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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进取(150075)

诺安进取: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诺 安创业板 指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明书 
 
 
 
 
 
 
 



基金 管 理人 :诺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 重要提示 (一)诺安 创业板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而来。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25 日证监许可 【2011 】1705 号文核 准公开募集 并 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基金合同 正 式生效。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通过现场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审议 并 通过了 《关于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有关事宜 的 议案的说明 书 》 ,同意 基金名称 变更 为“诺安 创业 板指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并对原 《诺安中 证创 业成长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中的 相应内容进行修 订 ,上述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自 2019 年 4 月 25 日起生效。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但中国证监会 准予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的变更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申购 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 《风险说明书》 、 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 法及说明 等,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 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 买者自负”原则 ,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 须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系统性风险、 上市公司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跟踪误差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指数基金, 具有较高 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 其 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四)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2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采用量化模 型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但并不基于量化投资策略进行频繁 交易。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着部分环节依赖于量化模型, 存在量化模型失 效导致基金业绩表现不佳的风险。 ( 五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六)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对投资者进行分类。 投资者 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 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负责。 投资者应知晓并确认当个人信息发生重要变 化、 可能影响投 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应及时主动进行更新。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 6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6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10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27 第十九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8 第二十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0 第二十一部分


备查文件 ................................................................................... 141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4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 规及 《诺安 创业板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 涵盖 诺 安创 业板 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 ) 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 投 资策略、 风险以及申购和赎回的程 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 中, 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基金管理人:指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诺安创业板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诺安创业板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 募说明 书:指 《 诺 安创业 板指 数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8、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6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或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 位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7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 资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和/ 或深 圳证 券账 户的建 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 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原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 一日失效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 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8 不时做出的修订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上市交易: 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41、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2、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5、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6、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7、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48、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 49、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0、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9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 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本基金合同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本基金依基金合同可投资 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 5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2、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 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设立日期:2003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 王嘉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6000 40 %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 合





计 15000 100 % 二、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情况 截至2019 年 5 月17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六十二只开放 式基金: 诺安平 衡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优化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诺安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 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 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新兴产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行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1 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油气能源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新动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策略精 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研究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泰鑫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诺 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 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聚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诺安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 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精 选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积极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 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改革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诺安圆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汇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 诺安优化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精选 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鼎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恒鑫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等。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秦维舟先生, 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2 香港昌维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 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 中国新纪元有限 公司副总裁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伊力扎提?艾合买提 江先生, 副董事 长,历任 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中化国际石油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 对外经济贸易 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总经 理。 赵忆波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南方航空公司规划发展部项目经理, 泰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翰伦投资咨询公司 ( 马丁可利基金) 投资经理, 纽银西 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现任大恒科技副董事长 。 赵照先生, 董事, 博士。 历任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贷业务部、 投资 发展部、 北京证券营业部项目经理,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法律及合规部、 发展 规划部主任, 国家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发展策划处处长,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发展策划部主任,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常务副总经理, 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经理。 孙晓刚先生, 董事, 本科。 历任 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北京诺安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摩士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副总经理, 上 海钟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 奥成文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资 产经营部副经理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 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小青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 历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处长, 中国农业银 行市场开发部副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司副 司长, 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 内 蒙古银监局、 山西银监局局长, 中 国银监会监管一部主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史其禄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处处长, 中 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 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 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赵玲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新闻干事,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3 全国妇女联合会宣传 部负责人, 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综合处副处长, 国家外汇管 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处长, 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社长兼主编,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 收支司巡视员。 2. 监事会成员 秦江卫先生, 监事, 硕士 。 历任太原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质量管 理处干部。2004 年 加入中国对 外经济贸易 信 托有限公司,历 任中国对外 经济贸 易信托有限公司风险法规部总经理、 副总法律顾问。 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 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风控官,兼任风控合规总部总经理。 赵星明先生, 监事, 金融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 管理处副处长 , 深圳证券交 易所理事会秘书长 , 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 监事, 本科。 历任浙江证券深圳 营业部交易主管、 国泰君安证 券公司部门主管、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总监, 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交易师(总助级)兼交易中心总监。 梅律吾先生, 监事, 硕士。 历任长城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员,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研究部副总监、指数投资组副总监 ,现任指数组负责人 。 3. 经理层成员 奥成文先生, 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 控 股有限责任公 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副总经理。2002 年 10 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任公司督察 长,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文先生, 副总经理, 企业管理学博士。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金融 工程研究员 , 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经理。2003 年 8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 市场部总监、发展战略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谷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CFA 。 曾 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 究员 , 西北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2003 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 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 理、 投资一部总监、 诺安先锋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勇先生, 副总经理 , 经济学硕士 , 注册会计 师 。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固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4 定收益部业务董事、 资产管理部基金经理 , 民生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2003 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研究部总监 、 督察长、 合规与风 险控制部总监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事业部总经理 。 曹园先生, 副总经理, 本科。 曾任职于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从事于 TA 交易中心交易员、销售部北方区副总经理 、北京公司副总经理的工作。2010 年 5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华北 营销中心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营销事业部总经理。 马宏先生, 督察长, 硕士 。 曾任中国新兴 (集团) 总公司职员、 中化财务公 司证券部职员、 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 信托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总监、 资产管理二部副总经理、 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 现 任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梅律吾先生, 硕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 职于长城证券公司、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005 年 3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 基金经理、 研究部副总监、 指数投资 组副总监, 现任指数组负责人。曾 于 2007 年 11 月至 2009 年 10 月担任诺安价值 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0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0 月担任诺安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7 月担任诺安全球黄金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至 2012 年 11 月担任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8 月至 2018 年 8 月 任诺安上证 新兴产 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7 月至 2019 年 5 月任诺安 中证 创业 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7 月起任诺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4 年 2 月起任诺安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8 月起任 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8 月起任 诺安沪深 3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2019 年 1 月起任诺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5 月 起任诺安创业板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5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 公 司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分股 票 类基 金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和 固 定收 益类 基 金 投 资决策委员会,具体如下: 股 票 类基 金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 主席 由公 司 总经理 奥 成文 先 生担 任, 委 员 包 括:杨谷先生,副总经理、 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投资一部 总监、基金经理; 韩冬燕女士, 权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经理 、 基金 经理 ; 王创练先生, 研究部总监 兼 首席策略师(总助级) 、基金经理 。 固 定 收益 类 基金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 主席 由 公司总 经 理奥 成 文先 生担 任 , 委 员包括: 陈勇先生, 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事业 部总经理;谢 志华先生, 固定收益 事业 部副总经理 、 基金经理 、 总裁助理 ; 王创 练先生, 研究部总监 兼首席策略师 (总助级) 、基金经理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 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 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 换基金销售 机构,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6 理;


(9)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转托管、收益分配 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 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7 (8)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 履行 信 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 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及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8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流动性风 险规定》、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 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 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 规、 规章 、 基金 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 的 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管理体 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9 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 险管理 及内 部控 制 是公 司为 有效防 范和 控制经 营风险 和基 金资产运 作风险, 保证公司规范经营、 稳健运作, 确保基金、 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维 护公 司的良 好声 誉及股 东 合法利 益,在 充分考 虑内 外部环 境因素 的基础 上,通 过构 建科学 的组 织机制 、 运用有 效的管 理方法 、实 施严格 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 管 理 及 内部 控 制的 总 体目 标在 于 建立一 个 决策 科 学、 运营 规 范 、 管理高效、 持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 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 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 公司风险管理的总 体目标为 : 1)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努力实 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 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高效运行、 控制严密、 科学合理、 切实有 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及 时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 6) 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 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 不断提升公司 国际化经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风险管理 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首要性原则: 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 略层面并作为首要任务 ; 2) 全面性原则: 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20 3) 审慎性原则: 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 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独立性原则: 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办公会、 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 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 有效性原则: 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 前瞻性。 同时, 随时对各 项制度进行 适时 的更新、补 充和调整 ,使其适 应基金业的发展 趋势和最新法 律法规的要求; 7) 防火墙原则: 公司各业务部门, 应当在空间 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 目的。对因 业务需要 知悉内幕 信息的人员,应 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管理的体系 1)依 据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目标 与原 则,公 司设 立了以 下风 险管 理机 构及 职能部门: a . 董事会下设合 规审查与风 险控制委 员会,负责 对公司经营管 理和基金 投资管理中的 合法、合规 性进行全 面、重点的 检查分析评价 ,对公司 经营和基金投 资管理中的 风险进行 合规检查和 风险控制评估 。并出具 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b .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对 董事会负 责,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督察 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c . 公司设风险控 制办公会, 在总经理 的领导下制 定公司风险管 理制度和 政策, 对公司 风险控制部 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21 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 执行。 d.公司设 监察稽 核 部,监察 稽核 部直 接对总经理 负责,同时协 助督察长 开展工作。 监 察稽核 部在 各部门自 我监察的基 础上依照所规 定的职责 权限、工作程 序进行独立 的再监督 工作,对公 司经营的法律 法规风险 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e . 公司设风险控 制部 ,负责 根据公司 各类业务的 特点和需求, 制定各个 风险领域(投 资、运作、 信用等) 的风险管理 和绩效评估方 法,并监 督其执行;定期向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为最大限 度地实现风 险管理的目 标,公司 以上述机构及职 能部门为 依托, 构建了科学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 系,主要 分为三个层面: a . 第一层面为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b . 第二层面为总 经理、督察 长、风险 控制办公会 及 监察稽核部 、 风险控 制部 ; c . 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各自部门 的风险控制负责。 d.公 司 各 风 险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能 部 门 在 上 述 三 个 层 面 上 协 同 运 作, 建立了 严密的风险控制防线, 能及时有效地发现、 识别 、 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 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型风险。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 司 针 对投 资 过 程中 的 事前 风 险、 事 中风 险 和事 后 风 险建 立 了 一 整 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 资 前 的风 险 控 制主 要 是 通 过 严谨 、 细致 的 研究 工 作 ,定 性 与 定 量 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研究员通过 实地调研对上市公司作出定性的判断, 同时公司还通过量化的指标体系, 如: 风险指 标体系 (包括 标准差、 跟踪 误差、 下方风险、 组合 VaR 等) 、 流动性指标 体系等, 挑选价值相对被低 估的股票,运用数量化模型进行价值评估。 事 中 的 风险 控 制 通过 两 个手 段 来实 现 ,一 是 在交 易 系 统中 设 置 风 险 控制条目, 当基金经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 指令将不 能被执行, 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为的发生。 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 况报告, 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股票仓位、 集中度、 流动性多 方面的状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22 况。 事 后 风 险控 制 包 括业 绩 评价 和 业绩 归 因, 主 要是 把 业 绩逐 层 分 解 为 资产策略配置效应、 行业选择效应和个股选择效应, 同时为优化投资策略 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基础上, 实现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 司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为 : 1) 使公司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 声誉; 4)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 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 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 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 查错防弊,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 行; 6) 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 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 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一方面,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另一 方面, 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 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内部 控制的检查、评 价部门独立 于内部控 制的建立 、执行部门,公 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23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 环境控制: 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 务、 员工的影响力, 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公司致力于从治理 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 业务控制: 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 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 .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 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基金交 易业务控制和 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 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 作应保持 独立、客观 ,为公司 基 金投资运作以 及公司业 务的全局发展 提供全方 位的支持; 建立科学 的 研究工作管理 流程和投 资对象备选库 制度;建 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 交 流制度;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的有 关规定及基 金合同所 规 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实行投资决策 委员会领 导下的基金 经理负责 制 ;投资决策应 当有充分 的投资依据, 重要投资 要有详细的 研究报告 和 风险分析支持 , 并保留 决策记录;建 立投资风 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 建 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 评价体系;督 察长和 监 察稽核 部对 投资决策 和 投资执行的过 程进行合 规性监督检查 ;相关业 务人员应遵 循良好的 职 业道德规范, 严禁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 括: 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投 资决策和交 易执行实 行 严格的人员和 空间分离 制度,建立交 易执行的 权限控制体 系和交易 操 作规则;建立 完善的交 易监测、预警 和反馈系 统;执行公 平的交易 分 配制度,确保 不同投资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24 者的利益能够 得到公平 对待;建立 完善的交 易 记录 制度,及 时核对并 存档保管每日 投资组合 列表等文件 ;制定相 应 的特殊交易的 流程和规 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控制:公司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建立完 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按 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 审核和发布。 公司制 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 公 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公司根 据国家 法律法规 的要求,遵 循安全 性、实用 性、 可操作性原则, 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 度。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 件及软件的设计、 开发均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 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 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 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门 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 信息数据的保存和 备份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 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计制 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 、 《企 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 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 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 确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分 工 ; 对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以 基 金 为 会 计 核 算 主 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 算; 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 建立凭证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 明确经济责任; 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建立复核制度; 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计价程序, 公允反映基金 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确保基 金资产的安全;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监督; 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 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自觉遵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25 e. 监察稽核控制:公 司设立督 察长, 督察长直 接对董事会 负责, 经董事会 聘任,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设立 监察稽核 部, 对公司经营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 监察稽核 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 他内部 控制 机制 :其 他内 部控 制包括 对销 售和客 户服 务的 控制 、对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 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2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联系电话:010-66594942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设 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 员 工 110 余 人 , 大 部 分 员 工 具 有 丰 富 的 银 行 、 证 券 、 基 金 、 信 托 从 业 经 验 , 且 具 有 海 外 工 作 、 学 习 或 培 训 经 历 ,6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中 国 银 行 已 在 境 内 、 外 分 行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 三、 基金托管业务 经 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QFII 、RQFII 、 QDI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股 权 基 金 、 私 募 基 金 、 资 金 托 管 等 门 类 齐 全 、 产 品 丰 富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在 国 内 , 中 国 银 行 首 家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分 析 等 增 值 服 务 ,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增 值 服 务 , 是 国 内 领 先 的 大 型 中 资 托 管 银 行 。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 中 国 银 行 已 托 管 710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其 中 境 内 基 金 670 只, QDII 基金 40 只 , 覆 盖 了 股 票 型 、 债 券 型 、 混 合 型 、 货 币 型 、 指 数 型 、FOF 等 多 种 类 型 的 基 金 , 满 足 了 不 同 客 户 多 元 化 的 投 资 理 财 需 求 ,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位 居 同 业 前 列 。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27 四、 基金托管人 的职责的内 容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 交割事 宜 ;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 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 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28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19、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五、 基金托管人托 管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 成 部 分 , 秉 承 中 国 银 行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 坚 持 “ 规 范 运 作 、 稳 健 经 营 ” 的 原 则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贯 穿 业 务 各 环 节 , 通 过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设 定 及 制 度 建 设 、 内 外 部 检 查 及 审 计 等 措 施 强 化 托 管 业 务 全 员 、 全 面 、 全 程 的 风 险 管 控 。 200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 AAF01/06 ” 、 “ISAE3402 ”和 “SSAE16 ” 等 国 际 主 流 内 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7 年,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 , 能 够 有 效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 六、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 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29 管 理 办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3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圳、 北京、 上海、 广州 、 成都 开设 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 户 、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 (1)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 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 祁冬灵 (2)北京直销网点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 号诺安 大厦 8-9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孟佳 (3)上海直销网点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中心大厦 903 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362099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王惠如 (4)广州直销网点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 中心 502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38393680 传真:020-38393680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31 联系人:黄怡珊 (5)西部营销中心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399 号 天府新谷 9 栋 1 单元 1802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传真:028-86050160 联系人:裴兰 (6)个人投资 者可以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 网上 直销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的开 户 、 申购和赎回等 手续,具体交易细节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lion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998 2. 基金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 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32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 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 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李群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 层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3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谢小华 联系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8)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升荣 联系人: 贺坚 电话:025-84544135 传真:010-84544129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 www.njcb.com.cn (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中融 ?碧玉蓝天大厦16 至23 楼 法定代表人:翼光恒 联系 人:周睿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34 联系人:汤嘉惠、倪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2)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1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话:0755-83516222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95514 网址:www.cgws.com (1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电话:027-65799999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35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5)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 号大连 国际金融中心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 号大连 国际金融中心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客户服务热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 www.estock.com.cn (1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32、36 、 39 、40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36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热线:95531 或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9)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静 客户服务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37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武斌 联系电话:0755-83718808 传真:0755-83711597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全国统一 服务热线: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2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国联 金融大厦7-9 楼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袁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户服务热线:95521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38 网址:www.gtja.com (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热线: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ce.com (2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 韬 客户服务热线:95318 网址:www.hazq.com (2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话:95390、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热线:95597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39 网址:www.htsc.com.cn (2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徐世旺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0)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联系人:胥春阳 客户服务热线: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31-8128390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40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021-63231111 联系人:王伟力 客服服务热线: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www.shzq.com (3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3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信托大厦16-17 层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41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信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3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3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客户服务热线:95351 网址:www.xcsc.com (3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9)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42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西 海国际中心1 号楼15 层 法人代表:叶顺德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户服务热线:95399 网址:www.xsdzq.cn (4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41 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电话:0791-83811898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热线:95335、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4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4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43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4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电话:(8621) 2216 9999 传真:(8621) 6215 178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 场 5、7、10、18、19、35 、36 、38、 39-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网址:http://new.gf.com.cn (4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 号16-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 号16-20 层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44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电话:4008866338 联系人:袁月 客 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4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 中心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 中心A 座26―30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8)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 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大街1 号长安 兴融中心4 号楼11 层国融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张利军、陈韦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95385 网址:www.grzq.com (4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4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0)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 号中信 建投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5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5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46 电话:010-66568430 传 真:010-66568532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热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5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18-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热线: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6)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16 -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57)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47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 银大厦39F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 号中 银大厦39、40、41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021-68604866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021-61195566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58)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A 座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9)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 金砖大厦8 楼;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 楼;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 际中心27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电话:010-86499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6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26 号同德广 场写字楼31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26 号同德广 场写字楼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48 (6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 厦27 层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2704 法人代表人:洪弘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money.jrj.com.cn (6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外大街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www.licaike.com (63)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第一广场 西座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电话:0592-3128888 、0592-8060888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64) 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89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74 号 法定代表人:金婷婷 联系人:黄丹昀 联系电话:18659296868 客户服务电话:025-962155 网址:www.tdtz888.com (65)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49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 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 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66)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魏可妤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6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 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6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6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50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 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7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 厦903 室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51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 邮电新 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1318 号星 展银行大厦1003 单元;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 层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76)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程刚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52 电话:010-528557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77)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78)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人代表:叶精一 联系人:曹庆展 联系电话:010-659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79)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12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80)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4026 号田面城市大厦18 层b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4026 号田 面城市大厦18 楼ABC 法定代表人:杨启香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53 (81)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 弄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 号陆 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8206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或 95193 转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82)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 号万通 中心D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长征 、林凌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83)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 1 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 号万通新 世界广场A 座22 层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4)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中关村金融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niuji.net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54 (85)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 号 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 号院 泰康金融大 厦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86)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永霞


联系电话:15201586214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87)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 号MSDC1-28 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大 厦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88)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 号 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129 号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陈莹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89)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 号院 1 号楼3 层307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5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 号院 1 号楼3 层307 法定代表人 :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9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黄伟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13818306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91) 凤凰金信( 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 号院 朝来 高科技产业园 凤凰金融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92)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haojiyou.cn (93)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 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9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 号北美广场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电话:021-65370077-22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黄浦区延安东路一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联系电话:021-63333319 客户服务 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6)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 号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603 室 法定代表人: 沈茹意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9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57 联系人:宁 博宇 电 话:021-20665952 传 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8)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联系电话:020-89629012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99)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 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 讯中心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00)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 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 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个人业务) 、 400-088-8816(企业业务) 网址:http://fund.jd.com


(10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SOHO T3 A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58 联系人:袁永姣 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10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 大厦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03)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 号三亚 阳光金融广场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 号院1 号昆泰国际大厦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04) 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 号楼20 层2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6 号安邦保 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左荣林 联系人:张楠 联系电话:010-85256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105) 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楼 神华国华投资大厦7 层71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楼 神华国华投资大厦7 层711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59 网址:www.fundsure.cn (106)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 号经济 日报社A 座综合楼7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 号经济 日报社A 座综合楼712 法定代表人: 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二、 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律师 事务所和经办 律师 名称:北京 颐合中鸿 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 号光华长 安大厦2 座1908-1911 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 、滑丽蓉 四、 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事 务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 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E2 座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6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左艳霞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 张品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6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与存续 一、 本基金的历史 沿革 诺安创业板指数 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由诺安中证创业 成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25 日证监许可【2011 】1705 号 文核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为诺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 年 2 月 27 日至 2012 年 3 月23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中国 证监会基金 部函[2012]198 号文),《诺 安中证创 业成 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 年3 月29 日起正式生效。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于2019 年4 月25 日通过现场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审议通过了 《 关于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宜的议 案的说明书 》 , 内容包括对诺安 中证创业成长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基金类别、 基金的标的指数、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 投资比例、 收益分配原则、 费率水平及 修订基金合同等, 并同意将基金名 称更名为“诺安 创业板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上 述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和资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62 第七部分 基金份 额的上 市与交易 一、 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本基金可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交易的时 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 上市交易的规 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 则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执行。 五、 上市交易的费 用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暂停 上市、恢复 上市和终 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63 届时相关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变更并终止上市后, 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制定并按规定公告。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申请 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 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64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 回场所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 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 与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诺安 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等业务,具体业 务办理起始时 间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65 三、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未知价 ” 原则,即申 购、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 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以内 撤销 ,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场外赎回遵 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认购、申 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 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时,需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时 ,应当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发生 申购、赎回损害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 7、当本基金发 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在申购本 基金时须按 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66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 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 。因投资 人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 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 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 果。 如因申购、 赎回申请未得 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 内,登记机 构可对 上述业务内容进 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 限制 1 、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时,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含申购费) 。 通 过 本公 司 直销 中心 申 购本 基金 ,每 个 基金 账户 首 次申 购 的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67 人 民 币( 含申 购 费) ,追 加申 购 的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1,000 元 ( 含申 购费 ) 。 通 过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100 元人民 币(含申购 费) ,追加 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0 元(含 申购 费) 。 2 、通过本公司 直销中心赎 回本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本 基金的最低份 额为100 份基金份 额。通过本 公司网上直销 平 台赎回上述基金 ,单笔赎回 申请的 最低份额不作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 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 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 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各代销机构 对上述最低 申购限额、 交易级 差、最低赎回份 额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 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 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于场内申购、 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 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 申购与赎回的 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场外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 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8%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68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2% M≥1000 万元 1000 元/ 每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场 内申购费率执行。 (二)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外 和场内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 期限(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 ≤N <2 年 0.50% 2 年 ≤N <3 年 0.25% N≥3 年 0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 从场外赎回时, 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 确认日开始计算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但少于3年的投资人收取的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三)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 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 当本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69 七、 申购和赎回金 额的数额和 价格 (一)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 、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二)申购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 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0 元 。 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 元、100 万元、500 万元和 1000 万元, 则各笔 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额(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1.2% 0.8% 0.2% - 净 申 购 金 额 ( c=a/ (1+b)) 988.14 992,063.49 4,990,019.96 9,999,000.00 申购费(d=a-c ) 11.86 7,936.51 9,980.04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e ) 1.4500 1.4500 1.4500 1.4500 申购份额(=c/e ) 681.47 684,181.72 3,441,393.08 6,895,862.07 (三)赎回金额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70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 回 10,000.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 年,该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 1.350=13,500.00 元 赎回费用=13,500.00× 0.5 %=67.50 元 净赎回金额=13,500.00-67.50 =13,432.50 元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 回 10,000.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 年,该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 1.450=14,500.00 元 赎回费用=14,500.00× 0.25 %=36.25 元 净赎回金额=14,500.00-36.25 =14,463.75 元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 回 10,000.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 3 年,该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625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 1.625=16,250.00 元 (四)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 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必须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71 九、 拒绝或暂停接 受申购的情 况及处理方 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金 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技 术保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指数编制单 位或指数发 布机构因异 常情况 使指数数据无法 正常计算、计 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9、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0、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上限的;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 当发生上述第 9 项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72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况 及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 认为继 续接 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技 术保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对于场内 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73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 、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顺延赎回 或暂停办理 。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 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74 (3)如发生单 个开放日内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30% ,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 3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 30% 以内 (含 30% )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 介 上进行公告。 3、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 停申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 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75 十四 、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 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包括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 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或在证 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变更 办理基金份额 场外赎回的销售机构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变更 办理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或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 托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 系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76 十六 、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 基金的冻 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 、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77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在被动跟踪标 的指数的基础上, 加入增强型 的积极手段, 力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以实现对创业板指数的有 效跟踪并力争实现超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央 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 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 通知存 款等 ) 、 同业存单、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持有现金以及 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作为主要投资策略,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的主动调 整, 在数量化投资技术与基本面深入研究的结合中谋求基金投资组合在严控偏离 风险及力争适度超额收益间的最佳匹配。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以及因基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78 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 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经 理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并力争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80%, 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分股、 备选成分 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80% 。 本基金将采用复制为主, 增 强投资为辅的方式, 按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权重构建被动组合, 通过加入增强型的 积极手段,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被动投资组合采用复制的方法进行组合构建,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不能 投资的股票挑选其它品种予以替代。 主动投资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 依靠公 司宏观、中观以 及 微观研究, 优先在创业 板 指数成份股中对 行业、个股进 行超 配或者低配; 同时, 在公司股票池的基础上, 根据研究员的研究成果, 谨慎地挑 选少数创业板 指数成份股以 外的股票作 为增 强股票库,进入 基金股票池, 构建 主动型投资组合。 (1)构建被动投资组合 本基金在《诺安 创业板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 金(LOF)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将按照创业板指数各成分股的 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在控制好 跟踪误差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 以降低买入成本。 当遇到成份股停 牌、 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根据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预期标的 指 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经验判断, 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 尽 量缩小被动组合相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2)构建增强型投资组合 主要通过数量化投资模型, 并与基本面研究相 结合, 选取并持有预期收益较 好的股票构成投资组合, 在严格控制组合跟踪误差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多因子股票模型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79 该模型以对影响A 股市场的长期因素研究为基 础, 一定程度上结合前瞻性市 场判断, 找到可能影响股票回报的因子, 利用统 计分析建立单个因子 与未来超 额 之间的回报关系, 用精研的因子捕捉市场有效性暂时缺失之处, 筛选出针对不同 市场环境和行业的有效因子, 在综合评判的基础上, 构建优质股票组合。 该模型 会综合获取到的各类信息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 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 体组成及权重。 2)合理价格成长股票模型 该模型将综合考虑企业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等成长性的指标和 市净率、 市盈率、 市销率等价值指标, 同时根 据相关的市场预期, 找出成长性高 而价值被相对低估的股票组合。 3)投资组合优化模型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 流动性冲击、 预 期收益及风险等因素进 行投资 组合优化。 选股范围以成分股为主, 同时精选少量的成份股之外的股票作为增强 股票库, 在合适的时机选择增强股票库中估值合理、 成长明确的品种进行适量优 化配置,获取超额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债券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市场利率走 势来预测债券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并对各债券品种收益率、 流动性、 信用风险和 久期进行综合分析, 评定各品种的投资价值, 同时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需 要 。 4.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1)投资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 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 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 ,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力争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跟踪误差最优化。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1)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 数化投资组 合将根据所 跟踪 的创业板 指数 对其成份股的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80 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a) 定期调整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既定指数编制方法公布的创业板指数成分 股定期调整结果,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调整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b) 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 当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因增 发、 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 成份股权重调整时, 本基金将根据深圳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发布的临 时调整公告,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调整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限制性调整 a) 投资比例限制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 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 重投资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规定限制时, 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时限 内对其进行 被动性卖出 调整 ,并相应地对其 他资产类别或 个股 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运行。 b) 大额赎回调 整 当发生大额赎回超过现金保有比例时, 本基金将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同比例 的被动性卖出调整,以保证基金正常运行。 5.跟踪误差控制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 在追求超额收益的 同时, 需要控制跟踪偏离过大 的风险。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组合相对标的指数的暴露度等因素的分析, 采取 “跟 踪误差” 和 “跟踪偏离度” 这两个指标对投资 组合的跟踪效果进行预估, 并及时 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的调整,力求将跟踪误差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 力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 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年化跟踪 误差不超过 7.75%。6.股指 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本着谨 慎的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 关规定执行。 在预判市场风险较大时, 应用股指期货对冲策 略, 即在保有股票头寸不变的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81 情况下或者逐步降低股票仓位后, 在面临市场下跌时择机卖出股指期货合约进行 套期保值,当股市好转之后再将期指合约空单平仓。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将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适度运 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 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 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 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8.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 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 架下, 通过对资产池结构和质量 的跟踪考察、 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 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 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 谨慎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 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创 业板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82 关于可流通股票比例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 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83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 市值 的 20 %;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 易(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18)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合该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84 除上述第 (5) 、 (13) 、 (20) 、 (21 ) 项另有约定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85 五、 业绩比较基准 创业板指数收益率×95% + 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发布、 维护 或授权, 或标的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 认为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组成部分的,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 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为 股 票型 指数 基 金, 属于 较 高预 期风 险、 较 高预 期 收益 的证 券 投 资 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 七、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行使 股东 或债权 人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 法 1、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 或债 权人 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 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身 、雇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第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86 第 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 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87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权 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 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符合 《企业会 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 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 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 此外, 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 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应对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88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 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不 含权固 定收益品种 ,选取 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 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含 权固定 收益品种 ,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 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 所市场发行 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对存 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限售期 的股票, 包括 但不限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89 票等 ,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 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第三方 估 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 时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证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 值。


5、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 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期货合约以 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当本基金发 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8、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90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 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原则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 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91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 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92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 易所、期货 交易所及其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不可 抗力等原因,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 不可抗力 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93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 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值 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基金未 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六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反 法 律法 规且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 质 不利 影 响的 前提 下 , 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变更 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且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中 应 载明 截 止收 益分 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94 五、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 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95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的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与基金使用相关指数有关的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上市年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定 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96 H =E×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 指数 许可使用基点 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年费率计提, 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 万 元(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收取) 。计 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 数按比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 =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每季支付一次,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 7 月、 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 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10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 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97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98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 定 媒介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99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流 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 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 息披 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 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 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00 币元 。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0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02 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 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03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 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包 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 况 、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 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04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5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金相关 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05 第十 六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 市场系统性风 险 本 基 金投 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 证 券市 场价 格 受政治 、 经济 、 投资 心理 和 交 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证券市场中这种不能通过分散化投资而消除的风险, 称为市 场系统性风险。 二、 上市公司风险 市 场 中可 能 存在 公司 质 量迅 速 恶化 的上 市 公司, 针 对可 能 投资 此类 股 票 而 产生的风险, 本基金会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 从而降低少数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 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三、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场 利 率的 波动 会 导致 证 券市 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变 动 。利 率直 接 影 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四、 流动性风险 在 市 场或 个 股流 动性 不 足的 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可 能无 法 迅 速 、低 成 本 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 基 金的 投 资市 场主 要 为证 券 交易 所、 全 国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等 流动 性 较 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 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06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情 形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 况 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 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 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五、 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六、 产品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 股票指数型基金, 原则上采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 在大多数的情 况之下, 本基金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投资比例。 在市场下跌的时候, 可能面临基金 净值和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七、 跟踪误差风险 尽 管 基金 管 理人 将严 控 风险 ,尽 力 减少 基金 组合 与 标的 指 数间 的偏 离 度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07 但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 本基金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并且基金运 作中也会产生管理及交易等费用, 所以本基金的每日收益率不可避免的与指数收 益率发生偏离,产生跟踪误差风险。 八、 主 动增强投资 的风险 根 据 本基 金 的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采 用指 数化 投资 作 为主 要 投资 策略 , 在 此 基础上进行适度的主动调整, 在数量化投资技术与基本面深入研究的结合 中谋求 基金投资组合在严控偏离风险及力争适度超额收益间的最佳匹配, 因此 为了获得 超越指数的投资回报, 可以在被动跟踪指数的基础上进行一些优化调整, 如在一 定幅度内减少或增强成份股的权重、 替换或者增加一些非成份股 。 这种基于对宏 观面、 基本面的深度研究作出优化调整投资组合的决策, 最终结果 存在一定的不 确定性,其投资收益率可能高于指数收益率但也有可能低于指数收益率。 本 基 金采 用 量化 模型 构 建股 票投 资 组合 ,但 并不 基 于量 化 投资 策略 进 行 频 繁交易。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着部分环节依赖于量化模型, 存在量化模型 失效导致基金业绩表现不佳的风险。 九、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 快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控制度 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08 第十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 后 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09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 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10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1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和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 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 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 换基金销 售 机构,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12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 产相互 独 立, 对 所管 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 履行 信 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13 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及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括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14 但 不限于: (1)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 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 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15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 司 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16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 认购、申购 、赎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 合同》终止的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17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机 构的 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集、议事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 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18 (13)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 的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符合法 律法规及本 合同规定、 并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增加、减 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 设置及 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规则进 行调整; (8)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19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 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 有人会议的 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20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 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 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21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 方式上,本 基金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22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与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2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 合同 》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 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 集人发 布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怀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24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25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26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合同 》受 中国法律管辖。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27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 号兴业银 行大厦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成立时间:2003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 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28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 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 拟投资于创业 板指数成分股、 备选成分股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 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其 中投资于创 业板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 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关于 可流通股票比例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在本托管 人处托 管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29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9)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 市值 的 20 %;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 易(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17)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30 (18)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 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5) 、 (13) 、 (20) 、 (21 ) 项另有约定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LOF)》 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31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约定, 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 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 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32 2、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就基金管理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 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本协 议另有 规定 ,不 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户。本基 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33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当代表本 基金,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 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 银行报备,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34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 交给基金托管 人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 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值。基金 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 应每开放日 对基金财产 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 》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客观 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四位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当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35 6、由于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的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误,导致 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 算公司、 证券经纪机构、 期货 经纪机构及存款 银行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 数据 错误、遗漏等原 因,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 不可抗力等非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 管人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存在 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36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 招募 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应 3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 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报 告 上 加 盖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37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 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适用法律与争 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 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38 第十九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公开信息披露 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 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 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 的客户服务账户及初始密码。 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 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 账户唯一对应。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 户服务账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 了解账户信息, 包括本人的 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 如联 系地址、 电话等等。 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 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 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 市场行情、 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或不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39 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 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 如果 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四、 基金投资的服 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 (1)基金管理 人通过直销 网上交易系 统为投 资者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 具体开始或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 通过部分代 销机构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通 过代销机构办 理基金定投业务开始或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以代销机构的有关规 定为准。 五、 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 投诉, 营销服务 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40 第二十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 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对投资者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书 141 第二十 一 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关于准予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9】364 号 ) 三、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以 现 场开会 方式召开诺安中 证创业成长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等文件 四、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五、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