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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稳健(150073)

诺安稳健: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诺安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诺安 创 业板 指数 增强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零一八 年 十 月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 金的历史 沿革与存 续 ................................................................................................. 9 第五部分 基 金份额的 上市与交 易 ...............................................................................................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 序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 管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72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 任 ................................................................................................................. 74 第二十一部 分


争议 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 律 ................................................................................. 75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 合同的效 力 ................................................................................................. 76 第二十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77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 78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是保护 投资人合法 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原则是平等 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投资 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核准,变更后的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 诺安中 证创业成长指 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的核准 及变 更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 基金管 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 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基金管理人:指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诺安创业板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诺安 创业板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 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诺安 创业板 指数增 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8、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 法律 的决 定 》 修正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保险 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 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或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3、 销售机构: 指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 位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投资人 开放 式 基 金账 户 和/ 或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 账户(即 A 股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申购、 赎回 、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原 《诺安 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 一日失效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及相关金融 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及 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 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上市交易: 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41、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2、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5、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6、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7、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48、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 49、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0、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 本基金合同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本基金依基金合同可投资 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 5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2、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 事件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标的指数 创业板指数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在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基础上, 加入增强型 的积极手段, 力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 过 7.75% ,以实现对创业板指数的有 效跟踪并力争实现超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六、基金 存续期限 不定期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的 历史沿 革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诺安创业板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由诺安中证创业成 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而来。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 10 月 25 日证监许可【2011】1705 号 文核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为诺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2 年 2 月 27 日至 2012 年 3 月23 日进行公开 募集,募集 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中国证监会 基金部函[2012]198 号文),《 诺安 中证创业成 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2 年3 月29 日起正式生效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于2019 年4 月25 日通过现场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审议通过了 《 关于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 事宜 的议案的说 明书》 , 内容包括对 诺安中证 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基金类别、 基金的标的指数、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 投资比例、 收益分配原则、 费率水平及修订基金合同等, 并同意将基金名 称更名为“ 诺安创业 板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上述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上 市与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本基金可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 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和实 施 细则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 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相关公告。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 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变更并终止上市后, 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制定并按规定公告。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 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申请 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 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 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 ,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 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4、场外 赎回遵 循 “ 先 进先出 ” 原 则,即 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时,应当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 ,发生 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 7、当本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 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 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 资 者在 申购 本基 金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 资 者在 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赎 回成立; 基 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 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 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 。因投资 人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 人怠 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如因 申购、 赎回 申请未得 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4、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登 记机构可对 上述业务内容进行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投资人首 次申购和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 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投资人每 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3、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 或累 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 关 公 告 。 4、对于场内申购、 赎回及持有场 内份额的数 量限制等,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 定 办 理 。 5、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如相关法律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果 均 按四 舍 五 入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5、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 见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 6、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申购份额 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 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9、办理基金份额的 场内申购、赎 回业务应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证券、期货 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4、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情 形 。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 技术保 障等 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指数编制单位或 指数发布机构 因异常情况 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 计算、计 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9、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10、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 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 当发生上述第9 项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证券、期货 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 继续 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 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 受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申请 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对于场内 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 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 或暂停办理 。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 )如 发生 单个 开 放日 内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 请 赎 回的 基金 份 额超过 前 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30%, 基金管理人 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 出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 (含3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具体见相 关 公 告 。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 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在指 定媒介公告相关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包括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或在证 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 在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金份额 场外赎回的销售机构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 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 或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 转托管的具体 业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 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设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0266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 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 处 理;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9)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 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转托管、收益分配 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 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 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及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4)根据相关市场 规则,为基金 开设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但向监管机构、 司 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 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 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销售机 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 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基 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同 》 约定的范 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且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 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6)在符合法律法 规及本合同规 定、并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7)增加、减少或 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及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规则进 行调整; (8)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 情况下,经 会议通知载明,基金 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 、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短 信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 4、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 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 、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 具体规则 以召集人发 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 理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 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 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 6、交接: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 理业务资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 人更 换后,如果 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 管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 4、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基金托管 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 6、交接: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 更换,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 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 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 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第 十部分


基金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第十 一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 资人 开放 式 基 金账 户 和/ 或 深圳 证券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 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 在投 资 者 开放 式 基 金账 户 和/ 或 深圳 证券 账户 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 开放式基金账户 和/ 或深圳证券账户 ;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 登记业务的 办理时间 和相关业务 规则 进行 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 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 的登记业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 据,并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称、身份信息及基 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账户 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因违反该保 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 规定为投资 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第十 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在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基础上, 加入增强型 的积极手段, 力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 过 7.75% ,以实现对创业板指数的有 效跟踪并力争实现超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 主板、 中 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央 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 通知存款等 ) 、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中 投资于创业板 指 数成份股及 其 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持有现金 或到 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作为主要投资策略, 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的主动调整, 在数量化投资技术与基本面深入研究的 结合中 谋求基金投资组合在严控偏离风 险及力争适度超额收益间的最佳匹配。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以及因基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 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经 理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 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并力争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分股、 备选成分股的 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本基金将采用复制为主, 增强投资为 辅的方式, 按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权重构建被动组合, 通过加入增强型的积极手段,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被动投资组合采用复制的方法进行组合构建,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不能 投资的股票挑选其它品种予以替代。 主动投资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 依靠公 司宏观、中观以及微 观研究,优先在 创业板 指数成份股中对行业 、个股进行超 配或者低配; 同时, 在公司股票池的基础上, 根据研究员的研究成果, 谨慎地挑 选少数创业板 指数成份股以外的股 票作为增 强股票库,进入基金 股票池,构建 主动型投资组合。 (1) 构建被动投资组合 本基金在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将按照创业板指数各成分股的 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在控制好 跟踪误差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 以降低买入成本。 当遇到成份股停 牌、 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根据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预期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 或其 他影响指数 复制的因 素时,本基金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 结合经验判断, 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以 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 尽 量缩小被动组合相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2) 构建增强型投资组合 主要通过数量化投资模型, 并 与基本面研究相结合 , 选取并持有预期收益较 好的股票构成投资组合, 在 严格控制组合跟踪误差的基础上 ,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1) 多因子股票模型 该模型以对影响 A 股 市场的长期因素研究为 基础,一定程度上结合前瞻性 市场判断, 找到可能影响股票回报的因子, 利用统计分析建立单个因子与未来超 额 之间的回报关系 , 用精研的 因子捕捉市场有效性暂时缺失之处 , 筛选出针对不 同市场环境 和行业 的有效因子, 在综合评判的基础上, 构建优质股票组合。 具体 的因子包括: 估值类因子、 成长类因子、 盈利类因子、 流动性类因子、 杠杆类因 子、 技术类因子、 一致预期因子 等。 该模型会 综合获取到的各类信息做出具有一 定前瞻性的判断,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2)合理价格成长股票模型 该模型将综合考虑企业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等成长性的指标和 市净率、 市盈率、 市销率等价值指标, 同时根据相关的市场预期, 找出 成长性高 而价值被相对低估的股票组 合。 3)投资组合优化模型 本基金将 综合考虑跟踪误差、 流动性冲击 、 预期收益及风险 等因素进行投资 组合优化 。 选股范围以成分股为主 , 同时精选少量 的成份股之外的股票作为增强 股票库, 在合适的时机选择增强股票库中估值合理、 成长明确的品种进行适量优 化配置,获取超额收益。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债券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市场利率走 势来预测债券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并对各债券品种收益率、 流动性、 信用风险和 久期进行综合分析,评定各品种的投资价值。 4. 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1)投资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 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 ,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 力争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跟踪误差最优化。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1)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调整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所跟踪 的创业板指数对其成份股的 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a) 定期调整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既定指数编制 方法公布的创业板指数成分 股定期调整结果,基于本基 金的投资组合调整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相 应 调 整 。 b) 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 当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因增发、 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 成份股权重调整时, 本基金将根据 深圳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发布的临 时调整公告,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调整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限制性调整 a) 投资比例限制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 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 重投资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规定限制时, 本基金将 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时限内 对其进行被动性卖出调整, 并相应地对其他资产类别或个股进 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运行。 b) 大额赎回调整 当发生大额赎回超过现金保有比例时, 本基金将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同比例 的被动性卖出调整,以保证基金正常运行。 5、跟踪误差控制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 在追求超额收益的同时, 需要控制跟踪偏离过大 的风险。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组合相对标的指数的暴露度等因素的分析, 采取 “跟 踪误差” 和 “跟踪偏离度” 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的跟踪效果进行预估, 并及时 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的调整,力求将跟踪误差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 力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 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年化 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本着谨 慎的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 关规定执行。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在预判市场风险较大时, 应用股指期货对冲策略, 即在保有股票头寸不变的 情况下或者逐步降低股票仓位后, 在面临市场下跌时择机卖出股指期货合约进行 套期保值,当股市好转之后再将期指合约空单平仓。 7.国债期货投资策 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将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 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 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 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8.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 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 流 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 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 通过对资产池结构和质量 的跟踪考察、 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 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 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 谨慎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 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 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 创 业板 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基 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 流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关于可流通股票比例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16)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时,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 的 20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 投资国债期货 时,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18)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 时,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5) 、 (13) 、 (20) 、 (21) 项另有约定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创业板指数收益率×95% + 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税后)×5%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发布、 维护或授权, 或标的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 认为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组成部分的,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 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为 股票 型 指数 基金 , 属 于 较高 预期 风险、 较 高预 期收 益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品种, 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 或债权人 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 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第十 三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 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第十 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 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符合 《企业会 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 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 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 此外, 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让 的不含 权固 定收益品种 , 选取估 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让 的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 ,选取 估值 日 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 场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限售期 的股票, 包 括 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 ,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 场 上不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 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证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5、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期货合约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8、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 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原则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 公司 、第三方 估值机构 、 等发 送的数据错误 、 遗漏等原因,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 不可抗力 等 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第十 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与基金使用相关指数有关的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上市 年费;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算方法如下: H =E×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具体 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 -10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六 次,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反 法律 法 规且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不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变更 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且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 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第十 七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第十 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 说 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 方式。 本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 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 况、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 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 信 息 : (1)不可抗力 ;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第 二十部分


违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 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 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 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 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 合同》能够继续 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非违约 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 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四、 本基金合同提及的任何 “损失 ”, 仅指“ 直接损失” , 本基金合同提及 的任何 “赔偿 ”,仅指对直接损失的赔偿。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第二十 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合同》受 中国法律管辖。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本基金由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而来。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 及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章,经 2019 年4 月25 日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19 年 5 月 31 日起, 《诺安 创业板指数增 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生效, 原《 诺安中证创业成 长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第二十 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 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 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转托管、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 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及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 规则,为基金 开设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 司 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 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 、申 购、赎回 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销售机 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 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基 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13)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赎 回费率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且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 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符合法律法 规及本合同规 定、并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增加、减少或 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及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规则进 行调整; (8)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 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 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形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 情况下,经 会议通知载明,基金 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 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 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予以 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 其 规 定 。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合同》受 中国法律管辖。


诺安 创业 板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诺安 创业板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签字 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 管理人:诺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章 ) 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


























(签 字) 基金 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章 ) 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


























(签 字) 签订 地点:中国北 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