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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行业优选混合(002256)

金信行业优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 人 : 金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 人: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 2 0 1 6 年 3 月 8
日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监 许可 [ 2 0 1 6 ] 4 4 7 号文注 册 募集。本基金 合 同已于 2 0 1 6 年 4 月 1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 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本招 募 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但中
国证监会 对 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 的投 资价值 和收益及市场前 景 等作出实 质性判
断 或 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风 险 。
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是 一种 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 分 散投 资,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 所 带来的个 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 行储蓄和 债 券等能够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
资者购买 基 金,既 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 产 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 的 损
失。
本基 金投资于证券 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 为 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 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者在投 资本 基 金
之前,请 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 , 全面认 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 性 ,
并充分考 虑 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 谨 慎做 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 能遇到的 风 险
包括:因 整 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市 场价 格产生影响而 形 成的系统 性风险 ,投 资 对
象或对手 方 违约引发 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 流动性不 足 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产生 的管理 风险 , 本基 金的特 定风险 等 。
本基 金为混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风险与收益高 于债 券 型基金与货币 型基 金,低于 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 较 高 风险、 较高收 益的 品种 。
本基 金为发起式基 金 ,本 基金 发 起资金来源于 基金 管 理人的股东资 金 、基金管理 人 固有 资金、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 于
1 0 0 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基金合同生效日孰晚日不少于 3
年,期 间份 额不能 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 人员或 基金 经理等人员在 上 述期限内 离职的 ,其 持 有
期限的承 诺 不受影响 。但本基金发起资金提 供方对本 基 金的发起认购 ,并不代表对本 基金的风 险 或
收益的任 何 判断、预 测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 不用于 对投 资人投资亏损 的 补偿 ,投 资人及发起资金
认购人均 自 行承担投 资风险。本基金发起资 金认购的 本 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 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 满
3 年 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 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 金提供方有 可能赎回认购
的本基金 份 额。另 外,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 之日( 指 自然 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两亿元的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自动 终止。 因此 ,投资 人 将 面 临 基金合 同可能 终止 的不确 定性风 险。
投资 有风险,投资 人 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 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 明书 》及《基金合 同》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
投资 者应当通过本 基 金管 理人或代销机 构 购买 和赎回基金 。 基 金 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 示 其未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 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基金的 过往业 绩 及 净 值 高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的业 绩表现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 资 者基 金投资的 “买者 自 负 ”原则,在做 出 投资 决策后,基金 运 营状 况与基
金 净 值 变 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投 资者自 行承担 。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 1 9 年 3 月 3 1 日 ,有关
财 务 数 据 和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 1 8 年 12 月 31 日。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目录
重要 提示............................................................................................................................................................ 1
目录.................................................................................................................................................................... 1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1
三、 基 金管理 人................................................................................................................................................ 5
四、 基金托 管人.............................................................................................................................................. 12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16
六、 基金的 募集.............................................................................................................................................. 25
七 、 基 金 合同的 生效...................................................................................................................................... 26
八 、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26
九 、 基 金 的投资 管理...................................................................................................................................... 34
十、 基金的 财产.............................................................................................................................................. 43
十 一 、 基 金资产 的估值.................................................................................................................................. 43
十 二 、 基 金的收 益分配.................................................................................................................................. 47
十 三 、 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48
十 四 、 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49
十 五、基 金的信 息 披 露.................................................................................................................................. 50
十 六、风 险揭示.............................................................................................................................................. 55
十 七 、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 清 算...................................................................................... 57
十 八 、 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59
十 九 、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70
二 十 、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84
二 十 一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85
二 十 二 、 招募说 明书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85
二十 三、备 查文件.......................................................................................................................................... 85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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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金 信新 能 源汽车灵活配 置混 合 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
书”)依 据《中 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 办法 》 ”)、《公 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等有关法 律 法规及 《 金信新能 源 汽车灵活 配置 混 合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同”)编 写。
本招 募说明书阐述 了 金信 新 能源 汽车灵活配置 混合 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 金 的投 资目标、策略 、
风险、费 率 等与投资 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 资者在做出投 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 的 资料申请 募集的 。本 基 金
管理人没 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做出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本招 募说明书根据 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 证监会注册 。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 金 当事人
之间权利 、 义务的法 律文件 ,其 他与本 基金 相关的设计基 金 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任何文 件或
表述,均 以 基金合同 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者自 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本基金合 同 的当事人 , 其持有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基 金
合同上书 面 签章为必 要条件 。基 金 合同当事人 并 按照《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 义 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 权 利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明 书 中 , 除 非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词 语或简 称 具 有 如 下含义 :
1、基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金 信 新 能 源汽车 灵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2、基金 管 理 人 : 指金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3、基金 托 管 人 : 指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及 对 本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 充 ;
5、托管协 议 :指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 《 金 信新能 源汽车灵 活配 置混合型发
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及 对 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 充 ;
6、招募说 明 书 :指《金信新能 源汽车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份 额 发售公告: 指 《 金信新 能 源汽车灵活配 置 混合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份额 发售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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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
8、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 行 有效并公布 实施 的法律、 行政法 规、规 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 定、 决 议 、 通 知等 ;
9、《基金法》: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 01 2 年 1 2 月 2 8 日第十 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 1 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 并 根 据 2 0 1 5 年 4 月 2 4 日第十 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 议 《 关于修
改〈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法〉 等 七 部法律的决定 》修 正的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 基 金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
1 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 0 1 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证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
13 、《流 动性风 险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 0 1 7 年 8 月 3 1 日 颁 布、同 年 1 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 、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 国 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
15、 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
1 6、基金合同 当 事 人:指受基金 合 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 权利 并 承担 义 务的 法律主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
17、 个 人 投 资者: 指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 投 资 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
1 8、机构投资 者 : 指依法可以投 资证券投资 基 金的、在 中 华人 民共和国境 内合 法 登记并存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的 企业法 人 、事 业 法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
1 9、合格境外 机 构 投资者:指符 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 证 券投 资管理办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 及相关法 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 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
2 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
金、基 金管 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 理人 员工中依法具 有 基金经理 资格者 ,包 括 但
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资
金 。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低 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
年;
2 1 、发起式基 金 : 指符合《运作 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 会规定的相 关条 件 募集、运 作 ,由基金管 理
人、基 金管 理人股 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 金 经理等人员承 诺认 购一定 金额并持有一定期
限的 证券投 资基金;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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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发起资金 提 供 方:指以发起 资 金 认购本基金且 承诺以发起 资 金认 购的基金份 额持 有 期限 不
少 于 三 年 的基金 管理人 的股 东、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或基 金经理 等 人 员 ;
2 3 、投资人: 指 个 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 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人 的合称 ;
24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 明 书 合 法取得 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
2 5 、基金销售 业 务 :指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机 构 宣传 推介基金 , 发售基金份 额, 办 理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 赎 回、转 换、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投 资 等 业 务 ;
2 6、销售机构: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 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 业 务
的机 构 ;;
2 7 、登记业务 : 指 基金登记、存 管、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包 括投 资 人基金账户 的
建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 、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
2 8 、登记机构 : 指 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基 金 的登 记机构为金 信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或接受金 信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登 记业务 的 机 构 ;
2 9 、基金账户 : 指 登记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 、 记录 其持有的 、 基金管理人 所管 理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情况 的账户 ;
3 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 、 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 定期 定额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起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
3 1 、基金合同 生 效 日:指基金募 集 达 到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人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 得 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的日期 ;
3 2 、基金合同 终 止 日:指基金合 同 规 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出 现 后,基金 财 产清 算完毕,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的日期 ;
33 、 基 金 募 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至 发 售 结 束之日 止的期 间 ,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 月 ;
34 、 存 续 期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 定 期 期 限 ;
35 、 工 作 日 :指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及 相 关 金 融期货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
36 、 T 日 :指 销售机 构在规 定 时 间 受 理投资 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申请的 开放日 ;
37 、 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
38 、 开 放 日 :指为 投资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 其 他 业 务的工 作日 ;
39 、 开 放 时 间:指 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 或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
4 0 、 《 业务规则》 :指《金信基 金管理有限 公 司开 放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理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方 面的业 务 规 则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
4 1 、认购:指 在 基 金募集期内 , 投资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 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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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申购:指 基 金 合同生效后, 投 资 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 书的 规定申请购 买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
4 3 、赎回:指 基 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说明书 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基
金 份 额 兑 换为现 金的行 为 ;
4 4 、基金转换 : 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照本基 金 合同 和基金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规 定的条件 , 申
请将其持 有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
4 5 、转托管: 指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的 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 实施 的 变更 所 持基 金份额销售 机
构的 操作 ;
4 6 、定期定额 投 资 计划:指投资 人通过有关 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 定 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 及
扣款方式 ,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 完 成扣款及 受理基 金申购申
请的 一种投 资方式;
47、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单个开 放 日,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 申 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 0%;
4 8、元 :指人民币元;
4 9 、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 行存 款利息、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来 的 成 本 和 费用的 节约 ;
5 0 、基金资产 总 值 :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 证 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基金应 收申 购 款及其他资 产
的价 值总和;
51 、 基 金 资 产净值 :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 去 基 金 负债后 的价值 ;
52 、 基 金 份 额净值 :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
5 3 、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和 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金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 值
的过 程 ;
5 4 、流动性受 限 资 产:指由于法 律 法 规、监 管 、 合 同或 操 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 合 理价格予以 变
现的资 产 ,包括但不限于 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条 件提
前支取的 银 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 非 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 违 约 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 5 、摆动定价 机 制 :指开放式基 金遭遇大额 申 购赎 回时, 通过 调整基金份 额净 值 的方式,将 基
金调整投 资 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影响 ,确 保投资 者的合 法 权 益 不 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 对待 ;
56 、 指 定 媒 介: 指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以 进 行 信 息 披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
5 7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 免且 在 本 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签 署 之日后发 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 全部 或部分履行本 基 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 , 包 括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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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洪 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 击、传染 病 传
播 、 法 律 法规变 化、突 发停 电或其 他突发 事 件 、 证 券、期 货交 易所非 正常暂 停 或 停 止 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 一 )名称 : 金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二) 住所: 深圳市 前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 入 驻 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 书 有 限
公司 )
(三)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 50 2
( 四 )法定 代表人:殷克 胜
( 五 )组织 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 六 )注册 资本: 壹亿元
( 六 )设立 日期:2 015 年 7 月 3 日
(八)电话 : 0 755- 8 251023 5
(九)传真 : 0 755- 8 251030 5
(十)客户 服务电话: 400- 866 -28 66
(十一 )联系 人 : 陈 瑾
(十二 )管理基金 情 况 : 目 前 公司旗下管理 多只 公 募基金 : 包括 金信新能源汽 车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转型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智能中 国
20 2 5 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金信量化 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
信深圳成 长 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金 信价 值精选灵活配 置 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金 信多 策略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金信民 发货币市场基金、金信民 兴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金信 民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和 金 信 消 费升级 股票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十三 )股 权结 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 例
深圳市卓越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4%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1%
深圳市巨财汇投资有限公司 28.5%
殷克胜 6. 5%
合计 10 0%
二 、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人 员情 况
(一) 董事 、 监 事 及 高 管 人 员介绍
1、董事
张彦 先生, 董事长, 中共党 员,工商管理 专业研 究生, 20 余年资本市 场从业经 验 , 曾 任安徽 经
济干部管 理 学院研究 室主任,安徽省国际信 托投资有 限 公司副经理 、经 理 、副总经理 ,安徽国元信
托投资有 限 责任公司 副总裁,安徽国元信托 有限责任 公 司副总裁 、监事长,安徽国元 信托有限 责 任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6
公司总裁,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
员。
殷克 胜先 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 博士 , 2 0 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 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 现 任 金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投 资 决 策 委员会 主席。
王德 先生,董事, 曾 任中 信银行深圳分 行 国际 业务产品经理、上 海 浦发发展银行 深圳 分 行南山
支行综合 部 经理、深 圳市不动产融资担保股份 有限公 司常 务副总经理 ,现任卓越金融 控股集团 执 行
总经 理 。
宋思 颖女士,董事 , 现任 金信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副总经理 。 历 任北 京普天太力通 讯 公司 市场部
主管、搜狐公司公关总监、金鹰基金管理公司品牌电商部总监、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
李常 青先 生, 独立 董事 ,厦门大 学会 计学博 士, 1993 年 7 月加 入厦 门大学工 作, 先后 曾在 管理
学院工 商 管理教育中 心、 管理学 院财务学 系 担任助教、讲 师 、副教授 、教授等 职 务,并从 19 99 年起
兼任工商 管 理教育中 心副主任、主任、财务学 系主任。现 任厦门大学管 理 学院教授、 高级经理 教 育
中心 主任 。
鲁炜 先生,独立董事,中 国科 技 大学管理科学 与工 程 专业博士, 曾 任安徽蚌埠手 表厂 副 科长、
安 徽 蚌 埠 职工大 学教师 、安 徽经济 管理学 院 讲 师 , 现任中 国科 技大学 管理学 院 统 计 金 融学副 教授。
王苏 生先生 ,独立董 事,北 京大学 国际金融法法 学博士 , 民主党 派成员 , 1 0 余年 资本市 场从业
经验,曾 任 君安证券 项目经理、特区证券营业 部经理、英 大证券营业部 经 理、中瑞创 业基金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南方 科技大 学教 授。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吕才 志先生 ,监事, 中南财 经政法 大学学士, 10 余年 审计从 业经验,曾任中 国南玻 集团股 份有
限 公 司 审 计项目 经理, 现任 卓越投 资控股 有 限 公 司 审计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朱 斌先 生,监事 ,中 共党 员,武汉 大学 工商 管理硕士 ,近 10 年信息 技术从业 经 验,曾 任恒生 电
子股份有 限 公司高级 软件开发工程师、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信息 技 术部总监 助理 ,现任 金 信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运作 保障 部总监 。
3、高级管理 人员
殷克 胜先 生,总 经理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博士 , 2 0 余年 资本 市场从 业经 验。曾 任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董 事、常 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 、深圳前海 金 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 现 任 金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总 经 理 、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主席 。
宋思 颖女士,副总 经 理, 学士。历任北京普天 太力 通 讯公司市场部 主管 、搜狐公 司公 关 总监、
金鹰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品牌电商部总监、金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邵若 昊先生,副总 经 理, 硕士。历任长江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经纪业 务总 部 业务主管、 闽 发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上海总 部国债部副经理、长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市场部副 总 监 、富国基 金管理有 限 公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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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构部 总 监助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 构业务 总监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 构业务总 监 、
嘉 合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段卓 立先生,督察 长 ,法 律硕 士 ,历任 北 汽福 田汽车股份有 限 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文 秘 、 信达澳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员、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务合规专员、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深
圳 ) 有 限 公司风 险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 二 )本基 金基金经理
杨仁眉先生,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2 0 1 2 年 5 月起历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研究
员、 研究员、 投资主办人 、金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投 资人员。 2018 年 4 月至 今任金信 量化精 选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8 年 5 月 至 今 任 金 信 智 能 中 国 2025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20 1 9 年 1 月至 今任 金信消 费升 级股 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2 0 1 8
年 8 月至 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刘榕俊先生 ,2016 年 4 月至 20 18 年 8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三) 本 公 司 公 募基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的姓 名 和 职 务 如下:
殷 克 胜 先 生 ,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公 司 总 经理 。
刘榕俊 先生, 投 资 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公 司研 究总监 、 基 金 经 理 。
周余先 生,投 资 决策委 员会委 员,公 司固 定收益 部总监 、基金 经 理 。
上 述 人员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履行以 下职责 :
(一 )依 法 募集 资 金 ,办 理 或者 委托经中国证 监 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 代 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二) 办理基 金备案 手 续;
(三) 自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基 金财产 ;
(四) 配 备 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 格 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财 产;
(五) 建 立 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 事 管理 等制度,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
财 产 和 基 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 别记账 , 进 行 证 券投资 ;
( 六 ) 除依据《 基 金法》、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产为自 己 及任何第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七) 依 法 接 受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
(八 )采 取 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 计 算基金份额认 购 、申购、赎 回和 注 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 律 文 件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公 告 基 金 资 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价 格 ;
(九) 进行基 金会计 核 算 并 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
(十) 编制季 度、半 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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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
(十 二 )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 划 、 投 资意向等。除 《基 金 法》、基金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 披 露 前 应予保 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十三 )按 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 基 金 收 益;
(十四 )按 规定 受理申 购与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十 五 ) 依据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十六)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 5 年以
上;
(十 七 ) 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 资 者提 供的各项文件 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
按照基金 合 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料的 复印件 ;
(十八 )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十 九 ) 面临 解散、依法被撤销或 者被 依 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
人;
(二 十 )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 致 基金 财产的损失或 损 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合 法权 益时 ,应当承 担赔
偿 责 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
(二 十一)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偿 ;
(二 十二)当基金管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第三方 处理 时,应当 对 第三 方处理有关基 金 事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
( 二 十三)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二 十四) 基金 管 理人 在募集期间未 能 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 件 , 基 金合同不能生 效, 基 金管理人
承担全 部 募集费用,将 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 基
金认 购人 ;
( 二 十五)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二 十六)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十七)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 )基 金 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 违 反 相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 规 定 ,并承诺
建立健全 的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防 止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 中 国证监会有关 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二 )基 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遵守《中 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 关 法律 法规,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 发生: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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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其 固 有 财 产 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 证 券 投 资;
2、不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3、利用 基 金 财 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人 牟 取 利 益 ;
4、向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承 担损失 ;
5、依照 法 律 、 行 政法规 有关规 定, 由中国 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他 行为。
(三 )本 基 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守 ,督 促和 约 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 关 法律法
规 及 行 业 规范,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 得将基 金 资 产 用 于以下 投资或 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 规 定 向 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事 承 担 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4、买卖 其 他 基 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监督管 理机构 另 有 规 定 的除外 ;
5、向其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从事 内 幕 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其 他不正 当 的 证 券 交易活 动 ;
7、依照 法 律 法 规 有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 止 的 其 他 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一 )依 照 有关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 原则 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二) 不 利 用 职 务之便 为自己 及其 代理人 、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三 )不 违 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 法 律、法 规 、规 章 、基金合同 和 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 规 定, 不泄漏
在任职期 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 依 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四) 不 从 事 损 害基金 财产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的 证 券 交易及 其他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 一 )内部 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 保证公司规范 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 化 解管 理风险 、经营 风 险以 及操作风险, 确 保基 金财务
和公司财 务 以及其他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保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了科 学合理 、控 制严密 、运行 高 效 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内部 控制制度是指 公 司为 实现内部控制 目 标而 建立的一系列 组 织机 制 、管理方法 、操 作 程序与
控 制 措 施 的总称 。内 部控制 制度由 内 部 控 制 大纲、 基本管 理制 度、部 门业务 规章等 组 成 。
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 是 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 内 控原 则的细化和展 开 , 是 对各项基本管 理制 度 的总揽
和 指 导 , 内部控 制大 纲明确 了内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控制 环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基本 管理制度包括 内 部会 计控制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投资 管 理制 度、监察稽核 制 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信 息披露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 案管 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 变 制
度等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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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业务规章是在 基 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 上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职责 、 岗位设置、岗 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的具 体说明。
( 二 )内部 控制原则
健全 性原则。内部 控 制机 制必须覆盖公 司 的各 项业务 、各个 部 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 员, 并 涵盖到
决 策 、 执 行、监 督、反 馈等 各个运 作环节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 科 学 的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 理 的 内 控程序 , 维 护 内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独立 性原则。公司 各 机构 、部 门 、和岗 位 在职 能上应当保持 相 对独 立 ,公司基金 资 产、 自有资
产 、 其 他 资产的 运作应 当分 离。
相互 制约原则。公 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 设 置必 须权责分明 、 相 互制 衡,并通过切 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
成本 效益原则。公 司 应充 分发挥各机构 、 各部 门及各级员工 的 工作 积极性 ,运用 科 学化 的方法
尽 量 降 低 经营运 作成本 ,提 高经济 效益, 以 合 理 的 控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效 果 。
( 三 )主要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
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 计 法》等 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制 订了 基金会计制度 、公 司 财务会
计 制 度 、 会计工 作操 作流程 和会计 岗 位 职 责 , 并 针 对各个 风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会 计 系 统 控 制。
内部 会计控制制度 包 括凭 证制度、复核 制 度、 账务处理程序、基 金 估值制度和程 序、 基 金财务
清算制度 和 程序、成 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 审批制度 和 费用报销管理 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 物 资
产 盘 点 制 度、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务 交 接 制 度 等 。
2、风险管理 控制制度
风险 控制制度由风 险 控制 委员会组织各 部 门制 定 ,风险控制 制 度由 风险控制的机 构 设置 、风险
控 制 的 程 序、风 险控 制的具 体制度 、风险 控 制 制 度 执行情 况的监 督等 部分组 成。
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 度 主要 包括投资风险 管 理制 度 、交易风险 管 理制 度、财务风险 控 制制 度、信
息技术系 统 风险控制 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 制度 、 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风险 管 理
制度 。
3、监察稽核 制度
公司 设立督察长, 负 责监 督检查基金和 公 司运 作的合法合规 情 况及 公司内部风险 控 制情 况 。督
察 长 由 总 经理提 名,董 事会 聘任 , 并经全 体独立 董 事 同 意 。
督察 长负责组织指 导 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 。 除应 当回避的情况 外 , 督 察长享有充分 的知 情 权和独
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
策、风 险管 理等相 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 、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 期向全体 董 事
报送工作 报 告,并 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 相关专门 委 员会定期会议 上报 告基金 及公司运作的合法
合 规 情 况 及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况 。
公司 设立监察稽核 部 门, 具体执行监察 稽 核工 作 。公司配备 了 充足 合格的监察稽 核 人员 ,明确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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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定 了 监 察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位 的职责 和 工 作 流 程。
监察 稽核制度包括 内 部稽 核管理办法、 内 部稽 核工作准则等。通 过 这些制度的建 立, 检 查公司
各业务部 门 和人员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情况;检 查公司各业务 部 门和人员 执行公司内部控
制 制 度 、 各项管 理制 度和业 务规章 的 情 况 。
( 四 )风险 控制体系
公司 根据基金管理 的 业务 特点设置内部 机 构, 并在此基础上 建 立层 层递进 、严密 有 效的 多级风
险防 范体系 :
1、一级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范 是 指 在 公 司董事 会层面 对公 司的风 险进行 的 预 防 和 控制。
董事 会下设 审计 与 风险 控制委员会 ,负 责公 司 内部控制的监 督、审查和公 司 的审 计工作。对公
司内部控 制 制度的有 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 营管理 和基 金业务运作的 合 法合规性 进行监督检查 ,
协助董事 会 建立并有 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 ,对公 司 经营中的风险 进行 研究 、分 析和评估, 并 提
出 风 险 防 范措施 和建议 ,保 证公司 的规范 健 康 发 展 。 审 计与 风险控 制委员 会 的 基 本 职 能为:
(1 )协 助董事 会建立 科学 合理、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控 制组 织体系 和制度 体 系 。
(2)审 查、评 价公司基 金投 资管理制度 、 市场营销管理 制 度 、风险管 理 制度等各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3)检 查和评 价公司管 理和 资产经营、 基 金管理和资产 经 营中对国家 有关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
会 部 门 规 章以及 基金合 同的 遵守和 执行情 况 ,并 出 具评估 意见或 改正 方案。
(4 )定 期或不 定期听 取公 司主要 经营管 理 人 员 关 于风险 管理工 作的 汇报 。
(5 )检 查和评 价公司 各项 内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 情 况并提 出改进 意见 。
(6)评 估公司 管理和基 金管 理中存在或 潜 在的风险 , 检 查和评价公司 各 项业务风险 控制 工作的
有 效 性 , 并提出 改进 意见 。
(7 )检 查公司 会计政 策、 财务状 况和财 务 报 告 程 序, 与 外部审 计机构 进行 交流。
(8 )对 公司内 部控制 和风 险管理 工作进 行 考 核 。
(9 )董 事会安 排的其 他事 项。
公司 设督察长。 督 察长 作 为 审计 与 风险 控制委员会 的 执 行机构 , 对董 事会负责 ,按 照中 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的授 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 防范
二级 风险防范是指 在 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 会 和监 察稽核部层次 对 公司 的风险进行的 预 防和 控制 。
投资决策 委 员会在总 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 定公司 基金 资产的投资战 略 和投资策 略 ,对基金的总
体投资情 况 提出指导 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 投资风险,提 高基金资产的 安 全性的目 的。其在风险控
制中 主要职 责为:
(1 )研 究并确 立公司 的基 金投资 理念和 投 资 方 向 ;
(2 )决 定基金 资产在 现金 、债券 和 股 票 中 的分配 比例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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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 核基金 经理提 出的 投资组 合方案 , 对 其 运 作过程 中的风 险进 行评估 和控制 ;
(4 )批 准基金 经理拟 订的 投资原 则, 对 基金经 理 做 出 投 资授权 ;
(5 )对 超出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执行 委员及 基 金 经 理 权限的 投资项 目作 出决定 。
监察 稽核部在 督察长 的领 导 下, 独立于公司各 业 务部 门和各分支机 构 , 对 各岗位、各部 门、 各
机 构 、 各 项业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况 实施监 督 。其 在 风险控 制中主 要职 责是:
(1)根 据各项 风险的产 生环 节,和相关 的 业务部门一起 ,共同制定对 风险 的事前防 范和事 后审
查方 案 ;
(2 )就 各部门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 况 独 立 地履行 检查、 评价 、报告 及 建 议 职 能 ;
(3 )调 查公司 内部的 违规 案件, 协 助 监 管 机构处 理相关 事宜;
(4 )对 基金运 作和公 司内 部管理 进行日 常 监 督 与 稽核 , 并向总 经理 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 风险防范是公 司 各部 门对自身业务 工 作中 的风险进行的 自 我检 查和控制 。公 司各 部 门根据
经 营 计 划 、业务 规则及 本部 门具体 情况制 定 本 部 门 的工作 流程及 风险 控制措 施 ,达 到:
(1)一 线岗位 双人双职 双责 ,互相监督 ; 直接与交易、 资金、电脑系 统 、重要空白 支票 、业务
用 章 接 触 的岗位 ,实 行双人 负责; 属 于 单 人 、单 岗 处理的 业务, 强化后 续的 监督机 制;
(2)相 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相互监督 制 衡。关键部门 和 相关岗位之 间建 立重要业 务凭据 顺畅
传 递 的 渠 道,各 部门 和岗位 分别在 自 己 的 授 权范围 内承担 各自 的职责 ,将风 险 控 制 在 最小范 围内。
(五) 基 金 管 理 人关于 内部合 规控 制声明 书
1、本公 司 承 诺 以 上关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真 实 、准 确;
2、本公 司 承 诺 根 据市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不 断完善 内 部 风 险 控制制 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 基本 情况
名 称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
设 立 日期:1 987年 4月 8日
注册地 址:深 圳 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深 圳 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大 厦
注册资本:2 52.20亿元
法 定 代表人:李建 红
行 长 :田惠 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 文号 : 证监基金字 [200 2]8 3号
电话: 0 755 —8 31 990 84
传真: 0 755 —8 31 952 01
资 产 托管部信息披 露负责人:张燕
二、发展概况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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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 行成立 于 1 98 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一 家完 全由企 业法人 持 股 的 股 份制商 业银行 ,总 行
设 在 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行 先后进 行 了 三 次 增资扩 股 ,并 于 200 2 年 3 月 成功地 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 ),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 6 年 9 月 又成功 发行了 22 亿 H 股 , 9 月 2 2 日在香 港联交 所 挂 牌 交 易(股 票代 码: 396 8 ), 1 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 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 01 8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67,4 57. 29
亿元 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68%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 3. 06% 。
2002 年 8 月,招 商 银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 20 05 年 8 月 ,经 报中国 证监会 同 意, 更 名 为 资 产托管
部 , 现 下 设业务 管理团 队、 产品管 理团队 、 项 目 管 理团队 、稽 核监察 团队、 基 金 外 包 业务团 队、养
老 金 团 队 、系统 与数据 团队 7 个 职能 团队, 现 有员 工 79 人 。200 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国
证 监 会 批 准获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资 格 ,成 为 国内第 一家获 得该 项业务 资格上 市 银 行 ; 2003 年
4 月,正 式办理 基 金 托 管 业务。 招商银 行作 为托管 业务资 质 最 全 的 商业银 行,拥 有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 ( QFII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
全 国 社 会 保障基 金托管 、保 险资金 托管、 企 业 年 金 基金托 管等业 务资 格。
招商银 行确立 “因 势而 变、 先 您所想 ” 的 托 管 理 念和 “ 财富所 托、 信 守承诺 ”的 托管 核心价
值 ,独 创 “6S 托 管银行 ” 品 牌体 系,以 “保 护您的 业务、 保护 您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不断创 新托
管 系 统 、 服务和 产品: 在业 内率先 推出 “ 网 上 托 管 银行系 统 ” 、 托 管 业 务综合 系统和 “6 心 ”托 管
服 务 标 准 ,首家 发布私 募基 金绩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 国内首 个托管 银行 网站, 推 出 国 内 首个托 管大数
据平 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 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
股权 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 资金 T + 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 只红
利 E T F 基 金、第 一只 “ 1 +N ”基 金专户 理财、 第一 家大小 非解禁 资 产、 第 一 单 T OT 保 管 , 实 现 从 单 一
托 管 服 务 商向全 面投资 者服 务机构 的转变 ,得到 了 同 业 认 可。
招商银 行资产 托 管 业 务 持续稳 健发展 ,社 会影响 力不断 提 升 ,四 度蝉联 获 《财 资》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专 业银行”。2 016 年 6 月招 商银行荣膺《财资》 “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奖 ”,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
奖项 的托管银行 ;“托管 通 ”获得国内《银行家》 2 016 中国 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 膺 2016 年中 国资产管理 “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 0 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
《 财 资 》 “中 国最 佳托管 银行奖 ” ; “ 全 功能 网上托 管银行 2.0 ”荣 获《银 行家》 201 7 中 国金融 创
新“ 十佳 金融产品创新奖 ”;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亚洲 银行家》 “中国 年度托管银行
奖 ”。 2 01 8 年 1 月 招商银 行荣膺 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 201 7 年 度优秀 资产托 管机 构 ” 奖
项; 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 系统荣获 2016-2 0 17 年度银监会系统 “金点 子 ”方案
一等 奖,以 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 “双提 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 3 月荣膺公募
基金 2 0 年“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 银行家 》 “中国 年度托管银
行奖”;1 2 月荣膺 2 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 “2 018 年度 最佳托管银行 ”、“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
行” 奖。
三、主要人员情况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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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 红先 生, 本行 董事 长、非执 行董 事, 2014 年 7 月起 担任 本行 董事 、董事长 。英 国东 伦敦大
学工商管 理 硕士、吉 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 经 济师 。招商局集 团 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 任 招
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 资有限 公司 董事长和招商 局 资本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 宇先 生, 本行 行长 、执行董 事, 20 1 3 年 5 月起 担任 本行 行长 、本行执 行董 事。 美国哥 伦比
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 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 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
国 建 设 银 行上海 市分行 副行 长、深 圳市分 行 行 长 、 中国建 设银 行零售 业务总 监 兼 北 京 市分行 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91 年 至 1995 年 , 在 中 国 科 技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工作; 199 5 年 6 月 至 2001 年 1 0 月 ,历任招 商 银行 北京 分 行展览路 支 行 、 东三 环 支行
行 长 助 理 、 副行长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风险 控制 部 总 经 理 ; 200 1 年 10 月 至 2006 年 3 月 ,历任北 京 分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2006 年 3 月 至 2 0 08 年 6 月 , 任 北 京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副 行 长 ( 主 持 工 作 ) ;
2 0 0 8 年 6 月至 2 0 1 2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2 0 1 2 年 6 月至 2 0 1 3 年 1 1 月,任招商银
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 0 1 3 年 1 1 月至 2 0 1 4 年 1 2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
助 理 ; 2 01 5 年 1 月 起担任 本行副 行长 ; 2 01 6 年 11 月 起兼 任本行 董事会 秘 书。
姜然 女士,招商银行资产 托管 部 总经理 , 大学 本科毕业 ,具 有基 金 托管人高级管 理人 员 任职资
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
理、 托管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商银 行至今 ,历任招 商银行 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高 级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等职。是国内 首家 推出的网上 托管银 行的主要 设计、开 发者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 信贷及
托管专业 从 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 程优化、市 场营销及客户 关 系管理等 领域具有深入的
研 究 和 丰 富的实 务经验 。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 年 1 2 月 3 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累计托管 422 只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
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
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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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
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
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
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
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
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
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
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
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
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
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
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 、机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
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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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
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
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
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直销 机构
名称: 金信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深圳 市 前 海 深 港合作 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 1 室 (入 驻深圳 市前海 商 务 秘 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 0 0 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502
法定代 表人 :殷 克 胜
成立时 间: 2015 年 7 月 3 日
电 话 : 07 55 -8 25 10 23 5
传 真 : 07 55 -8 25 10 30 5
联系人 :陈瑾
客户服 务电 话: 40 0- 86 6- 28 66
网 站 :w ww.j x funds. c om.cn
( 二 )代销 机构
1、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 8 3 号大都会广场 4 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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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20-87555888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 0 1 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方式:0755-82558103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 ce.com.cn
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方式:0571-88911818
公司网址:www.5i fund.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 9 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方式:021-54509998
公司网址:www.12345 67.com.cn
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 3 3 3 号 1 4 楼 0 9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方式:021-20665952
公司网址:www.luf unds.com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联系方式:010-60838995
客服电话:95548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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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cs.ec itic.com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 2 2 号 1 号楼 2 0 0 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联系方式:0532-850220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 t.com.cn
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 3 层 1 301-1305、1 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联系方式:010-60833754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 icsf.com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5 号 C 座 2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联系方式: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 ock.com.cn
10、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 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 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 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7 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联系方式: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 O H O 城(一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
4号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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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徐淼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 funds.cn
12、上海攀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 2 0 7 号 3 06 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联系人:吴云强
联系方式:021-6888931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1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 4 7 5 号 1 033 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刘阳坤
联系方式:86-021- 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 und.com.cn
14、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联系方式:010-89189288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http://fu nd.jd.com/
1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 3 号 1 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孙骏
联系方式: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 nd.com.cn
1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 0 0 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 0 0 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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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李春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7、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 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 9 8 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联系方式:18511290872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公司网址:www.wanjiaw ealth.com
18、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姜奕竹
联系方式:0411-88891212
19、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 - 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联系方式:0755-83255199
公司网址:www.china lin.com
2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 8 0 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联系方式:021-65370 077-268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 und.com.cn
2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 0 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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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方式: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2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 0 2 室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方式:021-80133597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 aiyin.com
2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 9 6 号 2 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方式: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 wbuy.com
2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 6 5 号 6 0 2 - 1 1 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联系方式:021-63333389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 ealth.com
25、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 0 号 2 栋 2 36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联系方式:010-8593281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 und.com
2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 6 0 弄 9 号 3 7 2 4 室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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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方式:021-80358749
公司网址:www.noah- fund.com
2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 院 6 号楼 2 单 元 2 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联系方式:010-61840688
2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 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1 0 5 号中环国际 1 4 1 3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李跃
联系电话:025-56663409、17612154686
传真:025-56663409
客服电话: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 nbd.com
29、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 2 8 号 1 号楼 1 1 0 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 2 8 号 1 号楼 1 1 0 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宋楠
联系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0-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3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 2 1 8 号 1 栋 2 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 2 1 8 号 1 栋 2 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祝红艳
联系电话:0571-22908051
传真:0571-22905999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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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 8 9 号 4 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 8 9 号 4 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 5 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 0 楼 2 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 5 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 0 楼 2 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 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 王超
联系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www.life.si nosig.com
3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 5 0 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 郁疆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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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 ebscn.com/
35、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 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张喆
联系电话:13811935936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 n-inv.com
3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 1 号 A 座 1 1 层 1 1 0 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 1 号 A 座 1 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李瑞真
联系电话:010-56282139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 hcjijin.com
37、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s://www .csc108.com/
3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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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10220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https://z szq.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金信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殷 克 胜
成立时 间: 2015 年 7 月 3 日
电 话 : 07 55 -8 25 10 23 5
传 真 : 07 55 -8 25 10 30 5
联系人:陈瑾
客户服 务电 话: 40 0- 86 6- 28 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东方路 6 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负责人:颜学海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经办律师:张兰、梁丽金
联系人: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 3 1 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6714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陈薇瑶、陈熹
联系人:陈薇瑶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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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 0 1 6 年 3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6]447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募集期自 2 0 1 6 年 3 月 1 7 日 至 2 0 1 6 年 3 月 25 日止,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
31,122,709.37,利息结转份额 7,435.39,合计 31,130 ,144.76 份基金份额, 募集户数为 76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 0 1 6 年 4 月 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的对应日,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 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 金的申购与赎 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 行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 理 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 其
他相关公 告 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 售 机 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二 、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 间
( 一 )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 管理人 在开 放 日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 购和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 海 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 易 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 金 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
的 要 求 或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购 、 赎 回 时 除外。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 变更或其他 特 殊情况,
基金管理 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二) 申购、 赎 回 开 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 管理人不得在 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 日 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 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 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赎 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 记 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 基 金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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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回的 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开 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 “未知 价”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 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 市 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 净 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
(二) “金 额申 购、 份 额赎回 ” 原 则 , 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 ,赎 回以 份额申 请;
(三) 当日的 申购与 赎 回 申 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以 内 撤 销 ;
( 四 ) 赎回遵循“先进 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五)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
额。
(六) 本 基 金 暂 不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 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 , 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 整 。 基 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
实 施 前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 申 购 和 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二) 申 购 和 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 人申购基金份 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 申 购款 项 ,投资人交 付 款项 ,申购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 构 确 认 基金份 额时 ,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递 交 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基金 份 额 登 记 机构确 认赎回 时 ,赎 回生 效。
投 资人 赎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 合 同载明的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时 ,款项的支 付 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 遇证券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 、 通讯系 统故障、银 行 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
非基金管 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 处理 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 划
出。
(三) 申 购 和 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 T + 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 况 。 若 申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给 投 资 人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认 结 果 为 准 。对于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 者 应 及时查 询。
(四) 如 未 来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对上述 内容另 有 规 定 ,从其 规 定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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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管理人可以在 不 违反 法律法规的前 提 下, 对上述业务办 理 时间 进行调整 ,并 在调 整 实施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 上 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 申 请 申 购 基金的 金额
自 2018 年 12 月 7 日 起 ,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或 金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低 金 额为 1 0 元,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 金 额为 1 0 元; 投 资者 通过直销中心 柜 台首 次申购单笔最 低 金
额为 1 0 , 0 0 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0 , 0 0 0 元。已在直销中心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
受 首 次 申 购最低 金额的 限制 ,但受 追 加 申 购 最低金 额的限 制 。
投资 者将当期分配 的 基金 收益转为基金 份 额进 行再投资或采 用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时 ,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的 限制。
投资 者可多次申购 , 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 持 有份 额不设上限限 制 。 法 律法规、中国 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 二 ) 申 请赎回 基金的 份额
单 笔赎 回 不 得少 于 1 0 份(如 该帐户在 该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 金 余额 不足 1 0 份 ,则必须 一次性 赎
回基金 全 部份额);若 某笔 赎回将导致 投资者 在销售机 构托管的 基金余 额不足 10 份 时,基 金管理人
有 权 将 投 资者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剩余基 金 份 额 一 次性全 部赎回 。
(三 )基 金 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 规 允许的情况下 , 调整对申购 金额 和 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 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媒介上 刊登公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四 )当 接 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构 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 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 切 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具 体规定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一) 本基 金 的 申 购 费用
本基金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申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按每 笔申购 申 请单独 计
算。
本基金 份额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代销机构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的
申
购费率 。具 体如 下:
1、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 . 5 0 %
100 万元(含)-250 万元 1 . 0 0 %
250 万元(含)-500 万元 0 . 6 0 %
500 万元(含)以上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代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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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者参见代销机构公告。
2、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 0 0 万元以下 0 . 3 7 5 %
1 0 0 万元(含)-250 万元 0.25%
2 5 0 万元(含)-500 万元 0.15%
5 0 0 万元以上(含)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注 :上述 特定申购费 率 适用于通过本 公 司直销柜台 /代销机构申 购本基 金份额的 养老 金客户 , 包
括基本养 老 基金与依 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 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 成 的补充养 老基金等 , 具 体
包括:全 国 社会保障 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 保障 基金 ;企业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 ; 企
业年金理 事 会委托的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企业年 金养 老金产品 。如 未 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 认 可 的 新的养 老基金 类型 ,本公 司 在 法 律 法规允 许的前 提下 可将其 纳入养 老 金 客 户 范围 。
本基 金申购费由申 购 者承 担,不列入基 金 财产 。 申购费用用 于本 基 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二)本 基金 的赎 回费用
赎回 费用由赎回基 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 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 额 时收 取。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3 0 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1 0 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0 天
(含)但少于 9 0 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7 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 0 天
(含)但少于 1 8 0 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5 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 8 0 天
(含)的 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 赎回费的 2 5 %计入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
续费 。
本 基 金的赎回费率 如下:
注:赎 回份额 持 有 时 间 的计算 , 以该 份额初 始登 记日开 始计算
(三) 基 金 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 合 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 整 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 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 基 金 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 背 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约定的情 况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 金
促销计划 , 定期和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 促销活动期间 ,可以按中国证 监会要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对 基金 投资者 适当调 低 基 金 申 购费率 、赎回 费率。
七 、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一) 申购份 额的计 算 :
持续持有期(天) 赎回费率
1 -6 1 .5%
7- 29 0. 75 %
30 -1 79 0 . 5 %
18 0- 36 5 0. 1%
36 6 及以上 0%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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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 金额= 申 购 金 额 / (1+ 申购费 率)
(注: 对 于 500 万元( 含)以 上 的申购 ,净申 购金额 =申 购金额 -固定 申 购 费 金 额 )
申 购 费用=申购金额-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 申 购金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例 如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100, 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 . 5 %,若申
购 当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 050 元,则 其可得 到 的 基 金 份额计 算如下 :
净申购金额= 1 00,0 0 0/(1+1.5%)=98,5 22 .17 元
申购费用=1 00,000-9 8,522.17=1 477.83 元
申购份额=9 8, 522.17/1 .01 5 =9 7,0 66.18 份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 净 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 的 基金 份额净值 ,有 效份 额 单位为份,计 算结 果 均按四
舍 五 入 方 法,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
(二) 赎回金 额的计 算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 份 数 × 赎 回 当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手 续费=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赎 回手 续费
例如:某投资 者 赎回其持有的 本 基金 5 0 , 0 0 0 份,持 有 期为 8 5 天,对 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 , 若
赎回 当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1 .1 50 元, 则其 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总金额= 5 0,00 0 ×1. 1 50 =5 7, 500 元
赎回手续费= 5 7,50 0 ×0.5% =2 87.5 0 元
净赎 回金额= 5 7, 500 -2 87.5 0 =57,2 12 . 50 元
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 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 乘 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 值 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 金额单
位为元,计算结果 均 按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申 购 申 请:
(一) 因 不 可 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作 。
(二) 发 生 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 停 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拒绝 或暂 停 接受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三) 证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四 )基 金 管理人认为 接 受 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 请 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 现 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 利 影 响 时。
(五) 基 金 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 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 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的情形 。
(六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基金 销 售机 构或登记机构 的 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 销 售系 统 、基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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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登 记 系 统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行 。
(七 )基 金 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 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 能 导致单一投资 者持 有 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过 本基金 总份 额的 50% , 或者可 能导 致投资 者变相 规 避 前 述 50% 比 例要求 的情形 时 。
(八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 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九)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 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 上述第 1、2、3 、 5 、 6 、 8 、 9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基金 管 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
拒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一) 因 不 可 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支 付赎回 款 项 。
(二) 发生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三) 证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四) 连续两 个或两 个 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
(五) 继续接 受赎回 申 请 将 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 形 时。
(六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 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七)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 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 上述情形 之一(第( 四) 项 除外)且基金 管理 人 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 足
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 回 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 可 延
期支付。 若 出现上述 第 (四 )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 条 款处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 赎 回 业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一 )巨额 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金单个开放 日 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 回 申请 ( 赎回申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后 扣 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 基 金
总份 额的 1 0%, 即 认为是 发生了 巨 额赎 回 。
(二) 巨额赎 回的处 理 方 式
当基 金出现巨额赎 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 产 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 回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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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 赎 回 : 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 的 全 部 赎回申 请时 ,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 赎回: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 付投资人的赎 回
申请而进 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 不
低于上一 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 0 %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 应
当按单个 账 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 份 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 ,
投资人在 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 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 期
的赎回申 请 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未 作明确选 择 ,投资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若本 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 0 %以上 的赎 回申请的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 于该基金 份 额持有人当日 赎回 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 0 %以上的部分 ,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赎回申请未超 过
上述比例 的部 分,根 据前述 “( 1)全额赎回 ”或“(2)部 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 式与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 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 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 以 下
一开放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 期部分如选择取
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 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3、暂停 赎回:连 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管理 人 认为有必 要 , 可暂 停接受
基金的 赎 回申请;已经接 受 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 日 , 并应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进行 公告。
(三) 巨额赎 回的公 告
当发 生上述 巨额赎 回 并延期 支付 赎 回款 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 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金 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 指定媒 介上刊 登
公告 。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 )发 生 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 回 情况的 , 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 立 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并 在规定
期 限 内 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
(二) 如 发 生暂 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 金 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 刊 登基 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三)如发生暂停的 时 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 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 并在 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
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如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 1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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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 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 定媒体 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本基金 目前暂 未 开 通 基 金转换 业务 。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 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 理 继承 、 捐赠和司法 强制 执 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及登 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 非交易过 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投 资 人 , 或按法 律法 规或国 家有权 机 关 要 求 的方式 执行 。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 承;捐赠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 合 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 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 法 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
非交易过 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 料 ,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 申请按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定办 理,并 按基 金登记 机构规 定 的 标 准 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 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 在 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 的 转托 管 ,基金销售 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目前暂 未 开 通 定 期定额 投资业 务。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及质押转让
基金登 记机构 只 受 理 国 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 , 以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转让业务,并制定相应
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
具 体 情 况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对上 述 申 购 和 赎回的 安排进 行补 充和调 整并提 前 公 告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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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 金主要投资受 益 于新 能源汽车主题 的 上市 公司股票 ,采 用积 极 主动的分散化 投资 策 略,在
严 密 控 制 投资风 险的基 础上 ,力求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获取 超过 业绩比 较基准 的 收 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债券( 含国债、央 行 票据、金 融债、次级 债 、
企业债、 公 司债、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 转债及 分离 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 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
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0 %~9 5 %;其中投资 于新能源汽车主题
相关 的 股票 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 资 产 的 8 0 %;权 证投 资 占基金资产 净 值 的比 例 不高 于 3 %;每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 金类 资产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5%;其中 , 现 金 类 资产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 购 款等 。
三、投资策略
本基 金充分发挥基 金 管理 人的投资研究 优 势, 运用科学严谨、规 范 化的资产配置 方法 , 灵活配
置 新 能 源 汽车主 题的上 市公 司股票 , 谋求 基 金 资 产 的长期 稳定增 长。
( 一 )资产 配置策略
本 基金 在资 产配置 将 根据宏 观 经 济 环 境,主 要包括 G D P 增长率 、 工业增 加值、 C P I、P P I 、 市场
利率变化 、 进出口数 据变化、股票市场与债 券市场的 涨 跌及预期收益 率、市场资金 的供求关系及其
变化、财 政 政策、货 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 它与证券 市 场密切相关的 各种 政策等 指标 ,并通过战略
资产配置 策略和战 术 资产配置策略 的有机 结 合, 及时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 、 债券、货币市 场工 具等
各 类 资 产 上的投 资比例 ,降 低投资 组合的 风 险 , 优 化投资 收益。
(二) 股票投 资策略
本基 金股票资产将 主 要投 资于新能源汽 车 行业 相关的上市公 司 股票。在国家政策 引导 、 技术进
步等因素的推动下,新能源汽车行业正在从行业导入期进入成长期的阶段;同时,随着特斯拉
( T esla ) 等 国外新能源汽车企业的成功,新能源汽车未来发展的产业路径逐渐清晰,综合以上分
析,本 基金 管理人 预计该行业在未来将会呈 现出快速 发 展的态势 。本基金管理将通过 基本面分 析 ,
结合国内 外 行业发展 的不同驱动因素,投资受 益于国 际产 业链分工及技 术 进步的新 能源汽车上市公
司 股 票 , 力求为 投资 人带来 稳定的 资 本 增 值 。
1、新能 源 汽 车 股 票的 定义
新能 源汽车股票是 受 益于 新能源汽车行 业 发展 的上市公司股 票 , 与 新能源汽车上 下游 产 业链相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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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 A 股 上市 公司都 可以纳 入本 基金的投 资 范围。从目 前 定义来看,新能源汽车指的是采用非 常 规
车用燃料 作 为动力来 源,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 和驱动 方面 的先进技术 ,形成的技术原 理先进、 具 有
新 技 术 、 新结构 的汽 车。
2、新能 源 汽 车 主 题股票 池的构 建
根 据研究 界定,新 能源 汽车产业链 所 涉及的上市公 司 主要分布在 下述 几个细分 行业: 1)以 动力
供应为主 的 上游行业 ,主要集中在锂电池材 料行业 , 包括正 极材料、负 极 材料、电 解液、隔膜 等 子
行业;2) 以动力输出和 控制过 程为主的 中游行业,主 要集中在新能 源汽车电 机及配 件 、电机控 制系
统、电 池管理系统及 配 件等子行业; 3)以市场 需求为拉动的 下 游行业 ,主 要集中在新能 源客车、新
能源轿车 等 子行业。 如果未来由于技术进步、 政策变 化等 原因导致本基 金 新能源汽 车主题上市公司
相关业务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相关定义和股票池构建标准进行补充和修
订 , 并履行适当程序。
3、新能 源 汽 车 主 题细分 行业的 配置
在初 步构建新能源 汽 车主 题股票池之后 , 本基 金将深入研究 产 业链 细分子行业的 行 业空 间 、产
业 政 策 、 技术壁 垒、商 业模 式等因 素,并 结 合估值 水平, 适时调 整各 子领域 的配置 比 例 。
4、精选个股
在新 能源汽车主题 细 分行 业配置完成后 , 本基 金将通过自上 而 下和 自下而上相结 合 的方 法挖掘
优 质 上 市 公司股 票,并 抓住 产业周 期的发 展 及 技 术 进步带 来的投 资机 会,构 建并优 化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 将会依 据 以 下 标 准自下 而上选 择个 股 :
第一 ,根 据 公司的市场竞 争能 力 、技术 领 先程 度 、产业链受 益 程度 等标准选择相 关 的优 质上市
公司;第 二 :根据公 司的自主创新能力、商 业模式构 建 能力 、行业拓展 能 力选择成 长能力突出的上
市公司; 第 三:根 据公司的股权结构、管理层 激励程 度 、信 息披露等角度综合考量, 选择治理 能 力
较好 的上市 公司。
公 司 基本面及估值 分析:
通过 分析公司技术 研 发能 力、商业模式 、 产品 研发 、成本控 制等 经 营管理能力, 判 断公 司的核
心价值 和 成长能 力;通过 分析 公司 的市盈增 长比 率( PEG)、市 盈率 ( P / E )、市 净 率( P /B ) 、企 业
价值/ 息税前利润( EV/EBI T)、自由现金流贴 现( DCF )等估值指 标,确定公司的股票投资价值 。
5、风险控制
风险 控制是投资过 程 中需 要考虑的重要 因 素。 本基金将会从 两 个方 面进行把握 , 努 力使 得投资
收益达到 合 约界定的 目标收益。首先:选择真 正受益 于行 业发展的投资 标 的 ,股价的 驱动因素 来 自
于自身的 盈 利增长, 同时具有较强的安全边际 。其次,综 合考虑宏观经 济 、证券市场 走势、市 场 风
格 等 因 素 ,通过 仓位控 制, 降 低投 资收益 的波动 性 。
(三) 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 金的债券投资 采 取稳 健的投资管理 方 式, 获得与风险相 匹 配的 投资收益 ,以 实现 在 一定程
度上规避 股 票市场的 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 产的流 动性 。 本基金将根据当前宏观经 济形势、 金 融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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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环境 , 通过有效 的投资组合体现债券市场 战略投 资与 战术投资的结 合,并积极运 用基于债 券 研
究的各种 投 资分析技 术,寻找有利的市场投资 机会 。 通过债 券品种的动态配置与优化 配比,动 态 调
整固定收 益 证券组合 的久期、银行间市场和 交易所市 场 的投资比重 ,并 相 应调整不 同债券品种间的
配 比 , 在 较低风 险条件 下获 得稳定 投资收 益 。
(四) 资产支 持证券 投 资 策 略
资产 支持证券,定 价 受多 种因素影响, 包 括市 场利率 、发行 条 款、 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 质 量、提
前偿还率 、 违约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 述基本面 因 素,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 等数量化 定 价
模 型 , 评 估其内 在价值 。
( 五 )衍生 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根据风险 管 理的 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 ,有选择 地投 资 于股指期货。 套 期保 值将主
要 采 用 流 动性好 、交 易活跃 的期货 合 约 。
本基 金在进行股指 期 货投 资时,将通过对证券 市场 和 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 的 研究 ,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定价 模 型寻求其 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虑股指期 货 的收益性 、 流动性及 风 险
特 征 , 通 过资产 配置、 品种 选择, 谨 慎 进 行 投资, 以降低 投资 组合的 整体风 险。
2、权证投资 策略
权证 为本基金辅助 性 投资 工具。在进行权证投 资时 ,基金管 理人 将 通过对权证标 的证 券 基本面
的研究, 并 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 水平 , 根据权 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 性、灵活 性 等
特 性 , 通 过限量 投资、 趋势 投资、 优 化 组 合 、获 利 等投资 策略进 行权 证投资 。
基金 管理人将充分 考 虑权 证资产的收益 性 、流 动性 及 风险性特征 , 通过资产配置 、品 种 与类属
选 择 , 谨 慎进行 投资, 追求 较稳定 的当期 收 益 。
(六)投资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投资程序包括以下
几个部分。
1、研究
本基金股票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同时整合了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
的研究成果。公司研究员按行业分工,负责对各行业以及行业内个股进行跟踪研究。在财务指标分
析、实地调研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员对所研究的股票、行业提交投资建议报告,供投资决策
参考。固定收益相关人员公司还设有固定收益部,专门负责债券投资研究。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判断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等资产类别
间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
配置。
3、组合构建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37
基金经理在研究员的研究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
机。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公司金融工程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
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
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
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 一 )组合 限制
基 金 的投资组合应 遵循以下限制:
1、股 票 投 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95 %;其 中 投 资于新 能源 汽车主 题相关的股 票不 低于非 现
金基金资产 的 80%;
2、本基金 每 个交易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 0%;
4、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 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 开放式基 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 , 不得超过该上 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 5%;
6、本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3 0%;
7、本 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上 市 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 基 金不符合 比例限制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
8、本基 金 持 有 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9、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权证 , 不 得 超 过该权 证的 10 %;
10 、 本 基 金 在任何 交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38
1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12 、 本 基 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市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1 3、本基金持 有 的 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证券 规
模的 1 0%;
1 4、本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 产 支持 证 券 , 不得超过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含 B B 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
1 6、基金财产 参 与 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 金 的总 资 产 , 本基金所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发 行 股 票 的 总量;
1 7、本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 0 %,
本基 金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 可 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1 9、本 基金的基金 总资 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 40%;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 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 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 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如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
在托管协议中明确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7、1 5 、1 8 项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 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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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二)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用于 下 列 投 资 或者活 动 :
1、承销证券 ;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从事 承 担 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4、买卖 其 他 基 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向其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从事 内 幕 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其 他不正 当 的 证 券 交易活 动 ;
7、依照 法 律 法 规 有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 止 的 其 他 活动。
基金 管理人运用基 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股 东 、实际控制 人 或者 与其 有
重大利害 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 当 符
合基金的 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 制 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 须 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并 履 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五 、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业绩比 较基准 为 : 中 证 新能源 汽车指 数收 益率 × 5 0%+ 中 证综 合债指 数收益 率 × 50%
本基金 是以新 能 源 汽 车 为投资 主题的 混合 型基金 。中证 新 能 源 汽 车指数 由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编
制 , 将 新 能源汽 车相关 产业 链的上 市公司 股 票 , 包 括锂电 池、驱 动电 机、电 控系统 、 充 电 桩 、新能
源 整车 等 纳 入 新 能 源 汽 车 主 题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捕 捉 和分 享 该 行 业发展的 机会 。 此 外 , 中 证 综 合 债 券
指 数 是 综 合反映 银行间 和交 易所市 场国债 、 金 融 债 、企业 债、央 票及 短融整 体走势 的 跨 市 场 债券指
数。 因此,以 “中证新能源汽车指 数收益率 ×50%+ 中证 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50% ”为本基金业绩比较
基 准 能 够 较好反 应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及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如果今 后法律 法 规 发 生 变化, 或者证 券市 场中有 其他代 表 性 更 强 或者更 科学客 观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适 用 于 本基金 时,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据 维 护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协 商 基 金 托管人
同 意 并 按 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 适当程 序以后 变 更 业 绩 比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该 等变更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以新 能 源 汽 车 为投资 主题的 混合 型基金 ,其预 期 收 益 及 预期风 险水平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与货 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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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 谋 求 对 上市公 司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资 上市公 司 的 经 营 管理。
(二) 有利于 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与增值 。
(三)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 利 ,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
益。
(四)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 权 利, 保 护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事保 证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承担 个 别 及 连 带责任 。
基金托 管人招 商 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定 复 核 了 本 报告中 的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 投 资 组 合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核 内容不 存 在 虚 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基金的 过往业 绩 并 不 代 表其未 来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 投 资者 在做出 投资决 策 前 应 仔 细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报 告 所 载 数 据截至 201 8 年 12 月 31 日 。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 8 , 5 4 7 , 6 0 2 . 1 1 9 0.27
其中:股票 1 8 , 5 4 7 , 6 0 2 . 1 1 9 0.2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506,600.00 7 . 3 3
其中:债券 1,506,600.00 7 . 3 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28,702.78 2 . 0 9
8 其他资产 6 3 , 5 5 2 . 7 6 0 . 3 1
9 合 计 2 0, 54 6, 45 7. 65 1 00 .0 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 ,6 46 ,5 53 .4 1 61 .9 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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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J
金融业
84 7, 11 0. 00 4 . 1 5
K
房地产业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2 6, 40 0. 00 2 . 5 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教 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 52 7, 53 8. 70 22 .1 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S综 合
--
合计 18 ,5 47 ,6 02 .1 1 90 .7 9
(三)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6 00887 伊利股份 87,032 1 , 9 9 1 , 2 9 2 . 1 6 9.75
2 6 00519 贵州茅台 3,300 1 , 9 4 7 , 0 3 3 . 0 0 9 .53
3 0 00333 美的集团 51,700 1 , 9 0 5 , 6 6 2 . 0 0 9.33
4 0 02044 美年健康 1 2 5 , 1 7 2 1 , 8 7 1 , 3 2 1 . 4 0 9 .16
5 3 00015 爱尔眼科 69,001 1 , 8 1 4 , 7 2 6 . 3 0 8.88
6 3 00124 汇川技术 83,300 1 , 6 7 7 , 6 6 2 . 0 0 8.21
7 0 0 0 8 5 8 五 粮 液 3 2 , 3 0 0 1, 64 3, 42 4. 00 8 . 0 4
8 6 01231 环旭电子 1 4 2 , 0 4 8 1 , 2 7 8 , 4 3 2 . 0 0 6 .26
9 0 02008 大族激光 36,600 1 , 1 1 1 , 1 7 6 . 0 0 5.44
10 600276 恒瑞医药 20,699 1 , 0 9 1 , 8 7 2 . 2 5 5.34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 , 5 0 6 , 6 0 0 . 0 0 7.3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 , 5 0 6 , 6 0 0 . 0 0 7.3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其 他 - -
1 0 合 计 1, 50 6, 60 0. 00 7 . 3 7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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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 18 00 5 国 开 1 70 1 1 5, 00 0 1 , 5 0 6 , 6 0 0 . 0 0 7 .3 7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债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一)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608.8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2,049.27
5 应收申购款 894.6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其 他 -
9合 计 63 ,5 52 .7 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基金业绩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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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份额净
值收益
率(1)
份额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1 )-(3 ) (2 )-(4 )
20 16 .4 .1 -2 01 6. 12 .3 1 - 1 . 5 0 % 0 . 8 8 % - 1 . 3 5 % 0 . 7 7 % - 0 . 1 5 % 0 . 1 1 %
20 17 .1 .1 -2 01 7. 12 .3 1 0 . 2 0 % 1 . 0 1 % 2 . 2 9 % 0 . 6 8 % - 2 . 0 9 % 0 . 3 3 %
201 8. 1. 1 -20 18 . 1 2 . 3 1 -3 4. 75 % 1. 74 % -1 5. 02 % 0. 93 % -1 9. 73 % 0. 81 %
2016.4.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 1 2 . 3 1 - 35.60% 1.30% - 14.20% 0.80% - 21.40% 0.50 %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5 0%。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 是 指 购 买 的各类 证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存 款本息 和 基 金 应 收的申 购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交易日。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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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 方 法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值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四)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五)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六)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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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 程 序
(一)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 . 0 0 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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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
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 . 5 %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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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 、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 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四)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五)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 2 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 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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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三)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履行适当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 5 个工
作日。
六、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仲裁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七)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八)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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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 5 %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 2 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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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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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 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 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3、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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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 9 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 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 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报 告
登载 在 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合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
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额 2 0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的下 列
事件 :
1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
2、 终止 基 金合同 ;
3 、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 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门 负
责人 发 生 变动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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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 及基金管理业务、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诉 讼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八)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 格
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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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针对
发起资金部分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
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三)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 0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 0 %的情况。
(十四)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当 建立健 全信 息披露 管理制 度 ,指 定 专人负 责管理 信息 披露事 务。
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公 开披露 基金信 息, 应当符 合中国 证 监 会 相 关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 按 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和 定 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 公 开 披 露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 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盖 章 确 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 披露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除
依 法 在 指 定媒介 上披露 信息 外,还 可以根 据 需 要 在 其他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 其 他 公共媒 介不得
早 于 指 定 媒介披 露信息 ,并 且在不 同媒介 上 披 露 同 一信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 人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出具 审计报 告 、法 律 意见书 的专业 机构, 应当 制作
工 作 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5 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本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情 况 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暂停或 延 迟 披 露 基金相 关信息 :
(一) 因 不 可 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准 确 评 估 基 金资产 价值时 ;
(二) 基 金 投 资 所涉及 的证券 、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
(三) 占 基 金 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 转 变 ,而基 金 管 理 人 为保障 投资人 的利 益,
决定 延迟估 值;
(四) 出 现 基 金 管理人 认为属 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 不 能 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 的紧急 事故的 任 何
情况 ;
(五)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 布 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告 公 布 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 公众查 阅、 复
制。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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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混合 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其面 临 的 投 资 风险主 要包括 以下 几个:
一、市场 风 险
证券市 场价格 因 受 各 种 因素的 影响而 引起 的波动 ,将对 本 基 金 资 产产生 潜在风 险,主 要包 括:
( 一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财 政 政策、 产业政 策等 国家政 策的变 化 对 证 券 市场产 生一定 的影 响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 动 , 影 响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 二 )经济 周期风险
证券市 场是国 民 经 济 的 晴雨表 ,而 经济运 行具有 周 期 性 的 特点 。 宏 观 经 济运行 状况将 对证 券市
场 的 收 益 水平产 生影响 ,从 而产生 风险。
( 三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 波 动 会 导 致股票 市场及 债券 市场的 价格和 收 益 率 的 变动 , 同时直 接影 响企业 的融
资 成 本 和 利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货 币市场 工 具 , 收 益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四 )购买 力风险
本基金 投资的 目 的 是 使 基金资 产保值 增值 ,如果 发 生 通 货 膨胀 , 基 金 投 资于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
可 能 会 被 通货膨 胀抵消 ,从 而影响 基金资 产 的 保 值 增值。
( 五 )上市 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 营 状 况 受 多种因 素影响 ,如 市场、 技术、 竞 争 、 管 理 、 财 务等都 会导致 公司 盈利
发 生 变 化 ,从而 导致基 金投 资收益 变化。
二、信用 风 险
信用风 险指由 于 交 易 对 手或债 务人无 法按 照约定 交割资 产 而 导 致 基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主 要指
违 约 风 险 。本基 金的信 用风 险分析 主要针 对 债 券 资 产,具 体包 括以下 几个方 面:
(一) 债 券 发 行 人出现 违约, 无法支 付到 期本息 引起的 损 失;
(二) 交易对 手出现 违 约 或 违 规投资 操作而 引起 的损失 。
三 、 流 动性 风险
流 动 性风险指金融 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一些情况下,市场 无法有效执行交易头寸需要,将使
得 金 融 资 产无法 在价格 平稳 变动的 基础上 被 购 入 或 者卖出 。本 基金面 临的流 动 性 风 险 来自两 个方
面:
(一) 大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属于 发起式 混合 型基金 ,在交 易 过 程 中 , 有 发 生集中 大额赎 回的 可能
性 。 集 中 大额赎 回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变现 难 度 加 剧 ,从而 产生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 可 能 由于大 额出售
个 券 引 致 个券价 格出现 大幅 波动, 从 而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产 生影 响。
(二) 特殊的 市场情 形 : 在 特 殊市场 情形下 ,如 市场资 金紧张 时 ,市 场 整体流 动性降 低,将 可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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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导 致 个 券的变 现能力 减弱 , 从而 产生流 动性风 险 。
四 、 操 作或技术风 险
操作或 技术风 险 指 相 关 当事人 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中 ,因内 部 控 制 存 在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操作 规 程 等 引 致的风 险,例 如, 越权违 规交易 、会计 部 门 欺 诈 、交易 错误、 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金 的 各 种 交 易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 可能因 为技术 系 统 的 故 障或者 差错而 影响 交易
的 正 常 进 行或者 导致投 资者 的利益 受到影 响 。 这 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 登 记 机 构、代
销 机 构 、 证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构 等 等 。
五、模型 风 险
模型风 险指投 资 估 值 模 型的参 数错误 或模 型运用 不当带 来 的 基 金 资产损 失风险 。在 利用定 价模
型 对 金 融 资产, 尤其是 金融 衍生产 品进行 定 价 的 过 程中 , 容易出 现模 型风险 。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 风险指 基 金 管 理 或运作 过程中 ,违 反国家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
金 合 同 有 关规定 的风险 。
七、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 胀风险 指 物 价 水 平上升 导致本 基金 的名义 收益率 在 剔 除 通 货膨胀 因素影 响后 降低的 风
险 。 在 本 基金运 作过程 中, 通货膨 胀风险 也 表 现 为 物价水 平上升 导致 中、短 期固定 收 益 证 券 或者回
购 交 易 的 实际收 益率远 低于 名义收 益率的 情 况 。
八、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一) 本 基 金 是 混合型 基金, 基金资 产主 要投资 于股票 市 场 与 债 券市场 ,因此 股市、 债市 的变
化 将 影 响 到基金 业绩表 现。 本基金 虽然按 照 风 险 收 益配比 原则, 实行 动态的 资产配 置 , 但 并 不能完
全 抵 御 市 场整体 下跌风 险, 基金净 值表现 因 此 会 可 能受到 影响。 本基 金管理 人将发 挥 专 业 研 究优
势 , 加 强 对市场 、上 市公司 基本面 和 固 定 收 益类产 品的深 入研 究,持 续优化 组合配 置 , 以 控 制特定
风险 。
(二) 本 基 金 为 发起式 基金, 本基金 发起 资金提 供方对 本 基 金 的 发起认 购 ,并 不代 表对本 基金
的 风 险 或 收益的 任何判 断、 预测、 推 荐 和 保 证 , 发 起资金 也并不 用于 对投资 人投资 亏 损 的 补 偿,投
资 人 及 发 起资金 认购人 均自 行承担 投资风 险 。 本 基 金发起 资金认 购的 本基金 份额持 有 期 限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日 起满 3 年 后,发 起资 金提供 方将根 据 自 身 情 况决定 是否继 续持 有,届 时发起 资 金 提 供 方有
可 能 赎 回 认购的 本基金 份额 。另外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三年后 的对 应日 , 若基金 资产净 值 低 于 2
亿 元 , 基 金合同 自动终 止。 因此, 投 资 人 将 面临基 金合同 可能 终止的 不确定 性 风 险 。
(三) 本 基 金 可 投资于 股指期 货,股 指期 货作为 一种金 融 衍 生 品 , 主 要 存在以 下风险 :
1、市场 风 险 : 是 指由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动 而给投 资 者 带 来 的风险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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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动 性 风 险 : 是指由 于股 指期货 合约无 法 及 时 变 现所带 来的风 险 。
3、基差 风 险 : 是 指股指 期货合 约价 格和标 的指数 价 格 之 间 的价格 差的波 动所 造成的 风险。
4、保证 金 风 险 : 是指由 于无 法及时 筹措资 金 满 足 建 立或者 维持股 指期 货合约 头寸所 要 求 的 保 证
金而 带来的 风险。
5、杠杆 风 险 : 因 股指期 货采用 保证 金交易 而存在 杠 杆, 基 金 财 产 可能因 此产生 更大 的收益 波
动。
6、信用 风 险 : 是 指期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产 生损失 的 风 险 。
7、操作 风 险 : 是 指由于 内部流 程的 不完善 ,业务 人 员 出 现 差错或 者疏漏 ,或 者系统 出现故 障 等
原 因 造 成 损失的 风险。
(四) 本 基 金 可 投资资 产支持 类证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的 风 险 主 要 包括信 用风险 、利 率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提前 偿付风 险等 。信用 风 险 是 基 金所投 资的资 产支 持证券 之债务 人 出 现 违 约 , 或 在交易
过 程 中 发 生交收 违约, 或由 于资产 支持证 券 信 用 质 量降低 导致证 券价 格下降 ,造成 基 金 财 产 损失;
利 率 风 险 是市场 利率波 动会 导致资 产支持 证 券 的 收 益率和 价格的 变动 ,一般 而 言 , 如 果 市 场 利率上
升 ,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将面临 价格下 降 、 本 金 损失的 风险, 而如 果市场 利率下 降 , 资 产 支持证
券 利 息 的 再投资 收益将 面临 下降的 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是受 资产支 持证 券市场 规模及 交 易 活 跃 程度的
影 响 , 资 产支持 证券可 能无 法在同 一价格 水 平 上 进 行较大 数量的 买入 或卖出 ,存在 一 定 的 流 动性风
险 ; 提 前 偿付风 险是债 务人 可能会 由于利 率 变 化 等 原因进 行提前 偿付 ,从而 使 基 金 资 产面临 再投资
风险 。
九、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 然 灾 害 等不可 抗力的 出现 将会严 重影响 证 券 市 场 的运行 , 可 能 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 响 基 金 收益水 平,从 而带 来风险 ;金融 市 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托管 行违约 等超出 基 金 管 理 人自身
控 制 能 力 之外的 风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或 基 金 持 有 人的利 益受损 。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 )变 更 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 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 经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 定或本基 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 并 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 关 于 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 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自 决 议生效后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之 一 的, 在履行 相关程 序 后, 基金合 同应当 终 止:
(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 止的;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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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三)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四) 相关法 律法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 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 起 3 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金
管 理 人 组 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 会 的 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 二)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
(三) 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 民 事 活动。
(四) 基金财 产清算 程 序:
1、基金 合 同 终 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2、对基 金 财 产 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认 ;
3、对基 金 财 产 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制作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 计 师 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 请 律 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将清 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7、对基 金 剩 余财 产 进 行 分配;
(五) 基金财 产清算 的 期 限 为 不 超过 6 个月。
但因 本基金所持证 券 的流 动性受到限制 而 不能 及时变现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 向 证监 会报备
解决 方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基金 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 基 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 的 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 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 基 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按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 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 。基 金 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 的保 存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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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 5 年以上 。
十八、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 投资者持有本 基 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即 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和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自 依据基
金合同取 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 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 或 签 字 为 必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额 具 有 同 等 的合法 权益 。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 于:
(1 )分 享基金 财产收 益 ;
(2 )参 与分配 清算后 的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 法申请 赎回或 转让 其持有 的基金 份 额 ;
(4 )按 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 者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 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 料 ;
(7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 务 机 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或 仲 裁;
(9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认 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 合同 、 《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等 信息披 露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产 品, 了解自身风险 承 受能力 , 自 主判断基金的 投 资价值,自 主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3 )关 注基金 信息披 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 履 行 义 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所 规定的 费用 ;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 金 亏 损 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
(6 )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
(7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定 ;
(8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 得 的 不 当得利 ;
(9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 于 :
(1 )依 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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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 律 法 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 用 ;
(4 ) 销售基 金份 额 ;
(5 )按 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有 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 金托管人 , 如 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反了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有 关 法 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
(7 )在 基金托 管人更 换时 ,提名 新 的 基 金 托管人 ;
(8 )选 择、更 换基 金销售 机构, 对 基 金 销 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 基金登记机构 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
(10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 律 规 定 决定基 金收益 的分 配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 2)依照 法 律法 规为基金的 利益 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使股东权 利, 为 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 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1 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 4)选择 、 更换 律师事务所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证券、期货 证 券经 纪商或其他 为基 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 5)在符 合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整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 交
易 过 户 等 的业务 规则;
(16 )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权 利 。
2、根据 《 基 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 管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 证监会认定的 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
购 、 赎 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 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 和 基 金 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 券 投 资 ;
(6)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 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 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 律 文 件 的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 公 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的 价 格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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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进 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 计 报 告 ;
(10 )编 制季 度、半 年度和 年度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
(1 2)保守 基 金商 业秘密,不 泄露 基 金投 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 露 前 应 予保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 基 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申 购与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 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1 7)确保 需 要向 基金投资者 提供 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规定 时间 发 出,并且保 证投 资 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 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资料 ,并 在 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 有 关 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 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 0)因违 反 基金 合同导致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合法权益时 ,应 当 承担赔偿
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 1)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 2)当基 金 管理 人将其义务 委托 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 当 对第 三 方处 理有关基金 事务 的 行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 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 为;
(2 4)基金 管 理人 在募集期间 未能 达 到基 金 的备 案条件,基 金合 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
全部募 集 费用,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 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决 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 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 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 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 ,如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 家法律法 规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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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对 基 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中 国 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资者 的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则 , 为 基金开设 证券 账户等 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等交易资 金 清
算;
(5 )提 议召开 或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6 )在 基金管 理人更 换时 ,提名 新 的 基 金 管理人 ;
(7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 于 :
(1 )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 并 安 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符 合 要求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 务 的 专 职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托 管 事 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以 及 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 不 同
的基金分 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 设 置 、资金划 拨、账册 记 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保 管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 基 金 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证 ;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和期货 账 户等投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及
《 托 管 协 议》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 资 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 披 露 前 予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 核、审 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办 理与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 披 露 事 项;
(1 0)对基 金 财务 会计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 度基金报告 出具 意 见,说明基 金管 理 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 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 执 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
还 应 当 说 明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 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2 )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相 关账册 并 与 基 金 管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金 收 益 和 赎 回款项 ;
(1 5)依据 《 基金 法》、基金 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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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参 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参 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1 8)面临 解 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及时 报 告中 国证监会和 银行 监 管机构 ,
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1 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 0)按规 定 监督 基金管理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规定履 行自 己 的义务,基 金管 理 人因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组 成,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 权代 表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持 有 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一) 召开事 由
1、当出现 或 需要决定下列 事 由之一的, 除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 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终 止基金 合同;
(2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3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 标 准 ;
(6 )变 更基金 类别;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 围或 策略;
(9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 要 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1)单独 或合 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 0% 以 上 (含 1 0%)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以基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同 ) 就 同 一 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12 )对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权利和 义 务 产 生 重大影 响的其 他事 项 ;
(13 )法 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事项 。
2、在不违 背 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约定 以及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响的前提下 ,
以 下 情 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管 费和其 他 应 由 基 金承担 的费用 ;
(2 )法 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 调整本 基 金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回费 率或 在对现有 基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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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 下 变 更 收 费方式 ; ;
(4 ) 因相应 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 动 而 应 当 对基金 合同进 行修 改 ;
(5)对 基金 合同的修改 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化 ;
(6)基 金管 理人、登记机 构 、基金销售 机 构在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范围内, 且在
对现有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 整有 关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基金交易、
非 交 易 过 户、转 托管 等业务 规则 ;
(7)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 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 务;
(8 ) 按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召 集人及 召 集 方 式
1、本基金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 除 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另有约 定 外,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
2、基金 管 理 人 未 按规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时 ,由基 金 托 管 人 召集。
3、基金托 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议。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 告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由基金托 管 人自行召集 ,并自 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 0 日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 配合。
4、代表 基金份 额 1 0 %以上(含 1 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就 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
召集,并 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6 0 日内 召 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 金 份额 1 0 % 以上 ( 含 1 0 %)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 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 人 决 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
合。
5、代表 基金份 额 1 0 %以上(含 1 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就 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而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有权自行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干 扰。
6、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 知内容 、通知 方 式
1、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 会 议召 开 前 3 0 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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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大 会 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开 的时间 、 地 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 议拟审 议的事 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 方 式 ;
(3 )有 权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内 容要 求(包括但 不 限于代理人身 份,代理权限 和 代理有效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地 点;
(5 )会 务常设 联系人 姓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 席会议 者必须 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 行 的 手 续;
(7 )召 集人需 要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 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知中 说 明本次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 系 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 人 为基金管理 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 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 响 表
决意 见的计 票效力。
(四)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可通过现 场 开会 方式 、通讯开会 方 式或 法律法 规 、监管机关 允 许的其他方
式 召 开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的其 他方式 , 会 议 的 召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1、现场开 会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本人出 席 或以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场开 会
时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不
派代表列 席 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 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 、受托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
及委托人 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 的 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 理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
(2)经 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 记日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 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 0 % (含 5 0% ) 。
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 基金份额低于 上 述规 定比例的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 、 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
于 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三分 之 一, 方 可 召 开 。
2、通讯开 会 。通讯开会 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 在表决截至 日 以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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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送 达 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讯 开 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 下 条 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有 效 :
(1 )会 议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公布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 相 关 提 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 人(如果基金 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点 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 管 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 基 金 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参 加 收 取 书 面表决 意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 表出具书面意 见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不 小 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 0 % (含 5 0% ) ;
参加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持有 人 的基 金份额低于上 述 规定 比例的,召集 人 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 个月以 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 / 3 以上(含 1 / 3)基金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直 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4)上述 第(3) 项中 直 接出 具书面 意 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代表他人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 代
理人,同 时 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 面 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 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5 ) 会议通 知公 布前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
3、在法律 法 规和监管机 关允 许的情况 下, 本基金亦 可采用 网络、 电话等其 他非 现场方式或 者 以
非现场方 式 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程序 比 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 程序进 行。
4、基金份 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 代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书面 、 网络、电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通 知中列 明 。
(五) 议事内 容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容 为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 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 重 大修改、决 定终止 基金
合同、更 换 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 及 会 议 召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讨 论的其 他事项 。
(2)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 额 1 0 %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 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 开事由 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 需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3 ) 对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的 提 案 ,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下 原 则 对 提 案进行 审核 :
关联 性。大会召集 人 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提案 涉及事项与基 金 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 同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 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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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 将 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表决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说 明 。
程序 性。大会召集 人 可以 对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 提案涉及的程 序 性问 题做出决定 。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 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 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 请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按 照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程序 进行审 议 。
(4)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出 召 集会议的通知 后,对原有提 案 的修改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开 前及时 公告 。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得对 未事先 公 告 的 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
2、议事程序
(1 )现 场开会
在现 场开会的方式 下 ,首 先由 大 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 第 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 和 公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主持 人 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 ,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 况下 ,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 表 主
持;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 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 0%以上( 含 50%)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 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不 影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 作 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 名 册。 签名册载明参 加 会议 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 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 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 等 事
项。
(2 )通 讯开会
在 通 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 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部 有 效 表 决 ,在公 证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 表决权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 特别决 议 :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 0 %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 的
方式 通过 。
2、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 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三分之 二 以
上(含 三分 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 或 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 票表决 。
采取 通讯方式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 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 通 知中规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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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确认 投 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 视
为有效表 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计 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各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 各 项 议 题 应当分 开审议 、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 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 共 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 然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 担 任监票人 。 基金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 力 。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 立 即 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 计 票 结 果 。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 代理人对于提 交 的表决结果 有 异议,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立 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 重 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 清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 大会的 ,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 金 托管人召 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 ) 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 进 行监督的 , 不影响计 票 和
表决 结果 。
若监 督员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 监 督,则大 会 召 集人可自行授 权 3 名监 票 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生 效 之日起 2 个 工 作日 内 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方式 进
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 公
告。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 有 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 决议。生效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有 约 束 力 。
(九) 本 部 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 、 议事 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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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直接引 用 法律法规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改导 致 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 变更的 ,经 与基金托 管 人
协商一致 , 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 合同涉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的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 于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后变更 并 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 金 合同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 起生效, 自决 议生效后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之 一 的, 在履行 相关程 序 后, 基金合 同应当 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 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 的 ;
3、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 情形;
4、相关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情况。
(三) 基金财 产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 0 个 工 作日 内 成 立清算小组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监 会 的 监 督 下进行 基金清 算 。
2、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 证 券
相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 的人员组成 。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 现时, 由 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 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 认 ;
(3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算 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 )将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对 基金剩 余财产 进行 分配 。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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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 财 产 清 算 的期限 为 不 超过 6 个 月。
但因 本基金所持证 券 的流 动性受到限制 而 不能 及时变现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 向 证监 会报备
解决 方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 费用是指基金 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 基 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 的 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五) 基金财 产清算 剩 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 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 基 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按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六) 基金财 产清算 的 公 告
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 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 经 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算 账 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 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 合同而产生的 或 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 一 切争 议 ,如经友好 协 商未 能解决
的,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 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 会
届时有效 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 仲裁地点 为 深圳市 。 对当事人 均 有约束力 。 除
非 仲 裁 裁 决另有 决定, 仲裁 费用败 诉方承 担 。
争议 处理期间,基 金 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 各 自的 职责 ,继续忠 实、 勤 勉、尽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基 金 合 同 受中华 人民共 和国 (不包 括 香 港 、 澳门 特 别 行 政 区及台 湾地区 )法 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可印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 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金信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 0 0 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 层 0 2 单 元
邮政编码:518038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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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殷 克 胜
成立时 间: 2015 年 7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基金字[2015]131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 民 币 一 亿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 理以及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 0 8 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
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
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
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
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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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 5 % ;其中投资于新能源汽车主题
相关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 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类资产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新能源汽车主题相关的股票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 0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 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 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 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 4 0 % ;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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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 9 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 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 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如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托管协议中明确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 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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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
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0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
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公司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
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
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
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
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
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基金
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风险揭
示。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到
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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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
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邮
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
认及兑付办法等。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交付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
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转到
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
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
存款银行资格等。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发生
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
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
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
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合作
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
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存款投资指令。对
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投
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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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
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
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是基金管理人原
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
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款证实书为基金托
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
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
人指定联系人;若开户行代为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
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督促
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
(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存款证实书”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
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证明原件寄给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
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接
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
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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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证实书
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支机构应
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行需按当期利率
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经向存
款行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但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
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同
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基金托管人代为保管;若存款行代为保管
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
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 1 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 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
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
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
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
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
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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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
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
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
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
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
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
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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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
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
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
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
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
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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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
任。
6、对于因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
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
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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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基金(产品名称)”,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人按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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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
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
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
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
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
存入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
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 1 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未
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与基金管理人留
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复印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 . 0 0 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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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及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 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
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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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
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送出 的除 外。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
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本基金目前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 )电话服务
(一)24 小时自动语音应答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净值查询、基金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
等服务。
(二)工作时间由专门客服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业务咨询(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信息、基金
投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 w w . j x f u n d s . c o m . c n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一)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二)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
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五、咨询服务
(一)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66-2866 以及电话( 0 7 5 5 ) 8 2 5 1 0 3 1 5 , 传
真:(0755)82510305。
(二)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x 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jxf unds.com.cn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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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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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9 年 5 月 1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