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募 说 明 书 ( 更新 )
中加 紫金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2019 年 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加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光大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 2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1
九、基 金的 投资 ............................................................... 43
十、基 金的 财产 ............................................................... 60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61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68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70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72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73
十六、 风险 揭示 ............................................................... 80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7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89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105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24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26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127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28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重要提 示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11 月 1 日证监许可 【2017 】1967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2018 年4 月 4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价
值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人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港 股 通
标的股票, 会 面 临 港 股 通 机 制 下 因 投 资 环 境 、 投 资 标 的 、 市 场 制 度 以 及 交 易 规 则
等 差 异 带 来 的 特 有 风 险 , 包 括 港 股 市 场 股 价 波 动 较 大 的 风 险 ( 港 股 市 场 实 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 更为剧烈的股
价 波 动 ) 、 汇 率 风 险 ( 汇 率 波 动 可 能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造 成 损 失 ) 、 港 股 通 机 制 下
交 易 日 不 连 贯 可 能 带 来 的 风 险 ( 在 内 地 开 市 香 港 休 市 的 情 形 下 , 港 股 通 不 能 正常
交 易 , 港 股 不 能 及 时 卖 出 , 可 能 带 来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等 。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由 于 发 行 人 自 身 特 点 , 存在
一 定 的 违 约 风 险 。 同 时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发 行 规 模 较 小 , 且 只 能 通 过 两 大 交 易
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可 根 据 投 资 策 略 需 要 或 不 同 配 置 地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 选 择 将 部 分 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并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4 月 4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9 年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一、绪 言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基 金 经 营 机 构 参 与 内 地 与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指 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中加 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加紫金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中加紫金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 资 人 或 投资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5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加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业 务 和交易基金 而引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2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 开
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 、 开 放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工
作 日 , 若 该 工 作 日 为 非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 则 本 基 金 不 开 放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业务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申
购日、扣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 基金份额类别: 指 本基金根据 认购/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的收取 方式 不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认购/ 申 购 时 收 取 认购/ 申 购 费 , 不 从 本 类 别 基金 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时不收取 认购/
申购费,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 包 括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央结算公司” )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54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债券等
56 、指定 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7 、 内 地 与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香港联合交易所” ) 建立技术
连 接 , 使 内 地 和 香 港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当 地 证 券 公 司 或 经 纪 商 买 卖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对
方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 内 地 与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包 括 沪 港 股 票 市 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下简称 “沪港通” ) 和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
下简称“深港通” )
58 、 沪 港 通 下 的 港 股 通 : 指 投 资 者 委 托 内 地 证 券 公 司 , 经 由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盘传递) , 买
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 、 深 港 通 下 的 港 股 通 : 指 投 资 者 委 托 内 地 证 券 公 司 , 经 由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盘传递) , 买
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0、港股通: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的统称
61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事
件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 仁和镇顺泽大街65 号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成立时间:2013 年 3 月27 日
电话:400-00-95526
法定代表人:夏英
注册资本:4.65 亿 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 加拿大丰业
银行 28%、北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6%、
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5%、绍兴越华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5%。
基 金 管 理 情 况 : 目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管 理 二 十 九 只 基 金 , 分 别 是 中 加 货 币市
场基金(A/C ) 、 中 加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C ) 、 中 加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改 革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心 享 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 中加瑞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中加心安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C) 、 中加丰尚纯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丰 泽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丰 盈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纯 债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C ) 、 中 加 丰 享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丰 裕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C ) 、 中 加 颐 享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聚
鑫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C ) 、 中 加 颐 慧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C ) 、 中 加 心 悦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C)、
中 加 紫 金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C ) 、 中 加 颐 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颐 信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C ) 、 中 加 颐 睿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C ) 、 中 加 转 型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C ) 、 中 加
颐 合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颐 鑫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加 聚 利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C ) 、 中 加 颐 智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 、中加瑞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 1996 年加入北京 银行,历
任办公室副主任, 航天支行行长, 阜裕管辖行行长, 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夏先生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于2013 年 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
冯丽华女士, 副董事长, 管理学硕士。 自 1985 年始, 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东
城 支 行 计 划 科 副 科 长 、 北 京 市 计 委 财 政 金 融 处 正 科 级 调 研 员 、 北 京 银 行 资 金 计 划
部 、 公 司 金 融 部 、 个 人 银 行 部 、 财 富 管 理 部 等 部 门 总 经 理 。 现 任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副行长。
张 少 明 先 生 , 董 事 , 工 学 博 士 , 现 任 中 国 钢 研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董事长。 自1984 年始, 张先生先后在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208 室、 复合材料研
究中心、 开发经营处、 投资经营部等部门担任副主任、 常务副主任、 处长、 主任、
副院长等职务,2013 年 3 月至 2018 年 9 月 任有研总院院长(改制后任董事 长) 、
书记。
施礼安先生(Peter Slan ) ,董事,现任职丰业国际财富管理高级副总裁,负
责 丰 业 银 行 在 加 拿 大 境 外 所 有 财 富 管 理 , 保 险 , 养 老 金 及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施 礼 安
先生在丰业银行已工作了 20 年, 在金融, 财富管理, 全球投资银行和股权资本市
场等业务领域都担任过领导职位。他的主要社会工作包括 Baycrest 基金会董事,
卑 街 联 合 犹 太 人 上 诉 内 阁 副 主 席 。 施 礼 安 先 生 是 特 许 账 户 和 特 许 专 业 会 计 师 , 持
有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MBA) 学位。
周美思女士(Juliana Chow ) ,董事,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拥有加 拿大财务
策 划 协 会 和 财 务 策 划 师 标 准 理 事 会 颁 发 的 财 务 策 划 证 书 , 同 时 也 是 加 拿 大 银 行 家
协会院士。 周女士拥有 30 年金融市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 合资经营,
基 金 及 经 纪 业 务 。 在 她 丰 富 的 职 业 生 涯 中 , 推 出 了 领 先 的 区 域 和 国 际 投 资 基 金 ,
建 立 过 基 金 超 市 , 并 在 日 本 建 立 第 一 只 美 元 清 算 基 金 , 也 曾 在 香 港 , 新 加 坡 和 日
本 等 跨 国 金 融 机 构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目 前 , 周 女 士 任 职 加 拿 大 丰 业 银 行 亚 太 区 财 富
管 理 业 务 副 总 裁 , 负 责 亚 太 地 区 全 面 财 富 管 理 策 略 的 开 发 和 执 行 , 领 导 亚 洲 财 富
管 理 业 务 , 包 括 理 念 构 思 与 设 计 , 市 场 评 估 , 产 品 开 发 管 理 以 及 财 务 , 经 营 合 规
性和风险管 理。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刘素勤女士, 董事,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 助理经济师, 于 1998 年
7 月加入北京银行。 刘女士于2017 年1 月至今 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总经理,
2015 年 2 月至 2017 年 1 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2008 年 12 月
至 2015 年 2 月担任北 京银行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12 月
担 任 北 京 银 行 资 金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之 前 , 刘 女 士 先 后 在 北 京 银 行 天 桥 支 行 、
总行计划财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从事相关工作。
张建设先生, 董事, 1984 年7 月毕业于西北农业大学 (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专业, 获农业经济管理学士学位;1984 年7 月至1996 年5 月就职于农业
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 农业物资司、 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 先后任职员、
财务处长,高级经济师;自 2003 年至今,先 后担任中地种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 理 、 中 地 种 业( 集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裁 、 北 京 中 地 种 畜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中 地 乳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中 地 乳 业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裁等职务;同时担任中国畜牧业协会副会长、中国奶业协会副会长。
吴小英女士, 独立董事, 研究生; 自 1985 年 起, 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
廊 坊 分 行 人 事 科 、 中 国 银 行 中 苑 宾 馆 、 中 国 民 族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工 作 , 并 先 后 担 任 副 科 长 、 人 事 主 管 、 商 贸 部 总 经 理 、 计 划 资 金
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等职务。
杨运杰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自 1986 年始, 杨
先 生 先 后 在 河 北 林 学 院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担 任 经 济 学 的 教 学 工 作 , 并 先 后 担 任 系 副
主 任 、 研 究 生 部 常 务 副 主 任 、 学 院 院 长 等 职 务 , 期 间 还 在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证 券 公 司
北京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杨戈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自 1993 年始, 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空
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在 WI
Harper Group ( 中 经 合 集 团 ) 担 任 经 理 、 在 中 华 创 业 网 担 任 总 经 理 、 在 鑫 苏 创业
投 资 公 司 担 任 合 伙 人 、 在 北 京 华 创 先 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总 经 理 并 在 美 国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北 京 代 表 处 担 任 首 席 代 表 , 在 苏 州 琨 玉 前 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董 事
长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士, 监事。 现任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
高女士自1994 年起, 先后担任湖北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湖北三峡证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恒 惠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黑 龙 江 佳 木 斯 证 券 公 司 总 经 理 、 北 京 证 券 有
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监、 西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
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验。2008 年加入北京银行,先后任职于总行公
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公司银行部。
希琳(ShirleyShe ) 女 士 , 监 事 , 厦 门 大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达 尔 豪 西 大 学
(Dalhousie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拥有 CIM、CIPM 等专业资格证书,
并 长 期 在 国 际 知 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从 事 投 资 工 作 , 在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及 产 品 研 发 方 面
具有丰富的经验。 2000 年4 月至 2013 年7 月历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丰业证券高级投
资顾问、丰业资产管理高级投资经理。2013 年 7 月至 2013 年 12 月 任加拿大丰业
银行中国投资产品总监。2013 年12 月至今任中加基金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边 宏 伟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士 、 美 国 约 翰 霍 普 金 斯 大 学 国际
金 融 学 硕 士 , 掌 握 扎 实 的 金 融 及 财 务 管 理 领 域 专 业 知 识 , 具 有 丰 富 的 经 济 金 融 及
跨境金融管理工作经验。 边宏伟先生自 1993 年至 1999 年任职于中国日报社, 1999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世 界银行及国 际货币基金组织,2004 年至 2013 年于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任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2013 年 3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 雯 雯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银 行 , 从 事 风 险 管 理等
相关业务;2013 年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 1996 年加入北京 银行,历
任办公室副主任, 航天支行行长, 阜裕管辖行行长, 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夏先生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于2013 年 5 月加入中加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宗喆先生, 总经理, 高 级经济师, 研究生学历。 具有 14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曾 供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山 东 省 分 行 、 总 行 , 银 华 财 富 资 本 管
理有限公司,2017 年6 月30 日起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产品开
发和市场营销工作。2018 年7 月20 日起任公司总经理。
魏忠先生 (JohnZhongWei ) , 副总经理, 特许 金融分析师 (CFA) 、 金 融风险管
理经理(FRM ) 、 加 拿 大 投 资 经 理 (CIM ) ; 曾 任 职 于 富 兰 克 林 谭 普 顿 投 资 公 司 ( 多
伦多, 加拿大) , 大明基金 (DynamicFunds , 多伦多 , 加拿大) 及丰业银行全球资
产管理 (多伦多, 加拿 大) ; 自 2014 年3 月19 日正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 并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
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刘 向 途 先 生 , 督 察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北 京 银 行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证 券 事 务组
负责人、投资者关系室经理,全程参与北京银行 IPO 及再融资,日 常主要从事北
京 银 行 证 券 事 务 、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 投 融 资 管 理 等 工 作 , 期 间 还 从 事 过 北 京 银 行
公司治理工作,此前,曾任职于北京银行清华大学支行;2013 年 5 月加入中加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投资研究部副总监 (负责人) 。 自 2016 年5 月17 日起, 任公
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旭先生,硕士,曾就职于东软集团、隆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3 月
至2015 年3 月就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年金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
资经理,2015 年 3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权益投资部负责人, 中加改
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8 月 13 日至今 ) 、中加心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2 日至今)、 中加瑞盈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3 日 至今) 、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3 月8 日至今) 、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4 月4 日至今) 、 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9 月5 日至今) 。
许 飞 虎 先 生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统 计 学 硕 士 , 先 后 就 职 于 华 西 证 券 、 合 众 人 寿资
产管理公司,担任量化投资研究员、量化投资经理。2017 年 12 月加入中加基金,
任 资 产 配 置 与 基 金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主 管 量 化 投 资 团 队 、 量 化 产 品 研 发 和 投 资 。 现
任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5 月8 日至今) 。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包 括 公 司 董 事 长 夏 英 先 生 , 总 经 理 宗 喆 先 生 , 副 总 经理
魏 忠 先 生 , 督 察 长 刘 向 途 先 生 , 市 场 营 销 部 副 总 监 希 琳 女 士 , 基 金 经 理 闫 沛 贤 先
生 、 张 旭 先 生 、 杨 宇 俊 先 生 、 廉 晓 婵 女 士 , 投 资 研 究 部 首 席 宏 观 研 究 员 李 继 民 先
生,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王雯雯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履 行
以下职责: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2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生。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3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
位 , 并 在 相 关 部 门 建 立 防 火 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保持高度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分 别 履 行 风 险 管 理 和 合 规 监 察 职 责 , 并 协 助 和 配 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4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是所有员工严格遵
守 的 行 动 指 南 。 执 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不 能 有 任 何 例 外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制 度 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 充分利
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 使内部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8)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9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内部控制指
导 意 见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按 照 合 法 合 规 性 、 全 面 性 、 审 慎 性 、 适 时 性 原
则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司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对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监察稽核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 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 、 业 务 流 程 和 操 作 守 则 等 的 具 体 说 明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由 公 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 司 建 立 独 立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董 事 会 层 面 设 立 督 察 长 , 管 理 层 设 立 独 立于
其 他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和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 通 过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监 察 稽 核 制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5
度 两 个 层 面 构 建 独 立 、 完 整 、 相 互 制 约 、 关 注 成 本 效 益 的 内 部 监 督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及 其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和 反 馈 , 保 障 公 司 内 部 控
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 险 管 理 方 面 由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制 定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由 管 理层
的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实 施 , 由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专 职 落 实 和 监 督 , 公 司 各业务部门
制 定 审 慎 的 作 业 流 程 和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 全 面 把 握 风 险 点 , 将 风 险 管 理 责 任 落 实 到
人 , 实 现 对 风 险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过 程 中 管 理 , 防 范 、 化 解 和 控 制 公 司 所 面 临 的 、 潜
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 制 度 在 督 察 长 的 领 导 下 严 格 实 施 , 由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协 助 和 配 合 督察
长 履 行 稽 核 监 察 职 能 。 通 过 对 公 司 日 常 业 务 的 各 个 方 面 和 各 个 环 节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进 行 评 估 , 监 督 公 司 及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定 、 公 司 对 外 承 诺 性
文 件 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情 况 , 识 别 、 防 范 和 及 时 杜 绝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各 种 违 规 风 险 , 提 出 并 完 善 公 司 各 项 合 规 性 制 度 , 以 充 分 维 护 公 司 客 户 的 合 法
权 益 。 通 过 检 查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资 讯 管 制 、 投 资 决 策 与 执 行 、 基 金 营 销 、 公
司 财 务 与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会 计 、 信 息 披 露 、 行 政 管 理 、 电 脑 系 统 等 公 司 所 有 部 门
和 工 作 环 节 , 对 公 司 自 身 经 营 、 资 产 管 理 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等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监 督 、 评 价 、 报 告 和 建 议 , 从 而 保 护 公 司 客 户 和 公 司 股 东 的
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的声明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以 及 有 效 执 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董 事 会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本 公 司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并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的 变 化 和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6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 副行长,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四 川 省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长,中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 裁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党 委 委 员 、 行 长 助 理 兼 北 京
市 分 行 行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党 委 委 员 、 副 行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行 长 、 执 行 董 事 ;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监 事 长 ; 招 商 局
集 团 副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 党 委 副 书 记 。 曾 兼 任 工 银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工
银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招 商 局 能 源 运 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局 港 口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主 席 、 招 商 局 华 建 公 路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局 资 本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局 联 合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局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等
职 务 。 现 任 中 国 光 大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兼 任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
中 国 城 市 金 融 学 会 副 会 长 、 中 国 农 村 金 融 学 会 副 会 长 。 武 汉 大 学 金 融 学 博 士 研 究
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7
行 长 葛 海 蛟 先 生 , 曾 任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辽 宁 省 分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辽 宁 省 辽 阳 市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大 连 市 分 行 党 委 委 员 、 副 行 长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新 加 坡 分 行 总 经 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国际 业务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级), 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记、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兼 任 悉 尼 分 行 海 外 高 管 , 黑 龙 江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大 代 表 。 曾 兼 任 中
国 光 大 实 业 ( 集 团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中 国 光
大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上 海 总 部 主 任 , 中 国 光 大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文 旅 健 康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行 长 , 中 国 光 大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党 委
委员。南京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张 博 先 生 , 曾 任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厦 门 分 行 副 行 长 , 西 安 分 行 行 长 , 乌 鲁 木 齐分
行 筹 备 组 组 长 、 分 行 行 长 , 青 岛 分 行 行 长 , 光 大 消 费 金 融 公 司 筹 备 组 组 长 。 曾 兼
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级) , 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 现任
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 弘 尊 享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
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138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资产规
模3324.34 亿元。 同时, 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专户理财、 企 业年金基金、
QDII 、 银 行 理 财 、 保 险 债 权 投 资 计 划 等 资 产 的 托 管 及 信 托 公 司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 产
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 保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在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中 得 到 全 面 严 格 的 贯 彻 执 行 ; 确 保 基 金托
管 人 有 关 基 金 托 管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在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中 得 到 全 面 严
格 的 贯 彻 执 行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
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则。 树立 “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8
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性原则。 建 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原则。 基金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审 计 委 员 会 , 委员
会 委 员 由 相 关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担 任 , 工 作 重 点 是 对 总 行 各 部 门 、 各 类 业 务 的 风 险 和
内控 进 行 监 督 、 管 理 和 协 调 , 建 立 横 向 的 内 控 管 理 制 约 体 制 。 各 部 门 负 责 分 管 系
统 内 的 内 部 控 制 的 组 织 实 施 , 建 立 纵 向 的 内 控 管 理 制 约 体 制 。 投 资 与 托 管 业 务 部
建 立 了 严 密 的 内 控 督 察 体 系 , 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 负 责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 《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 银行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运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等
法 律 、 法 规 的 要 求 , 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订 、 完 善 了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规 定 》 、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投 资 与 托 管 业 务 部 保 密 规 定 》 等 十
余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实 施 细 则 , 将 风 险 控 制 落 实 到 每 一 个 工 作 环 节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投
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算、
基 金 核 算 、 监 督 稽 核 ) 还 建 立 了 安 全 保 密 区 , 安 装 了 录 像 监 视 系 统 和 录 音 监 听 系
统,以保障基 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的 要 求 , 基 金 托 管 人 主 要 通 过 定 性 和 定 量 相结
合 、 事 前 监 督 和 事 后 控 制 相 结 合 、 技 术 与 人 工 监 督 相 结 合 等 方 式 方 法 , 对 基 金 投
资 品 种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每 日 进 行 监 督 ; 同 时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基 金 费 用 支 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及
时 以 书 面 或 电 话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9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本 基 金 直 销 中 心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电 子 自 助 交 易系
统。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 仁和镇顺泽大街65 号317 室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江丹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自 助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 认 购 、申
购及赎回等业务。
2、其他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3)河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1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4)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 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2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http://www.myfund.com/
(9)上海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0)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11)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www.chinapnr.com/
(12)上海陆金所资 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s://www.lufunds.com
(13)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3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信 342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服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4)南京苏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 1 号易购楼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5)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 11 街 18 号京东集 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3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1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金融区福山路 33 号建工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4
(1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9)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2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trade.fundzone.cn
(2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 10 号泰鹏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琪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5
(2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2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陆家嘴软件园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2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6)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27)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6
(28)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2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30)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31)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南 港 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32)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户服务电话:010-65807362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7
网址:www.cifcofund.com
(3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8、17、18、19、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https://hd.gf.com.cn
(3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郑东) 东风东路东、 康宁街北 6 号楼6
楼602、603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 6 号楼国际电子城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和本基 金基金合
同 等 的 规 定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 并 及 时 履 行 公
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8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 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2 座办公楼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砾
电话:010-85087929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管祎铭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9
六、基 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967 号文注
册募集,于 2018 年 3 月 5 日起通过各销售机 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8 年 3
月30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205,946,303.51 元人民币, 其中 A 类 (基金代码: 005373) 101,898,694.95 元,
C 类(基金代码:005374 )104,047,608.56 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
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2,046.66 元人民币, 其中 A 类14,462.72 元, C 类7,583.94
元。 上述资金已于2018 年4 月3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863 户,按照每 份基金 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 算 , 募 集 发 售 期 募 集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205,968,350.17 份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A 类
101,913,157.67 份,C 类 104,055,192.50 份 。两项合计共 205,968,350.17 份基
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0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4 月 4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已 获 书 面 确 认 , 基 金 合 同 自 该 日 期 正 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1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销售 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其 销 售 城 市 、 网 点 , 并 另 行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若基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若 该 交 易 日 为 非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 则 本 基 金 不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2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持 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
规 模 限 额 , 但 应 最 迟 在 新 的 限 额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不
成立 而不予成交。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3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障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 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
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无
效 , 则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
则依规定执行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表
销 售 机 构 已 经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在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造 成损
害 的前提下 , 对 上 述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 方 式 等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
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 (含申购费) 。 各 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限额及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自
助交易系统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含申 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单个基金账户的
首次最低申 购金额为100 万元 (含申购费) , 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0 份,
若某投资人赎回时在销售 机构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则该 次赎回时必须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4
一起赎回。
3、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 但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整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投 资 者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转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申
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仅适用于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投资人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A 类基金份额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 ≤M<500 万 0.60%
500 万≤M 每笔1,000 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
如下:
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5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80 日 0.50%
Y≥180 日 0
(注: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 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基 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 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 持续持有期 不
少于 30 日且少于 3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 份额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注:1 个月为30 日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
如下:
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Y≥30 日 0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6
1、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
日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金 额 ,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除 赎 回 费 用 的 金 额 , 赎回
金额 单位为元,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 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0.80%,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 (1+0.80%)=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数=49,603.17/1.1280=43,974.4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可得到43,974.44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7
申购份额=50,000.00/1.1280=44,326.2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可得到44,326.24 份C 类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相应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50,0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持有 3 个月 时决定赎
回,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1.25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0 ×1.2500=62,500.00 元
赎回费用=62,500.00 ×0.50%=312.50 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312.50=62,187.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持有 3 个 月的 50,0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62,187.50 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50,000.00 份 C 类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 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15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1500=57,500.00 元
赎回费用=57,500.00 ×0.50%=287.50 元
净赎回金额=57,500.00-287.50=57,212.5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50,0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20 天, 假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5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57,212.50 元。
5、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8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个投资
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9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具体计算
标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确定并公告。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0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如 果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若进行上述延期
办 理 , 首 先 对 于 当 日 全 部 的 赎 回 申 请 , 进 行 第 一 次 比 例 确 认 , 即 按 照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计 算 当 日 拟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其 次 对 于 上 述 当
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赎回申请应在当
日 其 拟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基 础 上 再 进 行 第 二 次 比 例 确 认 , 未 被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延期办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办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4、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在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的 前 提 下 ,可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对 赎 回 申
请 等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作 为 特 定 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的 辅 助 措 施 , 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1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也可以根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的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金 额 , 每 期 申 购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2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 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3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对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 企 业 的 基 本 面、
经 营 状 况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 选 择 出 质 地 优 秀 、 成 长 性 良 好 的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 寻 求 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内 地 与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下 允 许 投 资 的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 以 下 简 称
“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 ) 、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 同 业存单、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 股票资产的0-50%;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积 极 灵 活 的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前 瞻 性 地 判 断 不 同 金 融 资 产 的 相 对收
益 , 完 成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精 选 个 股 , 完 成 股 票 组 合 的
构建, 并通过运用久期策略、 期限结构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完成债券组合的构建。
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基础上,力争实现长期稳健的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4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以 及 资 本 市 场 资 金 环 境 、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的 分 析 , 预 测 宏 观 经 济 的 发
展趋势,并据此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主动调整 A 股股
票 、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 债 券 类 资 产 在 给 定 时 间 区 间 内 的 动 态 配 置 , 以 使 基 金 在 保
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和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采用量化的方法在 A 股和港股之间进 行动态比例调整。具体来说,根
据恒生 AH 股溢价指数、A 股动量情况、H 股估值情况以及两市场波动率,动态地
调整A 股和港股市场的投资比例。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主 要 是 以 量 化 择 股 策 略 和 基 本 面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根
据 市 场 的 变 化 , 灵 活 运 用 多 种 量 化 模 型 策 略 ( 如 多 因 子 模 型 、 技 术 分 析 策 略 、 个
股统计分析策略、 统计套利策略 、 定向增发策略、 事件驱动策略等) , 对不同行业
内 的 股 票 分 别 进 行 筛 选 , 同 时 , 在 不 同 市 场 状 态 下 , 结 合 基 本 面 分 析 当 下 市 场 ,
优 化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从 而 提 高 组 合 收 益 , 以 期 达 到 投 资 策 略 的 多 元 化 , 降 低 组 合
的波动。
根据投资市场的不同,基本面分析主要分为 A 股股票投资策略和港股通标的
股票投资策略。
(1)A 股股票投资策略
在 深 入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 运 用 灵 活 的 资 产 配 置 、 策 略 配 置 与 严 谨 的 风 险 管 理,
发 现 并 精 选 能 够 分 享 中 国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调 整 中 的 上 市 公 司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选 择 估
值合理、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盈利确定性的股票。
1)定量分析
①估值水平合理
本基金将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 采用包括市盈率法、 市净率法、 市销 率、 PEG、
EV/EBITDA 等方法, 对公司股票价值进行评估, 分析该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
估值区间,以规避股票价值被过分高估所隐含的投资风险。
②盈利具有确定性
本基金利用总资产报酬率、 净资产收益率、 盈利现金比率 (经营现金净流量/
净 利 润 ) 指 标 来 考 量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和 质 量 。 此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关 注 公 司 盈 利 的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5
构成、盈利的主要来源等,全面分析其盈利能力和质量。
③未来增长潜力强
公 司 未 来 盈 利 增 长 的 预 期 决 定 股 票 价 格 的 变 化 。 因 此 , 在 关 注 公 司 历 史 成长
性 的 同 时 , 本 基 金 尤 其 关 注 其 未 来 盈 利 的 增 长 潜 力 。 本 基 金 将 对 公 司 未 来 一 至 三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预测,并对其可能性进行判断。
2)定性分析
在 定 量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结 合 定 性 分 析 筛 选 优 质 股 票 , 定 性 分 析 主 要判
断 公 司 的 业 务 是 否 符 合 经 济 发 展 规 律 、 产 业 政 策 方 向 , 是 否 具 有 较 强 的 竞 争 力 和
良好的治理结构。
根据定性分析结果,选择具有以下特征的公司股票重点投资:
①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发展方向;
②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③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内部管理;
④具有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内 地 与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投 资 于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 基 金 采 用 “ 自 下 而 上 ” 精 选 个 股 策 略 , 价 值 投 资 的 理 念 。 重 点 投 资 于 受惠
于 中 国 经 济 转 型 、 升 级 , 且 处 于 合 理 价 位 的 具 备 核 心 竞 争 力 股 票 。 对 上 市 公 司 进
行系统性分析, 其中偏重: 估值采用多种估值方法, 包括市盈率 P/E (预期) 、 P/B、
PCF 、PFCF、相对于NAV 的溢/折价、DDM、ROE,与历史、行业和市场的比较。
1)成长性 EPS 增长率、ROE 趋势、行业增长率、市场份额增长率以及增长来
源 。 注 重 选 股 (Selective approach ) 选 择 具 有 持 续 领 先 优 势 或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企
业,偏好具有优异管理能力及效率的公司。
2 )独立思考(Original ideas)领先市场共识,寻找未被充分挖掘的企业 。
3 ) 注 重 估 值 (Valuation focus ) 严 谨 基 本 面 分 析 , 判 断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给
予目标价。
4 )长期投资(Long-term investment horizon )注重现金分红及资本增值,
愿意承受短期盈余增长波动。
3、债券投资策略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6
本 基 金 采 用 的 债券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 久 期 策 略 、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和 个 券 选择
策略等。
(1)久期策略
根 据 国 内 外 的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经 济 周 期 、 国 家 的 货 币 政 策 、 汇 率 政 策 等 经济
因素,对未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考 虑 到 收 益 率 变 动 对 久 期 的 影 响 , 若 预 期 利 率 将 持 续 下 行 , 则 增 加 信 用 投资
组 合 的 久 期 ; 相 反 , 则 缩 短 信 用 投 资 组 合 的 久 期 。 组 合 久 期 选 定 之 后 , 要 根 据 各
相关经济因素的实时变化,及时调整组合久期。
考 虑 信 用 溢 价 对 久 期 的 影 响 , 若 经 济 下 行 , 预 期 利 率 将 持 续 下 行 的 同 时 ,长
久 期 产 品 比 短 久 期 产 品 将 面 临 更 多 的 信 用 风 险 , 信 用 溢 价 要 求 更 高 。 因 此 应 缩 短
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 国家的货币政策、 汇率政策、 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
投资人对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 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动 趋 势 包 括 : 向 上 平 行 移 动 、 向 下 平 行 移 动 、 曲 线 趋 缓 转 折 、 曲
线 陡 峭 转 折 、 曲 线 正 蝶 式 移 动 、 曲 线 反 蝶 式 移 动 , 并 根 据 变 动 趋 势 及 变 动 幅 度 预
测 来 决 定 信 用 投 资 产 品 组 合 的 期 限 结 构 , 然 后 选 择 采 取 相 应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 子 弹
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若 预 期 收 益 曲 线 平 行 移 动 , 且 幅 度 较 大 , 宜 采 用 杠 铃 策 略 ; 若 幅 度 较 小 ,宜
采 用 子 弹 策 略 , 具 体 的 幅 度 临 界 点 运 用 测 算 模 型 进 行 测 算 。 若 预 期 收 益 曲 线 做 趋
缓 转 折 , 宜 采 用 杠 铃 策 略 。 若 预 期 收 益 曲 线 做 陡 峭 转 折 , 且 幅 度 较 大 , 宜 采 用 杠
铃 策 略 ; 若 幅 度 较 小 宜 采 用 子 弹 策 略 ; 用 做 判 断 依 据 的 具 体 正 向 及 负 向 变 动 幅 度
临界点,需要运 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
(3)个券选择策略
1)特定跟踪策略
特 定 是 指 某 类 或 某 个 信 用 产 品 具 有 某 种 特 别 的 特 点 , 这 种 特 点 会 造 成 此 类信
用 产 品 的 价 值 被 高 估 或 者 低 估 。 特 定 跟 踪 策 略 , 就 是 要 根 据 特 定 信 用 产 品 的 特 定
特 点 , 进 行 跟 踪 和 选 择 。 在 所 有 的 信 用 产 品 中 , 寻 找 在 持 有 期 内 级 别 上 调 可 能 性
比 较 大 的 产 品 , 并 进 行 配 置 ; 对 在 持 有 期 内 级 别 下 调 可 能 性 比 较 大 的 产 品 , 要 进
行 规 避 。 判 断 的 基 础 就 是 对 信 用 产 品 进 行 持 续 内 部 跟 踪 评 级 及 对 信 用 评 级 要 素 进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7
行 持 续 跟 踪 与 判 断 , 简 单 的 做 法 就 是 跟 踪 特 定 事 件 : 国 家 特 定 政 策 及 特 定 事 件 变
动 态 势 、 行 业 特 定 政 策 及 特 定 事 件 变 动 态 势 、 公 司 特 定 事 件 变 动 态 势 , 并 对 特 定
政 策 及 事 件 对 于 信 用 产 品 的 级 别 变 化 影 响 程 度 进 行 评 估 , 从 而 决 定 对 于 特 定 信 用
产品的取舍。
2)相对价值策略
本 策 略 的 宗 旨 是 要 找 到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信 用 产 品 。 属 于 同 一 个 行 业 、 类 属 同一
个 信 用 级 别 且 具 有 相 近 期 限 的 不 同 债 券 , 由 于 息 票 因 素 、 流 动 性 因 素 及 其 他 因 素
的 影 响 程 度 不 同 , 可 能 具 有 不 同 的 收 益 水 平 和 收 益 变 动 趋 势 , 对 同 类 债 券 的 利 差
收 益 进 行 分 析 , 找 到 影 响 利 差 的 因 素 , 并 对 利 差 水 平 的 未 来 走 势 做 出 判 断 , 找 到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个 券 , 进 而 相 应 地 进 行 债 券 置 换 。 本 策 略 实 际 上 是 某 种 形 式 上 的 债
券互换,也是寻求相对价值的一种 投资选择策略。
这 种 投 资 策 略 的 一 个 切 实 可 行 的 操 作 方 法 是 : 在 一 级 市 场 上 , 寻 找 并 配 置在
同 等 行 业 、 同 等 期 限 、 同 等 信 用 级 别 下 拥 有 较 高 票 面 利 率 的 信 用 产 品 ;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 寻 找 并 配 置 同 等 行 业 、 同 等 信 用 级 别 、 同 等 票 面 利 率 下 具 有 较 低 二 级 市 场
信用溢价(价值低估)的信用产品并进行配置。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利用自下而上的公司、 行业层面定性分析, 结合 Z-Score、KMV 等数量分析模
型 , 测 算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违 约 风 险 。 考 虑 海 外 市 场 高 收 益 债 违 约 事 件 在 不 同 行
业 间 的 明 显 差 异 , 根 据 自 上 而 下 的 宏 观 经 济 及 行 业 特 性 分 析 , 从 行 业 层 面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违 约 风 险 进 行 多 维 度 的 分 析 。 个 券 的 选 择 基 于 风 险 溢 价 与 通 过 公 司 内
部 模 型 测 算 所 得 违 约 风 险 之 间 的 差 异 , 结 合 流 动 性 、 信 息 披 露 、 偿 债 保 障 等 方 面
的考虑。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根 据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有 效 管 理 投 资 组 合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积 极 改 善 组 合 的 风 险
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股 票 市 场 走 势 的 分 析 与 判 断 , 并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选 择 , 谨 慎 进 行 投 资 , 以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 具 体 而 言 , 本 基 金 的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套 期 保 值 时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8
机 选 择 策 略 、 期 货 合 约 选 择 和 头 寸 选 择 策 略 、 展 期 策 略 、 保 证 金 管 理 策 略 、 流 动
性管理策略等。
本 基 金 在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将 审 慎 地 获 取 相 应 的 超 额 收 益,
通 过 股 指 期 货 对 股 票 的 多 头 替 代 和 稳 健 资 产 仓 位 的 增 加 , 实 现 可 转 移 阿 尔 法 , 并
通过股指期货与股票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风险资产的选股阿尔法。
基 金 管 理 人 针 对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制 订 严 格 的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和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确
保 研 究 分 析 、 投 资 决 策 、 交 易 执 行 及 风 险 控 制 各 环 节 的 独 立 运 作 , 并 明 确 相 关 岗
位 职 责 。 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 并 授 权 特 定 的 管
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的 投 资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根 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
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利 率 市 场 走 势 的 分 析 与 判 断 , 并 充 分 考 虑 国 债 期货
的收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谨 慎 进 行 投 资 , 以 调 整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 具 体 而 言 , 本 基 金 的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套 期 保 值 时 机 选 择 策 略 、 期 货 合 约 选 择 和 头 寸 选 择 策 略 、 展 期 策 略 、 保 证 金 管 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 基 金 在 运 用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将 审 慎 地 获 取 相 应 的 超 额收
益 , 通 过 国 债 期 货 对 债 券 的 多 头 替 代 和 稳 健 资 产 仓 位 的 增 加 , 以 及 国 债 期 货 与 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 金 管 理 人 针 对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制 订 严 格 的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和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确
保 研 究 分 析 、 投 资 决 策 、 交 易 执 行 及 风 险 控 制 各 环 节 的 独 立 运 作 , 并 明 确 相 关 岗
位 职 责 。 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 并 授 权 特 定 的 管
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6、权证投资策略
权 证 为 本 基 金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其 投 资 原 则 为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 值 。 本 基金
在 权 证 投 资 方 面 将 以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在 采 用 数 量 化 模 型 分 析 其 合 理 定 价 的 基 础
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量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9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分 析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及
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 风 险 补 偿 收 益 和 市 场 流 动 性 等 基 本 面 因 素 , 估 计 资 产违约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 并 根 据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收 益 结 构 安 排 , 模 拟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本
金 偿 还 和 利 息 收 益 的 现 金 流 过 程 , 辅 助 采 用 蒙 特 卡 洛 方 法 等 数 量 化 定 价 模 型 , 评
估其内在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8、现金管理策略
在 现 金 管 理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对 未 来 现 金 流 的 预 测 进 行 现 金 预 算 管 理 ,及
时 满 足 基 金 基 本 运 作 中 的 流 动 性 需 求 。 同 时 , 对 于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资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证 基 金 流 动 性 需 求 的 前 提 下 , 提 高 现 金 资 产 使 用 效 率 , 尽 可 能 提 高 现
金资产的收益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比例为 股票资产的0-5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0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18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或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的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20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2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1
10% ;
(2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4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15%, 但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
(25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2 ) 、 (24) 、( 25)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上述期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资。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整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2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按法律
法规予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 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 ×40%+恒生指数收益率×30%+中
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30%
中证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其成份股是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股一起构成,中证 800 指数综合反映 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
状 况 , 具 有 良 好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恒 生 指 数 是 由 恒 生 指 数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 以 香
港股票市场中的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 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
指 数 , 是 反 映 香 港 股 市 价 幅 趋 势 最 有 影 响 的 一 种 股 价 指 数 。 中 证 综 合 债 券 指 数 由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其选样是 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
增 加 了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以 及 一 年 期 以 下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和 企 业 债 , 以 更 全
面 地 反 映 我 国 债 券 市 场 的 整 体 价 格 变 动 趋 势 , 为 债 券 投 资 者 提 供 更 切 合 的 市 场 基
准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 选 用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客 观 、 合 理
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过 程 中 , 在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产 生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的
情 况 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或 者 出 现 更 有 代 表 性 、 更 权 威 、 更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当程序后 , 适 当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3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高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的 投 资 品 种 , 其预
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 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 票 。 除 了 需 要 承 担 与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类 似 的 市 场 波 动 风 险 等 一 般 投 资 风 险 之
外,本基金 因 投 资 港 股 通 标 的 股票 还面临 港 股 通 机 制 下 因 投 资 环 境 、 投 资 标 的 、
市 场 制 度 以 及 交 易 规 则 等 差 异 带 来 的 特 有 风 险 , 包 括 港 股 市 场 股 价 波 动 较 大 的 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风险 (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
损失) 、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19 年第1 季度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9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4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4,639,768.15 90.38
其中:股票 74,639,768.15 90.3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00,000.00 2.4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5,784,600.84 7.00
8 其他资产 160,054.93 0.19
9 合计 82,584,423.92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
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28,702.60 0.16
B 采矿业 4,245,162.00 5.17
C 制造业 40,685,519.39 49.52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1,501,428.00 1.83
E 建筑业 1,990,458.00 2.42
F 批发和零售业 2,406,378.08 2.93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 3,833,547.00 4.67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5
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2,962,043.52 3.61
J 金融业 9,728,292.00 11.84
K 房地产业 6,128,052.20 7.4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67,083.90 0.5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195,936.00 0.24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139,628.00 0.17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21,430.00 0.27
S 综合 - -
合计 74,633,660.69 90.85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
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金融 6,107.46 0.01
合计 6,107.46 0.01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
能有尾差。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21,600 1,665,360.00 2.03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6
2 000338 潍柴动力 134,800 1,597,380.00 1.94
3 601398 工商银行 284,000 1,581,880.00 1.93
4 000002 万 科A 51,300 1,575,936.00 1.92
5 601288 农业银行 417,500 1,557,275.00 1.90
6 601939 建设银行 216,400 1,503,980.00 1.83
7 601988 中国银行 376,800 1,420,536.00 1.73
8 002146 荣盛发展 118,500 1,333,125.00 1.62
9 600325 华发股份 133,100 1,235,168.00 1.50
10 600801 华新水泥 52,700 1,206,830.00 1.4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 本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7
(2) 本报告期内, 本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
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151.6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2,454.8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88.92
5 应收申购款 5,059.5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60,054.9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基金净值表现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
中加紫金混合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4月4日-20
18年12月31日
-21.56% 1.15% -12.80% 0.87% -8.76% 0.28%
2019 年1月1日-20 22.02% 1.27% 15.58% 0.84% 6.44% 0.43%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8
19年3月31日
中加紫金混合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4月4日-20
18年12月31日
-21.76% 1.16% -12.80% 0.87% -8.96% 0.29%
2019 年1月1日-20
19年3月31 日
21.92% 1.27% 15.58% 0.84% 6.34% 0.43%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9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4 月4 日 生 效 ,截 止 本 报 告 期 末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效未满一年。
2.按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 截至本报告期末, 本基金建仓期
已结束。建仓期结束时 ,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 资范围及投
资限制规定 。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0
十、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账
户、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1
十 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衍 生 工 具 、 以 及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备 付 金 、 应收
款项、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依据及原则
1、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基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证 监 会 公告
[2017]13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估 值 业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 、 中基协发
[2014]24 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1 季度固定
收 益 品 种 的 估 值 处 理 标 准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港 股 通 投 资 资 金 清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估 值
业务指引 (试行) 》 及 其他法律、 法规 、 行业 协会自律规则 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
做 明 确 规 定 的 , 参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行 业 通 行 做 法 处 理 。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2、估值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 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
价 值 。 估 值 日 无 市 价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且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应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如 估 值
日 无 市 价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应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不 能 真 实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
市 场 实 际 交 易 价 格 验 证 具 有 可 靠 性 的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运 用 估 值 技 术 得 出
的 结 果 , 应 反 映 估 值 日 在 公 平 条 件 下 进 行 正 常 商 业 交 易 所 采 用 的 交 易 价 格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时 , 应 尽 可 能 使 用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定 价 时 考 虑 的 所 有市场参
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2
(3)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商 定 , 按 最 能 恰 当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人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报 价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未 发 生 影 响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重大事件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人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 对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不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含 同 业 存 单 )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于 含 投 资 人 回 售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回 售 登 记 截 止 日 ( 含 当 日 ) 后 未 行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3
使 回 售 权 的 按 照 长 待 偿 期 所 对 应 的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 的 债 券 , 在 发 行 利 率 与 二 级 市 场 利 率 不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
未上市期间市场 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流通受限的股票, 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 通 过 大 宗 交 易 取 得 的 带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等 ( 不 包 括 停 牌 、 新 发 行 未
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 有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或 通 知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 按 协 议 或 合 同 利 率 逐 日 确 认利
息收入。
7、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进行估值。
(4) 其他证券衍生品, 一般以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结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4
算 价 估 值 ; 未 上 市 证 券 衍 生 品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如 成 本 价 不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 则 采
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8、汇率
本 基 金 外 币 资 产 价 值 计 算 中 , 涉 及 港 币 对 人 民 币 汇 率 的 , 应 当 以 基 金 估 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 本 基 金 现 行 估 值 汇 率 不 再 发 布 或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 或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为 公 允、
更 适 合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汇 率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汇 率 , 并 及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若 无 法 取 得 上 述 汇 率 价 格 信 息 时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提 供 的 合 理 公 开 外 汇 市场
交易价格为准。
9、 本基金可以 采用 第三方估值 机构按照上述 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 估值价
格数据 。
10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12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每个 估 值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值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6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7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易结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值 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由于其他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查,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8
十 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 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对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按 照 《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9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对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的计算方法 等有关事项遵循 依照《业务规则》 的相关规定。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0
十 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 交易费用及因基金投资产生的费用等 ;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因投资相关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按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 中第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等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执
行。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2
十 四、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3
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应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资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资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4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指定 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 《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5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销售机构的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权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品 的特有风
险,证监会特殊认定的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
关规定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6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 ) 本 基 金 发 生 涉 及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人 赎 回 等 重 大事
项;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7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招
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资产支持证券 的投资情况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 金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 金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4 、 基 金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书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8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
定,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信
息:
1、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9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0
十六、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国 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股 票 ,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
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1
本基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 如 果 基 金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基 金 资 产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含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香 港 联 合 交 易所
上 市 的 股 票 , 以 下 简 称 “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 ) 、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等 。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标 的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香 港 联 交 所 以 及 银 行 间 市 场 发 行
上市,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
基 金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 由 于 内 地 与 香 港 地 区 交 易 时 间 的 差 异 、 资 金交
收 与 交 易 所 规 则 差 异 等 , 可 能 给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带 来 和 内 地 股 票 不 大 相 同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特 征 。 但 结 合 投 资 比 例 联 合 限 制 、 基 金 投 资 时 严 格 控 制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个
券流动性风险等 措施,港股投资流动性风险可控 。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的 证 券 标 的 , 其 中 部 分 证 券 类 型 标 的 存 在 一 定 的 变 现 困 难。
如 逆 回 购 交 易 、 银 行 存 款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等 , 由 于 难 以 寻 找
到 恰 当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投 资 约 定 有 固 定 的 到 期 时 限 , 在 面 临 变 现 需 求 时 , 卖 出 或 变
现 时 可 能 遭 受 一 定 程 度 损 失 。 另 外 , 对 于 基 金 投 资 于 可 流 通 交 易 量 较 小 的 股 票 ,
当持仓数量占可流通股票数量一定比例时, 会面临有集中度过高、 交易对手不足,
难以卖出变现的风险。
对 于 拟 投 资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通 过 限 制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
的 市 值 比 例 , 限 制 基 金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数 量
比 例 以 及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内 控 措 施 等 , 来 控 制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对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后 , 结 合基
金投资管理策略、 管理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等, 认可基金拟投资的证券标的、
行 业 及 资 产 具 有 一 定 流 动 性 , 可 按 照 合 理 价 值 变 现 , 动 态 应 对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赎回要求,支持基金开放式管理运作。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在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的 前 提 下 ,可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对 赎 回 申
请 等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作 为 特 定 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的 辅 助 措 施 , 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3、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为 保 护 投 资 人 利 益 , 减 小 流 动 性 风 险 对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影 响 , 基 金 合 同 规定
采 取 不 同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 在 某 些 情 景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 行 相 应 的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后 ,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对 赎 回 申 请 等
进 行 适 度 管 理 。 在 赎 回 限 制 的 情 况 消 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正 常 办
理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简 易 程 序 ( 具 体 细 节 可 参 考基
金合同)及对投资者的影响,如下所示: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 出 现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份
额的10%,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
状况、 证 券 流 动 性 风 险 情 况 、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情 况 等 ,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针 对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当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含)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视情况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另 外 , 为 公 平 对 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单 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上述 延期 办理赎回 申请 等 措 施 可 能 会 对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额
产生影响。
(2)基金暂停接受赎回请求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事项,具体包括: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3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 发 生 以 上 事 项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已 确 认 的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具体计算标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确定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上 述 暂 停 赎 回 申 请 等 措 施 可 能 对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额度
及时效性产生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将收取不 低于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受 此 影 响 , 对 于 申 购 后 短 期 内 需
要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 需 注 意 短 期 赎 回 费 的 收 取 , 及 对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可 能
影响。
(4)暂停估值情形。当发生以下事项时,基金暂停估值: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当发生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 一方面投资者所查询到的净值可能不能及时、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4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投 资 的 市 场 价 值 , 另 一 方 面 在 发 生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况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会根据合同约定,视情况暂停接受赎回请求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 出 现 其 他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与 托 管人
协 商 后 , 按 照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相 关 要 求 , 采 取 对 本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 具
体情况的相关说明可能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确定。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 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因此股市、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
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 司基本面和 债券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 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 港股通业务 实施每
日 额 度 限 制 。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开 市 前 时段, 当 日 额 度 使 用 完 毕 的 , 新
增 的 买 单 申 报 将 面 临 失 败 的 风 险 ; 在 联 交 所 持 续 交 易 时 段 或 收 市 竞 价 交 易 时 段 ,
港股通 当 日 额 度 使 用 完 毕 的 , 当 日 本 基 金 将 面 临 不 能 通 过 港 股 通 进 行 买 入 交 易 的
风险。
3、 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
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 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港股通交易日日终,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净 额 换 汇 , 将 换 汇 成 本 按 成 交 金 额 分 摊 至 每
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4、境外市场的风险
(1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政 策 相 关 规 定 投 资 于 香 港 市 场 , 在 市 场 进 入 、 投 资 额 度 、
可 投 资 对 象 、 税 务 政 策 等 方 面 都 有 一 定 的 限 制 , 而 且 此 类 限 制 可 能 会 不 断 调 整 ,
这 些 限 制 因 素 的 变 化 可 能 对 本 基 金 进 入 或 退 出 当 地 市 场 造 成 障 碍 , 从 而 对 投 资 收
益以及正常的 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 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
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5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 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 ,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上下限的限制, 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
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
2)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 据 现 行 的 港 股 通 规 则 , 只 有 沪 港 两 地 或 深 港 两 地 均 为 交 易 日 且 能 够 满 足结
算 安 排 的 交 易 日 才 为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 存 在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不 连 贯 的 情 形 ( 如 内 地 市
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 , 而导致基
金 所 持 的 港 股 组 合 在 后 续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开 市 交 易 中 集 中 体 现 市 场 反 应 而 造 成 其 价
格 波 动 骤 然 增 大 , 进 而 导 致 本 基 金 所 持 港 股 组 合 在 资 产 估 值 上 出 现 波 动 增 大 的 风
险 ; 另 外 , 在 内 地 开 市 香 港 休 市 的 情 形 下 , 港 股 通 不 能 正 常 交 易 , 港 股 不 能 及 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
3) 香港出现台风、 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联交所将可能停
市 , 投 资 者 将 面 临 在 停 市 期 间 无 法 进 行 交 易 的 风 险 ; 出 现 上 交所 或 深 交 所 证券交
易 服 务 公 司 认 定 的 交 易 异 常 情 况 时 , 上 交 所 或 深 交 所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将 可 能 暂
停 提 供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港 股 通 服 务 , 投 资 者 将 面 临 在 暂 停 服 务 期 间 无 法 进 行 港 股 通
交易的风险。
4) 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 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
况 , 所 取 得 的 港 股 通 股 票 以 外 的 联 交 所 上 市 证 券 , 只 能 通 过 港 股 通 卖 出 , 但 不 得
买 入 , 交 易 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因 港 股 通 股 票 权 益 分 派 或 者 转 换 等 情 形 取 得 的 联
交 所 上 市 股 票 的 认 购 权 利 在 联 交 所 上 市 的 , 可 以 通 过 港 股 通 卖 出 , 但 不 得 行 权 ;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 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 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 中国结
算 对 投 资 者 设 定 的 意 愿 征 集 期 比 香 港 结 算 的 征 集 期 稍 早 结 束 ; 投 票 没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 以 投 票 截 止 日 的 持 有 作 为 计 算 基 准 ; 投 票 数 量 超 出 持 有 数 量 的 , 按 照 比 例
分配持有基数。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5、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 融 衍 生 品 是 一 种 金 融 合 约 , 其 价 值 取 决 于 一 种 或 多 种 基 础 资 产 或 指 数 ,其
评 价 主 要 源 自 于 对 挂 钩 资 产 的 价 格 与 价 格 波 动 的 预 期 。 投 资 于 衍 生 品 需 承 受 市 场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6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和 法 律 风 险 等 。 由 于 衍 生 品 通 常 具 有 杠
杆 效 应 , 价 格 波 动 比 标 的 工 具 更 为 剧 烈 , 有 时 候 比 投 资 标 的 资 产 要 承 担 更 高 的 风
险 。 并 且 由 于 衍 生 品 定 价 相 当 复 杂 , 不 适 当 的 估 值 有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损 失 风
险。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 由 于 保 证 金 交 易 具 有 杠 杆 性 ,当
出现不利行情时, 标的资产价格的微小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采 用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 如 果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 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 存
在 一 定 的 违 约 风 险 。 同 时 单 只 债 券 发 行 规 模 较 小 , 且 只 能 通 过 两 大 交 易 所 特 定 渠
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7、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类证券,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
人 发 行 , 且 仅 在 特 定 机 构 投 资 人 范 围 内 流 通 转 让 , 该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较 差 , 且 抵 押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较 差 , 因 此 ,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可 能 给 组 合 资 产 净 值 带 来 一 定 的 风
险。
(五)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7
十七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 , 并
自决议生效后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8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9
十 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 期 货 经 纪 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0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1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资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且
保证投资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2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 期货账 户及其他
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 期货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
账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因 审 计 、 法 律 等 向 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3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4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代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5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 基金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 或变更收费方式;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6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7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 更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7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作出书面答复 ,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 议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8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 或大会通知 载 明 的 其 他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 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项、
第2 款第 (3) 项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到 会 者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9
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0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之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资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表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1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2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3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法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4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5
十九、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317 室
法定代表人:夏英
成立日期:2013 年 3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批 准
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6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 ) 、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中 小 企
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同 业 存 单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管 理 人 在 进 行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等 投 资 前 , 务 必 须 与 托 管 人 就 交 收 结 算 、 核算
估值等业务规则和流程进行沟通确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 股票资产的0-50%;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
例为 股票资产的0-5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
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7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30%;
18.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8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日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但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投资 ;
2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致;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12、24、25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9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行
交 易 , 并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0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格 和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相 关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 避 免 基 金 出 现 流
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
有 ) :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 价 依 据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划 款 账 号 、 划 款 金 额 、 划 款 时 间 文 件 等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
签 订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 协 议 应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 及 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备查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1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约 定 。 开 立 定 期存
款 账 户 时 , 定 期 存 款 账 户 的 户 名 应 与 托 管 账 户 户 名 一 致 , 本 着 便 于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保 管 和 日 常 监 督 核 查 的 原 则 , 存 款 行 应 尽 量 选 择 托 管 账 户 所 在 地 的 分 支 机 构 。
对 于 跨 行 定 期 存 款 投 资 , 管 理 人 必 须 和 存 款 机 构 签 订 定 期 存 款 协 议 , 约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该 协 议 作 为 划 款 指 令 附 件 。 该 协 议 中 必 须 有 如 下 明 确 意 思 表 示 的 条
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 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
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 开 户行、 账号等) , 不得 划入其他任何
账户” 。 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
现 前 述 条 款 的 意 思 表 示 ,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定 期 存 款 投 资 的 划 款 指 令 。 对 于 跨 行 存
款 , 管 理 人 需 提 前 与 托 管 人 就 定 期 存 款 协 议 及 存 单 交 接 流 程 进 行 沟 通 。 除 非 存 款
协 议 中 规 定 存 款 证 实 书 由 存 款 行 保 管 或 存 款 协 议 作 为 存 款 支 取 的 依 据 , 存 单 交 接
原 则 上 采 用 存 款 行 上 门 服 务 的 方 式 。 特 殊 情 况 下 , 采 用 资 产 管 理 人 交 接 存 单 的 方
式 。 在 取 得 存 款 证 实 书 后 , 托 管 人 保 管 证 实 书 正 本 。 托 管 人 对 投 资 后 处 于 托 管 人
实 际 控 制 之 外 的 资 产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跨 行 定 期 存 款 账 户 的 预 留 印 鉴 为 托 管 人 托
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约 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前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相 关 制 度 。 在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合 理 控 制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比 例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严 格 按 照 补 充
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 督和审核。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监督和核查。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2
金 托 管 人 合 理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合 理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一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为。
(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3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
行 存 款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资金账户开户名称为: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资金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金融街丰盛支行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5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券托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协 议 正 本 , 基
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据 相 关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期 货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开立
和管理期货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签 订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 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保 管 的 机 构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6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与 合 同 原件
核 对 一 致 的 加 盖 公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或 复 印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
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
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 值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外 公 布 。 但 基 金 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7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衍 生 工 具 、 以 及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备 付 金 、 应收
款项、其它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人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报 价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未 发 生 影 响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重
大事件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人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对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不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含 同 业 存 单 )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于 含 投 资 人 回 售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回 售 登 记 截 止 日 ( 含 当 日 ) 后 未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8
行 使 回 售 权 的 按 照 长 待 偿 期 所 对 应 的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且 第 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流通受限的股票, 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
开 发 售 股 份 、 通 过 大 宗 交 易 取 得 的 带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等 ( 不 包 括 停 牌 、 新 发 行 未 上
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 有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或 通 知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 按 协 议 或 合 同 利 率 逐 日 确 认利
息收入。
7、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 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进行估值。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9
(4) 其他证券衍生品, 一般以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结
算 价 估 值 ; 未 上 市 证 券 衍 生 品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如 成 本 价 不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 则 采
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8)汇率
本 基 金 外 币 资 产 价 值 计 算 中 , 涉 及 港 币 对 人 民 币 汇 率 的 , 应 当 以 基 金 估 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 本 基 金 现 行 估 值 汇 率 不 再 发 布 或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 或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为 公 允、
更 适 合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汇 率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汇 率 , 并 及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若 无 法 取 得 上 述 汇 率 价 格 信 息 时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提 供 的 合 理 公 开 外 汇 市场
交易价格为准。
(9)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10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11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20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21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22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托 管 人 得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持 有 人 名 册 后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进 行 保 管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23
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编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等 合 理 原 因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协 议 有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和 律 师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24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 这 些 服 务
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有 交 易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 年 度 对 账
单 由 登 记 机 构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2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基金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利 用 销售 网点 为 投资 者提 供 定期 投资 的 服务 。通 过 定期 投资 计 划,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定 期 投 资 计 划 的 有 关 规 则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具体操作详见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五)咨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 息 , 请 拨 打400-00-95526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00-9552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bobbns.com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25
电子信箱:service@bobbns.com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其他销售机构的人
员和服务 。
( 七 )如 本招 募 说明 书存 在 任何 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 解的 内容 , 请通 过上 述 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26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3 季度
报告
2018-10-23
2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
新)摘要
2018-11-16
3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
新)
2018-11-16
4
关 于 中 加 紫 金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8 年底
及2019年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 赎回、 转换等
业务安排的公告
2018-12-26
5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4 季度
报告
2019-01-22
6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暂 停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19-01-30
7
中 加 紫 金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8 年年度报
告摘要
2019-03-28
8
中 加 紫 金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8 年年度报
告
2019-03-28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27
二十 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构的住所 , 投资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bobbns.co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28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中加紫金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