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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300(160615)

鹏华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5月)查看PDF公告

 












鹏 华 沪 深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基 金管理人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 2009 年 1 月 16 日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 会下发的《 关于核准 鹏华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募 集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09]41 号 文)核 准, 进行 募集 ,并 经中国证监 会基金部 2009 年 4 月 3 日基金部函[2009]240 号文件《关 于鹏华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备案确 认的函》确 认合法备案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本基 金基金合同 已于 2009 年4 月3 日 生效,基 金管理人 于该日 起正 式开始对基 金财产进 行运作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 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同。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应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险 ,包 括但不 限于 :市 场风险 、基金 交易 价格与 份额 净 值发生 偏离 的风险 、基金 管理风 险、 流动性 风险、本 基金指 数投 资有关 风险、 技术 风险、 上市交易的 风险及其 他风险等 等。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投 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9 年 4 月 2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9 年3 月 31 日(未经审 计)。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十、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系统 转登记 十一、基金的投资 十二、基金的业绩 十三、基金的财产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九、风险揭示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销 售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 露办 法》)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动 性规定》) 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以 及《鹏华 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 同》(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的 约定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 述了鹏华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LOF)(以下 简称“本基金 ”或 “基金”) 的投资 目标、策略 、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 人投资决策有关 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 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本合同、 《基金合 同》: 《鹏华沪 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同》 及 对本合同的 任何有效 的修订和 补充 2 、中 国: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仅为 《基金 合同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别 行政 区、澳 门特 别 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 3、法律法规 :中国现 时有效并 公布实施 的法律 、行 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 件 4、《基金法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5、《销售办 法》:《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6、《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7、《信息披 露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8、《流动性 规定》: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9、元:中国 法定货币 人民币元 10 、基金或 本基金: 依据《基 金合同》 所募集的 鹏华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LOF ) 11 、招募说 明书:《 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LOF)招募 说明书》 ,即用于 公 开 披露本 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相 关服务机 构、基 金的 募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 基 金份 额的交 易、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赎 回、 基金的 投资 、基 金的业 绩、基 金的 财产、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风 险揭 示、基 金的 终 止与清 算、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基 金托管 协议的内 容摘要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备查 文件 等涉及 本基金 的信 息,供 基金 投资者选择 并决定是 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 申购申请 的文 件,及其定 期的更新 12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 鹏 华 沪 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 协议》及 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13 、发售公 告:《鹏 华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14 、《业务 规则》: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15 、中国证 监会: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6 、银行监 管机构: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或其 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 构 17 、基金管 理人: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18 、基金托 管人: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19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 得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者; 20 、基 金代销 机构 :符 合《销 售办 法》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代 销 业 务资 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订 基金销 售与 服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本基 金发 售、申 购、 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 的代理机 构 21 、销售机 构: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代销 机构 22 、基金销 售网点: 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 金代 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23 、注 册登记 业务 :基 金登记 、存 管、清 算和 交收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 者基金 账 户 管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清 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 利、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等 24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其委 托的 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办理基 金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本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25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受 《基 金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 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持有 人 26 、个人投 资者: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条件可以 投资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27 、机 构投资 者: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在 中国 合法注 册 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政府 有关 部门批 准设立 的并 存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28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符 合《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境内 证券投 资管 理办 法》及 相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于 中国境 内合 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外 的基金 管理机 构 、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 以及其他 资产管理 机构 29 、投 资者: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 总称 30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募 集达 到法律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法定 机构验资 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 案手续, 获得 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 之日 31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 超过 3 个 月的 期限 32 、基金存 续期:《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合法 存续 的不 定期之期间 33 、日/天: 公历日 34 、月:公 历月 35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日 36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理本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等 业务的工作 日 37 、T 日:申 购、赎 回或办理 其他基金 业务的申 请日 38 、T+n 日: 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9 、认购: 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发售: 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销售机 构向投资 者销 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 、申 购:基 金投 资者 根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额 的 行为。本基 金的日常 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开始 办理 42 、赎 回:基 金投 资者 根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卖 出基 金份额 的 行为。本基 金的日常 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开始 办理 43 、销 售服务 费: 指本 基金用 于持 续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费用 ,该 笔费用 从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 中计提, 属于基金 的营运费 用 44 、基 金份额 分类 :本 基金根 据申 购费、 赎回 费及 销售 服务 费收取 方式 的不 同,将 基 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类 别。 在 投资 人申购 时收 取申购 费用 ,并 不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 人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 费用,而 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 份额分设 不同的基 金代码,并 分别公布 基金份额 净值 45 、上 市交易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投 资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的 方 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 为 46 、场 外: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外的 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的场 所。 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回 也称 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 购、场外 赎回 47 、场 内:通 过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内 具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利 用交 易所 开放式 基 金 交易 系统办 理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上市 交易 的场 所。通 过该等 场所 办理基 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赎 回也称为 场内认购 、场内申 购、 场内赎回 48 、日 常交易 :指 场外 申购和 赎回 等场外 基金 交易 ,以 及场 内申购 和赎 回及 上市交 易 等场内基金 交易 49 、巨 额赎回 :在 单个 开放日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 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总 数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 ) 超过上一日 本基金总 份额的 10% 时的情 形 50 、基 金账户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 给投资 者开 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开放式 基金份额 情况的账 户 51 、交 易账户 :各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者开立 的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交 易 所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52 、转 托管: 投资 者将 其持有 的同 一基金 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从某一 交易 账户 转入另 一 交易账户的 业务 53 、注册登 记系统: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 系统 54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 55 、系 统内转 托管 :投 资者将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56 、跨 系统转 登记 :投 资者将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间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57 、基 金转换 :投 资者 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 申请 将其 所持 有的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一 开 放 式基 金(转 出基金 )的 全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任 何其 他开放 式基 金(转入基 金)的基 金份额的 行为 58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投资 者通 过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扣 款 金 额及 扣款方 式,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59 、基 金收益 :基 金投 资所得 的股 票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 证 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 他收益和 因运用基 金财 产带来的成 本或费用 的节约 60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 金所拥 有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本 基金应 收 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 值总和 61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 总值扣除 负债后的 净资 产值 62 、基金资 产估值: 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63 、货 币市场 工具 :现金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大 额存 单;剩 余期 限 在 三百九 十七天 以内(含三 百九十 七天)的债 券;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一年)的债 券回购 ;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中央 银行票 据; 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其他 具有良 好 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64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 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券等 65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 当开放 式基 金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 者, 从而减 少对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 对待 66 、指定媒 体: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67 、不可抗 力:本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 司副总会计 师兼财务 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 总经 理、总经理 、党委书 记,深圳 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 员、副董 事长、行 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 ,党委书 记、董事 、总裁, 经济学博 士, 讲师,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 理 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中 国证监会 处长、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中国 证监会第 六、七届 发审 委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 主任科员、 中共深圳 市委政策 研究室副 处长、深 圳证 券结算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深 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 行政总监 、香港深 业(集团 )有限公 司助 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 控股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中 国高新技 术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行政总裁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裁,国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顾 问。 Massimo Mazzini 先 生,董事 ,经济和 商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 风险管理 和资产 管理 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 总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 官和投资 总监 、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 总监、农 业信贷另 类投资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 委员会委 员、意 大利 欧利盛资本 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 方案部投 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psilon SGR )首席 执行官, 欧利盛资 本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现任意 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 场及业务 发展总监 。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籍 :意大利。 曾在 意大 利多家律 师 事务所担任 律师,先 后在法国 农业信贷 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 方汇理资 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CAAM SGR )法 务部、产 品开发部 ,欧 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 股权部工 作,现在 担任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 秘书兼 任企 业事务部总 经理,欧 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企业服务 部总 经理。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学硕 士 ,高级 会计师, 注册 会计师,国 籍:中国 。历任深 圳 华为技术有 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 理助理、 国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深 圳金地证券 服务部财 务经理、 资金财务 总部高级 经理 、总经理助 理、副总 经理、人 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 理等职务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财 务负责人、 资金财务 总部总经 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 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 事,法学 博士,国 籍:中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中 国人民大 学 副教授,现 任中国人 民大学法 学院教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 殊津贴专 家,兼任 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 学研究会 副会长、 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 和法 制委员会委 员 。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 科,国籍 :中国。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秘书 、编辑, 甘 肃省委研究 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副 主任,中 央金 融工作委员 会研究室 主任,中 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 局)主任 (局长) 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 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监事长兼 党委副书 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 理硕士, 国籍:中 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 责贷款管理 和运营, 项目涉及 制造业、 能源、电 信、 跨国并购;2007 年加 入 曼达林 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现任曼 达林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执行 合伙 人。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研究 生学历, 国籍:中 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正 大财务公 司 工作,曾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监事, 现任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 监事,本 科学历, 国籍:中 国。曾任 国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 金财务部 会 计、上海营 业部财务 科副科长 、资金财 务部财务 科副 经理、资金 财务部资 金科经理 、资金 财务部主任 会计师兼 科经理、 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 助理 、资金财务 总部副总 经理等, 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 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兼资 金运 营部总经 理、 融资融券部 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 生,监事 ,工商管 理学士, 国籍 :意大利。 先后在米 兰军医院 出 纳部、税务 师事务所 、菲亚特 汽车发动 机和变速 器平 台管控管理 团队工作 、圣保罗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 部、圣保 罗财富管 理企业管 控部 工作、曾任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财务管理 和投 资经理,现 任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 责人 。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北 京市金杜( 深圳)律 师事务所 律 师;2011 年7 月加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监 察稽核部法 务主管, 现任监察 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 郝文高先生 ,职工监 事,大专 学历,国 籍:中国 。历 任深圳奥尊 电脑有限 公司证券 基 金事业部副 经理、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 务部 总监;2011 年 7 月加 盟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登记 结算部总 经理。 刘嵚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 硕士,国 籍:中国 。历 任毕马威( 中国)管 理顾问公 司 咨询顾问,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副 总经 理;2014 年10 月加 入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首 席市场官兼 市场发展 部、北京 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 司副总会计 师兼财务 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 总经 理、总经理 、党委书 记,深圳 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 员、副董 事长、行 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 ,党委书 记、董事 、总裁, 经济学博 士, 讲师,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 理 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中 国证监会 处长、南 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经 理、中国 证监会第 六、七届 发审 委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高阳先生,党委 副书记、副 总裁,特许 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 士,国籍: 中国 。 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 限公司经 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博时价 值增长基 金基金经 理、固 定收益部总 经理、基 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金裕隆 基金 经理、股票 投资部总 经理,现 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 、副总裁 。 邢彪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 硕士、法 学硕士, 国籍 :中国。历 任中国人 民大学校 办 科员,中国 证监会办 公厅副处 级秘书, 全国社保 基金 理事会证券 投资部处 长、股权 资 产部 (实业投资 部)副主 任,并于2014 年至 2015 年 期间 担任中国证 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 审委专 职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 部监察稽核 经理,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 核部 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职工 监事、督察 长,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苏波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博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深圳经济特 区证券公 司研究所 副 所长、投资 部经理,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渠道 服务 二部总监助 理,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助理, 鹏 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总裁助理、 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职工 监事,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永杰先生 ,纪委书 记,督察 长,法学 硕士,国 籍: 中国。历任 中共中央 办公厅秘 书 局干部,中 国证监会 办公厅新 闻处干部 、秘书处 副处 级秘书、发 行监管部 副处长、 人事教 育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纪委 书记、督察 长。 韩亚庆先生 ,副总经 理,经济 学硕士。 国籍:中 国。 历任国家开 发银行资 金局主任 科 员,全国社 保基金理 事会投资 部副调研 员,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 益部基金 经理、固定收益部 总监,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张羽翔先生 ,国籍中 国,工学 硕士,12 年证券基 金从 业经验。曾 任招商银 行软件中 心 ( 原深圳市融 博技术公 司)数据 分析师;2011 年 3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监察 稽核部资深 金融工程 师、量化 及衍生品 投资部资 深量 化研究员, 先后从事 金融工程 、量化 研究等工作 。2015 年09 月担 任鹏华上 证民企 50ETF 基金基金经 理,2015 年09 月 担任鹏华 上证民企 50ETF 联接 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06 月至2018 年 05 月担 任鹏 华新丝路 分级基 金基金经理 ,2016 年07 月担 任鹏华高 铁分级基 金基 金经理,2016 年09 月担任鹏 华沪深 300 指数(LOF) 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09 月担任鹏 华中证 500 指数(LOF )基金 基金经理 , 2016 年 11 月 担任鹏 华一带一 路分级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11 月 担任鹏华 新能源分 级基金 基金经理,2018 年 04 月担任 鹏华创业 板分级基 金基 金经理,2018 年04 月担任鹏 华互联网 分级基金基 金经理,2018 年 05 月至2018 年 08 月担 任鹏华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基金 基金经 理,2018 年05 月担 任鹏华香 港中小企 业指数(LOF) 基金基金经 理,2018 年05 月 担任鹏 华钢铁分级 基金基金 经理。张 羽翔先生 具备基金 从业 资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5 年 09 月 担任鹏 华上证民 企 50ETF 基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09 月 担任鹏 华上证民 企 50ETF 联接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5 月 担任鹏华 新丝路分 级基 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7 月 担任鹏 华高铁分 级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09 月 担任鹏 华中证 500 指数(LOF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1 月 担任鹏 华一带一 路分级基 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 11 月 担任鹏 华新能源 分级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04 月 担任鹏 华创业板 分级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04 月 担任鹏 华互联网 分级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05 月至 2018 年 08 月 担任鹏华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基金基 金经理 2018 年 05 月 担任鹏 华香港中 小企业指 数(LOF) 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05 月 担任鹏 华钢铁分 级基金基 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2009 年 04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杨靖先生 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09 月














王咏辉先 生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总裁。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 副书记、 副总 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韩亚庆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梁浩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 ,鹏 华新兴产业 混合、鹏 华研究精 选 混合、鹏华 创新驱动 混合基金 经理。 赵强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 配置与基 金投 资部 FOF 投 资副总监 。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 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本基金 合同其 他当 事人的合法 权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规 则, 利用对 敲、 倒仓 等非 法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 市 场秩序; (11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 人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 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力争以合 理 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 原则:基金 管理人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法 规、规章和 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涵 盖基金管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 个环节,不 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的制定 应当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和基金管 理人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 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 风险控制与 合规审计委 员会,主要 负责制定基金管 理人风险控 制战略 和控制政策 、协调突 发重大风 险等事项 。 (2)公司督察长 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业 务环节合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 督检查,组 织、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定期召 开全体中层 及以上管理 人员会议对 各类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和 防范 , 对业务过程 中潜在和 存在的风 险进行通 报、讨论 ,并 及时采取防 范和控制 措施。 (4)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部 门的风险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 ,定期不定 期对业 务 部门 内部控 制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国 家法 律、法 规 及 其他 规定的 执行情 况进 行检查 ,并 适时提出整 改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 公司“全面 风险管理、 全员风险控 制”的理念,公 司每个员工 均负有 一 线风 险控制 职责, 负责 把公司 的风险 控制 理念和 措施 落实 到每一 个业务 环节 当中, 并负 有把业务过 程中发现 的风险隐 患或风险 问题及时 进行 报告、反馈 的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过不 断健全法人 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 ,力争 从 源头 上杜绝 不正当 关联 交易、 利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法权益 。 (2)管理层牢固 树立了内控 优先的风险 管理理念, 并着力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 识 ,营造 浓厚 的风险 管理文 化氛围 ,保 证全体 员工及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规 和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公司依据自 身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括 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体系及内 部控制制度 :自成立来,公 司不断完善 内控组 织 架构 、控制 程序、 控制 措施以 及控制 职责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体 系。通 过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制度进 行修订和 更新,公 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不断 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 项管理制度 和业务规章 :公司建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 会计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等 基本 管理制 度以 及 包括 岗位设 置、岗 位职 责、操 作流程 手册 在内的 业务 流程 、规章 等,从 基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流程上 进行风险 控制。 (6)建立了岗位 分离、相互 制衡的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置上采 取了严格的 分离制 度 ,实 现了基 金投资 与交 易、交 易与清 算、 公司会 计与 基金 会计等 业务岗 位的 分离制 度, 形成了不同 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 衡机制, 从岗位设 置上 减少和防范 操作及操 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位责 任制使每位员工 都能明确自 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险管 理系统:公 司通过建立 风险评估、 预警、报告、控 制以及监督 程序, 并 经过 适当的 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评 估、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金 运作 有关的 风险, 通过 明晰的 报告 渠道 ,对风 险问题 进行 层层 监 督、 管理、控制 ,使部门 和管理层 即时把握 风险状况 并及 时、快速作 出风险控 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 监督控制系 统:公司启 用了恒生交 易系统以及自行 开发的投资 指标监 控 系统 等计算 机辅助 控制 系统, 对投资 比例 限制、 “禁 止买 入股票 名单” 、交 叉交易 等方 面进行电子 化控制, 有效地防 止了运作 风险和操 守风 险。 (10) 不断强 化投 资纪 律,严 格实 施股票 库制 度: 公司 不断 强化投 资纪 律, 加强集 体 决 策机 制,各 基金的 行业 配置比 例、基 金经 理个股 授权 、基 准仓位 等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定 。同 时,公 司建立 了严 格的股 票库制 度、 禁止和 限制 投资 股票制 度,并 由研 究小 组 负责 维 护, 所有股 票投资 必须 完全从 股票库 中选 择。公 司还 建立 了契约 风险评 估制 度,定 期对 各基金遵守 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 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的责 任 ;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和 公司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 体系和内部 控制制 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 明 (二 )主要人员情 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中 国工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共 有员 工 202 人,平 均年龄 33 岁,95% 以上员工拥 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 历,高管 人员均拥 有研 究生以上学 历或高级 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 者,中国 工商银行 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体系 、规 范 的管 理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队 ,严 格履 行资产 托管人 职责 ,为境 内外 广 大投 资者、 金融资 产管 理机构 和企业 客户 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 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 立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丰 富、 最成 熟的产 品线。 拥有 包括证 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 产、保险资 产、社会保 障基金、基 本 养老保险、企业 年金基金、QFII 资产 、 QDII 资产、股 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证券公司 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 贷 资产证券 化、基金 公司特定 客户资产 管理 、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 的 托管 产品体 系,同 时在 国内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可以 为各类 客户 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 务。截至 2018 年 12 月,中 国工 商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 资基金 923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五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资 》、美 国《环 球金 融》、 内地《 证券 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等境 内外 权威财 经媒 体评选的 64 项 最佳托管 银行大奖 ;是获得 奖项最多 的国内托管 银行,优 良的服务 品质获得 国内外金融 领域的持 续认可和 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 地位。 这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 务拓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的做 法是 分不开 的。资 产托 管部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工 作,在 积极 拓展各 项托 管 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精 心培 育内 控文化 ,完善 风险 控制机 制, 强 化业务项 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 工作来做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 通过 评估组织内 部控制和 安全措施 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 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年 度化、常 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 段。


1 、内部风险控 制目标


保 证业 务运作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强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 的经营 思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范 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完 整; 维护 持有人 的权益 ;保 障资产 托管 业务安全、 有效、稳 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


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内 部风 险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 国工 商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计 局)、 资产托 管部 内设风 险控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业 务处室 共同组 成 。 总 行稽 核监察 部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管 理政 策,对 各业 务部 门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门负 责稽核 监察 工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处 ,配备 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 ,在 总经理 的直接 领导 下,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独 立行使 稽核 监 察职 权。 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 施。


3 、内部风险控 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 当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 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 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都 必须有相应的规 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 营活动必须 在发生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 录;按照“ 内控优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 )审慎性 原则。 各项业务经 营活动必须 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保 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 根据国家政 策、法律 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改 完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 行托管人职 责的管理 部门;直接操作 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 须 相对 独立, 适当分 离; 内控制 度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内 控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部 门。


4 、内部风险控 制措施实 施


(1 )严格的隔离制 度。资产托 管业务与传 统业务实 行严格分离,建 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 责 、科 学的业 务流程 、详 细的操 作手册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一 系列规 章制 度,并 采取 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环 境独 立、 人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网络独 立。


(2 )高层检查。主 管行领导与 部门高级管 理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务政 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 和 管理 者,要 求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和 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制目标 方面的进 展,并根 据检查情 况提出内 部控 制措施,督 促职能管 理部门改 进。


(3 )人事控制。资 产托管部严 格落实岗位 责任制, 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 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道控 制防 线,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励 机制 ,树 立“以 人为本 ”的 内控文 化, 增 强员 工的责 任心和 荣誉 感,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定 期、 定向的 业务 与职业道德 培训、签 订承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险 防范 与控制理念 。


(4 )经营控制。资 产托管部通 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开展各 种业务营销 活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稽核 监察、风 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 管理,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检 查、 监控, 指导 业务 部门进 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 施,排查 风险 隐患 。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作区 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传 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 应。资产托 管业务建立 专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制 定了基于数 据、应 用 、操 作、环 境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 织员 工定期 演练。 为使 演练更 加接 近 实战 ,资产 托管部 不断 提高演 练标准 ,从 最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随机 演 练”。 从演 练结果 看,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能 力在发生 灾难的 情况 下两个 小时内 恢复业 务。


5 、资产托管部 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置专职 稽核监察部 门,配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 理的直 接 领导 下,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程 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托 管业 务健康 、稳 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需要 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 参与, 只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有 效。资 产托管 部实 施全员 风险 管 理, 将风险 控制责 任落 实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每 位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 风险 负责, 通过建 立纵 向双人 制、横 向多 部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 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 制度。资产 托管部十分 重视内控 制度的建设,一 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 和 控制 的理念 和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制 度建 设和工 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努 力, 资产托 管部已 经建 立了一 整套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门 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形成 各个业 务环 节之间 的相 互制约机制 。


(4 )内部风险控制 始终是托管 部工作重点 之一,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 等地位。资 产托管 业 务是 商业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别 强调规 范运 作,一 直将 建 立一 个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范 和控制 体 系 作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 的快 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况 不断出 现, 资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险 管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要的位 置,视风 险防范和 控制为托 管业务生 存和 发展的生命 线。


(五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和 有关 基金 法规 的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 投 资范 围和投 资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例 、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基金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 查,其中对 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 监督和核 查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后六 个月开始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或有 关基金 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确认 。在 限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 机构 (1)直销机 构 1)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 圆圆 3)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集 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武汉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3305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其他销售 机构 (1)银行销 售机构 1)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张 喆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东 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甲 2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陈 泾渭 客户服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杭州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杭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5)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董 金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江苏江南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蒋 娇 客户服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7)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 淮区中华 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 淮区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客户服务电 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8)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王 菁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9)洛阳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李 亚洁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10 )南京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 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1 )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2 )平安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张 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3 )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唐 苑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4 )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5 )厦门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湖滨 北路 101 号商业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湖滨 北路 101 号商业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刘 冬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8-8888 网址: www.xmccb.com 16 )兴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 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刘 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7 )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8 )浙江民 泰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台 州市温岭 市三星大 道 1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台 州市温岭 市三星大 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联系人:刘 兴龙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21 网址:www.mintaibank.com 19 )浙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沈 崟杰 客户服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0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刘 秀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1 )中国光 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 中国光大中 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 中国光大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穆 欣欣 客户服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2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3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4 )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邱 泽滨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25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陈 洪源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6 )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7 )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迟 卓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证券公 司销售机 构 1)爱建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王 冠昌 客户服务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2)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4)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静 客户服务电 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5)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201 、501、502 、1103、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嘉华国 际商务中 心 201 、501、502 、1103、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陶 志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6)长城国瑞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 17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深田 路 46 号 深田国际 大厦 20F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邱 震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7)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 :曹宏 联系人:金 夏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8)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9)大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 同市城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 区长治路 世贸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0 )第一创 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1 )东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安 岩岩 客户服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2 )东方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吴 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3 ) 东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户服务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4 )东莞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中 心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代) 联系人:李 荣 客户服务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5 )东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 晓 客户服务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6 )东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汤 漫川 客户服务电 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17 )方正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江中 路二段 36 号 华远华中 心 4 、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盘 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8 )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何 耀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9 )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 埔区中新 广州知识 城腾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马场 路 26 号 广发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0 )广州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梁 微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1 )国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 静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2 )国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牛 孟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3 )国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贾 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4 )国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金 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祁 昊 客户服务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5 )国融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 治区呼和 浩特市武 川县腾飞 大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 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郭 一非 客户服务电 话:95385 网址:http://www.grzq.com 26 )国盛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凤 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 行南昌分 行营业大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凤 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 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占 文驰 客户服务电 话:0791-222111 网址:www.gszq.com 27 )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28 )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9 )国元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安徽 省合肥市 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 安徽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国元证 券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米 硕 客户服务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0 )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赵 洋洋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1 )红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刘 晓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2 )华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范 超 客户服务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3 )华宝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胡 星煜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4 )华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 楼区温泉 街道五四 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088 号 招商 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王 虹 客户服务电 话:95547( 福建 省外电信 、联通用 户暂加 拨 0593-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35 )华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 区拉萨市 柳梧新区 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 B 栋 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林立 联系人:胡 倩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6 )华龙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 财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范 坤 客户服务电 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37 )华融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孙 燕波 客户服务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38 )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 证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9 )华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40 )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客户服务电 话:95323/4001099918 (全国 )/029-68918888 (西安) 网址:www.cfsc.com.cn 41 )江海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姜 志伟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2 )金元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马 贤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43 )开源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客户服务电 话:95325/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44 )联讯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江 北东江三 路 55 号 广播电视 新闻 中心西面一 层大堂和 三、四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 2002 号中广 核大 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彭 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45 )民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韩 秀萍 客户服务电 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46 )南京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王 万君 客户服务电 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7 )平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周 一涵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8 )山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客户服务电 话:95573/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9 )上海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50 )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1 )世纪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招商 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招商 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王 雯 客户服务电 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52 )首创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 115 号 德胜尚 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 115 号 德胜尚 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刘 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53 )天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 2 号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夏 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54 )万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3 号 高德 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甘 蕾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5 )五矿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马 国栋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6 )西部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7 )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周 青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58 )湘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李 欣 客户服务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59 )新时代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客户服务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60 )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61 )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兴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乔 琳雪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62 )银泰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 光大银行大 厦1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 光大银行大 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黄冰 联系人:林 文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05-505/0755-28810131 网址:www.ytzq.net 63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64 )浙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杭大路 1 号黄 龙世纪 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 干区五星 路 201 号浙商证 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陈 姗姗 客户服务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65 )中国国 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代) 联系人:杨 涵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6 )中国民 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胡 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7 )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8 )中国中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9 )中航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 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 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何 志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70 )中山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林炳城 联系人:罗 艺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71 )中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花 园石桥路 66 号东 亚银行金 融大 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2 )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3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4 )中信证 券(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3)期货公 司销售机 构 1)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 街 11-B ,名 义层 11-A ,8-B4 ,9- 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 芸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 销售机构 1)北京百度 百盈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百度大 厦 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 法定代表人 :梁志祥 联系人:王 笑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055-9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2)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戚 晓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3)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联系人:侯 仁凤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王 晓晓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5)北京肯特 瑞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 18 号院京 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韩 锦星 客户服务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6)北京新浪 仓石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海淀区 东北旺西路 中关村软件 园二 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 市海淀区 东北旺西路 中关村软件 园二 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吴 翠 客户服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7)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 厦 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马 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海银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刘 晖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 扬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0 )蚂蚁( 杭州)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1 )南京苏 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王 锋 客户服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2 )诺亚正 行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朱 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3 )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客户服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4 )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王 诗玙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5 )上海华 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联系人:仲 秋玥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6 )上海基 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 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488 号太 平金融 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吴 鸿飞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7 )上海利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陆 家嘴软 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陈 孜明 客户服务电 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8 )上海陆 金所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陈 铭洲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9 )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0 )上海万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明路 1500 号万得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徐 亚丹 客户服务电 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1 )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民田 路 178 号华融 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文 雯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22 )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街道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 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邓 爱萍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3 )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 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谭 磊 客户服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24 )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路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5 )众升财 富(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6 )珠海盈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 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 敏嫦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要 求,根 据实 情,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 本基金或变 更上述代 销机构, 并及时公 告。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资 格且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风 险控制要求 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具体名 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及其他相关 业务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 亦清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 市德恒律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十二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丽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十二层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徐 芳 经办律师: 陈静茹、 苏文静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领 展企业广 场 2 座 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会计师 :许康玮 、陈熹 六、 基金的募集与 基金合同生 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09]41 号 文批准募集 发售。募集 期从 2009 年 3 月 2 日起到 3 月 27 日 止, 共募集 1,994,133,345.09 份基金 份额, 募集户数为 37,556 户。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存续期 间为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09 年4 月 3 日 正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形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 基金 根据申 购费 、赎 回费及 销售 服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 别 。在投 资人 申购时 收取申 购费用 ,并 不从本 类别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 基金份 额 , 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 人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 用,而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相关费率的 设置及费率水平 在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 告中列示。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 。A 类基 金份额通过 场外和场 内两种方 式申 购 ,并 在交易 所 上市 交易 (场内 份额上 市交 易,场 外份 额不 上市交 易),A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可 进行跨 系统转 登记 ;C 类 基金份 额通 过场外 方式 申购 ,不在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除经 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告 ,C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不 能进行跨 系统转 登记 。由于 基金费 用的不 同 ,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 并公 告基金份额 净值。 投资者可自 行选择申 购的基金 份额类别 。 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根据 基金实 际运 作情 况,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可以 增加本 基金新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或 者停 止现有 基金份 额类 别的销 售等, 此 项 调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须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提前 公告。





七、 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本 基金 为上市 契约 型开 放式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投 资者 可以 通过上 市交 易、 场外申 购 赎 回、场 内申购赎 回三种 方式, 实现基金 份额的 日常交 易。C 类 基金份 额不上 市交易, 也 不开设场内 申购、赎 回的方式 ,投资者 只能通过 场外 方式申购与 赎回 C 类基 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有 关规定,申 请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上 市交 易。如无特 别说明, 本节约定 仅适用于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 金上市后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 算系 统中的 基金份 额可 直接在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中的 基金 份 额可通 过办 理跨系 统转登 记业务 将基 金份额 转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再 上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已于 2009 年 5 月 8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投资者 可在 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使 用相 应深圳 证券账 户通 过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位 的营 业网点 报盘 买入和卖出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具体详见 基金管理 人于 2009 年 5 月 5 日发布 的《鹏华 沪深 3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 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 规则 》及相关规 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规 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 基金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 系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 同时揭示基 金前一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时, 本基金应 暂停上市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连续 20 个工作 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 份额连 续 20 个工 作日低于2 亿份;


(3)违反国 家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 监会决 定暂 停本基金上 市;


(4)深圳证 券交易所 认为须暂 停上市的 其他情 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 除后,基金管 理人可向深 圳证券交易 所提出恢复上市 申请;经深 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 后, 可恢复 本基金上 市。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 应终止上 市交易: (1)自暂停 上市之日 起半年内 未能消除 暂停上 市原 因的; (2)基金合 同终止;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上市 ; (4)深圳证 券交易所 认为须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况。 发 生上 述终止 上市 情形 时,由 证券 交易所 终止 其上 市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报经 中国证 监 会备案后终 止本基金 的上市, 并在至少 一种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刊 登终止上 市公告。 ( 八) 相关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等 相关规 定 内容进 行调 整的,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相 应予以 修改 ,并 按照新 规定 执行, 且此项 修改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九 )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基 金 , 若 将 来 条 件 许 可 , 而 本 基 金 采 取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ETF ) 模式 有利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采取 适当 的程 序使本 基 金 采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模式进行交易, 但应提前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基金份额的场 外申购、转 换与赎回 本 章内 容仅适 用于 本基 金的场 外申 购、转 换和 赎回 业务 。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的 基 金 份额 可直接 办理场 外申 购、转 换与赎 回等 场外基 金业 务; 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的 A 类基金 份额可通 过办理跨系 统转登记 业务将基 金份 额转登记到注 册登记系 统中,再 办理 场 外申购 、转换与 赎回等 场外基 金业务。 除经基 金管理 人另行 公告,C 类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不能通过跨 系统转登 记将基金 份额转登 记到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中 。 (一)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办理 的场所 1、本基金管 理人设在 深圳、北 京、上海 、武汉 和广 州的直销中 心; 2、中国工商 银行的指 定网点以 及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 其他代销机 构营业网 点; 3、本基金管 理人的基 金网上交 易系统( 具体业 务规 则与说明参 见相关公 告)。 具 体销 售网点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本招 募说明 书或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等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 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增 减基金 销售机 构或 办理本 基金 申购 、转换 与赎回 的场 所,并 予以 公告。 (二)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申 购、 转换和 赎回 的开 放日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日(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时 除 外) ,投资 者应当 在开 放日办 理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在招 募说 明书中载明 或另行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不 在开 放日 之外的 日期 或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转换 或赎 回,投 资 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转 换或 者赎 回申请 的,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转换或赎回 价格为下 次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转换 或赎 回时间所在 开放日的 价格。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 购、转换和 赎回时间 进行调整 ,但此项 调整应在 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 公告。 2、申购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9 年5 月8 日起开 始办理场 外日常 申购 业务。 3、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9 年5 月8 日起开 始办理场 外日常 赎回 业务。 4、转换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9 年5 月8 日起开 始办理场 外日常 转换 业务。 5、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的 开始时 间 本基金于2009 年5 月8 日开通 了指定代 销机构 的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 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的 相关 费率 、业 务规 则等内 容详 见本 公司发 布 的相关公告 。 6、基金管理人如 果对申购、 转换或赎回 时间进行调 整,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在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体上 公告。 (三)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转换和赎 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 份额转换和 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转换 和赎回以份 额申 请 。 3、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认购、 申购 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4、仅在转出的基 金正常开放 赎回,以及 转入的基金 正常开放申购的 前提下,方 可实现 投 资者 的转换 申请。 基金 转换后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 将自转 入的基 金份 额被确 认之 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5、办理基金转换 业务时,基 金份额持有 人转出、转 入基金份额只能 在同一销售 机构进 行 ,且 办理基 金转换 业务 的代理 销售机 构须 同时具 备拟 转出 基金及 拟转入 基金 的合法 授权 代理资格, 并开通了 相应的基 金转换业 务。 6、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转 出其账户内 鹏华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转 入本 基金时,注 册登记机 构将自动 结转投资 者待支付 的收 益。 7、基金份额在转 换成功之日 起,按照注 册登记机构 最新的业务规则 计算转入部 分基金 份额的持有 期间,并 按转入基 金的费率 计收管理 费、 托管费等相 关基金费 用。 8、当日的申 购、转换 和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时间 以内撤销 。 9、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 下 调整 上述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四)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 金投 资者必 须根 据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销 售 机构提出申 购、转换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 基金时须按 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转换 、赎 回 申请 时,其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否 则所提 交的 申购、 转换 或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申购、转 换与赎回 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 理的申请,正 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 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在 T +2 日后(包 括该日) 投资者应向 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购 与赎 回 的成 交情况 ,否 则,由 此产 生的 投资者 任何损 失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申购申 请。申购 的确认以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基 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转 换与赎回 款项支付 的方式与 时间 申 购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 成功 或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者 账户 。该退 回款 项产 生的利 息等损 失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转 换以 份额申 请, 投资 者转换 申请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将根 据转 换结 果对投 资 者的权益做 出相应转 换。 投资者 T 日赎回 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 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 日)内将 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 账户。在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五)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 购金 额限制。 2、投资者通过销 售机构场外 申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 费)。 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 中心场外 申购本基 金,首次 最低 金额为 50 万元 ,追加申 购单笔最 低金 额为 1 万元(通 过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网 上交易系统 申购本基金暂不 受此限制) 。各销售机 构 可根 据业务 情况设 置高 于或等 于本公 司设 定的上 述单 笔申 购最低 金额, 如果 销售机 构业 务 规则 规定的 最低 单笔申 购金 额高于 10 元人 民币,以 销售 机构的 规定 为准。 投资 者办 理 相关业务时 ,请遵循 销售机构 的具体业 务规定。 3、转换的最 低份额为 2 份基金份 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 转换 。 单笔转换申 请不受转 入基金最 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 4、场外账户最低 余额为 0.01 份基金份 额,若某笔 转换或赎回将导 致投资者在销 售机 构托管的单 只基金份 额余额不 足 0.01 份时 ,该笔转 换或赎回业 务应包括 账户内全 部基金份 额,否则, 剩余部分 的基金份 额将被强 制转换或 赎回 。 5、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6、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 述对申购的 金额、 转 换的份 额和 赎回的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 生效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 家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六)场外申购份额、转换份额与赎回 金额的计算公 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申购当 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 值 例如,某投 资者(非 养老金客 户)投 资 5,000 元申 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对应 费率 为 1.2%,假 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128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5,000/ (1+1.2% )=4,940.71 元 申购费用=5,000 -4,940.71 =59.29 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 =4,380.06 份 即:某投资 者(非养 老金客户 )投资 5,000 元申购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 则可得到4,380.06 份 A 类基金份额 。 2、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 算 转换公式如 下: 转出金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当日该 类基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金赎 回手续费 =转出份 额×转出 净值×转 出基 金赎回手续 费率 补差费(外 扣)=( 转出金额 -转出基 金赎回手 续费 )×补差费 率/(1+ 补差费率 ) 转换费用= 转出 基金 赎回手续 费+补差 费 转入金额= 转出金额 -转换费 用 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 当日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3、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如:某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10,000 份基 金份额一 年后(未满 2 年)决定赎回 ,对应的 赎回费率 为 0.25% ,假 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148 元 ,则 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 =28.7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28.70 =11,451.30 元 即: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一年 后(未 满 2 年 )赎回 , 假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 的净赎回 金额为 11,451.30 元。 4、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 监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告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5、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以 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 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6、转换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本 基金 的转换 所得 份额 由实际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的转 出金 额在扣 除相 应的 转换费 用 后 ,除 以转入 基金当 日的 该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后确定 。转 入份 额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7、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 回金 额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以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应 的 费用,赎回金额 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七)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 成功后,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 记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含 该日)后 有权赎回 该部 分基金份额 。 投资者赎回基金 成功后,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 记手续。 投资人转换基金 成功后,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理权益 转换的注册登 记手 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 该日)后有 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或就 该部分基金 份额再行办 理转换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但 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 者的合法权 益,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 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暂 停或拒绝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证券交易 场所在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产净 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4、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可暂 停申 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某笔申 购; 6、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7、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的,申购 款项将相应 退还投资者 。 发生上述第 1、2 、3、4、7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的 转入申请 按同样的 方式 处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除 非出 现如下 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者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 回款 项; 2、证券交易 场所依法 决定临时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因市场剧 烈波动或 其他原因 而出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 难; 4、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将足 额支 付;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的, 可延 期支付 部分赎 回款 项,按 每个 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 处理 办法在后续 开放日予 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 述第(3 )款 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 支付赎回款 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暂 停基 金的赎 回,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登 暂 停赎回公告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的 转出申请 按同样的 方式 处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时,即 认为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延赎 回。 1) 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 赎回 申请可 能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 于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 期予以 办理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照 其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总 份额的 比例 ,确定 该单 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当 日办 理的赎 回份额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办 理部 分予以 撤销外 ,延 迟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 日的 价格。 依照上 述规 定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 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 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在 当日存在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 申请(“大 额赎回申请人 ”)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 。 对 其他 赎回申 请人 (“小 额赎 回申请 人” )和大 额赎回 申请人 10%以 内的赎 回申请 在当 日 根 据前述 “(1 )全 额赎回 ”或 “(2 )部 分顺延 赎回” 的约定 方式 办理, 在仍可 接受赎 回 申 请的 范围内 对大 额赎回 申请 人超过 10% 的赎 回申请按 比例 确认。 对当 日未予 确认 的赎 回 申 请进 行延期 办理。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 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取 消赎回 的,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选择延 期赎 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赎 回申请 将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 申 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 日的 该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 推。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 4)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巨 额赎回并 顺延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 2 日 内通过指 定 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的 公司 网站或 代销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同时 以邮寄 、传 真或《 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 方式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并说 明有关处理 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的 转出申请 按同样的 方式 处理。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并 公布 最近 一个开 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 赎回 的公告 ,并在 重新 开始办 理申购 或赎 回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作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 金 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至少一家 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 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 重新开放转 换的公告 按同样的 方式处理 。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 交易 过户是 指不 采用 申购、 赎回 等基金 交 易 方式 ,将 一定 数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 规则从某一 投资者基 金账户转 移到另一 投资者基 金账 户的行为。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 理继承 、捐 赠、司 法强 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 况 下的 非交易 过户。 其中 ,“继 承”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 继承 人继承 ;“捐 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会团 体的情 形; “司法 执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划 转的主 体应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持有本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受 理上述情 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 ,其 他销售机构 不得办理 该项业务 。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业 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办理 。 (十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 记 机构 认可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益 一并 冻结,被冻 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 配与支付 。


九、 基金份额的场 内申购与赎 回 本章内容仅 适用于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办 理的场内 申购 和 赎回 业务。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可 直接 办理场 内申购 、赎 回业务 ;登 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中 的基 金份额 可通过 办理 跨系统 转登 记业 务将基 金份额 转登 记到证 券登 记结算系统 中,再办 理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 (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 有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且符合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风险 控制 要求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 位(具体名 单见本基 金相关业 务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 资者 通过场 内申 购、 赎回应 使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立 的 人 民币 普通股 票账户 或证 券投资 基金账 户( 账户开 立的 具体 事项参 见本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认购开户相 关内容) 。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申 购和 赎回的 开放 日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时 除 外 ), 投资者 应当在 开放 日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为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 基 金管 理人不 在开 放日 之外的 日期 或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场内申 购或 赎回 ,投资 人 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出 申购 或者赎 回申 请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赎回 价格 为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赎 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 的价 格。 2、申购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9 年5 月8 日起开 始办理场 内日常 申购 业务。 3、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9 年5 月8 日起开 始办理场 内日常 赎回 业务。 4、本基金场内暂 时未开通基 金间的转换 业务,若届 时开通的,本基 金管理人将 及时公 告。 5、场内申购 费率自 2015 年9 月21 日起进 行调整, 调整后费率 如下表。 场内赎回 的相 关费率、业 务规则等 内容详 见 2009 年 5 月 5 日刊登 的《鹏华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LOF)关于 开放申购 、赎回、 转换和定 期定额 业务 的公告》。 基金场内申 购费率: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500 万 0 M≥500 万


按笔收取, 每笔 1000 元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原 则,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 A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 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申购 和赎回 申报单位以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规定为准 。 3、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可 以在当日交 易结束时间 前撤销,在当日 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 下 调整 上述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 金投 资人需 遵循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场内申 购赎 回相 关业 务规 则,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资者 在申购本基 金时须按业 务办理单位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 资者在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其账户 内必 须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回 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 理的申请,正 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 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在 T +2 日后(包 括该日) 投资者应向 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购 与赎 回的成 交情况 ,否 则,由 此产 生的 投资者 任何损 失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业 务办 理单位 对申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业 务办 理单位 确 实接收到申 购申请。 申购的确 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或无 效,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由 此产 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 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 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 日)内将 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 账户。在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 过业务办 理单位场 内申购本 基金, 单笔 最低申购金 额为 1,000 元。 2、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可根据市场 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限 制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 2 日内至 少在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 体上刊登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3、申购份额、余 额的处理方 式:基金份 额份数保留 到整数位,小数 点后部分将 以现金 形式直接退 还给投资 人。 4、赎回金额的处 理方式:本 基金的赎回 金额由赎回 份额乘以赎回申 请当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扣除 赎回 费用后 确定。 赎回金 额计 量单位 为人民币 元,赎 回金 额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误差产 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5、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 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七)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 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整数 位, 整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份额 对应的 资金 返还 至投资 者 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 资者通过 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申 购费率 为 0%, 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25 元 ,则其申购 手续费、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及返还的资 金余额为 : 净申购金额 =10,000/ (1+0% )=10000 元 申购手续费 =10,000 -10000 =0 元 申购份额=10000/1.025 =9756.09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 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 申购所得份 额为 9,756 份 ,整数位后 小数部 分的申购份 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 给投资者 。具体计 算公 式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9756 ×1.025=9,999.90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99.90 -0=0.1 元 即: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从 场内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 得到 A 类基金 份额 9,756 份,退款0.1 元。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回 费用赎回 金额计 算结 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例如:某投 资者从场 内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 有期为 1 个月 ,对应 赎回费率为 0.5% ,假 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148 元 ,则其可 得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投资者 从深圳证 券交易所 场内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 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48 元, 则可得到 的净赎回 金额为 11,422.60 元。 (八)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 基金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的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业务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 理。 ( 九) 办理本 基金 份额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应遵 守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业务 规则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深圳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 则有新的规定, 将按新规定执行。 ( 十) 有关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暂 停赎 回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基 金的 转换、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及基 金的 冻结与 解冻等 请参 见基 金合同 中关 于“基 金份额 的场 外申 购和赎回”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有 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十、 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 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 基金 的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记 的原 则。场 外认 购或 申购 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 记系统持有 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 下;场内 认购、申 购或 上市交易买 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 记在 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持 有人 证券账 户下。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中 的基金 份额 既可以 在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 易, 也可以 直接申 请场 内赎回 。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可 申请场外赎 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是指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 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席位 )之 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基金 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 构(网点) 时,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 管。 3、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 上市交易或 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 位(席位 )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 系统内转托 管。 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 基金 代销机构的 业务规则 。 (三)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 转登 记 是指持有 人将持有 的 A 类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之间进 行转登记 的行为。


2 、跨系统 转登记 仅适用于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具体 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 定办理。 如日 后 C 类基金份额 开通跨系统 转登记的 ,基金管 理人将另 行公告。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金 采用指 数化 投资 方式, 追求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之 间的跟 踪 误差最小化,力 争将日平均跟 踪误差控制 在 0.35% 以 内,以实现对沪 深 300 指数 的有效跟 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 资 于沪深 300 指 数的成份股及 其备 选成份股(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此外,为更好的 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 将少量投资于 非沪深 300 成 份股、新股 (首次发行 或增发等) 以及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它金融 工具。 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本基 金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调整 上述 投资 比例, 或 将股指期货 等金融衍 生品纳入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 指数为沪 深 300 指 数。 如果沪深 300 指数被停 止编制 及发布, 或沪深 300 指数由其他 指数替代 (单纯更 名除 外),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 等重大变更 导致沪深 300 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标的指 数或证券市 场 上出 现其他 代表性 更强 ,更合 适投资 的指 数作为 本基 金的 标的指 数,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 据审 慎性原 则,在 充分 考虑持 有人利 益的 前提下 ,更 换本 基金的 标的指 数和 投资对 象; 并依据市场 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指数 的相关性 等诸 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 标的指数 。 本 基金 由于上 述原 因变 更标的 指数 和投资 对象 ,需 履行 适当 程序,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媒体上 公告。 (四)投资理念 投资指数基 金,就是 投 资中国 经济发展 的未来。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 式指数投资方 法,按照成 份股在沪 深 300 指数中 的基准权重构 建指数 化投资组合 ,并根据 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 变化 进行相应调 整。 当 预期 成份股 发生 调整 和成份 股发 生配股 、增 发、 分红 等行 为时, 或因 基金 的申购 和 赎 回等 对本基 金跟踪 标的 指数的 效果可 能带 来影响 时, 或因 某些特 殊情况 导致 流动性 不足 时 ,或 其他原 因导致 无法 有效复 制和跟 踪标 的指数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投资 组合管 理进 行 适当 变通和 调整, 并辅 之以金 融衍生 产品 投资管 理等 ,使 跟踪误 差控制 在限 定的范 围之 内。 1、资产配置 策略 为 实现 紧密 跟踪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目 标, 本基 金将以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90%的资 产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在 正 常市场情况下本 基金将采用 完全复制法 , 严 格按 目标指 数的成 份股 权重构 建组合 ,少 数特殊 情况 下本 基金将 配合使 用优 化方法 作为 补充,以保 证对标的 指数的有 效跟踪。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通 过指数复制法 进行被动式 指数化投资 ,根据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 的基 准权重构建 股票投资 组合,并 根据成份 股及其权 重的 变动而进行 相应调整 。 (1)股票 投资组合 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 内,将按照沪 深 300 指 数各成份股 的基准权重对其 逐步买入,在 力求 跟 踪误差 最小 化的前 提下, 本基金 可采 取适当 方法,以 降低买 入成 本。当 遇到成 份股停 牌 、 流 动性 不足等 其他市 场因 素而无 法依指 数权 重购买 某成 份股 及预期 标的指 数的 成份股 即将 调 整或 其他影 响指数 复制 的因素 时,本 基金 可以根 据市 场情 况,结 合研究 分析 ,对基 金资 产进行适当 调整,以 期在规定 的风险承 受限度之 内, 尽量缩小跟 踪误差。 (2)股票 投资组合 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 股票投资组合 将根据沪 深 300 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 的变动而进行 相应 调 整, 本基金 还将根 据法 律法规 中的投 资比 例限制 、申 购赎 回变动 情况、 新股 增发因 素等 变 化, 对其进 行适时 调整 ,以保 证基金 净值 增长率 与基 准指 数间的 高度正 相关 和跟踪 误差 最 小化 。基金 管理人 将对 成份股 的流动 性进 行分析 ,如 发现 流动性 欠佳的 个股 将可能 采用 合 理方 法寻求 替代。 由于 受到各 项持股 比例 限制, 基金 可能 不能按 照成份 股权 重持有 成份 股,基金将 会采用合 理方法寻 求替代。 ① 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 数的调整 规则和备 选股票的 预期,对 股票 投资组合及 时进行调 整。 ② 不定期调 整 当 成份 股发生 增发 、配 股、分 红等 情况而 影响 成份 股在 指数 中权重 的行 为时 ,本基 金 将根据各成 份股的权 重变化及 时调整股 票投资组 合; 根据本基金 的申购和 赎回情况 ,对股票 投资组合 进行 调整,从而 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成份 股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因 其它 特殊 原因发 生 相 应变 化的, 本基金 可以 对投资 组合管 理进 行适当 变通 和调 整,并 辅之以 金融 衍生产 品投 资管理等, 最终使跟 踪误差控 制在限定 的范围之 内; 根 据法 律法规 中针 对基 金投资 比例 的相关 规定 ,当 基金 投资 组合中 按标 的指 数权重 投 资 的股 票资产 比例或 个股 比例超 过规定 限制 时,本 基金 将对 其进行 实时调 整, 并相应 对其 他资产或个 股进行微 调,以保 证基金合 法规范运 作。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根据流 动性 管理 的需要 , 选 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进行 配置 。本基 金 债 券投 资组合 将采用 自上 而下的 投资策 略, 根据宏 观经 济分 析、资 金面动 向分 析等判 断未 来利率变化 ,并利用 债券定价 技术,进 行个券选 择。 (六)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方法


本基金采用以完 全复制为目标 的指数跟踪 方法,原则 上按照成份股在 沪深 300 指 数中 的 基准 权重构 建股票 投资 组合。 在发生 以下 情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将 对资产 组合 进行适 当变 通和调整, 使跟踪误 差控制在 限定的范 围内:


1、因受成份股股 票停牌限制 、股票流动 性等其他市 场因素的影响或 因受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等合 规因素限 制,使基 金管理 人 无法依据 指数 购买某成份 股;


2、预期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发 生新增、剔 除或成份股 发生配股、增发 、分红等行 为,或 因公司行为 导致指数 权重发生 变化;


3、其他可能 影响指数 复制的因 素,如基 金分红 、大 额申购或赎 回等。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等的相 关规定 ; (2)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场 走势; (3)标的指 数的编制 方法及其 变更。 2.投资决策程序 (1)本基金管理 人实行投资 决策委员会 领导下的基 金经理团队制。 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 责 制定 基金投 资方面 的整 体投资 计划与 投资 原则; 决 定 有关 指数重 大调整 的应 对决策 、其 他 重大 组合调 整决策 以及 重大的 单项投 资决 策;基 金经 理根 据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决策 ,负 责投资组合 的构建、 调整和日 常管理等 工作; (2)基金经 理根据沪 深 300 指数 成份股名 单及权重 ,考虑本基 金资产规 模及需保 留现 金比例等因 素,拟定 本基金指 数化投资 的初始方 案; (3)基金经理根 据实际交易 情况、申购 赎回情况、 对跟踪误差的监 控结果、风 险绩效 小 组风 险绩效 评估报 告和 监察稽 核部风 险监 控和评 估结 果, 采用相 应的投 资策 略、优 化方 法对投资组 合进行动 态调整; (4)基金经理在 目标指数成 份股定期调 整信息公布 前一个 月内,根 据对调整方 案的分 析 预测 以及成 份股调 整对 股价影 响的分 析, 决定采 取提 前调 整还是 事后调 整的 策略, 增持 可 能进 入目标 指数的 股票 ,剔除 可能被 调整 出目标 指数 的股 票,并 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提交 报告,经投 资决策委 员会批准 后方可进 行; (5)如出于更好 跟踪标的指 数的目的需 要投资于股 票期权、股指期 货等金融衍 生工具 的 ,基 金经理 应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提交 报告 ,说明 进行 上述 投资的 目的、 投资 价值金 额、 可能产生的 风险以及 相应控制 措施等内 容,经投 资决 策委员会批 准后方可 进行; (6)交易室 根据基金 经理下达 的交易指 令制定 交易 策略,完成 具体证券 品 种的交 易; (7) 风险 绩效小 组根据 市场 变化定 期和 不定期 对基金 进行 投资绩 效评 估,并 提供 相关 绩效评估报 告; (8)监察稽核部 对投资计划 在合规性方 面的执行情 况的执行进行日 常监督和实 时风险 控制; (9)本基金管理 人在确保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 提下有权根据市 场环境变化 和实际 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程 序,并予 以公告。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所 申报的金额 不得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 不得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2)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 金合 同》关于 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和 投资比例 的约定; (3)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4)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5)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规定的 其它投 资限 制。 《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基 金 不受上述限 制。 除 上述 第(3)、 (4 )条外 ,由 于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或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内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标 准。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 沪深300 指 数收益率 ×95% +银 行同业存 款利率 ×5% 本基金为沪 深 300 指 数基金, 以沪深 300 指数作 为业 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选 择 我国 A 股市场 规模较大 、 流动 性较强、 基本面良 好 的 300 家上市 公司的股 票作为 样本股, 充分反映了 A 股市场的 行业代 表性,描 述了沪深 A 股市场的总 体趋势, 同时该指 数还具有 指 数编 制方法 透明、 样本 股调整 规则清 晰等 特征, 是目 前市 场上较 有影响 力的 股票投 资业 绩比较基准 。 本基金充分 考虑本基 金各资产 投资比例 要求从而 构建 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 如 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的 股票指 数时, 本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 属于采 用指 数化 操作的 股票 型基金 ,其 预期 的风 险和 收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债券基金、 混合型基 金,为证 券投资基 金中的较 高风 险、较高收 益品种。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本 基金也可 以开展相 应的 融券业务。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于 2019 年 4 月18 日复 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净 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 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报告中财 务资料未 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33,966,226.19 94.50


其中:股票


433,966,226.19 94.5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 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 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 回购的买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 算备付金合 计


24,403,965.16 5.31 8


其他资产


867,014.45 0.19 9


合计


459,237,205.8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 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 组合(指数 投资部分)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 业


1,424,475.00 0.31 B


采矿业


14,019,250.26 3.07 C


制造业


175,343,956.09 38.37 D


电力、热力 、燃 气及水生产 和供 应业


10,775,781.61 2.36 E


建筑业


14,755,085.81 3.23 F


批发和零售 业


6,892,579.32 1.51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业


13,372,453.18 2.93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技术 服务 17,114,043.19 3.74 业


J


金融业


148,306,141.60 32.45 K


房地产业


21,278,839.17 4.66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 业


5,029,164.32 1.10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 服务业


347,134.00 0.08 N


水利、环境 和公 共设施管理 业


1,033,694.79 0.23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2,410,898.60 0.53 R


文化、体育 和娱 乐业


1,354,780.00 0.30 S


综合


- -


合计


433,458,276.94 94.85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 组合(积极 投资部分)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40,703.31 0.07 D


电力、热力 、燃 气及水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技术 服务 业


32,902.94 0.01 J


金融业


134,343.00 0.0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 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07,949.25 0.1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 股票投资组 合


注: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388,885 29,983,033.50 6.56 2 600519


贵州茅 台 17,947 15,326,558.53 3.35 3 600036


招商银 行 370,255 12,559,049.60 2.75 4 000651


格力电 器 172,706 8,153,450.26 1.78 5 601166


兴业银 行 447,452 8,130,202.84 1.78 6 000333


美的集 团 166,536 8,115,299.28 1.78 7 600030


中信证 券 282,501 7,000,374.78 1.53 8 000858


五 粮 液 69,680 6,619,600.00 1.45 9 600887


伊利股 份 218,187 6,351,423.57 1.39 10 600276


恒瑞医 药 95,011 6,215,619.62 1.36 (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002958


青农商行 17,700 134,343.00 0.03 2 300762


上海瀚讯 1,233 82,475.37 0.02 3 300765


新诺威 1,412 74,821.88 0.02 4 603379


三美股份 2,052 66,546.36 0.01 5 002951


金时科技 1,675 57,653.50 0.0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注:无。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无。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股指期 货投 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股 指期货投 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 有发行主体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 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规 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78,574.72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250.32 5


应收申购款


783,189.4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67,014.4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 券。 (5)报告期末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的 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指数投 资前十名 股票中不 存在 流通受限情 况。 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 允


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


说明


1 603379 三美股份 66,546.36 0.01 新股未上市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 本基金 A 类份额 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的投 资业绩与同 期基准的比较如 下表所示( 本报告 中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净 值 增长 率 1 净 值 增长 率 标准差 2 业 绩 比较 基 准收益率 3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率 标 准差 4 1-3 2-4 2009 年 04 月 03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1.11% 1.75% 36.80% 1.87% -5.69% -0.12% 2010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2.63% 1.51% -11.77% 1.50% -0.86% 0.01% 2011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3.60% 1.24% -23.83% 1.23% 0.23% 0.01% 2012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8.38% 1.22% 7.30% 1.22% 1.08% 0.00% 2013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5.64% 1.35% -7.14% 1.32% 1.50% 0.03% 2014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51.87% 1.18% 48.71% 1.15% 3.16% 0.03% 2015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7.02% 2.49% 5.72% 2.36% 1.30% 0.13% 2016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6.12% 1.39% -10.61% 1.33% 4.49% 0.06% 2017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4.64% 0.62% 20.65% 0.60% 3.99% 0.02%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2.48% 1.26% -24.10% 1.27% 1.62% -0.01% 2019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9 年 03 月 31 日 26.77% 1.47% 27.07% 1.48% -0.30% -0.0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019 年 03 月 31 日 67.27% 1.47% 49.81% 1.44% 17.46% 0.03%


本基金 C 类份额 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的投 资业绩与同 期基准的比较如 下表所示( 本报告 中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净 值 增长 率 1 净 值 增长 率 标准差 2 业 绩 比较 基 准收益率 3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率 标 准差 4 1-3 2-4 2019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9 年 03 月 31 日 22.10% 1.57% 20.42% 1.60% 1.68% -0.0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019 年 03 月 31 日 22.10% 1.57% 20.42% 1.60% 1.68% -0.03%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债 券的 应计 利息和 基 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 其构成主要 有: 1、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 利息; 2、清算备付 金及其应 计利息; 3、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 的保证金 及其应收 利息; 4、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 款; 5、应收申购 款; 6、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7、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和应 计利息; 8、权证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9、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10 、其他资 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金 以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资 金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 户用 于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券 账户 、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银行间 债券 托 管账 户并报 中国人 民银 行备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代销机构和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 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 产 的管理 、运用 或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财 产。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和基金 代销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相 互抵 消;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 。


十四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资 产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 保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 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份 额净值, 是计算 基金 申购与 赎回价 格的基 础。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 金日 常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 以 书面 形式加 密传真 至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 间、程 序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理 人传 真的 书面估 值结 果 上加 盖业务 公章 返回给基金 管理人; 月末、年 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 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 票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 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股 权,从配股 除权日起到 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 高于配 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 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 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 7、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 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因 此,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以公布 。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 入。当基 金估值 出 现 影响 基金份 额净值 的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纠 正, 并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当 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当估值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登 记机 构、 或代理 销 售 机构 、或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差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承 担赔 偿责任。 上 述差 错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 服的不可 抗力情况 ,按 下列有关不 可抗力的 约定处理 。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错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则 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 错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 额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除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资产的 损失,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出 现过错 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 并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 行 确认; (5)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估值 ; 4、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 十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 金收 益包括 :基 金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票据 投资收 益、 买卖证 券差 价、 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 他收入。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计 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 金净 收益为 基金 收益扣 除按 照有关 国家 规定可 以在基 金收 益中扣 除的 费用后 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6 次,每次 分 配比例不得 低于可分 配收益的30%;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分红 或将 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 转为对应 类别 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 资;若投 资者不 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场 内认 购、申 购和 上市 交易的 基金 份额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投 资者 不能 选择其 他 的 分红 方式, 具体权 益分 配程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 3、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 净亏损, 则不进行 收益分 配; 4、基金当年 收益应先 弥补上一 年度亏损 后,才 可进 行当年收益 分配; 5、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 不能低 于面值 ; 6、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份额 之间由于 收取费用 不同将导致 在可供分 配利润上 有 所 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 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 权;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分 配时 间、分 配 数额、分配 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承担 。 十六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销售 服务费;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75%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 ×0.7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5%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 延。 3、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销 售服务费 ,C 类基金 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2% 。 本 基金 销售服 务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的 销售 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度报告中 对该项费 用的列支 情况作专 项说明。 销售 服务费计提 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 ×0.2% ÷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 金份额前 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每 日计 算,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 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 付。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 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 -9 项费用 ,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按费 用实 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收取申 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该类 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 费,以下 申购费用 内容仅适 用于A 类基金份额 。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应在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财 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销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费用。 本 基金 对通过 直销 柜台 申购的 养老 金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他 投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 的 补充 养老基 金,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基 金、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社 会保障 基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 划以及 集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经 养老 基金监 管部 门认 可的新 的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 理人 可在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时或 发布临 时公 告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户 范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 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 客户外的 其他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特 定申购费 率如下表 : 申购金额 M ( 元) 特定申购费 率 M<100 万 0.6% 100 万≤ M <250 万 0.6% 250 万≤ M <500 万 0.4%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场外 申购费率 如下 表: 申购金额 M ( 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 <250 万 0.8% 250 万≤ M <500 万 0.4%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场内 申购费率 自 2015 年9 月 21 日起进行 调整 ,调整后费 率如下表 :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500 万 0 M≥500 万


按笔收取,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 分别计算。 2、转换费 本基金目前 仅可办理 场外转换 业务,场 内暂未开 通基 金间转换业 务。 具体转换费 率、计算 公式及转 换业务规 则详见基 金管 理人发布的 相关公告 。 3、赎回费: 1)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 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场 外赎回费 率按持有 期限递减 ,具体费率 如下: 持有期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场 内赎回费 率按持有 期限递减 ,具体费率 如下: 持有期限(Y) 场内赎回费率 Y <7 天 1.5% Y ≥7 天 0.5%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 用在投资 者赎回本 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 金的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 由赎回申 请人承担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 持 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 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 财产,75% 用于支付 市场推广 、注 册登记费和 其他手续 费。 2)C 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 费率 本基金C 类 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 率随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 额期限的增 加而减少 。 本基金C 类 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如下表: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 Y ≥7 日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 用在投资 者赎回本 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 金的 C 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用由 赎回申请 人承担。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 ,并将 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 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不 收取赎回 费。 4、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转换 费率、赎回 费率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确定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 ,可 以根据 《基 金 合同 》的相 关约定 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 站公告。 5、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 律规则的 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围 、特 定行业 、特 定职 业的投 资者以 及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电 话交 易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申购费 率、基金 赎回费率 和基金转 换费率。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 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 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 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五)费用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 率。 调 高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费 率,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 调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率等费 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十七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 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媒 介 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招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信息披露 办法》、基 金合同编制并已 于 2009 年 2 月 26 日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 金管理人 将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 明。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 公告内容的截止 日为每 6 个 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 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 登载 在各 自网站 上。( 具体 详见基 金管 理人于 2009 年 2 月 26 日 公告的《 鹏华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合 同》及 《鹏华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 )托管 协议 》。 3、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具 体详见基金 管理人于 2009 年 2 月26 日公告的 《鹏华 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LOF)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 4、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本基金管理 人已于 2009 年4 月4 日刊登了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本基金基 金合 同 于2009 年4 月3 日 生效。 5、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具体详 见基 金管理 人于 2009 年 5 月5 日公告 的《鹏华 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 6、基金资 产净值公 告、基金 份额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公告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 人网站上。 7、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 料。 8、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 两种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半年 度报告 和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险 分 析等。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障 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金 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 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 的特有风险 。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11 )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 费、销售 服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 )更换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 (21 )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 )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 本基金 发生 涉及基 金申 购、赎 回事 项调整 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27 )基金 管理人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进 行估值; (28 )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 (29 )基金 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或终止 上市; (30 )调整 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 (31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10 、澄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1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核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 人应 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方式等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召 集人应 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 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 内容 应当一致。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十九 、风险揭示 本 基金 属于股 票型 基金 ,其预 期的 风险和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债券 基金 、混合 型 基 金, 为证券 投资基 金中 的较高 风险、 较高 收益品 种。 面临 的主要 风险有 市场 风险、 基金 交 易价格 与份 额净值 发生偏 离的风 险、 管理风 险、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指 数投资 有关风 险 、 技术风险、 上市交易 的风险及 其他风险 等。 (一)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 回报与股 票市场平 均回报偏 离的风 险


标 的指 数并不 能完 全代 表整个 股票 市场。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平均回 报率 与整 个股票 市 场的平均回 报率可能 存在偏离 。


2、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 险


尽 管可 能性很 小, 但根 据基金 合同 规定, 如出 现变 更标 的指 数的情 形, 本基 金将变 更 标 的指 数。基 于原标 的指 数的投 资政策 将会 改变, 投资 组合 将随之 调整, 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征将与新 的标的指 数保持一 致,投资 者须承担 此项 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 本。


3、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 险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的 价格 可能受 到政 治因素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经 营状 况、 投资者 心 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动 ,导 致指数 波动 ,从 而使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如货 币政策、财 政政策、行业政 策、地区发 展政策 及股权分置 改革与非 流通股流 通政策等 )发生变 化, 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而 产生风险 。 (2)经济周期风 险。随经济 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证 券市场的收益水 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资于 债券与上 市公司的 股票,收 益水平也 会随 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会 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益率 的变动。利 率直接 影 响着 债券的 价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票 ,其 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 响。 (4)上市公司经 营风险。上 市公司的经 营好坏受多 种因素影响,如 管理能力、 财务状 况 、市 场前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等 ,这 些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利 发生变 化。 如果基 金所 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使 基金 投资收益下 降。虽然 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 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 不能完全 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 润将主要通 过现金形式 来分配,而现金 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 益下 降。 (二)基金 投资组合 回报与标 的指数回 报偏离的 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使基金 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与标的指 数的 收益率发生 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 调整成份股 或变更编制 方法,使本 基金在相应的组 合调整中产 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 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发生 配股、增发 等行为导致 成份股在标的指 数中的权重 发生变 化,使本基 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 跟踪偏离 度和 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 金红利、新 股市值配售 收益将导致 基金收益率超过 标的指数收 益率, 产生正的跟 踪偏离度 。


4、由于成份股停 牌、摘牌或 流动性差等 原因使本基 金无法及时调整 投资组合或 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 生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 过程中的证 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 管理费和托管费 的存在,使 基金投 资组合与标 的指数产 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 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 化投资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 能力,例如跟踪 指数的水平 、技术 手 段、 买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都会对 本基 金的收 益产 生影 响,从 而影响 本基 金对标 的指 数的跟踪程 度。


7、其他因素产生 的偏离。如 因受到最低 买入股数的 限制,基金投资 组合中个别 股票的 持 有比 例与标 的指数 中该 股票的 权重可 能不 完全相 同; 因缺 乏卖空 、对冲 机制 及其他 工具 造 成的 指数跟 踪成本 较大 ;因基 金申购 与赎 回带来 的现 金变 动;因 指数 发 布机 构指数 编制 错误等,由 此产生跟 踪偏离度 与跟踪误 差。


(三)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 离的风险 本 基金 在证券 交易 所的交 易价 格可能 不同 于份额 净值, 从而 产生 折价或 者溢价 的情 况, 虽 然基金 的份 额净值 反映基 金投资 组合 的资产 状况, 但 是交易 价格 受到很 多因素 的影响, 比 如中国的经 济情况、 投资人对 于中国股 市的信心 以及 本基金的供 需情况等 。 (四)管理风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技 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 占有和 对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因 此,本 基金 的 收益 水平与 本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相 关性较 大。 因此本 基金 可能因为基 金管理人 的因素而 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 (五)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 属于开 放式 基金 ,在基 金的 所有开 放日 ,基 金管 理人 都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 购 和赎 回。不 断变化 的申 购和赎 回,尤 其是 发生大 额申 购和 赎回时 ,即使 市场 行情没 有发 生 显著 变化的 趋势, 本基 金也要 进行股 票买 卖。然 而, 市场 的流动 性是变 化的 ,不同 时间段 、不 同的股 票,其 流动 性都各 不相同 。如 果市场 流动 性较 差,导 致本基 金无 法顺利 买进 或 卖出 股票, 或者必 须付 出较高 成本才 能买 进或卖 出股 票, 这样, 就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风 险:


当 发生 巨额申 购时 ,本 基金由 于不 能顺利 买进 股票 ,使 得本 基金的 持仓 比例 被动地 发 生 变化, 可能 导致行 情上涨 时不能 实现 预期的 投资收益 目标, 影响 本基金 的最终 投资业 绩;


当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如 果市场 流动 性较差 ,本 基金 为了 兑现 持有人 的赎 回, 必须以 较 高的代价卖 出股票, 从而影响 本基金的 投资业绩 。 1、 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 投 资人 具体请 参见 基金 合同“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申 购与 赎回 ”和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 ” 和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详细 了解本基 金的申购 以及赎回 安排。


在 本基 金发生 流动 性风 险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综合 利用 备用 的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以 减 少或 应对基 金的流 动性 风险, 投资者 可能 面临赎 回申 请被 暂停接 受、赎 回款 项被延 缓支 付 、被 收取短 期赎回 费、 基金估 值被暂 停、 基金采 用摆 动定 价等风 险。投 资者 应该了 解自 身的流动性 偏好,并 评估是否 与本基金 的流动性 风险 匹配。 2、 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一只股 票型基金,主 要投资于沪 深 300 指 数的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 投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本基 金的标的 指 数为沪深 300 指数, 该指数 是中证指 数 有限 公司所 开发的 重要 宽基指 数中的 一只 ,综合 反映 沪深 证券市 场内大 市值 公司的 整体 状况,标的 指数一般 情况下具 有较好的 流动性。 3、 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已 建立 内部巨 额赎 回应对 机制 ,对基 金巨额 赎回 情况进 行严 格的事 前监 测、 事 中管 控与事 后评估 。当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需要根 据实际 情况 进行流 动性 评 估, 确认是 否可以 接受 所有赎 回申请 。当 发现现 金类 资产 不足以 支付赎 回款 项时, 需充 分 评估 基金组 合资产 变现 能力、 投资比 例 变 动与基 金单 位份 额净值 波动的 基础 上,审 慎接 受 、确 认赎回 申请,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巨 额赎回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部分 顺延赎 回或暂 停赎 回。同 时, 如 本基 金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单个开 放日 申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管理 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 办理赎 回申 请的措施。 4、 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开 放式 基金要 随时 应对 投资人 的赎 回,如 果基 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变 成现 金, 或者变 现 为 现金 时对基 金净值 产生 不利的 影响, 都会 影响基 金运 作和 收益水 平。尤 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时,如 果基金资 产变现能 力差,可 能会产生 基金 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 致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将根据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综合 运用各 类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具 ,对 赎回申 请等进 行适 度调整 ,作 为特 定情形 下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的辅助 措施, 包括 但不限 于延期 办理 巨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收 取短期 赎回费 、暂停 基金 估值、 摆动定价 机制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措 施 。 基 金管 理人实 施前述 备用 流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时, 投资 者可 能面临 无法及 时赎 回、无 法全 部赎回、或 赎回成本 相对较高 的风险。 (六)技术风险 当 计算 机、通 讯系 统、 交易网 络等 技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 网络 支持出 现异 常情 况,可 能 导 致基 金日常 的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时 限完 成、注 册登 记系 统瘫痪 、核算 系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产生净 值、基金 的投资交 易指令无 法及时传 输等 风险。 (七)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 基金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且符合 上市 交易条 件后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 交易。 由 于上市期间可能 因信息披露 导致基金停 牌,投资人 在 停牌期间不能买 卖基金,产生 风险;同 时 ,可 能因上 市后交 易对 手不足 导致基 金流 动性风 险; 另外 ,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份 额转 向 场外 交易后 导致场 内的 基金份 额或持 有人 数不满 足上 市条 件时, 本基金 存在 暂停上 市或 终止上市的 可能。 (八)其他风险 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等机 构无 法正常 工 作,从而有 影响基金 的申购和 赎回按正 常时限完 成的 风险。


二十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自 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 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统 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3、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5、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合 同 》 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 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义 务 基 金投 资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 者自 取得依 据《基 金合 同》募 集的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 签 章或签 字为必要 条件 。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 法权益。 (1)根据《基金 法》、《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 )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于: 1) 遵守《 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3) 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合法权益的 活动; 5 ) 返还 在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因任 何原因 ,自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及 代销机 构处 获 得的不当得 利; 6)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2、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义务 (1)根据《基金 法》、《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基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基 金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费 用 ; 4)销售基金 份额; 5)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 了《基 金 合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8)选择、委 托、更换 基金代销 机构,对 基金代 销机 构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拒 绝或暂停 受理 申购与赎回 申请;


12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业务 规则 》,决 定 和调整除调 高管理费 率和托管 费率之外 的基金相 关费 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3 )依 照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4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


15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16 )选 择、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17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 代销机构违 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 协 议及 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者的利 益;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 )编制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 格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 保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 督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 基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 承担 责任; 但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到损 失, 而基金 管理 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 情况下 ,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第三 方追偿; 23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 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26 )建 立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3、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义务 (1)根据《基金 法》、《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财 产 ;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收 入 ; 3)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 法律 法规行 为,对 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 深圳 分 公司开设证 券账户; 5)以基金托 管人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负责 基金投 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 算; 7)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8)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 9)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 限于: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财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 )对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 )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按 照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 )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决定;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 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基 金合同》 ;


2)更换基金 管理人;


3)更换基金 托管人;


4)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除外 );


5)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或 销售 服务费;


6)变更基金 类别;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围 或策略(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1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 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2)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 4)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 下,增加或减少 份额类别, 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规 则; 5)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 6)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 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7)除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 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行 召集。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5)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 有人会议的 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


3、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人 应于会议召 开前 40 天,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应 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和会议 形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形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4)授权委托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 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 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2)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通 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 的截 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结 果。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开 会 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表 决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利登 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 公证机 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见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 4 )上 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 意 见 的代 理人, 同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 规定, 并与基 金登 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并 且委 托人 出具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符 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5、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 事内 容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需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 少 35 天前 提交召集 人并由 召集 人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 集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 合条件的应 当在大会 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 召集 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 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 召集人对于 提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合 上述 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 行解 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 召集人可以 对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问 题做出决定。如 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 合 并表 决,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可 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并 按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利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 的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除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 发出召 开会 议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下 列第七 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 产生一 名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 或主 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 议召 集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身份 证号码 、住 所地址 、持有 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等事 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形成决 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 二以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 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 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 出席 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 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 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 限 。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 以公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 会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8、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 人 网站 上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 构、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 力。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


1、《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以下变 更《基金 合同》的 事项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1)更换基金 管理人;


2)更换基金 托管人;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除外 ); 4)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或 销售 服务费; 5)变更基金 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围 或策略(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 外);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8)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程序; 9)终止《基 金合同》 ; 10 )其他可 能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事项。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2)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 4)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 下,增加或减少 份额类别, 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规 则; 5)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 6)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 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7)除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2)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 执行,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 体公告。 2、《基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仲 裁地点 为北 京,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本 基金 合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代 理人和 注 册 登记 机构的 办公场 所查 阅,并 同时刊 登在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供 投资者 查阅 。投资 者也 可 在支 付工本 费后在 合理 的时间 内获得 基金 合同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但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为准。 二十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 基金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31 号 注册资本: 1.5 亿元 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募 集基金以 及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 )66106912 传真:(010 )66106904 联系人:蒋 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 准设 立机关 和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关于 中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中 央银 行职能 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办 理人 民币 存款、 贷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 现 、转 贴现、 各类汇 兑业 务;代 理资金 清算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代 理销 售业务 ;代 理 发行 、代理 承销、 代理 兑付政 府债券 ;代 收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 算业务 (银 证转账); 保险兼业 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08 年9 月4 日);代理政 策性银行 、外国政 府 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务 ;发 行金融 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 投 资基 金、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 企业年 金受 托管理 服务 ;年 金账户 管理服 务; 开放式 基金 的 注册 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服 务;组 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 款;外 币兑换 ;出 口托收 及进 口 代收 ;外汇 票据承 兑和 贴现; 外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股 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银 行卡 业务; 电话 银 行、 网上银 行、手 机银 行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 于沪深 300 指 数的成份股及 其备 选成份股(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此外,为更好的 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 将少量投资于 非沪深 300 成 份股、新股 (首次发行 或增发等) 以及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它金融 工具。 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本基 金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调整 上述 投资 比例, 或 将股指期货 等金融衍 生品纳入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 1)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基 金的投资资 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 于沪深 300 指 数的成份股及 其备 选成份股(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此 外,为更好的 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 将少量投资于 非沪深 300 成 份股、新股 (首次发行 或增发等) 以及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它金融 工具。 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本基 金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调整 上述 投资 比例, 或 将股指期货 等金融衍 生品纳入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 因 基金 规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素 导致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合 理 的期限内调 整基金的 投资组合 ,以符合 上述比例 限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本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围。 2)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a、本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所申 报的金额不 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 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 得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 量; b、本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 资范围 和投 资比例的约 定; c、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 不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d、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e、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 它投资 限制 。 《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基 金 不受上述限 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和检查 自本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法规允许 的基金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除上述 c、d 条 外,由于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合 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原因导 致 的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 ,不 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规 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 出现可预见 资产规模大幅 变动的情况 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 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 对措 施,便于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督 。 4)本基金可以根 据届时有效 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 的规定进行融资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本基金也 可以开展 相应的融 券业务。 5)相关法律 、法规或 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 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4)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单 及其更 新 , 加 盖公 章并书 面提交 ,并 确保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完 整性、 全面 性。基 金管 理 人有 责任保 管真实 、完 整、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单 ,并 负责 及时更 新该名 单。 名单变 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 行回函确认 已知名单的 变 更。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规 进行 关联交 易, 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 生,若 基金托 管人 采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生 时,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对 于交 易所场 内已成 交的 违规关 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相 关法律 法规 和交易所规 则的规定 进行结算 ,同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 (5)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 督。 1)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时面临 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进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准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手 的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中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 期对银行间 市 场现 券及回 购交易 对手 的名单 进行更 新, 名单中 增加 或减 少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手时 须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名 单进行更新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后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人 仍执 行交 易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发生此 种情形时 ,托管人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2)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 基金 管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进 行现 券买卖 和回 购交 易时 ,需 按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定 的 该 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行 交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 约定 的有利 于信用 风险 控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与 交易 对手重 新确定 交易 方式, 经提醒 后仍 未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核 心交易对手 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中 国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 可以根 据当时 的市 场情况 调整核 心 交 易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易 对手的 资信 风险, 在与 核 心交 易对手 以外的 交易 对手进 行交易 时, 由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的 损失 先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其 后有权 要求 相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在 运作中 严格 遵循了 上述 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 损失 ,不承担赔 偿责任。 (6)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选 择方面 的风险 。本 基金核 心存款银 行名单 为中 国工商 银行、 中国银 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 交通银 行, 本基金 投资 除核 心存款 银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 由于 存款银 行信用 风险 而造成 的损失 时,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 任人 进行赔 偿,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程 ,则对 于由 于存款 银行 信 用风 险引起 的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任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 银行名单 进行调整 。 (7)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遵守《关 于规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 知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 与上文所述 的流动性受 限资产并不 完全一致,包括 由《上市公 司证券 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 券。 3)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首次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 事 会批 准的有 关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 险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 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资额 度和 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上述资 料后 两个工 作日 内,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 资料 。 4)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 关 书面 信息,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券 主体 的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发行 价 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价 格、 总成本 、总 成本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已持 有 流通 受限证 券市值 占资 产净值 的比例 、资 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信 息的 真 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 拟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应 对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守 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流 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情 况进 行监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息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 上述 资料可 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书 面说明 ,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基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券 出具的 风险 评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权 利。 否则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拒绝执 行有 关 指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如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监 督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责 任。如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切 实履行 监督职 责 , 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 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 2、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各 类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 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 作及其他运 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进 行解 释或举证。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 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 理人赔偿 因其违反 《基 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并 向中 国证监会报 告。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托 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 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 、根据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未执 行 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 限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 金因 此所遭受的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在 规 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基金托管人 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置 账户,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 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 理,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 认(申)购 、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应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托 管人处 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不承担 责任。 2、募集资金 的验证 基 金募 集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开 立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理 。基 金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终止 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同时 在 规定 时间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有效。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 3、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该 资产托 管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在 集中 托管模 式下 ,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与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进行 一级结 算的专 用账 户。该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 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 人的 资产托管专 户进行。 资 产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率 管理 规定》 、《利 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支付 结算办 法》 以及银 行业 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 规定。 4、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5、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 借市场 的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并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基 金的债券的 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并 向中国人 民银 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一起负 责为基金对 外签订全国银行 间国债市场 回购主 协议,正本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 理 人保存 副本 。 6、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 责任。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将 合 同原 件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 (1)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复 核的时间 和程序 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 算日基金份 额总份额后 的数值。基 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投 资 基 金会 计核算 办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并 以加 密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后 ,签 名、盖 章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根 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因 此,本 基金 的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管 理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本基金 的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理 人,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2、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1)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 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 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b、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d、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上市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a、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 b、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 票、债券和 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c、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 一 股票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股 权,从配股 除权日起到 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 高于配 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 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 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 7)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 处理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 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 过错人追 偿。 当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管 理费 率和托 管费 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由 于一 方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 了必 要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 现 该错 误,进 而导致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失 ,以 及 由此 造成以 后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起 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 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当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 结果 不一致 时, 相关 各方应 本 着 勤勉 尽责的 态度重 新计 算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 准对 外公布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不负赔 偿责 任。 4、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相 关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 法 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账 册定期 进行 核对, 互相监 督,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经 对账 发现相 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相 符。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 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5、基金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核 基 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一 次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基 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 并 公告;在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报 告编制并 公告;在 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 报告编制 并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加 密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 供基金托管人 复 核;基金托 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 年报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30 日 内进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后 45 日内复 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相关 各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上 加盖 业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章 的复 核 意见 书,相 关各方 各自 留存一 份。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托 管人在 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 相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 备有权 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保管方 式可 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 形式。保 管期限为15 年。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交下 列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基金 合同》终止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权利登记日、每 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 份额。其 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于下月 前十个工 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到 基金重 要事 项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 金托 管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 变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生 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基金 合同》终 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二十 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内 容,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 正常 情况下 向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实 际业 务情 况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 化,不断 完善并增 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 。


一、营销创 新及网上 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 营销 渠道创 新方 面, 本基金 管理 人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 商务 ,并已 开通 基金 网上交 易 系统,投资者可 登陆本基金 管理人的网 站(www.phfund.com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 理基 金 交易 及信息 查询等 已开 通的各 项基金 网上 交易业 务。 同时 ,投资 者可关 注鹏 华基金 官 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 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 账 户查 询功能 和交易 功能 。基金 管理人 也将 不断努 力完 善现 有技术 系统和 销售 渠道, 为投 资者提供更 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信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6788-999;0755-82353668 )等渠道 提交信息定 制 申 请,在申请获基金 管理人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 件、手机短 信、E-MAIL 等方式为客 户发送所定制的 信息。信件 定制的内容 为 季度 纸质对 账单, 手机 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 包括: 月度 短信 账单、 公司最 新公 告、持 有基 金 周末 净值等 ;邮件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鹏友 会周刊 、电 子对 账单等 信息。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业务发展 需要和实 际情况, 适时调整 发送的定 制信 息内容。


三、在线咨 询服务


投 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短信 接收 平台 、鹏 华基 金官方 微信 (微 信号 :penghuajijin ) 等网络通讯 工具进行 业务咨询 ,基金管 理人 7*24 小 时提供智能 机器人咨 询服 务, 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 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


四、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 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坐 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该热 线获 得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 诉受理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直 销和 销售机 构网 点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设置 的投诉 专线 、呼 叫 中心 人 工热线、书 信、电子 邮件等渠 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 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电 话、 电子邮 件、 书信 、网络 在线 是主要 投诉 受理 渠道 ,基 金管理 人设 专人 负责管 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 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 基金管理 人跟进处 理。





二十 四、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等 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内 容与格 式进 行披 露,并 至少在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0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0 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申购 (含定期定 额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0 月 18 日 2018 年第三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0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1 月 9 日 鹏华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1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个人投 资者 开立基金账 户的证件 类型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1 月 15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利 得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1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不 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2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北京百 度百 盈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 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2 月 18 日 鹏华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与邮储银 行个 人网上银行 和手机银 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中国工商 银行“2019 倾心回 馈”基金 定投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 参 与中国农业 银行个人 网银和掌 上银行基 金申 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2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设客服热 线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2 月 29 日 2018 年第四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1 月2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在 浙江 金观诚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暂停 办理相关 销售 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证 券日报》 2019 年 1 月22 日 关于鹏华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和鹏华中证 5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 )新 增 C 类基金 份额并修 改基金合 同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1 月22 日 关于鹏华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和鹏华中证 5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 )新 增 C 类基金 份额并修 改基金合 同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1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在 网上直销 及直 销柜台渠道 开展旗下 指定货币 基金与指 数基 金、指数基 金之间转 换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证 券日报》 2019 年 2 月1 日 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中国中 投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1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变 更的提示 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证 券日报》 2019 年 2 月1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中 国证券报》 2019 年 2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联讯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中 国证券报》 2019 年 2 月1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世纪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中 国证券报》 2019 年 2 月1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中国银 河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中 国证券报》 2019 年 2 月2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南京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中 国证券报》 2019 年 2 月2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华泰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中 国证券报》 、《证券 时 报》 2019 年 2 月25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2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增 加北京恒 天明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27泽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 构的公告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海银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2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北京恒 天明 泽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2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海银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2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申购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长江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财通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长江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财通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含定期 定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平安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平安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含定期 定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华安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5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华安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5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12 日 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浙江同 花顺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 机构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认\申 购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认\申 购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浙江同 花顺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 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浙江同 花顺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 机构 的公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认\申 购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浙江同 花顺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 机构 的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认\申 购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定期 定额申购 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定期定额 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信达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信达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大同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大同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首创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首创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首创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27与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含定期 定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含定期 定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2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含定期 定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2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含定期 定额 申购)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27 日 2018 年年度 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申购(含 定期 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申购(含 定期 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申购(含 定期 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申购(含 定期 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 基金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 基金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 基金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 基金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五矿证 券有 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4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五矿证 券有 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4 月1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8 年 10 月 3 日至2019 年4 月2 日 止。 二十 五、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代 销机构 等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免 费查 阅;也 可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在合 理时 间内获 取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或 复印 件,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正 本为准 。投 资者也 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十 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 华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募集 的文件 2、《鹏华沪深 3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 金合 同》 3、《鹏华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注 册与 登记过户委 托代理协 议》 4、《鹏华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托 管协 议》 5、法律意见 书 6、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 阅方式: 1 、存 放地 点:《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处 ;其 余备查文件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处。 2、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