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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ETF(510260)

新兴ETF: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诺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 以 通讯方 式召 开 
上 证新 兴产业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公 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的有 关规 定, 以及 《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本 基金” ) 的基金管 理人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以下 简 称
“本基金 管理人” )决定以 通讯方式 召开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本基金终止基
金合同 并终止 上市 等 相关 事宜。 会 议具 体安 排如 下: 
1、会议 召开 方式 : 通 讯方式 
2、 会议 投票 表决 截止 时间: 2019 年 6 月 27 日 17:00 (以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收到 表决 票时 间为 准) 。 
3、会 议通 讯表 决票 的寄 达 地点: 
公证机 关: 北京 市长 安公 证处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六 号首 创大 厦7 层 
联系人 :林永 梅 
电话:010-65543888-8014 
邮政编 码:100027 
基金管 理人 咨询 电话: 400-888-8998 
请在信封 表面注明: “上证 新兴产业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表决 专用 ” 。 
 
二、会议审议事项 
《 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 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 关事项的
议案》 (详 见附 件一) 。 
上述议 案的 内容 说明 见 《 上 证新兴 产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终 止基 金合同 并
终止上 市有 关事 项的 说明 》 (详见 附件 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 益登记日 本 次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为2019 年 5 月 21 日, 即在2019 年 5 月 21 日上海 证券交易 所 交易结 束后 , 在 本 基金 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登记 在册 的本 基金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均有权 参加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 寄交 方式 1.本次持 有人大会 的表决 方式仅限 于书面纸 质表决 。本次会 议表决票 详见附 件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书 面通 知及通 讯表 决票 将于 权益 登记日 后寄 出, 未收 到表 决 票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可从 相关报纸 上剪 裁、复印、 登录本基 金管 理人网站(www.lionfund.com.cn )下载 并打印 或按 以上 格式 自制 表决票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按照 表 决票 的要 求填 写相 关内 容 ,其 中:


(1) 个人 投资 者自 行投 票 的, 需在 表决 票上 签字 , 并提供 本人 身份 证件 正反 面复印 件 ;


(2)机构 投资者自 行投票 的,需在 表决票上 加盖本 单位公章 ,并提供 加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位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 权部门 的批 文 、 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 书复印 件等) ;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自行投 票的,需 在表决 票上加盖 本 机 构公章( 如有)或 由授权 代表在表 决票上签 字(如 无公章) , 并提供 该授权代 表的有效 身 份 证件正 反面 复印 件, 该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所签 署的 授权委 托书 或者 证明 该授 权代表 有权 代 表该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签署表 决票 的其 他证 明文 件, 以 及该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的 营业 执 照、 商业 登记 证或 者其 他 有效注 册登 记证 明复 印件 、 证券 账户 卡复 印件 和取得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资格 的证 明文 件的 复印件;


(3)个人 投资者委 托他人 投票的, 应由代理 人在表 决票上签 字或盖章 ,并提 供个人 投 资者身 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 以及 填妥 的授 权委 托 书原件 ( 详见 附件 三) 。 如 代理人 为个 人, 还需提 供代 理人 的身 份证 件正反 面复 印件 ; 如代 理 人为机 构 , 还 需提 供代 理 人的加 盖公 章的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部 门的 批 文、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件 等) ;


(4)机构 投资者委 托他人 投票的, 应由代理 人在表 决票上签 字或盖章 ,并提 供机构 投 资者的 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事 业 单位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单 位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 文、开 户证明或 登记证书 复印件 等) ,以及 填妥的 授权委托 书原件( 详 见 附件三) 。 如代理 人为个人 ,还需提 供代理人 的身份 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 ;如代 理人为机 构 , 还需提 供代 理人 的加 盖公 章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 社 会团 体 或其他 单位 可 使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 部门 的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复 印件 等)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委托 他人投 票的 , 应由 代理 人 在表决 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 并提供 该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营业 执照、 商业 登记 证或 者其 他 有效注 册登 记证 明复 印件 和证券 账户 卡 复印件 ,以 及取 得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资 格的 证明 文件 的复 印件 和填 妥的 授权 委 托书 原件。 如 代 理人 为个 人, 还 需提供 代 理人 的身 份证 件正 反面 复 印件; 如代 理人 为机构 , 还 需提 供代 理人的 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事 业 单位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单 位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开 户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需将 填妥的表 决票和 所需的相 关文件在 前述会 议投票 表 决起止 时间 内 (以 基金 管 理人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收到 表决票 时间 为准 ) 通过 专 人送交 或邮 寄的 方式送达 至本次持 有人大 会公证机 关的办公 地址, 并请在信 封表面注 明: “上证 新 兴 产业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专 用”。 4. 投 资者 如有 任何 疑问 , 可致电 本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电 话 400-888-8998 (免 长 途话 费)咨 询。 五、计票 1. 本 次通 讯会 议的计 票方 式为: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派 出 的两名 授权 代表 在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 过程 予以 公 证。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份 额享有一 票表决 权,且每 份基金份 额享有 平等的 表 决权。


3. 表决 票效 力的 认定 如下:


(1)表决 票填写完 整清晰 ,所提供 文件符合 本会议 通知规定 ,且在截 止时间 之前送 达 指定联 系地 址的, 为 有效表 决 票; 有 效表 决票 按表决 意 见计 入相 应的 表决 结果 , 其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计 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2)如表 决票上的 表决意 见未选、 多选、模 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但其 他各项 符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视 为弃 权表决 , 计 入有 效表 决票 ; 并按 “弃 权” 计入 对应 的表决 结 果, 其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计 入参 加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3)如表 决票上的 签字或 盖章部分 填写不完 整、不 清晰的, 或未能提 供有效 证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 或代 理人 经有效 授权 的证 明文 件的 , 或未能 在截 止时 间之 前送 达指定 联系 地 址的 , 均 为无 效表 决票 ; 无 效表决 票不 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4)基金 份额持有 人重复 提交表决 票的,如 各表决 票表决意 见相同, 则视为 同一表 决 票;如 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同 ,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① 送 达时 间不 是同 一天 的, 以最 后送 达的 填写 有效的 表 决票 为准, 先送 达的表 决 票视 为 被撤回 ; ②送达 时间 为同 一天 的 ,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作出 了不同 表决 意见 , 视为 弃 权表决 , 计 入有效 表决 票;


③送达 时间 按如 下原 则确 定: 专人 送达 的以 实际 递 交时间 为准 , 邮寄 的以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公 证机 关收 到的 时间 为准。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 性公告 ; 2、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含50%);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则 基 金管 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 告重 新开 会的 时间 和 地点,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七、会议决议生效条件 1、本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 每一份基 金份额 享有一票 表决权。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应在表 决票(见附 件二)上填 写 “同 意” 、 “反 对” 或者“弃 权” 。 2、本次议 案按特别 决议处 理,经参 加本次大 会的本 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通过方 为有 效。 3、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本基 金管理人 自通过之 日起五 日内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 并由基 金管 理人 自生 效之 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 据 《 基金 法》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 次持 有人 大 会需 要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应 不少于权 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 一)。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所持有 的有效基 金份额 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 而不能 成功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规定 时间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时 , 除 非授权 文件 另有 载明 ,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授 权期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做出 的各 类授 权依 然有效 , 但 如果 授权 方式 发 生变化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重新 做出 授 权, 则以 最新 方式 或最 新 授权为 准 , 详 细说 明见 届 时发布 的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 构 1、 召集 人: 诺安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8 传真:0755-83026630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托管 人: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55 号 联系电 话:010-66105774 3、公 证机 关: 北京 市长 安 公证处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六 号首 创大 厦7 层 联系人 :林永 梅 电话:010-65543888-8014 4、 见证 律师 事务 所: 北京颐 合 中鸿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7 号光 华 长安 大厦 2 座 1908-1911 室 电话:010-65178866 十、重要提示 1.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 交表决 票时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提 前寄 出表 决票。


2.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用 以及公证 费、律 师费等 相 关费用 可从 基金 资产 列支 。 3.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会对 本基金的 正常申 购赎回造 成影响, 投资人 可以按 照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的 相关 规定办 理申 购赎 回业 务。


4.上述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有关公 告可通过 诺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网 站查阅 ,投资 者 如有任 何疑 问, 可致 电本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电 话400-888-8998 咨询。


5、基金管 理人将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相关 情况 做必 要说明 ,请 予以 留意 。


6、本公 告的 有关 内容 在法律 法 规允 许范 围内 由本 公司 负 责解 释。 特此公 告。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九 年五月 十五 日 附件一 : 《 关于 上证 新兴 产 业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终止 基金 合同 并终止上 市 有关事 项的 议案 》 附件二 : 《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讯 表决 票》 附件三 : 《授 权委 托书 》 ( 样本) 附件四 : 《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终止 基金 合同 并终 止上 市 方案 说明书 》


附件 一: 关于 上 证新兴 产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终 止基金 合同 并 终止 上 市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上证新 兴产 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提高 产品 的市 场竞 争 力,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和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的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协商一 致, 提议 对上证 新兴产 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按 照《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终止 基 金合 同并 终止 上市 方案 说 明书 》 (见 附件四 )提 出的 方案 终止 《基金 合同 》并 终止 上市 。 为实施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终止 基金 合同 并 终止 上市方 案 ,提 议授权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本 次上证 新兴 产业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终止 基 金合 同并 终止上 市的有 关具 体事 宜, 包括但 不限 于根 据市 场情 况确定 清算 程序 及基 金合 同终止 的 具体 时间和 方式 , 根据 现时 有效 的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和 《 上证新 兴产 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终止 基金 合同 并终止 上市方案 说明 书》 相关 的内 容 对本 基金实 施清 算并 终止《 基金 合 同》 、申 请本 基金 终止 上市。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二○一九 年五月 十五 日


附件二 : 上证新 兴产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委托代理人姓名/名称


客户账号


表决事项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 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章栏 单位公章: 日期: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栏 签字: 日期: 说明: 1、请 就审 议事 项表 示“ 同 意”、 “反 对” 或“ 弃权 ”,并 在相 应栏 内画 “√ ”,同 一议 案 只能表 示一 项意 见。 2、以 上表 决意 见是 持有 人 或其受 托人 就持 有人 持有 的本基 金全 部份 额做 出的 表决意 见。 3、表 决票 未填 、错 填、 字 迹无法 辨认 或表 决意 愿无 法判断 的表 决票 或未 投的 表决票 均视 为 投票人 放弃 表决 权利 , 其 所持份 额数 的表 决结 果均 计为 “弃 权” 。 如表 决票 上的 签 字或 盖章 部分填 写不 完整 、 不清 晰 的, 或未 能提 供有 效证 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 或代 理人经 有效 授权 的证明 文件 的, 或未 能在 截止时 间之 前送 达指 定联 系地址 的, 均为 无效 表决 票。 4、本 表决 票可 从相 关网 站 下载、 从报 纸上 剪裁 、复 印或按 此格 式打 印。


附件三 : 授权委 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 (本单位)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9年6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上证新兴产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 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在《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内, 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单位)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签字)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及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投资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个人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签字) 受托人法定代表人及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二○一九年[


]月[


]日 说明: 1、页 末签 字栏 中委 托人 为 机构的 应当 于名 称后 加盖 公章, 个人 则为 本人 签字 。 2、以 上授 权是 持有 人就 其 持有的 本基 金全 部份 额向 受托人 所做 授权 。 3、其 他签 字栏 请视 情形 选 择填写 ,凡 适合 的栏 目均 请准确 完整 填写 。 4、 持有 人多 次 授权 ,且 能 够区分 先后 次序 的, 以最 后一次 授权 为准 ;持 有人 多次授 权, 无 法区分 授权 次序 的, 视为 同意其 授权 的机 构之 一为 受托人 。 5、授 权委 托书 可剪 报、 复 印或按 以上 格式 自制 ,在 填写完 整并 签字 盖章 后均 为有效 。


附件 四: 上 证新 兴产业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终 止基 金合同 并终 止上市 方案 说 明书 上证新 兴产 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 于 2011 年 4 月7 日成立 ,并于 2011 年6 月8 日 起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 为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鉴于目 前基 金市 场需 求的 变化, 为维 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上 证新 兴 产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 称"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本 基金管 理人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协商 一致, 决 定 以通 讯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讨 论关于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终 止基 金合 同并 终 止上市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需要由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方 可召 开 。 同 时, 本 次终 止基 金合同 并 终止 上市 方案 需 经参 加大会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通过 方为 有效 ,存 在无法 获得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通过 的可 能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次 基金 合同 终止及 退市 方 案所作 的任 何决 定或 意见 , 均不表 明其 对本 次基金 合同 终 止及 退市 方案 或本 基金 的 价值 或投 资者的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一、方案要点 1、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并公 告 前的 基金 运作 在《 关 于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终 止基 金合 同并 终止 上市 有 关事 项的议 案》 的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生 效前 ,本 基金 仍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进 行运作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的情 形暂停 接 受投 资者的申 购申 请, 具体 规定 详见届 时公 告。 2、 基金 财产 清算 (1)《 关 于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终止 基金 合同 并终止 上市有 关 事项的 议案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 基 金管 理 人将自 决议 生效 之 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生效 的 下一工 作日 ,本 基 金即 进入 清算 程序 。 本基金 自 进入清 算程 序之日 起 ,停 止收取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3) 如截 至清 算报 告出 具 日,基 金持 有停 牌股 票, 为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提 高清算 效率 , 基 金管 理人 将 以自有 资金 按照 基金 所持 有停牌 股票 的停 牌价 格垫 付基金 未能 变 现的股 票资 产。 (4)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基金管 理 人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接 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 全 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可 以依 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 (7)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8)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产 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结算备 付金 和结 算保 证金 , 由基金 管 理 人 以自 有资 金先 行垫 付。 该垫 付资 金及 垫付 资金到 账 日起 孳生 的利 息将 于收回 款项、 结息 后返还 给基 金管 理人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后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作出 的清 算报告 须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 4、本基 金的最后 运作 日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日 。 5、授权 基金 管理 人向 上海证券交 易所 申请 上证 新兴 产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终止 上市 等事 宜。 基金管 理人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授权 基金 管理 人在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生 效 后, 按照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 业务 规则 申请 办理 上 证新兴 产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终止 上市 等业 务。 6、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生效 后的 相关 安排 在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同 意豁 免 《上证 新兴产 业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中约 定的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等 条款 。 二、终止《基金合同 》的 可行性 1、 法律 方面 根据 《运 作办 法》 规定 以 及 《基 金合 同》 中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约定 :基 金分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的 ,本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基 金合同 》 中 “ 第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约定 , 终止 基金 合同 及 终止基 金 上市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参 与 投票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需 占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50% 及 以上。 本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属于 特 别决 议, 经 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后 ,决 议即 可生效 。 因此, 终止 《基 金合 同》 不存在 法律 方面 的障 碍。 2、 技术 运作 方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并 公告 后, 上证 新兴 产 业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进 入 清算 程序。 根据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中 有关 基金 财产 清 算的 规定, 成立 基金财 产 清算 组。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本 基金 的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已就 财 产清 算的 有关 事项 进行 了 充分 准备, 技术 可行。 清算 报告 由会 计 师 事务 所进 行外 部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 备案 并 公告。 因此, 终止 《基 金合 同》 不存在 技术 方面 的障 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 》的 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 案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否 决的 风险 为防范 终止 本基 金上 市及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 方案 被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否 决的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征询 意见 。 如 有必要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意见 , 对 终止 基金 上市及 终 止 《基 金合 同》 的方案 和 程序 进行 适当 的修 订。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必要 情况 下, 推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 间或更 改其 他会 务安 排, 并予以 公告 。 如果议 案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过 , 基 金管 理 人计划 重新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提交终 止基 金上 市及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 方案 议案 ,并重 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持 有人 集中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流 动性 风险 在本基 金关 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及 《 关于 上 证新 兴产业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终止基 金合 同并 终止 上市 有关事 项的 议案 》 公 告后, 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能 选择 提前 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在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并 公告前 , 持 有人 申请 赎回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仍需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进 行。 但如 果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或可 以暂 停赎回 的情 形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 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同时,基 金管理 人也 会提 前做 好流 动性安 排, 对资 产变 现以 应对可 能的 赎回 。 四、停复牌及暂停申 购、 赎回申请 时间 本基金 管 理人 将于2019 年5 月15 日披 露以 通讯 方式召 开 上证 新兴 产业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公 告, 因此 ,本基 金将 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停 牌。





本基 金以通 讯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投票截止 日为 2019 年 6 月 27 日 17:00 前,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 通过 本次 议案 , 本基金 将 终止 运作 并 进入 基金清 算程 序 , 并于计票 日即2019 年6 月28 日当天 开盘 开始 持续停牌且 不再 恢复 。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未通 过本次 议案 , 则本基 金的 停复 牌事 宜请 参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本基金 的持有 人 大会 计 票日 即2019 年 6 月 28 日当天,基 金 管 理人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提出 的份额 申购 、 赎回 申请 。 如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通过 本次 议案, 基金管 理 人将自 计票 日起不再 接受 投资 者提 出的 份 额申 购、 赎 回申 请。 如 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未通 过本 次 议案, 则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事 宜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 方式 持有人 若对 本方 案的 内容 有任何 意见 和建 议, 请通 过以下 方式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联系人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客服 中心 电话:400-888-8998 传真:0755-83026630 电子信 箱:services@lionfun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