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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兴盈债券(007292)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徽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零 一 九 年 五 月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民生加银兴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经2019 年4 月3 日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619号 文注册。 基金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募集 的 注册, 并 不 表 明其对 本 基 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做出 实 质性 判断或保 证 ,也 不 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 没有风险 。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个别风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定收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具, 投资人 购 买 基金 , 既 可 能 按 其持 有 份 额分享基 金 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 能承 担基金投 资所 带 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市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的 管 理风险、 技 术 风 险、合规 风 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险 是 开 放式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开放日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百 分 之十 时 , 投资 人将 可 能 无法及时赎 回持 有的全 部 基 金 份额 。 本基金 是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本 基 金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 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 持 证 券 之 债 务 人 出 现 违 约 , 或 在 交 易 过 程 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② 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 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 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 风险。 ③ 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④ 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 率 变 化 等 原 因 进 行 提 前 偿 付 , 从 而 使 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 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⑥ 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不保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并不 预 示 其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 他 基 金 的业 绩也 不构成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出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与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投资 人 自 行 负 担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50% ,但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 过50% 的 除 外 。 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第 一部分 绪 言 ....................................................................................................................................... 4 第 二部分 释义 ....................................................................................................................................... 5 第 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10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26 第 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9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 31 第 七部分 基 金 备案 ............................................................................................................................. 36 第 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 37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 48 第 十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4 第 十一部 分 基金 资 产 估值 ................................................................................................................. 55 第 十二部 分 基金费 用 与税 收 ............................................................................................................. 60 第 十三部 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 62 第 十四部 分 基金 的 会 计与 审计 ......................................................................................................... 64 第 十五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 65 第 十六部 分 风险 揭 示 ......................................................................................................................... 71 第 十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 财 产清算 ..................................................................... 75 第 十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 内容 摘要 ......................................................................................................... 77 第 十九部 分 基金 托 管 协议内 容摘要 ................................................................................................. 78 第 二十部 分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服务 ............................................................................................. 79 第 二十一 部分 其 他 应披露 事项 ......................................................................................................... 81 第 二十二 部分 招 募 说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 式 ................................................................................. 82 第 二十三 部分 备 查 文件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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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绪 言 《民生加银兴盈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及 其 他有关 法 律 法 规 与《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 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书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其真实 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申 请 募 集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 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 说 明。 本招募说 明 书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基金合 同是 约 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之 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基金 投 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行 为 本身即表 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完 全承 认和接受 ,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面签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投 资 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 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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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 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民生加银兴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指 《 民生 加 银兴盈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 金签 订之 《 民 生加银 兴盈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指 《 民 生加银 兴盈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民 生加 银兴盈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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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 ( 包括 其不 时 修订)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 境内 证券 市 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 试点 办法 》 (包括 其不 时修 订)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人 民 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投等业务 24、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 直销机构:指 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 代销机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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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的时间段 40 、 《业 务规 则》 :指 《 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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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 定投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 停 牌 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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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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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 理 人概 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 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设立日期: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33% )、加拿 大皇家银行(持股30% )、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 电话:010-68960030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张冬梅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 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 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以及 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 会;常设部门包括: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 财 二部、专户理财三部、专户理财四部、资产配置部、战略发展与产品部、专户 产品管理部、市场策划中心、渠道管理部、机构一部、机构二部、机构三部、 机构四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运 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深圳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 、纪检监察室 。 基 金 管理 情况 : 截至2019 年3月31 日 ,民 生加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理45 只 开放式基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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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转 债 优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 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量化中国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养老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前沿科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鑫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智造2025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鹏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民 生加 银创 新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民 生加 银睿 通3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二、 主要 人 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成员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宜兴市实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 副主任,市委副秘书长,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财贸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 局调研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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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民生银行董事会战投办主任。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操纲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历任江苏经济管理干部 学 院 经 济 系 教 师;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四营业部副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清算中心总经 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金融在线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阳 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9 年3 月 加入 民生 加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总 经理。 宋永明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计划 财务部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监管制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银行 监管一部国有银行改革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党委组织 部)综合处、机关人事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处长,中国银监会城市银 行部综合处兼城商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副巡视 员 ( 副局 级) 。2017 年7 月 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民生 加 银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CliveBrown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历 任PriceWaterhouse 审 计 师 、 高 级 经 理 , JPMorgan 资 产 管 理 亚 洲 业 务 、JPMorganEMEA 和JPMorgan 资 产 管 理 的 首 席 执 行 官。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亚洲区和RBCEMEA 全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 官、汇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 港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北京分行行长。现任加拿大皇 家银行董事总经理、香港分行中国区CEO 。 张星燎先生:董事,硕士。历任葛洲坝电厂会计、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主任、财务部副经理、湖北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监事会副主席、湖北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主任。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 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任 淮 秀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工 业 经 济 系 讲 师,基本建设经济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系副教授,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主任,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 钟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后。历任江南大学商学院讲师、北京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曾在同济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2005 年至今兼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北京市跨世纪哲学社会科学人 才入选者,教育部新世纪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入选者。2008 年 共 同 创 立 金 融 智 库 中国金融四十人。现任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 年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北 京 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 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 会部副科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 行长,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 会主席。 谭伟明先生:监事,香港专业文凭,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士、香港特许公认 会计师工会资深会员。曾在普华永道国际会计事务所、黛丽斯国际有限公司、 怡富集团从事财务工作,曾任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北亚区主管、德意志 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全球客户亚太区(日本除外)主管。现任加 拿大皇家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亚洲业务总主管。 刘大明先生:监事,博士。历任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职员,北京光磊(博 诚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业务主管,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 及投资银行部研究员、部门经理助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 部门负责人。 董 文 艳 女 士 : 监 事 , 学 士 。 曾 就 职 于 河 南 叶 县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从 事 统 计 工 作,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 任。 刘 静 女 士 : 监 事 , 博 士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稽 查 总 队 、 稽 查 局 。2015 年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监。 李 杨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曾 就 职 于 广 发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2012 年 加 入 民 生 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李操纲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宋永明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见上。 于善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2012 年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兼 任 金 融 工 程 与 产 品 部 总 监 、 总经理助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资产配 置部总监、专户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邢颖女士:督察长,博士。历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法律 教 研 室 副 教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经理及监 察稽核部副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合 规 部 总 经 理 、 方 正 富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2012 年4 月 加入 民生 加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党 委委员、督察长,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王 国 栋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 历 任 金 融 时 报 社 证 券 新 闻 部 、 总 编 室 编 辑、记者,中国人民 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党 委办公室/ 办 公 室 品 牌 宣 传 处 副 处 长 、 高 级 业 务 主 管 , 中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公 司 党 委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处 长、主任助 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中国出口信用 保险公司党委办公室/ 办公室副主任。2016 年 6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4、本基金拟 任基金经理 陆欣先 生: 复旦大 学数 量经济 学硕 士,CPA , 中国准 精算 师,13 年证券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全 球 金 融 市 场 部 上 海 交 易 中 心 债 券 交 易 员 、 债 券 研 究 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债券研究员、宏观分析师、债券基金经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理、固定收益副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副 总监。2018 年 8 月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自 2018 年 9 月至今担任 民生加银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 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 户投资决策委员会, 由 9 名 成 员 组 成 。 由 于 善 辉 先 生 担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资产配置部总监、专户投 资总监;杨林耘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 公司首席研究员;牛洪振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专户投资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交易部总监;陈廷国先生,公募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现任研究部首席分析师;蔡晓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研究部副总监;孙伟先 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投资部副总监;李宁宁女士,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赵景亮先生,专 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专户理财一部总监;尹涛先生,专户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现任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助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 办 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 发售 、 申 购、赎回和 登记 事 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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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6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严 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 法 》 ,并建 立 健 全的内 部 控 制 制 度,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遵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 为 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 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 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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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7


(7 ) 泄漏在 任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除按法 律法规、 基 金管理公 司制 度进行 基金 投资外, 直接 或间接 进行 其 他股票 交易; (9 ) 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 业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等手段 操纵 市场价 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1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 基 金管 理 人将根 据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按 照 招 募 说明书 列 明 的 投资 目 标 、 策略及 限制等 全 权 处 理本 基金 的 投 资。 5 、本 基 金管 理 人不从 事 违 反《基 金 法 》 的行 为 , 并 建立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 保 证 基金 财产 不 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未依 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 内 容 、 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 管 理 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即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司 ” ) 为 保 证 本 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 充分保护资产委托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 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 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管 理 制 度、各项具体业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作 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风 险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益 , 确保 经营 业务 的稳健 运 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 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 )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岗 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适 用 的 内 控 程 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的 职 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立 , 公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 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5 )成 本效 益原 则。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控制 度应 当符合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 各 项规定。 (2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应 当涵 盖公司 经 营管 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审 慎性 原则 。制定 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以审 慎 经营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为 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应当随 着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调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 )控 制环 境构 成公司 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控制 环 境包 括经 营理 念和内 控 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 司管 理层 应当牢 固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 理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 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 节。 (3 )公司按 “ 利 益 公 平、 信 息 透 明 、 信 誉 可 靠、 责 任 到 位 ” 的 基 本 原则 制 定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 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公 司根 据健 全性、 高 效性 、独 立性 、制约 性 、前 瞻性 及防 火墙等 原 则 设计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具 体 实 施 单 位 。 各 部 门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 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 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有 详 细的 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 流程 ,各 岗位 人员在 上 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机制 ,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间 相 互 监督制衡 。 3 )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监 察 稽核 部门 独立 于其他 部 门,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内 部控 制风 险评估 包 括定 期和 不定 期的风 险 评估 、开 展新 业务之 前 的 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 )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1 ) 董事 会下 属的 合规与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督察 长 对公 司制 度的 合规性 和 有 效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 ) 授 权 控 制 是 内 部 控 制 活 动 的 基 本 要 点 , 它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 股东 会、 董事 会、监 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了 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权 , 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分 支 机构 和公 司员 工必须 在 规定 的授 权范 围内行 使 相 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须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对 已 获授 权 的 部门 和人员 须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 机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分 离 制度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资产 、不 同基 金的资 产 和 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1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授 权 、 业 务 执 行 、 业 务 记 录 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 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11 )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 ) 采 用 适 当 、 有 效 的 信 息 系 统 , 识 别 、 采 集 、 加 工 并 相 互 交 流 经 营 活 动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顺畅实施。 (13 )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 建 立 清 晰 的 业 务 报 告 系 统 , 凡 是 属 于 超 越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14 ) 内 部 控 制 的 监 督 完 善 由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 价。 (15 )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库 制 度, 研究 部门 根据基 金 合同 要求 ,在 充分研 究 的 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投资 决策 应当 严格遵 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合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 投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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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制 度 ,明 确界 定投 资权限 , 严格 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 越权决策。 3 ) 投资 决策 应当 有充分 的 投资 依据 ,重 要投资 要 有详 细的 研究 报告和 风 险 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 )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在 设 定 的 风 险 权 限 额 度 内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5 )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理 业 绩评 价体 系, 包括投 资 组合 情况 、是 否符合 基 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交 易 制度 ,基 金经 理不得 直 接向 交易 员下 达投资 指 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 ) 公司 应当 建立 交易监 测 系统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馈 系统 ,完 善相关 的 安 全设施。 3 ) 投资 指令 应进 行审核 , 确认 其合 法、 合规与 完 整后 方可 执行 ,如出 现 指 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 公司 应当 执行 公平的 交 易分 配制 度, 确保不 同 投资 者的 利益 能够得 到 公 平对待。 5 )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录 制 度, 交易 记录 应当及 时 进行 反馈 、核 对并存 档 保 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 ) 场外 交易 、网 下申购 等 特殊 交易 应当 根据内 部 控制 的原 则制 定相应 的 流 程和规则。 8 )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制度 , 防止 不正 当关 联交易 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 部门批准。 (4 )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和 会 计核 算工 作, 在授权 范 围内 ,及 时准 确地完 成 基 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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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3


3 ) 对所 管理 的基 金以基 金 作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每 只基 金分 别设 立不同 的 独 立账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转、账 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公司 应当 采取 合理的 估 值方 法和 科学 的估值 程 序, 公允 反映 基金所 投 资 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 ) 与托 管银 行间 的业务 往 来严 格按 《托 管协议 》 进行 ,分 清权 责,协 调 合 作,互相监督。 (5 )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新产 品开 发前 应进行 充 分的 市场 调研 和可行 性 论证 ,进 行风 险识别 , 提 出风险控制措施。 2 ) 以竭 诚服 务于 基金投 资 者为 宗旨 ,开 展市场 营 销、 基金 销售 及客户 服 务 等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 ) 注重 对市 场的 开发和 培 育, 统一 部署 基金的 营 销战 略计 划, 建立客 户 服 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 )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建 立完 善的 信息披 露 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 公司 设立 信息 披露负 责 人, 负责 信息 披露工 作 ,进 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 和发布。 3 ) 公司 对信 息披 露应当 进 行持 续检 查和 评价, 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出 改 进 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性 、 实用 性、 可操 作性原 则 ,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 )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设计 开 发应 符合 国家 、金融 行 业软 件工 程标 准的要 求 , 编 写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应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 ) 对信 息系 统的 项目立 项 、设 计、 开发 、测试 、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过程 实 施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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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的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 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4 ) 公司 应当 通过 严格的 授 权制 度、 岗位 责任制 度 、门 禁制 度、 内外网 分 离 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 )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网 络等 硬件 要求 应当符 合 有关 标准 ,设 备运行 和 维 护 整 个 过 程 实 施 明 确 的 责 任 管 理 , 严 格 划 分 业 务 操 作 、 技 术 维 护 等 方 面 的 职 责。 6 ) 公 司 软 件 的 使 用 应 充 分 考 虑 软 件 的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 稳 定 性 和 可 扩 展 性,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 ) 建立 计算 机系 统的日 常 维护 和管 理, 数据库 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令 应 当 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 )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格 的 管理 ,保 证信 息数据 的 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 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 制度。 11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 )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 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司 根据 国家 颁布的 会 计准 则和 财务 通 则, 严 格按 照公 司财 务和基 金 财 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 ) 公司 应当 明确 职责划 分 ,在 岗位 分工 的基础 上 明确 各会 计岗 位职责 , 严 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 ) 建立 凭证 制度 ,通过 凭 证设 计、 登录 、传递 、 归档 等一 系列 凭证管 理 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 ) 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务 处 理体 系, 正确 设置会 计 账簿 ,有 效控 制会计 记 账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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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 )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制 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强化 会 计的 事前 、事 中和事 后 监 督。 7 )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 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制 度 和 财经纪律。 8 ) 制定 完善 的会 计档案 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财 会部 门应 妥善 保管密 押 、 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 )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对 董 事会 负责 。根 据公司 监 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和 董 事 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 )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不 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 会 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 )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部 门 ,对 公司 经营 层负责 ,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公 司 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 ) 全面 推行 监察 稽核工 作 的责 任管 理制 度,明 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各岗位 的 具 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 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 ) 公司 应当 强化 内部检 查 制度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 期检 查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层 应 当重 视和 支持 监察稽 核 工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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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徽商银行” )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成立时间:1997 年 4 月 4 日 组织形式: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104,981.9283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14]63 号 电话:96588 (二)主要人员情况 徽商银行自 2014 年 初取 得 基 金 托 管资 格 。 基金 托 管 部 下 设市 场 营 销团 队 、 托 管运作团队、稽核监督团队、运行保障团队。通过部门单设、团队分工、岗位职 责体现前、中、后三位一体全过程的监督制衡,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 独立。 我行基金托管部拥有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具有 5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的人 员 占 100%。人员 100%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其中硕士占 80% 以 上 。 人 员 知 识 构 成 中,涉及证券、基金、银行、会计、计算机、法律、国际金融等专业,能够为托 管业务提供全方位的知识支持, 从事清算, 核算, 投资监督, 信息披露等核心业务人员 均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通过系统的业务培训和从业道德操守教育,我行 资产托管业务人员能够适应银行理财资产以及其他各类证券化资金托管业务发展 和市场的需要。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徽商银行已托管 1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 只。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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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徽商银行为确保所托管资产安全 ,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有效防范和化解托 管业务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 序和办法,对托管业务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 程和机制。徽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体系,包括: 1 、总行基金托管部各业务处理团队以及各业务经营单位; 2 、总行基金托管部履行稽核监察职责团队; 3 、总行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以及审计部。 总 行 基 金 托 管 部 设 置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二 级 团 队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直 接 领 导 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团队,是托管业务第二级内部控制,负责对第一级 内 部控制的内控建设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总行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以及审计部组 成托管业务第三级内部控制,结合全行内部控制情况,对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徽商银行基金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 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管理制度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独立设置,封 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建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风险准备金制度 为弥补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 失,我 行拟 将根 据《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风 险准备 金监 督管 理暂 行 办法》 ,建立 本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风险准备金制度,是对风险发生后的一种补救措施, 切实减少当事人损失。 (四)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针对托管业务可能遇到的由于系统、故障及各类突发事件导致的危机,我行 制定了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明确突发事件处理的组织和职责及危机处 理程序,并制定了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和措施,切实做好事前风险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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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评估和防控。 首先,为有效处理突发事件,防止损失扩大,及时解决问题,我行根据突发 事件的性质、类别和等级,成立相应级别、相应构成和相应成员的托管业务应急 处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其中,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负责决定应急处置 重大事项。包括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指挥和组织协调;决定突发事件通报、对 外报告和公告;批准启动应急预案;督导应急处置实施等。工作小组负责开展突 发事件对业务影响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行动建议报告领导小组以及具体负责应 急方案的实施工作并跟踪处置动态。 其次,对于结算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制定了托管业务运营危机处理操作 细则,包括清算业务系统危机处理、人民币资金结算过程危机的处理以及资金清 算业务骤增的应急处理等。其中,清算业务系统危机处理是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PROP 平台和深圳 分公司 IST 平台系统危 机情况的处理 和“资金清算系统”危机情况的处理。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 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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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 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民生 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 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 号民 生 金 融 大 厦13 楼13A 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区 莲 花 街 道 福 中 三路2005 号 民 生 金 融 大厦13楼13A 法定 代 表人 :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和 本 基 金 《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 义务。 二、基金登 记 机构 名称 :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 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 号民 生 金 融 大 厦13 楼13A 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区 莲 花 街 道 福 中 三路2005 号 民 生 金 融 大厦13楼13A 法定 代 表人 :张焕南 电话 :0755-23999888 传真 :0755-23999833 联系 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 律 意见 书的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 事 务所 住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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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 律 师: 安冬、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 人 :陈颖华 四、 审计 基 金 财产 的会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 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窦友明、 王磊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1000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系人: 蔡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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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2019 年4 月3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9 】 619 号文注册。 。 二、 基金 类 型 及存 续期限 基金 类 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三、募 集 期限 本基金 的 发 售 募集期为2019 年5 月20 日-2019 年6 月18 日 , 本基金于 该 期 间 向 社会公开发 售 。 募 集期限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 起 最长 不得 超过3个月。 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 据 基 金 募 集 的 实际情况按 照 相关程序 延 长或缩短发 售 募集 期, 此 类变更适 用于 所有 销售 机构 。 具体 规 定详 见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及其他 销 售 机 构相关 公告 。 四、 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可 投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 机构投资者、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购 买 证券投 资 基金 的其 他 投 资人 。 五、 募集 规模 本基 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 少 于2亿 份 , 基金 募集金额 不少 于2亿 元。 六、 募集方 式 及场 所 通过 基 金销 售 网 点 ( 包 括 基金 管 理 人的直 销柜台 、 网 上直 销 及其 他 销售 机 构的 销售网 点, 具体名 单见 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等 相 关 公告 ) 公开 发 售 。 销 售 机构 办理本 基 金 业 务 网 点 的 具 体 情况 和 联 系 方 法 ,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 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 七 、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认 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认 购费 用 1、基 金份额初始 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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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每 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为 人 民 币1.00元。 2、认 购价 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 本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账户,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 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 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账 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者。 投资本基金的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 即可享受认购费率1折优惠。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认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基 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06%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03%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01% M≥500 万元 每笔 500 元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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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 万元 每笔 500 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 本 基金份额 , 须 按 每 次 认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 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 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参加各销售机构发起的基金认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费率优惠方案 以 销售机构的安排为准,请关注销售机构公告或询问销售机构。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 假 定 某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投 资 者 投 资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0.60% )/ (1+0.60% )=596.42(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596.42=99,403.58 (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1.00 =99,413.58(份) 即 某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投 资 者 投 资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产生的利息为10 元,可得到99,413.58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注 : 上 述 举 例 中 的 “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10 元 ” , 仅 供 举 例 说 明 , 不代表实际的最终利息计算结果,最终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 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上述 计 算 结 果 ( 包 括 认 购 份额) 均 保留到 小 数点后2位 , 小数点2位 以后的部 分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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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舍 五入,由 此 误 差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 财 产承 担。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 为2019 年5 月20 日-2019 年6 月18 日 , 发 售 募 集 期 间 每 天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由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销售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或 者 通知 规 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对 于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 间可 能 不 同 , 若 本 招 募 说 明书 或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没有 明 确 规 定 , 则 由 各 销 售机 构 自行 决定每天 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原则 (1 )基金份 额的 认购采用金额认购 方式 ; (2) 投 资人 认购 时,须按销售机 构 规定 的方式全 额缴 款; (3 ) 投资 人 在 募集 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 销; (4 )若投资人 的 认购 申请 被部分确 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将 无 效申 请部 分 对应 的 认购款 项 退还给投 资人 。 4 、认购的限额 (1 )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 元(含 认购费),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每 次 认 购 基 金 的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100 元( 含 认 购 费) ,超过 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 准; (2 ) 募集 期 内 ,单 个 投 资人的累 计认 购规 模 没 有限 制, 但 如 本 基 金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50%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变 相 规 避 前 述50% 比 例 要 求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拒 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 构的确认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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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1、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对于T 日(此处 ,特指 发售募集期内的工 作日 )交易时间内受理 的认 购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 日 ( 同 上 ) 就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但 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 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 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 的处 理 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募 集 期 内募 集资金的管 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十二 、募 集 期 间费 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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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 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者 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 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 续 二十个工作 日出现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二 百人或 者 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 万元情形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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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申购 ,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赎回 ,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 则,即 申购、赎 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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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 认购、申 购的先 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 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前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不 成 立 。 投 资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前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赎 回生 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暂停 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 内 对该交 易 的 有 效性 进 行确认。T 日 提 交 的有效 申 请 , 投资 人 应在 T+2 日后( 包 括 该日) 及 时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则 申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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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 任 何 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最低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通过销售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 含申购 费) ,基 金直销 机构每 笔申购金额 不得低 于 100 元( 含申购费) , 超过 最低申购金 额的 部 分 不 设 金 额 级 差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比 例 配 售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不 受 此 最 低 申 购 金 额规定限制;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 可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但 每 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00 份。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本基金的 投资者 每个交 易账户的 最低基 金份额 余额为 100 份,本 基 金不对单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但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 50% 的 除 外) ; 销 售 机 构 若 有 不 同 规 定 ,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为 准 , 但 不 得 低 于 100 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金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体 请参见相关 规定 。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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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养 老 金 账 户 , 包 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本 公 司 将 依 据 规 定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账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投 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账 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账 户 认 证 手 续后,即可 享受申 购费 率 1 折优 惠。基金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申购 费率 为固定金额 的, 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 率 M <100万元 0.08% 100万元≤M <200万元 0.05% 200万元≤M <500万元 0.03% M≥500 万元 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 元 0.50% 200万元≤M<500万 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500元 投 资 人 同 日 或 异 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须 按 每 次 申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费 。 当 需 要 采 取 比 例 配 售 方 式 对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进 行 部 分 确 认 时 , 投 资 人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计 算 ,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不 受 申 购 最 低 限 额 的 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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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赎回费率 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 体见下表: 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 时间 T 赎回费率 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 T<7 日 1.50% 100% 7 日 ≤T< 30 日 0.30% 25% 30 日≤T 0.00% -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 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 的自律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且对份额 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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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 为 0.80% ,T 日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 基 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0.80% )÷ (1+0.80% )=793.65(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793.65=99,206.3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 2.0000=49,603.18 (份) 即: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 2.0000 元,则可以得到 49,603.18 份基金份额。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 计算公式 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适用的 赎回费率为 0.30% ,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赎回总额=10,000× 2.0000=20,000.00 (元) 赎回费用=20,000.00× 0.30%=60.00 (元) 赎回金额=20,000.00 -60.00=19,94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 时间为 20 天,假定赎 回当日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9,940.00 元。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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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当 发 生上述第 7、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 进 行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有 权 拒 绝 该 等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申 购 申 请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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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 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之一 (第 4 项除 外) 且 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 受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 情形,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申 请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 金份 额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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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 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取 具 体措施 对其 进行 赎回 申 请延期 办理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先行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 出 20%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期 办理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20% 以 内 ( 含 20% )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前 段 “( 1 ) 全 部 赎 回 ” 或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由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通 知 等 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 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依据相关 规定 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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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若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回的公 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 ;也可 以 根 据实际情况 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且 对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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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投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投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投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金 额 , 每 期 申 购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 支 付 。 法 律 法 规 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制 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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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 严格 控 制 组 合 净 值 波 动 率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获 得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中 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次 级债 )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 (协 议存 款、 通知 存 款以及 定期 存款 等) 、 同业存 单、现 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 行 业 前 景 预 测 和 发 债 主 体 公 司 研 究 的 综 合 运 用,主要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流动 性风险、利率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基础上,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固定收益投资 品种,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灵活应用组合久期配置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 息差策略、现金头寸管理策略等,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获得债 券市场的整体回报率及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层面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 、CPI 走 势、M2 的 绝 对 水 平 和 增 长 率 、 利 率 水 平 与 走 势 等 ) 、 债 券 市 场 整 体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和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在非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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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 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整体组合的久期范围以及杠杆率水平。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收益率情况, 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构建具体的个券组 合,以期增强基金资产的获利能力。 2、债券投资策略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 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 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力争组合 收益超过基准收益。根据操作,具体包括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 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在目标久期的执行过程中,将特别注意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类属资产 配置的管理,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内。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债券资产类品种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 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比例。主要决策依据包括未来的 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研究和预测,利差变动情况、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况和流 动性情况等。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判断各个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在不 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面上,本基金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信用水平,在判断各 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将市场 细分为交易所国债、交易所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等子市场。结合 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在目标久期管理的基础上,运 用修正的均值- 方差等模型,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 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同时,本基金针对债券市场所涉及行业在同样宏观周期背景下不同行业的景 气度的 情况 ,通 过分 散 化投资 和行 业预 判进 行 ,具体 表现 为:1) 分 散化投 资:发 行人涉及众多行业,本组合将保持在各行业配置比例上的分散化结构,避免过度 集中配 置在 产业 链高 度 相关的 上中 下游 行业 。2)行 业投 资: 本组 合 将依据 对下一 阶段各行业景气度特征的研判,确定在下一阶段在各行业的配置比例,卖出景气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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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降低行业的债券,提前布局景气度提升行业的债券。 (3)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适当运用杠杆 息差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选取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作为杠杆买入品种, 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降低组合波动率。 (4)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 收益率情况,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构建 具体的个券组合。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发行主 体内外部评级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 个券的投资价值,加强对企业债、公司债等品种的投资,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 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密切关注 两个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3、现金头寸管理 由于法律法规限制和开放式基金正常运作的需要,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 主 要 用 途 包 括:支付潜在赎回金额、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各类费用的需求、支付交易费用 等行为。为有效控制现金留存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将采用积极的现金头寸管理手 段。具体采用手段包括: (1 )合 理控 制现 金头寸 : 根据 对申 购、 赎回、 转 换等 业务 和相 关费用 提 留 的 预判,结合标的指数走势和成份股流动性进行合理的现金留存,最大限度降低现 金的持有比例; (2 )提 升现 金头 寸收益 : 在法 律法 规或 市场条 件 允许 的前 提下 ,通过 现 金 权 益化的方式降低现金拖累的影响。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 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 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罗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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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 的投资。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合计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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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上 述 第 (2 ) 、 (10 ) 、 (12 ) 、 (13 )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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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 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 券指数,是目前市场上专业、权威和稳定的,且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状 况的债券指数。由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与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所覆盖的市场范围基 本一致,因此该指数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也能较恰当衡量 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 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但 低 于 混 合 型基金 、 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本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项 下 得 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 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 使相 关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 3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人 或 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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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 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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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挂 牌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估值 日不 存在 活跃市 场 时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 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上 市 的债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发 行 未上 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 债券 ,对 存在 活跃市 场 的 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全 国银 行 间 市场上 不 含权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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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 值。 5 、 基金 投资 同业 存单, 按 估值 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选 定 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进行 公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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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准 确性 、及 时 性。 当基 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 生 估值 错 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 当 事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方 对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 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 错误责任 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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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 对因 估值 错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 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 由估 值错 误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金 登 记机 构 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 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差错 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需要 进 行 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信 息错 误( 包括 但不限 于 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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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处 理。如 果 行 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方法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 证券交 易 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责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影响。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二部分 基 金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场 地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公 证费) ;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 账户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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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 关税收,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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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 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和支付方式进 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据 相 关 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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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 以 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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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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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 法》 、 《流 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 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定 披 露基金 信 息,并 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 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 的 基金信 息 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 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基 金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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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 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并在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 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 的 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 载 《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 的次日 , 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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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年结 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编 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 告, 并 将 年 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上 半年 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 制 完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 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 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 的 价格产 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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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 内 变动超 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 到严重 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的设置; 27、基金 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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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 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 流 传的消 息 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 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 证 券,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 金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 露 其持有 的 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 人 负责管 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 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 基 金信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 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 根 据需要 在 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 书的专 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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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 后 ,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住 所,以 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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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 市场,而证 券市场价 格 受政治、经 济、投资 心 理和交 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 基金投资产生 潜在风险 ,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政策等 国家宏观 经 济政策的变 化对证券 市 场产生 一 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 晴雨表,而 经济运行 则 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 随 着宏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所 投 资 于 证 券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变化 直 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 收益率,也 会影响企 业 的融资 成 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 过现金形式 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 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 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 素 、管理系统 设置不当 造 成操作 失 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可能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等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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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是所 投资的债 券 自身的信用 风险,包 括 :违约风险 ,主要是 指 债 券发 行 人未能履行约 定契约中 的义务而造成 经济损失 的风险,即发 行人不能 履行还本付息 的责任而使基 金资产的 预期收益与实 际收益发 生偏离所造成 损失的风 险;信用评级 调 整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经 济 周 期 、 行 业 周 期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等 因 素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 致 使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 偿 债 能 力 降 低 , 由 此 造 成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降 低、价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 风险是债 券 交易对手的 风险,主 要 是指在债券 的交易过 程 中,由 于 交易对手方不 能足额按 时交割,导致 本基金可 能无法按时收 到或足额 收到应得的证 券或价款而造 成价款或 证券的损失的 风险,或 者 是指在回购 交易的过 程中,融资方 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 资的资产支 持证券之 债 务人出现违 约,或在 交 易过程 中 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 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证券 价格下降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 :市场利 率 波动会导致 资产支持 证 券的收益率 和价格的 变 动,一 般 而言,如果市 场利率上 升,本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将面临 价格下降 、本金损失的 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 ③流动性风 险:受资 产 支持证券市 场规模及 交 易活跃程度 的影响, 资 产支持 证 券 可 能 无 法 在 同 一 价 格 水 平 上 进 行 较 大 数 量 的 买 入 或 卖 出 , 存 在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④提前偿付 风险:债 务 人可能会由 于利率变 化 等原因进行 提前偿付 , 从而使 基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 :基金相 关 当事人在业 务各环节 操 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 制 存在缺 陷 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 :由于法 律 法规方面的 原因,某 些 市场行为受 到限制或 合 同不能 正 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五、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 险是指员 工 不遵守职业 操守,发 生 违法、违规 行为从而 可 能导致 的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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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六、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 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 成 本地转变为 现金的风 险 。同时 在 开放式基金申 购赎回过 程中,可能会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 资 人具 体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 明书 “ 第八 部 分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 , 详 细了 解 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二)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主 要 包括债券( 国债、 地 方 政府债、金 融债、企 业 债、公 司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协 议 存 款 、 通 知 存 款 以 及 定 期 存 款 等 ) 、 同 业 存 单 、 现 金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 基金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标的流 动性属性 是 重要的投资 依据,通 过 对各类金融 工具进行 流 动性分 类 管理,分散安排各类资产到期时间分布,有效保障基金流动性安全。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 施: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 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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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 人在保障 投 资者合法利 益的前提 下 ,将在特定 情形下运 用 流动性 风 险管理工具对 申购 、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估值; (6)适时启动摆动定价机制。 针对实施上 述备用的 流 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 基 金管理人制 定了相关 业 务程序 , 确保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 具的实施。 基 金投资者 可能因为上述 机制的启 动而导致延迟 收到赎回款项或提高申赎成本。 同时,基金 管理人将 密 切关注 市场 资金动向 , 提前调整投 资和头寸 安 排,尽 可 能的避免出现 不得不实 施上述备用风 险管理工 具的流动性风 险,确保 公平对待投资 者,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七、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利 益 投 资 、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法 律 法 规 、 税 收 政 策 的 要 求 而 成 为 纳 税 义 务 人 , 就 归 属 于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 投 资 回 报 和/ 或 本 金 承 担 纳 税 义 务 。 因 此 , 本 基 金 运 营 过 程 中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发 生 的 增 值 税 等 税 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八、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 是指在基 金 管理或运作 过程中, 违 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 规 定,或 者 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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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 须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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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报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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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请 见 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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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 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 请见附 件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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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以 下一 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登 记服务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委托基 金登记机 构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登记 服务。 基金登记 机构配备安 全、完善 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 , 准确、及时 地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 基金份额 的 登记、管理 、托管与 转 托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 红利的登 记 、派发,基 金交易份 额 的清算过户 和基金交 易 资金的交收等 服务。 二、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网上 交易平 台。通过 先进的 网络通 讯技术,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高 效 安 全 的 基 金 交 易 服 务 、 及 时 迅 捷 的 基 金 信 息 和 理 财 服 务。 三、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 电等方式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各项主动通 知服务; 基 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 信 息将通过指 定媒介发 布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供以电子 形式为主 的 确认单、对 账单等基 金 信息服务,如 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要 提供纸质的 确认单、 对 账单的服务 ,请致电 基 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中心索取。 四、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随时了解 基金管 理人相 关信息及 投资资 讯,基 金管理人 开通24 小 时自动 语音服 务、网上查 询等方 式。 通过以上方 式可进 行基 金管理人信 息 查询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账户信息查询。 五、在线客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访 问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msjyfund.com.cn , 登陆在线客 服,实现基金管理 人与 投资人网上面对面 答 疑解 惑 。 六、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详细 的专业 基金投资 资料, 便于办 理各种交 易手续,同 时为方便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索取, 基 金管理人提 供了多元 化 的资料索取服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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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索取途径多样 ,资 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 公布文 件及各 种相关历 史文件 均可向 客户服务 人员索 取,客 户服务人 员 可 通 过 传 真、Email 提 供 ; 同 时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上 提 供各 种 资 料、 业 务 表 单 及公 告下载。 七、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 提高基 金运作 的透明度 ,提升 服务品 质,使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及时了解 基金投资资 讯,基金 管 理人推出全 方位资讯 服 务定制项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可通过 客 服 热 线 、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 、 短 信 定制 各 种 资讯 , 基 金 管 理人 通 过 传真 、Email 、短 信等多渠道发送资 讯定 制服务。 八、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 人拥有 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 的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 管理人的 专业客户服 务代表将 在 规定的工作 时间内回 答 客户提出的 问题,提 供 关于基金投资 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 九、投诉与建议的 受理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理 建议是 基金管理 人发展 的动力 与方向。 如果对基金 管理人提 供 的各种服务 感到不满 意 或有其他需 求,可通 过 电话、来信、 传真、Email 、 手 机 短信 等 各 种 方 式随 时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也 可 直接 与 客 户 服 务人 员联系,基 金管理人 将 采用限期处 理、分级 管 理的原则, 及时处理 客 户的投诉与建 议。 十、客户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举 办各种 互动活 动,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见面会、 理财讲座等,以加 强基 金份额持有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互动联 系。 十一、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根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市 场状况 以及基 金管理人 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上述服务项 目。 十二、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msjyfund.com.cn 十 三、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 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可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 系本公司。请确保 投资 前,您/ 贵 机 构 已 经全 面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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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本基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严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运作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等相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并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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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 说 明 书的 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书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 的住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其 他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网 站 上 。 二、 招募 说 明 书的 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 免 费查阅本 基金的招募说 明 书,或 通过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网站查询 , 也 可 按工本费购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的复 印 件 , 但内容应 以本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的 正 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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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 等 文 本 存 放 在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住 所,在办 公 时间 内可 供 免 费查 阅。 (一 )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民生加银兴盈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注册的文 件 ; (二 ) 《民生加银兴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 《民生加银兴盈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 (四 ) 法律 意见 书; (五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六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七 )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2019年5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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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基金合同 内 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基金合同正文不符,以基金合同正文为准) 一、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回 与 转 换 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 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 权 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 基金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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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 、 法规的前 提下,制 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 申购、 赎 回、转换 、定投、转托管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 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 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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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 和 其他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 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 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 ,并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依 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 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合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 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 务,基 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 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 有关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 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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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有 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 为,对基 金财产、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的其他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的其他 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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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 计 报告、季度 、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 ,说明 基 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根据 需要从基 金 管理人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 账册并配合 基金管理 人 的对账需求 与基金管 理 人进行 核 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 的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 金 收益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 及《托 管 协议》 的规 定监督基 金 管理人 的 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 变现和 分 配; (18 )面临 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 证 监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 合 同》 及《托 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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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9


5、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 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不设立日常 机构。 在 本 基金存续期 内,根据 本 基金的 运 作需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以增 设日常机 构,日常机构 的设立与 运作应当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 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法 律 法 规 规定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调 整 本 基 金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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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或 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调整有 关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基 金交易、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履 行 相 关 程 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 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 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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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 的 ,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 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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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 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 规 及监管 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形 式或大会公告 载明的其 他方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公 布 会议 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 内连 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表决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表决意 见 的 , 基 金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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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表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表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 接出具书面 表决 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表决意见; (4)上述 第(3) 项中 直接出具书 面 表决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 托代表 他 人出具书面表决 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具书面 表 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 可 采 用 其他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授权方式 可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 列明;在会议 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 或者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 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 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 的 修改应 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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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 确 定和公 布 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 监 督 员及公证机 关均认为 有 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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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 出具书面表决 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清 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 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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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 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和支付方式进 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据 相 关 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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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 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 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场 地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公 证费) ;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 账户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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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 关税收,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 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 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严格 控制组 合 净值波动率 的前提下 , 力争获得超 越业绩比 较 基准的 投 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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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主 要 包括债券( 国债、地 方 政府债、金 融债、企 业 债、公 司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协 议 存 款 、 通 知 存 款 以 及 定 期 存 款 等 ) 、 同 业 存 单 、 现 金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 基金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 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 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 到期 后不得展期;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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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 )本基 金与私募 类 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 交易对 手 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3 )本基 金主动投 资 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 值合计不得 超过本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上 述 第 (2 ) 、 (10)、( 12 ) 、 (13 )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 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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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 东 、实际 控 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六、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 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在交 易所市场 上 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 固 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估 值 日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时 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 能够近似体现 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 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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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债 券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 未经调整的报 价作为计 量日的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 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 场报价进 行调整,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 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 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不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 价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 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 估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净 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 止日(含 当日)后未行 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 格进行估 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 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 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 基 金 投 资 同 业 存 单 , 按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选 定 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 价 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 法、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 管理人 承 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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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 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 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 规 定进行 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 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 资 产估值 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 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 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 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 料 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 差 错、数 据 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 的估值错 误,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 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 人应当承担相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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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 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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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根 据实际情 况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 问题, 如 经双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尚 不能达成 一致时,按基 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 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 金 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 告 ,而且 基 金托管人未对 计算过程 提出疑义或要 求 基金管 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过错程 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 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 重新计 算 和核对,尚不 能达成一 致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而导致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 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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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 殊 情况的处理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 6 项进 行估 值 时,所 造 成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七、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内 没 有 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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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 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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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 的处理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不愿 或者不能 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双方 当 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续 忠 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 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 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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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基金托管 协 议内 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基金托管协议正文不符,以基金托管协议正文为准)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 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 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成立 时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 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96003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徽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成立时间:1997 年 4 月 4 日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7]70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04,981.9283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 基 金 合 同 》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 提供投资品种 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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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主 要 包括债券( 国债、地 方 政府债、金 融债、企 业 债、公 司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协 议 存 款 、 通 知 存 款 以 及 定 期 存 款 等 ) 、 同 业 存 单 、 现 金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 基金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 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 期后不得展期;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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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 易对手 开 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 致; 13)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 值 合计不得超 过本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0)、 12)、 13 )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本托 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 东 、实际 控 制人或者与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 事其有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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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 资运作之前 向基金托 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 及 行业标 准 的、经慎重选 择的、本 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并 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 行结算。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 与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 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控 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 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而 造成的纠 纷及损失,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 失。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管理人确定的 时间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 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担,然 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 偿。 基金 托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 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 事先根据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 定,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比例,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 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及相 关投资额 度 和比例等的 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中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释 义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须为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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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 的流通受 限 证券限于可 由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或中央 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记和 存管,并 可在证券交易 所或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 的流通受 限 证券应保证 登记存管 在 本基金名下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相 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 管人能够 正常查询。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本基 金资产的 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 露情况。 3)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七 )基金 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 及投资指令 或实际投 资 运作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 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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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 金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 程序已经生 效的指令 违 反法律 、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应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基金 托管人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 金托管人 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 务 核查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 事 项包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 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 产 实行分 账 管理、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 管理人发 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基金 管理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管 理人进行 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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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不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 或财产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 托管人依 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账 日 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 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 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 “ 基金募集 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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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 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 费由本基 金财产承担, 若因基金 银行存款余额 不足导致 证券账户 开户费无法扣收,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结 算备付金、结 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 及相关账户的 开立、使 用的,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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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并 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银行 间市 场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 规定,在 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 构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持有 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 时,如果 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和 使用,按有关 规则进行开立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 的 有关实 物证券、银行 存款开户 证实书等有价 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 款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 约定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 金信息披 露协议及基金 投资业务 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 真件或原 件扫描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 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 达基金托管人 处。因基 金管理人发送 的合同传真件 或扫描件 与事后送达的 合同原件 不一致所造成 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 二份以上 的正本的,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加 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 真件或原 件扫描件,未 经双方协 商或未在合同 约定范围 内,合同原件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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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转移。 五、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 资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 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 净 值是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精 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位 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 日对基金 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 规或《 基 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按约定 对外公布。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 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保管期限自 基 金 账户 销户 之日 起不少 于 20 年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保 存 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 或 编 制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人应 将有关资 料 送交基 金 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 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 托管协 议的 变 更 和终 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可 以对协议 进 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 议,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金托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 被 依法 取 消基 金托 管资 格 或因 其 他事 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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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 被 依法 取 消基 金管 理资 格 或因 其 他事 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 发 生 《 基 金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终 止事项。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 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 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能解决 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 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双方 当 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续 忠 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