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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丰庆纯债债券(004689)

博时丰庆纯债债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丰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以 通讯方 式召 开 博时 丰庆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公 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 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和
《博时 丰庆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的有关 规定 ,
博时丰庆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本基金” ) 的基金 管理 人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基金管 理人” 或“ 本公 司” ) 经与本基 金的 基金 托管 人 广 州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协 商一 致, 决定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 的具 体安
排如下 : 
1、会 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式 
2、会 议投 票表 决起 止时 间:自 2019 年 5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14 日 17 :00 止
(送达 时间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表决 票时 间为 准) 。 
3、会 议计 票日 :2019 年6 月17 日


4、会 议表 决票 的寄 达地 点: 基金管 理人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恒基 中心 1 座 23 层 联系人 :翟 青 联系电 话:010-65171166-2126 请在信 封表面注明:“博时丰庆 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 专 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 博时 丰庆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调整 赎回 费率的 议案 》 ( 见附 件一) 。 上述议 案的 说明 请参 见 《 博时丰庆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调整赎 回费 率方 案说明 书 》 (附件 四)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 益登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为 2019 年 5 月 20 日 ,即 2019 年 5 月 20 日 在本 基金 登 记机构 登记在 册的 本基 金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均 有权 参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表决 。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 寄交 方式 1、 本 次会 议表 决票见 附件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从 相关报 纸上 剪裁 、 复 印附 件二或 登 录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http ://www.bosera.com)下载并打 印表 决票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 个人 投资 者自 行投 票 的, 需在 表决 票上 签字 , 并提供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包 括使 用的有 效身 份证 或其 他能 够表明 其身 份的 有效 证件 或证明 )正 反面 复印 件; (2) 机构 投资 者自 行投 票 的, 需在 表决 票上 加盖 本 单位公 章或 经授 权的 业务 公章或 基 金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 印章 (以下 合称 “公 章” ) , 并提 供加盖 公章 的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 事业 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 使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 部门 的批文 、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印 件 等 ) ; (3)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自行投 票的 , 需在 表决 票上加盖 本单 位公 章 (如 有) 或由授 权代表 在表决 票上签 字( 如无公 章) ,并 提供 该授权 代表的 有效身 份证件 (包 括使用 的有效 身份证 或其 他能 够表 明其 身份的 有效 证件 或证 明 ) 正 反面复 印件 或者 有效 护照 或其他 有效 身 份证明 文件 的复 印件 , 该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所 签署 的授权 委托 书或 者证 明该 授权代 表有 权 代表该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签署 表决 票的 其他 证明 文件 , 以 及该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的营 业 执照、 商业 登记 证或 者其 他有效 注册 登记 证明 复印 件, 以 及取 得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资 格的 证明文 件的 复印 件; (4) 以上 各项 及本 公告 正 文全文 中的 公章 、 批文 、 开户证 明及 登记 证书 等文 件,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认可 为准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自2019 年 5 月 20 日起, 至 2019 年6 月14 日17:00 以前 (送 达时 间 以基金 管理 人收 到表 决票 时间为 准) 通 过专人 送交 或邮 寄的 方式 送达至 本公 告第 一条 第 4 项所述 的寄 达地 址 , 并请在 信封表 面注 明: “博时 丰庆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专用”。 五、授权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如不能 亲自参与本次 大会,可以 授权委托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其他符 合法 律规 定的 机构 和个人 等代 理人 参与 大会 并投票 。 1、纸 面授 权方 式 (1) 个人 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 应 由代 理人 在表 决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个人 投 资者有 效身 份证 件 ( 包括 使用的 有效 身份 证或 其他 能够表 明其 身份 的有 效证 件或证 明) 正反 面复印 件,以 及填妥 的授 权委托 书原件 (可参 照附 件三) 。 如代理 人为 个人, 还需提 供代理 人的有 效身 份证 件 ( 包括 使用的 有效 身份 证或 其他 能够表 明其 身份 的有 效证 件或证 明) 正反 面复印 件; 如代 理人 为机 构, 还 需提 供代 理人 的加 盖公章 的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公 章的 有权 部门 的批 文、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件 等) 。 (2) 机构 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 应 由代 理人 在表 决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机构 投 资者加 盖公 章的 营业 执照 复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的 有权 部 门的批 文、开 户证明 或登 记证书 复印件 等) , 以及填 妥的授 权委托 书原件 (可 参照附 件三) 。 如代理 人为 个人 , 还 需提 供代理 人的 有效 身份 证件 (包括 使用 的有 效身 份证 或其他 能够 表明其身份 的有 效证 件或 证明 ) 正 反面 复印 件; 如代 理 人为机 构 , 还 需提供 代理 人的加 盖公 章的 营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 权部 门的批 文 、 开 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3)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委托他 人投 票的 , 应 由代 理人在 表决 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 提 供该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营业 执照 、 商 业登 记证 或者其 他有 效注 册登 记证 明复印 件, 以及 取得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资格的 证明 文件 的复 印件 , 以及 填妥 的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 可参 照附 件三) 。 如代理 人为 个人, 还需提 供代理 人的有 效身 份证件 (包括 使用的 有效 身份证 或其他 能够表 明其 身份 的有 效证 件或证 明) 正反面复 印件 ; 如代理 人为 机构 , 还需提供代 理人 的加 盖公章 的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部 门的 批 文、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件 等) 。 (4) 如果 代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销售机 构, 前述 代理 人将 在取得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签 署的 授权 委托书 后统 一办 理委 托投 票手续 ( 包括 提供 代理 人有 关证明 文件 ) 。 (5) 以上 各项 及本 公告 正 文全文 中的 公章 、 批文 、 开户证 明及 登记 证书 等文 件,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认可 为准 。 2、电 话授 权方 式 (1) 个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电 话征集 授权 通道 (95105568)授 权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投票 。 基 金管理 人在 核实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身份 后,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意愿 进行授 权记 录, 从而 完成 授权。 基金 管理 人开 设的 录音电 话征 集授 权通 道接 受授权 的截 止时 间为本 次大 会投 票截 止日 (即2019 年 6 月 14 日)15 :00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 电话授 权委 托基 金管 理人 参与大 会并 进行 投票 时 , 请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明 确具 体表 决意 见。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授 权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投票方 式仅 适用 于持 有本 基金的 个 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对机 构持有 人暂 不开 通。 代理 人仅为 基金 管理 人。 (4)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上 述通 话过 程将 被录音 。 3、授 权效 力确 定规 则 (1)同 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送达了有 效表 决票, 又存 在有效纸 面授 权或有 效的 其他方 式 授权的 ,以 其送 达的 有效 表决票 为准 。 (2) 同一 基金 份额 存在 有 效纸面 授权 和有 效电 话授 权的, 以有 效的 纸面 授权 为准。 (3)同 一基金 份额存 在多 次有效电 话授 权的, 以最 后一次电 话授 权为准 ;存 在多次 有 效纸面 授权 的, 以最 后一 次纸面 授权 为准 。 (4) 如 最后 时间 收到 的纸 面授权 有多 次, 不能 确定 最 后一次 授权 的, 按以 下原 则 处理: 若多次 授权 的授 权表 示一 致的, 按照 该相 同的 授权 表示为 准; 若多 次授 权同 一代理 人但 授权 表示不 一致 的, 视为 委托 人授权 代理 人选 择其 中一 种授权 表示 行使 表决 权; 若授权 不同 代理 人且授 权表 示不 一致 的, 视为授 权无 效, 不计 入有 效票。 (5)如 果委托 人在授 权委 托书中明 确其 表决意 见的 ,以委托 人的 表决意 见为 准;如 果 授权委 托书 中未 明确 委托 人的表 决意 见的 , 即视 为授 权代理 人按 照代 理人 的意 志全权 行使 表 决权; 如委 托人 在授 权委 托表示 中表 达多 种表 决意 见的, 视为 委托 人授 权代 理人选 择其 中一 种表决 意见 行使 表决 权。 六、计票 1、 本 次通 讯会 议的计 票方 式为: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 广 州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于 本次通 讯会 议表 决截 止日 期后2 个工 作 日内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3、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如 下: (1) 表决 票填 写完整 清晰 , 所提 供文 件符 合本 公告 规定, 且在 规定 时间 之前 送达指 定 联系地 址的 , 为有效 表决 票; 有效 表决 票按表 决意 见计入 相应 的表 决结 果, 其所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计 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2)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送达 了有效 表决 票, 又存 在有 效纸面 授权 或有 效电 话授 权的, 以 其送达 的有 效表 决票 为准 。 (3)如表决票上的 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或无法辨 认、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 但其他 各项 符合 本公 告规 定的 , 视 为弃 权表决 , 计 入有效 表决 票 , 并按“弃权”计入对 应的 表决结 果, 其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4) 如表 决票 上的签 字或 盖章部 分填 写不 完整 、 不 清晰的 , 或 未能 提供 有效 证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 或代 理人 经有效 授权 的证 明文 件的 , 或未能 在规 定时 间之 前送 达指定 联系 地 址的, 均为 无效 表决 票; 无 效表决 票不 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重复 提交表 决票 的, 如各 表决 票表决 意见 相同 , 则 视为 同一表 决 票;如 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同 ,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①送达 时间 不是 同一 天的 , 以最 后送 达的 填写 有效 的表决 票为 准, 先送 达的 表决票 视为 被撤回 ; ②送达 时间 为同 一天 的,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做出 了不同 表决 意见 ,计 入弃 权表决 票; ③送达 时间 按如 下原 则确 定: 专 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间 为准 , 邮 寄的 以指 定联系 地址 收到的 时间 为准 。 七、决议生效条件 1、 本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 2、《 关于博时 丰庆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调整 赎回费率 的议案》应当由 提交有效 表 决票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 ; 3、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本 公告 的规 定, 并与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4、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通过 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效 , 具体赎 回费 率调 整 方案 的 实施日 期另行 公告 。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次 持有人大会 需 要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和 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 额不小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二 分之一) 方可 举行 。 如果本 次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不符 合前 述要 求而 不能成 功召 开,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基 金管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 告二次 召集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 但权益 登 记日仍 为2019 年5 月20 日。 二次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 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授权期 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做出的 各类 授权 依然 有效 , 但如果 授权 方式 发生 变化 或者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重新 做出 授权 , 则 以最新 方式 或最 新授 权为 准, 详 细说 明见 届时 发布 的二次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 构 1、召 集 人: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基 金托 管人 : 广州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3、公 证机 关: 北京 市长 安 公证处 联系人 :陆 晓冬 联系电 话:010-65543888-8066 4、律 师 事务所 :上海源 泰律师事 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表决 票时 ,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 确 保表 决票 于表决 截 止时间 前送 达。 2、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有关 公告 可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查阅 , 投资 者如有任 何疑问, 可致 电博时一 线通95105568(免长 途话 费 ) 咨询。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发 布本 公告后 ,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 就持 有 人大会 相关 情况 做必 要说 明,请 予以 留意 。 4、本 公告 的有 关内 容由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负责 解释。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5 月 15 日 附件一 : 《 关于 博时 丰庆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调 整赎回 费率 的议 案》 附件二 : 《 博时 丰庆 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票 》 附件三 : 《 授权 委托 书》 附件四 : 《 博时 丰庆 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调整赎 回费率 方案 说明 书 》


附件一 : 关于博时 丰庆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调 整赎 回费 率的议 案 博时丰庆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为应对 复杂多变的证 券市场环境 ,更好地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提高产品的 市 场竞争 力 , 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和《 博时 丰庆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有关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 人 广 州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协商一 致, 提议对 博时 丰庆纯 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调整赎 回 费率。《 博时 丰庆纯 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调整 赎回 费率方 案说 明书 》见 附件 四。 为实施 博时丰庆纯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对赎 回费率的调 整,提议授权 基金管理人 办 理本次 博时 丰庆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调整 赎回 费率的有关 具体 事宜 , 并根 据现时 有效 的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博时 丰庆纯 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调整赎 回费 率方 案说 明书 》 的有 关内 容对《 博时 丰庆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进 行修 改。 具体赎回费 率调 整 方 案的 实施日 期另 行公 告。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19 年 5 月 15 日


附件二 : 博时丰庆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姓名/名称: 证件 号码( 身份证件 号/ 营业执 照号/ 统一社会 信 用代码) 基金账 户号


受托人 (代 理人 )姓 名/ 名称: 受托人 (代 理人 ) 证 件号 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业 执照 号/统 一社 会信 用代码):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博时丰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 回费率 的议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受托人 (代理人 ) 签名或 盖章








日 说明: 请以打 “√ ” 方 式在 审议 事项后 注明 表决 意见 。 持 有人必 须选 择一 种且 只能 选择一 种 表 决意见 。 表 决意 见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全 部基 金份额 的表 决意 见。 如表 决票上 的表 决意 见未选 、多 选或 无法 辨认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但 其他 各项 符合 本公告 规定 的 , 视为弃 权表 决, 计入 有效 表决票 , 并 按“ 弃权”计 入对应 的表 决结 果, 其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计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账户 号” 仅指持 有本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账 户号 , 同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拥有多个 此类 账户且 需要 按照 不同 账户 持有基 金份 额分 别行 使表 决权的 , 应 当填 写基 金账 户号; 其他 情 况 可不必 填写 。 此 处空 白、 多填、 错填、 无法 识别 等 情况的 , 将 被默 认为 代表 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本表决票 可剪报 、复印或 登 录本基金管 理人网 站(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 写 完整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 本人 (或 本机 构) 参 加投 票截 止日 为年 月日的 以通 讯方 式 召开的 博时丰庆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 代为 全权行 使对 所有 议案 的表 决权。 授权 有效 期 自签署 日起 至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会 议计 票结 束之日 止 。 若 博时 丰庆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二次 召集 审 议相 同议 案的持 有人 大会 的, 除有 新的授 权外 ,本 授权 继续 有效。 委托人 (签 字/ 盖章) : 委托人 身份 证号 或营 业执 照号/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












































委托人 基金 账户 号: 受托人 (签 字/ 盖章) : 受托人 身份 证号 或营 业执 照号/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 委托 日期 :








日 附注: 1、此 授权 委托 书可 剪报 、 复印或 按以 上格 式自 制, 在填写 完整 并签 字盖 章后 均为有 效。 2、“基金账户 号” ,仅指 持有本 基金份 额的基 金账 户号, 同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拥有 多个此 类账户 且需 要按 照不 同账 户持有 基金 份额 分别 授权 的, 应 当填 写基 金账 户号; 其他情 况可 不 必填写 。 此 处空 白、 多填 、 错填 、 无 法识 别等 情况 的, 将 被默 认为 代表 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3、受 托人 的表 决意 见代 表 委托人 本基 金账 户下 全部 基金份 额的 表决 意见 。 附件四 : 博时丰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 对复杂 多变的 证券 市场环境 ,更 好地维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提高 产品的 市 场竞争 力,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和《 博时 丰庆纯 债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协 商一 致, 提议 以通讯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审 议关于 博时 丰庆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本 基金 ”) 调整 赎回 费率的 议案 。 2、本次 博时丰 庆纯债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调整 赎回 费率方案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 过, 因此 调 整赎回 费率 方案 存在无 法获 得相 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通 过的 可能。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具 体赎 回费 率调 整方 案的实 施日 期另 行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次博时 丰庆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的备 案, 均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 值、市 场前 景或 投资 者的 收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二、对《招募说明书 》的 修订 将“第 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的 “六 、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由原 来的: “2、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表2: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持有期 间(Y) 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 个月 0.10% Y≥3 个月 0% 注:1 月指30 天” 修改为 : “2、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表2: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持有期 间(Y) 费率 Y<7 日 1.50% 7 日≤Y<1 个月 0.10% Y≥1 个月 0% 注:1 月指30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