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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智造A(001643)

汇丰智造: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1 号 汇 丰 晋 信 智造 先 锋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汇丰晋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 重要提 示 汇丰晋 信智 造先 锋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募集 申请 于2015 年6 月30 日经 中国 证监会 证 监许可[2015]1449 号文 注册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 金 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等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证 。 汇丰晋信 智造 先锋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投 资于证 券市 场,基 金 净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 根据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中的 风险 包括 :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 证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积 极 管理风 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等 。 本基 金为股 票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预期 风险 和 预 期收益 较高 的基 金产 品, 其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 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更新)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9 年 3 月 30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 和净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的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5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8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2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6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7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转 换 ......................................................................................................... 48 第十部 分 定期 定额 投资 ....................................................................................................... 49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50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64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7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68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3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 75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7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8 第十九 部分


风 险揭 示 ......................................................................................................... 84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7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90 第二十 二部 分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05 第二十 三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17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 119 第二十 五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 式 ................................................................... 120 第二十 六部 分


备查 文件 ................................................................................................... 121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 第一部 分


绪言 《 汇 丰 晋 信 智 造 先 锋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以及《 汇丰晋 信智造 先锋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汇丰晋 信智 造先 锋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 是根据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汇 丰 晋信智 造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汇丰 晋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汇 丰晋 信智造先 锋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汇丰 晋信智 造先 锋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汇 丰晋信 智造 先锋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汇 丰晋 信智 造先锋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3、 销 售机 构: 指汇 丰晋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 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汇 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 务规则》 :指 《汇 丰晋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8、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算 日各类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各 自类 别的 基金份 额 总数 51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3、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4、A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 投资人 认购/申 购时 收取 前 端认购/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份 额 55、C 类基 金份 额: 指 在投 资人认 购/ 申购 时不 收取 认 购/申 购费 用, 而 是从 本类 别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 金份 额。 56、销售 服务 费:指 从基 金资产中 计提 的,用 于本 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以 及C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的费 用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汇丰晋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 1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小勇 成立时 间:2005 年 11 月1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5 】17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周慧 联系电 话:021-20376868 公司的 股权 结构 如下 : 山西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山 西信 托 ” ) 持有51% 的 股权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 Limited ( 汇丰 环球 投资 管理 ( 英国) 有限 公司 )持 有 49% 的股 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杨小勇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学历 。 曾 任山 西省 委组 织部正 处级 干部 、 山 西省 信托投 资公 司副总 经理、 山西省 国信 投资( 集团) 公司副 总经 理,山 西光信 实业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山 西省国 信投资 (集团 )公 司党 委 书记、 山西信 托副 董事长, 晋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党 委副书 记、 副 行长 (正 职待 遇) 。 现任山 西金 融投 资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专职 党委 副书 记、 副 总经 理 (正职 待遇 )。 郭晋普 先生 , 董 事, 硕士 学历。 曾任 山西 省信 托投 资公司 房地 产开 发部 、 投 资实业 总部 副总经 理,太 原万丰 房地 产发展 有限公 司总经 理,山 西国际 贸易中 心有限 公司 总经理 、董事 长,山 西信 托董 事长 , 山 西国信 投资 集团 有限 公司 专职党 委副 书记 、副 总经 理。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 柴宏杰 先生 , 董 事, 本科 学历。 曾任 长治 银监 分局 办公室 主任 、 党 委办 公室 主任, 晋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办公室 主任 、 大 同分 行行 长, 山 西省 国信 投资 (集 团) 公 司董 事会 办公室 主任 兼党 委办 公室 主任 、 中 合盛 资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事长 , 山 西国信 投资 集团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兼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 , 山 西金 融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投资 总监兼 投资 管 理部总 经理 。现 任山 西省 国有资 本投 资运 营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兼 资本 运营 部负责 人。 李选进 , 董 事, 硕士 学历。 曾任怡 富基 金有 限公 司电 子商务 及项 目发 展部 经理 、 业务 拓 展总监 , 汇 丰投 资管 理 ( 香港) 董事 兼亚 太区 企业 拓展及 中国 事业 主管 , 汇 丰晋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董 事。 现任汇 丰中 华证 券投 资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巴 培卓 (Pedro Augusto Botelho Bastos ) 先生, 董 事。 曾任 汇丰 环球 投资 管 理 ( 巴西 ) 行政总 裁、 汇丰 环球 投资 管理 ( 拉丁 美洲 ) 首 席投 资官、 行政 总裁 。 现 任汇 丰环球 投资 管理 亚太行 政总 裁。 王栋先 生, 董事 。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 (CPA) 和特 许金 融分析 师(CFA) 。 曾任 汇丰 环球投 资 管理 ( 英国 ) 有 限公 司产 品开发 培训 生、 汇丰 环球 投资管 理 ( 香港 ) 有 限公 司亚太 企业 拓展 经理 , 其 后参 与筹建 汇丰 晋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司成 立至 今历 任财 务总 监、 特别 项目 部 总监、 国际 业务 与战 略伙 伴部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汇 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 经 理 。 常修泽 先 生 , 独 立董 事。 曾任南 开大 学经 济研 究所 教授、 副所 长, 国家 发改 委经济 研究 所常务 副所 长、 教授 、博 士研究 生导 师。 现任 清华 大学中 国经 济研 究中 心研 究员。 梅建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学 历。 曾任 纽约 大学 金融学 副教 授、 芝加 哥大 学访问 副教 授、阿 姆斯 特丹 大学 访问 副教授 、清 华大 学特 聘教 授、长 江商 学院 EMBA 项目 副院长 、金融 学教授 。现 任长 江商 学院 金融学 教授 。 叶迪奇, 独立 董事, 硕士 学历。曾 担任 汇丰银 行(美国)西岸 业务副 总裁, 汇丰 银行(香 港)零 售部 主管 、 汇 丰银 行 中国总 代表 处中 国业 务总 裁、 交通 银行 副行 长、 国际 金融协 会(IIF) 亚太区 首席 代表 。现 任星 展银行(香港)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焦杨先 生, 监事, 硕士 学历 。 曾任 山西 信托 副总 经理 兼资金 管理 部经 理, 常务 副总经 理, 山西国 信投 资集 团有 限公 司风控 总监 兼审 计风 控部 总经理 。 现任 山西 金融 投资 控股集 团有 限 公司运营 总 监兼 资本 运营 部 总经 理 ,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山 西省产 权交 易中 心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监 事会主 席。 廖宜建, 监事 , 本科 学历 。 曾任职 于日 本兴业 银行 (现为瑞 穗国 际),1997 年加入 汇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 丰负责 大中 华区 及新 加坡 的本地 外汇 、 利率 及债 券市 场业务 , 后先 后担 任汇 丰中 国地区 司库 、 汇丰中 国环 球银 行及 资本 市场总 监 、 汇丰 银行 (中 国) 有 限公 司副 行长 。 现 任汇丰 银行 (中 国)有 限公 司行 长兼 行政 总裁。 曹菁女 士, 监事 ,硕 士学 历。曾 任中 宏保 险有 限公 司招聘 经理 、永 乐中 国培 训部经 理 、 汇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事 经理 ,现 任汇 丰晋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总 监。 侯玉琦 先生 , 监 事, 硕士 学历。 曾任 山西 信托 及山 西省国 信投 资 ( 集团 ) 公 司担任 交易 员及投 资经 理, 汇丰 晋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研 究员, 现任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基金 经理 。 3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王栋先 生, 总 经理, 硕士 学历。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CPA ) 和特 许金 融分 析师(CFA) 。 曾任 汇丰环 球投 资管 理 ( 英国 ) 有限 公司 产品 开发 培训 生、 汇 丰环 球投 资管 理 ( 香港) 有限 公司 亚太企 业拓 展经 理 , 其 后参 与筹建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公 司成 立至 今历 任财务 总监 、 特别项 目部 总监 、国 际业 务与战 略伙 伴部 总监 、总 经理助 理。 闫太平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本科学 历。 曾任 匈牙 利金 鸥国际 贸易 公司 董事 、 山 西信托 副处 长、国 际金 融部 经理 。 王立荣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学 历。 曾任 山西 信托 固定收 益部 副总 经理 、 证 券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创新 业务部 总监 ; 上 海万 方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汇丰 晋信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副督 察长 。 赵琳女 士,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历 。 曾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注册 部副 总监;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运 营部总 监;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运 营部 总监; 现任 汇丰 晋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首 席运营 官。 张毅杰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学 历。 曾任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华 东业 务发 展经理 、 天 同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 理财部 负责 人、 汇丰 晋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直销 业务 部总监 。 古韵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学历。 曾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法 律事 务总 部副经 理 ,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稽 核部 副总 监、 监察 稽核部 总监 、董 事会 秘书 和总经 理 助 理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吴培文先 生,1980 年出生 ,清华大 学工 学硕士 。历 任宝钢股 份研 究员、 东海 证券研 究 员、平 安证 券高 级研 究员 ,2011 年 8 月加 入汇 丰晋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研究 员、 高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 级研究 员。 现任 本基 金基 金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曹庆先 生, 于 2015 年9 月30 日至2017 年4 月 21 日期间 ,曾 管理 本基 金。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王栋, 总经 理; 郑宇 尘, 投资总 监;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以根 据需 要增 加或 更换 相关 人 员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2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不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3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 立,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组成 。 公 司内部 控制 大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是各项 基 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内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 内控 原则 、 控 制环 境、 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基本 管理 制度包 括风 险 控制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制 度和 紧急 应变 制度 。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 任、 操 作守则 等的 具 体说明 。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了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 盖公 司 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 节,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 相互牵 制 、 完备严 密的 系统 。 公 司董 事会对 公司 建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各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 的内部 控制 , 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检 查公司 的内 部控 制措 施的 执行情 况 。 具 体而 言 , 包 括 如下 组 成部 分 : (1)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大纲,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负 完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4 (2) 督察 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对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查 。 督 察长对 董事 会负 责, 将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 并定 期向 中国 证监会 呈送 监察 稽核 报告 。 (3)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 司各 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 情况 进行监督。监察稽核 部对 总经理负 责, 将定 期和 不定 期对 各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和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其 他规 定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 ,并 适时提 出修 改建 议。 (4) 业务 部门 内部控 制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责 任。 各部 门总 监对 本部门 的内 部控 制负 直接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负 责建 立、 执行 和维 护本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声 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 事会 承担最 终责 任 ;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 真实 、 准 确,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5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住





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长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邮政编 码:200336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 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的发 钞行之 一。 1987 年 重新 组建后 的交通 银行正式 对外 营业, 成为 中国第一 家全 国性的 国有 股份制商 业银 行,总 部设 在上 海。2005 年 6 月交 通银 行在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2007 年 5 月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根 据 2018 年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发 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 行报告 ,交 通 银行一 级资 本位 列 第 11 位 ,连续 五年 跻身 全球 银 行20 强 ;根 据 2018 年 美国 《财富 》杂 志 发布的 世 界500 强公 司排 行榜, 交通 银行 营业 收入 位列 第 168 位, 较上 年提 升 3 位。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交通 银行 资产 总额 为人 民币 95,311.71 亿 元。2018 年 1-12 月,交 通银 行实 现净 利润( 归属于 母公 司股 东) 人民 币 736.30 亿元 。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 下文 简称 “ 托管 中心” ) 。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 年基金 、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以及 经济师 、 会 计师 、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 术职 称, 员工 的学 历层次 较高 ,专 业分 布合 理,职 业技 能优 良, 职业 道德素 质过 硬 ,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6 彭纯先 生,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高级 会计 师。 彭先 生2018 年2 月 起任 本 行董事 长、 执行 董事。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2 月 任本行 副 董事长 、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至2018 年1 月任 本行行 长 ;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 月任 中国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兼中 央汇 金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2005 年 8 月至2010 年4 月任 本行 执 行董事 、 副行 长 ;2004 年9 月至2005 年8 月 任本 行 副行长 ;2004 年6 月至 2004 年9 月任 本 行董事 、 行 长助 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 本 行行长 助理 ; 1994 年至2001 年历 任本 行乌鲁 木齐 分行 副行 长 、 行长 , 南 宁分 行行 长 , 广 州分行 行长 。 彭 先生1986 年于 中国 人民 银 行研究 生部 获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任德奇 先生 ,副 董事 长、 执行董 事、 行长 ,高 级经 济师。 任先 生2018 年8 月 起任 本 行副董 事长 、 执 行董 事、 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6 月 任中国 银行 执行 董事 、副 行长, 其中 :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 任中 银 香港( 控股 ) 有限公 司非 执行 董事 ,2016 年 9 月至2018 年6 月 兼 任中国 银行 上海 人民 币交 易业务 总部 总 裁;2014 年7 月至 2016 年11 月任 中国 银行 副行 长 ,2003 年 8 月至2014 年5 月历任 中国 建 设银行 信贷 审批 部副 总经 理、 风 险监 控部 总经 理、 授信管 理部 总经 理、 湖北 省分行 行长 、 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 ;1988 年7 月至2003 年8 月 先后 在 中国建 设银 行岳 阳长 岭支 行、 岳 阳市 中 心 支 行 、 岳 阳分 行 , 中 国建 设 银 行 信 贷管 理 委 员 会办 公 室 、 信 贷风 险 管 理 部工 作 。 任 先生 1988 年于 清华 大学 获工 学 硕士学 位。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高 级经 济师 。 袁女 士2015 年8 月 起任 本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8 月, 历 任本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本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中心 副总 裁;1999 年12 月至 2007 年12 月 , 历 任本 行 乌鲁木 齐分 行财 务会 计部 副科长 、 科长 、 处长 助理 、 副 处长 , 会计 结算部 高级 经理 。袁 女士 1992 年 毕业 于中 国石 油大 学 计算 机科 学系 ,获 得学 士学位 ,2005 年于新 疆财 经学 院获 硕士 学位。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8 年 12 月 31 日,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400 只 。此 外, 交通 银行还 托 管了基 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计划 、 证券公 司客 户资产 管理 计划 、 银 行理 财产品 、 信托 计 划、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 资金、全国社保基 金、养 老保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 金基金、QFII 证券投 资资 产、RQFII 证 券投资 资产 、QDII 证 券投 资资产 、RQDII 证券 投资 资产和 QDLP 资 金等产 品。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7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 行业 规章及 行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 加强 内部 管理 , 保 证 托管中 心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通过对 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评估、 监控 ,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控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1 、合法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制定的各 项制 度符合 国家 法律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 、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建立各二 级部 自我监 控和 风险合规 部风 险管控 的内 部控制 机 制, 覆 盖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 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行 、 监督 、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建 立 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机 制。 3 、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独立负责 受托 基金资 产的 保管,保 证基 金资产 与交 通银行 的 自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受 托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4 、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贯彻适当 授权 、相互 制约 的原则, 从组 织架构 的设 置上确 保 各二级 部和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 并通 过有 效 的相互 制衡 措施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 5 、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在岗位、 业务 二级部 和风 险合规部 三级 内控管 理模 式的基 础 上,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内部 控制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通 过行 之有 效的控 制流 程 、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 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6 、效益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内部控制 与基 金托管 规模 、业务范 围和 业务运 作环 节的风 险 控制要 求相 适应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目标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 银行法 》 、 《商 业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指引》 等法 律法 规, 托管 中心制 定了 一整 套严 密、 完整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规 章制 度 , 确保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的 规范 、 安 全、 高效 , 包 括 《 交通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管 理办法 》 、 《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风险 管理办 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 系 统建 设管 理办法》 、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信 息披 露制度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商业 秘密 管理 规定》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行为 规范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档案 管理 暂行办 法》 等 , 并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基 金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加 以完 善。 做到业 务分 工科 学合 理, 技术系 统管 理规 范, 业 务管 理制 度健 全, 核心作 业区 实行 封闭 管理 , 落实 各项 安全 隔离 措施 , 相关 信息 披露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8 由专人 负责 。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 托管 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 示、 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 措施 实现全流 程、 全 链条 的风 险管 理, 聘 请国际 著名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国际标 准的 内 部控制 评审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算 、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 支 付、 基金 的申 购资金 的到 账与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 监督和 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有 关证 券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行为 , 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予 以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进 行调整 。 交 通银 行有 权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交通 银行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及时 纠正的 , 交通 银 行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有权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四、其 他事 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 保监会 及其 他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负责 基金托 管业 务 的 高级 管 理人 员在 基金 管理 公司无 兼职 的情 况。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汇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 17 楼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9 电话:021-20376957 传真:021-20376989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21-20376888 公司网 址:www.hsbcjt.cn 2 、其他 销 售机构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王菁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仅 代销 本基 金A 类份 额)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汇丰银 行( 中 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大 楼 2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大 楼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廖 宜建 公司网 站:www.hsbc.com.cn 客服电 话: 卓越 理财 客户


800-820-8828 (限 中国 内 地固话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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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筹 理财 客户


800-820-8878 (限 中国 内 地固话 )



































(+86)-(21)-3888 8878 (适用 于境 外或 移动 电话 )














非汇 丰个 人客 户 800-830-2880 ( 限中 国 内地固 话)



































(+86)-(21)-3888 3015 (适用 于境 外或 移动 电话 )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 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1 号丽 华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电话:186-3518-9180 联系人 :董 嘉文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588 公司网 站:http://jshbank.com/jsyh/index.html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汤 嘉惠 、虞 谷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 :www.spdb.com.cn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1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公司网 址:http://www.srcb.com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联络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公司网 址:www.cbhb.com.cn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南新 区开元 大 道 256 号洛 阳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南新 区开元 大 道 256 号洛 阳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客服电 话:96699 公司网 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2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张 治国 联系电 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东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联系电 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 黄莹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3 或4008895523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3 法定代 表人 : 张佑 君 联系人 : 权唐 电话: 010-85130577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免长 途费) 网址: www.csc108.com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福 华一 路111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1 号 招商 证券 大厦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 服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4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 深 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兴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5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杨 盛芳 电话:0591 -87613888 传真:0591-875460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 厦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6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陈曦


客服电 话:400 910 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点: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张 玉静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点: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7 注册地 点: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点: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ehowbuy.com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点: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涛 联系人 :杨 翼 公司网 站:www.10jqka.com.cn


客服电 话:95105-885


0571-56768888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点: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汪 汇 公司网 站: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点: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518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8 公司网 站:www.zts.com.cn 客服电 话:9553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1-68751929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电话:010-58357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 :董 云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魏庆 华 联系人 : 汤漫 川 电话: 010-6655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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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dxzq.net 申万宏 源西 部 证 券有 限公 司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29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点: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姚 思轶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 田区中 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站:www.citicsf.com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8 ( 上 海地 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0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99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 心 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平 安 金融大 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曹实 凡 联系人 : 石静 武 电话: 021-38631117 传真: 021-58991896 客服电 话: 95511-8 公司网 址: stock.pingan.com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E 世界 财 富中 心 A 座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熊 小满 电话:400-619-9059/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公司网 站:www.hcjijin.com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 表人 :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1 公司网 站:fund.jd.com 客服电 话:95118 二、登记机构 名称: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小勇 联系人 :赵 琳 联系电 话:021-2037689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峰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2 号楼 普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首 席合 伙 人: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 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赵钰 联系人 :赵 钰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2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募集 申请 于 2015 年6 月 30 日经 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许 可 〔2015 〕1449 号文 注册 。 一、基金 运作方式与 类型 1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2 、基 金的 类别 : 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 据认 购/申购 费用 、销售服 务 费 用收取 方式 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 别。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时 收取前 端认 购/ 申购 费用 的 ,称为 A 类基 金份 额; 在 投资人 认购/ 申购时 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 用,而 是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投资人在 认购/ 申购基 金份 额时可自 行选 择基金 份额 类别。本 基金 不同基 金份 额类别 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约定,以及对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提 下, 根据 基金 实际运 作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可 增加 新的基 金份 额 类 别、 调低 现有 基金份 额类 别的费 率水 平 、 或者 停止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此项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须报 证监 会备 案并 提前公 告。 四、发售时间 本基金 于2015 年 9 月1 日 起通过 各销 售机 构向 社会 公开募 集 , 截 至2015 年9 月24 日,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3 本基金 募集 工作 已顺 利结 束。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六、募集场所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 面值 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基 金 份额的 认购 价格 为 1.00 元/份。 八、认购费用与认购 份额 的计算 1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认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取 认购 费用 。A 类基 金份额 的认 购费用 如下 : 认购金 额(万元) 认购费率 A <50 1.2% 50 ≤ A <100 1.0% 100 ≤A <500 0.6% A ≥500 每笔1000 元 募集期 内投 资者 多次 认购 的,认 购费 用须 按每 笔认 购金额 对应 的费 率档 次分 别计算 。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2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认购 、全 额预缴 的原 则, 认购 金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其 中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4 1 )A 类基 金份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金 额产 生的 利息)/基 金份额 初始 发售 面值 对于适 用固 定金 额认 购费 的认 购 :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金额 -认 购费 用 例 1: 假 定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认购 金额在 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3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计 算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1.20%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 + 3 )/1.00 =9,884.42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 可 得 到9,884.42 份基 金份 额 (含 利息 折份 额部分 ) 2)C 类基 金份 额 认购份 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金额 产生 的利 息)/ 基金 份额初 始发 售面值 例 2: 假 定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认购 金额在 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3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计 算如下 : 认购份 额= (10,000 + 3 )/1.00 =10,003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 10,003 份基金 份额 (含 利息 折份 额部分 ) 上述计 算结 果( 包括 基金 份 额的份 数)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 、本基 金的认 购时间 安排 、 投资人 认购 应提交 的文 件和办理 的手 续请详 细查 阅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2 、认 购 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 (2)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 人可多 次认 购基金 份 额, 已 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 (4)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5 3 、认 购 的 限额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A、C 类基金 份额 的认 购限 额分 别适用 以下 原则 : 投资人 首次 单笔 认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追 加认 购的最 低金 额1000 元。 各 代销机 构 对最低 认购 限额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定 为准 。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 金利 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 转份 额 以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十一、基 金 募 集 期间 募 集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项 账户 , 在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前 , 任何 人 不 得 动用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2,216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份 额 1.00 元 人民 币计 算,募 集 发售期 募集 的有 效份 额 为430,229,112.65 份, 利 息结转 的基 金份 额 为47,079.89 份基 金 份额, 两项 合计 共430,276,192.54 份 基金 份额, 已全 部计入 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账户 , 归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6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 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时报 告中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 规 定时,从其规定。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 已于2015 年9 月 30 日生效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7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申购、赎回开放 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1 、开放 日及开 放时间 投资 人在开放 日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理 时间为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5 年12 月30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业务。 本基金 已 于2015 年12 月30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赎 回 业务。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 价 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8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优先 ”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在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业 务时, 如果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害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应 当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时, 申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生 效。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时, 赎回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时 , 赎 回生 效。投 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生 遇证券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或 其它 非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 则赎 回款 顺延 至上 述情形 消除 后 的下一 个工 作日 划出 。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载 明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包括该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 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则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付 的申 购款 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39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A 、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金 额、赎 回份 额及 余额 的处 理方式, 分 别适 用以 下原 则: 1. 投资人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1,000 元 (已认 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不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 额限制 ) ; 追 加申 购每 次最 低金 额 1,000 元, 各 代销 机构对 最低 申购 限额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 各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基 金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基 金收 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销售 机构赎回 时, 每次赎 回申 请不得低 于 500 份 基金份 额;每 个 交易账户 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不得 低于 500 份,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将导 致在 销售机 构 (网 点 ) 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500 份 的,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 如 因分红 再投 资、 非交易过 户、 转托 管 、巨 额赎回、 基金 转换等 原因 导致的账 户余 额少 于 500 份之情况 ,不 受此限 ,但 再次 赎回 时必 须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定期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申 购费 率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在投 资人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 ,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 费A 类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申 购金 额(万 元) 申 购费 率 A <50 1.50% 50 ≤ A <100 1.20% 100 ≤A <500 0.80% A ≥500 每笔1000 元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0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需缴 纳申 购费 , 投 资人 在同一 天多 次申 购的 , 根 据单次 申购 基金份 额的 金额 确定 每次 申购所 适用 的费 率。 申购 费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 记 结算等 各项 费用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2 、赎 回费 率 1 )对 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赎 回费 率见 下表 : 持 有时 间(N ) 赎回 费 率 N <7 天 1.50% 7 天 ≤ N <30 天 0.75% 30 天 ≤N<6 个月 0.50% 6 个月 ≤N<1 年 0.25% N≥1 年 0.15% 注:1 个月 为30 天,1 年为 365 天,N 为 持有 期限 。 对于持 有 A 类 基金 份额 少 于 30 日的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 的赎回 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于持有 A 类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30 日但 少于3 个 月的 基 金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 其 中不低 于75%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于 持有 A 类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3 个 月但少 于 6 个 月的 基金 份 额所收 取的 赎 回费, 其中 不低 于50%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于 持有 A 类 基金份 额长 于 6 个月 的基 金份额 所收 取 的赎回 费, 其中 不低 于 25% 计入基 金财 产。 未计 入基 金财产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必 要的 手 续费。 赎回 费率 随赎 回基 金份额 持有 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2 )对 于本 基金C 类 基金 份 额,赎 回费 率见 下表 : 持 有时 间(N ) 赎回 费 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50% 30 天≤N<6 个月 0.20% N≥6 个月 0% 对于持 续持 有 C 类 基金 份 额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 将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C 类基 金份 额 长于 30 日 但少 于 6 个 月 的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 , 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未 计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 续 费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1 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 并进行 公告 。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若 投资 者选 择申 购 A 类 基金份 额, 则认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 3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 A 类 份额份 额 净值 为1.0500 元, 则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其对 应费 率为 1.5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500 元, 则其 可 得到 9,383.07 份基 金份 额 。 2 )若 投资 者选 择申 购 C 类 基金份 额, 则认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例 4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C 类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 C 类 份额净 值 为1.040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1.0400=9,615.38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400 元, 则其 可得 到9,615.38 份 基金 份 额。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2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 5: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为 一年 三个 月,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0.15 %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 ×0.15 %=15.75 元 赎回金额=10,500-15.75=10,484.25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持有时间 为一 年三个 月, 假设赎 回 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10,484.25 元。 例 6: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 额,持 有时 间为 7 个 月,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当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50=10,5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 -0=10,500.0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为 7 个月, 假设 赎回 当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10,500.00 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分为 A 类基 金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 两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 分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本 基金 两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3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或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时。 5 、接 受某 一投 资者 申购 申 请后导 致其 份额 超过 基 金 总份 额50% 以上 的。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7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并 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措施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 、6 、7、8、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4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可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并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 所述情 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5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 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大 额 赎回申 请情 形下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全部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全 部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具 体分为 两种 情况 : ①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其 他投 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 为了 保护 其他 赎回投 资 人的利 益, 对于 其他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按 正常 程序 进行。 对于 单个 投资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 大额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在剩 余支 付能 力范围 内对 其按 比例 确认 当日受 理的 赎 回份额 , 未 确认 的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处 理。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则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②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仅 支付其 他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也有 困难 时 , 则 对于 所有 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的大额赎 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 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具体 按照 上述 “ (2 )部 分延期 赎回 ”的 约定 办理 。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6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 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7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八、 基金的冻结、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如 相 关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 理人将 制定 和 实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8 第 九部 分


基金的 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 间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 申请 将其持有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由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注 册登 记 的其它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基 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投资 者办 理 基金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 业务 规则 及转换 费率 届时 在基 金转 换公告 中列 明 。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 转换 业务开始 前 2 天至 少在一 种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刊登公告 并按 有关规 定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2015 年12 月 30 日 开通 本基 金的 转 换业务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49 第十部 分 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是指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实 施方 法以招 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布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2015 年12 月 30 日 起正 式推 出本 基 金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0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是一 个定 位明 确, 特色鲜 明的 主题 型投 资工 具, 将 股票 资产 聚焦 于以 高 端装 备为 代表的 “智 造先 锋” 主题 ,通过 筛选 优质 上市 公司 ,争取 中长 期投 资收 益超 越比较 基准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 股票 型基金 ,投 资范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股 票( 含 中小板 ,创 业板及 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央行 票据、 可转 换债券、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国 家证 券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80%-95% ,其 中,其 中投资 于智造先 锋主 题的股 票比 例不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80% ;权证投 资比 例范围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3% ;现 金 (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在基金 实际 管理 过程 中 , 本 基金具 体配 置比 例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中国 宏观 经济 情况和 证 券市场 的阶 段性 变化 做主 动调整 , 以求 基金 资产 在各 类资产 的投 资中 达到 风险 和收益 的最 佳 平衡, 但比 例不 超出 上述 限定范 围。 在法 律法 规有 新规定 的情 况下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上 述比 例做 适度调 整。 三、投资策略 (一)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认为 以高 端装 备为 代表的 “智 造先 锋” 主题 是 A 股 中长 期、 确定 的投 资机会 。 《2015 年政 府工作 报告》 指出,制 造业 是中国 的优 势产业, 要加 快由大 做强 。纵观 历 史, 大国 崛起 无不 以制 造 业为根 本 , 而 又以 装备 制 造业为 核心 。 本基 金认 为, 《中 国制 造 2025 规划》 符合 大国 崛起 的历 史规律 , 定 位高 远, 并且 具有坚 实的 实施 基础 。 首 先, 中 国正 举全 国之力, 以高 铁、核 电、 大飞机、 航母 、特高 压、4G 通讯等 国家 级大型 项目 为抓手, 推动 装备制 造业 转型 升级 。 中 国集中 力量 办大 事的 决策 机制和 巨大 的内 需市 场, 是落实 规 划 的重 要保障 。 其次 , “中 国装 备 ” 联手 “ 中国 资本” , 正在 打造极 具国 际竞 争力 的中 国组合, 未来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1 将具有 极强 的国 际竞 争力 和出口 潜力 。 最后 , 中国 绘制 “工 业4.0 ” 蓝 图 , 全 面推进 制造 业 智能化 改造 ,为 高端 装备 提供了 新的 市场 空间 。 因此 , 这 个时 代既为 中国 装备制 造业 转型 升级 提供 了机遇 , 也绘 制了清 晰的 蓝图 。 本 基 金希望 把握 《中 国制 造 2025 规划 》推 动装 备制 造业 转型升 级的 契机 ,通 过打 造一个 定位 明 确、 特 色鲜 明的 以高 端装 备为代 表的 “智 造先 锋” 主题基 金, 使投 资者 最大 程度享 受地 享受 主题投 资带 来的 机会 。 (二) 投资 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国家 政策 等可 能影 响证 券市场 的重 要因 素的 研究 和预测 , 根 据精选 的各 类证 券的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相对 变化 , 适 度调整 基金 资产 在股 票、 债券及 现金 等类 别资产 间的 分配 比例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本基 金投 资主 题的 界 定 本基金 认为 ,当 前 A 股装 备制造 型公 司面 临了 以下 三个维 度的 主要 机遇 。 1 )明确 的政策 引导和 庞大 的内需市 场, 为转型 升级 提供了平 台和 机遇: 推动 和扶持 国 内制造 装备 业转 型升 级, 培育高 端装 备产 业, 是中 国政府 最主 要的 产业 目标 之一 。 十 二五 期 间 高 端 装 备 被明 确 为 七 大战 略 新 兴 产 业之 一 , 十 三五 期 间 有 望 出台 与 其 相 关 的 《 中 国 制造 2025 规划》 。 除了 政策 引导 , 中央 政府 还以 高铁、 核 电、 大 飞机、 航母、 特高 压、4G 通信 等 一大批 国内 大型 项目 为抓 手, 积 极推 动大 型装 备的 国 产化, 制订 中国 标准, 培育 国内产 业链 , 带动了 一大 批相 关企 业转 型升级 。 中国 政府坚 定的 意志 , 中 国本 土广阔 的市 场, 成为 促进 中 国高端 装备 快速 发展 的特 殊优势 。 2 )中国 资本和 中国装 备联 手走出去 ,开 拓国际 市场 :装备制 造业 是中国 为数 不多的 , 既具有 国际 竞争 力, 又 容 易通过 贸易, 对外 输出 产 品的行 业。 非 洲、 拉 美、 中亚、 东 南亚 等 第三世 界国 家和 “一 带一 路”沿 线地 区汇 聚了 世界 上大多 数的 人口 ,但 是 现 代化水 平偏 低 , 对高端 装备 的潜 在需 求很 大。 以 高铁 、 核 电、 通 信为 代表的 中国 高端 装备 , 为 这些地 区的 工 业化和 现代 化提 供了 高性 价比选 择 。 另 一方面 , 在 人民币 国际 化的 背景 下, 中国资 本开 始成 规模的 输出。 中国装 备+ 中 国资本 形成了 极具竞 争力 的组合 ,将极 大地拓 展中 国装备 在世界 的份额 和地 位。 3 )下游 制造业 全面升 级改 造,为装 备行 业提供 了新 增需求: 放眼 世界, 制造 强国纷 纷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2 以 “工 业4.0 ” 为蓝 图, 全 面推广 智能 型装 备, 改造 传统制 造业 。 未 来, 传统 上强调 的人 力 成本以 及规 模优 势已 经不 是制造 业竞 争的 核心 。各 国在制 造业 上比 拼的 将是 工厂的 自动 化 、 柔 性化 程度 , 以及工 业化 和信息 化的 融合 能力 。 在 新一轮 竞争 中 , 中国 制造 如要继 续保 持 竞 争力 , 必 须要 以高 度的 紧 迫感 , 对 传统 制造 业进 行 全面的 “ 工 业4.0 ” 的改 造 。 这 对中 国高 端装备 提出 了新 要求 ,也 创造了 广阔 的新 增需 求。 综合上 述三 个维 度, 本基 所指 “ 智造 先锋 ” 主 题主 要包括 : 高 端装 备核 心行 业和高 端装 备相关 行业 。其 中, 高端 装备核 心行 业涵 盖了19 个 中信 2 级行 业中 的所 有上 市公司 。高 端 装 备 相 关 行 业中 的 部 分 公司 涉 及 高 端 装备 或 核 心 零部 件 , 这 些 相关 行 业 包 括 环 保 及 公 用事 业 、 其 他医药 医疗 、 化学 制品 、 工业金 属 、 稀 有金 属 、 其他 钢铁 等 6 个中 信 2 级行 业 (如 下 表)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中信 二级行 业) 及其 发展 机遇 主题 中信一级 行业 中信二级 行业 国 家 政 策 促 进转型升 级 中国装备+ 资 本对外输 出 工业 4.0 改 造现有产 能 高端装备 核心行业 机械 工程机械








其他专用 设备 √





通用设备 √





运输设备 √ √





仪器仪表 √





金属制品 √





电力设备 电站设备 √ √





输变电设 备 √ √ √


新能源设 备 √ √


国防军工 航空航天 √








兵器兵装 √








其他军工 √





通信 通信设备 制造 √ √


电子元器 件 半导体Ⅱ √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3


电子设备 Ⅱ √





其他元器 件Ⅱ √





计算机 计算机硬 件 √


√ 汽车 汽车零部 件 √








商用车 √





高端装备 相关行业 电力及公 用事业 环保及公 用事业 √ √


医药 其他医药 医疗 √





化工 化学制品 √ √


有色 工业金属 √








稀有金属 √ √


钢铁 其他钢铁 √





* 汇丰 晋信 基金 整理 为了紧 跟时 代的 潮流 , 本 基金必 须对 “智 造先 锋” 主题产 业的 发展 进行 密切 跟踪, 当未 来由于 经济 增长 方式 的转 变、 产业 结构 的升级 , 本 基金所 指主 题的 内涵 如发 生相应 改变 , 将 视实际 情况 调整 上述 主题 的识别 及认 定。 (2) 个股 精选 策略 本基金 所指 主题 包含 了数 个行业 , 这 些行 业的 发展 趋势和 估值 水平 区别 较大 , 这为 主动 型资产 管理 提供 了空 间。 在个股 选择 时 , 本基 金将 着重选 择那 些需 求空 间大 、 技 术确 定性 较 高、 公 司治 理结 构优 良, 发展趋 势向 好的 上市 公司 。 具体 而言 , 本 基金 以上 市公司 的 “ 成长 性-估 值指 标” 、 公司 治理 结构、 行业 与公 司发 展趋 势等方 面进 行 综 合评 价。 1 ) “成长 性-估 值指标 ”是 一个二维 的概 念(毛 利率 、净利率 、ROE 等指 标为 代表的 成 长性维 度 与PE 、PB 等指 标 为代表 的估 值维 度) , 其 分 别反映 公司 的成 长能 力和 估值水 平 。 基 金管理 人力 求在 这两 个维 度中选 出高 成长 性下 具有 低估值 属性 的投 资标 的 。 在 实际投 资操 作 中, 本基 金并 不拘泥 于参 照单一 指标 , 而是将 综合 考虑上 市公 司的 基本 面后 , 最 大程 度地 筛 选出具 有持 续投 资价 值的 上市公 司。 2 )公司 治理结 构:公 司治 理结构的 评估 是指对 上市 公司经营 管理 层面的 组织 和制度 上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4 的灵活 性、 完整 性和 规范 性 的全面 考察 , 包 括对 所有 权 和经营 权的 分离 、 对 股东 利 益的保 护、 经营管 理的 自主 性 、 政 府及 母公司 对公 司内 部的 干预 程度 , 管 理决 策的 执行 和传 达的有 效性 , 股东会 、 董事 会和监 事会 的实际 执行 情况 , 企 业改 制彻底 性 、 企 业内部 控制 的制订 和执 行 情 况等 。 因 此, 公司 治理 结 构是决 定公 司评 估价 值的 重要因 素 , 也 是决定 上市 公司盈 利能 力能 否持续 的重 要因 素。 本基 金对上 市公 司治 理水 平的 评估主 要包 括以 下几 个因 素: ? 股东价 值创 造力 ? 公司声 誉记 录 ? 管理层 战略 ? 管理层 稳定 性 ? 盈利的 可预 见性 (3)行 业和公 司的发 展趋 势:股票 定价 反映了 市场 对公司以 及其 所属行 业未 来发展 前 景的预 期 。 所 以行业 和公 司的发 展趋 势 , 是股 票价 格变化 背后 的重 要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力 求 精选出 未来 可能 加速 发展 ,或者 出现 向上 拐点 的行 业和公 司。 并结 合“ 成长 性-估 值指 标” 、 公司治 理结 构等 因素 , 综 合考察 , 然 后做 出投 资决 策。 本 基金 并不 预设 好行 业 (公 司) 和差 行业( 公司 )的 偏见 ,而 是根据 具体 行业 (公 司) 的动态 ,进 行判 断。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主 要目 的是 在股 票市 场风险 显著 增大 时 , 充 分利 用固定 收 益类资 产的 投资 机会 , 提 高基金 投资 收益 , 并 有效 降低基 金的 整体 投资 风险 。 本 基金 在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投 资上 , 将 采用自 上而 下的 投资 策略 , 通 过对 未来 利率趋 势预 期、 收益 率曲 线 变动、 收益 率利 差和 公司 基本面 的分 析, 积极 投资 ,获取 超额 收益 : (1) 利率 趋势 预期 准确预 测未 来利 率趋 势能 为债券 投资 带来 超额 收益 。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宏 观经 济运行 状 况, 全 面分 析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和 汇率 政策 变化 情况, 把握 未来 利率 走势 , 在预 期利 率下 降时加 大债 券投 资久 期, 在预期 利率 上升 时适 度缩 小久期 ,规 避利 率风 险, 增加投 资 收 益 。 (2)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分 析 收益率 曲线 反映 了债 券期 限同收 益率 之间 的关 系 。 投 资研究 部门 通过 预测 收益 率曲线 形 状的变 化, 调整 债券 投资 组合长 短期 品种 的比 例获 得投资 收益 。 (3) 收益 率利 差分 析 在预测和 分析 同一市 场不 同板块之 间( 比如国 债与 金融债券 ) 、不 同市场 的同 一品种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5 不同市 场的 不同 板块 之间 的收益 率利 差基 础上 , 投资 部门采 取积 极策 略选 择合 适品种 进行 交 易来获 取投 资收 益。 在正 常条件 下它 们之 间的 收益 率利差 是稳 定的 , 但 是在 某种情 况下 , 比 如某个 行业 在经 济周 期的 某一时 期面 临信 用风 险改 变或市 场供 求发 生变 化时 , 这种稳 定关 系 会被打 破, 若能 提前 预测 并进行 交易 ,就 可进 行套 利或减 少损 失。


(4) 公司 基本 面分 析 公司基 本面 分析 是公 司债( 包括可 转债)投 资决 策的 重 要决定 因素 。 研究 部门 对发 行债券 公司的 财务 经营 状况 、 运营 能力 、 管 理层 信用 度 、 所 处 行业竞 争状 况等 因素 进行 “ 质” 和 “量 ” 的综合 分析 ,并 结合 实际 调研结 果, 准确 评价 该公 司债券 的信 用风 险程 度, 作出价 值判 断 。 对于可 转债 , 通 过判 断正 股的价 格走 势及 其与 可转 换债券 间的 联动 关系 , 从 而取得 转债 购入 价格优 势或 进行 套利 。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控 制投 资风 险和 保障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前提 下, 对 权证 进行 主动 投资。 基金的 权 证投资 策略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个方 面: (1)综 合衡量 权证标 的股 票的合理 内在 价值、 标的 股票价格 、行 权价格 、行 权时间 、 行权方 式、 股价 历史 与预 期波动 率和 无风 险收 益率 等要素 , 运 用市 场公 认的 多种期 权定 价模 型等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2)根 据权证 的合理 内在 价值与其 市场 价格间 的差 幅即“估 值差 价”以 及权 证合理 内 在价值 对定 价参 数的 敏感 性, 结合 标的 股票合 理内 在价值 的考 量 , 决策 买入 、 持 有或 沽出 权 证。 (3)通 过权证 与证券 的组 合投资, 利用 权证衍 生工 具的特性 ,来 达到改 善组 合风险 收 益特征 的目 的。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秉持 稳健 投资 原则, 综合运 用 久期管 理 、 收 益率曲 线变 动分析 、 收益 率利差 分析 和公司 基本 面分 析等 积极 策略 , 在 严格 控 制风险 的情 况下 ,通 过信 用研究 和流 动性 管理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 以期获 得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回 报。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6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股 票投资 比例范 围为 基金资产 的 80%-95% ,其 中,其中 投资 于智造 先锋 主题的 股 票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80%, 权证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 (2)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5)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本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7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述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 (12 ) 、 (17)、( 18)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8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 较基 准 = 中 证装 备 产业指 数*90%+ 同业 存款 利 率(税 后)*10%


中证装 备产 业指 数是 中证 产业系 列指 数之 一, 由中 证 800 样本 中装 备产 业的 个股组 成 , 可以反 映沪 深A 股中 高端 装备产 业公 司股 票的 整体 表现 , 与 本基 金主 题所 涵盖 的投资 标的 高 度相关 。 因此, “中 证装备 产业 指数*90%+ 同业 存款 利率 ( 税后 )*10% ” 是 衡量 本基 金投 资业绩 的 理想基 准。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绩 基准 不再 适用 , 或 有更具 代表 性、 更能 为市 场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市场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调 整该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变 更须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予 以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股 票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较 高的 基金产 品 , 其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59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 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并 对其 内 容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中国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 务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 内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的报 告期为 2019 年1 月 1 日起 至2019 年3 月31 日 止。 本报告 中 的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 8.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69,897,044.80 92.27 其中: 股票 69,897,044.80 92.2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918,800.00 5.17 其中: 债券 3,918,800.00 5.1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457,761.33 0.60 8 其他资 产 1,479,306.54 1.95 9 合计 75,752,912.67 100.00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0 8.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484,855.10 3.35 C 制造业 64,034,394.88 86.27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 水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 仓 储和 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 息技术 服务 业 3,377,794.82 4.5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 务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 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 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 体 育和 娱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9,897,044.80 94.16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1 8.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601989 中国重工 558,836 3,263,602.24 4.40 2 002353 杰瑞股份 127,776 3,039,791.04 4.10 3 600406 国电南瑞 142,574 3,009,737.14 4.05 4 600031 三一重工 234,657 2,998,916.46 4.04 5 002595 豪迈科技 137,730 2,844,124.50 3.83 6 600339 中油工程 546,122 2,484,855.10 3.35 7 600316 洪都航空 134,900 2,227,199.00 3.00 8 600580 卧龙电驱 181,500 1,744,215.00 2.35 9 600089 特变电工 192,900 1,597,212.00 2.15 10 000338 潍柴动力 133,800 1,585,530.00 2.14 8.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804,300.00 5.1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804,300.00 5.1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14,500.00 0.1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918,800.00 5.28 8.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 债券名 数量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2 代码 称 (张) 例(%) 1 01800 5 国开170 1 30,000 3,000,300.00 4.04 2 10860 3 国开180 4 8,000 804,000.00 1.08 3 12701 1 中鼎转2 1,145 114,500.00 0.15


8.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8.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8.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8.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 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3 8.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1.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8.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8.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3,988.1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295,732.6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6,425.41 5 应收申 购款 13,160.3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79,306.54 8.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8.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8.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 投 资组 合报告 中 , 市 值占 净值 比例 的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存 在尾 差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4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 业绩 本基金管 理人 承诺以 诚实 信用、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盈利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现 。投 资有风 险,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策 前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 一) 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较 汇丰晋 信智 造先 锋股 票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0 -③ ②-④ 2015/9/30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2015/12/31 3.24% 0.60% 12.59% 1.93% -9.35% -1.33% 2016/1/1-2016/12/31 -5.90% 1.65 % -18.79 % 1.74% 12.89 % -0.09 % 2017/1/1-2017/12/31 7.45% 1.07% 1.22% 0.82% 6.23% 0.25% 2018/1/1-2018/12/31 -27.16% 1.50% -27.16% 1.27% 0.00% 0.23% 2019/1/1-2019/3/31 29.47% 1.56% 26.78% 1.50% 2.69% 0.06% 汇丰晋 信智 造先 锋股 票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0 - ③ ②-④ 2015/9/30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2015/12/31 3.08% 0.60% 12.59% 1.93% -9.51% -1.33% 2016/1/1-2016/12/31 -6.44% 1.65% -18.79% 1.74% 12.35% -0.09% 2017/1/1-2017/12/31 7.06% 1.07% 1.22% 0.82% 5.84% 0.25% 2018/1/1-2018/12/31 -27.52% 1.50% -27.16% 1.27% -0.36% 0.23% 2019/1/1-2019/3/31 29.30% 1.56% 26.78% 1.50% 2.52% 0.06%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5 ( 二)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 益率 变动的 比较 1 . 汇丰晋 信智 造先 锋股 票 A 注: 1.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产 的 80%-95% , 权证 投资 比例 范 围为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3%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本 基金80% 以上的 股票 资产 投资 于智 造先锋 主题 的 股票 。 本 基金 自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过 六个 月内 完成建 仓 。 截 止2016 年3 月 31 日, 本 基 金的各 项投 资比 例已 达到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比例 。 2.报告 期内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 中证 装备 产业 指数*90%+ 同业 存款 利率 ( 税后) *10% 。 3.上述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的 计算已 包含 本基 金所 投资 股票在 报告 期产 生的 股票 红利收 益 。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计算 未包 含中 证装 备产 业指数 成份 股在 报告 期产 生的股 票红 利 收益。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6 2 . 汇丰晋 信智 造先 锋股 票 C 注: 1.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产 的 80%-95% , 权证 投资 比例 范 围为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3% ,现 金或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本 基金80% 以上的 股票 资产 投资 于智 造先锋 主题 的 股票 。 本 基金 自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过 六个 月内 完成建 仓 。 截止 2016 年3 月 31 日, 本 基 金的各 项投 资比 例已 达到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比例 。 2.报告 期内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 中证 装备 产业 指数*90%+ 同业 存款 利率 ( 税后) *10% 。 3.上述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的 计算已 包含 本基 金所 投资 股票在 报告 期产 生的 股票 红利收 益 。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计算 未包 含中 证装 备产 业指数 成份 股在 报告 期产 生的股 票红 利 收益。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7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 他投资 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 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 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8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 交易 所上 市的 非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交易所上市 的 非固 定收益 品种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估值 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 种(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对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的可转 换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减 去可 转换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 债券应 收利 息后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对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和私 募债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 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69 3、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 价进行 估值 。 对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 且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 成 本估值 。 4、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 承担。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 每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 当日该 类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均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0 点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告 。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A 类或 C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算差 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1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 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 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果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4、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2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按估 值方法 第 6 项 规定 进行 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差异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市场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3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本 基金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 在费用 收取 上不 同, 其对 应的可 分配 收益 可能 有所 不同。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各类 别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减 去该 类别 每单 位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 各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每 次每 单 位 基 金份 额 分 配 的 收益 金 额 不 得低 于 该 次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相 应 的 基 金份 额类别 的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4、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5、 分红 权益 登记 日申 请申 购的基 金份 额不 享受 当次 分红, 分红 权益 登记 日申 请赎回 的 基金份 额享 受当 次分 红。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4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投 资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5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 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或 仲裁 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证 券交 易账 户开 户 费用、 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实际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理 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 从 基金资产 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实际天数 H 为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6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理 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 从 基金资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 , 销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下 : H=E×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年费 率÷ 当年 实际 天数 H 为每 日C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C 类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每 日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 月月末 , 按 月支 付。 经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有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 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 或 摊入 当 期费 用, 从基 金财 产中列支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 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整 不需要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公 告。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7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8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关于 信 息 披露 的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采 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 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79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 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按 规定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0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1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2 27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28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 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或者 以 XBRL 电子 方式 复 核审查 并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 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3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 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时; (4)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4 第十九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投资本 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的 周期 性变化 , 各 个行业和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也 呈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投 资于 上市公 司的 股票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和 收益 率的波 动, 并 影响 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和 债 券,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5)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 利润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能 因 为通 货膨 胀的影 响 而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 风险反映 了利 率下降 对固 定收益证 券利 息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 即利 率风 险) 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这将 对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产生 影响。 (7)信 用风险 。基金 所投 资债券的 发行 人如出 现违 约、无法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 将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 此外 , 回 购交易 中由 于融 资方( 正回 购方 )违 约到 期无法 及时 支付 回购 利息 ,也将 会对 基金 资产 造成 损失。 (8)新 股价格 波动风 险。 本基金可 投资 于新股 申购 ,本基金 所投 资新股 价格 波动将 对 基金收 益率 产生 影响 。 (9)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 营状况 受到 多种因素 的影 响,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状况 、 世 行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导 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 其股 票价 格可能 下跌 , 或者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这会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是 不能 完全 规避。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5 2 、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 资的投资 策略 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 和投 资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 资决策执 行中 ,由于 投资 指令不明 晰、 交易操 作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职业 道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工不 遵守 职业操 守, 发生违法 、违 规行为 而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4 、流 动性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 是一 只股 票型 基金 ,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产 的 80%-95% , 将 维持 较高的 股 票持仓 比例 。如 果股 票市 场出现 整体 下跌 ,本 基金 的净值 表现 将受 到影 响。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 智造 先锋”主 题的 上市公 司,80% 以上的 股票 基金资 产属 于上述 投 资方向 所确 定的 内容 , 而 市场整 体并 不全 部符 合本 基金的 选股 标准 , 因 此 在 特定的 投资 期间 之内, 本基 金的 收益 率可 能会与 市场 整体 产生 偏差 。 这些特有的风险因素 可能 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在特 定时期落后于大市或 其它 股票型基 金。 7 、其 他风 险 (1)随 着符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新 投资 工具的 出现 和发展, 如果 投资于 这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2)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6 生的风 险; (4)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 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从 而 带来风 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基 金投资者 自愿 投资于 本基 金,须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销售, 但 是, 基金 资产 并不是 销售 机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基 金销售 机 构担 保收 益, 销售 机构 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7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 约 定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 式或 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 者与 其他基金合并,应当 按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进 行。 实施 方案 若未在 基金 合同中 明确 约定 , 应 当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提前 发布 提示 性通 知, 明 确有 关实 施安 排, 说 明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影响 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 选择 权, 并在 实施 前预 留至 少二 十个开 放日 或者 交易 日供 基金持 有人 做 出选择 。 三、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8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89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0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 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1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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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第 1 号 92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3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4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投资所需 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 同》及 《托 管协 议》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因 审计 、 法 律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5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登 记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 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 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合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6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但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 对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下 , 以下 情况 可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情况下 ,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7)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 登 记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7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8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方式 召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须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行使投 票权 提 供便利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 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会 议通 知载明 的 形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有 效: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99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含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与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3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所 持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 第 1 条 第 (2) 款 、 第2 条 第 (3)款 规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到 会 者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应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具 体方 式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0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 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1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2 约束力 。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十)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同意 后 变 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或者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 者与 其他基金合并,应当 按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进 行。 实施 方案 若未在 基金 合同中 明确 约定 , 应 当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提前 发布 提示 性通 知, 明 确有 关实 施安 排, 说 明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影响 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 选择 权, 并在 实施 前预 留至 少二 十个开 放日 或者 交易 日供 基金持 有人 做 出选择 。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3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 基 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4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上海 分会 , 仲 裁地点 为上 海市 , 按 照其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 处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 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 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5 第 二十 二 部分


托 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1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小勇 成立时 间: 2005 年11 月1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证 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5 】172 号 经营范围 : 发 起、设 立、 登记、管 理和 销售经 证监 会批准的 基金 ,并处 理基 金单位 的 销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管理经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种类的 资产 与投 资组 合; 经证监 会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邮政 编码 :200336 ) 法定代 表人 : 牛锡 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 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6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为 股票 型基金 ,投 资范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股 票( 含 中小板 ,创 业板及 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央行 票据、 可转 换债券、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国 家证 券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本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股票 投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资产 的 80%-95% ,其 中,其 中 投资于 智造 先锋 主题 的股 票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80% , 权 证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2.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 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 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4. 本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5.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6. 在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7.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中 保留 的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7 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本基金持 有的 全部权 证,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本 公司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 权证 的 10% 。 其他 权证 投资 比例 , 遵 从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的相 关规 定。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本 公 司 管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投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 产支 持证券 ,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品种 除外 。 10.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本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将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1.流通 受限证 券投 资遵照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 通知》 (证 监基 金字[2006]141 号 )及 相关 规定 执行 ; 12.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 金净资 产 的140% ;


13.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以 及处 于开 放 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14.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述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5.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6.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除上述 第7、10、14 、15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支 付 对 价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不符 合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投资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8 比例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改 或取 消 上述限 制规 定时 , 且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金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但 须提 前 公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5. 向本 基金 的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 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监 督。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 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应定 期和 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09 日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2)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时 ,有责 任控 制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5)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 账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 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 流通受 限证 券,包括 由《 上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3.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0 股票,基 金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上 述资料 应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少 于首 次 执行投 资指令 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资 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上述 资料后 两个 工作日 内,以书 面或 其他双 方认可 的方式 确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要 求的有 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总 成本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已持有 流通受 限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 整, 并应至 少于拟 执行投 资指 令前两 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 人,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进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 可能导 致基金 投资出 现风 险的,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险 的消除 或防范 措施进 行补充 书面 说明,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险 管理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出具 的风险 评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权 利。否 则,基 金托管 人有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任何 责任,并 有权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无法达 成一 致,应及 时上 报中国证 监会 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认、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基 金托 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不 实的 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在 宣传 推介 材料 上 , 则 基金托 管人 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在发 现后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规、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1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反馈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责 的 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事 项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 金 托管 人 是 否 安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开立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是否及 时 、 准 确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否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 收,是 否按 照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进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 行 为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 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2 管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法 合规 的指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5)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和基金 申购 过程中产 生的 应 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银 行存款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二) 基金 募集 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之 日起 10 日 内,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应由 参 加验资 的2 名以 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到 的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存款账 户中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 出具相 关证 明文 件。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银 行存 款账户 ,并 根据中 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 基金 收益 ,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3)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银 行存 款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3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 资金支 付,并 使用交 通银 行企业 网上银 行(简 称“ 交通银 行网银” )办 理托管 资产的 资金结 算汇划 业务 。 (5)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 《 人民 币银 行账 户 结算管 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行 条例 实施 细则 》 、 《 人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管 人处 开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的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向 人民 银行 进行 报备, 并在 备案 通过 后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及 银 行 间市 场 清 算 所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债券 托管账 户,并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的 债券及 资金 的清算。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申请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交 易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外 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借 市场 交 易账户 。 (2)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交 易主 协议 , 协议 正本 由基金 管理 人保 存。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4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或 银 行 间市 场 清 算 所 股份 有 限 公 司或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券 的购买 和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本 基金 资产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 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关 于证券 投资 基金执 行< 企业 会计 准则> 估值业 务及 份额 净值 计 价 有关事 项的 通知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以 约定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的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 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负 责编制 和保 管, 并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 性负责 。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5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 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 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由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三)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四)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如果 确因 业务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致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 解不 成的, 任何 一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上 海分 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上海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6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 资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 资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7 第二十 三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 可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账单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默认的 对账 单方式为电子对账单 ,电 子对账单包括电子邮 件形 式对账单 (月度 、季度 )和短 信账 单(月 度) 。对 于已 订制电 子邮件 形式对 账单的 基金 持有人 ,我公 司将继 续 发 送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对于 没有 订制 电子 邮件对 账单 的客 户, 默认 向预留 有效 手机 号码的 基金 持有 人发 送短 信账单 ,向 预留 有效 电子 邮箱的 基金 客户 发送 电子 邮件对 账单 。 若基金 持有 人因 特殊 原因 需获取 某段 时间 的纸 质对 账单 , 可 拨打 本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电 话 021-20376888 按 0 转 人工 服务, 客服 人员 核对 姓名 、开户 证件 或基 金账 号、 交易信 息、 邮 寄地址 及邮 编等 信息 无误 后,将 为基 金持 有人 免费 邮寄纸 质对 账单 。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2015 年12 月 30 日 开通 本基 金的 转 换业务 。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2015 年12 月30 日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 期投资 计划 。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发送 邮件 至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示 的客户 服务 电子 信箱 , 实 现咨询 、 投 诉、建 议和 寻求 各种 帮助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 投 资资 讯、 理财 刊物、 基金 常识 等各 种信 息, 投 资人 可以根 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方 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交 易明细 查询 、修 改查 询密 码等 服 务 。 公司网 址:www.hsbcjt.cn 电子信 箱:services@hsbcjt.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汇丰晋 信将 为客 户提 供各 类资讯 服务 , 包 括市 场资 讯, 理 财资 讯, 旗下 基金 信息等 。 基 金持有 人可 以通 过汇 丰晋 信网站 、 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交资讯 定制 的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通过 手机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8 短信和 E-MAIL 方 式定 期发 送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括 :基 金净 值、公 司最 新 公告提 示, 各类 定期 及不 定期的 市场 报告 、理 财资 讯等。 除了发 送持 有人 定制 的上 述信息 之外 , 基金 管理 人 也会不 定期 向留 有手 机和 留有 EMAIL 地址的 客户 发送 节日 及生 日问候 、 产品 推广等 信息 。 如 持有 人不 希望接 受到 该类信 息 , 可 以 通过客 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务 。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 自动 语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时 交易 情况、 基金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息查 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8:00 为 投资 人提供 服务 ,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该 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服 务投 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客服电 话:021-20376888 传真:021-20376998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汇丰 晋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 或以 书信 、 电子 邮件等 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理 人 承 诺在 2 个工 作日之内 对投 资人的 投诉 做出回复 。对 于非工 作日 提出的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当 日进 行回 复。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19 第 二十 四 部分 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未发生 涉及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财 产的诉 讼、仲 裁事项 。 (二) 2018 年10月1 日至2019 年3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有受到任何处分。 (三 )2018 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相 关公告事宜列示 如下,下列公 告刊登在上 海 证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和汇 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站 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18-10-26 旗下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8-11-14 智造先锋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018-12-29 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补充、更新账户信息资料并接受或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公告 2019-01-02 汇丰晋信旗下开放式基金净值公告 2019-01-21 旗下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9-03-27 旗下基金 2018 年年度报告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20 第二十 五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 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对投资 人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告 的内 容 完全一 致。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查阅 和下 载招募 说明 书。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121 第二十 六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汇 丰晋信 智造 先锋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 汇 丰晋 信智 造先 锋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三) 《 汇 丰晋 信智 造先 锋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汇丰晋 信智 造先 锋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之法 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汇丰晋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2019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