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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A(003373)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 景禄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 第 1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 ○ 一 九 年 五 月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大成景禄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经 中国 证监 会2016年8月30 日证 监许可 【2016 】1977 号文 注册募集 , 基金 合同 于2016 年9月29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所 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9年3 月29 日 ( 其中 人员 变动 信息以 公 告 日为 准)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8年12月31日 (所 列财务 数据 已 经审计 ) 。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构 ........................................................................................................................................ 22 六、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7 七、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27 八、基 金投 资 ................................................................................................................................................ 36 九、基 金业 绩 ................................................................................................................................................ 44 十、 基 金的 融资 ............................................................................................................................................ 45 十一、 基金 财产 ............................................................................................................................................ 46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47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1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52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4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4 十七、 风险 揭示 ............................................................................................................................................ 60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算 ............................................................................................................................ 64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65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84 二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00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101 二十三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101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2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2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大 成 景 禄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 称 基金 合 同 或《 基金 合同 》 ) 其他 有 关规定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 大成 景禄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投 资者 取 得依基 金合 同所 发行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享 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大 成 景 禄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 成 景禄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大成 景禄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大 成景 禄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 书 :指 《大 成 景禄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大成 景禄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基金 法》 :指2012 年12月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 通过 ,自2013 年6月1日 起 实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2013年3月15 日 颁 布、同 年6 月1日 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实 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2014 年7月7 日颁 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的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8月31 日 颁布 、同 年10 月1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0、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是指 经主 管部 门 批准 ,运 用在 境外 募集 的 人民币 资金 开展 境内证 券投 资业 务的 相关 主体 21、 投资 人、 投资 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 人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24、 销售 机构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基金 账户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持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1、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4、T 日 :指 销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5、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 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业 务规 则》 :指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基 金 注 册登 记 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39、 认购 : 指在 基金募 集 期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0、 申购 : 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1、 赎回 : 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2、 销售 服务 费: 指从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于 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销 售以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的 费用 43、基 金份 额类 别: 指本 基金根 据认 购/ 申 购费 用、 赎回 费用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 式的 不同 ,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时 收取认 购/ 申 购费 用、 赎 回 时收取 赎回 费用 的, 称为A 类基 金份 额;在 投 资人认 购/ 申 购时 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赎 回时 收取 赎回费 用, 且从 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 称为C 类基 金 份额 44、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 份 额的行 为 45、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6、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扣 款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申 购 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7、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 上一 工 作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债 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50、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过 程 54、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发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55、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6、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 例 50% ) 、 中国 银河 投资管 理有 限 公 司(持 股比 例 25%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三 家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 刘卓先 生 ,董 事长 ,工 学 学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 尔滨 市 委 、哈 尔滨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2007 年 6 月 ,任 哈尔 滨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2008 年 8 月, 任哈 尔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秘 书;2012 年 4 月 ,任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2012 年 11 月至 今, 任中 泰信 托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职 于 共青团 河南 省 委;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国 际经 济 与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 , 任职 于 深圳市 蛇口 律师 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职 于蛇 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限 公司 ;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任 光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南 方总 部研 究部 研究 员,南 方总 部机 构 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债券 业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 资 产管 理总 部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 主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持工作 ), 法律 合规 部副 总经理 ,零 售交 易业 务总 部副总 经理 ;2014 年 10 月,任 大成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公 司董 事;2015 年 1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罗 登攀 先生, 董事 、总经理 ,耶 鲁大学 经济 学博士。 具注 册金融 分析 师(CFA) 、 金融 风险管 理师 (FRM ) 资 格。 曾 任毕 马威 (KPMG ) 法 律诉 讼部 资深咨 询师 、 金 融部 资深 咨询师 , 以 及 SLCG 证券诉 讼和 咨询 公司 合伙 人;2009 年至 2012 年, 任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规划 委专 家顾 问 委 员, 机 构部 创新 处负 责人 ;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 中信 并购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 理,执 委会 委员 。2014 年 11 月 26 日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15 年 3 月起 兼任 大 成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吴庆斌 先生 , 董事 ,清 华 大学法 学及 工学 双学 士 。 先后任 职于 西南 证券 飞虎 网、 北京 国际 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 广联 ( 南宁 ) 投 资股 份有 限公 司 等机构 。2012 年 7 月至 今 , 任 广联 (南 宁 ) 投 资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12 年任 职于 中泰 信托 有 限责任 公司 ,2013 年 6 月 至今, 任中 泰信 托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硕 士 研究生 。 具注 册会 计师 、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 总 裁助理 , 兼任 投资 二部 总经 理兼行 政负 责人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副主 任 。 2012 年 6 月起 ,兼 任镇 江 银河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黄隽女 士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 士 生导师 , 中国 人 民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 究所 副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 立董 事, 法 学博士 。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 商法 教 研室主 任 ,博 士 研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 学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 律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 吉敏女 士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 融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金 融 研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事 金融 业产 业组 织结构 、 银行 业竞 争方 面 的研究 。 参与 两项 国家 自 然科学 基金 、 三项 国家 社 科基金 、 三项 教育 部 人 文社 会科 学一 般项 目 、 多项省 级创 新团 队项 目 , 并负责 撰写 项目 总结 报告 ,在 国内 财经 类期 刊 发表多 篇学 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现任 英国 牛津 大学 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和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讲席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 金 融系联 合系 主任 , 院长 助 理, 北京 大学 国家 金 融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在 美 国哈佛 大学 商学 院任 教十 多年 ,并 兼任 哈佛 大学 费 正清东 亚研 究中 心执 行理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 许国平 先生 ,监 事会 主席 ,中国 人民 大学 国民 经济 学博士 。1987 年至 2004 年先后 任中 国 人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民银行 国际 司处 长, 东京 代表处 代表 ,研 究局 调研 员 ,金 融稳 定局 体改 处处 长;2005 年 6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中央 汇金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建行 股权 管理部 主任 ;2005 年 8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中国银 河金 融控 股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 理、 党委委 员;2007 年 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中国 银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总裁 、党 委书 记;2010 年 6 月至 2014 年 3 月 兼任北 京银 河吉 星 创业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2007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2014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银 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 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至 2017 年 11 月) 及 法定代 表人 ;2018 年 3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 监事 会主 席。 蒋卫强 先生 ,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 任杭 州益 和电脑 公司 开发 部软件 工程 师。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任 杭州 新 利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 电子 商务部 高级 程序 员。 1999 年 8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信息 技术部 系统 开发 员、 金融 工程部 高级 工程 师、 监察稽 核部 总监 助理 、 信 息技术 部副 总监 、 风险 管 理部副 总监 、 风险 管理 部 总监 ,现 任信 息技 术 部总监 。 吴萍女 士 ,职 工监 事, 文 学学 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协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 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分 行、 日本 三和 银行 深圳分 行、 普华 永道 会计 师事务 所深 圳分 所。2010 年 6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计划 财务部 高级 会计 师、 总监 助理, 现任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监。2016 年 10 月 起兼任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3. 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罗登攀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肖剑先 生, 副总 经理, 哈佛 大学公 共管 理硕 士。 曾任 深圳市 南山 区委 (政 府) 办 公室副 主任 , 深圳市 广聚 能源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广聚 投资 控股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 经 理, 深圳 市人 民政 府 国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副处长 、 处长 。2014 年 1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15 年 1 月 起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温智敏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 曾 任 职于美 国 Hunton & Williams 国际律师事 务 所纽约 州执 业律 师 。中 银 国际投 行业 务副 总裁 , 香 港三山 投资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标准 银行 亚洲 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兼 中国 投行业 务主 管。 2015 年 4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 首席 战略 官, 2015 年 8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2016 年 10 月 起兼 任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曾 任新 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新 疆精 河县 团 委副书 记 、新 疆精 河县 人 民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河 县八 家户 农场 党委 书记 、新 疆博 尔塔 拉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蒙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 记及 少工委 主任 、 江苏 省铁 路 发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江 苏省 铁路 发 展股份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 及江苏 省铁 路实 业集 团有 限公司 控股 企业 负责 人、 中国华 闻投 资控 股 有 限公司 燃气 战略 管理 部项 目经理 。 2005 年 1 月加 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客 户服 务中 心总 监助理 、 市场 部副 总经 理 、上 海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客户服 务部 总监 兼上 海分 公司总 经理 、 公司 助 理总经 理 ,2015 年 8 月 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谭晓冈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公 共行 政管 理硕 士。 曾任 财政 部世 界银 行 司科长 , 世界 银 行中国 执基 办技 术顾 问 , 财政部 办公 厅处 长 ,全 国 社保基 金理 事会 办公 厅处 长、 海外 投资 部副 主 任。2016 年 7 月加 入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7 年 2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姚余栋 先生 , 副总 经理 , 英国剑 桥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任职 于原 国家 经贸 委 企业司 、 美国 花 旗银行 伦敦 分行 。 曾任 世 界银行 咨询 顾问 , 国际 货 币基金 组织 国际 资本 市场 部和非 洲部 经济 学家 , 原黑龙 江省 招商 局副 局长 ,黑 龙江 省商 务厅 副厅 长 ,中 国人 民银 行货 币政 策 二 司副 巡视 员 ,中 国 人民银 行货 币政 策司 副司 长, 中国 人民 银行 金融 研 究所所 长 。 2016 年 9 月 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首 席经 济学 家,2017 年 2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陈翔凯 先生 , 副总 经理 , 香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广发 证券 海 南分公 司 ,平 安 保险集 团公 司 。曾 任华 安 财产保 险有 限公 司高 级投 资经理 , 国投 瑞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招 商证 券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 11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017 年 2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赵冰女 士 ,督 察长 ,清 华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 供 职于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资格 管理 部 、 专业 联 络部 、基 金公 司会 员部 , 曾任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分析 师委员 会委 员 、基 金销 售 专业委 员会 委员 。 曾 参与基 金业 协会 筹备 组的 筹备工 作。 曾先 后任 中国 证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 投教 与媒体 公关 部负 责 人 、 理财及 服务 机构 部负 责人 。2017 年 7 月 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 8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 长。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朱哲: 工商 管理 学 硕 士。 证券从 业年 限 10 年。2009 年 7 月至 2010 年 9 月任 中 国银行 金融 市 场总部 助理 投资 经理 。 2010 年 10 月至 2013 年 5 月 任嘉实 基金 交易 部交 易员 。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7 月 任银 华基 金固 定收 益部基 金经 理 。 2015 年 8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任 固定 收益 总 部基金 经理 。2016 年 8 月 29 日起 任大 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明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和 大成 现金 宝场 内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6 年 9 月 6 日起任 大成 景华 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和 大成 信用 增利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6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年 10 月 12 日起 任大 成添 益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2018 年 3 月 14 日起任 大成 景安 短融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8 年 11 月 16 日 起任大 成景 禄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国 籍: 中国 李富强 : 经济 学硕 士。 证 券从业 年限5年。2009 年7 月至2013 年12月 任中 国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商 协会市 场创 新部 高级 助理 。2014 年1 月至2017 年7月 任北信 瑞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基 金 经理 。2017 年7 月加 入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 职 于固定 收益 总部 。2018 年7 月16日 起任 大成 强 化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丰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大成 景益 平稳 收益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可转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景 利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盛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月月 盈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8 年11 月16 日起 任大 成 景禄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 。 国籍 : 中国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黄万青 2016 年 9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 孙丹 2017 年 6 月 2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 3.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8 名成 员组 成, 设 股票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1 名, 其 他委 员 7 名, 名单如 下: 温 智 敏, 公 司副 总经 理 ,股 票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主 席; 李 本刚 , 基金 经理 , 股票 投 资部 总 监,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苏 秉毅 ,基 金经 理 ,数 量与指 数投 资部 副总 监 ,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戴 军, 基金 经理 , 研究部 副总 监 ,股 票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李博 , 基金经 理 ,股 票投 资 部总监 助理 , 股票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刘 旭, 基 金经理 ,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 助理 ,股 票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于雷 ,交 易 管理部 总监 , 股票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郑 刚, 风 险管理 部总 监 ,股 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6 名 成员 组成 , 设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 他 委员 5 名。 名单 如下 : 罗登攀 , 公司 总经 理, 固 定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姚余 栋, 公司 副总 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王立, 基金经 理, 固定 收益 总部 总监,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谢 民, 交易管 理部 副总 监 ,固 定 收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陈 会荣 ,基 金经 理 ,固 定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会委员 ;方 孝成 ,基 金经 理,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三 )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 者能 够 按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 支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应 承担 赔偿 责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 务的 行为 承 担责任 ; 23.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2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管 理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以 下《 基金法 》 、 《 运作 管理 办法 》禁止 的行 为发 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 法 律法规 进行 基金 等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交易 ;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 , 本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 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控 制,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法 、有 效经 营, 保障 基金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依据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 意见 》 等法 律法 规, 并 结合 公司 实际情 况, 制定 《 大 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 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保 证经营 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划 ,在 充分 考 虑内外 部环 境的 基础 上 , 通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 管理方 法 、实 施操 作程 序 与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 公 司建 立科 学合 理、 控制严 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 部控制 体系 , 制定 科学 完 善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 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公 司管理 层对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有 效执 行承 担责 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的 安 全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 )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涵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 包括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 司 基金资 产 、 自 有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相互分 离。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 )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不得 留有 制 度上的 空白 或 漏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 时性 原则 。 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 控 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制 的基 础 , 控 制环 境 包括经 营理 念和 内控 文化 、 公 司治 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2 ) 公 司管 理层 牢固 树立 内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 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 范意识 , 营造 一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 解 国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意识 贯 穿到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环节 。 (3 )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 理结 构,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和 监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 禁 止 不正当 关联 交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 ) 公 司的 组织 结构 体现 职责明 确、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各 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操作 相 互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策 科 学、 运营 规范 、管 理高 效 的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主 、 透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5 )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细 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均 应知 悉并 以 书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③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 监察稽 核部 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实 行严 格 的检查 和反 馈。 ? 风险管 理部 主要 负责 对 投资组 合的 市场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和 信用 风险 等进 行风险 测量 , 并 提出风 险调 整的 建议 ; 对 投资业 绩进 行评 价 ,包 括 整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 成 分析以 及业 绩短 期和 长期持 续性 检验 ; 对将 要 展开的 新业 务和 创新 性产 品的投 资做 全面 的风 险评 估, 提出 风险 预警 等 工作。 (6 ) 建 立有 效的 人力 资源 管理制 度 , 健 全激 励约 束 机制 , 确 保公 司各 级人 员 具备与 其岗 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7 ) 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 析, 及 时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 (8 )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 确保 股东 会、 董事 会、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健 全公 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③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公司 适当 授权 ,建 立授权 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包括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的反 馈和 评价 , 对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9 )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 分离 制度 , 公 司资 产与 基金 资 产、 不同 基金 的资 产之 间 和其他 委托 资 产,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10)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算 、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控 制度 ,设 置督 察长 和独立 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 司定 期评 价内 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并 根 据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 具、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 法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 改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公 司自 觉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 按照 投资 管 理业务 的性 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规 章、 操作流 程和 岗位 手册 ,明 确揭示 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险 点并 采取 控制 措施 。 (2 )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①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 观。 ②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③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根据 基金 合同 要求 , 在 充分研 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备 选 库 。 ④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3 )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 合基 金合 同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 、 投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②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③ 投资 决策 有充 分的 投资依 据, 重要 投资 有详 细的研 究报 告和 风险 分析 支持, 并有 决策 记 录。 ④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⑤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 理业绩 评价 体系 ,包 括投 资组合 情况 、是 否符 合基 金产品 特征 和决 策 程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 等内容 。 (4 )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 交易制 度, 基 金 经理 不得 直接向 交易 员下 达投 资指 令或者 直接 进行 交 易。 ②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 交易 管理 部门 审核 投资指 令, 确认 其合 法、 合规与 完整 后方 可执 行, 如出现 指令 违法 违 规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④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⑥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 ) 建 立严 格有 效的 制度 , 防 止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基金投 资涉 及 关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投资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 ) 公 司在 审慎 经营 和合 法规范 的基 础上 力求 金融 创新。 在充 分论证 的前 提 下周密 考虑 金 融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 性质 、操 作程 序、 经济 后 果等 ,严 格控 制金 融新 品 种、 新业 务的 法律 风 险和运 行风 险。 (7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 标准 、 销 售渠 道管 理 、 广 告宣传 行为 规范 , 建立 广 告宣传 、 销售 行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 销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 措施。 (8 )制定 详细 的登 记过 户工 作流 程, 建立 登记过 户电 脑系 统、 数据 定期核 对、 备份 制度 , 建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 制度。 (9 ) 公 司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立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检 查和 评 价,对 存 在的 问题 及时 提 出改进 办 法, 对出 现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 见, 并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 任。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遵 循安 全性 、实用 性、 可操 作性 原则 ,严格 制定 信息 系 统的管 理制 度。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现 业务 电子 化时 , 设 置保密 系统 和相 应控 制机 制, 并保 证计 算机 系统 的 可稽性 , 信息 技术 系 统投入 运行 前, 经过 业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度 、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制 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管 理措 施, 确 保系统 安全 运行 。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15)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网络 等硬 件要 求符 合有关 标准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 程实 施 明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 分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 方面的 职责 。 (16) 公司 软件 的使 用充分 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可 靠性 、稳 定性 和可 扩展性 ,具 备身 份 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 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 等功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 计、 软件 开发 等技 术 人员不 得介 入实 际的 业务 操作 。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 令定期 更换 , 不得 向他 人 透露 。数 据库 和操 作 系统的 密码 口令 分别 由不 同人员 保管 。 (17)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格 的管 理, 保证 信息 数据的 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能 及时 、准 确 地传递 到会 计等 各职 能部 门; 严格 计算 机交 易数 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 并坚 持 电子信 息数 据的 定期 查验制 度。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息 技术 系统 定期稽 核检 查, 完善 业务 数据保 管等 安全 措施 ,进 行排除 故障 、灾 难 恢复的 演习 ,确 保系 统可 靠、稳 定、 安全 地运 行。 (19)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办 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 基金会 计制 度 、公 司财 务 制度 、会 计工 作操 作 流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 (20) 明确 职责 划分 ,在岗 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会 计岗 位职 责, 禁止 需要相 互监 督的 岗 位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 过程 。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主 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簿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基 金会计 核算 与公 司会 计核 算相互 独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 建立 凭证 制度 ,通 过凭证 设计 、登 录、 传递 、归档 等一 系列 凭证 管理 制度, 确保 正确 记 载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 任。 ②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③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取 合理 的估 值方法 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公允 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证 券在 估值 时 点的价 值。 (24)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工 作, 在授 权范 围内 ,及时 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确 保基 金资 产 的安全 。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财 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业 务用 章、 支 票等重 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 和泄 密。 (27) 严格 制定 财务 收支审 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办 法,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 纪 律。 (28)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经 董事 会聘 任, 对董 事会负 责。 督察 长应 当 经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派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出机构 认可 后方 可任 职 。 根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 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就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 督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告 进行 审议 。 (29)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部 门, 对公 司管 理层 负责,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公司 保证 监察 稽 核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30) 明确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配备 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严 格监 察 稽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操 作程 序和组 织纪 律。 (31)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 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32)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层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1987 年4 月8日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 全由 企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行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设在深 圳。 自成 立以 来, 招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 三次 增资扩 股, 并于2002 年3月 成功地 发行 了15 亿A 股,4 月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股 票代 码:600036 ) , 是国 内 第一 家采 用 国际 会计标 准 上市 的公 司 。 2006 年9月又成功发行 了22亿H 股,9月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 10 月5日 行使H 股 超额 配售 , 共 发行 了24.2 亿H 股 。 截 至2018 年12月31 日, 本集 团总 资产67,457.29 亿 元人 民 币,高 级法 下资 本充 足率15.68% , 权重 法下 资本 充足 率13.06% 。


2002 年8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 基金托 管部 ;2005 年8月 , 经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更 名为资 产托 管 部 , 现下 设业 务管 理 团队、 产 品管 理团 队、 项 目管 理 团队 、 稽核 监察 团 队、基 金 外包 业务 团队 、 养老金 团队 、 系统 与数 据 团队7 个职 能团 队 , 现 有员 工79人。2002 年11 月 , 经 中国人 民银 行和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 为 国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 资格上 市银 行 ;2003 年4 月, 正 式办 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 商银 行作 为 托管业 务 资质 最全 的商 业 银行, 拥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 受托 投资 管理 托管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合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托管 (QDII)、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资 金托 管、 企业 年金 基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先 您所 想” 的托 管理 念 和“ 财富 所托 、信 守承 诺 ”的 托管 核心 价 值, 独 创 “6S 托管 银行 ” 品牌体 系, 以 “保 护您 的 业务、 保护 您的 财富” 为 历史使 命, 不断 创新 托管系 统 、服 务和 产品 : 在业内 率先 推出 “ 网上 托 管银行 系统 ” 、 托管 业务 综 合系统 和 “6心 ”托 管服务 标准 , 首家 发布 私 募基金 绩效 分析 报告 , 开 办国内 首个 托管 银行 网站 ,推 出 国 内首 个托 管 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 管国 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 理计划、第一只FOF 、第 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 到账、第一只 境外银行QDII 基金、 第一只 红利ETF 基金 、第 一只“1+N ”基 金 专 户理 财、第 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第 一 单TOT保管 , 实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 变,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 佳 托管专 业银 行” 。2016 年6 月招商 银行 荣膺 《 财资》 “ 中国最 佳托 管银 行奖 ” , 成 为国内 唯一 获得 该 奖 项 的托 管银 行 ; “ 托管 通” 获 得国 内《 银行 家 》2016 中 国金 融 创新 “十 佳金 融产 品 创新 奖 ” ;7 月荣膺2016年 中 国资 产管理 “ 金贝 奖 ” “ 最佳 资 产托管 银 行 ” 。2017 年6月 招商银行再度 荣膺 《 财 资》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奖 ” ; “ 全功 能 网 上托 管银 行2.0 ” 荣获 《 银行 家 》2017 中国 金融 创新 “ 十 佳金融 产品 创新 奖” ;8 月 荣膺国 际财 经权 威媒 体 《 亚洲 银 行家 》 “ 中国 年度 托 管银行 奖” 。2018 年1 月招商 银行 荣膺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7 年 度优 秀资 产托 管机 构 ”奖 项; 同月 , 招 商银行 托管 大数 据平 台风 险管理 系统 荣获2016-2017 年度银 监会 系统 “金 点子 ” 方案 一等 奖, 以 及 中央金 融团 工委 、 全 国金 融青联 第五 届 “ 双提 升” 金点子 方案 二等 奖;3月 荣 膺公募 基金20年 “最 佳 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5 月荣 膺 国际 财经 权威 媒体 《亚 洲 银行 家 》 “中 国 年度 托管 银 行奖 ” ;12月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荣 膺2018东方 财 富风 云榜 “2018 年度 最佳 托管 银行 ” 、 “20 年最 值得 信赖 托管 银 行”奖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 建 红 先生 ,本 行 董事 长、 非 执 行董 事,2014 年7 月起 担 任 本行 董事 、 董事 长。 英 国 东伦 敦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吉 林 大学经 济管 理专 业硕 士 , 高级经 济师 。 招商 局集 团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兼 任招商 局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会主 席 、招 商局 能源 运 输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中国国 际海 运集 装箱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招 商局 华建 公路 投 资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曾任 中国 远 洋运输 ( 集团 )总 公司 总 裁助理 、 总经 济师 、副 总 裁, 招商 局集 团有 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 惠 宇 先生 ,本 行 行长 、执 行 董 事,2013 年5月 起 担任 本 行 行长 、本 行 执行 董事 。 美 国哥 伦 比 亚 大学 公 共管 理硕 士 学位 , 高级 经 济师 。 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 年5月 历任上 海 银行 副 行长 、 中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长 、 深圳 市分 行行 长 、中 国建 设银 行零 售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王良先 生 ,本 行副 行长 ,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 高级 经 济师 。1991年至1995 年 , 在中国 科技 国际 信 托 投资 公 司工 作;1995 年6 月至2001年10 月, 历任招 商 银行 北 京分 行展 览 路支 行 、东 三 环支 行 行 长 助理 、 副行 长、 行 长、 北 京分 行 风险 控制 部 总经 理 ;2001 年10 月至2006 年3 月 ,历 任北 京 分 行行长 助理 、 副行 长 ;2006 年3月至2008 年6月 , 任北 京分行 党委 书记 、 副行 长 (主 持工 作); 2008 年6月至2012 年6 月 , 任 北 京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2012 年6 月至2013 年11 月 ,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兼 北京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记 ;2013 年11 月至2014 年12 月 , 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助 理 ;2015 年1 月起担 任本 行副 行长 ;2016 年11 月起 兼任 本行 董事 会 秘书。 姜然女 士 ,招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大 学本 科 毕业 ,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高 级管理 人员 任职 资格 。先 后供 职于 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 华 商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深 圳市分行,从 事信 贷 管理 、 托 管工 作。 2002 年9 月加盟 招商 银行 至今 , 历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经理 、 高级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等职 。 是国 内 首家推 出的 网上 托管 银行 的主要 设计 、 开发 者之 一 ,具 有20 余年 银行 信 贷及托 管专 业从 业经 验 。 在托管 产品 创新 、 服务 流 程优化 、 市场 营销 及客 户 关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 深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 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8 年12月31 日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累计 托管422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 制目 标 招商银 行确 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制度 , 自觉 形 成守法 经营 、 规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 策机制 、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 机制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保 托管 业务 的 稳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堵 塞漏 洞、 消除 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 的 风险控 制制 度 ,确 保托 管 业务信 息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时 ;确 保内 控 机制、 体制 的不 断改 进和 各项业 务制 度、 流程 的不 断完善 。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招 商银 行总行 风险 管控 层面 对风 险进行 预防 和控 制;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设立 稽核 监察 团队, 负责 部门 内部 风险 预防和 控制 ;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在设 置专 业岗 位时 ,遵 循内 控制 衡原 则 ,视 业务 的风 险 程度制 定相 应监 督制 衡机 制。 内部控 制原 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覆盖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操 作环节 、覆 盖所 有团 队和 岗位。 (2 ) 审慎 性原 则 。托 管 组织 体 系的 构 成、 内部 管 理制 度 的建 立 均以 防范 风 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以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作 为内 部控 制的 核心 ,体现 “内 控优 先” 的要 求。 (3 ) 独立 性原 则 。招 商 银行 资 产托 管 部各 团队 、 各岗 位 职责 保 持相 对独 立 ,不 同 托管 资产 之间 、托 管资 产和 自有 资 产之间 相互 分离 。 内部 控 制的检 查 、评 价部 门独 立 于内部 控制 的 建 立和 执行部 门。 (4 ) 有效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 何人不 得拥 有不 受内 部控 制约束 的权 利 , 内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能够 得到及 时的 反馈 和纠 正。 (5 ) 适应 性原 则 。内 部 控制 适 应招 商 银行 托管 业 务风 险 管理 的 需要 ,并 能 够随 着 托管 业务 经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规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6 ) 防火 墙原 则 。招 商 银行 资 产 托 管 部配 备独 立 的托 管 业务 技 术系 统 , 包 括网 络 系统 、应 用系统 、安 全防 护系 统、 数据备 份系 统。 (7 ) 重要 性原 则 。内 部 控制 在 实现 全 面控 制的 基 础上 , 关注 重 要托 管业 务 事项 和 高风 险领 域。 (8 ) 制衡 性原 则 。内 部 控制 能 够实 现 在托 管组 织 体系 、 机构 设 置及 权责 分 配、 业 务流 程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内部控 制措 施 (1 ) 完善 的制 度 建设 。 招商 银 行资 产 托管 部从 资 产托 管 业务 内 控管 理、 产 品受 理 、会 计核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算、 资金 清算 、 岗 位管 理 、档 案管 理和 信息 管理 等 方面制 定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保 证资 产托 管业 务 科学化 、制 度化 、规 范化 运作。 (2 ) 经营 风险 控 制。 招 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部 制定 托 管项 目 审批 、 资金 清算 与 会计 核 算双 人双 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 证管理 等一 系列 完整 的操 作规程 , 有效 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 险 。 (3 ) 业务 信息 风 险控 制 。招 商 银行 资 产托 管部 在 数据 传 输和 保 存方 面有 严 格的 加 密和 备份 措施 ,采 用加 密、 直连 方 式传输 数据 , 数据 执行 异 地实时 备份 , 所有 的业 务 信息须 经过 严格 的授 权方能 进行 访问 。 (4 ) 客户 资料 风 险控 制 。招 商 银行 资 产托 管部 对 业务 办 理过 程 中形 成的 客 户资 料 ,视 同会 计资料 保管 。 客户 资料 不 得泄露 , 有关 人员 如需 调 用,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员 审 批, 并做 好调 用登 记。 (5 ) 信息 技术 系 统风 险 控制 。 招商 银 行对 信息 技 术系 统 管理 实 行双 人双 岗 双责 、 机房24小 时值班 并设 置门 禁管 理 、 电脑密 码设 置及 权限 管理 、业 务网 和办 公网 、 托 管 业务网 与全 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 与外 部业 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 对 信息技 术系 统采 取两 地三 中心的 应急 备份 管理 措施等 ,保 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安 全。 (6 )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 激 励机 制 、 加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 建立 人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 储备 机制, 有效 的进 行人 力资 源管理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等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例 、 投资组 合等 情况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在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 投 资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 与支 付情 况进行 检查 监督 , 对违 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的指令 拒绝 执行 ,并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 ,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整 改, 整改 的时 限应 符 合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允 许的调 整期 限。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一.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教姣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吴 海灵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二.代 销机 构 1、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5033 号平 安金 融 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之江 客户服 务热 线:95511-8 联系人 : 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2、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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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3、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4、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客服电 话: 95525 联系人 :龚 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5、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6、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7、腾 安基 金销 售( 深圳 )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科 技园 科技 中一 路腾 讯大 厦 11 层 法人代 表: 刘 明军 公告联 系人 :谭 广峰 公告电 话:95017-1-8 公告传 真:0755-86013399 客服电 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8、北 京百 度百 盈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十 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信息路 甲 9 号奎 科大 厦 法人代 表: 张旭 阳 公告联 系人 :杨 琳 公告电 话:010-61952702 公告传 真:010-61951007 客服电 话:95055-9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9、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上 海联 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邮编:200335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公司网 址: www.66zichan.com


11 、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 15 号科 兴科 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刘 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 话:400-9302-888 网址:https://www.jfz.com/ 12、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 : 袁 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 及 时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 黄 慕平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中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沈娜 、冯 艾 联系人 :冯 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17层 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层01-12室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25028090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 吴 翠蓉 、高鹤 联系人 : 吴 翠蓉 六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大成 景禄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 规定 ,基 金合 同 已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 正式 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 低于五 千万 元情形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 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 国证监 会报告 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三) 基金 类别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别: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 或 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 以 公告 。基 金投 资者 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和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 或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 券 或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16 年12 月13 日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 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 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请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成 立; 基金 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 赎回生 效 。投资 人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日(T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人 的任 何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 元 人民 币。 2、投 资者 每次 赎回 的最 低 份额 为 1 份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 份额 时, 可申 请将 其持有 的部 分 或全部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 基金可 以对 投资 者每 个交 易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以及 每次 赎回 的 最 低份额 做出 规定 ,具 体业 务规则 请见 有关 公告 。 3、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额 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4、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 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赎 回 的份额 、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 额和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上 限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有 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 购费 率 (1 ) 投资 人申 购 A 类 基 金份额 时, 需交 纳申 购费 用,费 率按 申购 金额 递减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M ) 申购费 率 M<50 万 1.50% 50 万 ≤M<200 万 1.20% 200 万 ≤M<500 万 0.8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用 由 投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2 ) 投资 者在 申购 C 类基 金份额 时不 需要 交纳 申购 费用。 因红利 自动 再投 资而 产生 的基金 份额 ,不 收取 相应 的申购 费用 。 2、赎 回费 率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赎回费 率随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 (1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 投资者 赎回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 率如下 : 持有基 金时 间(T ) 赎回费 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 ≤T<1 年 0.5 % 1 年≤T<2 年 0.25% T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针对投 资者 赎回 持有 的本 基金 A 类份 额, 本基金 对 持续持 有基 金份 额少 于 30 日的投 资人 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基 金份额 长 于 30 日但 少于 3 个月的 投资 人收 取 的赎回 费,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对 持续 持有 基金 份额 长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月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 将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持 有基 金份 额 长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费 , 将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不 低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未计 入基 金 财产的 部分 用于 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2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 持有基 金时 间(T ) 赎回费 率 T <7 日 1.5% 7 日≤T < 30 日 0.5% T≥ 30 日 0% 针对投 资者 赎回 持有 的本 基金 C 类 份额 ,将 100% 的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范围 内调 整 费率 或 收费 方 式, 并最 迟 应于 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人 定期 或不 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 申购 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享 有或 承担 。 (2 )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享 有或 承担 。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A 类基 金份 额: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人于 开放 期投 资 4 万 元申 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申购 费率 为 1.50% , 假 设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40,000/(1+1.50%)=39,408.87 元 申购费 用=40,000 —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 额=39,408.87/1.0400=37,893.14 份


(2 )C 类 基金 份额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人于 开放 期申 购本基 金 1 万元 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60 元, 则可 得到 : 申购份 额 = 10,000/1.0560 =9,469.70 份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 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者 在持 有基 金 份额时 间 为 1 年 时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 为 0.25% ,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50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25% =26.25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00 —26.25 =10,473.75 元 4、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享 有或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 登记 1.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2. 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 资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内 ,对 上 述注 册 登记 办 理时 间进 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接 收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3、证券 或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 过大 , 使基 金 管理 人 无法 找到 合 适的 投 资品 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 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 、 基 金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 或者 某 些申 购 申请 有可 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措施 。 8 、 申 请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 设定 的 基金 总 规模 、单 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 限、 单个 投 资者 单 日或 单笔 申购金 额上 限的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7、9 项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发 生上述 第 6 、 8 项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采取 比例 确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进 行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等 全部或 者部 分申 购申 请 。 如果法 律法 规 、监 管要 求 调整导 致上 述 第 6 项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内容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修改 上述 内容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十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回 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券 或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6、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工作 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工作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 赎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 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发 生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超 过 10%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前 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赎回 ; 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占 前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赎回申请 ,与当 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 ,按 上述(1)或(2)方式处 理。如下一开放日 , 该单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剩 余未赎 回部 分仍 旧超 出前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直至 该单 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单 个开 放日 内申 请赎回 的基 金份 额占 前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比例低 于 10%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有 权根 据当 时市 场 环境调 整前 述比 例和 办理 措施 ,并 在指 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3 )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 说 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 在重 新 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告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 一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1 个工 作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及时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 情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五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 理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托 管申 请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 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册 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基 金注 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 权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 规 、 监管规 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要 求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在 国家 有权 机关 作 出决 定之 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 的权 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十八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 , 并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过 户登 记 。基 金 管理人 拟受 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务 的 ,将 提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公 告的 业 务 规则办 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 务。 八 、基 金投资 (一 )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灵活 的资 产配 置和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 在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为 投资 者谋求 资本 的 长 期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基 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主板 、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据 、金 融债 、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中 期票 据、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 权证 , 货币 市场 工具,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 会相关 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分 为两 方面 :一 方面 体现 在采 取 “自 上而 下” 的方 式对 权 益类 、固 定收 益 类等不 同类 别资 产进 行大 类配置 ;另 一方 面体 现在 对单个 投资 品种 的精 选上 。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略 本 基 金采 取“ 自上 而下 ”的 方 式进 行大 类资 产配 置,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对宏 观经 济 、市 场面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政 策面 等因 素的 分析 , 结 合各类 资产 的市 场趋 势和 预期收 益风 险的 比较 判别 ,对 股票 、 债券 及现 金等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进行动 态调 整 ,以 期在 投 资中达 到风 险和 收益 的优 化平衡 。 在大 类资 产 调整 过程 中, 本基 金将 在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 内, 适度 运用 股指 期货 的 套期 保值 功能 , 控制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 险暴露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基金经 理主 要通 过公 司基 本面和 股票 估值 两个 方面 进行筛 选股 票: 1)公 司基 本面 分析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上 市公 司的经 营模 式 、 产 品研 发 能力 、 公 司治 理等 多方 面 的运营 管理 能力 , 判断公 司的 核心 价值 与成 长能力 ,选 择具 有良 好经 营状况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经营模 式方 面 ,选 择主 营 业务鲜 明 、行 业地 位突 出 、产 品与 服务 符合 行业 发 展趋势 的上 市公 司股票 ; 产品 研发 能力 方 面, 选择 具有 较强 的自 主 创新和 市场 拓展 能力 的上 市公司 股票 ; 公司 治 理方面 ,选 择公 司治 理结 构规范 ,管 理水 平较 高的 上市公 司股 票。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上 市公 司的盈 利能 力 、成 长和 股 本扩张 能力 以及 现金 流管 理水平 , 选择 优 良财务 状况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盈利 能力 方面 ,主 要 考察销 售毛 利率 、 净资 产 收益率 (ROE )等 指 标; 成长 和股 本扩 张能 力 方面 ,主 要考 察主 营业 务 收入增 速 、净 资产 增速 、 净利润 增速 、 每股 收 益(EPS )增 速、 每 股 现 金流净 额增 速等 指标 ;现 金流管 理能 力方 面, 主要 考察每 股现 金流 净额 等指标 。 2)股 票估 值分 析 本基金 通过 对上 市公 司内 在价值 、相 对价 值、 收购 价值等 方面 的研 究, 考察 市盈率 (P/E)、 市净率 (P/B ) 、 企 业价 值/ 息税前 利润 (EV/EBIT ) 、 自由现 金流 贴现 (DCF ) 等一系 列估 值指 标, 给出股 票综 合评 级, 从中 选择估 值水 平相 对合 理的 公司。 本基金 将结 合公 司基 本面 以及股 票估 值分 析的 基本 结论, 选择 具有 竞争 优势 且估值 具有 吸 引 力的股 票 。基 金经 理将 按 照公司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 , 审慎精 选 ,权 衡风 险收 益 特征后 , 根据 市场 波 动情况 构建 股票 组合 并进 行动态 调整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采 取稳 健的投 资管 理方 式 ,获 得 与风险 相匹 配的 投资 收益 ,以 实现 在一 定 程度上 规避 股票 市场 的系 统性风 险和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流动 性。 本基 金通 过分 析未来 市场 利率 趋 势 及市场 信用 环境 变化 方向 ,综 合考 虑不 同券 种收 益 率水平 、 信用 风险 、流 动 性等因 素 ,构 造债 券 投资组 合 。 在 实际 的投 资 运作中 , 本基 金将 运用 久 期 控制 策略 、 收益 率曲 线 策略 、 类 别选 择策 略、 个券选 择策 略等 多种 策略 ,获取 债券 市场 的长 期稳 定收益 。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4、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票面 利率 较高、 信用 风险 较大 、二 级市场 流动 性较 差。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宏观 经济 的研究 , 前瞻 性判 断经 济 周期 ,调 整组 合汇 总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配 置比例 。 同时 ,根 据债 券 市场的 收益 率水 平 ,重 点 考虑个 券的 风险 收益 水平 ,综 合考 虑个 券的 信 用等级 (如 有) 、期 限、 流 动性、 息票 率、 提前 偿还 和赎回 等因 素, 结合 债券 发行人 所处 行业 发 展前景 、 发行 人业 务发 展 状况 、企 业市 场地 位、 财 务状况 、 管理 水平 及其 债 务水平 等 ,以 确定 债 券的实 际信 用风 险状 况及 其信用 利差 水平 , 重点 选 择信用 风险 相对 较低 、 信 用利差 收益 相对 较大 、 或预期 信用 质量 将改 善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基金在 控制 信用 风险 的基 础上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投资 ,主 要采 取分 散投 资 ,控 制个 债持 有 比例。 当预 期发 债企 业的 基本面 情况 出现 恶化 时, 采取“ 尽早 出售” 策略 ,控 制投资 风险 。 5、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提 前偿 还率 、 资产 池结 构以及 资产 池资 产所 在行 业景气 变化 等 因 素的研 究 ,预 测资 产池 未 来现金 流变 化 ,并 通过 研 究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 测提前 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证 券的 久期 与收 益率 的影响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 的情况 下 ,结 合信 用研 究 和流动 性管 理 ,选 择 风险调 整后 收益 高的 品种 进行投 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收 益。 6、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权 证 看 作是 辅助 性 投资 工具 , 其投 资原 则 为优化 基金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本基 金 将在 权 证理 论定价 模型 的 基础上 , 综合 考虑 权证 标 的证券 的基 本面 趋势 、 权 证的市场 供 求关 系以 及 交易 制度 设计 等多 种因 素, 对权 证进 行合 理定 价 。本 基金 权证 主要 投资 策 略 为低 成本 避险 和合 理杠杆 操作 。 7、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以 投资组 合避 险和 有效 管理 为目的 , 通过 套期 保值 策 略, 对冲 系统 性 风险, 应对 组合 构建 与调 整中的 流动 性风 险, 力求 风险收 益的 优化 。 在构建 套期 保值 组合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 股 票组合 的结 构分 析 ,分 离 组合的 系统 性风 险 (beta )及 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将 关注 股票 组合 beta 值的 易变 性以 及 股指期 货与 指数 之 间基差 波动 对套 期保 值策 略的干 扰 , 通过 大量 数据 分析与 量化 建模 ,确 立最 优套保 比率 。 在 套 期保 值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 人将 不断 精细 和不 断修 正 套保 策略 ,动 态管 理 套 期 保值 组合 。 主要工 作包 括: 基于 合理 的保证 金管 理策 略 严 格进 行 保证 金管 理;对 投 资组 合 beta 系数 的 实时 监 控 , 全 程评 估 套 期保 值的 效果 和 基差 风险 , 当 组合 beta 值超 过事 先设 定的 beta 容忍度 时 , 需要 对 套期保 值组 合进 行及 时调 整 ;进 行 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提前平 仓 或 展期 决策 管理 。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8、融 资买 入股 票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融 资买 入股 票成本 以及 其他 投资 工具 收益率 综合 评估 是否 采用 融资方 式买 入 股票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融 资买 入股 票与 其 他有 价证 券市 值 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5% 。 9、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动 性和 风 险水平 。 管理 人 将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 和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对 债 券市场 进行 定性 和定 量分析 。 构建 量化 分析 体 系, 对国 债期 货和 现货 基 差、 国债 期货 的流 动性 、 波动水 平 、套 期保 值 的有效 性等 指标 进行 跟踪 监控 ,在 最大 限度 保证 基 金资产 安全 的基 础上 , 力 求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定 增值 。 ( 四) 投资 限制 1、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 —95%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融 资买 入 股票与 其他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6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9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10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1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4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15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6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 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7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8 )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 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 (19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总市 值 的 30% ;本基 金 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 关 约 定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0% ; (20 )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2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6 ) 、 (14 ) 、 (17 )项 外 , 因 证券或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以调 整后 的规 定为 准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 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 遵 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 建 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 价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 如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 消 或调 整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规 定执 行 。 (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55%+ 中 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收 益率*45% 。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在 综合 考虑 了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 投资 标 的以及 市场 上各 类指数 的编 制方 法后 , 本 基金选 择市 场认 同度 较高 并且作 为股 指期 货标 的的 沪深 300 指 数作 为 本 基金股 票组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 深 300 指 数成 份 股选自 沪深 两个 证券 市场 ,覆 盖了 大部 分流 通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市值, 为中 国 A 股 市场 中 代表性 强、 流动 性高 的主 流投资 股票 ,能 够反 映 A 股市场 总体 发展 趋 势。 债券 组合 的业 绩基 准 则采用 了中 证综 合债 券指 数,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数 是 综合反 映银 行间 和交 易所市 场国 债 、金 融债 、 企业债 、 央行 票据 及短 期 融资券 整体 走势 的跨 市场 债券指 数 ,该 指数 旨 在更全 面地 反映 我国 债券 市场的 整体 价格 变动 趋势 ,具有 较强 的市 场代 表性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 计算编 制或 更改 名称 , 或 证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业 绩 比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 调整业 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调 整 前 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介上予 以公 告。 (六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 其预期 收益 及风 险水 平 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 高 于债 券 基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项 下权 利时 应遵 守以 下原则 : 1、不 参与 所投 资公 司的 经 营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八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截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基 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 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 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 复核了 本报 告 中 的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 已 经审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50,660.00 33.50 其中: 债券


150,660.00 33.50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资 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94,473.19 65.48 8


其他各 项资 产


4,577.69 1.02 9


合计


449,710.88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无。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 港股 通 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无。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无 。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50,660.00 51.1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50,660.00 51.19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0,660.00 51.19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1 018005 国开 1701 1,500 150,660.00 51.19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无 。 7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无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无。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无。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无。 12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报 告期 内基 金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无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的 ,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报告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317.9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259.7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77.6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无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无 。 (6)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九 、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大成 景禄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6.09.29-2016.12.31 -0.55% 0.08% 0.75% 0.41% -1.30% -0.33% 2017.01.01-2017.12.31 14.75% 0.54% 11.72% 0.35% 3.03% 0.19% 2018.01.01-2018.12.31 -24.96% 0.69% -11.28% 0.73% -13.68% -0.04% 2016.09.29-2018.12.31 -14.36% 0.59% -0.14% 0.56% -14.22% 0.03% 大成景 禄灵 活配 置混 合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6.09.29-2016.12.31 -0.57% 0.08% 0.75% 0.41% -1.32% -0.33% 2017.01.01-2017.12.31 14.82% 0.54% 11.72% 0.35% 3.10% 0.19% 2018.01.01-2018.12.31 -25.07% 0.69% -11.28% 0.73% -13.79% -0.04% 2016.09.29-2018.12.31 -14.45% 0.59% -0.14% 0.56% -14.31% 0.03%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 变 动的比 较: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 合型 A 类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 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的历史 走势对比图 (2016 年 9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 合型 C 类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 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的历史 走势对比图 (2016 年 9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注: 本基 金 合同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仓 期结束 时,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十 、基 金的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进 行融 资。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以 及其 他 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期货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 基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本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 其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 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等 原因 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和期 货 交 易场 所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债 券 、 期货 合约 和银 行 存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 估值 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 活 跃市 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 量日 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对市 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 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四)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无 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具体 估值机 构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托管人 另行 协商 约 定; ; (3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该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全价 交易 的债券 (可 转债 除外 ) ,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全 价减 去 估值全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税后)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 4、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 基金 存入 银行 或其 他 金融机 构的 各种 款项 以本 金列示 ,按 协议 或约 定利 率逐日 确认 利 息收入 。 6、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值 。 7、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合 约,一 般 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用 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如 法律法 规今 后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8、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9、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采用 上 述 1-7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原 因 ,双 方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五) 估值 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 基金 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值 错 误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责 任 ;若 估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值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到更 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 值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 其 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受损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 8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6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估 值 错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 更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 采取合 理 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或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于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 费, 各 基金 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将有 所不 同; 2、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 配比例 不 得 低于 该次 可 供分 配 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 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去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5、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每一 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资 者的 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 将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本 基金 从 C 类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或期 货 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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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6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次 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次 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性支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3、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1%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C 类 基金 份额 销售 服务 费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与基 金管 理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各 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行 。 基 金财 产 投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其 他扣 缴义 务人 按照国 家有 关税 收征 收的规 定代 扣代 缴。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如 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保 留 完整 的 会 计 账目 、 凭证 并 进行 日常 的 会计 核 算,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 基 金托 管人 每 月与 基 金管 理 人就 基 金的 会计 核 算、 报 表编 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以 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 互独 立 的具 有 证券 从业 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 充 足理 由 更换 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 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 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所 需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 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公 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 述 信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16 )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 本基 金 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其他 重大 事项; (27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交易 信息 ; (28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金 合同 》 存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 期报告 和 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11 、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 露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分 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12、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 露 所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 益率等 信息 。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 书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3、融 资业 务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 件中 披露 参与 融资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策略 、业 务开 展 情况 、损 益情 况、 风险 及 其管 理情 况等 。 14、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相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 基 金 净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 持 证券 明细 。 1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 露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十 七、 风险揭 示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以下 简 称“ 基 金 ” ) 是一 种 长期 投 资工 具 ,其 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 资 ,降 低投 资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融 工 具 , 投资人 购买 基金 , 既可 能 按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可 能 承担 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失 。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 过程中 可能 面临 各种 风险 ,既 包括 市场 风险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发 生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 投 资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 赎回 持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 金分为 股票 基金 、 混 合基金 、 债 券 基金 、货 币 市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 资人投 资不 同类 型的 基金 将获得 不同 的收 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 的 风险 。一 般来 说, 基金 的 收益预 期越 高 ,投 资人 承 担的风 险也 越大 。 投 资人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基金 法 律文件 ,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 收益特 征 ,并 根据 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 投 资期 限 、 投资经 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能 力相 适 应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面临的 主要 风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特 定风 险 和其他 风险 。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券 市场 的价 格可 能 会因为 国际 国内 政治 环境 、宏 观 和 微观 经 济因素 、 国家 政策 、投 资 者风险 收益 偏好 和市 场流 动程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变化 而波动 , 从而 产生 市 场风险 ,这 种风 险主 要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导 致市 场波 动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 着 经济 运 行的 周期 性 变化 , 国家 经 济、 各个 行 业及 上 市公 司 的盈 利水 平 也呈 周 期性 变 化, 从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走势 。 3、利 率风 险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利率 风险 是债券 投资 所 面 临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率 、 期限和 到期 收益 率水 平都 将影响 债券 的利 率风 险水 平。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主 要 来自于 发行 人和 担保 人 。 一般认 为 :国 债的 信用 风 险可以 视为 零 ,而 其它 债 券的信 用风 险可 按专 业 机 构 的 信 用 评 级 确 定, 信 用 等 级 的 变 化 或 市 场 对 某 一 信 用 等 级 水 平 下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变 化 都 会 影 响债券 的价 格, 从而 影响 到基金 资产 。 本基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与 一般信 用债 券相 比 ,存 在 更大的 信用 风险 和流动 性风 险 。更 大的 信 用风险 在于 该类 债券 发行 主体的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 营的波 动性 较大 , 信 息披露 不透 明 ,也 大大 提 高了分 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基 本面 的难 度 。更 大 的流动 性风 险在 于该 类债券 采取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交 易 ,外 部评 级机 构 一般不 对这 类债 券进 行外 部评级 , 可能 会降 低 市场对 该类 债券 的认 可度 ,从而 影响 该类 债券 的市 场流动 性。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上 述 风 险 特 点 使 得 这 类 债 券 可 能 出 现 因 信 用 水 平 波 动 而 引 起 的 价 格 较 大幅度 波动 , 从而 影响 基 金总体 投资 收益 ; 同时 , 流动性 差导 致的 变现 困难 ,也 会给 基金 总体 投 资组合 带来 流动 性冲 击。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有 时又 被称做 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取 决于 再投 资时 的利 率水平 和再 投 资 的策 略。 因未 来市 场利 率的 变 化而 引起 给定 投资 策略 下 再投 资收 益率 的不 确定 性 为再 投资 风险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金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因素而 使其 购 买 力下降 。 7、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 经营 决 策、 技术 更新 、新 产品 研 究开发 、 高级 专 业人才 流动 、 因为 中国 加 入WT O而 产生 的国 际竞 争加剧 等风 险 。如 果基 金 所投资 的上 市公 司基 本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 变化 ,其 所发 行的 股票 价格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使 基金 预 期的投 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能 完全 规避 。 (二)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 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 而 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这种风 险可 能表 现在 基金 整体的 投资 组合 管理 上 , 例如资 产配 置 、类 属配 置 不能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不 能达 到预 期收 益 目标 ;也 可能 表现 在个 券 个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目标等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以 合 理 价 格 及 时 变 现 基 金 资 产 以 支 付 投 资 者 赎 回 款 项 的 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目标 则 是确 保基 金组 合资 产的 变 现能 力与 投资 者赎 回需 求 的匹 配与 平衡 。 (1 )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七、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章节。 (2 )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 基 金的 投 资市 场主 要 为证 券 交易 所 、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等 流动 性较 好 的规 范 交易 场 所 , 主要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同时 本基 金基于 分散 投资 的原 则在 行业和 个券 方面 进 行 合理配 置, 综合 评估 在正 常市场 环境 下本 基金 的流 动性风 险适 中。 (3 )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或 巨额赎 回份 额 占 比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同时 , 如本 基 金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开放 日申 请 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其 采取 延期 办理赎 回申 请 的 措 施 。 (4 )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动 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 权益为 前提 , 严格 按照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谨 慎选 取 延 期办 理 巨额赎 回申 请 、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 暂停基 金估 值 等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作为 辅助 措施 。对 于各 类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使 用 ,基 金 管理 人 将依 照严 格审 批、 审慎 决策 的原 则, 及 时有效 地对 风险 进行 监测 和评估 , 使用 前经 过内 部 审批程 序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在 实际 运 用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时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赎 回款 项支 付等 可 能受到 相应 影响 , 基金 管 理人将 严格 依照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操 作, 全面 保障 投资 者 的合法 权益 。 (四)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 、 本 基金 作为 混 合型 基 金, 具 有对 相 关市 场的 系 统性 风 险, 不 能完 全规 避 市场 下 跌的 风险 和个券 风险 ,在 市场 大幅 上涨时 也不 能保 证基 金净 值能够 完全 跟随 或超 越市 场上涨 幅度 。 2 、 本 基金 参与 股 指期 货 与国 债 期货 交 易。 期货 作 为一 种 金融 衍 生品 ,具 备 自身 特 有的 风险 点 。 投资 期货 所面 临 的主要 风 险是 市场 风险 、 流动性 风 险、 基差 风险 、 保证金 风 险、 信用 风险 、 和操作 风险 。具 体为 : (1 )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期货 价 格变 动 而给 投资 人 带来 的 风险 。 市场 风险 是 期货 投 资中 最主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要的风 险。 (2 )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由 于 期货合 约无 法及 时变 现所 带来的 风险 。 (3 ) 基差 风险 是 指期 货 合约 价 格和 标 的指 数价 格 之间 价 格差 的 波动 所造 成 的风 险 ,以 及不 同期货 合约 价格 之间 价格 差的波 动所 造成 的期 限价 差风险 。 (4 ) 保证 金风 险 是指 由 于无 法 及时 筹 措资 金满 足 建立 或 维持 期 货合 约头 寸 所要 求 的保 证金 而带来 的风 险。 (5 ) 信用 风险 是指 期货 经 纪公司 违约 而产 生损 失的 风险。 (6 ) 操作 风险 是 指由 于 内部 流 程的 不 完善 ,业 务 人员 出 现差 错 或者 疏漏 , 或者 系 统出 现故 障等原 因造 成损 失的 风险 。 3、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风 险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风险 主要 包括信 用风 险 、利 率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提 前偿 付 风险等 。 信用 风 险是基 金所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或 在交 易过 程中 发生 交 收违约 , 或由 于资 产 支持证 券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证券 价格 下降 ,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 利率 风险 是 市场 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收益 率和 价格的 变动 , 一般 而言 , 如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将 面临价 格下 降 、本 金损 失 的风险 , 而如 果市 场利 率 下降 ,资 产支 持证 券利 息 的再投 资收 益将 面临 下降的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是受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场规 模及交 易活 跃程 度的 影响 ,资 产支 持证 券可 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提 前偿 付风 险是 债 务人可 能会 由于 利率 变化 等原因 进行 提前 偿付 ,从 而使基 金资 产面 临再 投资 风险。 4 、 本 基金 可参 与 融资 交 易, 融 资交 易 的风 险主 要 包括 流 动性 风 险、 信用 风 险等 , 这些 风险 可能会 给 基 金净 值带 来一 定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为 了更好 的防 范融 资交 易所 面临的 各类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将 遵守 审慎 经营 原则 , 制 定科 学合 理的 投 资策略 和风 险管 理制 度 , 有效防 范和 控制 风险 , 切实维 护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五) 其他 风险 1、现 金管 理风 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在 管理 现 金头寸 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 金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 而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 此外 ,本 基金 也可 能 由于向 投资 者分 红而 面临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 2、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致 基 金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 正常时 限完 成 、注 册登 记 系统瘫 痪 、核 算系 统无 法 按正常 时限 显示 产生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净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 令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3、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者 对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是 由 于投资 者的 连续 大量 赎回 而导致 基金 管理 人被 迫抛 售债券 和股 票以 应付 基金 赎回的 现金 需要 , 则 可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到 不利影 响。 4、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 难 , 基金投 资者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可能 会遇 到部 分顺 延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 风险 。 5、其 它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有 遭受损失 的风险,以及证 券市场、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 而有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按 正常 时 限 完成的 风险 。 十 八、 基金的 终止 和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 (3 )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 或期 货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转 换和 非 交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 定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 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 担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或期 货结算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 或 期货 交 易资金 清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托管 的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的 基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 以在 《基 金合 同》 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 裁;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 本 基金 未 设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日常机 构, 本基 金可 根据 运作需 要依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机构 有 关 规定增 设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 项。 2、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 下,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在 不影响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变更 收费 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5 ) 调整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 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等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 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持 有人 的 基金份 额低 于前 述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 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含 三分 之一 )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截 至 日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或者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的 情况 下 , 经会议 通知 载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采 用网 络 、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 在 表决 截 止 日以 前 对 表决 事项进 行投 票并 由召 集人予 以记 录 。 通 讯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采 取非 书面形 式进 行投 票的 , 则召集 人对 于其 投票 的书 面记录 即视 为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性公告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持 有人 的 基金份 额低 于前 述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 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 表 出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 的 代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 与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不影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 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和 联系 方式 等 事项。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可 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基 金合 同》 、本 基金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若法 律法 规监管 机构 出台 新 要求, 以届 时有 效的 方式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项 表决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 人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 人。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 重新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响 计 票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自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 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第 八十 七条 的规 定 表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 同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 束力 。 ( 九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 消 或变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 提 前公告 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 分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由于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 费, 各 基金 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将有 所不 同; 2、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 供分 配 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 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 去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每一 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四、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3、本 基金 从 C 类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或期 货 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6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次 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次 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性支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3、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1%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C 类 基金 份额 销售 服务 费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与基 金管 理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三 )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规 执 行。 基金 财产 投 资的相 关税 收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基 金管 理 人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定 代扣 代缴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基 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主板 、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据 、金 融债 、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中 期票 据、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 权证 , 货币 市场 工具,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 会相关 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二)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 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 遵 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 建 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 价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 如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 消 或调 整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规 定执 行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 —95%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融 资买 入 股票与 其他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6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9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10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1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4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15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6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 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7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8 )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 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 (19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总市 值 的 30% ;本基 金 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 差计 算)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0% ; (20 )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2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6 ) 、 (14 ) 、 (17 )项 外 , 因 证券或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以调 整后 的规 定为 准 。 六、基 金财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的方 式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五 )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七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位 于深圳 的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地址 在深 圳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除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 定,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三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 一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 一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成立时 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 〕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例 、投 资限 制、 关联 方交易 等进 行监 督。 《基 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或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 1.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 基 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主板 、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据 、金 融债 、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中 期票 据、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 货, 权证 , 货币 市场 工具,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会相关 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2.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 —95%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融 资买 入 股票与 其他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 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6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9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10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1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14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15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6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 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7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8 )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 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 (19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总市 值 的 30% ;本基 金 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0% ; (20 )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2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3.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者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4.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 予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 应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 消 或调 整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规 定执 行 。 5.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除上述 投资 比例 、 投 资限制 中的 第(12 )项 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 券 发行人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6.如果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政 策等对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 基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限 制 。 (二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 金投 资 银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对于 不符 合规 定的 银 行存款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拒 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但投 资于 有 存款期 限 ,根 据协 议可 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投资 于具 有 基金托 管人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 同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 投资 于不 具有 基 金 托管人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 5% 。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制 定或 修改 新的 定 期存款 投资 政策 , 基金 管 理人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相 应取 消或 调整 投资组 合限 制的 规定 。 3.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建立 健全 银行 存款 的业 务流程 、岗 位职 责、 风险 控制 措施 和监 察 稽核制 度 ,切 实防 范有 关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对 本基金 银行 定期 存款 业务的 监督 与核 查 ,审 查 、复 核相 关协 议、 账户 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 实 书等有 关文 件 ,切 实 履行托 管职 责。 (1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信用风 险。 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 的 支付能 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因 选 择存款 银行 不当 造成 基金 财产直 接损 失的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 (2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流动性 风险 ,并 承担 因控 制不力 而造 成的 直 接 损失 。流动 性风 险 主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 取、 部分 提前 支取或 到期 支取 而存 款银 行未能 及时 兑付 的 风 险、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不 能满足 基金 正常 结算 业务 的风险 、 因全 部提 前支 取 或部分 提前 支取 而涉 及的利 息损 失影 响估 值等 涉及到 基金 流动 性方 面的 风险。 (3 ) 基金 管理 人须 加强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职务 行为导 致基 金 财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直接损 失。 (4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 理、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 三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协 议 的签 订、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 资指 令与 资金 划付 、 账目 核对 、 到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1.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符 合 资格的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其 授权分 行签 订《 基金 存款 业务总 体合 作 协议》 (以 下简 称《 总体 合 作协议 》 ) ,确 定《 存款 协 议书 》的 格式 范本。 《总 体 合作协 议 》和 《存 款协议 书》 的格 式范 本由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存款 银行 共同 商定 。 (2 ) 依据 相关 法规 对《 总 体合作 协议 》和 《存 款协 议书》 的内 容进 行复 核, 审查存 款银 行 资格等 。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明 确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式 、 邮寄地 址 、联 系人 和联 系 电话 ,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或 其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失 后 ,存 款余 额 的确认 及兑 付办 法等 。 (4 ) 由存 款银 行指 定的 存 放存款 的分 支机 构( 以下 简称“ 存款 分支 机构” ) 寄 送或上 门交 付 存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证 的, 基金 托管 人可 向存款 分支 机构 的上 级行 发出存 款余 额询 证 函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存款分 支机 构及 其上 级行 应予配 合。 (5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基金 存放到 期或 提前 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划 转 到指定 的基 金托 管账 户 , 并在 《存 款协 议书 》写 明 账户 名 称和 账号 , 因存 款 银行的 过错 导致 资金 未划入 指定 账户 的, 由存 款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6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在存 期内, 如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预留 印鉴 发 生变更 , 管理 人应 及时 书 面通知 存款 行 ,书 面通 知 应加盖 基金 托管 人预 留印 鉴。 存款 分支 机构 应 及时就 变更 事项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具 正 式书面 确认 书 。变 更通 知 的送达 方式 同开 户手 续。 在存 期内 ,存 款分 支机 构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指 定联 系 人变 更, 应及 时加 盖公 章 书面 通知 对方 。 (7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因定 期存款 产生 的存 单不 得被 质押或 以任 何 方式被 抵押 ,不 得用 于转 让和背 书。 2.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 )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总体 合 作协议 》 、 《存 款协 议书 》 等,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存 款 银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支 机构 开立 银行 账户。 (2 )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的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3.存款 凭证 传递 、账 目核 对及到 期兑 付 (1 )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传递 存款资 金只 能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者其 授权 分行 指定的 分支 机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存 款 协议书 》 中规 定, 存款 银 行分支 机构 应为 基金 开具 存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 ( 下称 “存 款 凭证” ) , 该存 款凭 证为 基 金存款 确认 或到 期提 款的 有效凭 证 ,且 对应 每笔 存 款仅能 开具 唯一 存款 凭证 。资 金到 账当 日 ,由 存款银 行分 支机 构指 定的 会计主 管传 真一 份存 款凭 证复印 件并 与基 金 托 管人电 话确 认收 妥后 , 将 存款凭 证原 件通 过快 递寄 送或上 门交 付至 基金 托管 人指定 联系 人 ;若 存 款银行 分支 机构 代为 保管 存款凭 证的 , 由 存款 银行 分支机 构指 定会 计主 管传 真一份 存款 凭证 复 印 件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 认收妥 。 (2 ) 存款 凭证 的遗 失补 办 存款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存 款银行 提出 补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督促 存款银 行尽 快补 办存 款凭 证,并 按以 上(1) 的方 式 快递或 上门 交付 至托 管人 ,原存 款凭 证自 动 作废。 (3 )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 存款 协 议书 》中 规定 ,对 于存 期 超过 3 个月 的定 期存 款 , 存款银 行应 于每 季末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管 人指 定人 员寄 送对 账单。 因存 款银 行未 寄送 对账单 造成 的资 金 被 挪用、 盗取 的责 任由 存款 银行承 担。 存款银 行应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存 款凭 证的 询证 , 并 在询证 函 上 加盖 存款 银行 公章寄 送至 基 金 托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4 ) 到期 兑付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快递 将存 款凭 证原件 寄给 存款 银行 分支 机构指 定的 会 计主管 。 存款 银行 未收 到 存款凭 证原 件的 , 应与 基 金托管 人电 话询 问 。存 款 到期前 基金 管理 人与 存款银 行确 认存 款凭 证收 到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 款本 息事宜 。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与存 款 银 行接洽 存款 到账 时间 及利 息补付 事宜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接 洽结 果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收 妥存款 本息 的当 日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 存款 协 议书 》中 规定 ,存 款凭 证 在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 存 款银行 应立 即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在原 存款 凭证 复印 件上 加盖公 章并 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后 , 与存 款银 行 指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 认后 ,存 款银 行应 在到 期日 将 存款本 息划 至指 定的 基金 资金账 户 。如 果存 款 到期日 为法 定节 假日 , 存 款银行 顺延 至到 期后 第一 个工作 日支 付 ,存 款银 行 需按原 协议 约定 利率 和实际 延期 天数 支付 延期 利息。 4.提前 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由 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等原 因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提前 支取 全部 或部分 资金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存款 协议 书》 执行 。 5.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进 行存 款投 资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或 拒绝 结算 , 若因 基 金管理 人拒 不执 行造 成基 金财产 直接 损失 的 ,相 关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四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行 业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标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 理 人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 更新 后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否则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进 行交易 。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名 单 ,但 应将 调整 结 果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新名单 确定 时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但 不 得再发 生新 的交 易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 交易 前 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 解 决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 未履约 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的时 间 内 仍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承 担 ,然 后再 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 偿 。基 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手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五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应遵 守 《关于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监 管规定 。 1.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重 大消 息或 其 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 限于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银行 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负 责登记 和存 管的 , 并 可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未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 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 风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 工作日 内 ,以 书面 或 其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积 极有 效 的 措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 等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 保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并 承 担所有 损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3.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 发 行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文 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发行价 格 、 锁 定期 , 基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应 划付 的认 购 款、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 真 实、 完整 ,并 应至 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 使托 管人 无法 审核认 购指 令 而 影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 金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 议》 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行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了《 基金 合同 》 、 《 托管 协 议》 以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 采取合 理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人的 利益 。 基金 托 管人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违 法 、违 规以 及违 反《 基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的投 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 并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不 予纠 正 或已代 表基 金签 署合 同不 得不执 行时 , 基金 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媒介 披露 所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名 称、 数 量、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 ( 六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投 资 中期 票据 业务 进行 研究 , 认真 评估 中期 票据 投资 业 务的 风险 , 本着审 慎 、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并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监管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 七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 参考份 额净 值( 如有 )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 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 邮件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 回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复基金 托管 人 ,对 于收 到 的书面 通知 , 基金 管理 人 应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的提 示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 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 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十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托 管人 在履行 其通 知义 务后 ,予 以免责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基 金参 考份 额净 值( 如有)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书 面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如 基金托 管人 未予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报 告监 管部 门。 (三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括 但 不限于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管 理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 当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分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属 于 基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资 产及 实物 证券 等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产 生 的 责任。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资金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7.基金 托管 人对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产生 的存 放或 存管在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的基 金资 产,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 公司 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基金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期货 保证 金 账户 内的 资金 、 期货合 约等 ) 及其 收益 , 由 于该等 机构 或该 机构 会员 单位等 本协 议当 事人 外第 三方的 欺诈 、 疏忽 、 过失或 破产 等原 因给 基金 资产造 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8.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资 金账 户 ,同 时在 规 定时间 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资 金账 户( 也可 称为 “托管 账户 ” )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保管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托管 账户 名 称应为 “ ×× 基金 (产 品名称 ) ” , 预留 印鉴 为基 金托管 人印 章。 2.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活动 。 3.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 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予以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 金、 结算 保证 金等 的收 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5.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 立、 使用 的, 按有 关规 定 开立 、使 用并 管理 ;若 无 相关规 定 ,则 基金 托 管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的有关 规定 ,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银行 间市 场 登 记结 算 机构 开立 债券 托 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投 资需 要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保证 金账户 及期 货交 易编 码等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定 开立 期货 结算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 完成 上 述账户 开立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以 书面 形式 将期 货公司 提供 的期 货保 证金 账户的 初始 资金 密码 和保 证金监 控中 心的 登录 用户 名及密 码告 知基 金 托管人 。 资金 密码 和保 证 金监控 中心 登录 密码 重置 由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重 置 后务必 及时 通知 托管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 并提 供所 需资 料 。基 金管理 人保 证 所 提供的 账户 开户 材料 的真 实性和 有效 性, 且在 相关 资料变 更后 及时 将变 更的 资料提 供给 基金 托 管 人。 2.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协 商 后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3.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等有 价凭 证按 约定 由基 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 的保 管库 , 或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银 行间 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实 物保 管 凭证由 基 金 托管 人持 有 。 实物证 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 上述存 放机 构及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同 签署 后及 时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因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 的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 送达 的合同 原件 不一 致所 造成 的后果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不 少于 15 年。 对 于 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 同传 真件 , 未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 同 原件不 得转 移 。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合 同传真 件与 基金 管理 人留存 原件 不一 致的 ,以 传真件 为准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估 值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如 有) ,经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按 规定 公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如 有)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 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记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 账 册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督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 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 出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 双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在 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编 制及复 核;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 告 的编 制及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 国 家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 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 合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七 )在 有需 要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季度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基 础数 据 和 编制结 果。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 件号 码和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 期不 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法 律法 规承 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 无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 和完整 性 。基 金管 理人 和 托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友 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华南 国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 按 照华 南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深 圳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不含 港澳 台立 法) 管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终止 事项 。 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二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将 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 客 服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8-5558 (国 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享有 如下 服务 : A 、 自 助语音 服务 :提 供 7 ×24 小 时 电话 自助 语音 的服 务, 可 进行 账户 查询 、 基金净 值 、 基 金产 品等 自 助查询 服务 。 B 、 人 工坐 席服务 : 提供 每周 五天, 每 天不少 于 8 小时 的人 工坐席 服务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 热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基金 账户查 询、 交易 情 况查询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二 )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大成基 金按 季度 和年 度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综合 对账单 服务 , 服 务形 式包 括网 站自 助查 询、 电 子邮 件账 单、 手机 短信 账 单、 客服 热线 查询 、纸 质 对账 单邮 寄等 。 其中, 纸质 对账 单邮 寄仅 限 70 岁以 上持 有人 、或 确 有需要 并已 订制 纸质 对账 单的持 有人 。 (三) 财经 汇资 讯服 务


大 成财经 汇是 专为 大成 旗下 持有人 提供 的资 讯服 务平 台, 财 经汇 提 供专业 、 独家 、 一手 的理 财资讯 。 投资 者可 登录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 汇平 台免费 使用 。 (四) 网站 自助 服务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账户 及交 易 情况查 询 、个 人资 料修 改 、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 息定制 等自 助服 务 ,提 供 理财刊 物查 阅 、公 司 公告 、热 点问 答、 市场 点评 等 信息 资讯 服务 。同 时,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 服务 ( 客户 服务 邮箱 :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 上在 线答 疑服 务。 (五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 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 撤 单 、 基金 定投 、 分 红 方式修 改 、账 户资 料修 改 、交 易密 码修 改、 交易 情 况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其 中, 基 金定投 、转 换等 业务 的开 通时间 ,已 另行 公告 为准 。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的 高端 (VIP ) 客户 专 门设立 的服 务 体系, 将为 高端 (VIP ) 客 户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 成基金 深圳 投资 理财 中心 负责所 辖区 域高 端(VIP ) 客户的 柜台 式 服务工 作。 ( 八 )客 户 投 诉 建议 受 理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 或 销售 机构 的 柜台 、 投资 理财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中心 、客 服热 线、 网站 在 线栏目 、 电子 邮件 及信 函 等渠道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对于 受理 的投 诉 或建议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最迟 T+1 日 内给 予回 复 ; 不能及 时回 复的 , 在约 定 的最晚 主动 联系 客户 时间内 告知 客户 。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 大成 景禄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基金 2018 年 9 月 30 日至 2019 年 3 月 29 日 发布的 公告 : 1. 2018 年10 月25 日《 大成 景禄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8年第3 季度 报 告》。 2. 2018 年11 月8 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撤销 沈阳分 公司 的公 告》 。 3. 2018年11 月13 日《 大 成景 禄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 书及 摘 要 (2018 年2期) 》 。 4. 2018 年11 月17 日《 大 成 景禄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增 聘基 金经 理公 告》 。 5. 2018 年11 月20 日《 大 成 景禄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变 更基 金经 理公 告》 。 6. 2018 年12 月4日《 关于 再 次提请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已 过期身 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 明文件 的公 告 》 。 7. 2019 年1 月19 日《 大成 景 禄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2018 年第4季 度报 告 》 。 8. 2019 年2 月15日《 关 于大 成景禄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C 类份 额增 加中 国中投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 9. 2019 年3 月19 日《 关于 提 请投资 者及 时更 新已 过期 身份 证件 及其 他身 份基 本信 息 的公 告》。 10. 2019年3 月29 日《 大成 景禄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8 年 年度 报告 及摘要 》 。 ( 四 ) 《招 募说 明 书》 与 本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内 容 若有 不 一致 之 处, 以本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二 十三 、对招 募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 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对 2018 年 11 月 13 日 公布 的 《大成 景禄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期) 》进 行了补 充和 更新 , 主大成景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要修改 内容 如下 :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三、 基金 管理 人”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四、 基金 托管 人”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九、 基金 业绩” 部分 。 5.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6.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二十 三、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等 的办 公场所 和基 金 进行场 内交 易的 交易 所,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等 的网 站上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也 可复 印本 招募说 明书 和 基金合 同等 ,但 若有 歧义 ,则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等 的正 本为 准。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办 公 时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大成 景禄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大 成 景 禄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 《大 成 景 禄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 《大 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九年 五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