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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丰(168104)

九泰锐丰:关于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 于 九泰 锐丰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增加C 类 基金 份 额并 修改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 公告 
 
 为 更 好地 满足 广 大投 资者 的需 求 ,九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 本
公司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和《九 泰锐丰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自 2019 年
5 月21 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九泰锐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 类份额, 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 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C 类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增加C 类基金份额后, 将分别设置对应 的基金代码, 投资人申购时可
以自主选择A 类基金份额 (现有份额) 或C 类 基金份额 (新增加的份额) 对应的
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由于基金费用不同,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本公 告发布之 日前已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 类基 金份额。 
2、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如 下所示: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 金代码:168104 
1)申购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 模式, 费率按申购金额分档设
置。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
算。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申购费 
(场外)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300 万元 1.0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按 笔 固 定 收 取 ,1000 元/
笔 
申购费 
(场内)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会 员 单位 应 按 照本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A 类 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场 内证券经营机构同时是场外基金销
售机构时, 其场内申购费率优先取其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 承担。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见下表: 
费用项 持有期限(Y) 收费标准 
A 类赎回费(场外) 
Y<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75% 
30 日≤Y<365 日 0.50% 
365 日≤Y<730 日 0.25% 
Y≥730 日 0 
A 类赎回费(场内) 
Y<7 日 1.50% 
Y≥7 日 0.5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场外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
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场 外持续持有 期在 30 日以上(含) 且少于 90
日 (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 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场外
持续持有期在 90 日以上(含)且少于 180 日 (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
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场外持续持有期180 日以上 (含) 的投资
者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手续费。 投资者 通过场内赎回时,赎回费将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在 场 外认 购、 场外 申 购的 投资 者其 份额 持有 年限 以 份额 实际 持有 年 限为 准 ;
在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 并转托 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 投资者份
额的具体持有时间记录以中登系统记录为准。 
(2)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新增加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代码 :168111 
1)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持有人承担。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 间递减, 对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具体见下表: 
费用项 持有期限(Y) 收费标准 
C 类赎回费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Y≥30 日 0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 
3、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限制 
场外申购、 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限制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 指定代理销售机构1000
元 
(直销中心50,000 元) 
(电子交易平台1,000
元) 
指定代理销售机构500 万元 
(直销中心500 万元 ) 
(电子交易平台500 万元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金额 指定代理销售机构 没有
最低金额限制 
(直销中心10,000 元) 
(电子交易平台 没有最
低金额限制 ) 
指定代理销售机构5 万元 
(直销中心5 万元 ) 
(电子交易平台5 万元 ) 
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 5 份 1000 份 
基金 账户最低保留份额 5 份 1000 份 
注: 销售机构对上述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 , 以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 过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有 关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场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的 ,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均 为
1,000 元或其整数倍。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二、本基金C 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 暂仅包括 本公司直销机构 : 
1、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 1 号楼801-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 号仰山公 园8 号楼 A 栋109 室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联系人:潘任会 电话:010-57383818 传真:010-57383894 邮箱:service@jtamc.com 公司网址:http://www.jtamc.com/ 2、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业 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www.jtamc.com/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 类份额的 申购赎回等业务, 请以本公司 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本公司对基金合同 中涉及增加C 类基金份额的 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这些修 改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 大影响, 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详见附件。 另外, 本基金托 管协议 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 将一并进行修改。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 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 站 ,并在下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jtamc.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 400-628-0606 (免长途费)了解详情 。


特此公告 。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5 月15 日附件 : 《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改后基金合同内容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60、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 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 本基 金市场推广、 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1、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用、 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者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A 类 ; 在投资者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 称 为C 类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无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 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用 、 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 在投资者 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用, 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C 类。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 费用的不同, 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 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 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 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 投资人可通 过场内、 场外两 种渠道申购与赎回 A 类份额;可通过场外 渠道申购与 赎回 C 类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C 类基 金份额不 参与上市交易。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等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 在符合法 律法规且不损 害已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 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 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一、上市交 易的时间 和地点 本 基金由九 泰锐丰 定增两年 定期开 放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转 型而来。 九泰锐 丰定增两 年定期 开放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于 2016 年12 月 15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一、上市交 易的时间 和地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由九泰锐丰定增两年 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 来。 九泰锐 丰定增两 年定期开 放 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在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易 。 如 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仅适用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 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的 A 类基金份额 通过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业务将 A 类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后,方可上市交 易。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 价 ”原则 , 申购 、 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 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原则, 申购、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各类 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 保留到 小数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 算,并 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 殊 情况,经中 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 4、 申 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 担,不列 入基金财 产。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C 类 基金份额在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 公告两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 各类 基 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 6、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用由投资 者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者 的 赎回申请有 困 难 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基 金 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不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回申 请 总 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投 资 者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 的 ,将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选 择 取 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 回 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 理,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日 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 直 到 全部赎回为 止。 如 投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者 未能 赎回部分 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 或 认 为 因支 付 投 资者 的 赎 回申 请 而 进行 的 财 产变现 可 能 会 对基 金 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 回比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 , 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的 各类 基 金份额净 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 如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 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 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 理。 十、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2、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暂停 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 ,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最迟于重 新开放 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 公布最 近 1 个 开放日或 最近 1 个 工作日(暂 停 时间超过 1 日 时适用)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也可以根 据 实际情况在 暂 停 公告中明 确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的时间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定 方 式,届时不 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 放的公告 。 十、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 最迟 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 刊 登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 或最近 1 个工 作日 (暂停时 间 超过 1 日时 适用) 的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也可以根 据 实际情况在 暂停 公 告 中 明 确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 的 时间 和 各类 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确 定 方式,届时 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 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1 日 二、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批 准设立机 关和批 准设立文 号:国 务院《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 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人民银 行证监基 字【1998 】3 号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 国务院 《 关于中国 人 民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32,123.46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人民银 行证监基 字【1998】3 号 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 法权益。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 授权代表 有权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 本基金 各类别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 基金资 产 净值除以当 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 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 金管理人 于每个 工作日计 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 但基 金 管理人根据 法 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后,将基 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经 基 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按 约定对外 公布 。 ……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保基 金 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 四、估值程 序 1、 各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 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于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金 资 产 净值 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 理人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结果发送基 金托 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按约 定对外公布 。 ……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 时性。 当 任一类 基金 份额净值 小 数点后 4 位 以内第4 位)发 生估值错 误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 (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 误。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计算,基 金托管 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作日 交 易 结束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 人 对基金净值 按约 定予以 公布。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 露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 每 个 工 作日 交 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 值计算结果 复核 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 予以 公布。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无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3-10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 相 应协议规 定,按 费用实际 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托管 人 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按前一 日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 费。 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 金登记机构, 并由登记机构代 为支付给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 致 使 无 法按 时 支 付的 , 顺 延至 法 定节 假 日 、休 息日 结 束 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支 付。 上述 “一 、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4 -11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 基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第十七部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3、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即 基 金收益分配 基 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 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能低 于 面值;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 3、基金收益分配后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任一类 基金 份 额净 值 减 去该类 每 单位基 金 份 额 收益 分 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 值; 4、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 将有所不同, 在 收 益 分 配 的金 额 以 及参 与 清 算后 的 剩余 基 金 财产 分配 的 数 量 将可 能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 分配权;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五、 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 值。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个开 放 日 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 份额销 售机构以 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 放 日的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和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的市 场 交 易日的次 日,将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 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 (八)临时 报告 ……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 五、 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 基金 份额销售 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累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 告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 场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前款规定 的市 场交易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 (八)临时 报告 …… 16、 管理费、 托管 费 及销售服务费 等 费用计提 标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 发生变更; 17、 任一类 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 金托管人 应当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和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基 金 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等公 开 披 露的相关 基金信 息进行复 核、审 查,并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规 定和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 的基金 净值、 各类 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 新的招募说 明书 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核、 审查, 并向 基 金管理人出 具书 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