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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ETF联接(020021)

金融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一 号 )
















































































国泰上证 180 金 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 第 一 号) 基 金管 理人 :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二 ○ 一 九年 三 月 三十 一日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目录 重要提 示..................................................................... 1 一、绪 言..................................................................... 2 二、释 义.....................................................................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4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6 九、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54 十、基 金的 投资 .............................................................. 55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4 十二、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65 十三、 目 标ETF 的变 更 ........................................................ 65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65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6 十六、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9 十七、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1 十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2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3 二十


基金 的业 务规 则 ........................................................ 76 二十一 、风 险揭 示 ............................................................ 77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9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2 二十四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4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3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4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5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105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 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1 年 2 月 17 日证监 许可[2011]239 号 文核准 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投 资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但同 时也 需承 担相 应的投 资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括 : 标的 指数回 报与 股票市 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 标 的指 数波动 的风 险、 基金 收益 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偏离 的风 险等 。 本 基金 属股票 基金 , 风 险与 收益 高于混 合基 金、 债券 基金 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 本基 金为 指数型 基金 , 主要采 用完 全复制 法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 具 有与 标 的指数 、以 及标 的指 数所 代表的 股票 市场 相似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本基金 作为 联接 基金 , 与 目标 ETF 有 以下 联系 和区 别: 本 基金 的目 标ETF 为 上证 180 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本基 金为 目标ETF 的联 接基 金。 本基 金 与目标 ETF 标 的指数 一致 ,均 为上 证 180 金融 股指 数; 本基 金通 过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以 求达到 投资 目 标, 两 者投资 目标相 似。 两者在 投资方 法、交 易方 式、申 购赎回 方式等 方面 存在如 下区别: (1 ) 在 投资 方法 方面 , 目 标 ETF 主 要采 取完 全复 制 法, 直接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的成份 股;而 本基金 则采 取间 接的 方法 , 通过 将绝 大部 分基 金财 产投资 于目 标ETF , 实 现对 业绩比 较基 准 的紧密 跟踪 。 (2 ) 在 交易 方式方 面, 本基 金为 目标ETF 的 联接 基金, 投资 者可 以通过 本基 金 的销售机 构申 购赎回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而本 基金 的目标 ETF 属于 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目 标 ETF 的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申购 赎回 目 标ETF 的基金 份额 。 此 外, 目 标ETF 符 合上 市条 件申请 上市 成功 后, 投资 者还可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交 易系 统在 二级市 场买 卖目 标 ETF 的 基金份 额。 (3) 在申 购赎 回方式 方面 ,本 基金 暂不 安排上 市交 易, 因此投 资者 只 能 用现 金方 式申购 及赎 回本 基金 , 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 赎回 以份 额申请 , 申购 与 赎回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而 本基 金的目 标 ETF 属于 交易型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2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投 资者申 购赎 回目 标ETF 基 金份额 均采 用实 物申 购赎 回方式 , 申 购和 赎回均 以份 额申 请, 申购 、 赎 回对 价根 据申购 赎回 清单和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数 额 确定。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当 投资 者赎回 时 , 所 得或会 高于 或低于 投资 者 先 前所支 付的 金额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投 资组 合报 告为2019 年1 季度报 告,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8 年 12 月 31 日 。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销 售办法》 ) 和 其 他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以及《国 泰上 证 180 金 融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如 本招募 说明 书内容 与基金 合同有 冲突 或不一 致之处, 均以基 金合 同为 准。 基金 投资 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3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资 者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国 泰 上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2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国泰 上证 180 金 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3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国泰 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更 新; 4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国泰 上证 180 金 融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5 、托 管协 议: 指《 国泰 上 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托管 协 议》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7 、中 国银 监会 :指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8 、 中 国: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仅为 《基 金合 同》 目 的不 包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 门特别 行 政区及 台湾 地区); 9 、 《基 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运作 办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 由中 国证 监会 公布并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 施 的《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12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元 :指 人民 币元 ;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4 15、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16、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7、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本 基金登 记、 存管 、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18、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国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或 接受 国泰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本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的机构; 19、 投 资者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20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中国有 关法 律法 规可 以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 21、 机 构投 资者: 指在 中国 境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 经有 权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和有 效存续 并 依法可 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22、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者; 23、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指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第九 部分之 规定 召集 、 召 开并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24、 基金 募集 期: 指基 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的 基金份 额募 集期 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 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 25、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本基金 募集 结束 , 基 金管 理人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募集 金额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基 金法 》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备 案手 续后, 中国 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之 日; 26、存 续期 :指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限 ; 27 、目标 ETF : 另 一获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ETF ” ) , 该 ETF 和 本基 金所跟 踪的 标的 指数 相同 , 并且 该 ETF 的 投资 目标 和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类 似,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该 ETF 以求 达到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以 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为目 标 ETF ; 28、 联 接基 金: 指 将其 绝 大部分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跟 踪同一 标的 指数 的目 标 ETF , 与目 标 ETF 的 投资 目标 相似 , 紧 密 跟踪标 的指 数表 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采用 开 放式运 作方 式的 基金 。本 基金为 上证 180 金 融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联 接基 金; 29、 标 的指 数: 指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的上 证 180 金融 股指 数及 其未 来可能 发 生的变 更; 30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1、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工 作日 ; 32、T 日 :指 投资 者在 规 定时间 向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放 日;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5 33、T+n 日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自 然数 ; 34、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者 按照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35、 申购 : 指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 间 , 投 资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36、 赎回 : 指 在本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的 存续 期间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购回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37、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条 件 , 申 请将其 持有 的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38、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基 金账 户内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销售机 构 托管到 另一 销售 机构 的行 为;


39、 指令 : 指 基金 管理 人 在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时 ,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资 金划拨 及实 物券调 拨等 指令 ; 40 、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41、销 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 构; 42、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43、 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 站或 其它媒 体; 44、 基 金账 户: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基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其 持有 的由 该注 册登 记机构 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45、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46、 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47、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以及以 其他 资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 产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余 额所 得的 单位基 金 份额的 价值 ; 50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 估基 金财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 51、货 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剩余期 限在 三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三 百 九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好 流动 性 的金融 工具 ;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6 52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3、法律 法规 :指中 华人 民共和国 现行 有效的 法律 、行政法 规、 司法解 释、 地方法规 、 地方规 章、 部门 规章 及其 他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 等法律 法规 的不 时修 改和 补充; 54、不 可抗 力: 指任 何无 法预见 、无 法克 服、 无法 避免的 事件 和因 素。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大 道1200 号2 层22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二)基金管理人管 理基 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9 年3 月31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104 只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金 鹰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龙系 列证 券投资 基金 ( 包括 2 只子 基金 , 分 别为 国 泰金龙 行业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金 龙债券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金 马稳健 回报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金鹏 蓝筹 价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鼎价 值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金 鼎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来) 、国泰 金牛 创新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国 泰金象 保本 增值 混合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双利 债券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区位优 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中小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由金 盛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来 ) 、 国泰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 国泰 价值经 典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上 证180 金 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国 泰事 件驱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7 动策略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信 用互 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成长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 大宗 商品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国泰 现金 管理货 币市 场基金、 国泰 金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由国 泰金 泰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变 更注册 而来 , 国 泰金泰 平衡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由金泰 证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国泰 民安增 利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国 证房地 产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估 值优 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由国 泰估 值优势 可分离 交易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封闭期 届满 转换而 来) 、上 证 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纳 斯达 克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 泰中 国企 业境 外高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国 证医 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聚信价 值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 泰民 益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国 泰国 策驱 动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浓 益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国 泰 安 康 定 期支 付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由国 泰安康 养老定 期支 付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 名而来) 、国泰 结构 转型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金鑫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 金鑫证 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 、国 泰新经 济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国 证食 品饮 料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深证 TMT5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国证 有色 金属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睿 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国 泰兴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互联网+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央企 改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全球 绝对 收益 型基 金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大 健康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黄金 交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国 泰融丰 外延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由国 泰融 丰定 增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转换 而来) 、国泰 国证新 能源汽 车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由 国泰 国证新 能源汽 车 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 金转 型 而 来 , 国泰 国 证 新 能源 汽 车 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由 中 小板 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国泰民 利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中 证军 工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证全 指证 券公 司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创 业板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国泰 利是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国 泰安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普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润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润泰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融信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由国 泰融信 定增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转 换而来) 、国 泰景气 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国证 航天 军工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国泰 民 丰回报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 证申万 证券 行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国泰 策略 价值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国泰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变 更而 来) 、国 泰量化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8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大农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智能装 备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融安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宁 益定 期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智能 汽车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上 证 10 年期 国债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瞬利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 国泰 民安 增益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国 泰民安 增益定 期开 放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 来) 、 国泰中 国企业 信用精 选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QDII ) 、国 泰聚 优价值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可 转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招惠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江 源优势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聚利 价值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量化 成长 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量化 价值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优势 行业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价 值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瑞 和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嘉 睿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恒生港 股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国 泰聚禾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丰 祺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利享中 短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多 策略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由国 泰新 目标收 益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变 更而 来) 、国 泰聚享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丰盈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量 化策 略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 国泰 策略 收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变 更而 来 , 国 泰策 略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国 泰目 标收 益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 来) 、 国泰鑫 策略价 值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 国泰鑫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变 更而 来) 、国 泰价值 优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金 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国泰 金鹿保 本增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 来) 、 国泰消 费优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惠盈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润鑫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由国 泰润鑫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变更 注册而 来) 、国 泰惠 富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农 惠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信 利三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民 福策 略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 国泰 民福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保 本期 到期 变更 而来) 。 另外, 本基 金管 理 人于 2004 年获 得全 国社 会 保障基 金理 事 会社保 基金 资产 管理 人资 格,目 前受 托管 理全 国社 保基金 多个 投资 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 基金 管理 人获 得企 业年金 投资 管理 人资 格。2008 年2 月14 日, 本 基金 管理人 成为 首 批获准 开展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业 务( 专户 理财 )的 基金公 司之 一, 并于3 月 24 日经 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获 得合 格境 内机 构投资 者 (QDII ) 资 格, 囊括了 公募 基金、 社保、 年金、 专户理 财 和QDII 等 管理 业务 资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9 1 、董 事会 成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 在 中国建 设 银行总行 工作 ,历任 综合 计划处、 资金 处副处 长、 国际结算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作) 。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2 月任 国泰证 券有 限公 司国 际业 务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兼 北京 分 公司总 经理 。1998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 在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 其 中 1998 年 3 月 至 1999 年 10 月 任总 经理 ,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 董事 长。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 中建 投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任纪 委书 记,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 中建投 信托 有 限责任 公司 任监 事长 。2016 年 8 月至 11 月, 在 建投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建投 传媒华 文公 司 任监事 长、 纪委 书记 。 2016 年 11 月 起调 入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2017 年 3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方志斌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职 宝钢 国际 经 营财务 部。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 任职 金茂 集团财 务总 部。 2010 年 3 月至 今, 在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工作 , 历 任长 期股权 投资 部助 理业 务经 理、 业 务经 理, 战略 发展 部业务 经理 、 处 长。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 任建 投华 科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11 月, 任中 国投 资咨 询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2017 年 12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先 后 任股权 管理 部业 务副 经理 、 业务 经理 , 资 本市 场部 业务经 理, 策略 投资 部助 理投资 经理 , 公 开市场 投资 部助 理投 资经 理, 战 略发 展部 业务 经理 、 组负 责人 , 战 略发 展部 处长, 现任 战略 发展部 总经 理助 理。2014 年 5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Santo Borsellino , 董 事, 硕 士研究 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 济 研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融 部 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 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 总 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 任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 部总监 。2013 年 6 月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 经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FCII )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至 1994 年任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 理经理 ;1994 年至 1996 年 任中 国保 险( 欧洲) 控股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1996 年至 1998 年 任忠利 保险 有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10 限公司 英国 分公 司再 保险 承保人 ; 1998 年至 2017 年 任忠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 2002 年至 今任中 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董事 ; 2007 年 至今 任中 意 财产保 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 意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总经 理;2013 年至 今任 中意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2017 年至 今任忠 利集 团大 中华 区股 东代表 。2010 年 6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 丁琪 , 董 事 , 硕 士 , 高 级 政工师 。1994 年 7 月至 1995 年 8 月 , 在 西 北电 力集 团物资 总 公司任 财务 科职 员。1995 年 8 月至 2000 年 5 月, 在 西北电 力集 团财 务有 限公 司任财 务部 干 事。2000 年 6 月至 2005 年 8 月 , 在 国电 西北 公司 财务部 任成 本电 价处 干事 、 资金 运营 处副 处长。2005 年 8 月至 2012 年 10 月,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有限 公司 西北 分公 司任 副总经 理( 主 持工作 ) 、 总经 理、 党组 副 书记。2012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1 月,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有限 公司 华中分 公司 任总 经理 、 党 组副书 记。2014 年 11 月 至 今, 在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任 副总 经 理、党 组成 员、 党委 委员 。2019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 周向勇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23 年金 融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工 作 , 先 后 任办公 室科 员 、 个 人银 行 业务部 主任 科员 。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工 作, 任办 公室 高级业 务经 理、 业务 运营 组负责 人。2011 年 1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任总 经理 助理 ,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2016 年 7 月起 任 公司总 经理 及公 司董 事。 王军 , 独 立董 事, 博士 研 究生 , 教 授。 1986 年起 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 法 学院 执 教, 先 后任 助教 、 讲 师、 副教授 、 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法 学院 副院 长、 院长 , 兼任 全国 法律 专业学 位研 究生 教育 指导 委员会 委员 、 国 际贸 易和 金融法 律研 究所 所长 、 中 国法学 会国 际经 济法学 研究 会副 会长 、 中 国法学 会民 法学 研究 会常 务理事 、 中 国法 学教 育研 究会第 一届 理事 会常务 理事 、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 新 加坡 国际 仲裁中 心仲 裁员 、 北 京仲 裁 委员会仲 裁员 、大连 仲裁 委员会仲 裁员 等职。2013 年起兼任 金诚 信矿业 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目前 已上 市) 独立 董事 ,2015 年 5 月起 兼任 北京 采安律 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2010 年 6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常瑞明 , 独立 董事 , 大 学 学历 , 高 级经 济师 。 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工作 , 历 任河北 沧州 市支行 主任 、 副 行长 ; 河 北省分 行办 公室 副主 任、 信息处 处长 、 副 处长 ; 河 北保定 市分 行行 长、 党组 副书 记、 书记 ; 河 北省分 行副 行长 、 行长 、 党委书 记 ;2004 年 起任 工 商银行 山西 省 分行行 长 、 党 委书记 ; 2007 年起 任工 商银 行工 会工 作委员 会常 务副 主任 ; 2010 年至 2014 年 任北京 银泉 大厦 董事 长。2014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1 黄晓衡 , 独立 董事 , 硕士 研究生 , 高级 经济 师 。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 , 在中国 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工 作 , 先后任 职于 计划 处 、 信 贷 处、 国际 业务 部, 历任 副处 长、 处长 。 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 任 中国建 设银 行伦 敦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 建设 银行 纽约 代表 处首席 代表 。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工 作, 历任 国际 部副 总经 理、 资金计 划部 总经 理 、 会 计 部总经 理 。 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 在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任 财务 总监、 公司 管委会 成员 、 顾 问。 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 , 任汉 石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香 港 ) 董 事总 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 , 任 中 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2017 年 3 月 起任 公 司独立 董事 。 吴群 , 独 立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中 国财政 研 究院研 究生 部会 计教 研室 工作 , 历 任讲 师、 副研 究 员、 副主 任、 主任 。 1991 年起兼 任中 国财 政研究 院研 究生 部 ( 财政 部财政 科研 所研 究生 部) 硕士生 导师 。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 在沪江 德勤 北京 分所 工作 , 历 任技 术部/ 企 业风 险管 理部高 级经 理 、 总 监, 管理 咨询部 总监 。 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 在中 国电 子产 业工 程 有限公 司工 作 , 担 任财 务 部总经 理 。 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 任中 国上市 公司 协会 军工 委员 会副会 长,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 任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军工 委员会 顾问 。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 中国 电 子信息 产业 集 团有限 公司 工作 , 历任 审 计部副 主任 、 资产 部副 主 任 ( 主持 工作 ) 、 主任 。 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 担任 中国 电子 信 息产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经 济师。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 ,在 中国电 子信 息产 业集 团有 限公司 所投 资的 境内 外多 个公司 担任 董事 、监 事。2017 年 5 月起 兼任首 约科 技( 北京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2017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梁凤玉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研究 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 后于 建设银 行辽 宁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 人 力资 源部 、 葫 芦岛 市分行 城内 支行 、 葫芦 岛市 分行计 财部 、 葫芦岛 市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 建设 银行 辽宁 分行 计划 财务部 工作 , 任 业务 经理 、 副行 长、 副总 经理等 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 在中 国投资 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计 部任 高级 经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 在 建投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任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会 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 本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 书及 法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 合规 部主管 、公 司秘 书兼 法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 副总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2 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 规部 主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南亚及 南亚 合规 部主 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 执行 官。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 事。 2014 年 12 月起 任公 司监事 。 刘锡忠 , 监事 , 研究 生。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 , 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稽 核 监察局 主 任科员 。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 在华 北电 力集 团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 任部 门 经理 、 副总经 理。2005 年 7 月起 在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任 华北 分公 司副 总经理 、纪 检 监察室 主持 工作 、 风 险管 理部主 任、 资金 管理 部主 任、 河 北业 务部 主任 , 现 任风险 管理 部主 任。2017 年 3 月起 任公 司 监事。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加 盟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行业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 国泰 金 鼎价值 精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 任国 泰区 位优 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原国 泰区 位优 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 任国 泰估值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的基金经 理,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 任国 泰央 企改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倪蓥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 , 任 新晨 信息 技术 有 限责任 公司 项目经 理。2001 年 3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信息 技术 部总 监、 运营管 理部 总 监,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2017 年 2 月 起任 公司 职 工监事 。 宋凯, 监事 ,大 学本 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上 海分所 助理 经理 。2012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审 计部 总监 助理、 纪检 监 察室副 主任 ,现 任审 计部 总监、 风险 管理 部总 监。2017 年 3 月 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周向勇 ,总 经理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李辉 , 大 学本 科, 19 年 金 融从业 经历 。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 于上 海 远洋运 输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 中宏 人寿 保 险有限 公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 于海 康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职于 AIG 集 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职于 星 展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财 富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3 大学负 责人 、 总经 理办 公 室负责 人 、 人 力资 源部 ( 财富大 学 ) 及 行政 管理 部 负责人 , 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 任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2017 年 2 月 起担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封雪梅 , 硕士 研究生 , 21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 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 任职 于 中国工 商 银行北 京分 行营 业部 ;2001 年 5 月至 2006 年 2 月 任 职于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高级 产 品经理 ;2006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职于 信达 澳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市场 总监 、 北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 任职 于国 寿安 保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任总 经理 助理 ;2018 年 7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担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李永梅 ,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 , 硕士 学位 ,20 年金 融从 业经历 。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 就职于 中国 证监 会陕 西监 管局, 历任 稽查 处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 、 行 政办 公室副 主任 、 稽 查二处 副处 长等 ;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 就职 于中国 证监 会上 海专 员办 ,任副 处长 ;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 于上 海申 乐实 业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 任 副总 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 职于 嘉 合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015 年 7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长; 2016 年 3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公 司督 察长 ,2019 年 3 月起 转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刘国华 , 博士 研究 生, 25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 曾任 职 于山东 省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万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08 年 4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先后 担任 产品 规划部 总监 、公 司首席 产品 官、 公司 首席 风险官 ,2019 年 3 月起 担 任公司 督察 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艾小军 , 硕士 ,18 年证 券 基金从 业经 历 。2001 年5 月至 2006 年 9 月在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任量 化分 析师 ;2006 年 9 月至2007 年8 月 在 汇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应 用分 析 师;2007 年 9 月至 2007 年 10 月 在平 安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任量 化分 析师 ;2007 年 10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金 融工 程分析 师 、 高级产 品经 理和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4 年1 月起任国 泰黄 金交易 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上证 180 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国 泰上 证 180 金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3 月 起兼 任 国泰 深 证TMT5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2015 年 4 月起 兼 任国泰 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6 年 4 月起 兼任 国泰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联 接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 7 月起 兼任 国泰 中证 军 工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和 国 泰中证 全指 证券 公司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5 月任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12 月 任国泰 策略 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 3 月起 兼任 国泰 国证 航 天军工 指数 证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4 券投资 基金(LOF ) 的 基金 经理,2017 年 4 月起 兼任 国泰中 证申 万证 券行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 的 基金 经理 ,2017 年5 月 起兼 任国 泰策 略 价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由 国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变 更而 来) 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5 月至 2018 年7 月 任国 泰量 化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 8 月起 兼任 国泰 宁 益定期 开放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8 年 5 月起兼 任国 泰量 化成 长优 选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和 国泰 量化 价值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8 年8 月至 2019 年4 月 任国泰 结构 转 型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 国泰量 化策 略收 益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由 国泰 策略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变 更 而来) 的基 金经 理,2019 年 4 月起 兼任 国泰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国泰 结 构转型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的 基金经 理 。2017 年7 月 起 任投资 总监 ( 量 化) 、 金融 工程 总监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自本基 金成 立以 来至 2014 年1 月由 章赟 担任 基金 经 理,自 2014 年 1 月至 2014 年 6 月 由章赟 和艾 小军 共同 担任 本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4 年 6 月起 至今 由艾 小军 担 任本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 5 、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其成 员在 公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投研 部门负 责人 及业务 骨干 等相 关人 员中 产生 。 公 司总 经理 可以 推荐 上述人 员以 外的 投资 管理 相关人 员担 任 成员, 督察 长和 运营 体系 负责人 列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议 。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审议 并决 策公 司投 资研究 部门 提出 的公 司整 体投资 策略 、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周向勇 :总 经理 执行委 员: 张玮: 总经 理助 理 委员: 吴晨: 固收 投资 总监 、绝 对收益 投资 (事 业) 部总 监 邓时锋 :FOF 投 资总 监 吴向军 :海 外投 资总 监、 国际业 务部 总监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5 胡松: 养老 金投 资总 监、 养老金 及专 户投 资( 事业 )部总 监 6 、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 (四)基金管理人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对价;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6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为 的发 生。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且不 利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7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 证经营 活动 的合 法合 规和 有效开 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 理方法 、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 施, 形成 了公 司完 整的 内部 控制体 系。 该 内 部 控 制 体系 涵 盖 了 内部 会 计 控 制 、风 险 管 理 控制 和 监 察 稽 核制 度 等 公 司运 营 的 各 个方 面,并 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制 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公司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 2 )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稽 核监 察部门 ,稽 核监察部 门保 持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 内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稽 核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及 各部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形 成一 种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 )保持 与业务 发展的 同等 地位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立在 风险 控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 备风 险控制 指标 体系,使 风险 控制更 具客 观性和 操 作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根据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和财务 会计 准则的 要求 ,建立了 完善 的内部 会计 控制制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 保会 计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 完 整,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建立 了一 整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内 容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 理控 制制度 、 信 息技 术控制 、 营 销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过 这些 控制 制度 和流 程, 对 公司 面临 的投 资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通过 对稽 核监 察部 门充分 授权 , 对 公司 执行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情况 、 以 及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遵 循情 况和 有效性 进行 全面 的独 立监 察稽核 , 确 保公 司经营 的合 法合 规性 和内 部控制 的有 效性 。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8 2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立 了良 好的 控制 环境,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 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4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酬委 员会 、 考 核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 对公 司重 大经营 决策 和发展 规划 进 行 决策及 监督 ; 2 )在组 织结构 方面, 公司 设立的执 行委 员会、 投资 决策委员 会、 风险管 理委 员会等 机 构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 基 金投资 和风 险控 制等 方面 的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同时 公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 既 相互独 立 , 又相互 合作 和制 约, 形成 了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3 )公司 一贯坚 持诚信 为投 资人服务 的道 德观和 稳健 经营的管 理理 念。 在 员工 中加强 职 业道德 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 为本 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 化; 4 )公司 稽核监 察部门 拥有 对公司任 何经 营活动 进行 独立监察 稽核 的权限 ,并 对公司 内 部控制 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性 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议 。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 )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核 算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 公 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 有关 会计 制度 和准 则,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司 财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以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营 的核算 工作 ,真实 、完整、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 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会 计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 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公司 资产之 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与 记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制 、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 保在 基金 核算 和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 关功 能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执行 严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9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 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保 证各 部门 的相 对独 立性, 公司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 易业 务控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 实 行投 资总监 和基 金 经理分 级授权 制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行 集中交 易, 以及风 险管理 部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等, 加强投 资管理 控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独 立、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合, 有效 控 制操 作风 险; 建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控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 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 为保 证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采 购 维护、 网络安 全、数 据库 管理、 危机处 理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施 了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程; 营销业 务控 制 : 公司 制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客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 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 制度: 公司 制定 了规 范的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保证 信息披 露的 及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门 有权 对公 司各 业务部 门工 作进 行稽 核检 查, 并 保证 稽核的 独立 性和 客观 性。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 制定 了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特 点, 对业 务活 动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 针对 性地 建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门在 进行 风险评 估的 基础 上 , 对 公司 各业务 活动 中内 部控 制措 施的实 施 情况进 行定 期和 不定 期的 监察稽 核, 重点 是业 务活 动中风 险暴 露程 度较 高的 环节, 以确 保公 司经营 合法 合规 、以 及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有 效遵 循。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20 在确保现 有内 部控制 制度 实施情况 的基 础上, 公司 会根据新 业务 开展和 市场 变化情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以适 应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公司 稽核监 察部 门在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进行 监察 稽核 的基 础上 , 也会重 点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效 性进 行 评估, 并提 出相 应改 进建 议。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门报 告 , 使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和稽 核监 察 部门及 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问 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门在 对内 部控 制实施 情况 的监 察中 , 对发 现的问 题均 立即 向公 司高 级管理 层 报告 , 并 提出 相应的 建议 , 对 于重 大问 题, 则通 过 督察长 及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同 时稽 核监 察部 门定 期出具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报 告,直 接报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证 监会 。 3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并承 诺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市 场变化 和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切 实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21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 基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9 年 3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管710 只 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70 只, QDII 基金 40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22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 上交 易页 面 智能手 机 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 、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2 、销售 机构 (1) 销售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23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 www.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 王 志刚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24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3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联系人 :陈玮 客服电 话:95541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15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0532-68629960 传真:0532-85709725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6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 湖区深 南东 路3038 号合 作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宋 永成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17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18


中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 23 号中 科金座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 23 号中 科金座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人 :牛 映雪 电话:0371-85517710 传真:0371-85519869 客服电 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25 19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王 昕 电话:0755-22168032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 9550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20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 吴 昊、 冯小 航 电话:0451-8677960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1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 王继 康 联系人 : 卢 媛薇 、陈 捷 客服电 话:95313 电话:020-28852729 网址: www.grcbank.com 22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 林 培珊 、杨 亢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电话:0769-22866254 网址:www.drcbank.com 23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 张晨 联系人 :仇 侃宁 电话:0571-87923225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24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 ( 北京 、 内蒙古 地区 ) 网址: www.bsb.com.cn 25


山东寿 光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寿光 市银 海路 19 号 法定代 表: 颜廷 军 联系人 :周 淑贞 电话:0536 -5293756 传真:0536 -5293756 客服电 话:0536 -96633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26 26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 西省太 原市 万柏林区 长风 西街一 号丽 华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 阎俊 生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27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8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客服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9


张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人民 中路 66 号 法定代 表: 王自 忠 联系人 :朱 芳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 话:0512-96065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www.zrcbank.com 30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滨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31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65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 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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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 陆向 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27 客服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33


浙江绍 兴瑞 丰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笛 扬 路1363 号 法定代 表: 俞俊 海 联系人 : 孟 建潮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34 客服电 话:0575-81105323 网址:www.borf.cn 3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35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 无 客服电 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6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7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38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28 客 服 电 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9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0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陈飙 电话:021- 33388254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1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华辉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2


万联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 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43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全国客 服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44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俊杰 联系人 : 邵 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5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 谷滩新 区凤 凰中 大 道1115 号北京 银行南 昌分 行营 业大 楼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29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 谷滩 新 区凤 凰中 大 道1115 号北京 银行南 昌分 行营 业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 徐 丽峰 联系人 : 占 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4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47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广 州知 识城 腾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马场 路 26 号广 发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4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9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50


中信证 券( 山 东)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姜 晓林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51


华泰证 券股份 有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30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上 海市东 方 路18 号保 利广 场 E 座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张 宇明 电话:021-6849850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5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新华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53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54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5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6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内 蒙古呼 和浩 特市赛罕 区敕 勒川大 街东 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 址:呼 和浩特 市新 城区海 拉尔东 街满世 书香 苑恒泰 证 券办公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客服电 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57


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照星 联系人 :李荣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31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58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客服电 话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59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深田 路46 号深 田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客服电 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60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61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62


中国国 际金 融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63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64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32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05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65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95321 传真: 无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66


华龙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 岗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638 号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牧原 客服电 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67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68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新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1000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徐 朝晖 联系人 : 梁 承华 电话:029-87211522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69


平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平 安金 融中 心 61 层 -64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 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70


德邦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880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71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 谷滩新 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南昌 国际金 融大 厦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望京东园 四区 2 号 中航 资本大 厦 35 层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33 法定代 表人 : 王晓 峰 客服电 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72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客 服 电 话 :95531 ;400-888- 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3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 心区湘 江中 路二 段 36 号 华 远华中 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27 号盘 古大 观A 座 40 楼 法定代 表人 :施华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74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75


湘财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 长沙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 198 号 新 南城商 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 长沙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 198 号 新 南城商 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永祥 客服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76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客服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77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昆明 北京 路 155 号附1 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


刘晓 明 电话:0871-3577942 传真:0871-3578827 客服电 话:0871-3577930 网址 : www.hongtastock.com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34 78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79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赵 洪波 联系人 : 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80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81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高扬 电话:0571-87902974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82


中银国 际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敏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83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 叶 顺德 客服电 话:95399 网址: www.xsdzq.cn 84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廖 庆轩 联系人 :周青 电话:023-67616310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85


国都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3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86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锦 业 路1 号都 市之 门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电话:029-6863321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87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客服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88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 B01 (b )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客服电 话:95323 网址:www.cfsc.com.cn 89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90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91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 疆乌鲁 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琦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36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92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93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广 东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区 中心广 场香 港中旅 大 厦第五 层(01A ,02-04), 17A,18A ,24A-26A 法定代 表人 :吴 晓东 客服电 话:0755-82492010 网址:www.lhzq.com 94


九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 仰山 公园 东 一门 2 号 楼 法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客服电 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2)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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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37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邱 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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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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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询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路 楝泽 路科 教软 件园 三期 9 号 楼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卢 娜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38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


众升财 富( 北 京)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 表: 聂婉 君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 大名 路1098 号 浦江 国际 金 融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 李兴 春 联系人 :郭 丹妮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鼎信汇 金( 北 京)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3 号楼 5 层52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3 号楼 5 层521 室 法定代 表: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


浙江金 观诚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 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 云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一楼 金 观诚财 富 法定代 表: 徐黎 云 联系人 :孙 成 岩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4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 楼二 期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 地址:北 京市朝阳区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心 A 座 6 层 (100022)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李 雯 电话:010-60842306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39 传真:021-20280110 、010-85712195 网址:www.harvestwm.cn 15


宜信普 泽( 北 京)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SOHO 现代城C1809 法定代 表: 戎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5964 4496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6


一路财 富( 北 京)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 层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奥北科 技园-国 泰大 厦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董 宣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 网址:www.yilucaifu.com 17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18


上海联 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尹 彬彬 联系人 :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9


汇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黄河路333 号201 室A 区056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宜山路700 号普 天软 件园C5 幢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甄 宝林 客服电 话:021-34013999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20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家嘴 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40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1


泰诚财 富 基 金销 售(大 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22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23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 人体育 场北 路 甲2 号 裙楼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 盈 科中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郑 毓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4


北京微 动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心 3 层34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 古城西 路113 号景 山财 富 中心342 室和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季 长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25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2704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41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法定代 表人 :洪 弘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8.jrj.com.cn 26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 表: 陈继 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7


深圳富 济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田街道 岗厦 社区 金田 路3088 号中 洲大 厦3203A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田街道 岗厦 社区 金田 路3088 号中 洲大 厦3203A 单元 法定代 表: 刘鹏 宇 联系人 :刘 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28


珠海盈 米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单元 法定代 表: 肖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9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 李昭 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42 网址:www.xincai.com 30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 黄祎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 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31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苏 宁总 部) 法定代 表: 王锋 联系人 :张 慧 电话:025-66996699-882796 传真 :025-66008800-882796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2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11 层 法定代 表: 王伟 刚 联系人 :王 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3


万家财 富 基 金销 售(天津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区 ( 中心商 务区 ) 迎 宾大 道1988 号滨 海 浙商大 厦公 寓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 盛胡 同28 号太 平洋 大厦A 座5 层 法定代 表: 李修 辞 联系人 :王 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4


北京创 金启 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2 号院 6 号楼7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2 号院 6 号楼712 室 法定代 表: 梁蓉 联系人 :李 慧慧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43 35


北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 叶精 一 联系人 :张 林 电话:010-68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服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36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显龙山 路 19 号1 幢4 层1 座4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院 法定代 表: 江卉 联系人 :韩 锦星 电话:010-89188343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37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创 远路 34 号 院融 新科 技中 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 钟斐 斐 联系人 :侯 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 话:4001599288 APP 下 载网 址:danjuanapp.com 38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 周斌 联系人 :陈 霞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39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 表: 毛淮 平 联系人 :张 静怡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44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0


通华财 富( 上 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金沪 路 55 号 通华 科技 大 厦 7 层 法定代 表: 沈丹 义 联系人 :庄 洁茹 电话:021-60818056


客服电 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1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42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 区(郑东)东风南路东 康 宁街 北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 区(郑东)东风南路东 康 宁街 北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 表: 王旋 联系人 :胡 静华 电话:0371-85518395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43


腾安基 金销 售(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腾讯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明军 联系人 :白 冰 电话:15112686889 客服电 话:95017 网址:tenganxinxi.com 44


中证金 牛( 北京 )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传真:010-59336586 联系人 :沈 晨 电话:010-59336544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45 45


北京百 度百 盈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十 街 10 号1 幢1 层1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信 息路 甲9 号奎 科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旭阳 传真:010-61951007 联系人 :孙 博超 电话:010-61952703 客服电 话:010-59922163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大道1200 号2层22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路18号8号 楼嘉 昱大 厦16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联系人 :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 媛 联系人 :丁 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46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魏 佳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 魏佳 亮





六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2 月 17 日 证监 许可[2011]239 号文 核准 ,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向 社会 公开 募集 , 于 2011 年3 月25 日结 束本 基 金的募 集工 作。 经普 华永 道中天 会计 师 事务所 验资 ,本 次募 集的 净认购 金额 为 983,666,731.04 元 人民 币, 认购 款项 在基金 验资 确 认日之 前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计 99,312.66 元人 民币 。上述 资金 已 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全 额 划入本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 开立 的 国泰 上证 180 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托管 专户 。 (二)基金类型和存 续期 限 1 、基 金类 型: 联接 基金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 式 3 、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不 定 期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正式 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47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1 年4 月26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 回业 务。 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券 交 易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同 时开放 交易 的工 作日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视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申请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 的 价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额 进行处 理时 ,申购 确认日 期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先赎回,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 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 销, 在当日 的 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48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并按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对 基金投资 者申购 、赎 回申 请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 投资者 应 在 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及 时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否则 , 如 因申 请未 得到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而造 成的损 失,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请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通过 注册 登记 机构按 规定 向投 资者 支付 赎回款 项 , 赎回款项 在自 受理基 金投 资者有效 赎回 申请之 日起 不超过 7 个 工作日 的时 间 内划往投 资者 银行账 户。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赎回款 项的支 付办 法按 基 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本基金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 (含 申购 费) , 投资人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渠 道 申购本基金 的 单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各代销 机 构对本基 金最 低申购 金额 及交易级 差有 其他规 定的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49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单笔 赎回 申请最 低份 数为 1.00 份, 若某投 资 者在销 售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不 足 1.00 份 ,则 赎回 时必须 一起 赎回 。 投 资者 通过 本 基金 管 理人 直 销渠 道 赎 回本 基金 的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为 100.00 份 ,若 某投 资者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直 销渠道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不 足 100.00 份, 则赎 回时 必 须一起 赎回 。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4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5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6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 并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六)申购和赎回的 费用 及其用途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M) 前端申 购费 率 M <100 万 1.2% 100 万 ≤M <300 万 0.8% 300 万 ≤M <500 万 0.4% M≥50 0 万 每笔 1,000 元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人 承担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 额赎回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本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赎回 费用归 入基 金财 产的比 例不 得低 于25% 。 其中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不低 于 1.50% 的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如下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50 N<7 日 1.50% 7 日 ≤N<1 年 0.50% 1 年≤N <2 年 0.25% N≥2 年 0 (注:申 请份 额持有 时间 的计算, 以该 份额在 注册 登记机构 的注 册登记 日开 始计算。1 年为365 日 ,2 年为730 日,依 此类 推)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合同的 相关 约定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 并按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地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 特 定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交 易 、 电 话交易 等 )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申购 费用后 ,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 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2%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128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 (1+1.2%)=4,940.71 元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51 申购费 用=5,000 -4,940.71 =59.29 元


申购份 数=4,940.71/1.128 =4,380.06 份


投资者 投资5,000 元 申购 本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280 元, 则可得 到 4,380.06 份基 金份 额。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净 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 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假 设 该 份额 的持有 时间 为 1 年 5 个月 ,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500 元,则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金 额 =1 0,00 0×1 .250 = 12,500 .00 元 赎回费 用= 12,5 00×0.25%=31.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31.25 =12,468.75 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52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 以上的赎回申 请 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50% 以上的 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延 期 办理赎 回申 请 ; 对 于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 日赎 回申 请未超 过 50% 的 部分 , 可以 根据 前段“ (1 ) 接受 全额 赎回” 或“ (2) 部分延 期赎 回” 的约 定方 式 与其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在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予 以 上公 告。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53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申购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故 障或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目标 ETF 暂 停申 购、 暂停上 市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暂 停 本基金 申购 的情 形; (8)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些 或某 笔申 购; (9)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申购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发生上 述除 第(8) 项以外 的其 他情形 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依 法公告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形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5)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 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故 障或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目标 ETF 暂 停赎 回、 暂停上 市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暂 停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54 本基金 赎回 的情 形;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 人决 定拒绝 接受 或暂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当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及时 公告 。 除 非发 生巨额 赎回 , 已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 额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依 法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基金管 理人 应 根 据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最 迟于 重新开 放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也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重 新开 放 的公告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九 、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冻 结 与 质 押 (一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理 继承 、 捐赠 、 司 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55 (二)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二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的 转托 管手 续。 转托管 在转 出方进 行申 报 , 基金 份额 转托管 一次 完成 。 投 资者 于 T 日 转托 管基 金份 额成 功后 , 转 托管 份 额于T+1 日 到达 转入 方网 点,投 资者 可 于 T+2 日起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四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益 ( 包括 现金 分红 和红 利再投 资) 一并冻 结。 (五)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 资于 目 标ETF ,紧 密跟踪 业绩 比较 基准 ,追 求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化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标的指数成 份股 、备 选 成份股 。为 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标 , 本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非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新股、 债券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其中 投资 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90% , 基金 保留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 管理 人坚 持指 数化 投资理 念, 以低 成本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所表 征的 市场 组合, 以期 获得标 的指 数所 表征 的市 场平均 水平 的投 资收 益。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56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为目标 ETF 的 联接 基金, 以目标 ETF 作 为其 主要投 资标 的, 方便 特定 的客户 群通 过本基 金投 资目标 ETF 。 本基金 并不 参与 目标 ETF 的管理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为实现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将以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90%的 资产 投资 于目标 ETF 。其余 资 产可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 非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 新 股、 债券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其 目的 是为 了使 本基 金在应 付申 购赎 回的 前提 下, 更 好地 跟踪 标的指 数。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 本 基金 力争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的绝 对值 不 超过 0.3% ,年 跟踪 误差不 超过 4%。 如因 指数 编制规 则调 整或 其他 因素 导致跟 踪偏 离 度和跟 踪误 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基 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施 避免 跟踪 偏离 度、 跟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2 、目 标ETF 投 资策 略 (1)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建 仓期 内本基 金将 主要 按照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的基 准权 重构 建股票 组 合, 在 目标ETF 开放 申购 赎回后 将股 票组 合换 购成 目标 ETF 份 额, 使本 基金 投资于 目 标 ETF 的比例 不少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2) 投资 组合 的投 资方 式 本基金 投资 目 标ETF 的两 种方式 如下 : 1 )申 购和 赎回 :目 标 ETF 开放申 购赎 回后 ,以 股票 组合进 行申 购赎 回。 2 )二 级市 场方 式: 目标ETF 上 市交 易后 ,在 二级 市 场进行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的交易 。 本基金在 二级市 场上 买卖 目标 ETF 基 金份额 是出 于 追求基金 充分投 资、 降低 跟踪误 差 的目的 。 在 目标ETF 暂停 申购赎 回、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 ETF 受到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限 制 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 可在 二级 市场 买卖目 标 ETF 。 本 基金 在二 级市场 的 ETF 份 额投 资将 不以套 利为 目 的。 本基金可 以通过 申购 赎回 代理券商 以成份 股实 物形 式申购及 赎回目 标 ETF 基 金份额 , 也可以 在二 级市 场上 买卖 目标 ETF 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将根 据开 放日 申购 赎回 情况 、 综合 考虑 流动性 、 成 本、 效率 等因 素, 决 定目 标 ETF 的 投资 方式。 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以申 购和 赎回 为主 : 当 收到 净申 购时 , 本基金 构建 股票 组合 、 申 购目 标ETF ; 当收 到净 赎 回时 , 本 基金 赎 回目 标ETF、 卖出 股票 组合 。 对于 股票 停牌 或其 他原 因导致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出 现的剩 余成 份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57 股,本 基金 将选 择作 为后 续实物 申购 目 标ETF 的 基 础证券 或者 择机 在二 级市 场卖出 。 3 、成 份股 、备 选成 份股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对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的 投资 目的 是为 准备 构建股 票组 合以 申购 目标ETF 。 因 此 对可投 资于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金头 寸, 主要 采取完 全复 制法 , 即 完全 按照标 的指 数 的 成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股 票投 资组 合 , 并 根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动 而进 行 相应调 整。 但在 因特 殊情 况 (如 流动 性不 足等 ) 导 致无法 获得 足够 数量 的股 票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搭 配使 用其 他合 理方 法进行 适当 的替 代。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债券投 资的 目的 是保 证基 金资产 流动 性 , 有 效利 用基 金资产 ,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收益 。 通过对 收益 率 、 流动 性 、 信用风 险和 风险 溢价 等因 素的综 合评 估 , 合理 分配 固定收 益类 证券组 合中 投资 于国 债、 金融债 、 短期 金融工 具等 产品的 比例 。 并灵活 地采 用收益 率曲 线 方 法、 市 场和 品种 选择 方法 等以组 建一 个有 效的 固 定 收益类 证券 组合 。 力 求这 些有效 的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组 合, 在一 定的 风险度 下能 提供 最大 的预 期收益 , 或 者在 确定 收益 率上承 担最 小的 风险。 (五)投资决策程序 1 、决 策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标的 指数 的相 关规 定是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的决策 依 据。 2 、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制 定 有关指 数重 大调 整的 应对 决策、 其他 重大 组合 调整 决策以 及重 大的 单项 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 负责日 常指 数跟 踪维 护过 程中的 组合 构建 、调 整决 策以及 每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编制 决策 。 3 、投 资程 序 研究支 持、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 绩效 评估、 组合 维护 等流 程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成 了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风 险的 发生 。 (1)研 究支持 :金融 工程 小组依托 基金 管理人 整体 研究平台 ,整 合外部 信息 以及券 商 等外部 研究 力量 的研 究成 果, 开展 指数 跟踪 、 成 份 股公司 行为 等相 关信 息的 搜集与 分析 、 流 动性分 析、 误差 及其 归因 分析等 工作 ,撰 写研 究报 告,作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重要依 据。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58 (2)投 资决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依 据金 融工程 小组 提供的研 究报 告,定 期或 遇重大 事 项时召 开投 资决 策会 议, 决定相 关事 项 。 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进行 基金 投 资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3)组 合构建 :根据 标的 指数,结 合研 究报告 ,基 金经理以 完全 复制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权重的 方法 构建 组合 。 在 追求跟 踪误 差和 偏离 度最 小化的 前提 下, 基金 经理 将采取 适当 的方 法,降 低买 入成 本、 控制 投资风 险。 (4) 交易 执行 :中 央交 易 室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投 资绩效 评估: 金融 工程小组 定期 和不定 期对 基金进行 投资 绩效评 估, 并提供 相 关报告 。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 组合误 差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金经 理可 以据 此检 视投 资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6) 组 合维 护: 基金 经理 将跟踪 标的 指数 变动 , 结 合成份 股基 本面 情况 、 流 动性状 况、 基 金 申 购 和 赎回 的 现 金 流量 情 况 以 及 组合 投 资 绩 效评 估 的 结 果 ,对 投 资 组 合进 行 监 控 和调 整,密 切跟 踪标 的指 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 要对上述 投资管 理体 制和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在 《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上 证 180 金 融股 指数 收益 率 ×95% +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5%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 发 布或授 权, 或标 的指 数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重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本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跟 踪标的 , 或证 券市场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 更适 合投 资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 据 维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较 基准 和基 金名称 。 若 变更 标的 指数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无实 质性 影响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数 编制 单位变 更、指数 更名 等事 项) ,则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应 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后 ,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 及时 公告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股 票基 金, 风险 与收益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金 为 指 数型基 金 , 主 要采用 完全 复制法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指数 、 以 及标的 指数 所代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59 表的股 票市 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八)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本 基金 投资 目 标ETF 或者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6)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为: 投资 于目 标ETF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7)基 金保留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其中 ,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60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 (15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6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7)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3 、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致 使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九)投资组合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除上 述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第 (7)、( 12)、( 15)、( 16 ) 项 另有约 定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 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9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61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66,546.36 0.00 其中: 股票 66,546.36 0.00 2 基金投 资 1,547,788,790.70 94.10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0,000.00 0.00 其中: 债券 20,000.00 0.0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5,866,121.50 5.83 8 其他各 项资 产 1,168,255.95 0.07 9 合计 1,644,909,714.51 100.00 2 、期 末投 资目 标基 金明 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 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上证180 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股票型 交易 型开 放式 国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1,547,788,790.70 94.22 3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6,546.36 0.0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6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6,546.36 0.00 4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3379 三美股 份 2,052 66,546.36 0.00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0,000.00 0.00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000.00 0.00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63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0053 苏银转 债 200 20,000.00 0.00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9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若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 将主 要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执 行。 1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2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 报告期 内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况 。 (2 )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况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62,891.7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6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0,782.65 5 应收申 购款 384,581.5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68,255.95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3379 三美股 份 66,546.36 0.00 网下新 股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8 年12 月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3 月31 日 至2011 年12 月31 日 -18.50% 1.20% -17.76% 1.31% -0.74% -0.11% 2012 年度 19.14% 1.16% 17.90% 1.21% 1.24% -0.05% 2013 年度 -6.39% 1.74% -8.32% 1.78% 1.93% -0.04% 2014 年度 79.59% 1.56% 78.75% 1.63% 0.84% -0.07% 2015 年度 -9.04% 2.43% -9.44% 2.47% 0.40% -0.04% 2016 年度 -4.06% 1.16% -7.30% 1.18% 3.24% -0.02% 2017 年度 20.92% 0.77% 18.56% 0.78% 2.36% -0.01% 2018 年度 -16.23% 1.29% -17.81% 1.31% 1.58% -0.02%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65 2011 年3 月31 日 至2018 年12 月31 日 44.32% 1.50% 30.00% 1.54% 14.32% -0.04% 十 二 、 基 金 的 融资 、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三、目标ETF 的变更 目标 ETF 出 现下 述情 形之 一的, 本基 金将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由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联 接 基金变 更为 直接 投资 该标 的指数 的指 数基 金 ; 若 届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有以 该指 数作为 标的 指 数 的指 数基 金, 则本 基金 将本着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履行 适当 的程 序后选 取其 他合 适的指 数作 为标 的指 数。 相应地 ,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中将去 掉关 于目 标 ETF 的 表述部 分 , 或 将 变更标 的指 数, 届时 将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1 、目 标ETF 交 易方 式发 生 重大变 更致 使本 基金 的投 资策略 难以 实现 ; 2 、目 标ETF 终 止上 市; 3 、目 标ETF 基 金合 同终 止 ; 4 、目 标ETF 的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生变 更。 若目标 ETF 变更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相应 变更标 的指 数且 继续投 资 于该目 标ETF 。 但 目 标ETF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变 更目 标ETF 标 的指 数事项 的,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出席目 标 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并 进行 表决 ,目 标 ETF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变 更标的 指数 事项 的 , 本 基金 可不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相 应变 更 标的指 数并 仍为 该目 标 ETF 的联 接基 金。 十四、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66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得 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五、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67 (四)估值方法 1 、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的 估 值 目标 ETF 以 本基 金估 值当 日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如 该日 目 标 ETF 未公布 基 金份额 净值 ,则 按目 标 ETF 最近 公布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 2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不包括本 基金 所投资 的目 标 ETF),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了影 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了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 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68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5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6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6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 行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无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 3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69 (七)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布。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告 ,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如 遇特 殊情况 ,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含 第 4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 第 7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十六、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70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其 他收 入以 及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扣除 相关费 用 后的余 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部 分 的孰低 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选择红 利再 投 资 的,现 金红 利则 按除 权日 经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4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 多 12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20% 。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比例 以期 末可 供分 配利润 为基 准 计算 , 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以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 数 为准。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三个月 ,收 益可 不分 配; 5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 红利和 分红 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份 额均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 小数 点2 位 后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71 (五)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 除 权日 经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基 金份 额。 十七、 基 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及开 户费 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基 金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不 收取 管 理费。本 基金 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扣 除所 持有 目标ETF 基金 份额 部分 所对 应的 基金资 产后 的余 额 ( 若为 负 数, 则 取0) 的0.5% 年 费率 计提 。 管 理 费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前 一日 所持 有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部分 所对 应的 基金资 产 后的余 额, 若为 负数 , 则E 取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72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本基金基 金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不 收取 托 管费。本 基金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扣 除所 持有 目标ETF 基金 份额 部分 所对 应的 基金资 产后 的余 额 ( 若为 负 数, 则 取0) 的0.1% 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 .1%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前 一日 所持 有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部分 所对 应的 基金资 产 后 的余 额, 若为 负数 , 则E 取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 本条 第 ( 一) 款 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八、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73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内 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十九、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至 少一种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7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1 、 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 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如报告期内出现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75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临时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76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8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住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二十


基金的 业务 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遵 守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代理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相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77 关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二十一 、 风 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的变 动, 也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 成本和 利润 ,基 金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 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买 力风险 。因为 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 导致货 币购 买力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收 益 下降。 (二)管理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本基金 为 联 接基 金 , 开 放日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作 日 。 为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合理 控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集中 度, 审慎 确认 申购赎 回业 务申 请, 包括 但不限 于: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78 (1)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2)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提示投 资人 注意 本基 金的 申购赎 回安 排和 相应 的流 动性风 险, 合理 安排 投资 计划。 2 、本 基金 拟投 资市 场、 行 业及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 (1)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目 标 ETF 、 标的指数 成份 股、 备选成 份股 , 其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因此 , 股票 市场 的流动 性风 险是 本基 金主 要面临 的流 动 性风险 。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股 票市场 具有 发展 成熟 、 容 量 较大、 交易 活跃、 流动 性充 裕的特 征, 能够满 足本 基金 开放 式运 作 的流 动性 要求 。 同 时 , 本基金 采用 分散 投资 , 针 对个股 设置 投资 比例上 限 , 保 障了资 产组 合的流 动性 。 在极端 市场 行情下 , 存在 基金管 理人 可能无 法以 合 理 价格及 时变 现或 调整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发 挥专 业研 究优 势, 加 强对 市场 和固定 收益 类产 品的 深入 研究, 持续 优化 组合 配置 ,以控 制流 动性 风险 。 (2)资 产支持 证券, 只能 通过特定 的渠 道进行 转让 交易,存 在市 场交易 不活 跃导致 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将密 切关 注各 类资产 及投 资标 的的 交易 活跃程 度与 价格 的连 续性 情况 , 评 估 各类资 产及 投资 标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并 进行 动态 调整 , 以 满足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流 动性 要 求,应 对流 动性 风险 。 3 、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工具的 实施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赎 回申请 进行 适度调 整 , 作 为 特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 动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 备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的实 施情 形 包括: (1)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 (3)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 管理 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 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 理制 度的规定 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应 时刻 防范可 能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对流 动性 风险进 行日 常监控 , 切实 保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79 护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采取备 用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可能 对投 资者 造成 无法赎 回、 赎回 时承 担冲 击成本 产生 资金损 失等 影响 。 (四)本基金特有风 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 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3 、基 金收 益率 与业 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偏离 的风 险, 主要影 响因 素包 括: (1) 目标 ETF 对 标的 指数 的跟踪 误差 :本 基金 主要 通过投 资于 目标 ETF 实现 对业绩 比 较基准 的紧 密跟 踪, 目标 ETF 对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误 差会影 响本 基金 对业 绩基 准的跟 踪误 差; (2) 本基 金发 生申 购赎 回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收 取等 其他导 致基 金跟 踪误 差的 情形。 4 、由 于本 基金 在投 资限 制 、运作 机制 和投 资策 略等 方面与 目标 ETF 不 同, 因 此本基 金 具有与 目 标ETF 不同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及净 值增 长率 。 5 、在 本基 金目 标 ETF 未能 符合基 金备 案条 件时 ,本 基金将 不能 设立 ,面 临募 集失败 的 风险。 6 、投 资于 目标ETF 基金 带 来的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标 ETF, 所以 本基 金会 面临 诸如目标 ETF 的 管理 风险 、 操作 风 险、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和技 术风险 等风 险。 (五)其他风险 如因技 术因 素、 人为 因素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因素 而产生 的风 险等 。 二十二、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80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 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但 如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形 ,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 系发生 变化 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等 下述 情形 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因以下 情形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 构、 注册登记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实 质性 变化 ;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7)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 、变更 基金合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81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组 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配。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82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以上。 二十三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 (3)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83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4)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申请 并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84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依 据 《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85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根 据法 律法规 及本 合同的约 定, 办理与 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事项 ;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支付 基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19)因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对 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86 (7)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8)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9)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组 成,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委托 代理 人参 加会 议并 行使表 决权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2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87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目 标ETF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1)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 构、 注册登记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实 质性 变化 ;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7)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4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含 10% , 下 同)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88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5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提 交和收 取方 式 、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 决定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式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下 同) 以上 。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89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限 为本条 前述 第(二) 款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 项。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审 议通 过,就 同一 提案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少 于 6 个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90 月。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召集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决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若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以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 在公 证 机关的公 证下 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并 形成 决议, 报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 生效 。 8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票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91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 员(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担 任; 如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 由 基金托 管人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指 定)共 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为监 督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基金管 理人 为 监 督人 ) 派 出的 授权代 表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 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10 、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92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本 基金 与目 标 ETF 之 间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方面的 联系 鉴于本基 金是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金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凭所 持有 的本基 金 份额直接 参加 或委派 代表 参加目 标 ETF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并参 与表决 。在 计算参会 份额 和票数 时,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享 有表 决权的 参会 份额 数和 表决 票数为 : 在 目标 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益 登记 日 , 本 基金 持 有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乘以 该持 有人 所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占本 基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 保 留到整 数位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行 使表 决权 , 但可 接 受本基 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委 托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的身 份出 席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与 表决 。 本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召开 或召集 目 标 ETF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须先 遵照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提 议召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由 本基 金基金管 理人 代表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目 标ETF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 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93 权利。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合同 终止,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组 织清算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94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 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十四 、 托 管 协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大 道1200 号2 层22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95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设立 、基 金业务 管理 ,及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人民 币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 行 及付款;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 外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本 基 金主要 投资 于目 标ETF 、 标 的指数 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为 更好 地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可 少量投 资于 非 标 的指 数 成 份股、 新股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96 债券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拟投 资的股 票库 、 债 券库等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 4)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投 资于 目 标ETF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0% ; 5)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6)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7)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8)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9)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12)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 本 基 金 与私 募 类 证 券资 管 产 品 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 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开 展 逆 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并承 担由于 不一 致所 导致的 风险 或损 失; 13)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 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97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4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 的投资 组 合比例 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金 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投资 限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除上 述第 5) 、9) 、12) 、13) 项另 有约 定外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规 定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 (3)对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督 。为 对基金 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相 互提 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供其银 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库,交 易 对手库 由银 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务 状况 较好 、 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成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 对 手 库予 以更新 和调 整 ,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 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 、基金 托管人 在上述 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法 规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98 的规定、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的 约定,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及 本协 议 的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同》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或 延 迟 执 行基 金 管 理 人 资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99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合 法合 规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 依据《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 人处 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 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100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结 算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执行 。 (4)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01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按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估 值方法 、 时 间、 程序 复核 无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 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的同 时并及 时进行 公告 。 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对 前述 内容另 有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处理。 6 、除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另 有约定外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 布的 任何基 金净 值数据 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 金 财 产 或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不 当 得 利, 且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 托管 人 已 各 自承 担 了 赔 偿责 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双 方按 照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金 额进 行 分配。 7 、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02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 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103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五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一) 客户 服务 专线 1 、理 财咨 询: 人工 理财 咨 询、账 户查 询、 投资 人个 人资料 完善 等。 2 、全 天候 的 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等 ) 。 (二)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函 、 电邮 、 传 真等 方式 提出 咨询、 建议 、 投 诉等 需求, 基金管 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 短信 提示 发送 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 订制(退订) 免费的手机 短 信资讯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向 投资 人发 送短 信资讯 。 (四) 电子 邮件 电子 刊物 发送服 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 订制(退 订) 免费的电子 邮 件资讯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向 投资 人发 送电 子资讯 。 (五)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1 、网 址:www.gtfund.com 2 、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 、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104 5 、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 18 号 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六) 如本招募说明 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二十六、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8/9/8 国泰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分 红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8/9/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并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10/17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费 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11/1 关于国 泰上 证 180 金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购(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 转换转 入业 务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8/11/16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江 苏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直 销账 户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8/11/27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更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12/1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12/13 国泰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分 红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8/12/20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百 度 百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及 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12/25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并参 加“2019 倾 心回馈 ” 基 金定 投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12/2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12/28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号) 105 基金申 购、 基金 组合 申购 及 定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9/3/2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更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9/3/30 二十 七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住所 ,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应以 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八、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国泰 上证 180 金 融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 国泰 上 证180 金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国泰 上 证180 金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 律意 见书 五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六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一 号) 106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 九年 五月十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