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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嘉益债券(006237)

永赢嘉益债券: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永赢嘉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进一步丰富本基金的投资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
的有关约定,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时间为自 2019
年 4 月 11 日起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 17:00 止,会议期间审议了《关于永赢嘉益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议案》。本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进行了会议计票,会议审议
并
决议通过《关于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要求,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已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决议通过《议案》,且本基金管理人已就 《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登载于公司网站,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并可以通
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51690111; 
2)本公司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 
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附件:《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14 日 
附件:《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页码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条款版本 
内容 内容 
1、P1,“第一部分 
前言” 
三、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三、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有风险。 
2、P3,“释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人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3、P8,“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4、P9,“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
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证监许可【2018 】825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至
2018 年 9 月 20 日期间公开募集,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永赢
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3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9 】481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永赢嘉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
了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议案,内容包括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条款,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本次变更注册后的《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自 2019 年 5 月 13 日起正式生效。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及比例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
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所持基金份额比例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
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P10,“第五部
分 基金的存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
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
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
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值。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
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
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P11,“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
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
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
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7、P12,“第六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增加)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8、P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
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
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9、P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用最
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程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
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以上费率或收费
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程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P15,“第六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认为应当拒绝
大额申购或暂停申购时。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 、9 、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8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11、P16,“第六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若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2、P18,“第六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3、P20-21,“第七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依法募集资金;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
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4、P24,“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银行账户、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15、P26,“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16、P27-28,“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申购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 
费率、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7、P28,“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 
18、P30,“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19、P32,“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0、P35-36,“第九
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
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
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1、P41,“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
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
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22、P43,“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投
资” 
(增加)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
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
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
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23、P43-45,“第十
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除上述第(2)、(9)、(12)、(13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除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含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增加) 
(14 )本基金如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
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第(2)、(9)、(12)、(13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4、P46,“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增加)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25、P47,“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期货合约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26、P48,“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
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7、P48-49,“第十
四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增加)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
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
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 
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
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
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
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
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
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28、P49-50,“第十
四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
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
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
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
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
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增加) 
6、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的重大事件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9、P50-51,“第十
四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0、P51-53,“第十
四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1、P54,“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2、P55,“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
法律、法规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
的规定代扣代缴。 
33、P59,“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34、P63,“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临时报告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30、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临时报告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30、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增加)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
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5、P65,“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6、P65,“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7、P66,“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
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8、P69,“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
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