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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嘉益债券(006237)

永赢嘉益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永赢嘉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永赢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二零一九 年 五 月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 4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 5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 6 四、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 14 五、基金 财产的保 管 ................................... 15 六、指令 的发送、 确认及执 行 ........................... 19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 23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 27 九、基金 收益分配 ..................................... 34 十、基金 信息披露 ..................................... 35 十一、基 金费用 ....................................... 38 十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的登记 与保管 ............... 40 十三、基 金有关文 件档案的 保存 ......................... 40 十四、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 ................... 41 十五、禁 止行为 ....................................... 44 十六、托 管协议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 46 十七、违 约责任 ....................................... 48 十八、争 议解决方 式 ................................... 50 十九、托 管协议的 效力 ................................. 50 二十、其 他事项 ....................................... 51 二十一、 托管协议 的签订 ............................... 51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3





鉴于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 公司, 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具备 担任基金 管理 人的资格 和能力, 拟募集发 行永赢嘉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 续的银行 ,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具备担任 基金托管 人 的 资格和能 力; 鉴于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管理人,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拟担任永 赢嘉益债 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 ; 永赢嘉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在募集 成立时及 运作过程 中, 单 一 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 (运作过 程中, 因 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 形导致被 动超标的 除外) , 且 基 金管理人 承诺后续 不存在通 过一致行 动人等方 式变相规 避50% 集中 度 要求的情 形。 为明确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 关系,特 制订本托 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 义的术语 在用于本 托管协议 时应具有相同 的含义; 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 合同为准 ,并依其 条款解释 。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4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人 名称:永 赢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世纪大 道 210 号21 世纪中心 大厦27 楼 法定代表 人:马宇 晖 设立日期 : 2013 年11 月 7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批 准设立文 号: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证监 许 可[2013]128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 :玖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 营 联系电话 :021-51690188 经营范围 :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特 定客户资 产管理、 资产管理 和中 国证监会 许可的业 务。 (依 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 ,经相关 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 动)


(二)基 金托管人 名称: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 街 28 号凯晨世贸 中心东 座 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 人:周慕 冰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5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 资格批准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 机关和批 准设立文 号:中国 银监会银 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 营 经营范围 : 吸收 公 众存款 ; 发放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款 ; 办理 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 据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券 ;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 、 代理买卖 外汇; 结 汇、 售汇 ; 从事银 行卡业务 ; 提供信 用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 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代理资金 清算 ; 各类汇兑 业务; 代 理政策性 银行、 外 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 机构贷款 业 务 ; 贷款承诺 ;组织或 参加银团 贷款;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 ; 外汇借款 ; 发行、 代理发行 、 买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 证 券; 外 汇 票据承兑 和贴现 ; 自营、 代 客外汇买 卖; 外 币 兑换; 外 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企 业、 个人 财务顾问 服务; 证 券公 司客户交 易结算资 金存管业 务; 证 券 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 企业 年 金托 管业 务;产业 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 证 券投 资托管业 务; 代理 开放式基 金业务; 电话银行 、 手机银 行、 网上 银行 业务; 金 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 务; 经 国 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 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一)订 立托管协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基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6 金法》”) 等有关 法律、法 规( 以下 简称“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 。 (二)订 立托管协 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净 值计算、 收益分配 、 信息披 露及相互 监督 等相关事 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 职责,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三)订 立托管协 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本 着平等自 愿、 诚 实 信用、 充 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 合法权益 的原则, 经协商一 致,签订 本协议。 (四)解 释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 本协议 所使用的 所有术语 与基金合 同的相 应 术语具有 相同含义 。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一)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 基金 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 提 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易 对手库 , 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 ,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包 括 国债、 金 融债、 央 行票据 、 企业债 、 公司债 、 中期票据 、 地方 政 府债、 次 级债、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 分、 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 政 府支 持机构债 券、政府 支持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协议存 款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7 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同业存单 、 货币市 场工具、 国债期货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 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 、可交 换债券。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债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 产的80%, 每个交易 日日终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 保持现金 (不含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以备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 款项。 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变 更投资品 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 , 基金 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 比例。 (二)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 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 进行监督 : (1 )本 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2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应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5%的现 金 (不含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等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本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4 )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8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 制; (5 )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6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7 )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规模的10% ; (8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 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 的 10%; (9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 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0 )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 回购 最长期限 为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 )本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净 资产的140%; (12 )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 )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 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9 (14)本基金如投 资于国债 期货,还 应遵循如 下投资组 合限制 : ①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本 基 金持有的 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②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的 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 价值不 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 的 30% ; ③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 (不 包 括平仓 ) 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④本基金 所持有的 债券 ( 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市 值和买入 、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 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 关约定; (15 )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2)、( 9)、( 12)、( 13 ) 项外, 因证券 、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 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 法 律法规 、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或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除 外。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期间 内, 本 基 金的 投资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 法规对本 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 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或调整 上述限制 ,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 基 金投资不再 受 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 后的规定 执行, 但 须提前公 告, 不 需 要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10 (三)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 第十一项 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 法规有关 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 易的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 新,并以 双方约定 的方式提 交 , 确保所提 供的关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 、 完整性 、 全面性 。 基金管 理人 有责任保 管真实、 完整、 全 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 , 并负责 及时更新 该名 单。 名 单 变更后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 送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及 时确认已 知名单的 变更。 如 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 督 流 程, 基金 管理人仍 违规进行 关联交易 , 并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的,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其控 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 或 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 , 应当 符 合基 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 资策略 ,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 防 范利益冲 突, 建 立 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 按 照 市场公平 合理 价格执行 。 相关 交 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 并按法律 法规 予以披露 。 重大 关 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 , 并经 过 三分 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 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 联 交 易事项进 行审查。 (四)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 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 间 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 并 约 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11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 手 名单进行 更新, 如 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 债 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 应向 基 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 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解决。 基 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 托 管 人书面确 认后, 被 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 始生效 ,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 本次 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仍 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 算 。 基金管理 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 的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 易 规 则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 行 情 况进行监 督, 但 不 承担交易 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 成的损失 。 如基 金 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 基金 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不承 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 和责任。 (五)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 银行存款 进行监督 。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建立 投资制度 、 审慎选 择存款银 行, 做好 风险控制 ; 并 按照基金 托管人的 要求配合 基金托管 人完成相 关业务办 理。 (六)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 在宣传推 介材料上 , 则基 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 并 将在发现 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12 (七)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 行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 定 期限 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首 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控制 预案等规 章制度。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并在 风险控制 制度中明 确具体比 例,避免 基金出现 流动性风 险 。 上述规章 制度须经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批准。 上 述规章制 度经董事 会 通 过之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 上述规章 制度以及 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 章 制 度的决议 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 。 4 、 在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有关流 通受限证 券的相关 信息, 具 体应当包 括 但 不限于如 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 量、 定价 依据、 监 管机构的 批准证明 文件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 订的销售 协议复印 件、 缴 款 通知书 、 基金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 总成 本、 划款 账号、 划 款金额、 划款时间 文件等。 基金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13 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 信息的真 实、完整 。 5 、 基金 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 基金财产 造成较大 风险, 基 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对该风 险 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和 整改, 并 做出书面 说明。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经事先 书面告知 基金管理 人, 有 权 拒绝执行 其有关指 令。 因 拒 绝执 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的, 基 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中国 证监会。 6 、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 名 下, 并 确 保证基金 托管人能 够正常查 询。 因 基 金管理人 原因产生 的受 限证券登 记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基金托管 人无法安 全 保 管基金财 产的责任 与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7 、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 基 金 管理人应 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 后果。 除 基金托管 人未能依 据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履 行职责外 , 因投 资 流通受限 证券产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管人按 照本协议 履行监督 职责后不 承担上述 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 监 督和核查 。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 以 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14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 期 内纠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九)基 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 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 书 面提示 ,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 正, 或 就 基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 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 和 制度等。 (十)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 监 会。 四、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一)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 户 和证券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披 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为。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15 (二) 基 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 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本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 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 金 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说 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 包 括 但不限于 : 提交 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三) 基 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 证 监 会。 五、基金 财产的保 管 (一)基 金财产保 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 金财产的 债权、 不 得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 相抵 销, 不同 基金财产 的债权债 务, 不得 相互抵销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以其 自有资产 承担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 请 求 冻结、扣 押和其他 权利。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16 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 规指令, 基金托管 人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非 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 不得 对 基金财产 强制 执行。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如有 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 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 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 失的,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 。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 金募集期 间及募集 资金的验 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 行开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 人 开立的基 金托管资 金账户 ,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加 验资的2 名或2 名 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17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 事宜,基 金托管人 应提供充 分协助。 (三)基 金资金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应 负责本基 金的资金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 2 、 基金 托管人可 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本 基金的 资 金账户 ,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 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益 、 收取申 购款, 均需通过 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 进行。 3 、 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 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 、 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 在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 的支付。 (四)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 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 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 基 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 的 活动。 3 、 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 结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18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 ,基金管 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 助 。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 行 。 4 、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 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 ; 若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托管 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 账户 开设、使 用的规定 。 (五)债 券托管专 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 银行 间 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 限公司的 有关规定 , 以 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 银行间 市场清算 所 股 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 , 并代表 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 场 债 券的结算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 他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 议后开立 。 新账 户 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 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有价凭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 银 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有 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 善保管 , 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 实物 证 券的 购买和转 让, 由 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 属于 基 金托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19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托 管人对托 管人以外 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 (八)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 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原件 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保管。 除协议另 有规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 的 原 件。重大 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六、指令 的发送、 确认及执 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执行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 办理基金 名下 的资金往 来等有关 事项。 基 金管理人 发送指令 应采用电 子指令或 传真 或双方共 同确认的 方式。 (一)电 子指令方 式总体约 定





1 、基金管理 人通过基 金托管人 提供的清 算管理系 统客户端 发送 电子指令 , 或基金 管理人通 过调用基 金托管人 提供的数 据接口发 送 电 子指令。





2 、基金托管 人向基金 管理人提 供客户证 书,基金 管理人认 可使 用客户证 书及相应 密码办理 相关业务 , 不会否 认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 的电子指 令的效力 。 凡同 时 通过客户 证书和密 码认证的 电子指令 , 均 视作基金 管理人所 为,由此 导致的一 切后果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3 、基金管理 人应尽到 合理注意 义务,在 安全的环 境中使用 客户 端, 采取 及时更新 防病毒软 件、 安装 系统安全 补丁等合 理措施; 设置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20 安全性较 高的密码 ,避免使 用简单密 码或容易 被他人猜 到的密码 等 ; 妥善保管 客户证书 及相应密 码。 如 发 生客户证 书被盗用 、 密码 泄 露等 情况, 应 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 人进行证 书变更和 密码重置 , 在证 书 变更 和密码重 置之前造 成的一切 后果,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当电子指 令无法正 常发送时 ,双方按 传真方式 办理相关 业务。 (二)基 金管理人 对传真方 式发送指 令人员的 书面授权 1 、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 2 、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该文件中应 含有基金 管理人预 留印鉴, 该预留印 鉴为托管 人确定管 理人所发 送 指 令表面一 致性的唯 一依据 。 基金管理 人向托管 人发送授 权文件后 , 应 及时电话 确认,以 保证托管 人及时查 收。 3 、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传真件并经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 确认后 , 授权文件 即生效 。 基金管理 人应与发 送传真后 三个工作 日内 将授权文 件原件送 达基金托 管人, 若 托管人收 到的授权 文件原件 和 传 真件不一 致,以传 真件为准 。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 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 人员以外 的任何人 泄漏。 (三)指 令的内容 1 、 指令包括付款 指令( 含 赎回、 分 红付款指 令、 银行 间业务划 款 指令)以 及其他资 金划拨指 令等。 2 、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 时间、金 额、账户 资料等, 并加盖预 留印鉴。 (四)指 令的发送 、确认及 执行的时 间和程序 1 、指令 的发送与 确认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21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在其 合 法的经 营 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 发送指令 。 基金管理 人通过电 子指令方 式发送指 令后, 指 令状态将 变成 “ 托 管行 已接收” 或“托管 行处理中 ” 。上述 指令状态 改变时间 视为指令 到达基金 托管人时 间。 基 金 管理人在 发送指令 后, 应 及 时查询指 令状 态, 发 现 未发送成 功或指令 状态有误 , 应立 即 与基金托 管人联系 共同 解决。基 金托管人 通过客户 端向基金 管理人提 供银行间 成交单信 息 、 基金申赎 款信息以 及管理费 、 托管费 、 销售费 、 席位佣 金等应付 款信 息。基金 管理人应 对根据上 述信息生 成的电子 指令进行 核对或确 认 ,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于提供 上述信息 造成生成 指令金额 错误的责 任 。 基金管理 人通过传 真方式发 送加盖预 留印鉴的 指令后 , 应及时 以 电话方式 向基金托 管人确认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交易结束 后将全 国银行 间交易成 交单加盖 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电话确 认 。 基金托管 人指定专 人接收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和 银行间交 易成交单 , 答 复基金管 理人的确 认电话 。 指令或成 交单到达 基金托管 人后, 基 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 查, 及 时 审慎验证 有关内容 及印鉴 , 基金托管 人对指令 的真实性 不承 担责任。 如有疑问 必须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 指令时 , 应为基金 托管人留 出执行指 令留出 至 少2 个工 作小时 。 由基金管 理人的原 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 不及时 、 未能 留出足够 的划款时 间, 未 准 备足够资 金, 致 使 资金未能 及时到账 所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2 、指令 的执行 基金托管 人对指令 验证后, 应及时执 行。 基金管理 人应确保 基金托管 人在执行 指令时 , 基金托管 资金账 户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22 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 , 否则 基 金托管人 可不予执行 , 但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审核 、 查明原 因, 确认 此交易指 令无效,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 执行该指 令造成损 失的责任 。 对于申购 新股等时 效性要求 高的指令 , 基金 管 理人必须 及时将 指 令发送至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 间。 对于发送 时资金不 足的指令 , 托管人 有权不予 执行, 基 金管理 人 确认该指 令不予取 消的, 以 资金备足 并通知托 管人的时 间视为指 令 收 到时间, 因账户资 金余额不 足导致的 投资损失 不由托管 人承担。 (五)基 金管理人 发送错误 指令的情 形和处理 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指 令错误, 提示基金 管理人改 正后再予 以执行 , 若由此造 成的延误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六) 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暂缓 、 拒绝执 行指令的 情形和 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定 ,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 应当拒 绝执行,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七)基 金托管人 未按照基 金管理人 指令执行 的处理方 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 基金的利 益受到损 害, 应在 发现后, 及时采取 措施予以 弥 补 ,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 的, 对由 此造成的 直接经济 损失负赔 偿 责 任。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23 (八)授 权通知的 变更 1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 个工作日 电话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需 提供书面 的变更授 权 通 知文件 , 在加盖公 章后以传 真方式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 同时以电 话形 式向基金 托管人确 认。 变更 授权通知 文件在基金 托管人 收到相关 文 件 传真件和 基金管理 人的电话 确认时生 效。 基金 管理人在 此后三个 工 作 日内将变 更授权通 知文件原 件送交基金 托管人 。 若原件 与传真件 不 一 致,以传 真件为准 。 2 、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 至少提 前 1 个工作 日以传真 方式发送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更 改接 受基金管 理人指令 的人员及 联系方式 自基金管 理人电话 确认后生 效 。 (九)其 他事项 1 、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 是否与预 留的授权 文件内容 相符进行 表面一致 性 检查, 如发现问 题 ,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2 、 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 本合同的 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 人指令而 引 起 的任何可 能发生的 损失,均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一)选 择代理证 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 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 基 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 代理本基 金证券买 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 , 使 用其交易 单元作为 基金的交 易单元。 基金管理 人和被选 中的证券 经 营 机构签订 委托协议 , 由基 金 管理人提 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24 应根据有 关规定, 在基金的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 选证券经 营 机 构的有关 情况、 基 金通过该 证券经营 机构买卖 证券的成 交量、 回 购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 号、 佣金 费率等基 金基本信 息以及变 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因相关法 律法规或 交易规则 的修改带 来的变化 以届时有 效 的 法律法规 和相关交 易规则为 准。 (二)基 金投资证 券后的清 算交收安 排 1 、清算 与交割 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 金买卖证 券的清算 交收。 资 金汇划由 基金托 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交易成 交结果具 体办理。 如果因为 基金托管 人自身原 因在清算 上造成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应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赔偿基金 的损失; 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 人未事先 通 知 基金托管 人增加交 易单元 , 致使基金 托管人接 收数据不 完整, 造 成清 算差错的 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如 果因为基 金管理人 未事先通 知 需 要单独结 算的交易 , 造成 基 金财产损 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如 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 、 交易 规 则的规定 进行超买 、 超卖 等 原因 造成基金 投资清算 困难和风 险,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后应立 即通知基 金 管 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解 决, 由 此 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 , 确保 在 T+1 日12:00 之前有足够 的 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的资 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 基 金托管资 金账户或 资金交收 账户上有 充足的资 金。 基 金 的资 金头寸不 足时, 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 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 划款指令,但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25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 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 虑 基 金托管人 的划款处 理时间 。 在基金资 金头寸充 足的情况 下, 基 金 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的指 令不得拖 延或 拒绝执行 。 2 、交易 记录、资 金和证券 账目核对 的时间和 方式 (1 )交 易记录的 核对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按 日进行交 易记录的 核对。 每 日对外 披 露净值之 前, 必须 保证当天 所有实际 交易记录 与基金会 计账簿上 的 交 易记录完 全一致 。 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 簿记录不 一致, 造 成基 金会计核 算不完整 或不真实 , 由此给 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2 )资 金账目的 核对 资金账目 按日核实 ,账实相 符。 (3 )证 券账目的 核对 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 核对证券 账户中的 种类和数 量, 确保每 日 交易 结束后证 券账户中 证券的种 类和数量 与基金会 计账簿中 的记载一 致 。 (4 )实 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 目,每月 月末相关 各方进行 账实核对 。 (三)基 金申购、 赎回及转 换业务处 理的基本 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及转 换的确认 、 清算由 基金管理 人指定 的 注册登记 机构负责 。 2. 基金管理人应将 每个开放 日的申购 、 赎回、 转换开放 式基金 的 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应对传递 的申购、 赎回、 转 换开 放式基金 的数据真 实性负责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查收申 购及转入 资 金 的到账情 况并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 时划付赎 回及转出 款项。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26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前一开放 日上述有 关数据, 并保证相 关 数 据的准确 、完整。 4. 注册登记机构应 通过与基 金托管人 建立的系 统发送有 关数据 , 如因各种 原因, 该 系统无法 正常发送 , 双方可 协商解决 处理方式 。 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的数据, 双方各自 按有关规 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 托其他机 构办理本 基金的注 册登记业 务, 上 述 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6. 关于清算专用账 户的设立 和管理 为满足申 购、 赎回 及分红资 金汇划的 需要, 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 资 金清算的 专用账户 ,该账户 由注册登 记机构管 理。 (四)开 放式基金 申购、赎 回和基金 转换的资 金清算 如果当日 基金为净 应收款 , 基金管理 人最晚不 迟于款项 交收日当 日15:00 前将资 金划往资 产托管专 户。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查收资金 是否到账 ,对于未 准时到账 的资金 ,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划付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 如果当日 基金为净 应付款 ,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 及时进行 划付。 如 果指令接 收时, 账 户余额不 足支付, 以账户足 额时 间为指令 接收时间 。 因基 金 托管资金 账户没有 足够的资 金, 导 致 基金 托管人不 能按时拨 付, 如 系 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 造成, 责 任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垫款义务 。 (五)基 金融资 如本基金 按国家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时 , 基金 托 管人应为 基金融 资 提供必要 的协助。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27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及复核程序 1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当 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 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 , 并按 规定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 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 由基 金 管理人依 据基 金合同和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外公 布。 (二)基 金资产估 值方法和 特殊情形 的处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债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国债期货 合约、应 收款项 、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28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可 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 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 行估值; 3 )交易 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 估值; 4 )交易 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交易 所 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 (2 )处 于未上市 期间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首次 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2 )对在 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 市场上未 经调整的 报价作为 估值日的 公 允 价值; 对 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 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应 对市 场报价进 行调整以 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 价值; 对 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 或 市 场活动很 少的情况 下,应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 (3 ) 对 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 。 对银行 间市场上 含 权 的固定收 益品种, 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29 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 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 定收益品 种 , 回售登记 期截止日 (含当 日 ) 后未 行 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 对应 的价格进 行估值 。 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 市, 且 第 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 供估 值价格的 债券, 在 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 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 差异, 未 上市 期间市场 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 变动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 )同 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当 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 具体 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 遵循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规 则的规定 。 (6 ) 国 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 且 最 近交易日 后未发生 影响公允 价值的重 大事件的,采 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 价估值。 (7 )如 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 基金 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方 法估值。 (8 )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 时,应立 即通知对 方,共同 查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 的义务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30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仍 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3 、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 的估值方 法第 (7 ) 项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处理; (2 ) 由于 不可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等,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三)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的 处理方式 (1 )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 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 扩大。 (2 )当计价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 计价错误 偏 差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 )因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 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事 人追偿。 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 情 况 界定双方 承担的责 任,经确 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 行赔偿: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31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尚不 能达成一 致 时 , 按基金会 计责任方 的建议执 行,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 的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基金 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 程提出疑 义或要求 基金管理 人 书 面说明 , 基金份额 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 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 的, 应 根 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基 金支付赔 偿金, 就 实际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 其 中基金管 理人承 担 50%,基 金 托 管人承 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 核对, 尚 不能达成 一致时 ,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 以基 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 , 由此 给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 ④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申购或 赎回金额 等) , 基 金 托管人在 履行正常 复核程序 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 误 , 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财 产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3 )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 所、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有 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现 该 错 误而造成 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可 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4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32 净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 (四)暂 停估值的 情形 (1 ) 基 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 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 (4 )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五)基 金会计制 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规 定的会计 制度执行 。 (六)基 金账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基金 管 理人独立 地设置 、 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 册。 若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 若 当 日核对不 符, 暂 时 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 的,以基 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 准。 (七)基 金财务报 表与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编制并 对外提供 真实、 完 整的基金 财务会 计 报告。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 成; 招 募 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 6 个月更 新并公告 一次, 于 该等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33 期间届满 后45 日 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 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半年度 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予 以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予 以公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2 、报表 复核 基金管理 人在月度 报表完成 当日, 将 报表盖章 后提供给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后应在3 日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 核, 并 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人在 半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 日, 将 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应在收到 后 45 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 过程中 ,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 ,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 进行调整 , 调整 以 双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 ; 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 致, 以 基 金管理人 的账务处 理为 准。 核 对 无误后 , 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报告 上加盖托 管业 务专用章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 业务专用 章的复核 意见书, 双方各自 留 存 一份。 如 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 前 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 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 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34 (八) 基 金管理人 应每季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业绩比 较基准 的 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 果。 九、基金 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 供 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 配。 (一)基 金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 投资收益 、 公允 价 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 基金已 实现收益 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 允 价 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 金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 金收益分 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 本基金 每年收益 分配次 数 最多为 12 次,每 份基金份 额每次收益 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该次收 益分 配基准日 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 分配利润 的 20%,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 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 即基金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为 两种: 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 基金 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 资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35 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 红; 5.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在遵守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人 、 登记 机构 可在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并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 进行调整 , 并应 于 变更实施 日前在指 定媒介公 告, 且 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四)收 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 收益分配 对象、 分 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 容。 (五)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在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即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截 止 日)的时 间不得超 过15 个 工作日。 在收益分 配方案公 布后, 基 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 方案的规 定就支 付 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按 照基金管 理 人 的指令及 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 划付。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一)保 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应 按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进 行信息披 露, 拟公 开披露的 信息在公 开披露之 前应予保 密。 除按 《 基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36 金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进行信 息披露外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运 作 中 产生的信 息以及从 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 息应予保 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除 了为合法 履行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规 定的义务 所必要之 外, 不 得 为其他目 的使用 、 利用其所 知悉 的基金的 保密信息 , 并且应 当将保密 信息限制 在为履行 前述义务 而 需 要了解该 保密信息 的职员范 围之内 。 但是, 如 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违反保密 义务: (1 )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 露、泄露 或公开; (2 )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为遵 守和服从 法院判决 或裁定 、 仲裁裁决 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 命令、 决 定所做出 的信息披 露 或 公开。 (二)信 息披露的 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主 要包括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 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以 及 临时报 告、 澄清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基 金 年度报告 需经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后,方 可披露。 (三)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 信息披 露 程序 1. 职责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信 息披露过 程中应以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 严守秘 密。 基金 管理人负 责办理与 基金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37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宜, 对于 本章第 ( 二) 条规 定的应由 基金托管 人复 核的事项 ,应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时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 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 露。 根 据 法律法规 应由基金 托管人公 开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将通 过指定报 刊和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公开披 露。 当出现下 述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暂停或 延迟披 露 基金信息 : (1) 因 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3) 发生暂停基金 估值的情 形时; (4)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信 息披露文 件, 由基 金管理 人 起草、 并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由基金 管理人公 告。 发 生 基金合同 中规 定需要披 露的事项 时,按基 金合同规 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招募 说明书公 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复 制。 投资者可 以免费查 阅上述文 件。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 理时间 获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38 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 文 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十一、基 金费用 (一)基 金管理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提 方法 本基金的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30% 年费率 计提。 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0.30%÷ 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二)基 金托管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提 方法 本基金的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10% 的年费 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0.10%÷ 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三) 银 行汇划费 用、 基金 的证券、 期货交易 费用、 证 券账户开 户费用和 银行账户 维护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 审计费、 律师费 、 诉讼费和 仲裁费等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及相应 协议 的规定, 可以列入 当期基金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 (四)不 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基 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39 2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 合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五) 本 基金运作 前产生的 相关费用 由管理人 垫付,运 作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六)基 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 管费的复 核程序、 支付方式 和时间 1 、复核 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计 提的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等, 根 据本托管 协议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进行复核 。 2 、支付 方式和时 间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每 日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七)违 规处理方 式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运作 办 法》 及 其 他有关规 定从基金 财产中列 支费用时 , 基金 托 管人可要 求基 金管理人 予以说明 解释, 如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基 金托管人 可拒 绝支付。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40 十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 的登记 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权益 登记 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 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由注册 登记机构 编制, 由 基金管理 人审核 并 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 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 提供任意 一 个 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 供,不得 拖延或拒 绝提供。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 合 同生效日 、 基金 合 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 基金重要 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保 存 期限为 15 年。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 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 法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应 按 有 关法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十三、基 金有关文 件档案的 保存 (一)档 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 账 册 、 报表 和 其他相关 资料。基 金托管人 应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41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 按规定的 期 限 保管。保 存期限不 少于15 年。 (二)合 同档案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相关 的重大合 同文本后 , 应及时 以加密方 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 管人, 并 在十个工 作日内将合同 文本正本 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 (三)变 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 收相应文 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 交易记录 和重要合 同等, 承 担保密义 务并 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但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或有 权机关另 有要求 的 除 外。 十四、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 (一)基 金管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 (1 )被 依法取消 基金管理 资格; (2 )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解任; (3 )依 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被依 法宣告破 产; (4 )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 2.基金管理人的更 换程序 更换基金 管理人必 须依照如 下程序进 行: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42 (1 ) 提 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名; (2 )决 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 , 该决议 需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 权的2/3 以 上( 含 2/3 ) 表决通过, 决议自表 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 (3 ) 临 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 理人; (4 )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须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5 ) 公 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6 ) 交 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 务资料, 及时向临 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 理人办理 基 金 管理业务 的移交手 续, 临时 基金管理 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接 收。 临时 基金管理 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 资 产 总值和净 值; (7 ) 审 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 , 并将 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审计费 用在基金 财产中列 支; (8 ) 基 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 求, 应按 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 中与原任 基金管理 人 有 关的名称 字样。 (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 1 、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43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1 )被 依法取消 基金托管 资格; (2 )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解任; (3 )依 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被依 法宣告破 产; (4 )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 2 、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1 ) 提 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名; (2 )决 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 , 该决议 需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 上( 含 2/3 ) 表决通过, 决议自表 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 (3 ) 临 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 管人; (4 )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5 ) 公 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6 ) 交 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时办 理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 续 , 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 接收。 新 任基金托 管 人 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 总值和净 值;


(7 ) 审 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 , 并将 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审计费 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 支;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44 3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 换 (1 ) 提 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新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2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分别按 上述程序 进行; (3 ) 公 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 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 合公告。 (三) 新 任或临时 基金管理 人接受基 金管理或 新任或临 时基金 托 管人接受 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 , 原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应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继续 履行相关 职责, 并 保证不对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 。 原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在继续 履 行 相关职责 期间, 仍 有权按照 本合同的 规定收取 基金管理 费或基金 托 管 费。 (四) 本 部分关于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更 换条件和 程序的约 定, 凡 是 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 , 如将 来 法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修 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 人 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 行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十五、禁 止行 为 托管协议 当事人禁 止从事的 行为,包 括但不限 于: (一)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将其 固有财产 或者他人 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 券投资。 (二) 基 金管理人 不公平地 对待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基 金 托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45 管人不公 平地对待 其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三)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利用 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 利益。 (四)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违规 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侵占 、挪用基 金财产。 (六)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泄 漏因职务 便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者 明示、暗 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 (七)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玩忽 职守, 不 按照规定 履行职责 。 ( 八) 基 金管理人 在没有充 足资金的 情况下向 基金托管 人发出 投 资指令和 付款指令 ,或违规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指令。 (九)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在行 政上、 财 务上不独 立, 其高 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 从业人员 相互兼职 。 (十) 基 金托管人 私自动用 或处分基 金资产 ,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合 同或托管 协议的规 定进行处 分的除外 。 (十一) 基金财产 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基金 份额,但 是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 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 、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 证券交易 活动;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46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其控 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 或 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 , 应当 符 合基 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 资策略 ,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 防 范利益冲 突, 建 立 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 按 照 市场公平 合理 价格执行 。 相关 交 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 并按法律 法规 予以披露 。 重大 关 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 , 并经 过 三分 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 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 联 交 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变更或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 定, 如 适 用于本 基 金, 基 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或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十二)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禁止的 其他行为 ,以及依 照法律 、 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 , 由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十六、托 管协议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一)托 管协议的 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 致, 可 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协 议的 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 效。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47 (二)基 金托管协 议终止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终止 ; 2 、 基金 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 、 基金 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三)基 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1)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 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 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 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 继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规 定 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4) 基金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 (2 )对 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清 理和确认 ; (3 )对 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48 (4 )制 作清算报 告; (5 )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 )将 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7 )对 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剩余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 案,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 部剩余 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经 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6 、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15 年 以上。 十七、违 约责任 (一)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不履 行本协议 或履行本 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 ,应当承 担违约责 任。 (二)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在履 行各自职 责的过程 中, 违反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49 《基金法 》 或者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约定 , 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 的, 应 当 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因 共同行为 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当承担 连 带 赔偿责任 。对损失 的赔偿, 仅限于直 接损失。 (三) 当 事人违约 , 给另一 方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应就 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 给基金 财产造成 损失的, 应就直接 损失进行 赔偿, 另 一方 当事人有 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 金向违约 方追偿 。 如发生下 列情况 , 当事 人可以免 责: 1 、不可 抗力; 2 、 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 不作为而 造成的损 失等; 3 、 基金 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 造成的直 接损失或 潜在损失 等。 (四) 一方 当事人 违约, 另 一方当事 人在职责 范围内有 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 的措施 , 尽力防止 损失的扩 大。 没 有 采取适当 措施致使 损失 进一步扩 大的, 不 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 求赔偿 。 非违约方 因防止损 失扩 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 方承担。 (五) 违 约行为虽 已发生, 但本托管 协议能够 继续履行 的, 在最 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 人应当继 续履行本 协议。 若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 履行本协 议 而 被起诉, 另一方应 提供合理 的必要支 持。 (六) 由 于不可抗 力, 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产 或基金投 资者损失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或减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50 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十八、争 议解决方 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 争议,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 、调 解 解决, 协 商、 调解 不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上海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 仲 裁 地点为上海市 ,按 照 上海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除 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 定,仲裁 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规 定 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释。 十九、托 管协议的 效力 双方对托 管协议的 效力约定 如下: (一) 基 金管理人 在向中国 证监会申 请发售基 金份额时 提交的 托 管协议草 案, 应经 托管协议 当事人双 方盖章以 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 或 授 权代表签 字或签章 , 协议当 事人双方 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 意见修改 托 管 协议草案 。托管协 议以中国 证监会注册 的文本 为正式文 本。 ( 二)托管 协议自基 金合同成 立之日起 成立,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生效 。 托管协 议的有效 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 至该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 日止。 (三) 托 管协议自 生效之日 对托管协 议当事人 具有同等 的法律 约 束力。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4-51 (四) 本 协议一式 六份, 协 议双方各 持二份, 上报有关 监管部门 两份,每 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 力。 二十、其 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 定。 本协 议未尽事 宜, 当事 人依据基 金合同、 有关法律 法规等规 定协 商办理。 二十一、 托管协议 的签订 本协议双 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 权代表人 签章、签 订地、签 订日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协议 (本页无 正文) 基金管理 人:永赢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法人盖 章) 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签 字/ 章):


签订地: 上海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 人: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法 人盖章) 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签 字/ 章): 签订地: 北京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