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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量化混合A(006225)

人保量化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5月)查看PDF公告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中 国人 保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零 一九 年 五 月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 108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2018 年 9 月 27 日基金合同 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基金经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 注册,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 场前 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 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 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 投 资有风险, 投 资 者 在投 资 本基 金前 , 请认 真 阅读 本 基金 的招 募 说明 书 和基 金 合同 等信 息 披露 文 件, 全 面 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 , 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 对认购 (或申购 ) 基金的意 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 承 担 基金 投 资中 出现 的 各类 风 险。 投 资本 基金 可 能遇 到 的风 险 包括 : 证 券 市场 整 体环 境 引 发 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 大 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 流动 性风险; 基金投 资 过 程 中产 生 的操 作风 险 ;因 交 收违 约 和投 资债 券 引发 的 信用 风 险 。 本基 金 投资 范 围包 括 股 指 期货、 国债期货、 权证等 金融衍生品等品种, 可能 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 险等 。 本基金 基于量化 投资 模型进行选股操 作 , 以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 并 不基于量化投资策略 进行 频繁交易 。 本基 金 的 具 体运 作 特点 详见 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的 约 定。 本 基金 的 一般 风险 及 特有 风 险详 见 本 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 示” 部分。 本 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 金, 理论 上 其 预期 风 险收 益水 平低 于 股 票型 基 金, 高于 债券 型 基 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 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 自行负责。此外,本 基金 以 1 元初始面值 进行募集,在市场波 动等 因素的影响下,存在 单位 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 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与债 券, 基金投资 人有可能获 得较高的收益 , 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 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 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 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 成 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27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财 务数据 未经审计) 。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 的估 值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7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 用与 税收 ................................................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11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 12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3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3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草案)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其他有关规定 及《 人 保 量 化 基 本 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人 保 量 化 基 本 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人 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人保量化基本 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指《人保量 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人保量化基本面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银 行保险 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人保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中 国 人 保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理人和 投资者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6、C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但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媒介 57、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 第 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设立日期: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保 监 机 审 [2003]131 号 开 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监许可 [2017]1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本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是经 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7]107 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业务资格 。 中 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7 月 16 日,是经国务院同 意、中国保 监 会 批 准 , 由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起 设 立 的 境 内 第 一 家 保 险 资 产 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缪建民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曾任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中国 保险 (集团) 有限公司 )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 理, 中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副董事长,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副 总裁、 副董 事长、 总裁,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 中国人寿养 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总裁。 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人 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 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人 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共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 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 王颢先生, 副董事长 , 研究生。 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管理总部、 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 经纪业务综合室总经理,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副总经理、 党 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董事、 总经 理。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裁。 张巍先生, 董事, 研究 生。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战略规划 部战略 研究与规划处主任科员、 政策研究处经理, 人 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综合处 高级经理,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秘书处高级经理、 董事会秘书局/ 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助理、 董事会秘书局/ 监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 、 投 资 金 融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等 职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共 享 部 总经理。 叶永刚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 曾任武汉大学国际金融系讲师, 武汉大学 国际金融系副教授。 现 任武汉大学金融系教授, 武汉大学中国金融工 程与风险管 理研究中心主任。 郑洪涛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 曾任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干部, 光大 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现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法人治理与风控中心教授。 崔斌先生, 职工董事, 研究生。 曾任国家统计局研究所高级统计师, 中国人 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首席分析师、 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分析师、 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中国人保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国 人 保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投 资 执行官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周丽萍女士,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通化市支公司营 业部科员、 国际业务部 副经理、 经理、 营业部 经理、 副总经理、 党委 委员、 总经 理、 党委书记,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党委委员, 副总经 理、 党委委员, 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筹备负责人、 总经理、 党委 书记,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 党委 书记, 中国人民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兼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 副总裁、 党委委员、 财务责任人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中国人民养老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 保 险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筹 备 领 导 小 组 副 组 长 兼 筹 备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主 任 。 现 任 中 国 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 张震先生, 监事, 研究生。 历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研究发展中心业务主办,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部 业 务 主 管 , 人 保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管理部财管处处长,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高级经理。 胡云先生, 监事, 研究生。 曾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高级经理、 部门助理总经理、 部门副总经理、 部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现任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 3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颢先生,党委书记、总裁,简历同上。 张景军先生, 公募基金事业部负责人, 金融学学士。 曾任大成创新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吕传红先生, 公募基金业务合规监管负责人, 法学硕士。 曾任天弘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笑明先生, 北京大学化学学士、 经济学学士, 哥伦比亚大学运筹学硕士。 曾任建信基金衍生品及量化投资部研究员、 投 资经理, 北京极至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 投 资经 理。2017 年 6 月 加入 中国 人保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募基 金 事业 部 , 2018 年 9 月 27 日起任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12 月 7 日起任人保中 证 5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2 月 28 日 起任人保沪深 300 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梁婷女士, 公募基金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人保鑫利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人保 鑫裕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人保 鑫盛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人保鑫泽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人保 福睿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道滢先生, 公募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人保双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人保研 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人保转 型新动力灵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人 保 优 势 产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 、人保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玮女士,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人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人 保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保 鑫 瑞 中 短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经理,人保福泽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行远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杨释涵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基 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 分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 下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 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查。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3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 控制 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I 、公司公募基金业务 风险控制的主要目标是: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行业规 章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 定,自觉树立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 不 断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和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 在 有 效 防 范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4 努力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3) 建立行之有效的 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促使公司的经营战略和经营目 标得以实现; (4) 保证公司财产与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公司股东与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5)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II 、公募基金业务风险 控制工作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业务的所有相关部门和岗位,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因此, 公司倚重各业务部门去实施持续 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风险报告、后续跟踪整改等程序。 (2)全员性原则 员工是风险控制的基础及第一人, 风险控制 必 须涵盖全体员工, 不断 提高员 工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树立全员风险意识。 公 司 公 募 基 金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包 括 督 察 长 及 公 司 管 理 委 员 会 层 面 和 事 业 部 经 营 管 理 层 面 两 个 层 次 : 公 司 管 理 委 员 会 对 公 募 基 金 的 风 险 控 制 负 最 终 责 任; 公募基金事业部下 设基金风险管理与合规委员会, 基金风险管理 与合规委员 会 和 督 察 长 对 事 业 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预 防 和 控 制 ; 经 营 管 理 层 面 由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与 合 规 部 、 监 察 审 计 部 及 各 职 能 部 门 对 经 营 风 险 进 行 预防和控制。 (3)相互制衡原则 公 司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制衡体系,强化风险管理部门对各项业务的监察稽核功能。 (4)防火墙原则 公司各项业务, 如投资决策和交易、 保险资金资产管理业务、 年金与养老金 业务和公募基金投资业务、 受托资产和公司资 产应在制度上严格隔离。 对因业务 需要知悉内幕信息和穿越防火墙的人员, 应制 定严格的批准、 复核程 序和监督处 罚措施。 (5)适时有效原则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5 在 保 证 所 有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切 实 有 效 的 基 础 上 , 公 司 公 募 基 金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 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 市场变化等外部、 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原则 风险是公司公募基金业务中客观存在的, 如果 没有正确的风险管理措施, 可 能会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因 此, 公募基金业务的发 展必须建立 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 基 础 上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应 与 公 司 公 募 基 金 业 务 发 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7)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 立 完 备 的 制 度 体 系 和 量 化 指 标 体 系 , 采 用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同时重视数量分 析模型和定性分析的应用, 使风险控制更具科 学性和可操 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2、风险控制措施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战略风险, 对投资业务主要 采取了风险识别、 强化 研究以 及设定市场风险的监控等措施,具体如下: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主要包括: ① 正 确 识 别 金 融 市 场 和 各 种 证 券 投 资 品 种 的 市 场 风 险 成 份 , 为 确 保 市 场 风 险度量的准确性提供科学依据; ②研究市场风险的度量方法,尽量利用风险量化技术来计算市场风险值, 并以风险限额的方式来控制风险; ③风险限额的设定、 分 配和监控应独立于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 未 经公司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得突破风险限额。 (2)强化研究


通 过 加 强 对 影 响 市 场 整 体 运 行 的 各 方 面 因 素 进 行 跟 踪 调 查 和 研 究 , 及 时 做出相关的前瞻性研究报告, 为投资决策提供 依据, 可以有效规避和 防范市场风 险。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6 主要措施包括: ①公募基金事业部投资研究部对宏观经济走势、 政策变化、 行业发 展、 个 股情况、 投资策略演变 以及其它影响市场变化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 并出具定期 和不定期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 ②通过与公司权益研究投资部、 外部研究机构 合作, 获得较为全 面的 宏观经 济信息以及政策走向分析,帮助投资决策,规避市场风险; ③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定期 (每月) 和不定期会议审定资产配置计划, 决 定 投 资 在 不 同 业 务 品 种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决 定 资 产 在 行 业 和 市 场 之 间 的 分 配 比 例以及融资规模,以控制投资运作的市场风险。 (3)市场风险监控管理 风险管理与合规部应利用系统软件平台, 采用 程序化和规范化的方式. 设定 市场风险的监控点和警示点, 以及时有效对市 场风险做出监控和反应。 主要措施 包括: ①大盘波动度监控 设 定 大 盘 走 势 异 常 波 动 的 警 示 和 持 股 仓 位 警 示 , 以 便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投 资 决策委员会做出投资操作决定。 ②流动性监控 对流动性过小的股票之交易做出限额设定。 包括停损点监控, 设定 停损警示及临界点强制处理规定, 对异常申赎 情形进 行监控,对于大量赎回可能引发无法之支付款项情形采取对应措施。 ③信用风险监控 每年针对投资对象的财务报表进行信用评议和投资额度调整。 ④操作风险监控 牵头制定、梳理各公募基金业务操作流程,汇总、出具操作风险月报。 3、内部控制体系 I 、 内控机制和内控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由内控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构成。 (2) 内部控制机制是 指公募基金业务职能部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 约关系。合理、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是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7 (3) 内部控制制度指 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 是整个内 控制度 存在的基础。 内部控制 制度的制定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主管 部门有关文件。分为四个层次: 1) 公司章程: 公司章 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 东 与 股 东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文 件 , 是 确 定 公 司 与 其 他 相 关 利 益 主 体 之 间 关 系 的 基 本 规 则 以 及 保 证 这 些 规 则 得 到 具 体 执 行 的 依 据 。 为 便 于 章程约束对象的职责行使, 根据章 程进一步制 定了公司股东会、 董事 会和董事会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议 事 规 则 。 公 司 章 程 中 有 关 内 部 控 制 的 规 定 是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最高原则, 《公司章程》 及股东会、 董事会和 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议 事规则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 内部控制大纲: 内 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募基金事业部内 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制定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纲要、 总 揽和指导性文件。 3) 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 投资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会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4) 部门规章制度及实 施细则: 包括公募基金 事业部相 关部门规章制度及有 关的实施细则。 II 、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募基金事业部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1) 权威性原则: 公 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是公司参 与 公 募 基 金 业 务 的 所 有 员 工 行 为 及 所 有 经 营 活 动 都 必 须 严 格 遵 循 的 准 则 。 一 方 面,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和违反制度的权力; 另一方面, 所有业务活动 都必须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和反馈层次, 贯穿了 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 覆盖了公募基金业务所有职能部门、 岗位和风险点, 消灭 控制盲点的存在。 (3) 有效性原则: 各 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得与之相抵 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 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 要作到决策、 执 行、 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8 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 形成权责分明、 相 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 及时性原则: 树立 “内控优先” 的思想。 在发生机构调整、 新业务开 办等情况时, 必须首先建章立制, 将其纳入内控体系; 同时, 还应根据法律法规 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 防火墙原则: 公 司公募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 离,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 成本效益原则: 充 分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 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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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19 第 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2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上员 工 拥有大学 本科以 上学历 ,高管人 员均拥 有研究 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 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 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 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8年12 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23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 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内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0 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64项最佳托管银 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 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 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 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 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 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5、2007、2009 、2010、2011 、2012 、2013、2014、2015、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 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充 分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健 全 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也 证明 中国 工商银 行 托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 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 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1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 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 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 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2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 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 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 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 多部门制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 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 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 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3 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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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24 第 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设立日期: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保 监 机 审 [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 1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传真:021-50765598 联系人:常静怡 网址:fund.piccamc.com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n (2)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5 网址:www.boc.cn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sc.com.cn (5)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邮政编码: 100033 (6)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 凯恒中心 B 座 18 层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6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邮政编码:200003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http://www.ebscn.com/ (8)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9)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邮政编码:518034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7 联系人:金夏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10)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11)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2)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13) 名称: 北京肯特 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京东金融旗下, 简 称 “肯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8 特瑞财富” )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14)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75000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网址:https://etrade.fengfd.com/ (15)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邮编:200030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联系人:丁姗姗 传真:021-6438530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6)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9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7)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及时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电话:400-820-7999 传真:021-50765598


联系人:周文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 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 、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史曼 经办注册会计师: 史曼、吴凌志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1 第 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 并于 2018 年7 月1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 】 1089 号文 准予注册,自 2018 年 8 月 27 日至 2018 年 9 月 21 日 向全社会公开 募集 。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39,908,755.79 元人 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 共计 9,172.41 元人民 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576 户。 按照 每份基金份 额人民币 1.00 元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239,908,755.79 份基 金 份 额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9,172.41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239,917,928.20 份基 金份额,已全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全额划 入本基金在 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 “人保 量化基本面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账户。 本次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 信 息披露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根据《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规定, 本 公司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基金合同生效备案手续, 并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获得基金合同 生效书面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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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 根据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 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得到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 认,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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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33 第 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4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 者 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 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 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 资者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者 赎回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内支付赎回款项。 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赎回 (T 日) 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 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 系统故 障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了 业 务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 划 付 时 间 相 应 顺 延 至 上 述 情 形 消 除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行账户。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5 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功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无利息) 退还给投资者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在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造成 损害 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 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每 次 单 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含申购费)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 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 购费) , 已在直销机构有 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 购费) 。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 通 过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转 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 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 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 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余额不足 1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 转出 等) 被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6 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 但须满足法律法规 关于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者单笔或单日申购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 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单日的申购金额上限 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列明。 9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M <300 万 1.00% 300 万≤M <500 万 0.60% M ≥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2 、赎回费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7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T <7 日 1.50% 7 日≤T <30 日 0.75% 30 日≤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 ≥2 年 0% 注:上表中的“年 ”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月”指的是 30 个自然 日。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T <7 日 1.50% 7 日≤T <30 日 0.50% T ≥30 日 0%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赎回费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 续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8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 费率。 5 、 当本基金各类份额 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申购费 率为 1.50% ,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100,000-1,477.83 )/1.0400=94,732.86 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400 元, 如果 其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 94,732.86 份基金 份额。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9 例 2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 C 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 可得到 9,523.81 份 C 类基金份 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 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00=11,200.00 (元 ) 赎回费用=11,200.00 ×0.50%=56.00 (元) 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 (元 )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0 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0% ,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例 4 :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日, 对 应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10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50% =550.00 元 赎回金额=110,000.00 -550.00 =109,450.00 元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0 即: 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日, 假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 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9,450.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T 日 闭 市 后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1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 、6、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接受申购 申请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无利息) 将退还给 投资 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 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 3、 5 、 7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2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份 额的 10% , 即认为 是 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资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 投资者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当日超 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部分的 赎回申 请 ,将自动进 行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 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非自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3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者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 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4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 额的冻结手 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业 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 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 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5 第 九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方法, 以人保量化基本面选 股策略为主要投资策略, 并通 过多种辅助策略的配合,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 力争获取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 货、 股票期 权、 债券 (含国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次级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地方政府债 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 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以 及 股 票 期 权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部门对于宏观经济、 股市政策、 市场趋 势的综合分析, 重点关注包括 GDP 增速、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 净出口增速、 通 胀率、 货币供应、 利率等宏观指标的变化趋势, 同时强调金融市场投资者行为分 析, 关注资本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 在深入分析基础上评估宏观经济运 行及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方向和力度,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以 价 值 投 资 理 念 及 基 本 面 分 析 方 法 为 指 导 , 利 用 数 量 化 方 法 及 计 算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6 机技术建立投资模型, 将投资逻辑转化为明确的策略规则, 以人保量 化基本面 选 股策略为基础, 并通过多种辅助策略的配合,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获 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人保量化基本面选股策略 量 化 基 本 面 选 股 策 略 为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 该 策 略 以 大 量 历 史 数 据 及 人 保 量 化 回 测 平 台 为 基 础 , 对 基 本 面 分 析 中 关 注 的 核 心 指 标 进 行 实 证 检 验 及 动 态分析, 提炼出对个股超额收益具备一定解释能力的基本面选股因子, 同时, 策 略充分考虑风险因素, 构建相关风险评估因子, 通过对基本面选股因 子及风险评 估因子的综合使用, 实 现收益与风险的合理匹配, 系统性地挖掘优质 基本面个股 的投资机会。 策 略 考 察 的 基 本 面 选 股 因 子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估 值 类 因 子 、 成 长 类 因 子 以 及 质 量类因子。 1)估值类因子 用于判断个股的估值情况, 主要参考以下指标: 市盈率 (PE ) 、 市净率 (PB)、 市现率(PCF ) 、市销率(PS )等; 2)成长类因子 用于判断个股的成长性, 主要参考以下指标: 净利润增长率、 营业收入增长 率、净资产增长率、市盈率增长比率(PEG )等; 3)质量类因子 用于判断个股的财务质量, 主要参考以下指标: 净资产收益率 (ROE ) 、 总 资产收益率(ROA ) 、销售毛利率、资产负债率等; 策略考察的风险评估因子用于判断个股的风险暴 露, 主要参考以下指 标: 换 手率、波动率、流通市值、筹码集中度等。 本 基 金 将 定 期 分 析 因 子 表 现 , 在 不 同 市 场 环 境 中 持 续 检 验 各 类 因 子 的 有 效 性 以 及 因 子 之 间 的 相 关 性 , 根 据 数 量 化 方 法 选 择 稳 定 有 效 的 因 子 集 合 并 动 态 调 整因子权重, 在有效控 制风险暴露的前提下, 选取最具基本面投资价值的个股进 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2)事件驱动选股策略 事 件 驱 动 选 股 策 略 可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一 类 辅 助 策 略 。 本 基 金 采 用 的 事 件 驱 动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7 策略仍以基本面逻辑为基础, 主要考察公司业绩预告、 分红政策、 重大订单、 分 析 师 预 期 调 整 等 事 件 对 个 股 收 益 的 影 响 , 并 基 于 以 上 事 件 通 过 数 量 化 方 法构建 合理策略,在有效控制风险暴露的前提下进行组合投资。 (3)其他量化策略 本基金将在实际投资中结合市场状态及策略研发进度, 依据审慎原则 , 适时 适度采用量化择时、行业轮动等量化策略,力争实现对组合收益的增强。 量 化 择 时 策 略 通 过 对 市 场 整 体 层 面 估 值 与 业 绩 增 长 匹 配 程 度 的 分 析 测 算 以 及 对 市 场 历 史 估 值 分 布 的 计 量 统 计 , 衡 量 市 场 整 体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以 及 不 同 宽 基 指 数 之 间 的 相 对 价 值 , 并 结 合 中 短 期 对 市 场 交 易 热 度 以 及 市 场 微 观 结 构 的 量 化分析, 在业绩比较基 准对应的股票仓位基础上进行动态优化, 提高 组合的风险 调整后收益。 行 业 轮 动 策 略 主 要 通 过 对 历 史 数 据 的 分 析 测 算 , 研 究 发 现 对 行 业 收 益 率 有 关键解释能力的量化指标, 如行业景气程度、 行业权重股盈利及成长能力、 行业 整体估值水平、 行业交 易热度等, 并利用量化 模型实现对上述指标的跟踪分析, 在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对 应 的 均 衡 行 业 权 重 基 础 上 进 行 优 化 调 整 , 实 现 对 行 业 的 合 理 配置。 综上所述, 本基金以价 值投资理念及基本面分析方法为指导, 以人保 量化基 本 面 选 股 策 略 为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 利 用 基 本 面 选 股 因 子 及 风 险 评 估 因 子 分 别 对 个 股的投资价值及风险暴露进行定量分析, 并通 过因子的有效结合, 在 充分降低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对 具 备 优 质 基 本 面 投 资 价 值 的 个 股 进 行 筛 选 , 同 时 通 过 多 种 辅 助 策 略的配合, 力争获取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谋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增值。 本基金基于量化投资选股模型进行选股操作, 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不基于量 化投资策略进行频繁交易。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投资策略及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将 以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保持基金资 产流动性、 为基金资产 提供稳定收益为主要目的, 适时对债券等固定 收益类金融 工具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 货币和财政政策、 市场结构 变化、 资金流动情况, 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 的趋势及幅度, 确定组合久期, 优化基金资产在利率债、 信用债等各类固定收益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8 类金融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在精选个券的基础上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 依据审 慎原则 适当参与股 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将分析股指期 货的风险收益特征, 主 要选择流动 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 利用股指期货的 杠杆作用和流动性较好的特点, 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的仓位及风险暴露, 以提高组 合的运作效率, 降低基 金资产调整的频率和交易成本, 并更好地应对 大额申购赎 回等流动性风险。 5、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和有效管理为主要目的, 参与股 票期权的投资。 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 期权合约进行投资。 本 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 并结合股票期 权定价模型, 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依据审慎原则,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本基 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风险, 利用国债 期 货 的 杠 杆 作 用 和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特 点 , 灵 活 运 用 多 头 或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等 策 略 进 行套期保值操作,降低基金资产调整的频率和交易成本。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 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 金流变化, 并通过研究 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 基金管 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 收益率曲 线、 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 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考虑选择风险调整 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 得长期稳定收益。 8、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对 权 证 的 投 资 是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 有 利 于 实 现 资 产 保 值 和 锁定收益的前提下进行的。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 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9 期权定价模型, 评估权 证的合理投资价值, 在 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 资; 本基金将通过权证 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达 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包括但不限于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 买 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 杠杆交 易策略等,利用权证进行对冲和套利等。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以及股票期权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含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6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本基金 在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本 基金在 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1 ) 因 未 平 仓 的 期 权 合 约 支 付 和 收 取 的 权 利 金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22)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 持 有 合 约 行 权 所 需 的 全 额 现 金 或 交 易 所 规 则 认 可 的 可 冲 抵 期 权 保 证 金 的 现 金 等价物; (23)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 (2) 、 (12) 、 (17) 、 (19)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履行适当程序后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禁止行为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 管 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为: 中证 800 指数收益 率×75% + 中债综合全 价指数 收益率×20% + 商业银 行活期存款利率×5% 。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为反映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 票的整体表现, 该指数以沪深 300 指数为基础, 构建了包括大盘、 中盘、 小盘、 大中盘、 中小盘和大中 小盘指数在内的规模指数体系, 为市场提供丰 富的分析工 具和业绩基准, 为指数 产品和其他指数的研究开发奠定基础。 该指数 能够很好地 反 映 中 国 股 票 市 场 总 体 价 格 水 平 和 变 动 趋 势 , 适 合 作 为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的 业 绩 比较基准。 中 债 综 合 全 价 指 数 是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并 发 布 , 其 指 数样本涵盖国债、 政策性银行债、 商业银行债、 地方企业债、 中期票据以及证券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 公司短期融资券等 14 类券种, 综合反映了债 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 是目 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 之一。 该指数 合理、 透明、 公开, 具有较好的市场 接受度, 作为衡量本基 金债券投资部分业绩的比较基准, 较为合适。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并按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 序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该等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 果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所 参 照 的 指 数 在 未 来 不 再 发 布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 选 取 相 似 的 或 可 替 代 的 指 数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参 照 指 数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摘自人保量化基本面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4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29,283,133.76 44.86 其中:股票 29,283,133.76 44.8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5,095,532.80 23.12 其中:债券 15,095,532.80 23.1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8,000,000.00 27.5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455,249.19 3.76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 8 其他资产 445,290.58 0.68 9 合计 65,279,206.3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360,775.00 0.55 B 采矿业 1,067,503.00 1.64 C 制造业 14,464,292.22 22.2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1,434,412.00 2.20 E 建筑业 813,783.00 1.25 F 批发和零售业 1,425,031.00 2.1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1,109,401.44 1.70 H 住宿和餐饮业 146,976.00 0.23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1,321,530.72 2.03 J 金融业 3,680,470.38 5.66 K 房地产业 1,797,300.00 2.7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41,263.00 1.1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282,840.00 0.4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37,556.00 0.98 S 综合 - - 合计 29,283,133.76 45.00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887 伊利股份 18,400 420,992.00 0.65 2 601318 中国平安 7,100 398,310.00 0.61 3 601328 交通银行 64,700 374,613.00 0.58 4 601601 中国太保 12,516 355,829.88 0.55 5 601229 上海银行 30,500 341,295.00 0.52 6 002304 洋河股份 3,600 340,992.00 0.52 7 000813 德展健康 36,600 335,988.00 0.52 8 001979 招商蛇口 18,800 326,180.00 0.50 9 601336 新华保险 7,400 312,576.00 0.48 10 000166 申万宏源 73,800 300,366.00 0.46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095,532.80 23.2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095,532.80 23.2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095,532.80 23.2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9 1 018005 国开1701 140,000 14,061,600.0 0 21.61 2 108602 国开1704 10,240 1,033,932.80 1.5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0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交通银行(代码:601328)为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前 十大持仓证券。2018 年12月0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其并购贷 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不合规;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罚款50 万元。2018年12月08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其不良信贷资产未 洁净转让,理财资金投资本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未尽职调查并使用自有资 金垫付承接风险资产;档案管理不到位,内控管理存在严重漏洞;理财资金借 助保险资管渠道虚增本行存款规模;违规向土地储备机构提供融资;信贷资金 违规承接本行表外理财资产;理财资金违规投资项目资本金;部分理财产品信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0 息披露不合规;现场检查配合不力等违规行为罚款690万元。 本基金投资交通 银行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交通银行外,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且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169.8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136.9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32,883.74 5 应收申购款 10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45,290.5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2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 报 告 期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 数 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下述数据未经审计) : (1) 人保量 化混 合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1.89% 0.25% -9.11% 1.24% 7.22% -0.99%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1.88% 0.24% -8.81% 1.22% 6.93% -0.98% (2) 人保量 化混 合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2.09% 0.25% -9.11% 1.24% 7.02% -0.99%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2.08% 0.24% -8.81% 1.22% 6.73% -0.98%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3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4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 期货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 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 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 大 变 化 以 及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可 转 换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 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换 债券除外) , 按第三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估值。 ⑤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5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 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 通 过 大 宗 交 易 取 得 的 带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 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证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证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 股指期货合约以 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8) 股票期权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9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值。 (10) 当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6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7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 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 , 则估值错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8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 等 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9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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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70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 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影 响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酌 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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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72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 力情形消除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80%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2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4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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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75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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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76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 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7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其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媒介上。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8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达到 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编制 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9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 任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值 错 误 达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0 25、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于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期 权 交 易 的 , 应 当 在 定 期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中 披 露 参 与 股 票 期 权 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票 期 权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投资目标。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1 (十三)量化投资策略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采用量化投资策略, 即采用数量化方法 , 通过以多因子模型为 基础的 人 保 量 化 基 本 面 选 股 模 型 以 及 其 他 事 件 驱 动 选 股 模 型 进 行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 量 化 选股模型的开发及使用以覆盖各类信息源的数据库为基础, 包括宏观经济数据、 行业经济数据、 市场行情数据、 公司财务数据、 公司行为数据等。 这些数据通常 来源于不同的数据提供商, 并且由于数据结构 及适用性的差别, 在数 据加工和预 处 理 过 程 中 可 能 遵 循 不 同 的 规 范 。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发 的 量 化 选 股 模 型 以 加 工 后 的 数据作为输入。 (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2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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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83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 市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管理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 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发 生 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 率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因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而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 动的风险。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 券 、 票 据 偿 付 本 息 后 以 及 回 购 到 期 后 可 能 由 于 市 场 利 率 的 下 降 面 临 资 金 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票据发行主体、 存款银 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 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6、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 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 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公司 经营不善, 其股票、 债券价格可能下跌, 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或者能够用 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4 7、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8、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1) 与基础资产相关 的风险有信用风险、 现 金流预测风险和 原始权益人的 风险。 1) 信用风险是指被购买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将全部从原始权益人处最终 转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如果借款人的履 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 将可 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2) 现金流预测风险是 指, 对基础资产未来现 金流的预测可能会出现一定程 度 的 偏 差 , 优 先 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持 有 人 可 能 面 临 现 金 流 预 测 偏 差 导 致 的 资 产 支 持证券投资风险。 3) 原始权益人的风险 , 如果原始权益人转让 的标的资产项下的债权存在权 利瑕疵或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 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 场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评级 风险、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 1) 市场利率将随宏观 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 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 优先级 收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2) 流动性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 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 评级机构对资产支 持证券的评级不是购买、 出售或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的 建议, 而仅 是对 资产 支 持证券 预期 收益 和/ 或 本金偿 付的 可能 性作 出 的判断 ,不 能 保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评 级 将 一 直 保 持 在 该 等 级 , 评 级 机 构 可 能 会 根 据 未 来 具 体 情 况 撤 销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评 级 或 降 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评 级 。 评 级 机 构 撤 销 或 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4)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 付风险指, 资产支持证 券持有人可能在各档资产支持 证 券 预 期 到 期 日 之 前 或 之 后 获 得 本 金 及 收 益 偿 付 , 导 致 实 际 投 资 期 限 短 于 或 长 于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二)流动性风险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5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在 两 方 面 : 一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仓 时 或 为 实 现 收 益 而 进 行 组 合 调 整 时 , 可 能 由 于 市 场 流 动 性 相 对 不 足 而 无 法 按 预 期 的 价 格将股 票、 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 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 债券或其他资产。 两者均可 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市 场 主 要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等 流 动 性 较 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 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 行 业 和 个 券 方 面 未 有 高 集 中 度 的 特 征 , 综 合 评 估 在 正 常 市 场 环 境 下 本 基 金 的 流 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净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一 定 比 例 以 上 的 ,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 实施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 在 市 场 大 幅 波 动 、 流 动 性 枯 竭 等 极 端 情 况 下 发 生 无 法 应 对 投 资 者 巨 额 赎 回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 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 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 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 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 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 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6 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包括杠杆风险 、 期货价格 与 基 金 投 资 品 种 价 格 的 相 关 度 降 低 带 来 的 风 险 等 , 由 此 可 能 增 加 本 基 金 净 值 的 波动性。 2、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 险、 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市场风险指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 的 衍 生 品 的 价 格 波 动 。 流 动 性 风 险 指 当 基 金 交 易 量 大 于 市 场 可 报 价 的 交 易 量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保 证 金 风 险 指 由 于 无 法 及 时 筹 措 资 金 满 足 建 立 或 者 维 持 衍 生 品 合 约 头 寸 所 要 求 的 保 证 金 而 带 来 的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指 交 易 对 手 不 愿 或 无 法 履 行 契 约的风险。 操作风险则指因交易过程、 交易系统、 人员疏失、 或其他不可预期时 间所导致的损失。





3、 本基金可投资权证, 权证具有高杠杆、 高风险、 高收益的特 征。 除了一 般意义上的 市场风险外, 权证还具有以下投资风险: 标的证券价格风险、 流动性 风险、时效性风险、履约风险等。





4、 本基金 采用量化投资策略, 量化投资策略的风险主要包括: 量化选股模 型的开发及使用以覆盖各类信息源的数据库为基础, 包括宏观经济数 据、 行业经 济数据、 市场行情数据、 公司财务数据、 公司行为数据等。 这些数据通常来源于 不同的数据提供商, 并 且由于数据结构及适用性的差别, 在数据加工 和预处理过 程 中 可 能 遵 循 不 同 的 规 范 。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发 的 量 化 选 股 模 型 以 加 工 后 的 数 据 作 为输入, 因此, 原始数 据错误或预处理过程中的错误可能直接影响模型的输出 结 果, 形成数据风险。 同时, 对于历史数据的依赖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量化选 股模型在市场出现极端变化时无法到达预期的投资效果。 最后, 面对 市场环境的 不 断 变 化 和 可 供 分 析 的 金 融 数 据 的 不 断 增 加 , 量 化 选 股 模 型 的 模 型 理 论 及 核 心 参 数 也 需 不 断 进 行 优 化 完 善 和 更 新 调 整 , 过 程 中 可 能 对 模 型 整 体 预 测 效 果 的 稳 定性产生影响。 本基金 基于量化投资模型进行选股操作, 以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 并不基于量化投资策略进行频繁交易 。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7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 风险, 如电脑等技术系 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 因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 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 因金融市场危机、 代理商违约、 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 因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 场外市场交易 现阶段 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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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88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9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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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90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1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6)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业务;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2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3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 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4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5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6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日 常 机 构 , 如 今 后 设 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本 基金管理人控股设立的基金 管 理 公司除外)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7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增 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变化; (5)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8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9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 通 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 统 。 通 讯 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0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 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 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本基金管理人 控股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1 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2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监 督 员 及 公 证 机 关 均 认 为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 上 述 规 则 的 前 提 下 , 具 体 规 则 以 召 集 人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3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 配。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4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影 响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酌 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和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5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 力情形消除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6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 为 0.80%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2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 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7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 货、 股票期 权、 债券 (含国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次级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地方政府债 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 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以 及 股 票 期 权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以及股票期权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8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含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6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本基金 在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9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本 基金在 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1 ) 因 未 平 仓 的 期 权 合 约 支 付 和 收 取 的 权 利 金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22)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 持 有 合 约 行 权 所 需 的 全 额 现 金 或 交 易 所 规 则 认 可 的 可 冲 抵 期 权 保 证 金 的 现 金 等价物; (23)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0 除上述第 (2) 、 (12) 、 (17) 、 (19)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履行适当程序后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 管 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1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布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2 效, 自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3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4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20 层、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成立时间:2003 年7 月1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保 监 机 审 [2003]131 号


注册资本:129800 万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 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 与资产管理业务 相关的咨询业务,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资 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7 号 电话:010-69009696 传真:010-66167780


联系人:常静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68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5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 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 货、 股票期 权、 债券 (含国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次级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地方政府债 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6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以 及 股 票 期 权 需 缴 纳 的 现 金 保 证 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拟 投 资 的 股 票 库 、 债 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提 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 具体范围予 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对于因法律 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 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 基 金 管 理 人 知 晓 基 金 托 管 人 投 资 监 督 职 责 的 履 行 受 外 部 数 据 来 源 或 系 统 开 发 等 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等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投资。 (2)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2.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2.2 )每 个 交易 日日终 ,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 国债 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以 及 股 票 期 权 需 缴 纳 的 现 金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4 )本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且由 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2.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6 )本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且由 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2.7 )本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7 (2.8 )本 基 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9 )本 基 金持 有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2.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2.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2.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14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且 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 包 含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采 取 定 期 开 放 方 式 运 作 的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2.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本基金 在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8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本 基金在 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20)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21)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 持 有 合 约 行 权 所 需 的 全 额 现 金 或 交 易 所 规 则 认 可 的 可 冲 抵 期 权 保 证 金 的 现 金 等价物; (2.22)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 限制。 除 上 述第 (2.2 ) 、 (2.12)、( 2.18 )项 另 有约 定外 , 因证 券或 期 货市 场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9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履行适当程序后按变更后 的规定执行。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4、 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1)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 并自主 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 可 以通过邮件、 电话等双 方认可的方 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 基金管理 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 基金管理人同意,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 券 款兑 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基 于 审 慎 原 则 评 估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并 据 此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上 述 原 则 给 基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0 金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 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 金托管人的 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布 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 未上 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1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 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 1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发行证券 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 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 1 个工作日将 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1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 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2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3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中 国 人 保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停止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 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 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4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 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本币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5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 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 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6 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机构的 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 定的除外。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7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 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 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8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 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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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129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和修改以 下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所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或 本 年 度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寄 送对账单。 每季度结束 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 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本 季 度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寄 送 对 账 单 。 每 月 度 结 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且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或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将 基 金 收 益 以 基 金 份 额 形 式 进 行 分 配 , 该 持 有 人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的 红 利 将 按 照 红 利 发 放 日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本 基 金 份 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投 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投 资 策 略 分 析 报 告 以及基金经理交流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 )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 基 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打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7999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 理人网站投诉栏目、 自 动语音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30 留言栏目、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书信、 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 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 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4 小时之内做出 回应。 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 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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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131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至 少在一种指 定 媒介上公告。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如下: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人保 量化基本面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证券时 报 、 公司 网站 2018-09-28 2 中国 人保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新增华泰 证券作为销售 机构 的公告 证券时 报 、 公司 网站 2018-10-12 3 中国 人保资产 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调整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 的提 示性公 告 证券时 报 、 公司 网站 2018-10-20 4 人保 量化基本面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常申购 、赎回、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10-26 5 中国 人保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参与部分 销售机构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10-30 6 中国 人保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旗 下公 募基金 产品 净值 表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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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132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33 第 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 人 保 量 化 基 本 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人保量化基本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 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在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将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