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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可转债C(519976)

长信可转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长信 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长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九年五 月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2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6 号文核准募集。 本 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2012 年3 月3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 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因 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 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3 月30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财 务数据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5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52 九、基金的投资 ............................................................................................................................ 65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76 十一、基金的业绩 ........................................................................................................................ 83 十二、基金的财产 ........................................................................................................................ 8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87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93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 配................................................................................................................. 96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9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99 十八、风险揭示 .......................................................................................................................... 10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0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11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35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服务................................................................................................... 15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15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5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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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绪言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长信可转 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合同”或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 人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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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释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长信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指《长信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 《长信 可转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指《长信 可转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长 信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 规、司 法解释、 部门 规章、地 方性法规 、地方 政府规章 及其他对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有约 束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该 等法律 法规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 次会议 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0 年10 月25 日修 订,2011 年 10 月1 日 起实 施 的《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作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中国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就基 金合同而 言,不包 括香港 特别行政 区、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 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在中 华人民共 和国 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政府 有关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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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管理办 法》及其 他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条件,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可投资 于中国证 券市 场,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基金投 资者 指个人投 资者、机 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投资 者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的 宣传推介 、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非 交易过户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 基金 投资者基 金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基 金份额注 册登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注 册登记业 务的机 构。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 为长信基 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或 接受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 记机构为 基金投 资者开立 的、记录 其持有 的、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基金 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基金 投资者 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 交易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备 案条 件,基金 管理人向 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 毕,并收 到其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 ,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限 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 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 理基金投 资者申购 、赎回 或其他基 金业 务申请 的工 作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开放日 指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工 作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业务 规则 》 指 《 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 任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投资者 共同 遵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基金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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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指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 存续期内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兑 换成 现金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情形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基 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的业 务规 则进行的 本基金份 额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由同一 注册登记 机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份额间 的转 换行 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 有的同一 基金账户 下的基 金份额全 部或 部分从 一交 易账 户转 移到 另一交 易账 户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投资者可 以通过固 定的渠 道,定期 定额 申购基金 份额。定 期定额 投资计划 的有关规 则和开 放时间另 行公 告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 刊、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可转换 债券 指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包 括 可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简称 可 转债,是 依照法定 程序发 行、在一 定期间内 依据约 定的条件 可以 转换为 股份 的公 司债 券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不可抗 力 指基金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且不 能克服 ,且在基 金合 同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签署 之日后发 生的, 使基金合 同当 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 分履行 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 件,包 括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征用 、 没收 、 法律法规 变化、突 发停电 或其他突 发事件、 证券交 易所非正 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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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金 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银 城中 路 68 号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68 号9 楼 邮政编 码 200120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63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陆 仟伍 佰万 元人 民币 设立日 期 2003 年 5 月 9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成善栋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 发 起设 立 基金 、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 依法 须经 批准 的项 目,经 相关 部门 批准 后方 可开展 经营 活动 】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350 万元 44.55% 上海海 欣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5149.5 万元 31.21% 武汉钢 铁有 限公 司 2500.5 万元 15.15% 上海彤 胜投 资管 理中 心( 有限合 伙) 751 万元 4.55% 上海彤 骏投 资管 理中 心( 有限合 伙) 749 万元 4.54% 总计 16500 万元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会 成员 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成善栋 董事长 男 中共党 员, 硕士 ,IMBA , 曾任职 中国 人民 银行 上海 市分 行 静 安 区 办 事 处 办 公 室 科 员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工 商银 行上 海市 分行 办公室 科员 、 科 长, 上海 巴黎 国际银 行信 贷部 总经 理, 工商银 行上 海市 分行 办公 室副 主任 、 管 理信 息部 总经 理 、 办 公室 主任 、 党委 委员 、 副 行 长 , 并 历 任 上 海 市 金 融 学 会 副 秘 书 长, 上 海 城 市 金 融 学会副 会长 、秘 书长 。 刘元瑞 非独立 董 男 中共党 员, 硕士 , 现 任长 江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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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任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钢铁行 业研 究分 析师 、 研 究部 副主管 , 长 江证 券承 销保 荐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 研 究所 总经 理、 副总 裁。 陈谋亮 非独立 董 事 男 中共党 员 , 法 学硕 士 , 工 商管理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 高 级商务 谈判 师。 现任 上海 市湖北 商会 常务 副会 长, 曾任 湖北省 委组 织部 “第 三梯 队干部 班” 干部 , 中 国第 二汽 车制造 厂干 部, 湖北 经济 学院讲 师、 特聘 教授 , 扬 子石 化化工 厂保 密办 主任 、集 团总裁 办、 股改 办、 宣传 部、 企 管 处 管 理 干 部 、 集 团 法 律 顾 问 , 中 石 化/ 扬 子 石 化 与 德国巴 斯夫 合资 特大 型一 体化石 化项 目中 方谈 判代 表, 交大南 洋部 门经 理兼 董事 会证券 事务 代表 , 海 欣集 团董 事会秘 书处 主任、 战略 投 资部总 监、 总 裁助 理、 副 总 裁、 总裁。 何宇城 非独立 董 事 男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MBA 、EMPACC 。 现 任 武 汉 钢 铁 有 限 公 司副总 经理 。 曾 任宝 钢计 划财务 部助 理会 计师 , 宝 钢资 金管理 处费 用综 合管 理, 宝钢成 本管 理处 冷轧 成本 管理 主办、 主管 , 宝 钢股 份成 本管理 处综 合主 管, 宝钢 股份 财务部 预算 室综 合主 管, 宝钢股 份财 务部 副部 长, 宝钢 分公司 炼钢 厂副 厂长 , 不 锈钢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宝 钢股 份 钢 管 条 钢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南 通 宝 钢 钢 铁 有 限 公 司 董事长 、经 营财 务部 部长 。 覃波 非独立 董 事 男 中共党 员, 硕士 ,上 海国 家会计 学 院EMBA 毕 业, 具 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现任 长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 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任 委员。 曾任 职于 长江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2002 年加 入长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 历 任市场 开发 部区 域经 理、 营销策 划部 副总 监、 市场 开发 部总监 、专 户理 财部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徐志刚 独立董 事 男 中共党 员,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中 国人 民银 行上 海市 徐汇 区办事 处办 公室 副主 任、 信贷科 副科 长、 党委 副书 记, 中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 分行 办公室 副主 任、 主任 、 金 融调 研室主 任 、 浦 东分 行副 行 长, 上海 实业 ( 集团 ) 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 总裁 , 上 海实 业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 裁, 上 海实 业财 务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总经 理, 德勤 企业 咨询 ( 上海 ) 有 限公 司华 东区财 务咨 询主 管合 伙人 、 全 球金融 服务 行业 合伙 人。 刘斐 独立董 事 女 中共党 员, 工 商管 理硕 士。 现任国 和创 新教 育基 金 ( 筹) 合伙人 。 曾 任上 海国 和现 代服务 业股 权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创始 合伙 人, 上 海国 际集 团旗 下私 募股 权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 浦 银安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董 事 ( 浦 银 安 盛 创 始 人 ) , 上 海 东 新 国 际 投 资 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董 事 ( 浦发银 行与 新鸿 基合 资养 老金 投资管 理公 司) ,浦 发银 行 办公室 负责 人。 马晨光 独立董 事 女 致公党 党员 , 法 律硕 士。 现任 上 海市 协力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管 理合 伙人 ,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人 大代 表, 中国 致公 党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副 主委 , 上海 市法 学会 金融 法研 究会 理事, 上海 国际 仲裁 中心 仲裁员 , 上 海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复 旦大 学研 究生 校外 导师, 华东 政法 大学 校外 兼职 导师, 上海 对外 经贸 大学 兼职教 授,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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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服务 业协 会副 会长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2 、监 事会成 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吴伟 监事会 主席 男 中共党员,研究 生学历。现任武汉钢铁有 限公司经营 财 务部总经理。历 任武钢计划财务部驻工业 港财务科副 科 长、科长、资金 管理处主任科员、预算统 计处处长, 武 汉钢铁 有限 公司 经营 财务 部部长 。 陈水元 监事 男 硕士研究生,会 计师、经济师。现任长江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财务负责人 ,兼任武汉股权托管交易 中心监事长 ; 曾任湖北证券有 限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 经纪事业部 财 务经理 , 长 江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经 纪事 业部 总经 理助 理、 经纪业务总部总 经理助理、营业部总经理 ,长江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营业 部总 经理 、 总 裁特 别助 理 、 执 行副 总 裁、 财务负 责人 、合 规负 责人 、 首席 风险 官。 杨爱民 监事 男 中共党员,在职 研究生学历,会计师。现 任上海海欣 集 团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曾任甘 肃铝 厂财 务科 副科 长、 科长,甘肃省铝 业公司财务处副处长、处 长,上海海 欣 集团审 计室 主任 、财 务副 总监。 李毅 监事 女 中共党员,硕士 。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总 经 理助理。曾任长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行政部 副 总监、 零售 服务 部总 监。 孙红辉 监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 。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总 经 理助理、运营总 监兼基金事务部总监。曾 任职于上海 机 械研究所、上海 家宝燃气具公司和长江证 券有限责任 公 司。 魏明东 监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 。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综 合 行政部总监兼人 力资源总监。曾任职于上 海市徐汇区 政 府、华 夏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3 、经 理层成 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覃波 总经理 男 简历同 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经济学硕 士,EMBA 。 现任 长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督察长 。曾任 湖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武 汉自治 街营 业 部总经 理,长 江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北方 总部总 经理 兼 北京展 览路证 券营业 部总 经理, 长江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经纪 业务总 部副总 经理 兼上海 代表处 主任、 上海 汉 口路证 券营 业部 总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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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彦明 副总经 理 男 硕士, 毕业 于对 外经 济贸 易大学 ,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现任长 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经 理兼北 京分 公 司总经 理。曾 任职于 北京 市审计 局、上 海申银 证券 公 司、 大鹏 证券 公司 、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01 年 作为筹 备组成 员加入 长信 基金, 历任公 司北京 代表 处 首席代 表、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程燕春 副总经 理 男 华中科 技大学 技术经 济学 士,具 有基金 从业资 格, 现 任长信 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理 ,曾任 中国 建 设银行 江西省 分行南 昌城 东支行 副行长 ,中国 建设 银 行纪检 监察部 案件检 查处 监察员 ,中国 建设银 行基 金 托管部 市场处 、信息 披露 负责人 ,融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筹 备组成 员、总 经理 助理兼 北京分 公司总 经理 、 上海分 公司总 经理、 执行 监事, 金元惠 理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首席市 场官, 历任 长信基 金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经理 销售 助理 、总 经理 助理。 安昀 副总经 理 男 经济学 硕士, 复旦大 学数 量经济 学研究 生毕业 ,具 有 基金从 业资格 。曾任 职于 申银万 国证券 研究所 ,担 任 策略研 究工 作,2008 年 11 月加 入长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责任公 司,历 任策略 研究 员、基 金经理 助理、 研究 发 展部副 总监 、研 究发 展部 总监和 基金 经理 。2015 年5 月6 日至2016 年9 月6 日 在敦和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股 票投资 部担 任基 金经 理 。2016 年9 月8 日 重新 加入 长 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曾任 总经理 助理, 现任 公 司副总 经理和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执 行委员 、长信 内需 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双 利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长 信先 机两年 定期开 放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注: 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4 、基 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李家春 总经理 助理 、 基金经 理 自2018 年12 月 8 日起 至今 香 港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曾 任 职 于 长 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汉 唐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泰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和 上 海 东 方 证 券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7 月加 入长 信基 金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执 行 委 员 兼 长 信 利 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可 转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利 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吴晖 基金经 理助 理 自2017 年7 月 28 日 起至今 清 华 大 学 工 程 学 硕 士 毕 业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曾 任职于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7 年 5 月 加入 长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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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于 混 合 债 券 部 , 担 任 长 信 利 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可 转 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助 理。 李小羽 基金经 理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至 2019 年2 月2 日 曾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刘波 基金经 理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至 2016 年12 月22 日 曾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覃波 总经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任委 员 安昀 副总经 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执行 委员 、 长信 内需 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信双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先 机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杨帆 国际业 务部 总监 、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执 行委 员 、长 信 美国标 准普 尔100 等 权重 指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 上证港 股通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全 球 债券证 券投资 基金 和长 信利 泰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李家春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执 行委 员 、长 信 利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信 可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长信 利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高远 研究发 展部 总监 、 长信 银 利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长 信金 利趋 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易利红 股票交 易部 总监 张文琍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长信 纯 债壹号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鑫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长 信利 息收 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富平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稳 益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信富 民纯 债一 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 富海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 稳势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长信长 金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陆莹 现金理 财部 总监 、 长信 利 息收益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纯债 半年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长信 稳健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 长金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 长 信稳通 三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 稳鑫三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稳 裕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叶松 权益投 资部 总监 、 长信 增 利动态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信 恒利 优势 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多利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企业 精选 两年 定 期开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价 值 蓝 筹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左金保 量化投 资部 兼量 化研 究部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 行委员 、 长信 医疗 保健 行 业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长信 量化 先锋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 量化中 小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信先 锐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长信 电子 信息 行 业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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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信先 利半 年定 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信 低碳环 保行 业量 化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先 机 两年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消费 精 选行业 量化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信 量化 价值 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量 化价值 驱动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和长 信量 化多 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张飒岚 固收专 户投 资部 总监 兼投 资经理 涂世涛 量化专 户投 资部 副总 监兼 投资经 理 秦娟 混合债 券部 总监 、长 信利 保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利 富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先 利半 年定 期开 放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 先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长信 利尚一 年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李欣 债券交 易部 副总 监 陈言午 专户投 资部 副总 监兼 投资 经理 卢靖 战略与 产品 研发 部总 监 宋海岸 长信中 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国 防 军工量 化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长信 价值 优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长信 先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内部组 织结 构及员 工情 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 情况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 权力 机构, 下设董事会和 监事 会。 公司组织管理实 行董 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 负 责制,总经理、副总 经理 和督察长组成公司的 经营 管理层。 公司经 营管 理层 下设 的委员 会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 量化 投资部、 权益投资 部、研 究发展部 、固定收 益部、 股票交易 部、债 券 交易 部、基金 事务部、 营销管 理部 、信 息技术部 、监察 稽核部、 综合行 政 部、 国际业务 部、战略 与产品 研发部、 电子商务 部、财 务管理部 、专户 投 资部 、 固 收专 户投 资部 、 量化专 户投 资部 、 绝对 收 益部 、 养 老 FOF 投 资部、 综合 机构部、 培训部、 混合债 券部、现 金理财部 、集团 业务部、 量化研 究 部、固 收研 究部 、北 京机 构业务 部、 上海 机构 业务 部 分支机 构 北京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武汉 分公 司 员工总 数 207 人 (截 至2019 年3 月30 日)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 、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相 应 的 技 术 设 施 进 行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理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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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由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及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8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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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8、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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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 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 从制 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员工不得拥有 超越制度约 束的权利。 (4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在 精 简 的 基 础 上 设 立 能 够 充 分 满 足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的 机 构、部门和岗位,各机 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财 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 部门和 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6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 交 易 、 研 究 策 划 、 市 场 开 发 等 相 关 部 门 , 应 当 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 ) 审慎性原则: 制 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8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 )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 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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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操作性。 3、 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 司 内 控 体 系 由 不 同 层 面 的 构 成 。 公 司 董 事 会 、 经 营 管 理 层 ( 包 括 督 察 长 ) 、 内 部 控制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 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险控制责任。 (1 ) 董 事 会 :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对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和 维 持 其 有 效 性承担最终责任; (2 ) 经 营 管 理 层 : 负 责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有 效 执行承担责任; 督察长: 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 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 内部各部门、 各 岗 位 执 行 制 度 及 遵 纪 守 法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 , 并 对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合 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 价; (3 ) 内 部 控 制 委 员 会 : 协 助 经 营 管 理 层 负 责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 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协调处理突发性 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 监 察稽核部总监、 基 金事务部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业务骨干组成; (4 )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检 查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完 备 性 、 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 对各部门、 各岗 位、 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 并及时报告检查结果。 监察稽核部 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 ) 业 务 部 门 和 公 司 各 岗 位 : 公 司 业 务 部 门 根 据 公 司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结 合 部 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环节的风险控 制; 公司各岗位: 根据 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 按业务授权规范操 作, 严格控制操作 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 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内部 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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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 门业务规章、 实施细则等。 部门业务规章、 实 施细则是在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 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 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操作风 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 具体包括以下内 容: (1 )投资风险管理; (2 )交易风险管理; (3 )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 )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 )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 )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 )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 )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 建 立 内 控 结 构 , 完 善 内 控 制 度 : 建 立 、 健 全 了 行 之 有 效 的 内 控 制 度 , 确 保 各 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权威性; (2 ) 建 立 相 互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做 到 研 究、决策分开,基金交 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同时进行空 间隔离,建立防火墙,充分保 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从制度上降低和防范风险; (3 ) 建 立 、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使 每 位 员 工 都 明 确 自 己 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风险; (4 ) 建 立 风 险 分 类 、 识 别 、 评 估 、 报 告 、 提 示 程 序 : 建 立 了 内 部 控 制 委 员 会 ,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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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 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建立自下而上的 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 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 )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 建 立 了 足 够 、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 如 计 算 机 预 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 用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 采 取 数 量 化 、 技 术 化 的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 建 立 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 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 供 足 够 的 培 训 :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 训 计 划 , 为 所 有 员 工 提 供 足 够 和 适 当 的 培 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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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金 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1、平安银行基本 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深圳证券交 易所简称: 平安银行, 证券代码 000001) 。 其 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2 年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的股份, 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2018 年9 月末,平安银行 有 77 家分行,共1,056 家营业机构。 2018 年1-9 月, 平安银行实现 营业收入866.64 亿元 (同比增长8.6%) 、 净利润204.56 亿元(同比增长 6.8% ) 、资产总额 33,520.56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3.2% ) 、吸收存款余 额 21,346.41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6.7%)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含贴现)19,220.47 亿元(较上年末增幅 12.8%)。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 展处、 创新发展处、 估 值核算处、 资 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 8 个处室,目前 部门人员为6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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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高级 经济师、 高级理财规划 师、 国际注册 私 人 银 行 家 , 具 备 《 中 国 证 券 业 执 业 证 书 》 。 长 期 从 事 商 业 银 行 工 作 , 具 有 本 外 币 资 金 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 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 1993 年3 月至1993 年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 1993 年 8 月至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 行长助理; 1999 年3 月-2000 年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2 月至 2001 年7 月 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 银行部任副总经理;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 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 部总经理助理、 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 全面 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 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 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 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 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 银行资产托管事业 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8 月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8 年 12 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5.59 万亿,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共110 只, 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量 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 市场基金、 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 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优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平安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嘉合磐 石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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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泰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平安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润 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鼎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 南 方 荣 欢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鹏华弘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兴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 金、 广发鑫源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腾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丰达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英大睿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盛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 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隆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平安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 场基金、 招商稳阳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沪港深隆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 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安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和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丰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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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智造 未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量 化 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鼎旺三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富安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富荣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荣福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ETF) 、 汇添富鑫 成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合韵定期开放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证 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MSCI 中国 A 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 ) 、 平安合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商添荣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 5-10 年期国债活跃券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平 安 中 债- 中 高 等 级 公 司 债 利 差 因 子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要求,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业务的安全、 稳健 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 是全行资产托管业 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 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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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 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 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 授 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 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 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 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运作。 利 用 行 业 普 遍 使 用 的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监 控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监 控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 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及 交 易 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管 理 人 进 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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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 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68 号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成 善栋 联系人 :陈 竹君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5566 公司网 站: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林 葛 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李 鸿岩 电话:010-66105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联系人 :刘 文霞 电话:010-665963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759608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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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联系人 :王 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季 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唐 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徐 野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方 爽 电话:010-6555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刘 军祥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1)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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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李 星 电话:027-82656224 传真:027-82656236 客户服 务电 话: (027 )96558,4006096558 网址:www.hkbchina.com (12)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银行 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银行 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4)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思明区 湖滨 北 路101 号商 业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思明区 湖滨 北 路101 号商 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联系人 :林 黎云 电话:0592-5365735 传真:0592-50619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5)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6)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28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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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8)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129 号大 连期货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19)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王 志琦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0)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58317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1)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60 1555 网址:www.dwzq.com.cn (2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龚 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3)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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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胡 伏云 联系人 :梁 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4)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25)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马 梦洁 电话:020-87555888 转 各 营业网 点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部 网址:www.gf.com.cn (26)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李 弢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7)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杜 晶、 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8)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 702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9)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 跃进 联系人 :俞 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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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86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30)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人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3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 或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3)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蜀 山区 南二 环 959 号 B1 座 华安 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4)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5)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财 富大 厦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牧原 联系人 :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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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3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郭 琳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7)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高 悦铭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9)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何 之江 联系人 :王 阳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0)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秦 雨晴 电话:021-20315197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1)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 021-53686200-7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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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2)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3)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湖北 省武 汉 市东湖 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湖北 省武 汉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 利广 场 A 座4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程 晓英 电话:18064091773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95391 或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44)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谭 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5)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118 弄 东方 企业 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人 :汪 尚斌 电话:021-36533017 传真:021-365330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46) 国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武川 县腾 飞大 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叶 密林 电话:010-83991719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47)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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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或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张 颢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5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龙 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焦 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53)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益 田 路6013 号 江 苏大 厦 B 座15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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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鹿 馨方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5)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廖 庆轩 联系人 :周 青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7616310 客服热 线:95355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6)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文一 西 路969 号3 幢5 层599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祖 国明 联系人 :韩 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4000-766-1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7)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马 良婷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8)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长阳 路 1687 号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徐 超逸 电话:021-20613988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0)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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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陈 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hexun.com (6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62)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程 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4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3)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18 号同 花 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64)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黄河 路 333 号201 室 A 区056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700 号普 天 信息 产业 园2 期 C5 栋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甄 宝林 电话:021-34013996-3011 传真: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65)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6)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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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文 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67) 上海 联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长宁 区福 泉北 路 518 号8 座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68)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8 号 4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8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惠 晓川 联系人 :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69)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80365020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0)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网站:http://a.leadfund.com.cn/ (71)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72)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E 世界 财 富中 心 A 座11 层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E 世界 财 富中 心 A 座1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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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jijin.com (73)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 表人 :陆 建强 联系人 :陶 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6,40086-96336 网站:www.ctsec.com (74)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网站:www.amcfortune.com (75) 和谐 保险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55 号楼20 层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6 号安 邦金 融中心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联系人 :张 楠 电话:010-8525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5569 网站:www.hx-sales.com (76)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电话:010-88312877-8032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站:www.yilucaifu.com (77)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王 宫 电话:021-38789658 传真:021-688800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800 网站:www.jsfund.cn (78)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侯 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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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99-288 网站:www.danjuanapp.com (79)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潘园 公 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 经 济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张 巍婧 电话: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80)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88447611 传真:029-88447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5 或400-860-8866 网站:www.kysec.cn (81)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光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56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11001 网站:www.haojiyoujijin.com (82) 腾安 基金 销售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腾讯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明军 联系人 :刘 鸣 电话:0755-86013388-77386 传真: 客户服 务电 话:95017 ( 拨 通后 转 1 转8) 网站: www.tenganxinxi.com 、 www.txfund.com 3、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 销机 构是 指有 基金 代销资 格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名 单详 见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网 站: http://www.sse.com.cn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 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68 号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成 善栋 联系人 :陈 竹君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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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5566 公司网 站: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林 葛 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李 鸿岩 电话:010-66105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联系人 :刘 文霞 电话:010-665963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759608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联系人 :王 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季 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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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198888 一、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唐 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徐 野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方 爽 电话:010-6555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刘 军祥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1)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李 星 电话:027-82656224 传真:027-82656236 客户服 务电 话: (027 )96558,4006096558 网址:www.hkbchina.com (12)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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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3)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思明区 湖滨 北 路101 号商 业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思明区 湖滨 北 路101 号商 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联系人 :林 黎云 电话:0592-5365735 传真:0592-50619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28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6)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129 号大 连期货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17)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王 志琦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18)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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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58317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9)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60 1555 网址:www.dwzq.com.cn (2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龚 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1)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伏云 联系人 :梁 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2)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23)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马 梦洁 电话:020-87555888 转 各 营业网 点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部 网址:www.gf.com.cn (24)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李 弢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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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5)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杜 晶、 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6)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 702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7)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 跃进 联系人 :俞 驰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86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2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人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9)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30)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 或95553 网址:www.h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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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蜀 山区 南二 环 959 号 B1 座 华安 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2)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3)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财 富大 厦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牧原 联系人 :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3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郭 琳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5)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高 悦铭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6)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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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何 之江 联系人 :王 阳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8)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秦 雨晴 电话:021-20315197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9)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 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0)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1)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湖北 省武 汉 市东湖 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湖北 省武 汉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 利广 场 A 座4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程 晓英 电话:18064091773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95391 或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4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谭 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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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118 弄 东方 企业 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人 :汪 尚斌 电话:021-36533017 传真:021-365330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44) 国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武川 县腾 飞大 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叶 密林 电话:010-83991719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45)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或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8)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张 颢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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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50)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龙 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焦 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51)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益 田 路6013 号 江 苏大 厦 B 座15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52)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鹿 馨方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3)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廖 庆轩 联系人 :周 青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7616310 客服热 线:95355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4)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文一 西 路969 号3 幢5 层599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祖 国明 联系人 :韩 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4000-766-1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5)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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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马 良婷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6)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长阳 路 1687 号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7)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徐 超逸 电话:021-20613988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8)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陈 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hexun.com (5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60)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程 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4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1)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18 号同 花 顺大 楼 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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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62)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黄河 路 333 号201 室 A 区056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700 号普 天 信息 产业 园2 期 C5 栋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甄 宝林 电话:021-34013996-3011 传真: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63)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4)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文 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65) 上海 联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长宁 区福 泉北 路 518 号8 座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66)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8 号 4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8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惠 晓川 联系人 :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67)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葛 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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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80365020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8)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网站:http://a.leadfund.com.cn/ (69)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70)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E 世界 财 富中 心 A 座11 层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E 世界 财 富中 心 A 座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jijin.com (71)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 表人 :陆 建强 联系人 :陶 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6,40086-96336 网站:www.ctsec.com (72)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网站:www.amcfortune.com (73) 和谐 保险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55 号楼20 层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6 号安 邦金 融中心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联系人 :张 楠 电话:010-8525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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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5569 网站:www.hx-sales.com (74)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电话:010-88312877-8032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站:www.yilucaifu.com (75)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王 宫 电话:021-38789658 传真:021-688800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800 网站:www.jsfund.cn (76)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侯 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99-288 网站:www.danjuanapp.com (77)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潘园 公 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 经 济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张 巍婧 电话: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78)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88447611 传真:029-88447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5 或400-860-8866 网站:www.kysec.cn (79)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光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56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11001 网站:www.haojiyoujij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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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腾安 基金 销售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腾讯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明军 联系人 :刘 鸣 电话:0755-86013388-77386 传真: 客户服 务电 话:95017 ( 拨 通后 转 1 转8) 网站: www.tenganxinxi.com 、 www.txfund.com 3、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 销机 构是 指有 基金 代销资 格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名 单详 见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网 站: http://www.ss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 二) 其他相 关机 构 信息类型 注册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行 大 厦 1405 室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安永 大 楼 17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行 大 厦 1405 室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廖海( 负责 人) 毛鞍宁 联系电 话 010-59378856 021-51150298 021-22282551 传真 010-59378907 021-51150398 021-22280071 联系人 崔巍 廖海、 刘佳 蒋燕华 ( 蒋燕 华、 沈熙 苑 为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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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1 月4 日证监许可 【2012 】6 号文核准 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2 年2 月27 日至2012 年3 月27 日。 经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 按 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373,884,064.36 份基金份 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671.00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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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金 合 同的 生 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 ,本基金符合基 金合同生效的 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2 年3 月30 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从该日起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 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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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 一)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以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 。 本基金于 2012 年 5 月11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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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除 指 定 赎 回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先 进 先 出 ” 的原则处理, 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按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体 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T+2 日(包括该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 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 若 申购不成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赎回款 项,并 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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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 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自 2014 年5 月15 日起,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时, 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 元 (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 购费) ; 超过最低申 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遵 循上述规则;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 元 (含申 购 费 ) , 同 时 每 笔 申 购 必 须 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99,999,90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自 2014 年5 月15 日起, 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时, 最低赎回份额调整为 1 份, 即投 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 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 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全部剩余 份额自动赎回。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赎回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赎 回 时 , 单 笔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1 份 的 整 数 倍 , 但 最 高 不 能 超 过 99,999,999 份。 3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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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 招募 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以 上 限 制 进 行 调 整,最迟在调整前2 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种。本基金的 A 类基金 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但从该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 2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至 小 数点后两位; 申购费用应在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 A 类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后两位;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 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两类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单笔申购金额(M,含申 购 费) 申购费率 A 类基 金份 额 M<100 万元 0.8% 100 万 元≤M<300 万元 0.5% 3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 金份 额 0 5、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两类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A 类基 金份 额 N<7 日 1.5% 7 日≤N<2 年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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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 年 0 C 类基 金份 额 N<7 日 1.5% 7 日≤N 0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7、 对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 等) ,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低于柜台交 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 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场 外 申 购 时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 资者。 2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2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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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47151.30(=49603.17/1.0520)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47151 份,剩余 0.32 元返还给投资 者。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如果是场外申购 可得到47151.30 份基金份额, 如果是场内申购可得到 47151 份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2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000 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 元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47528.52(=50000/1.0520)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47528 份,剩余 0.55 元返还给投资 者。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如果是场外申购可得到 47528.52 份基金份额, 如果是场内申购可得到 47528 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认/申购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60 天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0=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 ×0.5%=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 -507.5=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60 天后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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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是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2 )若投资者认/申购C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4: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基金 份额 10 天后赎回,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250=102,500 元 赎回费用=102,500 ×0=0 元 赎回金额=102,500.00 元 即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2,500.0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 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1 、 经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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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的赎 回申 请的 情形下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 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前段“ (1)全额赎回” 或“ (2)部分顺延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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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此时,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4、6 、7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并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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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延期支付最长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 含 2 周) ,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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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提 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 前2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基金 转换 本公司已开通了 本基金与长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A 级代码:519999 ;B 级代码: 519998 ) (非直销渠道) 、 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基金[前端收费]、 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基金[前 端收费] 、 长信增利动 态策略混合基金[前端收费]、 长信双利优选 混合基金[前端收费] A 类份额(A 类代码:519991 ) 、长信利丰债券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519989) 、长信 恒利优势混合基金、 长信 纯债壹号 债券基金A 类 份额 (A 类代码:519985 ) 、 长信量化先 锋 混合基金 A 类份额 (A 类代码:519983) 、 长信内需 成长混合基金A 类份额 (A 类代码: 519979 ) 、 长 信 改 革 红 利 混 合 基 金 、 长 信 量 化 中 小 盘 股 票 、 长 信 新 利 混 合 基 金 、 长 信 量 化多策略股票基金A 类份额 (A 类代码:519965 ) 、 长信利富债券基金、 长信利盈混合基 金、长信利广混合基金、长信多利混合基金、长信睿进混合基金 、长信利保债券基金、 长信利泰混合基金 、长信先锐债券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长信电子量化混合基金 、 长信创新驱动股票基金、 长信利信混合基金、长信上证港股通指数基金 、 长信富全纯债 一年定开 债券基金、 长 信先优债券基金、 长信 中证 500 指数基金、 长 信乐信混合基金 (非 直销渠道) 、 长信低碳 环保量化股票基金 、 长 信消费精选股票基金 ( 非直销渠道) 、长信 价值优选混合基金 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具体可办理转换业务的渠道详见本公司相关公 告。 本公司于 2017 年 6 月30 日披露了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上证港股 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停转换转出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自 2017 年 7 月 4 日起,暂停长信上证港股通指数型发起式基金的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业务。 本公司已开通了 本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 :519977)与长信富民纯债一年定开债 券基金、 长信富海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具体可办理转换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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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详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32 号 《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 相关规则如下: 1 、 投 资 者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时 , 转 换 费 率 将 按 照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加 上 转 出 与 转 入 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 费用补 差为按照 转出基金金额 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 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 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1 )非货币基金之间转换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 ×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 ÷(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 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若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补差费为零) (2 )货币基金转至非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份额对应的未结转收益 补差费=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补差费率 ÷(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 ÷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没有赎回费) (3 )非货币基金转至货币基金 计算公式: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货币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补差费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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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本基金已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可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渠道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十五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定的规定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 司法强制执行, 以及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按照其他方式处理。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在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期限 内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受理上述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 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法 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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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金 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主要运用可转债品种兼具债 券和股票的特性, 通过积极主动的可转债投资管理, 力争在锁定投资组合下方风险的基 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理 念 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理念, 以宏观经济分析和深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 利用可转债 “进可攻、 退可守” 的 特性, 在有效控制流动 性和风险的前提下, 构 建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投资组合,以其债性锁定本金安全,以其股性分享股市成长带来的收益。 ( 三)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 债 、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债 券 回 购 、 次 级 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 中期票据、 银行 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参 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 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并 可 持 有 由 可 转 债 转 股 获 得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派 发 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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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债品种, 一方面利用可转债的债券特性, 强调投资组合的安 全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利用可转债的股票特性,分享股市上涨产生的较高收益。 1、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1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 况、 证券市场走势、 市 场利率走势以及市场资金供求情况、 信用风险 情况、 风险预算和 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预测各类资 产在长、 中、 短期内的 风险收益特征, 进 而在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 的风险水平。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框架下, 根据类属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风险来源、 市 场流动性、 利息税务处理等因素, 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 优化配置,以寻求收益、风险、流动性之间的 最佳平衡点。针对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 金 将 市 场 细 分 为 可 转 债 ( 含 传 统 可 转 债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等 ) 、 普 通 债 券 ( 含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三 个 子 市 场 对 基 金 资产进行动态优化配置。 2、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即可转换公司债券, 其投资者可以在约定期限内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将该债 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可转债同时具备普通股不具备的债性和普通债权不具备的股性。 当标的股票下跌时, 可转债价格受到债券价值的有力支撑; 当标的股票上涨时, 可转债 内含的期权使其可以分享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 基于行业分析、 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债估值模型分析, 本基金在一、 二级市场投 资可转债,以达到控制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1 )行业配置策略 可转债因内含期权价值使其与公司股票价格走势和波动率水平密切相关。 本基金将 综合考虑各种宏观因素,实 现最优行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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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宏观经济走势、 经济周期特征和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研究为基础, 综合 考量宏观调控目标、 产业结构调整因素等, 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力和受益于政策扶持具 有优良成长环境的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进行投资布局。 同时, 结合经济和市场阶段性特征, 动态调整不同行业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2 )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对所有可转债所对应的股票进行基本面分析, 具体采用定量 分析 (如 P/E、 P/B 、PEG 等) 和定性分析 (公司治理结构、 行业地位、 竞争优势、 创新能力等) 相结合 的方式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标的股票,分享标 的股票上涨的收益。 首先, 遵循价值投资理念, 上市公司的行业景气度的提升能带动上市公司业绩增长, 进而拉动上市公司股价上涨。 标的股票的上涨将提升可转转的期权价值, 进而推动可转 债价格上扬。 其次,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与同行业的对比以及是否具有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 稳健的财务结构及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是公司偿还债务的保证。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 的资产负债结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数据指标对个券进行选择。 再次, 分析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在所属行业中的地位、 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 力。 由于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件相对比较严格, 目前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不少是行业 内的龙头公司, 具有稳定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盈利能力。 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是衡量可 转债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 一方面经营业绩的提升、 盈利能力的增强可以带动公司股价 上扬, 进而拉升可转债的期权价值, 使投资者获利; 另一方面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 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再融资难易程度。 另外, 公司的利润分 配情况, 是否有高 派现、高转送的惯例及潜力也是本基金甄选个券的重要方法。 (3 )可转债投资时机的选择策略 当股市向好, 可转债股票特性表现较为明显, 可转债的市场定价重点考虑股性, 其 价格随股市上升而上涨超出债券成本价, 本基金可选择二级市场卖出可转换债券以获取 价差收益; 当股市由弱转为强或发行可转债的公司基本面向好、 业绩逐步好转, 正股价 格预计有较大提升时, 本基金将可转债按转股价格转换为正股, 分享公司业绩成长的红 利或股价上涨带来的良好收益。 当股市持续处于低迷状态, 可转债的债券特征表现明显, 市场定价更多考虑债性, 此时可转债和正股的价格均下跌, 二级市场卖出可转债以及可 转债转换为股票均不合适,本基金 将保留可转债以期获得到期固定本息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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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转股策略 在转股期内, 当本基金所持可转债市场价格显著低于转换价值时, 即转股溢价率为 负时, 本基金将实现转股并卖出股票实现收益; 当可转债流动性不足以满足投资组合的 需要时, 本基金将通过转股保障基金财产安全; 当正股价格上涨且满足提前赎回触发条 件时, 本基金将通过转股锁定已有收益, 并通过进一步分析和预测正股未来走势, 作出 进一步投资决策。 (5 )条款博弈策略 可转债通常附有赎回、 回售、 转股修正等条款, 其中赎回条款是发行人促进可转债 转股的重要手段, 回收和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则是对 可转债投资者的保护性条款。 这些 条款在特定环境下对可转债价值有重要影响。 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上市公司当前经营状 况和未来发展战略, 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融资需求, 对发行人的促进转股意愿和能力 进行分析,把握投资机会。 (6 )低风险套利策略 按照可转债的条款设计, 可转债根据事先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股票, 因此存在可 转债和正股之间的套利空间。 当可转债的转股溢价率为负时, 买入可转债并卖出股票获 得价差收益; 反之, 买 入标的股票并卖出可转债可以获得套利利差。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 可转债与正股之间的关系,择机进行低风险套利,增强基金投资组 合收益。 3、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 该种产品中的公司 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 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 而上市后则自动拆分 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策略与传统可转债的投资策略类似。 一方面, 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获得的认股权证可以择时卖出或行使 新股认购权; 另一方面,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 普 通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进 行 管 理 ; 同 时 本 基 金 通 过 调 整 纯 债 和 认 股 权 或 标 的 股 票 之 间 的 比 例, 组成不同风险收益特 征的类可转债债券产品, 并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适时进行动态 调整。 4、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做出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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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而下: 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债券市场走势做出判断, 以作为确定组 合久期大小的依据。 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 通货膨胀压力浮现, 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 我们将缩短组合久期,以本金安全为主要策略; 反之, 在经济增长趋 于回落, 通货膨胀 率下降,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我们将增加组合久期,以获取更高的票息和价差收益。 自下而上: 通过对个券的分析来选择投资品种。 主要根据各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 和信用风险等指标,挑选被市场低估的品种。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获取稳定的收益。 本基金具体的普通债券投资策略主要有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及利差策略等。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入期限 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 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 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 于债券的策略。 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 进行放大策略时, 必须考虑回购 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 (即回购利率) 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 做出判断, 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 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 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 大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 ,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 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 通过一定的结构性安 排, 对资产中的风险与 收益进行分离组合, 进 而转换成可以出售、 流 通, 并带有固定 收 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 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 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 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 采取 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 投资策略,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6、股票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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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根据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 评判企业的投资价值, 从而决定一级市场新股 申购策略。 (2 )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当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增强基金资产收益。 本基金将严谨、 规范化的选股方法和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在分析宏观经济 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 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 估值定价 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7、权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 对权证进行投资。 权证投 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以价 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即市场 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 作为权证投资的价值基准; (2) 根据权证标 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估值, 结合权证的溢价率 、 隐含波动率、 到期日 等指标, 选择买入 和卖出时机, 实现稳健 超额收益; (3) 利用权 证衍生工具的特征, 通 过权证与证券的组 合投资,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2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由中信标普指数公司推出, 是国内较早编制的可转债指数, 编 制原则具有严肃性,能够较好的反映可转债市场变化。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 增加了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及 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于 2008 年 11 月 12 日正式发布,以更加全面地 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 发的中 国 A 股市场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 其 成份股票为中国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的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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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 由于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可转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并以为 投资者创造持续稳健投资收益为目标, 因此, 该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 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2015 年8月7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 “ 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收益率 ×70%+中信标 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20%+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 变更为 “ 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收益 率×70%+ 中 证 综 合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20%+ 沪深300 指 数 收 益 率*10% ” , 关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变更的事宜, 我公司已于该日发布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更名 及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较低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在 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 ( 七) 投资决 策依 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债券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 八) 投资决 策流 程 1 、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研 究 员 向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提 供 研 究 报告及投资建议; 2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利 率 走 势 、 微 观 经 济 运 行 环 境 和 证 券 市 场 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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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审核批准有关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 3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议 建 立 基 金 投 资 的 具 体 方 案 ,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及 投资组合,确定基金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比例; 4 、 基 金 经 理 与 固 定 收 益 部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研 究 员 就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投 资 进 行 及 时 的双向交流,选择确定投资品种; 5、基金经理向交易管理部下达交易指令,包括投资品种、价格和投资数额; 6 、 交 易 管 理 部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执 行 交 易 , 并 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总监反馈交易执行情况; 指令完成后, 交易 管理部将成交单交基金经理签字确认, 并 向基金事务部核查清算结果。 7 、 金 融 工 程 部 的 风 险 与 业 绩 评 估 人 员 定 期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业 绩 和 风 险 评 估 , 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风险控制策略和 评估投资业绩的参考; 量化分析研究人员通过数量化分析模型和 指标对证券市场进行分 析和研究,在证券选择、资产配置等方面为投研部门提供有价值的分析报告; 8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监 督 整 个 投 资 交 易 全 过 程 是 否 有 违 反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公 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检查有无涉嫌内幕交易、侵犯持有人权益的行为; 9 、 在 确 保 基 金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实 际 的 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 九) 投资限 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可转债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持有 的 现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10%; 5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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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7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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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 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第 2、10、13、14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范 围内,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十)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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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不当利益。 ( 十二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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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4 月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 (摘自本基金2018 年年度报告) ,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经审计 。 ( 一) 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59,896,468.60 14.52 其中: 股票 159,896,468.60 14.5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930,284,589.10 84.45 其中: 债券 930,284,589.10 84.4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659,345.59 0.42 8 其他各 项资 产 6,687,283.43 0.61 9 合计 1,101,527,686.72 100.00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通 过 港股 通交 易机 制投 资港 股 。 ( 二) 期末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4,168,200.00 7.2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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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91,798,268.60 10.3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3,930,000.00 0.44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9,896,468.60 18.09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 港 股通 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 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 三) 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所有 股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977 浪潮信 息 1,210,000 19,263,200.00 2.18 2 300348 长亮科 技 900,000 14,787,000.00 1.67 3 600570 恒生电 子 218,100 11,336,838.00 1.28 4 002609 捷顺科 技 1,980,000 10,969,200.00 1.24 5 300454 深 信 服 121,536 10,889,625.60 1.23 6 300474 景 嘉 微 300,000 10,848,000.00 1.23 7 002153 石基信 息 390,000 10,124,400.00 1.15 8 300373 扬杰科 技 700,000 10,108,000.00 1.14 9 300047 天源迪 科 880,000 9,776,800.00 1.11 10 300166 东方国 信 900,000 9,324,000.00 1.05 11 600588 用友网 络 390,000 8,307,000.00 0.94 12 002415 海康威 视 223,000 5,744,480.00 0.65 13 603986 兆易创 新 80,000 4,985,600.00 0.56 14 600867 通化东 宝 350,000 4,865,000.00 0.55 15 300012 华测检 测 600,000 3,930,000.00 0.44 16 300054 鼎龙股 份 600,000 3,822,000.00 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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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300036 超图软 件 200,000 3,666,000.00 0.41 18 002405 四维图 新 185,500 2,617,405.00 0.30 19 600741 华域汽 车 133,800 2,461,920.00 0.28 20 002023 海特高 新 200,000 2,070,000.00 0.23 ( 四) 报 告期 内股票 投资 组合的 重大 变动 1 、 累 计买入 金额 超出期 初基 金资产 净值 2%或前20 名 的股票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本期累 计买 入金 额 占期初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3986 兆易创 新 103,324,328.51 23.22 2 300348 长亮科 技 42,541,720.92 9.56 3 603019 中科曙 光 41,784,340.00 9.39 4 600588 用友网 络 41,540,333.80 9.34 5 000977 浪潮信 息 33,213,058.92 7.47 6 002153 石基信 息 32,551,063.42 7.32 7 002405 四维图 新 26,713,992.78 6.00 8 600570 恒生电 子 26,616,592.50 5.98 9 300212 易 华 录 26,294,434.98 5.91 10 002049 紫光国 微 24,231,601.52 5.45 11 300474 景 嘉 微 24,222,338.26 5.44 12 300047 天源迪 科 22,106,089.85 4.97 13 002920 德赛西 威 19,411,448.13 4.36 14 300373 扬杰科 技 18,553,069.76 4.17 15 000063 中兴通 讯 18,551,821.70 4.17 16 002609 捷顺科 技 17,081,278.53 3.84 17 300166 东方国 信 15,807,161.44 3.55 18 300454 深 信 服 13,789,694.00 3.10 19 300027 华谊兄 弟 12,305,862.96 2.77 20 300383 光环新 网 10,885,891.00 2.45 21 600867 通化东 宝 10,463,019.70 2.35 22 600887 伊利股 份 10,344,522.70 2.33 23 300253 卫宁健 康 9,480,546.32 2.13 24 002095 生 意 宝 9,421,101.00 2.12 25 002236 大华股 份 9,303,270.32 2.09 注:本 项“ 买入 金额 ”均 按买卖 成交 金额 (成 交单 价乘以 成交 数量 )填 列, 不考虑 其它 交易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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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累 计卖出 金额 超出期 初基 金资产 净值 2%或前20 名 的股票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本期累 计卖 出金 额 占期初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3986 兆易创 新 95,996,137.30 21.58 2 603019 中科曙 光 44,261,367.00 9.95 3 600588 用友网 络 35,093,964.71 7.89 4 300348 长亮科 技 26,959,978.29 6.06 5 300212 易 华 录 26,209,486.68 5.89 6 002049 紫光国 微 23,197,191.86 5.21 7 002405 四维图 新 21,755,666.50 4.89 8 002153 石基信 息 20,667,091.38 4.65 9 002410 广 联 达 17,735,560.08 3.99 10 002920 德赛西 威 16,892,699.54 3.80 11 000100 TCL 集 团 15,596,493.00 3.51 12 600570 恒生电 子 15,419,513.00 3.47 13 000063 中兴通 讯 15,364,264.00 3.45 14 300047 天源迪 科 12,412,787.00 2.79 15 000636 风华高 科 12,316,021.87 2.77 16 300253 卫宁健 康 12,039,998.20 2.71 17 300027 华谊兄 弟 11,430,637.59 2.57 18 300383 光环新 网 11,265,549.00 2.53 19 600887 伊利股 份 11,220,980.00 2.52 20 002236 大华股 份 9,950,603.00 2.24 21 002371 北方华 创 9,879,007.00 2.22 注:本 项“ 卖出 金额 ”均 按买卖 成交 金额 (成 交单 价乘以 成交 数量 )填 列, 不考虑 其它 交易 费用 。 3 、 买 入股票 的成 本总额 及卖 出股票 的收 入总额 单位: 人民 币元 买入股 票成 本( 成交 )总 额 812,070,497.23 卖出股 票收 入( 成交 )总 额 669,813,462.35 注:本 项“ 买入 股票 的成 本(成 交) 总额 ”和 “卖 出股票 的收 入( 成交 )总 额”均 按买 卖成 交金 额 (成交 单价 乘以 成交 数量 )填列 ,不 考虑 相关 交易 费用。 ( 五)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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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融债 券 75,160,890.00 8.5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5,160,890.00 8.5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855,123,699.10 96.73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30,284,589.10 105.23 ( 六)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3013 国君转 债 2,800,000 294,224,000.00 33.28 2 113011 光大转 债 2,685,680 282,318,681.60 31.93 3 132009 17 中油 EB 1,359,520 137,026,020.80 15.50 4 132015 18 中油 EB 960,000 93,859,200.00 10.62 5 018005 国开1701 349,750 35,128,890.00 3.97 ( 七)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所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八)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 九) 报告 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十)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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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 十一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受 到调 查以及 处罚 的情况 的说 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也没有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库 情况 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的情 形。 3、 期末 其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378,783.9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397,512.67 5 应收申 购款 910,986.8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687,283.43 4 、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3013 国君转 债 294,224,000.00 33.28 2 113011 光大转 债 282,318,681.60 31.93 3 128024 宁行转 债 12,717,600.00 1.44 4 113504 艾华转 债 9,306,960.00 1.05 5 113009 广汽转 债 6,077,400.00 0.69 6 110031 航信转 债 3,808,707.20 0.43 7 123003 蓝思转 债 2,706,000.00 0.31 8 128027 崇达转 债 1,898,679.50 0.21 9 113014 林洋转 债 949,300.00 0.11 10 128032 双环转 债 456,150.00 0.05 5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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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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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018 年12 月31 日及历 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比较: 阶段 (长信 可转 债债券A) 份额净 值增 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起(2012 年3月30 日 -2012 年12 月31日) 5.32% 0.23% 3.61% 0.31% 1.71% -0.08% 2013 年 1.56% 0.93% -0.86% 0.57% 2.42% 0.36% 2014 年 95.11% 1.53% 45.74% 0.85% 49.37% 0.68% 2015 年 26.36% 2.36% -14.64% 2.40% 41.00% -0.04% 2016 年 -11.95% 0.73% -7.94% 0.59% -4.01% 0.14% 2017 年 1.25% 0.69% 1.29% 0.38% -0.04% 0.31% 2018 年 -3.49% 0.89% -2.01% 0.55% -1.48% 0.34% 阶段 (长信 可转 债债券C) 份额净 值增 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起(2012 年3月30 日 -2012 年12 4.96% 0.23% 3.61% 0.31% 1.35%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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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1日) 2013 年 -0.07% 0.93% -0.86% 0.57% 0.79% 0.36% 2014 年 94.13% 1.53% 45.74% 0.85% 48.39% 0.68% 2015 年 24.20% 2.36% -14.64% 2.40% 38.84% -0.04% 2016 年 -12.33% 0.73% -7.94% 0.59% -4.39% 0.14% 2017 年 0.83% 0.69% 1.29% 0.38% -0.46% 0.31% 2018 年 -3.90% 0.89% -2.01% 0.55% -1.89% 0.34% 自合同生效之日 (2012 年3 月30 日) 至2018 年12 月31 日期间, 本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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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图示日期为2012 年3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 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 。 建仓期结束 时,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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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基 金 的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 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 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 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 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 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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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 金 资产 的 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 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 四)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权 益 类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的估值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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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票 时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 通 过 大 宗 交 易 取 得 的 带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等 )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不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鉴 于 目 前 尚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而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按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 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5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不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 )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 的 债 券 , 在 发 行 利 率 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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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 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差 错 的 责 任 人 ( “ 差 错责任方” ) 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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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 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 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不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 ) 如 果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 错责任方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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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 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 行, 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 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 承担50% ; 3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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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 估基金资 产 价 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 为保障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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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 金 费用 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从C 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上述基 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范围内 按照 公允的 市场 价格确 定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7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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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35%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照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上述(一)中第 4 到第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根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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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 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 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五)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和销 售服 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 销售服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 六)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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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 金 收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下同) 资 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金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于面值; 4 、 分 红 权 益 登 记 日 申 请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享 受 当 次 分 红 , 分 红 权 益 登 记 日 申 请 赎 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 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现金 红利将按除 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份额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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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至少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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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 金 的会 计 和审 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别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认。 ( 二 ) 基金的 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的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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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指定媒体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在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时 ,不 得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本的 , 基金信 息 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采 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人 民币 元。 ( 五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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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3 )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A/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A/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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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A/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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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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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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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七 ) 信息披 露文 件的 存 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件在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 八)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露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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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 险 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风险揭 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 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 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 、 财务等都会导 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 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 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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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 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 排相匹配, 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 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为投 资者可能会面临因巨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若是由于投资者大量赎回而导致基 金管 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 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 在巨额赎回发生时采取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可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 、 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章节。 (2 )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随着我国股票、 债券市场交易 机制的逐步完善、 投资者结构的优化、 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 我国的股票和债 券市场 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 同时, 基金管理人在个股个券选择时将精选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优质标的。 因此, 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整体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水平, 可以匹配本 基金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 (3 )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 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 测、 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经理和风险管理部会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 确认是否可以支付所有的赎回款项。 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 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 审慎接受、 确认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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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章 节 中 “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的 相关规 定 。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 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上 述 具 体 措 施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章节中 “ (九)巨额赎 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及 “ (十一)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 2 ) 延 期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 上 述 具 体 措 施 可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回 与转换”章节中“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的相关规定 。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十三、基金 资产 的估值”章节第( 七)条的相关 约定,若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实施暂 停基金估值, 基金管理人相应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 措施。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 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 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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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 风险。 9、人才流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 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0、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我国可转债市场起步较晚, 可转债市场容量较小, 可选择投资品种较少。 另一方面, 我国投资者对可转债市场认知度较低, 可转债市场交易活跃程度不高, 成交量的不足和 不 稳 定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和 及 时 实 现 资 产 变 现 , 从 而 带 来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2 )股价波动风险 可转债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会影响可转债认股权价值、赎回权价值、回售权价值、 转股价格重置权价值等可转 债内含期权的价值, 进而影响可转债的市场价格, 导致投资 收益的不确定性。 (3 )可转债转股风险 可转债的转股风险是指在转股期内, 可转债的基础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 导致不能 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所带来的风险。 (4 ) 可 转 债 包 括 了 回 售 条 款 、 赎 回 条 款 和 转 股 价 格 修 正 条 款 等 众 多 远 比 普 通 债 券 和股票复杂的条款,对可转债相关条款的忽视可能带来一定的投资风险。 ( 二)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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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及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的费用;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调 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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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或/和基 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 理人或/ 和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其 原有权利义务;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清 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 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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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清算过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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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代 销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管 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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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时可供分配利润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 ; 2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财产; 3 ) 依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费用; 4)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 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决定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和管理费之 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 ) 自 行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2)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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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 )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相 应 的 技 术 设 施 进 行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理该项业务;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由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及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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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8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 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8)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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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 交割事宜 ; 8)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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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 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成。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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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变 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的费用;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调 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会议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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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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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表决。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召开的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经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 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 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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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 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 公 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 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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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执 业 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 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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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 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终止基金合同 必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或 者 备 案 , 并予以公告。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结果。 3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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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 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 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 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4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三 )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执 行方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金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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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低于面值; (4 ) 分 红 权 益 登 记 日 申 请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享 受 当 次 分 红 , 分 红 权 益 登 记 日 申 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 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 现金红利将按 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 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份额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至少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分配利润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与基金 财产 管理、 运作 有关费 用的 提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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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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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35%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照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第1 款 中 第 (4 ) 到 第 (9 )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五) 基金财 产的 投资方 向和 投资限 制 1、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重 点 投 资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主 要 运 用 可 转 债 品 种 兼 具 债券和股票的特性, 通过积极主动的可转债投资管理, 力争在锁定投资组合下方风险的 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 债 、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债 券 回 购 、 次 级 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 中期票据、 银行 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参 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 也可在二级市 场上投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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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持 有 由 可 转 债 转 股 获 得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派 发 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可转债 (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持有 的现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收 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应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10%; (5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7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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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 定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除 上 述 第 (2)、( 10)、 (13)、 (14)项外,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在限制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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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依据 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A/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A/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A/C 类 基 金 份 额 所 对 应 的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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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变 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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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及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的费用;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调 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或/和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或/和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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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的 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 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 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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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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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 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成善栋 成立日期: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邮政编码:518001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142489.4787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 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 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 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外汇存款、 汇款; 境内境外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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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贸易、 非贸易结算; 外币 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放款; 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黄金进口业务; 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 债 、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债 券 回 购 、 次 级 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 中期票据、 银行 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参 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也可在二级市 场上投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并 可 持 有 由 可 转 债 转 股 获 得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派 发 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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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 )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可转债 (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 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应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10%; (5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7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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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 定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除 上 述 第 (2)、( 10 ) 、 (14 ) 、 (15)项外,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在限制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六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 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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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发生, 如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 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 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任。 5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 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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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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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 的 合 法 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 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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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的 开 放 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严 格 管 理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及时核查账户余额。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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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 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 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 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 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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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 规定公告。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净值应分别计算和公告。 计算公式为 :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总份额余额。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本 基 金 A/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 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和负 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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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债 券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等固 定 收益 品 种,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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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特殊情形的处理 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 行赔偿: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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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3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3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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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5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 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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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 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 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 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 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 基金托管人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 协商、 调解 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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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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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 ,或“基金管理人” ,或“公司” ) 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 客户服务中心、 网站等渠道 享受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内容 序号 类型 明细 内容详述 (一) 账户 服务 对账单 寄 送服务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资 者 可在 T +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和 打印 确认 单; 每月结 束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投资 者的对 账单 定制 需求以 书面 或 电 子形 式寄 送交易 对账 单。 其他资 料 基金 管理人将 按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需求 不定期向 其邮寄 相关公司 介 绍和产 品介 绍的 资料 。 (二) 查询 服务 网络在 线 查询 客户 通过基金 账户号码 或开户 证件号码 登录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账户 登录” 栏目 , 可 享有 账户 查询、 短信/邮 件信 息定 制 、 资料 修改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交易信 息 查询 在一笔 交易 结束 后, 投资 者可在 T+2 个工 作日 开始 通过销 售机 构的 网点 或登录基 金管理人 网站“ 账户登录 ”栏目查 询交易 情况,包 括 客户 购买总金 额、基金 购买份 额、基金 分红份额 、历史 交易信息 等 等。 客户账 户 信息的 修 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直 接登录 基金管理 人网站修 改账户 的非重要 信 息, 如联系地 址、电话 、电子 邮箱等等 。也可以 亲自到 直销网点 或 致电客 户服 务专 线, 由人 工坐席 提供 相关 服务 。 为了维 护投 资者 的利 益, 投资者 重要 信息 的更 改手 续办理 如下 : 1、 代销 客户 由代 销渠 道提 交办理 (具 体提 供材 料请 咨询代 销机 构) 。 以配号 方式 开立 的开 放式 基金账 户资 料中 的投 资者 名称 、 证 件类 型、 证件 号码的变 更业务, 在一个 工作日内 ,对单个 开放式 基金账户 只 能够修 改其 中一 项关 键信 息。 2、 直 销客户 : 非 正常 变更 需要提 供本 人身 份证 复印 件、 公 安机 关证 明原 件、开放 式基金账 户业务 申请表以 及开放式 基金账 户资料变 更 申请 表;正常 变更需要 提供身 份证复印 件、开放 式基金 账户业务 申 请表 、开放式 基金账户 资料变 更申请表 以及银行 柜台 出具 的新旧 卡 转换证 明原 件 , 邮寄 到本 公司。 (三) 基金 投资 的服 务 网上交 易 投资 者除可通 过销售机 构和基 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 点办理 申购、赎 回 及信息 查询 外, 还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www.cxfund.com.cn ) 享受网 上交 易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详 见本 公司 网站 说明。 定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通过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投资 者可以通 过固定的 渠道, 定期定额 申 购基金 份额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的有 关规 则和 开放 时间另 行公 告。 定期不 定 通过 定期不定 额投资计 划,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本公 司 “长 金通”网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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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投资 计 划 直销 平台 提交交 易申请,约定 “基金品种 ” 、 “ 每月扣款 日期” 、 “基 准金额 ” 、 “ 标的指数 ” 、 “均线种 类” 、 “级差”等参数, 用 指定的计 算方法 计算 出投 资金 额 , 委托本 公司 完成 交易 的一 种基金 投资 方式 。 定期不 定 额转换 通过 定期不定 额转换 投 资计划 , 投资者 可以通过 本公司 “长金通 ” 网上 直销平台 提 交交易申请, 约定 “基金品 种” 、 “每月 转换日期 ” 、 “基准 份额” 、 “标的指数 ” 、 “均线种类 ” 、 “级 差”等参数, 用指定 的计 算方法计 算出投资 份额, 委托本公 司完成交 易的一 种基金投 资 方式。 红利再 投 资 本基 金收益分 配时,经 投资者 选择,基 金管理人 将为持 有人提供 红 利再 投资服务 ,其分红 资金按 除息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 动转成相 应 的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免收 申购费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随 时 (权 益登记日 申请设置 的分红 方式对当 次分红无 效)选 择更改基 金 分红方 式。 (四)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 7×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息 、账 户交 易情况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每周 5 天 的坐 席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该专 线获得业 务咨询、 信息查 询、服务 投诉、信 息定制 、资料修 改 等专项 服务 。 (五)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客户投 诉 处理流 程 本公 司客户投 诉受理由 客户服 务中心统 一管理, 指定专 人负责, 设 定专 门的投诉 管理工作 流程, 并由监察 稽核部负 责督促 投诉的处 理 情况。 客户投 诉 方式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的客 户服务 专线 (400-700-5566 ) 、代 销机 构 、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cxfund.com.cn) 、 信 件 、 传 真(021-61009865) 、 各 销 售 机构 网点柜台 等多种形 式对本 公司所提 供的服务 以及公 司的政策 规 定进 行投诉。 客户投诉 都将被 定期汇总 登记并存 档,通 过拨打客 户 服务 专线进行 的投诉将 被电话 录音存档 ,本公司 将采取 适当措施 , 及时妥 善处 理客 户投 诉, 总结相 关问 题, 完善 内控 制度。 (六) 增值 服务 信息定 制 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网站 或致电客 户服务 专线定制 自 己所 需要的信 息,包括 产品净 值、交易 确认、公 司新闻 、基金信 息 等方 面的内容 。基金管 理人按 照要求, 将以手机 短信或 者电子邮 件 的方式 定期 向投 资者 发送 信息。 个性化 理 财服务 随着 公司的发 展,本公 司将酌 情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 个性化理 财 服务 ,如配备 理财顾问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理 财建议 以及相关 的 理财计 划等 形式 。 组织投 资 者交流 会 本公司 将不 定期 地举 行投 资者交 流会 ,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基金 、 投资 、理财等 方面的讲 座,使 得本公司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能得到更 多 的理 财信息和 其他增值 服务。 另外,本 公司基金 经理也 将通过多 种 方式 不定期地 与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交流, 让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了解更 多 基金运 作情 况。 (七) 投资 者教 育服 为了 进一步做 好投资者 服务, 让投资者 了解证券 市场和 各类证券 投 资品 种的特点 和风险, 熟悉证 券市场的 法律法规 ,树立 正确的投 资 理念 ,增强风 险防范意 识,依 法维护自 身合法权 益,本 公司将开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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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普及 证券知识 、宣传政 策法规 、揭示市 场风险、 引导依 法维权等 投 资者教 育活 动。 (八) 公开 信息 披露 服务 披露公 司 信息 为方 便社会公 众了解公 司的信 息,包括 本公司的 发展概 况、组织 结 构、 公司文化 、经营理 念、经 营管理层 、经营情 况等公 开信息, 本 公司开 通了 全国 统一 的客 户服务 专 线400-700-5566 (免长 话费) 和 公司网 站(www.cxfund.com.cn ) ,以 方便 投资 者查 询 。 披露基 金 信息 本公 司将按规 定在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 体上披 露法定的 文 件、公 告信 息。 本公 司将通过 客户服务 中心、 公司网站 、代销机 构及相 关基金宣 传 资料 来披露本 基金相关 信息, 包括本基 金的概况 、投资 理念、投 资 对象 、风险收 益特征、 净值及 其变化情 况、基金 经理介 绍等多方 面 的信息 。 其他信 息 的披露 本公 司客户服 务中心和 网站除 为投资者 提供上述 信息咨 询外,还 提 供其他 信息 咨询 , 包 括托 管人的 情况 、 基 金知 识、 市场新 闻和 行情 、 产品信 息等 多方 面内 容。 (九) 客户 服务 联络 方式 客户服 务 专线 4007005566 (免 长话 费) 、 工作时 间 (8:30-12 :00 ,13:00-17:00 ) 内可转 人工 坐席 。 传真 021-61009865 公司网 址 http://www.cxfund.com.cn 电子信 箱 service@cx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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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其 他应 披 露的 事 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 持 有的长 期停 牌股 票调 整估 值方法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10/9 2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 持 有的长 期停 牌股 票调 整估 值方法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10/12 3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 持 有的长 期停 牌股 票调 整估 值方法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10/13 4 长信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公司网 站 2018/10/25 5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参 加华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 申 购 (含定期 定额投 资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11/8 6 长 信可转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 募 说 明书(2018 年 第【2】号 )及摘 要(仅 摘 要见报 ) 上证报 、 中 证报 、 公司网 站 2018/11/13 7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在 上海利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开 通 转换、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2018/12/5 8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增聘 长信 可 转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公司网 站 2018/12/8 9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股权 变更 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公司网 站 2018/12/21 10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参 加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定 期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12/27 11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参 加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基 金 及基金组 合申购 (含定期 定额投资 申购 )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8/12/28 12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 净 值的公 告 公司网 站 2019/1/1 13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参加平安 银行股份 有限 公 司申购( 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购) 费及转换业务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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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购 补差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14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增加 泰诚 财 富 基金销售 (大连 )有限公 司为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代 销机构 并开通转 换、定期 定额 投 资 业务及参 加申购 (含定投 申购)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公司网 站 2019/1/15 15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增加 腾安 基 金 销售(深 圳)有 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 开放 式 基 金代销机 构并开 通转换、 定期定额 投资 业 务 及参加申 购(含 定投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2019/1/15 16 长信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 告 中证报 、公 司网 站 2019/1/19 17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转 换 、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及参 加申购( 含定 投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2019/1/22 18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增加 上海 好 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 金 代 销机构并 开通转 换、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 及 参 加申购( 含定投 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9/1/24 19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 可转 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暂停大 额申购( 含转 换 转入、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的公 告 中证报 、公 司网 站 2019/1/29 20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 可转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变 更的 公告 中证报 、公 司网 站 2019/2/2 21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 可转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 实施赎 回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中证报 、公 司网 站 2019/2/18 22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长信 可 转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在 招商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开通 转换、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及参 加 申购( 含定 投申 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证报 、公 司网 站 2019/2/21 23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 持 有的长 期停 牌股 票调 整估 值方法 的公 告 上证报 、公 司网 站 2019/3/1 24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公告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9/3/2 25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 可转 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暂停大 额申购( 含转 换 转入、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的公 告 中证报 、公 司网 站 20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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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参 加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手机 银 行 基金申购 (含定 期定额投 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证报 、公 司网 站 2019/3/28 27 长 信可 转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年 度报告 及摘 要( 仅摘 要见 报) 中证报 、公 司网 站 2019/3/29 28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参 加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个 人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2019/3/30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 时间 为 2019 年3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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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招 募说 明 书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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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 备 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二 〇一 九年五 月十 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