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5年8 月25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监许可 【2015 】
1994 号 文 准予募集 注 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
本基金为混合 型 基 金 ,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 预期 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 债券型基金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本 招 募
说明书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包括因政策、 经济周期、 利 率 、 通 货 膨
胀和信用等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市 场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 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过
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9 年 3 月 30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有 关 监
事信息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 。 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1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57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6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64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76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88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89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90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96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98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100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101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108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12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15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32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43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46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48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49
1
一、绪
言
《 中 海 魅 力 长 三 角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 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5 号<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与格式>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中 海 魅 力 长 三 角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魅力长三角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投
资目标、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资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管理人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资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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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中 海 魅 力 长 三 角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及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中 海 魅 力
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中 海 魅 力 长 三 角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中 海 魅 力 长 三 角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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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管理
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18、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人
22、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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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 等
25、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不得超过 三 个月
31、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2、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3、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 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6、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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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4、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5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6、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节约
47、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49、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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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54、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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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杨 皓 鹏
总经理:杨皓鹏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其 他业 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设立机关: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 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 亿 肆 仟 陆 佰 陆 拾 陆 万 陆 仟 柒 佰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联系人:葛玮赓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8
黄 晓 峰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历 任 湖 北 省 计 划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助 教 , 国 家
海洋局管理司主任科员,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项目处、 经济评价处干部、
保险处保险主管,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税收保险岗、 代理融资岗位经理、 资金
部 副 总 监 、 代 理 总 监 、 总 监 , 中 海 石 油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海 信 托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庞 建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石 油
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渤海石油公司对外合作部计划财务部外事会计,
渤海13/03合 作 区 联 管 会 财 务 专 业 代 表 ,10/15 、11/19、06/17合 作 区 联 管 会
财 务 专 业 代 表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审 计 部 干 部 , 中 海 会 计 审 计 公 司 第 三 业
务 处 干 部 、 审 计 业 务 三 部 经 理 ( 副 处 级 )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审计部审计三处处长、项目审计经理、审计监察部投资项目审计调查经理、
内 审 岗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审 计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审 计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国 际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杨 皓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兼中海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 历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综合管理部总裁秘书、 托管部项 目 经 理 、 自 有 资 金 及 信 息 管 理 部 综 合 业 务 经
理 、 办 公 室 主 任 、 党 委 秘 书 、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 资 产 经 营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代理督察长 。
彭焰宝先生,董事。清华大学学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
董事, 兼 华 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历 任 无 锡 市 证 券 公 司 ( 国 联 证 券 前 身 )
交 易 员 , 国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无 锡 市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锡 洲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部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期间曾兼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国联证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副总裁。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事会
9
主席 。 历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经 理 、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财
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总裁助理、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 裁 兼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理 。
MOLING CHEN ( 陈 末 翎 ) 女 士 , 董 事 。 澳 大 利 亚 国 籍 。 澳 洲 莫 纳 什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罗 斯 柴 尔 德 中 国 私 募 股 权 基 金I期和II期 主 管 合
伙 人 。 历 任 澳 大 利 亚 墨 尔 本 药 物 技 术 研 究 所 化 学 分 析 师 , 澳 大 利 亚 墨 尔 本 凯
龙生物区域经理,百奥维达中国基金高级投资总监。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博士。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曾 任 中 关 村 证 券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国 务 院 发 展
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 。
WANG WEIDO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任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历 任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 加 哥 总 部 律 师 ,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发 展 研 究 院 国 际MBA 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张军先生, 独 立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中
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复旦大学 “当代 中 国 经 济 ” 长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 复 旦
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博士生导师 、 教 育 部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中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研究中心主任 。 历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助 教 、 讲 师 ,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副
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张 悦 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委员、 总 稽 核 。 历 任 北 京 石 油 交易所交 易 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东 海 公
司 计 财 部 会 计 、 企 管 部 企 业 管 理 岗 , 中 海 石 油 总 公 司 平 湖 生 产 项 目 计 财 部 经
理 , 中 海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计 财 部 岗位 经 理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划财务部会计、 计划财务部经理 、 稽 核 审 计 部 经 理 、 纪 委 副 书 记 、 合 规 总
监 、 党办主任、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Pascal CHARLOT ( 夏 乐 博 )先 生 ,监 事 。法 国 国 籍 。法 国 埃 夫 里 大 学 金
10
融 系 硕 士 、 法 国 国 立 电 信 管 理 学 院 金 融 系 硕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
理( 香港)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 执 行 总 监 、 营 运 总 监 、 第1 类 和 第9类受规管
活动的负责人员,爱德蒙得洛希尔集团亚太区财务长 以 及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瑞士)商务拓展部高级副总裁 。 历 任 法 国 巴 黎 银 行 全 球IT 部 门 客 户 经 理 、
法国巴黎银行新加坡分行项目经理、 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营运总监、第1 类 和第9
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
张 奇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沈 阳 联 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部 经 理 , 北 京 致 达 赛 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 络 部 经 理 , 上 海 致 达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支 持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经
理 。
3 、高级管理人员
杨 皓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裁秘书、 托管部项目经理、 自有资金及信息管理部综
合业务经理、办公室主任、党委秘书、人力资源部经理、资产经营部经理。
2017年7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2017 年8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期间2017 年11月至2018 年3 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 ,2017 年9 月至今
任本公司董事,2017 年11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宋宇先生, 常务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锡市统计局秘书,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发行调研部副经
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4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任本
公司督察长 、 副 总 经 理 ( 期 间2011 年1月至2011 年10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总 经
理 ,2014年5月至2014 年10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 ,2015年4 月至今任本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
黄 乐 军 先 生 , 督 察 长 。 厦 门 大 学 法 律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近 铁 运 通 运 输 有 限
公司厦门分公司职员、 上海市公安局副主任科员、 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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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2018 年2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2018 年3
月至今任本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于航先生,复旦大学运筹学与控制论专业博士。2010 年 7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助 理 分 析 师 、 分 析 师 、 高 级 分 析 师 、 高 级 分 析 师 兼 基 金 经 理 助
理。2016 年 2 月至 2017 年 7 月 任中海进 取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至2017 年 7 月 任 中 海 中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6 年 2 月至今任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至今任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至今任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 年3 月30日 生效,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开文明、于航 2016 年3 月30日-2017 年3 月30 日
于航 2017 年3 月31日-至今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杨皓鹏先 生 , 主 任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
陆 成 来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代 固 定 收
益投资部总经理、代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
许 定 晴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权
益投资总监、 基 金 经 理 。
邱 红 丽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副 总 经 理 、 基 金
经理。
刘俊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林翠萍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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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收益。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按照规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益。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侵 占 、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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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 玩 忽 职 守 ,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8 )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不 按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7 )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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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交易活动 。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 人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 ) 以 最 大 程 度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己 任 。
(2 ) 风 险 管 理 是 业 务 发 展 的 保 障 。
(3 ) 最 高 管 理 层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4 )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组 织 结 构 是 前 提 。
(5 ) 制 度 建 设 是 基 础 。
(6 ) 制 度 执 行 监 督 是 保 障 。
3、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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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层 面 : 一 、 董 事 会 负 责
控 制 公 司 整 体 运 营 风 险 ; 二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负 责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领 导
及 政 策 决 定 ; 三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对 业 务 风 险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 四 、 各 职 能 部
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 ) 董 事 会 应 充 分 重 视 风 险 控 制 。 通 过 批 准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 制
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
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
险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有 关 议 事 规 则 及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达 到
对 风 险 的 最 终 控 制 。
(2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公 司 非 常 设 议 事 机 构 , 负 责 对 公 司 业 务 风 险 控
制进行决策和协调, 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具体职责
主 要 有 : 审 议 基 金 财 产 风 险 状 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审 定 公 司 的 业 务 授 权 方 案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突 发 性 重 大 事 件 并 界 定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审
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 )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
督 促 改 进 ,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4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
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 )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执 行 单 位 , 应 在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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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 、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中 的 监 督 机 构 由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监察稽核部 组 成 , 其 主 要 作 用 是 对 公 司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
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
告 , 检 查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情 况 和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的 监 督 工
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
督 察 长 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 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 岗 位 ,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
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行 合 规 性 检 查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
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
得到贯彻和执行。
6、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节。
(3 ) 公 司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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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防线:
1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3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通 过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 )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财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公 司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 序 ;
(12) 公 司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13)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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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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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本 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 国 银 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玖 佰 肆 拾 叁 亿 捌 仟 柒 佰 柒 拾 玖 万 壹 仟 贰 佰 肆 拾 壹
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 真 :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及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 有 员 工 110 余 人 , 大 部 分 员 工
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
训经历,60%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股 权 基 金 、 私 募 基 金 、 资 金 托 管 等 门 类 齐 全 、 产 品 丰 富 的 托 管 业务体
系 。 在 国 内 , 中 国 银 行 首 家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分析等 增 值 服 务 , 为 各 类 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 国 内 领 先 的 大 型 中 资 托 管 银 行 。
( 三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00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其 中
境内基金662 只,QDII 基金 38 只 ,覆 盖 了 股 票 型 、债 券 型 、混 合 型 、货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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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 指 数 型 、FOF 等 多 种 类 型 的 基 金 , 满 足 了 不 同 客 户 多 元 化 的 投 资 理 财 需
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 原 则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贯 穿 业 务 各 环 节 , 通 过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设 定 及 制 度 建 设 、 内 外 部 检 查 及 审 计 等 措 施 强 化 托 管
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审 阅 工 作 。 先 后 获 得 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 等 国 际 主 流 内 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 , 能 够 有 效 保 证 托 管
资产的安全。
( 五 ) 托 管 人 对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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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销机构
(1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杨 皓 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 洋 大 厦 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218
负责人:刘承来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郑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 、 其他销售机构
(1)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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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 真 : (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传真电话:021-50979507
联系人:高希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3)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6206 ,021-61162137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虞谷云 、 周 毅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4)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海燕
23
电话:0574-89103171
传真:0574-89103213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5)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 : 姚 志 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6)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长江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24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8)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9)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95587/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0)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1)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商 旅 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2)西南证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4008096096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13)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6666
联系人:钟伟镇
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4)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 证 券 大 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电话:0755-83025693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刘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公司网址:www.jyzq.cn
(15)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6)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2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17)光大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8)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9)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28
(20)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1)万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 广 东 电 信 广 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法定代表人:甘蕾
电话:020-37865070
联系人:王鑫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22)申万宏源西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 邮 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3)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 庆 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24)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6 、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武晋婧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5)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3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6)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中心 4 、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7)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8)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热线:95360
邮编:130119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31
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29)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30)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1)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 龙 翔 广 场 东 座 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2-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zqsd.com.cn
32
(32)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3)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四川省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和 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34)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33
(35)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0752-2119660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36)深 圳 前 海 凯 恩 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 金 润 大 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37)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40-43 层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联系人:胡创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7398130
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8)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39)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李荣、孙旭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公司网址:http://www.dgzq.com.cn/
(4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35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郑 茵 华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43)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杨 浦 区 秦 皇 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 -821 -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36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4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6)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4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4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37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 浦 江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4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周斌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5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10 号 庄 胜 广 场 中 央 办 公 楼 东 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010-63130889-8369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5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38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2)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中期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方艳美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53)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 昌 大 厦 一 楼 金 观 诚 财 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周圣熙
联系电话:0571-88337560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注: 公司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暂停该 机 构 办 理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认
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等业务。
(54)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 普 天 信 息 产 业 园 2 期 C5 栋 汇 付 天 下 总
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39
联系电话:021-34013996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公司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55)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联系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 东 新 区 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 元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 之 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5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馆 北 路 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 裙 楼 二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馆 北 路 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 裙 楼 二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陈铭洲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40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8)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2 号 7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 东 方 纯 一 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联系人:孟召社
联系电话:021-20324176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注: 公 司 自 2019 年 1 月 30 日 起 暂 停 该 机 构 办 理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等业务。
(59)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0)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41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61)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住 深 圳 市 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62)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63)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42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6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5)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技 园 中 区 科 苑 路 15 号 科 兴 科 学 园 B 栋 3
单 元 11 层 1108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技 园 中 区 科 苑 路 15 号 科 兴 科 学 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联系人:刘昕霞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66)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4006236060
43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67)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68)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18601207732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69)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 深 圳 湾 科 技 生 态 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44
电话:0755-89462447
传真:0755-86700688
联系人:罗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7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 海 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220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1)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 院 盛 景 国 际 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电话:010-57649619
传真:010-57649620
联系人:朱翔宇
客户服务电话:010-57649619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72)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45
电话:+86(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877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7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张慧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7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吴季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5) 上海景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 华 能 联 合 大 厦 402k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402k
法定代表人:袁飞
电话:61621602
46
传真:61621602*819
联系人:袁振荣
客户服务电话:61621602
公司网址:www.g-fund.com.cn
(7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熊小满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77)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5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电话:0592-3122672
传真:0592-3122701
联系人: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7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47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8610-62675979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79)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 二 层
20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1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东 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郭宝亮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80)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 明 天 广 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63898427
传真:021-68776977-8427
联系人: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81)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48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82)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83) 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张士帅
联系电话:025-86853969
客服电话:4007-999-999
公司网址:http://jr.tuniu.com
(84)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 万 得 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49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85)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 武 林 时 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张丽琼
联系电话:0571-8526270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电话:0571-86915761
公司网址:www.cd121.com
(86)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惠 河 南 路 盛 世 龙 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锋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87)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亦 庄 经 济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 18 号 院 京 东 集 团 总 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赵德赛
50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88)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郑秋月
联系电话:021-802348888-6694
传真:021-80234898
客服电话:4006991888
公司网址:www.998fund.com
(89)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9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 人 : 毛 淮 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51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1)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 一 期 )
第七幢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第七幢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92)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东 风 南 路 康 宁 街 互 联 网 金 融 大 厦 六 层
办公地址: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东 风 南 路 康 宁 街 互 联 网 金 融 大 厦 六 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罗聪
客户服务电话:0371-85518396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93)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3 号楼 4 、6 、7 层,6 号楼 1 、2 层
办 公 地 址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芜 湖 路 258 号 3 号楼 4 、6 、7 层,6 号楼 1 、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申倩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94)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1
5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季 长 军
联系人:何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95) 成都华羿恒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 88 号 1 号楼 32
楼 2 号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 88 号 1 号
楼 32 楼 2 号
法定代表人:赵壁
联系人:徐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8010-009
公司网址:http://www.huayihengxin.com
(96)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 、
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 www.wacaijijin.com
(97)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102
单元
53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宋楠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98)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一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文化创新工场四层 404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64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99) 北京晟视天下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刘聪慧/徐晓荣
电话:010-58170905/010-58170876
传真:010-581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100)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54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101)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赵立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公司网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102) 万家财富 基 金 销 售 ( 天 津 ) 有限公司
住 所 : 天 津 自 贸 区 ( 中 心 商 务 区 ) 迎 宾 大 道 1988 号 滨 海 浙 商 大 厦 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03) 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十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 11
栋 A 座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联系人:胡闻智
客户服务电话:400-128-6800
公司网址:www.caiho.cn
(104)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55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金 座 东 方 财 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杨 皓 鹏
总经理:杨皓鹏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56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58153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 、 蔺育化
57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 许 可 【2015】
199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三)基金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五 )募集期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 最 长 不 超 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以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为准。
( 六 ) 募 集 方 式 和 募 集 场 所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其他 销 售 机构的销 售 网 点 向 社
会公开募集。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发布的调整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
( 七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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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
( 八 )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 案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管理人 可 视 募 集 情 况 提 前 结 束 募 集 。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份额及计算公式
(1 )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 :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 元 人 民 币 ,
按 初始面值发售。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
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是 指 依 法 设 立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依 法 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基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 以 及 可
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特 定 投 资 群
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非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的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单笔认购金额 (M ) 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300万元 0.80%
300万元≤M<500万元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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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500万元 1000 元/ 笔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M ) 费率
M<100万元 0.48%
100万元≤M<300万元 0.24%
300万元≤M<500万元 0.08%
M ≥500万元 1000元/ 笔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3 )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 式 。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时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本基金有效认 购 申 请 的 认 购费用及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统 一 采 用 外 扣 法 , 计
算公式如下 :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 购 金 额/ (1 + 认 购 费 率 )
认购费用 = 认 购 金 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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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某 投 资 者(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费 率
为 1.20% , 假 定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3.00 元 , 则 该 投 资 者 可 得
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 +1.20%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 +3.00 )/1.00=9,884.42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该笔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 3.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9,884.42 份 基 金 份 额 。
2 、认购的程序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 人 可 在 募 集 期 内 前 往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手
续 , 具 体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销 售 机 构 相 关
业务办理规则。
(2 ) 投资人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 认购的 方式及确认
1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 付认购款项。
2 ) 认购确认
对于 T 日 ( 此 处 , 特 指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的 工 作 日 ) 交 易 时 间 内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构将在 T+1 日 ( 同 上 ) 就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但 对 申 请 有 效 性 的 确 认 仅 代 表 确 实 接 受 了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
准 。 投 资 人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或 以 其 规 定 的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查
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结 果 。
(4 ) 认购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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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 对 单 一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期 间 累 计 认 购 份
额不设上限。
通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首 次 认 购 及 追 加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民币1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点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通过其他 销 售 机 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及 追 加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
( 十 一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当存入专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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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三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销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和销售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三)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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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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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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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购 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内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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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 或 无 效 , 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 业 务 规 则 》 , 在 不 影 响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五)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量 限制
1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人民币 1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规 定 的 ,
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首次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含
申购费)。
2 、 投 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限制。
3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为 1 份
(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 ; 若 某 笔 赎
回或转换导致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 , 剩 余 部 分
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 1 份 。
5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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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基金在投资人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 申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实施差别的申 购 费 率 。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
定 的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 以 及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 如 将 来 出 现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个 人 养 老 账 户 、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非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的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减,如下所示:
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300 万元 1.0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金的
申购费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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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申购金额 (M ) 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300万元 0.30%
300万元≤M<500万元 0.12%
M ≥500万元 1000元/ 笔
投资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须 按 每 笔 申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计算。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 回 费 用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 中 对 于 持 续 持
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少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本基金赎 回 费 率 随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
比例
Y <7 日 1.50% 100%
7 日 ≤Y <30 日 0.75% 100%
30 日 ≤Y <3 个月 0.50% 75%
3 个月≤Y <6 个月 0.50% 50%
6 个月≤Y <12 个月 0.50% 25%
12 个月≤Y <24 个月 0.25% 25%
Y ≥24 个月 0 25%
(注:1 年=365 日,1 个月=30 日)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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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4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要 求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则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当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 购 费 率 ) ;
申购费用 = 申 购 金 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当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购费用= 固 定 金 额 ;
净申购金额= 申 购 金 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例: 某投资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投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对应申购
费率为 1.50%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 , 则 可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 +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 =9,383.07 份
即 :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10 ,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 份 基 金 份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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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基金份额的赎 回 价 格 以 赎回当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 回 份 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95 日 , 对 应 赎回
费率为0.5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00=11,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 0 0 . 0 0 ×0.50%=55.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 -55.00=10,945.0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95 日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可得到 10,945.00 元 赎 回 金 额 。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基 金 份 额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舍五入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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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应的费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 之 一 的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72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73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0% 以
内(含 10% )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 述 条 款 处 理 , 具 体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开放日 以 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74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二 ) 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 起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 转 换 费 率 等 具 体 规 定 详 见 基 金 转 换 公 告 。
( 十 三)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75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四)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制、业务规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投相关公告。
( 十 六)基金份额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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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注册地在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或 直 接 受 益 于 长 江 三 角 洲
地区经济发展的上市公司股票,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获得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股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证、
债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对 于 注 册 地 在 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或 直 接 受 益 于 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经 济 发
展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前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三 ) 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和权证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财政货币政策分析、不同行业发展
趋势等分析判断,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金融产
品的收益及风险特征,动态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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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注册地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或直接受益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
发展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本基金对于注册地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或直接受益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
发展的个股选择将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其中具有优
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定性方式
根据国务院2010 年 批 准 的 《 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区 域 规 划 》 , 长 江 三 角 洲 (以
下 简 称 长 三 角 ) 包 括 上 海 市 、 江 苏 省 和 浙 江 省 。 长 三 角 地 区 是 中国第一大经济
区 , 是 中 央 政 府 定 位 的 中 国 综 合 实 力 最 强 的 经济中心、 亚 太 地 区 重要国际门户
和 全球重 要 的 先 进 制 造 业 基 地 。 本 基 金 主 要 聚 焦 于 注 册 地 在 长 三 角 地 区 或 直
接受益于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的上市公司,重点关注具有上海国企改革、自
贸区、迪士尼等概念和受益于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股票;具有浙江国企
改 革 、 “ 互 联 网+ ” 等 概 念 以 及 受 益 于 浙 江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高 速 发 展 、 浙 江 “ 一
带 一 路 ” 建 设 和 浙 江 经 济 转 型 的 股 票 ; 受 益 于 苏 南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建 设 、
江苏“创新转型”战略的实施以及江苏国资改革的股票。
主要包括具有国企改革预期或者已开始实施改革方案的上海本地股、浙
江及江苏板块的股票;在金融、地产、贸易和港口等方面享受上海自贸区、
浙江 “ 一 带 一 路 ” 建 设 及 苏 南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建 设 等 政 策 红 利 的 个 股 ;
受迪士尼投资建设拉动以及长期受益于迪士尼正式营业后所带来的旅游、消
费等机会的个股;可以分享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金
融中心和全球科技创新中心所带来的历史性机遇的个股以及具有高科技、 “互
联网+ ” 、 智 慧 城 市 建 设 等 属 性 且 受 益 于 江 浙 两 省 经 济 转 型 的 个 股 。
2)定量方式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
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 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 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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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 净 利 增 长 率 。
3、债券投资策略
(1 ) 久 期 配 置 : 基 于 宏 观 经 济 趋 势 性 变 化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主要是中长期的变
化趋势,由此确定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
期的属性,即货币市场顺周期、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的基本方向和特征。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
根据收益率模型为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 具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最 终 确 定 投 资 组
合的久期配置。
(2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基 于 数 量 化 模 型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
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
进行分析。通过优化资产配置模型选择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
合,从而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
案。
子弹组合,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集 中 分 布 ;
杠铃组合,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呈 两 极 分 布 ;
梯形组合,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在 投 资 期 内 尽 可 能 平 均 分 布 。
(3)债券类别配置/ 个券选择:主要依据信用利差分析,自上而下的资
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
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综合分析各个
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
资券、可分离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债券,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
有国债等利率债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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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价值原则: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 高 的 品 种 , 同 等 收 益 率 风 险 较 低 的
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
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
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将运用期权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动率、剩余
期限、正股价格 走 势 , 并 结 合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
( 四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1 、 依 据 投 资 研 究 人 员 对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的 综 合
分析研究进行决策;
2 、 依 据 对 国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表 现 、 活 跃 程 度 和 发 展 趋 势 的 判 断 进 行
决策;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决策;
4、风险控制贯穿投资过程各环节。
( 五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为明确投资各环节的业务职责, 防范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规范的
投资流程。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确 定 股 票/ 债券资产投资比例, 形成基
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 、 研 究 部 和 金 融 工 程 部 等 提 出 个 股 、 行 业 选 择 、 数 量 化 投 资 方 案 , 为
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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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在 研 究 部 和 金 融 工 程 部 等 提
出的方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4 、 交 易 部 依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指 令 , 执 行 交 易 , 交 易 进 行 过 程 中 , 交 易 员
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5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进 行 跟 踪 、 评 估 、 控 制 , 对 投 资
组合的绩效进行分析。
(六)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对 于 注 册 地 在 长
江三角洲地区或直接受益于 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81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5)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
(16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除 上 述 第 (2 ) 、 (12 ) 、 (16) 、 (17)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82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当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律、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83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七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长三角龙头企业指数收益率×60%+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40%
中 证 长 三 角 龙 头 企 业 指数是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发 布 的 , 该 指 数 选
取注册地为上海、 江苏、 浙江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空间 , 是 体 现 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特点的区域特色指数。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
投资部分的绩效。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是 中 证 指 数 有限 公 司 编 制 的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和
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债
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 设 定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 中 证 长 三 角 龙 头 企 业 指 数 收益率×60%+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该
基准能客观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一致并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指
定媒介上及时公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八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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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海魅 力 长 三 角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资产净值为 60,820,068.51 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0.931 元 , 累 计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0.931 元。 其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如 下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1 权益投资 29,296,727.25 47.64
其 中 : 股 票
29,296,727.25 47.64
2 基金投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13,727.00 0.02
其 中 : 债 券
13,727.00 0.02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31,991,022.33 52.02
8 其他资产
200,699.61 0.33
9 合计
61,502,176.19
100.00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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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665,817.93 22.47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务
业
13,337,667.82 21.9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2,293,241.50 3.77
S 综合 - -
合计 29,296,727.25 48.17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明细
序
号
股 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02230 科大讯飞 135,450 3,337,488.00 5.49
2 300760 迈瑞医疗 30,100 3,287,522.00 5.41
3 601012 隆基股份 172,100 3,001,424.00 4.93
4 600845 宝信软件 141,110 2,942,143.50 4.84
5 600570 恒生电子 54,500 2,832,910.00 4.66
6 002594 比亚迪 48,100 2,453,100.00 4.03
7 002739 万达电影 105,050 2,293,241.50 3.77
8 300059 东方财富 186,512 2,256,795.20 3.71
9 300253 卫宁健康 157,972 1,968,331.12 3.24
10 300750 宁德时代 25,700 1,896,660.00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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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 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 换 债 ) 13,727.00 0.0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727.00 0.02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32010
17 桐昆
EB
140 13,727.00 0.02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证券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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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 )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 )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外的股票。
12、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 额 ( 元 )
1 存出保证金 15,309.94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175,038.5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996.17
5 应 收 申 购 款 3,355.00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0,699.61
13、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4、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5、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本基金由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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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日期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3.31-2016.12.31 4.20% 1.10% 4.23% 0.48% -0.03% 0.62%
2017.1.1-2017.12.31 27.16% 1.02% 8.43% 0.39% 18.73% 0.63%
2018.1.1-2018.12.31 -29.74% 1.69% -15.32% 0.82% -14.42% 0.87%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6.90% 1.32% -4.30% 0.60% -2.60% 0.72%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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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户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基金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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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 二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和 不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种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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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6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要 求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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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后,将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按下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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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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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方 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5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误差不作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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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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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的余额 。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0 次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 届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公 告 。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97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 工 作 日 。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98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 一 致 后,由 基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日起 2-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 的 托 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99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 一 致 后,由 基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日起 2-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 付 给 基金托管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9 项费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 四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100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01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02
( 四 ) 本 基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0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104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105
(1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理 ;
(24)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项时;
(27)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 值 ;
(28)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
10、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106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11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份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10 年 。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107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108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 基 金 为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投 资 组 合 主 要 由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和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产组成,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的各项宏观政策,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业政
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各行业和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等 , 并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的 变 动 , 进 而 对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4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导 致 信
用 评 级 下 降 甚 至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二)合规性风险
合 规 性 风 险 是 指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 三 )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109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业绩基准的风险。 对主要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
风险。
( 四 ) 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变 现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致 使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安 排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章节。
2 、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1 ) 投 资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上 述 资 产 的 投 资 市
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正 常 情 况 下 上 述 资 产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控 , 当 发 生 极 端 市 场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及 时 启 动 流 动 性 风 险 应 对 措 施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2 ) 投 资 行 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将 在 综 合 考 虑 宏 观 因 素 、 行 业 基 本 面 及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的 前 提 下 灵 活 地 进 行 行 业 配 置 , 同 时 本 基 金 基 于 分 散 投 资 的 原 则 , 不
以投资于某一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 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受到投资行业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影响较小。
(3 ) 投 资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和 非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票 、 债 券 及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需 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比 例 , 以 降 低 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
110
综 上 所 述 , 正 常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良 好 ,
流 动 性 风 险 相 对 可 控 。 当 发 生 极 端 市 场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及 时 启 动 流 动 性 风 险 应 对 措 施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权益 。
3 、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当 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内 部 决 策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 ) 延 缓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
(2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3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措 施 。
具 体 措 施 ,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 ( 十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 、 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情 形 、 程 序 及 对 投 资 者 的 潜 在 影 响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在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的 前 提 下 ,
可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对
赎 回 申 请 等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作 为 特 定 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的 辅
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 延 期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具 体 措 施 ,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 ( 十 ) 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上述具体措 施 ,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 ( 九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的 相 关 内 容 。
(3 ) 收 取 短 期 赎 回 费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 )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111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并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 ) 摆动定价
当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当 本 基 金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时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满 足 所 有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投 资 者 收 到 赎 回 款 项 的 时 间 也 可 能 晚 于 预 期 或 可 能 增 加 投 资 者 赎 回 的
成本。
( 五 ) 其他风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2 、战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3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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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且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工作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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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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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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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116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117
10)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8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 以 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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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 证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120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按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 露 事 项 ;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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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122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且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他情形。
123
2 、会议召集人 及 召 集 方 式 :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日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少提前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24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125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2(含1/2)。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 上 ( 含 1/3)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进行表决。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1/2);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有 代 表 1/3 以 上 ( 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 )上述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126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
相符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127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50% 以 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 项 所 规 定 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 ( 含 2/3)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 计票
128
(1 )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8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12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公 告 。 如 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1 、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且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工作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2 、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
130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月。
4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131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除 非 仲 裁 裁 决 另 有 规 定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132
二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 皓 鹏
成立时间:
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 金 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466667 亿 元 人 民 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 四 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
壹元整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133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 或 参 与 代 理 发 行 当 地 货 币 ; 经 中
国人民银行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拟 投 资 的
注 册 地 在 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或 直 接 受 益 于 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库 、 债 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股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证 、
债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对 于 注 册 地 在 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或 直 接 受 益 于 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的 上 市
公司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34
(2 ) 对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1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a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对 于 注 册 地 在 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或 直 接 受 益 于 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b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c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d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g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5%;
h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i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j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l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135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m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n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o) 本基金总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
p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q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并 承 担 由 于 不 一 致 所 导 致 的 风 险 或
损失;
r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除上述第 b)、 l)、 p)、 q )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136
再受相关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复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上 述 第 1 、2 款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违反上
述 约 定 , 应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示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提 示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示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 应 当 及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1 、 在 本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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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和 入 账
(1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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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为
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行账户进行。
(3 )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4 、 基 金 进 行 定 期 存 款 投 资 的 账 户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该 账 户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 在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和 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开
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及 其 他 投 资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代 表 本 基 金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139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4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报 备 。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其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有 价 凭 证 不 承 担 责
任。
8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有 关 重 大 合 同 后 应 在 收 到
合同正本后30 日 内 将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复核程序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140
在 盖 章 后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3 、 当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公 允 价 值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3 位以内(含第3 位)内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计
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的
同 时 并 及 时 进 行 公 告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前 述 内 容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定处理。
6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的 任 何 基 金 净 值 数 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也 不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 自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承 担 的 赔 偿 金 额 , 则 双 方 按 照 各 自 赔 偿 金 额 的 比 例 对 返 还 金 额 进 行 分
配。
7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141
8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基金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记与保管
1 、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4 )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提 供
对 于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 对 于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相 关 的 名 册
生成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并 代 为 履 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职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此 产 生 的 保 管 费 给 予
补偿。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1 、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2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142
可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并 按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
4 、 本协议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 八 ) 托管协议的 变 更 、 终止
1 、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2 、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3 )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4 ) 发 生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143
二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登 记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工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该 季 度 发 生 过 交 易 的 定
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 邮 寄 该 季 度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4 、对于 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统 一 提供 电
子 对 账 单 (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 优 先 提 供 电
144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个
人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 办理 “ 网上开
户 ” 和 “ 网 上 交 易 ” 业 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制、业务规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投相关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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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电 子 对 账 单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 信 函 投 诉 、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邮 箱 :service@zhfund.com
( 八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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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2018-10-12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提示性公告
2 、2018-10-19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提示性公告
3 、 2018-10-24
中 海 魅 力 长 三 角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4 、 2018-11-9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证 券 有
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5 、2018-11-14
中 海 魅 力 长 三 角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 、2018-11-14
中 海 魅 力 长 三 角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2 号)
7 、2018-11-29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中 海 魅 力 长 三 角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
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 业 务 的 公 告
8 、2018-12-0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9 、2019-01-01
中 海 魅 力 长 三 角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年 度 最 后
一日净值公告
10 、2019-01-22
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第 4 季度报告
11 、 2019-01-2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西 藏 东 方 财 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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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9-01-3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暂 停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的公告
13 、 2019-02-0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暂 停 浙 江 金 观 诚 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的公告
14 、2019-02-15
中海基金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15 、 2019-03-0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国 信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16 、2019-03-28
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年度报告
17 、2019-03-28
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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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文 本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hfund.com )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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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备 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中海 魅 力 长 三 角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
注册的文件。
2、《 中海 魅 力 长 三 角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中海 魅 力 长 三 角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注册中海魅 力 长 三 角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法律意见。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 住 所 免 费 查 阅 备 查 文 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 年 五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