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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定开混合(005007)

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定开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 9年第 1号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2017 年 6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 】 1019 号文准予募 集。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9月 27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收益 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 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 包括:证券市场整体 环境引发 的 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 性风险, 大 量 赎 回或 暴跌导致 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投资过 程 中产生的 操 作风险,因 交 收 违 约和投资 债 券 引发 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 象与 投资策 略引 致 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以定期开放 方 式运作,在 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 回,也不 上 市 交易 。因 此 ,在 封闭 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面 临 因不能 赎 回或 卖 出基金份额 而 出现的流动性约 束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责 。 ( 八 )本基金 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 到或 超 过基金份额 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 中因基金份 额 赎 回等 情形导致被 动 达 到或 超 过 50%的 除外 。 ( 九 )本招募说明书 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 9年 3月 27日,有关财务数 据 和净值表现 截止 日为 201 8年 12 月 31日。本 更新 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 据 未经 审计 。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言 ................................................................................................................................................ 3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4 第 三 部 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 四 部 分 基金 托 管人 .................................................................................................................................. 23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机构 .............................................................................................................................. 26 第 六 部 分 基金的募集 .................................................................................................................................. 50 第 七 部 分


基金 备案 .................................................................................................................................... 54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 封闭 期和开放期 ...................................................................................................... 56 第九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及其他 登记 业务 .................................................................................. 57 第十部 分


基金的投资 ................................................................................................................................ 75 第十 一 部 分 基金的业绩 .............................................................................................................................. 95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财产 .............................................................................................................................. 97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资产的 估 值 ...................................................................................................................... 98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收益分 配 .................................................................................................................... 104 第十 五 部 分


基金 费 用 与税 收 .................................................................................................................. 106 第十 六 部 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108 第十 七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9 第十八部 分 风险 揭 示 ................................................................................................................................ 115 第十九部 分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 119 第 二 十部 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121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38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 务 ................................................................................................ 152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其 它 应披露事 项 ................................................................................................................ 154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 式 ........................................................................................ 155 第 二 十 五 部 分 备 查文件 ............................................................................................................................ 156 2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绪言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7年 6月 23日证监许可【 2017】 101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 相 关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 目标 、投资策 略 、风险、 费率 、管理等 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 事 项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当 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 资 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 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3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义 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 有以下 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 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3、基金 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4、基金合同: 指 《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 该 基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议 :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 之《景顺长城景瑞睿利 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 指 《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 8、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有效并公 布 实 施 的法律、行 政 法规、规 范 性文件、 司 法 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 力的决定、决 议 、 通知 等 9、《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 第十届 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员会 第 五 次 会 议通 过,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 第十 一 届 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员会 第 三 十次 会 议修订 的、自 2013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 第十 二 届 全 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员会 第十 四 次 会 议 《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 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 颁布 、同年 6月 1日实 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 颁布 、同年 8月 8日实 施 的《公 4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 中国人民 银 行和 /或中国 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 束 , 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 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 内合法 登记 并 存续 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 准 设 立并 存续 的 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 会 团 体或其 他 组织 18、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 外 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 指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 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 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 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以及 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 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 结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 过 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指 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基金的 登记 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 25、基金 账户 :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 的基金份额 余 额及其 变 动 情况 的 账户 5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基金 交易账户 :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投资人 通 过 该 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 基金的基金份额 变 动 及 结余情况 的 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 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 件, 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完 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 后 ,基金财产 清算 完 毕 , 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 指 自基金份额 发 售之日 起至发 售 结束 之日 止 的期间,最长不 得 超 过 3个 月 30、 封闭 期:本基金的 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自 每 一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 日 起 (包括 该 日) ,6个 月 后 月 度 对日的前一日 止 。 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 回,亦不 上 市 交易 31、月 度 对日: 指某 一特定日期在 后续 月份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 对应日期为 非 工 作日,则顺 延至 下一 工 作日, 若该 日 历 月份不 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顺 延至该 月 最 后 一日的下一 工 作日 32、开放期:本基金在 每个封闭 期 结束后设 开放期,本基金自 封闭 期 结束 之 后 第 一 个工 作日 起进入 开放期, 每个 开放期为 5至 15个工 作日。在开放期间本基金 采 取开放运作 模 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务 33、 存续 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34、 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5、 T 日: 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36、 T+n 日: 指 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 37、开放日: 指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 作日 38、开放时间: 指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 回或其他 交易 的时间 段 39、 《业务规则》: 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6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范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 遵 守 40、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 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 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 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 条 件 要求将 基金份额 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 时有效公 告 规 定的 条 件,申请 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 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 操 作 45、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 指 投资人 通 过有关销售机构 提 出申请,约定 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动完成 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 投资 方 式 46、 巨 额 赎 回: 转 型前, 指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基金净 赎 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 总 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 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工 作日基金 总 份额的 20%; 在 触发 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 件 转 型 后 , 指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 回申请 (赎 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 总 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 47、 元 : 指 人民 币元 48、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款 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 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 来的成本和 费 用的 节 约 49、基金资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 和 7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基金资产净值: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 数 52、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和 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53、 指 定 媒介 :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用以 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 他 媒介 54、不可 抗 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 客观 事件 5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 颁布 、同年 10月 1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56、流动性受 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 作 障碍 等原因 无 法以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 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 日以 上 的 逆 回购 与银 行 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 存款 )、 停牌股票 、流 通 受 限 的新 股 及 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资产 支 持证券、因 发 行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让 或 交易 的 债 券等 57、 摆 动定价机 制 : 指 当开放式基金 遭 遇 大 额申购 赎 回时, 通 过 调 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 基金 调 整投资 组 合的市场 冲 击 成本分 配 给 实 际 申购、 赎 回的投资者 , 从 而减 少 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 害 并得到公 平 对 待 8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三 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 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座 21 层 设 立日期: 2003 年 6月 12 日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注册资本: 1.3亿 元 人民 币 批 准 设 立文号:证监基金 字[ 2003 ] 76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座 21 层 电


话 : 07 55 -823703 88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888 606 传


真: 07 55 -223 81339 联系 人: 杨皞阳 股 东 名 称及出资 比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资 比例 1 长城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49% 3 开 滦 (集 团 )有 限责任 公 司 1% 4 大 连 实 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 合 计 100 % 二、主 要 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成员 丁 益 女士 , 董 事长,经 济学博士 。 曾 担 任 中国人民 大 学 财 政 金 融学院讲师 ; 华 能国 际电 力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证券 融 资 部 干 部 ,证券 融 资 部 投资关 系 处副处 长、 处 长, 证券 融 资 部 副 经理 兼 投资关 系 处处 长 ; 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 投资管理 部 副 总 经理 ; 中 国人保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党 委委员、 董 事、 总 裁助 理 ; 华能资本 常 务 副 总 经理(主持 9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工 作)、 党 组 副 书 记; 华能资本 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现 任 华能资本 服 务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党 组 书 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康乐先 生, 董 事,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先 后 担 任 中国人 寿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研究 部 研究 员、 组 合管理 部 投资经理、国 际 业务 部 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市场销售 部 经理、 北京 代 表 处首席 代 表,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销售 交易部 副 总 经理。 2011年 7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兼 总 经理。 罗德 城 先 生, 董 事,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大通银 行信用分 析师 、花旗 银 行投资管 理 部 副 总 裁 、 Capital House 亚洲 分公 司 的 董 事 总 经理。 1992 至 1996 年间出 任 香 港 投资 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 1996 至 1997 年间担 任 公会主 席 。 1997 至 2000年间, 担 任 香 港联交所 委员会成员,并在 1997 至 2001年间担 任 香 港 证监会 顾问 委员会成员 。 现 任 景顺集 团 亚太区首席执 行 官 。 李翔先 生, 董 事, 高级 管理人员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长城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人 事 部 副 总 经理、人事监 察 部总 经理、 营 业 部总 经理、公 司营 销 总 监、 营 销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 任 长城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委员。 伍 同明 先 生,独立 董 事,文 学学士 。 香 港 会 计 师 公会会员( HKICPA )、 英 国特 许公认会 计 师 ( ACCA )、 香 港 执 业会 计 师 ( CPA )、 加 拿 大 公认管理会 计 师 ( CMA )。 拥 有 超 过二 十 年以 上 的会 计 、 审核 、管 治 税 务的 专 业经 验 及 知 识, 1972- 1977受 训 于国 际 知名 会 计 师楼 “毕 马威 会 计 师 行” [KPMG] 。现为“ 伍 同明会 计 师 行” 所 有者。 靳庆军先 生,独立 董 事,法 学硕士 。 曾 担 任 中信律 师 事务 所 涉 外 专 职律 师 ,在 香 港 马士打 律 师 行、 英 国律 师 行 C1yde & Co. 从 事律 师 工 作, 1993 年 发起设 立信 达 律 师 事务 所 ,担 任 执 行合 伙 人。现 任 金 杜 律 师 事务 所 合 伙 人。 闵路浩先 生,独立 董 事,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 中国人民 银 行金 融 管理公 司 科 员、主 任 科 员 ; 中国人民 银 行 非银 行金 融 机构监管 司 副处 长、 处 长 ; 中国 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非银 行金 融 机 构监管 部 处 长、 副巡视 员、 巡视 员 ; 中国 小 额 贷 款 公 司协 会会长 ;重 庆富 民 银 行行长。现担 任 北 京 中 泰创汇 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总 裁 。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 ,监事,会 计 学硕士 。现 任 长城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10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郭慧娜女士 ,监事,管理理 学硕士 。 曾 任 伦敦安永 会 计 师 事务 所核 数 师 , 历任 景顺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项目 主管、业务 发 展 部 副 经理、 企 业 发 展 部 经理、 亚太区 监 察 总 监。现 任 景顺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亚太区首席 行 政 官 。 邵媛媛女士 ,监事,管理 学硕士 。 曾 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健 (信 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福 建 兴 业 银 行 深圳 分行 计 财 部 。现 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事务 部总 监。 杨 波 先 生,监事,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职于长城证券经 纪 业务管理 部 。现 任 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交易 管理 部总 监。 3、 高级 管理人员 丁 益 女士 , 董 事长,简 历 同 上 。 康乐先 生, 总 经理,简 历 同 上 。 CHEN WENYU ( 陈 文 宇 ), 副 总 经理,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担 任 中国 海口 电视台 每 日新 闻 记 者及 每 周 金 融 新 闻 节目制 作人, 安盛罗森堡 投资管理公 司 ( 美 国 加 州 ) 美 洲区副首席 投资 官 、以及 研究 、投资 组 合管理和策 略 等其他 多 个 职 位 , 安盛 投资管理 亚洲 有 限 公 司 (新 加 坡 ) 泛亚地区首席 投资 官 ,主 要负责 投资 组 合管理、 研究 、交易 等 相 关业务。 201 8年 9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毛从 容 女士 ,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 任 职于 交通银 行 深圳 市分行国 际 业务 部 ,担 任 长城证券金 融研究 所 高级 分 析师 、 债 券 小 组组 长。 2003 年 3月 加入 本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黎 海 威先 生,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 美 国 穆迪 KMV 公 司 研究 员, 美 国 贝莱德 集 团 (原 巴 克 莱 国 际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经理、主动 股票部 副 总 裁 , 香 港海通 国 际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海通 国 际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量 化总 监。 2012 年 8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赵 代 中 先 生, 副 总 经理,理 学硕士 。 曾 担 任深圳发 展 银 行 北京 分行金 融 同业 部 投资经理、 宁夏嘉川 集 团项目部项目负责 人、全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事会 境外 投资 部 全 球 股票 处处 长、 浙江 大 钧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合 伙 人 兼副 总 经理。 2016 年 3月 加入 本 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吴 建 军先 生,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海 南汇 通 国 际 信 托 投资公 司 证券 部 副 经理,长城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机构管理 部总 经理、公 司总 裁助 理。 2003 年 3月 11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刘焕喜先 生, 副 总 经理,投资 与 金 融 系 博士 。 曾 担 任 武汉 大 学教师 工 作 处副科 长、 武汉 大 学 成人 教育学院讲师 ,《证券时报》 社编 辑 记 者,长城证券 研 发 中 心研究 员、 总 裁 办 副 主 任 、行 政部 副 总 经理。 2003 年 3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杨皞阳先 生,督 察 长,法 学硕士 。 曾 担 任 黑龙江省 大 庆 市 红 岗区 人民法 院助 理 审 判员,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监 察稽 核部 监 察稽 核 经理、监 察稽 核 高级 经理、 总 监 助 理。 200 8年 10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督 察 长。 4、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简 历 本公 司采 用 团 队 投资 方 式,即 通 过整 个 投资 部门 全体人员的共同 努 力, 争 取 良好 投资业 绩。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如 下: 万梦女士 , 工 学硕士 。 曾 任 职于 壳 牌 (中国)有 限 公 司 。 2011 年 9月 加入 本公 司 , 历任 研究 部 行业 研究 员、 固 定收益 部 研究 员和基金经理 助 理,自 201 5年 7月 起 担 任 固 定收益 部 基金经理。 具 有 8年证券、基金行业 从 业经 验 。 5、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曾 管理的基金 名 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万梦女士曾 于 2016年 2月 至 2017年 2月管理景顺长城中 国回报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8年 1月 至 2019年 1月管理景顺长城 泰 恒 回报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兼 任 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 情况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成 念良先 生 兼 任 景顺长城景 丰货 币 市场基金 、 景顺长城景 颐宏 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景顺长城景 颐盛 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 长城景 泰丰 利 纯 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瑞 双 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景顺长城景 泰稳 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万梦女士兼 任 景顺长城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 景顺长城 领先 回报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景顺 长城 安 享回报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景顺长城 泰 和回报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景顺长城 泰安 回报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 顺长城公 司 治 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顺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12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本基金 历任 基金经理 姓 名 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 姓 名 管理时间 成 念良 先 生 201 7年 9月 27日 -2019 年 1月 24日 万梦 女士 2017年 9月 27日 -至 今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名单 本公 司 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 司总 经理、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 研 究 总 监、基金经理 代 表等 组 成。 公 司 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 名 及职务 如 下: 康乐先 生, 总 经理 ; CHEN WENYU ( 陈 文 宇 ), 副 总 经理 ; 毛从 容 女士 , 副 总 经理 ; 黎 海 威先 生, 副 总 经理 兼 量 化 及 指 数投资 部 投资 总 监 ; 余 广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股票 投资 部 投资 总 监 ; 刘彦春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兼研究 部总 监。 9、 上述 人员之间不 存 在 近亲属 关 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 4)销售基金份额 ; ( 5)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6)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 ,并 采 取 13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7)在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8)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 相 关行为 进 行监督和 处 理 ; ( 9)担 任 或委 托 其他 符 合 条 件的机构担 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 用 ; ( 10)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 停 受理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 投资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 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利 ; ( 13)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前 提 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15) 选择 、更 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 16)在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 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 户 等业务规则 ;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 宜 ;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 ( 4)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 、决策,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 14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6) 除 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 7)依法接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 8)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 回和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 9) 进 行基金会 计核算 并 编制 基金财务会 计 报 告; ( 10) 编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 11) 严 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 义务 ; ( 12)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 等。 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 ,不 向 他人 泄 露 ;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 基金收益 ;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 回申请,及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6)按规定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年以 上; ( 17)确保 需 要向 基金投资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 出,并 且 保 证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 ,并在 支 付 合理成本的 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15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 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 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 22)当基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委 托第 三 方 处 理时,应当对 第 三 方 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 募集 费 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 活 期 存款 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日内 退还 基金认购人 ; ( 25)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26)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严 格遵 守现行有效的 相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 止违 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发 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严 格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 建 立 健 全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 发 生: ( 1) 将 其 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 事证券投资 ; ( 2)不公 平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 的 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 ( 4)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 失 ; ( 5) 侵占 、 挪 用基金财产 ; ( 6) 泄 露因职务 便 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 信息 从 事或者明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 相 关的 交易 活 动 ; 16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7) 玩忽 职守,不按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 8)法律、行 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理, 强 化 职业 操 守,督 促 和约 束 员 工遵 守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 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不 从 事以下 活 动: ( 1) 越 权或 违 规经 营; ( 2) 违 反 基金合同或 托 管 协议; ( 3) 故 意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 相 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 4)在 向 中国证监会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拒绝 、 干 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 ( 7) 违 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泄 漏 在 任 职期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息,或 泄 露因职务 便 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 信息 从 事或者 明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 相 关的 交易 活 动 ; ; ( 8) 违 反 证券 交易 场 所 业务规则,利用对 敲 、 倒仓 等 手段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 序 ; ( 9) 贬 损 同行,以 抬 高 自 己 ; ( 10)以不正当 手段 谋 求 业务 发 展 ; ( 11 )有 悖 社 会公 德 , 损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员 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分 ; ( 13 )其他法律、行 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 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谋 取最 大 利益 ; ( 2)不利用职务之 便 为自 己 及其 代 理人、受 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 ( 3)不 违 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泄 漏 在 任 职期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不 泄 露因职务 便 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 信息 从 事或 17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者明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 相 关的 交易 活 动 ; ( 4)不 从 事 损害 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 交易 及其他 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 念 与目标 ( 1)确保合法合规经 营; ( 2) 防 范 和 化 解风险 ; ( 3) 提 高 经 营 效 率; ( 4)保 护 投资者和 股 东 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 措 施 ( 1) 建 立 健 全公 司组织 架 构 ; ( 2) 树 立监 察稽 核 功 能的权 威 性和独立性 ; ( 3) 加 强 内 控 培 训 , 培养 全体员 工 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 察 文 化; ( 4) 制 定员 工 行为规 范 和 纪 律 程 序 ; ( 5) 建 立 岗位 分 离 制度; ( 6) 建 立 危 机 处 理和 灾难恢 复计划 。 3、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公 司 风险管理 必 须覆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门 和 岗位 , 渗透 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独立性原则:公 司 各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职 责 应当保持 相 对独立,公 司 基金 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 离 ; ( 3) 相互制 约原则:公 司 及各 部门 在内 部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要形 成一 种相互 制 约机 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的 制 衡 体 系; ( 4)定性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 备 的风险管理 指标 体 系 , 使 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 性和 操 作性 ; ( 5) 防火墙 原则:基金财产、公 司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严 格 分开并 独立 核算 。 4、内 部 控 制 体 系 18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1)内 部 控 制 的 组织 架 构 ( i) 董 事会 审计与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负责 对公 司 经 营 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 进 行合规性 控 制 ,并对公 司 内 部 稽 核审计工 作 进 行 审核 监督。 该 委员会主 要 职 责 是: 审议 并 批 准公 司 内 控 制度 和 政 策并 检 查其实 施情况; 监督公 司 内 部审计制度 的实 施;向 董 事会 提名外部审计 机构 ;负责 内 部审计 和 外部审计 之间的 协调;审议 公 司 的关 联交易; 对公 司 的风险及管理 状况 及风险管理能力及 水 平 进 行 评 价, 提 出完 善 风险管理和内 部制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拟 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 进 行 投资的风险 控 制指标 和监督 制度 ,并不定期 地 对风险 控 制情况进 行 检 查和监督, 形 成风险 评估 报 告 和 建议 ,在 例 行 董 事会会 议上提 出公 司上 半 个 年 度 风险 控 制工 作 总结 报 告; 监督和 指导 经理 层 所设 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 工 作及 董 事会 赋 予的其 他职 责 。 ( ii )风险管理委员会: 是公 司 日 常 经 营 中整体风险 控 制 的决策机构, 该 委员 会是对公 司 各 种 风险的识 别 、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非常设 机构, 负责 公 司 整体运作风险的 评估 和 控 制 ,由 总 经理、 副 总 经理、督 察 长、以及其他 相 关 部门负责 人或 相 关人员 组 成,其主 要 职 责 是: 评估 公 司 各机构、 部门制度 本身 隐 含 的风险,以及 这些 制度 在 执 行过 程 中 显 现的 问 题 ,并 负责审 定风险 控 制政 策和策 略;审议 基金财产风险 状 况 分 析 报 告 ,基于风险 与 回报对业务策 略提 出质 疑 , 需 要 时 指导 业务 方向;审 定 公 司 的业务 授 权 方案;负责协调 处 理 突 发 性 重大 事件 ;负责 界 定业务风险 损 失 责 任 人的 责任;审议 公 司 各 项 风险 与 内 控 状况 的 评 价报 告; 需 要 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议 、 决策的其他 重大 风险管理事 项 。 ( iii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 司 投资 领 域 的最 高 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 会 议 的 形 式 讨论 和决定公 司 投资的 重大 问 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公 司总 经理、分管投 资的 副 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 研究 总 监、基金经理 代 表等 组 成 ,其主 要 职 责 包括:依 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 客户 资产管理的投资 方 针 及投 资 方向;审 定基金资产、特定 客户 资产管理的 配 置 方案 ,包括基金资产、特定 客户 资 产管理在 股票 、 债 券、现金之间的 配 置比例 ;制 定基金、特定 客户 资产管理投资 授 权 方案; 对 超 出投资 负责 人权 限 的投资 项目做 出决定 ; 考 核 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在内的投资 团 队 的 工 作绩效 ; 需 要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 它重大 投资事 项 。 19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iv )督 察 长:督 察 长 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 制度 。督 察 长 负责组织指导 公 司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 可 列 席 公 司任何 会 议 , 调 阅公 司任何 档 案 材 料 ,对基金运作、 内 部 管理、 制度 执 行及 遵 规守法 情况进 行内 部 监 察 、稽 核;每 月独立出 具 稽 核 报 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和 董 事长。 ( v)法律、监 察稽 核部 : 公 司设 立法律、监 察稽 核部 ,开 展 公 司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并保证其 工 作的独立性和权 威 性,充分 发 挥 其职能作用。法律、监 察稽 核部 有权 对公 司 各类规 章制度 及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度 的完 备 性、合理性、有效性 进 行 检 查并 提 出 相 应意 见 和 建议 ,并 将 意 见 和 建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督 察 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进 行 讨论 。法律、监 察稽 核部协 助 对全公 司 员 工进 行 相 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 培 训 ,回 答 公 司 各 部门提 出的法律 咨询 ,并对公 司 出现的法律 纠纷 提 出解决 方案 ,同时 组织 各 部门 对公 司 管理 上存 在的风险 隐患 或出现的风险 问 题 进 行 讨论 、 研究 , 提 出解决 方 案 , 提交 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 总 经理办公会等 进 行 审核 、讨论 ,并监 督整 改 。 ( 2)内 部 控 制 的原则 公 司 的内 部 控 制遵 循 以下原则: ( i) 健 全性原则:内 部 控 制 应当包括公 司 的各 项 业务、各 个部门 或机构和各 级 人员,并 涵盖 到决策、 执 行、监督、 反 馈 等各 个环节; ( ii )有效性原则: 通 过 科学 的内 控 手段 和 方 法, 建 立合理的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度 的有效 执 行 ; ( iii )独立性原则:公 司设 立独立的法律、监 察稽 核部 ,法律、监 察稽 核部 保 持 高 度 的独立性和权 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 各 部门 风险 控 制工 作 进 行 稽 核 和 检 查 ; ( iv ) 相互制 约原则:公 司 内 部部门 和 岗位 的 设 置 应当权 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 ( v)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 管理 方 法 降 低运作成本, 提 高 经 济 效益,以合理的 控 制 成本 达 到最 佳 的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公 司制订 内 部 控 制制度遵 循 以下原则: ( i)合法合规性原则:公 司 内 控 制度 应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法规、规 章 和各 项 规 定 ; ( ii )全面性原则:内 部 控 制制度 涵盖 公 司 管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 留 有 制度 20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上 的 空白 或 漏 洞 ; ( iii ) 审 慎性原则: 制 定内 部 控 制制度 应当以 审 慎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风险为出 发 点 ; ( iv ) 适 时性原则: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制 定应当 随 着 有关法律法规的 调 整和公 司 经 营 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内 外部环境 的 变化进 行及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 ( 3)内 部 风险 控 制 措 施 建 立 科学 合理、 控 制 严密 、运行 高 效的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完 善 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公 司 成立以来, 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 , 借鉴 外方股 东 的经 验 , 建 立了 科学 合理的 层 次 分明的内 控 组织 架 构、 控 制程 序 和 控 制 措 施 以及 控 制 职 责 在内的运行 高 效、 严密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通 过不断 地 对内 部 控 制制度进 行 修改 ,公 司已 初步 形 成了 较 为完 善 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 建 立 健 全了管理 制度 和业务规 章 。公 司建 立了包括风险管理 制度 、投资管理 制度 、 基金会 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公 司 财务 制度 等基 本管理 制度 以及包括 岗位 设 置 、 岗位 职 责 、 操 作流 程手 册在内的业务流 程 、规 章 等, 从 基本管理 制度 和业务流 程上进 行风险 控 制 。 建 立了 岗位 分 离 、 相互制 衡 的内 控 机 制 。公 司 在 岗位 设 置 上采 取了 严 格 的分 离 制 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 与交易 , 交易与清算 ,公 司 会 计与 基金会 计 等业务 岗位 的分 离 制度 , 形 成了不同 岗位 之间的 相互制 衡 机 制 , 从岗位 设 置 上减 少 和 防 范操 作及 操 守风险。 建 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制 。公 司通 过 建 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制 使 每 位 员 工 都 能明确 自 己 的 岗位 职 责 和风险管理 责任 。 构 建 了风险管理 系统 。公 司通 过 建 立风险 评估 、预 警 、报 告 和 控 制 以及监督 程 序 , 并经过 适 当的 控 制 流 程 ,定期或实时对风险 进 行 评估 、预 警 、监督, 从 而 确认、 评估 和预 警 与 公 司 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 过顺 畅 的报 告 渠道 ,对风险 问 题 进 行 层层 监督、管理、 控 制 , 使 部门 和管理 层 及时 把握 风险 状况 并 快速 做 出风险 控 制 决策 。 建 立自动 化 监督 控 制系统 :公 司 启 用了 电 子 化 投资、 交易系统 ,对投资 比例 进 行 限 制 ,在“ 股票 黑 名单 ”、 交 叉 交易 以及 防 范操 守风险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 化 自动 控 制 , 将 有效 地 防 止 合规性运作风险和 操 守风险。 21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使 用数量 化 的风险管理 手段 。 采 用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 制手段 ,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管理 模 型,用以 提 示 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险,以 便 公 司 及时 采 取有效 的 措 施 ,对风险 进 行分 散 、规 避 和 控 制 ,尽可能 减 少损 失 。 提供 足够 的 培 训 。 制 定了完整的 培 训 计划 ,为 所 有员 工提供 足够 和 适 当的 培 训 , 使 员 工具 有 较 高 的职业 水 准, 从 培养 职业 化 专 业理财 队伍 角 度 控 制 职业 化 问 题 带 来 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声 明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 基金管理人承 诺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基金管理人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度 。 22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四 部 分 基金 托 管人 一、基金 托 管人基本 情况 1、基本 情况 名 称: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简称中国 农 业 银 行) 住 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8号 凯晨世贸 中 心东座 法定 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期: 2009 年 1月 15日 批 准 设 立机关和 批 准 设 立文号:中国 银 监会 银 监 复 [2009 ]13 号 基金 托 管业务 批 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 8]23 号 注册资本: 32 ,479 ,411 .7万 元 人民 币 存续 期间:持 续 经 营 联系 电话 : 010 -66060069 传 真: 010 -68121 816 联系 人: 贺倩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是中国金 融 体 系 的 重要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京 。经 国务 院 批 准,中国 农 业 银 行整体 改制 为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日依法成立。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承 继 原中国 农 业 银 行全 部 资产、 负债 、 业务、机构 网 点 和员 工 。中国 农 业 银 行 网 点遍 布 中国城 乡 ,成为国内 网 点 最 多 、业务 辐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对 象 最 多 ,业务 功 能 齐 全的 大 型国有 商 业 银 行 之一。在 海外 ,中国 农 业 银 行同 样 通 过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 , 每 年 位 居《财 富 》 世界 500 强 企 业之 列 。作为一 家 城 乡 并 举 、 联通 国 际 、 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国有 商 业 银 行,中国 农 业 银 行一 贯秉 承以 客户 为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健 经 营 、可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县域 和城市 两 大 市场,实 施差 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 造 “伴你 成长” 服 务品 牌 ,依 托 覆盖 全国的分 支 机构、 庞 大 的 电 子 化网 络 和 多 元化 的金 融 产品, 致 力 为 广 大客户提供 优 质的金 融 服 务, 与 广 大客户 共 创 价值、共同成长。 23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国 农 业 银 行是中国 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业务的国内 商 业 银 行,经 验丰富 , 服 务 优 质,业绩 突 出, 200 4年 被 英 国《全 球 托 管人》 评 为中国“最 佳 托 管 银 行”。 2007 年 中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了 美 国 SAS 70 内 部 控 制审计 ,并获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 70 审计 报 告 。自 2010 年 起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连 续通 过 托 管业务国 际 内 控 标 准( ISA E3402 )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 第 三 方 对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运作流 程 的风险管理、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 农 业 银 行 着 力 加 强 能力 建设 ,品 牌 声誉 进 一 步 提 升 , 在 2010 年 首 届 “‘金 牌 理财 ’TOP 10 颁 奖 盛 典 ”中成绩 突 出,获“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奖 。 2010 年 再 次 荣 获《 首席 财务 官 》 杂志 颁发 的“最 佳 资产 托 管 奖 ”。 2012 年 荣 获 第十届 中国财经风 云榜 “最 佳 资产 托 管 银 行”称号 ; 2013 年 至 2017 年 连 续 荣 获 上海清算所授 予的“ 托 管 银 行 优秀奖 ”和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授 予的 “优秀 托 管机构 奖 ”称号 ; 201 5年、 2016 年 荣 获中国 银 行业 协 会 授 予的“ 养老 金业 务最 佳 发 展 奖 ”称号 ; 201 8年 荣 获中国基金报 授 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 佳 基金 托 管 银 行” 奖 。 中国 农 业 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部 于 199 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 行 批 准成立, 201 4年更 名 为 托 管业务 部 /养老 金管理中 心 ,内 设 综 合管理 部 、业务 管理 部 、 客户 一 部 、客户 二 部 、 客户 三 部 、客户 四 部 、风险合规 部 、产品 研 发与 信息 技术 部 、 营 运一 部 、 营 运二 部 、市场 营 销 部 、内 控 监管 部 、 账户 管理 部 , 拥 有 先 进 的 安 全 防 范设施 和基金 托 管业务 系统 。 2、主 要 人员 情况 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业务 部 现有员 工 近 240名 ,其中 具 有 高级 职称的 专家 30 余 名 , 服 务 团 队 成员 专 业 水 平高 、业务素质 好 、 服 务能力 强 , 高级 管理 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 金 融从 业经 验 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 国内 外 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 托 管业务经 营情况 截止 到 2019 年 3月 31 日,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44 0只 。 二、基金 托 管人的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度 说明 1、内 部 控 制目标 24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严 格遵 守国 家 有关 托 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 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 守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 严 格 监 察 ,确保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 全完整 ,确 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 部 控 制组织结 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 体 负责 中国 农 业 银 行的风险管理 与 内 部 控 制工 作 ,对 托 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工 作 进 行监督和 评 价。 托 管业务 部 专 门设 置 了风险管理 处 , 配备 了 专 职内 控 监督人员 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 控 监督 工 作 ,独立行 使 监督 稽 核 职权。 3、内 部 控 制制度 及 措 施 具备系统 、完 善 的 制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了管理 制度 、控 制制度 、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 作流 程 ,可以保证 托 管业务的规 范操 作和顺利 进 行 ; 业务人员 具备 从 业资 格; 业务 管理实行 严 格 的 复核 、 审核 、检 查 制度 , 授 权 工 作实行集中 控 制 ,业务 印 章 按规 程 保 管、 存 放、 使 用, 账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 严 格 有效 ; 业务 操 作 区专 门设 置 , 封 闭 管理 ,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务信息由 专 职信息披露人 负责 ,防 止 泄密 ; 业务实现自 动 化操 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 的 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独立。 三、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 行监督的 方 法和 程 序 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将 《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和 禁 止 投资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统 , 每 日 登录 监 控 系统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并 通 过基金资金 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 异 常交易 行为时,基金 托 管人应当 针 对不同 情况进 行以下 方 式的 处 理: 1、 电话 提 示。对 媒 体和 舆论 反 映 集中的 问 题 , 电话 提 示基金管理人 ; 2、书面 警 示。对本基金投资 比例 接 近 超标 、资金 头寸 不 足 等 问 题 ,以书面 方 式对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提 示 ; 3、书面报 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 、 清算 资金 透 支 以及其他 涉 嫌 违 规 交易 等行为,书 面 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25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 售机构 1、 直 销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批 准 设 立文号:证监基金 字[ 2003 ] 76 号 电


话 : 07 55 -823703 88 -1663 传


真: 07 55 -223 8132 5 联系 人: 周 婷 客户服 务 电话 : 07 55 -823706 88 、 400 8888 606 网


址 : www .igwfmc .com 注: 直 销机构包括本公 司深圳 直 销中 心 及 直 销 网上交易系统 /电 子 交易 直 销前 置 式自 助 前 台 ( 具 体以本公 司 官 网列 示为准) 2、销售机构 序 号 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 人: 张伟 电话 : 010-85109219 传 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99 网 址 : www.abchina.com 2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定 代 表人: 陈 四 清 联系 人: 宋 亚平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66 (全国) 网 址 : www.boc.cn 3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26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 代 表人: 易 会 满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88 (全国) 网 址 : www.icbc.com.cn 4 交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彭 纯 联系 人: 王菁 电话 : 021-58781234-1601 传 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59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5 招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 人: 邓炯鹏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6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法定 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 人: 高天 、于 慧 电话 :( 021 ) 6161 8888 传 真:( 021 ) 6360 4199 客户服 务 热线 : 955 28 公 司网站 : www .spdb .com .cn 7 兴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 湖 东路 154号中 山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高 建 平 联系 人: 陈 丹 电话 : (0 591) 87844 211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 61 网 址 : www .cib .com .cn 8 中国民生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定 代 表人: 洪崎 联系 人: 穆 婷 联系 电话 : 010-58560666 传 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 热线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9 平安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东路 5047号 深圳发 展 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孙 建 一 联系 人: 张莉 电话 : 021-38637673 27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11 - 3 网 址 : www.bank.pingan.com 10 渤 海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号 办公 地址 : 天 津 市 河 东区 海 河 东路 218号 渤 海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李 伏 安 联系 人: 王 宏 联系 电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022-58316259 客户服 务 热线 : 95541 网 址 : www.cbhb.com.cn 11 包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内 蒙古 包 头 市 钢铁 大 街 6号 办公 地址 :内 蒙古 包 头 市 钢铁 大 街 6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 人: 张 建 鑫 电话 : 010-64816038 传 真: 010-84596546 客服 电话 : 95352 网站 : www.bsb.com.cn 12 南京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中 山 路 2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 人: 李 冰洁 电话 : 025-86775317 传 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8-96400( 全国) 、 96400 ( 江 苏 ) 网 址 : www.njcb.com.cn 13 苏 州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钟园 路 728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 人: 葛晓亮 传 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 务 电话 : 0512-96067 网 址 : www.suzhoubank.com 14 上海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埔 区 中 山 东 二 路 70号 法定 代 表人: 冀 光 恒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 址 : www.srcb.com 15 中原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河 南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CBD 商 务 外环 路 23号中 科 金 座 大 厦 办公 地址 : 河 南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CBD 商 务 28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外环 路 23号中 科 金 座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窦 荣 兴 联系 人: 牛 映 雪 电话 : 0371-85517710 传 真: 0371-85519869 客户服 务 电话 : 96688 网 址 : www.zybank.com.cn 16 江 苏 江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常 州 和 平 中 路 413号 法定 代 表人: 陆 向 阳 联系 人: 蒋姣








电话 : 0519-80585939 传 真: 0519-89995017 客户服 务 电话 : 96005 网 址 : www.jnbank.com.cn 17 恒丰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 烟 台 市 芝罘 区南 大 街 248号 法定 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系 人: 李 胜贤 电话 : 021-63890179 传 真: 021-63890196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395 网 址 : www.hfbank.com.cn 18 四 川天 府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四 川省南 充市 涪 江路 1号 办公 地址 :四 川省 成 都 市 锦 江区 下 东 大 街 258号 法定 代 表人: 邢敏 联系 人: 樊 海 波 电话 : 028-6767603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1696869 网 址 : www.tf.cn 19 长城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特 区 报业 大 厦 16-17层 法定 代 表人: 曹 宏 办公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特 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层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666888 联系 人:金 夏 联系 电话 : 0755-83516289 邮箱 : jinxia@cgws.com 网 址 : www.cgws.com 20 中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安 立 路 66 号 4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常 青 联系 人:许 梦 园 29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 :( 010) 85156398 传 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108/95587 网 址 : www.csc108.com 21 申 万宏 源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区 长 乐路 989 号 45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 人: 曹晔 电话 : 021-33389888 传 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 址 : www.swhysc.com 22 申 万宏 源 西 部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 市 高 新 区 (新市 区 ) 北京南路 358号 大 成国 际 大 厦 20 楼 2005室 法定 代 表人: 李季 联系 人: 王 君 电话 : 0991-7885083 传 真: 0991-231092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23 光 大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静 安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健 男 联系 人: 郁疆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25、 4008888788 、 10108998 网 址 : www.ebscn.com 24 海通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广东路 689 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 人: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021-23219100 客服 电话 : 95553 网 址 : www.htsec.com 25 中 银 国 际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200号中 银大 厦 31楼 法定 代 表人: 宁 敏 联系 人:许 慧 琳 电话 : 021-2032853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208888 网 址 : www.bocichina.com 30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平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5033号 平安 金 融 中 心 61层 -64层 法人 代 表: 何 之 江 联系 人: 王 阳 电话 : 021-38632136 传 真: 021-33830395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11-8 网 址 : stock.pingan.com 27 中国国 际 金 融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8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学东 联系 人: 杨 涵 宇 电话 : 010- 6505116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910 1166 网 址 : www.cicc.com.cn 28 方 正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 24层 办公 地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天心区 湘 江 中 路 二 段 36号华 远 华中 心 4、 5号 楼 2701-3717 法定 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 人: 胡 创 电话 : 010-59355941 传 真: 010- 56437013 客服 热线 : 95571 网 址 : www.foundersc.com 29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外大 街 28号 C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林 义 相 联系 人: 尹伶 电话 : 010-66045529 传 真: 010-66045518 客服 热线 : 010-66045678 网 址 : www.txsec.com 30 西 部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西 安 市新城 区东 新 街 319 号 7幢 10000室 法定 代 表人: 徐朝晖 联系 人: 梁 承华


联系方 式: 029-87211526 客服 热线 : 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cn 31 华 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号新 天地 大 厦 7、 8层 31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 代 表人: 黄 金 琳 联系 人: 张 腾 电话 : 0591-87383623 传 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 电话 : 96326 ( 福 建 省 外 请 加 拨 0591) 网 址 : www.hfzq.com.cn 32 信 达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志 刚 联系 人: 唐静 电话 : 010-63081000 传 真: 010-63080978 客服 热线 : 95321 网 址 : www.cindasc.com 33 华 龙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兰 州 市城关 区东岗 西 路 638号 兰 州 财 富 中 心 法定 代 表人: 李 晓 安 联系 人: 李 昕 田 电话 : 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 电话 : 0931-96668 , 4006898888 网 址 : www.hlzqgs.com 34 国金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成 都 市 东 城 根上 街 95号 办公 地址 :成 都 市 东 城 根上 街 95号 法定 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 人: 刘 婧漪 、 贾 鹏 电话 :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 真: 028-86690126 客服 电话 : 95310 公 司网站 : www.gjzq.com.cn 35 中 航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南 昌 市 红 谷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619号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1楼 法定 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 人: 戴蕾 联系 电话 : 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866-567 公 司网 址 : www.avicsec.com 36 中信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亮 马 桥 路 48号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 人: 王 一 通 电话 : 010- 60838888 32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10- 60833739 客服 电话 : 95548 网 址 : www.cs.ecitic.com 37 长 江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号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 人: 奚 博宇 电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79 或 4008-888-999 网 址 : www.95579.com 38 中 泰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济南 市市中 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 人:许 曼 华 电话 : 021-20315290 传 真: 021-20315125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zts.com.cn 39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深圳 路 222号 1号 楼 2001 法定 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 人: 刘 晓 明 联系 电话 : 0531- 89606165 传 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48 网 址 : www.zxwt.com.cn 40 西 南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重 庆 市 江北区 桥 北 苑 8 号 法定 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 人: 张 煜 电话 : 023-63786141 传 真: 023-63786212 客服 电话 : 400 809 6096 公 司网站 : www.swsc.com.cn 41 东 海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延 陵 西 路 23号投资 广 场 18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东 方 路 1928 号 东 海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 : 021-20333333 传 真: 021-50498825 联系 人: 王 一 彦 客服 电话 : 95531 ; 400-8888-588 33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42 第 一 创 业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一 路 115号投行 大 厦 20楼 法定 代 表人: 刘学 民 联系 人: 毛 诗 莉 电话 : 0755-23838750 传 真: 0755-23838750 客服 电话 : 400-888-1888 网 址 : www.fcsc.com 43 川 财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交 子 大 道 177号中 海 国 际 中 心 B 座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孟 建 军 联系 人: 匡 婷 电话 : 028-86583053 传 真: 028-86583053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8-95105118 公 司网 址 : http://www.cczq.com 44 天 风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湖 北省武汉 市 东 湖 新 技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号 高科 大 厦 4楼 办公 地址 : 湖 北省武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南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 37楼 法定 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 人: 崔 成 电话 : 027-87610052 传 真: 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005000 网 址 : www.tfzq.com 45 中信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期) 北座 13层 1301- 1305室 、 14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 人: 洪 诚


电话 : 0755-23953913


传 真: 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990-8826 网 址 : www.citicsf.com 46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号 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号 7 楼 法定 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 人: 邵 珍珍 电话 : 021-53686888 传 真: 021-53686100-7008 , 021- 53686200-7008 34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 热线 : 4008918918 47 开 源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号 都 市之 门 B 座 5层 办公 地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号 都 市之 门 B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 人: 黄 芳 电话 : 029-63387256


传 真: 029-8188725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60-8866 或 95325 网 址 : www.kysec.cn 48 中国民 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北 四 环 中 路 27号 院 5号 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 五 北 四 环 中 路 盘 古 大 观 A 座 40- 43F 法定 代 表人: 何 亚 刚 联系 人: 齐 冬妮 电话 : 010-59355807/13811475559 传 真: 010-5643701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895618 网 址 : http://www.e5618.com 49 上海 华信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南京 西 路 399 号明 天广 场 22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灿 辉 联系 人: 徐璐 电话 : 021-63898952 传 真: 021-68776977 转 8952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205999 网 址 : www.shhxzq.com 50 华 鑫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4018号 安 联大 厦 28层 A01 、 B01 ( b )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俞洋 联系 人: 朱泽乾 电话 : 021-54967367 传 真: 021-54967032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323 , 4001099918 (全 国) 021- 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 址 : www.cfsc.com.cn 51 广州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号 广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 层 、 20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号 广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 层 、 20 层 35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 代 表人: 胡 伏云 联系 人: 梁微 电话 : 020 -888 36999 传 真: 020 -888 369 84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396 网 址 : www .gzs.com .cn 52 深圳 众禄 基金销售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地 大 厦 8楼 法定 代 表人: 薛峰 联系 人: 童彩 平 电话 : 0755-33227950 传 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788-887 网 址 :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 买卖网 www.jjmmw.com 53 蚂蚁 ( 杭 州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道 文一 西 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 西湖 区万 塘 路 18号 黄 龙 时 代 广 场 B 座 6F 法定 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 人: 韩爱彬 电话 : 021-60897840 传 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766-123 网 址 : www.fund123.cn 54 诺 亚 正行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 口 区 飞虹 路 360 弄 9号 372 4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杨 浦 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东 码 头园 区 C栋 法定 代 表人: 汪静 波 联系 人: 方 成 电话 : 021 -38602377 传 真: 021 -385 0977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 821 - 5399 网 址 : www .no ah -fund .com 55 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高翔路 526号 2 幢 220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东 方 路 1267号 11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 跃 伟 联系 人: 单 丙烨 电话 : 021-20691832 传 真: 021-20691861 客服 电话 : 400-820-2899 公 司网站 : www.erichfund.com 36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上海 好 买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 口 区 场中 路 685弄 37号 4号 楼 4494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南路 1118号 鄂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楼 法定 代 表人: 杨 文 斌 联系 人: 张 茹 电话 : 021-58870011 传 真: 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700 9665 网 址 : www.ehowbuy.com 57 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 沙峪 镇 安富 街 6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安 苑 路 15-1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6层 法定 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 人: 李 晓 芳



































联系 电话 : 010-59601366 转 7167 客服 电话 : 400-818-8000 公 司网站 : www.myfund.com 58 和 讯 信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外大 街 22号 泛 利 大 厦 10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莉 联系 人: 习甜 联系 电话 : 010-85650920 传 真号 码 : 010-85657357 全国 统 一 客服 热线 : 400-920-0022/ 021- 20835588 公 司网 址 : licaike.hexun.com 59 上海 天天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区龙田路 190号 东 方 财 富 大 厦 2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区 宛 平南路 88 号金 座 ( 北楼 ) 25层 法定 代 表人:其实 联系 人: 潘 世 友 电话 : 021-54509977-8400 传 真: 021-54509953 客服 电话 : 400-1818-188 网 址 : http://www.1234567.com.cn 60 浙江 同 花 顺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文二 西 路 一号 元 茂 大 厦 903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 翠柏 路 7号 杭 州电 子 商 务产业 园 2楼 法定 代 表人: 凌 顺 平 联系 人: 杨 翼 联系 电话 : 0571-88911818-8565 37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571-86800423 客服 电话 : 4008-773-772 网 址 : www.5ifund.com 61 众 升 财 富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望 京东 园 四 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望 京 浦 项 中 心 A 座 9层 04-08 法定 代 表人: 李 招 弟 联系 人: 高 晓 芳 电话 : 010-59393923 传 真: 010-64788105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59-8888 网 址 : www.zscffund.com 62 宜 信 普泽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建 国 路 88 号 9号 楼 15层 1809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建 国 路 88 号 SOHO 现 代 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 代 表人: 沈 伟 桦 联系 人: 王 巨 明 电话 : 010-52855713 传 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09-9200 网 址 : www.yixinfund.com 63 北京 增 财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南 礼 士路 66号 建 威 大 厦 1208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南 礼 士路 66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 代 表人: 罗 细 安 联系 人: 孙 晋峰 电话 : 010-67000988 传 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001- 8811 网 址 : www.zcvc.com.cn 64 厦 门 市 鑫 鼎 盛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 号 厦 门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室 法定 代 表人: 陈 洪 生 联系 人: 梁 云 波



































联系 电话 : 0592-3122757 客服 电话 : 400-9180808 公 司网站 : www.xds.com.cn 65 北京 晟 视天 下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怀柔 区 九 渡 河镇黄 坎 村 735号 03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朝 外大 街 甲 6号 万 通 中 心 D 座 28层 38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 代 表人: 蒋煜 联系 人: 徐 长征、 林 凌 电话 : 010-58170943 , 010-58170918 传 真: 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18-8866 网 址 : www.shengshiview.com 66 嘉 实财 富 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号国金中 心 二期 4606-10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 人:景 琪 电话 : 021-20289890 传 真: 010-85097308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21-8850 网 址 : www.harvestwm.cn 67 深圳 市新 兰 德 证券投资 咨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华 强 北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栋 10层 10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外大 街 10号 庄胜 广 场中 央 办公 楼东 翼 7层 法定 代 表人: 马 勇 电话 : 0755-88394666 传 真: 0755-8839467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166-1188 网 址 : http://8.jrj.com.cn/ 68 一 路 财 富 ( 北京 )信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号五 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大 街 2号 万 通 新 世界 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 代 表人: 吴 雪 秀 联系 人: 段 京 璐 电话 : 010-88312877 传 真: 010-88312885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01-1566 网 址 : www.yilucaifu.com 69 北京恒天 明 泽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经 济 技术 开 发 区宏 达 北路 10号五 层 5122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 环 北路 甲 19号 SOHO 嘉盛 中 心 30层 3001室 法定 代 表人: 周 斌 电话 : 010-59313555 传 真: 010-5350964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980-618 网 址 : www.chtwm.com 70 北京 钱 景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1幢 9层 1008-1012 39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 代 表人: 赵 荣 春 联系 人: 陈 剑炜 电话 : 010-57418813 传 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75-9885 网 址 : www.qianjing.com 71 深圳 腾 元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2028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号 楼 1806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中 路 4026号 田 面城市 大 厦 18A 法定 代 表人: 曾 革 联系 人: 叶 健 电话 : 0755-33376853 传 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990-8600 网 址 : www.tenyuanfund.com 72 北京创 金 启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1号 5号 楼 215A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民 白 纸坊 东 街 2号 经 济 日报 社 综 合 楼 A 座 712室 法定 代 表人: 梁蓉 联系 人: 魏 素 清 电话 : 010-66154828 传 真: 010-6358399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262-1818 网 址 : www.5irich.com 73 上海联 泰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自由 贸 易 区富 特 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长 宁区 金 钟 路 658号 2号 楼 B 座 6楼 法定 代 表人: 燕斌 联系 人: 凌秋艳 电话 : 13636316950


传 真: 021-6299006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46-6788 网 址 : www.66zichan.com 74 上海 汇付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36 号 1807 -5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 中 山 南路 100 号金 外 滩 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 人: 周 丹 电话 : 021 -33323999 传 真: 021 -3332399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20 -2819 手 机 客户 端 : 天天 盈基金 40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1弄 61号 10号 楼 12楼 法定 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 人: 徐 鹏 电话 : 021-50583533 传 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921-7755 公 司网 址 : www.leadfund.com.cn 76 北京 新 浪 仓 石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北 四 环 西 路 58号 906室 法定 代 表人: 张 欢 行 联系 人: 李 昭琛 电话 : 010-82244185 客户服 务 电话 : 010-62675369 网 址 : http://www.xincai.com/ 77 泰 诚财 富 基金销售( 大 连 )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辽 宁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春 光 联系 人: 张晓辉 电话 : 0411-88891212 传 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411001 网 址 : www.taichengcaifu.com 78 上海 陆 金 所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之 光 联系 人: 宁博宇 电话 :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219031 网 址 : www.lufunds.com 79 深圳 富济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田 街道 岗 厦 社 区 金 田路 30 88 号中 洲 大 厦 3203 A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刘 鹏 宇 联系 人: 刘 勇 电话 : 07 55 -83999907 -88 14 传 真: 07 55 -83999926 客户服 务 电话 : 07 55 -83999907 网 址 : www .fuj if und .cn 80 北京 虹 点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西 大 望 路 1号 1号 41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楼 1603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西 大 望 路 1号 温 特 莱 中 心 A 座 16层 法定 代 表人: 郑毓栋 联系 人: 姜颖 电话 : 010-5640901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68-1176 网 址 : www.hongdianfund.com 81 珠 海 盈 米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珠 海 市 横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号 105 室 -3491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号保 利国 际广 场 南 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 代 表人: 肖雯 联系 人: 黄 敏嫦 电话 : 020-89629099 传 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0-89629066 网 址 : www.yingmi.cn 82 中证金 牛 ( 北京 )投资 咨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丰台区东 管 头 1号 2号 楼 2-45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外大 街 甲 1 号 环 球 财 讯 中 心 A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钱昊旻 联系 人: 孙 雯 电话 : 010-59336519 传 真: 010-5933650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909-998 网 址 : www.jnlc.com 83 奕 丰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 入 住 深圳 市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道 航 天科 技 广 场 A 座 17楼 1704室 法定 代 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 人: 叶 健 电话 : 0755-89460500 传 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84-0500 网 址 : www.ifastps.com.cn 84 和 耕 传 承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河 南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心 怡 路 西 广 场 路南 升 龙广 场 2号 楼 701 法定 代 表人: 李 淑 慧 联系 人: 裴 小龙 电话 : 0371-55213196 42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555-671 网 址 : www.hgccpb.com 85 上海 凯 石 财 富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 西 藏 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 延 安东路 1号 凯 石 大 厦 4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继 武 联系 人: 李 晓 明 电话 : 021-63333319 传 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433389 网 址 : www.vstonewealth.com 86 深圳 市金 斧 子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道 科 技园 中 区科 苑 路 15号 科兴科学 园 B 栋 3单元 11层 1108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道 科 技园 中 区科 苑 路 15号 科兴科学 园 B 栋 3单元 11层 1108


法人 代 表: 赖 任 军 联系 人: 刘 昕霞 电话 : 0755-29330513 传 真: 0755-26920530 客服 电话 : 400-930-0660 公 司网 址 : www.jfzinv.com 87 武汉 市 伯 嘉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 江汉区 17 -19 号 环 亚 大 厦 B座 601 室 法定 代 表人: 陶捷 联系 人: 陆锋 电话 : 027 -838637 42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279 899 网 址 : www .buy funds .cn 88 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大 街 11号 E 世界 财 富 中 心 A 座 11层 1108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大 街 11号 E 世界 财 富 中 心 A 座 11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伟 刚 客服 电话 : 400-619-9059











公 司网 址 : www.hcjijin.com 89 南京 苏 宁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 玄 武区 苏 宁 大 道 1-5号 法定 代 表人: 钱燕飞 联系 人: 王 锋 电话 : 025-66996699-887226 传 真: 025-66996699 43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177 网 址 : www.snjijin.com 90 上海大 智 慧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杨 高南路 428号 1号 楼 1102、 1103单元 法定 代 表人:申 健 联系 人: 印 强 明 电话 : 021-20219988 传 真: 021-20219988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1-20292031 网 址 : https.//www.wg.com.cn 91 北京广 源 达 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外大 街 28号 C 座 六 层 605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望 京东 园 四 区 13号 楼 浦 项 中 心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齐 剑 辉 联系 人: 王 英 俊 电话 : 010-57298634 客服 电话 : 4006236060 传 真: 010-82055860 网 址 : www.niuniufund.com 92 上海 中正 达 广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区龙 腾 大 道 2815号 302室 法定 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 人: 戴珉微 电话 : 021-33768132 传 真: 021-33768132-802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767-523 网 址 : www.zhongzhengfund.com 93 海银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银 城中 路 8号 402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8号 4 楼 法定 代 表人: 刘惠 联系 人: 毛 林 电话 : 021-80133597 传 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08-1016 网 址 : www.fundhaiyin.com 94 上海 万 得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福 山 路 33号 11楼 B 座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福 山 路 33号 8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廷 富 联系 人: 姜 吉 灵 电话 : 021-5132 7185 44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21-5071 016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21-0203 95 深圳 前 海 凯 恩斯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 入 驻 深圳 市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6019号金 润 大 厦 23A 法定 代 表人: 高 锋 联系 人: 廖苑 兰 电话 : 0755-83655588 传 真: 0755-83655518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048688 网 址 : www.keynesasset.com 96 中民财 富 基金销售( 上海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 中 山 南路 100 号 7 层 05单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楼 27 层 法定 代 表人: 弭 洪 军 联系 人: 郭 斯捷 电话 : 021 -333 57030 传 真: 021 -633 5373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76 -5716 网 址 : www .cmiwm .com 97 天 津 国 美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经 济 技术 开 发 区南 港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公 楼 D 座 二 层 202-124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霄 云 路 26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东 华 联系 人: 郭 宝 亮 电话 : 010-59287984 传 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1110889 网 址 : www.gomefund.com 98 北京 蛋卷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号 院 6号 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 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 人: 翟 相 彬 电话 : 010-61840688 传 真: 010-61840699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0618 518 网 址 : http://danjuanapp.com/ 99 上海 基 煜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45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00号 2号 楼 6153室 ( 上海 泰 和经 济 发 展 区 )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18号 A1002 室 法定 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 人: 蓝杰 电话 : 021-65370077 传 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205369 网 址 : www.jiyufund.com.cn 100 南京 途牛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 玄 武区 玄 武 大 道 699-1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 玄 武区 玄 武 大 道 699-1 号 法定 代 表人: 宋 时 琳 联系 人: 王 旋 电话 : 025—86853969 传 真: 025—86853960 客服 电话 : 4007-999-999 网 址 : http://jr.tuniu.com 101 上海 钜 派钰 茂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泥 城 镇 新城 路 2 号 24幢 N3187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路 379 号 金 穗 大 厦 14楼 C 座 法定 代 表人: 胡 天翔 联系 人: 卢 奕 电话 : 021-50793059 传 真: 021-6841316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889967 网 址 : http://www.jp-fund.com/ 102 凤 凰 金信( 银 川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宁夏 回 族 自 治区 银 川 市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万寿路 142号 14层 140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紫 月 路 18号 院 朝 来 高科 技 产业 园 18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旭 联系 人: 陈 旭 电话 : 010-58160168 传 真: 010-5816017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10-5919 网 址 : www.fengfd.com 103 北京 微 动利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13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2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13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2室 法定 代 表人: 季 长 军 联系 人: 何 鹏 46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 : 010-52609656 传 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188-5678 网 址 : www.buyforyou.com.cn 104 北京 格上 富 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 环 北路 19号 楼 701内 09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 环 北路 19号 楼 701内 09室 法定 代 表人: 李 悦 章 联系 人: 曹 庆展 电话 : 010-65983311 传 真: 010-6598333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66-8586 网 址 : www.igesafe.com 105 北京 肯 特瑞财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东路 66号 1 号 楼 22层 2603-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亦 庄 经 济 开 发 区科创 十 一 街 18号 院 A 座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超 联系 人: 江 卉 电话 :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118 网 址 : www.fund.jd.com 106 泛 华 普 益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成 都 市成华 区 建设 路 9号 高地 中 心 1101室 办公 地址 :四 川省 成 都 市 锦 江区东 大 街 99 号 平安 金 融 中 心 1501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于 海 锋 联系 人: 王 峰 电话 : 028-84252474 传 真: 028-84252474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588-588 网 址 : https://www.puyifund.com/ 107 上海 华 夏 财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 口 区东 大名 路 687号 1 幢 2楼 268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3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8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一 梅 联系 人: 仲 秋 玥 电话 : 010-88066632 传 真: 010-88066214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17-5666 网 址 : www.amcfortune.com 47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上海 云 湾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新 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 楼 2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锦 康路 30 8号 陆 家 嘴 世 纪 金 融广 场 6号 楼 6层 法定 代 表人: 戴 新 装 联系 人: 朱 学 勇 电话 : 021 -20 538888 传 真: 021 -20 538999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20 -1515 网 址 : www .zh eng tongf unds .com 109 上海 挖 财金 融 信息 服 务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楼 01、 02、 03室 办公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楼 01、 02、 03室 法定 代 表人: 胡燕 亮 联系 人: 义 雪 辉 电话 : 021 - 50810687 传 真: 021-58300279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1-50810673 网 址 : http://www.wacaijijin.com/ 110 深圳 秋 实 惠 智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 环 北路 2号 南 银大 厦 2309 法定 代 表人: 张 秋 林 联系 人: 张 秋 林 电话 : 010-64108876 传 真: 010-64108875 客户服 务 电话 : 010-64108876 网 址 : http://fund.qiushicaifu.com 111 大 河 财 富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贵 州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 新华 路 110- 134号 富 中国 际广 场 1栋 20层 1.2号 办公 地址 : 贵 州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 新华 路 110- 134号 富 中国 际广 场 1栋 20层 1.2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荻 联系 人: 方 凯鑫 电话 : 0851-88405606 传 真: 0851-88405599 客户服 务 电话 : 0851-88235678 网 址 : www.urainf.com 112 通 华财 富 ( 上海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 口 区 同 丰路 667弄 107 号 201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杨高南路 799 号 陆 家 嘴 世 纪 金 融广 场 3号 楼 9楼 法定 代 表人: 马 刚 48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系 人: 杨 徐 霆 电话 : 021-60818249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156 网 址 : www.tonghuafund.com 113 洪 泰 财 富 ( 青岛 )基金销售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山 东省 青岛 市 香 港 东路 195号 9 号 楼 701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西 什库 大 街 31号 院 九 思 文 创 园 5号 楼 501室 法定 代 表人: 任 淑 桢 联系 人: 周 映 筱 电话 : 010-66162800 传 真: 0532-6672859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706863 网 址 : www.hongtaiwealth.com 114 上海 有 鱼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浦 东 大 道 2123号 3层 3E-2655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徐 汇区 桂 平路 391 号 B 座 19 层 法定 代 表人: 林 琼 联系 人: 徐 海 峥 电话 : 021-60907379 传 真: 021-60907397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1-60907378 网 址 : www.youyufund.com 115 深圳 盈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莲 花 街道 商 报 东路 英龙商 务 大 厦 8楼 A-1( 811-812 ) 办公 地址 : 大 连 市中 山 区南 山 路 155号 南 山 1910小区 A3-1 法定 代 表人: 苗 宏 升 联系 人: 王 清 臣 电话 : 0411-66889805 传 真: 0411-6688982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7-903-688 116 民 商 基金销售( 上海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黄浦 区北京东路 666号 H 区 ( 东座 ) 6楼 A31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张 杨路 707号生 命 人 寿 大 厦 32楼 法定 代 表人: 贲 惠 琴 联系 人: 钟伟 电话 : 138-2642-0174 传 真: 021-50206001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1-50206003 网 址 : http://www.msftec.com/ 117 北京 百 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上 地 十 街 10号 1幢 49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层 10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上 地 信息 路 甲 9 号 奎 科科 技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张 旭 阳





联系 人: 孙 博 超





电话 : 010-61952703





传 真: 010-61951007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055





网 址 : www.baiyi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 其他 符 合 要求 的机构 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履 行公 告 义务。 二、 登记 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电


话 : 07 55 -823703 88 -1406 传


真: 07 55 -223 8132 5 联系 人: 邹昱 三、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务 所 名 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 事务 所 住 所 :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68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68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 人: 俞 卫 锋 电话 : 021 -313 58 666 传 真: 021 -313 58 600 经办 律 师 : 黎 明、 陈 颖 华 联系 人: 陈 颖 华 四、 审计 基金财产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名 称: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50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 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湖 滨 路 20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执 行事务合 伙 人: 李 丹 联系 电话 :( 021 ) 2323 8888 传 真:( 021 ) 2323 88 00 经办注册会 计 师 :许 康 玮 、 朱 宏宇 第 六 部 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6月 23 日证监许可 [2017 ]101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本基金为 契 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 存续 期 限 为不定期。 一、 发 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 发 售之日 起 ,最长不得 超 过 3个 月, 具 体 发 售时间 见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 二、 发 售对 象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 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 发 售 方 式和销售 渠道 本基金同时 通 过 直 销和 其他销售机构销售 两 种方 式公开募集。


通 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网 点 公开 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 体 名单见 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 时 发布 的 增 减 或 变 更销售机构的 相 关公 告 。 除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 外 , 任何与 基金份额 发 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 提 前 发 售基金 份额。 本基金份额 发 售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 发 售面值 发 售, 采 用全额 缴 款 的认购 方 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 多 次 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 费 用按 每 笔 认购申请 单 独 计算 。 51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 销。 四、 募集规 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 总 额为 2亿 份,募集金额 总 额不 少 于 2亿 元 人民 币 。本基 金不 设 募集规 模上限 。 五、 认购 费 用 本基金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 费 ,认购 费率 按认购金额 递 减 ,认购 需 全额 缴 纳 认购 费 用。认购 费 用不 列入 基金财产,主 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 募集期间 发 生的各 项费 用。投资者在一 天 之内 如果 有 多 笔 认购, 适 用 费率 按 单 笔 分 别计算 。 本基金对 通 过 直 销中 心 认购的 养老 金 客户与除此 之 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 的 认购 费率 。 拟 实 施 特定认购 费率 的 养老 金 客户范 围 包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 依法成立的 养老 计 划 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 收益 形 成的 补 充 养老 基金,包括: 1、全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 ; 2、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 方社 会保 障 基金 ; 3、 企 业年金 单 一 计划 以及集合 计划 。 如将 来出现经 养老 基金监管 部门 认可的新的 养老 基金类型,本基金管理人也 拟 将 其 纳 入 养老 金 客户范 围 ,并按规定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中 心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养老 金 客户 认购 费率见 下表 :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 费率见 下表: 认购金额( M ) 认购 费率 M < 100万 0.60% 100万 ≤ M < 200万 0.30% 200万 ≤ M < 500万 0.08% M≥500 万 每 笔 1000元 52 认购金额( M) 认购 费率 M < 100万 0.18% 100万 ≤ M < 200万 0.09% 200万 ≤ M < 500万 0.024% M≥500 万 每 笔 1000元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认购的 具 体规定 1、认购的 程 序 ( 1 )申请 方 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公 布 的其他 方 式。 ( 2 )认购 款项支 付 :基金投资者认购时, 采 用全额 缴 款方 式, 若 资金未全额到 账 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 将 认购不成立的 款项 退 回。 2、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 表 该 申请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销售机构 已 经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 机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法权利。 3、认购金额的 限制 本基金销售 网 点 或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每个账户 首 次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 追 加 认购金额不受 首 次 认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 具 体以各 家 销售机构公 告 为准)。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 单个 投资人的 累 计 认购金额不 设限制 ,但 如 本基金 单 个 投资人 累 计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达 到或者 超 过基金 总 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取 比例 确认等 方 式对 该 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进 行 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相 规 避 前 述 50%比例 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 该 等全 部 或者 部 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 后登记 机构 的确认为准。 4、认购期利息的 处 理 方 式 有效认购 款项 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 折 算 成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有,其中利息 转 份额的 具 体数额以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5、认购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当认购 费 用 适 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 费率 ) 认购 费 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发 售面值 53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当认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金额时: 认购 费 用 = 固 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认购 费 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发 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如 : 某 投资者( 非 养老 金 客户 )认购本基金 10 万 元 , 所 对应的认购 费率 为 0.60 %。并 假 定 该 笔 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 。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 费率 ) = 100 ,000 / ( 1+0. 60 % ) =99 ,403 .58 元 认购 费 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 100 ,000 - 99 ,403 .58 = 596 .4 2元 认购份额 =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发 售面值 = ( 99 ,4 03 .58 +100 ) / 1.00 = 99 ,503 .58 份 即:投资者( 非 养老 金 客户 )投资 10 万 元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 定 该 笔 认 购 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 ,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 账户登记 有本基 金份额 99 ,503 .58 份。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第 七 部 分


基金 备案 一、基金 备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 发 售之日 起 3个 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 总 额不 少 于 2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 于 2亿 元 人民 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 少 于 200人的 条 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 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 基金 发 售,并在 10日内 聘 请法定 验 资机构 验 资,自收到 验 资报 告 之日 起 10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基金募集 达 到基金 备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 毕 基金 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 ,《基金合同》生效 ; 否 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54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 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处 理 方 式 如果 募集期 限届 满 ,未 满 足 基金 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 列责任 : 1、以其 固 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 产生的 债 务和 费 用 ; 2、在基金募集期 限届 满 后 30日内 返 还 投资者 已 缴纳 的 款项 ,并 加计银 行同期 活 期 存款 利息 ; 3、 如 基金募集 失 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 求 报 酬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 支 付 之一 切 费 用应由各 方 各自承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已 于 2017 年 9月 27 日正式生效。 四 、 基金 存续 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连 续 二 十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二 百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 千 万 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 中予以披露 ; 基金合同 存续 期内, 如果存 在 连 续 60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人 情 形 ,但未出现 连 续 60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向 中国证监会报 告 并 提 出解决 方案 , 如转换 运作 方 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进 行表决(但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的 除 外 ) ; 基金合同 存续 期内, 如果存 在 连 续 60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 情形 , 无 论 是 否 出现 连 续 60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人 情形 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 终止 基金合同, 无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同时,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 任 一开放期的最 后 一日日 终 , 如发 生以下 情形 之 一的,本基金 将转 型为 普 通 开放式基金,基金 名 称 相 应 变 更为“景顺长城景瑞睿 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而无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在基金 转 型前 将 预 留 至 少 二 十个 开放日或者 交易 日 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做 出 选择 :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人的 ;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 的。 55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56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 封闭 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 封闭 期 本基金以 6个 月为一 个封闭 期,在 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 回,亦不 上 市 交易 。 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 一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 日 起 (包括 该 日) 6个 月的期间。本基金的 第 一 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 6个 月 后 月 度 对日的前一日 止 。 首 个封闭 期 结束 之 后第 一 个工 作日 起 进入 首 个 开放期,下一 个封闭 期为 首 个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 日 起 , 6个 月 后 月 度 对日 的前一日 止 ,以 此 类 推 。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在 相 邻 两 个封闭 期之间 设 置 开放期。 本基金自 封闭 期 结束 之 后第 一 个工 作日 起进入 开放期, 每个 开放期为 5至 15 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 具 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最 迟 于开放期的 2日前 进 行公 告 。 如封闭 期 结束 之日 后第 一 个工 作日或开放期内因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 使 基金 无 法按时 开放申购 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形 的 影响 因素 消 除 之日 起 的下 一 个工 作日开 始 或 相 应顺 延 。在开放期间本基金 采 取开放运作 模 式,投资人可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务。 三、 封闭 期、开放期示 例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年 12月 2日生效,则本基金的 第 一 个封闭 期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 6个 月 后 月 度 对日的前一日 止 ,即 2016 年 12 月 2日 至 2017 年 6 月 1日, 假设第 一 个 开放期时间为 15个工 作日,则 第 一 个 开放期为 2017 年 6月 2日 至 2017 年 6月 22日( 15个工 作日) ;第 二 个封闭 期为 第 一 个 开放期 结 束 之日 次 日 起 , 6个 月 后 月 度 对日的前一日 止 , 2017年 12月 23日、 24日为 非工 作 57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日, 故 月 度 对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即 第 二 封闭 期即为 2017年 6 月 23日 至 2017 年 12 月 24日,以 此 类 推 。 第九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及其他 登记 业务 一、申购和 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 与赎 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 进 行。 具 体的销售机构 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明书“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机构”或其他 相 关公 告 中 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情况变 更或 增 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营 业场 所 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二、 转 型前“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 赎 回 (一)申购和 赎 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期的 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 回, 本基金办理申购和 赎 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 每个工 作日, 具 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 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 暂 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现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他 特 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前 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 行 相 应的 调 整,但应在 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介上 公 告 。 2、申购、 赎 回开 始 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自 每个封闭 期 结束 之 后第 一 个工 作日 起 ( 含该 日),本基金 进入 开放期,开 始 办理申购和 赎 回等业务。 每个 开放期为 上 一 个封闭 期 结束后 的 5至 15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 具 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最 迟 于开放 期的 2日前 进 行公 告 。 如封闭 期 结束 之日 后第 一 个工 作日因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 58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使 基金 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形 的 影响 因素 消 除 之日 起 的下一 个工 作日开 始 。开放期内因 发 生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形而发 生基金 暂 停 申购 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 将 按因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形而 暂 停 申购 与赎 回的期 间 相 应 延 长。开放期间本基金 采 取开放运作 模 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或其他业务。基金管理人应 每次 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 告 开放期的开 始 和 结束 时间。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 的日期和时间 提 出申购、 赎 回申请 且 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为 该 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但 若 投资人在开放期最 后 一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 之 后提 出申购 、 赎 回申请的, 视 为 无 效申请。 (二)申购 与赎 回的原则 1、 “未 知 价 ”原则,即申购、 赎 回价 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 赎 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 回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 与赎 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 前 撤 销,在当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 销 ; 4、 赎 回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 先 后次 序 进 行顺 序 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原则 进 行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新规则开 始 实 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介上 公 告 。 (三)申购 与赎 回的 程 序 1、申购和 赎 回的申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 须 根据 销售机构规定的 程 序 ,在开放日的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 出申 购或 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 赎 回的 款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 须 全额 交 付 申购 款项 ,投资人 交 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 赎 回时, 赎 回生效。 59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 回申请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T + 7日 (包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项 。遇 交易所 或 交易 市场数 据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统 故 障 、 银 行数 据交换系统 故 障 或 其 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 所 能 控 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 理流 程 ,则 赎 回 款 顺 延 至上述情形 消 除后 的下一 个工 作日 划 出。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或基金合同 载 明的其他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 支 付 办法 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 处 理 。 3、申购和 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 回申请的当 天 作为申购或 赎 回申请日 (T日 ),在正 常情况 下,本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当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 日 )及时到销售 网 点 柜 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 式查 询 申请的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 投资人。因投资人 怠 于 履 行 该项 查 询 等各 项 义务, 致 使 其 相 关权益受 损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 此 造 成的 损 失 或不利 后果 。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 表申请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 该 申购、 赎 回申请。申购、 赎 回的确认以 登记 机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法权利。 (四)申购和 赎 回的数量 限制 1、销售 网 点 或基金管理人 直 销机构 每个账户 首 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元 。 追 加 申购不受 首 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 具 体以各 家 销售机构公 告 为准)。 2、本基金不 设 最低 赎 回份额(销售机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但 某 笔 赎 回 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余 额不 足 1份时, 余 额 部 分基金份额 必 须 一同 全 部赎 回。 3、本基金不对 单个 投资人 累 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进 行 限制 ,但本基金 单 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 到或 超 过基金份额 总 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 程 中因 基金份额 赎 回等 情形导致被 动 达 到或 超 过 50%的 除外 )。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 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实 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介上 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基金 60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暂 停 基金申购等 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 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 风险 控 制 的 需 要 ,可 采 取 上述 措 施 对基金规 模 予以 控 制 。 具 体请 参 见相 关公 告 。 (五 )申购 费 用和 赎 回 费 用 1 、申购 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 采 用前 端 收 费模 式收取基金申购 费 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 费 称为前 端 申购 费 。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需 交 纳 的申购 费费率 按申购金额 递 减 。 本基金对 通 过 直 销中 心 申购的 养老 金 客户与除此 之 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 的 申购 费率 。 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中 心 申购本基金份额的 养老 金 客户 申购 费率见 下表: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 费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 ) 申购 费率 M < 100万 0.60% 100万 ≤ M < 200万 0.30% 200万 ≤ M < 500万 0.08% M≥500 万 每 笔 1000元 2、 赎 回 费 持有期 限 赎 回 费率 30 天 以内 1.5% 30 天 以 上 ( 含 ) 0.00%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 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持 续 持有期 少 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 回 费 , 将 全额 计入 基金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 少 于 3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 回 费 , 将 不低于 赎 回 费总 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期长于 3个 月但 少 于 6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 61 申购金额( M) 申购 费率 M < 100万 0.18% 100万 ≤ M < 200万 0.09% 200万 ≤ M < 500万 0.024% M≥500 万 每 笔 1000元 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回 费 , 将 不低于 赎 回 费总 额的 50%计入 基金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期长于 6个 月的投资 人收取的 赎 回 费 ,应当 将 不低于 赎 回 费总 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产 ; 其 余 用于 支 付 注 册 登记费 等 相 关 手续费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并最 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介上 公 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 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况 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制 定基金 促 销 计划 , 针 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在基金 促 销 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 要求 履 行 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 适 当 调 低基金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 回 费率 。





(六) 申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 : 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 申购 费 用 后 ,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 。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 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当申购 费 用 适 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 用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金额时: 申购 费 用 =固 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 费 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 按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如 : 某 投资者( 非 养老 金 客户 )申购本基金 10 万 元 , 所 对应的申购 费率 为 0.60 %。并 假 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0 元 。则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 费率 ) = 100 ,000 / ( 1+0. 60 % ) =99 ,403 .58 元 62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申购 费 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 100 ,000 - 99 ,403 .58 = 596 .4 2元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99 ,403 .58 / 1.0620 = 93 ,600 .36 份 即:投资者( 非 养老 金 客户 )投资 10 万 元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 定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0 元 ,则可得到 93 ,600 .36 份。 2、本基金 赎 回金额的 计算 :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赎 回基金份额, 赎 回金额为按实 际 确认的有效 赎 回份额 乘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 赎 回金额为 赎 回金额 扣除赎 回 费 用的金额 。 其中 : 赎 回金额 = 赎 回份额 × 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金额 × 赎 回 费率 净 赎 回金额 =赎 回金额 - 赎 回 费 用 上述计算结果 按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 投资者在开放期 赎 回本基金 1 万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 大 于 30 天 ,对 应的 赎 回 费率 为 0%,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20 元 ,则可得到的 赎 回金 额为: 赎 回金额 = 赎 回份额 × 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10 ,000 × 1.0620 =10 ,620 .00 元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金额 × 赎 回 费率 =10 ,620 .00 × 0%=0元 净 赎 回金额 =赎 回金额 - 赎 回 费 用 =10 ,620 .00 -0=10 ,620 .00 元 即:投资者在开放期内 赎 回本基金 1 万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6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 回金额为 10 ,620 .00 元 。 例 2: 某 投资者在开放期内 赎 回本基金 1 万 份, 持有期 小 于 30 天 , 对应的 赎 回 费率 为 1.5% ,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20 元 ,则可得到的 赎 回金额为 : 赎 回金额 =赎 回份额 × 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10 ,000 × 1.0620 =10 ,620 .00 元 赎 回 费 用 =赎 回金额 × 赎 回 费率 =10 ,620 .00 × 1.5% =159.30 元 净 赎 回金额 =赎 回金额 - 赎 回 费 用 =10 ,620 .00 -159.30 =10 ,460 .70 元 63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即:投资者在开放期内 赎 回本基金 1 万 份,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 回金额为 10 ,460 .70 元 。 3、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 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 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公 告 。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位 , 小 数 点 后第 5位 舍 去 ,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 封闭 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在开放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 开放日的 次 日, 通 过其 网站 、基金份额 发 售 网 点 以及其他 媒 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遇特 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公 告 。 (七) 拒绝 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 生下 列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2、 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 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性,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 停 接受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 非 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合 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 负 面 影响 ,或 发 生其他 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 6、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 比例 达 到或者 超 过 50%,或者 变相 规 避 50%集中 度 的 情形 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述第 1、 2、 3、 5、 7项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介上刊登 暂 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 全 部 64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或 部 分 拒绝 的,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 投资人。在 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如封闭 期 结束 之日 后第 一 个工 作日因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 使 基金 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形 的 影响 因素 消 除 之日 起 的下一 个工 作日开 始 。开放期内因 发 生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形而 发 生基金 暂 停 申购业务的,开放期 将 按因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形而 暂 停 申购的期间 相 应 延 长。 ( 八 )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 生下 列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 1、因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 付 赎 回 款项 。 2、 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 停 接受投资 人的 赎 回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性, 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 停 接受 赎 回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 非 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继 续 接受 赎 回申请 将 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时,可 暂 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述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 接受 赎 回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的 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不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按 单个账户 申请量 占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请人,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 支 付 。在 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 如封闭 期 结束 之日 后第 一 个工 作日因不 可 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 使 基金 无 法按时开放 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 形 的 影响 因素 消 除 之日 起 的下一 个工 作日开 始 。开放期内因 发 生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 形而发 生基金 暂 停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 将 按因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形而 暂 停赎 回的期 65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间 相 应 延 长。 ( 九 ) 巨 额 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的认定 若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 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 总 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前一 工 作日的基金 总 份额的 20%,即认为是 发 生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的 处 理 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 额 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 合 状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1)全额 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 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时,按 正 常赎 回 程 序执 行。 ( 2)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出现 巨 额 赎 回的,基金管理人对 符 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赎 回申请应于当日全 部 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 已 接受的 赎 回申请,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 回 款项 有 困 难 或认为全 额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 回 款项 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接受并确认 所 有的 赎 回申请,当日按 比例 办理的 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 总 份 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余赎 回 款项进 行 延 缓 支 付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延 缓 支 付 的 赎 回申请以 赎 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 回金额。 ( 3) 部 分 延 期 赎 回:在自由开放期内,在 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 过 上 一 工 作 日基金 总 份额 40%以 上 的 赎 回申请的 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该 基金份额持有 人 超 过 40%以 上 的 部 分 延 期办理 赎 回。对于其 余 当日 非 自动 延 期办理的 赎 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非 自动 延 期办理的 赎 回申请量 占 非 自动 延 期办理的 赎 回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 回 部 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 以 选择 延 期 赎 回或取 消 赎 回。 选择 延 期 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 开放日 继 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 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 将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 回申请 与 下一开放日 赎 回申请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 回金额,以 此 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如延 期办理期 限超 过 开放期,则开放期 相 应 延 长, 延 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 赎 回申 66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请,即基金管理人 仅 为原开放期内因 提交赎 回申请 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额 40%而被延 期办理 赎 回的 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赎 回业务。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作自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部 分 延 期 赎 回不 受 单 笔 赎 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 3、 巨 额 赎 回的公 告 当 发 生 上述巨 额 赎 回并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 式在 3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 处 理 方 法,同时在 指 定 媒介上刊登 公 告 。 三、 转 型为“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 赎 回 (一)申购和 赎 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 回, 具 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 暂 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他特 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前 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 行 相 应的 调 整,但应在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介上 公 告 。 2、申购、 赎 回开 始 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 始 与赎 回开 始 时间 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 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介上 公 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 的日期和时间 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的价 格 。 (二)申购 与赎 回的原则 1、“未 知 价”原则,即申购、 赎 回价 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 赎 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 回以份额申请 ; 67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当日的申购 与赎 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 前 撤 销,在当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 销 ; 4、 赎 回 遵 循 “先 进 先 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 先 后次 序 进 行顺 序 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原则 进 行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新规则开 始 实 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介上 公 告 。 (三)申购 与赎 回的 程 序 1、申购和 赎 回的申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 须 根据 销售机构规定的 程 序 ,在开放日的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 出申 购或 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 赎 回的 款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 须 全额 交 付 申购 款项 ,投资人 交 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 赎 回时, 赎 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 回申请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T + 7日 (包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项 。遇 交易所 或 交易 市场数 据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统 故 障 、 银 行数 据交换系统 故 障 或 其 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 所 能 控 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 理流 程 ,则 赎 回 款 顺 延 至上述情形 消 除后 的下一 个工 作日 划 出。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或基金合同 载 明的其他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 支 付 办法 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 处 理 。 3、申购和 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 回申请的当 天 作为申购或 赎 回申请日 (T日 ),在正 常情况 下,本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 日 )及时到销售 网 点 柜 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 式查 询 申请的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不成 功 ,则申购 款 项 退还 给 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 表申请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 回申请的确认以 登记 机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 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法权利。 68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申购和 赎 回的数量 限制 1、销售 网 点 或基金管理人 直 销机构 每个账户 首 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元 。 追 加 申购不受 首 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 具 体以各 家 销售机构公 告 为准)。 2、本基金不 设 最低 赎 回份额(销售机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但 某 笔 赎 回 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余 额不 足 1份时, 余 额 部 分基金份额 必 须 一同 全 部赎 回。 3、本基金不对 单个 投资人 累 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进 行 限制 。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 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实 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介上 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暂 停 基金申购等 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 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 风险 控 制 的 需 要 ,可 采 取 上述 措 施 对基金规 模 予以 控 制 。 具 体请 参 见相 关公 告 。 (五 )申购 费 用和 赎 回 费 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 采 用前 端 收 费模 式收取基金申购 费 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 费 称为前 端 申购 费 。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需 交 纳 的申购 费费率 按申购金额 递 减 。 本基金对 通 过 直 销中 心 申购的 养老 金 客户与除此 之 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 的 申购 费率 。 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中 心 申购本基金份额的 养老 金 客户 申购 费率见 下表: 69 申购金额( M) 申购 费率 M < 100万 0.18% 100万 ≤ M < 200万 0.09% 200万 ≤ M < 500万 0.024% M≥500 万 每 笔 1000元 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 费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 ) 申购 费率 M < 100万 0.60% 100万 ≤ M < 200万 0.30% 200万 ≤ M < 500万 0.08% M≥500 万 每 笔 1000元 2、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 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 赎 回 费率 随 持有期 限 的 增 加而 递 减 。 赎 回 费率具 体 见 下表 : 持有期 限 赎 回 费率 N < 7日 1.5% 7日 ≤ N< 30 日 0.75% 30 日 ≤ N< 36 5日 0.50% 36 5日 ≤ N < 730 日 0.25% N≥ 730 日 0.00% 注:一 个 月为 30日,一年为 365日,以 此 类 推 。 本基金的 赎 回 费 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 续 持有期 少 于 30日的投资人 收取的 赎 回 费 , 将 全额 计入 基金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期长于 30日但 少 于 3个 月的投 资人收取的 赎 回 费 , 将 不低于 赎 回 费总 额的 75%计入 基金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期长 于 3个 月但 少 于 6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 回 费 , 将 不低于 赎 回 费总 额的 50%计入 基 金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期长于 6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 回 费 ,应当 将 不低于 赎 回 费总 额的 25%计入 基金财产 ; 未 归 入部 分用于 支 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并最 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介上 公 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 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况 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制 定基金 促 销 计划 , 针 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在基金 促 销 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 要求 履 行 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 适 当 调 低基金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 回 费率 。








(六) 申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 : 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 申购 费 用 后 ,以申请 70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 。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 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当申购 费 用 适 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 用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金额时: 申购 费 用 =固 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 费 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 按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如 : 某 投资者( 非 养老 金 客户 )申购本基金 10 万 元 , 所 对应的申购 费率 为 0.60 %。并 假 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0 元 。则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 费率 ) = 100 ,000 / ( 1+0. 60 % ) =99 ,403 .58 元 申购 费 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 100 ,000 - 99 ,403 .58 = 596 .4 2元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99 ,403 .58 / 1.0620 = 93 ,600 .36 份 即:投资者( 非 养老 金 客户 )投资 10 万 元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 定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0 元 ,则可得到 93 ,600 .36 份。 2、本基金 赎 回金额的 计算 : 本基金 采 用 “份额 赎 回 ”方 式, 赎 回价 格 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 行 计 算 ,基金的 赎 回金额为 赎 回 总 金额 扣减赎 回 费 用,其中: 赎 回 总 金额 =赎 回份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总 金额 × 赎 回 费率 赎 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额 - 赎 回 费 用 上述计算结果 均 按四 舍 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 损 71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 某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000 份基金份额 1个 月, 赎 回 费率 为 0.50%, 假 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元 ,则可得到的 赎 回金额为: 赎 回 总 额


=赎 回份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10 ,000 × 1.1480 = 11 ,480.00 元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总 金额 × 赎 回 费率 = 11 ,480.00 × 0.50% =57.4 0元 赎 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额 - 赎 回 费 用 = 11 ,480.00 - 57.4 0= 11 ,422 .60 元 即:投资者 赎 回 10 ,000 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 1个 月, 假设赎 回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0元 ,可得到 11 ,422 .60 元赎 回金额。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位 , 小 数 点 后第 5位 舍 去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 。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 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公 告 。 (七) 拒绝 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发 生下 列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2、 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 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性,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 停 接受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 非 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请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合 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 负 面 影响 ,或其他 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 6、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 比例 达 到或者 超 过 50%,或者 变相 规 避 50%集中 度 的 情形 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述第 1、 2、 3、 5、 7项 暂 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 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介上刊登 暂 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 72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 投资人。在 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 八 )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形 发 生下 列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 1、因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 付 赎 回 款项 。 2、 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 停 接受投资 人的 赎 回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性, 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 停 接受 赎 回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 非 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放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5、 继 续 接受 赎 回申请 将 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时,可 暂 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述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 接受 赎 回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的 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不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按 单个账户 申请量 占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请人,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现 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 相 关 条款 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 将 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 部 分予以 撤 销。在 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 告 。 ( 九 ) 巨 额 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的认定 若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 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 总 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 数 73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后 的 余 额 )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发 生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的 处 理 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 额 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 合 状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1)全额 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 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时,按 正 常赎 回 程 序执 行。 (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有 困 难 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财产 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 回 比例 不低于 上 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的前 提 下,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 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 量 占 赎 回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 回份额 ; 对于未能 赎 回 部 分,投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 延 期 赎 回或取 消 赎 回。 选择 延 期 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 个 开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 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 将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 回申请 与 下一开放日 赎 回申请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 回金额,以 此 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作自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若进 行 上述延 期办理,在 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 过 上 一 工 作日基金 总 份额 20%以 上 的 赎 回申请的 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 过 20%以 上 的 部 分 延 期办理 赎 回申请。对于其 余 当日 非 自动 延 期办理的 赎 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 账户非 自动 延 期办理的 赎 回申请量 占 非 自动 延 期办理的 赎 回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 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 回 部 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 延 期 赎 回或取 消 赎 回。 选择 延 期 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 开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 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 将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 回 申请 与 下一开放日 赎 回申请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 础 计算赎 回金额,以 此 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作自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部 分 延 期 赎 回不受 单 笔 赎 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 74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3) 暂 停赎 回: 连 续 2个 开放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 暂 停 接受基金的 赎 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 赎 回申请可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但不得 超 过 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 指 定 媒介上进 行公 告 。 3、 巨 额 赎 回的公 告 当 发 生 上述巨 额 赎 回并 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 式在 3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 理 方 法, 同时在 指 定 媒介上刊登 公 告 。 四、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的公 告 和 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 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在规定期 限 内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暂 停 公 告 。 2、 如发 生 暂 停 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 新开放日,在 指 定 媒介上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 最 近 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 暂 停 时间 超 过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 新开放日, 连 续 3日在 指 定 媒介上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 最 近 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 业务,基金 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 定并公 告 ,并 提 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六、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是 指 基金 登记 机构受理 继 承、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等 情形而 产生的 非交易 过 户 以及 登记 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 它非交易 过 户 。无 论 在 上述 何种情况 下,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 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是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 执 行是 指司 法机构依 据 生效 司 法文书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 强 制划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 构 要求提供 的 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的 非交易 过 户 申请按基金 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 75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理,并按基金 登记 机构规定的 标 准收 费 。 七、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 转托 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 准收取 转托 管 费 。 八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 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 每 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 扣款 金额 必 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 相 关公 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 划 最低申购金额。 九 、基金份额的 冻 结 和解 冻 基金 登记 机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 的基金份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及 登 记 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 结与 解 冻 。 十 、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 允 许 且条 件 具备 的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 场 所 或者 交易方 式 进 行份额 转让 的申请并由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 拟 受理基金份额 转让 业务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 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 告 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第十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主 要通 过投资于 固 定收益品 种 ,同时 适 当投资于 具备 良好 盈利能力的 上 市公 司所发 行的 股票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和 追 求 基金资产长期 稳 定的基 础 上 ,力 争 获取 高 于业绩 比 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为投资者 提供 长期 稳 定的回报。























二、投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主 要 为依法 发 行的 债 券(包括国内依法 发 行 上 市的国 家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次 级 债 券、 企 业 债 券、公 司债 券、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 离 型可 转换债 券)、中 76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央 银 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 短 期 融 资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 债 券)、 债 券回 购、同业 存单 、资产 支 持证券、 银 行 存款 (包括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 存款 )等。本 基金同时投资于 股票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 上 市的 股票 )、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具 ,但 需 符 合中国证监 会的 相 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 转 型前“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 债 券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开放期开 始 前 10个 工 作日 至 开放期 结束后 10个工 作日内不受 此 比例 限制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3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权证的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任 一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 款 等, 封闭 期内不受前 述 5%的 限制 。 转 型为“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本 基金对 债 券资产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 资 比例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3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权证的市值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三、投资策 略 (一) 转 型前“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的主 要 投资策 略 包括:资产 配 置 策 略 、期 限配 置 策 略 、固 定收益类资产投 资策 略 、权益资产投资策 略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的前 提 下, 发 掘 和利用市场 失衡 提供 的投资机会,实现 组 合资产的 增 值。 1、资产 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运用自 上而 下的 宏 观 分 析 和自下 而上 的市场分 析 相结 合的 方 法实现 大 类资产 配 置 , 把握 不同的经 济 发 展 阶 段 各类资产的投资机会, 根据 宏 观 经 济 、基准 利 率 水 平 等因素,预 测 债 券类、 货 币 类、权益类等 大 类资产的预期收益 率 水 平 , 结 合 77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各类 别 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 状况 分 析 , 进 行 大 类资产 配 置 。 2、期 限配 置 策 略 为合理 控 制 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 满 足 每次 开放期的流动性 需 求 , 本基金在 每个封闭 期 将 适 当的 采 取期 限配 置 策 略 ,即 将 基金资产 所 投资 标 的的 平 均 剩 余存续 期 限与 基金 封闭 期 限进 行 适 当的 匹 配 。 3、 固 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 略 ( 1) 债 券类 属 资产 配 置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国 债 、金 融 债 、 企 业(公 司 ) 债 、分 离 交易 可 转债债 券 部 分等品 种与 同期 限 国 债 或 央 票 之间收益 率 利 差 的 扩 大 和收 窄 的分 析 ,主动 地 增 加 预期利 差将 收 窄 的 债 券类 属 品 种 的投资 比例 , 降 低预期利 差将 扩 大 的 债 券类 属 品 种 的投资 比例 ,以获取不同 债 券类 属 之间利 差变化所带 来的投资收益。 ( 2) 债 券投资策 略 债 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 础 上 , 采 取利 率 预期策 略 、信用策 略 和时机策 略相结 合的 积极 性投资 方 法,力 求 在 控 制 各类风险的基 础 上 获取 稳 定的收益。 ① 期 限结 构策 略 收益 率 曲 线 形状变化 的主 要 影响 因素是 宏 观 经 济 基本面以及 货 币政 策, 而 投资 者的期 限 偏 好 以及各期 限 的 债 券 供 给 分 布 对收益 率形状 有一定 影响 。对收益 率 曲 线 的分 析 采 取定性和定量 相结 合的 方 法。 定性 方 法为:在对经 济周 期和 货 币政 策分 析 下,对收益 率 曲 线 形状 可能 变化 给 予一 个方向 判断 ; 定量 方 法为: 参 考收益 率 曲 线 的 历 史 趋势 ,同时 结 合未来的各期 限 的 供 给 分 布 以及投资者的期 限 偏 好 ,对未来收益 率 曲 线 形状做 出判断。在对于收益 率 曲 线 形状 变化 和 变 动 幅 度做 出判断的基 础 上 , 结 合 情 景分 析 结果 , 提 出可能的期 限结 构 配 置 策 略 ,包括: 子 弹 型策 略 、 哑铃 型策 略 、 梯 形 策 略 等。 ② 利 率 预期策 略 基金管理人 密 切跟踪 最新 发布 的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和金 融 运行数 据 ,分 析宏 观 经 济 运行的可能 情 景,预 测 财 政政 策、 货 币政 策等 政府 宏 观 经 济 政 策取 向 ,分 析 金 融 市 场资金 供求状况变化 趋势 ,在 此 基 础 上 预 测 市场利 率 水 平 变 动 趋势 ,以及收益 率 曲 78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线 变化 趋势 。在预期市场利 率 水 平 将上 升 时, 降 低 组 合的 久 期 ; 预期市场利 率将 下 降 时, 提 高 组 合的 久 期。并 根据 收益 率 曲 线 变化情况制 定 相 应的 债 券 组 合期 限结 构 策 略如 子 弹 型 组 合、 哑铃 型 组 合或者 阶梯 型 组 合等。 ③ 信用策 略 基金管理人 密 切跟踪 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公 司 ) 债 等不同 债 券 种 类的利 差 水 平 , 结 合各类券 种税 收 状况 、流动性 状况 以及 发 行人信用质量 状况 的分 析 , 评 定不同 债 券类 属 的 相 对投资价值,确定 组 合资产在不同 债 券类 属 之间的 配 置比例 。 个 券 选择层 面,基金管理人自 建债 券 研究 资 料 库 ,并对 所 有投资的信用品 种进 行详细的财务分 析 和 非 财务分 析 后 , 进 行各券 选择 。财务分 析 方 面,以 企 业财务报 表为依 据 ,对 企 业规 模 、资产 负债结 构、 偿 债 能力和盈利能力四 方 面 进 行 评 分, 非 财 务分 析 方 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 地位 和 发 展 前景等 指标 )则主 要采 取实 地 调 研 和 电话 会 议 等 形 式实 施 。 ④ 时机策 略 ⅰ骑乘 策 略 。当收益 率 曲 线 比 较 陡峭 时,也即 相 邻 期 限 利 差 较 大 时,可以 买入 期 限 位 于收益 率 曲 线 陡峭 处 的 债 券,也即收益 率 水 平处 于 相 对 高位 的 债 券, 随 着 持有期 限 的 延 长, 债 券的 剩 余 期 限将 会 缩短 , 从 而此 时 债 券的收益 率 水 平 将 会 较 投 资期 初 有 所 下 降 , 通 过 债 券的收益 率 的下 滑 , 进而 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ⅱ 息 差 策 略 。利用回购利 率 低于 债 券收益 率 的 情形 , 通 过正回购 将所 获得资金 投资于 债 券以获取 超 额收益。 ⅲ 利 差 策 略 。对 两 个 期 限相 近 的 债 券的利 差进 行分 析 , 从 而 对利 差 水 平 的未来 走 势 做 出判断, 从 而进 行 相 应的 债 券 置 换 。当预期利 差 水 平 缩 小 时,可以 买入 收益 率 高 的 债 券同时 卖 出收益 率 低的 债 券, 通 过 两 债 券利 差 的 缩 小 获得投资收益 ; 当 预期利 差 水 平 扩 大 时,可以 买入 收益 率 低的 债 券同时 卖 出收益 率 高 的 债 券, 通 过 两 债 券利 差 的 扩 大 获得投资收益。 ( 3)资产 支 持证券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 观 经 济 、 提 前 偿还 率 、资产 池 结 构以及资产 池 资产 所 在行业景 气 变化 等因素的 研究 ,预 测 资产 池 未来现金流 变化 ,并 通 过 研究 标 的证券 发 行 条款 , 预 测 提 前 偿还 率变化 对 标 的证券的 久 期 与 收益 率 的 影响 。同时,基金管理人 将 密 切 79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关注流动性对 标 的证券收益 率 的 影响 , 综 合运用 久 期管理、收益 率 曲 线 、个 券 选择 以 及 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等 积极 策 略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的 情况 下, 结 合信用 研究 和流动 性管理, 选择 风险 调 整 后 收益 高 的品 种进 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 稳 定收益。 ( 4) 杠杆 策 略 杠杆 放 大操 作即以 组 合现有 债 券为基 础 ,利用回购等 方 式 融 入 低成本资金,并 购 买具 有 较 高 收益的 债 券,以期获取 超 额收益的 操 作 方 式。本基金 将 对回购利 率与 债 券收益 率 、 存款 利 率 等 进 行 比 较 ,判断是 否 存 在利 差 套 利 空 间, 从 而 确定是 否 进 行 杠杆 操 作。 进 行 杠杆 放 大 策 略 时,基金管理人 将 严 格 控 制 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 5)可 转换债 券投资策 略 ① 相 对价值分 析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定期公 布 的 宏 观 和金 融 数 据 以及对 宏 观 经 济 、 股 市 政 策、市场 趋 势 的 综 合分 析 ,判断下一 阶 段 的市场 走 势 ,分 析 可 转换债 券 股 性和 债 性的 相 对价值 。 通 过对可 转换债 券 转股 溢 价 率 和 Delta 系 数的 度 量, 筛 选 出 股 性或 债 性 较强 的品 种 作为下一 阶 段 的投资 重 点 。 ② 基本面 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 据 内、 外部 研究 成 果 ,运用景顺长城 股票 研究 数 据 库 ( SRD )对 可 转换债 券 标 的公 司进 行 多 方 位 、 多 角 度 的分 析 , 重 点 选择 行业景 气 度 较 高 、公 司 基 本面素质 优 良 的 标 的公 司 。 ③ 估 值分 析 在基本面分 析 的基 础 上 ,运用 PE 、 PB 、 PCF 、 EV/EBITDA 、 PEG 等 相 对 估 值 指标 以及 DCF 、 DDM 等 绝 对 估 值 方 法对 标 的公 司 的 股票 价值 进 行 评估 。并 根据标 的 股票 的当前价 格 和 目标 价 格 ,运用期权定价 模 型分 别计算 可 转换债 券当前的理 论 价 格 和 未来 目标 价 格 , 进 行投资决策。 4、权益资产投资策 略 ( 1) 股票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遵 循 “自下 而上 ”的 个股 选择 策 略 ,本基金 将 从 定性及定量 两 个方 面 加 以考 察 分 析 投资 标 的,在定性分 析 方 面 重 点 关注: ① 成长性( growth )。 重 点 关注 企 业生 存 和 发 展 的 外部环境 , 企 业享有国 家 相 80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关的 优 惠 政 策的 变化 , 企 业关 键 技术 模 仿 难 易程度 、和产品定 位 等。 ② 业务价值( Franchise Value ) 重 点 关注 拥 有 高 进入 壁垒 的 上 市公 司 ,其一 般 具 有以下一 种 或 多 种 特征:产品 定价能力、 创 新 技术 、资金 密 集、 优势 品 牌 、健 全的销售 网 络 及售 后服 务、规 模 经 济 等。 在经 济 增 长时 它 们 能 创 造 持 续 性的成长,经 济 衰 退 时亦能 度 过 难 关,享有 高 于市场 平 均水 平 的盈利能力, 进而 创 造 高 业务价值, 达致 长期资本 增 值。 ③ 竞 争 优势 ( competitive advantage )。 重 点 关注 企 业的市 占 率 概 况 、 技术优势 、 创 新体 制 和开 发 能力、 专 利权和法规 限制 、和 渠道 关 系 等 ④ 管理能力( Management ) 重 点 关注公 司 治 理、 企 业的质量管理、公 司 的销售 网 络 、管理 层 的 稳 定性以及管 理 班 子 的构成、 学 历 、经 验 等, 通 过实 地 考 察 了解其管理能力以及是 否 诚信。以及 企 业的 战 略 实 施 等。 ⑤ 自由现金流量 与 分 红政 策( 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 重 点 关注 企 业 创 造 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 稳 定 透 明的分 红 派 息 政 策。 衡 量 企 业绩 效的最 终标 准在于投资人的长期现金报 酬 , 企 业 除 了 需 要拥 有 良好 的利 润增 长以 外 , 也 需 要 能 创 造 足够 现金流以 供 派 息和 再 投资之用。在会 计 准则 弹 性 太 大 ,盈利容 易 被操 纵 的时 候 , 此标 准 尤 显 重要 ,因为 创 造 现金 与 分 红 能力 永 远 是一 家 企 业素质的 最 好 体现。 在定量分 析 方 面 重 点 关注: ① 盈利能力。主 要指标 有资产收益 率 ( ROA )、净资产收益 率 ( ROE )等。 ② 成长 潜 力。主 要指标 有销售收 入 增 长 率 、净利 润增 长 率 等。 ③ 偿 债 能力。关注 目标 公 司 的资产 负债结 构以及资产流动性 状况 , 重 点 分 析 的 指标 有资产 负债率 、流动 比 率 、 货 币 资金 /总 资产、利息保 障 倍 数等。 ④ 估 值。主 要指标 有市盈 率 ( PE )、市盈 增 长 比 率 ( PEG )、市净 率 ( PB )、市 现 率 ( PCF )、市销 率 ( PS )、 企 业价值 倍 数( EV/EBITDA )等。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 股票设 定不同的 估 值 指标 。 成长型 股票 ( G ):用来 衡 量成长型 上 市公 司估 值 水 平 的主 要指标 为 PEG ,即 市盈 率除 以盈利 增 长 率 。为了 使 投资人能 够 达 到长期获利 目标 , 我们 在 选 股 时 将 会 81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谨慎 地 买进 价 格与 其预期 增 长 速 度相 匹 配 的 股票 。 价值型 股票 ( V ):分 析 股票 内在价值的基 础 是 将 公 司 的净资产收益 率与 其资 本成本 进 行 比 较 。 我们 在 挑 选 价值型 股票 时,会 根据 公 司 的净资产收益 率与 资本成 本的 相 对 水 平 判断公 司 的合理价值, 然后 选 出 股 价 相 对于合理价值 存 在 折 扣 的 股票 。 收益型 股票 ( I):是依 靠 分 红 取得 较 好 收益的 股票 。 我们挑 选 收益型 股票 , 要 求 其保持持 续 派 息的 政 策,以及 较 高 的 股 息 率 水 平 。 ⑤ 流动性分 析 。主 要指标 有市场流 通 量、 股 东 分 散 性等。 以 上个股 考 察 中不可或 缺 的 部 分是合理性分 析 。因 此 在 研究 公 司 业绩及对公 司 前景 做 出预 测 时, 都 会对有关公 司 的业绩和盈利能力 做 出详细的合理性 研究 。其中 包括 把 公 司 的盈利能力 与 国内同行业的公 司 作 比 较 、 追 踪 公 司 的主 要 生意对 手 , 如 供 应 商 、 客户 、 竞 争 对 手 等的表现、 参 考国 外 同业公 司 的表现 与 赢 利能力等,务 求 从 多 方 位 评估 公 司 本身的业绩合理性 与 业务价值。 ( 2)权证投资策 略 本基金不 直 接购 买 权证等 衍 生品资产,但有可能持有 所 持 股票所 派 发 的权证或 因投资分 离 交易 可 转债而 产生的权证等。本基金管理人 将 以价值分 析 为基 础 ,在 采 用权证定价 模 型分 析 其合理定价的基 础 上 , 结 合权证的 溢 价 率 、 隐 含 波动 率 等 指标 选择 权证的 卖 出时机。 (二) 转 型为“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策 略 本基金的主 要 投资策 略 包括:资产 配 置 策 略 、 固 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 略 、权益资 产投资策 略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的前 提 下, 发 掘 和利用市场 失衡 提供 的投资机会,实 现 组 合资产的 增 值。 1、资产 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运用自 上而 下的 宏 观 分 析 和自下 而上 的市场分 析 相结 合的 方 法实现 大 类资产 配 置 , 把握 不同的经 济 发 展 阶 段 各类资产的投资机会, 根据 宏 观 经 济 、基准 利 率 水 平 等因素,预 测 债 券类、 货 币 类、权益类等 大 类资产的预期收益 率 水 平 , 结 合 各类 别 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 状况 分 析 , 进 行 大 类资产 配 置 。 2、 固 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 略 ( 1) 债 券类 属 资产 配 置 82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国 债 、金 融 债 、 企 业(公 司 ) 债 、分 离 交易 可 转债债 券 部 分等品 种与 同期 限 国 债 或 央 票 之间收益 率 利 差 的 扩 大 和收 窄 的分 析 ,主动 地 增 加 预期利 差将 收 窄 的 债 券类 属 品 种 的投资 比例 , 降 低预期利 差将 扩 大 的 债 券类 属 品 种 的投资 比例 ,以获取不同 债 券类 属 之间利 差变化所带 来的投资收益。 ( 2) 债 券投资策 略 债 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 础 上 , 采 取利 率 预期策 略 、信用策 略 和时机策 略相结 合的 积极 性投资 方 法,力 求 在 控 制 各类风险的基 础 上 获取 稳 定的收益。 ① 期 限结 构策 略 收益 率 曲 线 形状变化 的主 要 影响 因素是 宏 观 经 济 基本面以及 货 币政 策, 而 投资 者的期 限 偏 好 以及各期 限 的 债 券 供 给 分 布 对收益 率形状 有一定 影响 。对收益 率 曲 线 的分 析 采 取定性和定量 相结 合的 方 法。 定性 方 法为:在对经 济周 期和 货 币政 策分 析 下,对收益 率 曲 线 形状 可能 变化 给 予一 个方向 判断 ; 定量 方 法为: 参 考收益 率 曲 线 的 历 史 趋势 ,同时 结 合未来的各期 限 的 供 给 分 布 以及投资者的期 限 偏 好 ,对未来收益 率 曲 线 形状做 出判断。在对于收益 率 曲 线 形状 变化 和 变 动 幅 度做 出判断的基 础 上 , 结 合 情 景分 析 结果 , 提 出可能的期 限结 构 配 置 策 略 ,包括: 子 弹 型策 略 、 哑铃 型策 略 、 梯 形 策 略 等。 ② 利 率 预期策 略 基金管理人 密 切跟踪 最新 发布 的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和金 融 运行数 据 ,分 析宏 观 经 济 运行的可能 情 景,预 测 财 政政 策、 货 币政 策等 政府 宏 观 经 济 政 策取 向 ,分 析 金 融 市 场资金 供求状况变化 趋势 ,在 此 基 础 上 预 测 市场利 率 水 平 变 动 趋势 ,以及收益 率 曲 线 变化 趋势 。在预期市场利 率 水 平 将上 升 时, 降 低 组 合的 久 期 ; 预期市场利 率将 下 降 时, 提 高 组 合的 久 期。并 根据 收益 率 曲 线 变化情况制 定 相 应的 债 券 组 合期 限结 构 策 略如 子 弹 型 组 合、 哑铃 型 组 合或者 阶梯 型 组 合等。 ③ 信用策 略 基金管理人 密 切跟踪 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公 司 ) 债 等不同 债 券 种 类的利 差 水 平 , 结 合各类券 种税 收 状况 、流动性 状况 以及 发 行人信用质量 状况 的分 析 , 评 定不同 债 券类 属 的 相 对投资价值,确定 组 合资产在不同 债 券类 属 之间的 配 置比例 。 83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个 券 选择层 面,基金管理人自 建债 券 研究 资 料 库 ,并对 所 有投资的信用品 种进 行详细的财务分 析 和 非 财务分 析 后 , 进 行各券 选择 。财务分 析 方 面,以 企 业财务报 表为依 据 ,对 企 业规 模 、资产 负债结 构、 偿 债 能力和盈利能力四 方 面 进 行 评 分, 非 财 务分 析 方 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 地位 和 发 展 前景等 指标 )则主 要采 取实 地 调 研 和 电话 会 议 等 形 式实 施 。 ④ 时机策 略 ⅰ骑乘 策 略 。当收益 率 曲 线 比 较 陡峭 时,也即 相 邻 期 限 利 差 较 大 时,可以 买入 期 限 位 于收益 率 曲 线 陡峭 处 的 债 券,也即收益 率 水 平处 于 相 对 高位 的 债 券, 随 着 持有期 限 的 延 长, 债 券的 剩 余 期 限将 会 缩短 , 从 而此 时 债 券的收益 率 水 平 将 会 较 投 资期 初 有 所 下 降 , 通 过 债 券的收益 率 的下 滑 , 进而 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ⅱ 息 差 策 略 。利用回购利 率 低于 债 券收益 率 的 情形 , 通 过正回购 将所 获得资金 投资于 债 券以获取 超 额收益。 ⅲ 利 差 策 略 。对 两 个 期 限相 近 的 债 券的利 差进 行分 析 , 从 而 对利 差 水 平 的未来 走 势 做 出判断, 从 而进 行 相 应的 债 券 置 换 。当预期利 差 水 平 缩 小 时,可以 买入 收益 率 高 的 债 券同时 卖 出收益 率 低的 债 券, 通 过 两 债 券利 差 的 缩 小 获得投资收益 ; 当 预期利 差 水 平 扩 大 时,可以 买入 收益 率 低的 债 券同时 卖 出收益 率 高 的 债 券, 通 过 两 债 券利 差 的 扩 大 获得投资收益。 ( 3)资产 支 持证券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 观 经 济 、 提 前 偿还 率 、资产 池 结 构以及资产 池 资产 所 在行业景 气 变化 等因素的 研究 ,预 测 资产 池 未来现金流 变化 ,并 通 过 研究 标 的证券 发 行 条款 , 预 测 提 前 偿还 率变化 对 标 的证券的 久 期 与 收益 率 的 影响 。同时,基金管理人 将 密 切 关注流动性对 标 的证券收益 率 的 影响 , 综 合运用 久 期管理、收益 率 曲 线 、个 券 选择 以 及 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等 积极 策 略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的 情况 下, 结 合信用 研究 和流动 性管理, 选择 风险 调 整 后 收益 高 的品 种进 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 稳 定收益。 ( 4) 杠杆 策 略 杠杆 放 大操 作即以 组 合现有 债 券为基 础 ,利用回购等 方 式 融 入 低成本资金,并 购 买具 有 较 高 收益的 债 券,以期获取 超 额收益的 操 作 方 式。本基金 将 对回购利 率与 债 券收益 率 、 存款 利 率 等 进 行 比 较 ,判断是 否 存 在利 差 套 利 空 间, 从 而 确定是 否 进 84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行 杠杆 操 作。 进 行 杠杆 放 大 策 略 时,基金管理人 将 严 格 控 制 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 5)可 转换债 券投资策 略 ① 相 对价值分 析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定期公 布 的 宏 观 和金 融 数 据 以及对 宏 观 经 济 、 股 市 政 策、市场 趋 势 的 综 合分 析 ,判断下一 阶 段 的市场 走 势 ,分 析 可 转换债 券 股 性和 债 性的 相 对价值 。 通 过对可 转换债 券 转股 溢 价 率 和 Delta 系 数的 度 量, 筛 选 出 股 性或 债 性 较强 的品 种 作为下一 阶 段 的投资 重 点 。 ② 基本面 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 据 内、 外部 研究 成 果 ,运用景顺长城 股票 研究 数 据 库 ( SRD )对 可 转换债 券 标 的公 司进 行 多 方 位 、 多 角 度 的分 析 , 重 点 选择 行业景 气 度 较 高 、公 司 基 本面素质 优 良 的 标 的公 司 。 ③ 估 值分 析 在基本面分 析 的基 础 上 ,运用 PE 、 PB 、 PCF 、 EV/EBITDA 、 PEG 等 相 对 估 值 指标 以及 DCF 、 DDM 等 绝 对 估 值 方 法对 标 的公 司 的 股票 价值 进 行 评估 。并 根据标 的 股票 的当前价 格 和 目标 价 格 ,运用期权定价 模 型分 别计算 可 转换债 券当前的理 论 价 格 和 未来 目标 价 格 , 进 行投资决策。 3、权益资产投资策 略 ( 1) 股票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遵 循 “自下 而上 ”的 个股 选择 策 略 ,本基金 将 从 定性及定量 两 个方 面 加 以考 察 分 析 投资 标 的,在定性分 析 方 面 重 点 关注: ① 成长性( growth )。 重 点 关注 企 业生 存 和 发 展 的 外部环境 , 企 业享有国 家 相 关的 优 惠 政 策的 变化 , 企 业关 键 技术 模 仿 难 易程度 、和产品定 位 等。 ② 业务价值( Franchise Value ) 重 点 关注 拥 有 高 进入 壁垒 的 上 市公 司 ,其一 般 具 有以下一 种 或 多 种 特征:产品 定价能力、 创 新 技术 、资金 密 集、 优势 品 牌 、健 全的销售 网 络 及售 后服 务、规 模 经 济 等。 在经 济 增 长时 它 们 能 创 造 持 续 性的成长,经 济 衰 退 时亦能 度 过 难 关,享有 高 于市场 平 均水 平 的盈利能力, 进而 创 造 高 业务价值, 达致 长期资本 增 值。 ③ 竞 争 优势 ( competitive advantage )。 重 点 关注 企 业的市 占 率 概 况 、 技术优势 、 85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创 新体 制 和开 发 能力、 专 利权和法规 限制 、和 渠道 关 系 等 ④ 管理能力( Management ) 重 点 关注公 司 治 理、 企 业的质量管理、公 司 的销售 网 络 、管理 层 的 稳 定性以及管 理 班 子 的构成、 学 历 、经 验 等, 通 过实 地 考 察 了解其管理能力以及是 否 诚信。以及 企 业的 战 略 实 施 等。 ⑤ 自由现金流量 与 分 红政 策( 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 重 点 关注 企 业 创 造 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 稳 定 透 明的分 红 派 息 政 策。 衡 量 企 业绩 效的最 终标 准在于投资人的长期现金报 酬 , 企 业 除 了 需 要拥 有 良好 的利 润增 长以 外 , 也 需 要 能 创 造 足够 现金流以 供 派 息和 再 投资之用。在会 计 准则 弹 性 太 大 ,盈利容 易 被操 纵 的时 候 , 此标 准 尤 显 重要 ,因为 创 造 现金 与 分 红 能力 永 远 是一 家 企 业素质的 最 好 体现。 在定量分 析 方 面 重 点 关注: ① 盈利能力。主 要指标 有资产收益 率 ( ROA )、净资产收益 率 ( ROE )等。 ② 成长 潜 力。主 要指标 有销售收 入 增 长 率 、净利 润增 长 率 等。 ③ 偿 债 能力。关注 目标 公 司 的资产 负债结 构以及资产流动性 状况 , 重 点 分 析 的 指标 有资产 负债率 、流动 比 率 、 货 币 资金 /总 资产、利息保 障 倍 数等。 ④ 估 值。主 要指标 有市盈 率 ( PE )、市盈 增 长 比 率 ( PEG )、市净 率 ( PB )、市 现 率 ( PCF )、市销 率 ( PS )、 企 业价值 倍 数( EV/EBITDA )等。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 股票设 定不同的 估 值 指标 。 成长型 股票 ( G ):用来 衡 量成长型 上 市公 司估 值 水 平 的主 要指标 为 PEG ,即 市盈 率除 以盈利 增 长 率 。为了 使 投资人能 够 达 到长期获利 目标 , 我们 在 选 股 时 将 会 谨慎 地 买进 价 格与 其预期 增 长 速 度相 匹 配 的 股票 。 价值型 股票 ( V ):分 析 股票 内在价值的基 础 是 将 公 司 的净资产收益 率与 其资 本成本 进 行 比 较 。 我们 在 挑 选 价值型 股票 时,会 根据 公 司 的净资产收益 率与 资本成 本的 相 对 水 平 判断公 司 的合理价值, 然后 选 出 股 价 相 对于合理价值 存 在 折 扣 的 股票 。 收益型 股票 ( I):是依 靠 分 红 取得 较 好 收益的 股票 。 我们挑 选 收益型 股票 , 要 求 其保持持 续 派 息的 政 策,以及 较 高 的 股 息 率 水 平 。 ⑤ 流动性分 析 。主 要指标 有市场流 通 量、 股 东 分 散 性等。 86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以 上个股 考 察 中不可或 缺 的 部 分是合理性分 析 。因 此 在 研究 公 司 业绩及对公 司 前景 做 出预 测 时, 都 会对有关公 司 的业绩和盈利能力 做 出详细的合理性 研究 。其中 包括 把 公 司 的盈利能力 与 国内同行业的公 司 作 比 较 、 追 踪 公 司 的主 要 生意对 手 , 如 供 应 商 、 客户 、 竞 争 对 手 等的表现、 参 考国 外 同业公 司 的表现 与 赢 利能力等,务 求 从 多 方 位 评估 公 司 本身的业绩合理性 与 业务价值。 ( 2)权证投资策 略 本基金不 直 接购 买 权证等 衍 生品资产,但有可能持有 所 持 股票所 派 发 的权证或 因投资分 离 交易 可 转债而 产生的权证等。本基金管理人 将 以价值分 析 为基 础 ,在 采 用权证定价 模 型分 析 其合理定价的基 础 上 , 结 合权证的 溢 价 率 、 隐 含 波动 率 等 指标 选择 权证的 卖 出时机。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 合应 遵 循 以下 限制 : ( 1) 转 型前,本基金投资于 债 券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但应开 放期流动性 需 要 ,为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 开放期开 始 前 10个工 作日 至 开放期 结束后 10个工 作日内不受 此 比例 限制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30%;转 型 后 ,本基金投资于 债 券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70%,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30%; ( 2) 转 型前, 任 一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在 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 上述 5%的 限制;转 型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 ( 3)本基金持有一 家 公 司发 行的证券,其市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一 家 公 司发 行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券 的 10% ; ( 5) 转 型前,本基金在 封闭 期内,基金的 总 资产不得 超 过基金净资产的 87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 在开放期内,基金的 总 资产不得 超 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转 型 后 ,基金的 总 资产不得 超 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 行 债 券回购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 券回购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 不 展 期 ;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 8)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 的 10% ; (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 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投资 组 合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12) 转 型前, 任 一开放期内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15%;转 型 后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不 符 合本 项所 规定的 比例 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 ( 13)本基金 与 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易 的,可接受质 押 品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投资 范 围 保持一 致; (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 出 ; 88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15)本基金 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基金 所 申报的金额不 超 过本基金的 总 资 产,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票 公 司 本 次发 行 股票 的 总 量 ; (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 过 该 权证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入 权证的 总 金额,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 除上述第 ( 2)、( 12)、( 13)、( 14) 项 规定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 行 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策 略 应当 符 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 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述限制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或以 变 更 后 的规定为准。 2、 禁 止 行为 为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 投资或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 ( 2) 违 反 规定 向 他人 贷 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 ( 4)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 6) 从 事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 7)法律、行 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 止 的其他 活 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及其 控 股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或者 与 其有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应当 符 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 和投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利 89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益 优 先 原则,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审批 机 制 和 评估 机 制 ,按照市场公 平 合 理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易必 须 事 先 得到基金 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 关 联交易 应 提交 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 的独立 董 事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应 至 少 每 半 年对关 联交易 事 项进 行 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述限制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受 上述限制 或按 调 整 后 的规定 执 行。 五、业绩 比 较 基准 转 型前“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 比 较 基 准及 转 型为“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 比 较 基准 均 为 : 中证 综 合 债指 数收益 率 × 85%+ 沪 深 300指 数收益 率 × 15% 中证 综 合 债 券 指 数是中证 指 数有 限 公 司编制 的 综 合 反 映 银 行间和 交易所 市场国 债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央 票 及 短 融 整体 走 势 的 跨 市场 债 券 指 数,其 选 样 是在中证全 债 指 数 样 本的基 础 上 , 增 加 了 央 行 票据 、 短 期 融 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 债 、金 融 债 和 企 业 债 。 该指 数的 推 出 旨 在更全面 地反 映 我 国 债 券市场的整体价 格变 动 趋势 ,为 债 券投资者 提供 更 切 合的市场基准是 适 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 较 基准。 沪 深 300 指 数 是由中证 指 数有 限 公 司编制 , 从 上海 和 深圳 证券市场中 选 取 300 只 A 股 作为 样 本 的 综 合性 指 数, 具 有 良好 的市场 代 表性。 如果 今 后 证券市场中有其他 代 表性更 强 或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 基准 适 用 于本基金,或者未来市场 发 生 变化导致此 业绩 比 较 基准不 再 适 用,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 据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 市场 发 展 状况 及本基金的投 资 范 围 和投资策 略 ,在按照监管 部门要求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的前 提 下对业绩 比 较 基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变 更 须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按有关 规定及时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无 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 水 平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高 于 债 券型基 金、 货 币 市场基金。 90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投资 组 合报 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会及 董 事保证本报 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 及 连 带责任 。 本基金的 托 管人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已复核 了 本投资 组 合报 告 的内容。 本投资 组 合报 告所载 数 据截至 201 8年 12月 31日,本报 告 中 所列 财务数 据 未 经 审计 。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例 ( % ) 1 权益投资 1 5, 53 5, 970 . 80 5 .5 0 其中: 股票 1 5, 53 5, 970 . 80 5 .5 0 2 基金投资 - - 3 固 定收益投资 261 , 106 , 000 . 00 92 .4 8 其中: 债 券


261 , 106 , 000 . 00 92 .4 8 资产 支 持证券


- - 4 贵 金 属 投资 - - 5 金 融 衍 生品投资 - - 6 买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 - - 其中: 买 断式回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款 和 结算备 付 金合 计 932 , 931 . 33 0 .33 8 其他资产


4, 763 , 370 . 59 1 .69 9 合 计





2 82 ,33 8 ,272 .72


100 .00 2. 报 告 期 末 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 投资 组 合 2.1 报 告 期 末 按行业分类的 境 内 股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10 ,629 ,101 .8 0 5 .17 D 电 力、 热 力、 燃气 及 水 生产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 - F 批发 和 零 售业 - - 91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G 交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 传 输 、 软 件和信息 技术 服 务业 - - J 金 融 业 2 ,8 73 ,09 4. 00 1 .4 0 K 房 地 产业 2 ,033 ,77 5 .00 0 .99 L 租赁 和 商 务 服 务业 - - M 科学研究 和 技术 服 务业 - - N 水 利、 环境 和公共 设施 管理业 - - O 居 民 服 务、 修 理和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 生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15 ,5 35 ,970 .8 0 7 .5 6 2.2 报 告 期 末 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 合 无 。


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 值 比例 ( % ) 1 0006 5 1 格 力 电 器 99 ,0003, 533 , 310 . 00 1. 72 2 000001 平安 银 行 306 ,3002, 873 , 09 4. 00 1.4 0 3 300 48 2 万 孚 生 物 83 ,9002, 131 , 899 . 00 1. 04 4 002223 鱼 跃 医疗 10 8 ,4 00 2, 12 5, 72 4. 00 1. 03 5 6000 4 8 保利 地 产 172 ,5 00 2, 033 , 77 5. 00 0. 99 6 603 899 晨 光 文 具 59 ,6 80 1, 80 5, 320 . 00 0. 88 7 002 84 1 视 源 股 份 18 ,1 52 1, 032 , 84 8. 80 0. 50 4.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品 种 分类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品 种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据 - - 3 金 融 债 券 61 ,333 ,000 .00 29 . 85 其中: 政 策性金 融 债 61 ,333 ,000 .00 29 . 85 4 企 业 债 券 20 ,3 40 ,000 .00 9. 90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70 ,3 40 ,000 .00 3 4. 24 92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中期 票据 60 ,8 41 ,000 .00 29 . 61 7 可 转债 (可 交换债 ) 79 ,000 .00 0. 04 8 同业 存单 48 ,173 ,000 .00 23 .4 5 9 其他 - - 10 合 计 261 ,106 ,000 .00 127 . 09 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量(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 ) 1 1 80210 18国开 10 200 , 00020 , 626 , 000 . 00 10 . 04 2 101 45 4027 14大 唐 集 MT N001 200 , 00020 , 27 8, 000 . 00 9. 87 3 111 8131 58 18浙商 银 行 CD 158 200 , 00019 , 326 , 000 . 00 9.4 1 4 111 80922 5 18浦 发银 行 CD 22 5 200 , 00019 , 312 , 000 . 00 9.4 0 5 17021 5 17 国开 15 100 , 00010 , 321 , 000 . 00 5. 02 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 持证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 期 末 未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 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 期 末 未持有 贵 金 属 。 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 期 末 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 期 货 交易情况 说明 9.1 报 告 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 期 末 未持有 股指 期 货 。 9.2 本基金投资 股指 期 货 的投资 政 策 根据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 范 围 不包括 股指 期 货 。 93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情况 说明 10.1 本期国 债 期 货 投资 政 策 根据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 范 围 不包括国 债 期 货 。 10.2 报 告 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 期 末 未持有国 债 期 货 。 10.3 本期国 债 期 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本报 告 期 末 未持有国 债 期 货 。 11. 投资 组 合报 告 附 注 11.1 1、 浙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以下简称“ 浙商 银 行”)于 201 8年 11 月 09 日收到中国 银 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 具 的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 银 保监 银 罚 决 字 (201 8)11 号)。其因投资同业理 财产品未尽职 审 查 ; 为 客户 缴 交 土 地 出 让 金 提供 理财资金 融 资 ; 投资 非 保本理财产品 违 规接受 回购承 诺; 理财产品销售文本 使 用 误导 性 语言;个 人理财资金 违 规投资 ; 理财产品 相互交易 , 业务风险 隔 离 不到 位 ; 为 非 保本理财产品 提供 保本承 诺 等事 项 , 违 反 了《关于规 范 金 融 机构同 业业务的 通知 》 第十 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银 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 二 十 一 条 、 第 四 十 六 条; 《中 国人 民 银 行中国 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加 强 商 业性 房 地 产信 贷 管理的 通知 》 第 二 条; 《中华 人民共和国 银 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 二 十 一 条 、 第 四 十 六 条; 《 商 业 银 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 十 三 条 等规定, 被 处 以 罚 款 555 0万 元 。 本基金基金经理依 据 基金合同及公 司 投资管理 制度 ,在投资 授 权 范 围 内,经正 常 投资决策 程 序 对 该 行同 业 存单进 行了投资。 2、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以下简称“ 浦 发银 行”, 股票代 码 : 600000 )于 201 8年 02 月 12 、 201 8年 7月 26 日分 别 收到中国 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 银 行出 具 的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 银 监 罚 决 字 (201 8) 4号、 银 反 洗罚 决 字 〔 201 8 〕 3号)。其因信 贷 业务 违 规 , 票 据 业务 违 规 ; 以 贷 转存;虚 增 存款; 信息披露及资 料 、文件等 上 报 违 规 ;违 规办理同业业务等 事 项 , 违 反 了《 商 业 银 行内 部 控 制指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银 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 商 业 银 行法》、 《中国 银 监会关于完 善 银 行理财业 务 组织 管理体 系 有关事 项 的 通知 》等 相 关规定 , 被 中国 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 以 罚 款 58 45万 元 ,没收 违 法 所 得 10 .927 万 元 , 罚 没合 计 5855 .927 万 元 。因未按照规定 履 行 客户 身份识 别 义务、未按照规定保 存客户 身份资 料 和 交易记 录 、未按照规定报 送 大 额 交易 报 告 或者可 疑 交易 报 告 、 与 身份不明的 客户进 行 交易 等事 项 , 违 反 94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洗 钱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 第 三 十 二 条 的规定, 被 人民 银 行 处 以 170 万 元 罚 款 。 本基金基金经理依 据 基金合同及公 司 投资管理 制度 ,在投资 授 权 范 围 内,经正 常 投资决策 程 序 对 浦 发银 行同业 存单进 行了投资。 3、 平安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以下简称“ 平安 银 行”, 股票代 码 : 000001 )因 贷 后 资金流 向 、 用 途 及 项目进度 等管理、监督、 执 行不到 位 和其他 违 规事 项 ,于 201 8年 02 月 07 日收到 银 监会 大 连 监管 局 出 具 的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 大银 监 罚 决 字 (201 8) 5号), 被 处 以 罚 款 人民 币 4 0万 元 。 因 违 反 清算 管理规定、人民 币银 行 结算账户 管理 相 关规定 、 非 金 融 机构 支 付 服 务管理办法 相 关规 定,于 201 8年 3月 1 4日收到中国人民 银 行出 具 的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 银支 付 ) 罚 字 〔 201 8 〕 第 2号), 被 给 予 警 告 ,没收 违 法 所 得 3 ,036 ,061 .39 元 ,并 处 罚 款 10 , 30 8, 08 4. 15元 ,合 计 处 罚 金额 13 ,3 44 ,1 45 .5 4元 。因信 贷 业务 违 规, 贷 后 资金流 向 、用 途 及 项目进度 等管理、监督、 执 行不 到 位 ,于 201 8年 06 月 28日收到 银 监会 天 津 监管 局 出 具 的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 津 银 监 罚 决 字 (201 8)3 5号), 被 处 以 罚 款 人民 币 50万 元 。因未按照规定 履 行 客户 身份识 别 义务、未按照规定 保 存 客户 身份资 料 和 交易记录 、未按照规定报 送 大 额 交易 报 告 或者可 疑 交易 报 告 ,于 201 8年 7 月 26 日收到中国人民 银 行出 具 的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 银 反 洗罚 决 字 〔 201 8 〕 2号), 被 处 以 1 40万 元 罚 款 。 本基金基金经理依 据 基金合同及公 司 投资管理 制度 ,在投资 授 权 范 围 内,经正 常 投资决策 程 序 对 该 行同业 存单进 行了投资。 4、其 余 七 名 证券的 发 行主体本报 告 期内没有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调 查或在本报 告编制 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况 。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未 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 选 股票 库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额(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1 4, 44 5.4 3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 股 利 - 4 应收利息 4, 74 8, 92 5. 16 5 应收申购 款 -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他 - 9 合 计 4, 763 , 370 . 59 95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报 告 期 末 持有的 处 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 期 末 未持有 处 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债 券。 11.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名股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 期 末 前 十名股票 中不 存 在流 通 受 限 的 情况 。 11.6 投资 组 合报 告 附 注的其他文 字 描 述部 分 无 。 第十 一 部 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 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 据截至 201 8年 12 月 31 日。 1、净值 增 长 率与 同期业绩基准收益 率 比 较 表 阶 段 份额净值 增 长 率 ① 份额净值 增 长 率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 7年 9月 27日 至 2017年 12月 31日 -1.24% 0.19% 0.45% 0.13% -1.69% 0.06% 201 8年 0.86% 0.18% 2.58% 0.20% -1.72% -0.02% 201 7年 9月 27日 至 2018年 12月 31日 -0.39% 0.18% 3.04% 0.19% -3.43% -0.01% 2、本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增 长 率变 动及其 与 同期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变 动的 比 较 96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本基金投资于 债 券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开放期 开 始 前 10 个工 作日 至 开放期 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不受 此 比例 限制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30 %,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权证的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任 一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封闭 期内不受前 述 5% 的 限制 。本基金的 建 仓 期为自 2017 年 9月 27 日基金合同生效 日 起 6个 月。 建 仓 期 结束 时,本基金投资 组 合 达 到 上述 投资 组 合 比例 的 要求 。 97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 总 值是 指 购 买 的各类证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 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 成的价值 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 范 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 需 的其他 专 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 用 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登记 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 ,其 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他 权利。 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 分 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依法解 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等原因 进 行 清 算 的,基金财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 产生的 债 权, 不得 与 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所 产生的 债 权 债 务不得 相互 抵 销。 98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资产的 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为本基金 相 关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以及国 家 法律法规规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债 券和 银 行 存款 本息、应收 款项 、其 它 投资等资产及 负 债 。 三、 估 值 方 法 1、证券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以其 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 行机构未 发 生 影响 证券价 格 的 重大 事件的,以最 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 行机构 发 生 影响 证券价 格 的 重大 事件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 允 价值。 ( 2)在 交易所 市场 上 市 交易 或 挂 牌转让 的 固 定收益品 种 (基金合同 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选 取 第 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 相 应品 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估 值。 ( 3)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 市 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按照 每 日收 盘 价作为 估 值全价。 ( 4)对在 交易所 市场 挂 牌转让 的资产 支 持证券和 私 募证券, 估 值日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时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其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如 成本能 够近 似 体现公 允 价值, 应持 续评估上述做 法的 适 当性,并在 情况发 生 改变 时 做 出 适 当 调 整。 2、 处 于未 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 区 分 如 下 情况 处 理: ( 1)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 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该 日 无交易 的,以最 近 一日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 2) 首 次 公开 发 行未 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99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 3)对在 交易所 市场 发 行未 上 市或未 挂 牌转让 的 债 券,对 存 在 活 跃 市场的 情 况 下,应以 活 跃 市场 上 未经 调 整的报价作为 计 量日的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 对于 活 跃 市场报价未能 代 表 计 量日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 进 行 调 整, 确认 计 量日的公 允 价值 ; 对于不 存 在市场 活 动或市场 活 动 很 少 的 情况 下,则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 4)流 通 受 限 的 股票 ,包括 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 首 次 公开 发 行 股票 时公 司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通 过 大 宗 交易 取得的 带限 售期的 股票 等(不包括 停牌 、新 发 行未 上 市、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 通 受 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 价值。 3、对全国 银 行间市场 上 不 含 权的 固 定收益品 种 ,按照 第 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 相 应品 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估 值。对 银 行间市场 上含 权的 固 定收益品 种 ,按照 第 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 相 应品 种 当日的 唯 一 估 值净价或 推 荐 估 值净价 估 值。对于 含 投资人回 售权的 固 定收益品 种 ,回售 登记截止 日( 含 当日) 后 未行 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 偿 期 所 对应的价 格进 行 估 值。对 银 行间市场未 上 市, 且第 三 方估 值机构未 提供估 值价 格 的 债 券,在 发 行利 率与 二 级 市场利 率 不 存 在明 显 差 异 ,未 上 市期间市场利 率 没有 发 生 大 的 变 动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4、 存款 的 估 值 方 法 持有的 银 行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款 以本金 列 示,按 协议 或合同利 率 逐 日确认利息 收 入 。 5、投资证券 衍 生品的 估 值 方 法 ( 1) 从 持有确认日 起 到 卖 出日或行权日 止 , 上 市 交易 的权证按 估 值日在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该 权证的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变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将 参 考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 会有关规定 ,或者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 允 价值。 ( 2) 首 次发 行未 上 市的权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100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3)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 权,以及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进 行 估 值。 ( 4)国 债 期 货 合约,一 般 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 进 行,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变化 的, 采 用最 近 交易 日 结算 价 估 值。 6、本基金可以 采 用 第 三 方估 值机构按照 上述 公 允 价值确定原则 提供 的 估 值价 格 数 据 。 7、当 发 生 大 额申购或 赎 回 情形 时,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 性。 8、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 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 情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按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9、 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 有 强 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 项 ,按国 家 最新规定 估 值。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估 值 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 对 方 , 共同查明原因, 双 方协 商 解决。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 ,因 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 外 予以公 布 。 四、 估 值 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 额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第 5位 舍 去 , 舍 去部 分 归 基金资产。国 家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 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101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外 公 布 。 五、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 数 点 后 4位 以内 (含第 4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视 为 基金份额净值 错 误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 处 理: 1、 估 值 错 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 程 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他当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过 错 的 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 值 错 误遭 受 损 失 当事人 (“受 损 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 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包括但不 限 于:资 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 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2、 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 ( 1) 估 值 错 误已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 失 时,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 各 方 ,及时 进 行更正,因更正 估 值 错 误发 生的 费 用由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 已 产生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 失 的,由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若估 值 错 误责任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 行更正 而 未更正,则有 协 助 义务的当事人应当 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 进 行确认,确保 估 值 错 误已 得到更正。 ( 2)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 接 损 失 负责 ,不对间接 损 失 负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有关 直 接当事人 负责 ,不对 第 三 方负责 。 ( 3)因 估 值 错 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负 有及时 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仍 应对 估 值 错 误负责 。 如果 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当得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 失 (“受 损 方 ”),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的 范 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 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 经 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 返 102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还 给 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其实 际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 ( 4) 估 值 错 误调 整 采 用尽量 恢 复至假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正确 情形 的 方 式。 3、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被发 现 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1)查明 估 值 错 误发 生的原因, 列 明 所 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估 值 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 ( 2) 根据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 协 商 的 方 法对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 3) 根据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 协 商 的 方 法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 失 ; ( 4) 根据估 值 错 误 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 交易 数 据 的,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 行更正,并 就估 值 错 误 的更正 向 有关当事人 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的 方 法 如 下: (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出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 正, 通 报基 金 托 管人,并 采 取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错 误 偏 差达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 报基金 托 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错 误 偏 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 告 。 ( 3)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处 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券 交易 市场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资产 价值时 ; 3、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时,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 应当 暂 停估 值 ; 103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 托 管人 负责进 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 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 布 。 八 、特 殊 情况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 值 方 法的 第 8项进 行 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 司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 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但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104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基金利 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基金 已 实现收益 指 基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截至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 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 配 原则 1、在 符 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 下,本基金可以 进 行收益分 配 , 若 《基金合 同》生效不 满 3个 月可不 进 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 式分 两 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 现金 红 利自动 转 为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若 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收益分 配方 式是现金分 红; 3、基金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 金额 后 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 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的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 许的前 提 下,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并按照监管 部门要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酌 情调 整以 上 基金收益分 配 原则, 此项调 整不 需 要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但应 于 变 更实 施 日前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 。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 截止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益分 配 对 象 、分 配 时间、分 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 的确定、公 告与 实 施 105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 定,并由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即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 不得 超 过 15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 配 中 发 生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 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 利 小 于一定金额,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基金 登记 机 构可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 利自动 转 为基金份额。 红 利 再 投资的 计算方 法,依 照《业务规则》 执 行。 106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 五 部 分


基金 费 用 与税 收 一、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3、《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信息披露 费 用 ; 4、《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和 诉讼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费 用 ; 6、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 用 ; 7、基金的 银 行 汇 划费 用 ; 8、证券 账户 开 户费 用和 银 行 账户 维 护 费; 9、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 用。 二、基金 费 用 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 费率计提 。管理 费 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 = E×1.0%÷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 付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 对 后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与 基金管理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于 次 月前 2个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或不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按时 支 付 的,顺 延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本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 费率计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 = E×0.25%÷ 当年 天 数 107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H 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 付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 对 后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与 基金管理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于 次 月前 2个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 支 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或不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按时 支 付 的,顺 延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上述 “一、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 ”中 第 3- 9项费 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 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 际 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 用,由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因未 履 行或未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 与 基金运作 无 关的事 项发 生的 费 用 ;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 关 费 用 ;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 程 中 涉 及的各 纳 税 主体,其 纳 税 义务按国 家 税 收法律、法规 执 行。 108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 六 部 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公 历 年 度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基金 首 次 募集的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 少 于 2个 月,可以并 入 下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露 ; 3、基金 核算 以人民 币 为 记账 本 位 币 ,以人民 币元 为 记账单 位 ; 4、会 计制度 执 行国 家 有关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 建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各自保 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 报表 ; 7、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 等 进 行 核 对并以 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 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 有证券 从 业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注册会 计 师 对本基金的年 度 财务报表 进 行 审计 。 2、会 计 师 事务 所 更 换 经办注册会 计 师 ,应事 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 理由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 报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需 在 2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109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 七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 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若相 关法律法规 修订 或 变 更 后 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 披露内容、披露 方 式等规定 与 本 部 分的内容不同, 若 适 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按照 修订 或 变 更 后 的法律法规的 要求 执 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 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 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 过中国证监会的 指 定 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 方 式查阅或者 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 进 行预 测 ; 3、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 失 ; 4、 诋毁 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 自 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 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容一 致 。 两 种 文本 发 生 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 用 阿拉 伯 数 字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民 币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10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1、 《基金合同》是 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 项 权利、义务关 系 ,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的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 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 利 益的事 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 事 项 ,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 赎 回 安 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在 每 6个 月 结束 之日 起 45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 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 的 15日前 向 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 托 管 协议 是 界 定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 售的 3日前,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将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登载 在 网站上 。 (二)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就 基金份额 发 售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 于 指 定 媒介上 。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 日在 指 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 转 型前“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 封闭 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 开放日的 次 日, 通 过其 网站 、基金份额 发 售 网 点 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111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 规定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 2、 转 型为“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 开放日的 次 日, 通 过其 网站 、基金份额 发 售 网 点 以及其 他 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 款 规定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 (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 赎 回 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 在基金份额 发 售 网 点 查阅或者 复制 前 述 信息资 料 。 (六)基金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年 结束 之日 起 90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 报 告摘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日 起 60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载 在 网站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摘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 当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者年 度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披露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 析 等。 报 告 期内出现 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 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20%的 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 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文件中“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类 别 、报 告 期 末 持有份额及 占 比 、 报 告 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 。 112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定期报 告 在公开披露的 第 2个工 作日,分 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 应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 生 重大 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 书,予 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 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 款所 称 重大 事件,是 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法定 名 称、 住 所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其出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长、 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 管 部门负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一年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主 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之三 十; 11、 涉 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 托 管业务的 诉讼 或 仲 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 事、 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及其基金 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大 关 联交易 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 配 事 项; 113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 计 价 错 误达 基金份额净值 百 分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 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本基金开 始 办理申购、 赎 回 ; 22、本基金 进入 开放期 ; 23、本基金申购、 赎 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4、 转 型前,本基金在开放期内 发 生 巨 额 赎 回并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25、 转 型 后 ,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 26、 转 型 后 ,本基金 连 续发 生 巨 额 赎 回并 暂 停 接受 赎 回申请 ; 27、本基金 暂 停 接受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受申购、 赎 回 ; 28、 发 生 涉 及基金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 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 时 ; 29、基金管理人 采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进 行 估 值 ; 30、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 ( 八 ) 澄 清 公 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 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 大 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 悉 后 应当立即对 该 消 息 进 行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 ( 十 )投资资产 支 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 支 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 半 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总 额、资产 支 持证券市值 占 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 期内 所 有的资产 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 度 报 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 持证券 总 额、资 产 支 持证券市值 占 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 期 末 按市值 占 基金净资产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 10名 资产 支 持证券明细。 114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建 立 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 , 指 定 专 人 负责 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 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 管人应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 关基金信息 进 行 复核 、 审 查,并 向 基金管理人出 具 书面文件或者 盖 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在 指 定 媒介 中 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 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法在 指 定 媒介上 披露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 媒介 披露信息,并 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 报 告 、法律意 见 书的 专 业 机构,应当 制 作 工 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 档 案至 少 保 存 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 告 公 布后 ,应当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以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115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 分 风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 受到经 济 因素、 政 治 因素、投资 心 理和 交易制度 等各 种 因素的 影响 , 导致 基金收益 水 平 变化 ,产生风险,主 要 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 如 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 展 政 策等) 发 生 变 化 , 导致 市场价 格 波动 而 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险 随 经 济 运行的 周 期性 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 平 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基金投资于 债 券,收益 水 平 也会 随 之 变化 , 从 而 产生风险。 3、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利 率 的波动会 导致 证券市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利 率 直 接 影响 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成本和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 券,其收益 水 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 的 影响 。 4、信用风险    债 券的 发 行主体可能由于自身财务 状况 的 恶 化而 不能 继 续支 付 利息或者本金, 此 时 债 券的持有人 将 面 临 信用风险。在 我 国,国 债 由国 家 财 政 的信用 支 持 而具备 极 低的信用风险 ; 金 融 债 的 发 行主体集中在 商 业 银 行、 政 策性 银 行和 大 型 企 业集 团 的 财务公 司 , 它 们 都 拥 有 稳健 的运 营 能力和 优 质的资产 状况 ,信用等 级 较 高 ;企 业 债 券的信用等 级参 差 不 齐 ,也会由于 发 行公 司 的经 营状况 产生 变化 ,由于国内的 独立信用 评 级 机构 功 能 还 并不 健 全, 需 要 持有人 具 有 较强 的分 析 和 追 踪 能力对 它 的 信用风险 严 格 监 控 。 5、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是 指与 收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有关的风险, 单 一的 久 期 指标 并 不能充分 反 映这 一风险的 存 在。 116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流动性风险     债 券的流动性是 指债 券持有人可按自 己 的 需 要 和市场的实 际 情况 , 转 出 债 券回 收本息的 灵活 性,一 般 债 券的期 限 越 长,流动性 越 弱 。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或 转 型为 开放式基金 后 , 如果 在遇到 大 额 赎 回,或者市场资金面的 突 然 恶 化 会产生流动性风 险。 7 、 上 市公 司 经 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能力、财务 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 竞 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 会 导致企 业的盈利 发 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 市公 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票 价 格 可能下 跌 ,或者能 够 用于分 配 的利 润 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收益 下 降 。 虽 然 基金可以 通 过投资 多 样 化 来分 散 这 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 避 。 8 、 再 投资风险    再 投资获得的收益 又 被 称 做 利息的利息, 这 一收益取决于 再 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 水 平 和 再 投资的策 略 。未来市场利 率 的 变化 可能会 引起 再 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 能 影响 到基金投资策 略 的顺利实 施 。    9、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 要存 在于可 转换债 券的投资中, 具 体表现为可 转换债 券的价 格 受 到其 相 对应 股票 价 格 波动的 影响 。 10 、购 买 力风险 基金的利 润 将 主 要通 过现金 形 式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能因为 通 货 膨胀 的 影响 而导 致 购 买 力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下 降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经 验 、判断、决策、 技 能等,会 影响 其 对信息的 占 有和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因 此 , 本基金的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 相 关性 较 大 。因 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 程 中可能 发 生 交 收 违 约或者 所 投资 债 券的 发 行人 违 约、 拒绝 支 付 到期本息等 情况 , 从 而导致 基金资产 损 失 。 117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特定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 方 式运作,在 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 回,也不 上 市 交易 。因 此 ,在 封闭 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面 临 因不能 赎 回或 卖 出 基金份额 而 出现的流动性约 束 。 本基金同时 还 存 在 转 型的风险,即在 任 一开放期的最 后 一日日 终 , 如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的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的,本基金 将转 型为 普 通 开放式基金,基金 名 称 相 应 变 更为“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而无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届 时本基金的投资策 略将相 应 调 整。 本基金的一 部 分资产 将 可能投资于资产 支 持证券。资产 支 持证券( ABS)是一 种 债 券性质的金 融 工具 ,其 向 投资者 支 付 的本息来自于基 础 资产 池 产生的现金流或 剩 余 权益。 与股票 和一 般 债 券不同,资产 支 持证券不是对 某 一经 营 实体的利益 要求 权 , 而 是对基 础 资产 池 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 剩 余 权益的 要求 权,是一 种 以资产信用为 支 持 的证券, 所 面 临 的风险主 要 包括 交易结 构风险、各 种 原因 导致 的基 础 资产 池 现金流 与 对应证券现金流不 匹 配 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 交易 不 活 跃 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等。 五、 操 作和 技术 风险 基金的 相 关当事人在各业务 环节 的 操 作过 程 中,可能因内 部 控 制 不到 位 或者人 为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规 程而引致 风险, 如 越 权 交易 、内 幕 交易 、交易 错 误 和 欺诈 等。 此外 ,在基金的 后 台 运作中,可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 故 障 或者 差 错 而 影响 交易 的 正 常进 行 甚 至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 登记 机构、销售机构、证券 交易所 和证券 登记结算 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 中, 违 反 国 家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 产生的风险, 如 电 脑 系统 出现 问 题 产生的风险 ; 2 、因基金业务 快速 发 展 但在人员 配备 、内 控 等 方 面不完 善 而 产生的风险 ; 3 、因人为因素 而 产生的风险, 如 内 幕 交易 、 欺诈 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118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对主 要 业务人员 如 基金经理的依 赖 而 可能产生的风险 ; 5 、因业务 竞 争 压 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6 、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财产 损 失 并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从 而带 来风险 ; 7 、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119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 分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 变 更基金合同 涉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的,应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2、关于《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 执 行,自决 议 生效 后 两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 存续 期内, 如果存 在 连 续 60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 情形 , 无 论 是 否 出现 连 续 60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人 情形 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 终止 基金合同, 无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5、 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 使 请 求 给付 报 酬 、从 基金资产 中获得 补 偿 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个工 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 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120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员 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 责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依法 进 行 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 (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统 一接管基金 ; ( 2)对基金财产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 3)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 4) 制 作 清算 报 告; ( 5)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进 行 外部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 ( 6) 将清算 报 告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7)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分 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个 月。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五、基金财产 清算 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 基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除 基金财 产 清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六、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大 事 项 须 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财产 清算 报 告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进 行公 告 。 七、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121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部 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 4)销售基金份额 ; ( 5)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6)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7)在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8)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 相 关行为 进 行监督和 处 理 ; ( 9)担 任 或委 托 其他 符 合 条 件的机构担 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 用 ; ( 10)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 停 受理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 投资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 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利 ; ( 13)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前 提 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15) 选择 、更 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 122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务的 外部 机构 ; ( 16)在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 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 户 等业务规则 ;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 宜 ;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 ( 4)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 、决策,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 ( 6) 除 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 7)依法接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 8)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 回和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 9) 进 行基金会 计核算 并 编制 基金财务会 计 报 告; ( 10) 编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 11) 严 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 义务 ; ( 12)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 等。 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 ,不 向 他人 123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泄 露 ;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 基金收益 ;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 回申请,及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6)按规定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年以 上; ( 17)确保 需 要向 基金投资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 出,并 且 保 证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 ,并在 支 付 合理成本的 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0)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 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 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 22)当基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委 托第 三 方 处 理时,应当对 第 三 方 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 募集 费 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 活 期 存款 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日内 退还 基金认购人 ; 124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25)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26)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托 管人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 托 管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 反 《基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情形 ,应 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 设 证券 账户 、资金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 开或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6)在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提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持有并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 要求 的 营 业场 所 ,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业务的 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产 托 管事 宜 ; ( 3)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安 全,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财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 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 册 记录 等 方 面 相互 独立 ; 125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4) 除 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 管基金财产 ;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有关 凭 证 ; ( 6)按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 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及时办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 7)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8) 复核 、 审 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 9)办理 与 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 严 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的 措 施; ( 11)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报表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年以 上; ( 12)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 13)按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并 与 基金管理人 核 对 ; ( 14)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 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17)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 18)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监管机构,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 19)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 失 时,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 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 基 126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 追偿 ; ( 21)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 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 至 其不 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 签 字 为 必要条 件。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 2) 参 与 分 配清算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 3) 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 转让 或申请 赎 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按照规定 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者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5)出 席 或者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权 ; ( 6)查阅或者 复制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服 务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 起 诉讼 或 仲 裁 ;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 1)认真阅读并 遵 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有关规定 ; ( 2)了解 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127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值,自主 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 使 权利和 履 行义务 ; ( 4) 缴纳 基金认购、申购 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 用 ;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承担基金 亏 损 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任; ( 6)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 动 ; ( 7)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8) 返 还 在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因 任何 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集、 议 事及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 议 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基金份额 拥 有 平 等的投 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 设 日 常 机构。 (一) 召 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 要 决定下 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 终止 《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的 除外; ( 2)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3)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4)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 5) 调 整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报 酬 标 准,但法律法规 要求调 整 该 等报 酬 标 准 除外; ( 6) 变 更基金类 别; ( 7)本基金 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 8) 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策 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 外 ) ; ( 9) 变 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程 序 ;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28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11) 单 独或合 计 持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 书面 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事 项; (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事 项 。 2、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范 围 内 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 下,以下 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修改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 除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以 外 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 用 ; ( 2) 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 赎 回 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 下 变 更收 费方 式 ; ( 3)因 相 应的法律法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改; ( 4)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或 修改 不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 生 重大变化; ( 5)基金管理人、 登记 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 范 围 内 且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 下, 调 整有关认 购、申购、 赎 回、 转换 、基金 交易 、 非交易 过 户 、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 ( 6) 推 出新业务或 服 务 ; (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 其他 情形 。 3、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 任 一开放期的最 后 一日日 终 , 如发 生以下 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 将转 型为 普 通 开放式基金,基金 名 称 相 应 变 更为“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而无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在基金 转 型前 将 预 留 至 少 二 十个 开放日或者 交易 日 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做 出 选择 :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人的 ;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 的。 129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会 议 召 集人及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 集或不能 召 集时,由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3、基金 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应当由 基金 托 管人自行 召 集,并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 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 合。 4、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 书面 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应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 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 合。 5、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配 合,不得 阻 碍 、 干 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 登记 日。 (三)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30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应于会 议 召 开前 30日,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通知 应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 1)会 议 召 开的时间、 地 点 和会 议形 式 ;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表决 方 式 ; ( 3)有权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 日 ; ( 4) 授 权委 托 证明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身份, 代 理权 限 和 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 达 时间和 地 点 ; ( 5)会务 常设联系 人 姓 名 及 联系 电话 ; ( 6)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文件和 必 须 履 行的 手续; ( 7) 召 集人 需 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 2、 采 取 通 讯 开会 方 式并 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会 议 召 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委 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 式 和 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 见 寄 交 的 截止 时间和收取 方 式。 3、 如 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 集人为基金 托 管人,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 行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 影响 表决意 见 的 计票 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可 通 过现场开会 方 式、 通 讯 开会 方 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 允 许的其他 方 式 召 开,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 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当 列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时,可以 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议程 : ( 1)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131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 资 料相符; ( 2)经 核 对, 汇 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 日 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的二分之一,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时间的 3个 月以 后 、 6个 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 新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 日 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 三分之一)。 2、 通 讯 开会。 通 讯 开会 系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对表决事 项 的投 票 以书面 形 式 在表决 截至 日以前 送 达至 召 集人 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 开会应以书面 方 式 进 行表决。 在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通 讯 开会的 方 式 视 为有效: ( 1)会 议 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 布 会 议通知后 ,在 2个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 布相 关 提 示性公 告; ( 2) 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督。会 议 召 集人在基金 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 参 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 ; ( 3)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 于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 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的 基金份额 小 于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时间的 3个 月以 后 、 6个 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 新 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应当有 代 表三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以 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 4) 上述第 ( 3) 项 中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时 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受 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132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理人出 具 的委 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并 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符 。 3、在不 与 法律法规 冲 突 的前 提 下,经会 议通知载 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 用 网 络 、 电话 等其他 非 现场 方 式或者以 非 现场 方 式 与 现场 方 式 结 合的 方 式 进 行表决 ,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 通 讯 开会的 程 序 进 行, 且除 书面 授 权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之间的 授 权亦可 根据 召 集人在 大 会 通知 中规定的 方 式, 通 过 电话 、 网 络 等 方 式 进 行。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内容为关 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重大 事 项 , 如 《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 决定 终止 《基金合同》、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 以及会 议 召 集人认为 需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讨论 的其他事 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知后 ,对原有 提案 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前及时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得对未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内容 进 行表决。 2、 议 事 程 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持人按照下 列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 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 然后 由 大 会主持人 宣 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并 形 成 大 会决 议 。 大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未能主持 大 会的 情况 下,由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能主持 大 会,则由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选 举 产生一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作出的决 议 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人应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 人 姓 名 133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或 单 位 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事 项 。 ( 2) 通 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首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知 的表决 截 止 日期 后 2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 集人 统计 全 部 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 形 成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 票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分为一 般 决 议 和特 别 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通 过 方 为有效 ;除 下 列第 2项所 规定的 须 以特 别 决 议通 过事 项 以 外 的其他事 项 均 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应当经 参 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 (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除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的,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 式、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 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 别 决 议通 过 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名方 式 进 行投 票 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时, 除非 在 计票 时有充分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提交 符 合会 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 为有效出 席 的投资者,表面 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 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模 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议 题 应当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 1) 如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主持人 134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中 选 举两 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一 名 监督员共同担 任 监 票 人 ;如大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 召 集或 大 会 虽 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未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不出 席 大 会的,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监 票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 点 并由 大 会主持人当场 公 布计票结果 。 ( 3) 如果 会 议 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 怀 疑 ,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 投 票 数 要求进 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重 新 清 点 结果 。 ( 4) 计票 过 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 的,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2、 通 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 两 名 监督员在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若 由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的监督下 进 行 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 过 程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对 书面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 八 )生效 与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召 集人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日内在 指 定 媒介上 公 告 。 如果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在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 姓 名 等一同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135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 托 管人 均 有约 束 力。 ( 九 )本 部 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事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定, 凡 是 直 接 引 用法律法规的 部 分, 如将 来法律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 接对本 部 分 内容 进 行 修改 和 调 整, 无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 变 更基金合同 涉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的,应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2、关于《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 执 行,自决 议 生效 后 两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 存续 期内, 如果存 在 连 续 60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 情形 , 无 论 是 否 出现 连 续 60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人 情形 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 终止 本基金合同, 无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5、 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 使 请 求 给付 报 酬 、从 基金资产 中获得 补 偿 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 清算 136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个工 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 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员 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 责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依法 进 行 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 (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统 一接管基金 ; ( 2)对基金财产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 3)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 4) 制 作 清算 报 告; ( 5)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进 行 外部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 ( 6) 将清算 报 告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7)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分 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个 月。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五)基金财产 清算 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 基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除 基金财 产 清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六)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大 事 项 须 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 告 137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于基金财产 清算 报 告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进 行公 告 。 (七)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四、 争 议 的 处 理和 适 用的法律 各 方 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能解决的,应 提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性的并对各 方 当事人 具 有约 束 力。 除非 仲 裁裁 决 另 有规定,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争 议 处 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勤勉、尽 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 辖 。 五、基金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可 印 制 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 查阅。 138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座 21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设 立日期: 2003年 6月 12日 批 准 设 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 准 设 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 2003】 76号 组织形 式: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资本: 1.3亿 元 人民 币 存续 期 限 :持 续 经 营 经 营范 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 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 准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8号 凯晨世贸 中 心东座 九 层 邮 政编 码 : 100031 法定 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时间: 2009年 1月 15日 基金 托 管资 格批 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23号 批 准 设 立机关和 批 准 设 立文号:中国 银 监会 银 监 复 [2009]13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 人民 币 存续 期间:持 续 经 营 139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经 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发 放 短 期、中期、长期 贷 款; 办理国内 外结算; 办理 票据 承 兑与 贴 现 ;发 行金 融 债 券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政府债 券、金 融 债 券 ; 从 事同业 拆 借 ;买卖 、 代 理 买卖外 汇 ;结 汇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供 信用证 服 务及担保 ;代 理收 付 款项 及 代 理保险业务 ;提供 保管 箱 服 务 ;代 理资 金 清算; 各类 汇 兑 业务 ;代 理 政 策性 银 行、 外 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 融 机构 贷 款 业务 ; 贷 款 承 诺;组织 或 参 加银团 贷 款;外 汇 存款;外 汇贷 款;外 汇汇 款;外 汇 借 款;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买卖 或 代 理 买卖股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价证券 ;外 汇 票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自 营 、 代客外 汇 买卖;外币兑换;外 汇 担保 ; 资信 调 查、 咨询 、 见 证业务 ;企 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 务 ; 证券公 司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 存 管业务 ;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业务 ;企 业 年金 托 管业务 ; 产业投资基金 托 管业务 ; 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境 内证券投资 托 管业 务 ;代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 电话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网上银 行业务 ; 金 融 衍 生产品 交易 业务 ; 经国务 院 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 查 (一)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 或证券 选择 标 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 管人 要求 的 格 式 提供 投资品 种 池 和 交易 对 手 库 ,以 便 基金 托 管 人运用 相 关 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 际 投资是 否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 标 准的约定 进 行监督,对 存 在 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主 要 为依法 发 行的 债 券(包括国内依法 发 行 上 市的国 家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次 级 债 券、 企 业 债 券、公 司债 券、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 离 型可 转换债 券)、中 央 银 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 短 期 融 资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 债 券)、 债 券回 购、同业 存单 、资产 支 持证券、 银 行 存款 (包括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 存款 )等。本 基金同时投资于 股票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 上 市的 股票 )、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具 ,但 需 符 合中国证监 会的 相 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 :转 型前“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 债 券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140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开放期开 始 前 10个工 作日 至 开放期 结束后 10个工 作日内不受 此 比例 限制 ) , 股 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3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权证的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任 一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封闭 期内不受前 述 5%的 限制 。 转 型为“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本 基金对 债 券资产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 资 比例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3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权证的市值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二)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 资、 融 券 比例 进 行监督。基金 托 管人按下 述 比例 和 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转 型前,本基金投资于 债 券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但应开 放期流动性 需 要 ,为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 开放期开 始 前 10个工 作日 至 开放期 结束后 10个工 作日内不受 此 比例 限制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30%, ;转 型 后 ,本基金投资于 债 券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70%,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30%; ( 2) 转 型前, 任 一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在 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 上述 5%的 限制;转 型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 ( 3)本基金持有一 家 公 司发 行的证券,其市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全 部 基金持有一 家 公 司发 行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 5) 转 型前,本基金在 封闭 期内,基金的 总 资产不得 超 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开放期内,基金的 总 资产不得 超 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转 型 后 ,基金的 141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总 资产不得 超 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 行 债 券回购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 券回购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 不 展 期 ;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 8)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 的 10% ; (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全 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 人 托 管的全 部 投资 组 合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12) 转 型前, 任 一开放期内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15%;转 型 后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不 符 合本 项所 规定的 比例 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 ( 13)本基金 与 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易 的,可接受质 押 品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投资 范 围 保持一 致; (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 出 ; 142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15)本基金 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基金 所 申报的金额不 超 过本基金的 总 资 产,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票 公 司 本 次发 行 股票 的 总 量 ; (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 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 超 过 该 权证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买入 权证的 总 金额,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 除上述第 ( 2)、( 12)、( 13)、( 14) 项 规定 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 行 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策 略 应当 符 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 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述限制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或以 变 更 后 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协议第十 五 条第十 一 项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监督。 根据 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从 事的关 联交易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 事 先 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名单 及其更新,并以 双 方 约定的 方 式 提交 ,确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 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 联交易名单 ,并 负责 及 时更新 该名单 。 名单变 更 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应及时 确认 已知名单 的 变 更。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在运作中 严 格遵 循 了监督流 程 ,基金管理人 仍 违 规 进 行关 联交易 ,并 造 成基金资产 损 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责任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向 中国证监会报 告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及其 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 制 143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或者 与 其有其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应当 符 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 和投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优 先 的原则,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审批 机 制 和 评估 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 合理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易必 须 事 先 得到基金 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 关 联交易 应 提交 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 通 过。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应 至 少 每 半 年对关 联交易 事 项进 行 审 查。 (四)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经慎 重 选择 的、本基金 适 用的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 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 否 按事前 提供 的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进 行 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如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 要临 时 调 整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说明理由,在 与交易 对 手发 生 交易 前 3个工 作日内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 管人书面确认 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 名单 开 始 生 效,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所进 行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 议进 行 结算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对 交易 对 手 的资信 控 制 ,按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的 交易 规 则 进 行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 券市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 行 情况进 行监督, 但不承担 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合同 造 成的 损 失 。 如 基金 托 管人事 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 先 约定的 交易 对 手 或 交易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基金 托 管人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由 此 造 成的 任何 损 失 和 责任 。 (五)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 银 行 存款进 行监督。 基金投资 银 行 存款 的,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 立投资 制度 、 审 慎 选择 存款银 行, 做 好 风险 控 制; 并按照基金 托 管人的 要求配 合 基金 托 管人完成 相 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 及收 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 、 144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 等 进 行监督和 核 查。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 管人的 审核 擅 自 将 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推介 材 料上 ,则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承担 任何责任 ,并 将 在 发 现 后 立即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七)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 进 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应 遵 守《关于基金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等流 通 受 限 证券有关 问 题 的 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 受 限 证券,包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 行管理办法》规 范 的 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 公开 发 行 股票网 下 配 售 部 分等在 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期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 发布重大 消 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 券等流 通 受 限 证券。 3、在 首 次 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之前 与上 文 提 到的流动性受 限 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制 定 相 关投资决策流 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 控 制 预 案 等规 章 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 基金流动性的 需 要 合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投资 比例 , 并在风险 控 制制度 中明确 具 体 比例 , 避免 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 规 章制度 须 经 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 批 准。 上述 规 章制度 经 董 事会 通 过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 规 章制度 以及 董 事会 批 准 上述 规 章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 基金 托 管人。 4.在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至 少 提 前一 个交易 日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有关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相 关信息, 具 体应当包括但不 限 于 如 下文件( 如 有): 拟 发 行数量、定价依 据 、监管机构的 批 准证明文件 复 印 件、基金管理人 与 承销 商 签订 的销售 协议复 印 件、 缴 款通知 书、基金 拟 认购的数量、价 格 、总 成本、 划款账 号、 划 款 金额、 划款 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 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 托 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过 程 中, 如 认为因市场出 现 剧烈 变化导致 基金管理人的 具 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 造 成 较 大 风险,基金 托 管人有权 要求 基金管理人对 该 风险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进 行 补 充和整 改 ,并 做 出书 面说明。 否 则,基金 托 管人经事 先 书面 告知 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执 行其有关 指 令 。 因 拒绝执 行 该指 令造 成基金财产 损 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 145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 限 证券 登记存 管在本基金 名 下,并确保证基 金 托 管人能 够 正 常 查 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 限 证券 登记存 管 问 题 , 造 成基 金财产的 损 失 或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责任与 损 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7.如果 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 协议 的约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报 送 相 关数 据 或者报 送 了 虚假 的数 据 , 导致 基金 托 管人不能 履 行 托 管人职 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 相 应 法律 后果 。 除 基金 托 管人未能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 履 行职 责外 ,因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产生的 损 失 ,基金 托 管人按照本 协议 履 行监督职 责后 不承担 上述 损 失 。 ( 八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人的 上述 事 项 及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运作中 违 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基 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和 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 作日前及时 核 对并以书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原因及 纠 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 内及时 改 正。在 上 述 规定期 限 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应报 告 中 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 已 经生效的投资 指 令 违 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 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金业务 执 行 核 查。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的书面 提 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 答 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规 要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报 送 基金监督报 告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 相 关数 据 资 料 和 制度 等。 ( 十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督权,或 采 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 托 管人应报 146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业务 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职 责情况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 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 管理、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收到 通知后 应在下一 工 作日前及时 核 对并以书面 形 式 给 基金 管理人 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 规原因及 纠 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 内及时 改 正。在 上 述 规定期 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基 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 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 于: 提交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 核 查 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 (三)基金管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督权,或 采 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财产。 2、基金 托 管人应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 据 合法 程 序 作出的合法 合规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147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 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 独立。 5、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 如 有特 殊 情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由 此 给 基金财产 造 成 损 失 的,基金 托 管人 对 此 不承担 任何责任 。 7、 除 依 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 验 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 存 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 有 托 管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开 设 的基 金认购 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 满 或基金 停止 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 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属 于基 金财产的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 管资金 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名 以 上 中国注册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有效。 3、 若 基金募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 到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 退 款 等事 宜 ,基金 托 管人应 提供 充分 协 助 。 (三)基金资金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应 负责 本基金的资金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2、 基金 托 管人应以本基金的 名 义在其 营 业机构开 设 本基金的资金 账户 ,并 根 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 指 令 办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 由基金 托 管人 保管和 使 用。本基金的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包括但不 限 于投资、 支 付 赎 回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 , 均 需 通 过本基金的资金 账户进 行。 3、基金 托 管资金 账户 的开立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148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 行 账户; 亦不得 使 用基金 的 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4、基金 托 管资金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应 符 合 相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 件下,基金 托 管人可以 通 过基金 托 管人 专 用 账户 办 理基金资产的 支 付 。 (四)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 金开立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 或未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3、 基金 托 管人以自身法人 名 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 账户 ,并 代 表 所托 管的基金完成 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一 级 法人 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 积极 协 助 。 结算备 付 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规定 执 行。 4、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和证券 账户 卡 的保管由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 5、在本 托 管 协议 生效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 许 从 事其他投资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开 设 、 使 用的,按有关规定开 设 、使 用并管理 ;若无相 关规定,则基金 托 管人应当 比 照并 遵 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 设 、 使 用的规定。 (五)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国人民 银 行、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 银 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 份有 限 公 司 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 名 义在中 央 国 债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 银 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 份有 限 公 司 开立 债 券 托 管 与结算账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银 行间市场 债 券的 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时 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 券回购主 协议 。 (六)其他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 发 展需 要而 开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149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商 议后 开立。新 账户 按有关规则 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 相 关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 凭 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 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存单 等有价 凭 证由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妥 善 保管,保管 凭 证由基金 托 管人持有。实 物 证券的购 买 和 转让 ,由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理。 属 于基金 托 管人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的实 物 证券在基金 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基金 托 管人承担。 托 管人对 托 管人 以 外 机构实 际 有效 控 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 ( 八 )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原件分 别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在 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 持有 两 份以 上 的正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 限 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负债后 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基金份额 总 数 后 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第 五 舍 去 , 舍 去部 分 归 基金 资产。国 家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 基金合同和 相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 外 公 布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包 150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权益 登记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权益 登 记 日、 每 年 6月 30日、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的内 容 至 少 应包括持有人的 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由 登记 机构 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 并 提交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基金 托 管人有权 要求 基金管理人 提供任 意一 个交易 日或全 部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 ,不得 拖 延 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每 年 6月 30日和 12 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应于下月前 十个工 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 终止 日等 涉 及到基金 重要 事 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应于 发 生日 后十个 工 作日内 提交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保 存 期 限 为 15年。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用于基金 托 管业务以 外 的其他用 途 , 并应 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无 法 妥 善 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相 应的 责任 。 七、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因本 协议 产生或 与 之 相 关的 争 议 , 双 方 当事人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决, 协 商 、调 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权 将 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届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当事人 均 有约 束 力。 除非 仲 裁裁 决 另 有规定,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争 议 处 理期间, 双 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各自 继 续 忠 实、勤勉、尽 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 协议 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 从 其解 释 。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修改与终止 151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事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以对 协议进 行 修改 。 修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二)基金 托 管 协议终止 的 情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 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 破 产或由其他基金 托 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 破 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 发 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终止 事 项 。 152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一 系列 的 服 务,以下是主 要 的 服 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 要 和市场的 变化 ,有权 增 加 和 修改 以下 服 务 项目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1、 登记 机构保 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上列 明的 所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交易 记录; 2、 我 公 司 于 2017年 12年 21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 基金对 账单服 务 形 式的公 告 》,自 2018年 1月 1日 起 ,本公 司 按照投资者成 功 定 制 的 服 务 形 式 提供 基金对 账单服 务,对于未定 制账单服 务的投资者不 再 主动 提供 对 账 单 。 ( 1)月 度 电 子 邮 件对 账单 : 每 月 初 5个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给 截至上 月最 后 一 个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或者 账户余 额为 0但当期有 交易发 生的定 制 投资者 发 送 月 度 电 子 邮 件对 账单 。 ( 2)月 度 短 信对 账单 : 每 月 初 5个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短 信 方 式 给 截至上 月 最 后 一 个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的定 制 投资者 发 送 月 度 短 信对 账单 。 ( 3)月 度 微 信对 账单 : 每 月 初 5个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微 信 方 式 给 截至上 月 最 后 一 个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或者 账户余 额为 0但当期有 交易发 生、 且已 在“景顺长城基金” 微 信公 众 号 上 成 功 绑 定 账户 的投资者 发 送 月 度 微 信对 账单 。 ( 4) 季 度 及年 度 纸 质对 账单 : 每 年一、二、三 季 度结束后 ,本公 司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单且 在当 季 度 内有 交易 的投资者 寄 送 季 度 对 账单;每 年 度结束后 ,本公 司向 定 制 纸 质对 账单且 在 第 四 季 度 内有基金 交易 或者年 度 最 后 一 个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寄 送 年 度 纸 质对 账单 。 因 提供 的 个 人信息(包括但不 限 于 姓 名 、 电 子 邮 件 地址 、 邮 寄 地址 、 邮 编 等)不 详、 错 误 、变 更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延误 等原因有可能 造 成对 账单无 法按时或 准确 送 达 。因 上述 原因 无 法正 常 收取对 账单 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 网 点 或本公 司 153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站 办理 联系方 式 变 更 手续 。详 询 400-8888-606 ,或 通 过本公 司网站 ( www.igwfmc.com )“在 线 客服 ”咨询 。 二、 网 络 在 线 服 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 网站 ( www .igwfmc .com )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 提供 基金管 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 账户 查 询 、投资策 略 分 析 报 告 、 热点 问 答 等 服 务。投资者可 以 登 陆 该网站修改 基金查 询 密 码 。 对于 直 销 个 人 客户 ,基金管理人同时 提供网上交易服 务。 三、 客户服 务中 心 ( Ca ll Cente r) 电话 服 务 投资者 想 要 了解 交易情况 、基金 账户余 额、基金产品 与服 务信息或 进 行投 诉 等, 可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888 606 ( 免 长 途 费 )。 客户服 务中 心 的人 工 坐 席 服 务时间为 每 周 一 至 周 五(法定 节假 日及因 此导致 的证券 交易所 休 市日 除外 ) 9: 00 — 17 : 00 。 四、 客户 投 诉 受理 服 务 投资者可以 通 过各销售机构 网 点 柜 台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留 言 栏 目 、自动 语 音留 言 栏 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 人 工 热线 、书信、 电 子 邮 件等六 种 不同的 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 网 点 所提供 的 服 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政 策规定 进 行投 诉 。 基金管理人承 诺 在 工 作日收到的投 诉 , 将 在下一 个工 作日内作出回应,在 非工 作日收到的投 诉 , 将 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当日或者 次 日回 复 。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 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就 投 诉处 理 进度向 投 诉 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 如 本招募说明书 存 在 任何 您 /贵 机构 无 法理解的内容,请 通 过 上述方 式 联系 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 机构 已 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54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其 它 应披露事 项 201 9年 3月 26 日 发布 《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8年年 度 报 告 》及《 摘要 》 201 9年 1月 30 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暂 停大 泰 金 石 基金销售 有 限 公 司 办理 旗 下基金 相 关销售业务的公 告 》 201 9年 1月 25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变 更公 告 》 201 9年 1月 21 日 发布 《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8年 第 4季 度 报 告 》 201 8年 12 月 18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新 增 北 京 百 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为销售机构并开 通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18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北 京 百 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 8年 11 月 10 日 发布 《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8年 第 2号更新招募说明书》及《 摘要 》 201 8年 10 月 26 日 发布 《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8年 第 3季 度 报 告 》 201 8年 10 月 16 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新 增 中 银 国 际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为销售机构并开 通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 转换 业务的公 告 》 201 8年 9月 29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交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 8年 9月 28日 发布 《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 于 201 8年 10 月 8日 至 201 8年 10 月 12 日 第 二 个 开放期开放申购、 赎 回业务的公 告 》 201 8年 9月 27日 发布 《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 155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于 201 8年 10 月 8日 至 201 8年 10 月 12 日 第 二 个 开放期开放申购、 赎 回业务的公 告 》 201 8年 9月 26日 发布 《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 于 201 8年 10 月 8日 至 201 8年 10 月 12 日 第 二 个 开放期开放申购、 赎 回业务的公 告 》 201 8年 9月 21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养老 金 客户通 过 直 销 柜 台 转换转入 旗 下 部 分基金产品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 金招募说明书 复制 件或 复 印 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全一 致 。 156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五 部 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 见 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五)基金 托 管人业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六)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 要求 的其他文件 上述 文件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以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二 ○ 一 九 年五月 十 一日 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