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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保证金B(159002)

易方达保证金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5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一 九年五月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据 2013 年 1 月 28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保 证金收 益 货币市 场基 金 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3】62 号 ) 和2013 年 3 月 18 日 《 关于 易 方达 保 证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 募 集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 ( 基 金部函[2013]194 号) 的 核准, 进行 募 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2013 年3 月29 日正 式生 效。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 基 金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属 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 收益 品种 。投 资者 购买 本 货币 市 场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金 管理人 不保 证基 金 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 并 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 因 整体 政治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的市 场风 险,因 金融 市场 利 率 的波 动而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变 动的 利率风 险或 负收 益风 险, 因债券 和票 据发 行 主 体信 用状 况恶 化而 可能产 生的 到期 不能 兑付 的信用 风险 ,因 本产 品相 关技术 、规 则、 操 作 等创 新性 造成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 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引 致的 风险 ,因 达到 当日累 计申 购份 额 上 限或 累计 赎回 份额 上限 或 单个 账户 当日 累计 申购上 限 造 成申 购或 赎回 申请失 败的 风险 , 因 发生 特定 情况 收取 强制赎 回费 用的 风险 , 因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安排 造成 的再投 资 风 险和 收 益 支付 时间 风险 ,因 二级市 场交 易费 用、 交易 价格而 影响 投资 收益 的风 险 ,因 买卖 基金 份 额 所在 证券 公司 未开 通代收 代付 功能 而延 迟获 取投资 收益 的风 险 、 因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偏 离度达 到一 定程 度而 导致 暂停申 购, 或者 暂 停 赎回 并终 止基 金合 同的风 险 等 等。 本基 金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均 低于 股票基 金、 混合 基 金 及债 券基 金。 投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书 》和 《基 金 合同》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 承受能 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策 。 基 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 , 基金 投 资者 有可 能获 得较 高的 收 益, 也有 可能 损失 本金 。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 者在 进行 投资 决 策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 金合 同》 。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除非 另有 说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 为2019 年3 月29 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截止 日 为2018 年 12 月 31 日 , 净 值表 现 截止日 为 2018 年12 月 31 日。 (本 报告 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39 七、基金的募集 .................................................... 4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九、基金份额的折算和上市交易 ...................................... 4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4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0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1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6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九、风险揭示 .................................................... 7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II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5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6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监 督 管理 办 法 》 、 《 关 于 实 施< 货 币市 场 基金 监 督 管 理办 法 >有 关 问题 的 规 定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 准则第 5 号<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与 格式>》 、 《 易 方达 保 证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及 其它 有关规 定等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易 方达 保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2 、 基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 基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4 、 基金 合同:指《 易方达保证金 收益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管 协议: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 易方达保 证金收益货 币 市场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 招募说 明书 :指 《 易 方达 保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易方达 保证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指中 国现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 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 会议通 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6 月9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 实施 的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 订 14 、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 行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 基金 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者:指 依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 记 并存 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 其 他组织


3 19 、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指符合 现实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 资于中国境 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发售 代理机构: 指 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 理 人指定 的、 在募 集期 间代 理本基 金发 售业 务的 机构 23 、 申购 赎回代理券 商: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 条件,由基 金 管理 人指定的、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代 理办理本基金 申购、赎回 业务的证劵 公 司,又 称为 代办 证券 公司 24 、 基金 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25 、 销售机 构: 指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26 、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发 售代 理机构 和/ 或申 购赎 回代 理 券商 27 、 登记 结算 业务: 指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相关 业务规则定 义 的基金份 额 的登记 、托 管和 结算 业务 28 、 登记 结算 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 业务的机 构。基金的登 记 结算机构 为 易方达基 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 受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 结算 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29 、 基金 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0 、 基金 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 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32 、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 工作日 :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34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35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36 、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工 作日 37 、 开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38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者按 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 以 4 申购赎 回清 单规 定的 对价 向基金 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购 回基金 份额 ,以 取得 申购 赎回清 单所 规定 对价 的行 为 41 、 申购 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用 以公告申购对 价、赎回对 价等信息的 文 件 42 、 申购 对价:指投 资者申购基金 份额时,按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 付 的现金 替代 及其 他对 价 43 、 赎回 对价: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 额时,基金管 理人按《基 金合同》和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应 交付 给基 金赎回 人的 现金 替代 及其 他对价 44 、 元: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 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46 、 基金 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7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48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的过 程 50 、 摊余 成本法: 指 计价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 买 入时的 溢价 和折 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51 、 每百份 基金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百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52 、 七日 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 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的 每 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折 算出的 年收 益率 53 、 指定 媒体:指中 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 媒 体 54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5 、 流动 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 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5 三、基金 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105 室-42891 (集 中办 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 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联系人 :李 红枫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文号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证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 基金 销售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 工商管 理博 士,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平 安保险 公司 证券 部研 究咨 询室总 经理 助理; 平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咨询 部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国债 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资 产管理 部副 总经理 、总经 理;中 国平安 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管 理部 副总经 理(主 持工作)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理事 会投资 部资产 配置 处处长 、投资 部副主 任、 境外投 资部主 任、 投 资部 主任 、 证 券投 资部主 任。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 副董 事长 、 总 裁。 曾 任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部 副 经理、 基金 经理 , 基 金投 资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员、 监察 部总 经 理、 市 场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公 司副 总裁、 常务 副总裁。 现任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总 裁;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周泽群先 生, 高级管 理人 员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 董事。曾 任珠 海粤财 实业 有限公 司 6 董事长 ; 粤 财控 股 ( 北京 )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长; 广 东粤 财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办公 室主 任, 广东 粤 财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 任广 东粤财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广东 金融 高新 区股 权交易 中心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广 发控 股 (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现 任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 广发 证券 资产 管理 (广 东)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陈志辉 先生 , 管 理学 硕士 , 董事 。 曾 任美 的集 团税 务总监 ; 安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广州 分所 高级审 计员 ; 盈 峰投 资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资财 中心 总经理 。 现 任宁 波盈 峰股 权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合 伙人 、 联 席总 裁; 深圳 市盈 峰环保 产业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广东顺 德盈 峰 互 联网产 业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 广 东神 华保 险代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厦 门瑞 为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董 事。 戚思胤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董 事。 曾任 广东 省高 速 公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证 券部投 资者 关系管 理业 务员 、 投 资者 关系管 理主 管、 信息 披露 主管、 证券 事务 代表 ; 广 东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资 本运营 部高 级主管 、团委 副书记 、副 部长、 部长; ( 香港 )广晟 投资发 展有限 公司董 事 、 常 务副总 经理 等职务 。 现任 广东省 广晟 资产经 营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办公室 ( 法务 中 心) 主 任; 广东 风华 高新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佛山电 器照 明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深 圳市 中金岭 南有 色金 属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佛 山市 国星 光电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广东南 粤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忻榕女 士, 工商 行政 管理 博士, 独立 董事 。 曾 任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美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 市场部 经理; 美国 加州大 学讲师 ;美国 南加 州大学 助理教 授;香 港科 技大学 副教授 ;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复星 旅游 文 化集团 (开 曼)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谭劲松先 生, 管理学 博士 (会计学 ) ,独 立董事 。曾 任邵阳市 财会 学校教 师;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中远 海运 特种 运输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上 海莱 士血 液制品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珠海 华发 实业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广 州恒 运企 业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中 国南方 航空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庄伟燕 女士 ,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省妇 女联合 会干 部; 广东 鸿鼎 律师事 务所 主任 ; 广 东广 悦鸿鼎 律师 事务所 管委 会主 任。 现任 广东广 信君 达律 师事 务所 党委副 书记 、 高 级合伙 人。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 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7 赵必伟 先生 , 经 济学 专业 研究生 , 监 事。 曾任 广州 市财政 局第 四分 局工 作专 管员; 广州 市税务 局对 外分 局工 作科 长、 副局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 有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裁 、 总裁 ; 香港广 永财 务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总经 理; 广州 市 广永经 贸公 司总 经理 ; 广 州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广州 广永 丽都酒 店有 限公 司董 事。 现任广 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总 支书 记; 万联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广州赛 马娱 乐总 公司 副董 事长; 广州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理 、 市 场部 总经理 、 互 联网金 融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常 务副总 裁。曾 任南方证 券交 易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易方 达国际 控股 有 限 公司董 事。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市 场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易方 达国 际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 马骏先生 ,高 级管理 人员 工商管理 硕士 (EMBA ) ,副 总裁。曾 任君 安证券 有限 公司营 业 部职员 ; 深圳 众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现 金管理 部总 经理、 固定收 益总部 总经 理、总 裁助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 讯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副总裁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投 资者 (RQFII )业 务 负责人 、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 员 (RO ) 、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 负责人 员 (RO) 、 提供 资产 管理负 责人 员 (RO)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产 品审 批委 员会委 员。 吴欣荣 先生 , 工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投 资管理 部经 理、 基 金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公募 基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权益 投资 总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权益投 资总 监、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价值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易 方达 国际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8 范岳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产 品官。 曾任 中国工商 银行 深圳分 行国 际业务 部 科员 ; 深 圳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办公 室经 理 、 国 际部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北京 中心 助理主 任、 上市部 副总 监 、 基金 债券 部副总 监 、 基 金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 产 品官。 关秀霞 女士 , 财 务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首席 国际 业务官 。 曾 任中 国银 行 (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 级 审计师; 美国 道富银 行波 士顿及亚 洲总 部大中 华地 区高级副 总裁、 董事总 经理、 中国 区行 长 、 亚洲 区 (除 日本外 ) 副 总裁、 机 构服 务主 管、 美 国共同 基金 业务 风险经 理、 公司 内部 审计 部高级 审计 师。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国际业 务官 。 高松凡先 生, 高级管 理人 员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 首席养老 金业 务官。 曾任 招商银 行 总行人 事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年金 中心 副主 任; 浦东 发展银 行总 行企 业年 金部 总经理 ; 长江 养 老保险 公司 首席 市场 总监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老 金业 务总 监。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陈荣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首席运 营官 。 曾 任中 国人 民银行 广州 分行 统计 研究 处科员 ; 易 方达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运 作支持 部经 理 、 核算 部总 经理助 理 、 核 算部副 总经 理、 核算 部总 经 理、 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首席 运营 官, 兼任 公司 财务中 心主 任;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易 方达海 外投 资( 深圳 )有 限公司 监事 。 汪兰英 女士 , 工 学学 士、 法学学 士, 首席 大类 资产 配置官 。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风险投 资部投 资经理 助理 ;中国 证监会 基金监 管部 副主任 科员、 主任科 员、 副处长 、处长 ; 中国人 寿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风险 管理部 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项 目评 审部 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基 金投 资部 副总 经 理 ( 主持 工作) 。 现 任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大类资 产配 置 官;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2 、基 金经 理 石大怿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管 理部 交易 员, 易方达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集 中交 易室 债券交 易员 、 固 定收 益部 基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易 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2 年 11 月 26 日 起任职 ) 、 易 方 达双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1 月 15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 天天 理 财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3 月 4 日起 任 职) 、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起 任职) 、易方 达保 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易理 财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10 月 24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 财富快 线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4 年6 月 17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天 天 增利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 自2014 年6 月 25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 龙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4 9 年9 月12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5 年2 月5 日起 任职 ) 、 易方达 天天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7 年 2 月 16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 掌柜季 季盈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7 年6 月 15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安 瑞 短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自 2018 年11 月14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新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方 达恒安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梁莹女 士 , 经 济学硕 士 、 金融学 硕士 。 曾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债券 销售 交易部 交易 员,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交 易员 、 易 方达保 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4 年9 月 24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双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4 年9 月24 日起任 职) 、 易 方达 增金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经 理 ( 自 2015 年1 月20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财 富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3 月 17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天天 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 3 月 17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龙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3 月17 日起 任职 ) 、 易 方 达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5 年6 月19 日 起任 职) 、 易方达 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7 月11 日 起任职 ) 、 易方 达保证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8 月8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安 悦超短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8 年 12 月 5 日 起 任职) 、易 方达 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助 理、 易方 达天 天理 财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易方 达易理 财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助 理 。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债券 交易 员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易 方达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易方 达月 月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方 达双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 方达 保证 金收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易方 达易 理财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 方达 财富 快线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 方达 龙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 方达 增金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现 金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易方 达天 天发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方 达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易方 达安 悦超 短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助 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马喜 德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 2013 年 3 月 29 日至 2013 年4 月 21 日 (根 据相 关公 告,2013 年4 月 20 日至 2013 年4 月 21 日 由王 晓晨 女士 、 石大怿 先生 代 为履行易方达保证 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 金经理 职责) ;王晓晨女士 ,管理 时间为 2013 年4 月 22 日至2014 年 11 月21 日。


10 3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本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包括 : 马 骏先 生、 王 晓晨 女士 、 张 清华 先生、 袁方 女士、 胡剑 先生 。 马骏先 生, 同上 。 王晓晨 女士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集中 交易 室债 券交 易员 、 债 券 交易主 管 、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固定收 益基 金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易方 达货币 市场 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保 证金 收益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保本 一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易 方达 增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中 债新 综合债券 指数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 金经理 、易方达 双债 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中债 3-5 年期 国债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中债 7-10 年 期国 开行 债券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恒 益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新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恒 安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富财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安 瑞短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中 债 1-3 年国开 行债券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兼 易方 达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基 金经理 、 就证券 提供 意见 负责 人员 (RO) 、 提 供资 产管 理负 责 人员 (RO ) 、 易 方达 资产 管 理 (香港 ) 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张清华 先生 , 物 理学 硕士 。 曾任 晨星 资讯 (深 圳) 有限公 司数 量分 析师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固定 收益 基金投 资部 总经理 、 易方 达 裕如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新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新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新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新 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瑞景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瑞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瑞 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瑞 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瑞 程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混合 资产 投资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安 心回 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裕丰 回报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安 心回 馈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裕祥 回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裕 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丰和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安 盈回 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瑞信 11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瑞和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方达 鑫转 添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鑫转 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易 方达 新收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鑫转 招利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易方 达丰 华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袁方女 士, 工学 硕士 。 曾 任中慧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资 产评 估师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经 理 , 泰康 人寿 保险公 司投 资经 理,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 总 监, 泰康 资产 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年金 投资 部高 级投 资经理 、 执行 总监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益 投资部 总经 理助理 、固定 收益总 部总 经理助 理、固 定收益 机构 投资部 总经理 、 固定收 益专 户投 资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年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投 资经理 。 胡剑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债券 研究 员、 基金 经 理助理 兼债 券研 究员 、 固 定收益 研究 部负 责人 、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达 中债 新 综 合债券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纯债 1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永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裕 景添 利 6 个 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 固 定收 益研 究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稳健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 方 达信 用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裕 惠回报 定期 开放 式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瑞财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高等级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丰惠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瑞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瑞智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瑞 兴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瑞 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瑞 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 3 年 封 闭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岁丰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恒 利 3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每 百 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13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 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 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公 司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 (4)独 立性原 则:公 司根 据业务的 需要 设立相 对独 立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有 效性原 则:各 种内 部管理制 度具 有高度 的权 威性,应 是所 有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力 ;


14 (6)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 性,并 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各 机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细 则等。 它们 的制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15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 独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 度、 合 理的 估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与合 规管 理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与 合规 管理工作的 需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 能。 督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 监 察与 合规 管理 总部开展 监 察与 合规 管理 工作 , 并 保证 监察 与合 规管 理总部 的 独立性 和权 威性 。 公 司明 确了 监 察与 合规 管理 总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职 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纪 律。 监察与 合规 管理 总部 强化 内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期 检查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 况,促 使公 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动 的规 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与合 规管 理 工作 , 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 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6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长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邮政编 码:200336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 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 行始建于 1908 年 ,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 也 是近 代中 国的 发钞 行之一 。 1987 年 重新 组建后 的交通 银行正式 对外 营业, 成为 中国第一 家全 国性的 国有 股份制商 业银 行,总 部设 在上 海。2005 年 6 月交 通银 行在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2007 年 5 月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根 据 2018 年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发 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 行报告 ,交 通 银行 一 级资 本位 列 第 11 位 ,连续 五年 跻身 全球 银 行20 强 ;根 据 2018 年 美国 《财富 》杂 志 发布的 世 界500 强公 司排 行榜, 交通 银行 营业 收入 位列 第 168 位, 较上 年提 升 3 位。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交通 银行 资产 总额 为人 民币 95,311.71 亿 元。2018 年 1-12 月,交 通银 行实 现净 利润( 归属于 母公 司股 东) 人民 币 736.30 亿元 。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下 文简 称 “ 托管 中心 ” ) 。 现 有员 工具 有多 年基金 、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以及 经济师 、 会 计师 、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 术职称 ,员工 的学 历层次 较高 , 专业分 布合 理,职 业技能 优良, 职业 道德素 质过硬 ,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彭纯先 生,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高级 会计 师。 彭先 生2018 年2 月 起任 本 行董事 长、 执行 董事。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2 月 任本行 副 董事长 、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至2018 年1 月任 本行行 长 ;2010 年4 月至 2013 年9 月任 中国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兼中 央汇 金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2005 年 8 月至2010 年4 月任 本行 执 行董事 、 副行 长 ;2004 年9 月至2005 年8 月 任本 行 副行长 ;2004 年6 月至 2004 年9 月任 本 行董事、 行长 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 本 行行长 助理 ; 17 1994 年至2001 年历 任本 行乌鲁 木齐 分行 副行 长 、 行长 , 南 宁分 行行 长 , 广 州分行 行长 。 彭 先生1986 年于 中国 人民 银 行研究 生部 获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任德奇 先生 ,副 董事 长、 执行董 事、 行长 ,高 级经 济师。 任先 生2018 年8 月 起任 本 行副董 事长 、 执 行董 事、 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6 月 任中国 银行 执行 董事 、副 行长, 其中 :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 任中 银 香港( 控股 ) 有限公 司非 执行 董事 ,2016 年 9 月至2018 年6 月 兼 任中国 银行 上海 人民 币交 易业务 总部 总 裁;2014 年7 月至 2016 年11 月任 中国 银行 副行 长 ,2003 年 8 月至2014 年 5 月历任 中国 建 设银行 信贷 审批 部副 总经 理、 风 险监 控部 总经 理、 授信管 理部 总经 理、 湖北 省分行 行长 、 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 ;1988 年7 月至2003 年8 月 先后 在 中国建 设银 行岳 阳长 岭支 行、 岳 阳市 中 心 支 行 、 岳 阳分 行 , 中 国建 设 银 行 信 贷管 理 委 员 会办 公 室 、 信 贷风 险 管 理 部工 作 。 任 先生 1988 年于 清华 大学 获工 学 硕士学 位。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高 级经 济师 。 袁女 士2015 年8 月 起任 本 行资产 托 管 业务 中心 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8 月, 历 任本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本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中心 副总 裁;1999 年12 月至 2007 年12 月 , 历 任本 行 乌鲁木 齐分 行财 务会 计部 副科长 、 科长 、 处长 助理 、 副 处长 , 会计 结算部 高级 经理 。袁 女士 1992 年 毕业 于中 国石 油大 学计算 机科 学系 ,获 得学 士学位 ,2005 年于新 疆财 经学 院获 硕士 学位。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8 年 12 月 31 日,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400 只 。此 外, 交通 银行还 托 管了基 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计划 、 证券公 司客 户资产 管理 计划 、 银 行理 财 产品 、 信托 计 划、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 资金、全国社保基 金、养 老保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 金基金、QFII 证券投 资资 产、RQFII 证 券投资 资产 、QDII 证 券投 资资产 、RQDII 证券 投资 资产和 QDLP 资 金等产 品。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 行业 规章及 行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 加强 内部 管理 , 保 证 托管中 心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通过对 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评估、 监控 ,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控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托管 中心 制定的各 项制 度符合 国家 法律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 )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建立各二 级部 自我监 控和 风险合规 部风 险管控 的内 部控制 机 制, 覆 盖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 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行 、 监督 、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建 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机 制。


18 3 )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独立负责 受托 基金资 产的 保管,保 证基 金资产 与交 通银行 的 自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受 托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4 )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贯彻适当 授权 、相互 制约 的原则, 从组 织架构 的设 置上确 保 各二级 部和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 并通 过有 效 的相互 制衡 措施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 5 )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在岗位、 业务 二级部 和风 险合规部 三级 内控管 理模 式的基 础 上,形 成科学 合理的 内部 控制决 策机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通过行 之有 效的控 制流程 、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6 )效益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内部控制 与基 金托管 规模 、业务范 围和 业务运 作环 节的风 险 控制要 求相 适应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实现 最佳 的 内 部控制 目标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商业 银行 法》 、 《商 业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指引 》 等法律 法规 , 托管中 心制 定了一 整套 严密 、 完 整的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管 理规 章制度 , 确保 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 的规 范、 安全、 高效 , 包 括 《交 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风 险管 理办 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系 统建 设管 理办 法》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信息 披露 制度 》 、 《 交通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商 业秘密 管理 规定 》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从业 人员 行为 规范 》 、 《 交通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档 案管理 暂行 办法 》 等 ,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和 基金业 务的 发展 不断 加以 完善 。 做 到业 务分工 科学 合理 , 技 术系 统管理 规范 , 业 务管 理制 度 健全, 核心 作业 区实 行封 闭管理 ,落 实各 项安 全隔 离措施 ,相 关信 息披 露由 专人负 责。


托管中 心通 过对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的事 前揭 示 、 事 中控制 和事 后检 查措 施实 现全流 程 、 全链条 的风 险管 理 , 聘 请国 际著名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国际 标准的 内部 控 制评审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根 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支 付、 基金的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与 赎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行 为,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及时 核对 确认 并进 行调 整。 交通 银行 有权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交通 银行 通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及时 纠正 的, 交 通银 行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有权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19 (四) 其他 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 保监会 及其 他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负责 基金托 管业 务 的 高级管 理人 员在 基金 管理 公司无 兼职 的情 况。


20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申 购、 赎回 代办 证券 公 司(以 下排 序不 分先 后) (1) 安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 渤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3) 财 达证 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李 卓颖 联系电 话:0311-6600856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3 ( 河 北省内 ) ;0311-95363 ( 河 北省外 )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4) 财 富证 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层


21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静 联系电 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5) 财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 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201, 501, 502, 1103 , 1601-1615, 1701-1716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陆 建强 联系人 :陶 志华 联系电 话:0571 -8778916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6) 长 城国 瑞证 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莲前西 路 2 号莲 富大 厦 17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联系人 :邱 震 联系电 话:0592-20792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7) 长 城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 宏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22 (8) 大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9) 大 同证 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小店区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中 心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10) 德邦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 晓春 联系人 :刘 熠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1)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23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2) 东北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13) 东方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13 层、 21 层-23 层、 25-29 层、 32 层、 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孔 亚楠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14)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15)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24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联系电 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16) 东兴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王 松 联系电 话:010-665591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09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17)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江中 路二 段 36 号 华远 华 中心 4 、5 号楼3701-371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F 法定代 表人 :施 华 联系人 :程 博怡 联系电 话:010-5643706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www.foundersc.com (18)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龚 俊涛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9) 广发 证券


25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马场 路 26 号广 发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0)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伏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21)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22)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田 密 联系电 话:0755-8371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或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3)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26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成 证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杜 晶、 贾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24) 国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武川 县腾 飞大 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 址 : 内 蒙古 自治 区呼 和浩特 市武 川县 腾飞 大道 与呈祥 路交 汇处 武川 立农 村镇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郭 一非 联系电 话:010-8399177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5 或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25)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凤凰 中大 道 1115 号 北京 银行 南昌 分行 营 业大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凤凰 中大 道 1115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占 文驰 联系电 话:0791-8628337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26)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27 (27)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李 颖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8)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国 元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李 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29)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30) 恒泰 证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赛罕 区敕 勒川大 街东 方君座 D 座光 大银行 办公 楼 14-18 楼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海 拉尔 东街 满世 书香 苑办公 楼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联系电 话:0471-497267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6188


28 网址:www.cnht.com.cn (31) 红塔 证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2)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33)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206575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34)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157 号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联系电 话:021-206551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7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35) 华龙 证券


29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陈 牧原 联系人 :范 坤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36)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37) 华鑫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549675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3 ( 全 国) 、400-109-9918 (全 国 ) 、029-68918888 ( 西安 )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38)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洪波 联系人 :姜 志伟 联系电 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30 网址:www.jhzq.com.cn (39)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 大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联系人 :刘 萍 联系电 话:0755-830256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40) 开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区 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区 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联系电 话:029-883658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或95325 网址:www.kysec.cn (41) 民族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 表人 :姜 志军 联系人 :丁 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e5618.com (42)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585195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31 (43)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之江 联系人 :周 驰 联系电 话:021-38643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44) 山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45) 上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https://www.shzq.com/ (46)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琦 联系人 :王 怀春


32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47) 申万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余 敏 联系电 话:021-333882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48) 天风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程 晓英 联系电 话:027-876170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95391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49)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廖 庆轩 联系人 :周 青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50) 湘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33 法定代 表人 :孙 永祥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 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51)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2)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53)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 券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4)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34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5) 银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 道 18 号 光大银 行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 道 18 号 光大银 行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冰 联系人 :张 祥 电话:0755-83709901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710885 传真:0755-83703200 网址: http://www.ytzq.com (56) 英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三十 一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电 话:0755-830071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188-688 传真:0755-83007038 网址:www.ydsc.com.cn (57)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福 华一 路 111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福 华一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58) 浙商 证券


35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 浙商 证券大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高 扬 联系电 话:05718790297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59)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峰 联系人 :王 紫雯 联系电 话:156115386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或400-88-95335 传真:010-59562637


网址:www.avicsec.com (60) 中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61)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36 网址:www.china-invs.cn (62)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 话:010 -851305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或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63)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王 一通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64) 中信 证券 (山 东)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焦 刚 联系电 话:0531-896061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65)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系人 :王 炜哲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37 网址:www.bocichina.com (66)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中原广 发金 融大 厦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党静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2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办证 券 公司 投资者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本基 金的 二级 市场 交易。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严 峰 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联系人 :安冬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3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陈 熹、 周祎 联系人 :周祎


39 六、基金 份额的 分类 (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单个 账户 中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分别设 置A 类、 B 类 两 类 基 金份额 , 每类基 金份 额 按 照不 同的 费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 并 分别公 布 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投资者 进行 两类 基金 份额 申赎时 只用 一个 申赎 代码 。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划分 1 、本基 金 根据 投资者 单个 账户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数量 , 确定该 账户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所 适 用的份 额类 别以 及其 销售 服务费 : 项目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单个账 户持 有的 份额 数量 (N 为 持有 的份 额数 ) N<3万份 N≥3万 份 销售服 务费 率 ( 年费 率) 0.25% 0 2 、本基 金通过 一个基 金代 码进行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交易 , 投资 者 单个 账户 实际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以根 据上 述规则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为准 。 由 于申 购赎 回 、 交 易 等原 因造 成 投资者 单个 账户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数量 变化 , 使得 该账 户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所 适用 的份额 类别 变 化的, 将自 其份 额类 别变 化后的 下一 工作 日起 适用 于新份 额类 别的 销售 服务 费的年 费率 。 3 、若 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达到 或超 过 3 万份 时,该 账 户持有 的A 类基 金份 额将 自动升 级 为 B 类 基金 份额 。 4 、若 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低于 3 万 份时 ,该 账户持 有 的B 类 基金 份额 将自 动降 级为 A 类基 金份 额。 ( 三)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则 的调 整


1 、 根据 基金 实际 运作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 并公 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 , 并 在履 行相关程 序后 ,调整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最低 份额 限制 及规 则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至 少在 开始 调整之 日 前 2 日 至少 在一 家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40 七、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国 证监 会《关 于核 准 易方达 保证 金收益 货币 市场基金 募集 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3] 62 号 )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的 存续 期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 为 2013 年3 月25 日。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41 八、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3 年3 月29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42 九、基金 份额的 折算和上 市交易 ( 一)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实际 需要 对基 金份额 进行 折算 , 并 提前 公告 , 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基金管 理人 在实 施份 额折 算时, 可对 全部 份额 类别 进行折 算, 也可 根据 需要 只对其 中部 分类别 的份 额进 行折 算。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额 折算 。 本基金 已 于 2014 年 10 月 10 日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 将 每 100 份基 金份 额折 算 为 1 份 , 每份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人民 币 1.00 元 调整 为人 民币100.00 元 。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 具体方 法详 见 基金管 理人 在2014 年9 月30 日披 露的 《 关于 易方 达保 证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份额 折算 、 上市交 易安 排等 事宜 并修 改基金 合同 部分 条款 的公 告》。 ( 二)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1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2 、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本基金 具备 上市 交易 条件 ,于 2014 年10 月 20 日 开 始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3 、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1)T 日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 自 T+1 日起 享有 收益 分配 权益,T 日 卖出 的基 金份 额自 T+1 日起不 享有 收益 分配 权益 。 (2)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未 付收益为 正, 在持有 人部 分卖出基 金份 额时, 其未 付收益 不 支付, 在月度 基金收 益分 配日集 中支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全部卖 出其持 有的 本基金 份额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未 付收 益支 付给 证券公 司 , 由 证券 公司 划付 至投资 者账 户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付收 益为负 , 在 持有 人全 部或 部分卖 出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通 过证券 公司 或自 行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追索 负收 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予 支付 。 (3) 对于 T 日全 部卖 出所 持有份 额的 投资 者, 基金 管理人 在 T+2 日 前为 投资 者办理 全 部卖出 份额 未付 收益 的清 算, 登记 结算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通 知 于T+3 日前 办理全 部卖 出 份额未 付收 益的 交收 。 (4)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或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以后 对交易所 货币 市场基 金的 收益分 配 规则进 行调 整, 导致 本基 金的收 益分 配规 则与 新的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不一 致, 本基 金的收 益分 配规 则将 随之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5)本 基金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 易及费 用、 停复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或 终 止上市 交易 ,应 按照 法律 法规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业 务规 则执 行。 4 、相关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对 基金上市 交易 的规则 等相 关规定 进 43 行调整 的 , 应 当以届 时 有 效的法 律法 规和 规则 为准 。 若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增 加本 基金 上市交 易方 面的 新功 能, 本基金 可增 加相 应功 能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44 十、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申赎 代 办证 券公司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代办 证券 公司提 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依 据实际 情况 另行 公告 变更 代办证 券 公 司 。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3 年4 月18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2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可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等业务 的开 放日 为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时 除外 ) , 开 放时间 为上 午 9:15-11:30 和下 午1:00-3:00 。 在 此时 间之外 不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若出现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申购、 赎回开 放 日和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但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本基 金采用 份额申 购和 份额赎回 的方 式,即 申购 和赎回均 以份 额申请 ,本 基金的 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额 人民 币100.00 元; 2 、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现金 替代 及其 他对价 ; 3 、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未付 收益为正 ,在 持有人 部分 赎回基金 份额 时,其 账户 内的基 金 收益不 支付 , 在月 度基 金收 益分配 日结 算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全 部赎 回其 持有 的本 基金份 额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未 付收 益支 付给 代办证 券公 司 , 由 代办 证券 公司划 付至 赎 回投资 者账 户 。 如未 付收 益为负 ,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全部 或部 分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 通 过 代办 证 券 公 司或 自 行 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追 索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取 得的 未 自 赎 回款 项中扣 除的 负 收 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予 支付 ; 5 、T 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T+1 日 起享 有收 益分 配权 益,T 日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自 T+1 日起 不享有 收益 分配 权益 ;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对 交易所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规则 进 行调整 , 导 致本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规则 与新 的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不一 致, 本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规则 将随 之调 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6 、申 购、 赎回 应遵 守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 相关 业务 规则 。 7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更改 上述 原则 ,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45 (四)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代办 证券公 司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开放 时间 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 申请 。 投 资者 在申购 本基 金时须 备足 相应 数量 的现 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 须有 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者 申购 、 赎 回申 请按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相关 业务 规则 进行 确认。 如投 资者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 申购对 价, 则申 购申 请失 败。 如 投资 者持 有的 符合 要求的 基金 份额 不足, 则赎 回申 请失 败。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 中涉 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 交收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登 记结算机 构的结 算规 则。 一般情 况下 ,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 赎 回成 功后 , 登 记 结算机 构 在T 日 收市 后为 投资者 办理 基金份 额和 现金 替代 等的 清算, 在 T+1 日 前办 理基 金份额 的交 收, 在 T+1 日 前办理 现金 替代 等的交 收 , 并 将结果 发送 给代办 证券 公司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结算 通知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划款 通知 办 理 资金的 划拨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T 日 的申 购 、 赎回 及 交易 等 情 况, 在 T+1 日前 完成 基金 份额 分类 的处理 , 并在T+1 日对 T 日申购 、 赎回 及 由此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分类 进行会 计确 认 。 对于T 日全 部赎 回所 持有 份额的 投资 者 , 基 金管 理人 在 T+2 日前 为投 资者 办理 全部赎 回 份额未 付收 益的 清算 , 登记 结算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通知 于 T+3 日 前通 过代 收代付 平台 办 理全部 赎回 份额 未付 收益 的交收 。 如果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清算 交收 时发 现不 能正 常履约 的情 形 , 则依据 登记 结算 机构 及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 进行处 理 。 在 发生 《基 金 合同 》 载 明的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按 照《 基金 合同 》有 关条款 处理 。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清算 交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进 行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申 购、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基金 份额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位 均 为 1 份 。 对于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采 取控 制措 施。 当接 受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单 日净 申 购比例 上限 、 拒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 权 益。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 46 制, 或 者新 增基 金规 模控 制措施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 、申 购、 赎回 的对 价、 费 用及及 用途 (1)申 购对价 是指投 资者 申购基金 份额 时应交 付的 现金替代 及其 他对价 。赎 回对价 是 指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交 付给 申请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替 代及 其 他对价 。 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 价根据 申购 、 赎 回清 单和 投 资者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数额确 定。 (2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 法计价,每份基金份额 申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为 人民币 100.00 元。 (3)申 购、赎 回清单 由基 金管理人 编制 。T 日 的申 购、赎回 清单 在当日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开市 前公 告。 (4 )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 (5) 强制 赎回 费用 发生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 本基 金对当 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1%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 指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 以 上 的部分 ) 征 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用 , 并 将 上述赎 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上述 做法 无益于 基金 利 益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 1 )当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 易日内 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低 于5%且偏 离度 为负 的情 形时 ; 2 ) 当本 基金 前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50% , 且本 基金投 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 中 央 银行票 据 、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10% 且偏 离度 为负 时。 6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与格式 (1)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公 告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所对 应的 申赎 现金 、 当 日净申 购份 额上限 、 当日 净赎回 份额 上限 、 单 个账 户当日 净申 购份额 上限 、 单个账 户当 日累计 申购 份 额 上限 及 其他 相关 内容 。 (2) 申赎 现金 本基金采 用现 金申购 、赎 回, “申 赎现 金 ” 是 为了 便于登记 结算 机构的 清算 交收安排 , 在申购 赎回 清单 中设 置的 虚拟证 券, 证券 代码 为 ”1 59900 ” , “ 申赎 现金 ”的 现金替 代标 志 为 “必须 ” ,每 一申 赎份 额对应 的申 赎现 金 为 100.00 元 人民 币。 (3) 预估 现金 与现 金差 额 预估现 金指 上一 工作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与 “ 申赎 现金 ”价值 的差 ; 现金 差额 指该 开放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与 “ 申赎 现金 ”价值 的差 。一 般情 况下 ,预估 现金 与现 金差 额 为0。 (4) 当日 净申 购份 额上 限 和当日 净赎 回份 额上 限


47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每个 开放日 设定 当日 净申 购份 额上限 和当 日净 赎回 份额 上限 。 如 果 一笔新 的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被确认 成功 , 会使 本基 金当 日净申 购份 额或 净赎 回份 额超过 基金 管 理人规 定时 ,该 笔申 购或 赎回申 请将 被确 认失 败 。 (5) 单个 账户 当日 净申 购 份额上 限和 单个 账户 当日 累计申 购份 额上 限 基金管 理人 为单 个账 户每 个开放 日设 置 当 日净 申购 份额上 限或 累计 申购 份额 上限 。 如 果 某一账 户一 笔新 的申 购申 请被确 认成 功 , 会 使该 账户 净申购 份额 或累 计申 购份 额超过 基金 管 理人规 定时 ,该 笔申 购申 请将被 确认 失败 。 (6)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 如下: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9-03-28 基金名 称: 保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代 码: 159001 2019-03-27 信 息内 容 现金差 额( 单位:元) : 0.00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单 位: 元) :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 100.0000 2019-03-28 信 息内 容 预估现 金差 额( 单位: 元) : 0.00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单位: 份) : 1 最大现 金替 代比 例: 100.00% 红利金 额( 单位:元) : 0.0000 是否发 布IOPV : 否 是否允 许申 购: 是 是否允 许赎 回: 是 累计申 购总 额限 制: 无 累计赎 回总 额限 制: 无 单个账 户累 计申 购总 额限 制: 1000000.00 单个账 户累 计赎 回总 额限 制: 无 净申购 总额 限制 : 2000000.00 净赎回 总额 限制 : 1000000.00 单个账 户净 申购 总额 限制 : 无 单个账 户净 赎回 总额 限制 : 无 成份券 信息 内容 证 券 代 码 证券简 称 成份 证券 现 金 替 代 标志 溢价 比例 申 购 替 代 金 额 赎回替代 金额 证券代码 源


48 数 159900 申赎现 金 0 必须 -- 100.00 100.00 深圳证券 交易所 说明: 上述 表格 仅为 示例 。 7 、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赎 回 的情形 (1)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 2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临时 停 市或在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3 )因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假 期 休市等 原因 造成 的可 能影 响基金 正常 运作 的情 况。 4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代 办 证券公 司、 登记 结算 机构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6 )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 常情况 未能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7 )因 异常 情况 导致 申购 赎 回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 当。 8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9) 当一 笔新 的申 购申 请被 确认成 功 , 会 使本 基金 当日 累计申 购份 额超 过申 购赎 回清单 中 规定的 累计 申购 份额 上限 时,该 笔申 购申 请将 被拒 绝。 10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些申 购申 请将 明显 损害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时。 11) 当 一笔 新的 申购 申请 被确认 成功 , 会 使该 账户 的当日 累计 申购 份额 超过 申购赎 回清 单中规 定的 单个 账户 当日 累计申 购份 额上 限时 ,该 笔 申购 申请 将被 拒绝 。 12) 当 一笔 新的 申购 申请 被确认 成功 , 使 本基 金总 规模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本基 金总 规模上 限时 ; 或使 本基 金单 日申购 份额 或净 申购 比例 超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当 日申购 金额 或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超 过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 ; 或 该投资 人当 日申 购份 额超 过单个 投资 人单 日或 单笔 申购份 额上 限时 。 13)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14) 为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照 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在特 定市 场条 件下暂 停或 者拒 绝接 受一 定金额 以上 的资 金申 购, 具体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公 告为 准。 15) 当影 子定 价法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正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0.5% 时。 1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49 17)法 律法 规、 证券 交易 所、登 记结 算机 构规 定或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1)至 7 ) 项 、12)至 17) 项情 形且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申请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2)在 如下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拒 绝或暂 停接 受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 2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临时 停 市或在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3 )因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假 期 休市等 原因 造成 的可 能影 响基金 正常 运作 的情 况。 4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代 办 证券公 司、 登记 结算 机构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6 )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 常情况 未能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7 )因 异常 情况 导致 申购 赎 回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 当。 8 )当一 笔新的 赎回申 请被 确认成功 ,会 使本基 金当 日累计赎 回份 额超过 基金 管理人 规 定的累 计赎 回份 额上 限时 ,该笔 赎回 申请 将被 拒绝 。 9 )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与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偏 离度绝 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 10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或者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11)法 律法 规、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 第 1)至 7 )项、9)至 11)项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上述 情形 的实 际影 响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为公平 对待 不 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 开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10%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其 采取 延期 办理部 分赎 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措 施。 8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等 其 他业务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 受 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与解冻 等业 务,并 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 用。


50 十 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有效 控制 投资 风险 和保 持高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力争 获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 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现金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中央银 行票 据、 同 业存 单 ,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对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与 限制 进行 调整 , 本基 金将随 之 调整。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利用 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析 方法 , 通 过对 短期 金融工 具的 积极 投资 , 在 有效控 制投 资风险 和保 持高 流动 性的 基础上 ,力 争获 得高 于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和可投 资品 种的 容量 , 在 严谨深 入的 研究 分析 基础 上, 综 合考 量市场 资金 面走 向 、 存 款银 行的信 用资 质 、 信 用债 券的 信用评 级以 及各 类资 产的 收益率 水平 、 流动性 特征 等, 确定 各类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 2 、杠 杆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对 回购 利率 与短 期债券 收益 率、 存款 利率 进行比 较, 并在 对资 金面 进行综 合分 析的基 础上 ,判 断是 否存 在利差 套利 空间 ,以 确定 是否进 行杠 杆操 作。 3 、银 行存 款及 同业 存单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在 向交 易对手 银行 进行询价 的基 础上, 选取 利率报价 较高 的银行 进行 存款投资 , 在投资 过程 中注 重对 交易 对手信 用风 险的 评估 和选 择。 当银 行存 款投 资具 有较 高投资 价值 时 , 本基金 存款 投资 比例 上限 最高可 达 100% 。 4 、债 券回 购投 资策 略 首先, 基于 对资 金面 走势 的判断 , 选 择回 购品 种和 期限。 若资 产配 置中 有逆 回购, 则在 判断资 金面 趋于 宽松 的情 况下 , 优 先进 行相对 较长 期限逆 回购 配置 ; 反 之 , 则进行 相对 较短 期限逆 回购 操作 。 若 在组 合进行 杠杆 操作 时, 判断 资金面 趋于 宽松 , 则 进行 相对较 短期 限 正 回购操 作; 反之 , 则 进行 相对较 长期 限正 回购 操作 ,锁定 融资 成本 。 5 、利 率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国 债 、 央行 票据 等利率 品种 的投 资, 是在 对国内 、 国外 经济趋 势进 行分析 和 预 测基础 上 , 运 用数 量方 法对 利率期 限结 构变 化趋 势和 债券市 场供 求关 系变 化进 行分析 和预 测 , 深入分 析利 率品 种的 收益 和风险 , 并据 此调 整债 券组 合的平 均久 期 。 在 确定 组合 平均久 期后 ,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期限 结构 进行分 析, 运用 统计 和数 量分析 技术 , 选 择合 适的 期限结 构的 配置 51 策略, 在合 理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综 合考 虑组 合的 流动性 ,决 定投 资品 种。 6 、信 用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建立 “内 部信用 评 级 体系 ” 对 市场 公开发 行的 所有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 据、 企 业债 、 公 司债、 可分 离转债 存债 等信 用品 种进 行研究 和筛 选 , 形成 信用 债券投 资备 选 库 。 在 此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 结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与配 置需要 , 通 过对 到期 收益 率 、 剩余 期限 、 流动性 特征 等进 行分 析比 较,挑 选适 当的 短期 信用 品种进 行投 资。 7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 密切 跟踪银 行承 兑汇票、 商业 承兑汇 票等 商业票据 以及 各种衍 生产 品的动向 , 一旦监 管机构 允许基 金参 与此类 金融工 具的投 资, 本基金 将在届 时相应 法律 法规的 框架内 , 根据对 该金 融工 具的 研究 , 制定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的投 资策 略, 在充 分考 虑该投 资品 种风 险和收 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投 资。 (四) 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 外 ;


(4)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后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并以 最新规 定 为准。 2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 基金持 有同一 机构 发行的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 金 与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投资 于具 有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的 同 一 商 业银 行 的 银 行 存款 、 同 业 存单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合 计 不 得 超过 20% ,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托 管人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5% (5)本 基金应 保持足 够比 例的流动 性资 产以应 对潜 在的赎回 要求 ,其投 资组 合应当 符 52 合下列 规定 : 1) 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2) 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五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3 ) 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4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6)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7)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 展期;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9)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0)本 基金 投资于 主体 信用评级 低于 AAA 的机构 发行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10% , 其 中单一 机构 发行 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2% 。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 关机 构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品 种 。 本 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信 用评 级 低于AA+ 的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 应 当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准 , 相 关交 易应当 事先 征得 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并作 为重 大事 项履行 信息 披露 程序 。 (11) 本基 金根 据份 额持 有人集 中度 情况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实施 调整 , 并 遵守以 下要 求: 1 )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50% 时, 本 基金投 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60 天, 平均 剩余 存 续期不 得超 过 120 天;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 53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30% 。 2 ) 当本 基金 前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20% 时, 本 基金投 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80 天;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12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3)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第(1) 、 (5)之 1) 、 (9)、( 12) 项外 , 因市 场波 动、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或上述 条款 另有 约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3 、本基 金投资 的资产 支持 证券须具 有评 级资质 的资 信评级机 构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AA 级或相 当 于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4 、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 变更 , 以 修改 或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对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与 检查。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但须 提 前公告 。 (五)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的计 算 (1)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Σ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资产 × 剩余 期限-Σ 投资 于金融工 具产 生的负 债× 剩余期 限 +债券 正回 购× 剩余 期限)/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资产-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负债+债券 正回购 ) (2)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限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Σ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资产× 剩余 存续期 限-Σ 投资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负 债×剩 余 54 存续期 限+债券 正回 购×剩 余存续 期限)/ (投 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 金融工 具产 生的负 债+ 债券 正回 购) (3)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的确 定 1 )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算 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为 0 天;证 券 清算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2 )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逆 回购)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 买 断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为 该基 础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 待返 售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3 )银行 定期存 款、同 业存 单的剩余 期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 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且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银行 通知 存款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 存续期 限以 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通 知期 计算 ; 4 )中央 银行票 据的剩 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至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 5 )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是指 计算 日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 所剩 余的天 数, 以下情 况除 外: A 、允许 投资的 可变利 率或 浮动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B 、允许 投资的 可变利 率或 浮动利率 债券 的剩余 存续 期限以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出 资;


55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的活 期存 款基准 利率 的税 后收 益率 , 即活 期存 款基准 利率 × (1- 利息 税 税率 )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科学 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 基金 的风 险和 预期收 益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 (九)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可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资产以 公平 的市场 价格 进行 相互 交易 。 (十一 ) 未 来条 件许 可情 况下的 基金 模式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条 件成 熟时另 行安 排本 基金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以 外的 市场 ( 包括但 不 限于场 外市场 )接受 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或上 市交 易,其 申购赎 回、上 市交 易、注 册登记 、 收益分 配等 业务 规则 遵循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届时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提 前公 告 。 (十二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 国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复 核了 本报告 的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8 年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56 1 固定收 益投 资 249,148,657.62 48.83 其中: 债券 249,148,657.62 48.8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00,000,000.00 39.2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226,763.57 2.59 4 其他资 产 47,882,957.82 9.38 5 合计 510,258,379.01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 0.9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比例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上表 中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资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日 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 20% 。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2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 高值 3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 低值 1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20 天情 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未超 过 120 天。


57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1 30天以 内 58.81 0.02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2 30天( 含) —60 天 39.1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3 60天( 含) —90 天 1.9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4 90天( 含) —12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5 120天 (含 ) —397 天 (含 )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合计 99.89 0.02 4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240 天情 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未超 过 240 天。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9,992,331.08 1.9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0,062,205.05 7.8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0,062,205.05 7.8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199,094,121.49 39.12 8 其他 - -


58 9 合计 249,148,657.62 48.95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 - 6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11818342 18 华 夏银 行 CD342 500,000 49,781,285.43 9.78 2 111816358 18 上 海银 行 CD358 500,000 49,779,199.26 9.78 3 111814258 18 江 苏银 行 CD258 500,000 49,777,836.24 9.78 4 111804086 18 中 国银 行 CD086 500,000 49,755,800.56 9.78 5 140303 14 进出 03 100,000 10,022,182.02 1.97 6 180404 18 农发 04 100,000 10,022,107.97 1.97 7 180201 18 国开 01 100,000 10,013,325.35 1.97 8 180301 18 进出 01 100,000 10,004,589.71 1.97 9 189946 18 贴 现国 债46 100,000 9,992,331.08 1.96 7 、 “影 子定 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339%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428%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143%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 情况 。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正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情 况。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59 本基金 目前 投资 工具 的估 值方法 如下 : 1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包括 票据)购 买时 采用实 际支 付价款( 包含 交易费 用) 确定初 始 成本, 按实 际利 率计 算其 摊余成 本及 各期 利息 收入 ,每日 计提 收益 ; 2 )基金 持有的 回购以 成本 列示,按 实际 利率在 实际 持有期间 内逐 日计提 利息 ;合同 利 率与实 际利 率差 异较 小的 ,也可 采用 合同 利率 计算 确定利 息收 入; 3 )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以 本金列 示, 按实 际协 议利 率逐日 计提 利息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方 法估 值。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2)18 上 海银 行 CD358 ( 代码:111816358 ) 为 易方 达保证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的前 十 大持仓 证券 。2018 年 1 月 4 日 ,上 海银 监局 针对 2015 年 上海 银行 对底 层资 产 为非标 准化 债权资产 的投 资投前 尽职 调查严重 不审 慎,部 分理 财资金用 于增 资和缴 交土 地出让金 ,与 合同约 定用 途不 一致 的违 法违规 事实 , 责令 上海 银行 改正 , 并 处以 人民 币 50 万 元行政 处罚 。 2018 年 9 月 27 日 ,上 海 银监局 针对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信 用卡 中 心 2014 年至 2017 年 间,该 中心 部分 信用 卡汽 车分期 资金 用途 核查 未执 行标准 统一 的业 务流 程, 以及 2017 年, 该中心未 对某 涉嫌套 现的 特约商户 停止 服务的 违法 违规事实 ,责 令上海 银行 改正,并 处罚 款共 计100 万元 。2018 年10 月8 日, 上海 银监 局针 对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2015 年5 月 至 2016 年 5 月, 该行 违规 向其关 系人 发放 信用 贷款 的违法 违规 事实 ,责 令上 海银行 改正 , 并罚没 合 计 1091460.03 元。2018 年 10 月 18 日, 上 海银监 局针 对上 海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 该行 对某 同业 资 金违规 投向 资本 金不 足的 房地产 项目 合规 性审 查未 尽职的 违法 违 规事实 ,责 令上 海银 行改 正,并 处罚 款 50 万 元。 本基金 投 资18 上海 银行CD358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符 合 公司投 资制 度的 规定 。 除 18 上 海银 行 CD358 外,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 门立案 调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6,055,859.46 3 应收利 息 1,827,098.36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60 8 合计 47,882,957.82


61 十二、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3 年3 月29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 截 至2018 年12 月31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 1 、易 方达 保证 金收 益货币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收益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 阶段 净值收益 率(1 ) 净值收益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3) (2)- (4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6873% 0.0015% 0.2703% 0.0000% 2.4170% 0.0015%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 4.0578% 0.0111% 0.3549% 0.0000% 3.7029% 0.011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 3.1297% 0.0083% 0.3549% 0.0000% 2.7748% 0.0083%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2.6400% 0.0012% 0.3558% 0.0000% 2.2842% 0.0012%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 3.4805% 0.0018% 0.3549% 0.0000% 3.1256% 0.0018%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31 日 2.9104% 0.0025% 0.3549% 0.0000% 2.5555% 0.0025%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4494% 0.0061% 2.0456% 0.0000% 18.4038% 0.0061% 2 、易 方达 保证 金收 益货 币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收益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


62 阶段 净值收益 率(1 ) 净值收益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 (3 ) (2)- (4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1580% 0.0015% 0.2703% 0.0000% 2.8877% 0.0015%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 4.6136% 0.0112% 0.3549% 0.0000% 4.2587% 0.011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 3.3901% 0.0084% 0.3549% 0.0000% 3.0352% 0.0084%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2.8970% 0.0012% 0.3558% 0.0000% 2.5412% 0.0012%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 3.7396% 0.0018% 0.3549% 0.0000% 3.3847% 0.0018%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31 日 3.1681% 0.0025% 0.3549% 0.0000% 2.8132% 0.0025%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2.8730% 0.0062% 2.0456% 0.0000% 20.8274% 0.0062%


63 十 三、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 结算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6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在 剩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利 率法摊 销, 每日计 提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到 0.25% 以 内。当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并 在 5 个 交易日 内将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使 用风 险 准备金或 者固 有资金 弥补 潜在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 度绝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值连 续两 个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用公 允价 值估值 方法 对持有投 资组 合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 或 者采取 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清 算等 措 施。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计 价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计 价。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 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的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


65 ( 四) 估值 程序 1 、每百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百 份基金 份额 的日净 收益 ,精确 到 小数点 后4 位 ,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是指 最近 七个 自然 日 ( 含节 假日 ) 的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折算出 的年 收益 率, 精确 到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 3 位 ,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估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当基 金资产 的估 值导致本 基金 每百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内(含 第 2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66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 受损方 ”) , 则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和 超 过 其 实际 损 失 的 差 额部 分 支 付 给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 估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 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 的利益 , 决定延 迟估 值;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和收 益 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 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67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的每百 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并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予以 公 布 。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3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 构 、 代办证券 公司 及存 款 银行 发送的 数 据错误 , 或国 家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非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68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现金分 红; 2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00 元, 根 据每 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为基 准,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并于 每月 15 日( 如遇 节假 日顺 延) 集 中支 付 收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1 个月 时可 不集 中支 付。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 日收 益分 配计算 的精 度 为 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3 位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因去 尾形成 的余 额 进 行再 次分 配,直 到分 完 为止 ; 3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记负收 益 ; 若 当 日已实 现收 益等 于零 时, 当日持 有人 不记 收益 ; 4 、 本基 金每 月累 计收 益集 中支付 时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月 累计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为正 , 则为持 有人 结算 并支 付收 益;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月累计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为 负, 不 为持 有人 缩减相 应的基 金份额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通过证 券公 司或自 行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追索 负收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予 支付 ; 5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未付 收益为正 ,在 持有人 部分 赎 回或卖 出基 金份额 时, 其账户 内 的基金 收益 不支 付, 在月 度基金 收益 分配 日结 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全部 赎回 或卖出 其持 有的 本基金 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未付收 益支 付给 证券 公司 , 由证 券公 司划 付至投 资者 账户 。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付 收益 为负 , 在持 有人 全部 或部 分赎 回或卖 出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通 过证券 公司 或自 行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追索 负收 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予支 付; 6 、T 日 申购 或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自 T+1 日起 享有 收益 分配权 益,T 日赎 回或 卖出 的基金 份 额自T+1 日 起不 享有 收益 分配权 益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对交 易所 货币 市 场基 金的 收 益分配 规则 进行 调整 , 导致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规 则与 新的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不一 致 ,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规 则将 随之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 、由于 本基金 各类基 金份 额收取的 销售 服务费 不同 ,各类基 金份 额收益 情况 将有所 不 同。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 8 、在不 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前提 下,基 金管 理人可在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条件 下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69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本基金 每 月15 日 例 行对 上 月实现 的收 益进 行集 中支 付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满 一个 月时 可不 集中 支付, 每月 例行 的收 益集 中支付 不再 另行 公告 。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70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 (6) 基金 上市 费及 年费 ; (7) 基金 托管 人办 理清 算 、交割 过程 中相 关的 银行 日内垫 资费 用; (8)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9)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10)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11)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银行 账户 维护 费用 ; (12) 银行 对本 基金 授信 所产生 的费 用 ; (13)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一致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 次月 前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或不 可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08%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08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 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或不 可抗 力 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销售 服务 费


71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B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年 费率 为0。 对 于A 类份 额升 级 为 B 类 份额 或B 类份 额降 级为 A 类份 额, 基金 年销 售服务 费自 份额 类别变 化 后 下一 工作 日起 适用于 新份 额类 别的 费率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R÷ 当年 天数 H 为该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该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该 类基 金份 额适 用的 销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 人 于次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划出 , 经登 记结 算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支付 给各个 基金 销 售机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 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基 金募集 期间 的上 述费 用不 从销售 服务 费中 列支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12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率等 费率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2 、强 制赎 回费 用 发生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 本基 金对当 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1%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 指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 以 上 的部分 ) 征 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用 , 并 将 上述赎 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上述 做法 无益于 基金 利 72 益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 (1) 当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5% 且偏 离度 为负 的情 形 时; (2) 当 本基 金前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50% , 且 本基金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 国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低 于 10% 且 偏离 度为 负时。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73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7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载 媒体 、 报 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75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的每百 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的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每百 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2 个 自然日 , 公告 节假日 期间 的基金 份额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节假 日最后 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各类基金 份额 每百 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 当日基 金份 额的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当日 基金份 额 总额] ×100 , 上述收 益的 精度为 以四 舍 五 入的 方法 保留小 数点 后 4 位。 其中 , 当 日基 金份 额 总额不 包括 当日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基金 份额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 ? ? 7 1 7 / i Ri )×365/10, 000 ]×1 00% 其中 :Ri 为 最近 第 i 公历 日 (i=1 ,2 ……7)的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 七 日 年化收 益 率采取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点 后三 位。 如果 基金 成立不 足七 日, 按类 似规 则计算 。 当任一类 基金 份额为 零时 ,将暂停 计算 和披露 该类 基金份额 的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待 该类 份额不 为零 时重 新开 始计 算和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的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的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清 单公告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 通 过网站 公告 当日的 申购 、赎 回清 单。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7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 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方式。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中 ,至少 披露 报告 期末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类别 、持 有份 额及占 总份 额的 比例 等信 息。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报中 国证监 会 或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77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形 ; (18)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9)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20)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1) 更换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22)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3)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每百 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定 期 78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 按双方 约定 方式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79 十九、风险揭示 (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具 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而 其价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因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 生波 动,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主 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其收 益水 平直接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3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票据、 定期 存款 偿付 本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 后可 能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 降面 临资金 再 投资的 收益 率低 于原 来利 率,由 此本 基金 面临 再投 资风险 。 4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发行 主体、 票据 发行 主体、 存款 银行信 用状 况可 能恶 化而 可能产 生 的到期 不能 兑付 的风 险。 5 、经 营风 险 债券发 行主 体的 经营 活动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 果债 券发行 主体 经营 不善 , 其 债券价 格可 能下跌 ;同 时, 其偿 债能 力也会 受到 影响 。 (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等相关 当事 人的 业务 发展 状况 、 人 员配 备、 管理 水 平与内 部控 制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因本 产品 相关 技术 、 规则 (如 申购 赎回、 清算 交收及 收益 分 配等业 务规则) 、操 作等创 新性, 以及业 务扩张 过快 、行业 内过度 竞争、 对主 要业务 人员过 度依赖 等可 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者 利益 的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风险 , 例 如, 申 购赎 回清 单编制 错误 、 越 权违 规交 易 、 欺诈 行为 、 代办券 商代 办业 务差 错、 清算交 收差 错、 份额 登记 差错等 风险 。 ( 三) 特有 风险 1 、触及 当日累 计申购 份额 上限、累 计赎 回份额 上限 或单个账 户当 日累计 申购 上限造 成 投资者 申购 或赎 回失 败的 风险 本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每 个开放 日为 本基 金设 定当 日累计 申购 份额 上限 、 累计 赎回份 额 上限和 单个 账户 当日 累计 申购上 限。 如果 当日 一笔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被确 认成 功, 会 使本 基金 80 当日累 计申购 份额或 累计 赎回份 额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规定时 ,该笔 申购或 赎回 申请将 被拒绝 ; 如果某 一账 户一 笔新 的申 购申请 被确 认成 功 , 会 使该 账户累 计申 购份 额超 过单 个账户 当日 累 计申购 上限 时 , 该笔 申购 申请也 将被 确认 失败 。 因 此, 当触 及基 金当日 累计 申购份 额上 限 或 某一账 户触 及单 个账 户当 日累计 申购 上限 时, 投资 者面临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当触及 基金 累计 赎回份 额上 限时 ,投 资者 面临赎 回失 败的 风险 。 2 、收 益分 配安 排造 成的 风 险 (1)本 基金通 过现金 分红 的形式进 行收 益分配 ,每 月例行对 上月 实现的 收益 进行收 益 结转( 如遇 节假 日顺 延) , 投资者 每个 月获 得现 金 分 红,面 临再 投资 的风 险;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全 部赎回 或 卖出 其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时 及 每月基 金累 计收益 集 中支付 时 ,如 未付收 益为 正,基 金管理 人将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未付收 益支 付给证 券公司 , 由于后 台系 统处 理时 间的 原因, 投资 者在3 个 工作 日后才 可获 得该 收益 。 如 投资者 在收 益到 账前注 销其 证券 或资 金账 户, 存 在无 法获 取投 资收 益的风 险。 投资 者获 取投 资收益 需按 照证 券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3)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未 付收益为 负, 在持有 人全 部或部分 赎回 或卖出 基金 份额及每 月基金 累计 收益 集中 支付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通 过证 券公司 或自 行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追索 负 收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予支付 ,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支 付负 收益 , 将 面临 被追索 负收 益 的 风险。 3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 存在 以下 风险: (1)受 多种因 素影响 , 申 购赎回代 办证 券公司 代理 申购、赎 回业 务可能 受到 限制、 暂 停或终 止, 从而 影响 投资 者申购 、赎 回。 (2)投 资者申 购本基 金时 ,如申购 赎回 代办证 券公 司对登记 结算 机构资 金交 收违约 , 将造成 投资 者无 法获 得所 申购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3)投 资者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认 购和申 购 本基金 即表 示认 可相 关份 额的变 更登 记方 式及 资金 交收方 式 。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能调整 资金 交 收、 登 记与 结算 制度 、 规 则, 改 变投 资者 基金 份额 及资金 的登 记、 结算 方式 , 这类 制度 与规 则的调 整可 能给 投资 者带 来理解 偏差 或业 务办 理流 程变动 的风 险 。 (4)本 基金在 运作过 程中 ,托管行 需 向 登记公 司或 交易所提 供基 金的申 购赎 回数据 等 文件, 如托 管行 未能 按时 提供相 关数 据文 件, 则有 可能导 致登 记结 算公 司按 照法律 法规 或登 记结算 相关 规则 暂停 或停 止本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业务 。 (5)投 资者通 过网 上 现金 认购本基 金, 需通过 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 具备申 赎代 办证券 公 司资格 的发 售代 理机 构办 理。 如投 资者 通过 不具 备申 赎代办 证券 公司 资格 的证 券公司 办理 网 上现金 认购 , 需待 该证 券公 司具备 申赎 代办 证券 公司 资格或 将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至其他 代办 证 券公司 后, 才可 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赎 回业 务。


81 4 、机 会成 本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在管 理现 金头 寸时, 有可能 存 在现金 过多 而带 来的 机会 成本风 险。 5 、二 级市 场交 易的 风险 (1)本基 金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对于选 择买 卖的投资 者而 言,交 易费 用和二 级 市场流 动性 等因 素都 会在 一定程 度上 影响 投资 者的 投资收 益 。 买 入卖 出时 如有 交易费 用会 降 低投资 人的 投资 收益 ; 另 外, 二级 市场 的价格 受供 需关系 的影 响 , 可能 高于 或低于 基金 的 份 额净值 , 形成 溢价交 易或 折价交 易 。 当 溢价交 易时 , 买 入份 额的 投资人 以高 于面值 的价 格 买 入本基 金 , 投 资收益 减少 , 而 卖出 份额 的投资 人以 高于面 值的 价格 卖出 本基 金, 投资 收益 增 加; 当 折价 交易 时, 买入 份额的 投资 人以 低于 面值 的价格 买入 本基 金, 投资 收益增 加, 而卖 出份额 的投 资人 以低 于面 值的价 格卖 出本 基金 ,投 资收益 减少 。 (2) 对 于选 择买 卖的 投资 者而言 , 如 买卖 投资 者所 在证券 公司 未按 证券 交易 所、 登 记结 算机构 要求 , 开通 代收 代付 功能 , 将 可能 造成 投资 者延 迟获取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收益的 风 险 。 6 、估 值的 风险 : 本基金 的估 值过 程中 , 发生 影子定 价法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本基 金可 能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本基金 的估 值过 程中 , 当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 负偏离 度绝 对值达 到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使用 风险准 备金 或者固有 资金 弥补潜在 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度绝 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个 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用公 允价值 估值 方法对持 有投 资组合 的账 面价值进 行调 整, 或者 采取 暂停接 受所 有赎回 申请 并终 止基 金合 同进行 财产 清算 等措 施。 由此 , 本 基金 面 临基金 资产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或 者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风险 。 7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变动的 风险 一般情 况下 , 本 基金 投 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120 天 ,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不 得超 过240 天。 但本 基金 还将 根据份 额持 有人 集中 度情 况对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实 施调整 , 并 遵守 以下要 求: (1)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有 人的 持 有份额 合计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时,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120 天; 投 资组 合 中现金 、 国债 、 中 央银 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于 30%。( 2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不得 超 过 90 天 ,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超 过180 天 ;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20% 。 ( 四) 流动 性风险 1 、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82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资于 现金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 券回 购、 中 央银行 票据、 同业 存单,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 务融资 工具 、 资产支 持证 券,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 良 好流动 性的货 币市场 工具 。上述 投资标 的一般 情况 下 具有 良好的 流动性 ,但 在特殊 情况下 , 也存在 部分 企业 债、 资产 证券化 等债 券品 种交 投不 活跃 、 成 交量 不足的 情形 , 此 时如 果基 金 赎回量 较大 ,可 能会 影响 基金的 流动 性。 2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此 外 , 如出现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当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回 且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 请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行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出 该 比 例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具体 情形 、 程 序见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之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 方式”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投 资人 面临无 法全 部赎 回或 无法 及时获 得赎 回资 金的 风险 。 在本 基金 暂停或 延期 办理 投资 者赎 回申请 的情 况下 ,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还 将面 临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波动 的风 险。 3 、除巨 额赎回 情形外 实施 备用的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的情形 、程 序及对 投资 者的潜 在 影响 除巨额赎 回情 形外, 本基 金备用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包括但 不限 于暂停 接受 赎回申请 、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强制赎 回费 用、 暂停 基金 估值以 及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措施 。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等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见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之 “ 拒绝 或 暂停申 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的相 关规 定。 若本 基金 暂停赎 回申 请, 投资 者在 暂停赎 回期 间将无 法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若本 基 金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赎 回款支 付时 间将 后延 ,可 能对投 资者 的资 金安 排带 来不利 影响 。 发生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之 “基 金的 申购 费 和赎回 费” 中 “强 制赎 回 费用” 规定 的情形之 一时 ,本基 金对 当日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1% 以 上的赎 回申 请( 指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1% 以上 的部 分) 征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 用, 并将上 述赎 回 费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上述 做法 无益 于基 金利益 最大 化 的情形 除外 。 暂停基金 估值 的情形 、程 序见招募 说明 书“基 金资 产的估值 ”之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 的相关 规定 。 若 本基 金暂 停基金 估值 , 一 方面 投资 者将无 法知 晓本 基金 的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另 一方面 基金 将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赎回 申请 ,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可能 影响 投资者 的资 金安 排 , 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将导 致投资 者无 法 申购或 赎回 本基 金。


83 (五) 其他 风险 1 、本基 金力争 战胜业 绩比 较基准, 但本 基金的 收益 水平有可 能不 能达到 或超 过业绩 比 较基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面临无 法获 得目 标收 益率 甚至本 金亏 损的 风险 ; 2 、因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主要在场 外市 场进行 交易 ,场外市 场交 易现阶 段自 动化程 度 较场内 市场 低, 本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操作风 险; 3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导 致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证券 交易 所、登记 结算机 构、 代办 券商 等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4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 登记 结算结构 、 代 办证券 公司 或其他代 理商 违约 , 基金 托管人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控制能 力的 因素 出现 ,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的风险 。 5 、 在 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 易 、 服 务与 后台 运作等 业务 过程中,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 的故障 或 差错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响 。 这种 技术风 险可 能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证券 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及 代 办证券 公司 等。


84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之 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85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86 二十一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 集中 办公 区)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基 金字 [2001 ]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决 定和 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率 、托 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基 金登 记结 算业务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87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规则; (17)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18)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结算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 每百 份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信息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对 价;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对价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88 托管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1)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2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3)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国 人民 银 行银发 [1987 ]40 号文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618.85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89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 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本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的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信息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处接 收并保 存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对价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90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 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 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对价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91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的 除外)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 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低 本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收 费 方式; (4)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5) 基金 管理 人、 证券 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代 销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内 调 整有关 基金 申购 、赎 回、 交易、 收益 分配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情况下 ,调 整基 金的 申购 赎回方 式及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价 组 92 成; (7)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情况下 ,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8)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情况下 ,调 整申 购赎 回清 单的计 算和 公告 时间 或频 率; (9)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者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变 动 而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改 ; (10)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11 )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负 偏离度 绝 对值连 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0.5% ,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基 金合 同, 则基金 合同 将根 据第 二十 部分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并 终止 。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93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方式 、授 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权 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 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或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其 他 方式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的有关 证明 文件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示的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核 对, 到会 者在 权 益登记 日持 有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或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94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与基 金 登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 前提下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95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大 会通知 为准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96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 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97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之 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98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或签 章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9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华路6号105室-42891 (集 中办 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30 号广 州银行 大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 基金 销售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注册资 本:12,000 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长宁区 仙霞 路18 号 ( 邮政 编码:200336 )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国 发 (1986 )字第81号 文和 中国 人民 银行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742.63亿元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的 100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现金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中央银 行票 据、 同 业存 单 ,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的 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对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与 限制 进行 调整 , 本基 金将随 之 调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120 天 ,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240 天; 2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发 行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其 作为 原始 权益人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10%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 债券除 外; 3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本 基金与 由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4 )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但投资 于 有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 管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同 业存 单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20% , 投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5% 5 )本 基金 应保 持足 够比 例 的流动 性资 产以 应对 潜在 的赎回 要求 ,其 投资 组合 应当符 合 下列规 定: A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5%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B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五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于10% ; C 到期 日在10 个 交易 日以 上 的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 等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 基金资 产 101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30% ;


D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续3 个交易 日累 计赎 回20% 以 上 或者连 续5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30% 以 上的情 形外 ,本 基金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20% ; 6 )本 基金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7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9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证 券停 牌、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0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AAA 的 机构 发行 的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10% , 其中 单 一机构 发行 的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2% 。 前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 关机构 作为 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 与同业 存单 的, 应当 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相关 交易 应 当事先 征得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作 为重 大事 项履 行信息 披露 程序 。 11 ) 本基 金根 据份 额持 有人 集中度 情况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实施 调整 , 并遵 守以 下要 求 : A 当本 基金 前10 名份 额持 有 人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 金总份 额的50% 时,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60 天, 平均 剩 余 存续 期不 得 超过 120 天 ;投 资组 合中 现金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5个 交易 日内 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 例合计 不得 低于30% 。 B 当本 基金 前10 名份 额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20% 时 ,本 基 金投资 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90天 ,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 得超过180 天; 投 资组 合中 现金、 国债 、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5个 交易 日内 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 102 例合计 不得 低于20% 。 12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除第1)、 5)之A、9)、 12) 项外, 因市 场波 动、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 致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或 上述 条款 另有约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 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1.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时的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单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2 个工作 日内 电话 或回 函确 认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定 期或 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后2个 工作 日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2.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时 , 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 任人追 偿。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103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 账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的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认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未 经基 金托 管人 的审 核擅自 将不 实的 业绩 表现 数据印 制在 宣 传推介 材料 上,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在 发现 后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反馈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104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 户, 是 否及 时、 准 确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的每百 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是 否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是 否按照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进 行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债 券托 管账 户。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5)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 过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如基金 托 管人无 法从 公开 信息 或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书面 资料 中获取 到账 日期 信息 的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 基金银 行存 款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 由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产 的验 证


105 基金募 集期 满之 日或 停止 基金发 售之 日起10 日 内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 上 (含2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到的 全部 资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中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 出具 相 关证明 文件 。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并 根据中 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 基金 收益 ,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 申 请开 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业 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支 付,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 简称 “ 交通 银行 网银 ”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结 算汇划 业 务 。 (5)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管理应 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票 据法 》 、 《 人民 币银 行账户 结 算管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 付 管理的 通知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监督 银行 业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管 人处 开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的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募集 资金 经验 资后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本基 金 的名义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 管 人负 责基 金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向 人民银 行进 行报 备。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户 。


106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人 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实 物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的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与 复 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的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按规 定公 告。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是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百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净收 益 , 精 确到小 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位 四舍五 入。 基金份额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当日 基金份 额的 基金已实 现收 益/ 当日 基金 份额总额] ×100 上述每百 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的精 度为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保 留小 数点 后4 位。 其 中,当 日 基金份 额总 额不 包括 当日 申购赎 回申 请的 基金 份额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指最 近七 个自然 日 ( 含节 假日) 的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折算 出的年 收 益率。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 ? 7 1 7 / i Ri )×365/10,0 00] ×100 %


107 其中:Ri为 最近 第i 公历 日 (i=1,2……7)的 每百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采取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后 三位 。如 果基 金成 立不足 七日 ,按 类似规则 计算。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关 于证券 投资 基金执 行< 企业 会计 准则> 估值业 务及 份额 净值 计价 有关事 项的 通知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的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的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约定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估 值结 果复 核后 , 将 复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予以 公布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 成本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 当 “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负 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或 超过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5 个 交易日 内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整 到0.25% 以内。 当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申 购并 在5 个 交易日 内将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使 用风 险准 备金或 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产 损失 , 将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控制 在0.5% 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计 价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计价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的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108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 (二) 估值 差错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本基 金每百 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小数 点后2位 以 内(含 第2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109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 基金 估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三)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五)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 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定期 报告 文件 应按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公 告。 季度 报表的 编制 , 应于每 季度 终了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6个 月公 告一 次,于 截止 日后 的45 日内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基金 会计年 度前6个 月结 束后 的60日内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90日 内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110 托管人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 度报表 完成 当日 ,以 约定 方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5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15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20 日内进 行复 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到 后30 日内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 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准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可以出 具复 核确认 书( 盖章 )或 以其 他双方 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以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检 查。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结算 结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负责 编制 和保 管, 并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性 负责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的 要求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及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10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由登 记结 算机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二)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 日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由登记 结算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年最 后一个 交易 日后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结 算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四)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如果 确因 业务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致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登 记结 算结 构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 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 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应按 有关 法规 规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111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解 决。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或者 协商 、 调 解不 成的 , 任何 一方 当事 人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并对 相关 各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托 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终 止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112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 )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15 年。


11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证 券公司 提供 。 投 资者 可通 过以下 方式 了解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 进 行各类 业务 咨询 , 或 反馈 投资过 程中 需要 投诉 与建 议的情 况 , 投 资 者如果 认为 自己 不能 准确 理解本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的 具体 内容 , 也可 拨打 以 下电 话 详询 :


客服热 线:4008818088 ( 免长途 话费 )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1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ETF 基 金增 加国盛 证券 为申 购赎 回代 办证券 公司 的公 告 2018-12-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成 都分 公司 营业 场所 变更的 公告 2019-03-1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 提供 或更新 身份 信息 资料 的 公告 2019-03-19 注:以 上公 告事 项披 露在 指定媒 介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115 二十 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16 二十六、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 保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 2 、 《易 方达 保证 金收 益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 《易 方达 保证 金收 益货 币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9 年 5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