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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价值优势混合(002340)

富国价值优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二0 一九年 第一 号 ) 
 
 
 
 
 
 
基 金管 理人 :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重要提示 
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已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3075 号)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2016 年4 月8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
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
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 期货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既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
规模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
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 可能性, 从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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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
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9 年 4 月 8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 2019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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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6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7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9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9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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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3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3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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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以及 《富国价值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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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富 国价值优 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富国价 值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富国价 值优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富 国价值 优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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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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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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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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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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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概 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中 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2019 年 04 月 08 日):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7.775%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27.775% 加拿大 蒙特 利尔 银行 27.775% 山东省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 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五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 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 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究部、 集中交易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 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 商务部、 战略与产品部 、 合规 稽核部、 风险管 理部、 计划 财务部、 人力资 源部、 综合管理 部(董 事会办 公室) 、 信息技 术部、 运营部、北 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 广州分公司、 富国资 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 富国资 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 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 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一对一、 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 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开展信用研 究等,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 固 定收益策略研究部: 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 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 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 多元资产投资部: 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契约要 求, 在授权范围内, 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 跨 品种、 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 量化投资部: 负责公司有关量化 投资管理业务; 海外权益投资部: 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 (含香港) 的权益投资管 理; 权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社保、 保险、QFII 、 一对一、 一对多等非 公募权益类 专户的投资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 基本养老 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 集中交易部: 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机构业务 部: 负责年金、 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 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 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广东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 北 京营销中心、 东北营销中心、 西部营销中心、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 管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 为零售和机构 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服务策略, 制 定客户服务 规范, 建设客户服务团队, 提高客户满意度, 收集客户信息, 分析客 户需求, 支持公司决策; 电子商务部: 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 拟定并 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 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战略与产 品部: 负责开发、 维护 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 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落实、 调整 公司发展战略, 建立数据搜集、 分析平台, 为公司投资决策、 销售决策、 业务发 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 合规咨询、 反洗钱、 合 规宣导与培训、 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 开展内部审计, 管理信息披露、 法律事务等; 风险 管理部: 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 牵头拟 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开展风险识别、 评估、 报告、 监测 与应对, 负 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 源部:负 责人力 资源规 划与管理 ;综合 管理部 (董事会 办公室 ) :负 责公司董事 会日常事务、 公司文秘 管理、 公司 (内部) 宣 传、 信息调研、 行政后 勤管理等工 作;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 理;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9 年3 月31 日, 公司有员工 443 人, 其中 68.9%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 一) 董 事会 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申银万 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 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 董事, 文学 及商学学士, 加拿大特 许会计 师。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 中加 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 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 董事, 博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首席风险官、 董事会秘书。 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 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信军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海 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员 工、计划 财务部 资产管 理部副经 理/ 经 理、海 通国际证 券集团 有限公 司首席财务 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 董事, 本科学 历,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 务全球总裁(SVP&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 Coopers&Lybrand 担任审计工 作;1984 年 加入加拿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 行。 张科先生, 董事, 本科学历, 经济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 有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贷款部业务员、 基 金投资部业务员、 基建基金管理部业务员、 基建基金管理部信托经理、 基建基金 管理部副总经理、固有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 董事, 硕士。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 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 组织科科员; 工商银行徐 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 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 (主持工 作) ;上 海申银 证券公 司财会部 员工; 上海申 银证券公 司浦 东 公司财 会部筹备负 责人;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 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申银万国证劵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经 理、 总经理助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 黄平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盛源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 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 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局长助 理、 副局长、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 党组副书记;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外事办公室主任、 区政府党组成 员; 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 副区长;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 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已退休。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 审计工作, 有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 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 财务副总裁,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 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 二) 监 事会 成 员 付吉广先生, 监事长, 研究生学历。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 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 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 副总 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 副经理; 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 心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 风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公司律师。 历任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助理研究员,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 员、审判员、审判组长,办公室综合科科长,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晓燕女士, 监事, 博 士。 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侍旭先生, 监事, 研究 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 历任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副经理、 二级部经理、 稽核 部总经理助 理等。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 李雪薇女士,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经 理。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员、 登记结算主管、 运营总监助理、 运 营部运营副总监、运营部运营总监。 肖凯先生,监事,博士。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 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门经理、 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零售 总监助理。 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詹慧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 资源总监助理。 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南洋中学教师、 博朗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招聘主管、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 经理。 ( 三) 督 察长 赵瑛女士,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 (集团 )有限 公司资产 管理部/风险 管理部、 海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 管理总 部、上 海海通 证 券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合 规与风 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 四) 经 营管 理层人 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 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 研究生学历, 博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 )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 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历任产品开发主管、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 五) 本 基金 基金经 理 王海军,硕士,曾任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2010 年 3 月 至2012 年6 月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行业研究员, 2012 年6 月至2015 年11 月担任富国高新技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5 年5 月起任 富国国家安全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起任富国价值优 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起任富国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六)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 总经理陈戈, 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 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 七)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 法》 、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 法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按时他人从事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 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 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 象; (14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 金管 理人关 于禁 止性行 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基 金经 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按时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6 七、 基 金管 理人的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的风 险以及 风险存 在的原 因。 (3 )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 )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 的督察 长与监 察稽核职 能部门 ,并使 它们保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7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牵 制,并 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 性原则 。公司 的发展 必 须建立 在风险 控制完善 和稳固 的基础 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 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 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8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 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公司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9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长。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0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 农业银 行通过 了 美国 SAS70 内部控 制 审计, 并获得 无保留 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 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 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 中成绩突 出,获“ 最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 荣 获《首席 财务官 》杂志 颁发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 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 国银行业 协会授 予的“ 养老金业 务最佳 发展奖 ”称号;2018 年荣 获 中国基金报 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 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 客户一部 、 客户二部、 客户三部 、 客户四部、 风险合规 部、 产品研 发与信息技术部、 营运一部、 营运二部、 市场营销部、 内控监管部、 账户管理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422 只。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1 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 理 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 息披露 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寸 不足等 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2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 销售 机构


( 一) 直 销机 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 二) 代 销机 构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易会满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 心东座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3 法人代表: 周慕冰 联系人员: 贺倩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陈四清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彭纯 联系人员: 王菁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4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 北大街9 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李庆萍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9 ) 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人代表: 董文标 联系人员: 杨成茜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 10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人员: 蔡宇洲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5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 11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人代表: 王继康 联系人员: 黎超雄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 12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人代表: 王兰凤 联系人员: 葛晓亮 客服电话: 96067 公司网站: www.suzhoubank.com ( 13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14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15 ) 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16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48 或40088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17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18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周杰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7 ( 19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20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21 ) 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或400-889-5548 公司网站: www.zxzqsd.com.cn ( 22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23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8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24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人代表: 杨树财 联系人员: 安岩岩 客服电话: 95360 公司网站: www.nesc.cn ( 25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26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人代表: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27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9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人代表: 许刚 联系人员: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 28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炯洋 联系人员: 谢国梅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 29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新 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北 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 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30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3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0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刘学民 联系人员: 吴军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站: www.firstcapital.com.cn ( 32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SK 大厦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33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法人代表: 俞洋 联系人员: 杨莉娟 客服电话: 95323 公司网站: http://www.cfsc.com.cn/ ( 34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 办公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人员: 张鹏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1 ( 35 )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法人代表: 陈宏 联系人员: 唐湘怡 客服电话: 95357 公司网站: http://www.18.cn ( 36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人代表: 祝献忠 联系人员: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 37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D 座3 单元 法人代表: 李长伟 联系人员: 王璇 客服电话: 95397 公司网站: www.tpyzq.com ( 38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人代表: 张皓 联系人员: 韩钰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2 公司网站: www.citicsf.com ( 39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7 层 法人代表: 张彦 联系人员: 张燕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站: http://8.jrj.com.cn ( 40 )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3 号楼5 层01、02 、 0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世纪广场 3 号楼5F 法人代表: 冷飞 联系人员: 李娟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公司网站: http://www.wacaijijin.com/ ( 41 )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H 区(东座)6 楼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H 区(东座)6 楼A31 室 法人代表: 贲惠琴 联系人员: 杨一新 客服电话: 021-50206003 公司网站: www.msftec.com ( 42 )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1 幢1 层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科技大厦 法人代表: 张旭阳 联系人员: 孙博超 客服电话: 95055-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3 公司网站: www.baiyingfund.com ( 43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 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 44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26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45 )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903 ~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46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4 ( 47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联系人员: 沈雯斌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 48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49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人代表: 沈继伟 联系人员: 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 50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51 )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5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人代表: 沈伟桦 联系人员: 程刚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公司网站: www.yixinfund.com ( 52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 钱燕飞 联系人员: 王锋 客服电话: 95177 公司网站: www.snjijin.com ( 53 )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人代表: 李悦章 联系人员: 张林 客服电话: 400-066-8586 公司网站: https://www.igesafe.com/ ( 54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人代表: 周斌 联系人员: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 公司网站: www.chtwm.com ( 55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6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法人代表: 王伟刚 联系人员: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站: www.hcjijin.com ( 56 ) 深圳 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莲 花 街 道 商 报 东 路 英 龙 商 务 大 厦 8 楼 A-1 (811-812 )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军广场街道人民东路 52 号民生金 融中心 22 楼盈信基金 法人代表: 苗宏升 联系人员: 葛俏俏 客服电话: 4007-903-688 公司网站: www.fundying.com ( 57 )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1102、1108 室 法人代表: 申健 联系人员: 印强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公司网站: https://8.gw.com.cn/ ( 58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 想国际大厦 906 室、海 淀北二 街10 号秦鹏大厦 12 层 法人代表: 张琪 联系人员: 付文红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站: www.xincai.com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7 ( 59 )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46 层 法人代表: 杨健 联系人员: 李海燕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公司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 60 )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人代表: 王廷富 联系人员: 姜吉灵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公司网站: www.520fund.com.cn ( 61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人代表: 王翔 联系人员: 蓝杰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公司网站: www.jiyufund.com.cn ( 62 )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 鲍东华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8 ( 63 )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人员: 黄敏娥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 64 )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作 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驻深圳 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1116、1307 室 法人代表: TEO WEE HOWE 联系人员: 项晶晶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站: http://www.ifastps.com.cn ( 65 )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17 层 法人代表: 江卉 联系人员: 徐伯宇 客服电话: 95118 公司网站: http://fund.jd.com/ ( 66 )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 坛路22 号诺德大厦 2 层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202 室 法人代表: 樊怀东 联系人员: 贾伟刚 客服电话: 4000-899-10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9 公司网站: www.yibaijin.com ( 67 )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 园 B 栋 3 单元11 层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 园 B 栋 3 单元11 层1108 法人代表: 赖任军 联系人员: 刘昕霞 客服电话: 400-930-0660 公司网站: www.jfzinv.com ( 68 ) 北京蛋卷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 T2 B 座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联系人员: 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站: danjuanapp.com ( 69 )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 8 层 法人代表: 李一梅 联系人员 : 仲秋月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公司网站: www.amcfortune.com ( 70 ) 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东方路800 号 7、8、10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东方路800 号 7、8、10 楼 法人代表: 李建中 联系人员: 史艺斐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0 客服电话: 400-888-7868 公司网站: www.sywgqh.com ( 三)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 金登 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66 四、 审 计基 金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1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2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已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5】3075 号)。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 募 集情 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8,496 户,本次 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499,980,912.68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71,705.27 份, 两项合计共 500,052,617.95 份基金份额。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3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基 金备 案的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10 日 内 ,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 资 产规模 《基 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 金合 同生效 根据有关 规定 ,本基 金 满足《基 金合 同》生 效 条件,《 基金合 同》2016 年4 月8日正式生效。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4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 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5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者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申请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 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 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6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者应在 T+2 日 (包括该 日) 后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 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基金管理人规定, 本 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外, 当其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 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 (含申购费) ; 已 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 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 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份 额时, 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 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 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0.01 份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或 赎回后在 销售机 构(网 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3、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7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该费用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500 万元 1.2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 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 他投资者。 (2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12%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 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 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养老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8 目标基金;职业年金计划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 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 )赎 回费用 由基金 赎回人承 担。投 资者认 (申)购 本基金 所对应 的赎回 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0% 1 年≤N<2 年 0.30% N≥2 年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1 年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2 )投 资者可 将其持 有的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天但少 于 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0 天的投资人, 将赎回 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9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销售费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 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 金,可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 额。 例二: 某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 投资 2,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0.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1+0.12%)=1,997,602.88 元 申购 费用=2,000,000-1,997,602.88=2,397.12 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0 申购份额=1,997,602.88/1.040=1,920,772.88 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申购本 基金,可得到 1,920,772.88 份 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持有 时间为 0.5 年,则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10,0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 元 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37.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 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 八、 申 购和 赎回的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 金的资 产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 生暂停 交易或其 他重大 事件, 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 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 异常情 况导致 基金销售 系统、 基金登 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到 3 项、 第 5 项到第 7 项、 第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2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4、8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十、 暂 停赎 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3 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赎回申请 (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 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4 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 理措施, 并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 金份 额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5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基 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基 金份 额的冻 结 、 解冻 和 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6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7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运用价值投资方法, 通过精选个股和严格风险控制, 力争获取中长期、 持续、稳定的超额收益。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以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 上市的股 票) 、 固定收 益类资产 (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次 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 离交易可转 债、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短期 融资券 (含超 短期融资 券) 、 可交换 债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 以及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 做相应调整。 三、 投 资策 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根据对宏观经济、 市场 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1 )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GDP 增长率、 工业增加值、PPI、CPI、 市 场利率 变化、 货币供应量、 固定资产投资、 进出口贸易数据等, 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 周期阶段; (2 )市 场方面 指标, 包括股票 及债券 市场的 涨跌及预 期收益 率、市 场整体 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及其变化; (3 )政策 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4 )行业因素:包括相关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政策扶持情况等。 通过对以上各种因素的分析, 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 研判国内经济的发展 趋势, 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资产的 比例。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行业发展生命周期、 行业景气度、 行业竞争格局、 技术水平及其 发展趋势等多角度,综合评估各个行业的投资价值。 3、个股精选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 采取定性 和定量分析相 结合的方法对上市公司基本面、 估值、 成长性等进行深入分析, 精 选具有价值优势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1 )定性分析,筛选优质公司 1) 符合未来 经济 的发展 方 向:企业 的发 展离不 开 宏观经济 发展 环境及 发 展 趋势, 在结构转型、 产业升级的背景下, 符合这一潮流的上市公司将具有更旺盛 的生命力和更持久的发展潜力; 2) 具备独特 的核 心竞争 优 势:考察 公司 在经营 许 可、规模 、资 源、产 品 、 技术、 品牌、 创新能力 等一个或数个方面是否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 模仿的优势; 3) 具有良好 的公 司治理 结 构:考察 上市 公司是 否 有清晰、 合理 、可执 行 的 发展战略; 是否具有 合理的治理结构, 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 经验丰富, 是否 具有进取精神等。 4) 公司的盈 利模 式具有 可 持续性: 对企 业盈利 模 式的考察 重点 关注企 业 盈 利模式的属性以及成熟程度,是否具有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2 )定量分析,进行价值评估 1)估值水平合理 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 基于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以相对估值为主, 绝对估值为辅。 相对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 (PE) 、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PEG)、 市净率 (PB) 、 企业价值倍数 (EV/EBITDA ) 、 市销率 (PS) 、 每用户平均收入 (ARUP ) 等, 绝对估值方法 主要采用股利贴现模型 (DDM) 和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 (DCF), 衡量该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估值区间。 2)成长能力较强 公司的历史成长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未来的增长潜力, 因此, 本基 金采用营业收入增长率、 营业利润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经营性现金流量增长 率等指标来考量公司的历史成长性,作为判断公司未来成长性的依据。 在关注上市公司历史成长性的同时,本基金尤其关注未来盈利的增长潜力。 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未来一至三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进行预 测,并对其可能性进行判断。 3)盈利质量 较高


本基金采用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 盈利现金比率 (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等指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 4、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 适度进行债券投资。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 基础上, 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 体框架,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进行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的债券投资。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 展开。 久期 控制方面,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久 期。 信用风险控制方面, 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对企业性质、 所处行 业、 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流动性 控制方面, 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 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久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0 期、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 评估其 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尽可能的提 高本基金的收益。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 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进行分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 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5、金融衍生工具投资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 在权证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 具。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相 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保 证金以 后,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1 可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2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或风险控制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 (19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 )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1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 (13) 、 (20) 、 (21 )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3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五、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800 指数收益 率 ×80%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收益率 ×20% 。 中证 8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数有 限公 司编制 的 综合反映 沪深 证券市 场 内大中 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的指数。中证 800 指数的成份股由中证 500 指数和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一起构成。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4 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 市场指数。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 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 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本基金可以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 投 资组 合报告 ( 一)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17,722,540.71 88.89 其中: 股票 117,722,540.71 88.8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745,388.17 8.87 7


其他资 产 2,975,463.74 2.25 8


合计 132,443,392.62 100.00 ( 二) 报 告期 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5 B 采矿业 2,852.00 0.00 C 制造业 93,229,000.05 71.1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2,198.00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9,765,393.52 15.08 J 金融业 4,694,462.64 3.58 K 房地产 业 5,376.00 0.0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725.50 0.0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3,595.00 0.0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938.00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7,722,540.71 89.79


(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1 002368 太极股 份 332,623.00 12,436,773.97 9.49 2 600562 国睿科 技 631,730.00 11,491,168.70 8.76 3 600372 中航电 子 680,366.00 11,307,682.92 8.63 4 600703 三安光 电 699,820.00 10,266,359.40 7.8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6 5 300166 东方国 信 479,769.00 7,287,691.11 5.56 6 600309 万华化 学 125,285.00 5,704,226.05 4.35 7 600887 伊利股 份 167,662.00 4,880,640.82 3.72 8 600519 贵州茅 台 5,663.00 4,836,145.37 3.69 9 600176 中国巨 石 441,091.00 4,719,673.70 3.60 10 600036 招商银 行 134,417.00 4,559,424.64 3.48 ( 四)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九)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 股指期 货投 资 本 期收 益( 元) - 股指期 货投 资本期 公 允价 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7 ( 十)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收 益( 元) -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元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 十一 )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申明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 本期是否 出现被 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4,535.1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819,735.6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590.04 5 应收申 购款 68,602.9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75,463.7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8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9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6.04.08-2016.12.31 10.80% 0.82% 1.63% 0.74% 9.17% 0.08% 2017.01.01-2017.12.31 28.79% 1.01% 11.28% 0.52% 17.51% 0.49% 2018.01.01-2018.12.31 -27.75% 1.77% -21.57% 1.07% -6.18% 0.70% 2019.01.01-2019.03.31 35.98% 1.57% 23.40% 1.23% 12.58% 0.34% 2016.04.08-2019.03.31 40.20% 1.34% 9.46% 0.86% 30.74% 0.48%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0 注:1、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 2、本基金于 2016 年 4 月 8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从 2016 年 4 月 8 日起 至 2016 年 10 月 7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1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2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非 固定收 益品种(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含证券 公司发 行的短期 公司债 券,另 有规定的 除外)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或第 三方估 值 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含中小企业私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3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 券,按 成本估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4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 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5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6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主要证券 、期货 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 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 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 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由于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7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默认为 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 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 增减基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 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 收 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8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9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 与 基金 运作有 关的 费用 (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0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二、 与 基金 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应部分。 三、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四、 基金 费用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1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2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 年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3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相 关法律 法规 关于信 息披 露的披 露方 式、 登 载媒 介、报 备方 式等规 定发 生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4 五、 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5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6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7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9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8 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13、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 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暂 停或 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交易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9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0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 示 一、 投 资于 本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 运行的 周期性 变化,证 券市场 的收益 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 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通 货膨胀 风险。 如果发生 通货膨 胀,基 金投资于 证券所 获得的 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 销,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上市 公司的 经营好 坏受多种 因素影 响,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风险 反映了 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 券利息 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 、 信 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1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4 、 操 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 、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 、 合 规性风 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 、 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是混合 型基 金, 股票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60%-95% ;权 证投资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为 0%-3%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余资产投资于 债券、金融衍生品及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允 许基金 投 资 的 其 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等。 因此, 股市、 债 市的变化将 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 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特定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 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 风险是 指由于 股指期货 价格变 动而给 投资者带 来的风 险。市 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 风险是 指股指 期货合约 价格和 标的指 数价格之 间价格 差的波 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2 险; 4)保证 金风险 是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措 资金满 足建立或 维持股 指期货 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 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 风险是 指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完 善,业 务人员出 现差错 或者疏 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 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8 、 其 他风险 (1 )在 符合本 基金投 资理念的 新型投 资工具 出现和发 展后, 如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 (6)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网点和 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公 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其他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3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和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4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 (2) 、 (3 )项规定 清 偿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5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义务 ( 一)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6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7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8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 、 期货 交 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9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0 (21)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 三)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者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1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一) 召 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2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或 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 、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或 者 增 减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机 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围 内调整或 修改《 业务规 则》 ,包 括但不 限于有 关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当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变 更时,本 基金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 二) 会 议召 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3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间 、通 知内容 、通 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4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 四)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5 形式或大会 公 告 载 明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 ,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6 ( 五) 议 事内 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 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7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8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 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9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0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 (2) 、 (3 )项规定 清 偿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1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2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 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3 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 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 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 现; 自营、 代客外汇买 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 保;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 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以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 上市的股 票) 、 固定收 益类资产 (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次 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 离交易可转 债、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短期 融资券 (含超 短期融资 券) 、 可交换 债券、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权证投资占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4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 2、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保证 金以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9、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5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 行调整;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6 19、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0、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 2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2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13 、22、23 条 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 投 资 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三)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本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7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 ,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8 (四)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 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收 到基金 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选择存款银行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9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六)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前 一个交 易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0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 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 过程中 ,如认 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投资 的流通 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在本 基金名 下,并 确保基金托管人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本协 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人 报送相 关数据 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1 (八)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中期票 据或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前,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 协 议 , 并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补 充 协 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投 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2 (二)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一) 基 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 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3 基金财产。 (二)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 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 行开设 的 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 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4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 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办 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5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外公布。 六、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的 登记 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 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 为 15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6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 管协 议的变 更与 终止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二)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7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交 易资料 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通过 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 交易 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 , 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 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 。 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 上交 易 、查 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 回 等交易以及账户 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微信公众号(搜索 “富 国基金微管家” 或 “FullgoalWeFund ”)、 或 客户端 “富国 富钱包”APP 享受网上交易 、 查询 服务。 具体 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或相关说明。 三、 信 息定 制 及资 讯服务 投资者 可通过拨打 客服热线、 在线客服、 发送邮件、 短信 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 定制对账单、 基金交易确认信息、 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 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 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 络在 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 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 五、 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 周 5 天、 每天不少于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8 专项服务 ,节假日除外 。 六、 客 户投 诉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 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 微客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短信、 传真 等多 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 提出投诉或意见 。 七、 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联络 方式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86 ,4008880688 (全 国 统一, 免长 途话 费) , 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 传真: (021)80126256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23 层 八、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基 金 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 。请 确保投 资前 ,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9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序号 公 告日 期 公 告事 项 信 息披 露方式 1 2018 年 10 月 16 日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 2018 年 10 月 23 日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最低转换申请份额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 3 2018 年 10 月 25 日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及 养 老 金 客 户 申购费率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 4 2018 年 11 月 13 日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直 销 渠 道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申 购 补 差 费用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 5 2019 年 1 月 2 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8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公司网站 6 2019 年 2 月 23 日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7 2019 年 3 月 28 日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0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1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9 年 05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