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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A(006409)

富国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二0 一九年 第一 号 ) 
 
 
 
 
 
 
基 金管 理人 :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重要提示 
富国中债-1-3 年 国开 行债券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已
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94
号《关于 准予富 国中债-1-3 年国开 行债券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注册的 批复》 )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 年9 月 27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
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的信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 再投资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等税负风险; 本基金法律
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
于债券型基金,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9 年3 月27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 2018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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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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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1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1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富国中债-1-3 年 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富 国 中 债-1-3 年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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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 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富国 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富 国 中 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富国中债-1-3 年 国开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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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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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富国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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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A 类基金份额: 指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46、C 类基金份额: 指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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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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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概 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中 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 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2019 年 03 月 27 日):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7.775%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27.775% 加拿大 蒙特 利尔 银行 27.775% 山东省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 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五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 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 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究部、 集中交易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 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 商务部、 战略与产品部 、 合规稽核部、 风险管 理部、 计划 财务部、 人力资 源部、 综合管理 部(董 事会办 公室) 、 信息技 术部、 运营部、北 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 广州分公司、 富国资 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 富国资 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 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 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一对一、 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 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开展信用研 究等,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 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 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 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 为 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 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 多元资产投资部: 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契约要 求, 在授权范围内, 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 跨 品种、 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 量化投资部: 负责公司有关量化 投资管理业务; 海外权益投资部: 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 (含香港) 的权益投资管 理; 权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社保、 保险、QFII 、 一对一、 一对多等非 公募权益类 专户的投资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 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 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 集中交易部: 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机构业务 部: 负责年金、 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 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 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广东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 北 京营销中心、 东北营销中心、 西部营销中心、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 管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 为零售和机构 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服务策略, 制 定客户服务规范, 建设客户服务团队, 提高客户满意度, 收集客户信息, 分析客 户需求, 支持 公司决策; 电子商务部: 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 拟定并 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 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战略与产 品部: 负责开发、 维护 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 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落实、 调整 公司发展战略, 建立数据搜集、 分析平台, 为公司投资决策、 销售决策、 业务发 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 合规咨询、 反洗钱、 合 规宣导与培训、 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 开展内部审计, 管理信息披露、 法律事务等; 风险管理部: 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 牵头拟 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开 展风险识别、 评估、 报告、 监测 与应对, 负 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 源部:负 责人力 资源规 划与管理 ;综合 管理部 (董事会 办公室 ) :负 责公司董事 会日常事务、 公司文秘 管理、 公司 (内部) 宣 传、 信息调研、 行政后 勤管理等工 作;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 理;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9 年2 月28 日, 公司有员工 446 人, 其中 68.8%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 一) 董 事会 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申银万 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 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 董事, 文学 及商学学士, 加拿大特 许会计 师。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 中加 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 董事, 博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申万宏源证 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首席风险官、 董事会秘书。 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 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信军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海 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员 工、计划 财务部 资产管 理 部副经 理/ 经 理、海 通国际证 券集团 有限公 司首席财务 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 董事, 本科学 历,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 务全球总裁(SVP&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 Coopers&Lybrand 担任审计工 作;1984 年 加入加拿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张科先生, 董事, 本科学历, 经济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 有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贷款部业务员、 基 金投资部业务员、 基建基金管理部业务员、 基建基金管理部信托经理、 基建基金 管理部副总经理、固有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 董事, 硕士。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 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 组织科科员; 工商银行徐 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 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 (主持工 作) ;上 海申银 证券公 司财会部 员工; 上海申 银证券公 司浦东 公司财 会部筹备负 责人;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 经理; 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申银万国证劵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经 理、 总经理助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 黄平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盛源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 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 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局长助 理、 副局长、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 党组副书记;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外事办公室主任、 区政府党组成 员; 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 副区长;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 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已退休。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 审计工作, 有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 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 财务副总裁,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 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 二) 监 事会 成员 付吉广先生, 监事长, 研究生学历。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 总 监。 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 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 副总 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 副经理; 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 心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 风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公司律师。 历任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助理研究员,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 员、审判员、审判组长,办公室综合科科长,以及上海仲裁委 员会仲裁员。 张晓燕女士, 监事, 博 士。 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侍旭先生, 监事, 研究 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 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副经理、 二级部经理、 稽核 部总经理助 理等。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 李雪薇女士,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经 理。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员、 登记结算主管、 运营总监助理、 运 营部运营副总监、运营部运营总监。 肖凯先生,监事,博士。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 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门经理、 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零售 总监助理。 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经 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詹慧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 资源总监助理。 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南洋中学教师、 博朗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招聘主管、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 经理。 ( 三) 督 察长 赵瑛女士,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 (集团 )有限 公司资产 管理部/风险 管理部、 海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 管理总 部、上 海海通证 券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合 规与风 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 四) 经 营管 理层人 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 研究生学历, 博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 )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历任产品开发主管、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 五) 本 基金 基金经 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武磊, 博士,2011 年7 月至2012 年3 月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 员;2012 年 4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3 年 8 月至2014 年10 月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董事;2014 年11 月 至2016 年12 月任上 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6 年12 月 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3 月起任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目标齐利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起任富国 鼎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 年 7 月起任富国泓利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起任富国臻利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5 月起任富国尊利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起任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新天 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原: 富国新 天锋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9 月起任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 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起任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六)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 总经理陈戈, 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 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 七)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 三、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职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 法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 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 金管 理人关 于禁 止性行 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6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基 金经 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 金管 理人的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 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的风 险以及 风险存 在的原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7 因。 (3 )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 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 )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 的督察 长与监 察稽核职 能部门 , 并使 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牵 制,并 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 性原则 。公司 的发展 必 须建立 在风险 控制完善 和稳固 的基础 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报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8 告的真实性、可靠 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 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 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 控制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9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公司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0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 】75 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 投 资与 托管业 务部 部门及 主要 人员情 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中国工 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 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 行长助理兼北 京市分行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 副行长、 执行董事;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监事长; 招商 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华建公路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等职务。 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旅游协会副会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1 长、 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 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 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 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葛海蛟先生, 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副 总经理、 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辽阳市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中国农业银 行大连市分行党委委员 、 副行长, 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部门总经理级)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黑 龙 江 省 分 行 党 委 副 书 记、 党委书记、 行长兼任悉尼分行海外高管,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曾兼 任中国光大实业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 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上海总部主任,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文旅健康事业部总经 理。 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行长,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党委委员。 南京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 管理学博士, 高级经济 师。 张博先生, 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 行长, 西安分行行长, 乌鲁木齐分 行筹备组组长、 分行行长, 青岛分行行长, 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 曾兼 任中国光 大银行 电子银 行部副总 经理( 总经理 级) ,负 责普惠 贷款团 队业务。现 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128 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 金资产规模3091.02 亿元。 同时, 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专户 理财、 企 业年金基金、QDII 、 银行理财、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 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 托 管业 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2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 须渗透 到基金 托管业务 的各个 操作环 节, 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 防性原 则。树 立“预防 为主” 的管理 理念,从 风险发 生的源 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 时性原 则。建 立健全各 项规章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加 强内部 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 立性原 则。基 金托管业 务内部 控制机 构独立于 基金托 管业务 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 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 管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险管理处, 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 《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 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 算、 基金核算、 监督稽核)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 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 托 管人 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 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 对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3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4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 销售 机构


( 一) 直 销机 构 名称: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 二)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暂未通过 代销机构销售。 ( 三)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 金登 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5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 审 计基 金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 燕华、石静筠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6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8 月 29 日证监许可 【2018 】 1394 号文注册 。 一、 基 金类 型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运 作方式 契约型开 放 式 三、 基 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基 金份 额的类 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而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除 外) 、 停止现 有基金份 额类别 的销售 、或调整 基金份 额分类 规则等,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 募 集情 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226 户, 本次募 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225,053,754.65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11,702.41 份,两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7 项合计共 225,065,457.06 份基金份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28,304.84 份 (含利息转份额),持有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量的 0.0126% ; 基金管理 人 未使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8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基 金备 案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 二、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 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 金合 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9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和 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不可抗力,或者 新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0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 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者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 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1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因投资者未 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 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 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 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 50% 的除外)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2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 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有权规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限额 、当日申 购金额 限制、 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 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 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 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 购金 额(M ) 申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0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3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03%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 A 类基金 份额的 养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见 下表: 申 购金 额(M ) 申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5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 。投资 者认( 申)购 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 额适用相同费率, 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 有时 间(N ) 赎 回费 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10% N ≥30 日 0.00% (注: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 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 (2 )投 资者可 将其持 有的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用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4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 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50% ,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50% )=39,801.00 元 申购费用=40,000-39,801.00=199.00 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5 申购份额=39,801.00/1.0400=38,270.19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38,270.19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03%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 (1+0.03% )=1,999,400.18 元 申购费用=2,000,000-1,999,400.18=599.82 元 申购份额=1,999,400.18/1.0400=1,922,500.17 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可得到 1,922,500.17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 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1500=8,695.65 份 即: 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 8,695.65 份 C 类基金份额 。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 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持有时间为 2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6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10% =12.50 元 赎回金额=12,500.00-12.50=12,487.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0 日,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12,487.50 元。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 回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大 于 30 日,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0=10,800.00 元 赎回费用=10,800.00×0% =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0.00=10,800.00 元 即: 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大于 30 日, 假 设赎回日 C 类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10,80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4、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7 制,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具体处理原则及操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八、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会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或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 、7、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4、5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 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8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9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赎回申请 (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 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0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消 除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 金份 额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四、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1 继承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 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 金份 额的冻 结、 解冻和 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2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国开债、 备选成份国开债、 其他国开债等。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政策性金融 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 投资于标的 指 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 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 构 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 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年 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优化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国开债的历史数据和流动性分析, 选取流动 性较好的国开债构建组合, 对标的指数的久期等指标进行跟踪, 达到复制标的指 数、降低交易成本 的目的。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3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国开债被限制投资等情况, 本基金无法获得对个别成份国开债足够数量的投资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 他成份国开债、非成份国开债、成份国开债衍生品等方式进行替代。 3、其他债券投资策略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基金费用,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使用其他投资策略。 例如, 基金管理人可以利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 或债 券一、 二级市场间的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套利; 还可以使用事件驱动策略, 即通 过分析重大事件发生对投资标的定价的影响而进行套利; 也可以使 用公允价值策 略, 即通过对债券市场价格与模型价格偏离度的研究, 采取相应的增/ 减仓操作; 或运用杠杆原理进行回购交易等。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 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进行交易, 以降低债券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 提高投资效 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未来,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 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 投 资决 策与交 易机 制 1、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组合基准久期、 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交易员, 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 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 的具体建议。 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 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4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 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 金经理 根据市 场的趋势 、运行 的格局 和特点, 并结合 基金合 同、投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 资策略 报告提 交给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审批决 定基金 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 金经理 根据批 准后的投 资策略 确定最 终的资产 分布比 例、组 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 )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 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券和 备选成 份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9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40%; (5 )本基金参与 国债期货交易,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 ;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③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5 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④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6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2) 、 (6 )和(7)条 外,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基 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6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业 绩比 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中债-1-3 年 国开 行债 券指数隶 属于 中债总 指 数族分类 ,该 指数成 份 券包括 国家开发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0.5 年至 3 年 (包含0.5 年和 3 年)的政策性银行债。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 外) ,或 由于指 数编制 方法等重 大变更 导致标 的指数不 宜继续 作为标 的 指数,或 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 质性影响 (包括 但不限 于编制机 构变更 、指数 更名等) ,则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7 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1-3 年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收 益 率 ×95% + 银 行 人 民 币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 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 具有与标的指数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投 资组 合报告 ( 一)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993,779,940.20 89.85 其中: 债券 1,993,779,940.20 89.8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8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70,000,375.00 7.6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030,116.91 0.41 7


其他资 产 46,110,730.58 2.08 8


合计 2,218,921,162.69 100.00 ( 二) 报 告期 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 四)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93,779,940.20 89.8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93,779,940.20 89.8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93,779,940.20 89.88 (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9 净值比 例(% ) 1 170205 17 国开 05 4,600,000.00 464,692,000.00 20.95 2 160206 16 国开 06 3,500,000.00 347,550,000.00 15.67 3 170209 17 国开 09 3,400,000.00 345,270,000.00 15.56 4 180202 18 国开 02 2,300,000.00 233,956,000.00 10.55 5 180212 18 国开 12 1,100,000.00 111,210,000.00 5.01 (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九)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 股指期 货投 资 本 期收 益( 元) - 股指期 货投 资本期 公 允价 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 十)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收 益( 元) -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元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0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 十一 )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申明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 本期是否 出现被 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674.6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6,107,055.9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6,110,730.5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比 较 (1 )A 级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09.27-2018.12.31 1.34% 0.03% 1.54% 0.03% -0.20% 0.00% (2 )C 级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09.27-2018.12.31 1.31% 0.03% 1.54% 0.03% -0.23% 0.00% 二、 自基金合同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变动 的比 较 (1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A 基金累计净值 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2 注:1、截止日期为 2018 年12 月31 日。 2、本基金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成立,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一 年。 本基金建仓期 6 个月, 从2018 年 9 月27 日起至2019 年3 月26 日, 本期末 建仓期还未结束。


(2 ) 自基金 合同生效以来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C 基金累计净值 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3 注:1、截止日期为 2018 年12 月31 日。 2、本基金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成立,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一 年。 本基金建仓期 6 个月, 从2018 年 9 月27 日起至2019 年3 月26 日, 本期末 建仓期还未结束。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4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 金财 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5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 国债期货合约、 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 三、 估 值方 法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 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政策 性金融债等债券品种。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4、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 券,按 成本估值。 5、国债 期货合 约以估 值日的结 算价估 值。估 值当日无 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6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 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 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7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 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 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登 记结算 公司及 存款银行 等第三 方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0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默认为 现金分 红;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事先 选择将 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 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 收 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1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2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 与 基金 运作有 关的 费用 (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指数许可 使用费; 4、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证券、 期货结算等账户开户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 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3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 定节假 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 可使用费费率水平根据基金资产平均净值分档设置。 当 季 基 金 资 产 平 均 净 值= 本 基 金 当 季 存 续 的 每 日 资 产 净 值 之 和/ 当 季 本 基 金 存续的自 然日天数 当季基金资产平均净值对应的各档次费率水平如下: 季度基金资产平均净值 季度费率 年度费率 10 亿人民币以下 (不包括 10 亿人民币整) 1 bp 4 bp 10 亿-20 亿人民币之间 (包括 10 亿人民币整,不包括 20 亿人民币整) 0.75 bp 3 bp 超过 20 亿人民币 (包括 20 亿人民币整) 0.625 bp 2.5 bp 其中:1bp= 基本点数=1/10,000=0.01% 。 每季度按照当季的基金资产平均净值选取适用的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当季度基金资产平均净值在 10 亿元以下 (不包括 10 亿元) ,指数许可使用 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4%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每 日 计 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 ×0.04% ÷当年天 数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4 当季度基金资产平均净值在 10 亿元至 20 亿 元(包括 10 亿元,不 包括 20 亿元)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 的年费率计提。指数 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 ×0.03% ÷当年天 数 当季度基金资产平均净值在 20 亿元以上 (包括 20 亿元) ,指数许可使用费 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 0.025% 的年费率 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提,每季度支付一 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 如果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 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此项调整无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 理 人 协 商一致的 方式于 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5 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5-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 三)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二、 与 基金 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应部分。 三、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 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四、 基金 费用 的调 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6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 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 年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7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 载 媒介 、报备 方式 等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从 其最 新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 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8 五、 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9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容。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0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1 (22 )本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9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 )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3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暂 停或 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2 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信 息披 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八、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3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 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 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是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 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4 利率下降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6、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 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 机 构、销售机构、证券/ 期货交易所、证券/ 期 货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7、合 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9、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安 排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章节。 (2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基金合同 约定: “ 本基 金主要投 资于标 的指数 的成份国 开债、 备选成 份国开 债、其他 国开债 等 ” , 其中“ 本 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券和 备选成 份券的比例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5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从投资范围上看,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从投资限 制上看 ,基金 合同约定 :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符合 《流动性风险规定》 。 综上所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a.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b.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c.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d.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 相关内容。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巨 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估值、 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 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 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0、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债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6 (2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 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本基金还可能面临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 以下因素 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 标的指 数调整 成份债券 或变更 编制方 法,使本 基金在 相应的 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 标的指 数成份 债券在标 的指数 中的权 重发生变 化,使 本基金 在相应 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由于 标的指 数是每 天将利息 进行再 投资的 ,而组合 债券利 息收入 只在卖 券时和债券付息时才收到利息部分的现金,然后才可能进行这部分资金的再投 资, 因此在利息再投资方面可能会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 从而产 生 跟踪偏离度。 另外, 指数成份债券在付息时, 根据 法律 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 需缴纳利息税, 因此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将低于票面利息金额, 相应的, 利息再 投资收益也较全额票面利息降低, 该两方面差异也进一步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 的指数收益率和加大跟踪误差偏离度。 4) 由于 成份债 券流动 性差等原 因使本 基金无 法及时调 整投资 组合或 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由于 基金投 资过程 中的证券 交易成 本,以 及基金管 理费和 托管费 等费用 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 在本 基金指 数化投 资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的管理能 力,例 如跟踪 指数的 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 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 其他 因素产 生的偏 离。基金 投资组 合中个 别债券的 持有比 例与标 的指数 中该债券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 跟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 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7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 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 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4 )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 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 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 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 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 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 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 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 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 风险。 11 、 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 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 可能因法律法 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 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 投资回报和 /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 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 账户直接缴付, 或划付至管理人账户并自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 申报缴纳。 12、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 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8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网点和 指定的 基金销 售 机构公 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销 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9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和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0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基 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1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2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3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4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5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6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按 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7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 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召开事由 (1 )除 法律法 规、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当 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8 (2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以 及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 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 费率或 销售服务 费率; 或者变 更收费 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范围内 调整或修改 《业务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 金交易、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9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0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4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或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1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 意 见 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亦可 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 会议召 开方式 上,本基 金亦可 采用其 他非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 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 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2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 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 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 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3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为准。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4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 同变更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基 金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生 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5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6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基 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 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7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1999 】 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8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国开债、 备选成份国开债、 其他国开 债等。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政策性金融 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投资 于标的 指数成份 券和备 选成份 券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0% ; 2)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9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 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③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④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6)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2)、 6)和 7)条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0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则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1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银行定期 存款应 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约定 。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 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 存款 期限等方面的限制。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规定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 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 一致, 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 存款行应尽量选择 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 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 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 必须有如 下明确 条款: “存款证 实书不 得被质 押或以任 何方式 被抵押 ,并不得用 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 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 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 交接流程予以明确。 对于跨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需提前与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存款 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 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 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 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式。 特 殊情况下, 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 保管证实书正本。 基金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 风险、 存款行的选择及存 款协议承担责任, 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 负责印鉴卡与 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 以确保与基金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 责任。 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 名章。 (6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2 国证监会。 (7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项 及投资指 令或实 际投资 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3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 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规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等 投 资所需 账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 别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 (6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 资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4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 集的资 金应 存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的 营 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 (2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 基金停 止募 集时 ,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备 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 基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 构开设 基金 托管 专户 , 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有 关 法律法 规以 及银 行保 险 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立和 证券 账户 卡的 保 管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5 (4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 在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 其他监 管机 构在 本托 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 允许 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 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 人保存协议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6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 日内将 正本 送达基金 托管人 处。重 大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 六、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7 七、 争 议解 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双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法律) 管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变更 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管理权; (4 )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8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交 易资料 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通过 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 交易 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 , 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 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 。 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 上交 易 、查 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 理申购、 赎 回 等交易以及账户 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微信公众号(搜索 “富 国基金微管家” 或 “FullgoalWeFund ”)、 或 客户端 “富国 富钱包”APP 享受网上交易 、 查询 服务。 具体 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或相关说明。 三、 信 息定 制 及资 讯服务 投资者 可通过拨打 客服热线、 在线客服、 发送邮件、 短信 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 定制对账单、 基金交易确认信息、 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 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 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 络在 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 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 五、 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 每天不少于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 定制、 资料修改等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9 专项服务 ,节假日除外 。 六、 客 户投 诉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 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 微客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短信、 传真 等多 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 提出投诉或意见 。 七、 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联络 方式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86 ,4008880688 (全 国 统一, 免长 途话 费) , 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 传真: (021)80126256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23 层 八、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基 金 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 。请 确保投 资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0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1 富国中债-1-3 年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证券日报 2018 年 9 月 28 日 2 公告 证券日报 2018 年 9 月 29 日 3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最低转换申请份额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2018 年 10 月 23 日 4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及 养 老 金 客 户 申购费率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2018 年 10 月 25 日 5 富国中债-1-3 年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 转换 和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公告 证券日报 2018 年 10 月 26 日 6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直 销 渠 道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申 购 补 差 费用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2018 年 11 月 13 日 7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8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公司网站 2019 年 1 月 2 日 8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 年 2 月 23 日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1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2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 国证 监会准 予 富国中债-1-3 年 国开 行债券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 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 于申 请募集 注 册富国中 债-1-3 年国 开行债券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之 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9 年 05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