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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A(003275)

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 鑫 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更新) 正文 
 
(2019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8 月 22 日证监许可 【2016 】 1907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 份
额 价格存在波动 ,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投资本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
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
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 中等预期风险、 中
等 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 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
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资产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发布《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关于国联安鑫盈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 拟 将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转型为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29 日,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目


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基金的募集..........................................................................................................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九、基金的投资.......................................................................................................... 45 十、基金的业绩.......................................................................................................... 55 十一、基金的财产...................................................................................................... 5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7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6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十七、风险揭示.......................................................................................................... 72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10 二十四、备查文件.................................................................................................... 111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一 、绪 言 《国联安 鑫盈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招募 说 明书 ”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 《 国联 安 鑫盈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 国 联安 鑫盈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及 对 基金 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国联 安 鑫盈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指 《 国联安鑫 盈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 定 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指 《国 联安 鑫盈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国联 安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 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为 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 接 受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 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基金份额类别: 指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 两个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 称为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 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 东名 称 持 股比 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学位, 高级会计师。 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董事 长,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华宝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并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 团)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现任太 平洋资 产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长、 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Jiachen Fu (付佳晨) 女士, 副董事长, 德国 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 历任 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 戴姆 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 及监控部成员、 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 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始人、 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 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 展总监、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 董事, 硕士学位。 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 理中心总经理、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杨一君先生, 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 副总裁助理、 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运营总监、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合规 审计部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财务负责 人。 Eugen Loeffler 先 生, 董事, 经济 与政 治学博 士 。2017 年3 月底 退休 前, 历 任安联资产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管、 安联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监兼主管、 安联人寿韩国公司投资总监、 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政总裁、 安联投资 管 理公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 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 总裁、 安联苏黎世公司投资总监、 安联全球投资亚太区投资总监、 安联全球投资 韩国公司 董事总 经理/ 投资主管 、安联 投资管 理新加坡 公司行 政总裁/投资总 监, 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资管理事务。 贝多广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 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担任客座研究员, 历任中国财政部国债司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 国际业务部副主任、JP摩根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中金公司董事总经理、 一创摩 根证券首席执行官、 副董事长、 国民小微金融投资公司董事 局主席等。 现任仁达 普惠 (北京) 咨询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 财 政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岳志明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野村证 券国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 野村国际 (香港 ) 中国投行部总经理、 野村中国区 首席执行官, 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 全球合伙人等职。 现任正大光明集 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 生,独 立董 事, 特许金 融分析 师(CFA) ,美国 伊利诺 伊大 学(UIUC) 工 商管理硕士 (MBA) 、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 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 司担任 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创始人之一兼基金 经理、 梅隆资 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 。 现任上海系 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 限合伙)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 监事会主席, 会计专业硕士、 工 商管理硕士。 历任平安电子商 务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 负责人、 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 财务管理室主任, 平安资产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首席财务官等 职务。 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Uwe Michel 先生, 监事, 法律硕士。 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亚洲业务部主管、 主 席 办公 室主 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席 及日 本全 国 主管 、 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Allianz SE 业务部H5 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 职工监事, 大学本科、 经济学学士,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运营部副总监。 朱敏菲女士, 职工监事, 大学本科,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人力综合 部 资深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学位, 高级会计师。 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董事 长,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华宝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并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 团)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现任太 平洋资 产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长、 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 总经理, 硕士学位。 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管理中心总经理、 泰康养老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东先生, 常务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2003年1 月加盟 华宝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先后担任 交易部总经理、 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 年6月加 入国联 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先后担 任基金经 理、总 经理助 理、投资总 监等职务。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 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柯女士, 副总经理, 经济学学士。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 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 经理、 营运负责人兼内部审计师、 公 司副总经理、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总经理助理。 现任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蔡蓓蕾女士, 副总经理, 博士学位。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营销 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 泰康资 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 现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李华先生, 督察长, 硕 士学位。 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 广东省南方 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 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 广 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天一 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监 事、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吕中凡先生, 硕士研究生。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在华虹宏力半导体制 造有限公司 (原宏力 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担任企业内部管理咨询管理师。 2009 年 3 月至 2011 年 3 月 在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原上海远东鼎信财务咨询 有限公司) 担任信用评估项目经理。 2011 年 5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信用分析员、 债券组合助理、 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5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兼任国 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 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至 2018 年 3 月兼任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起兼任国联安 鑫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起兼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起兼任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7 月兼任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国联安鑫怡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起兼任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12 月兼任国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薛琳女士,硕士学位。2006 年 3 月至 2006 年 12 月在上海红顶金融研究中 心公司担任项目管理工作;2006 年 12 月至 2008 年 6 月在上海国利 货币有限公 司担任债券交易员;2008 年6 月至2010 年 6 月在上海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担任债券交易员。2010 年 6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债券交易 员、 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7 月至2016 年 1 月担任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12 月至2015 年11 月兼任国联安中债信用 债指数增强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兼任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3 月至 2018 年5 月兼任国联安鑫悦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10 月兼 任国联安鑫 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起兼任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起兼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7 月兼任国联安 睿智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兼任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和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至 2018 年 11 月兼任 国联安 鑫乾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和 国联安鑫 隆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7 年9 月 起兼任国联 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7 月起兼任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1 月起兼任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 )历任基金经理 基 金经 理 担 任本 基金基 金经 理时间 冯俊先生 2016年09月至2017年01 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 司总经理、 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权益投资部负责人、 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 研究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副总经理) 王超伟(权益投资部副总 监、基金经理 ) 刘斌(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潘明(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欧阳健(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养老金及 FOF 投资部总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 用、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 用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 的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不 从事违反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 法》 的行为 , 并承 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不 从事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并 承诺 建立健 全 内部 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便 利 获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基 金合 同,并 承 诺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 度,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 操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 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 基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 额持 有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 用职 务之便 为 自己、代 理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 三人 牟 取不当利益; 3、不泄 漏在 任职期 间 知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 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内部 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 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 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 、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 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严 格遵 守国家 有 关法律法 规和 行业监 管 规章,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 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 全符 合现代 企 业制度要 求的 法人治 理 结构,形 成科 学合理 的 决策 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 立行 之有效 的 风险控制 系统 ,确保 各 项经营管 理活 动的健 康 运行 与 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 )不 断提 高经营 管 理的效率 和效 益,努 力 实现公司 价值 的最大 化 ,圆 满 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 各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 机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 法,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 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公 司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 益原则 。 公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 法合 规性原 则 。公司内 控制 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 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 项规定。 (2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制制 度应 当涵盖 公 司经营管 理的 各个环 节 ,不 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 慎性 原则。 制 定内部控 制制 度应当 以 审慎经营 、防 范和化 解 风险 为 出发点。 (4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制制 度的 制定应 当 随着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调 整和 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 司必 须依据 自 身经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 进、权责 统一 、严密 有 效的 三 道监控防线: 1)建立 以一 线岗位 为 基础的第 一道 监控防 线 。各岗位 职责 明确, 有 详细 的 岗位说明 书和业 务流程 ,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式 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位之 间相 互 监督 制 衡的第二 道监 控防线 。 建立 重 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 以督 察长、 监 察稽核部 、风 险管理 部 对各岗位 、各 部门、 各 机构 、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 风险管 理部和监察 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 )公 司必 须建立 科 学的授权 批准 制度和 岗 位分离制 度。 各业务 部 门和 分 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 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 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 )公 司必 须建立 完 善的岗位 责任 制度和 规 范的岗位 管理 措施。 在 明确 不 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 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 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 制约、 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 )公 司必 须真实 、 全面地记 载每 一笔业 务 ,充分发 挥会 计的核 算 和监 督 职能, 健全会计、 统计 、 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 准确报送制度, 确保各种信 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 司必 须建立 严 密有效的 风险 管理系 统 ,包括主 要业 务的风 险 评估 和 监测办法、 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 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 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 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 以便堵塞漏洞、 消 除隐患。 (6 )公 司必 须制订 切 实有效的 应急 应变措 施 ,设定具 体的 应急应 变 步骤 。 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 区域遇到断电、 失火等非常情况时, 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 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 会 受 到 不 必 要 的 影 响 。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 司自 觉遵守 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按 照 投资管理 业务 的性质 和 特点 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 采取控制措施。 (2 )公 司按 照法律 、 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有 关 规定,建 立完 善的信 息 披露 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公 司依 据《中 华 人民共和 国会 计法》 、 《金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企 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 作操作流程和 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 制。 (5 )公 司按 照法律 、 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有 关 规定,建 立完 善的监 察 稽核 控 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 基金 管理人 确 知建立、 实施 和维持 内 部控制制 度是 本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 诺将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 化和基金 管理 人的发 展 不断 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 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 代 码601939)。 2018 年6 月 末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资 产 总 额228,051.82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加 6,807.99 亿元 ,增幅3.08% 。上 半年, 中国 建 设银行 盈利平 稳增 长, 利润总 额较 上 年 同 期 增 加93.27 亿 元 至1,814.20 亿 元 , 增 幅5.42% ; 净 利 润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加 84.56 亿元至1,474.65 亿元,增幅6.08%。 2017 年, 中国建设银行 先后荣获香港 《亚洲货币》 “2017年中国最佳 银行” , 美国 《 环球金融》 “2017 最佳转型银行” 、 新加坡 《亚洲银行家》 “2017年中国 最佳数字银行” 、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 《银行家》 “2017最佳 金融创新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 等多项重要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 在英国 《银行家》 “2017全球银行1000强” 中列第2位; 在美国 《财 富》“2017 年世界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 基金市场处、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 处、 核算处、 跨境 托管 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 在安徽合肥设有托 管运营中 心, 在上海 设 有托管运 营中 心上海 分 中心,共 有员 工315余 人。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 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 (专业技 术一级) , 曾就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 (专业技术一级) , 曾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 产托 管业务 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 国建设银 行总 行国际 业 务部 ,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 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 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857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 《全球托管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4次获得 《财资》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 机构 ”等奖项, 并在2016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 最佳托管银 行 ”、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 ( 二 )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和 中 国建设 银行 内有 关管理 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 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完 整,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 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 合 规 工 作 职 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 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 法和 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 工作 日按时 通 过新一代 托管 应用监 督 子系统, 对各 基金投 资 运作 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如有重 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通 过技 术或非 技 术手段发 现基 金涉嫌 违 规交易, 电话 或书面 要 求基 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客服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 (免 长途话费) 联系人: 黄娜娜 网址:www.cpicfunds.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7596233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二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7092592 联系人:徐野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3)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032284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4)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 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 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6)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服 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 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服 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8) 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 355 号岗厦皇庭中心 8 楼 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2880158 联系人:廖嘉琦 客服 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9) 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电话:18701358525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vn.com 10) 名称: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 栋标准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 号君派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程雷 电话:0851-86909950 联系人:陈敏 客服 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11 )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8286026 联系人:甘蕾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om.cn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联系人: 黄娜娜 电话:021-38992857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安冬 ,陆奇 (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钱祎彤 经办会计师:单峰 ,钱祎彤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有权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合同, 经 2016 年8 月22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6]1907 号文件准予注册募集 。 募集期为 2016 年9 月19 日至2016 年9 月23 日止。 经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 伙) 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897,712,115.07 份基金 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504 户。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七 、基 金 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合同 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八 、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5、投资 者办 理申购 、 赎回等业 务时 应提交 的 文件和办 理手 续、办 理 时间 、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和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 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 五 )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 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 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 直销 机构 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 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销 售 机构赎 回基金 份额时 , 每次赎 回申请 不得低 于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投资人全额 赎 回 时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 等) 被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 当接 受 申 购申 请 对存 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 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响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 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6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0.70% 100 万≤M<500 万 0.5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2 、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 有时 间(T ) 赎 回费 率 T<7 日 1.50% 7 日 ≤T<30 日 0.75% 30 日 ≤T<6 个月 0.50% T≥6 个月 0% 注:上 表中 ,1 年按365 日计算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 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 人收取 的赎 回 费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 持有 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以上每个月按照 30 日 计算。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 有时 间(T ) 赎 回费 率 持有不到 7 日 1.50% 持有 7 日(含)-30 日 0.50% 30 日以上(含)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于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1 :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00 元和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两笔 申购中投资 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金额 10,000.00 元,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0.70% 。 净申购金额=10,000.00/ (1 +0.70% ) =9,930.49 (元) 申购费用=10,000.00 -9,930.49 =69.51 ( 元) 申购份额=9,930.49/1.1200 =8,866.5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可得到 8,866.51 份 A 类基金 份额。 申购 2 :申购金额 1,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0.00 ( 元)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净申购金额 =10,000,000.00 -1,000.00 =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9,999,000.00/1.1200 =8,927,678.5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可得到 8,927,678.57 份 A 类 基金份额。 例 2 :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0/1.0500 =9,523.8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 得到 9,523.81 份 C 类 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某投资者在 T 日 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投 资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 ×1.1200 =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 ×0.50% =56.00 (元 )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 =11,144.00 (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例 4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日, 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00 ×1.1000 =110,000.00 元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赎回费用 =110,000.00 ×0.50% =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 =110,000.00 -550.00 =1094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日 ,假设 赎 回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09.450.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 ( 八 )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 申购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比 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 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 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8、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登 记 机构、销 售机 构等因 异 常情 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 、7、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 接受 赎回申 请 将损害 现 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的情 形 时, 可 暂停 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 十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 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本 基金 发生巨 额 赎回时, 对于 在开放 日 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 过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的赎回申请, 可以 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全 额赎 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 理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 据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时 间,最迟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若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 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份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额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份额 登记 机构只 受 理国家有 权机 关依法 要 求的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 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 公告 。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和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包括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 资券 、可 转换债 券) 、 货币市场 工具、 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以 及法 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 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 和可交换债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 , 债券 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5% ,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 三) 投资决 策程 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 审定基金资产配 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 负责 资产配 置 、行业配 置和 个股/ 个 债配置、 投资 组合的 构 建和 日 常管理。 (3 )投资决策程序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1) 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 数量 策略 部运用 风 险监测模 型以 及各种 风 险监控指 标, 对市场 预 期风 险 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 研究员对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研究支持; 每日 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进 行资产配 置政 策的制 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定 期 召开 会 议, 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 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 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 结合 投资 委员会 和 风险管理 部的 建议, 基 金经理根 据市 场状况 进 行投 资 组合方案设计;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上述报告, 制定资产 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 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 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 对投 资方 案进行 合 规性检查 ,重 点检查 是 否满足基 金合 同规定 和 各项 法 律法规的规定; 7) 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个券种 投资比例, 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8) 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 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 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对投资组合 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 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 四 ) 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 政策面因素、 金融市场的利 率变动和市场情绪, 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 对股票、 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 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 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及现金类资 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 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 方案。 2、 债券投资策略 (1 )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 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 主要是中长期的变化趋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势, 由此确定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 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期的属性, 即货币市场顺周期、 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 确定债券资产配置的基本方向和特 征。 结合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 为各种稳健收益类金 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最终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2 )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 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型对 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 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进行分析。 通过优化资产配置模型选择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合, 从而在子弹 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 ) 债券类别配置/个券选择: 主要依据信用利差分析, 自上而下的资产配 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 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 综合分析各个品种的信 用利差变化。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 券、 可分离 可转债等信用债券,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等利率债券, 从而确定整个 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 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 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的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3、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选择其中经 营稳健、 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其间, 本基金也将积极关注上 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1)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 财务指标和估值指 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净利增长率。 (2 )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 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经营情况, 重点投资 具有较高进入壁垒、 在行业中具备核心优势、 经营稳健的公司, 并坚决规避那些 公司治理混乱、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 五 )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 0-25%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75% ; (2 )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的 投资比 例 合计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5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 申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 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 例限制; (9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 于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 值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 (9) 、 (10) 项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则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六 ) 业绩比 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20%+ 上证国债指数 收 益率 ×80% 。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和发布, 由从上 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 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数以成份股 的可自由流通股数进行加权,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 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 指数 全称为 “ 上海证券 交易 所国债 指 数” ,是 以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其编制方法借鉴了国 际成熟市场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法和特点, 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债券市场发展的 现状, 具备科学性、 合 理性、 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 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 整 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 20% 的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和 80% 的上证国债指数 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 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果今后 法律 法规发 生 变化,或 指数 编制机 构 调整或停 止该 等指数 的 发布 ,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履行适当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 中等预期风险、 中等预期收益的证券 投资基金, 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 股票型基金。 ( 八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和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 自身、雇 员、 授权代 理 人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12 月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 占 基金 总资产 的比 例 (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8,160,441.90 96.72 其中:债券 18,160,441.90 96.7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216,613.51 1.15 8 其他各项资产 400,190.95 2.13 9 合计 18,777,246.36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可能 存在尾 差。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2.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 券品 种 公 允价 值(元)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8,586,173.50 56.9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574,268.40 63.5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574,268.40 63.5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8,160,441.90 120.5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可能 存在尾 差。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数 量( 张)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1 018006 国开 1702 77,040 7,865,784.00 52.19 2 010303 03 国债⑶ 41,820 4,216,292.40 27.98 3 010107 21 国债⑺ 28,000 2,882,600.00 19.13 4 018005 国开 1701 17,010 1,708,484.40 11.34 5 019517 15 国债 17 13,540 1,414,117.60 9.38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经 查询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 机构 公开信息披 露平台,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 1 存出保证金 10,572.5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948.7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4,073.85 5 应收申购款 4,595.82 6 其他应收款 -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0,190.95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 不代表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②- ④ 2016-09-29 至 2016-12-31 -1.00% 0.60% -1.60% 0.12% 0.16% -0.04% 2017-01-01 至 2017-12-31 9.40% 4.66% 4.74% 0.15% 0.13% 0.02% 2018-01-01 至 2018-12-31 4.99% -1.10% 6.09% 0.16% 0.27% -0.11% 2016-09-29 至 2018-12-31 13.72% 4.12% 9.60% 0.15% 0.21% -0.06%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②-④ 2016-09-29 至 2016-12-31 -1.12% 0.60% -1.72% 0.12% 0.16% -0.04% 2017-01-01 至 2017-12-31 8.90% 4.66% 4.24% 0.15% 0.13% 0.02% 2018-01-01 至 2018-12-31 4.57% -1.10% 5.67% 0.16% 0.27% -0.11% 2016-09-29 至 2018-12-31 12.60% 4.12% 8.48% 0.15% 0.21% -0.06%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 产及负债。 ( 四)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 易或挂牌 转让 的固定 收 益品种(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 收 盘 价 作 为 估 值 全 价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 开发 行未上 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和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 全国 银行间 市 场上不含 权的 固定收 益 品种,按 照第 三方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 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 )本 基金 可以采 用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按照 上 述公允价 值确 定原则 提 供的 估 值价格数据。 (6 )如 有确 凿证据 表 明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 不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估值程 序 1、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按照每 个工 作日闭 市 后,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 当日 该 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 金 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份额 登记机 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 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 金 份额登 记机 构交易 数 据的 , 由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估值 出现 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 金托 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由于 各自技 术 系统设置 而产 生的净 值 计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 述内 容如法 律 法规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 定处理 。 如果 行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九) 特殊情况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 登记结算 公司 、存款 银 行发 送 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 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 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根据 《信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5% ÷ 当年天 数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5%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 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 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不 得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 管协议 是 界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 及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 等信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 基金 份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 到或 超过基金 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 事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 和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28)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十 七、 风险 揭示 ( 一) 市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使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 业的融 资成本 和利润。 基金投 资于债 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再投资风险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 8 、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 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 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 转股风险指相 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 不能获得转股收益, 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 权价值。 ( 二) 信用风 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到期 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 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管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 和对经 济形势 、证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 进而影 响基金 的投资 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四) 流动性 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 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 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 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 基金管理人 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 五) 操作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 至导致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受 到影响 。这种风 险可能 来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 六) 合规性 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 其他风 险 1 、 因本基金公司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 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 不可抗力 因素 的出现 , 可能严重 影响 证券市 场 运行 , 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4、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十 八、 基金 终止 与清 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自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 并自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 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 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 投资基 金 产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 受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 的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基 金合同 》 终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 ,对 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 关行 为进行 监 督和 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 金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 记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制 订 和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 集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 备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 部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 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 准 或提高 销售 服务费 , 但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 管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 内且对现 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 金合同 》 的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 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负 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 以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 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 同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项 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 机关允许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可采 用其 他非现 场 方式 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 机关允许 的情 况 下,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授权他 人 代为 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 者 基金托 管人、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 果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 变更 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自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 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 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 长期贷款 ;办 理国内 外 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 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包括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超级短期融 资券、可 转换债 券) 、 货币市场 工具、 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 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 和可交换债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 持有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投资 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 ,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5% ; 2.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2、8、9 项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 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 依照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 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 反 法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人 有重 大违规 行 为,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2.基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 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 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垫 付, 待 托 管 产 品 启 始 运 营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可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划款指令,将代 垫开户 费从本基 金托管 资金账 户中扣还基 金管理人。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 保证金、 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 用, 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 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 交易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该类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②在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 易或挂牌 转让 的固定 收 益品种(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 收 盘 价 作 为 估 值 全 价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 开发 行未上 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 全国 银行间 市 场上不含 权的 固定收 益 品种,按 照第 三方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 )本 基金 可以采 用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按照 上 述公允价 值确 定原则 提 供的 估 值价格数据。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6 )如 有确 凿证据 表 明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 不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按估值 方法 的第(6)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存款银行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当发 生净值 计 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 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 设置而产 生的 净值计 算 尾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 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登记机构的保存期自基金账 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 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修 改与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 责: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 计,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二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登 记服 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 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 与转托管, 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 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 二) 邮寄服 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 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 务中心 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 况对账单。 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 客户 服务中心向所有在册有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 账户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 三 ) 客户服 务中 心 1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 )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 小时自动 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 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 )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2 、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 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cpic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3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四 ) 网上交 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 应借记卡的基金 投资者 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picfunds.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 基金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 业务的基金 投资者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 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金 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 购补差费率的优惠。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 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 敬请基金 投资者留 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 基金管理人 所有。 ( 五 )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邮件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 、网上 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 (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 联系 基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二十 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公 告事 项 披 露媒 体 公 告日 期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10-25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11-1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12-1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网上直销 平台汇款交易方式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12-2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 股票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8-12-29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公 司网站 2019-01-1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大泰金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 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证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9-01-29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 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 公 司网站 2019-01-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风险等级划分情况的公告 公司网站 2019-03-0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 开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公 司网站 2019-03-2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 开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一次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公 司网站 2019-03-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 开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二次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公 司网站 2019-03-28 国联安鑫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1 、 中国证监会准予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文件 2 、 《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 法律意见书 5 、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 文件 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处,基金 投资 者可免 费 查阅 。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