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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增瑞政策性金融债A(007371)

国联安增瑞政策性金融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增瑞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纯债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浙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3 月 5 日证监许可 [2019]317 号文准予注 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低 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 存在波动, 亦 不 保 证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能 全 数 取回 其 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 出独立决策, 并 自 行 承担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者 根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的 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 投 资 本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括 :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 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运作 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及合 规性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 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产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决 策招募说明书 3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资产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行 负 责。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九、基金的投资 ................................................................................................ 46 十、基金的财产 ................................................................................................ 5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六、风险揭示 ................................................................................................ 70 十七、基金终止与清算 ....................................................................................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7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招募说明书 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08


招募说明书 6 一 、绪 言 《国联安 增瑞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 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管理规 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增瑞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 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 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7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国联安增瑞政策性金融债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 《 基 金合 同 》 :指《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 纯 债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国联安增 瑞 政策性金融债 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指《 国联安 增瑞政策性金融债 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国联安 增瑞政策 性金融债 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2003 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 经 第 十 一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务 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8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 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行 和/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 督管 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证 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招募说明书 9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 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国 联 安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理 登 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而 引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6、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招募说明书 10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 申购日 、 扣 款 金 额 及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资 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金 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8、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 用的节约 招募说明书 11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政策性金融债: 指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 中国进出口 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55、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 介 56、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招募说明书 12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 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 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基金管理人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 、董事长,华宝信托投 资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 司总 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并 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现任太平洋资产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总经理,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长。 招募说明书 13 Jiachen Fu (付佳晨) 女士,副董事长,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 历任美国克赖斯勒汽车 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 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 资有 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 员、忠 利 保 险 公 司 内 部顾 问 、 安 联 全 球 车 险 驻中 国 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 、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 主任。现任安联资产管 理公 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 发展总监、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孟 朝霞女士,董事,硕士 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 金管 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 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经理。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 品公司副总裁助理、中 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 管理 中心副总经理,太 平 洋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总 经 理 助 理 、 运 营 总 监、 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 审计部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 Eugen Loeffler 先生,董事,经济与政治学博士。2017年3月退休前, 历任安联资产管理欧洲 股票研究部主管、安联 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 资总 监兼主管、安联人寿韩 国公司投资总监、安联 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 及行 政总裁、安联投资管理 公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 、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 安联 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 政总裁、安联苏黎世公 司投资总监、安联全球 投资 亚太区投资总监、 安联全球投资韩国 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主管、 安联投资 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投资总监, 负责监 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资管 理事务。 陈有安先生, 独立董事, 工学博士。2016年4 月退休前, 历任国家开发 银行华东地区信贷局副 局长,国开行兰州分行 行长、党委书记,甘肃 省长 助理、 党组成员, 甘肃 省省长助理兼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 、 党组书记, 甘 肃省商务厅厅长 、 党组书记,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 党委书记, 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 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 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 记, 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 野村证券国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 野村国际 (香港) 中国投行部总 经理、招募说明书 14 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官, 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 全球合伙人等职。 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 独立董事,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 工商管理硕士(MBA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管 理 工 程博 士 。 历 任 纽 约 银 行 梅隆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担 任Standish Mellon 量 化 分 析 师 、 公 司 副 总 裁 ,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 隆西部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 。 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务 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财 务企划部项目负责人、 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 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 管理 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 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 务。 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Uwe Michel 先 生 , 监 事 , 法 律 硕 士 。 历 任 慕 尼 黑Allianz SE 亚洲业务 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 席及日 本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 Allianz SE业务部H5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人力综 合部资深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 、董事长,华宝信托投 资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 , 联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经 理 , 华 宝 投 资 有 限 公司 总 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并 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现任太平洋资产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总经理,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长。 招募说明书 15 孟朝霞女士,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和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3 年1 月 加 盟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 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 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 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 国内 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等职务。现任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常 务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 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联安新精 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 业务部、上海联 合 财 务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部 副经 理 、 经 理 、 营 运 负 责人 兼 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 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 经理 助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博士学位。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 与营销部副总经理兼零 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 总监、泰康资产管理公 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 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 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华先生,督察长,硕士学位。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 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 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 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 发展 部总经理、广州鼎 源 投资 理 财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总经 理 兼 广 东 南 方 资 信 评估 有 限公司董事长、天一证 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 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及监事、新疆前海联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等 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欧阳健先生,硕士研究 生。2002年9月至2016 年2月担任广发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利 率及衍生产品交易主管 。2016 年2 月至2018 年5月担 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部门执行董事。2018年5月 加入国招募说明书 16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8年6月起担任国联 安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8 年11 月起 任 国 联 安 增 富 一 年 定期 开 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增 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 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 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 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 益部 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总经理) 王超伟(基金经理) 刘斌(基金经理) 潘明(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欧阳健(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养老金及FOF投资部负责人)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17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的 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告 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披 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招募说明书 18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 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 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招募说明书 19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两 个 方 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 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 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 进各 项经营活动 的 有 效 实 施而 制 定 的 各 种 业 务 操 作程 序 、 管 理 方 法 与 控 制措 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 公司。具体来说,必须 达到 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招募说明书 20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 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 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 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的 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司必须依据自 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 详招募说明书 21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 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 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 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 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 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 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对各岗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公司督察长、风 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 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 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 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 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 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 相互 牵制。 (3)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明 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 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 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 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相互 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 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 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 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的 目标管理。 (4) 公司必须真实、 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督职能,健全会计、 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 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 度,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 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 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 员的 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 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 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 施, 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 重要区域遇 到 断 电 、 失火 等 非 常 情 况 时 , 应 急应 变 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 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 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 会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招募说明书 22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 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 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 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 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 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23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浙商银行”) 住所:浙江省 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电话:0571-88269636 传真:0571-87659965 联系人:林彬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银 监 复 [2004]91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718,696,778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 项 及 代 理保 险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 本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 、发展概况 浙 商 银行 是中 国 银保 监会 批 准的12 家全 国性 股份 制 商业 银行 之 一, 总 行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是唯一一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4 年8 月18 日正式开 业,2016年3 月30日在 香港联交所上市 (股份 代号: 2016 ) 。 截至2018 年 末, 浙商银行在全国16个省 (直辖市) 和香港 特别行招募说明书 24 政区设立了242 家分支 机构, 实现了对长三角、 环渤海、 珠三角以及部分中 西 部 地 区 的 有 效 覆 盖 。2017 年4 月21 日,首家控股子公司 -浙银 租赁 正式 开业。2018 年4 月10 日 , 香港分行正式开业, 国际化战略布局进一步提速。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 益优良、 成长迅速、 风 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 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 浙 商银行总 资产1.65 万亿 元,客户 存款 余额9748亿元,客 户贷 款及垫 款总额 8654 亿元, 较上年末分别增长7.15% 、 13.26% 、 28.59% ; 不良贷款率1.20% , 资产质量保持同业领先水平。在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 杂志“2018 年全球银行1000 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8) ” 榜单上, 按一级 资本位 列第111 位 , 较 上 年 上升20 位 ; 按 总 资产 位 列第100 位, 较 上 年 上 升9 位。 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AAA 主体信用评级 。 2018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全行 紧紧围 绕“两最”总目标 和全 资 产经营战略, 主动调整 优化业务结构, 强化合规经营,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 严防金融风险,支 持金 融改革,扎实推进 各项 工作,保持稳健增 长。2018 年 本 集 团 实 现 归 属 于 本 行 股 东 的 净 利 润114.90 亿 元 , 增 长4.94% , 平 均 总 资产收益率0.73% ,平 均权益回报率14.17% 。营业收入390.22 亿元 ,增长 13.89% , 其中: 利息净收入263.86 亿元, 增长8.18% ; 非利息净收入126.37 亿元, 增长27.99% 。 营 业费用121.42 亿元, 增 长8.58% , 成本收入比29.99% 。 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或资产减值损失)130.30 亿元, 增长38.99% 。 所得税 费用22.90 亿元,下降16.23%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 沈先生曾任浙江省青田 县委常委、副县长,县 委副书记、代县长、县 长; 浙江省丽水市 副 市 长 ,期 间 兼 任 丽 水 经 济 开 发区 管 委 会 党 工 委 书 记 ,并 同 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委 常委;浙江省丽水市委 副书记,期间兼任市委 政法 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研究生、高级 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徐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 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 务科 副科长、科长、会计处 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 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 处副 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招募说明书 25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 业务管理 中 心 、 营 销 中心 、 运 营 中 心 ( 外 包 业务 中 心 ) 、 监 督 中 心 ,保 证 了托管业 务前、 中、后 台的完整 与独立 。截至2019年3 月31日, 资产托 管部 从业人员共37 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 方式以及内部控制、风 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 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 善的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 务管理、操作规程、基 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 、信 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 、内控与风险防范、信 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 案管 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 及应急处理等制度,系 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 开展 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 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 的政策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和 经 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于2013 年11月13日核准 浙商银行开展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截至2019 年3 月31 日 , 浙 商 银 行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66 只 , 规 模 合 计 1429.17 亿元,且目前 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 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严格监察,确保业 务的 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 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 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 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 核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工作 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招募说明书 26 理制度、控制制度、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 规范 操作、 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 现自 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 基 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 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限制、费用 的计提和 支 付 方 式 、 基金 会 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 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 其他 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招募说明书 27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 黄娜娜 网址:www.cpicfunds.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其他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联系人: 黄娜娜


电话:021-3899285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招募说明书 28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四)审 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大厦 5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 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钱祎彤 经办会计师:单峰、钱祎彤


招募说明书 29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19 年 3 月 5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9]317 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 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不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 认购/ 申购费用, 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 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 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 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 类别,或者变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销售 服务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 别 的 销 售 等 , 或 对 基金 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调整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招募说明书 30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的 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40%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20%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1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投资人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基 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 A 类基金份 额的计算公式为: 1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招募说明书 31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 )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认购利息分别为 2 元和 2,000 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 1 : 认购金额 10,000 元, 认购利息 2 元,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40% 。 净认购金额=10,000.00/ (1+0.40% )=9,960.16(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60.16=39.84 (元) 认购份额=(9,960.16+2.00 )/1.0000=9,962.16(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40% , 假定该笔认购 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2 元, 则可得到 9,962.16 份 A 类 基金份额。 认购 2 :认购金额 1,000 万元,认购利息 2,000 元,对应的认购费用 为 1,000 元。 认购费用=1,000.00 (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0-1,00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9,999,000.00+2,000.00 )/1.0000=10,001,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用 为 1,000 元 , 假 定 该 笔 认 购 费 用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2,000 元 , 则 可 得 到 10,001,0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例 2 :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利 息 2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0+2.00 )/1.0000=10,002.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 基金份额,假定该 笔认购 费用产生的利息为 2 元,则可得到 10,002.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招募说明书 32 1 、 认购时间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 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 、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 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 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 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 基金 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 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 续。在发售期间,基金 投资 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 的规定,到相 应 的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填 写 认 购 申 请书 , 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允许撤销; (3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 、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 累计认购金额 不 设 上 限。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或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认购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 含认购 费) ; 追加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认购费) 。 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 基金 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招募说明书 33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者 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 招募说明书 34 七 、基 金 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 基 金 募 集 期届 满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依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书 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 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 为 基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应 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 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35 八 、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 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的 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 登 记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为 下 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招募说明书 36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和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招募说明书 37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 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含申购费 )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通过直销机构申购 本 基 金 的 , 每 个 基 金 交易账户首次申 购 金 额不 得 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 上述首次 申购 最低 金 额的 限 制, 单笔 追加 申 购最 低 金额 为 10 元 (含申 购 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 同时 赎回份额 必须 是整数 份 额。 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 不受 上述限制。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 赎回、转换出等)被确 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 账户 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 全部赎回。 4 、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招募说明书 38 1 、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40%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2 、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 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 而递 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 间(T ) 赎回费 率 T<7 日 1.50% 7 日≤T<1 个月 0.10% T≥1 个月 0 对 投 资人 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 以上 一 个月 按 照 30 日计 算。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且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5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 机制适用的具体情形、 处理 原则及操作规范遵循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招募说明书 39 1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1 :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 两笔申 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金额 1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0.60% 。 净申购金额=10,000.00/ (1+0.60% )= 9,940.36(元)


申购费用=10,000.00- 9,940.36= 59.64 (元) 申购份额=9,940.36/1.1200=8,875.3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60%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可得到 8,875.32 份 A 类基金 份额。 申购 2 :申购金额 1,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00 (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0-1,00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9,999,000.00/1.1200=8,927,678.5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对应的申购费 用 为 1,0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可 得到 8,927,678.57 份 A 类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40 例 2 :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 购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 基金份 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500=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 可得到 9,523.81 份 C 类基金 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 某投资者在 T 日 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期限 2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 ×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 ×0.10%=11.20 (元) 赎回金额=11,200.00-11.20=11,188.80 (元 )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20 日, 对 应 的赎回费率为 0.10%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88.8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招募说明书 41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 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 的措施。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 形。 8、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招募说明书 42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招募说明书 43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 , 投 资 人未 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 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 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 据 前 段 “ (1 ) 全 额赎 回” 或 “ (2 ) 部 分 延期 赎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他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 对 于 当 日 的赎 回 申 请 , 按 单 个 账 户赎 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赎 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招募说明书 44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 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 际 情 况 在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 份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让 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招募说明书 45 等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非 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 ; 司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 要 求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 的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份额 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 人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款 金 额,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基金份额 登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冻。 ( 十 八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 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 充和 调整并提前公告。 招募说明书 46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研判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变化,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 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 债、国债、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银行存款( 协议 存款、 通知存款以及定 期存款等其他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国债期 货等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 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本基金不投资 于地 方政府债券、非政策性 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 券、信用债(包括企业 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本基金持有政策性金融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 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 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招募说明书 47 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 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 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 数量策略部运 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预期 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 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 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 研究 支持;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 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 意见;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 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 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 投资组合方案设计;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上述报告, 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 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 划,进 行 投 资 组 合 的 构建 和 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 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 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 基金经理进行投资 组合的实施, 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单个 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 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 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 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 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 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到基 金经理; 8) 投资组合评价。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 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 ,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 警; 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 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 和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基金组合的流动性需求、本金安全和投资风险控制 的基础上,根据对国内 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 利率走势和债券市场供 求关 系等因素的分析和判断 ,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比例限制内, 动态 调整组合久期和债券的结构,追求较低风险下的较高组合收益。


本基金主要采取利率策略、息差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等积极投资招募说明书 48 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 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 会, 实现组合增值。 (一)利率策略


通过对经济增长、通货膨胀、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变量进 行深入 分析, 结合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最终形成对金 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的时间、方向和幅度的判断。利率策略可以细分为:


1、目标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的判断,在控制资产组合风险的前 提下, 通过调整组合 的目标久期,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 本基 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 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 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 时获 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 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 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 短组 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收益率 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 通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 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 ,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 时采 取子弹型、 哑铃型或 者阶梯型等策略, 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 使本 基金获得较好的收益。 (二)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滚动短期资金作为杠杆,投资于收益 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三)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 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 场和 期货市场运行 趋 势 的 研究 , 结 合 国 债 期 货 的 定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的 估值 水 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 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 保值 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 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 申购 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 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 险的 目的。 (六)投资限制 招募说明书 49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持有政策性金融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3)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6)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的 140% ; (8)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 2)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3)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招募说明书 50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 上 述 第 (3 ) 、 (8 ) 、 (9 ) 项 外 ,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 定执 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 易 的 , 应 当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 金融债券总指 数收益率。 中债- 金融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期, 基点为 100 点。 中债- 金融债券总指数的样本具有广 泛的市场代表性,由境 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 的政策性银行债组成, 能够 很好地反映境内政策性 银行债券整体价格走势 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 的业 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 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或 本 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原 则,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一 致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 , 适 当 调 整 业 绩比 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 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 较低收益的产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招募说明书 52 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金份额 登 记 机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其 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53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发生影响证 券 价 格 的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债券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 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 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 估值 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 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 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 情况招募说明书 54 下,按成本估值 。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 估值当日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具 体 处 理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关 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 该 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后,将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招募说明书 55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 还 的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差 额招募说明书 56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份额 登 记 机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 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 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重新 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招募说明书 57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 金管 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 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 估 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 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6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58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 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 分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基 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 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可 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 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法 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 基金 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招募说明书 59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基金份额登 记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60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仲裁费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划款 指令。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或 不 可 抗 力 致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付 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08% 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招募说明书 61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划款 指令。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付 日 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 出具 划款指令。 由 登 记 机 构代 收 , 登 记 机 构 收 到 后按 相 关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给基 金 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 或 不 可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的 , 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 务 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 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招募说明书 62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招募说明书 63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64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 披 露 , 并 保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招募说明书 65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招募说明书 66 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 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 的 权益, 基 金 管 理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招募说明书 67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招募说明书 68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基金估值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10、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 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69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 并 向 基 金 管理 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 核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 媒介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 70 十 六、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 期货市场, 而证券/ 期货市场价格因 受到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使基 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 期货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 期货 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本 和 利 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 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 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 券所得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之前 较 少的收益率 。


(二)信用风险 招募说明书 71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 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 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 的风险,另外,信用风 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 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 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 的投 资收益水平。同时,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 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 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 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 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 理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 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期货 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 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 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 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 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同时, 如本 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 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 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 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 行监测和评估。在实际 运用招募说明书 72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 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 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 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 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 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券 交 易所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政策 性金融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 统性风险。 2、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 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 、 保证金管理风险 、 价差 风 险 、 杠 杆 风 险 、 展期 风 险和 CTD 券(最便宜可交割债券) 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1、 因本基金 管理人业 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风险管 理 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 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73 十 七、 基金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7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 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75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招募说明书 76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 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招募说明书 77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及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招募说明书 78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79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资金账 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招募说明书 80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 议 》 的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 金 合 同 》 规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基 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招募说明书 81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82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以 下 情 况 可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 销售服务费; (3)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招募说明书 83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招募说明书 84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列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影 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 集 人 可 以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止 日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书 面 方式进行表决。 招募说明书 85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的 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 ) 项 中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他人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 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招募说明书 86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一) 选 举 产 生 一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人。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招募说明书 87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 通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运 作 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监 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 票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招募说明书 88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 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 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招募说明书 89 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招募说明书 90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 , 如 经 友 好 协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 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91 招募说明书 92 十九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 同意的其他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经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展 经 营活动)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8269636 传真:0571-87659965 联系人:林彬 成立时间:1993 年4 月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718,696,778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银 监 复 [2004]91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招募说明书 93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协议 存款、 通知存款以及定 期存款等其他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国债期 货等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不投资于地方政府 债券、 非政策性银行金 融债、 可转换债券、 信 用债 (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本基金持有政策性金融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 例。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招募说明书 94 (2)本基金持有政策性金融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6)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8)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 持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 2)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3)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招募说明书 95 除上述第(3)、( 8)、( 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招募说明书 96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约定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交易对手以外 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 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通 知基 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 款银行名单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 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 在名 单内列明。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 偿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招募说明书 97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 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 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 予协 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有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偿 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 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 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 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产 托管专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开设的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 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 份额招募说明书 99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 基金资产托管专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 , 出 具 的 验 资报 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限 届 满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备案 条 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按 规 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资产托管专户,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 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 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付 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本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 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 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 间市招募说明书 100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托管自营账 户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和 管理,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 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文件 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 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 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 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 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 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 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 各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半 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监管机构对相关文件审 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保存期限为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 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合同》生效 日、《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 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招募说明书 104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上 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 上海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 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 和 托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 105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 务 ,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 股 东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 每季度结束后20个 工 作 日 内 , 客 户 服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 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 年度结束后的20个 工 作 日 内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向所有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 送最近一季度基金 账 户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 等。 ( 三 )客户服务中心 1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 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招募说明书 106 2 、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 台。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cpic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3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四 )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 务 , 持 有 相 应 借 记 卡 的 基 金 投资者满足相关条件下, 可以直接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 的 优 惠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下 转 换 入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 况,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 敬请基金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 五 )客户投诉受理服 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邮件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 、 网 上 留 言 、 书 信 等 主 要 投 诉 受 理渠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 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 行处理。 (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 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 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者 按 上 述 方 式所 获 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 二 、备 查文 件 1 、 中国证监会准予 国联安增瑞政策性金融债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 、 《国联安 增瑞政策性金融债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国联安 增瑞政策性金融债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 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