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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增瑞政策性金融债A(007371)

国联安增瑞政策性金融债: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国 联安 增瑞 政策 性金 融债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国联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依 据、 目的和 原则 3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4 四、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9 五、 基 金财 产保管 10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 13 七、 交 易及 清算交 收安 排 16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20 九、 基 金收 益分配 25 十、 信 息披 露 26 十 一、 基金 费用 28 十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30 十 三、 基金 有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存 31 十 四、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32 十 五、 禁止 行为 35 十 六、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37 十 七、 违约 责任 39 十 八、 争议 解决方 式 40 十 九、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41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 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签订 42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 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8269636 传真:0571-87659965 联系人:林彬 成立时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718,696,778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可以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格式〉 》 、 《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 协议 的目的 是明 确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在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政策性金融债、 国债、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行存款 (协议存款、 通知存 款以及 定期存 款等 其他 银行存 款) 、 同业 存单 、国债 期货等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股 票、 权证 等 权益 类资产 ;本 基金不 投资 于地方 政府 债券、 非政策性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信用债 ( 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次级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持有政策性金融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持有政策性金融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3)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6)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8)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9)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 2)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3)基 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市 值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3)、 (8)、( 9 ) 项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或 变更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约定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国联安 增瑞 政策 性金 融债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7 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 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2)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风险, 在与 交易对 手以 外的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 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 力等涉 及到 存款 银行选 择方面 的风 险。 基金管 理人在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 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 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 据交 易程序 尚未 成交的 且基 金托管 人在 交易前 能够 监控的 投资 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 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 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 托管协 议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五、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货 账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 的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 达基金 资产托管 专户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产托 管专户 中,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备案 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基金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 本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 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一 起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 知(以 下 简称 “授 权通 知”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发送指 令的人 员名 单, 注明相 应的 权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 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 外 。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 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账户 、 大额支付行号 (如有) 等, 加盖预 留印鉴并有 被授权人签字, 对 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 电子直连划款指令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 但不限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金额、 账户等, 基金托管人以收到 的 电子指令为 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 “授 权通知 ”确 定的有 权发 送人( 以下 简称“ 被授 权人” )代 表基金 管理人用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的 方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 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 因 基金管理 人未能及时与 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 “授权通知” 约定的方法确认 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 效力。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法》 、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在 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 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 截止 时点 2 个工作小时的指 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 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 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 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 料合法 、真实 、完 整和 有效。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上述文 件不 合法 、不真 实、 不完整或失去效 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 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 成 交 单 加盖预留印鉴 后 传 真 给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划 款 前 一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投 资 划 款 指 令 并 确 认 , 如 需 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 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 必需的时间, 一般为两个工作小时,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 15:00 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15:00 之后发送的,基金 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 成功, 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协商解决。 因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 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 效指令后, 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 如有 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如 需撤 销指 令,基 金管理 人应 出具 书面说 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指 令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或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有权视情况暂缓或者 不予执行, 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 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 管理人 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由授权 人签字 和 加 盖预 留印鉴 的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变更通知 应载明生效时间, 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 授权变更于变更通 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时间, 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 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 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 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之前收到的副 本不一致的,以副本为准,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买卖的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 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 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 交 易单元 使用 协议 ,由基 金管理 人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 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 《证券 交易资 金结算 协议 》 , 用以具 体明确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 证券 交易资 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 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 财产及基国联安 增瑞 政策 性金 融债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17 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 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 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给基金 财产 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 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 结算; 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 确保资金清算。 如在登记公司要求 的最终交收时点前基金管理人无法弥补资金缺口、 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 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本基金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有足额 头寸用于上述交易, 并必须于 T+0 日 14:00 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 (含不履约申 报申请 ) ,并 确保 指令 要素( 包括但 不限 于交 收金额 、成交 编号 )与 实际交 收信 息一致。如由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 T+0 非担保交收失败,给基金托管人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知晓并同意下列事项: (1)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冻结其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等额的 证券, 申报冻结证券的证券品种、 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 登记公司根据基金 托管人申报的证券品种、 数量办理相应冻结。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 交收资金的, 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解除证券冻结。 (2)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违约、 但基金托管人未 对登记公司交收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管理人的 回购质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人的证券处置账户, 申报划转的质押券品种、 数量可 由基金托管人确定。 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的划转。 基 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 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 托管人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关证券划回至基金的证券账户。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3) 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 按照 登记公 司相关规定执行。 (4)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以基金 管理 人的违 约交 收资金 为基 数,按 照有 关规定 计收违约金。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指 令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执行 。如由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核对。 对外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 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基金的资金清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 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基金的申购 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 基金的销售机构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 由基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 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 以及依 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 14:00 之前将该开放日经确认 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以电子数据形式发送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 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申赎净额结算及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 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时, 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5:00 前从 “注册登记清算账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户” 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 务处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9:30 前将划款指 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在当日 12:00 前划往“ 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 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后果严重 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 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 体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 金开展 基金 转换业 务应 按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行公告。 5、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 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五) 关于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应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 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的债券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3)交 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 场上不 含权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按照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国债 期货合 约按 照估值 当日 结算价 估值 ,如估 值日 无结算 价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当本 基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达 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 告;当发生净值计算 错 误时,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 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 方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 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半年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 监管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本基金在符合 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 每 次收益分配比 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 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依据相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十、 信 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 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任何信息, 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 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 先行对任何第 三方披露。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为遵 守和服 从法 院判决 、仲 裁裁决 或中 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要求,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生 效公告、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等其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指定 媒介公开披露。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投 资 者 可 以 免 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 》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十 一、 基 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 的 基金资产净值 (四) 证券 及期货 交易 费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与 基金 相关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用、 银行汇划费用、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 维护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师费 、诉 讼费 和仲裁 费 等 根据有 关法规 、 《 基金 合同》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由 基金托 管人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金财产 的损失 、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 关费 用(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 费、会 计师 和律师 费、信 息披 露费 用等费 用) 、 处理 与基 金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六)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提高销售服务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 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 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及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 管人对 不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有关 规定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销售 服务 费 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 由登记机 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 (八)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 的约 定,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做 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 理 的 理 由 , 可 以拒绝支付。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十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权益 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管 ,保存期限为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形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权益 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 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十 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 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其中, 基金管 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十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更换基 金管 理人的 决议 须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5)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在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妥善 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向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基金管 理业 务的 移交手 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 审计 : 原 任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审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公 告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 任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 后, 新任基 金管 理人或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更换基 金托 管人的 决议 须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5) 公告 :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 审计 : 原 任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计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 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3、原 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 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分别按照上述程序进行 。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十 五、 禁 止行 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或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人牟取利益。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失。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他 人 泄 漏 基 金 经 营 过 程 中 任 何 尚 未 按 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没 有 充 足 资 金 的 情 况 下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投 资 指 令 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行 政 上 、 财 务 上 不 独 立 , 其 高 级 基 金 管 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 、行政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以 及 法 律 、行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十 六、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 )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出现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 产 ;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 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十 七、 违 约责 任 (一)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 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因托 管协议 当事 人违约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 生 下 列 情 况 , 当 事 人 免 责 : 1、 基金管理人 和/ 或基 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而 行使或 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计 算机 系统故 障、 网络故 障、 通讯故 障、 电力故 障、 计算机 病毒 攻击及 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 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 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 当事人一方违约,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的 合 理 费 用 由 违 约 方 承 担 。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十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 仲 裁 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 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 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并从其解释。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一)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三)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 一式六份, 除 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国联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 分别加盖双方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 并由各自的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章)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 本页无正文, 为 《 国联 安增瑞 政策性金融债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签字页。 ) 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 签订地点: 上海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