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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衡盈A(007421)

中金衡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金衡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中 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中 金衡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申请 于 2019 年 4 月 2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9]561 号文注册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收益及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及期货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 风险包括 但不限 于:市 场风险、 信用风 险、流 动性风险 、管理 风险、 估值风险、 操作及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中包括资产支持证 券,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 且 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 性较差,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存在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期货, 投资 期货的主要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 期货基差风险、 期货合约展期风险、 期货交割 风险、 期货保证 金不足风险、 衍生品杠杆风险、 对手方风险、 平仓风险、 无法平 仓风险等。 本基金可能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具体请参见 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招募说明书 2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 在政策 市场环境 下本基 金的流 动性风险适 中。 在特殊市场条件下, 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以及其他未能遇见的特殊情形下,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 价格造成 较大冲 击,发 生基金份 额净值 波动幅 度较大、 无法进 行正常 赎回业务、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 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C 两类,其中 A 类 基金份额收取认/ 申购费,不计 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申购费, 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 、C 两类 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 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9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4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6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98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9 第二十 三部分


备查文件................................................................................ 100 附件 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1 附件 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8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 分


绪言 《中金衡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 简称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以及《 中 金 衡 盈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金衡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 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 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衡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基金 合同》 : 指《中 金衡盈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金衡 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 : 指 《中金衡盈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中 金衡盈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正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招募说明书 6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招募说明书 7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7、 港股通交易日: 指沪 港深三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 具体安排以交易所相关公告为准 招募说明书 8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 务规则 》 :指 《 中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 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招募说明书 9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如有)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 别和香 港联合 交易所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香 港联合 交易所 ” )建立技 术连接, 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60、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61、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招募说明书 10 件


招募说明书 11 第三部 分


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B 座 43 层


法定代表人: 楚钢 设立日期:2014 年 2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显


联系电话:010-63211122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 比例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楚钢先生, 董事长, 理论物理学博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历任花旗集团副总 裁、 新兴市场风控经理、 地方政府债券自营交易员、 基金经理、 拉丁美洲股票期 权交易负责人及另类投资董事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 席运营官、管理委员会成员。 黄劲峰先生, 董事, 机械工程专业学士。 历任英国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英 国及香港) 审计、 核算见习生、 副经理、 经理等职务; 香港汇丰银行资本市场财招募说明书 12 务经理、 货币及 外汇市 场财务经 理职务 ;高盛 (亚洲) ,高盛 集团( 日本东京) 固定收益外汇及大宗商品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 权益类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 日 本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 香港财务控制负责人、 执行董事等职务; 北京高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后台协调、 风险管理岗位; 高盛 (亚洲)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 部亚太区首席营运官、 亚太 (除日本) 首席营运官、 产品研发主管和董事总经理 职务。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董事总经理。 陈刚先生, 董事, 法学博士。 历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 人员; 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律师、 中国国 际金融 (香港) 有限公司合规律师、 中金美国证券有限公司法律部负责人; 厚朴 香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事务负责人。 陈刚先生是纽约州执业律师并具有 中国法律职业资格。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董事总经理。 孙菁女士, 董事, 管理学硕士。 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 副总经理、 公司管理部副总经理、 运营支持部执行总经理及负责人等职务。 现任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璧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经理; 中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 李永先生 ,董事 ,工商 管理硕士 。历任 中国人 保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交 易员、 风险监控员、 投资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及机构业务部投资经 理、 固定收益团队负责人、 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 一级团队负责 人;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委员会委员、 自有资金投资委员会 委员。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春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和决策科学博士。 历任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卡尔 森管理学院金融系终身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和会计系讲席教授、 系主任、 副教务长。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 执行院长 , 并兼任上海人 寿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 冒大卫先生 ,独 立董事 ,哲学博 士,历 任北京 大学光华 管理学 院团委 书记、 党委副书记、 党委书记, 北京大学医学部副主任、 财务部部长, 北京大学副总会招募说明书 13 计师等职务。现任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 王元先生, 法学硕士。 历任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市耀良律师 事务所 、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现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高级 合伙人、管委会成员,兼任上海思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夏静 女士, 执行监事 , 理学硕士。 历任普华永道 (深圳) 咨询有限公司北京 分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服务部经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稽核部 高级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楚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孙菁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永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汤琰女士, 硕士。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高级理财经理; 华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虹女士 ,督察 长,法 学硕士。 历任美 国众达 律师事务 所北京 代表处 律师;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副总经理。 李虹女士是美国纽约州执业律 师并具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诗昆女士, 金融学硕士, 历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固定收益部 分析员、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部高级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永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简历同上。 王雁杰先生,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行业 研究员,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现任中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权益投研负责人、专户投资部董事总经理、投资经理 。 石玉女士, 管理学硕士。 历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职员 ;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 固定收益研究员 ; 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员、 投资经理助理、 投资 经理。 2016招募说明书 14 年 7 月加入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 郭党钰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宁波镇海炼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 华策投资有限 公司投资副总经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14 年 4 月加入中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 朱宝臣先生, 清华大学理学硕士。 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部投资经理、 量化投资总监。2017 年 10 月加入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现任量 化投资团队负责人 。 杨立先生, 经济学硕士。 历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助理、 证券投 资经理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 投 资 管 理部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招募说明书 15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 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 基 金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 、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招募说明书 16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 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 公司内部控制的 总体目标


(1 )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 监管规 则,自 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提 高经营 管理效 率,确保 经营业 务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 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 内部控制 遵守以下原则 (1 )首 要性原 则:公 司将内部 控制工 作作为 公司经营 中的首 要任务 ,以保 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2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工 作必须 覆盖公 司的所有 业务部 门和岗 位,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经营业务流程与环节; (3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4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必须在 精简的 基础上 设立能充 分满足 公司经 营运作 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5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 各部门 和岗位 的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 )防 火墙原 则:基 金资产与 公司资 产、不 同基金的 资产和 其他委 托资产 实行独立运作,严格分离,分别核算; (7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基 金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 招募说明书 17 (8 )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司内 控制度 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 规、规 章和各 项规定; (9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应当 涵盖公 司经营管 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10 )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11 ) 适时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3、公司内部控制的体系 (1 )组织架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建立以客户服务为核心的业务组织 架构, 依据战略规划和公司发展需要, 对各部门进行创设与调整, 强调各部门之 间合理分工、互相衔接、互相监督。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 理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分别负责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 产品相关 的重大决策。 公司根据独立性与相互制约、 相互衔接原则, 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满足公司 经营运作 需要的 机构、 部门和岗 位。各 机构、 各部门必 须在分 工 合作 的基础上, 明确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 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 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 使各项工作规 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2 )内控流程 内部控制流程分为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与事后完善三个步骤。 1)事前 防范主 要是指 内部控制 的相关 责任部 门与责任 人依照 内部控 制的原 则,针对本部门和岗位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 2)事中 监控主 要指内 部控制的 相关职 能部门 依照适用 的制度 和防范 措施进 行全面的监督与检查, 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 事中监控的重点在于实施例行和招募说明书 18 突击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以及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等; 3)事后 完善主 要通过 风险事件 的分析 与总结 ,使相关 部门和 岗位对 自身的 业务 流程进行完善。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公司对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一定的控制 措施,充分控制相应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2 )市场推广及销售业务控制; (3 )信息披露控制; (4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5 )会计系统控制; (6 )监察稽核控制等。 5、内部控制的监督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过程、效果以 及适时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 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价, 出 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告报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必要时, 公司股东 、 董事会、 执行监事、 总经理和督察长均可要求公司聘请 外部专家就公司内控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价, 并出具专题报告。 外部专家可 以是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 在出现新的市场情况、 新的金融工具、 新技术、 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有可 能影响到公司基金投资、 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时, 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公司 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查, 审查其合法、 合规和有效性。 如果需要做出一定的 调整,则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基金管 理人的 发展不 断完善招募说明书 19 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20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 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 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 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 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 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招商 银行 总资产 62,976.38 亿 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48% ,权重法下资本 充足率 12.66%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 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 证监会同 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76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招募说明书 21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 创 “6S 托管银行”品牌 体系,以“保护您的 业 务、保护您 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 托管银行 系统” 、托管 业务综合 系统和 “6 心 ”托管服 务标准 ,首家 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 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 一只“1+N ”基金专户 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 单 TOT 保管,实现 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获 《财 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 业银行” 。2016 年 6 月 招商银行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 托 管银行奖 ” ,成 为国内 唯一获奖 项国内 托管银 行; “托 管通” 获得国 内《银行 家》 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 【金 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 ;2017 年 6 月再 度荣膺 《财资》 “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奖” ,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 荣获 《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 产品创新奖 ” ; 8 月荣膺 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亚洲 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 进一步扩大 招商银行 托管业务在国际资管和托管业界的影响力。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李建红先生, 招商银行 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 招商银行 董事、 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 级经济师 。招商 局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 招商局国 际有限 公司董 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招募说明书 22 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曾任中国远洋 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 裁助理、 总经济师、 副 总裁, 招商 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 招商银行行长、 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 招商银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 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 招商银行副行长, 货币银行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1991 年至 1995 年,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招 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分行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 工作) ;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 年 11 月 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 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 中国农业银行 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 历任招商银行 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 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401 只开放式基金 。


招募说明书 23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 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 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 控制。 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 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覆盖各 项业务 过程和操 作环节 、覆盖 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 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托 管组织 体系的 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当体现 “内 控优先”的要求。 (3 )独 立性原 则。各 室、各岗 位职责 应当保 持相对独 立,不 同托管 资产之 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 效性原 则。 内 部控制应 当具有 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 有不受招募说明书 24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 应性原 则。 内 部控制应 适应 招 商银行 托管业务 风险管 理的需 要,并 能随着托 管业务 经营战 略、经营 方针、 经营理 念等内部 环境的 变化和 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 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 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 火墙原 则。 业 务营运、 稽核监 察 等相 关室,应 当在制 度上和 人员上 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7 )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全 面控制 的基础上 ,关注 重要托 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托 管组织 体系、机 构设置 及权责 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权 衡托管 业务的实 施成本 与预期 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 )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 行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 管理、 保密管理 和信息 管理等 方面,保 证资产 托管业 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 ,并建 立了灾 难备 份中 心,各 种业务 数据能及 时在灾 难备份 中心进行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托 管项目审 批、资 金清算 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 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25 (3 )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采用加 密方式 传输数 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对业务 办理过 程中形 成的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制。 招商银 行对信 息技术系 统管理 实行双 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通 过建立良 好的企 业文化 和员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 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招募说明书 26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 基金管理人未 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27 第五部 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直销柜台 名称: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B 座 43 层 法定代表人: 楚钢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9121 联系人: 张显 客户服务电话:400-868-1166 网站:www.ciccfund.com (2 )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 :中金基金网上 交易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 :trade.cicc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构的公告。 二 、 登 记机构 名称: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B 座 43 层 法定代表人: 楚钢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5573 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 白娜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 陆奇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办公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签章注册会计师:程海良、李砾


联系人: 程海良


招募说明书 29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 2019 年 4 月 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561 号文注册 。 一、 基金 运作 方式 与 类型 1、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2、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三、 基 金份额 的类 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销售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 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30 四 、 发 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 、 发 售对象 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 民 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六 、募 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以及其他 销售机构进行募集。 投资人 还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网 站 (www.ciccfund.com ) , 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上 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 认购等业务 (目 前基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 人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本基金后续 调整 销售机构的, 基金管理人将会刊登关于本基金 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七 、 基 金的最 低募 集份额 及金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 八 、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九 、认 购费用 与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一)认购费用 招募说明书 3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0% M<100 万 1.00% 100 万≤M<200 万 0.80% 200 万≤M<500 万 0.60% M ≥500 万 500 元/ 笔 募集期内投资者多次认购的, 认购费用须按每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别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2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5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0% ,则其 可得到的认购招募说明书 32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 (1+1.00% )=198,019.80 元 认购费用=200,000 -198,019.80=1,980.20 元 认购份额=(198,019.80+15 )/1.00 =198,034.8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2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5 元,则其可得到 198,034.8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10 )/1.00=100,010.0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 100,01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十 、 投 资人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本基 金的认 购时间 安排、 投 资人 认 购应提 交的文件 和办理 的手续 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 的方式 及确认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人可多次认购,已 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 (4 )基 金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 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 )若 投资 人 的认购 申请被确 认为无 效,基 金管理人 应当将 投资 人 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 人。 3、认购 的限额 (1 )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柜 台进行 认购, 单个基金 账户首 次认购 最低金 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 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认购费) ; 招募说明书 33 (2 )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网上直销 进行认 购,单 个基金账 户 首次 最低认 购金额 为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含认购费) , 网上直销单 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3 )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 10 元(含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 (5 )如 本基金 单个投 资人累计 认购的 基金份 额数达到 或者超 过基金 总份额 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 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 一 、 募集期 间认 购资金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 的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


招募说明书 34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 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3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36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 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 、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及赎回业 务,具 体以届 时提前发 布的公 告为准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招募说明书 37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5、 办理 申购、 赎回等 业务时, 应当遵 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 优先原 则,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 立。 招募说明书 38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 立;基 金份额登 记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 上述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 购 未生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的前提 下,对上 述业务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量限制 1、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柜台 进行申 购,单 个基金账 户 首次 申购最 低金额 为 1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 。 2、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 上直销进 行申购 ,单个 基金账户 首次最 低申购 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 , 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含申购费) , 网上直销单笔 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招募说明书 39 3、 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 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 10 元 (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投资 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额当 期分配 的基金 收益转为 基金份 额时, 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 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换、 转托管等) 导致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则 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 投资人 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7、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8、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具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0% M<100 万 1.20% 招募说明书 40 100 万≤M<200 万 1.00% 200 万≤M<500 万 0.80% M ≥500 万 500 元/ 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等各项费用。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 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 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 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本基金 A 类份 额和 C 类份额采用 不同 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用按基金 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T )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1.50% 7 日≤T<30 日 0.75% 0.50% 30 日≤T<90 日 0.50% 0.00% 90 日≤T<180 日 0.50% T ≥180 日 0.00%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少于 90 日 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日少 于 180 日的 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计 入基金财产比例: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投资人, 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招募说明书 41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当本 基金各 类份额 发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 形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申购费用 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0 万元 ,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20% ,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 (1+1.20% )=395,256.92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5,256.92 =4,743.08 元 申购份额=395,256.92/1.0560 =374,296.33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的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374,296.3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42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 假定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 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40 万元,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0/1.0520 =380,228.14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可得到 380,228.14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5: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8 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7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0.75%=93.7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93.75=12,406.25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8 天, 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06.25 元。 例 6: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 有时间为 28 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0% ,假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600=12,600.00 元 赎回费用=12,600.00 ×0.50%=63.00 元 净赎回金额=12,600.00-63.00=12,537.0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8 天, 假设赎回招募说明书 43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6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37.00 元。 3、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 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九 、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招募说明书 44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基金销 售支付 结算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9、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 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 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全部或部分被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招募说明书 45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招募说明书 46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在 出现巨 额赎回 时,对于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当 日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 25% 以上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可以 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具体措 施如下: 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 (含 25% ) 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招募说明书 47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份额 的 冻结和 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 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 八、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九、 其他业 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招募说明书 49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十、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产 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届时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等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 整并 提前公 告。


招募说明书 50 第九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实 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发行 上市的 股票) 、 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可 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换债 券的纯 债部分 ) 、可交 换债券 、短期 融资券 (含 超短期融资券) 、 中期票据等) 、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 国债期货、 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 0%-40% , 本基 金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 比例为 0%-50% 。 在 每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 、投 资策略 (一)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上而下” 的分析方法, 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周期与形势、 货招募说明书 51 币政策、 财政政策、 利 率走势、 资金供求、 流 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 因素, 分析 比较债券市场、 股票市场及现金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特征, 动态调整各大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控制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结合长期战略资产配置、 中期周期资产配置和短期战术资产配置的模 型及研判, 一方面积极通过长中短期的策略相结合动态把握不同宏观及中观时点 的市场收益,另一方面通过各策略间的风险预算控制,有效管理组合风险。 (二)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 、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 通过研 究国 民 经济运行 状况、 货币市 场及资本 市场资 金供求 关系, 分析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短融和中期票据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 对投资价值, 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并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 整。 2 、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在给定组合久 期以及其他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 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 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 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3 、利率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 经济运行状况, 分析 宏观经济 运行可能情景的判研, 预测财政 政策、 货币政策等政府 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 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 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 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 化趋势的预期, 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 如果预期利率下降, 本基金将增加 组合的久期 ,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 反之, 本基金将缩短组合 的久期 ,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 4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的策略, 在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中精选个券, 结合 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并优化投资组合。 (1 )买入并持有策略 招募说明书 52 买入并持有策略是指选择信用风险可承担, 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用类 产品持有到期,获取票息收益。选择买入并持有策略时, 基 金 选 券 的 原 则 包 括 : 1 )债券的信用风险可 承担。通过对债券 的信 用风险和收益进行 分析 ,选择 收益率较高、信用风险可承担的债券品种。 2 )债券的信用利差合 理。债券信用利差 有明 显的周期性变化, 本基 金可在 信用利差较高并有减小趋势的情况下,加大买入并持有策略的力度。 3 )债券的期限合理。 根据利率市场的波 动性 ,在相对高利率环 境下 ,选择 期限较长的品种,在相对低利率环境下,选择期限较短的品种。 (2 )行业配置 策略 基于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 行业发展趋势等基本面研究, 本基金将运用定性 定量模型 ,在自 下而上 的个债精 选策略 基础上 ,采取适 度分散 的行业 配置策略, 从组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3 )利差轮动策略 信用债券的利差受到经济周期、 行业周期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周期性变化的特 征, 本基金将结合对经济周期和行业周期的判断, 在预期利差将变大的情况下卖 出此类债券,在预期利差缩小的情况下买入此类债券,以获取利差收益。 5 、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本基金将 适当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 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 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6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购买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 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三) 中小企业私募债 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 在此基础上重 点分析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首先, 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研究中小企业私 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招募说明书 53 情况, 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 其次, 对中 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发展前景、 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 最后, 结合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票面利率、 剩余期限、 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 综合评价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四)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在分 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并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 本基金对可 转债所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和研究, 从行业选择和个券选择两方面进行全方 位的评估 ,对盈 利能力 或成长性 较好的 行业和 上市公司 的可转 债进行 重点关注, 对可转债投资价值进行有效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 (五 )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 债券价值和内嵌期价值, 本基金 管理人将对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 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交换债券进 行投资。 此外, 本基金 还将根据 新发可 交换债 券的预计 中签率 、模型 定价结果, 积极参与可交 换债券新券的申购。 (六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研究和密切跟踪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发展, 将通过宏观经 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 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制定周密的投资策略。 在具体投资过程中, 重点关注 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基础资产的类型,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 收益率的影响, 加强对未来现金流稳定性的分析。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 券的总量规模,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实现资产支持证券对 基金资产的最优贡献。 (七)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结合国债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 的收益性 、流动 性等情 况,通过 多头或 空头套 期保值等 策略进 行套期 保值操作, 获取超额收益。 (八)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具备内生性增长基础的价值创造型企业, 并重点关注相招募说明书 54 关个股的安全边际及绝对收益机会。 本基金策略选择股票集中在市场空间大、 周 期波动性小、 政策支持的行业中, 通过市占率、 盈利能力、 成长能力等核心指标, 选择出上述行业中具备长期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买入并持有, 从 而获得中长 期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相结合的办法, 挑选 出受惠于经济转型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 (1 )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 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 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 公司的竞争优势: 重点考察公司的市场优势, 包括市场地位、 市场 份额、 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 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在营 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面的优势和发展潜力等; 资源优势, 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 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 比如市场资源、 专利技术等; 产品优势, 包括是否拥有独 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价 能力等。 2 )公司的盈利模式: 对企业盈利模式的 考察 重点关注企业盈利 模式 的属性 以及成熟程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3 )公司治理方面:考 察上市公司是否有 清晰 、合理、可执行的 发展 战略, 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等。 (2 )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 财务指标和估值指 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1 )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2 )财务指标:毛利率 、营业利润率、净 利 率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 活动净 收益/ 利润总额等; 3 ) 估值指标: 市盈率 (PE ) 、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PEG ) 、 市销率 (PS ) 和总市值。 (3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招募说明书 55 场。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适用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1 )香港股票市场制度 与大陆股票市场存 在的 差异对股票投资价 值的 影响, 比如行业分布、 交易制度、 市场流动性、 投资者结构、 市场波动性、 涨跌停限制、 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 )港股通每日额度应用情况; 3 )人民币与港币间的汇兑比率变化。 (九)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定量化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并与现货资产 进行匹配,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 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十) 权证投资策略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辅助 运用 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 有限损失性、 灵 活性等特性, 通过限量投资、 趋势投资、 优化组合、 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 资。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 ,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 (十一)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结合投资目标、 比例限制、 风 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 和投资比例。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 新规定, 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期权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纳入投资范围并制定相 应投资策略 。 招募说明书 56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40% ,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 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股指 期货和股 票期权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 和香港 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 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招募说明书 57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本基金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和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3)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4)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7)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 出国债 期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8)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9)基金 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招募说明书 58 的有关约定; (17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 如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托管协议中明确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1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因未 平仓的 期权合 约支付和 收取的 权利金 总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开仓 卖出认 购期权 的,应持 有足额 标的证 券;开仓 卖出认 沽期权 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第 (2) 、 (12 ) 、 (20) 、 (21)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招募说明书 59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应提前公告。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 投资限制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 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行为的,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招募说明书 60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为: 中债- 综合全价 (总值) 指数收益率×7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 恒生指数收益率 (使用估值汇率调整) ×5%+ 金融机构人 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 中债- 综 合 全 价 ( 总 值)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 该指 数 旨 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 情况, 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 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 沪深 300 指 数是 中证 指数公司 依据 国际指 数 编制标准 并结 合中国 市 场的实 际情况编 制的沪 深两市 统一指数 ,科学 地反映 了我国证 券市场 的整体 业绩表现, 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 业内也普遍采用。 因此, 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 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恒生指数是香港股市价格的重要指标, 指数由若干只成份股 (即蓝筹股) 市 值计算出来,代表了 香 港交易所所有上市公 司 70% 的 市 值 , 是 反 映香 港 股 市 价 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适 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于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 选用上述 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 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更 改指数名称, 或有更适当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基金管 理人可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且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及 债权 人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或债 权人权 利,保招募说明书 61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 非因基 金财产 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符合 《 企业会 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 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 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 此外, 基 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招募说明书 64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不 含权固 定收益品 种,选 取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含 权固定 收益品种 ,选取 估值日 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以 每日收 盘价作为 估值全 价; 交 易所上 市实行全价 交易 的 债券 (可转债 除外)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估值全价减 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7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市 场参与 者普遍 认同,且 被以往 市场实 际交易招募说明书 65 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 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 包括停 牌、新 发行未上 市、回 购交易 中的质押 券等流 通受限 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票期 权合约, 一般以 股票期 权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7、港股 通投资 持有外 币证券资 产估值 涉及到 的主要货 币对人 民币汇 率,以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招募说明书 66 8、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 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 该类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如需调整精度需 提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 基金合 同 约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67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招募说明书 68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招募说明书 69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招募说明书 70 九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 证券/ 期货经纪机构 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收益 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 ,投 资者 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4、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 本基金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并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酌 情 调整以上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 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 招募说明书 72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的 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招募说明书 74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50% 。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0% 年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5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 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持续销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1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券账 户开户 费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无 误后, 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招募说明书 75 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 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招募说明书 76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77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信 息 披露 的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从 其最 新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招募说明书 78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招募说明书 79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 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招募说明书 81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本基金连续 40 个工作日、连续 50 个工作日和连续 55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应对基 金合同可能触发终止情形的事项及时进行提示;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0、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国 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 投资股指期货 的信息披露 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四)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 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 披露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 (十六 )投资股票期权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 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期 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招募说明书 83 (十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 XBRL 电子 方式复核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金 信息 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84 八 、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 85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而周期性 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 而 对 收 益 产 生 影 响 。 (3 )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 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 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 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 货币市场 投资品 种具有 不同的收 益率曲 线结构 ,若收益 率曲线 没有如 预期变化, 可能导致 基金投 资决策 出现偏差 ,从而 影响基 金的收益 水平, ,单一 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 好坏受 多种因素 影响, 如管理 能力、财 务状况 、市场 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本基金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财产投 资收益 下降。 虽然本基 金可以 通过投 资多样化 来分散 这种非 系统风险,招募说明书 86 但不能完全规避。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 上 升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利率 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 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8 )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 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 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 违约, 或债券发行人 拒绝 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 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 波动等 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个券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 地转变为现金, 从 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导致没有足 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招募说明书 87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对申购、 赎回环节的管理, 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 有人集中度, 审慎确认大额申购与大额赎回申请。 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 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 )拟投资市场、行 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 货币市场 工具等 ) ,同 时本基金 基于分 散投资 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 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管理风险 招募说明书 88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如 基金管理人判断有 误、 获取信息不全、 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产生风 险。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5、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确保基金资产净 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6、 操作及技术 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 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7、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因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8、本基金特有风险 (1 )本 基金是 混合型 基金,主 要投资 于股票 、债券等 资产, 各类投 资品种 的风险和收益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基金管理人在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配置的过程 中, 由于配置比例的动态调整, 可能会导致基金净值发生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加 强对市场和各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 )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期货, 投资期货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 期招募说明书 89 货基差风险、 期货合约展期风 险、 期货交割风险、 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衍生品 杠杆风险、 对手方风险、 平仓风险、 无法平仓风险等, 可能导致委托财产遭受损 失。 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 产品合同及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实施期货业务风险 控制,对期货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 机构投资人发行, 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 因此,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 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 支付的风险。 (4 )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 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 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等。 其中, 市场风险指由于标的价 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当 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风险; 保证金风险指由于无法及时 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信用 风险指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 (5 )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沪港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风险 (汇 率波动可 能对基 金的投 资收益造 成损失 ) 、港 股通机制 下交易 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为零。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招募说明书 90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品种 包含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等非公 开发行 公司债券是由非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 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 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 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7 )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还 面临基 金合同 提前终止 的风险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如 出现 《基金 合同 》 第五部 分第三 条约定的 资产规 模过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较少等情形 的, 《基金合同》将终止。 9、 其他风险 (1 )随 着符合 本基金 投资理念 的新投 资工具 的出现和 发展, 如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因素 的出现 ,将会严 重影响 证券市 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 融市场 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 商违约 、基金托 管人违 约等超 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4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 停业、 解散、 撤销、 破产,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5 )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二 、声明 1、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府、 机构及 部门担 保。基金 投资人 自愿投 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基 金 销售 机构销 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 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 销售 机构担保 收益, 销售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明书 91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和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招募说明书 92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招募说明书 93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94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1。


招募说明书 95 第十九 部分


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2。


招募说明书 96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对 账单的 寄送 服务 1、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 人 可在 T+2 日后通 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 交易确认单,或在 T+2 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 管理人不向投资 人寄送交易确认单。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寄送纸质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 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对账 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年度对账单。 二 、定 期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 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 、网 上理财 服务 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 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ciccfund.com ) 办理开立基金账 户、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账户 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等各类业务。 2、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人 和机构投资 人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 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 3、信息资讯服务 招募说明书 97 投资 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 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临时公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相关资料。 四 、电 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 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金 份额净 值 查询等服务。 五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服 务 投资 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 统一客服电话 400-868-1166 (免长 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 服务, 投资 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 人工电话服务: 客服 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资料 修改、 投诉受理等服务。 3、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 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投资 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网站和电子信箱 基金管理人 网址:www.cicc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ciccfund.com 六 、 如本招 募说 明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 联系基金 管理 人 客服 电话并 转人 工电话 服务 进行咨 询。


招募说明书 98 第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99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 住所, 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iccfund.com )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100 第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中金衡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文件 (二)《 中金衡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中金衡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 中金衡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 批复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 批复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 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11 日


招募说明书 101 附件 1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招募说明书 102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 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 103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招募说明书 104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招募说明书 105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 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106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107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除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招募说明书 108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且对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销售服 务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 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招募说明书 109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招募说明书 110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招募说明书 111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止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招募说明书 112 3、在 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招募说明书 113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招募说明书 114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招募说明书 115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116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 对于 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 届时有效招募说明书 117 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含港澳台立法) 管辖并 从其解释。 五 、基 金合同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118 附件 2 、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B 座 43 层 邮政编码:100004 法定代表人: 楚钢 成立时间:2014 年 2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招募说明书 119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投 资比例 、投资限 制、关 联方交 易等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 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可 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换债 券的纯 债部分 ) 、可交 换债券 、短期 融资券(含 超短期融资券) 、 中期票据等) 、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 国债期货、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投资股票期权需提前告知 基金 托管人并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 , 本基 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 。 在 每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40% ,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招募说明书 120 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股指 期货和股 票期权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 和香港 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 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招募说明书 12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本基金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和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4)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7)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 出国债 期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8)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9)基金 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7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因流招募说明书 122 通受限证券价格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 上市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 素导致上述比例被动超标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入流通受限证券并在流 通受限期结束后尽快卖出流通受限证券; (19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1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因未 平仓的 期权合 约支付和 收 取的 权利金 总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开仓 卖出认 购期权 的,应持 有足额 标的证 券;开仓 卖出认 沽期权 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第 (2) 、 (12 ) 、 (20) 、 (21)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经招募说明书 12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应提前公告。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 投资限制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者与 其有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应至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 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行为的,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招募说明书 124 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 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 过 20% , 投 资 于 不 具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同一 商 业 银 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 务流程、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 资料、投资 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 银行的 信用等 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流动 性风险 ,并承 担因控制 不力而 造成的 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 金管理 人须加 强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 建设。如 因基金 管理人 员工职招募说明书 125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基 金管理 人应与 符合资格 的存款 银行总 行或其授 权分行 签订《 基金存 款业务总 体合作 协议》 (以下简 称《总 体合作 协议》 ) ,确定 《存款协 议书》的格 式范本。 《总体 合作协 议》和《 存款协 议书》 的格式范 本由基 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相关法规 对《总 体合作 协议》和 《存款 协议书 》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 行资格等。 (3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明确 存款证实 书或其 他有效 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 ) 由存 款 银行 指 定的 存 放 存款 的 分支 机 构( 以 下 简称 “ 存 款分 支机 构 ” )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基金存 放到期 或提前 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在存期 内,如 本基金 银行账 户、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 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 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具 正式书面确认书。 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 在存期内, 存款分支机构和 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因定期 存款产 生的存 单不得招募说明书 126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 金投资 于银行 存款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依据基 金管理 人与存 款银行 签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 、 《存款协议书》 等,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 分支机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 他 有 效存 款凭 证 (下称 “ 存 款 凭证 ” ) ,该 存款 凭 证 为基 金存 款 确认或 到 期 提 款 的有效凭证, 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后, 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 )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督促 存款银 行尽快补 办存款 凭证, 并按以上 (1) 的方式 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 )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 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 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 并在询证 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招募说明书 127 (4 )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 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存款协议书》 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招募说明书 128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 生新的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招募说明书 129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 证 券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 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 应划付的 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基金托管人 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以 及其他相 关法律 法规的 有关规定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呈报中 国 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招募说明书 130 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 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邮 件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行核 查。包 括但不 限于: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招募说明书 131 予以免责。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132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 基金募集专户 ” 。 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募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招募说明书 133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 也可称为 “ 托管账户 ” ) , 保管 基金 的 银 行存 款, 并 根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 办理资 金 收 付 。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 中金衡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预留印鉴为基金 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立、 使用 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招募说明书 134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及 期 货 交 易 编 码 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 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 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 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大 合同签 署后及 时将重大 合同传 真给基 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招募说明书 135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 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估值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该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如需调整 精度需 提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约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 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 处 理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招募说明书 136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 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净值对外公告,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七) 在有需要时, 基 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招募说明书 137 六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争 议的解 决方 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按照深圳国际仲 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 含 港 澳 台 立 法 ) 管 辖 。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招募说明书 138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 人 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