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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159001)

保证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5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二 ○ 一九 年五 月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1 月 28 日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 核准 易方 达保证金 收益 货币市场基 金 募集的 批复》 ( 证 监许可 【2013】62 号 ) 和 2013 年3 月 18 日 《关于 易 方达保 证金收益货 币市场基 金 募集时 间安排的 确认函》 (基 金部函[2013]194 号 )的 核准,进 行募 集。 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于 2013 年3 月 29 日正式 生效 。 基 金管理人 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准 确、完 整。本《 招募说明 书》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 本 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 金,属证 券投资基 金中的较 低风险 收益品种 。投资者 购买本货 币 市场基金并不 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 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 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 收益。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金 前,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 理 性判断市 场, 并承 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 包 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 产生影响的市 场风险,因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而导 致证券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变动 的利率风 险或负收益风 险,因债券 和票据发行 主体信用状况 恶化而可能 产生的到 期不能兑 付的信用 风险,因本产 品相关技术 、规则、操 作等创新性造 成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因内 部控制存在 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 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因 达到当日累 计申购份额 上限或累计赎 回份额上限 或单个账 户当日累 计申购上 限 造成申购或 赎回申请失 败的风险, 因发生特定情 况收取强制 赎回费用 的风险, 因本基金 收益分配安排 造成的再投 资 风险和 收 益支付时间风 险 ,因二级 市场交易 费用、交 易价格而 影响投资收益 的风险 ,因 买卖基金份 额所在证券公 司未开通代 收代付功 能而延迟 获取投资 收益的风险 、 因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确 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 偏离度达 到一定程度而 导致暂停申 购,或者暂 停赎回并终止 基金合同的 风险 等等 。本基金 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均 低于股票基 金、混合基 金及债券基金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 金之前, 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 特性 , 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 出投资决 策。 基 金不同于 银行储蓄 ,基金投 资者有可 能获得较 高的收 益,也有 可能损失 本金。投 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进 行投资决 策前,请 仔细阅读 本 基金 的 《 招 募说 明 书 》及 《 基 金合 同 》 。 基 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 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 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本 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除非另有 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止 日 为 2019 年3 月 29 日 , 有关 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2018 年12 月 31 日, 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31 日。 (本报 告中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39 七、基金的募集 .................................................... 4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九、基金份额的折算和上市交易 ...................................... 4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4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0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1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6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九、风险揭示 .................................................... 7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II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5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6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货 币 市场基 金监督 管理办 法》 、 《关 于实 施<货 币市场 基金 监督管 理办法 >有关 问题 的规定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 格式 准则第 5 号<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与 格式>》 、 《 易方达 保 证金收益货 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基金 合同 )及 其它有关 规定等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 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 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2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 书中除非 文意另 有 所指,下 列词语有 如下 含义: 1、 基金或本基 金:指 易 方达保证 金收益货 币市场基 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 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 之《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 市场基金 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易 方达保证 金收益货 币市场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易方 达保证金 收益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 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 力的 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五次 会议通过 ,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证 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 8 日 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3、《管理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指中国 人民银行 和/ 或中 国银 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7、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3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 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 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1、基金份额持 有人:指 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2、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在募集期 间代理本 基金发售 业务的机 构 23、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代理办理本基 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 司,又称为 代办证券 公司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等业务 25、销售机构: 指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 26、基金代销机 构:指发 售代理机 构和/或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27、登记结算 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相 关业务规则定义 的基金份额 的登记、托 管和结算 业务 28、登记结算 机构:指办理登记 结算业务的 机构。基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为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委托代 为办理登记 结算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1、基金募集期: 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 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33、工作日:指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34、T 日:指销售 机构在 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 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日 35、T+n 日: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 ,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 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的工作 日 37、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 基金接受 申购、赎 回或其他 交易 的时间段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39、申购: 指《 基金合同 》 生效后,投资者 按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以 4 申购赎回清 单规定的 对价向基 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0、赎回: 指《 基金合同 》 生效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 人购回基 金份额, 以取得申 购赎 回清单所规 定对价的 行为 41、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用以公告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件 42、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 的现金替代 及其他对 价 43、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基金 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 定应交付 给基金赎 回人的现 金替代及 其他 对价 44、元:指人民 币元 45、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 额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 值: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48、基金份额净 值: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 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每 百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的 过程 50、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 和折价, 在剩余存 续期内按 实际利率 法摊 销,每日计 提损益 51、每百份基金 基金已实 现收益: 指按照相 关法规计 算的 每 百份基金 份额的日 收益 52、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 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 算出的年收 益率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54、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 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 支持证券 、 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 等


5 三、基金 管理人 ( 一 ) 基金 管理人基 本情况 1、基金管理 人: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42891(集 中办公区 )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 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联系人:李 红枫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批准设立机 关及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 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基金销 售、 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 2、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 托有限公 司 1/4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1/4 盈峰投资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 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 公司 1/12 总


计 100% ( 二 ) 主要 人员情况 1、董事、监 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 工 商管理博 士, 董事长。 曾任 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证 券部研究 咨询室总 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研究咨询 部副总经理 ( 主持工作) 、国债 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 总经理;中 国平安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投资 部资产配置 处处长、投资部 副主任、境 外投资部主 任、 投资部主 任、 证券 投资部主 任。 现任 易方达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易方达国 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 事长。 刘晓艳女士, 经济学博 士, 副董 事长、 总 裁。 曾任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投资理财 部副 经理、 基金经 理, 基金 投资理财 部副总经 理、 基金 资 产管理部总 经理;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督察员 、 监察 部总经理 、 市场 部总经理 、 总裁 助 理、 公司 副总裁 、 常务副 总裁。 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 长、总裁 ;易方达 资产 管理(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长 。 周泽群先生,高 级管理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 (EMBA) , 董事。曾任珠海 粤财实业有 限公司 6 董事长; 粤财 控股 (北 京) 有限 公司总经 理、 董事 长 ; 广东粤财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 总经理助 理、 办公室主任, 广 东粤财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广东粤 财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董 事、总经理 。 秦力先生, 经 济学博士 , 董事。 曾任广发 证券投资 银 行部常务副 总经理、 投 资理财部 总 经理、 资金营 运部总经 理、 规划 管理部总 经理、 投 资 自营部总经 理、 公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广东金 融高新区 股权交 易中心有 限公司董 事长 ; 广发控股 ( 香港) 有 限公司董 事。 现 任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执行 董事、 常 务副总经 理; 广发证券资 产管理 (广 东)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陈志辉先生, 管理学硕 士, 董事 。 曾任美 的集团税 务 总监; 安永会 计师事务 所广州分 所 高级审计员; 盈峰投资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资财中心 总 经理。 现任宁 波盈峰股 权投资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合 伙人、 联席总 裁; 深圳 市盈 峰环保产 业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广 东顺德盈 峰互 联网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 广东神 华保险代 理 有限公司董 事; 厦门瑞 为信息技 术有限 公司董事。 戚思胤先生, 经 济学硕士, 董 事。 曾任广东 省高速公 路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证券部投 资者 关系管理业 务员、 投资 者关系管 理主管、 信息披露 主 管、 证券事务 代表; 广 东省广晟 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资本 运营部高级 主管、团委 副书记、副 部 长、部长; (香港 )广晟投资 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 常务 副总经理 等职务。 现任 广东省广 晟资 产经营有限 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 (法 务中 心) 主任; 广 东风华高 新科技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佛 山电器照 明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深圳市 中金岭南有 色金属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佛 山市国星 光 电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广东南粤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 忻榕女士, 工 商行政管 理博士, 独立董事 。 曾任中 科 院研究生院 讲师; 美国 加州高温 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 理;美国加 州大学讲师 ;美国南加 州 大学助理教授; 香港科技大 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 商学院教 授; 瑞士洛桑 管理学院 教授。 现 任中欧国际 工商学院 教授; 复星旅 游文 化集团(开 曼)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 理学博士( 会计学) ,独 立董事。曾 任邵阳市财会学 校教师;中 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 教、 讲师、 副教授。 现任中山 大学管理 学 院教授; 中远 海运特种 运输股份 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上海莱士 血液制品 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 董 事; 珠海华发 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 独立董 事;广州恒 运企业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 中国 南方航空股 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 事。 庄伟燕女士, 法学博士 , 独立董 事。 曾任 广东省妇 女 联合会干部; 广东鸿鼎 律师事务 所 主任; 广东广悦 鸿鼎律师 事务所管 委会主任。 现 任广 东广信君达 律师事务 所党委副 书记、 高 级合伙人。 陈国祥先生, 经济学硕 士, 监事 会 主席。 曾任交通 银 行广州分行 江南西营 业部经理; 广 东粤财信托 投资公司 证券部副 总经理、 基 金部总经 理 ;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 拓展部 总经理、总 裁助理、 市场总监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


7 赵必伟先生, 经济学专 业研究生 , 监事。 曾任广州 市 财政局第四 分局工作 专管员; 广 州 市税务局对 外分局工 作科长、 副局长 ; 广州市 广永国有 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董 事副总裁 、 总裁; 香港广永财 务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总经理; 广州 市广 永经贸公司 总经理; 广州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广州广 永丽都酒 店有限公 司董事。 现 任广州市广 永国有资 产经营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党总支 书记; 万 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广 州赛马娱乐 总公司副 董事长; 广 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廖智先生, 经 济学硕士 , 监事。 曾任广东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基金 部主管; 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人力资源 部副总经 理、 市场部总经 理、 互联网金 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广 东粤 财互联网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生,工 商管理硕士(MBA) ,常务 副总裁。曾 任南方证券交易 中心业务发展 部经 理; 广东证券 公司发行 上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业务 部 总经理、 基金 部总经理 ;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常务副 总裁; 易方达 国际控股 有限 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 经济 学博士, 副总 裁。 曾任中国 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 司成都营 业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部 经理、 研 发部经理 、 证券总 部研究部 行 业研究员; 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 管、 基金科 瑞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东区 大 区销售经理、 市场部总 经理助理 、 南京 分公司总经 理、 成都分 公司总 经理、 上海 分公司总 经 理、 总裁助理 、 市场总 监。 现任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易 方达国际 控股有限 公司 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 管理人员工 商管理硕士(EMBA) ,副 总裁。曾任君安 证券 有限公 司营业 部职员; 深圳众 大投资有 限公司投 资部副总 经理; 广 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员; 易方 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现 金管理部总 经 理、固定收益总 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 固定收益 首席投资 官、基金 科讯 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 基金经理。 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裁;易方 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 人民币合格境外 投资者(RQFII )业务 负责人、 证券 交易负责 人员 (RO ) 、 就证券 提供意 见负 责人员 (RO) 、 提供资 产管理负 责人员 (RO) 、固定 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产品审 批委 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 工学硕士 , 副总裁 。 曾任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 投 资管理部 经 理、 基金投资 部副总经 理、 研究 部副总经 理、 研究 部 总经理、 基金 投资部总 经理、 公 募基金 投资部总经 理、 权益投 资总部 总经理、 总 裁助理、 权 益投资总监、 基金科瑞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科汇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 达价值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易方 达国 际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 张南女士, 经 济学博士 , 督察长 。 曾任广 东省经济 贸 易委员会主 任科员、 副 处长; 易 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 部副总经 理、 监察部 总 经理。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督 察长。


8 范岳先生,工商 管理硕士(MBA) ,首席产 品官。曾任 中国工商银行深 圳分行国际业 务部 科员; 深圳 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 办公室经 理、 国 际部经理 ; 深圳证券 交易所北 京中心助 理主任、 上市部副总 监、 基金债券 部副总监、 基 金管理部 总监 。 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 席产 品官。 关秀霞女士, 财务硕士 、 工商管 理硕士, 首席国际 业 务官。 曾任中 国银行 (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 审计师;美 国道富银行 波士 顿及亚洲总部大 中华地区高级 副总裁、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区行长 、 亚洲区 (除日 本外) 副总 裁、 机构 服务主管 、 美国 共同基金 业务 风险经理、 公司内部 审计部高 级审计师 。现任易 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 席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 级管理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 (EMBA) , 首席养老金业务 官。曾任招 商银行 总行人事部 高级经理、 企 业年金中 心副主任; 浦 东发 展银行总行 企业年金 部总经理; 长 江养 老保险公司 首席市场 总监;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养老金业务 总监。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 席养老金 业务官。 陈荣女士, 经 济学博士 , 首席运 营官。 曾 任中国人 民 银行广州分 行统计研 究处科员; 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运作支 持部经理、 核 算部总经 理助理、 核算部 副总经理、 核 算部总经 理、 投资风险 管理部总 经理、 公 司总裁助 理、 公司 董 事会秘书。 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首席运营 官, 兼任公 司财务 中心主任; 易方达资 产 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 易 方达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易方达 海外投资 (深圳) 有限 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 工学学士 、 法学学 士, 首席 大类资产 配 置官。 曾任中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风险投资部投资 经理助理; 中国证监会 基金监管部 副 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副处 长、处长; 中国人寿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项目评 审部副总经 理(主持 工作) 、 基金投资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首席大类 资产配置 官;易方达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2、基金经理 石大怿先生, 经 济学硕士。 曾 任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交易管理 部交易员, 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集中交 易室债券 交易员、 固 定收益部 基 金经理助理。 现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易方达 月月利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2 年 11 月 26 日 起任职) 、 易方 达双月利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3 年 1 月 15 日起任职) 、易方 达天天理 财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3 月4 日起任 职 ) 、 易方达货币市 场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起任职) 、易 方达保证 金收益货 币 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易 理财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3 年10 月24 日起任职) 、 易方达 财富快线货 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 理(自 2014 年6 月17 日起任职) 、 易方达天 天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 理 (自 2014 年6 月25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龙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4 9 年9 月12 日 起任职) 、 易方达现 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 金基 金经理 (自2015 年2 月5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天天 发货币市 场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7 年2 月16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掌 柜季季盈 理 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自 2017 年6 月15 日起任职) 、 易方达安 瑞短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自 2018 年 11 月 14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 易方达恒 安定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 。 梁莹女士, 经济 学硕士、 金融 学硕士。 曾任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债券销 售交易部 交易 员,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 定收益交 易员、 易方 达保证金收 益货币市 场基金基 金经理助 理。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易 方达月月 利理财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9 月 24 日 起任职) 、 易方 达双月利 理财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4 年 9 月 24 日起任职) 、 易方 达增金宝 货币市 场基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5 年1 月 20 日 起任职) 、 易 方达财 富快线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3 月17 日 起任职) 、易 方达天天 增利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 自 2015 年 3 月 17 日起任 职) 、易方 达 龙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5 年3 月17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现金 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 基 金经理 (自2015 年6 月19 日起 任职) 、 易方达掌柜 季季盈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7 月 11 日起任职) 、 易方 达保证金收 益货币市 场基金基 金经理 (自2017 年8 月8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 安悦超 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8 年12 月 5 日起 任 职) 、易方达 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 经理助 理、 易方达天 天理财货 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 理助理、 易 方 达易理财货 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 理助理。 易瓅女士(曾 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高级债 券交易员。 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易 方达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助 理、 易方达 月月利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理 助理、 易方 达双月利 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 理、 易方达 天天理财 货 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助理、 易方 达保证 金收益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助理、 易方 达易理财 货 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助理、 易方 达财富 快线货币市 场基金基 金经理助 理、 易方达 天天增利 货 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助理、 易方 达龙宝 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 理助理、 易 方达增金 宝货币市 场 基 金基金经 理助理、 易 方达现金 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助理、 易方 达天天发 货币市场 基 金基金经理 助理、 易方 达掌柜季 季盈理 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助理、 易方 达安悦超 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助 理 。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情况:马 喜德先生 ,管理时 间为2013 年3 月 29 日至 2013 年 4 月 21 日 (根据相关 公告,2013 年 4 月20 日至 2013 年 4 月 21 日由王 晓晨女士、 石 大怿先 生代 为 履行 易方达 保证 金收益 货币 市场基 金的 基金经 理职责 ) ; 王晓 晨女士 ,管理 时间 为 2013 年 4 月 22 日至 2014 年11 月 21 日。


10 3、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 委 员会成 员 本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包 括: 马骏 先生 、 王晓晨女士 、 张清华 先生、 袁 方 女士、胡剑 先生。 马骏先生, 同上。 王晓晨女士, 经 济学硕士。 曾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集中交 易室债券 交易员、 债券 交易主管、 固定 收益总部 总经理助 理、 固定收益 基金 投资部副总 经理、 易方达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理、 易 方达保证 金收益货 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 理 、 易方达保本 一号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 投 资部副总经 理、 易方达 增强回报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易方达 投资级信 用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易方达 中债新 综合债券指数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易方达双债增 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 方达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 易方达中债3-5 年期 国债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 方达中债 7-10 年期国 开行债券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恒 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 方达新鑫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 方达恒安 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富财纯 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安 瑞短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 达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兼易方 达 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就证券提供 意见负责 人员 (RO ) 、 提供资产 管理负责 人 员 (RO ) 、 易方达 资产管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张清华先生, 物理学硕 士。 曾任 晨星资讯 (深圳) 有 限公司数量 分析师,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研 究员,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投资经理 、 固定收益基金 投资部总 经理、 易方达 裕如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 新收益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 达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易方 达新鑫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新 享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 景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瑞选灵 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瑞通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易 方达瑞弘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 方达瑞程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混合资产 投资部总 经理、 易方 达安心回 报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裕 丰回报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安 心回馈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裕祥 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裕鑫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丰和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安 盈回报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瑞信 11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 方达瑞和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达鑫转 添利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 达鑫转增利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易方达新 收益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 经理、 易方达 鑫转招利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 达丰华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袁方女士, 工 学硕士。 曾任中慧 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师 、 资产评估师 , 湘财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投资经 理, 泰康人寿 保险公司 投资经理, 天 弘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经理、 固定收 益总 监, 泰康资产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年 金投资部 高级投资 经理、 执行总监, 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投 资部总经理 助理、固定 收益总部总 经 理 助理、固定收 益机构投资 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专 户投资部 总经理。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年金 投资部总 经理、投 资经理 。 胡剑先生, 经济 学硕士。 曾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固定收益 部债券研 究员、 基金经 理助理兼债 券研究员、 固 定收益研 究部负责 人、 固定 收益总部总 经理助理、 易 方达中债 新综 合债券指数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 理、 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永旭添 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纯 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易 方达裕景 添利 6 个月 定 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 投资部总 经理 、 固定收益研 究部总经 理、 易方达 稳健 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信用债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 方达裕 惠回报定期 开放式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瑞财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高等级 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丰惠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 富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 智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瑞兴灵 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瑞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易 方达瑞祺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 3 年 封闭运作 战略配售 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 易方达岁丰 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 达恒利 3 个 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4 、上述人 员之间均 不存在近 亲属关系 。 ( 三 ) 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2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每 百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 四 ) 基金 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遵 守现行有效 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 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 效 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 行为 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遵 守《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 止下列行 为发生: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 或 者职务之 便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的第三 人谋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露因职务 便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信息 ; (8)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 规则,利用 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 市场秩 13 序; (9)贬损同 行,以抬 高自己; (10 )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 )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2 )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 五 ) 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为保证公司 规范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 险, 促进公司诚 信、 合法、 有 效经营 , 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维 护公 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 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 立了科学、 严 密、高效的 内部控制 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 司经营管 理活动的 合法合规 性; (2)保证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 受侵犯 ; (3)实现公 司稳健、 持续发展 ,维护股 东权益 ; (4)促进公 司全体员 工恪守职 业操守, 正直诚 信, 廉洁自律, 勤勉尽责 ; (5)保护公 司最重要 的资本: 公司声誉 。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必须覆盖公 司的所有部 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 务环节,并 普遍适用 于公司每 一位职员 ; (2)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 的核心是有 效防范各种 风险,公司组织 体系的构成 、内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 (3)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 (4)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 业务的需要 设立相对独 立的机构、部门 和岗位;公 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 (5)有效性原则 :各种内部 管理制度具 有高度的权 威性,应是所有 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 动指南;执 行内部管 理制度不 能 有任何 例外,任 何人 不得拥有超 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 的权力 ;


14 (6)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具有前瞻 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 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 (7)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力争以合理 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 合理、 完备、 有效 并易于执 行的制度 体系 。 公司制度体系 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 构成。 按照其效 力大小分 为四个层 面: 第一个层 面是 公司章程; 第二 个层面是 公司内部 控制 大纲, 它是公司 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 的基础和 依据; 第 三个层面是 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第 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 构、部门根 据业务需要 制定的各种 制 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 订、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 遵循相应 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 容不 得与其以上 层面的内 容相违背。 公 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 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 管 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 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 增强公司 制度的完 备性、有 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 的控制点 (1)授权制 度 公司的授权 制度贯穿 于整个公 司活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必须 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 健 全公司逐 级授权制 度, 确保公司 各项 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各 项经济经 营业 务和管理程 序必须遵 从管理层 制定的操 作规程, 经办 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 须是在业 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 公司 重大业务 的授权必 须采取书 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 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 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 权的部门 和人员应 建立有效 的 评价和反馈 机制, 对已 不适用的 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 取消授权 。 (2)公司研 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 保持独立、 客 观, 不受任何 部门及个 人的 不正当影响; 建 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 形 成科学、 有效的研 究方法; 建立投资 产 品备选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据投 资产品 的特征, 在充分 研究的基 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建 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 交流制度, 保 持畅 通的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 体系,不 断提 高研究水平 。 (3)基金投 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 确立科学 的投资理 念, 根据决策 的风险防 范原则和效 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 的决 策程序; 在进 行投资时 应有明确 的投资授 权制度, 并 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 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立严 格的投资 禁止和投 资限制制 度 , 保证 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 性。 建立投资 风险 评估与管理 制度, 将重 点投资限 制在规定 的风险权 限 额度内; 对于 投资结果 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 价体系。 (4)交易业 务 建立集中交 易室和集 中交易制 度, 投资指 令通过集 中 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 统、 15 预警系统和 交易反馈 系统, 完善相 关的安全 设施; 集 中交易室应 对交易指 令进行审 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 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 金利益 的公平; 交 易 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 行反馈、 核对和 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 立科学的 投资交易 绩效评价 体系 。 (5)基金会 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 律法规及 业务的要 求建立会 计制度, 并根 据 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统 , 对于不同基 金、 不同客 户独立 建账, 独立 核算; 公 司 通过复核制 度、 凭证制 度、 合理 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 程序等会 计措施真 实、 完整、 及 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 并正确进 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 还建立会 计档案保 管制度, 确保档案 真实 完整。 (6)信息披 露 公司建立了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 保证 公开披露 的信 息真实、 准确 、 完整。 公司设立 了 信息披露负 责人, 并建 立了相应 的程序 进行信息 的收 集、 组织、 审 核和发布 工作, 以 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 查核对, 使 所公布的 信息符合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同时加 强对信息 披露的检 查和评 价,对存在 的问题 及 时提出改 进办法。 (7)监察与 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 察长, 经董事 会聘任,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 根据公司 监察 与合规管 理 工作的 需要和董事 会授权, 督察 长可以列 席公司相 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 关档案, 就内 部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 检查、 评价 、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 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 行情况, 董事会对 督察长的 报告进行 审议 。 公司设立监 察与合规 管理总部 开展监察 与合规管 理 工 作, 并保证 监察 与合规管 理总部 的 独立性和权 威性。 公司 明确了 监 察与合规 管理总部 及 内部各岗位 的具体职 责, 严格制 订了专 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 序和组织 纪律。 监察与合规 管理总部 强化内部 检查制度, 通 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 况,促使公 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 动的规范 运行。 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充分重视 和支持 监 察与合规 管理 工作, 对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 的,追究 有关部门 和人员的 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16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基 本情况 1、基金托管 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 文名称: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 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 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 :彭纯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长宁 区仙霞路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 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 建于 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最悠 久的银 行之 一, 也是近代 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 。 1987 年重新组 建后的交通 银行正式对 外营业,成为 中国第一家全国 性的国有股 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 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 行在香港 联合 交易所挂牌 上市,2007 年 5 月 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根据 2018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 全球千家 大银行报 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 本位列第 11 位, 连续五年 跻身全 球银行 20 强;根据 2018 年美国 《财富 》杂志 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 司排行榜 ,交通银 行营业收 入位 列第 168 位 ,较上年 提升 3 位。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交通银行 资产总 额为人民 币 95,311.71 亿元。2018 年 1-12 月,交通银 行实现净 利润(归属 于母公司 股东)人 民币736.30 亿元 。 交通银行总 行设资产 托管业务 中心 (下文 简称 “托 管 中心 ”) 。 现有 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 、 证券和银行 的从业经 验, 具备基 金从业 资格, 以及 经 济师、 会计师 、 工程师 和律师等 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 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 理 ,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 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 勤勉 、积 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向 上的 资产托管从 业人员队 伍。 2、主要人员 情况 彭纯先生, 董事长、 执行董事 ,高级会 计师。 彭先生2018 年2 月起 任本行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2013 年 11 月至2018 年2 月任本 行副 董事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10 月至2018 年 1 月任本 行行长;2010 年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 中国投资有 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 理兼中央 汇金投资 有限 责任公司执 行董事、 总 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4 月任本 行执行董 事、 副 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8 月任本 行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2004 年9 月 任本行董 事、 行 长 助理 ; 2001 年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 本行行长 助理; 17 1994 年至 2001 年历 任本行乌 鲁木齐分 行副行长 、 行 长, 南宁分 行行长 , 广州分 行行长 。 彭 先生 1986 年 于中国人 民银行研 究生部获 经济学 硕士 学位。 任德奇先生 ,副董事 长、执行 董事、行 长,高级 经济 师。 任先生2018 年8 月起 任本行副 董事长、 执行董事 、 行 长;2016 年 12 月至2018 年 6 月 任中国银行 执行董事 、副行长 ,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 任中银香 港(控股 ) 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2018 年 6 月兼 任中国银行 上海人民 币交易业 务总部总 裁;2014 年7 月至 2016 年11 月 任中国银 行副行 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5 月历任 中国建 设银行信贷 审批部副 总经理、 风 险监控 部总经理、 授 信管理部总 经理、 湖北 省分行行 长、 风 险管理部总 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 先后在 中国建设银 行岳阳长 岭支行 、 岳阳市 中 心 支行 、岳阳 分行, 中国 建设银 行信贷 管理 委员会 办公 室、 信贷风 险管理 部工 作。任 先生 1988 年于清 华大学获 工学硕士 学位。 袁庆伟女士 ,资产托 管业务中 心总裁, 高级经济 师。 袁女士2015 年8 月起 任本行资 产托管业 务中心 总裁 ;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 8 月, 历 任本行资产 托管部总 经理助理、 副总经 理, 本行资 产 托管业务中 心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本行 乌鲁木 齐分行财 务会计部 副 科长、 科长、 处 长助理、 副 处长, 会计 结算部高级 经理。袁 女士 1992 年 毕业于中 国石油大 学计算机科 学系,获 得学士学 位,2005 年于新疆财 经学院获 硕士学位 。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交 通银行 共托管证 券投资 基金 400 只。此外 ,交通 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 司特定客 户资产管 理计划、 证券 公司客户 资产管理计 划、 银行理财 产品、 信托计 划 、私 募投资 基金 、保险 资金 、全国 社保 基金、 养老保 障 管 理基金 、企 业年金 基金 、QFII 证券投资资 产、RQFII 证券 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 资 资产、RQDII 证券 投资资产 和 QDLP 资 金等产品。 (二)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目标 交通银行严 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 规、 行业规章 及行内相 关管理规定, 加 强内部管 理, 保证 托管中心业 务规章的 健全和各 项规章的 贯彻执行 , 通 过对各种风 险的识别、 评估、 监 控, 有 效地实现对 各项业务 风险的管 控,确保 业务稳健 运行 ,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2、内部控制 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托管中心制 定的各项制 度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监管 要求, 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全面性原则: 托管中心建 立各二级部 自我监控和 风险合规部风险 管控的内部 控制机 制, 覆盖 各项业务 、 各个 部门和各 级人员 , 并渗透 到 决策、 执 行、 监 督、 反 馈等各个 经营环 节,建立全 面的风险 管理监督 机制。


18 3)独立性原则: 托管中心独 立负责受托 基金资产的 保管,保证基金 资产与交通 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 互独立, 对不同的 受托基金 资产分别 设置 账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 托管中心贯 彻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 的原则,从组 织 架构的设置 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 各岗位权 责分明、 相 互牵制, 并 通过有效 的 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 部控制中 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 托管中心在 岗位、业务 二级部和风 险合规部三级内 控管理模式 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 理的内部控 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 和 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 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 序,保障 内控管理 的有 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 托管中心内 部控制与基 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 务运作环节 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 适应,尽 量降低经 营运作成 本,以合 理的 控制成本实 现最佳的 内部控制 目标。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根据 《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 》 、 《商业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 引》 等法律法规, 托 管中心制 定了一整 套严密、 完整 的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管理 规章制度, 确 保基 金托管业务 运行的规 范、 安全、 高效, 包 括 《交通 银 行资产托管 业务管理 办法》 、 《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 务风险管 理办法》 、 《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 业 务系统建设 管理办法》 、 《交通银 行资产 托管部信息 披露制度》 、 《交通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商 业 秘密管理规 定》 、 《交通 银行资产 托管业 务从业人员 行为规范》 、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 业务档案 管理暂行办 法》 等, 并根据市 场变化和 基金业务的 发展不断 加以完善。 做 到业务 分 工科学合 理, 技术系统管 理规范, 业务 管理制度 健全,核心 作业区实 行封闭管 理,落实 各项安全 隔离 措施,相关 信息披露 由专人负 责。


托管中心通 过对基金 托管业务 各环节的 事前揭示、 事 中控制和事 后检查措 施实现全 流程 、 全链条的风 险管理, 聘请 国际著名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 金托管业务 运行进行 国际标准 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 为基金托 管人, 根据 《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和有关 证券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 、 基金资产的 投资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的 核算 、 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 基金管 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 支付、 基金 托管人报 酬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 账与赎回 资金的划 付、 基金收 益 分配等行为 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 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 为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等有关 证券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的行为,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予以 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及 时核对确 认并进行 调 整。 交通银行 有权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交通 银行通知 的 违规事项未 能及时纠 正的, 交通 银行有 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 为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 规行为, 有权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


19 (四)其他 事项 最近一年内 交通银行 及其负责 资产托管 业务的高 级管 理人员无重 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 到中国人民 银行、 中国证 监会、 中国银 保监会及 其他 有关机关的 处罚。 负责基 金托管业 务的 高级管理人 员在基金 管理公司 无兼职的 情况。


20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一 ) 基金 份额销售 机构 1、 申购、赎 回代办证 券公司( 以下排序 不分先 后) (1) 安信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 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 渤海证 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3) 财达证 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李 卓颖 联系电话:0311-66008560 客户服务电 话:95363 (河北省 内) ;0311-95363 (河 北省外)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4) 财富证 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层


21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务电 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5) 财通证 券 注册地址: 浙 江省杭州 市杭大路15 号嘉华 国际商务 中 心201, 501 , 502 ,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陶 志华 联系电话:0571 -87789160 客户服务电 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6) 长城国 瑞证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莲前 西路 2 号 莲富大厦17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际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邱 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7) 长城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宏 联系人:金 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22 (8) 大通证 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金融中 心 A 座-大 连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金融中 心 A 座-大 连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联系人:谢 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9) 大同证 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 区长治路111 号山 西世 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10) 德邦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区曹杨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 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刘 熠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1) 第一创 业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23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2) 东北证 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 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13) 东方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市中山 南路 318 号2 号楼 13 层、 21 层-23 层、 25-29 层、 32 层、 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孔 亚楠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14) 东海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15) 东吴证 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24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 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16) 东兴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王 松 联系电话:010-66559159 客户服务电 话:95309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17) 方正证 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 心区湘江 中路二段36 号华 远华 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A 座40F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程 博怡 联系电话:010-56437060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www.foundersc.com (18) 光大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龚 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9) 广发证 券


25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黄埔 区中新广 州知识城 腾飞 一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马场 路 26 号广 发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或 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0) 广州证 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梁 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21) 国都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 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22) 国海证 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光 大银行大 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田 密 联系电话:0755-83716916 客户服务电 话:95563 或 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3) 国金证 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26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成证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杜 晶、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24) 国融证 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 治区呼和 浩特市武 川县腾飞 大道1 号4 楼 办公地址: 内蒙 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 市武川县 腾飞大道 与呈祥路交 汇处武川 立农村镇 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郭 一非 联系电话:010-83991777 客户服务电 话:95385 或 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25) 国盛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凤 凰中大道1115 号北京银行 南昌分 行营业大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凤 凰中大道1115 号北京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占 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26) 国泰君 安证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27 (27) 国信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李 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8) 国元证 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国 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李 蔡 客户服务电 话:95578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29) 海通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30) 恒泰证 券 注册地址:内蒙 古呼和浩特市 赛罕区敕勒 川大街东方 君座 D 座光大银 行办公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 海拉尔东 街满世书 香苑 办公楼 7 楼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熊 丽 联系电话: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 话:4001966188


28 网址:www.cnht.com.cn (31) 红塔证 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2) 华安证 券 注册地址: 安徽省 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范 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 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33) 华宝证 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联系电话:021-2065751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34) 华福证 券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 楼区温泉 街道五四 路 157 号7-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088 号 招商 银行大厦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王 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 话:95547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35) 华龙证 券


29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 法定代表人 :陈牧原 联系人:范 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36) 华泰证 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37) 华鑫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A01、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 话:95323 (全国) 、400-109-9918 ( 全国 ) 、029-68918888 (西 安)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38) 江海证 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联系人:姜 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30 网址:www.jhzq.com.cn (39) 金元证 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大 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刘 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户服务电 话:9537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40) 开源证 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高新 区锦业路1 号都市 之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高新 区锦业路1 号都市 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联系电话:029-8836585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0-8866 或95325 网址:www.kysec.cn (41) 民族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 :姜志军 联系人:丁 敏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e5618.com (42) 南京证 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王 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 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31 (43) 平安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金 融中 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周 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44) 山西证 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 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45) 上海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 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https://www.shzq.com/ (46) 申万宏 源西部证 券 注册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联系人:王 怀春


32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47) 申万宏 源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世纪商贸 广场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余 敏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48) 天风证 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厦 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程 晓英 联系电话:027-8761701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5000 、95391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49) 西南证 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周 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 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50) 湘财证 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33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李 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务电 话:953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51) 新时代 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2) 信达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53) 兴业证 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券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乔 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4) 银河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34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5) 银泰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 18 号 光大银行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 18 号 光大银行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冰 联系人:张 祥 电话:0755-83709901 客户服务电 话:0755-83710885 传真:0755-83703200 网址: http://www.ytzq.com (56) 英大证 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中 路华能大 厦三 十、三十一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中 路华能大 厦三 十、三十一 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吴 尔晖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客户服务电 话:4000-188-688 传真:0755-83007038 网址:www.ydsc.com.cn (57) 招商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福华 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福华 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58) 浙商证 券


35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江干 区五星路201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江干 区五星路201 号浙 商证 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高 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客户服务电 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59) 中航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 金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 金融大 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晓峰 联系人:王 紫雯 联系电话:15611538682 客户服务电 话:95335 或 400-88-95335 传真:010-59562637


网址:www.avicsec.com (60) 中泰证 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61) 中投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 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心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


36 网址:www.china-invs.cn (62) 中信建 投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联系电话:010 -851305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 或 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63) 中信证 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王 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64) 中信证 券(山东 )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焦 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65) 中银国 际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39-40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王 炜哲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37 网址:www.bocichina.com (66) 中原证 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 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 10 号 中原广发金 融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


李 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 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2、 二级市场 交易代办 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各会 员单位证 券营业部 均可 参与本基金 的二级市 场交易。 ( 二 ) 登记 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明 联系人:严 峰 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 三 ) 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安 冬 联系人:安冬 ( 四 ) 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 所: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伙) 住所:上海 市湖滨路202 号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3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 陈 熹、周祎 联系人:周祎


39 六、基金 份额的 分类 ( 一 ) 基金 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 投资者单个 账户 中 持有的基 金份额数 量 , 分别设置A 类、 B 类 两类 基金份额 , 每类基金份 额 按照不 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 服务费用 , 并 分别公布 基 金份额的 每 百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 率。 投资 者进行两 类基金份 额申 赎时只用一 个申赎代 码。 ( 二 ) 基金 份额类别 的 划分 1、 本基金 根据投 资者 单个 账 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数量 , 确定该账户持 有的基金份 额所适 用的份额类 别以及其 销售服务 费 : 项目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单个账户持 有的份额 数量 (N 为持有的 份额数) N<3万份 N≥3 万份 销售服务费 率(年费 率) 0.25% 0 2、 本基金通过一 个基金代码 进行认购、 申购 、赎回 和交易, 投资者 单个账户 实 际持有 的基金份额 类别以根 据上述规 则确认的 基金份额 类别 为准。 由于申 购赎回 、 交 易等原因 造成 投资者单个 账户持有 的基金份 额数量变 化, 使得该账 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所 适用的份 额类别变 化的,将自 其份额类 别变化后 的下一工 作日起适 用于 新份额类别 的销售服 务费的年 费率 。 3、若 A 类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 个 账户保 留的基金 份 额数量达到 或超 过 3 万 份时,该 账 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 额将自动 升级为 B 类基金份 额。 4、若 B 类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 个账户保 留的基金 份 额数量低 于 3 万份时, 该账户持 有 的 B 类基金 份额将自 动降级为A 类基金 份额。 ( 三 ) 基金 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 则的调整


1、 根据基金实 际运作情 况, 基金管 理人可对 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 调整并公 告 。 2、基金管理人可 以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 ,并在履 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各类基 金份额 的最低 份额 限制及规 则, 基金管理 人必须至 少在开始 调整之日前2 日至少 在一家指 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40 七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金合 同的相关 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 易方达保证 金收益货币市 场基金 募集的批 复》 (证监许 可[2013] 62 号)核准 募集。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的存 续期 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 期为 2013 年 3 月 25 日 。 募集对 象 为符合 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 资于证券 投资 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人。


41 八、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3 年 3 月 29 日 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 本 基金管理 人 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 (二)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 续二十个 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值低 于五千万 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定 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 续六十个 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 方案, 如转换 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 同等,并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42 九、基金 份额的 折算和 上市交 易 ( 一 ) 基金 份额的折 算 本基金存续 期间,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实际需 要对基金 份额进行折 算, 并提前公 告, 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基金管理人 在实施份 额折算时, 可对全部 份额类别 进 行折算, 也可 根据需要 只对其中 部 分类别的份 额进行折 算。 如果基 金份额折 算过程中 发 生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 人可延迟 办理基 金份额折算 。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10 月 10 日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 将 每 100 份基金份额 折算为 1 份, 每份基金份 额净值由 人民币 1.00 元调整 为人民 币 100.00 元。 基金份 额折算的 具体方法 详见 基金管理人 在2014 年9 月30 日披 露的 《 关 于易方达 保 证金收益货 币市场基 金基金份 额折算、 上市交易安 排等事宜 并修改基 金合同部 分条款的 公告》。 ( 二 ) 基金 份额的上 市交易 1、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2、上市交易 的时间 本基金具备 上市交易 条件,于2014 年 10 月 20 日开 始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3、上市交易 的规则 (1)T 日买 入的基金 份额自 T+1 日起享 有收益分 配 权益,T 日卖 出的基金 份额自 T+1 日起不享有 收益分配 权益。 (2)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付 收益为正, 在持有人部 分卖出基金份额 时,其未付 收益不 支付,在月度基 金收益分配 日集中支付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全部卖出其 持有的本基 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 将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未付 收益支付 给证 券公司, 由证券 公司划付 至投资者 账户。 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 付收益为 负, 在持有 人全部或 部 分卖出基金 份额时,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通 过证券公司 或自行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追 索负收益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应予支 付。 (3)对 于 T 日全部卖 出所持有 份额的投 资者,基 金 管理人 在 T+2 日前为投 资者办理 全 部卖出份额 未付收益 的清算, 登记 结算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通 知于 T+3 日前办理 全部卖出 份额未付收 益的交收 。 (4)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后 对交易所货币市 场基金的收 益分配 规则进行调 整, 导致本 基金的收 益分配规 则与新的 法 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 规定不一 致, 本基 金的收益分 配规则将 随之调整 ,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 (5)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交 易及费用、 停复牌、暂停上 市、恢复上 市或终 止上市交易 ,应按照 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相 关业务规则 执行。 4、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 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相关 规定进 43 行调整的, 应当 以届时 有 效的法律 法规和规 则为准 。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增加本 基金上市 交易方面 的新功能, 本 基金 可增加 相应功能 , 无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


44 十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一)申购 、赎回的 场所 投资者应当 在 申赎代 办证券公 司办理基 金申购、 赎回 的营业场所 或按代办 证券公司 提供 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 的申购和 赎回。 基金管 理人可 依 据实际 情况 另行公告 变更 代办 证券公 司 。 (二)申购 、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申购、赎 回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4 月 18 日 开放日常 申购、赎 回业 务。 2、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 理申购和 赎回等业 务的开放 日为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日 (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 停申购或赎 回时除外) , 开 放时间为 上午 9:15-11:30 和下午 1:00-3:00 。 在此时 间之外不 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若出现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 赎回开放 日和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 (三)申购 、赎回的 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 额申购和份 额赎回的方 式,即申购 和赎回均以份额 申请,本基 金的申 购、赎回的 价格为每 份基金份 额人民币100.00 元; 2、 本基金的 申购对价 、赎回对 价包括现 金替代 及其 他对价; 3、 申购、赎 回申请提 交后不得 撤销; 4、 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付收 益为正,在 持有人部分 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账户内 的基金 收益不支付, 在月度基 金收益分 配日结算;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全部赎 回其持有 的本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 将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未付 收益支付 给代 办证券公司, 由 代办证券 公司划付 至赎 回投资者账 户。 如未付收 益为负,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全部或部分 赎回基金 份额时,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通过代 办证券 公司 或自行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追索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取 得的 未自赎 回款 项中扣除的 负 收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予支付; 5、T 日申购的 基金份额 自 T+1 日 起享有收 益分配 权益 ,T 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 自 T+1 日起 不享有收益 分配权益;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对 交易所货币 市场基金 的收益分 配规则进 行调整, 导致 本基金的 收益分配 规则与新 的法律法 规 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不 一致, 本基 金的收 益分配规则 将随之调 整,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6、 申购、赎 回应遵守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和 登记结 算机 构 相关业务 规则。 7、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 况,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 下更改上述 原则 ,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 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45 (四)申购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代办证券 公司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开放 时间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 申购本基 金时须备 足相应数 量的现金 。 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 必须有足 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 、赎回的 申请 无效而不予 成交。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 按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相关业 务规则进 行确认。 如投 资者未能提 供符合要 求的申购 对价, 则申 购申请失 败 。 如投资者持 有的符合 要求的基 金份额 不足,则赎 回申请失 败。 3、 申购和赎 回的清算 交收与登 记 本 基金 申购赎 回过 程中 涉及的 资金 和基金 份额 交收 适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登 记结算 机 构的结算规 则。 一般情况下, 投 资者 T 日 申购、 赎回成 功后, 登记结 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 为投资者 办理 基金份额和 现金替代 等的清算, 在 T+1 日 前 办理基 金 份额的交收, 在 T+1 日 前办理现 金替代 等的交收, 并将 结果发送 给代办证 券公司、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根据 登记 结算机构的 结算通知 和基金管 理人的划 款通知办 理资 金的划拨。 基金 管理人根 据 T 日的 申购、 赎回 及交易 等 情况, 在T+1 日前 完 成基金份 额分类的 处理, 并在 T+1 日对 T 日 申购、 赎回及 由此引起的 基金份额 分类进行 会计确认 。 对于T 日全 部赎回所 持有份额 的投资者, 基 金管理人 在 T+2 日前 为投资者 办理全部 赎回 份额未付收 益的清算, 登 记结算机 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通知于 T+3 日前 通 过代收代 付平台办 理全部赎回 份额未付 收益的交 收。 如果登记 结算机构 在清算交收 时发现不 能正常履 约的情形 , 则依据 登记 结算机构 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 定进 行处理。 在发生 《基 金合同》 载明 的暂 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时, 款项的支 付办 法按照《基 金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登记结算机 构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清算 交 收和登记的 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 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4、 申购、赎 回的数额 限制 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 基金份额 需为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的整数倍 。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B 类基 金份额 最 小申购、 赎回 单位 均为 1 份 。 对于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 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情形, 基金管理 人有权采 取控制措 施。 当接受 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可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的情况 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 46 制, 或者新增 基金规模 控制措施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 调整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5、 申购、赎 回的对价 、费用及 及用途 (1)申购对价是 指投资者申 购基金份额 时应交付的 现金替代及其他 对价。赎回 对价是 指投资者赎 回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 理人应交 付给申请 赎回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 替代及其 他对价。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根 据申购、 赎 回清单和 投 资者申购、 赎 回的基金 份额数额 确定。 (2) 本基 金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价, 每份 基金 份额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为 人 民币 100.00 元。 (3)申购、赎回 清单由基金 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 购、赎回清单在 当日深圳证 券交易 所开市前公 告。 (4) 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本 基金不收取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 用 。 (5)强制赎 回费用 发生以下情 形之一时, 本 基金对当 日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 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 金总 份额 1% 以上 的赎回申 请 (指超 过基金总 份额 1% 以 上 的部分) 征收1%的强 制赎回费 用, 并将 上述赎回费 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上述 做法无益 于基金利 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 1)当本基金 持有的现 金、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 到 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低 于 5% 且偏离度为 负的情形 时; 2) 当本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 额合计 超 过 基金总份额 的 50%, 且 本基金投 资 组合中现金、 国 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低 于 10%且 偏离度为 负时 。 6、 申购、赎 回清单的 内容与格 式 (1)申购赎 回清单的 内容 T 日申购赎回 清单公 告内容包 括最小申 购、 赎 回单位 所对应的申 赎现金 、 当日净 申购份 额上限、 当日净 赎回份额 上限、 单个账 户当日净 申购 份额上限、 单个 账户当日 累计申购 份额 上限 及其他 相关内容 。 (2)申赎现 金 本基金采用现金 申购、赎回 , “ 申赎现 金 ”是为了便 于登记结算机构 的清算交收 安排, 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设 置的虚拟 证券, 证券 代码为 ” 159 900” , “申赎 现金 ” 的 现金替 代标志 为 “必须” ,每一申 赎份额对 应的申赎 现金为 100.00 元人民币。 (3)预估现 金与现金 差额 预估现金指 上一工作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与 “申赎现 金 ” 价值的差; 现金 差额指该 开放日基 金份额净值 与 “ 申赎 现金 ”价 值的差。 一般情况 下, 预估现金与 现金差额 为 0。 (4)当日净 申购份额 上限和当 日净赎回 份额上 限


47 基金管理人 为本基金 每个开放 日设定 当 日净申购 份额 上限和当日 净赎回份 额 上限 。 如果 一笔新的申 购或赎回 申请被确 认成功, 会使 本基金当 日净申购份 额或净赎 回份额超 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时 ,该笔申 购或赎回 申请将被 确认失败 。 (5)单个账 户当日净 申购份额 上限和单 个账户 当日 累计申购份 额上限 基金管理人 为单个账 户每个开 放日设置 当日净申 购份 额上限或 累 计申购份 额上限。 如果 某一账户一 笔新的申 购申请被 确认成功, 会 使该账户 净申购份额 或累计申 购份额超 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时 ,该笔申 购申请将 被确认失 败 。 (6)申购赎 回清单的 格式 申购赎回清 单的格式 举例如下 :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 期: 2019-03-28 基金名称: 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管理公 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证券代码: 159001 2019-03-27 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单位:元) : 0.00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资 产净值( 单位:元) : 100.00 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 元) : 100.0000 2019-03-28 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 额(单位: 元) : 0.00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 单位:份) : 1 最大现金替 代比例: 100.00% 红利金额( 单位:元) : 0.0000 是否发布 IOPV : 否 是否允许申 购: 是 是否允许赎 回: 是 累计申购总 额限制: 无 累计赎回总 额限制: 无 单个账户累 计申购总 额限制: 1000000.00 单个账户累 计赎回总 额限制: 无 净申购总额 限制: 2000000.00 净赎回总额 限制: 1000000.00 单个账户净 申购总额 限制: 无 单个账户净 赎回总额 限制: 无 成份券信息 内容 证券代 码 证券简称 成份 证券 现金替代 标志 溢价 比例 申 购 替 代 金 额 赎回替代 金额 证券代码 源


48 数 159900 申赎现金 0 必须 -- 100.00 100.00 深圳证券 交易所 说明:上述 表格仅为 示例。 7、 暂停或拒 绝申购、 赎回的情 形 (1)在如下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以拒 绝或暂 停接 受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接 受投资者 的申购 。 2)深圳证券 交易所临 时停市或 在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因深圳证 券交易所 假期休市 等原因造 成的可 能影 响基金正常 运作的情 况。 4)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的情 况。 5)深圳证券 交易所、 代办证券 公司、登 记结算 机构 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 申购业务 。 6)基金管理 人开市前 因异常情 况未能公 布申购 赎回 清单。 7)因异常情 况导致申 购赎回清 单无法编 制或编 制不 当。 8) 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9) 当一笔新 的申购申 请被确认 成功, 会使本 基金当日 累计申购份 额超过申 购赎回清 单中 规定的累计 申购份额 上限时, 该笔申购 申请将被 拒绝 。 10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些 申购申请 将明显损 害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时。 11 ) 当一笔新 的申购申 请被确认 成功, 会使 该账户的 当日累计申 购份额超 过申购赎 回清 单中规定的 单个账户 当日累计 申购份额 上限时, 该笔 申购申请将 被拒绝 。 12 ) 当一笔新 的申购申 请被确认 成功, 使本 基金总规 模超过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本基 金总 规模上限时; 或 使本基金 单日申购 份额或净 申购比例 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当日申 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例 上限时; 或 该投资人 累计持有 的份额超 过 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 的份额上 限时; 或 该投资人当 日申购份 额超过单 个投资人 单日或单 笔申 购份额上限 时。 13) 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14 ) 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依照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在 特定市场 条件下暂 停或者拒 绝接受一 定 金额以上的 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 金管理 人的公告为 准。 15 ) 当影子定价 法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正偏离 度绝 对值达到 0.5% 时。 16 )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 措施。


49 17 ) 法律法 规、证券 交易所、 登记结算 机构规定 或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至 7 ) 项、12)至 17 ) 项情形 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停 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2)在如下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拒 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接 受投资者 的赎回 。 2)深圳证券 交易所临 时停市或 在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因深圳证 券交易所 假期休市 等原因造 成的可 能影 响基金正常 运作的情 况。 4)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的情 况。 5)深圳证券 交易所、 代办证券 公司、登 记结算 机构 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 赎回业务 。 6)基金管理 人开市前 因异常情 况未能公 布申购 赎回 清单。 7)因异常情 况导致申 购赎回清 单无法编 制或编 制不 当。 8)当一笔新的赎 回申请被确 认成功,会 使本基金当 日累计赎回份额 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累计赎 回份额上 限时,该 笔赎回申 请将被拒 绝。 9)当影子定价确 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 过 0.5%。 10 )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 或者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的措 施。 11) 法律法规 、证券交 易所、登 记结算机 构规定 或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第 1)至 7 )项 、9)至 11) 项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上述 情形的实 际影响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在 暂 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 理。 为公平对待 不 同类别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如 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单个 开放日申请 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基 金管理人可 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 部分赎回 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措施。 8、 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等其他业 务 登记结算机 构可依据 其业务规 则, 受理本 基金基金 份 额的非交易 过户、 冻结 与解冻等 业 务,并收取 一定的手 续费用。


50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 目标 在有效控制 投资风险 和保持高 流动性的 基础上, 力争 获得高于业 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 回 报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现金, 期 限在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 、 债券 回购、 中央银行 票据、 同业存单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 的 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 、 资产支 持证券, 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货币市 场工具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对 货币市场 基金的投 资范 围与限制进 行调整, 本基 金将随之 调整。 (三)投资 策略 本基金利用 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 析方法, 通 过对短期 金 融工具的积 极投资, 在 有效控制 投 资风险和保 持高流动 性的基础 上,力争 获得高于 业绩 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 1、资产配置 策略 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 情况和可 投资品种 的容量, 在 严 谨深入的研 究分析基 础上, 综合 考 量市场资金 面走向、 存 款银行的 信用资质、 信用债券 的 信用评级以 及各类资 产的收益 率水平、 流动性特征 等,确定 各类资产 的配置比 例。 2、杠杆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对 回购利率 与短期债 券收益率、 存款利率 进 行比较, 并在 对资金面 进行综合 分 析的基础上 ,判断是 否存在利 差套利空 间,以确 定是 否进行杠杆 操 作。 3、银行存款 及 同业 存 单投资策 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 对手银行进 行询价的基 础上,选取利 率报价较高的银 行进行存款 投资, 在投资过程 中注重对 交易对手 信用风险 的评估和 选择 。 当银行存款投 资具有较 高投资价 值时, 本基金存款 投资比例 上限最高 可达 100% 。 4、债券回购 投资策略 首先, 基于对 资金面走 势的判断 , 选择回 购品种和 期 限。 若资产配 置中有逆 回购, 则 在 判断资金面 趋于宽松 的情况下, 优 先进行相 对较长期 限逆回购配 置; 反之, 则进行 相对较短 期限逆回购 操作。 若在组 合进行杠 杆操作时, 判 断资 金面趋于宽 松, 则进行相 对较短期 限正 回购操作; 反之, 则 进行相对 较长期限 正回购操 作, 锁定融资成 本。 5、利率品种 的投资策 略 本基金对国 债、 央行票据 等利率品 种的投资, 是 在对 国内、 国外经济 趋势进行 分析和预 测基础上, 运用 数量方法 对利率期 限结构变 化趋势和 债券市场供 求关系变 化进行分 析和预测 , 深入分析利 率品种的 收益和风 险, 并据此 调整债券 组 合的平均久 期。 在确定 组合平均 久期后, 本基金对债 券的期限 结构进行 分析, 运用 统计和数 量 分析技术, 选 择合适的 期限结构 的配置 51 策略,在合 理控制风 险的前提 下,综合 考虑组合 的流 动性,决定 投资品种 。 6、信用品种 的投资策 略 基金管理人 通过建立 “内 部信用评 级体系” 对市 场公 开发行的所 有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可分离转 债存债等 信用品种 进 行研究和筛 选 , 形成信 用债券投 资备选 库 。 在此基础 上, 基金管 理人 结 合本基金 的投资与 配置 需要, 通过对 到期收益 率、 剩余 期限、 流动性特征 等进行分 析比较, 挑选适当 的短期信 用品 种进行投资 。 7、其他金融 工具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 踪银行承兑 汇票、商业 承兑汇票等商 业票据以及各种 衍生产品的 动向, 一旦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参与 此类金融工 具的投资, 本 基金将在届时相 应法律法规 的框架内, 根据对该金 融工具的 研究, 制定 符合本基 金投资目 标 的投资策略, 在充 分考 虑该投资 品种风 险和收益特 征的前提 下,谨慎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 以下金融 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 债券、可 交换债券 ;


(3) 以定期存 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利 率债券, 已 进入最后一 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 外 ;


(4)信用等 级在 AA+ 级以下的 债券与非 金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具;


(5)中国证 监会、中 国人民银 行禁止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后, 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并以最新 规定 为准。 2、本基金的 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 下比例限 制: (1)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 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 同一机构发 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及 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 证券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10% , 国债、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除外 ; (3)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 与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全 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 (4)本基金投资 于有固定期 限银行存款 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但投 资于有存款 期限, 根据 协议可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不 受上述比例 限制; 本基 金投资于 具有基 金 托管 人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 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5% (5)本基金应保 持足够比例 的流动性资 产以应对潜 在的赎回要求, 其投资组合 应当符 52 合下列规定 : 1 )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低于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2 )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10% ; 3)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银 行定期存 款等流动性 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 得超过 30% ;


4)除发生巨 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 易日累计 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 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 回 30% 以上的情 形外,本 基金债券 正回购的 资金余 额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 (6)本基金 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 (7)本基金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 展期;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 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9)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因 证券市场波 动、 证券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 (10 )本基金投 资于主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 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 机构发行 的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 工具包括 债券、 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 工 具、 银行存款 、 同业存 单、 相关 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 支持证券 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品种。 本基金 拟投资于 主体信用 评级 低于 AA+的商 业银行 的银行存 款与同业 存单的 , 应当 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批准 , 相关 交 易应当事先 征得基金 托管人的 同意,并 作为重大 事项 履行信息披 露程序。 (11 ) 本基金 根据份额 持有人集 中度情况 对本基金 的 投资组合实 施调整, 并 遵守以下 要 求: 1) 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持 有份额合 计超过 基金总份额 的 50%时 ,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 53 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 于 30%。 2) 当本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 额合计 超 过 基金总份额 的 20%时, 本基金投 资 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 不得超 过 90 天,平 均剩余存 续 期不得超 过 180 天;投 资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 于 20%。 (12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3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 除第(1)、( 5)之 1)、( 9)、( 12 )项外, 因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或上述条 款另有约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 资产支持证 券须具有评 级资质的资 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续信用评 级,且 其信用评级 应不低于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 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 的资产支 持证券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 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对其 予以全部 卖出。 4、 若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发 生修改 或变 更, 以修改或 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对 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与检查。 如 果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政 策等对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禁止 行为 和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 变更的, 本基 金可相应 调整禁止 行为和投 资比例限 制 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的, 本基金 不受上述 限制, 但须提 前公告。 (五)投资 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的 计算 (1)平均剩 余期限( 天)的计 算公式如 下: ( Σ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 资产 ×剩余 期限-Σ 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剩 余期限 +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 限)/ (投资 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 资产-投资于 金融工具 产生的负 债+债券 正回购) (2)平均剩 余存续期 限的计算 公式如下 : ( Σ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 资产×剩余 存续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负债 ×剩余 54 存续期限+ 债券正 回购×剩余 存续期限)/(投资于 金 融工具产生的资 产-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 债 券正回购 ) (3)各类资 产和负债 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的确 定 1)银行活期 存款、清 算备付金 、交易保 证金的 剩余 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为 0 天;证 券 清算款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以计 算日至交 收日 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 算; 2)回购(包括正 回购和逆回 购)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 算;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 待回购债 券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 为该基础 债券的剩余 期限, 待返售 债券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 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 算;


3)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 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 算; 有存款期 限,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 取且 没有利息损 失的银行 存款, 剩余期 限和 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 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 计算; 银行通知 存款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 存续期限以 存款协议 中约定的 通知期计 算; 4)中央银行票据 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 日至中央银行票 据到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 5) 组合中债券 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 是指计算 日 至债券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 数, 以下情况除 外: A、允许投资的可 变利率或浮 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下一 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 计算。 B、允许投资的可 变利率或浮 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 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 算。 平均剩余期 限的计算 结果保留 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 四 舍五入。 如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 对剩余期限 计算方法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六)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


55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七)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 的活期存 款 基准利率的 税后收益 率, 即活期 存 款基准利率 × (1-利 息税税率 ) 。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 者有其他 代表性更 强 、 更科学客观 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 用 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 , 本基金可以 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 时公告,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八)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基金 中的低风 险 品种。 本基金 的风险和 预期收益 低 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 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 (九)基金 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的 情况下, 本 基金可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资产以 公平 的市场价格 进行相互 交易。 (十一)未 来条件许 可情况下 的基金模 式 本基金管理 人可在条 件成熟时 另行安排 本基金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以外的市 场 (包括但不 限于场外市场) 接受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 回或上市交 易 ,其申购赎回、 上市交易、 注册登记、 收益分配等 业务规则 遵循本基 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 交易 所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 有关规定, 届 时无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 须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备案并提前 公告 。 (十二)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所投 资证券产 生权 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2、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十 三) 基金 投资组合 报告 (未 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 复核 了本报告 的 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 者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 报告有关 数据的期 间为 2018 年 10 月1 日至 2018 年 12 月31 日 。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 的比例(%)


56 1 固定收益投 资 249,148,657.62 48.83 其中:债券 249,148,657.62 48.83 资产支持证 券 - - 2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200,000,000.00 39.20 其中: 买 断式回 购的买入 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3,226,763.57 2.59 4 其他资产 47,882,957.82 9.38 5 合计 510,258,379.01 100.00 2、报告期债 券回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 0.95 其中:买断 式回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融 资 - - 注: 上表中报告 期内债券 回购融资 余额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 报告期内 每个交易 日融 资余额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的 简单平均 值。 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 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的说 明 在本报告期 内本货币 市场基金 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 未超过资产 净值的 20% 。 3、基金投资 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 (1)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 25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最 高值 33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最 低值 10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超过 120 天情况 说明 本报告期内 本货币市 场基金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未 超过 120 天。


57 (2)报告期 末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分 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 限 各期限资产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 各期限负债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 1 30天以内 58.81 0.02 其中:剩余 存续期超 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 债 - - 2 30天(含) —60天 39.12 - 其中:剩余 存续期超 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 债 - - 3 60天(含) —90天 1.97 - 其中:剩余 存续期超 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 债 - - 4 90天(含) —120天 - - 其中:剩余 存续期超 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 债 - - 5 120天(含) —397天 (含) - - 其中:剩余 存续期超 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 债 - - 合计 99.89 0.02 4、报告期内 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 存续期超 过 240 天情 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 本货币市 场基金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存 续期 未超过 240 天。 5、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9,992,331.08 1.9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0,062,205.05 7.87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40,062,205.05 7.8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99,094,121.49 39.12 8 其他 - -


58 9 合计 249,148,657.62 48.95 10 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 按摊余成 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1818342 18 华夏银行 CD342 500,000 49,781,285.43 9.78 2 111816358 18 上海银行 CD358 500,000 49,779,199.26 9.78 3 111814258 18 江苏银行 CD258 500,000 49,777,836.24 9.78 4 111804086 18 中国银行 CD086 500,000 49,755,800.56 9.78 5 140303 14 进出 03 100,000 10,022,182.02 1.97 6 180404 18 农发 04 100,000 10,022,107.97 1.97 7 180201 18 国开 01 100,000 10,013,325.35 1.97 8 180301 18 进出 01 100,000 10,004,589.71 1.97 9 189946 18 贴现国债46 100,000 9,992,331.08 1.96 7、 “影子定 价”与“ 摊余成本 法”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绝 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最 高值 0.0339%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最 低值 -0.0428% 报告期内每 个工作日 偏离度的 绝对值的 简单平均 值 0.0143% 报告期内负 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 到 0.2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内不 存在负偏 离度的绝 对值达到0.25% 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 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 到 0.5%情 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内不 存在正偏 离度的绝 对值达到0.5% 的情况。 8、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9、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基金计 价方法说 明


59 本基金目前 投资工具 的估值方 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债 券(包括票 据)购买时 采用实际支 付价款(包含交 易费用)确 定初始 成本,按实 际利率计 算其摊余 成本及各 期利息收 入, 每日计提收 益; 2)基金持有的回 购以成本列 示,按实际 利率在实际 持有期间内逐日 计提利息; 合同利 率与实际利 率差异较 小的,也 可采用合 同利率计 算确 定利息收入 ; 3)基金持有 的银行存 款以本金 列示,按 实际 协 议利 率逐日计提 利息。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方法估值 。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2)18 上海 银行 CD358 (代码:111816358 ) 为易方 达保证金收 益货币市 场基金的 前十 大持仓证券 。2018 年 1 月 4 日,上 海银监局 针对 2015 年上海银 行对底层 资产为非 标准化 债权资产的投资 投前尽职调 查严重不审 慎,部分理 财 资金用于增资和 缴交土地出 让金,与 合同约定用 途不一致 的违法违 规事实, 责 令上海银 行 改正, 并处以 人民 币 50 万元行政 处罚。 2018 年 9 月 27 日,上海银监局针 对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信用 卡中心 2014 年至 2017 年 间,该中心 部分信用 卡汽车分 期资金用 途核查未 执行 标准统一的 业务流程 ,以及 2017 年, 该中心未对某涉 嫌套现的特 约商户停止 服务的违法 违 规事实,责令上 海银行改正 ,并处罚 款共计 100 万元。2018 年 10 月8 日 , 上海 银监局针 对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 5 月 至 2016 年 5 月 ,该行违 规向其关 系人发放 信用贷款 的违法违规 事实,责 令上海银 行改正, 并罚没合计 1091460.03 元。2018 年 10 月 18 日, 上 海银监局针 对上 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 该行 对某同业 资金违规 投向资本 金不足的 房 地产项目合 规性审查 未尽职的 违法违 规事实,责 令上海银 行改正, 并处罚款50 万元 。 本基金投资 18 上海银 行 CD358 的投资决 策程序 符合 公司投资制 度的规定 。 除 18 上海银 行 CD358 外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 本期没有 出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 、处罚的情 形。 (3)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46,055,859.46 3 应收利息 1,827,098.36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60 8 合计 47,882,957.82


61 十二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2013 年 3 月 29 日, 基金合同 生 效以来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业绩 及与同期 基准的比 较如下表 所示 : 1、 易方达保 证金收益 货币 A 类 基金份额 净值收益 率 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比 较 阶段 净值收益 率(1)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2.6873% 0.0015% 0.2703% 0.0000% 2.4170% 0.0015%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0578% 0.0111% 0.3549% 0.0000% 3.7029% 0.011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1297% 0.0083% 0.3549% 0.0000% 2.7748% 0.0083%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6400% 0.0012% 0.3558% 0.0000% 2.2842% 0.0012%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4805% 0.0018% 0.3549% 0.0000% 3.1256% 0.0018%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9104% 0.0025% 0.3549% 0.0000% 2.5555% 0.0025%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8 年 12 月31 日 20.4494% 0.0061% 2.0456% 0.0000% 18.4038% 0.0061% 2、 易方达保 证金收益 货币 B 类 基金份额 净值收益 率 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比 较


62 阶段 净值收益 率(1)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 (4)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3.1580% 0.0015% 0.2703% 0.0000% 2.8877% 0.0015%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6136% 0.0112% 0.3549% 0.0000% 4.2587% 0.011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3901% 0.0084% 0.3549% 0.0000% 3.0352% 0.0084%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8970% 0.0012% 0.3558% 0.0000% 2.5412% 0.0012%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7396% 0.0018% 0.3549% 0.0000% 3.3847% 0.0018%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1681% 0.0025% 0.3549% 0.0000% 2.8132% 0.0025%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8 年 12 月31 日 22.8730% 0.0062% 2.0456% 0.0000% 20.8274% 0.0062%


63 十三 、基 金的 财产 ( 一 ) 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 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 资 产的价值总 和 。 ( 二 )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 三 ) 基金 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 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结算 机构和 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 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64 十 四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 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 二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 各类有 价证券 和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 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 三 ) 估值 方法 1、 本基金估 值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 即计 价对象以 买 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 剩余存续期 内 按照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 率和上市 交易的债 券和票据 的市 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利率 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 大偏离, 从 而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于每 一估值日 , 采用 估值技术 , 对基 金持有 的估 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 , 即 “影子定 价” 。 当 “影子定价 ”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 摊余成本 法 ”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 度绝对 值达到或超 过 0.2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负偏 离度绝对 值调整 到 0.25% 以 内。当正偏 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接受申 购并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正 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 0.5% 以内 。当负偏 离度绝对 值达 到 0.5%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使 用风险 准备金或者固有 资金弥补潜 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 持有投资组 合的账面价 值进行调 整, 或者采取 暂停接受 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 进行财产 清算等措 施。 3、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计 价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方法 计价。 4、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 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的 每百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及 七日年化 收益 率 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基 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 核 。 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基 金有 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 础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65 ( 四 ) 估值 程序 1、 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是 按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每百 份基金份额的 日净收益, 精确到 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七 日年化收 益率是指最 近七个自 然日 (含 节假日) 的 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折算 出的年收 益率, 精确 到 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 内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估值结果 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 资产的估值 导致本基金 每百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小数点 后 2 位以内 (含第 2 位)发生差 错时,视 为估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 的 直接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错, 若系 同行业现 有技术水 平不 能预见、不 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 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66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金 估值计 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 法,双方当 事 人应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 六 ) 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 变, 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 决定延迟估 值; 4、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 七 ) 基金 净值 和收 益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的 每百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 收益 率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 核 。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 易结束 67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的每百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计算 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 送 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予 以公布。 ( 八 ) 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 ,或证券交 易所、登记 结算机构 、 代办证券公司及存 款银行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策 变更、 市场规 则变更等 非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 响。


68 十 五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 ) 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 二 ) 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为现金 分红; 2、本基金 份 额净值为 100.00 元, 根据每 日基金收 益 情况,以基 金已实现 收益为基 准,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每 日计算当 日收益并 分配,并 于每 月 15 日(如遇 节假日顺 延) 集中 支付 收益。 基金合 同生效不 满 1 个月 时可不集 中支付。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收 益分配计 算的精度 为 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3 位按去 尾原则处 理,因去 尾形成的余 额 进行再 次分配, 直到分完 为止 ; 3、本基金根据每 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 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 收益大于零 时,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记正 收益; 若当日 已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记 负收益; 若当 日已实现收 益等于零 时,当日 持有人不 记收益; 4、 本基金每月 累计收益 集中支付 时, 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月累计 分配的基 金收益为 正, 则为持有人 结算并支 付收益; 如 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 月 累计分配的 基金收益 为负, 不为 持有人 缩减相应的基金 份额,基金 管理人有权 通过证券公 司 或自行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追 索负收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予 支付; 5、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付收 益为正,在 持有人部分 赎 回或卖出基金 份额时,其 账户内 的基金收益 不支付, 在 月度基金 收益分配 日结算;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全部赎 回或卖出 其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将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未 付收益支付 给证券公 司, 由证券 公司划 付至投资者 账户。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未付 收益为负, 在持有人全 部或部分 赎回或卖 出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通过证券 公司或自 行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追 索负收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应予支付; 6、T 日申购或 买入的基 金份额 自 T+1 日起 享有收 益分 配权益,T 日 赎回或卖 出的基金 份 额自 T+1 日 起不享有 收益分配 权益;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对交易所 货币市 场 基金的收 益分配规则 进行调整, 导 致本基金 的收益分 配规则与 新的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 定不一致 , 本基金的收 益分配规 则将随之 调整,无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7、 由于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 收取的销售 服务费不同 ,各类基金份额 收益情况将 有所不 同。本基金 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 8、在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管 理人可在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 调整基金收 益的分配 原则和支 付方式, 不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9、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 三 ) 收益 分配方案


69 本基金按日 计算并分 配收益, 基金管理 人不另行 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 四 ) 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每个 工作日进 行收益分 配。 本基金每月 15 日例行 对上月实 现的收益 进行集 中支 付 (如遇节假 日顺延) , 基金合同 生 效不满一个 月时可不 集中支付 ,每月例 行的收益 集中 支付不再另 行公告。 ( 五 ) 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70 十六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销售服 务费; (4)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 、律 师费、诉讼 费和仲裁 费; (6)基金上 市费及年 费; (7)基金托 管人办理 清算、交 割过程中 相关的 银行 日内垫资费 用; (8)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9)基金的 证券交易 费用; (10 ) 基金 的银行汇 划费用; (11 ) 证券 账户开户 费用、银 行账户维 护费用; (12 ) 银行 对本基金 授信所产 生的费用 ; (13 ) 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0% 年费 率计提 。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下 : H= E×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核对 一致后, 由基 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或不可抗 力 等,支 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08%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0.08%÷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 或不 可抗力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销售服 务费


71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 为 0.25% ;B 类基金 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年费率 为 0。 对 于 A 类份 额升级为B 类份额 或 B 类份 额降级 为 A 类份额 , 基金 年销售服 务费自份额 类别变化 后 下一工作 日起适用 于新份额 类别的费 率。 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R÷当 年天数 H 为该类基 金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该类基 金份额前 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R 为该类基金 份额适 用的销售 服务费年 费率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 由基 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资产中划 出, 经登记结 算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 支付给各 个基金销 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或不 可抗力等 ,支 付日期顺延 。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 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 管 理人的基金 行销广告 费、 促销活 动 费、 持有人 服务费等 。基金募 集期间的 上述费用 不从 销售服务费 中列支。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4-12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4)其他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 按照基金 发 展情况, 并根 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约定 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 、 基金托 管费率、 基金 销售服务费 率等相关 费率 。 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 基 金销售服 务费 率等费率 , 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前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本 基金不收取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 用。 2、 强制赎回 费用 发生以下情 形之一时, 本 基金对当 日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 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 金总 份额 1% 以上 的赎回申 请 (指超 过基金总 份额 1% 以 上 的部分) 征收1%的强 制赎回费 用, 并将 上述赎回费 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上述 做法无益 于基金利 72 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 (1)当本基 金持有的 现金、国 债、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 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低于5%且偏离度 为负的情 形时; (2) 当本基金 前 10 名 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 份额合 计超 过基金总份 额的 50%, 且本基金 投 资组合中现 金、 国债 、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低于 10% 且偏离度 为负 时。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73 十七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一 ) 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托管协 议约定方式 确认 。 ( 二 ) 基金 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74 十 八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关 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 方式、 登载媒体、 报 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 ( 二 ) 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全 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 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并 保证基金 投 资者能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 三 ) 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 四 ) 本基金公 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 五 )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基 金合同 》 是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系 , 明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 明基金 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排 、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特性 、 风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 75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 刊和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的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 益率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每百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 收益率,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于 节假日结 束后第 2 个自 然日, 公告节假 日期间的 基金份额 每百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 节 假日最后 一日的七 日年化收 益 率, 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 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 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 的基金已实现收 益/当日基金 份额 总额]×100, 上 述收益的 精度为以 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4 位。 其中, 当日 基金份额 总额不包括 当日申购 赎回申请 的基金份 额 。 七日年化收 益率=[ ( ? ? 7 1 7 / i Ri )×365/10,000] ×100% 其中:Ri 为最 近第 i 公 历日 (i=1,2 ……7)的 每百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 七 日年化收 益 率采取四舍 五入方式 保留小数 点后三位 。如果基 金成 立不足七日 ,按类似 规则计算 。 当任一类基金份 额为零时, 将暂停计算 和披露该类基 金份额的 每百 份 基金已实现 收益、 七日年化收 益率,待 该类份额 不为零时 重新开始 计算 和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的 每百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 收益率 。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的每百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七日年化收 益率 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清单公 告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 , 通 过网站公告 当日的申购 、赎回清 单。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76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 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报 备应当采 用电子文 本 方式。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 或超 过 20%的情形,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 有 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金年度 报告、半 年度报告 中, 至少披露报 告期末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 类别、持 有份额及 占总份额 的比例等 信息 。 基金持续运 作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 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报 中国证监 会 或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77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 ) 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 管理 费、托管 费 、销售 服务费 等 费用计提 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 ) 当 “摊 余成本法 ”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 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偏离 度绝对值达 到或超过0.5%的情 形; (18 ) 基金 资产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资产 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9 )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20 ) 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1 ) 更换 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 ; (22 ) 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3 ) 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4 )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5 ) 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26 )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0 、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 六 ) 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七日 年化收益 率 、 基金定期 78 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 理人 按双方约定 方式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体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 于指定媒 体 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 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79 十九 、风 险揭 示 ( 一 ) 市场 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而其 价格因受到经济 因素、政治 因素、 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 响而产生 波动 , 从而导致基 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 化, 产 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 因素包括 :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 ( 如货币政 策、 财 政政策 、 行业政 策 、 地区发 展政策等 ) 发生 变化, 导 致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 要是指因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 动而导致 证券 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变 动的风险。 利 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的 融 资成本和利 润。 本基金 主要投资 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 具,其收 益水平直 接受到利 率变化的 影响 。 3、再投资风 险 债券、 票据、 定 期存款偿 付本息后 以及回购 到期后可 能由于市场 利率的下 降面临资 金再 投资的收益 率低于原 来利率, 由此本基 金面临再 投资 风险。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指债券 发行主体、 票据发行 主体、 存款 银行信用状 况可能恶 化而可能 产生 的到期不能 兑付的风 险。 5、经营风险 债券发行主 体的经营 活动受多 种因素影 响。 如果债 券 发行主体经 营不善, 其 债券价格 可 能下跌;同 时,其偿 债能力也 会受到影 响。 ( 二 ) 管理 风险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等相关当 事人的业 务发展状 况、 人员配备、 管理 水平与内 部控 制等对基金 收益水平 存在影响。 因本产 品相关技 术、 规则 (如申购 赎回、 清 算交收及 收益分 配等业务规则) 、 操作等创新 性,以及业 务扩张过快 、行业内过度竞 争、对主要 业务人员过 度依赖等可 能会产生 影响投资 者利益的 风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可能 因内部控 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 操作 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 等引致风 险, 例如, 申购赎回 清单 编制错误、 越 权违规交 易、 欺诈 行为、 代办券商代 办业务差 错、清算 交收差错 、份额登 记差 错等风险。 ( 三 ) 特有 风险 1、触及当日累计 申购份额上 限、累计赎 回份额上限 或单个账户当日 累计申购上 限造成 投资者申购 或赎回失 败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可 在每个开 放日为本 基金设定 当日 累计申购份 额上限、 累计 赎回份额 上限和单个 账户当日 累计申购 上限。 如果 当日一笔 申 购或赎回申 请被确认 成功, 会使 本基金 80 当日累计申购份 额或累计赎 回份额超过 基金管理人 规 定时,该笔申购 或赎回申请 将被拒绝; 如果某一账 户一笔新 的申购申 请被确认 成功, 会使该 账户累计申 购份额超 过单个账 户当日累 计申购上限 时, 该笔申购 申请也将 被确认失 败。 因此 , 当触及基金当 日累计申 购份额上 限或 某一账户触 及单个账 户当日累 计申购上 限时, 投资 者 面临申购失 败的风险; 当触及基 金累计 赎回份额上 限时,投 资者面临 赎回失败 的风险。 2、收益分配 安排造成 的风险 (1)本基金通过 现金分红的 形式进行收 益分配,每 月例行对上月实 现的收益进 行收益 结转(如遇 节假日顺 延) ,投资 者每个月 获得现 金 分 红,面临再 投资的风 险; (2)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全部 赎回 或卖出 其持有的本 基金 份额时 及每 月基金累计 收益集 中支付时 ,如未 付收益为正 ,基金管理 人将该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未付 收益支付给 证券公司, 由于后台系 统处理时 间的原因, 投资者在3 个工作 日 后才可获得 该收益 。 如 投资者 在 收益到 账前注销其 证券或资 金账户, 存 在无法获 取投资收 益 的风险。 投资 者获取投 资收益需 按照证 券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 理; (3)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付 收益为负, 在持有人全 部或部分赎回 或 卖出 基金份 额 及每 月基金累计 收益集中 支付 时,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通过证 券公司或自 行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追索负 收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予支付,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未支付负收 益, 将面临被 追索负收 益的 风险。 3、第三方机 构服务的 风险 本基金的多 项服务委 托第三方 机构办理 ,存在以 下风 险: (1)受多种因素 影响 , 申购 赎回代办证 券公司代理 申购、赎回业务 可能受到限 制、暂 停或终止, 从而影响 投资者申 购、赎回 。 (2)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时, 如申购赎回 代办证券公 司对登记结算机 构资金交收 违约, 将造成投资 者无法获 得所申购 基金份额 的风险 。 (3)投资者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认购 和申购 本基金即表 示认可相 关份额的 变更登记 方式及资 金交 收方式。 登记结 算机构可 能调整资 金交 收、 登记与结 算制度、 规则, 改 变投资者 基金份额 及 资金的登记、 结算方式 , 这类制 度与规 则的调整可 能给投资 者带来理 解偏差或 业务办理 流程 变动的风险 。 (4)本基金在运 作过程中, 托管行需 向 登记公司或 交易所提供基金 的申购赎回 数据等 文件, 如托管 行未能按 时提供相 关数据文 件, 则有可 能导致登记 结算公司 按照法律 法规或登 记结算相关 规则暂停 或停止本 基金的申 购赎回业 务。 (5)投资者通过 网上现金认 购本基金, 需通过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 具 备申赎代办 证券公 司资格的发 售代理机 构办理。 如投 资者通过 不具备申 赎代办证券 公司资格 的证券公 司办理网 上现金认购, 需 待该证券 公司具备 申赎代办 证券公司 资格或将基 金份额转 托管至其 他代办证 券公司后, 才可以办 理基金份 额的赎回 业务。


81 4、机会成本 风险 由于本基金 必须保持 一定的现 金比例以 应付赎回 的需 求, 在管理现 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 在现金过多 而带来的 机会成本 风险。 5、二级市场 交易的风 险 (1) 本基金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对于选择买 卖的投资者而言 ,交易费用 和二级 市场 流动性 等因素都 会在一定 程度上影 响投资者 的投 资收益。 买入卖 出时如有 交易费用 会降 低投资人的 投资收益; 另 外, 二级市场 的价格受 供需 关系的影响, 可 能高于或 低于基金 的份 额净值, 形成溢 价交易或 折价交易。 当 溢价交易 时, 买入份额的 投资人以 高于面值 的价格买 入本基金, 投资 收益减少, 而 卖出份额 的投资人 以高 于面值的价 格卖出本 基金, 投资收 益增 加; 当折价交 易时, 买 入份额的 投资人以 低于面值 的 价格买入本 基金, 投资 收益增加 , 而卖 出份额的投 资人以低 于面值的 价格卖出 本基金, 投资 收益减少。 (2) 对于选 择买卖的 投资者而 言, 如买卖 投资者所 在 证券公司 未 按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 算机构要求, 开通代收 代付功能, 将可能造 成投资者 延 迟获取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收益 的风险 。 6、估值的风 险: 本基金的估 值过程中, 发 生影子定 价法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5%时, 本基金可 能暂 停接受申购 申请。


本基金的估 值过程中, 当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基金 资 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 ” 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使用风 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 弥补潜在资产损 失,将负偏 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 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用 公允价值估值 方法对持有投资 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 整, 或者采取暂 停接受所 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 进行财产清 算等措施。 由 此, 本基金面 临基金资产 净值波动 的风险, 或者本基 金合同终 止的 风险。 7、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 期限变动 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 超 过 120 天, 平 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 超 过 240 天。 但 本基金还 将根据份 额持有人 集中度情 况 对本基金的 投资组合 实施调整, 并遵守 以下要求: (1)当本 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 持有 份额合计超 过基金总 份额的 50% 时 ,本 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60 天 , 平均 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120 天 ; 投资组 合 中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 债券以 及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 于 30%。( 2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 合计超 过基金总份 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 资组合 的 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 组合中现 金、 国债 、 中央银 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 得低于 20%。 ( 四 ) 流动 性 风险 1、流动性风 险评估


82 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 金, 投资 于现金, 期 限在一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 款、 债券 回 购、 中央 银行票据 、 同业 存单, 剩余期限 在 397 天 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 资 产支持证 券,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 有良 好流动性的货币 市场工具。 上述投资标 的一般情况 下 具有良好的流动 性,但在特 殊情况下, 也存在部分 企业债、 资产 证券化等 债券品种 交投不活 跃、 成交量不足 的情形, 此时 如果基金 赎回量较大 ,可能会 影响基金 的流动性 。 2、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当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此外, 如出 现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可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当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的,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先行对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超出该 比 例的赎回 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 。 具体情 形、 程序见 招 募说明书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之 “巨额赎回 的认定及 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投资 人面临无 法全部赎 回或无法 及 时获得赎回 资金的风 险。 在本基 金 暂停或延期 办理投资 者赎回申 请的情况 下, 投资者未 能赎回的基 金份额还 将面临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 收益率波 动的风险 。 3、除巨额赎回情 形外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 具的情形、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 外,本基金 备用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暂 停接受赎回 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强制 赎回费用 、暂停基 金估 值以 及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措施 。 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等工 具的情形 、 程序见招募说 明书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之 “拒绝 或暂停申 购、 暂停 赎回或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及处理” 的相关规 定。 若本基金暂 停赎回申 请, 投资者在 暂停赎回 期间 将无法赎回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若 本基 金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赎回款 支付时间 将后延, 可能 对投资者的 资金安排 带来不利 影响。 发生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之 “ 基金的申 购费和 赎回费” 中 “强 制赎回费 用” 规定 的情形之一时, 本基金对当 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 份额 1%以 上的赎回申 请( 指超 过基金总 份额 1%以 上的部分 )征 收 1%的强制赎 回费用, 并将上 述赎回 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上述 做法无益 于基金利 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外 。 暂停基金估值的 情形、程序 见招募说明 书“基金资产 的估值”之 “暂 停估值的情 形” 的相关规定。 若本基金 暂停基金 估值, 一方 面投资者 将无法知晓 本基金的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另一方面 基金将延 缓支付赎 回 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 申请, 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可能 影响投资 者的资金 安排, 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 将导致投 资者无法 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


83 (五) 其他 风险 1、本基金力争战 胜业绩比较 基准,但本 基金的收益 水平有可能不能 达到或超过 业绩比 较基准,基 金份额持 有人面临 无法获得 目标收益 率甚 至本金亏损 的风险; 2、因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主 要在场外市 场进行交易 ,场外市场交易 现阶段自动 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 低,本基 金在投资 运作过程 中可能面 临操 作风险; 3、因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可 抗力导致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 登记 结算机构、 代办券商 等机构无 法正常工 作,从而 影响 基金运作的 风险; 4、因金融市场危 机 ,登记结 算结构、 代 办证券公司 或其他代理商违 约 ,基金托 管人违 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 自 身控制 能力的因 素出现, 可能 导致基金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受损 的风险。 5、 在本基金的投 资、 交易、 服务 与后台运 作等业务 过 程中,可能因 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 差错导致投 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术 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证券交 易所、登记 结算机构 及 代办证 券公司等。


84 二十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 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 告。 ( 二 )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 三 ) 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 (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85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五 ) 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 ) 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 七 ) 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86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广东 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中办 公区)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基金字[2001 ]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 用,决定和 调整除调 高管理费 率、托管 费率之外 的基 金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式;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结算机构办 理基金登 记结算业 务;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 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87 (16 ) 在符合 有关法律 、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等业 务 规则; (17 )委托 第三方机 构办理本 基金的交 易、清算 、估 值、结算等 业务; (18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结算 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 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每百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 收益率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信 息, 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的对 价;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对价;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组 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88 托管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0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1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2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3 )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将 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4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5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6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简 况 名称: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国务院 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 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618.85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5 号 (四)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 基 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89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本合同 及托管协 议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理清 算、交割 事宜 ;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的 每百 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 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信 息;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 金管理人 处接收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 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 价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90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五)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 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对价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91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 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 本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 率或变更 收费 方式; (4)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5)基金管 理人、证 券交易所 、登记结 算机构 、代 销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 内调 整有关基金 申购、赎 回、交易 、收益分 配、非交 易过 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 规则; (6)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的情况 下,调整 基金的 申购 赎回方式及 申购对价 、赎回对 价组 92 成; (7)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的情况 下,增加 、减少 、调 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 (8)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的情况 下,调整 申购赎 回清 单的计算和 公告时间 或频率; (9)因相 应 的法律法 规、深圳 证券交易 所或者 登记 结算机构的 相关业务 规则发生 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 改; (10 )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11 ) 当影子定 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 度绝 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 超过 0.5% , 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 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 并终止基 金合同, 则基金合同 将根据第 二十部分 的约定进 行基金财 产清 算并终止。 (12 )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托管 人 自行召集 , 并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 扰。


93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 托方式、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理 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 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 或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 其他 方式方式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的 有 关证明文 件、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 示的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托证 明及有关 证明文件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 ,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的有效 的基 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 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或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94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有关证 明文件、 受 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示 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明及有 关证明文 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结算机 构记录相 符;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 表二分之 一以上基 金份 额的持有人 参加,方 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 金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 4、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过 网络、电 话或其他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采 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具 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5、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式 可以采用 书面、网 络、 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 式,具体 方式在会 议 通知中 列明 。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95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 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或 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 码、持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公 证 机 关监 督 下 形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同 等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做出 。 除基金 合 同另有约定 外,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监 督员及公 证机关均认 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 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 资者, 表 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 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 的前提下 ,具体规 则以召集 人发布的 大会 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96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 以公证,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 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 力。 (九) 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 将来法律 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 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97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 ,自 决议 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98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决 。 不愿或 者不能通 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 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 之间、 基金 与基金当 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双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 表签 字或签章并 在募集结 束后经基 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 监会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 会书 面确认后生 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 效之日起 对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内的 《基金合同 》各方当 事人具有 同等的法 律约束力 。 4、 《基金合同 》 正本一 式六份, 除上报有 关监管机 构 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 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 效力。 5、 《基金合同 》 可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99 二十 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广东 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 宝华路6 号105 室-42891 (集中办公 区)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30号 广州 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基金销 售、 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 注册资本:12,000 元 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交通银行 )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188号( 邮政编 码:200120 )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长宁 区仙霞路18 号 (邮 政编 码:200336 ) 法定代表人 : 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国务院 国发 (1986 ) 字第81号文 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 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5号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长期 贷 款; 办理国内 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金 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业务; 提 供保管箱 服务; 经 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 管 理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经营结 汇、 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基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 定,对基 金的 100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现金, 期 限在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 、 债券 回购、 中央银行 票据、 同业存单 , 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具、 资产支持 证券, 以 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 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对 货币市场 基金的投 资范 围与限制进 行调整, 本基 金将随之 调整。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业务 进行监督 和核查的 义务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 定,对基 金投 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根据《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应符 合以下规定 : 1)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 超过120 天, 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 有同一机 构发行的 债券、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工具 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 人的 资产支持证 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10% ,国债、中 央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本基 金与由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 券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 有固定期 限银行 存款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0%, 但 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不受 上 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 资于具有 基金托 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 行存款、 同业存单 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20%, 投资于不具 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得超 过5% 5)本基金应 保持足够 比例的流 动性资产 以应对 潜在 的赎回要求 ,其投资 组合应当 符合 下列规定: A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 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 ,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 款等; B现金、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五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 得低于10% ; C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银 行定期 存款 等流动性受 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 资产 101 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30% ;


D除发生巨额 赎回、连 续3个交 易日累计 赎回20% 以上 或者连续5个 交易日累 计赎回30% 以 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 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 过20%; 6)本基金基 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 产的140% ; 7) 本基金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 8)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 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9)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因证 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资。 10 ) 本基金投资 于主体信 用评级低 于AAA 的 机构发行 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得超 过10% ,其 中单一机 构发行的 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 过2%。 前述金融工 具包括债 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工 具、 银行存款、 同 业存单、 相关机构 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 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品 种。 本基金拟投 资于主体 信用评级 低于 AA+ 的商业银 行的银行 存款与同 业存单的 ,应当 经基 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 批准,相 关交易应 当事先征得 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作为 重大事项 履行 信息披露程 序。 11 ) 本基金根 据份额持 有人集中 度情况对 本基金的 投 资组合实施 调整, 并遵 守以下要 求: A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 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份额的50% 时, 本基 金投资组 合 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 超过60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 超过 120天 ;投资组 合中现金 、国债 、 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及5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 低于30%。 B当本基金前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 过基 金总份额的20% 时,本 基金投资 组 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 得超过9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 不 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 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及5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102 例合计不得 低于20%。 12 )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13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比 例限制。 除第1)、 5)之A、9)、 12 ) 项 外, 因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 定或上述 条款另有 约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托管人 依照上述 规定对本 基金的投 资组合限 制及 调整期限进 行监督。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进行 监督。基 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5)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6)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 间市场交易 时的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 单后2个工 作日内电 话或回 函确 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 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行 间市场现 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 新。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名单后2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 书面回函 确认, 新名 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 认 当日生效。 新 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 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 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时, 有 责任控制 交 易对手的资 信风险, 由 于交易对 手 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 人应当负 责向相 关责 任人追偿。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 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 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 定 103 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 单, 并及时 提供给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 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 对账机制, 确 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 账目及核算 的真实、 准确。 2.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 面协 议, 明确双方 在相关协 议签署、 账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 资 金划拨、 账目核 对、 到期兑付、 文 件保管以 及存款证 实书的开 立、 传递 、 保管等流程中 的权利、 义 务和职责 , 以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3.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格 审查、复 核相关协 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 开展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遵 守《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国 家有关账 户管理、 利率 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 (6)基金托 管人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其 他方面进行 监督。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的 每百 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及七 日年化收 益率 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认、 基金 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 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未 经基金托 管人的审 核擅自将不 实的业绩 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 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 并有权在发 现后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 督和核查, 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 改 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或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协议规 定的行为, 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 并以 电话或书 面形式向 基 金托管人反 馈, 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期 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在 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权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在限期 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约 定的,应 当拒绝执 行,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 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104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 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管 职责的情 况进行核 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立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及 债券托管 账户 , 是否及时、 准 确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的每百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 及七日年化 收益率, 是 否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是 否按照法 规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进行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 投资运作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 定期和不 定期地对 基金托管 人保管的 基金 资 产进行核 查。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 改正。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未 对基金资 产实行分 账管 理、 擅自挪用 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 投 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 金托管人在 限期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对 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 管人在限期 内纠正。 四 、 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 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 分配基金的 任何资产 。 (2)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立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和债券托 管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 (5)对于因 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产 和基金 申购 过程中产生 的应收资 产,如基 金托 管人无法从 公开信息 或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书面资 料中 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 应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 到达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 的损失。 (二)基金 合同生效 时募集资 产的验证


105 基金募集期 满之日或 停止基金 发售之日 起10 日内, 募 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 具 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 参加验 资的2名以上 (含2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有效。 验 资完成,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募集到 的全部 资金存入基 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 立的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 中,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 具相 关证明文件 。 (三)基金 的银行存 款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应 负 责本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2)基金托 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 ,并根据 中国 人民银行规 定计息。 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 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额 、 支付基金收 益, 均需通 过本基金 的银行 存款账户进 行。 (3)本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其他 任何 银行存款账 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 银行存款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申 请开 通本基金 银行账户 的 企业网上银 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 付, 并使用交通 银行企业 网上银行 ( 简称 “交 通银行网 银” ) 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金 结算汇划 业务。 (5)基金银 行存款账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票据法》 、 《人民 币银行账 户结 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 条例》 、 《中国 人民银行 利率 管理的有关 规定》 、 《关于 大额现金 支付 管理的通知》 、 《支付 结算办法 》以及监 督银行业 管理 机构的其他 规定。 (四)基金 证券交收 账户、资 金交收账 户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 户即资金交 收账户, 用 于证券交 易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托管 人处开立 基金的证券 交易资金 结算的二 级结算备 付金账户 。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募集资 金经验资 后,基金 托管人负 责在中 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立 债券托管 账户,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负责基 金 的债券及资 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 续办理 完毕后, 由基 金托管人 向人民银 行进行报 备。 基金管 理人负责申 请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进 行交易, 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 国外汇交 易中 心开设同业 拆借市场 交易账户 。


106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 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协议副本 由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 投资业务, 涉及 相关账户 的开立、 使用 的,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 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 管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 实 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 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 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 人以 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实物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 银行存款定 期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保管 。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保管, 相关 业务程序 另有限制 除外。 除本协 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 代基金签 署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时应尽可 能保证持 有二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至 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 本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 同的保管 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 五 、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与复核 (一)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的 每百 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 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的 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 日年 化收益率,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是按照 相关法规 计算的每百 份 基金份额的 日净收益, 精 确到小数 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 基金份额每百 份 基金已实现 收益=[ 当日 基金份额的 基 金已实现收益/当 日基金份额 总额] ×100 上述每百 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的 精度为以 四舍五入 的方 法保留小数 点后4位。 其中,当 日 基金份额总 额不包括 当日申购 赎回申请 的基金份 额。 七日年化收 益率指最 近七个自 然日 (含节 假日) 的每百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折算出的 年收 益率。 七日年化收 益率=[( ? ? 7 1 7 / i Ri )×365/10,000]×1 00%


107 其中:Ri为最 近第i公 历日 (i=1 ,2……7)的 每百 份 基金已实现 收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采取四舍五 入方式保 留小数点 后三位。 如果基金 成立 不足七日, 按 类似规则计算。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 值原则应 符合 《基金合同》 、 《关于证券 投资 基金执行< 企 业会计准 则>估值 业务及份 额净值计 价有 关事项的通 知》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的 每百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 收 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以约定方 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 人对估值 结果复核 后, 将复 核结果反馈 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予以公布 。 本基金按以 下方法估 值:


(1) 本基金 估值采用 “ 摊余成 本法” , 即 计价对象 以 买入成本列 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 协 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 与折价, 在 剩余存续 期 内按照实际 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 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 率和上市 交易的债 券和票据 的市 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 (2)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发生 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产 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 结果, 基 金管理人于 每一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术, 对基金持 有 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 评估,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摊 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 到或超过0.2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5个 交易日内将 负偏离度 绝对值调 整到0.25% 以内。当正 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受 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 内将正 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 达 到0.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使用 风险准 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 补潜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离度 绝 对值控制在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 过0.5%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用 公允价值估 值方法对 持有投资 组合的账 面价值进行 调整,或 者采取暂 停接受所 有赎回申 请并 终止基金合 同进行财 产清算等 措施。 (3)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 计价不 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方 法计价。 (4)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的 每百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及 七日年化 收益 率 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基 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 核 。 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基 金有 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 108 础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二)估值 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 的估值导 致本基金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小 数点后2位 以内(含 第2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错, 若系 同行业现 有技术水 平不 能预见、不 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 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 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109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 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估值 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 采取 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资产 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 资产净 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如果 行业有通 行做 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三)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制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四)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登录和 保管本基 金的 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 进行 核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 。 若双方 对 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 (五)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标的 核对 双方应每个 交易日核 对账目, 如 发现双方 的账目存 在 不符的,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确保核 对一致。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 因而 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 的账册为准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5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定 期报告文 件应按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 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 终了后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每6个月 公告一 次,于截止 日后的45 日内公告 。半年度 报告在基 金会 计年度前6个 月结束后 的60日内 公告; 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结束后90 日内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以双方 约定的方 式 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110 托管人在2 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及时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季 度报表完成 当日,以 约定方式 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在5 个工作日 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反馈 给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更新招募 说明书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15 日内进 行复 核,并将复 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 度 报告完成 当日,将 有关报告 提供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后20 日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反馈 给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后30日 内复 核,并将复 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 方式 为准。 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不 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前就相 关报表达 成一致, 基金 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 情况报证 监会备案 。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报表、 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或 年度报告复 核完毕后, 可 以出具复 核确认书( 盖章)或 以其他双 方约定的 方式确认 ,以 备有权机构 对相关文 件审核检 查。 六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 可委托基 金登记结 算结构登 记和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 募集期结 束时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每年最 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 负责编制和 保管, 并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真实 性、完整 性和准确 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基 金托管人 的要求定 期和不定 期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 (一) 基金管 理人于 《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及 《基金 合 同》 终止日后10个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结 算机构编 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二)基金 管理人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权利登 记日 后5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 由登记结算 机构编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三) 基金管理 人于每年 最后一个 交易日后10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 结算 机构编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四)除上 述约定时 间外,如 果确因业 务需要, 基金 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 后 ,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 结算结构 编制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刻 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15 年。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111 七 、 争议解 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 关 的一切争议, 应通过友 好协商或 者 调解解决。 托 管协议当 事人不愿 通过协 商、 调解解 决 或者协商、 调 解不成的 , 任何一 方当事 人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 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 仲裁的地点 在北京,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 争议处理期 间, 相关 各方当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管辖。 八 、 托管协 议的修改 与终止 (一)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的终止 (1) 《基金 合同》终 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托 管资格或 因其他事 由造 成其他基金 托管人接 管基金财 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管 理资格或 因其他事 由造 成其他基金 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终止情 形。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 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 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 112 意见书; 6)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 配。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剩 余财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按 如下顺序 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2)缴纳基金 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 债务; 4)清算后如 有余额,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5)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的 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并公 告。 (6)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期限 不少于15年。


113 二十 三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对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主 要由基金 管理人、 证 券 公司 提供。 投 资者可通 过以下方 式 了解基金产 品与服务, 进 行各类业 务咨询, 或反 馈投 资过程中需 要投诉与 建议的情 况 , 投资 者如果认为 自己不能 准确理解 本基金 《 招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的具体内 容, 也可 拨打以 下电话详询 :


客服热线:4008818088 (免长 途话费)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14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ETF 基金 增加 国盛证券为 申购赎回 代 办证券公司 的公告 2018-12-2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成都分公 司营业场 所变 更的公告 2019-03-13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提醒投资 者及时提 供或 更新身份信 息资料的 公告 2019-03-19 注:以上公 告事项披 露在指定 媒介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 上。


115 二十 五 、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及基 金 代销机构处,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 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 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公告 的内 容完全一致 。


116 二十 六 、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易 方达保证 金收益货 币市场 基金 募集的文件 ; 2、 《 易方达 保证金收 益货币市 场基金 基 金合同》 ; 3、 《 易方达 保证金收 益货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019 年5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