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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本地(162416)

香港本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 港股通 恒生香港 35 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 本基金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2017 年 8 月 18 日 证监许可 【2017】1543 号文 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 保证 《华宝 港股通 恒生香 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招 募说明书 》 (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的 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 中国证监 会不对基 金的投 资价值及 市 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 保证。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 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享受 基金收益 , 同时承 担相应 的投资 风险。 投资 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 需充 分 了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 并承担 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 各 类风险, 包括: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 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 由于 投 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 理风险 ,本 基金 特定 风险等 。 本 基金投 资相 关股票 市场交 易互联 互通 机制允 许买卖的 规定范 围内 的香港 联合交 易所 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 称 “港股 通标的股 票” ) 的, 会 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 、 投资标 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 险 。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其长期平 均风险和 预期收益 水 平高于混合 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及 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 金为指数 型基金, 具有与标 的指 数相似的风 险收益特 征。 投资有风险 , 投资 者在进行 投资决策 前, 请 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 合同》 等信息披 露文件,并 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 的、 投 资期限、 投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判断 基 金是否和 投 资者 的风 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 , 自主 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 值, 自主 做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担投资 风险 。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 对本 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投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 资的 “ 买者自 负”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 , 基 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 的投资风 险,由投 资者 自行负担 。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9 年 3 月 30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数据未经 审计。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 理人 ............................................................................................................................... 7 四、基金托 管人 ............................................................................................................................. 14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 募集 ............................................................................................................................. 36 七、基金合 同生效 ......................................................................................................................... 37 八、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 38 九、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40 十、基金的 投资 ............................................................................................................................. 50 十一、基金 的业绩 ......................................................................................................................... 58 十二、基金 的财产 ......................................................................................................................... 59 十三 、基金 资产估值 ..................................................................................................................... 60 十四、基金 收益与分 配 ................................................................................................................. 64 十五、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66 十六、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68 十七、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69 十八、风险 揭示 ............................................................................................................................. 75 十九、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清算 ......................................................................... 83 二十、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 85 二十一、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98 二十二、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107 二十三、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110 二十四、招 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11 二十五、备 查文件 ....................................................................................................................... 112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证 券基 金经营机构 参与内地 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 通指 引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规 定》 ” ) 和其他 有关规定及 《华宝 港股通 恒生香港 35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 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 阐述了 华宝 港股 通恒生香 港 35 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费率 等与 投资 者 投资决 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 , 投 资者 在作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 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并 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 、完整性 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招募说明 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 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 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 作出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基 金合同编 写 , 并经 中国证监 会 注 册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 文件。基 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 合同 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 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 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同。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 书 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华宝 港股 通恒生香 港 35 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2、基金管理 人:指华宝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 中 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4、基金合同 :指《华宝 港股通 恒生香港 35 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华宝 港股通 恒生香港 35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 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华宝 港股通 恒生香港 35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上市交易 公告 书: 指《 华宝 港股通恒 生香港 35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上市交 易公告 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 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 力的决定 、决 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1 、 《销售办法》 :指《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2、 《信息披 露办法》 :指《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3、 《运作办 法》 :指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 管 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4、 《流动 性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约 定有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3 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 资 产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 券等 16、摆动定 价机制: 指当开放 式基金遭 遇大额申 购赎 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 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 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 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 响,确保 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不受 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 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自律规则 的规 定 17、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8、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20、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21、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指 符合《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 券投 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22、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 合称 23、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者 24、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 回、转换 、转托管 、 定期定 额投资 及 交易 等业务 25、 销售机 构:指华宝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以及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服务 协议, 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 , 以及可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会员 单位。其中 ,可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办 理本 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必须是具 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 并经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 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26、会员单 位:指具 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并经 深 圳证 券交易所 和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会 员单位 27、场外: 指通过 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外的 销售 机构利用其 自身柜台 或者其他 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 。通过该 等场 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 购、申购 、赎回也 称为 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 、场外赎 回 28、场内: 指通过 深 圳证券交 易所 内具 有相应业 务资 格的会员单 位利用 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交易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4 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 上市交易 的场 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 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 认购、场 内申购、 场内赎回 29、 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过 户、清算 和结 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 开放式基 金账户 和/ 或深 圳证券账 户 的建立 和管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 清 算和结算 、 代 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和 办理 非交易过户 业务 等 30、 登记机 构: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 本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31、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认 购、申购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本系统 32、证券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 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系统, 通过场内 会员单位认 购、申购 或买入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本 系统 33、场外份 额:指登 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 下的基金 份额 34、场内份 额:指登 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 下的基金 份额 35、开放式 基金账户 :指 投资 者通过场 外销售机构 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注册、 用于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 额余 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36、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 者开立的 、记 录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 机构 办理 认购、申 购、赎回、 转换、转 托管、定 期定额投 资、交易 等业 务导致 基金 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7、 深圳证 券账户 : 指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设 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 股票账户 (即 A 股账户 ) 或证 券投资基 金 账户, 本 基金的场 内份额记 录在该账 户并登 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 38、港股通 :指内地 投资者委 托内地证 券公司, 经由 境内证券交 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 易服务公 司,向香港 联合交易 所进行申 报,买卖 规定范围 内的 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 的股票 39、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金 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完毕,并 获得中国 证监 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40、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 以公告的 日期 41、 基金募 集期: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 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42、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43、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港股通 正常 交易日 44、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者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5 4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46、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 日 47、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8、 《业务规 则》 :指 深圳证券 交易所 、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基金管理 人、基金 销售机构的 相关业务 规则 49、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者 根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50、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者 根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51、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 的行为 52、上市交 易: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 者通过场 内会 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 的行为 53、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 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 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 54、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 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 统转托管 55、 系统内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 机构 (网 点)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56、跨系统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 记系统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为 57、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指投 资者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申购 日在投 资者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受理 基 金申 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58、 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 ) 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59、 元:指 人民币元 60、 基金收 益:指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 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已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6 实现的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 本和 费用的节约 61、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 和 62、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3、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64、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65、标的指 数:指 恒 生香港 35 指数 66、 指定媒 介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 介 67、 不可抗 力:指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华宝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环球金 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 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上海环球 金融中 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总经理: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薏 )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 中 方股东 华宝信托 有限责任 公司持有51% 的股份, 外方 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49%的 股份。 (二) 基金管理人 主要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孔祥清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曾任宝钢 计财部资金处 主办、主 管、副处 长, 宝钢 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 总经理。 现任华宝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长 ,中国宝 武钢铁集 团有限 公 司产 业金融党 工委副书 记、纪工 委书记、 工会工委 主席, 法兴华宝 汽车租赁 (上海) 有限公 司 董事 长,华宝 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 董事,华 宝都鼎( 上海) 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董事长, 中国太 平 洋保险(集 团)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 ) 女士 , 董事,硕 士。 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 公司金融 分析师,Acthop 投资公司 财务总监。2003 年 5 月加 入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先后担 任公司营 运总监、董 事会秘书 、副总经 理,现任 华宝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 魏 臻先生, 董事,硕 士。曾 任麦肯锡 (上海 )咨询公司 分析师, 摩根斯坦 利亚洲 公司分 析 师, 香港人人 媒体总监 。现任华 平投资集 团董事总 经理、 神州租车 控股公司 董事、九 月教育 集 团董事、中 通快递董 事。 周朗 朗先生 , 董事,本 科。曾任 瑞士信贷 第一波士 顿(加 拿大)分 析师;花 旗银行( 香港) 投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8 资银 行部分析 师;现任 美国华平 集团中国 金融行业 负责人 、董事总 经理,华 融资产管 理股份 有 限公司董事 ,上海灿 谷投资管 理咨询服 务有限公 司董 事。 胡 光先生 , 独立董事 ,硕士 。曾任美 国俄亥 俄州舒士克 曼律师事 务所律师 、飞利 浦电子 中 国集 团法律顾 问、上海 市邦信阳 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 。现任 上海胡光 律师事务 所主任、 首席合 伙 人。 尉安宁先生 ,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宁夏广 播电视大 学讲师,中国 社会科学 院经济研 究所 助理 研究员, 世界银行 农业经济 学家,荷 兰合作银 行东北 亚区食品 农业研究 主管,新 希望集 团 常务副总裁, 比 利时富通 银行中国 区 CEO 兼上海分 行行长, 山东亚 太中慧集 团董事长 。 现 任上 海谷旺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 董事兼总 经理。 陈志宏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曾任毕马威 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 普华永道 会计师事 务所 合伙人,苏黎 世金融服 务集团中 国区董事 长, 华彬 国际 投资(集团 ) 有限公 司高级顾 问 。 2、监事会成 员 朱莉丽女士 , 监事, 硕士。曾 就职于美 林投资银 行部 、德意志银 行投资银 行部;现 任美国华 平集团执行 董事。 杨莹女士 , 监事 , 本科 。 曾在三 九集团 、 中国平 安保 险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司 、 永亨银 行 (中 国)有限公 司、中国 民生银行 、华宝投 资有限公 司工 作,现任华 宝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风险管 理部 副总经理。 贺桂先先生 , 监 事, 本科 。 曾任华 宝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研究部副 总经理 ; 现任 华宝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营 运副总监 兼北京分 公司总经 理兼综合 管理 部总经理。 王波先生 , 监事 , 硕 士。 曾任上海 证券报记 者; 现任 华宝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互金业 务总监兼 互金策划部 总经理。 3、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孔祥清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 上。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 )女士, 总经理, 简历 同上。


向辉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曾在武汉 长江金融 审计 事务所任副 所长、在 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部 任职 。2002 年 加入华宝 基金公司 参与公司 的筹建工作 , 先 后担任公 司清算登 记部总经 理、营运副 总监、营 运总监, 现 任华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副总经 理。 欧江洪先生 ,副总经 理,本科 。曾任宝 钢集团财 务部 主办,宝钢 集团成本 管理处主 管,宝钢 集团办公室 (董 事会办公 室) 主管/高级 秘书 , 宝钢集 团办公厅秘 书室主任 , 华 宝投资有 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 行政人事 部总经理 、董事会 秘书,宝 钢金 融系统党委 组织部部 长、党委 办公室主 任。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9 现任华宝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李慧勇先生 , 副总 经理, 硕士。 曾在上海 申银万 国证 券研究所有 限公司担 任董事总 经理/所长 助理/研究执 行委员会 副主任/ 首席分析 师的职务 。现 任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刘月华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在冶金 工业部、 国家 冶金工业局 、中国证 券业协会 等单位工 作。现任华 宝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 4、拟任基金 经理 周晶, 博士。 先后 在美国德 州奥斯丁 市德亚资 本、 泛 太平洋证券 (美 国) 和汇丰 证券 (美国) 从事数量分 析、另类 投资分析 和证券投 资研究工 作。2005 年至 2007 年任 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内控审计风 险管理部 主管。2011 年再次 加入华宝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任策略 部总经理 兼首席策 略分 析师,现任 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 兼华宝资 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11 月任华宝成 熟市场动 量优选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4 年 9 月起 任华宝 标普石油 天然气上 游股 票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7 年 8 月任 华宝中 国互联网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3 月 起任华宝 标普美 国品 质消费股票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 金经 理,2016 年6 月起任 华宝标普 香港上市 中国中小 盘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 理,2017 年 4 月起任华宝 港股通恒 生中国( 香港上市 )25 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经理,2018 年 3 月 起任华宝港 股通恒生 香港 35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8 年 10 月起 任华宝 标普沪港 深中国增强 价值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 经理 。 俞翼之, 硕士。 曾 在上海上 元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永 丰金证券 (上海 代表处) 、 凯基证券 (上 海代表处) 从事 证券研究 工作。2011 年 7 月加 入华宝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先后 担任海外 投资管 理 部高级分析 师、 基金经理 助理等职 务。2017 年 4 月起 任华宝港股 通恒生中 国 ( 香港上市 )25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 经理, 2018 年3 月起 任华宝 港股通恒生 香港 35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5、权益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 刘自强先生 , 投资总 监 、华宝 动力组合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华 宝国策导 向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华宝 未来主导 产业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闫旭女士, 投资总监 、国内投 资部总经 理、华宝 行业 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华 宝收益增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华宝 稳健 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胡戈游先生 , 助理投 资总监、 华宝宝康 消费品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华 宝核心优 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10 曾豪先生, 研究部总 经理,华 宝先进成 长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蔡目荣先生 , 国内 投资部副 总经理 、华宝 多策略增 长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华 宝资 源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华宝价值 发现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宝绿 色主题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6、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 管理人职 责 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依 法履行下 列职责: 1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售 、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本基 金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 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管 理人将遵 守《基金 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证 券法》等 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 定,并 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法 违规 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 人不从事 下列行为 : (1 ) 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 ) 利用基 金财产 或 者职务之 便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 益; (4 )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露 因职务 便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该信息 从事或者 明示、暗 示他人 从事相关 的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11 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 ) 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 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 雇人或任何 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 当利益; (3 )不 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或利用 该信息从 事或者明 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 (4 ) 不以任 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人内 部控制制 度 1、 风险管理 体系 本基金在运 作过程中 面临的风 险主要包 括 市场风 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操作风险 、合 规性风险、 信誉风险 和事件风 险(如灾 难) 等 。 针对上述各 种风险, 基金管理 人 建立了 一套完整 的风 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 括以下内 容: (1)搭建 风险管 理环境。 具体包括 制定风 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 的组织 机构、建 立 清晰的责任 线路和报 告渠道、 配备适当 的人力资 源、 开发适用的 技术支持 系统等内 容。 (2 )识别风 险。辨识 公司运作 和基金管 理中存 在的 风险。 (3)分析 风险。 检查存在 的控制措 施,分 析风险发生 的可能性 及其引起 的后果 并将风险 归 类。 (4)度量 风险。 评估风险 水平的高 低,既 有定性的度 量手 段, 也有定量 的度量 手段。定 性 的度量是把 风险水平 划分为若 干级别, 每一种风 险按 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 果的严重 程度分别 进入 相应的级别 。定量的 方法则是 设计一些 风险指标 ,测 量其数值的 大小。 (5)处理 风险。 将风险水 平与既定 的标准 相对比,对 于那些级 别较低、 在公司 所定标准 范 围以内的风 险,控制 相对宽松 一点,但 仍加以定 期监 控,以防其 超过预定 标准;而 对较为严 重的 风险,则制 定适当的 控制措施 ;对于一 些后果可 能极 其严重的风 险,则除 了严格控 制以外, 还准 备了相应的 应急处理 措施。 (6)监视 与检查 。对已有 的风险管 理系统 进行实时监 视,并定 期评价 其 管理绩 效,在必 要 时结合新的 需求加以 改变。 (7)报告 与咨询 。建立风 险管理的 报告系 统,使公司 股东、公 司董事会 、公司 高级管理 人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12 员及监管部 门及时而 有效地了 解公司风 险管理状 况, 并寻求咨询 意见。 2、 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风 险控制原 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机制必须 覆盖公司 的各项业 务 、 各个部门和 各级岗位, 并 渗透到 决策、 执行、监督 、反馈等 各个环节 ; 有效性原则 。通过 设置科学 清晰的操 作流程 ,结合 程 序控制,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 序,维 护内 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 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 在精简高效的基础 上设立能 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 需 要的部门和岗 位,各部门 和岗位在 职能上保 持相对独 立性;公 司固 有财产、各 项委托基 金财产、 其他资产 分离 运作,独立 进行; 相互制约原 则。内 部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必须 权责分明 、相互制 约, 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 相互制 衡措施来消 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 点;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 金管理 、交易 、清算登 记、信 息 技术、研究 、市场 营销等相 关部门 ,应 当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对因业 务需要必 须知 悉内幕信息 的人员, 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 程序 和监督防范 措施; 成本效益原 则。 公司应当 充分发挥 各部门及 每位员工 的工作积极 性, 尽量降低 经营运作 成本, 保证以合理 的控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合法合规性 原则。 公司内控 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 法律 、 法规、规 章制度和 各项规定 ,并在 此基 础上遵循国 际和行业 的惯例制 订;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 度必须涵 盖公司 经营管理 的 各个环节, 并普 遍适用于 公司每一 位员 工,不留有 制度上的 空白或漏 洞; 审慎性原则 。公司 内部控制 的核心 是风险控 制,内 部 控制制度的 制订要以 审慎经营 、防 范和 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的制 订应当具 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 营战略、 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 法规、政 策制 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 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 改 或 完善。 (2 )内部风 险控制的 要求和内 容 内部风险控 制要求不 相容职务 分离、 建立 完善的岗 位 责任制和规 范的岗位 管理措施、 建 立完 整的信息资 料保全系 统、建立 授权控制 制度、建 立有 效的风险防 范系统和 快速反应 机制。 内部风险控 制的内容 包括投资 管理业务 控制 、市场管 理业务控制 、信息 披露控制 、信 息技术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13 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 控制、档 案管 理控 制、建立 保密 制度以及内 部稽核控 制等。 (3 )督察长 制度 公司设督察 长,督 察长由公 司总经理 提名 ,董事会 聘 任,并应 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 同意。 督察 长的任免须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 督察长应当 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 全体 董事 报送工作 报告 , 并在董 事会及董 事会下设 的相关专 门 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 公司运作 的合法合 规情 况及公司内 部风险控 制情况。 督察长发 现基 金及公司运 作中存在 问题时, 应当及时 告知公司 总经 理和相关业 务负责人 ,提出处 理意见和 整改 建议,并监 督整改措 施的制定 和落实; 公司总经 理对 存在问题不 整改或者 整改未达 到要求的 ,督 察长应当向 公司董事 会、中国 证监会及 相关派出 机构 报告。 (4 ) 监察稽 核及风险 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部 和风险管 理部依据 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 度, 在所赋予的 权限内, 按照 所规定的 程序 和适当的方 法,进行 公正客观 的检查和 评价。 监察稽核部 和风险管 理部负责 调查评价 公司内控 制度 的健全性 、合理性 ;负 责调查 、评价 公 司有关部门 执行公司 各项规章 制度的情 况;评价 各项 内控制度执 行的有效 性,对内 控制度的 缺失 提出补充建 议;进行 日常风险 监控工作 ;协助评 价基 金财产风险 状况;负 责包括基 金经理离 任审 查在内的各 项内部审 计事务等 。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声明 书 (1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 制度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2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 基 金管理 人 发 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制度。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14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 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二)基金 托管部门 及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 人, 大部分员工 具有丰富 的银行、 证 券、 基金、信托 从业经验 ,且具有 海外工作 、学习或 培训 经历,60% 以上的员 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 位或 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 提供专业 化的托管 服务,中 国银 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 开展托管 业务。 作为国内首 批开展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一 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 类机构、 券 商资产管 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 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 募基金、资 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 富 的 托管 业务体系 。在国 内,中国 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 评估 、风险 分析 等增值服 务,为各 类客户提 供个 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情况 截至2019 年3 月31 日,中国 银行已托 管 710 只 证券 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 670 只,QDII 基金 40 只, 覆盖 了股票 型、 债券型、 混合 型、 货币型 、 指数型、FOF 等多 种类型的 基金, 满足 了 不同客户多 元化的投 资理财需 求,基金 托管规模 位居 同业前列。 (四)托管 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风险管理 与控制工 作是中国 银行 全面风险控 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中 国银行风险 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 营” 的原则。中 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 工作 贯穿业务各 环节,通 过风险识 别与 评估 、风险控 制措 施设定及制 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 等措 施强化托管 业务全员 、全面、 全程的风 险管控。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15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连续 聘请外部 会计会计 师事务所 开展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 作。 先后 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际主流 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 保留 意见的审阅 报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继续 获得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 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 行托管业 务内控制 度完善, 内控 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 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 全。 (五)托管 人对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 定,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 绝执行,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 金托管人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向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 告。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场外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办公 地址:中 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融中心58 楼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直销柜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302 直销柜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联系人:章 希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e 网金 投资者可以 通过 华宝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系统办理 本基金的 认/申购、 赎 回 、转换 等 业务,具 体交易细 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 人 网 站公告。网 上交易网 址:www.fsfund.com 。 2)其他场外 销 售机构 (1)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中国 银行总行办 公大楼





邮编:100818





法定代 表人:陈 四清





联系人 :陈洪源





联系电 话:95566





客户服 务电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2)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邮编:518040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17


法定代 表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联系电 话:95555





客户服 务电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3)南 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江苏 省南京市 中山路 288 号





邮编:210008





法定代 表人:胡 升荣





客户服 务电话:95302





公司网 址:http://www.njcb.com.cn/





(4)平 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广东 省深圳市 深南东路5047 号





邮编:518001





法定代 表人:谢 永林





联系人 :戴青





联系电 话:95511





客户服 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5)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上海 市中山东 一路 12 号





邮编:200002





法定代 表人:高 国富





联系人 :胡子豪





传真:021-61162165





客户服 务电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6)深 圳前海微 众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广东 省深圳市 南山区沙 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 技生态园7 栋A 座





法定代 表人:顾 敏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18


客户服 务电话:400-999-8800





公司网 址:www.webank.com





(7)中 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 9 号





邮编:100010





法定代 表人:李 庆萍





联系人 :王晓琳





联系电 话:95558





客户服 务电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iticbank.com





(8)北 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联系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http://www.hcjijin.com/





(9)珠 海盈 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广州 市海珠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广场南塔 12 楼B1201-1203





客户服 务电话:020-89629099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10 ) 上海陆金 所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


联系电 话:4008219031





(11 ) 北京百度 百盈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北京 市海淀区 上地信息 路甲 9 号 奎科 大厦





联系电 话:95055





公司网 址:www.baiyingfund.com





(12 ) 上海陆金 所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


联系电 话:400-821-9031





(13 ) 上海陆金 所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


联系电 话: 400-821-9031





(14 ) 上海万得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联系电 话:400-821-0203





公司网 址:www.520fund.com.cn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19


(15 )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2008 号 中国 凤凰大厦 1 号楼9 层





邮编:518026





法定代 表人:王 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客户服 务电话:95517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6 ) 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天津 市南开区 宾水西道8 号(奥 体中 心北侧)





法定代 表人:王 春峰





联系人 :王星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 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17 )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大厦 16-17 层





邮编:518034





法定代 表人:丁 益





联系人 :梁浩





客户服 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8 )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湖北 省武汉市 江汉区新 华路特 8 号





邮编:430015





法定代 表人:李 新华





联系人 :奚博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话:9557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19 ) 北京创金 启富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20


办公地 址:北京 市西城区 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 215A





联系人 :宋春





客户服 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 址:www.5irich.com





(20 ) 大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山西 省太原市 小店区长 治路 111 号山 西世贸中心A 座F12





法定代 表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传真:0351-7219891





客户服 务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 址:www.dtsbc.com.cn





(21 ) 上海大智 慧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杨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 10-11 层





联系人 :裘爱萍





客户服 务电话:021-2021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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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北京 市朝阳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钟 斐斐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 务电话:40006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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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上海 市福山路500 号城 建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武 晓春





联系人 :刘熠





传真:86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话:400-888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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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21


办公地 址:深圳 市福田中 心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18F





邮编:518000





法定代 表人:刘 学民





联系人 :王叔胤





传真:0755-25838701





客户服 务电话:9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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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长春 市生态大 街 6666 号





邮编:130118





法定代 表人:李 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话:9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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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赵 俊





联系人 :王一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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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话:95531 ;400-888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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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苏州 工业园区 星阳街 5 号





邮编:215021





法定代 表人:范力





联系人 :陆晓





联系电 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2938527





客户服 务电话:95330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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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盛 大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魏 庆华





联系人 :和志鹏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 务电话:400-8888-993、9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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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北京 市朝阳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 表人:高 利





联系人 :程博怡





联系电 话:95571





客户服 务电话:95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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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代 表人:周 健男





联系人 :李晓皙





联系电 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话:9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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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广东 省广州市 天河北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马梦洁





客户服 务电话:95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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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23


办公地 址:北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 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邮编:100007





法定代 表人:王 少华





联系人 :司琪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 务电话:400-818-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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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成都 市东城根 上街 95 号





邮编:610015





法定代 表人:冉 云





联系人 :杜晶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话:9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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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国联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无锡 市太湖新 城金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 融大厦





邮编:214121





法定代 表人:姚 志勇





联系人 :祁昊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话:9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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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杨 德红





联系人 :朱雅崴





联系电 话:400-888-6628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电话:95521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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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深圳 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厦十 六层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联系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话: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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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上海 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周 杰





联系人 :李楠





联系电 话:95553





客户服 务电话:95553 、400 -8888 -001 或 拨打 各城市营业 网点咨询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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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上海 市浦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多 斯国 际 大厦 903~906 室





客户服 务电话: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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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北京 市朝阳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客户服 务电话: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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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宏信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中国 四川成都 市人民南 路二段十 八号 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吴 玉明





联系人 :张鋆





传真:028-86199079





客户服 务电话:4008366366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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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安徽 省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鹅 湖路198 号





邮编:230081





法定代 表人:章 宏韬





联系人 :范超





联系电 话:400-809-6518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服 务电话:9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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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华宝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金融中 心 57 楼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陈 林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 务电话:400-820-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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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 招商银行上 海大厦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黄 金琳





联系人 :王虹





联系电 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客户服 务电话:9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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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南京 市江东中 路 288 号





邮编:210019





法定代 表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26


传真:021-83387254





客户服 务电话:9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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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上海基煜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488 号 太平 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王 翔





客户服 务电话:400-82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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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江海证券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哈尔 滨市松北 区创新三 路 833 号





邮编:150028





法定代 表人:赵 宏波





联系人 :姜志伟





联系电 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电话:400-666-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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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深圳市新 兰德证券 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北京 市西城区 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富 卓大厦 A 座7 层





客户服 务电话:400-166-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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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开源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陕西 省西安市 高新区锦 业路 1 号 都市 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李 刚





联系人 :曹欣





客户服 务电话:9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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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北京肯特 瑞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北京 市海淀区 海淀东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客户服 务电话:4000988511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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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上海联泰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上海 市长宁区 福泉北路518 号 8 座 3 层





客户服 务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51 ) 上海陆金 所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客户服 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52 ) 蚂蚁(杭 州)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浙江 省杭州市 西湖区万 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B 座6F





联系电 话:4000-776-123





客户服 务电话:4000-77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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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 址:北京 市朝阳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 表人:姜 志军





联系人 :程博怡





客户服 务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 址:www.e5618.com





(54 )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上海 杨浦区秦 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客户服 务电话:400 -821 -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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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田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何 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 务电话:95511-8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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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山西 省太原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 贸易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侯 巍





联系人 :韩笑





联系电 话:400-666-1618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话:400-666-1618 、9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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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上海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上海 市黄浦区 四川中路213 号久 事商 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李 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联系电 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服 务电话:400-89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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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上海 市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世纪 商贸 广场 40 楼





邮编:200031





法定代 表人:李 梅





联系人 :陈飙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话: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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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上海 市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世纪 商贸 广场 40 楼





邮编:200031





法定代 表人:李 梅





联系人 :陈飙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29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话: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60 ) 南京苏宁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话: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61 ) 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客户服 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62 ) 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浙江 省杭州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茂 大厦903 室





联系人 :张丽琼





客户服 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63 ) 上海挖财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 址: www.wacaijijin.com





(64 ) 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重庆 市江北区 桥北苑 8 号西南证 券大 厦





邮编:400023





法定代 表人:廖 庆轩





联系人 :周青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65 ) 北京新浪 仓石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 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东北 旺西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 科研 楼 5 层518 室





客户服 务电话:010-62675369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30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66 ) 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北京 市西城区 宣武门西 大街甲 127 号 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张晓辰





联系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服 务电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7 )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长柳路36 号





法定代 表人:杨 华辉





联系人 :(公邮 )





联系电 话:95562





客户服 务电话:95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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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宜信普泽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联系电 话:400-6099-200





客户服 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69 ) 奕丰金融 服务(深 圳)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70 )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中国 北京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邮编:100033





法定代 表人:陈 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传真:010-83574807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31


客户服 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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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111 号招 商证 券大厦 23 楼





邮编:518033





法定代 表人:霍 达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 话:95565





传真:0755-82943227





客户服 务电话: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72 ) 中航证券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北京 市朝阳区 望京东园 四区 2 号 中 航资本大厦 35 层





邮编:100102





法定代 表人:王 晓峰





联系人 :王紫雯





联系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10-59562637





客户服 务电话:400-886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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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中国 国际 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北京 市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毕 明建





联系人 :吕卓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 务电话:400-910-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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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北京 市西城区 车公庄大 街 4 号 5 号楼1 层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32


客户服 务电话:400-60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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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中 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花园石 桥路 66 号东 亚银行金融 大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李 玮





联系人 :秦雨晴





联系电 话:95538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 务电话: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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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 址: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交 界处 荣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 人:高 涛





联系人 :胡芷境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话:95532 或 400-600-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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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北京 东城区朝 内大街 2 号凯恒中 心 B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王 常青





联系人 :许梦园





客户服 务电话:95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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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 代 广场(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张 皓





联系人 :刘宏莹





联系电 话:010-60838677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3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话:400-99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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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北京 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邮编:100026





法定代 表人:张 佑君





联系人 :王一通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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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北京 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邮编:100026





法定代 表人:张 佑君





联系人 :王一通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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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中银国际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1 楼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宁 敏





联系人 :许慧琳





联系电 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服 务电话:400-620-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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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深圳 市罗湖区 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4 楼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34


联系电 话: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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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 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 告。 其 它场外 销售机 构情况 详见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及基金管 理人届 时发布 的调整 销售机构 的 相 关公告。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 告。 2 、场内销售 机构 本基金办理 场内认购 、 申 购和赎回 业务的销售 机构为 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 、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和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会员。具 体会员单 位名单可 在 深 圳证券交易 所 网站查询 。 本 基 金 募集 结 束前 获 得基 金销售资格 的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会 员单 位 可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系 统办理本基 金的场内 认购业务 。基金管 理人将不 就此 事项进行公 告。 (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明 联系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 立元 (三)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 通力律 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联系电话: (86 21 ) 3135 8666 传真: (86 21 ) 3135 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 黎明、丁媛 (四)审计 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35 名称:德勤 华永会计 师事务所 ( 特殊普 通合伙 )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市黄浦区 延安东路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 市黄浦区 延安东路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曾 顺福 联系电话: (021 ) 61418888


传真: (021 ) 63350177 联系人:曾 浩 经办注册会 计师:曾 浩、吴凌 志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36 六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7 】1543 号准予注 册, 由基金 管理人依 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募集期 从 2018 年 2 月 5 日 起,至 2018 年 3 月 23 日 止,共募 集 246,973,300.27 份基金份 额, 有效认购户 数为 3,531 户。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37 七 、基金 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正 式生效。 基金 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 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之一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 出解 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 方式、与 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 终止 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38 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上市 交易的基 金份额 根据有关规 定,本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 ,本基金 (二 级市场交易 代码:162416 )具 备上市条 件,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起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 易 (二 )上市 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 (三 )上市 交易的时 间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将申 请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 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 交易的时 间后,基 金管理人 应依据法 律法 规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上 市交易公 告书》。 (四 )上市 交易的条 件 基金合同生 效后具备 下列条 件, 基金管理 人可依 据 《 深 圳证券交易 所 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 向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申 请上市: 1、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 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 交易所 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基金获准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上 市的,基 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上市前 至少 3 个 工作日发 布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 书。 (五 )上市 交易的规 则 本基金上市 交易遵循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 》 及 《 深圳证券 交易所 证 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 则》 等有关 规定。 (六 )上市 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 深 圳证券交 易所 相关 规则 及有关规定 执行。 (七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交易,交 易行情通 过行 情发布系统 揭示。行 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 示本基金前 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八 )上市 交易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 执行。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39 (九 )其他 事项 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及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对 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 行调整的 ,本基金 《基 金合同》相 应予以修 改,且此 项修改无 须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并在 本基金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列示。 (十 )若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增加 了基金上 市交易的 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 行适当的 程序后增 加相应功 能。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40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一)申购 与赎回的 场所 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 资者可通 过场外、 场内两种 方式 对 基金份额 进行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 投资者可使 用开放式 基金账户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 销中心和其 他场外销 售机构, 办理 本基 金 的场外申 购与赎回 业务。 投资者也可 使用 深圳 证券账户 ,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系统办理 本 基金 的场 内申购与 赎回业务。 场内申 购和 赎回业务 的场所为 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 且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 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 单位。 具体的基金 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 书或 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基金 投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 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 放日为港 股通交易 日, 具体 办理时间 为上 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港股 通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或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公 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 出现新的 证券/期货 交易市 场、 证券/期货交 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 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2、申购、赎回 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 时间 本基金自2018 年4 月18 日起 开始办理 日常申购 、赎 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基 金管理人 应在 申购、赎回 开放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 开始 时间。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 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确 认接受 的 ,其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41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场外赎回 遵循 “先 进先出 ” 原则,即 按照投 资者 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 回; 5、 场内申购 与赎回业 务遵循 深 圳证券交 易所 、 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 定。 若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深 圳证券交 易所 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对场 内申 购、赎回业 务等规则 有新的规 定,按新 规定执行 。 6、 当发生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 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 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者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者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 项, 投 资者 交付申购 款项 , 申购申 请即为 成 立; 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 额时,申 购生效 。 若资金在 规定 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立,申购 款项 将退回投资 者账户,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等不承 担由此产 生的利息 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登记 机构 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 T+10 日(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或基 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 形 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 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 延迟、通 讯系统故 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 流程 ,则赎回款 项 的划付 相应 顺延 。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理 人应以交 易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当 天作为申 购或赎 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 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 申请,投资 者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 销售 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 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 申购不成 功,则申 购款项退 还给 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 购、赎回 申请的确 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 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者 应及 时查询。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42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业务的确认 及办理的 时间和程 序进行调 整,并提前 公告。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 量 限制 1、 投资者通过 其他场外 销售机构 和直销e 网金申 购本 基金单笔最 低金额为 1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通 过直销柜 台首次 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 10 万元 人民币 ( 含申购费) , 追 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 每 笔 1 元人民 币 (含 申购费) 。已 有 认购 本基 金 记录的 投 资者 不受首 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 限制, 但受追 加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 制。 场外 销售机构 对最低 申 购限 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 场外 销售 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 2、 投资者通 过场内销 售机构申 购时 , 单笔申购 申请的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 且申购 申请的金 额必须为 1 元的整数 倍。 3、其他销 售 机构的投资 者 欲转入直销柜台 进行交易 要受直销 柜台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调整首 次申购的 最低 金额 。 4、投资者 可 多次申购 ,对单个 投资者累 计持有 份额 不设上限限 制。 5、投资者 可将其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 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单笔赎 回份额不得 低于 1 份。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 回后在某一 销 售机构 的某 一交易账 户 内保留 的 基金份额 余 额不 足 1 份 的,在赎 回时需一 次全部赎 回。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购、暂 停基金申 购等 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7、对于场内申购、赎回 及持有场内份额的 数量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 有规定的 ,从其最 新规 定办理。 8、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 、 投资者 每个 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 额余额 限 制、 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 单个 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 限、本基 金总规模 限额 和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等。基 金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 )申购 与赎回费 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采取 前端收费 模式收取 基金申购 费用。 投 资者 可以多次申 购本基金 ,申购费 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 独计算。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表如下 , 场内 申购费率 与 场外申购 费率 相同 。 申购金额( 元) 申购费率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43 100 万以下 1.00% 大于等于100 万, 小于200 万 0.60% 200 万(含) 以上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 承 担,不列 入基金财 产,主要 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登 记 费等各 项费用。 2、赎回费用 (1)场外赎 回费率 : 持有基金份 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于7 日 ,小于6 个月 0.50% 大于等于6 个月,小 于 1 年 0.25% 大于等于 1 年 0 注:此处一 月按 30 日 计算, 一 年按 365 日计算 (2)场内赎 回费 率: 持有基金份 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于 7 日 0.50% 赎回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的 赎回费 全 额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 大 于或等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 费 , 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计 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 结算费和 其 他必要的手 续费。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在 基金 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 行必 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 的各项 销售 费率。 5、 办理场内 申购、 赎 回业务应 遵守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及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 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对 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 规则有新 的规定, 基金合同 相应 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 规定执行 ,且此项 修改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44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七)申购 份额 、赎 回金额 与 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1、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 式 本基金的场 外、场内 申购均采 用金额申 购的方式 , 申 购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适 用比例费 率 时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净 申购金额/申购当 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 用固定金 额时 : 申购费用=固 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 用 申购份额=净 申购金额/申购当 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场外申购份 额计算结 果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 购份额计 算结果 先 按四舍五 入的 原则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再 按截位法 保留 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 对应的剩 余金额由 场内 销售 机构 退还投资者 。申购费 用、净申 购金额的 计算 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资产承 担。 例: 假定某投资 者 投资 100,000 元 通过场 外 本基金 , 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0%, 申购当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0861 元,该 投 资者 可得 到的基 金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 ) =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 =990.1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861=91,160.94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100,000 元通 过场外申购 本基 金 , 假定申购当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861 元,可得到 91,160.94 份基金 份额 。 例: 假定某投资 者 投资 100,000 元 通过场 内 申购基金 份额 , 对应的申 购费率 为 1.0% , 申购 当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1.0861 元 ,该 投资 者 可得 到的 基金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 ) =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 =990.1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861=91,160.94 份=91,160 份 退款金额=0.94 ×1.0861 =1.02 元 即: 投资 者 投资 100,000 元 通过场 内 申购基金 份额 , 假定申购当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861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45 元,可得到 91,160 份 基金份额 ,退款金 额为 1.02 元 。 2、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 式 本基金赎回 采用份额 赎回的方 式 。 赎回 金额为赎 回 总 额扣减赎回 费用。其 中,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 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赎回 总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 两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 某投资者 通过场外 赎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9 个月, 对应的 赎回费率 为 0.25%,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16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额=10,0 00×1.1615=11,615.00 元 赎回费用=11,615 ×0.25%=29.04 元 赎回金额=11,615-29.04=11,585.96 元 即: 某投资者 通过场外 赎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9 个月, 对应 的 赎回费率 为 0.25%,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16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回金 额为 11,585.96 元。 3、 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4 位 , 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 由 此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 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者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 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并暂 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 3、证券/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 或者港 股通 临时停市 ,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会影响 或损 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 投资品种 ,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 生 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 他 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46 6、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 基金 登记 结算系统 、证券 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 法正 常运行。 7、 指数编制 单位或指 数发布机 构因异常 情况使指 数数 据无法正常 计算、 计 算错误或 发布异常 时。 8、港股通交 易额度度 不足。 9、 申请超 过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 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 申 购比例上限 、 单一 投资者 单 日或单笔 申 购金额上限 的 。 10、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11、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 、5 、6、7 、8、11 项暂停申 购情 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 请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者的 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者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九 )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3、证券/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 或者港 股通 临时停市 ,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 发生继续 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情形 时, 可暂 停接受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 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对于场外 赎回申请 , 应将可 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 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 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 付。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 条款 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 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出现暂 停赎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47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场 内赎回申 请按照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的有关业务 规则办理 。 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 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十)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 )超过 前一开放 日的 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 场外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 额 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者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 按正常 赎回程序 执 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 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发生上述延 期办理的 ,若存在 单个赎回 申请人当 日申 请赎回的份 额超过前 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 额 20% ( “大额 赎回申请 人” )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优 先确认 其他 赎回申请 人 ( “普通赎 回申请人 ” ) 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 可接受赎 回的范围 内对普通 赎回 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予 以全部确 认或按单 个账 户赎回申请 量占普通 赎回申请 人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认;在普 通赎回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全 部确 认且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在 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 的范 围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 例确认。 对于 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可 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 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者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 的限 制。 (3)暂停赎 回: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但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 的 场内处 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场内赎回 申请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 所 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相 应规 则进行 处理。 4、巨额赎回 的公告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48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 、通 过 销售机 构告知等 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 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公告。 (十 一)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 基金 管理人当 日 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规定 期 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 告。 2、 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为 1 日, 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 放日, 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布最近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1 日,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 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自 行确定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 暂停公告 的次数, 并应于重 新开 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十二)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基 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 据相 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 告,并提 前告 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十 三)基 金的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 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 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 法机 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 的相 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 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 办理,并 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 定的 标准收费。 (十 四)基金 份额的 登记和转 托管 1、基金份额 的登记 (1)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采 用分系统 登记的原 则。 场 外 认购或申购 的基金份 额, 登 记在登记 结 算系统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 户下;场 内认 购、申购、 买入或通 过跨系统 转托管从 场外 转到场内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深圳 证券账户 下。 (2)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 可以直 接申 请场内赎回 或在本基 金上市后 在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 市交易。 (3) 登记 在登记结 算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 可以直接 申 请场 外赎回 , 也可 以办理跨 系统转托 管 转至证券登 记系统后 ,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市交 易。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49 2、基金份额 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本 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 统转托管 。 (1)系统内 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 金份 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 机构 (网 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交易 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 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理基 金份额赎 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 (网点)时 ,须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 3)募集期内 不得办理 系统内转 托管。 (2)跨系统 转托管 1) 跨系统转 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 金份 额在登记结 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2) 跨系统转 托管的具 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及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 定办理。


(3)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相 关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收取转 托管费。


(4) 本基金 上市前、 权益分派 期间、 深 圳证券交 易所 规定相应停 牌日期、 基金份额 处于质押、 冻结状态或 出现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登记 机构规定 的其 他情形时, 不得办理 跨系统转 托管。 (十五)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 投 资者 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 投资者 在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 在相 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六)基金 份额 的 冻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十七)基 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 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 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 行份额转 让的申请 并由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 登记。基 金管 理人拟受理 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 的,将提 前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 公告的业 务规 则办理基金 份额转让 业务。 (十八)基 金份额的 质押 如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 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 质押 业务,基金 管理人可 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50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最小 化。 正常情 况下,本 基金力争 控制净值 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 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 绝对 值不超过 0.5% ,年化 跟踪误差 不超过 5%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 标的指数 成份股、 备选成份 股、 依法 发行上市的 其他 股票 (包括港 股通标的 股票和中 国证 监会核准发 行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国 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券 、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 次 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 构债、 政府支持 债券 、 地方政 府债 、 可转换 债券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 券) 、 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 证券、银 行存款( 包括协议 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 具、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关规 定 ) 。 本基金可以 参与融资 和转融通 证券出借 业务。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 成份股的比 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 的现金 (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或 者投资于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本基金通过 港股通投 资标的指 数的 成份 股、备选 成份 股,未来如 果港股通 业务规则 发生变化 或出现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允 许投资的 其他模式 ,基 金管理人可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相应调整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主要 采用组合 复制策略 及适当的 替代性策 略以 更好的跟踪 标的指数 ,实现基 金投资目 标。正常情 况下,本 基金力争 控制净值 增长率与 业绩 比较基准之 间的日均 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 值不 超过 0.5%, 年化跟踪 误差不超 过 5%。 1、组合复制 策略 本基金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法, 即按照标 的指数成 份股 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的 股票投资 组合,并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51 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 的变动对 股票投资 组合 进行相应地 调整 。 2、替代性策 略 对于出现市 场流动性 不足、因 法律法规 原因个别 成份 股被限制投 资等情况 ,导致本 基金无法 获得足够数 量的股票 时,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投资 成份 股、非成份 股、成份 股个股衍 生品等进 行替 代。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债券 投资的目 的是在保 证基金资 产流动性 的同 时有效利用 基金资产 ,提高基 金资产的 投资收益。 本基金债 券投资组 合将采用 自上而下 的投 资策略,根 据宏观经 济分析、 资金面动 向分 析等判断未 来利率变 动走势, 并利用债 券定价技 术, 进行个券选 择。 4、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对宏观 经济、资 产池结构 以及资产 池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变化 等因素的 研究,综 合运用久期 管理、收 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握 市场 交易机会等 积极策略 ,在严格 遵守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控制信 用风险和 流动性风 险的前提 下, 选择经风险 调整后相 对价值较 高的品种 进行 投资,以期 获得长期 稳定收益 。 5、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 原则,以 套期 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 择流动性 好、交易 活跃的股指 期货合约 ,以降低 股票仓位 调整的交 易成 本,提高投 资效率, 从而更好 地跟踪标 的指 数,实现投 资目标。 6、融资及转 融通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在 充分考虑 风险和收 益特征的 基础上, 审慎 参与融资 及 转融通业 务。本基 金将根据 市场情况和 组合风险 收益,确 定投资时 机、标的 证券 以及投资比 例。若相 关融资及 转融通业 务的 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 本基金将 从其最新 规定,以 符合 上述法律法 规和监管 要求的变 化。 7、其他金融 工具投资 策略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于其他 金融 产品,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监管 机构的规 定及本基金 的投资目 标,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制定 与本 基金相适应 的投资策 略、比例 限制、信 息披 露方式等。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投资 于股票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其中 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份 股及其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52 备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 ; (2)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 基金 保留的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或者 投资 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3)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7)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8) 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 (9)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10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卖出 ; (11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 期; (13 )本基 金参与股 指期货交 易后,依 据下列标 准建 构组合: 1)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2)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95% ;其 中,有价 证券指股 票、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权 证、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4)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 卖 出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 关约定;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53 5)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4 )本基 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40% ; (15 )本基 金参与融 资的,每 个交易日 日终,本 基金 持有的融资 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 (16 )本基 金参与转 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的,在任 何交 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 借交易的 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50% , 证券出 借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30 天, 平均剩余 期限按照 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17 )本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基金 管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与 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托 管协议中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比 例,根据比 例进行投 资; (18 )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 符合 前述 比例 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9 )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20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2 )(10) 、(18) 、(19)项 外, 因证 券/期货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内 ,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 更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变更 后的规定 执行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54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 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 ,应当符 合基 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 策略,遵 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 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 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 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行 政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五 )标的 指数和 业 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标 的指 数为 恒生香港35 指数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经人 民币汇率 调整的 恒 生香 港 35 指数收 益率×95%+人民 币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 (税后) ×5% 恒生香港35 由市值最 大的 35 家在香港 市场上市 ,而 其主要营业 收入(或 盈利或资 产,如适 用)来自中 国内地以 外地方的 公司所组 成。该指 数反 映在香港上 市非中资 大盘股的 整体表现 。 如果指数编 制单位变 更或停止 恒生香港35 指数 的编 制、发布或 授权,或 恒生香港35 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 代、 或由于 指数编制 方法的重 大变更 等事 项导致 恒生 香港 35 指数 不宜继 续作为标 的指 数,或者今 后法律法 规发生变 化,证券 市场中有 其他 代表性更强 或者更科 学客观的 业绩比较 基准 适用于本基 金时,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 据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 原则,按 监管部门 要求 履行适当程 序以后变 更标的指 数、业绩 比较基准 、基 金名称等并 及时公告 。其中, 若变更标 的指 数涉及本基 金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 ,则 基金管理人 应就变更 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且在 指定媒介 公告 。若变更标 的指数对 基金投资 范围和投 资策 略无实质性 影响(包 括但不限 于指数编 制单位变 更、 指数更名等 事项), 则该等变 更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后,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其长期 平均风险 和预期收 益水 平高于混合 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及货币 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 指数型基 金,具有 与标的指 数相 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将 通过港股 通投 资香港证券 市场, 会 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 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 异带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55 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 港股市场 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 险、 汇率风险、 港股通机 制下交易 日不连贯 可能 带来的风险 等 。 (七 )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股东权 利 和债权 人权 利 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 东权利 和债 权人权利 ,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 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 雇员 、 授权 代理人或 任何 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 益。 (八)基金 的投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报 告所载的 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 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36,468,784.60 94.22 其中:股票 36,468,784.60 94.2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237,802.62 5.78 8 其他资产 512.43 0.00 9 合计 38,707,099.6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指 数投资按 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 合 本报告 期末 未持有境 内股票投 资。 (2) 报告期 末积极投 资按行业 分类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 港股 通 投资股 票。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 的港股通 投资股票 投资组合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56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A 基础材料 - - B 消费者非 必需品 3,975,437.69 10.39 C 消费者常 用品 578,541.72 1.51 D 能源 - 0.00 E 金融 13,179,213.35 34.46 F 医疗保健 373,502.16 0.98 G 工业 3,596,450.52 9.40 H 信息技术 257,826.23 0.67 I 电信服务 - 0.00 J 公用事业 4,811,985.26 12.58 K 房地产 9,695,827.67 25.35 合计 36,468,784.60 95.35 3、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1)报告期 末指数投 资按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 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299 友邦保险 72,800 4,146,178.40 10.84 2 00005 汇丰控股 59,600 3,383,954.50 8.85 3 00388 香港交易所 14,800 2,938,494.42 7.68 4 00016 新鸿基地产 27,500 2,689,057.80 7.03 5 00001 长和 39,500 2,602,664.48 6.80 6 01113 长实集团 38,500 1,932,941.01 5.05 7 00002 中电控股 23,000 1,783,505.10 4.66 8 00003 香港中华煤 气 115,900 1,645,135.60 4.30 9 00011 恒生银行 9,900 1,524,956.00 3.99 10 00027 银河娱乐 30,000 1,309,042.80 3.42 (3) 报告期末积 极投资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 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积 极投资部 分的股票 投资。 4、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投资。


5、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投资。


6、 报告期 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 资明细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57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未投 资股指期 货。 10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未投 资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 基金管 理人没有 发现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体在 报告期内 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也没有 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 罚,无证券 投资决策 程序需特 别说明。 (2)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未 超出合同 规定备 选库 。


(3)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12.4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12.43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1)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 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指 数投资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 在流 通受限情况 。 2)报告期末 积极投资 前五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积极 投资。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58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 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过往 业绩 不代表未来 表现, 本 报告中所 列数据未 经审计 。 1、净值增长 率与同期 比较基准 收益率比 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03/30-2018/12/31 -5.32% 1.02% -2.79% 1.05% -2.53% -0.03%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以 来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 的 比较 华宝港股通 恒生香港35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份额累计净 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18 年3 月 30 日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 注: 1 、 本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于2018 年 3 月30 日,截 止报告日本 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未满一年。 2、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六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 截至 2018 年 9 月30 日, 本基金已 达到合 同规定的 资产配置 比例。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59 十 二、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 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 文件为本 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 记机 构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售 机构的财 产,并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 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押 或其 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 作基 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 其固有资 产产 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 作不同基 金的 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 销 。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60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 交易 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 非交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 、股指 期货合约 和银 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其它 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有 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 日或 最近交易日 的报价不 能真实反 映公允价 值的,应 对 报 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 允价值。 (2) 交 易所 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债券 (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 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价格数据估 值; (3) 对在 交易所 市 场挂牌 转让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 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股 、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首 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证 ,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流通受 限的股票 ,包括非 公开发行 股票、 首次 公开发行股 票时公司 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 易取得的 带限售期 的股票等 (不包括 停牌 、新发行未 上市、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 等流 通受限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 确定 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 资产 支持证券 等 固定收益品 种, 以 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 的价格数据 估值。 4、 同一股 票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 的, 按 股 票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同 一债券同 时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61 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市 场分 别估值 。 5、 股指期 货合约一 般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 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 价估 值。当日结 算价及结 算规则以 《中国金 融期 货交易所结 算细则》 为准。 6、 估值计 算中涉及 港币对 人民币汇 率的, 将依据下 列 信息提供机 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 基准: 当 日中国人民 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 民币与港 币的 中间价。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8、 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采 用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 公 平性。 9、 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 同查明原 因,双方 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因 此,就与 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 础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 , 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出具 加盖公章 的书面说 明后,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 公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估值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于 每个估值 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 金管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 管 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按 约定 对外公布。 (五 )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及时 性。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62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或登记 机构、或 销售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 错造成估 值错误,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失当 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 错、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已 发生 ,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值错 误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 更正 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由估 值错 误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若 估值 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 协调,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 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估值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 ,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 并 且仅对估 值错 误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 负责,不 对第三方 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 错误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 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 不 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登记 机 构交易数据 的, 由 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 更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63 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2)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期货 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致 的;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在上述第3 项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还应 当采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 请的措施。 (七 )基金 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 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净值 按约 定 予以公 布。 (八)特殊 情况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 第 7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 或由于 证券/期货 交易 场 所及 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 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 轻由 此造成的影 响。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64 十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 资收益、 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 益后 的余额。 (二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 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可进 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 资 。 登记 在登记结 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 的基金份 额, 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 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 择,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 方式 是现金分红 ;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深圳 证券账户 下的基金 份额,只 能选择现 金分 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 分配程序 等有关事 项遵 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及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的相关规定 ; 3、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4、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分配 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 即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 )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 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 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 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现 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 法, 依照《业务 规则》执 行。 对于 场内份额 ,现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65 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 有关事项遵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 定。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66 十 五、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费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账户开户 费用和账 户维护费 ; 10、基金上 市费用 和 年费 ; 11 、因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 票而产生 的各项 合理费用 ; 12、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 )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75%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7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每个 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后 , 由 基金托管 人自动在 月初 5 个 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 付,基金 管理 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 拨指令。 若遇不可 抗力致使 无法 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 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 付日。 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 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 对,如发 现数 据不符,及 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5%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67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每个 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后 , 由 基金托管 人自动在 月初 5 个 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 付,基金 管理 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 拨指令。 若遇不可 抗力致使 无法 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 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 付日。 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 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 对,如发 现数 据不符,及 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3、指数许可 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 基金管 理 人与标的 指数许可 方所签订 的指 数许可使用 协议的约 定计提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从 基金财产中 列支。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04% 的年费率 计 提。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04%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每日计 提 ,按季支 付。本基 金的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收取下限 为每季度 25,000 港币 。计费期 间不足一 季度的, 根据实际 天数 按比例计算 。 如果指数使 用 许可 协 议约定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的 计算 方法、费率 和支付方 式 等发生 调整,本 基金将采用 调整后的 方法或费 率计算指 数 使用费 。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规 定在指定媒 介进行公 告。 上述“(一 ) 基金费 用的种类 ” 中第 4 -12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三 )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68 十 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 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 照有 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 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确认。 (二 )基金 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相 互独 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 通报基金托 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需 在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69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组织 。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 披露,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 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 )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 、误导 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基 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务 关系,明 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 性 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 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70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 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 容。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 载在 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 将《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 上。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 披 露招募 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4、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 在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前 至少 3 个 工作日将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 于指定媒 介上 。 5、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过 网站、基 金 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 媒介,披 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 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将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 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 6、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 申购、赎 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 信息 资料。 7、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71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 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电 子文 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 在定期报 告“影响 投资 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 息”项下 披露该投 资者 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报 告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 险,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 析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72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 基金管理 业务 、基 金财产、 基金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 )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 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 金 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 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 办理 ; (24 )本基 金 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 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 )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27 )本基 金停复牌 或终止上 市;


(28 )本基 金 变更标 的指数 ; (29 )基金 管理人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进 行估值。 (30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相 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10、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 当 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73 11、 投资香 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 的港股通 标的股票 相关 公告 本基金应在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 更新)等 文件中披 露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 投资情况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若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 季度 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 告、基金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 明书(更 新)等文 件中披露 股指 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 投资政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等,并充 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 易对 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 以及是 否 符合既定 的投 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 若本基金投 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年 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 和报 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 细。基金 管理 人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 券总 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 比例 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 细。 若本基金参 与融资及 转融通,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 新)等文 件中披露 参与融资 和转 融通证券出 借交易情 况,包括 投资策 略 、业 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 况、风险 及其管理 情况等。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后两个 交易 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 名称、数 量、总成 本、账面 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锁定 期等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份额 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 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 的内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74 容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供公 众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75 十 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 于本基金 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 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变 化,产生 风险,主 要包括: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 观政策( 如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 )发生 变 化,导致市 场价格波 动而产生 风险。 经济周期风 险:随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 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国债与上 市公司的 股票,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 从而产生风 险。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 动会导致 证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率的 变动。利 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 的价格和收 益率,影 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 。基 金投资于国 债和股票 ,其收益 水平会受 到利 率变化的影 响。 2、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 开放式基 金,基金 管理人有 义务接受 投资 者的申购和 赎回。不 断变化的 申购和赎 回,尤其是 发生大额 申购和赎 回时,即 使市场行 情没 有发生显著 变化的 趋 势,本基 金也要进 行股 票买卖。然 而,市场 的流动性 是变化的 ,不同时 间段 、不同的股 票,其流 动性都各 不相同。 一般 来说,股市 上涨期, 市场流动 性较高; 股市下跌 期, 市场流动性 低;大盘 蓝筹股流 动性高, 小盘 垃圾股流动 性较低。 如果市场 流动性较 差,导致 本基 金无法顺利 买进或卖 出股票, 或者必须 付出 较高成本才 能买进或 卖出股票 ,这样, 就在两个 方面 产生了风险 : 当发生巨额 申购时, 本基金由 于不能顺 利买进股 票, 使得本基金 的持仓比 例被动地 发生变化, 可能导致行 情上涨时 不能实现 预期的投 资收益目 标, 影响本基金 的最终投 资业绩; 当发生巨额 赎回时, 如果 市场 流动性较 差,本基 金为 了兑现持有 人的赎回 ,必须以 较高的代 价卖出股票 ,从而影 响本基金 的投资业 绩。 (1)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


投资者具体 请参见基 金合同 “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赎回 ”和本招 募说明书 “九、基 金份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详细 了解本基 金的申购 以及 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 生流动性 风险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综 合利 用备用的流 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 以减少或 应对基金的 流动性风 险,投资 者可能面 临赎回申 请被 暂停接受、 赎回款项 被延缓支 付、被收 取短 期赎回费、 基金估值 被暂停、 基金采用 摆动定价 等风 险。投资者 应该了解 自身的流 动性偏好 , 并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76 评估是否与 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 险匹配。 (2 )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 资产的 流动性风 险评估 本基金是一 只 股票 型 指数 基金 , 投资于 标的指数 成份 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的 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为 恒 生香港 35 指数,该指 数由市值 最大的 35 家 在香港市 场 上市 、而其 主要营业 收入(或 盈利或资 产,如适 用) 来自中国内 地以外地 方的公司 所组成。 该指 数追踪最大 及成交最 活跃的 35 只香港 公司 的表现 , 整体流动性 在香港股 票市场中 处于较高 的水 平。 本基金主要 投资对象 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 标的指 数成份股 、备选成 份股、 依 法发行 上市 的 其他 股 票、债券 、债券回 购、资产 支持 证券、银行 存款、货 币市场工 具、权证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 。 (3 )巨额赎回情 形下的流 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基金管理人 已建立内 部巨额赎 回应对机 制,对基 金巨 额赎回情况 进行严格 的事前监 测、事中 管控与事后 评估。当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时,基金 管理 人需要根据 实际情况 进行流动 性评估, 确认 是否可以接 受所有赎 回申请。 当发现现 金类资产 不足 以支付赎回 款项时, 需充分评 估基金组 合资 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 例变动与 基金单位 份额净值 波动 的基础上, 审慎接受 、确认赎 回申请, 切 实 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巨额赎回 情形 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 产组 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 况决定全 额赎回 、 部分 延期赎回 或 暂停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 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 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 超过 基金总份额 一定比例 以上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对其采取延 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 措施。 (4 )实施备用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在市场大幅 波动、流 动性枯竭 等极端情 况下发生 无法 应对投资者 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将以保 障投资者 合法权益 为前提, 严格按照 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谨慎 选取 延期 办理 巨额赎回申 请、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收取短 期赎回费 、暂停基 金估值、 摆动 定价等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作 为辅助措 施。对于 各类 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 的使用, 基金管理 人将 依照严格审 批、审慎 决策的原 则,及时 有效地对 风险 进行监测和 评估,使 用前经过 内部审批 程序 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在 实际运用 各类流动 性风 险管理工具 时,可能 对 投资者 有以下潜 在影 响: 投资者 的部分或 全部赎回 申请可能 被拒绝, 同时 投资者 完成 基金赎回 时的基金 份额净值 可能 与其提交赎 回申请时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不 同; 投资 者 接 收赎回款项 的时间将 可能比一 般正常情 形下 有所延迟 ; 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 投资 者 没有可 供参考的 基 金份额净值 ,同时赎 回申请可 能被延期 办理 、 或 被暂 停接受 、或 被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等。 3、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1)指数化 投资风险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77 ①目标指数 回报与股 票市场平 均回报偏 离的风险 目标指数并 不能完全 代表整个 股票市场 。目标指 数成 份股的平均 回报率可 能与整个 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 率存在偏 离。 ②目标指数 波动的风 险 目标指数成 份股的价 格可能受 到政治因 素、经济 因素 、上市公司 经营状况 、投资者 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 影响而波 动,导致 指数波动 ,从 而使 基金收 益水平发 生变化, 产生风险 。 ③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 与目标指 数回报偏 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使基金 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与目标指 数的 收益率发生 偏离: 1) 由于目标指 数调整成 份股或变 更编制方 法, 使本 基金 在相应的组 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 误差。 2) 由于目标指 数成份股 发生配股 、增发等 行为导致 成份 股在目标指 数中的权 重发生变 化, 使本基金在 相应的组 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 误差。 3) 成份股派发 现金红利 、 新股收 益将导致 基金收益 率超 过目标指数 收益率, 产生跟踪 误差。 4) 由于成份股 停牌、摘 牌或流动 性差等原 因使本基 金无 法及时调整 投资组合 或承担冲 击成 本而产生跟 踪误差 。 5) 由于基金应 对日常赎 回保留的 少量现金 、投资过 程中 的证券交易 成本,以 及基金管 理费 和托管费等 费用的存 在,使基 金投资组 合与目标 指数 产生跟踪误 差。 6) 其他因素产 生的跟踪 误差。 如 因受到最 低买入股 数的 限制,基金 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 票的 持有比例与 标的指数 中该股票 的权重可 能不完全 相同 ;因缺乏卖 空、对冲 机制及其 他工具造 成的 指数跟踪成 本较大; 因基金申 购与赎回 带来的现 金变 动;因指数 发布机构 指数编制 错误等, 由此 产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 踪误差。 ④目标指数 变更的风 险 尽管可能性 很小,但 根据基金 合同规定 ,如出现 变更 目标指数的 情形,本 基金将变 更目 标指 数。基于原 目标指数 的投资政 策将会改 变,投资 组合 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 风险收益 特征将与 新的 目标指数保 持一致, 投资者必 须承担此 项调整带 来的 风险与成本 。 (2)上市交 易风险 基金合同生 效后,本 基金将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上 市交 易,由于上 市期间可 能因各种 原因导致 停牌,投资 者在停牌 期间不能 买卖本基 金,产生 风险 ;同时,可 能因上市 后流动性 不足导致 流动 性风险。 (3)投资港 股通股票 存在的风 险 1)港股通制 度 限制带 来的 风险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78 ①港股通额 度限制 根据目前港 股通业务 规则, 港 股通业务 存在每日 额度 限制。在香 港联合交 易所开市 前阶段, 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 ,新增的 买单申报 将面临失 败的 风险;在香 港联合交 易所持续 交易时段 ,当 日额度使用 完毕的, 当日本基 金将面临 不能通过 港股 通进行买入 交易的风 险。 ②港股通可 投资标的 范围调整 带来的风 险 现行的港股 通规则, 对港股通 下可投资 的港股范 围进 行了限制, 并定期或 不定期根 据范围限 制规则对具 体的可投 资标的进 行调整, 对于调出 在投 资范围的港 股,只能 卖出不能 买入;本 基金 可能因为港 股通可投 资标的范 围的调整 而不能及 时买 入看好的投 资标的, 而 错失投资 机会的风 险。 ③港股通交 易日设定 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 港股通规 则,只有 内地与香 港均为交 易日 且能够 满足 结算安排 的交易日 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 存在港股 通交易日 不连贯的 情形(如 内地 市场因放假 等原因休 市而香港 市场照常 交易 但港股通不 能如常进 行交易) , 而导 致 港股不 能及时卖 出, 带来 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 以及 基金所持 的港股组合 在后续港 股通交易 日开市交 易中集中 体现 市场反应而 造成其价 格波动骤 然 增大, 进而 导致本基金 所持港股 组合在资 产估值上 出现波动 增大 的风险。 ④港股通下 对公司行 为的处理 规则带来 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 港股通规 则,本基 金因所持 港股通标 的股 票权益分派 、转换、 上市公司 被收购等 情形或者异 常情况, 所取得的 港股通标 的股票以 外的 香港联 合交 易所上市 证券,只 能通过港 股通 卖出,但不 得买入; 因港股通 标的股票 权益分派 或者 转换等情形 取得的香 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 股票 的认购权利 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 上市的, 可以通过 港股 通卖出,但 不得行权 ;因港股 通标的股 票权 益分派、转 换或者上 市公司被 收购等所 取得的非 香港 联合交易所 上市证券 ,可以享 有相关权 益, 但不得通过 港股通买 入或卖出 。本基金 存在因上 述规 则,利益得 不到最大 化甚至受 损的风险 。 (如果未来 港股通相 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 化,以新 的业 务规则为准。 )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 民币募集 和计价, 但本基金 通过港股 通投 资香港证券 市场。港 币相 对于 人民币的 汇率变化将 会影响本 基金以人 民币计价 的基金资 产价 值, 从而导致 基金资 产面临潜 在风险。 此 外, 由于基金运 作中的汇 率取自汇 率发布机 构,如果 汇率 发布机构出 现汇率发 布时间延 迟或是汇 率数 据错误等情 况,可能 会对基金 运作或者 投资者的 决策 产生不利影 响。 3)境外市场 的风险 基金将通过 港股通 投 资于香港 证券市场 , 可能会 受到 香港市场宏 观经济运 行情况、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交易规 则、结算 、托管以 及其 他运作风险 等多种因 素的影响 ,上述因 素的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79 波动和变化 可能会使 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 风险。 ①香港市场 风险 与内地 A 股 市场相比 , 港股市 场上外汇 资金流动 更为 自由, 海外资 金的流 动对港股 价格的影 响巨大,港 股价格与 海外资金 流动表现 出高度相 关性 ,本基金在 参与港股 市场投资 时受到全 球宏 观经济和货 币政策变 动等因素 所导致的 系统风险 相对 更大。加之 香港市场 结构性产 品和衍生 品种 类相对丰富 以及做空 机制的存 在, 港股 股价受到 意外 事件影响可 能表现出 比 A 股更 为剧烈的 股价 波动。 ②香港交易 市场制度 或规则不 同带来的 风险 香港市场交 易规则有 别于内地 A 股市场 规则, 在 港股 通机制 下参 与香港股 票投资还 将面临包 括但不限于 如下特殊 风险: a.港股市场 实行 T+0 回转交易 机制( 即 当日买 入的 股票,在交 收前可以 于当日卖 出) ,同时 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 制,因此 每日涨跌 幅空间相 对较 大; b.香港出现 台风、黑 色暴雨或 者香港联 合交易所 规定 的其他情形 时,香港 联合交易 所将可能 停市,投资 者将面临 在停市期 间无法进 行港股通 交易 的风险;出 现内地证 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 服务 公司认定的 交易异常 情况时, 内地证券 交易所证 券交 易服务公司 将可能暂 停提供部 分或者全 部港 股通服务, 投资者将 面临在暂 停服务期 间无法进 行港 股通交易的 风险。 c.交收制度 带来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由于香港市 场实行 T+2 日(T 日买 卖股票 , 资金和 股 票在 T+2 日 才进行交 收) 的交收安 排, 本基金在 T 日 ( 港股通交 易日) 卖出股 票,T+2 日 ( 港股通交易 日, 即 为卖出当 日之后第 二个港 股通交易日 ) 才能 在香港市 场完成清 算交收 , 卖出的 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 到人民币 资金账户 。 因 此交收制度 的不同以 及港股通 交易日的 设定原因 , 本 基金可能面 临卖出港 股后资金 不能及时 到账, 而造成支付 赎回款日 期比正常 情况延后 而给投资 者带 来流动性风 险,同时 也存在不 能及时调 整基 金资产组合 中港股投 资比例, 造成比例 超标的风 险。 d.香港联合 交易所停 牌、退市 等制度性 差异带来 的风 险 香港联合交 易所规定 ,在交易 所认 为所 要求的停 牌合 理而且必要 时,上市 公司方可 采取停牌 措施。 此 外, 不 同于内地 A 股市 场的停牌 制度, 香港 联合交易所 对停牌的 具体时长 并没有量 化规 定, 只是 确定了 “尽 量缩短停 牌时间 ” 的原 则; 同时 与 A 股市场 对存在退 市可能的 上市公司 根据 其财务状况 在证券简 称前加入 相应标记 (例 如, ST 及*ST 等标记) 以 警示投资 者风险的 做法不同, 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市 场没有风 险警示板 ,香港联 合交 易所采用非 量化的退 市标准且 在上市公 司退 市 过程中拥 有相对较 大的主 导权,使 得香港 联合交易所 上市公司 的退市情 形较 A 股市 场相对 复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80 杂。 因该等制度 性差异 , 本基金可 能存在因 所持个股 遭遇 非预期性的 停牌甚至 退市而给 基金带来 损失的风险 。 (4)股指期 货等金融 衍生品投 资风险 投资于金融 衍生品需 承受市场 风险、信 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操 作风险和 法律风险 等。由于 衍生品通常 具有杠杆 效应,价 格波动比 标的工具 更为 剧烈,有时 候比投资 标的资产 要承担更 高的 风险。并且 由于衍生 品定价相 当复杂, 不适当的 估值 有可能使基 金资产面 临损失风 险。 投资股指期 货 可能面 临如下风 险: 1) 杠杆风 险: 因股指期 货采用保 证金交易 而存在杠 杆 , 基金财 产可能因 此产生更 大的收益 波 动。 2) 基差风 险: 在利用股 指期货对 冲市场 系 统风险时 , 基金资产可 能因为股 指期货合 约与标的 指数价格变 动方向不 一致而承 担基差风 险。因存 在基 差风险,在 股指期货 合约展期 操作时, 基金 资产可能因 股指期货 合约之间 价差的异 常变动而 遭受 展期风险。 3) 股指期 货展期时 的流动 性风险 : 本基金 持有的股 指 期货头寸需 要进行展 期操作 , 平仓持 有 的股指期货 合约,换 成其它月 份股指期 货合约。 当股 指期货市场 流动性不 佳、交易 量不足时 ,将 会导致展期 操作执行 难度提高 、交易成 本增加, 从而 可能对基金 资产造成 不利的影 响。 4) 期货盯 市结算制 度带来 的现金管 理风险 : 股指期 货 采取保证金 交易制度 , 保证 金账户实 行 当日无负债 结算制度 ,资金管 理要求高 。当市场 持续 向不利方向 波动导致 期货保证 金不足, 如果 未能在规定 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 金,按规 定将被强 制平 仓,可能给 基金资产 带来超出 预期的损 失。 5) 对手 方风险 : 资产 管理人运 用基金资 产投资于 股指 期货时, 会尽力 选择资信 状况优良 、 风 险控制能力 强的期货 公司作为 经纪商, 但不能杜 绝在 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 的期货公 司在交易 过程 中存在违法 、违规经 营行为或 破产清算 导致基金 资产 遭受损失。 6) 连带风险: 为基金资 产进行结 算的结算 会员或 该结 算会员下的 其他投资 者出现保 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 定的时间 内补足, 或因其 他 原因导致 中国 金融期货交 易所对该 结算会员 下的经纪 账户 强行平仓时 ,基金资 产可能因 被连带强 行平仓而 遭受 损失。 7) 到期 日风险 : 指股 指期货合 约到期时 , 基 金财产如 持有未平仓 合约 , 中金所 将按照交 割结 算价将基金 财产持有 的合约进 行现金交 割,基金 财产 无法继续持 有到期合 约的风险 。 8) 未平 仓合约不 能继续持 有风险 : 由于 国家法律 、 法 规、 政策 的变化 、 中国 金融期货 交易所 交易规则的 修改、紧 急措施的 出台等原 因,基金 资产 持有的未平 仓合约可 能无法继 续持有, 基金 资产必须承 担由此导 致的损失 。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81 (5)基金参 与融资与 转融通业 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 据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参与融 资及 转融通业务 ,可能面 临杠杆投 资风险和 对手方交易 风险等融 资及转融 通业务特 有风险。 (6)资产支 持证券 的 风险 本基金可投 资于资产 支持证券 ,可能面 临价格波 动风 险、流动性 风险、信 用风险等 风险。价 格波动风险 是指市场 利率波动 会导致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收益率和价 格波动。 流动性风 险是指受 资产 支持证券市 场规模及 交易活跃 程度的影 响,资产 支持 证券可能无 法在同一 价格水平 上进行较 大数 量的买入或 卖出,从 而存在流 动性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可能因资 产支持证 券的债务 人违约, 或在 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 违约,或 由于资产 支持证券 信 用 质量降低导 致证券价 格下降, 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 (7)基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 风险 本基金可能 由于持有 流通受限 证券而面 临流动性 风险 以及流通受 限期间内 证券价格 大幅下跌 的风险。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的 研究水平 、投 资管理水平 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如 果基金管理 人对经济 形势和证 券市场判 断不准确 、获 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 操作出现 失误,都 会影 响基金的收 益水平。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 指债券发 行人是否 能够实现 发行时的 承诺 , 按时足 额还本付 息的风险 。 一 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 风险可以 视为零, 而其它债 券的信用 风险 可按专业机 构的信用 评级确定 ,信用等 级的 变化或市场 对某一信 用等级水 平下债券 率的变化 都会 迅速的改变 债券的价 格 ,从而 影响到基 金资 产。 6、操作或技 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可 能 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 行或者导 致 投资者 的利益受 到影响。 这种 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 金管理 人 、登记机 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 所、证券 登记结算 机构等。 7、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基 金投资违 反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规定 的风险。 8、其他风险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82 战争、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 因 素的出 现,将 会严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导 致基金财 产 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商 违约、 基金托管 人 违约等超出 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 险,可能 导致基金 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受损。 (二)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任 何一级政 府、 机构及部 门担保 。 投资 者 自愿投资 于本基金 , 须 自行承担 投资 风险。 2、 除基 金管理人 直接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外 , 本基 金还 通过 其他销售 机构销 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是销 售 机 构的存款 或负债, 也没有经 销售机构 担保 或者背书, 销售机构 并不能保 证其收益 或本 金安全。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83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对于 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方可 执行 , 自决议 生效后两 日内 在指定媒介 公告 ,并 在决议生 效后5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 在6 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 以聘 用必要的 工 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 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 书;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84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 算的期 限为6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 后, 按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七 )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 以上。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85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 资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 基金合 同》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 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 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及转 融通 ;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5 ) 选 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 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 期货 经纪商 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等业 务 的业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86 (1)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 运作基金财 产 ; (5) 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 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 记账,进 行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外 , 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 , 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 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 报表 、 记录和 其他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 合同》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支 付合理成 本的 条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当承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87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24 ) 基 金管理 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3、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 成重 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并 采取 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 为基 金开设 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 为基金 办理证券 、 期货 交易资 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4、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 ,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3) 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安 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财 产以 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托管 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资 金划拨、 账册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88 记录等 方面 相互独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 投 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 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 )按规 定 监督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5、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89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 或 转让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6、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 了 解自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 , 自主做 出投 资决策, 自 行承担投 资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 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 集、议事 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 并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 设日 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1) 终止《基金 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90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1) 单独或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基 金管 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 计算,下 同)就同 一事 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 项; 13) 终止上市, 但因基金 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终止 上市的除 外; 14)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事项。 (2) 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前 提下, 以 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用 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 且对现 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 率 或 变更收费方 式 ; 3)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 、 深圳证券 交易所 或 登记机构 的相 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 而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5) 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 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91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并 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60日内 召开并告 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 合 。 (4) 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管 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 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 理人应当配 合 。 (5) 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有权自行 召集,并 至少提前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不 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间、地 点、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 3、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30日, 在指定 媒介公告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会议 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 式; 3)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 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 要求 (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 ,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 达时间和地 点 ;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及联系电 话; 6)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履行 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所采 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表决意见 寄交 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92 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 人,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派代表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或通讯 开会 方式 等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 许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 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 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 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 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 金在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 内,就 原定审议 事项 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重新召 集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 基金 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三分 之一(含三 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 以 会议通 知载明 的 形 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或 系统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 约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 , 在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监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 收取 表决 意见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 具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不小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93 于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 若本人直接 出具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意见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时 间的三个 月以 后、六个月 以内,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 一)基金 份额 的持有人直 接出具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 意见 ; 4) 上述第3 ) 项 中直接出 具 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人出 具 意见的 代理人, 同时 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具 意见的代 理人 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与基 金登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 经会议 通 知载明, 本基金可 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 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 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 会和 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 进行。基 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 以采 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或 者采 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 并表 决。 5、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与 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7 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 决,并形 成大 会决议。大 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出席 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 会的 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其 出席会议 的代 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 出 席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 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 有人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94 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金 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 位名称) 和联系方 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30日公 布提 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 机 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 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 过方为有 效; 除 下列第 (2 )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 监督员 及公 证机关均认 为 有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 议通知规定 的 表决意 见 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 决,但应 当计 入出具 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 举两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 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 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 会的,不 影响计票 的效 力。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95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 可以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监票 人应 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 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 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计 票 的效力。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 式为:由 大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则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公 证。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 表对 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 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自表决 通过之日 起生 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 之日起2 日内 在 指定 媒 介上公 告。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全文、 公证机 构、 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 9、 本部 分关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 召 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决条 件等规定 , 凡是 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的 部分,如 将来法律 法规修改 导致 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 后,可直 接对本部 分内 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 事由、程 序 1、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 于 《 基金合同 》 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方 可执行 , 自决 议生效后 两日 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 并在决议 生效后5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2、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96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6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 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5)基金财 产清算的 期限为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 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 后,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97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 以上。 (四 )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产生 或与之相 关的 争议,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协商 、调解解 决,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 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仲 裁裁决是 终局 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98 二十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华宝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100 号上海环球 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100 号上海环球 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成立时间:2003 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业 务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 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 结算;办 理票据贴 现;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承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提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 务;提供 保险 箱服务;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 汇拆借; 外汇票据 的承 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 保;结汇 、售 汇;发行和 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证券; 买卖 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证券; 自营 外汇买卖 ; 代客 外汇买卖 ; 外 汇信用卡 的发行和 代理 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 付款 ;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 加银团贷 款;国际 贵金属买 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 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 切银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99 行业务;在 港 澳地区 的分行依 据当地法 令可发行 或参 与代理发行 当地货币 ;经中国 人民银行 批准 的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一)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 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进行监 督。主要 包括以下 方面 : 1、 对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拟投 资的股票 库等各投 资品种的 具体范围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实 际情况的变 化,对各 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 围予 以更新和调 整,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 根据 上述投资范 围对基金 的投资进 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 标的指数 成份股、 备选成份 股、 依法 发行上市的 其他 股票 (包 括港股通 标的股票 和中国证 监会核准发 行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国债 、 央 行票据、金 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 券、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短 期融资券 、次级债 券、 政府支持机 构债、 政府支 持债券、 地 方政府债、 可 转换 债券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 券) 、 债券回购、 资 产支持证 券、 银行存 款 (包括协 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 存款) 、 货币 市场工具 、 权证、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定 ) 。 本基金可以 参与融资 和转融通 证券出借 业务。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 范围。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其中投资于 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 份股的比例 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基金 保留的现 金 (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或者投 资于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5%。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投资于股 票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80%,其中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80% ;


(2)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 基金 保留的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或者 投资 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5%;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100 (3)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3% ; (4)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0.5%;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7) 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 规模的10%; (8)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BBB以上 ( 含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出; (9)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 产, 本基金所 申 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 (11 )本基 金参与股 指期货交 易 后, 依 据下列标 准建 构组合: 1)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2)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回 购) 等; 3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4)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 卖 出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 关约定; 5)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 (12 )本基 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140% ; (13 )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 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 券等 )的 市值合计 不得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101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 符合 前述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 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4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投资比 例限 制。 除上述第 (2)、 (8) 、( 13 )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 关 约定。在上 述期间内 ,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 后的规定 执行 。 二)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从事重 大关联交 易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 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 ,应当符 合基 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 策略,遵 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 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的 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行 政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三)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相 关信息披 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复 核。 四)基金托 管人在上 述第一) 、 二)款的 监督和 核查 中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 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的约定 ,应及时 提示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示后应 及时 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 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提 示事 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提示的违 规事 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五)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 法律 法规及本协 议的规定 ,应当拒 绝执行,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102 及时提示基 金管理人 ,并依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时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本协议约 定的,应 当及 时提示基金 管理人, 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 向中 国证监会报 告。 六)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包 括但不限 于: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 正,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 需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 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1、 在本协 议的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平 、 合理原 则以 及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 及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 基础上, 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 基金 托管人履行 本协议的 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 查, 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 货结算账户 和投资所 需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 收、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 资运作等行 为。 2、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 由 未执行或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议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 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管理 人应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报告 中国证监 会。 3、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 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 管 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 产保管的 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法合 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本协 议另有规 定,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 分配 基金的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 期货结 算账户和 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外, 基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合 同生效前 募集资金 的验资和 入账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103 1、 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管 理人宣布 停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 、 基金募 集金额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等 有关 规定的,由 基金管理 人在法定 期限内聘 请具 有 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 验资 ,并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 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方 为有效。 2、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 入在 基金托管人 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 账户中,并 确保划入 的资金与 验资确认 金额相一 致。 三)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 。 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 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 动,包括 但不 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 金额、支 付基金 收 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 过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进行。 3、 本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 以外的活动 。 4、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四)基金进 行定期存 款投资的 账户开设 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 以基金名 义在基金 托管人认 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业 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金托 管人负责该 账户银行 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 使用。在 上述 账户开立和 账户相关 信息变更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 账户变更 所需 的相关资料 。 五)基金证 券账户、 结算备付 金账户及 其他投资 账户 的开设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 , 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 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 设证券账 户。 2、 本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出借 或转让本 基金的证 券账户,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金的证券 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于 办理基金托 管人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金在 内的 全部 基金 在证券交易 所进 行证 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 金结 算业务。结 算备付金 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定执 行。 4、 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 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其 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的, 涉 及相关账 户 的开设、 使用的 , 若 无相关规 定, 则基金托 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 、 使 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 管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 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 金进行交 易;基金 托管人负 责以 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104 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 行银行间 债 券市场债 券和资金 的清算。 在上 述手续办理 完毕之后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向中国 人民 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 产投资的 有关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基金 托管人对其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有 价凭证不 承担 责任。 八)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 凭证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规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应 在收 到合同正本 后 30 日内 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 提交 给基金托管 人。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 人在 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以便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重 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由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 规定 各自保管至 少 15 年。 (五)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 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值 。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 额总数后 的价值。 2、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个开放 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 规定。用 于基 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管理 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结 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 的该 基金份额净 值,并在 盖章后以 双方约定 的方式发 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对 净值计算 结果 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 式将复核 结果传送 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月 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 3、 当相 关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 理。 4、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估值 方法 、 程序以 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双方 应及时进 行协商和 纠正。 5、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四位 内发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当基 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 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 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 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当 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的 同时及时进 行公告。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 对 前 述内 容另有规定 的,按其 规定处理 。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105 6、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金 净值数据 错误 , 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 人应对此 承担责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正 确,则基 金托管人 对该 损失不承担 责任;若 基金托管 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 也不 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 也应承担 部分未正 确履 行复核义务 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 了 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不 当得利, 且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已各自 承担了赔 偿责任,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负责向不 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 得 利。 如果返还金 额不足以 弥补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已 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 双方按照 各自赔偿 金额 的比例对返 还金额进 行分配。 7、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期货 交易场 所及 其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 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 轻由 此造成的影 响。 8、 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结 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 致,基金管 理人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 算结 果对外予以 公布,基 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 关情 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 应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 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基 金托管人 应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本协议第 十条的约 定对 各自保存的 文件和档 案履行保 密义务。 (七 )争议 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之间 因本协议 产生的或 与本 协议有关的 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 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 书面提出 协商解决 争 议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 决的, 则任 何一方有 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其 时有 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 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除争议所涉 的内容之 外,本协 议的当事 人仍应履 行本 协议的其他 规定。 (八 )托管 协议的变更 与 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行 变更 。变更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变更后的 新协议应 当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2、托管协议 的终止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106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 协议应 当终止: (1) 《基金 合同》终 止; (2)本基金 更换基金 托管人; (3)本基金 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或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的终止 事项。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行清 算。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107 二十 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增加或 变更服务 项目及内 容。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资料 寄送 投资者更改 个人信息 资料,请 及时到原 开立基 金 账户 的销售 机构 更改。 在从销售机 构获取准 确的客户 地址 、邮编 和 电子邮箱 地址 的前提 下,基 金管理人 将 根据 投资 者 的需要 寄 送以下资 料: 1、基金投资 者 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月 度结束后 的3个工作 日内, 向 已经 定制了电子 对账单服 务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电子 对账单。 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 因特殊原 因需 要获取指定 期间的纸 质对账单 ,可拨打 我公 司客服电话400-700-5588 (免 长途话费) 、021-38924558 ,按“0 ”转人工 服务,提 供姓名、 开户 证件号码或 基金账号 、邮寄地 址、邮政 编码、联 系电 话,客服人 员核对信 息无误后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免费 邮寄纸质 对账单。 2、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 料 基金管理人 以说明或 电子形式 向 投资者 寄送基金 其他 信息资料。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定义 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是指投 资人可通 过本 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销 售机构提 交申请, 约定每月扣 款时间、 扣款金额 ,由指定 的销售机 构于 每月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 资金账户 内自 动完成扣款 和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长期 投资方式 。投 资者在办理 本业务的 同时,仍 然可以进 行日 常申购、赎 回业务。 2、办理时间 本业务申请 受理时间 为开放式 基金法定 开放日9 :30 -15:00 3、办理场所 目前, 我 公 司直销e 网金 、 部分代 销机构已 开通本基 金 的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 本公 司新增其 他 销售机构开 办此业务 时,将另 行公告。 4、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按 照销售机 构的规定 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 。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108 5 、 扣款金额 投资者通过 本公司直 销 e 网金 办理本业 务时, 每期 扣款金额最 低不少于 人民币 1 元。投资 者 可与销售机 构约定每 期固定扣 款金额, 具体最低 扣款 金额以销售 机构的规 定为准。


6 、 扣款日 期 投资者应遵 循销售机 构的规定 并与销售 机构约定 每期 固定扣款日 期。 7 、 扣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 按照投资 者申请时 所约定的 每期固定 扣款 日、扣款金 额扣款, 若遇非 基 金开放日 则顺延到下 一基金开 放日;如 因投资者 提交变更 、解 约等申请而 使扣款信 息与登记 机构确认 的约 定信息不符 或基金管 理人发布 暂停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 公告等情况 ,则此次 扣款不成 功。投资 者需 指定一个销 售机构认 可的资金 账户作为 每期固定 扣款 账户。如投 资者账户 余额不足 的,应遵 循销 售机构的规 定处理。 8 、 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 款日即为 基金申购 申请日, 并以该日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 算申购份 额,投资者 可自 T+2 工作日起 查询本基 金定期 定额 申购确认情 况。 9、 变更与 终止 投资者变更 每期扣款 金额、扣 款日期、 扣款账户 、指 定基金等, 须携带本 人有效身 份证件及 相关凭证到 原销售机 构申请办 理业务变 更,具体 办理 程序遵循各 销售机构 的规定; 投资者终止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须携带 本人有效 身份 证件及相关 业务资料 到原销售 机构申请 办理业务终 止,具体 办理程序 遵循各销 售机构的 有关 规定;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变 更和终止 的生效日 遵循各销 售机 构的具体规 定。 (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在条件 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 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服务。基 金转 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 换费,相 关规则由 基金 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定 并公告。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 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fsfund.com ) 为基金投资者 提供网上查询、网 上资 讯服务。 (五 )资讯 服务 1、 投资 者 如果想 了解申购 与赎回的 交易情况 、 基 金账 户份额、 基金产 品与服务 等信息 , 可拨 打 基金管理 人 如下电 话: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109 电话呼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该 电话 可转人工座 席。 直销柜台电 话:021-38505888-301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 ,50988055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 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六 )客户 投诉和建 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呼叫 中心自动 语音 留言、呼叫 中心人工 座席、书 信、电子 邮件、传真 等渠道对 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 机构所提 供的 服务进行投 诉或提出 建议。 投 资者 还可 以通 过销 售机构 的服务电 话对该销 售 机构提 供的服务 进行 投诉。 (七 ) 如本 招募说明 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 请 通 过上述方 式 联系基 金管理人 。 请确保投资 前,您/ 贵机 构已经全 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 明 书。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110 二十 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 , 本基金 在指定媒 体刊登的 公告如下 :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19/03/30 华宝港股 通恒生 香港35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LOF)2018 年度报告 2019/03/30 华宝港股 通恒生 香港35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LOF)2018 年度报告 (摘要 ) 2019/03/21 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 机构并参 加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9/03/18 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 机构的公 告 2019/01/28 华宝港股 通恒生 香港35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暂停 申购赎回 及定期 定额投 资业务 的公 告 2019/01/21 华宝港股 通恒生 香港35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LOF)2018 年第4 季度报告 2019/01/18 华宝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部分 开放式 基金增 加宜 信普泽 (北 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的公 告 2019/01/18 华宝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参 加宜信 普泽 (北 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9/01/16 关于华宝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旗 下部分 开放式 基金 2019 年非港股 通交易 日暂停 申购、 赎回 及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的 公告 2019/01/10 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 北京 百度 百盈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9/01/01 华宝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旗下基 金资产 净值公 告 2018/12/25 华宝港股 通恒生 香港35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暂停 申购、赎 回及定 期定额 投资业 务的 公告 2018/11/12 华宝港股 通恒生 香港35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18/11/12 华宝港股 通恒生 香港35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摘 要(更 新) 2018/10/26 华宝港股 通恒生 香港35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LOF)2018 年第3 季度报告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111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供 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公告 的内 容完全一致 。 华宝 港股 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112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 于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办公场所 备 投 资者 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准予 华宝 港 股通恒生 香港 35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LOF )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 《华宝 港股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 (三) 《华宝 港股通恒 生香港 35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托管协议》 (四 )法律 意见书 (五 )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 和 营业 执照 (六 )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 执照 (七 )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查阅 或下载基 金合 同、招募说 明书、托 管协议及 基金的各 种定期和临 时公告。 华宝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9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