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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H股(160717)

恒生H股: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1 号) 
 
基金 管理人: 嘉实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重 要 提示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QDII- LOF) (以下简称“本 基金”)根据 中国
证监会 2010 年 4 月 19 日 《关 于核准嘉 实恒生中 国 企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募集的
批复》(证 监许可 [ 2010 ] 479 号文) 和 2010 年8 月17 日《关 于嘉实恒 生中国企 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时 间安排的 确认函》 ( 基金部函[2010]496 号) 的 核准进 行募集。 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0 年9 月30 日 正式生效 。本基金 类型 为契约型开 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 原《嘉实恒 生中国企业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 LOF) 招募说 明书》
的 定期 更新, 原招募 说明 书与本 招募说 明书 不一致 的, 以本 招募说 明书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保 证本 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但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本 基金 属于指 数基 金, 采用被 动管 理方法 ,投 资于 香港 证券 市场, 以基 金份 额初始 面
值 1 元发售,基 金份额净值 因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基 金份额净值 有可能低于
初 始面 值。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同 时承担 相应的 投资 风险。 本基
金 投资 中的风 险包括 :汇 率风险 、区域 风险 等特别 投资 风险 ;基金 所投资 的股 票、债 券、
衍 生品 等各种 投资工 具的 相关风 险;由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 险等 。本基 金属于 采用 被动指 数化操 作的 股票型 基金 ,其 预期的 风险和 收益 高于货 币市
场 基金 、债券 基金、 混合 型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较高 风险、 较高收 益品 种。同 时,
本 基金为 海外 证券投 资基金 ,除了 需要 承担与 国内证券 投资基 金类 似的市 场波动 风险之 外 ,
本 基金 还面临 汇率风 险、 香港市 场风险 等海 外市场 投资 所面 临的特 别投资 风险 。投资 者在
投 资本 基金之 前,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 同,全 面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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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谨 慎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9 年3 月30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特别事 项注明 除外。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3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风险揭 示 ................................................................................................................................. 11 四、基金的 投资 ............................................................................................................................. 17 五、基金的 业绩 ............................................................................................................................. 29 六、基金管 理人 ............................................................................................................................. 31 七、基金的 募集 ............................................................................................................................. 41 八、基金合 同的生效 ..................................................................................................................... 42 九、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 43 十、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 44 十一、基金 份额的转 托管、非 交易过户 、冻结、 质押 等业务 ................................................. 55 十二、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56 十三、基金 的财产 ......................................................................................................................... 59 十四、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60 十五、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64 十六、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66 十七、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67 十八、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71 十九、基金 托管人 ......................................................................................................................... 74 二十、境外 资产托管 人 ................................................................................................................. 77 二十一、相 关服务机 构 ................................................................................................................. 78 二十二、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104 二十三、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119 二十四、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 ............................................................................................... 125 二十五、其 它应披露 事项 ........................................................................................................... 127 二十六、招 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28 二十七、备 查文件 ....................................................................................................................... 129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4 一 、 绪言 《嘉实恒生 中国企业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QDII - LOF )招募说明 书》(以 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 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合格境 内机构投 资者 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 行办法 》 (以 下简 称“ 《试 行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及其他有 关规定以 及 《嘉实恒生中 国企业指 数证券投 资 基金 (QDII - LOF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编写。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规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关系 的基本 法律 文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成为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基金 合同当事 人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 合同。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5 二 、 释义 在本基金合 同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嘉实恒生 中国企业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QDII - LOF )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 《嘉实恒生中 国企业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 - LOF)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嘉实恒 生中国企业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 - 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恒 生中国企 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QDII - LOF) 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嘉实恒 生中国企 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QDII - LOF) 份额发售 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 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 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 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 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自 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 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于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自 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6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 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 自 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 的 《合格 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 资管理 试 行办法 》 及发布 机 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 布实施的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开放式基金 业 务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发布 实施 的《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市开放 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 务实 施细则》 及 代销机构业 务规则等 相关业务 规则和实 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 管理局或 其授权的 代表机构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 投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 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人、事业 法人、社 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投 资人 指个人投资 者、 机 构投资者 、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合 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 投资 人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管理 人或代销 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 ,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 、 转换 、 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 构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7 直销机构 指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 管理人委 托代为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 。 其中可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 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 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网 点 指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 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 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和 结算业务 ,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 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 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 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 构 指 办理 注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构 为嘉 实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记业务的 机构。 本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 , 接受基 金托管人 委托, 负责本基金 境外资产托 管业务的 境外金融 机构; 境外托 管人由基 金托管人选 择、更换和 撤消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账户, 记 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人的注 册登记系统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 ,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 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 间,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8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 资人申购、 赎 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 购、赎回 或其他交 易的时间 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 约定每 期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及扣款方 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基金销售 指对基金申 购、赎回 、转换等 业务( 不包括交 易)的统称 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内的会 员单位进 行基金份 额认 购、申购、 赎回以及上 市交易的 场所 场外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外的销 售机构进 行基金份 额认 购、 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证券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证 券 的账户, 包括人民 币普通股 票账户和 证券投资 基金账 户, 记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开放式基金 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账户, 记 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人的注 册登记系统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9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申 购、 赎回 、 转换 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证券登记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 式基金注 册登 记系统, 又 简称为 TA 系统 系统内转托 管 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 构( 或营业网点) 的基 金份额转托 管到其他场内代销机构( 或其他营业 网点) ,或将托管 在基金管理 人 或 某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到 其 他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或 基金管理人 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 管 指 投 资 者 将 托 管 在 某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到 基 金 管 理人或某场 外代销机 构, 或将托管 在基金管 理人或某 场外代销机 构的基金份 额转托管 到某场内 代销机构 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额) 超 过 上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 股息 、 债券利 息、 买 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 银行存 款本息 、 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定的条件 , 申请 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 某一 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基金份额净 值 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 份额总数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0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标的指数 恒生中国企 业指数 及 其未来可 能发生的 变更 指数使用许 可协议 恒生中国企 业指数 指 数使用许 可协议(Licence Agreement relating to Hang Seng China Enterprises Index) 及其未来可能发 生的变更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预见 、 无法 抗拒、 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签署 之日后发 生的, 使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 部分履 行 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 事件 ,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 、 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 袭击、 传染病传 播、 法 律法规变 化、 突发 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 证券 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 易 嘉实恒 生中国企业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 – LOF )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1 三 、 风险 揭示 (一)投资 于本基金 的主要风 险 本基金将主要面 临以下风险 ,其中部分 或全部风险因 素可能对基金份 额净值、收 益率、 和/或实现 投资目标 的能力造 成影响。 1、全球投资 的特殊风 险 (1)汇率风 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 募集和计价 ,经过换汇 后投资于香港 市场主要以港币 计价的金融 工具。 港币目前与 美元采取 联系汇率 制, 美元相对 于人民币 的汇率变化 将会影响 港币对人 民币的汇 率,进而影 响本基金 以人民币 计价的基 金资产价 值, 从而导致基 金资产面 临潜在风 险。 (2)香港市 场风险 香港证券市 场整体表 现受到香 港本地经 济运行情 况、 货币/ 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 税 法、 汇率、 交易规 则、 结算 、 托管以 及其他运 作风险等 多 种因素的影 响, 上述因 素的波动 和变化 可能会使基 金资产面 临潜在风 险。 此外 , 投资香 港市 场的成本 、 波动 性也可能 高于国内A 股 市场,存在 一定的市 场风险。 (3)法律和 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适 用不同法 律法规的 原因, 可能导 致本基金 的某些投资 行为受到 限制或合 同不 能正常执行 ,从而使 得基金资 产面临损 失的可能 性。 基金所投资 的香港市 场因政治 局势变化 (如罢工、 暴 动、 战争等) 或法令的 变动, 可 能 导致市场的 较大波动, 从 而给本基 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 直接或间接 的影响。 此外, 香 港市场也 可能面临会 不时采取 某些管制 措施, 如资本 或外汇管 制、 对公司或行 业的国有 化、 没收资产 以及征收高 额税收等 ,从而对 基金收益 以及基金 资产 带来不利影 响。 (4)会计制 度风险 由于香港对 上市公司 日常经营 活动的会 计处理、 财务 报表披露等 会计核算 标准的规 定存 在一定差异, 可 能导致基 金经理对 公司盈利 能力、 投 资价值的判 断产生偏 差, 从而给本 基金 投资带来潜 在风险。 (5)税务风 险 由于香港与 内地在税 务方面的 法律法规 存在一定 差异 , 当投资香港 市场时, 香 港特区政 府可能会要 求基金就 股息、 利息、 资本 利得等收 益向 当地税务机 构缴纳税 金, 该行为会 使基 金收益受到 一定影响。 此 外, 香港市场 的税收规 定可 能发生变化, 或 者实施具 有追溯力 的修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2 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 地区缴纳在基金销 售、 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 税项。 2、投资工具 的 相关风 险 (1)股票 股票投资风 险主要包 括: 中国大陆 以及香港 特区货币 政策、 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等 的变 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 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 价格水平 波 动的风险; 中 国宏观经 济运行周 期性波 动, 对香港股 票市场的 收益水平 产生影响 的风险; 香 港市场挂牌 交易的上 市公司经 营状况受 多种因素影 响, 如 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 生变化 , 从而导 致 股票价格变 动的风险 。 (2)债券 债券投资风 险主要包 括: 市场利 率水平变 化导致债 券 价格变化的 风险; 债券 市场不同 期 限、 不同类属 债券之间 的利差变 动导致相 应期限和 类 属债券价格 变化的风 险; 债券发 行人出 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 信用 质量下降导 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 风险。 (3)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 生产品具 有杠杆效 应, 价格波动 较为剧烈 , 在市场面临突 发事件时, 可 能会 导致投资亏 损高于初 始投资金 额, 从而对基 金收益带 来不利影响。 此 外, 衍生品的 交易可能 不够活跃, 在市 场变化时, 可 能因无法 及时找到 交易 对手或交易 对手方压 低报价, 导致 基金 资产的额外 损失。 (4)正回购/ 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 中, 交易对 手方可能 因财务状 况或其它 原 因不能履行 付款或结 算的义务, 从 而对基金资 产价值造 成不利影 响。 (5)证券借 贷 作 为证券借 出方, 如果 交易对手 方 (即证 券借入方 ) 违约, 则基金 可能面临 到期无法 获 得证券借贷 收入甚至 借出证券 无法归还 的风险, 从而 导致基金资 产发生损 失。 3、本基金投 资的一般 风险 (1 )标的指 数的风险 ① 标的指数 回报与股 票市场平 均回报偏 离的风 险


标的指数并 不能完全 代表整个 股票市场。 标 的指数成 份股的平均 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 市场 的平均回报 率可能存 在偏离。


②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 险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3 尽管可能性 很小, 但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 如出现 变更 标的指数的 情形, 本基金 将变更标 的指数。 基于原 标的指数 的投资政 策将会改 变, 投资 组合将随之 调整, 基金的 收益风险 特征 将与新的标 的指数保 持一致, 投资者须 承担此项 调整 带来的风险 与成本。


③ 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 险


标的指数成 份股的价 格可能受 到政治因 素、 经济因素 、 上市公司经营 状况、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而波动, 导致 指数波动 , 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 生变化, 产生 风险。


(2) 基 金净值增 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 准偏离的 风险 跟踪误差反 映的是投 资组合与 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 的偏 离 程度, 是控制 投资组合 与基准之 间相对风险 的重要指 标, 跟踪误 差的大小 是衡量指 数 化投资成功 与否的关 键。 本基金 的目标 是将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0.3% 以内,年跟踪 误差不 超过4% 。以下原因可能会 影响到基金 的跟踪误差 扩大,与 业绩基准 产生偏离 : ①由于标的 指数调整 成份股或 变更编制 方法, 使本基 金在相应的 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 踪偏 离度与跟踪 误差。 ②由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发生配 股、 增发等行 为导致成 份股在标的 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 变化 , 使本基金在 相应的组 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 误差。 ③成份股派 发现金红 利、 新股市 值配售收 益将导致 基 金收益率超 过标的指 数收益率, 产 生正的跟踪 偏离度。 ④由于成份 股停牌、 摘牌 或流动性 差等原因 使本基金 无法及时调 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 冲击 成本而产生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 ⑤由于基金 投资过程 中的证券 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 管 理费和托管 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 资 组合与标的 指数产生 跟踪偏离 度与跟踪 误差。 ⑥在本基金 指数化投 资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 的管理能 力, 例如跟踪指 数的水平、 技 术手 段、 买入卖出的 时机选择 等, 都会对本 基金的收 益产 生影响, 从而影 响本基金 对标的指 数的 跟踪程度。 ⑦其他因素 产生的偏 离。 如因受 到最低买 入股数的 限 制, 基金投资 组合中个 别股票的 持 有比例与标 的指数中 该股票的 权重可能 不完全相 同;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 及其他工 具造成 的指数跟踪 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 购与赎回 带来的现 金 变动; 因指数 发布机构 指数编制 错误等, 由此产生跟 踪偏离度 与跟踪误 差。 (3) 基 金交易价 格与份额 净值发生 偏离的风 险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4 本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 价格可能不 同于份额净值 ,从而产生折价 或者溢价的 情况, 虽然基金的 份额净值 反映基金 投资组合 的资产状 况, 但是交易价 格受到很 多因素的 影响, 比 如中国的经 济情况、 投资人对于 中国股市 的信心以 及本基金 的供需情 况等 。 (4)管理风 险 指基金经理 对基金的 操作导致 的风险 。 在操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可能限于 知识、 技 术、 经验等因素 而影响其 对相关信 息、 经济形 势和证券 价 格走势的判 断, 构造的 指数业绩 表现不 一定持续优 于标的指 数的表现 。 (5)流动性 风险 在市场或者 个股流动 性不足的 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可 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 调整基金 投 资组合,从 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 不利影响 。 由于开放式 基金的特 殊要求, 本 基金必须 保持一定 的 现金比例以 应付赎回 要求, 在管 理 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 存在现金 不足的风 险或现金 过多 所导致的收 益下降风 险。 1)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深 圳证券交 易所和香 港交 易所同时开放交易 的工作日。 场内申购、赎 回业务的 开放时间为9:30-11:30 和13:00-15:00 ; 场外申购、 赎 回业务的 开放时间 由基金管 理人与销 售 机构约定, 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以 销售机 构公布时间 为准,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2)拟投资市 场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 备选股 、 同一标 的指数的ETF , 以及 依法发行 或上 市的其他股 票、 固定收 益类证 券、 现金、 短期金融 工 具、 同一标的 指数的股 指期货、 权证和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 经考察恒生中 国企业指 数的成份 股数 量、日均成交量 以及日均成 交金额,该 指数 将具有 充 足的流动性可满 足本基金投 资的要求; 本基金在组 合构建过 程中, 将根 据开放日 申购和赎 回 情况, 决定投 资具体金 融工具的 时间和 方式, 如有因 受成份股 停牌、 成份 股流动性 不足或其 它 一些影响指 数复制的 市场因素 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结 合经验判 断, 对股 票组合管理 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 整, 以期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5 在规定的风 险承受限 度之内, 尽量 缩小跟踪 误差。 因 此, 本基金拟投 资市场及 资产的流 动性 良好。 根据过 往经验统 计, 绝大 部分时间 上述资产 流 动性充裕, 流 动性风险 可控, 当 遇到极 端市场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会按 照基金合 同及相关 法 律法规要求, 及时启动 流 动性风 险应对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合法 权益。 3)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 巨额赎 回。 当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能采 用 以下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以控 制 因巨额赎回 可能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 ? 部分延期赎 回, 并对当日 申请赎回 的份额超 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30% 的单 个赎回 申请人部分 延期办理 ; ? 暂停赎回; ?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措施。 4)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 申请 的措施。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存在不能 及时 赎回基金份 额的风险 。 ? 若本基金发 生了巨额 赎回, 基金 管理人有 可能采取 部分延期赎 回或暂停 赎回的措 施以 应对巨额赎 回, 具体措 施请见基 金合同中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赎回” 部分及招 募说 明书 中 “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部分“巨 额赎回的处 理 方式” 。因此在巨 额赎回情形 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存在 不能及时 赎回基金 份额的风 险。 ?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 人,收取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 计 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 在投资者 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6)操作或 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因内 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原 因可能引 致风险 , 例如 ,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计部门 欺诈 、 交易错 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可能 因 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 而影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6 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 者导致投 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境 外资产托 管人、 注 册登记机 构、 销售 机 构、 证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算 机构等 等。 (7)不可抗 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 将会严 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 融市场危 机、 行业竞争、 代 理机构违 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 致基金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 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 门担保。投 资者自愿投资于 本基金,须 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 2、除基金管理人 直接办理本 基金的销售 外,本基金 还通过代销机构 销售,但是 ,本基 金并不是代 销机构的 存款或负 债, 也没有 经代销机 构 担保或者背 书, 代销机 构并不能 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 安全。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7 四 、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进行被 动式 指数 化投资 ,通 过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 束和 数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力争控制本基金 的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之间的 日平均跟踪误差 小于 0.3% ,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4%,以 实现对恒生 中国企业指 数的有效跟 踪,给投资者提 供一个投资 恒生中国企 业指数的有 效投资工 具。 (二) 投资 理念 本 基金 以拟合 、跟 踪恒 生中国 企业 指数为 原则 ,进 行被 动式 指数化 投资 ,力 求获得 该 指数所代表的在 香港证券市 场上市交易 的 H 股平均 收益率,为投资 者提供投资 恒生中国企 业指数的有 效工具。 (三)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股 、同 一标 的指数 的 ETF 、 以及 依法 发行 或上 市 的 其他 股票、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现金、 短期 金融工 具、 同一 标的指 数的股 指期 货、权 证和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果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中 成份 股及 备选 股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90% ; 权证 市值 不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现 金及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因 基金 规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素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将 在合理期限 内调整至 符合上述 规定。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四)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为被动 式指 数基 金,按 照成 份股在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中的基 准权 重构 建指数 化 投 资组 合。当 预期成 份股 发生调 整和成 份股 发生配 股、 增发 、分红 等行为 时, 以及因 基金 的 申购 和赎回 对本基 金跟 踪标的 指数的 效果 可能带 来影 响时 ,基金 经理会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适当调整, 以使跟踪 误差控制 在限定的 范围之内 。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8 本 基金 可以 投资于 同一 标的 指数的 ETF , 基金管 理人可 在香 港恒 生国企 指数 成份 股和 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之间 选择较优的 方式实施组合 构建,以达到节 约成本和更 好地跟踪标 的指数的目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6 个 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1、资产配置 策略 作 为被 动式指 数基 金,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本 基金将根据 市场的实 际情况, 投资于金 融衍生产 品, 以保证对标 的指数的 有效跟踪 。 2、股票组合 构建 (1)股票投 资原则: 本 基金 原则上 通过 指数 复制法 进行 被动式 指数 化投 资, 根据 恒生中 国企 业指 数成份 股 的基准权重 构造股票 指数化投 资组合。 (2)股票组 合构建方 法: 本 基金 原则上 采用 指数 复制法 ,按 照成份 股在 基准 指数 恒生 中国企 业指 数中 的基准 权 重构建股票投资 组合。如有(a) 因受股票 停牌的限制 、股票流动性等 其他市场因 素,使基金 管 理人 无法依 指数 权重购 买某 成份股 ,或(b) 预期 标的 指数 的成份 股即 将调整 ,或(c) 其他 影 响指 数复制 的因素 ,基 金经理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结 合经 验判断 ,对本 基金 资产进 行适 当调整,以 期在规定 的风险承 受限度之 内,获得 更接 近基准指数 的收益率 。 (3) 本基金投 资 ETF 主要 基于以 下策略: (a) 根 据 ETF 的折溢价 情况,在 标的指数 成 份股和 ETF 之间选择 较优的方 式实施组 合构建; (b) 根据 ETF 折 溢价情况 ,参与 ETF 套利, 以增加基金 投资收益 ;(c)日 常基金申 购赎回 通过 ETF 构造投资组 合,以避 免申购 赎回而 导致的成份 股频繁交 易所带来 的交易成 本和交易 冲击 。 (4)金融衍 生产品投 资 本基金部分 投资于金 融衍生产 品,以降 低跟踪成 本和 提高投资管 理效率。 本 基金 将以投 资组 合避 险或有 效管 理为目 标, 在基 金风 险承 受能力 许可 的范 围内, 本 着 谨慎 原则, 适度参 与金 融衍生 产品投 资。 投资策 略主 要包 括:利 用汇率 衍生 产品, 以降 低 基金 汇率风 险;利 用指 数衍生 产品, 以应 对申购 赎回 对基 金跟踪 效果的 影响 和提高 投资 管理效率; 等等。 此 外,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下 ,本 基金 还可 进行 证券借 贷交 易、 回购交 易 等 投资 ,以增 加投资 收益 。未来 ,随着 全球 证券市 场投 资工 具的发 展和丰 富, 基金可 相应 调整和更新 相关投资 策略,并 按照相关 规定发布 临时 公告。 (五) 投资 管理体制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9 本基金投资 实行投资 决策委员 会领导下 的基金经 理负 责制 1、投资决策 委员会 负 责本 基金的 整体 战略 和原则 审定 ;审定 基金 季度 投资 检讨 报告; 决定 基金 禁止的 投 资事项等。 2、定量策略 小组 跟 踪并 研究标 的指 数资 料信息 ,计 算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基准 权重、 预测 成份 股调整 清 单 ,为 本基金 投资管 理提 供基础 数据支 持; 根据基 金投 资组 合与标 的指数 的权 重差异 提出 投 资组 合调整 建议; 定期 提供基 金风险 控制 报告和 绩效 评估 报告; 基金经 理提 出的其 他技 术需求支持 。 3、基金经理 在定量策略 小组的技 术支持下 ,负责基 金投资组 合的 构建与日常 管理。 (六) 投资 程序 1、投资分析 定 量策 略小组 根据 标的 指数的 相关 资料和 数据 ,利 用数 量模 型进行 历史 模拟 和风险 测 算 ;行 业分析 师对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的基 本面 情况进 行实 时跟 踪,对 基本面 恶化 的上市 公司 提供及 时的 风险分析 报告,在 此基础上 形成投资 组合 调整建议 在 投资 组合调 整建 议的 基础上 ,基 金经理 结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总体目 标和 原则 ,以及 本 基金投资组 合状况, 确定投资 组合调整 方案。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议 ,审 定基金 经理 提交 的投 资检 讨报告 ,并 提出 指导性 意 见。 基 金经 理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指 导性意 见, 在基 金经 理的 权限内 管理 投资 组合。 对 超出基金经 理权限的 投资指令 须报投资 决策委员 会审 议批准。 2、资产配置 本 基金 采取自 上而 下的 资产配 置策 略,首 先确 定基 金资 产在 不同资 产类 别之 间的配 置 比例,然后 再分别确 定下一层 次股票资 产和现金 资产 的 配置。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中 成份 股及 备选 股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90% ; 权证 市值 不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现 金及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因 基金 规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素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将 在合理期限 内调整至 符合上述 规定。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为 尽可 能降低 本基 金的 跟踪误 差, 本基金 在保 证应 对基 金赎 回和日 常投 资管 理所必 须 的流动性需 求的前提 下,将尽 量降低现 金资产的 持有 比例。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20 3、组合构建 在 股票 资产配 置 上 ,本 基金首 先按 照基准 指数 的行 业权 重, 确定各 行业 的资 产配置 比 例 ,然后 按照 行业内 各个股 的成份 股权 重,确 定各个股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对于因 股票停 牌 、 流 动性和 其他 因素而 无法投 资的个 股, 本基金 将尽量用 本行业 的个 股或个 股组合 进行替 代 , 以保证各行业的 资产配置比 例和基准指 数的行业权 重 保持一致。如有(a) 因受股票 停牌的限 制、股票流动性 等其他市场 因素,使基 金管理人人 无 法依指数权重购 买某成份股 ,或(b)预 期标的指数的成 份股即将调 整,或(c) 其 他影响指数 复制的因素,基 金经理可以 根据市场情 况 ,结 合经验 判断, 对本 基金资 产进行 适当 调整, 以 期 在规 定的风 险承受 限度 之内, 获得 更接近基准 指数的收 益率。 4、交易执行 基 金经 理在定 量策 略小 组和行 业分 析师报 告的 基础 上, 结合 市场情 况和 本基 金的风 险 状况,进行 投资组合 的日常管 理,向基 金交易部 下达 投资指令。 基 金交 易部执 行投 资指 令的同 时对 交易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控, 并将最 终的 完成 情况及 时 向基金经理 汇报。 基金经理交 易结果进 行评估并 形成报告 。 5、风险绩效 评估 本 基金 的投资 评价 指标 有两个 :跟 踪误差 和累 计偏 差。 跟踪 误差衡 量本 基金 与标的 指 数 的拟 合偏离 程度, 力争 控制本 基金的 净值 增长率 与基 准指 数增长 率之间 的日 平均跟 踪误 差小于 0.3%, 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4%;累计 偏差是指 衡量期间内 本基金相 对于标的 指数的累 计收益率, 在相同跟 踪误差水 平的情况 下,累计 偏差 的正收益比 负收益好 。 6、投资组合 调整 本 基金 以拟合 基准 指数 为基本 原则 ,股票 指数 化投 资组 合将 根据基 准指 数成 份股及 其 权 重的 变动而 进行相 应调 整。同 时,本 基金 还将根 据法 律法 规中的 投资比 例限 制、基 金合 同 中的 资产配 置比例 约定 、申购 赎回情 况、 新股等 因素 ,对 股票指 数化投 资组 合进行 适当 调整,以保 证基金对 基准指数 的有效跟 踪。 (七) 标的 指数与业 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标的 指数是恒 生中国企 业指数。 本基金的业 绩基准为 :人民币/ 港币汇率 × 恒生 中国 企业指数 恒 生中 国企业 指数 ,简 称“国 企指 数”或 “H 股指 数 ” ,是 由香港 的恒 生指 数有限 公 司编制和发布的 ,以所有在 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 H 股公司为选股 范畴。指数 是以位列综 合市值排名首 40 位股份 所组成之 成份股而 计算得出 的加权平均 股价指数 。该指数 的编制目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21 标是反映在香港 股票市场上 市、具有代 表性的中国 H 股企业股票价 格变动的概 貌和运行状 况,并能够 作为投资 业绩的评 价标准, 为指数化 投资 及指数衍生 产品创新 提供基础 条件。 恒生中国企 业指数 于1994 年8 月由恒 生指数公 司推出 ,现在包 括40 只 市值最大 及成交 最活跃并以H 股形式 在香港上 市的中国 企业表现 。 指数以2000 年1 月3 日为基日,基点为2000 点,每 季检讨及调 整一次。 指数采用 流通 市 值加 权法计 算,为 避免 个别成 分股比 重过 高,经 流通 调整 后,每 只成分 股的 比重上 限将 定为 10%。每 只成分 股的已发 行股份数 量只计算H 股 部份已发行 股份数量 。 如果恒生中 国企业指 数被停止 编制及发 布,或恒 生中 国企业指数 由其他指 数替代 (单纯 更名除外) ,或 由于指数 编制方法 等重大变 更导致恒 生中国企业 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 , 或 证券 市场上 出现其 他更 合适投 资的指 数作 为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本基 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审 慎性 原则, 在充分 考虑 持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依 据市 场代 表性、 流动性 、与 原指数 的相 关 性等 诸多因 素选择 确定 新的标 的指数, 并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更 换本基 金的 标的指 数和 投资对象。 (八) 风险 收益特征 本 基金 属于采 用被 动指 数化操 作的 股票型 基金 ,其 预期 的风 险和收 益高 于货 币市场 基 金 、债 券基金 、混合 型基 金,为 证券投 资基 金中的 较高 风险 、较高 收益品 种。 同时, 本基 金 为海 外证券 投资基 金, 除了需 要承担 与国 内证券 投资 基金 类似的 市场波 动风 险之外 ,本 基金还面临 汇率风险 、香港市 场风险等 海外市场 投资 所面临的特 别投资风 险。 (九 ) 投资 限制 1、组合投资 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 同一家银行 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其中银行应 当是中 资 商业 银行在 境外设 立的 分行或 在最近 一个 会计年 度达 到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的境外 银行,但 在基金托 管账户的 存款不受 此限 制。 (2)本基金持有 与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国家或 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 区证券 市场 挂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其中 持有任 一国 家 或地区市场 的证券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 非流动性资 产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其中,非流 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 流通受限 证券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资 产。 (4)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含 本基金)持 有任何一只境外 基金,不得 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 20% 。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22 (5)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成份 股及备选股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权证 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 (6) 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7) 本基金的 金融衍生 品全部敞 口不得高 于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0% ,所有参 与交易的 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 应当具 有不低于 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 构评级, 交易对手 方 应当 至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进 行估值 ,并 且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以 公允价 值终 止交易 。任 一交易对手 方的市值 计价敞口 不得超过 基金、集 合计 划资产净值 的 20%。 (8)本基金投资 期货支付的 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 支付或收取的期 权费、投资 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 付的初始 费用的总 额不得高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9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 本基金持 有境外基 金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但 持有货币 市场 基金不受此 限制。 (11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6 个 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除第(6 )项外,因 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 合基金合同 约定的上述 投 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 进行调整 。 对于因基金 份额拆分 、大比例 分红等集 中持续营 销活 动引起的基 金净资产 规模在 10 个 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 上的情形 ,而导致 证券投资 比例低于基 金合同约 定的,基 金管理人 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并及时 书面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后 ,可将调整 时限从 30 个 工作日延 长到 3 个月。 2、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外,基 金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购买不 动产。 (2)购买房 地产抵押 按揭。 (3)购买贵 重金属或 代表贵重 金属的凭 证。 (4)购买实 物商品。 (5)除应付 赎回、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 (6)利用融 资购买证 券,但投 资金融衍 生品除 外。 (7)参与未 持有基础 资产的卖 空交易。 (8)从事证 券承销业 务。 (9)不公平 对待不同 客户或不 同投资组 合。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23 (10 )不得 购买证券 用于控制 或影响发 行该证券 的机 构或其管理 层。 (11 )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若将来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修 改或变更,致使 本款前述 1 、2 项 约 定的 投资限 制和禁 止行 为被修 改或取 消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本基金 可相 应调整投资 限制和禁 止行为规 定,不需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 (十) 代理 投票 基 金管 理人应 作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代理 人, 行使 所投 资股 票的投 票权 。基 金管理 人 将 本着 维护持 有人利 益的 原则, 勤勉尽 职地 代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行 使投票 权。 在履行 代理 投 票职 责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操 作需 要,委 托境 外资 产托管 人或其 他专 业机构 提供 代 理投 票的建 议、协 助完 成代理 投票的 程序 等,基 金管 理人 应对代 理机构 的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督,并 承担相应 责任。 (十一) 证 券交易管 理 1、经纪商选 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 力:能够公 平对待所有 客户,实现 最佳价格成交, 可靠、诚信 、及时 成交,具备 充分流动 性,交易 差错少等 ; (2)研究支持服 务:能够针 对本基金业 务需要,提 供高质量的研究 报告和较为 全面的 服 务 , 包 括 举 办 推 介 会 、 拜 访 公 司 、 及 时 沟 通 市 场 情 况 、 承 接 专 项 研 究 、 协 助 交 易 评 价 等; (3)财务实力: 净资产、总 市值、受托 资产 等指标 处于行业前列, 或具有明显 的安全 边际; (4)后台便利性 和可靠性: 交易和清算 支持多种方 案,软件再开发 的能力强, 系统稳 定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 业务构成: 具有战略规 划和定位, 能够积极推动多 边业务合作 ,最大 限度地调动 整体资源 ,为基金 投资赢取 机会; (6)其他有 利于基金 持有人利 益的商业 合作考 虑。 2、交易量分 配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上述 标准对 经纪 商进行 综合 考察 ,选 取最 适合基 金投 资业 务的经 纪 商合作,并 根据综合 考察结果 分配基金 在各个经 纪商 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经纪 商提供 的服 务内容 和服 务质 量, 按照 最佳市 场惯 例原 则确定 佣 金费率。交 易佣金如 有折扣或 返还,应 归入基金 资产 。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24 (十二) 基 金投资组 合报告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托管 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根据本 基金 合同规定, 于2019 年1 月17 日复 核 了本 报告中 的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报告期末 ”),本 报告所列 财务 数据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75,911,489.57 94.35 其中:普通 股


275,911,489.57 94.35








优先 股


-


-











存托 凭证


- -








房地 产信托凭 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 具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 合计


16,101,007.87 5.51 8


其他资产


421,295.99 0.14 9


合计


292,433,793.43 100.00 注:通过沪 港通交易 机制投资 的港股公 允价值为246,072.01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为 0.08% ; 通过深 港通交易 机制投 资的港股 公允价值 为 1,400,612.74 元, 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48% 。


2. 报告期末在 各个国家( 地区)证券市 场的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 资分布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25 国家(地区 )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中国香港


275,911,489.57 94.63 合计 275,911,489.57 94.63 3.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 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组 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 托凭证 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非必需消费 品


10,024,108.27 3.44 必需消费品


2,172,537.90 0.75 能源


34,000,681.65 11.66 金融


134,976,600.76 46.29 医疗保健


5,697,858.50 1.95 工业


11,833,904.63 4.06 原材料


3,462,742.40 1.19 房地产


6,891,978.91 2.36 公用事业


7,903,954.87 2.71 通信服务


58,947,121.68 20.22 合计


275,911,489.57 94.63 注:本基金 持有的股 票及存托 凭证采用 全球行业 分类 标准(GICS )进行行 业分类。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 托凭证 投资组合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未持有 积极投资 股票及存 托凭 证。 4.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及存托 凭 证投 资明细


(1) 报告 期末指 数投 资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名 股票 及存托 凭证 投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 人民 币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


1


Industrial & Comme rcial Ban k of Chi na


Ltd


工商 银行


1398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5,855,000 28,677,544.09 9.84 2


Ping An Insurance 中国 平安


2318 HK


香港证 券交易 中国 香港


443,000 26,841,028.89 9.21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26


Group Co of China Ltd





3


Tencent H oldings Ltd


腾讯 控股


700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93,000 25,586,792.40 8.78 4


China Mob ile


Ltd


中国 移动


941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372,500 24,593,072.08 8.43 5


Bank of China


L td


中国 银行


3988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6,721,000 19,904,617.88 6.83 6


CNOOC Ltd


中国 海洋 石油


883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1,083,000 11,481,987.66 3.94 7


China Pet roleum


& Chemica l Corp


中国 石化


386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2,157,600 10,567,834.18 3.62 8


China Lif e Insuran ce


Co Ltd


中国 人寿


2628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629,000 9,170,799.88 3.15 9


China Mer chants Ba nk


Co Ltd


招商 银行


3968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329,850 8,294,718.16 2.84 10


PetroChina Co


Lt d


中国 石油


857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1,784,000 7,628,127.11 2.62 注:(1)根 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 为被 动式指数基 金,投资 组合中成 份股及备 选股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90%。(2)本表 所使 用的证券代 码为彭博 代码。


(2) 报告 期末积 极投 资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名 股票 及存托 凭证 投资明细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未持有 积极投资 股票及存 托凭 证。 5. 报告期末按 债券信用等 级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未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明 细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债券 。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27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 金融衍生品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未持有 金融衍生 品。 9.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 基金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未持有 基金。 10.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声明本基 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期 是否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案 调 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处罚 的情形 (1)2018 年8 月1 日,中国 人民银行 发布银反 洗罚决 字 【2018 】1 号-5 号, 于2018 年 7 月 26 日作 出行政处 罚决定 , 中国人 寿未按照 规定保 存客户身份 资料和交 易记录 , 根据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反洗钱 法》第三 十二条第 (二)项 规定 ,处以 30 万 元罚款; 未按照规 定报送 大额交易报 告或者可 疑交易报 告, 根据 《 中华人民 共 和国反洗钱 法》 第三十 二条第 ( 三) 项 规定, 处以 40 万元罚 款; 对中 国人寿合 计处以 70 万 元罚款, 并根 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反洗 钱法》第三 十二条第 (二)项 和第(三 )项规定 ,对 相关责任人 共处以 6 万元罚款 。





2018 年5 月 4 日,中国银 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 员会 发布行政处 罚信息公 开表 (银监罚 决字 〔2018〕1 号) , 对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内控管理 严重违反审 慎经营规 则, 违规 批量转 让 以个人为借 款主体的 不良贷款 等违规事 实,于 2018 年 2 月12 日 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罚款 6570 万元, 没收违法 所得 3.024 万元, 罚没合 计 6573.024 万元。





本基金 投资于 “CHINA LIFE INSURANCE CO-H (2628.HK ) ” 、 “CHINA MERCHANTS BANK (3968.HK) ”的决策 程序说明 :本基金 投资目 标为 紧密跟踪业 绩比较基 准,追求 跟踪偏离 度及跟踪误 差的最小 化,CHINA LIFE INSURANCE CO-H、CHINA MERCHANTS BANK 为标 的指数的成 份股,本 基金投资 于“CHINA LIFE INSURANCE CO-H”、 “CHINA MERCHANTS BANK” 股票的决 策流程, 符合 公司投资管 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 。





(2)报 告期内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中 ,其 他八名证券 发行主体 无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 。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28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中,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 股票。 (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51,365.77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2,107.26 4


应收利息


2,092.50 5


应收申购款


365,730.4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1,295.99 (4)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 明


① 报 告期末指数 投资前十名 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 本基金指 数投资的 前十名股 票中不存 在流 通受限情况 。


② 报 告期末积极 投资前五名 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 本基金未 持有积极 投资股票 及存托凭 证。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29 五 、 基金 的业 绩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风 险 , 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本报 告期基金 份额净值 增长率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9.96% 0.98% 0.71% 1.39% -10.67% -0.41% 2011 年 -23.03% 1.86% -25.41% 1.95% 2.38% -0.09% 2012 年 15.44% 1.22% 15.11% 1.30% 0.33% -0.08% 2013 年 -6.00% 1.30% -8.29% 1.39% 2.29% -0.09% 2014 年 14.88% 1.11% 11.18% 1.18% 3.70% -0.07% 2015 年 -19.79% 1.63% -14.39% 1.79% -5.40% -0.16% 2016 年 3.56% 1.32% 3.83% 1.42% -0.27% -0.10% 2017 年 16.78% 0.92% 16.47% 0.96% 0.31% -0.04% 2018 年 -8.52% 1.28% -9.36% 1.37% 0.84% -0.09% (二)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以来基 金累计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 的比较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30


图: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增 长率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 历史走势对 比图 (2010 年9 月30 日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 注: 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的约 定, 本基金自 基金 合同生效日 起 6 个月 内为建仓 期。 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 的各项投资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十 四 (二)投资范围 和(六)1、 组合投资 比例限制) 的有关约 定。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31 六 、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人基 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二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北大街8 号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 诚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40%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亚 洲) 有限 公司30% ,立 信 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是中 国第一批 基金管理 公司之 一, 是中外 合 资基金管理 公司 。 公司 注册地上 海, 总 部设在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都 、 杭州 、 青岛 、 南京 、 福 州、 广州 、 北京怀 柔、 武 汉 分公司 。 公 司获得 首批 全国社保 基金、企 业年金投 资管理人 、QDII 资格 和特定 资产管理 业务资 格 。 2 、管理资产 情况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基金管理人 共管理 1 只封 闭式证券投 资基金、144 只开放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具体 包括 嘉实元 和、嘉 实成 长收益 混合 、嘉 实增长 混合、 嘉实 稳健混 合、 嘉实债券、 嘉实服务 增值行业 混合、嘉 实优质企 业混 合 、嘉实货 币、嘉实 沪深 300ETF 联接 (LOF)、嘉实超 短债债券、 嘉实主题混 合、嘉实策 略混合、嘉实海 外中国股票 (QDII )混 合 、嘉 实研究 精选混 合、 嘉实多 元债券 、嘉 实量化 阿尔 法混 合、嘉 实回报 混合 、嘉实 基本 面 50 指数 (LOF ) 、嘉 实稳固收 益债券、 嘉实价值 优 势混合、嘉 实 H 股指 数 (QDII) 、嘉实 主题新动力混合 、嘉实多利 分级债券、嘉 实领先成长 混合、嘉实深证 基本面 120ETF 、嘉实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32 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 接、嘉实 黄金 (QDII-FOF-LOF ) 、嘉实信用 债券、嘉 实周期优 选混合、 嘉实安心货 币、嘉实 中创400ETF 、嘉实 中 创400ETF 联接、嘉实 沪深300ETF 、嘉实 优化红利 混合、嘉实 全球房地 产 (QDII ) 、 嘉实理财 宝 7 天债 券、嘉实增 强收益定 期债券、 嘉实纯债 债券、嘉实 中证中期 企业债指 数 (LOF ) 、 嘉实中证500ETF 、嘉实 增强信用 定期债券 、嘉实 中证 500ETF 联 接、嘉实 中证中期 国债 ETF 、嘉 实中 证金边中期 国债 ETF 联 接、嘉实 丰益纯 债定期债券 、嘉实研 究阿尔法 股票、嘉 实如意宝 定期 债券、嘉实 美国成长 股票 (QDII ) 、嘉 实 丰益 策略定 期债券 、嘉 实丰益 信用定 期债 券、嘉 实新 兴市 场债券 、嘉实 绝对 收益策 略定 期混合、嘉 实宝A/B、 嘉实活期 宝货币 、 嘉实1 个月 理财债券、 嘉实活钱 包货币、 嘉实泰和 混 合、 嘉实薪 金宝 货币、 嘉实 对冲套 利定 期混合 、嘉实 中证 主要消 费 ETF 、 嘉实中 证医 药 卫生 ETF 、嘉实中 证金融地 产 ETF 、嘉 实 3 个 月理财 债券 A/E 、嘉实医 疗保健股 票、嘉实 新 兴产业股票、嘉 实新收益混 合、嘉实沪 深 300 指数 研究增强、嘉实 逆向策略股 票、嘉实企 业 变革 股票、 嘉实新 消费 股票、 嘉实全 球互 联网股 票、 嘉实 先进制 造股票 、嘉 实事件 驱动 股票、嘉实快线 货币、嘉实 低价策略股 票、嘉实中 证 金融地产 ETF 联接、嘉实 新起点混合 、 嘉 实腾 讯自选 股大数 据策 略股票 、嘉实 环保 低碳股 票、 嘉实 创新成 长 混合 、嘉 实智能 汽车 股 票、 嘉实新 起航混 合、 嘉实新 财富混 合、 嘉实稳 祥纯 债债 券、嘉 实稳瑞 纯债 债券、 嘉实 新 优选 混合、 嘉实新 趋势 混合、 嘉实新 思路 混合、 嘉实 沪港 深精选 股票、 嘉实 稳盛债 券、 嘉 实稳 鑫纯债 债券、 嘉实 安益混 合、嘉 实文 体娱乐 股票 、嘉 实稳泽 纯债债 券、 嘉实惠 泽混 合(LOF )、嘉实 成长增强混 合、嘉实策 略优选混合 、嘉实主题增强 混合、嘉实 研究增强混 合 、嘉 实优势 成长混 合、 嘉实稳 荣债券 、嘉 实农业 产业 股票 、嘉实 价值增 强混 合、嘉 实新 添瑞混合、嘉实 现金宝货币 、嘉实增益 宝货币、嘉 实 物流产业股票、 嘉实丰安 6 个月定期 债 券、 嘉实稳 元纯债 债券 、嘉实 新能源 新材 料股票 、嘉 实稳 熙纯债 债券、 嘉实 丰和混 合、 嘉实新添华定期 混合、嘉实 定期宝 6 个 月理财债券 、嘉实现金添利 货币、嘉实 沪港深回报 混 合、 嘉实 原油(QDII-LOF )、嘉 实前 沿科 技沪港 深股 票、 嘉实 稳宏债 券、 嘉实 中关村 A 股 ETF、嘉实 稳华纯债 债券、嘉 实 6 个月 理财债券 、 嘉实稳怡债 券、嘉实 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嘉实富时 中国 A50ETF 、嘉实中 小企业量化活 力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创业 板 ETF 、嘉 实 新添 泽定期 混合、 嘉实 合润双 债两年 期定 期债券 、嘉 实新 添丰定 期混合 、嘉 实新添 辉定 期混合、嘉实领 航资产配置 混合(FOF ) 、嘉 实价值 精选股票、嘉实 医药健康股 票、嘉实润 泽 量化 定期混 合、嘉 实核 心优势 股票、 嘉实 润和量 化定 期混 合、嘉 实金融 精选 股票、 嘉实 新 添荣 定期混 合、嘉 实致 兴定期 纯债债 券、 嘉实战 略配 售混 合、嘉 实瑞享 定期 混合、 嘉实 新 添康 定期混 合、嘉 实资 源精选 股票、 嘉实 致盈债 券。 其中 嘉实增 长混合 、嘉 实稳健 混合 和 嘉实 债券属 于嘉实 理财 通系列 基金。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还 管理多 个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特定 客户资产 投资组合 。 (二) 主要 人员情况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33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 监事,总经 理及其他 管理人 员基 本情况 牛 成立 先生, 联席 董事 长,经 济学 硕士, 中共 党员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非银 行金融 机 构监管司副 处长、处 长;中国 银行厦门 分行党委 委员 、副行长 (挂 职) ;中国 银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会 (下 称银监会) 非银行金 融机构监 管部处长 ;银监会新 疆监管局 党委委员 、副局长 ; 银 监会 银行监 管四部 副主 任;银 监会黑 龙江 监管局 党委 书记 、局长 ;银监 会融 资性担 保业 务工作部 (融 资性担保 业务监管 部际联席 会议办公 室 ) 主任;中诚 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 党委委 员 、总 裁。现 任中诚 信托 有限责 任公司 党委 书记、 董事 长, 兼任中 国信托 业保 障基金 有限 责任公司董 事。 赵 学军 先生, 董事 长, 党委书 记, 经济学 博士 。曾 就职 于天 津通信 广播 公司 电视设 计 所 、外 经贸部 中国仪 器进 出口总 公司、 北京 商品交 易所 、天 津纺织 原材料 交易 所、商 鼎期 货经纪有限 公司、北 京证券有 限公司、 大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 理,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 董事长 。 朱 蕾女 士,董 事, 硕士 研究生 ,中 共党员 。曾 任保 监会 财会 部资金 运用 处主 任科员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部高 级经理 ;中 欧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秘兼发 展战 略官; 现任 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总裁 助理兼 国际 业务部 总经理; 兼任中 诚国 际资本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 深圳前海中 诚股权投 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总 经理。 高 峰先 生,董 事, 美国 籍,美 国纽 约州立 大学 石溪 分校 博士 。曾任 所罗 门兄 弟公司 利 息衍生品副 总裁,美 国友邦金 融产品集 团结构产 品部 副总裁。自 1996 年加入 德意志银 行以 来,曾任德 意志银行 ( 纽约、香 港、新加 坡) 董事、 全球市场部 中国区主 管、上海 分行行长 , 2008 年至今 任德意志 银行(中 国)有限 公司行长 、德 意志银行集 团中国区 总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 生 , 董 事 , 英 国 籍 ,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 顾问,JP Morgan 固定 收益亚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收 益亚太区 CFO 、COO,德 意志银 行资产与 财富管理 全球 首席运营官 。2008 年至 今任德 意志银 行资产管理 全球首席 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 ,董事,1990 年毕业于 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 学院,硕士 研究生。1990 年2 月 至2000 年5 月任海问 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总经 理;1994 年至今, 任北京德 恒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信 投资有限 责任 公司董事长 。 经 雷先 生,董 事、 总经 理,金 融学 、会计 学专 业本 科学 历, 工商管 理学 学士 学位, 特 许金融分析 师 (CFA )。1998 年到 2008 年在 美国国际 集团 (AIG ) 国际 投资公司 美国纽约 总 部担任研究 投资工作 。2008 年到2013 年历 任友邦保 险中国区资 产管理中 心副总监 ,首席投 资总监及资 产管理中 心负责人 。2013 年10 月至今就 职于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董事 总经理(MD )、机构 投资和固 定收益业 务首席投 资官 ;2018 年 3 月起任公 司总经理 。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34 王 巍先 生,独 立董 事, 美国福 特姆 大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 融专 业博士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 设 银行 辽宁分 行。曾 任中 国银行 总行国 际金 融研究 所助 理研 究员,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美 国世 界银行 顾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总 裁,万 盟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2004 至今任万盟 并购集团 董事长。 汤 欣先 生,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法学博 士, 清华 大学 法学 院教授 、清 华大 学商法 研 究中心副主 任、 《清华 法学》 副主 编,汤姆 森路透集 团“中国商 法”丛书 编辑咨询 委员会成 员 。曾 兼任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第 一、 二届并 购重 组审 核委员 会委员 ,现 兼任上 海证 券交易所上 市委员会 委员、中 国上市公 司协会独 立董 事委员会首 任主任。 王 瑞华 先生, 独立 董事 ,管理 学博 士,会 计学 教授 ,注 册会 计师, 中共 党员 。曾任 中 央财经大学 财务会计 教研室主 任、研究 生部副主 任。2012 年12 月起 担任中央 财经大学 商学 院院长兼 MBA 教育中 心 主任。 张 树忠 先生, 监事 长, 经济学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共 党员 。曾任 华夏 证券 公司投 资 银 行部 总经理 、研究 发展 部总经 理;光 大证 券公司 总裁 助理 、北方 总部总 经理 、资产 管理 总 监; 光大保 德信基 金管 理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大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大 成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中 国人 保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副总 裁、 首席投 资执 行 官; 中诚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副 董事长 、党 委副书 记。 现任 中诚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总裁 ,兼任中 诚资本管 理(北京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穆 群先 生,监 事, 经济 师,硕 士研 究生。 曾任 西安 电子 科技 大学助 教, 长安 信息产 业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 ,北京 德恒有限 责 任公司财务 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 立信投资有 限公司财 务总监。 龚康先生, 监事,中 共党员, 博士研究 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 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 源部,历 任人力资 源高级经 理、副总 监、 总监。 曾宪政先生 ,监事, 法学硕士 。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10 月就职于首 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2008 年 6 月 ,为国浩 律师集团 ( 北京) 事务 所 证券部律师 。2008 年7 月至今 ,就职 于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法律 稽核部、 法律部, 现任 法律部总监 。 宋振茹女士 ,副总经 理,中共 党员,硕 士研究生 ,经 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 办警卫局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于 中国银行海 外行管理 部任副处 长。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任 博时基金 管理公 司总经理 助理 。1999 年3 月 至今任 职于嘉实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督 察员和公 司副总经 理。 李 松林 先生, 副总 经理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国元 证券 深圳 证券部 信息 总监 ,南方 证 券金通证券 部总经理 助理,南 方基金运 作部副总 监,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助理。 王 炜女 士,督 察长 ,中 共党员 ,法 学硕士 。曾 就职 于中 国政 法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 通 联合 律师事 务所、 北京 市智浩 律师事 务所 、新华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法 律部总监 。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35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1)现任基 金经理 高 峰先 生,硕 士研 究生 ,4 年 证券 从业经 历,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北京 大学 金融学 硕 士,特许金融分 析师(CFA ) 。曾任中国 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金融 市场部外汇 及衍生品交 易员。2015 年 加入嘉实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指数投 资部 ,现任指数 投资部基 金经理。2019 年 4 月 2 日至今 任嘉实 恒生中国 企业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QDII-LOF ) 基 金经 理、2019 年4 月 2 日至今任嘉 实创业板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何如女士,硕士 研究生,13 年证券从业 经历,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 加拿大籍。 曾任职 于 IA 克莱灵顿 投资管理 公司(IA-Clarington Investments Inc ) 、富兰克 林坦普顿 投资管 理公司(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s Corp.) 。2007 年 6 月加入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先后任职于 产品管理部 、指数投资 部,现任指数 投资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2014 年 5 月9 日至2016 年3 月24 日任嘉 实中创4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 理、2014 年5 月 9 日至 2016 年3 月 24 日 任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1 月5 日至2017 年12 月26 日 任嘉实 深证基本面12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1 月5 日至2017 年12 月26 日任深证基本面120 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7 年6 月29 日至2019 年3 月30 日 任嘉实富 时中 国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 经理、2017 年7 月3 日至2019 年3 月 30 日任嘉实 富时中国 A5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7 年 7 月 14 日至 2019 年 4 月 2 日 任嘉实创 业板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 13 日至今任嘉 实中证医 药卫生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6 月13 日至 今任嘉实中 证主要消 费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4 年6 月20 日至 今任 嘉实中证金 融地产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至今任 嘉实 中证金融地 产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 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 月 5 日至 今任 嘉实黄金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 金 经理、2016 年 1 月 5 日至今 任嘉实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2016 年 1 月 5 日 至今任 嘉实中证 锐联基本 面 5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 理、2016 年 1 月 5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1 月 5 日至 今任嘉实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1 月 5 日 至今任嘉实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5 日 至 今 任 嘉 实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LOF )基金经 理。 (2)历任基 金经理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36 张宏民先生 ,管理时 间为2010 年9 月30 日至2013 年1 月25 日;杨阳先生, 管理时 间 为2013 年1 月25 日至2014 年3 月11 日;杨宇先生 ,管理时间为2014 年3 月11 日至2016 年 1 月 5 日 ;陈正宪 先生,管 理时间为2016 年1 月5 日至 2019 年4 月 2 日。 3 、海外投资 决策委员 会 海外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成员包 括:嘉实 国际行政 总裁James Sun ,嘉 实国际首 席投资 官 Thomas Kwan ,资 深基金经 理 Yi Qian Jiang 、June Chua 、Yannan Chenye 、Robert Chen、 Ching-Yin Fung 、信 用研究 Anthony Lee ,风险 管理 部 Kiana Yu 4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转换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 管理人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 定,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基 金合 同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 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遵 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法》、《基金 法》及有关 法律法 规,建立健 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 下列行为发 生: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37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 其他行 为。 3、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得将 基金财产用 于以下投 资或活动 :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了保 证公司 规范 运作 ,有效 地防 范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以 及操 作风 险,确 保 基 金财 务和公 司财务 以及 其他信 息真实 、准 确、完 整, 从而 最大程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本 公司建 立了 科学合 理、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控 制制度 。内 部控制 制度 是 公司 为实现 内部控 制目 标而建 立的一 系列 组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 序与 控制措 施的 总称。它由 内部控制 大纲、基 本管理制 度、部门 业务 规章等部分 组成。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38 公 司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 公司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是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 的总 揽和指 导,包 括内 控目标 、内控 原则 、控制 环境 、内 控措施 等内容 。公 司基本 管理 制 度包 括内部 会计控 制制 度、风 险管理 控制 制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基 金会 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信息技 术管理 制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业绩评 估考 核制度 和紧 急 应变 制度等 。部门 业务 规章是 在基本 管理 制度的 基础 上, 对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岗 位设 置、岗位责 任、操作 守则等进 行了具体 规定。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包括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并涵 盖到决策、 执行、监 督、反馈 等各个环 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 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 原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在 职能 上必须保持 相对独立 ; (4)相互制约原 则:组织结 构体现职责 明确、相互 制约的原则,各 部门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作 相互独立 。 (5)成本效益原 则: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 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内 部控制 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 对公司建立 内部控制系 统和维持其 有效性承担最终 责任。董事 会下设 审 计与 合规委 员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部 管理 制度的 合法 合规 性及内 控制度 的执 行情况 ,充 分发挥独立 董事监督 职能,保 护投资者 利益和公 司合 法权益。 (2)海外业务投 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海 外业务首席 投资官以及嘉实 国际行政总 裁、固 定收益投资 总监、高 级基金经 理、风险 管理经理 组成 ,负责指导 QDII 类基金 资产的运 作、 确定基本的 投资策略 和投资组 合的原则 。 (3)风险控制委 员会为公司 风险管理的 最高决策机 构,由公司总经 理、督察长 以及部 门总监组成 ,负 责全 面评估公 司经营管 理过程中 的各 项风险,并 提出防范 化解措施 。 (4)督察长积极 对公司各项 制度、业务 的合法合规 性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 进行监察、 稽核,定 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 司内 部控制执行 情况。 (5)监察稽核部 :公司管理 层重视和支 持监察稽核 工作,并保证监 察稽核部的 独立性 和 权威 性,配 备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核 人员 ,明确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其各岗 位的 职责和 工作 流 程、 组织纪 律。监 察稽 核部具 体负责 公司 各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况的监 察稽核工 作。 (6)业务部门: 部门负责人 为所在部门 的风险控制 第一责任人,对 本部门业务 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 管控及时 报告的义 务。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39 (7)岗位员工: 公司努力树 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管理 理念,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 识 ,营造 一个 浓厚的 内控文 化氛围 ,保 证全体 员工及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规 和公司 规章制 度, 使 风险 意识贯 穿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个 环节 。员 工在其 岗位职 责范 围内承 担相 应的内控责 任,并负 有对岗位 工作中发 现的风险 隐患 或风险问题 及时报告 、反馈的 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公 司确 立“制 度上 控制 风险、 技术 上量化 风险 ”, 积极 吸收 或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制 技 术和手段, 进行内部 控制和风 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 全法人治理 结构,充分 发挥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严 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 送和内部 人控制现 象的发生 ,保 护投资者利 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 (2)公司设置的 组织结构, 充分体现职 责明确、相 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均有 明确的 授 权分 工,操 作相互 独立 。公司 逐步建 立决 策科学 、运 营规 范、管 理高效 的运 行机制 ,包 括 民主 、透明 的决策 程序 和管理 议事规 则, 高效、 严谨 的业 务执行 系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部监督 和反馈系 统。 (3)公司设 立了顺序 递进、权 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内控防线: ① 各岗 位职责 明确 ,有 详细的 岗位 说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面方 式承诺遵 守,在授 权范围内 承担责任 ; ②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度, 相关 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 (4)公司建立有 效的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确保 公司人员具 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 应的职业 操守和专 业胜任能 力。 (5)公司建立科 学严密的风 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 外部风险进行识 别、评估和 分析 , 及时防范和 化解风险 。 (6)授权控 制应当贯 穿于公司 经营活动 的始终 ,授 权控制的主 要内容包 括: ① 股东 会、董 事会 、监 事会和 管理 层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 自的 职权,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程 序 ,确保授 权制度的 贯彻执行 ; ②公司各部 门、分公 司及员工 在规定授 权范围内 行使 相应的职责 ; ③重大业务 授权采取 书面形式 ,授权书 应当明确 授权 内容和时效 。 ④ 对已 获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建 立有 效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对 已不适 用的 授权 应及时 修 改或取消授 权。 (7)建立完善的 基金财务核 算与基金资 产估值系统 和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 与公司 自 有资 产、其 他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金 的资 产之间 实行 独立 运作, 分别核 算, 及时、 准确 和完整地反 映基金财 产的状况 。 (8)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 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 岗位职责,投资 和交易、交 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等 重要岗位不 得有人员的 重 叠。投资、研究 、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 位进行物 理隔离。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40 (9)建立和维护 信息管理系 统,严格信 息管理,保 证客户资料等信 息安全、真 实和完 整 。积 极维护 信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建 立清 晰的报 告系 统, 各级领 导、部 门及 员工均 有明 确的报告途 径。 (10 ) 建立和完 善客户服 务标准, 加强基金 销售管理 ,规范基金 宣传推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行为 和不正当 竞争行为 。 (11 ) 制订切实 有效的应 急应变措 施,建立 危机处理 机 制和程序 ,对发生 严重影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可 能引 起系统 性风险 、严 重影响 社会 稳定 的突发 事件, 按照 预案妥 善处 理。 (12 ) 公司建立 健全内部 监控制度 ,督察长 、监察稽 核部对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持续 的监督, 保证内部 控制制度 落实;定 期评 价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 并适时改 进。 ① 对公 司各项 制度 、业 务的合 法合 规性核 查。 由监 察稽 核部 设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照查核项 目和查核程 序进行部门 自查、监察 部核查,确保公 司各项制度 、业务符合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及行业 监管规则 。 ② 对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持续 监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 相关 业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 险点 ,界定 风险责 任人 ,设计 内部风 险点 自我评 估表 ,对 风险点 进行评 估和 分析, 并由 监察稽核部 监督风险 控制措施 的执行, 及时防范 和化 解风险。 ③ 督察 长发现 公司 存在 重大风 险或 者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经 理和 其他 有关高 级 管理人员的 同时,向 董事会、 中国证监 会和公司 所在 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报告。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的 声明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控制体 系和内部 控制制度 。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41 七 、 基金 的募 集 (一)基金 发售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发 售。本基 金发售申 请已经中 国证监会2010 年 4 月19 日 《关于核准 嘉实恒生 中国 企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募集的批 复》( 证监 许可[ 2010] 479 号 文)核准 募集。 (二)基金 的运作方 式和类型 :上市契 约型开放 式。 本基金为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三)基金 存续期间 :不定期 。 (四)基金 份额的募 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 场内和场 外两种方 式发售。 本 基金 的场外 认购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直 销以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进行。 本基金的场 内认购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 应业 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进 行。 (五)发售 期限:2010 年 8 月30 日至 2010 年 9 月 21 日 (六) 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其他投资者 。 (七)募集 目标:本 基金募集 期内的募 集上限为 30 亿元人民币 。 (八)募集 币种:人 民币 (九)认购 安排 认购时间:2010 年 8 月 30 日至 2010 年 9 月21 日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42 八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自2010 年9 月30 日起正式 生效,自 该日起本基 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 管理 本基金。 (二)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 续20 个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或 连续20 个工 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 现上述情 况的原因 并提出解 决方 案。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43 九 、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交易 (一)上市 交易的地 点: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二)上市 交易的时 间:2010 年10 月 28 日 (三)基金 份额的上 市 本基金份额的上 市规则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业务 规则》 的相关规定 。 (三)基金 份额的交 易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照 《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 《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等有 关规定 。 (四)上市 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遵循 《深 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 则》 及 《业务 规则》 的 相关规定 。 (五)上市 交易的行 情揭示 本 基金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 系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 T 日揭示 T-1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六)上市 交易的停 复牌 、暂 停上市、 恢复上 市和 终止上市 本 基金 的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和 终止 上市 按照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务 规 则执行。 (七)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 规定 内 容进 行调整 的,本 基金 合同相 应予以 修改 ,并按 照新 规定 执行, 且此项 修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44 十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本 基金 为上市 契约 型开 放式基 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上市 交易 、场外 申购 赎回 、场内 申 购赎回三种 方式,实 现基金份 额的 日常 交易。 办 理本 基金份 额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应遵 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的有 关业务 规则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规则 有新 的规定,将 按新规定 执行。 (一)申购 和赎回场 所 投 资者 可使用 深圳 证券账 户, 通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办理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 场内代销机 构包括深 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 有相应业 务资 格的会员单 位。 投 资者 还可使 用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办 理 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 投 资者 应当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场 内、 场外代 销机 构办 理基 金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营业场 所 或按基金管 理人和场 内、场外 代销机构 提供的其 他方 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和 赎回。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 机构,并 予以 公告。 (二) 基金销 售对象 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个 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者。 (三)申购 与赎回的 账户 1、场外申购 与赎回的 账户 投资者通过 场外申购 、赎回应 使用开放 式基金账 户。 2、场内申购 与赎回的 账户 投资者通过 场内申购 、赎回应 使用证券 账户。 (四)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 基金 的开放 日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香港 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工 作日 。场 内申购 、 赎回业务的 开放时间为 9:30-11:30 和 13:00-15:00 ;场外申购 、赎回业 务的开放 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与 销售机构 约定,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以 销售 机构公布时 间为准。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 换。 投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申 请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时 间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 。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45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0 年10 月28 日起 办理申购 与赎回 业务 。 本 基金 的开放 日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香港 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工 作日 。场 内申购 、 赎回业务的 开放时间为 9:30-11:30 和 13:00-15:00 ,直销机构 申购、赎 回业务的 开放时间 为 9:30-15:00 ;场外(代 销机构)申 购、赎回业 务 的开放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与代 销机构 约 定,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以代销 机构公布 时间为准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 换。 投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申 请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时 间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 。 (五) 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 各证 券市 场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 “金 额申购 、份 额赎 回”原 则, 即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同 时,场 内 申购和赎回 申报单位 应以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为准 ; 3. 场 外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份 额 确 认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4. 投资 者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时 ,需遵 守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 则。 5. 当日 的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以 在当 日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 销, 在当日 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 况依法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 按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六) 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对 于场 外申购 和赎 回, 投资人 必须 根据场 外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 的业务 办 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对 于场 内申购 和赎 回,基 金投 资者需 遵循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场 内申购 赎回 相关业 务规 则, 在开放日的 交易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 资人 在提交 申购 申请 时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须持 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否 则所提交 的申 购、赎回申 请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 请,正常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 在T+1 日对基 金投资者 申购、赎 回 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投资 者应在 T+2 日( 包括 该 日) 后到销售 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46 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否 则, 如因申 请未 得到 基金管 理人或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而造成 的损失, 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 业 务办 理单位 对申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业 务办 理单位 确 实接收到申 购申请。 申购的确 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 上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 整并公告。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 成功 或无效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将 投资人 已缴付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退回投资者 账户。 投资人 T 日赎回 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 机构在 T +10 日内 (包 括该日) 将 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 账户。在 发生巨额 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理。 (七) 申购和 赎回的数 额限制 1.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 额 投 资者 通过代 销机 构或 嘉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 币1 元,追加 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 元;投资 者通过直销 中心柜台 首次申购 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 币 20,000 元,追 加 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 为 人民币 1 元。 但若有代 销机构特 别约定 首 次申 购单笔 及追加 单笔 最低限 额并已 经发 布临时 公告 ,则 以该等 公告为 准。 投资者 将当 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 购基金份 额或采用 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 限制。 投 资者 可多次 申购 ,对 单个投 资者 累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 限限 制。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另有规定 除外。 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 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 购、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 见相关公 告。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 额 投资者单笔 赎回不得 少于 1 份 (如 该帐户在 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基 金余额不 足 1 份, 则必 须一次性赎 回基金全 部份额) ;若 某笔赎 回将导致 投 资者在销售 机构托管 的基金余 额不足 1 份 时,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剩 余基 金份额 一次性 全部 赎 回。 但若 有代销机构 特别约定 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 并已经发 布临 时公告,则 以该等公 告为准。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调整 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 刊登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八) 申 购和赎回 的 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1. 基金申购、 赎回开放 日(T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T 日 计算,并 在T+1 日内公告 。本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47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 如 遇特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2.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结算 等各项费 用。 投资者在 申购本基 金时 需交纳前端 申购费, 费率 按申购金 额递 减,具体如 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 <50万元 1.5% 50万元≤M <200万元 1.2% 200万元≤M <500 万元 0.8% M ≥500万元 单笔1000 元 个人投资者 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 直销网上 交易系统 申购 本基金业务 实行申购 费率优惠, 其 申购费率不 按申购金 额分档, 统 一优惠为 申购金额 的0.6 %, 但中国 银行长城 借记卡持 卡人, 申购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优惠按 照相关公 告规定的 费率 执行; 机构投资 者通过本 基金管理 人直 销网上交易 系统申购 本基金, 其 申购费率 不按申购 金 额分档, 统一 优惠为申 购金额的0.6 %。 优惠后费率 如果低于0.6 %, 则 按0.6%执 行。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 规定的相 应申购费 率低于0.6% 时, 按实际 费率收取 申购费。 个 人投资者 于本公司网 上直销系 统通过汇 款方式申 购本基金的 ,前端申 购费率按 照相关公 告规定的 优惠 费率执行。 注:2013年4月9 日, 本基金管 理人发布 了 《关于网上 直销开通基 金后端收 费模式并 实施 费率优惠的公告 》,自2013 年4月12日起 ,在本公司 基金网上直销系 统开通旗下 部分基金产 品的后端收 费模式 (包 括申购、 定期定额 投资、 基 金 转换等业务) 、 并对通 过本公司 基金网 上直销系统 交易的后 端收费进 行费率优 惠。 本公司直 销中心柜台 和代销机 构暂不开 通后端收 费模式。具 体请参见 嘉实基金 网站刊载 的公告。 3、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 收取, 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不少 于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 入 基金财产。 除此之外 的赎回费 中不低 于 赎回费 总额的25% 应 归基 金财产 , 其余 用 于支付登 记 结算 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通过场内赎 回基金份 额, 对 持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投 资者收取1.5% 的赎 回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除此之外 的赎回费 率统一为0.5 %。 通过场外赎 回基金份 额, 以基金 登记系 统确认份 额的 顺序, 按照 “ 先进先出 ” 的原则 适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48 用赎回费率 。场外具 体赎回费 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M <7天 1.50% 7 天≤M <365 天 0.50% 365 天≤M <730 天 0.25% M ≥730天 0 4、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 以特定交 易方式( 如网上 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 6、本基金申购、 赎回的币种 为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 的情况 下,接受其 它币种的 申购、赎 回,并提 前公告。 ( 九) 申 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 法 1.场外申购 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 (1)场外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 :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280元 ,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5,000/ (1+1.2% )=4,940.71 元 申购费用=5,000 -4,940.71 =59.29 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0 =4,380.06 份 即: 某投资者投 资5,000 元 申购本基 金, 假设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1.1280 元, 则可得 到4,380.06份 基金份额 。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49 (2)场外基 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 : 采用“份额 赎回”方 式,赎回 金额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基 准进 行 计 算, 计 算 公式 :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 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 用 例如:假定三笔赎回申请 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 份 ,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 其中基金 份额净值为 假设数, 那么各笔 赎回负担 的赎回费 用和 获得的赎回 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4 赎回份额( 份,A )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 值(元,B ) 1.1000 1.1000 1.3000 1.4000 持有时间 5天 100天 366 天 731天 适用赎回费 率(C ) 1.50% 0.5% 0.25% 0% 赎回总额 (元 , D=A ×B ) 11,000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 ×D ) 165 55 32.5 0 赎回金额(F=D-E ) 10835 10,945 12,967.5 14,000 (3)场外申 购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 份额计算结 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 (4)场外赎 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 : 赎 回金 额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来计算,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 2.场内申购 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 (1)场内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50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整数 位, 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 的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 者资 金账户。 例如: 某投 资者通过 场内投资10,000 元 申购本基 金, 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1.2% ,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250 元 ,则其申 购手续费 、可 得到的申购份 额 及 返还 的 资 金余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 =10,000/ (1 +1.2% )=9,881.42 元 申购手续费 =10,000 -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0 =9,640.41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 份,故投资者申购 所得份 额为9,640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 对应的资 金返还给 投资者。 具体计算 公式 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9,640 ×1.0250=9,881.00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81.00 -118.58 =0.42 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从 场内申购本基 金,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250 元, 则其可得到 基金份额9,640 份, 退款0.42 元。 (2)场内基 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 赎回”方 式,赎回 价格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基 准进 行 计 算, 计 算 公式 :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 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场内赎回适 用固定赎 回费率, 与份额持 有期限无 关。 例如: 某投 资者从场 内赎回本 基金10,000 份基金 份额 , 赎回费率 为0.5% ,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1.1480 元,则 其可得净 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0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 投资 者从深圳 证券交易 所场内赎 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 ,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1.1480 元, 则可得到 的净赎回 金额为11,422.6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 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 外 的基金份额 总数。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51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T 日计算, 并在T+1日内公 告。 基金份额净 值为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计算 日发行在 外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净 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 保留在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5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在基 金财产中列 支。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当 日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T+1 日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 (十) 拒绝 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或 基金投 资组 合内某 个或 某些 证券 进行 权益分 派等 原因 ,使基 金 管理人认为 短期内继 续接受申 购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6. 个别 投资者 的申 购、 赎回 过 于频 繁,导 致基 金的 交易 费用 和变现 成本 增加 ,或使 得 基 金管 理人无 法顺利 实施 投资策 略,继 续接 受其申 购可 能对 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损害; 7、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8. 基金投资 所处的香 港证券市 场休市时 。 9. 深圳证券 交易所、 注册登记 机构等因 异常情 况无 法办理申购 业务的; 10.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的措施。 11. 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12.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 形( 除本款 第4、第6 、第11 项)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一)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52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5. 基金投资 所处的香 港证券市 场休市时 。 6. 深圳证券 交易所、 注册登记 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 无法 办理申购业 务的; 7.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 请的 措施。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 生上 述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付 ,并 以后 续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 生 巨额赎回,延期 支付最长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予 以公 告。 (十二)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 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 人 的赎 回申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 回。 选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类 推,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53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若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部 分延 期赎 回并 在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 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 ,如出 现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超 过前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30%的赎回 申请 ( “大额 赎回申请 人 ”) 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按照优先 确认其他 赎回申请 人( “ 小额赎 回申请人 ” ) 赎回申 请的原则 ,对当日 的赎回申请 按照以下 原则办理 :如小额 赎 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 请在 当 日被 全部确 认, 则在仍 可接 受赎 回申请 的范围 内对 大额赎 回申 请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 例 (单个大 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 回 申请量/当日 大额赎回 申请总量) 确认, 对 大额 赎回申 请人未 予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如小 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申 请在当 日不 能 被全部 确认 ,则按 照单个 小额赎 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请 量 占当 日小 额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认其当日 受理的赎 回申请量 ,对当日 全部未确 认的 赎回申请 (含小 额赎回申 请人的其 余赎 回申请与大 额赎回申 请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 的具体程 序,按照 本条规定 的 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的 方式办 理;同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延 期 办理的 事宜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 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 上述延 期 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 时在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 公告。 (十三)暂停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 提前2 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告最近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期 间,基金 管理 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当 连续暂 停时间 超过 两个月 时,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率 进行调 整。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 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告最近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十四)基金 转换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54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人 、注 册登记机构 及其他相 关机构。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55 十 一 、基 金份 额的 转 托管 、非 交易 过户、 冻 结、 质押 等业 务 本 基金 的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记 的原 则。场 外认 购或 申购 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 记 系统 持有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或上 市交 易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 记结 算系统 持有人 证券 账户下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份额 既可 以在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也可 以直接 申请场 内赎 回。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可 申请 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 管是指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 构(网 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席位 )之 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基 金赎回业务 的销售 机构(网点 )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 托管。 (3)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上市交易 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 单位(席 位)时, 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系统内转 托管。 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 基金 代销机构的 业务规则 。 2、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转托 管是指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 为。 (2)本基金跨系 统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 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办理。 注 册登 记机构 可依 据其 业务规 则, 受理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与 解冻 、质押 等 业务,并收 取一定的 手续费用 。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56 十 二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 4.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9.外汇兑换 交易的相 关费用; 10. 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允许的 前提下,本 基金可以从 基金财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具体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 载明 ; 11.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 二) 上述 基金费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律 规定 的范围 内参 照公 允的市 场价 格确定 ,法 律 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 规定。 (三) 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7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57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 本 基金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与标的 指数 许可方 所签 订的 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中 所规 定的指 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 方法计提指 数许可使用 费。 其中, 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许可使用 固定费是为 获 取使 用指数 开发基 金的 权利而 支付的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指 数许 可 使用 费从基 金财产 中列 支,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指数 许可使 用费年 费率 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 如下: 在每个自然 日: H=E ×A÷当 年实际天 数 H 为每个自然 日应计 提的指数 使用费, 币种为人 民币 A 为“恒生 中国企业 指数”指 数许可使 用费的费 率, 从合同生效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该费率等于 0.02%; 从2011 年1 月1 日 以后该费 率等 于 0.04% E 为前一自然 日基金 资产净值 若一个会计年度 累计计提指 数使用费金 额 / 当年最 后一日(如为节 假日取最近 一日) 中 国人 民银行 或其授 权机 构公布 的汇率 中间 价小于 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规定 的费 用下限 ,则 基金于年末 最后一日 补提指数 使用费 至 指数使用 许可 协议规定的 费用下限 。 指 数使 用费每 日计 提, 按季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数 使用 费划付 指 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季度首日 起 15 个自然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指数使 用许可 协议 所规定 的方 式支 付给标 的指数 许可 方。若 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 顺延。 如 果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的 计算方 法和 费率等 发生 调整 ,本 基金 将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或 费 率计算指数 使用费。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按照 《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 指定媒体 进行公 告。 4. 除管 理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 额支付, 列入或摊 入当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理 与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所发 生的信息披 露费、律 师费和会 计师费以 及其他费 用不 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金 发展 情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上刊登 公告。 (六) 基金税 收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58 基金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 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根据 中国法律 法规规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除 因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疏忽 、故意 行为 导致 的基 金在 税收方 面造 成的 损失外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责任。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59 十 三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二)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 基金财 产的账户 根 据投 资所在 地规 定及 境外托 管人 的相关 要求 ,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 托管 人可 以以基 金 名 义或 托管人 名义开 立证 券账户 和现金 账户 ,保证 上述 账户 与基金 托管人 及境 外托管 人的 财产独立, 并与基金 托管人及 境外托管 人的其他 托管 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 和/或境外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入 基金财 产。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按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收取 管理 费、托 管费 以及 其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费用 。基 金 财产 的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 基金财 产的 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法 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押 和其他权 利。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 财产。 除依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试行办 法》 和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处分 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 债务 ,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 制执行。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60 十 四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 对象 基金所持有 的金融资 产和金融 负债 。 (二)估值 时间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工作 日对当日 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三)估值 方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以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①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等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 股票的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估值 ; ② 首次 公开发 行且 未上 市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本 计量; 首次 公开发 行且 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 估值 。 ③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按 估值技术 确定 的公允价值 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对于上市流 通的债券, 证券交易所 市场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 交 易所 的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证 券交 易所市 场未 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所含的 最近交 易日 债券应 收利 息后得到的 净价估值 。 (2)对于非 上市债券 ,参照主 要做市商 或其他 权威 价格提供机 构的报价 进行估值 。 3. 衍生品估 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 生品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 的,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2)未上市衍生 品按成本价 估值,如成 本价不能反 映公允价值,则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4. 存托凭证 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 存托凭证 按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 5. 基金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的 基金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 的,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61 (2)其他基 金按最近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 6.非流动性 资产或暂 停交易的 证券估值 方法 对 于未 上市流 通、 或流 通受限 、或 暂停交 易的 证券 ,应 参照 上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 述估值 方法不 能客 观反映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7. 汇率 本 基金 外币资 产价 值计 算中, 所涉 及人民 币对 美元 、港 币、 英镑、 欧元 、日 元的汇 率 应 当以 基金估 值日中 国人 民银行 或其授 权机 构公布 的人 民币 汇率为 准。涉 及到 其它币 种与 人 民币 之间的 汇率, 参照 数据服 务商提 供的 当日各 种货 币兑 美元折 算率采 用套 算的方 法进 行折算。 8. 税收 对 于按 照中国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投资 所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 定应 交纳的 各项 税金 ,本基 金 将 按权 责发生 制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因 税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 原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 金与 估算的应交 税金有差 异的,基 金将在相 关税金调 整日 或实际支付 日进行相 应的估值 调整。 9. 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款第 1-8 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如果 基金 管理人认为 按本款第 1 -7 项规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 值 的价格估 值; 10.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 差错类型 基 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由 于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 人 (“受损 方”) 按下 述“差错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并承担相 关责任 。 上 述差 错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预见、 无法避 免 、无法抗 拒,则属 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基金投 资人 造成的 损失 应由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协商共 同承 担,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有权 根据 过错原 则,向 过错 人追偿 ,基 金合同的当 事人应将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62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错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 的损 失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则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差错 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 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 错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损 失,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 部分 不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 错责任方。 (4)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差错小于 基金份额 净值 0.5% 时,基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应在 发现日对账 务进行更 正调整, 不做追溯 处理。 (5)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除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资产的 损失,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其 他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向出 现过 错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受的损 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 失;其 中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小 于基金份额 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 应在发现日 对 账 务 进 行 更 正 调 整 , 不 做 追 溯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63 (4)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当日 基金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 管理 人。 5.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按上述估 值方法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 规定调整或 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 交纳税金与基金 按照权责发 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 交税金有 差异的, 相关估值 调整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3)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或 由于各家数 据服务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 ,本基金管 理人和 本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本基 金管理 人和 本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金 托管 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涉及的主 要证券交 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停市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 如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的 任何 情况 ,会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无 法评估基金 资产的;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基金 估值; 6.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64 十 五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0 次 ,每次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 润的 20% ,若 《基金合 同》 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对于场外 认购、申购 的基金 份 额, 投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金 分红 ;选择 采取 红利 再投资 形式的 ,分 红资金 将按 除息日基金 份额净值 转成相应 基金份额 ; 场 内认 购、申 购和 上市 交易的 基金 份额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投 资者 不能 选择其 他 的 分红 方式, 具体权 益分 配程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载 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 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 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65 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有 权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按 除息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转为基金份 额。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66 十 六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 基金的 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如果基金募 集所在的 会计年 度,基金合 同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并 入下一个 会计 年度;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 币元为记账 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计报 表;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二) 基金的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 年度 财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审 计。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师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 。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基金 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67 十 七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试 行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其他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依 法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等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然 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其 他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按规 定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事项 在规定 时间 内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体披 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 基金 可以人 民币 、美 元、港 币等 主要外 汇币 种计 算并 披露 净值及 相关 信息 。涉及 币 种 之间 转换的 ,应当 披露 汇率数 据来源 ,并 保持一 致性 。如 果出现 改变, 应当 予以披 露并 说 明改 变的理 由。人 民币 对主要 外汇的 汇率 应当以 报告 期末 最后一 个估值 日中 国人民 银行 或其授权机 构公布的 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 为准。 本基金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招募 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编制 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 人将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 说明。更新 后的招募说 明 书公告内容的截 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68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网 站上。 (三)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四)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登 载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合同生效 公告中将 说明基金 募集情况 。 (五)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 金份 额获准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前 至少 3 个工 作日,将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 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六)基金 资产净值 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 日后的下 1 个工 作 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 ;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述工作日 后的下 1 个 工作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七)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八)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度 报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后, 方可披露 。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 告,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69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披 露的 第二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 面 报 告 两 种 方 式。 6.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和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 风险分析等 。 7. 报告 期内 出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8.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九)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在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 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更换 或撤消境 外托 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更换境外 托管人; 12. 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 的诉 讼; 13.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4.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5.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6.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7. 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8.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 值 0.5% ;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70 19.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20. 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21.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22. 基金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 23. 基金申购 、赎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 生变更 ; 24.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并延期支 付; 25. 基金连续 发生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 26. 基金暂停 接受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27. 基金份额 的拆分; 28. 本基金接 受其它币 种的申购 、赎回; 29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 服务; 30.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31.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 (十)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本 基金 的交易 管理 、交 易佣金 返还 安排、 代理 投票 政策 、流 程、记 录等 文档 ,应当 置 备于基金管 理人办公 地址,投 资者可免 费查阅。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 或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基 金 合 同生 效公告 、临时 公告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报 告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 件在 编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基 金管理 人所 在地、 基金 托管 人所在 地、有 关销 售机构 及其 网 点, 供公众 查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投 资者 也可在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 。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告。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71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基金 合同变 更内 容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除外 );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投资 范围或投资 策略(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7)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根 据适用的相关规 定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0)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后公 布,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赎 回 费率或 收费方式; (3)按照基金管 理人与标的 指数许可方 所签订的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 调整本基金 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 (4)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代销机 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收 益分 配、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 规则; (5)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6)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7)除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 情形。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72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生效 执行,并自 生 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本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 时,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 金合 同终止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 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73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 产清 算 组公 告;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告 ;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74 十 九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家 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 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 银行 , 总部设在北 京。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联合 交易 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 上市(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本 集团资产 总额 228,051.82 亿元, 较上年末增 加 6,807.99 亿元 ,增 幅3.08% 。上 半年,本 集团盈利 平稳增长 ,利润总 额 较上年同期 增加93.27 亿元至1,814.20 亿元,增幅 5.42% ; 净利润较 上年同期 增加 84.56 亿 元至 1,474.65 亿元, 增幅 6.08% 。 2017 年,本集 团先后荣 获香港 《亚洲货 币》“2017 年中国最佳 银行”, 美国《环 球金 融》 “2017 最 佳转型银 行”、新 加坡 《亚 洲银行家》 “2017 年中国 最佳数字 银行”、 “2017 年中国最佳 大型零售 银行奖” 、 《银 行家》 “2017 最 佳金融创新 奖”及中 国银行业 协会“年 度最具社会 责任金融 机构”等 多项重要 奖项。本 集团 在英国 《银行 家》 “2017 全球银行1000 强”中列第2 位;在 美国《财 富》“2017 年世 界 500 强排行榜” 中列第 28 名。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设资 产托管 业务 部,下 设综 合与 合规 管理 处、基 金市 场处 、证券 保 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 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跨 境托管运营 处、监督 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 室,在安 徽合肥设有 托管运营 中心,在 上海设有 托管运营中 心上海分 中心,共 有员 工 315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 连续聘请 外 部会计 师 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进 行内部控 制审计, 并已经成 为常 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 2、主要人员 情况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75 纪 伟,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南通 分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任 职,并 在总 行公司 业务部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 授信审 批部担 任领 导职务 。其 拥有八年托 管从业经 历,熟悉 各项托管 业务,具 有丰 富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 龚毅,资产 托管业务 部资深经 理 (专业技 术一级) , 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 行北京市 分行 国 际部 、营业 部并担 任副 行长, 长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黄秀莲,资 产 托管业 务部资深 经理 (专业 技术一级)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会计 部,长期从 事托管业 务管理等 工作,具 有丰富的 客户 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 郑 绍平 ,资产 托管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投 资部 、委托 代理 部、 战 略客 户部,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信贷 业务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原 玎,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 构及海 外业务 管理 、境内 外汇业 务管 理、国 外金 融机 构客户 营销拓 展等 工作, 具有 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作 为国 内首批 开办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 为中 心”的 经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严 格履行 托管人 的各 项职责 ,切 实 维护资 产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为 资产 委托人 提供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经 过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建设 银行 托管资 产规模 不断扩 大, 托管业 务品种不 断增加 ,已 形成包 括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 老个 人账 户、(R)QFII 、(R)QDII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 最齐全的 商业 银行之一。 截至 2018 年 二季度末 ,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 管 857 只证 券投资基 金。中国建设 银行专业高效的 托管服务能 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 业内的高 度认同。 中国建设 银行先后9 次 获得 《全球托 管人》 “中 国最佳托 管银 行”、4 次获 得 《 财资》 “中国最 佳次托管 银行”、 连续 5 年获 得中债登 “优秀资 产托管机 构”等奖项 ,并在2016 年被 《环 球金融》 评为中国 市场 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 银行”、 在2017 年荣获《亚 洲银行家 》“最佳 托管系统 实施奖” 。 (二)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目标 作 为基 金托管 人, 中国 建设银 行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 业务 的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 和本 行内有 关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 金财 产的安 全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76 中 国建 设银行 设有 风险 与内控 管理 委员会 ,负 责全 行风 险管 理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 业务 风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资 产托 管业务 部配 备了 专职内 控合规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内控合 规工作, 具有独立 行使内控 合规工作 职权 和能力。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 理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 责、业 务操 作流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规 范操作和 顺利进 行 ; 业务人 员具备 从业资 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复 核、审 核、检 查制 度,授 权工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按 规程保 管 、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有 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音 像监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 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利 用自 行 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 严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 合 同规定 ,对 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 运作 所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算 服务环 节中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投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对各基金费 用的提取 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 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 时通过新一 代托管应用 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 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 况 进行 监控, 如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向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 与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情况 核实,督促 其纠正, 如有重大 异常事项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2)收到基 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后,对 指令要 素等 内容进行核 查。 (3)通过技术 或 非技术手段 发现基金涉 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 ,如有必 要将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77 二 十 、境 外资 产托 管 人 (一)


境 外托管人 的基本情 况 名称:道富 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表人 :Joseph L. Hooley 成立时间:1891 年 4 月 13 日 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 (截 止到 2018 年 6 月30 日) 所 有者 权益 (Shareholders ’ Equity ) : 225.71 亿美 元 (二)


托 管资产规 模、国际 信用评级 和托管业 务 道富银行的 全球托管 业务由美 国道富集 团全资拥 有。 道富银行始 创于1891 年 ,自1924 年 成为 美国第 一个共 同基 金的托 管人后 ,道 富银行 已成 为一 家具有 领导地 位的 国际托 管银 行。截至 2018 年6 月30 日 ,托管和 行政管理 资产总 额已达到 33.867 万亿美元 ,一级资 本 比率为 15.7 % 。道富银 行长期存 款信用评 级为 AA- ( 标准普尓) 及 Aa1 ( 穆迪投资 )。道富 银行在全球 30 多个国家 或地区设 有办事处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道富拥 有 3 万 7 千名富 有 经验 的员工 为客户 提供 全方位 的托管 服务 ,包括 全球 托管 、基金 会计、 绩效 评估、 投资 纲领监察报 告 、外汇 交易、证 券出借、 基金转换 管理 、受托人和 注册登记 等服务。 (三)


境 外托管人 的职责 1、安全保管 受托财产 ; 2、计算境外 受托资产 的资产净 值; 3、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及时 办理受托 资产的 清算 、交割事宜 ; 4、按照相关合同 的约定和所 适用国家、 地区法律法 规的规定,开设 受托资产的 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 账户; 5、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提供 与受托资 产业务 活动 有关的会计 记录、交 易信息; 6、保存受托 资产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以 及其 他相关资料 ; 7、其他由基 金托管人 委托其履 行的职责 。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78 二 十 一、 相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南大街 7 号北京万 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直销中 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 心二期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 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 海国际中 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深 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6001 号太 平金融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青 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 区山东路6 号华润 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杭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 区四季青 街道钱江 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79 联系人 王振 (7)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福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 区五四路137 号信合 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 区中山东 路 288 号 新世纪广 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88832125 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场外代销 机构 序 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联系人: 杨菲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网 址: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2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 世贸中心东 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 周 慕冰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 市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 四清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80 4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http://www.ccb.cn 5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 王菁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7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 国富 联系人: 高天、 虞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8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 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 晓鹏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9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民 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10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华 夏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 民吉 联系人: 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81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http://www.hxb.com.cn ; http://www.95577.com.cn 11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话:95511-3 或 95501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12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 ,962528 上海、 北京地区 网址:http://www.nbcb.com.cn 13 上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冀 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http://www.srcb.com 14 青岛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崂 山区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徐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 传真:0532-68629939 客服电话:96588(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15 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唐燕 电话: (0571)87659056 传真: (0571)87659554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16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82 网址:http://www.dongguanbank.cn/ 17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陈 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18 温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叶 建清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 88995217 客服电话: (0577 )96699 网址:http://www.wzbank.cn/ 19 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20 乌鲁木齐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天 山区新华 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任 思宇 联系人: 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http://www.uccb.com.cn 21 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13951229068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22 泉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 泽区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王燕玲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23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外泛利 大厦 10 层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83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86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www.hexun.com/ 24 诺亚正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25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笋 岗街道梨 园路物资 控股 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26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 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7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28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陆家 嘴 金融服务广 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29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古荡街 道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84 法定代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30 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 号邮 电新闻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31 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宝山 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32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八号国金 中心 二期 53 楼 法定代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33 北京创金启 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 市西城区 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34 宜信普泽(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35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 汉青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85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36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 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http://www.wy-fund.com 37 深圳腾元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富 街道深南 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 大厦 18 层 b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http://www.tenyuanfund.com 38 北京广源达 信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 13 号楼 浦 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39 上海大智慧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021-20219988-37492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40 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东 三环中路 7 号北京 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86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41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长宁区福 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42 上海汇付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 中山南路 100 号金 外滩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8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43 北京虹点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工 人体育场 北路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郑 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44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 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45 珠海盈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46 奕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蛇 口街道后 海滨路与 海德 三道交汇处 航天科技 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87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47 大连网金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辽 宁省大连 市沙河口 区体坛路 22 号 2F 法定代表人: 樊 怀东 联系人: 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48 中民财富基 金销售( 上海)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老太 平弄 88 号 A 、B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弭 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http://www.cmiwm.com/ 49 中欧钱滚滚 基金销售( 上海) 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729S 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 屠帅颖 电话:021-68609600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http://www.qiangungun.com 50 上海华夏财 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毛 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51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 32 层 法定代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52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65183880 传真: (010)65182261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53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红 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54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福华 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55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马场 路 26 号广 发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业 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56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中信证 券大 厦; 北京市朝阳 区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57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 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58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89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 各城市营 业网点咨 询电话 网址:http://www.htsec.com 59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 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60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61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江东 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62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 崂山区深 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 融广场 1 号 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焦刚 电话: (0531)8960616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63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 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 600 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64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湖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90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65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区 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王凤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http://www.dfzq.com.cn 66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江中 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 心 4 、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 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67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 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 金夏 电话:(021)62821733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网址:http://www.cgws.com 68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刘晨、 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69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珠 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 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 伏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 (020 )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70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91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http://www.nesc.cn 71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 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72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 二段 80 号 顺天国 际 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 刘 宛晨 联系人: 郭静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http://www.cfzq.com 73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74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市 文艺路 233 号宏源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75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济南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证券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76 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 行大厦 41 层 法定代表人: 姜 昧军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92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83199599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 (0755 )83199511 网址:http://www.csco.com.cn 77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9、16-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78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 京市朝阳 区望京东 园四区 2 号楼 中航资本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 晓峰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79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 楼区温泉 街道五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0591 )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80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 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 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81 宏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 成都市 人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818.com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93 82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 场(二期) 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3 东海期货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25 、27、 29 号、 上 海市浦东 新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qh168.com.cn/ 84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江汉 区新华路 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陈佳( 代)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cjsc.com 85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重庆市 江北区桥 北苑 8 号 西南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廖 庆轩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86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湖南省 长沙市天 心区湘府 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 永祥 联系人: 李欣 电话:(021)38784580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http://www.xcsc.com 87 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 广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罗 钦城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94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om.cn 88 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 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 鹤年 联系人: 程博怡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89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天津市 南开区水 上公园东 路东侧宁 汇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90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 西塔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91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 厦)6 、10 、12、15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http://www.dxzq.net 92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 州工业园 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93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95 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94 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江东 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95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西藏中路 336 号华 旭国际大 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 网址:http://www.shzq.com 96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 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http://www.xsdzq.cn 97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 区长治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dtsbc.com.cn/ 98 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无锡市金 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99 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五星 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96 电话: (0571)87901912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 (0571 )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100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金 融 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 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 —8 网址:stock.pingan.com 101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102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 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李昐昐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103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104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97 105 中银国际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市浦东 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http://www.bocifunds.com 106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内蒙古 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 街东 方君座 D 座光大银 行办公楼 14-18 楼 法定代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497267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http://www.cnht.com.cn 107 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 西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http://www.gsstock.com 108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王 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109 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 福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 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武 晓春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10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徐 朝晖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029)8741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95582.com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98 111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甘肃省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112 财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 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表人: 陆 建强 联系人: 陶志华 电话:0571 - 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0571)96336 、962336( 上海地区) 网址:http://www.ctsec.com 113 上海华信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球金 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 灿辉 联系人: 倪丹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服电话:68777877 网址:http://www.shhxzq.com/ 114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115 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 融中心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 于军 联系人: 牟冲 电话:(010 )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16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江苏 大厦 B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99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cn 117 国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 锡林南路 18 路 法定代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http://www.grzq.com 118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赵 洪波 联系人: 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http://www.jhzq.com.cn/ 119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青羊 区东城根 上街 95 号 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120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 楼 40 层-43 层 法定代表人: 姜 志军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121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122 长城国瑞证 券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际 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00 联系人: 林丹 电话:(0592)2079259 传真:(0592)2079602 客服电话:400-0099-886 网址:https://www.gwgsc.com/ 123 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陆家嘴商 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 姚盛盛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http://www.ajzq.com 124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 人保寿 险 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400-898-4999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125 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 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126 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华 强北路赛 格科技园 四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18-1166 网址:http://www.xinlande.com.cn 127 上海挖财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5 楼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 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01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128 腾安基金销 售( 深圳)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天 二路 33 号 腾讯滨 海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刘 明军 联系人: 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或 http://www.txfund.com 129 北京百度百 盈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法定代表人: 张 旭阳 联系人: 杨琳 电话:010-61952702 传真:010-61951007 客服电话:95055 130 蚂蚁( 杭州)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 时代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 祖 国明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31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132 上海万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浦东 新区福山 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133 凤凰金信( 银川)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宁夏银 川市金凤 区阅海湾 中心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办公 房 法定代表人:程刚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02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5919 网址:http://www.fengfd.com/ 134 北京肯特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010-89188462 网址:http://fund.jd.com 135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阜 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www.ncfjj.com 3 、场内代销 机构 指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并 经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认 可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具体名 单详见深 圳证 券交易所网 站(www.szse.cn) 。 (二) 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朱立元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三) 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集 团(北京 )事务所 住所、办公 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北路38 号泰康 金融大厦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 0688 传真 (010 )6517 6800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03 经办律师 黄伟民、陈 周 (四) 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普通 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大 厦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04 二 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独立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2)依照基 金合同获 得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3)发售基 金份额; (4)依照有 关规定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率 和管理费 率之外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方式 ; (6)根据有关规 定,选择、 更换或撤消 证券经纪代 理商以及证券登 记机构,并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对 基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 相关 当事人的利 益; (8)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申 请; (9)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10 ) 自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 ,获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并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11 ) 选择、更 换代销机 构,并依 据销售代 理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 规,对其 行为进行 必要 的监督和检 查; (12 )选择 、更换律 师、审计 师、证券 经纪商或 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 (13 )在基 金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 人; (14 )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5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 产,基 于谨慎的原 则,控制 基金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保 证基 金资产正常 运作;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05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确保管理人 发送的交易 数据真实、 准确、完整 ,因数据原因造 成基金资产 或基金 托管人的财 产损失,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 协调解决 ; (6)承担受 信责任, 在挑选、 委托投资 顾问过 程中 ,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 ; (7)严格遵守境 内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的规定 ,始终将基金持 有人的利益 置于首 位 ,以 合 理的 依据提 出投 资建议 ,寻求 基金 的最佳 交易 执行 ,公平 客观对 待所 有客户 ,始 终 按照 基金的 投资目 标、 策略、 政策、 指引 和限制 实施 投资 决定, 按照法 律规 定披露 涉及 利益冲突的 重要事实 ,尊重客 户信息的 机密性; (8)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 管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资; (9)确保基金投 资于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金融产品或 工具;严格按照 《基金法》 、《试 行办法》 、基金 合同及有 关法律法 规有关投 资范围和 比例限制的 规定,确 定清晰、 可执行的 投 资范 围和投 资比例 ,并 在规定 时间内 ,对 超范围 、超 比例 的投资 进行调 整, 并承担 相应 的责任; (10 ) 确保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的基 金认购 、申购和赎 回数据符 合 《基金 法》 、 《试行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并保 证该 数据的真实 、准确和 完整; (11 ) 委托境外 证券服务 机构代理 买卖证券 的,应当 严格履行受 信责任, 并按照有 关规 定对投资交 易的流程 、信息披 露、记录 保存进行 管理 。 (12 ) 与境外 证券服务 机构之间 的证券交 易和研究 服 务安排,应 当严格按 照 《试行办 法》 第三十条规 定的原则 进行; (13 )进行 境外证券 投资,应 当遵守当 地 监管机 构、 交易所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14 ) 如需在托 管人选择 的机构之 外保管、 登记基金 财产,应严 格审查, 保证基金 财产 的安全,以 及相关资 产收益准 确、按时 归入基金 财产 ; (15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 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1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试 行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17 )依法 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18 )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19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申 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06 (20 )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严格控 制基金投 资产品的流 动性风险 ,确保及 时、 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21 )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22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23 )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24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得 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 试 行办法 》 和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25 )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 (26 ) 依据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7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28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2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30 ) 授权投资 顾问负责 投资决策 的,应当 在协议中 明确投资顾 问由于本 身差错、 疏忽 、 未履行职责 等原因而 导致财产 受损时应 当承担相 应责 任。 (31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应当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32 )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33 )按规 定要求注 册登记机 构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资 料; (34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3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36 )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37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义务。 3、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依基金 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2)选择、 更换负责 境外资产 托管业务 的境外 托管 人;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4)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保 管基金 资产 ;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07 (5)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任基 金管理 人; (6)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资产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应 及时 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 关当 事人的利益 ; (7)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8)按规定 取得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资 料; (9)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4、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 财 产托管事 宜; (2)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3)除依据《基 金法》、《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4)保护持有人 利益,按照 规定对基金 日常投资行 为和资金汇出入 情况实施监 督,如 发现投资指 令或资金 汇出入违 法、违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 汇局报告 ; (5)安全保护基 金财产,准 时将公司行 为信息通知 基金管理人,确 保基金及时 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 (6)按照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 作,确保基 金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资目 标和限制 进行管理 ;


(7) 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执行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及 时办理清 算、 交割事宜;


(8)确 保基金的 份额净值 按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方法 进行计算 ;


(9)确保基 金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申购、 认购、赎回 等日常 交易;


(10) 确保基金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确 定并实施收 益分配方 案;


(11) 按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基 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或其 委托 的境外 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的 证券承担 安全保管 责任 。


(12) 每月 结束后 7 个工作日 内,向中 国证监会 和国家外汇 局报告基 金境外投 资情 况,并按相 关规定进 行国际收 支申报;


(13) 安全保管 基金资产 ,开设或 委托开设 资金 账户和证券 账户; (14 )办理 基金的有 关结汇、 售汇、收 汇、付汇 和人 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 (15 ) 保存基金 的资金汇 出、汇入 、兑换、 收汇、付 汇、资金往 来、委托 及成交记 录等 相关资料, 其保存的 时间应当 不少于 20 年; (16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 的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08 (17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 基金法》 、 《试行 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 他人泄露; (18 )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 了适 当的措施; (19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20 )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21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22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23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24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25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6 )选择 的境外托 管人,应 符合《试 行办法》 第十 九条的规定 ; (27 ) 对基金的 境外财产 ,可授权 境外托管 人代为履 行其承担的 受托人职 责。境外 托管 人 在履 行职责 过程中 ,因 本身过 错、疏 忽等 原因而 导致 基金 财产受 损的, 托 管 人应当 承担 相应责任。 (28 )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 (29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30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3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32 )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33 )保存 与基金托 管人职责 相关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34 )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国 家外汇局 根据审慎 监管原则规 定的其他 职责以及 基金 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造成 基金托 管人 无法正 常履 行上 述义 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 并对造成的 基金财产 损失承担 相关赔偿 责任。 如 适用 的法律 法规 和规 章制度 不再 要求托 管人 履行 上述 职责 的,托 管人 按照 变更后 的 相关规定履 行职责。 5、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09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发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10 )每份 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 益。 6、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2)遵守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代 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关于 开放式基金 业务的 相关规则及 规定; (3)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所规定的 费用; (4)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5)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6)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7)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管理 人的代理人 、基金 托管人、代 销机构、 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处获得 的不 当得利; (8)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本 基金 合同当 事各 方的 权利义 务以 本基金 合同 为依 据, 不因 基金财 产账 户名 称而有 所 改变。 若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上述 各项权 利 义 务与不 时修 订或 新颁 布实 施的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规定冲突 的,以修 订后或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为准。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集、议事 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 投票 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经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或 持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 下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提议时 ,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①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10 ②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③变更基金 类别(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 除外); ④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⑤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⑥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⑦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以 及赎 回费 率, 但法律 法 规 要求 提高该 等 报酬标准的 除外; ⑧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⑨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⑩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 (2)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基金合同 ,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①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 的费用; ②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调低赎 回 费率; ③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标 的指数 许可 方所签 订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调 整本 基金 的指数 许 可使用费; ④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 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⑤ 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基金管 理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 销机 构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非交 易过 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 规则; 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 况下,接 受其它币 种的 申购、赎回 ; ⑦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 改; ⑧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⑨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⑩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① 除法 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②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11 ③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 的 ,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④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但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4、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称 “召集 人”)负 责选择 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 定媒 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 下内 容: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出席 方式; 会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 会议形式; 议事程序;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 登记日; 代理投票的授权 委托书的内 容要求(包括 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 限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表决方式;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 件和 必须履行 的手续; 召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② 采用 通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 和收取方式 。 ③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12 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 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 票和表决结 果。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①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 现 场开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 现场开 会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出席, 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席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通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本基金合 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 讯的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 ②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a.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对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统计 显示 ,全 部有 效凭证 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以上( 含 50%, 下同); 2) 到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份 证明 及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代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手 续完 备,到 会者 出具 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及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持 有的 注册登 记资 料相符。 b.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 3) 召集 人在监 督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经 通知 拒不到 场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4)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5)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授 权委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注册登记 机构记录 相符。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13 如 果开 会条件 达不 到上 述的条 件, 则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 告重新 表决 的时 间,且 确 定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 应保持不变 。 6、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事由所 涉及的内 容。 ②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单 独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额 10%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 议通 知前就 召开 事由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③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人 应当 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 关 联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应 提交大 会审 议;对 于不 符 合上 述要求 的,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程 序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问 题做 出 决 定。如 将 其 提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 以就 程序性 问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序进行审 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利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未 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就 同一提案 再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开 会议 的通 知 后 ,如 果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 议事程 序 ①现场开会 在 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规 定程序 宣布 会议议 事程 序及注 意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经 合法 执业的 律师 见证后形成 大会决议 。 大 会由 召集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出 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 生 一名代表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14 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册 。签 名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员 姓名(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 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等事 项。 ②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 日在公证机 关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 督,则在 公证机关 监督 下形成的决 议有效。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表决 。 7、决议形成 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平 等的 表决权。 (2).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为一 般决议和 特别 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 般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 方 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 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 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涉 及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提 前终止基金 合同等重 大事项必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 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应 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并 予以 公告。 (4) .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 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 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采 取记名方 式进行投 票表 决。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 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15 共 同担 任监票 人;但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则 大会 主持人 可自 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 对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 人未 进行重 新清点 ,而 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 议,其 有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新 清点 ,大 会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重新 清 点结果。 重新清点 仅限一次 。 (2).通讯 方式开会 在 通讯 方式开 会的 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 的授 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 集人可自行 授权 3 名监 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 证。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公告 时间、方 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过 的一般 决议 和特别 决议 ,召 集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国 证监 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 生效。关于 本章第(二)条 所规定的第(1)-(8) 项召开 事由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 执 行,关于本章第( 二)条所规 定的第(9) 、 (10) 项召开 事由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方可 执 行。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 均有 约束力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如果采 用 通讯 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10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合同 解除和终 止的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 应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 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同意。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3) 变更基金 类别;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16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适 用的 相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后公 布,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 的费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3)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标的指 数许可方所 签订的指数 使用许可协议调 整本基金的 指数许 可使用费; 4)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 率; 5)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管理人、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代销机构 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 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收 益分 配、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6)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 7)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 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8)除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 并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生 效执行,并 自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公告。 2、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 的基金管 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 权利 义务;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17 (3)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 的托管机 构承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 (4)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况。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计 师、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基 金合 同终止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 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 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基金财 产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18 (5)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 产清 算 组公 告;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告 ;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6)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对 于因 基金合 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 决。不 愿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各方当 事人均 有约束 力 ,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金 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 者取得合 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可印 制成 册,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供投 资者 查阅 ,基金 合 同 条款 及内容 应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投资 者也可 在支 付一 定工本 费后获 得本 基金合 同复 印件或复制 件,但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19 二 十 三、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嘉实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北大 街 8 号华 润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中 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及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吸 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20 1、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股 、同 一标 的指数 的 ETF 、 以及 依法 发行 或上 市 的 其他 股票、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现金、 短期 金融工 具、 同一 标的指 数的股 指期 货、权 证和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果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中 成份 股及 备选 股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90% ; 权证 市值 不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现 金及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因 基金 规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素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将 在合理期限 内调整至 符合上述 规定。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 ① 本基 金持 有同一 家银 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银行 应当 是中 资商 业 银 行在 境外设 立的分 行或 在最近 一个会 计年 度达到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评 级的 境外银行, 但在基金 托管账户 的存款不 受此限制 。 ② 本基 金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国 家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 地区 证券市 场挂 牌交易 的证 券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其中持 有任一 国家 或 地区市场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③ 本基 金持 有非流 动性 资产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非流 动性 资产 是指 法 律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 流通受限 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资 产。 ④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中成 份股 及备 选股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90% ;权 证市 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⑤现金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等 。 ⑥ 本基 金持 有境外 基金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但 持有 货币 市场 基 金不受此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6 个 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若 基金超过 上述投资 比例限制 ,除第⑤ 项外 ,应当在超 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 用合理的商 业措施减 仓以符合 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 。 对于因基金 份额拆分 、大比例 分红等集 中持续营 销活 动引起的基 金净资产 规模在 10 个 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 上的情形 ,而导致 证券投资 比例低于基 金合同约 定的,基 金管理人 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并及时 书面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后 ,可将调整 时限从 30 个 工作日延 长到 3 个月。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21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 九 款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进行 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基 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5、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 的 规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 监会。 6、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 基 金业 务 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7、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8、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 全 保管 基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等行为 。 2、基金管理人 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未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 法》 、 《试行 办法》 、基金合 同、本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原 因及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22 纠 正期 限,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知基 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管理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①基金财产 应保管于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托管人委 托或 同意存放的 机构处 ②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③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④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⑤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⑥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并按指令进 行结算, 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 商解 决。 ⑦ 基金 托管人 在因 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清 盘或破 产等 原因 进行终 止 清 算时 ,不得 将托管 证券 及其收 益归入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理解现 金于 存 入现 金账户 时构成 基金 托管人 、境外 托管 人的等 额债 务, 除非法 律法规 及撤 销或清 盘程 序 明文 许可该 等现金 不归 于清算 财产外 ,该 等现金 归入 清算 财产并 不构成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托管协议的 规定。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①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的营业 机构 开立 的“基 金 募集专户” 。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管理。 ②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 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试行 办法》 等 有关规定 后,基金 管理人应 将 属 于基 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 有效。 ③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23 ①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 法合 规的指 令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和供 境内资 金划 拨使用。基 金托管人 可委托境 外托管人 开立资金 账户 (境外) ,境外 托管人根 据基金托 管人 的指令办理 境外资金 收付。 ②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4、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委 托境 外托 管人在 境外 ,根据 当地 市场 法律 法规 规定, 开立 和管 理证券 账 户。 5、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① 因业 务发 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根 据投 资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 托管人或 其委托机 构负责开 立。 ② 投 资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6、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境 外有 关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委 托 境 外托 管代理 人存放 于其 保管库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7、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 、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除本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件 。上 述重 大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与完成的 时间及 程序 (1)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 舍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2)复核程 序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当日 基金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24 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人 ,T+1 日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 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由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分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存期不 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 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 在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或编制 半年 报和年 报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有关资 料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 的其 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七)托管 协议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 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 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八)争议 解决方式 因 本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25 二 十 四、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要 的服 务内 容,基 金 管 理人 将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一)资料 寄送 1、场外投资 者 每次交易结 束后,可 在 T+2 工 作日 (包括 该日) 后通 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 确认 单;首次基 金交易( 除基金开 户外其他 交易类型 )后 15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交 易对帐单; 同时基金管 理人将在每年 第 1-3 季度结 束后向定制 纸质对账单 且在季度内有交 易的投资者 寄送季度对 账单,在每 年 第 4 季度结束 后向定制纸质 对账单且 季 度内 有交易 或最后 一个 交易日 仍持有 份额 的投资 者寄 送年 度对账 单;每 月向 定制电 子对 帐单服务的 份额持有 人发送电 子对帐单 。 由 于投 资者提 供的 邮寄 地址、 手机 号码、 电子 邮箱 不详 、错 误、未 及时 变更 或邮局 投 递 差错 、通讯 故障、 延误 等原因 有可能 造成 对账单 无法 按时 或准确 送达。 因上 述原因 无法 正 常收取 对账 单的投 资者, 敬请及 时通 过本公 司网站, 或拨打 本公 司客服 热线查 询、核 对 、 变更您的预 留联系方 式。 2、场内投资 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 ,可在 T+1 工作日后到 交易网点进 行确认单的查询 和打印,注册 登记 机 构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寄送 场内投 资者的 对账 单,投 资者 可随 时到交 易网点 打印 或通过 交易 网点提供的 自助、电 话、网上 服务手段 查询。 (二)红利 再投资 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选择 将基金 收益 以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 分配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配所 得 的 红利将按照 除息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自动 转为本基 金份 额,并免收 费用。 (三)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投 资者 可与中 国银 行等 代销机 构办 理本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具体 请参 见相应 的 基金公告。 (四)手机 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定制净 值短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基 金净值 (场外 基金净值) 短信服务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拨打客户 服务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话 费) 或 (010 )85712266 , 也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 网站定制 短信服务 。 (五)网站 服务 通过本公司 网站,基 金份额持 有人还可 获得如下 服务 :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26 1、查询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均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址 实现 基金 交易 查询 、账户 信息 查询 和基金 信 息查询。 2、信息资讯 服务 投 资者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利用基 金管 理人网 址获取 基金 和基金 管理 人的各 类信 息, 包括基金的 法律文件 、业绩报 告及基金 管理人最 新动 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 基金管理人 网站,通过 直销网上交易 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定 期定额申购 、定期定 额赎回、 定期定额 转换、查 询等 业务。具体 参见相关 公告。 (六)咨询 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如果想了解 申购与赎回 的交易情况、基 金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可拨打基 金管理人 全国统一 客服 电话:400-600-8800 ( 免长途话 费) 或 (010)85712266 ,传 真:(010 )65182266 。 2、网站和电 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27 二 十 五、 其它 应披 露 事项 自 2018 年 9 月30 日至2019 年3 月30 日, 本基金的 临时报告刊 登于《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 序号 临时报告名 称 披露时间 备注 1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嘉 实 H 股指 数 (QDII-LOF )2018 年10 月17 日暂停申 购、赎 回及定投业 务公告 2018 年 10 月 15 日


2 关于增加青 岛银行为 嘉实旗下 基金代销 机构并 开展定投及 转换业务 的公告 2018 年 12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3 关于增加百 度百盈为 嘉实旗下 基金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8 年 12 月 17 日 含本基金 4 关于嘉实 H 股指数 (QDII-LOF )2018 年 12 月 24 日至12 月26 日暂停申 购、赎回 及定投业 务公告 2018 年 12 月 20 日


5 关于增加大 连网金为 嘉实旗下 基金代销 机构并 开展定投、 转换业务 及参加费 率优惠的 公告 2019 年 1 月4 日 含本基金 6 关于增加奕 丰基金为 嘉实旗下 基金代销 机构并 开展定投、 转换业务 及参加费 率优惠的 公告 2019 年 1 月28 日 含本基金 7 关于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基金参 与嘉实 财富定投业 务的公告 2019 年 3 月8 日 含本基金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28 二 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代 销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2019 年第 1 号) 129 二 十 七、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嘉 实恒生中 国企业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QDII - LOF)募 集的文件 2. 《嘉实恒 生中国企 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QDII - LOF )基金合 同》 3. 《嘉实恒 生中国企 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QDII - LOF )托管协 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9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