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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纯债(163210)

诺安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纯债 定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2019 年 第 1 期) 
 
 
 
 
 
 
 
 
 
 
 
 



基 金 管 理人 :诺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 重 要 提示 (一)诺安纯债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以下 简称“本基金” )经中 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2012 年 11 月 6 日 证 监许可【2012 】1463 号文核准公开 募集,本 基金的基 金合 同于 2013 年 3 月 27 日正式生 效。 (二)基金 管理人保 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完 整。本《 招募说明 书》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 基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 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三) 投资 有风险, 投资人认 购 (或 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及 《基金合同》 、 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的 《 风险说明 书》 、 基金产品风 险等级划 分方法及 说明 等,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 益特征 , 应充分 考虑投 资人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并对于认 购 (或申购) 基金 的意愿、 时 机、 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 出 独立决策。 基金 管理人提 醒投 资者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 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 后, 须 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包 括: 本基 金特有风险 、债券市 场风险、 开放式基 金共同风 险等 。 (四)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 不构 成新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五)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投资者 适当性管 理办法 , 对投 资者进行分 类。 投资 者应当如 实提 供个人信息 及证明材 料, 并对所提 供的信息 和证明材 料的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负责。 投 资者应当知 晓并确认 当个人信 息发生重 要变化 、 可能 影响投资者 分类和适 当性匹配 的, 应 及 时主动进行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已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止 日为 2019 年 3 月 27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5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6 第 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4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10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19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8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9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40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3 第 一 部分


绪 言 本 招募说 明书依 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 诺安 纯 债定期 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 涵盖 诺安 纯债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 的投资目标、 投 资理念、 投 资策略、 风险 以及认购、 申购和赎回 的程序及 费率等与 投资本基 金有关的所 有相关事 项 , 投 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 书, 并 注意基金 管 理人对本招 募说明书 披露的更 新信息。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 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 完整性 承担法律 责任。 本 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 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基 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 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4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 《诺安纯债定 期开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中, 除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 列 词语具有如 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诺安 纯债 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指 《诺安纯债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 《诺安 纯债定 期开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更新;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指《诺安纯债 定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 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诺安纯 债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及其任 何有效修 订和 补充; 上市交易公 告书: 指《诺安纯 债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 交易 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 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 规、 规 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 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 等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 三十次会 议通过的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不时 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6 月 9 日 颁布、 同年10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2014 年7 月7 日由中国证监会 公布并于2014 年8 月8 日起实 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及 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及 不时作出 的修 订;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基 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合 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 投资 人 ;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5 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 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 办理非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 金的登记 机构为 诺 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或接受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委托代 为办理登 记业 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 ; 注册登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 式基金注 册登 记系统, 通 过场外销售 机构认购 、申购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 ;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证 券登 记 结 算系 统, 通过场内会 员单位认 购、 申购或 通过上市 交易买 入的基金份 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 依 据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有关 法 律法 规 可以 投 资于 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 指 在 中 国境 内 合 法注 册 登记 或 经有 权 政府 部 门批 准设 立 和 有效 存续并依法 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 》 及相关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中 国 境内 依 法募 集 的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中国境外的 机 构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指按照本基 金合同第 九部分之 规定召集 、 召开 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 进行表决 的会议;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 发 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 间,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 金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募集 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 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 基金 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后, 中 国证监 会的书面确 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基 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 产 清 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6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 金开放期 内,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 为 ;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 金开放期 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投 资 人通 过 场内 会 员单 位 以集 中竞 价 的 方式 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场外: 指不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交 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 额认 购、 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 的销售机 构和场所 。 通过 该等场所 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和 赎回也称 为场外认 购、场外 申购、场 外赎 回 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 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 认购 、 申购和赎 回 等 业 务的 销 售 机构 和 场所 。 通过 该 等场 所 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认 购、申购、 赎回也称 为场内认 购、场内 申购、场 内赎 回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基 金 管 理人 提 出申 请 将其 所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任一开放式 基金或基 金中的某 一类别份 额 (转出基金 ) 的全部或 部 分 基 金份 额 转 换为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任 何 其他 开放 式 基 金或 其他类别份 额(转入 基金)的 基金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 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 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其 基金 账 户内 的 某一 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 从一 个销售机构 托管到另 一销售机 构的行为 ;


系统内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在注 册 登记 系统 内 不 同销 售机构 (网点) 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 单 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跨系统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在注 册 登记 系统 和 证 券登 记结算系统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A 类份额 指在投资人 认购/申购 基金时收 取认购/ 申购费用 , 并 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 中提取销 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 额 C 类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 指令: 指基金管理 人在运用 基金财产 进行投资 时, 向 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7 资金划拨及 实物券调 拨等指令 ; 销售机构: 指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 ;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 用 以进 行 信息 披 露的 报 刊和 互联 网 网 站或 其它媒体; 证券账户: 指 注 册 登记 机 构 给投 资 者开 立 的用 于 记录 投 资人 持有 证 券 的账 户, 包括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和证 券投资基 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 记机构的 证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记 机 构 为基 金 投资 者 开立 的 记录 其 持有 的由 该 注 册登 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 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 账户; 基金 交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构 为 投 资者 开 立的 记 录投 资 者通 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及转 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 的基金 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 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包 括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 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三 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 一个封闭 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三年 。 首个封闭 期结束后第 一个工作 日起进入 首个开放 期, 下 一个封 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 起的三年, 以 此类推。 本 基金封 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 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 起进入开 放期 , 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 本 基金每个 开放期最 长不超 过1 个月, 最 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 开放 期的具体 时间以基 金管理 人的届时公 告为准,且 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 于开放期 的 2 日前 进行 公告 开放日: 指在开放期 内, 基金管理 人 为投资 者办理基 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 购、赎回 或其他交 易的时间 段 ;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 资人申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n 指自 然数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 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 已 实现的其 他合法 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 《业务规则 》 指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8 基金 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持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 他资产等形 式存在的 基金 资产 的价值总 和; 基金 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 值 指 以 计 算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 计算 日 基金 份 额余 额所 得 的 单位 基金份额的 价值; 基金 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 金财 产和 负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 具: 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定期存 款、 大额存 单 ; 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 七天以内( 含三 百九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限 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债券 回购; 期 限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 中国人 民银行 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现 行有效的 法律、 行政法 规、 司 法 解释、 地 方 法规、 地方规章、 部 门规章 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 以及对 于该等法律 法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 本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的客 观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他自 然灾害、 战争、 疫情 、 骚乱、 火 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 律变化、 突 发停电、 电脑系 统或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 常停止以 及其他突 发事件 、 证券交 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 等。 《流动性风 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 制 指 当 本 基金 遭 遇 大额 申 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 整 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方 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 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 平对待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9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 秦维舟 设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王嘉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 济贸易信 托有限公 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 投资有限 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 二、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9 年 3 月 27 日, 本 基金管理 人共管理 六十只 开放式基金 : 诺安平 衡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 货币市场 基金 、 诺安先 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诺安优 化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价值增 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诺安成 长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诺安增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诺 安中小盘 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诺 安主题精 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诺安全球 黄金证券 投资基金 、 上证新兴产 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沪深 30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诺 安 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诺 安多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诺安 全球收 益不动产 证 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 、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0 资基金、 诺 安中证创 业成长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诺安 策略精 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诺 安双利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研究 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诺安纯 债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诺安 鸿鑫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诺安 稳固收益 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诺 安泰鑫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诺安中 证 500 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诺安优势 行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诺安天 天宝货币 市场基金 、 诺安理财宝 货币市场 基金、 诺安永鑫 收益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诺 安聚鑫宝 货 币市场基金 、诺安稳 健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诺安 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诺安新经济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诺 安低碳经 济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诺 安中证 500 指数 增 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 诺安创 新驱动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诺安先 进制造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诺安利鑫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诺 安景鑫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诺安益鑫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诺安 安鑫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诺安精 选 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和鑫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诺 安积极回 报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诺安 优选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诺 安进取回 报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诺安 高端制造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 诺安 改革趋 势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诺安 瑞鑫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 诺 安圆鼎 定期开放 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鑫享 定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 诺安 联创顺鑫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诺安汇 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诺 安积极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诺安 优化 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诺安 浙享 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 诺安精选价 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等。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秦维舟先生, 董 事长, 工商 管理硕士。 历 任北京中 联 新技术有限 公司总经 理、 香港昌维 发展有限公 司总经理 、 香港先 锋投资有 限公司 总经理 、 中国新纪 元有限公 司副总裁 、 诺安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董 事长 。 伊力扎提?艾 合买提江 先生, 副董事长 , 历任 吉通网络 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 副 总经理, 中 化国际石 油公司人 力资源部 总经理 、 公司 副总经理, 中国对外 经济贸易 信托有限 公司副总经 理, 现任 中国对外 经济贸易 信托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赵忆波先生, 董 事, 硕士。 历任 南方航空 公司规划 发 展部项目经 理, 泰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 翰 伦投资咨 询公司 (马 丁可利基 金) 投 资经理, 纽银西 部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 金经理,现 任 大恒科 技副董事 长 。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1 赵照先生 , 董事 , 博 士。 历 任中国 电力信托 投资有限 公司北京证 券营业部 交易部经 理、 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 司发展策 划部主任 、 国家 电网公 司金融资产 管理部发 展策划处 处长、 国 网英大国际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发展策划 部主任 、 英大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 英大资 本 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等。现任 中国对外 经济贸易 信托 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 副总经 理。 孙晓刚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职员、北京诺安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上海摩 士达投资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及投资总 监、 上海 钟表有 限公司副 总 经理。现任 上海钟表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奥成文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 副经理 , 中 国对外经 济贸易 信托有限 公司投资 银行部 副总经理 , 诺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 长,现任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 汤小青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国家计委财政金 融司处长,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 发部副主任 , 中国人 民银行河 南省分行 副行长 , 中国 人民 银行合 作司副司 长, 中国 银监会合 作金融监管 部副主任, 内 蒙古银监 局、 山西银 监局局 长, 中国银监会 监管一部 主任, 招商 银 行副行长。 史其禄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外 汇业务管理处处长,中国工商银 行伦敦代表 处首席代 表, 中 国工商银 行新加坡 分行总 经理, 中国 工商银行 个人金 融业务部 副 总经理,机 构业务部 副总经理 ,机构金 融业务部 资深 专家。 赵玲华女士, 独 立董事, 硕 士。 历任中国 人民解放 军 空军总医院 新闻干事, 全 国妇女联 合会宣传部 负责人, 中国人民 银行人事 司综合处 副处 长, 国家外 汇管理局 政策法规 司副处长 , 中国外汇管 理杂志社 社长兼 主 编,国家 外汇管理 局国 际收支司巡 视员。 2. 监事会成 员 秦江卫先生 ,监事, 硕士。 历 任太原双 喜轮胎工 业股 份有限公司 全面质量 管理处干 部。 2004 年加入中国 对外经济贸易信 托有限公司, 历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 托有限公司风 险法 规部总经理 、 副总 法律顾问 。 现 任中国对 外经济贸 易信 托有限公司 总法律顾 问、 首 席风控 官, 兼任风控合 规总部总 经理 。 赵星明先生,监事,金融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副 处长、深圳 证券交易 所理事会 秘书长、 君安证券 香港 公司副总经 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 监 事 , 本科。 历任 浙江证券 深圳营业 部 交 易主管、 国泰 君安证券 公司部门 主管、 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交易中心 总监, 现任诺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首席交易 师 (总助 级)兼交易 中心总监 。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2 梅律吾先生, 监 事, 硕士。 历任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研究员,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研究员, 诺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基金经理、 研 究部副总 监、 指数投 资组副总监 ,现任指 数组负责 人。 3. 经理层成 员 奥成文先生 , 总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中 国通用技术 (集团) 控股有限 责任 公司资产经 营部副经 理、中国 对外经济 贸易信托 有限 公司投资银 行部副总 经理。2002 年 10 月开始参加 诺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筹备 工作,任 公司 督察长,现 任公司总 经理。 杨文先生 , 副总经 理, 企业管理 学博士 。 曾任 国泰君安 证券公司研 究所金融 工程研究 员、 中融基金管 理公司市 场部经理。2003 年 8 月加入诺 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市场部 总监、 发展战略部 总监,现 任公司副 总经理。 杨谷先生 ,副总经 理, 经济学硕 士,CFA 。1998 年至 2001 年任平 安证券公 司综合研 究 所研究员;2001 年至 2003 年任西北 证券公司 资产管 理部研究员 。2003 年 10 月 加入诺安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权益投资 事业 部总经理、 投资 一部总监、 诺安先锋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陈勇先生, 副总 经理, 经济 学硕士, 注册 会计师。 曾 任国泰君安 证券公司 固定收益 部业 务董事、 资产管 理部基金 经理 , 民生证 券公司证 券投 资总部副总 经理 。2003 年 10 月加 入诺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研究部 总监、 合规 与风险 控制部总监、 督 察长, 现任 公司副总 经 理 、固定收 益事业部 总经理 。 曹园先生, 副 总经理, 本科。 曾任 职于国 泰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先 后从事 于 TA 交易中 心交易员、 销售部北 方区副总 经理、北 京公司副 总经 理的工作。2010 年 5 月加 入诺安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华北 营销中心 总经理、 公 司总经 理助理, 现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 营销事 业 部总经理 。 马宏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任中国 新兴 (集 团) 总 公司职员、 中化财务 公司证券 部职 员、 中化国 际贸易股 份有限 公司投资 部副总经 理、 中 国对外经济 贸易信托 有限公司 证券部投 资总监、资 产管理二 部副总经 理、投资 发展部总 经理 。现任公司 督察长。 4.现任基金 经理 谢志华, 男, 中国 国籍, 同济 大学应用 数学专业 硕士 , 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 曾先 后任职 于华泰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从 事固定收益 类品种的 研究、 投资工 作。 曾于 2010 年 8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招商安心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1 年 3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3 月至 2012 年8 月任招 商安瑞进 取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8 月 加入诺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任投资经 理 , 现任固定 收益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 总裁助理。 2013 年 11 月至 2016 年 2 月任诺 安泰鑫一 年定期开 放债券基 金经理 ,2015 年 3 月至2016 年 2 月 任诺安裕 鑫收益 两年定期开 放债券基 金经理 ,2013 年6 月至2016 年3 月任诺安信 用债券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 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诺 安永鑫 收益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基金经 理,2013 年 8 月至2016 年3 月 任诺安稳 固收益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基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诺安保本 混合基金 经理,2015 年 12 月至2017 年12 月任诺安利鑫 保本混合 及诺安景 鑫保本混合 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1 月 任 诺安益鑫保 本混合基 金经理,2016 年 2 月至 2018 年3 月任诺 安安鑫保 本混合基 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至2018 年1 月任诺 安利鑫混 合基金经理, 2016 年4 月至2018 年5 月任 诺安和鑫 保 本混合基金 经理, 2014 年11 月至2018 年 6 月任诺安 汇鑫保本 混合基金 经理,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 诺安景 鑫混合基 金经 理 ,2017 年 6 月至 2019 年1 月任诺安 行业 轮动 混合 基金经理 。2013 年5 月起任 诺安鸿鑫 保 本混合及诺 安纯债定 期开放债 券基金经 理,2013 年 12 月起任诺安 优化收 益债券基 金经理 , 2014 年11 月 起任诺 安聚利债 券基金经 理,2016 年 2 月起任诺安 理财宝货 币、 诺 安聚鑫宝 货 币及诺安货 币基金经 理,2018 年 5 月 起任诺安 天天宝 货币基金经 理,2018 年 7 月 起任诺安 汇利混合基 金经理 ,2019 年 3 月起任诺 安鼎利混 合基 金经理 。 5.历任基金 经理 汪洋先生,2013 年3 月至 2014 年4 月 担任本基 金基 金经理。 6.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的姓名 及职务 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分股 票类 基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和 固定 收益 类基 金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具体如 下: 股票类基金 投资决策 委员会 : 主席 由公司总 经理奥成 文先生担任 , 委员 包括 : 杨谷先 生, 副总经理、 权益 投资事业 部总经 理、 投资一部 总监、 基金经理; 韩冬 燕女士, 权 益投资事 业 部副总经理 、基金经 理 ;王创 练先生, 首席策略 师( 总助级)兼 研究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 固定收益类 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 主席 由公司 总经理 奥成文先生 担任, 委 员包括 : 陈勇 先生, 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 事业部总 经理 ; 谢志 华先 生, 总裁助理、 固 定收益事 业部副总 经 理 、基金经 理;王创 练先生, 首席策略 师(总助 级) 兼研究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近亲属关 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4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和登 记事 宜 ;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 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和转托管 的业务规 则; (17)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 人 的义务包 括:


(1)依法申请并募集 基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机 构 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5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 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开 放式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 价格的方 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 ,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的财 务会计 报告 ;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 表、 代表基金签 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6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但因第 三方责 任导致基 金财产或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受到损 失, 而 基金管理 人 首先承担了 责任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向第 三方 追偿。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 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证 券法》 、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指导意见 》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 为的发生 。 2.基金管理 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禁止性行 为 :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 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及基金 合同禁 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本 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大利益;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7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 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 及内部控 制制度概 述 公司风险管 理及内部 控制是公 司为有效 防范和控 制经 营风险和基 金资产运 作风险 , 保证 公司规范经 营、 稳健 运作, 确 保基金 、 公司财 务和其 他信息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时维护 公 司的良好声 誉及股东 合法利益 , 在充 分考虑内 外部环 境因素的基 础上, 通 过构建 科学的组 织 机制 、 运用 有效的管 理方法 、 实施严 格的操作 程序与控 制措施而形 成的控制 风险的管 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 理及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在 于建立一 个决 策科学、 运 营规范 、 管理高 效、 持 续健康发展 的资产管 理实体 , 在充分 保障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基础上, 维护公 司的良好 声 誉及公司股 东的合法 权益。 2. 风险管理 制度 (1)风险管 理的具体 目标 根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 内部控制 大纲的具 体要 求,公司风 险管理的 总体目标 为: 1 ) 确保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业规章 和公司各 项管理规 章制 度的贯彻执 行; 2 ) 建立符合现 代企业制 度要求的 法人治理 结构, 形 成科 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 执行 机制和监督 机制; 3 ) 不断提高基 金管理的 效率和效 益, 在有 效控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努力 实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经 风险调整 后的利益 最大化; 4 ) 通过严格的 风险控制 体系和管 理措施, 保 障公司发 展 战略的顺利 实施和经 营目 标的全面实 现,维护 公司及公 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 5 ) 建立高效运 行、 控制严密 、 科 学合理 、 切实 有效的风 险控制制度 , 及 时查错防 弊、堵塞漏 洞,保证各 项业务稳 健运行; 6 ) 借鉴和引用 国际上成 熟、 先进 的风险控 制理念和 技术 , 不断提升公 司国际化 经 营水准和核 心竞争能 力,巩固 公司的声 誉和市场 份额 。 (2)风险管 理的原则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8 公司的风险 管理严格 遵循以下 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 经营管理层将 始终把风险管 理 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 略层面并作 为 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 管理制度应覆 盖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 透 到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各个经营 环节; 3)审慎性原则:公司 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 制 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 风险、审慎 经 营为出发点 ; 4)独立性原则: 合规 审查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风 险 控制办公会 、督察长 和 监察稽核 部 应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 ; 5)有效性原则:风险 管理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法律 法 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 的 权威性,并 成为所有 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 动指南; 6)适时性原则:风险 控制制度的制 订应当具有前 瞻 性。同时,随时对各 项制度进行 适 时的更新、 补充和调 整,使其 适应基金 业的发展 趋势 和最新法律 法规的要 求; 7)防火墙原则:公司 各业务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 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 范 的目的。对 因业务需 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 人员,应 制定 严格的批准 程序。 (3)风险管 理的具体 内容 1)确立加强 风险控制 的指导思 想,以及 风险控 制的 目标和原则 ; 2)建立层次 分明、权 责明确、 涵盖全面 的风险 控制 体系; 3)建立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的风 险控制方 法; 4)建立严格 合理的风 险控制 程 序和措施 ; 5)制定持续 有效的风 险控制制 度的评价 和检查 机制 。 (4)风险管 理的体系 1)依据风险 管理的具 体目标与 原则,公 司设立 了以 下风险管理 机构及职 能部门: a . 董 事会下 设 合规 审查与 风险控 制委员 会 ,负责 对公司经 营管理 和基金 投资管 理 中 的合法 、合规 性进行 全面、 重点的 检查分析 评价,对 公司经 营和基 金投资 管 理 中的风 险进行 合规检 查和风 险控制 评估。并 出具相应 的工作 报告和 专业意 见 提交董事会 。 b. 公 司设督 察长。 督察长 对董事 会负责 ,按照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和督察 长的职 责 进行工作。 c . 公 司设 风 险控制 办公会 ,在总 经理的 领导下制 定公司风 险管理 制度和 政策, 对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9 公司 风险 控制部 提交的 风险评 估报告 作出全面 的讨论和 决定, 从而使 风险政 策 得到有力的 执行。 d . 公 司设 监 察稽核 部 ,直 接对总 经理负 责,同时 协助督察 长开展 工作。 在各部 门 自 我监察 的基础 上依照 所规定 的职责 权限、工 作程序进 行独立 的再监 督工作 , 对 公司经 营的法 律法规 风险进 行管理 和监察, 与公司各 部门保 持相对 独立的 关 系。 e . 公司 设风 险控制 部,负 责根据 公司各 类业务的 特点和需 求,制 定各个 风险领 域 ( 投资、 运作、 信用等 )的风 险管理 和绩效评 估方法, 并监督 其执行 ;定期 向 管理层提交 风险评估 报告。 2) 为最大限度 地实现风 险管理的 目标, 公司 以上述机 构及职能部 门为依托, 构建了科 学 严密,层次 分明的风 险管理体 系,主要 分为三个 层面 : a . 第一层面为 董事会、 合规审查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 b. 第二层面为 总经理、 督察长、 风险控制 办公会 及 监察 稽核部、 风 险控制部 ; c . 第三层面为 公司各业 务相关部 门, 对各 自部门的 风险 控制负责。 d .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建立了严密的风险 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 型风险。 3) 数量化 的投资风 险控制 体系 公司针对投 资过程中 的事前风 险、 事 中风险和 事后风 险建立了一 整套的数 量化 风险 控制 体系,从而 做到在每 个环节有 效控制风 险点。 投资前的风 险控制主 要是通过 严谨、 细 致的研究 工作, 定性与定量 相结合的 方法来实 现。 事中的风险 控制通过 两个手段 来实现 , 一是在 交易系 统中设置风 险控制条 目, 当 基金经 理下达与公 司风险管 理规定不 符的指令 时, 指 令将不 能被执行, 从技术上 防止了 不当投资 行 为的发生。 第二 是高频率 的投资情 况报告, 可 随时掌 握投资过程 中的仓位、 集 中度、 流动 性 多方面的状 况。 事后风险控 制包括业 绩评价和 业绩归因 ,为优化 投资 策略提供参 考。


3.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 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的基 础上, 实 现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的 经营目标, 公司内 部控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20 制的总体目 标为: 1)使公司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地为投 资者服务, 保 证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 益不 受侵犯; 2)保护公司 资产的安 全,实现 公司经营 方针和 目标 ,维护股东 权益; 3)树立良好 的品牌形 象,维护 公司最重 要的资 本- 声 誉; 4)健全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 ,建立符合 现代管理要 求 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科学 合理 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 制和监督 机制; 5)建立切实 有效的内 部控制系 统,查错 防弊, 消除 隐患,保证 业务稳健 运行; 6)规范公司 与股东之 间的关联 交易,避 免股东 干涉 公司正常 的 经营管理 活动。 (2)内部控 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 建立严格 遵循以下 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一方面, 通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和 方 法,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 , 强化内 部管理制 度 的高度权威 性, 任何人 不得拥有 超 越制度或违 反规章的 权力;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在职能 上 保持相对独立性 ;内部控制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独立 于内部控 制的建 立、 执 行部门 , 公 司基金资产 、 自 有 资产以及 其他资 产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 则:公司内 部部门和岗 位的设置必 须 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并通 过切 实可行的相 互制约措 施来消除 内部控制 中的盲点 ; 5)成本效益原 则: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 低 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内部控 制制度的 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 要包括环 境控制和 业务控制 。 1 )环境控制 :指与内 部控制相关 的环境因素 相互作 用的综合效果 及其对业务 、员工 的影响力 , 环境 控制构成 公司内部 控制的基 础。 公司 致力于从治 理结构 、 组织 机构 、 企 业文化、员 工素质控 制等方 面 实现良好 的环境控 制。 2)业务控制: 包括投资管 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 控 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 计系 统控制、监 察稽核控 制及其它 方面的内 部控制等 。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21 a . 投资管 理业务控 制: 涉及 到 研究业 务控制、 投资决 策业务控制、 基金交易 业务控制 和对关联方 交易的监 控: I) 研究业务控 制主要包 括: 公 司的研 究工作 应保持 独立、 客观 , 为公司 基金投 资运 作以及 公司业 务的全 局 发展提供全 方位的支 持; 建立科学 的研究工 作管理流 程和投资对 象备选库 制度; 建立研究与 投资的业 务交流制 度;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 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主要包 括: 严 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 及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 资 策 略、投 资组合 和投资 限制等 要求; 健全投 资决策 授权 制度, 实行投 资决策 委 员 会领导 下的基 金经理 负责制 ;投资 决策应 当有充 分的 投资依 据,重 要投资 要 有 详细的 研究报 告和风 险分析 支持, 并保留 决策记 录; 建立投 资风险 评估与 管 理 制度; 建立科 学的投 资管理 业绩评 价体系 ;督察 长和 监察稽 核部 对 投资决 策 和 投资执 行的过 程进行 合规性 监督检 查;相 关业务 人员 应遵循 良好的 职业道 德 规范,严禁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事 件的发生 。 III) 基金交易业务 控制主要 包括: 实 行集中 交易制 度;投 资决策 和交易 执行实 行严格 的人 员和空 间分离 制度, 建 立 交易执 行的权 限控制 体系和 交易操 作规则 ;建立 完善 的交易 监测、 预警和 反 馈系统; 执行公平 的交易分 配制度 , 确保不 同投资者 的利益能够 得到公平 对待; 建 立完善 的交易 记录制 度,及 时核对 并存档 保管每 日投 资组合 列表等 文件; 制 定 相应的 特殊交 易的流 程和规 则;建 立科学 的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建 立关联 方 交易的监控 制度。 b. 信息披露 控制: 公司 按照法律、 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建 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 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 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 定了严格的保密制 度。 公司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 不得泄露 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 控制: 公 司根据国 家法律 法规的要 求 , 遵循安全 性、 实 用性、 可 操作 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 的管理制度。公司 信息技术 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 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 软件工程标准的要 求并实现 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 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 位责任制度、门禁 制度、内 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 保存和备份 制度、 信息技术 系统的稽 核检查 制度等管 理措施, 确 保系统 安全运行 。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22 d. 会计系统控制: 公司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 》 、 《金融企业 会计制度》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 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 险控制点建 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 控制。主 要包括以 下方 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 分工;对所管理 的基金以基金 为 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 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 等方面相互 独立; 基金会计 核算独立 于公司 会计核算 ; 采取适 当的会计 控制措施 ; 建立凭证制 度,确保正确 记载经济业务,明 确经济责 任;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 理体系,有效控制会计记 账程序;建立复核 制度;采 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 计价程序,公允反映基金 所投资的有价证券 在计价时 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 割工作,确保基金资产的 安全;建立严格的 成本控制 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 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制定完善的会计 档案保管 和财物交接制度,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 计数据的毁损、散 失和泄密 ;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控制 : 公司设 立督察长 , 督察 长直接对 董 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 聘任, 并报 中国证监会 核 准。 公司 设立 监 察稽核部 , 对公司经 营 层负责, 开展 监察稽核 工作, 并保证 监察 稽核部 的 独立性和 权威性, 确保公司 各项 经营管理活 动的有效 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 制: 其他 内部控制 包括对销 售和客 户服务的控 制、 对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 构等合作 方的控制 、授权控 制、危机 处理 控制、持续 的控制检 验等。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23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 日 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年12 月, 中 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共 有员工202 人, 平均 年龄33岁,95% 以 上员 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 学历,高 管人员均 拥有研究 生以 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 者, 中国工 商银 行自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管 服务 以 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 宗旨, 依 靠严密 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 系、 规范 的管理模式 、 先进的 营运系统 和专业的 服务团 队, 严 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 责, 为境 内外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 产管理机 构和 企业 客户提供 安全、 高 效、 专业的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的市 场 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 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 最丰富、 最成 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 信托资产、 保险 资产、 社会 保障基 金、 基本养老 保险、 企业年金基 金、QFII 资 产、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 计划、 证券公 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 、 商业银 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 、 基金公 司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 QDII 专户 资产 、 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 产品体 系, 同时在国内 率先开展 绩效评估 、 风险 管理等增 值服务 , 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 供个性 化的托管 服 务。 截至2018年12月, 中国 工商银 行 共托管证 券投资 基金923 只。 自2003 年以 来, 本行连 续 十五年获得 香港《亚 洲货币》 、英国《 全球托管 人》 、香港《财 资》、美 国《环球 金融》 、 内地《证券 时报》、 《上海证 券报》等 境内外权 威财 经媒体评选 的64项最 佳托管银 行大奖 ; 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 内托管银 行, 优 良的服务 品质获 得国内外金 融领域的 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 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的内容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 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 所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24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 账 户设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 理 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 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 报告出具意 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 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撤销 或 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 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利 益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五 、资产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 立以来 , 各项业 务飞速 发展, 始终 保持在资 产托管 行业 的 优势地位。 这些 成绩的取 得, 是与资 产托管部 “ 一手 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 建设” 的做 法 是分不开的 。 资产托 管部非 常重视改 进和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 , 在积极 拓展各 项托管业 务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25 的同时, 把加强 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化, 完善风 险控制机 制, 强化业 务 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 工作来做 。2005 、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 2015 、2016 、2017 共 十一次顺 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 部控 制和安全措 施最权威 的ISAE3402 审阅 , 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 性报告 。 充分表 明独立 第三方对 我 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 管理、 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 也证 明中 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 力已 经与国际大 型托管银 行接轨, 达到 国际先进 水平。 目 前,ISAE3402审 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 常 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强 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风格, 形成一个 运作规范 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内 控体系 ;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 保证托 管资产的 安全完 整; 维 护持有人的 权益; 保 障资产托 管业务安 全、有效、 稳健运行 。 2 、内部风险 控 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审 计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 处 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 组成。 总 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 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 政策,对 各业 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 部风 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 稽核监 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 依照有 关法律规 章, 对 业务的 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 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 当符合国家 法律法 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完整 性原则 。 托管 业务的各 项经营管 理活动都 必 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 营活动必须在发生 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 营活动必须防范风 险 ,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 根据国家政策、 法 律 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26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 行托管人职责的管 理 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控制 度的检查 、 评 价部门必 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 行部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 管业务与传统业务 实 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 责、 科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作手 册、 严格的人 员 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 章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 度,能够 确保资产 独立、环 境独 立、人员独 立、业务 制度和管 理独 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 部门高级管理层作 为 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 部门及 时报告经 营管理情 况和特 别情况, 以 检查资产 托管部 在实现内 部 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 ,并根据 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 控制 措施,督促 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 (3) 人事控 制。 资 产托管部 严格落实 岗位责任 制, 建 立 “自控防 线” 、 “互控防 线”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 制防线, 健全绩效 考核和 激励机 制, 树立 “ 以人为本 ” 的内 控文化, 增 强员工的责 任心和荣 誉感, 培 育团队精 神和核 心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定期 、 定向 的业务与 职 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 诺书,使 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 与控 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 过制定计划、编制 预 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 活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 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 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业 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 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排查风 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 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 管业务建立专门的 灾 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 据、应 用、 操作、 环境四个 层面的 完备的灾 难恢复方 案, 并 组织员工定 期演练。 为使 演练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部不 断提高演 练标准, 从最初的 按照预 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 在的 “随 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 看,资产 托管部完 全有能力 在发生灾 难的 情况下两个 小时内恢 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 稽核监察部门,配 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 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 有关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落实 全程监 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 务健康、 稳 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完善的 风 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27 的共同参与, 只 有这样, 风 险控制制 度和措施 才会全 面、 有效。 资产托管 部实施 全员风险 管 理, 将风险 控制责任 落实到 具体业务 部门和业 务岗位 , 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 位职责 范围内的 风 险负责, 通过建 立纵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门制 的内部 组织结构, 形成 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 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 托管部十分重视内 控 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 职责、 制 度建设 和工作 流程中。 经 过多年努 力, 资 产托管部 已 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 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 覆盖所 有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各 个业务环 节之间的 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 终是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位。资产托 管 业务是商业 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 务, 资 产托管部 从成立 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 范运作 , 一直将 建 立一个系统 、 高效的 风险防 范和控制 体系作为 工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 变化和 托管业务 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 新情况 不断出现 , 资产托 管部始 终将风险管 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 展的 生命线。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和 有关基金 法 规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和投 资对象、 基金 投融资比 例、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账 、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 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其中 对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 监督和核 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后 六个月开始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 基金托管协 议或有关 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 行为, 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 时核对, 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正 。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28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 圳、 北京、 上海 、 广州 、 成都 开设 五个直销 网点对投 资者办理 开户 、 申购 及 赎回 业务: (1)深圳直 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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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联系人:季 平伟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109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汤 嘉惠、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 上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 蓝天大厦 16 至 23 楼 法定代表人 :翼光恒 联系人:周 睿 电话:021-38576977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31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8) 烟台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烟台 市芝罘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 台市芝罘 区海港路25 号 法定代表人 : 叶文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9) 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 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 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务电 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0 )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 发展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 发展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 谢永林 联系人:周 勤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1) 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32 法定代表人 : 张东宁 联系人: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 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 胡升荣 联系人:张昊 联系电话:025-86775067 传真:025-86775054 客户服务电 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3) 江苏紫金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梦都 大街 13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 建 邺区梦都 大街 13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小军 客服电话:96008 公司网址:www.zjrcbank.com (14) 长城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 丁益 电话:0755-83516222 联系人:匡 婷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66-888 、0755-33680000 网址:www.cgws.com (15)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33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李新华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 良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999 或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6)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 李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 话: 95360 网址:www.nesc.cn (17 ) 东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赵俊 基金业务对 外联系人 : 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588 或 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18 ) 方正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区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国际 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区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国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 高利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34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9)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健男 联系人: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0) 广州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 胡伏云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林 洁茹 客户服务电 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1) 国都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 静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2)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35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5681 全国统一服 务热线: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23)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楼 斯佳 电话:021-50122222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4)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 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 话:95390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18 、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6)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B01(b) 单元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3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 俞洋 客户服务电 话:95323 (全国) 、400-109-9918( 全国 ) 、029-68918888 ( 西安) 网址:www.cfsc.com.cn (27)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 赵洪波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徐 世旺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8) 中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 阳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0531-81283906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9)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 李俊杰 电话:021-63231111 联系人:王 伟力 客服服务热 线: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37 (30)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 www.swhysc.com (31)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新疆 乌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西城区 太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 李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 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 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刚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3) 新时代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38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 叶顺德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户服务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34) 浙商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 场 A 座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1955 联系人:吴 颖 客户服务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 (35)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 金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 金融大 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晓峰 电话:0791-83811898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 雅娜 客户服务电 话:95335 、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6) 中信建投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 188 号中信建 投证 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39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7)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 同市迎宾 街 15 号 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 区长治路111 号山 西世 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 : 董祥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38)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 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 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 网址:www.jjm.com.cn (39) 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沙 河口区会 展路129 号 大连国 际金 融中心A 座- 大连 期货 大厦38 、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 河口区会 展路 129 号大连国 际金 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 赵玺 客户服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estock.com.cn (40)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楼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40 电话:0755 -82943666 传真:0755 -82960141 联系人:黄 健 客户服务热 线: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1) 华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政 务文化新 区天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政 务文化新 区天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 章宏韬 客户服务电 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42)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 厦)B 座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 : 魏庆华 联系电话:010-66555202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 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cn (43) 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岗厦 社区深南 大道 南侧金地中 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333 号金 砖大 厦 8 楼 ; 深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 道岗厦社 区深南大 道南侧金 地中 心大厦 9 楼; 北京市朝阳 区 安定路5 号院 3 号楼中建 财富国际 中心27 层 法定代表人 : 吕春卫 联系人:丁 倩云 联系电话:010-8649942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44) 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41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27 层2704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27 层2704 法人代表人 : 洪弘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45)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46)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 东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其实


联系人:潘 世友


客户服务电 话 :400-1818-188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47) 北京增财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66 号1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 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48) 蚂蚁(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原 杭 州数米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 江区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 大厦 12 楼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42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9) 深圳众禄 基 金销售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街道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 地大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50)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 斯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1)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2) 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邮 电新闻 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 :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3) 一路财富(北京) 基金 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阜成门 大街 2 号 万通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 层 2208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43 法定代表人 : 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4) 浙江金观诚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5 号 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5 号 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 徐黎云 联系人: 周 立枫 联系人电话 : 0571-883378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8-188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55)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自 由贸易试 验区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 王之光 联系人:宁 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6) 上海凯石财 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公司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住所:上海 市黄浦区 延安东路 1 号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电话:4000178000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57) 北 京唐鼎耀 华 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 庆县延庆 经济开发 区百泉街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38 号院泰 康金 融大厦 38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9-9869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44 网址: www.tdyhfund.com (58) 上海联泰 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人代表: 尹彬彬 联系人:陈 东 客户服务电 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59) 奕丰 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 区前湾 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德 三路 航天 科技广场A 座17 楼 1704 室 法人代表: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60) 厦门市鑫鼎 盛控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 15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电话:0592-3128888 、0592-8060888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61) 北京晟视天 下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 柔区九渡 河镇黄坎 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甲 6 号万通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客户服务电 话:010-58170761 联系人:徐 长征、林 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62) 北京电盈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45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呼家 楼(京广 中心)1 号楼36 层3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F 座 12 层B 区 法定代表人 : 曲馨月


联系人:黄 翠茹


联系电话:010-56176115 客户服务电 话:400-100-3391 公司网站:www.bjdyfund.com (63) 北京新浪仓 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地址:北京 市海淀区 西北旺东 路 10 号院 西区 8 号楼 新浪总部大 厦 法人代表: 李昭琛 客户服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4)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 e 世界A 座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电话:010-6268052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65) 北京懒猫金 融信息服 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 景山区石 景山路 31 号院盛 景国 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四惠 东通惠河 畔产业园 区 1111 号国投尚 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联系人:王 芳芳 电话:18519215322 客户服务电 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66) 凤凰金信( 银川)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 自治区银 川市金凤 区阅海湾 中央 商务区万寿 路 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高 科技 产业园 凤凰 金融 18 号楼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46 法定代表人 : 张旭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67) 上海华夏财 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68) 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崇明县 长兴镇路 潘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昆 明路 518 号北美广 场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蓝 杰 联系电话:021-65370077-22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9) 中证金牛( 北京)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 台区东管 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 武门外大 街甲 1 号 环球财讯 中心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70)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锋 客户服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47 (71) 方德保险代 理有限公 司(原 金 惠家保险 代理有限 公司 )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楼神 华国 华投资大厦7 层 71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楼神 华国 华投资大厦7 层 711 法定代表人 :林柏均 客服电话:400-106-0101 网址:www.jhjfund.com (72) 北京百度百 盈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信息 路甲 9 号 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旭阳 联系人:孙 博超 联系电话:010-61952703 客户服务电 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 选择 符合要 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基 金, 并 及时公 告。 (二)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 场 内代销机 构是指具 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 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 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 位, 具体名 单可在深 交所网站 查询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颐合中鸿 律师事务 所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48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7 号 光华长安 大厦 2 座 1910 室 法定代表人/ 负 责人: 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 虞荣方 、 高平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 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合伙 )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 1 号东方 广场 E2 座 8 层 执行事务合 伙人:邹 俊 电话:010 85085000 传真:010 85185111 联系人:左 艳霞 经办注册会 计师:左 艳霞、张 品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49 第 六 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 集申请已 经中国证 监会 2012 年 11 月 6 日证监 许可【2012 】1463 号文 核准。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基金, 基金存续 期限为不 定期 。 本基金募集 期间基金 份额净值 为人民币1.00 元 ,按 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2013 年2 月28 日至2013 年 3 月 20 日 向全 社会公开募 集, 基金募 集工作已 于 2013 年3 月20 日结 束。 本基金募集 的有效认 购总户数 为 6512 户 。 按照每 份基 金份额发售 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 算,募集期 募集金额 及利息结 转的基金 份额共计882,771,708.70 份。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50 第 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 定, 本基 金满足基 金合同生 效条件 , 基金合 同于 2013 年3 月27 日正式生 效。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 理本 基金。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51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有关规定 ,申 请本基金 A 类份额的 上市交易 。 一、上市交 易的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 易时间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三 个月内申 请 A 类份 额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2013 年6 月24 日 开始在深 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场内简 称: 诺 安纯债,代码 :163210 。 三、上市交 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 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 规则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四、上市交 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规 定办理。 五、上市交 易的行情 揭示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易, 交易行情 通过行 情发布系统 揭示。 行 情发布 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 前一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六、上市交 易的停复 牌、暂停 上市、恢 复上市 若开放期间 由于市场 波动等原 因, 导 致本基金 净值剧 烈波动, 本 基金管理 人按照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有关交易 规则申请 停牌。


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 时 ,本基金 挂牌交易 的证券交 易所 可以暂停本 基金上市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连续 20 个工作日 低于 1000 人;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52 2、基金总份 额连续 20 个工作 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 法律、行 政法规, 中国证监 会决定 暂停 本基金上市 ;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须暂停 上市的其 他情形 。


暂停上市情 形消除后 , 基金 管理人可 向深圳证 券交易 所提出恢复 上市申请 ; 经深 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 后,可恢 复本基金 上市。 七、终止上 市的情形 和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 应终止上 市交易:


1、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2、基金合同 终止;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须终止 上市的其 他情况 。


发生上述终 止上市情 形时, 由证券交 易所终止 其上市 交易, 基金 管理人报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 本基金的 上市,并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上 刊登终止上 市公告。 八、 相关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 易所对 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 定进 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 金合同相 应予以修 改。 若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本 基金上市 交易方面 的新功能 , 本基 金管理 人可以在履 行适当的 程序后增 加相应功 能。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53 第 九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封闭 期和 开 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 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包括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 日起 (包 括该日 ) 三年的 期间。 本 基金的 第一个封闭 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三年。 首个 封闭期结 束之后 第一个工 作日进入 首个开 放期, 下一 个封闭期 为首个 开放期结 束 之日次日起 的三年, 以 此类推。 本 基金第二 个封闭期 为 2016 年 4 月 23 日至 2019 年 4 月 22 日。 本基金 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 业务。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 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 工作日进 入开放期 , 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 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最 长 不超过1 个月 , 最短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 具体时 间以基金 管 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 且基金 管理人最 迟应于开 放期的2 日前进行公 告。 如 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 赎回 业务的, 开 放期时间 中止计 算, 在不 可 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 之日次日 起, 继 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 间, 直至 满足开 放期的时 间 要求。 每个开放期 的最后一 日 (份 额折算日 ) , 本 基金将进 行 份额折算 , 即基金 管理人根 据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总 额保持不 变的前提 下,对本基 金所有份 额进行折 算,将本 基金所有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 为 1.00 元,并 将 基金份额按 折算比例 相应调整 。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 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于 2012 年 6 月8 日生效, 则 本基金的第 一个封闭 期为基金 合 同生效之日 起三年, 即 2012 年 6 月 8 日至 2015 年 6 月 7 日。假设 第一个开 放期时间 为 1 个月, 则第 一个开放 期为 2015 年 6 月8 日至 2015 年7 月 7 日; 第二个封 闭期为第 一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的 三年,即2015 年7 月 8 日至 2018 年 7 月 7 日 ,以此 类推。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54 第 十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包 括场外 和场内两 种方 式。 投资 者可以通 过场外和 场内两 种方式申购 与赎回 A 类基金 份额;通 过场外方 式申购 与赎回 C 类基金 份额 。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 申购和赎 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网点 及基金场外 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 点, 场内申购和 赎回场所 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 应业 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 。 具体信 息详见本 基 金招募说明 书第五部 分“相关 服务机构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 机构, 并予以 公告。 投资 者可以在 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 他方 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 赎回。 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 定的代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 方式,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 赎回,具 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 人另 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为本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开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之日, 投资 者 在 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理 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 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 ,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 时除外。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 办理 时间以销售 机构公布 的时间为 准。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 变更 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 在实 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2、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 时间 及业 务办理时 间 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另有规 定外, 自首个封 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 起, 本 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 期, 开始 办理申 购和赎回 等业务。 本基金 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 作日起进 入下一个开 放期。 在确定申购 开始时间 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 , 由基 金管理 人最迟于申 购或赎回 开始前 2 个工 作日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开放 期 之外的 日期 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 回。 开放 期以及开 放期办理 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 具体事 宜见招募说 明书及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55 的相关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价格以 受 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 行计算; 2、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 进先出”原则 ,即基金份额 持 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 赎回基金份 额 时, 按照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场外 认购、 申购确认 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亦即对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 场外销售 机构托管 的基金份 额进行处 理时 , 认购、 申购确认 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 额 先赎回, 认购、 申购 确认日 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 后赎回 , 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 率; 场内赎 回 采用固定费 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 日业务办理时 间 结束前撤销,在当日 的业务办理 时 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 购、赎回应使 用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的深圳开 放 式基金账户 , 通过场 内申购 、 赎回应 使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 证券账户(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和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 6、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等业务,按 照深圳证券交 易 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 司的相关业 务规则执 行。 若相 关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申 购、赎回 业务等规 则有新的 规定 ,按新规定 执行。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 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 新 的原则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 回 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手续 , 在开放 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投资人办理 申购、 赎 回等业务 时应提交 的文件 和办理 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 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前提下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申购 款项, 投资 人交付款项 , 申购 申请即为 有效。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56 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 人指定 的代销机构 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 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注册 登记机 构按 规定 向投 资者支 付赎 回 款 项, 赎回款 项在自受 理基金投 资者有效 赎回申 请 之日 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包括当 日) 的 时 间内划往投 资者银行 账户。 3、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T 日) ,基金 管理人应 自身或 要求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 资者申购 、赎回申 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 投资 者应在 T+2 日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购 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 若申购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 人。 (五)申购 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 心 ,每个基金 账户首次申购 的 最低金额为1,000 元 人民币(含 申 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 申 购费)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 前仅对个人 投资者开 通) 每个 基金账户 首次申 购的最 低金额为100 元人民币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 人民币100 元 ( 含申购费 ) 。 场 内申 购时, 每 笔申购金 额最低为1,000 元。 2、 通过本 公司直销 中心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本基金 的最低份额 为100份基 金份额 。 通 过本公司网 上直销平 台赎回上 述基金 , 单笔赎 回申请 的最低份额 不作限制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可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 回, 但 某笔赎回 导致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一 个网点的 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相 应的最低 赎回限额 时,余额 部分的基 金份 额必须一同 赎回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场内赎回本基 金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 回份额必须 为整数份额 ,且单笔 赎回最多 不超过99 ,999 ,999 份 基金份额。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 最低申购限额 、交易级差、 最 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 代 销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 准。 4、本基金 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累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设置最 高份额限 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 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 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 关公告。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57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申购的 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 生效 前3日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 的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 时收取 前端申购 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 用,但 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中心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 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者实 施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 户申购费 率见下表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1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03%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 如下 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 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2、 在本基 金赎回开 放日期间 赎回本 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 的, 对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将 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对持 续持有期 不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均不收取 赎回费用 。 3、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 范 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费 率如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 《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在调整 实施 2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告。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58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 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 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 自 律规则的 规 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 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 电 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 基金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 要求履 行必要手 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 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的 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 及余额、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 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 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 相 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 。 场内申购时 , 申购份 额的计算 保留至整 数位, 小数点 以后的部分 舍去, 不 足 1 份额 对应 的申购资金 返还至投 资人资金 账户。 场外申购时 , 申购的 有效份 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申购金 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 后, 以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 算, 申 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 小数点 后 2 位 以后的部 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 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场内和场 外赎 回 时,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 效 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相应 的费 用,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 ,小 数点后2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金财产 。 2、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方法 (1) 若投 资者选择A 类基 金份额 , 即缴纳 前端申购 费 用 (适用 于场外 、 场内) , 则申购 份额的计算 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前端申 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 (非特 定投资 群体) 在申购 赎回开放 期 投资10万元 申购本 基 金, 对应申购 费率为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0.8%) =99,206.35 元


前端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59 申购份额 =99,206.35/1.016 = 97,644.04 份


若投资者选 择场内申 购, 场内申 购份额保 留至整数 份 , 故投资者申购 所得份 额为97,644 份,整数位 后小数部 分的申购 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 还投 资者。退款 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97,644×1.016 =99,206.30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9,206.30 -793.65=0.05 元


(2)若投资 人选择申 购C 类基金 份额(只 适用于场 外 ) ,则申购份 额的计算 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C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 资5万元申 购本基 金的C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 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3、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在本基金的 赎回开放 日赎回本 基金,不 收取赎回 费用 ,赎回金额 的 计算公 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 赎回开放期赎 回本基金份额,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017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4、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 的计算公 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具体计算公 式为: 基金份额净 值 =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总份 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 意,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申购 和 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 时 间之前可以 撤销。 2、 投资者T 日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 理 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 者自 T+2 日起 (含 该日) 有权 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 3、 投资者T 日赎回 基金成功 后,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 理 相应的注册 登记手续 。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 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 最 迟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60 本基金场内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与过户登 记业务 , 按照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 理。 (九)拒绝或暂停 申购、暂停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运作 ; (2) 证券 交易场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财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 金财产估值情 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 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 人 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 (4)基金财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的情形 ; (5)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 能 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或 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 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比 例超过 50%的 情形时。 出 现上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将上述 申购申请 全部或部 分 确认失 败。 (7)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1 、2、3、4、7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 暂停接 受某些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时 , 申购款 项 将退回投资 者账户。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 申购申 请时, 应当 依法公告 。 在暂 停申购的 情 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并 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支 付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场所 交易时 间 非正常停 市, 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财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 金财产估值的 情 况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 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 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 施 ; (4)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61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情形 , 按基 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 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 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 限 内在制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 间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依法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 机构备案。 (1) 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 一天, 基 金管理人 将于重 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公告最 近一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周, 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将提 前一个工 作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 少重复刊登 暂 停公告一次 ; 当连续 暂停时间 超过两个 月时, 可对重 复刊登暂停 公告的频 率进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三个工作 日, 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连 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 并在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 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20%, 即认为 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本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 回或 延缓支付。 (1)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兑 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 赎回程序执 行。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62 (2)延缓支付: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兑付投资者的 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兑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 进行的资 产变现可 能使基金 资产净值 发生 较大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对当日全 部 赎回申请进 行确认。 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 日基金总份 额 20% 的 前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可对其余 赎回款项 延缓支付, 但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依法 在监管 部门指定 媒体上 及时公告。 发生前述 延缓支 付的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按每个赎回 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 份额占当日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总份额的 比例支付 给赎 回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 按 照发生的情 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 续工作日 予以 支付。 延 缓支付的 赎回申请 以赎回申 请 确认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当 基金出现巨额 赎回时,在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申请超过前 一 估值日基金 总份额 40% 以上的 赎回申请 等情形下 , 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全 部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者因支 付该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 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在当日接 受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 赎回的比 例不低于 前一估值日 基金总份 额 40%的 前提下, 其 余赎回申 请 可以延期办 理, 但延期 办理的期 限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如延期 办理期限 超过开放 期的, 开放期相应 延长,延 长的开放 期内不办 理申购, 亦 不接受新 的赎回 申请, 即 基金管理 人仅为 原开放期内 因提交赎 回申请超 过基金总 份额 40%以上 而被延 期办理赎 回的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办理赎回 业务。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缓支付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 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以及本基 金的运作 特性决定 是否 开 办本 基金或 基金 中的 某一类 别份 额与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或其 他类 别份额 之间 的 转换业务。 若本基金 开通基 金转换业 务, 相关 规则与 具体费率由 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 。 基金管理人 于 2013 年7 月1 日 发布公告 , 自 2013 年7 月 1 日起 , 本基金 开放 C 类 基金 份额 (即 “诺 安债 C” ) 转 换为 A 类 基金份额 的转换 业 务。 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 间, 但 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 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办理时除 外。 本基金暂不 开放 A 类 基金份额 转换为 C 类基金份 额, 以及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之间的 转换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63 业务。 1、基金转换费用 对于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转换为 A 类份 额,本基 金转 换费率最高 不高于 0.8% ,且随 C 类份额持有 时间而递 减,如下 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N ) 转换费率 N<1 年 0.8% 1 年≤N<2 年 0.5% 2 年≤N<3 年 0.2% 3 年≤N 0 注:1 年指 365 天 2、转换份额计算举例 (1)计算公式: 转换转出总 金额=转换 转出份额 ×T 日转 出基金份 额净 值


转换费用= 转 换转出总 金额×转 换费率


转换转入份 额=(转换 转出总金 额 –转换 费用) ÷T 日 转入基金份 额净值 (2)举例 某投资者在 持有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至T 日其 持有期未满 一年,现申 请在 T 日全 部转换为 A 类基金份 额。 假设 T 日 C 类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7 元,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8 元, 则其转换 可 得到的 A 类 基金份额 为: 转换转出总 金额=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转换费用=101,700.00 ×0.8%=813.60 元 转换转入份 额=(101,700.00 –813.60)÷1.018=99,102.55 份 即该投资者 可得到的A 类基金 份额为 99,102.55 份。 三、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办理其基 金份额在 不同销售 机构 的转托管手 续, 基 金销售机 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 标准收取 转托管费 。 转托管 在转出 方进行 申报, 基金 份额转托 管一次完 成。 投 资 者于 T 日转托管 基金份额 成功后, 转托管份 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 网点,投 资者可于 T+2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64 日起赎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 1、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 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 售 机构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 位 (交易单 元) 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 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 管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处于募集期 内的基金 份额不能 办理系统 内转托管 。 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 相关规定 , 向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收取转托 管费。 2、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 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 记 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2)本基金基金份额 跨系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务按 照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的相 关 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 期内的 基金份额 不能办理 跨系统 转托管。 基 金销售机 构可以 按照相关 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取转 托管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在 交易所上 市交易,A 类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进行 跨系统转 托管;C 类基 金份额不在 交易所上 市交易,C 类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 能进行跨系 统转托管 。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一)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只受 理继承 、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 户。其中 : “继承”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 承; “捐赠” 仅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会 团体的情形 ;





“司法强制 执行” 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强 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 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规定 的相关资料 。





(二) 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 自申请受理日 起 二个月内办理;申请 人按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 缴纳过户 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 布公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65 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投 资 人在 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最低申购 金额。 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账户或基 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 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 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 情况下 的冻结与解 冻。 基金 账户或 基金份额 被 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 益(包括 现金分红 和红 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66 第 十 一部分


基金 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 效控制风 险的前提 下, 通过对 影响债券 市 场各类要素 的分析以 及 投资组 合的 积极主动管 理,力争 获得超过 业绩比较 基准的长 期稳 定收益。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为纯 债基金 , 在有效 风险管理 的基础上 , 通 过 自上而下的 宏观研究 和自下而 上的 证券研究, 充分 使用积极 投资、 数量 投资、 无风险 套 利等有效投 资手段, 努力 为投资者 提供 良好的回报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债、央 行票据、 地方政府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 券、 中期票据、 公司债、 资产支持证 券、 债券逆回 购、 银行存 款 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不直 接在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 产, 也不 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 申购和 新股增发。 同时本基 金不参与 可转换债 券投资。 本基金各类 资产的投 资比例范 围为: 固定收益 类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在 开放期, 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在 非开放期 ,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 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 要, 为 保护持有人 利益, 本基金 开放期开 始前 三个月、 开 放期以及 开放期结 束后的三 个月内 (如遇 市场情况急 剧变化的 情形,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 情 况延长) ,本基金 的固定收 益类资 产比 例可不受上 述限制。 此外,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有关投资 比例限制 等遵 循届时有效 的规定执 行。 四、投资策略 1 、封闭期投资策略 在封闭期内 , 为合 理控制本 基金开放 期的流动 性风险 , 并满足每次 开放期的 流动性需 求, 原则上 本基 金在投资 管理中将 持有债券 的组合久 期与 封闭期进行 适当的匹 配。 同 时, 在遵 守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67 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 与投资比 例的前提 下, 将 主要投 资于高流动 性的投资 品种, 减小基金 净 值的波动。 (1 )固定收益资产配置策略 1 )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 对宏观经 济形势、 财政 及货币政 策、 利率 环境、 债券市场 资金供求 等因素的 分析, 主动 判断利率 和收益 率曲线可 能移动的 方向和 方式, 并据 此确定收 益资产 组合的平 均 久期。 原则上, 利 率处于上 行通道时, 缩短目标 久期 ; 利率处于下降 通道时, 则 延长目标 久 期。 ○ 1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通过跟踪、分析宏 观经济数据 (包括国内生 产总值、 工业增长、固定资 产投资、CPI 、 PPI 、进出口贸易等)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在经 济周期中所处的位置,预测国家 货币政 策、 财政政策取 向及当期 利率在利 率周期 中 所处的位 置; 密切跟踪、 关注 货币金 融指标 (包 括货币供应 量 M1/M2 , 新增贷 款、 新增存款 、 准 备金 率等) , 判断利率 在中短期 内的变动 趋 势及国家可 能采取的 调控措施 。 ○ 2 利率变动趋势分析 基于对宏观 经济运行 状态及利 率变动趋 势的判断 ,同 时考量债券 市场资金 面供应状 况、 市场预期等 因素,预 测债券收 益率曲线 可能移动 的方 向和方式。 ○ 3 久期配置 基于宏观经 济环境分 析和利率 变动趋势 预测,通 过合 理假设下的 情景分析 和压力测 试, 确定最优的 债券组合 久期。 一 般的, 若预期利 率水平 上升时 , 建 立较短平 均久期的 债券组合 或缩短现有 债券组合 的平均久 期; 若 预期利率 水平下 降时, 建立 较长平均 久期的 债券组合 或 延长现有债 券组合的 平均久期 ,以获取 较高的组 合收 益率。 2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组合 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将 对债 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 分析, 预测收益率期限结 构的变化方式,根 据收益率曲 线形态 变化确定合理的组 合期限结构, 包 括采 用子弹策略、 哑 铃策略和 梯形策略 等, 在长期、 中 期 和短期债券 间进行动 态调整, 以从 收益 率曲线的形 变和不同 期限债券 价格的相 对变化中 获利 。 3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受信用风险、 税赋 水平、 市场流动 性、 市场风 险等不 同因素的影 响, 国债、 央 票、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 券等不同 类属的券 种 收益率变化 特征存在 明显的差 异, 并表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68 现出不同的 利差变化 趋势。 基金管理 人将分析 各类属 券种的利差 变化趋势 , 合理 配置并灵 活 调整不同类 属券种在 组合中的 构成比例 , 通过 对类属 的合理配置 力争获取 超越基准 的收益率 水平。 (2 )固定收益类个券投资策略


1 )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利率品种的 主要影响 因素为基 准利率。 本基 金对国债 、 央行票据等利 率品种的 投资, 首 先根据对宏 观经济变 量、 宏观经济 政策、 利率 环境、 债券市场资 金供求状 况的分析, 预 测收 益率曲线变 化的两个 方面: 变化方向 及变化形 态, 从 而确定利率 品种组合 的久期和 期限配置 结构。 其 次根据不 同利率品 种的收 益风险特 征、 流 动性 因素等, 决定投资 品种及相 应的权 重, 在控制风险 并保证流 动性的前 提下获得 最大的收 益。 2 )信用品种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 益率的主 要影响因 素为利率 品种基准 收益 与信用利差。 信 用利差是 信用产 品 相对国债、 央行票据 等利率产 品获取较 高收益 的来源 。 信用利差 主要受两 方面的影 响, 一 方 面为债券所 对应信用 等级的市 场平均信 用利差水 平, 另一方面为 发行人本 身的信用 状况。 信 用品种投资 策略具体 为: ○ 1 在经济周期 上行或下 行阶段 , 信用利 差通常会 缩小或 扩大, 利 差的变动 会带来趋 势性 的信用产品 投资机会 ; 同时 , 研究不 同行业在 经济周 期和政策变 动中所受 的影响, 以确定不 同行业总体 信用风险 和利差水 平的变动 情况, 投资具 有积极因素 的行业, 规避具 有潜在风 险 的行业; ○ 2 信用产品发 行人的资 信水平和 评级调整 变化会使 产品 的信用利差 扩大或缩 小, 本基金 将充分发挥 内部评级 作用, 选择评级 有上调可 能的信 用债, 以获 取因信用 利差下 降带来的 价 差收益; ○ 3 对信用利差 期限结构 进行 研究, 分析各期 限信用债 利 差水平相对 历史平均 水平所处 的 位置,以及 不同期限 之间利差 的相对水 平,发现 更具 投资价值的 期限进行 投资; ○ 4 研究分析相 同期限但 不同信用 评级债券 的相对利 差水 平, 发现 偏离均值 较多, 相对利 差有收窄可 能的债券 。 (3 )动态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 投资策略 的基础上 , 本基 金还将根 据债券 市场的动态 变化, 运用骑乘 收益率 曲线策略、 息差放大 策略和换 券策略等 ,进行增 强性 的主动投资 ,以提高 债券组合 的收益 。 1 )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69 债券投资收 益的来源 主要由两 大部分组 成, 第 一部分 是息票收入 , 第二 部分是资 本利得 收入。 在息 票收入固 定的情况 下, 通 过主动式 债券投 资的管理, 尽可能多 的获取资 本利得收 入是提高本 基金收益 的重要手 段。 而 资本利得 收入主 要是通过债 券收益率 下降取得 的, 因 此 本基金可以 通过骑乘 策略在个 券收益率 下降时获 得资 本利得。 骑乘策略是 指当收益 率曲线比 较陡峭时 , 也即 相邻期 限利差较大 时, 可 以买入期 限位于 收益率曲线 陡峭处的 债券, 也 即收益率 水平处 于相对 高位的债券 , 随着持 有期限的 延长, 债 券的剩余期 限将会缩 短, 从 而此时债 券的收益 率水平 将会较投资 期初有所 下降, 通过债券 的 收益率的下 滑,进而 获得资本 利得收益 。 骑乘策略的 关键影响 因素是收 益率曲线 的陡峭程 度, 若收益率曲 线较为陡 峭, 则 随着债 券剩余期限 的缩短, 债券的收 益率水平 将会有较 大下 滑,进而获 得较高的 资本利得 。 2 )息差放大策略 该 策略 是利 用债 券回 购收 益率 低于 债券 收益 率的 机会通 过循 环回 购以 放大 债券 投资 收 益的投资策 略。 该策 略的基 本模式即 是利用买 入债券 进行正回购 , 再利用 回购融 入资金购 买 收益率较高 的债券品 种, 如 此循环至 回购期结 束卖出 债券偿还所 融入资金 。 在进 行回购放 大 操作时,只 有当回购 利率低于 债券收益 率时该策 略才 能够有效执 行。 3 )换券策略 综合考虑利 率期限结 构、 流动性、 税 收、 信用级 别等因 素对债券进 行定价, 以此 为基础, 在类属相近 的债券中 , 选择 买入相 对被低估 的债券 , 卖 出相对被高 估的债券 , 进行 换券操 作。 2 、开放期投资安排 在开放期, 本基金原 则上将 使基金资 产保持现 金状态 , 基金管理 人将采取 各种有 效管理 措施, 保障基金 运作安排,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满足 开 放期流动性 的需求。 在开 放期前根 据市 场情况, 进 行相应压 力测试 , 制定开 放期操作 规范流 程和应急预 案, 做好 应付极端 情况下 赎 回的准备。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三年 期定期存 款税后收 益率 。 在本基金合 同生效至 首次开放 申购赎回 前, 上 述 “ 三 年期定期存 款税后收 益率” 指 基金 合同生效当 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 的三年期 金融 机构人民币 存款基准 税后利率 。 其后 每 次开放申购赎回至下 次开放申购赎 回前, “三年 期定 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指开放申购赎 回起 始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 的三年期 金融机构 人民 币存款基准 税后利率 。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70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有 更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 现更加 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 业绩基 准的指数时 ,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 时公告, 但不 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 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 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 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由国 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 其 他活动。 (2)基金投 资组合限 制 1)本基金投资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 资 产的 80%。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 , 为保护持有 人利益, 本基金开 放期开始 前三个 月、 开 放期以及开 放期结束 后的三个 月内 (如 遇市场情况 急剧变化 的情形,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实际 情况延长) , 本基 金的固定 收益类资 产 比例可不受 上述限制 。 2)在开放期,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在非开放 期,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 的限制。其 中,现金 类资产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 3)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 放基 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71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 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7)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 证 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 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11)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2)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 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述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3) 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2)、(10 )、(12)、 (13)项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 股权 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 其预 期收益和 风险水平 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 低于混 合型基 金和股 票型基金。 八 、投资决策和管理程序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72 本基金遵循 如下投资 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支 持: 研究 人员、 基金经理 及相关人 员根据独 立研究及各 咨询机构 的研究方 案, 向投资决 策 委员会提 出宏观经 济分析方 案和投资 策略 方案等决策 支持。 投资原则的 制定: 投 资决策 委员会在 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的 前提下, 根 据研究人 员和基金 经理的有 关方案 , 决定 基金投资的 主要原则 , 对基金 投资组合 的资产配置 比例等提 出指导性 意见。 研究支持: 研究分析 人员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议 , 为基金经 理提供各 类分析 方案和 投资建议; 也可根据 基金经理 的要求进 行有关的 研究 。 制定投资决 策: 基金 经理按 照投资决 策委员会 决定的 投资原则, 根据研究 分析人 员提供 的投资建议 以及自己 的分析判 断,做出 具体的投 资决 策。 风险控制与 评 估: 风险控 制委员会 定期召开 会议, 听 取投资管理 部、 基金经理、 风险控 制人员对基 金投资组 合进行的 风险评估 ,并提出 风险 控制意见。 组合的调整 : 基金经 理有权 根据环境 的变化和 实际的 需要, 在其 权限范围 内对组 合进行 调整,超出 其权限的 调整,需 报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审批 。本基金的 投资决策 流程如图 所示。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73 法律法规 客户需求 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目标:原则、政策、限制(确定基金业绩基准) 投资决策委员会: 讨论基金投资策略 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策略听证 投资策略听证 投资限制库 核心证券库 基金经理: 证券组合的建立、 优化、 调整 经济研究 策略研究 行业研究 公司研究 技 术分析 可投资证券 备选库 数量分析 特征分析 表现评估 风险分析 流动性分析 基金市场、 基金销售、 赎回和资金 流动情况 政治、经 济、市场 等相关因 素、及其 变化 金融工程部 交





易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 权人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74 十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止 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 中所列财 务数据未 经审 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712,092,000.00 97.33 其中:债券


712,092,000.00 97.33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3,218,989.14 0.44 8 其他资产


16,320,008.04 2.23 9 合计





731,630,997.18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三)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3,512,000.00 21.68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103,512,000.00 21.68 4 企业债券 225,743,000.00 47.28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75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221,291,000.00 46.34 6 中期票据 161,546,000.00 33.83 7 可转债 (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12,092,000.00 149.13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80205 18 国开 05 950,000 103,512,000.00 21.68 2 124827 14 普国资 400,000 29,068,000.00 6.09 3 011801771 18 灵山SCP004 250,000 25,112,500.00 5.26 4 124613 14 长建投 300,000 22,236,000.00 4.66 5 124388 13 任城债 500,000 20,535,000.00 4.30 ( 六)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 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国债 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76 1 、 本 基金 本报告 期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本报 告期 没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89.72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318,218.3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320,008.0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 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6、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 入 原因 , 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 能有尾差 。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77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 业绩 本基金的过 往业绩不 代表未来 表现。 一、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报告期基 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 准收益率比较表 诺安纯债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03.27 ~2013.12.31 -1.40% 0.08% 3.31% 0.01% -4.71% 0.07% 2014.01.01 ~2014.12.31 16.13% 0.15% 4.28% 0.01% 11.85% 0.14% 2015.01.01 ~2015.12.31 13.45% 0.09% 4.31% 0.01% 9.14% 0.08% 2016.01.01 ~2016.12.31 6.54% 0.10% 3.16% 0.01% 3.38% 0.09% 2017.01.01 ~2017.12.31 1.53% 0.07% 2.79% 0.01% -1.26% 0.06% 2018.01.01 ~2018.12.31 8.45% 0.06% 2.79% 0.01% 5.66% 0.05% 2013.03.27 ~2018.12.31 52.38% 0.10% 20.66% 0.01% 31.72% 0.09% 诺安债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03.27 ~2013.12.31 -1.70% 0.08% 3.31% 0.01% -5.01% 0.07% 2014.01.01 ~2014.12.31 15.67% 0.16% 4.28% 0.01% 11.39% 0.15% 2015.01.01 ~2015.12.31 13.02% 0.09% 4.31% 0.01% 8.71% 0.08% 2016.01.01 ~2016.12.31 6.09% 0.10% 3.16% 0.01% 2.93% 0.09% 2017.01.01 ~2017.12.31 1.15% 0.07% 2.79% 0.01% -1.64% 0.06% 2018.01.01 ~2018.12.31 7.94% 0.07% 2.79% 0.01% 5.15% 0.06% 2013.03.27 ~2018.12.31 48.83% 0.10% 20.66% 0.01% 28.17% 0.09% 注:本基金 的业绩比 较基准为 三年期定 期存款税 后收 益率。 在本基金合 同生效至 首次开放 申购赎回 前, 上 述 “三 年期定期存 款税后收 益率” 指 基金 合同生效当 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 的三年期 金融 机构人民币 存款基准 税后利率 。 其后 每 次开放申购赎回至下 次开放申购赎 回前, “三年 期定 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指开放申购赎 回起 始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 的三年期 金融机构 人民 币存款基准 税后利率 。 二、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 增长 率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变动的比较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78 诺安纯债 诺安债 C 注: 本基金的 建仓期 为 6 个月, 建仓期结 束时各项 资产 配置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约定。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7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 金 资产总 值包括基 金所持有 的各类有 价证 券 及票据价 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 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 金 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 件开立基 金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所 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 。 开立的 账户 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 构 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销售机构 的固有财 产,并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 收 益,归基金 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 金 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 自 身的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他权 利。 除 依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 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 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 行 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 得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 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 金 财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相互 抵销 。 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承 担的债务 ,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 行。 。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80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 目的是为 了准确 、 真实地 反映基金 相关金 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 。 开 放式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应按基金 估值后确 定的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 露 基金净值的 非 交易 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 通股票的 估值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 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股 等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交 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估值 ;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3)有明确 锁定期股 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 行且处于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的有关规 定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81 确定公允价 值。 2、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 值办法 (1) 证券 交易所市 场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净价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 净价估值 ; 如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 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 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 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 债券应收利 息( 自债券 计息起始 日或上一 起息日 至估 值当日的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有交易的 最近 交 易日所采 用 的净价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3)未上市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5)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 后续计量。 (6)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 市场分 别估值。 3、权证估值 : (1)配股权 证的估值 :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类同权证 处理方式 的, 采用估值技 术进行估 值。 (2)认沽/ 认购权证 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权日 止,上市交易 的认 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未上 市交易的认沽/认购 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 按成本估值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停止交 易、但未 行权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4、 本基金 持有的回 购以成本 列示, 按合同利 率在回购 期间内逐日 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 息。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82 5、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额 以本金 列示 ,按相应利 率逐日计 提利息。 6、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采用上 述 1-5 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有充足的 理由认为 按上述方 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在综合 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场报价 、 流动性、 收 益率曲线 等 多种 因素的基 础上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 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性 。 8、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国家 最新规定 进行估 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83 暂停基金估 值; 4、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计 算, 基金 托管人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 管 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予 以公布 。 八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 第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错 等 ; 对 于因技术 原因引 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 业现有技 术水平无 法预见、无 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84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 如果获 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 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 损失, 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追偿过程 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 金费 用, 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 (6) 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且依据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其他规定 ,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 院判决 、 仲裁 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 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85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 第(四) 款有关估 值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 条款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记 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 此 造成的基金 财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当 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86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 润是指基 金本期已 实现收益 加上本期 公允 价值变动收 益。 基 金本期已 实现收 益指基金本 期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不 含 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 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 , 采用期 末资产负 债表中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 实现部分 的孰 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不 进行收益 分配。 本基金封闭 期内的收 益分配原 则如下: 1、 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 基金收 益分配 每年至多 12 次; 每 次基金收 益分 配比例不得 低于期末 可 供分配 利润的 50% 。基金 合同 生效不满三 个月,收 益可不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 再 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 份 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 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 , 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 ,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 分红; 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 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 , 只 能选择现金 分红的方 式, 具 体权益分 配 程序等有关 事项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 额后不能低 于 面值,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 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止日; 4、由于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 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 利润将有 所不同 。 本基 金同一类别 的 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原则 、 分 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 、 支付方式 及有 关手续费等 内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87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后确 定, 在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88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从C 类基 金份额的 财产中计 提的销售 服务费 ; 4、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和诉 讼费 ;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资产 的 银行汇 划费用; 9、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10、按照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列 入的其他 费用 。 二、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财产净 值的 0.70%年 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财产净值 的0.70%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财产净 值的 0.2% 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财产 净值的0.2 %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2%÷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89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 。 3、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 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0.40%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资 产净值的0.40% 年费率计提 。 销售服务费 额计算方 法如下: H=E ×0.40% ÷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 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 由注册登 记 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 机构收到 后按相关 合同规定 支付 给基金销售 机构等。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 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 、 以及 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 行销广告 费、 促 销活动 费、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 。 销售服务费 适用范围 不包括基 金募集期 间的上述 费用 。 上述一、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 第 3-8 项费用 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规 及 相应协议的 规定,列 入当期基 金费用。 三、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 时收取 前端申购 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 用,但 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中心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者实 施差别 的认 购 费 率。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 户申购费 率见下表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90 M <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1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03%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 如下 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 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2、赎回费 在本基金赎 回开放日 期间赎回 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的,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不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 不 收取赎回 费用 。 3、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以及本基 金的运作 特性决定 是否 开 办本 基金或 基金 中的 某一类 别份 额与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或其 他类 别份额 之间 的 转换业务。 若本基金 开通基 金转换业 务, 相关 规则与 具体费率由 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 。 基金管理人 于 2013 年7 月1 日 发布公告 , 自 2013 年7 月 1 日起 , 本基金 开放 C 类 基金 份额 (即 “诺 安债 C” ) 转 换为 A 类 基金份额 的转换 业 务。 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 间,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 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办理时除 外。 本基金暂不 开放 A 类 基金份额 转换为 C 类基金份 额, 以及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之间的 转换 业务。 (1)基金转换费用 对于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转换为 A 类份 额,本基 金转 换费率最高 不高于 0.8% ,且随 C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91 类份额持有 时间而递 减,如下 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N ) 转换费率 N<1 年 0.8% 1 年≤N<2 年 0.5% 2 年≤N<3 年 0.2% 3 年≤N 0 注:1 年指 365 天 (2)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转换转出总 金额=转换 转出份额 ×T 日转 出基金 份 额净 值


转换费用= 转 换转出总 金额×转 换费率


转换转入份 额=(转换 转出总金 额 –转换 费用) ÷T 日 转入基金份 额净值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 上 述与销售有关的费率 。上述费率 如 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 人 应按照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于 2 个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 公告。调 整后的上 述费率还 将在 最新的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 通过 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 上交易 ) 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 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销活 动 。 四、其他费用 本基金运作 和销售过 程中发生 的其他费 用,以及 因故 与本基金有 关的其 他 费用,将 依 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 定,予以 收取和使 用。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六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降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此 项 调整不 需要基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92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 施日 3 日 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七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93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 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 合同生效 少于 2 个 月,可以 进入 下一个会计 年度 。 2、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 家有关的 会计核算 制度执 行。 4、本基金独 立 建账、 独立核算 。 5、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 理人。 6、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 应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 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 具有 从事证券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等 对基金年 度财务报 表及 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2、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 须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基 金管 理人 应在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后 2 日内 公告。 3、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94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 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至 少一 种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 网网站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 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的 信息包括 :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 1、《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 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 明基金产 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95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 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各自公司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三)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 体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 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述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五)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 3 个 工作 日前,将基 金份额上 市公告书 登载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 体上。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96 (六)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 关申购 、 赎回费 率, 并 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七)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 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 编制, 由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及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 1、 基金 年度报告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 2、 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 半年 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 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3、 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 风 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 益, 基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告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 资者的类 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八)临时 报告与公 告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97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事件,包 括: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 务费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98 23、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 赎回; 24、本基金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 25、基金管 理人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 估值时;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公开 澄清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 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99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 所,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投资者 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00 第十九 部分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市 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债券 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 基金投 资中出 现的风险分 为如下三 类,一是 本基金特 有的风险 ;二 是国内债券 市场风险 ,包括政 策风险 、 利率风险等 ;三是开 放式基金 共有的风 险,包括 流动 性风险、管 理风险等 。 一、 本基金特有风险 1 、本基金每三年开放一次申购 和赎回,投资者需 在 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在非开 放期间将无 法按照基 金份额净 值进行申 购 和赎回 。


2 、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 净赎回申请,则使 基 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 面临一 定的流动性 风险,存 在着基金 份额净值 波动的风 险。 3 、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价格可能不同于基 金 份额净值 ,从而产生折价或 者溢价 的情况 , 虽 然基金份 额净值 反映基金 投资组合 的资产 状况 , 但是 交易价格 受到很 多因素的 影 响 , 比如中 国的经济 情况、 投资人对 于中国债 券市场 的信心以及 本基金的 供需情况 等, 因此 存在价格折 溢价的风 险。另外 在本基金 定期开放 期间 ,由于投资 者预期和 市场情绪 的影响 , 也存在着二 级市场价 格波动的 风险。


4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 类的 固定收益类品种, 因 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 利率波 动造成的利 率风险外 还要承担 如企业债 、 公司 债等信 用品种的发 债主体信 用恶化造 成的信用 风险。


5 、 本基 金对特定 投资群体 设定了优 惠费率 。 特定 投资 群体需在认 购/ 申购前向 基金管理 人登记备案 ,并经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否 则不适用 优惠 认/ 申购费率。 二、 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 形势、货币政策和 财 政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债 券价格 波动而产生 风险。


2 、利率风险。利率波动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 收 益率,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 表现。 利率波动可 能导致债 券基金跌 破面值 。 在利率 波动时 , 债券基金 的净值波 动一般 会高于货 币 市场基金。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01 3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 的违约风险,若债 务 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 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 大部分的 投资,这 主要体现 在企业债 中。


4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 主要通过现金形式 来 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 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 下降 。


5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 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 行移动 有关的风 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 分反映这 一风 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固 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 影 响,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 险 (即前面 所提到 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 体为当利 率 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 的固定收 益证券所 得的利息 收入 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 得较少的 收益率 。 7、债券回 购风险。 较高的债 券正回购 比例可能 增加 组合的流动 性风险和 利率风险 。


三、 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 、 管理风险。 在 基金管 理运作过 程中基金 管理人的 知 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 济形势、 证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造 成 管理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流动 性需求主要集中在 开 放期,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 赎回, 基金 管理人可 采取各种 有效管理 措施, 满足流 动性的需求 。 但如果 出现较大 数额的赎 回申请,则 使基金资 产变现困 难,基金 面临流动 性风 险。


3 、其他风险


(1)因技术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电脑 系统不 可靠 产生的风险 ;


(2) 因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 人员配备、 内 控 制度建立等 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 险;


(3)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 行为等产生 的风险;


(4)对主要 业 务人员 如基金经 理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 的风险; (5)因业务 竞争压力 可能产生 的风险;


(6)不可抗 力可能导 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 风险;


(7)其他意 外导致的 风险。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02 第 二 十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 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1)更换基 金管理人 ; (2)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 的 除外; (5)变更基 金类别; (6)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 (9)其他可 能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项。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 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 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调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除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 执 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03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能 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 3、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能 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 4、在开放期 最后一日 日终发生 基金合同 第五部 分第 三条约定的 情形的; 5、《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6、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基金合同终 止后,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 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中获 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04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 (3)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 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最低 结算 备付 金和 交易席 位保 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做出的 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05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 基 金管理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和转托管 的业务规 则;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06 (17)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 二)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07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但因第 三方责 任导致基 金财产或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受到损 失, 而 基金管理 人 首先承担了 责任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向第 三方 追偿。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08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 四)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 法》、《基金 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09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 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 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 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 六)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10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 七) 本基金合同 当事各方 的权利义务 以本基金 合同 为依据,不因 基金财产 账户名称而 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 ( 一)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不 包括 “第五 部分 基 金备 案” 中约定的 开放期最 后一日可 能 终止基金合 同的情形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 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11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 变更收费方 式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12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召集 人应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体公告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人 ,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1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确定 。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 知基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14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 的重 大修改 、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前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也 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 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 提案, 临时提案 应 当在大会召 开日至少35 天前提 交召集人 并由召 集人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 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生一名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或 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15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 金 运 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 提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 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 表 决。 (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 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 由大 会召集人 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 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16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 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1)更换基 金管理人 ; (2)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5)变更基 金类别; (6)变更 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 (9)其他可 能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项。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17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 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不能 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 3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不能 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 4 、在开放期 最后一日 日终发生 基金合同 第五部 分第 三条约定的 情形的; 5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6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18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 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 京, 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 仲裁费 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住所, 投资 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 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印件,基 金合同条 款及内容 应以 基金合同正 本为准。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19 第 二 十二 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议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 深圳市 深南大道4013 号兴 业银行 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成立时间: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 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证监 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 中国 证监会和 中国人民 银行 证监基字【1998 】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经营范围: 办理 人民币 存款、 贷款、 同 业拆借业 务; 国 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 贴现、 转贴现、 各 类汇兑业 务; 代理 资金清算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 代理销 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 务(银证转账 ) ; 保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策 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 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券; 证 券投资基 金、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管理 服务; 开 放式基金 的注册 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 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20 汇贷款; 外 币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代 收; 外 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 卡业务; 电 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 、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对下述 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债、央 行票据、 地方政府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 券、 中期票据、 公司债、 资产支持证 券、 债券逆回 购、 银行存 款 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但 须符合中 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 接在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 产, 也不 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 申购和 新股增发。 同时本基 金不参与 可转换债 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 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在 开 放期, 本基金 持有的现 金或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其中,现 金类资产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 款。 在非开放 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应开 放期 流动性需要 , 为保护 持有人利 益, 本 基金开放 期开始 前三个月、 开放期以 及开放期 结束后的 三个月内(如遇市场 情况急剧变化 的情形,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 长) ,本基金 的固 定收益类资 产比例可 不受上述 限制。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 述规定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合理 的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21 期限内调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以符合上 述比例限 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围。 (2) 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a 、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 为保护持有 人利益, 本基金开 放期开始 前三个 月、 开 放期以及开 放期结束 后的三个 月内 (如 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 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 情况延长) ,本基金 的固定收益类 资产 比例可不受 上述限制 。 b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c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 处托管的全部基金 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 证券的 10%; d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在非开放 期,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 的限制。其 中,现金 类资产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 e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且有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 部 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 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有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g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h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i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j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 处托管的全部基金 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 k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22 l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述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m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 金不 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 配置外,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 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 应开 放期流动 性需要, 为 保护持 有人利益, 本基 金开放期 开始前三 个月、 开放 期以及开 放期结束 后的三个 月内 ( 如遇市 场情况急剧 变化的情 形,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本基金的固 定收益类资产 比例 可不受上述 “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的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本基 金可不受 “ 固定 收益类资 产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 的投资 限制的 开始日及 结束日 前 三个工作日 , 以 双方约定 的方式 ,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3)法规允 许 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d 、k、l 、m 项 外,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 导 致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之内 , 但基 金管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 资比例 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人发 函说明基 金可能变 动规模和 公司应对 措施 ,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 易监督。 (4)本基金 可以按照 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5)相关法 律、法规 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 其他比 例 限 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23 (3)从事 可 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 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基金 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交, 并确 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 并 负 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单 变更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 变更。 如 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 流程, 基金管 理人仍违规 进行关联 交易, 并造成基 金 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 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并 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 基金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 证监会报告 。 对于交 易所场 内已成交 的违规关 联交易 , 基金托管 人应按相 关法律 法规和交 易 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 基 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24 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新 , 名单中 增加或 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时须 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 行更新 。 基金管 理 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 被确 认调整的 名单开 始生效, 新 名单生效 前已与 本次剔除 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仍 应按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 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易, 经 提醒后 基金管理 人仍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发 生此种情 形时,托 管人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 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 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 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 易。 如 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 的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基金 管理 人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定 交易 方 式, 如果基 金托管人 在运作中 严格遵循 了监督 流程, 基金管理人 仍未改正 , 并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责 任 。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核心交易 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 行、中 国建设银行 、 中国农 业银行和 交通银行 , 基金 管理人 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 可以根 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 整核心交 易对手名 单。 基 金管理人 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 风险, 在与核心 交 易 对手 以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由于 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其后有 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 据已提供 的名单 , 审核交易对 手是否在 名单内列 明。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 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级、 存款 银行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心 存款银 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 中国农 业银行 和交通银 行, 本基 金投资 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 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 损失时 , 先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 , 之后有 权要求 相关责任 人 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 人在通 知基金托 管人后, 可以根 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 于核心存 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 据已提 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 存款银 行是否在 名 单内列明。 7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关于规范 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规 规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25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 已发 行未上 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 金投资流 通 受限证 券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 基金 投资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还应 提供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上述资料 应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 和投 资比例控制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个 工作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 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限于 拟发行证 券主 体 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 文件、 发 行证券数 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 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 执行投 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管人 , 保证基 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守法律法 规 、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情况进行 监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 息。 基 金托管人 认 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 基金出现 风险的 , 有权要 求 基金 管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 面说明 , 并保留 查看基 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 。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 。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 及时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担任 何责任 。 如果 基金托管 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 带责任。 (二) 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26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三)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及其他 运作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 知后应在下 一个工作 日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式 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进行解释 或举证 。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 违反《基 金合 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 对于依据交 易程序尚 未成交的 且基金托 管人在交 易前 能够监控的 投资指令,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投资 指令违反 关法律法 规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 估值完成 后方可获 知的监控 指标或依 据交 易程序已经 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 金 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 人, 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托 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根 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无 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 时,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27 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 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在限期内 ,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 并予协 助配合 。 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 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 受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料以 供基 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管 理人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未经基金管 理 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别设置 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 )购、基金投 资过程中产生 的 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责任 。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 的约定, 将 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 认购专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 管理。 基金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等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 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28 会计师签字 有效。 验 资完成 ,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 户中,基 金托管人 在收 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 未能 达到 《基 金合同 》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资产 托管 专户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 存 款。 该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 , 均需通 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 托管专户 进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 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人 民币 银 行 结算 账户管理 办法 》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 例》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 率管理暂 行规定》 、 《支 付结算办法 》 以及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 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 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 自营 账户, 并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 券 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一起负责为基金对 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 购主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29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从 事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 如果涉 及相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 助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 有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 并管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 代 保管库 。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 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保管 。 除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 份 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在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 过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等安 全方式 将合同原 件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 保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 份额后的 数值。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 值原则应 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算办 法》 及其 他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 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 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30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 此, 本 基金的会 计责任 方是基金管 理人, 就 与本基 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 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法律 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②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 ③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④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31 ②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 确 定公允价值 。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4)因持有 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权,采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5)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 性。 (8)其他( 公司根据 具体投资 品种,增 加或减 少) 。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三)估值 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的, 由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 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 由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 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 的信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人在 采 取了必要合 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 发现 该错误, 进 而导致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 以及由 此 造成 以后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 投资 者或基 金的 损 失,由提供 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 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误 的,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32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 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 的计 算结果不一 致时, 相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责的 态度重新 计算核对 , 如果 最后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为 准 对外公布 , 由此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 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负 赔偿责任 。 (四)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会计处理 原则,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登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 金资产的 安全。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 以 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相关各方 平行登录 的账册记 录完全 相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 (五)基金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报表 的编制 , 应于 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一 次并登载在 网站上, 并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 告,在月 度报 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 加盖公章 后, 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托管人 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核 结 果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在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 度报告, 在季度 报告完成 当 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半年度 报告,在 半年报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 后 30 日 内进行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 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 45 日内完 成年度 报告,在年 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后 45 日 内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33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关 各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相关各方 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 金 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 见书, 相关 各方各自 留存一 份。 如果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 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就 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 半年 报告或年 度报告 复核完毕后 , 需盖 章确认或 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 认书,以 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须分 别妥善 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包 括《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基金合 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 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名称 和 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由 基金的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 关规则分 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管 方式 可 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 形式。保 管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 交;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 合同》终 止日等涉及 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 期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 金托管 人以电 子版形 式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成 光盘备 份,保 存 期限为 15 年 。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若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由 于自身 原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应按 有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34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 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 各方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相关各 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 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的内容进 行变更。 变更后 的托管协 议, 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基金 托管 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生效 。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 《基金 合同》终 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二)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前,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 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35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 算报告报 告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7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 《基 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36 第 二 十三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是主 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 增 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 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 一、 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 (基金管 理人)信 息; 2、披露基金 信息; 3、其他信息 的披露。 二、 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 2、其他资料 。 三、 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 查询 对于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人都会 给予其唯 一的客户 服务 账户及初始 密码。 为 了持有人 方便起见 , 客户 服务账 户将和客户 基金账户 唯一对应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客户服务 中心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都可 以凭 借客户服务 账户、 基金账户 或身份证 号 进入本人的 账户, 了解账 户信息, 包 括本人的 基本资 料、 基金品种、 基 金份额、 基 金投资收 益率等。 2、客户账户 信息的修 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直接登陆 基金管理 人网站修 改账 户的非重要 信息, 如 联系地 址、 电 话等等。 也 可以亲自 到直销网 点或致电 客户服 务中心 , 由服务人 员提供相 关服务 。 为了维 护 客户的利益 ,客户重 要信息的 更改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亲自到指定 的基金销 售网点进 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 定制自己 所需 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 管理人新 闻、 市场行情、 基金信息 等方面的 内容。基 金管理人 按照 要求将定期 或不定期 向客户发 送信息 , 客户也可以 直接登陆 基金管理 人网站浏 览相关信 息。 如果客户不 需要或需 要调整 , 也可以 直 接在线修改 和调整。 四、 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 再投资服 务;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 : 本基金为三 年定期开放 式 基 金, 封闭期内不开放 申购和赎回 业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37 务, 本基 金 为投资 者办理定 期定额投 资 业务的 时间和 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 的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确定。 五、 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 的投诉管 理由客户 服务中心 统一管理 , 设 定投诉管理 人具体处 理投诉 , 营销 服务 部负责 督促投诉 的处理。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全国统 一客户服 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38 第 二 十四 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 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 式 法定披露日 期 1 诺 安 纯 债 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3 季度 报告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2018/10/26 2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 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2 期-摘要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2018/11/10 3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 说明书(更 新)2018 年第 2 期-正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8/11/10 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南京苏宁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并 开通定投 、 转换业 务及开展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 、 《中国证券 报》 2018/11/12 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惠家保 险 代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 通定投、 转换业务 及开展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 、 《中国证券 报》 2018/12/27 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资产净值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9/1/2 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注 意 防范不法分子冒用诺安基金名义进行诈骗 活 动的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1/17 8 诺 安 纯 债 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4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1/21 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百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 构并开通定 投、 转 换业务及 开展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 、 《中国证券 报》 、 《证券日报 》 2019/2/27 10 诺 安 纯 债 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2018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9/3/27 11 诺 安 纯 债 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2018 年度报告摘 要 《中国证券 报》 2019/3/27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39 第 二 十五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 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网点 的营业场 所, 投 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 。 在支付 工本费后 , 可在 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印件。 投 资者也可 以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 进行查阅 。 对投 资者按 上述方式所 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 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 致。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 1 期 140 第 二 十六 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中国证 监会核准 诺安 纯债 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诺安 纯 债定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三、 《诺安 纯 债定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四、法律意 见 书 五、基金管 理人业务 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 照 六、基金托 管人业务 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