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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A(080012)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5月)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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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盛 电子 信 息产 业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2012 年 2 月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12〕194 号文核准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而 波动,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本基金的 风险包 括:因 政治 、经 济、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量赎 回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 中产 生的 积极管理 风险, 本基金根据股票与债券市场的波动趋势灵活配置股票与债券的投资比例, 在系统 研究基 础上 判断 股票市 场与债 券市 场的 未来趋 势,有 可能 发生 判断失误 的风险 等。本 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产品 ,风 险低 于股票 型基金 、高 于债 券基金和 货币市 场基金 ,属 于较 高风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基金 产品。 投资 有风 险,投资 者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全面认识 本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投资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原 则,在 投资 人作 出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 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27 日。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3 目


录 重 要提 示 ....................................................................................................................... 2 目


录.......................................................................................................................... 3 一 、绪 言 ....................................................................................................................... 5 二 、释 义 .......................................................................................................................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 11 四 、基 金托管 人 ......................................................................................................... 22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4 六 、基 金的历 史沿 革和存 续 ..................................................................................... 65 七 、基 金的募 集 ......................................................................................................... 67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68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69 十 、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80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81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 93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 94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95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99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101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103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104 十 九、 风险揭 示 ....................................................................................................... 108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11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14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28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36


4 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37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38 二 十六 、备查 文件 ................................................................................................... 139


5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下简 称《流 动性规 定 》 ) 和 其他相 关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长盛 电子信 息产业 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 等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6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 金合 同: 指《长 盛电子 信息 产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4、发售公告: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5、托 管协 议: 指《长 盛电子 信息 产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8、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 指 2013 年3 月1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起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元:指人民币元; 14、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16、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17、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9、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3、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2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 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2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8、 申购: 指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8 29、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付成现金的行为; 3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 销售机构的行为;


32、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3、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3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35、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6、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37、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 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40、T 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42、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9 45、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 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4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充; 48、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 49、香港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50、A 类基金份额: 指依据 《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销 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 51、H 类基金份额: 指依据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 互认的通函》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 在香港销售的本基金 的份额类别; 52、 基金份额: 指 A 类 基金份额、H 类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未来增设的其他 类别份额; 53、 香港代表: 指按照 《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 等法律法规担任 本基金在香港的代表, 负责协调基金销售、 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金投 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54、 香港销售机构: 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 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 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 代为办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55、 名义持有人: 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 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将代表香 港投资 者 名义 持有 “内 地互认 基金” (H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并出现 在注 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10 交易的债券等。


11 三 、基 金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6497888 传真: (010)86497999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26 日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 基金管理 人 股东及其 出资比 例为: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占注 册资 本的 41% ;新加 坡星 展 银行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 ;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 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徽 省投资集团 控股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13%。 截至 2019 年 3 月 27 日,基金管 理人共 管理五 十五 只开 放式基 金和五 只社 保基 金委托 资产, 同时 管理 专户理财 产品。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 生, 董事长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中 国银 行总行 综合 计划部 副主 任科 员、香 港南洋 商业 银行 内地融 资部副 经理 、香 港中银 国际亚 洲有 限公 司企业财 务部经 理、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北 京业 务总 部副总 经理( 期间 兼任 海南华银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 、 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2004 年 10 月 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 理。现 任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兼任 长盛基 金(香 港) 有限 公司董事 长。 蔡咏先 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经济师 。曾 任安徽 财经 大学财 政金 融系 讲师、 会计教 研室 主任 ,安徽 省国际 经济 技术 合作公 司美国 分公 司财 务经理, 安徽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国际 金融部 经理 、深 圳证券 部经理 、证 券总 部副总经 理,香 港黄山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裁、党委 12 副书记 。现任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党委书 记,兼 任安 徽国 元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委员 、国元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安徽 安元投资 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甘牛 先生 ,董事 ,硕 士。曾 任职 多个金 融机 构,包 括所 罗门兄 弟公 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银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瑞士 信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瑞信 方正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 先生, 董事 ,硕 士。曾 任职多 个金 融机 构,包 括高盛(亚洲) 有 限责 任公司 、巴克 莱银 行。 现任星 展银行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兼 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 生, 董事, 博士 。曾任 安徽 省政府 办公 厅综合 调研 室干部 、科 员、 副主任科员、 秘书一室主任科员、 副调研员、 副主任 (副处、 正处级) ; 安徽省 政府金 融工作 办公 室综 合处处 长、副 主任 、党 组成员 ;淮南 市政 府副 市长、党 组成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 董事, 博士 。 曾任 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 副科长、 科长、 副主任 ,安徽 省政 府办 公厅综 合调研 室助 理调 研员、 副主任 、调 研员 ,安徽省 政府办 公厅一 处处 长、 助理巡 视员兼 秘书 一室 主任、 副主任 、党 组成 员,安徽 省政府 副秘书 长、 安徽 省政府 办公厅 党组 成员 ,安徽 省委统 战部 副部 长、安徽 省工商 联党组 书记 、第 一副主 席、安 徽省 委非 公有制 经济和 社会 组织 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 先生 ,董事 ,硕 士,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安徽省 信托 投资公 司国 际业 务部科 长、副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副 经理 、经 理,国 元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 组负责人。2005 年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长盛 创富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现 任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兼 任长 盛基 金(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长盛 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 先生 ,独立 董事 ,美国 加州 大学洛 杉矶 分校工 商管 理硕士 ,美 国宾 州州立 大学政 府管 理硕 士和法 国文学 硕士 。曾 任摩根 士丹利 纽约 、新 加坡、香 港等地 投资顾 问、 副总 裁,花 旗环球 金融 亚洲 有限公 司高级 副总 裁, 香港国际 13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香 港骏程 投资 有限 公司负 责人。 现任 香港 万里资本 有限公司负责人 。 张仁良 教授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香港 教育 大学校 长、 公共政 策讲 座教 授,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 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香港永 隆银行 独立董 事及 第十 三届中 国全国 政协 委员 ,同时 亦为复 旦大 学顾 问教授和 上海交 通大学 兼任 教授 。曾任 香港社 会创 新及 创业发 展基金 专责 小组 主席,太 平洋经济合作香港委员会主席、 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09 年获香 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 2017 年获法国 政府颁发棕榈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荣兆梓 先生 ,独立 董事 ,学士 ,教 授。曾 任安 徽大学 经济 学院副 院长 、院 长。现 任安徽 大学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安 徽大 学经济 与社会 发展 高等 研究院执 行院长 、校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安徽省 政府 决策 咨询专 家委员 会委 员, 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 女士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清华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清华大 学商法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法 学会 商法 学研究 会常务 副会 长, 中国法学 会经济 法研究 会常 务理 事,最 高人民 法院 特约 咨询员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兼任泛海股份公司、绿盟科技股份公司、贵阳银行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 女士 ,监事 会主 席, 工 学及 经济学 双学 士。曾 任国 元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行 部副 总经 理、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业 务三部 总经理 兼资 本市 场部总 经理、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 事务 代表。现 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 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 兼任国 元股权 投资 有限 公司董 事、国 元创 新投 资有限 公司董 事、 国元 期货有限 公司董事。 吴达先 生, 监事 ,博士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 CFA 。曾就 职于 新加坡 星展 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星 展珊顿 全球收 益基 金经 理助理 、星展 增裕 基金 经理,新 加坡毕 盛高荣 资产 管理 公司亚 太专户 投资 组合 经理、 资产配 置委 员会 成员,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 年8 月起加入 长盛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长盛积 极配 置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长 14 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 球景气 行业 大盘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沪港 深优势精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 盛转型 升级主 题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斯诺 先生 ,监事 ,英 国雷丁 大学 硕士。 历任 中国人 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 理, 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 先生 ,英国 籍, 拥有北 京大 学法学 学士 学位与 英国 伦敦政 治经 济学 院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 古集团 、摩根 银行 、野 村项目 融资有 限公 司、 汇丰投 资银行 亚洲 、美 亚能源有 限公司、 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新加坡) 。2007 年8 月 起加入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任 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宁先 生,EMBA 。 历任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兴 业基 金经 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盛 动态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长 盛同 庆可 分离交 易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长盛同 德主题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公 司总经 理助 理等 职务。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 生, 中央 财经大 学硕士 ,特 许金 融分析 师 CFA。 历任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研究 员、社 保组 合助 理,投 资经理 ,基 金经 理,公 司总经 理助 理等 职务。现 任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长盛 盛康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 理。


15 张利宁 女士 ,大学 学士 ,注册 会计 师。曾 任职 于华北 计算 技术研 究所 财务 部, 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 年1 月起加入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 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 总监, 财务会 计部总 监, 监察 稽核部 副总监 、总 监等 职务。 现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钱文礼先生,1981 年 10 月出生。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平安证 券,金元证券,国海证券研究员。2013 年 1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自 2018 年 5 月 21 日起担 任 长盛创新 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9 月 14 日起 兼任长盛 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2 月 6 日兼 任长盛电 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 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 日期和解聘日期。)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克玉先生, 自 2012 年3 月27 日至2015 年5 月14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楠 先生,自2015 年5 月14 日至2018 年9 月14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赵楠先生,经济学学士,北京大学光华 MBA 在 读。历任安信证券研究中心 研究员 ,光大 永明 资产 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权益 投资部 高级股 票投 资经 理、资深 股票投资经理、 权益创新业务负责人、 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2015 年2 月 加入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权 益投 资部 执行总 监,长 盛新 兴成 长主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乔培涛先生, 清华大学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行业研究部经理。2011 年 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执 行总监,长盛同益成长回报 16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 理, 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长盛航 天海 工装 备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长 盛动 态精 选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长 盛高端 装备 制造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长盛 生态 环境 主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葛鹤军 先生 ,经济 学博 士。曾 就职 于中诚 信证 券评估 有限 公司, 中诚 信国 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曾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2018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固定收 益部执行总监, 长盛盛 琪一年 期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长 盛安 鑫中 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7、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7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4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7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1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25、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禁止将基金财产 18 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3、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 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9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 委托理财及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 和岗位的设置 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 风险控制与业务 发展并重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 “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 察长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 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 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 稽核、风险管理部 工 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 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 检查监督;公司风险控 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 险问题进行研究; 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 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 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 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及其 配套 法规、 《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公 司内 部控 20 制指导 意见》 等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按 照合 法合规 性、全 面性 、审 慎性、适 时性原 则,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由内 部控 制大 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 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内部 控制 大纲对 内控目 标、 内控 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核算 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信 息 技术 管理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资料 档案管 理制度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和 危机 处理 制度 等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 在报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3) 公司及部门业务 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公司 及各部 门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岗 位责任 、业 务流 程和操 作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公 司及部 门业务 规章 由公 司相关 部门依 据公 司章 程和基 本管理 制度 ,并 结合部门 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和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实 际 适 时 修 订 完 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 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 立了 严格的 内控 制度评 价程 序和报 告制 度,以 保证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定期 检查本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情况和 风险 控制 措施是 否有效 ,对 相应 的内部控 制制度 的合理 性、 有效 性做出 评价, 并根 据检 查、评 价结果 及时 调整 内控制度 或修正 行为。 公司 监察 稽核部 在各部 门自 我监 督基础 之上实 施再 监督 ,通过对 各项制 度执行 情况 定期 、不定 期的稽 核, 对各 项制度 的合理 性与 有效 性进行检 查评价 ,发现 制度 不合 理的、 不适用 的, 要求 相关部 门进行 修改 ,同 时报告公 司 总经 理和督 察长 ;发 现制度 未能有 效执 行、 控制失 效的, 要求 相关 部门立即 整改, 并出具 监察 报告 ,及时 向公司 管理 层和 督察长 报告。 督察 长就 公司内控 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内 部控 制系统 、维 持其有 效性 以及有 效执 行内部 控制 制度 21 是本公 司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董 事会 承担 最终责 任;本 公司 特别 声明以上 关于内 部控制 和风 险管 理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并承诺 根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公司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22 四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玖 佰 肆 拾 叁 亿 捌 仟 柒 佰 柒 拾 玖 万 壹 仟 贰 佰 肆 拾 壹 元 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 金 、 信托从业经验, 且 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 上的员 工具 有硕 士以上 学位或 高级 职称 。为给 客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 类机构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 年金、 银行 理财 产品、股 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 在国内, 中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分析 等 增值 服务,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700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 662 只,QDII 基金 38 只,覆盖了股票 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 等多 种类 型 的基金 ,满足 了不 同客 户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基金 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23 中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风 险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行 全面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 的原则。 中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 险控制 工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风 险控制 措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内外部 检查 及审 计等措 施强化 托管 业务 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 于“ISAE3402 ” 和“SSAE16 ”双 准则 的 内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 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 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绝 执行 ,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24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1、A 类基金份额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 (010)86497908、( 010)86497909、( 010)86497910 传真: (010)86497997、( 010)8649 7998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A 类基金份额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朱杰 电话:010-66594824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公司网址:www.bsb.com.cn


25 (3)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沈宗达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4)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丽辉 电话:0311-6780640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0311-96368 公司网址:www.hebbank.com (5)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联系人:陶锋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公司网址:www.hsbank.com.cn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2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5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27 联系人:胡子豪 电话:021—61612165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0)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凌云 电话:0755-89462721 传真:0755-8670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00 公司网址:http://www.webank.com (11)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1301、18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1301、18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葛甘牛 联系人:程芳夷/吴欣莹 电话:021-38525985/021-38968359 传真:021-389689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8988 公司网址:www.dbs.com.cn (1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28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1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1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杨威 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1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电话:010-67596233 传真:010-66275654


29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1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电话:010-85108753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1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30 (1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2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2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31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2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32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2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8)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33 (29)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3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40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3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34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 、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33)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3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3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35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36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客户服务电话: 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40)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6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 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37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4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4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38 (4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 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4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021-54967552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4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48)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4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4006 19 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5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 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20631117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5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4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5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5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41 (55)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56)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濮耘瑶 电话:0755-82545596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5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5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4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6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6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43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6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4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 中航资本大厦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6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13 号江苏大厦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44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6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6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6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45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6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0)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4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71)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13501150580 传真: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7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电话:15249236571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73)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88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乙 1 号航星园 8 号楼(东半楼)9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李晨 电话:15210266234 传真:010-84259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8848 公司网址:https://www.1314fund.com (7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7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 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7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A 座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A 座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76)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0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03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晨 电话:010-50866170 传真:010-508661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3-1188 公司网址:http://www.bzfunds.com/ (77)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8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4 层办公楼二座41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4 层办公楼二座414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朱艳平 电话:15701002573 传真:010-651741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https://www.kstreasure.com (78)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黄立影 电话:18612439949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 4000988511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79)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 715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张苗苗 电话:15110085067 传真: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址:https://www.lanmao.com (8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 9 层1008-1012


49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81)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A 座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82)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3 层34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3 层342 室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8-5687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8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50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5657 、18801226859 传真:86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8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电话:15210998306 传真: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67000988-8004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8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转7167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87)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51 联系人:张喆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88)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cn (8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2 层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2 层202 室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90)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电话:021-20324069


52 传真:021-20324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91)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92)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6 号11 层1102 内1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6 号安邦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万春 联系人:张楠 电话:010-85256214 传真:无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69 公司网址:www.hx-sales.com (9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9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1 号楼3 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1 号楼3 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5)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A2106/210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28-62825297 传真:028-628253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557333 公司网址:http://www.jhjfund.com (9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28 号德力西大厦1 号楼 19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0571-22905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4 (9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9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9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吴艳秋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100)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55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施燕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 公司网址:8.gw.com.cn (10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0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03)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软件园 C5 幢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56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8621-54677088 传真:8621-5467708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公司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10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23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0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18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57 电话:021-60195121 传真: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 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0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0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薇 电话:13391886737 传真:021-64385308


5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1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 、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1)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112)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13 号楼2 层, 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5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13)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fujiwealth.cn (114)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11 层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 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1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60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11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117)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11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3 号楼8 层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联系人:张逸伦 电话:13810190956 传真:无


61 客户服务电话:010-88435555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119)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2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88 号SOHO 现代城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00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21)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2 (12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2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24)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12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6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2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 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3、H 类基金份额的香港销售机构情况, 详见相关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6497888 传真: (010)86497999 联系人:龚珉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64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65 六 、基 金的历 史沿 革和存 续 ( 一) 基金的 历史 沿革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变更而来。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长盛电子信 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94 号)核 准募集。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3月27日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 规模为436,879,183.47 份基金份额。 2014 年 8 月 8 日实行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监会 令第 104 号,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百分之八十以上 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 为股票基金” , 并且根据 《关于实施<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第三项第二条规定:《运作办法》 第三十 条第一 项规 定自 实施之 日起一 年后 开始 执行。 因此, 长盛 电子 信息产业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管 理人根 据《运 作办 法》 和《基 金合同 》的 相关 规定,本 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经 对相 关风 险进行 审慎、 充分 评估 ,与本基 金托管 人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协商 一致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决 定不变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并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发布公告即日起将本基金变更 为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其基 金名称 变更 为“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简 称变 更为“ 长盛电 子信 息产 业混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亦应做相应变更。 ( 二) 基金的 存续 1、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对基金份额更名并进行必 要的信息变更。 2、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66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7 七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2月16日证监许可 〔2012〕194 号文批准 募集。 ( 一) 基金类 型与 存续期 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 二) 募集概 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2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23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 本次募集资金及 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36,879,183.47 份,有效认购户数5,690户。


68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相关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3月27日生效。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说明原因和报送 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办理。


69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除 本基 金的有 关公 告另有 专门 规定外 , 本 基金 H 类基 金份额 在香 港的申 购、 赎 回、 转换等 销售 业务, 应当 根据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补充 文件 办理。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对象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 在香港销售的、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 H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H 类基金 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 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增 加、 减少 或调整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对基 金份额 分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调 整,或 者停 止现 有基金 份额类 别的 销售 等,并在 调整实 施之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相 关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代 销机 构, 并予以公 告。投 资人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 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式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上述 方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具 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H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机 构为具 备基 金销售 资格 的由香 港代 表选聘 或基 金管 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A 类基 金份 额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H 类基金份 70 额的开 放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香 港交易 所的 共同 交易日,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且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的,视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的申请, 其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转换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转换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 A类基金份额申购开始日:2012年5月18 日。 A类基金份额赎回开始日:2012年5月18 日。 H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其他相关公告中载 明。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 人民币。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根据市场情况, 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71 3、当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额 进行处 理时 ,申 购确认日 期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所适 用的赎 回费率 ;考 虑到 香港市 场交易 特点 ,H 类基金 份额的 赎回 不适 用“先进 先出”原则,采用固定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手 续,在 开放 日的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72 的确认情况。 H 类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 H 类份 额的 投资者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况的 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基金销 售机 构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款 方式 ,若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成 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通 过注 册登记 机构 按规定 向投 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 工作日 的时间 内划 往投 资者银 行账户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 的支付办 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在适用固定金额计算申购费率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香港销售机构对 H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 某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假 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0%)=98,522.17元


73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 =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96970.64份 例: 某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费率为1.50%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 =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96970.64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10,000 份本 基金 的A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60元,持有期八个月,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元 赎回费用 10,000×1.056 ×0.50%=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000×1.056 –52.80=10,507.20元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10,000 份本 基金 的H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元 赎回费用 10,000×1.056 ×0.125%=13.20元 净赎回金额 10,000×1.056 –13.20=10,546.80元


74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 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 八) 申购费 率和 赎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0% ,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 用以下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 M<50万 1.50% 0.45% 50万≤M<200万 1.00% 0.30% 200万≤M<500万 0.50% 0.15%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养老 金客户 ,包 括基 本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老 计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资 运营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社 会保障 基金 ;可 以投资基 金的地 方社会 保障 基金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合 计划; 企业 年金 理事会委 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 出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部 门认 可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本公 司在 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由各销售机构自行 确定。 2、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不高于1.5%, 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天 1.5%


75 7天≤持有期<一年 0.50% 一年≤持有期<两年 0.25% 持有期≥两年 0 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0.125%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 ( 九) 赎回费 的归 属和申 购费 、赎回 费的 用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主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 A 类 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含) 的投资 者,收 取赎 回费 用的 25% 归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费 等相关手续费。H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100%归入基金资产。 ( 十)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一 )拒绝 或暂 停申购 、暂 停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


76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交 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的某笔申购; (6) 除H 类基金份额 外, 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某 些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时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户 。发生 上 述(1 )到(4)及 第(7)、 (8) 项暂停 申购 情形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依法 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 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除上述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情形外 ,当 发生以 下情 形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本基金H 类基金资产占全部基金资产的比例大于 50%。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 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77 (3) 基金连续发生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的巨额赎回, 根据基金合同 规定, 可以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请 的 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赎回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及时公 告。除 非发 生巨 额赎回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将 提前一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当连 续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月 时,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公 告的频 率进行 调整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提 前一个 工作日 ,在 指定 媒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巨额 赎回 的认定 及处 理方式


78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总份额 扣除 申购 总份额 后的余 额) 与净 转出申 请(转 出申 请总 份额扣 除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的余 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本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为兑 付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进 行的资 产变 现可 能使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申请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 确定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未受 理部 分除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 销者外 ,延 迟至 下一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 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H 类基金 份额投 资人 在香 港销售 机构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对申请 未受 理部 分是否有 权选择撤销或是顺延处理,以香港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 除H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外,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 且存 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单日的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对 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 申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非 自动 延期办 理的赎 回申 请量 占非自 动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请总 量的比 例,确 定 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 并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权 且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 79 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予以 上公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 ( 十四 )本部 分约 定的部 分业 务暂不向 H 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开 通,具 体请 见 招募 说明书 补充 文件的 规定 。


80 十 、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质 押 (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只 受理继 承、 捐赠、 司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 ”仅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 条件 的 非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日 起二个 月内 办理 ;申请人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 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 转托管基 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 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 注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包括现 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 如相关 法律 法 规允许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六)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 H 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通,具体请 见招 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81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电子信息产业上市公司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60%-95% ,其 中投 资于电 子信息 产业 的上 市公司 股票不 低于 股票 类资产 的 80%; 债券 投 资占基金 资产的 0%-40%;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现金 (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理念 在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 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 、 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 融合的 发展思 路带动 下, 我国 的 电子 信息产 业进 入快 速发展 阶段。 本基 金通 过精选个 股, 把握电子信息产业 发展中的投资机会, 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四) 投资策 略 1、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将主要考虑: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 长率、 工业增 加值 、PPI 、CPI 、市场 利率 变化 、进出 口数据 变化 等; (2) 微观 经济指标, 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 (3) 市场指标, 包括股 票市场 与债 券市 场的涨 跌及预 期收 益率 、市场 整体估 值水 平及 与国外市 场的比 较、市 场资金 的 供求关 系及其 变化等 ; (4) 政策因 素,包 括 财政政 策、 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 动态 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 82 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控制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2、股票投资策略 (1)电子信息产业上市公司股票的界定 电子信 息产 业,是 建立 在信息 技术 基础上 ,由 电子信 息产 品制造 、软 件和 电子信 息服务 构成 的产 业体系 。电子 信息 产业 内涵非 常丰富 ,包 括微 电子、光 电子、软件、计算机、通信、网络、消费电子以及信息服务业等领域。 从对上 市公 司股票 的界 定来看 ,按 照申银 万国 研究所 一级 行业分 类标 准, 从产业 链的上 游到 下游 ,电子 信息产 业链 上的 行业具 体包括 : 电 子行 业、计算 机行业、通信行业和传媒行业 。 如果未 来由 于技术 进步 或经济 结构 变化导 致本 基金电 子信 息产业 的覆 盖范 围发 生 变动,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适时对 上述 定义 进行补 充和修 订。 如果 未来申银 万国研 究所对 行业 分类 标准进 行调整 ,例 如对 一、二 级行业 进行 增减 ,则本基 金管理 人亦将 酌情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如果 未来 申银万 国证券 研究 所不 再存续或 不再发 布行业 分类 标准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上述对 电子信 息产 业的 界定,自 行选择符合电子信息产业范畴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 为主 题型基 金, 投资于 电子 信息产 业上 市公司 股票 的比例 将不 低于 股票类资产的80%。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 将结 合定性 与定 量分析 ,充 分发挥 基金 管理人 研究 团队和 投资 团队 “自下 而上” 的主 动选 股 能力 ,选择 具有 长期 持续增 长能力 的公 司。 具体从公 司基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 1)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A.经营状况分析 电子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 具有技术密集、 附 加值高、 成长空间大等特点。 本基金 将通过 分析 上市 公司的 经营模 式、 产品 研发能 力、公 司治 理等 多方面的 运营管 理能力 ,判 断公 司的核 心价值 与成 长能 力,选 择具有 良好 经营 状况的上 市公司股票。 ? 经 营 模 式 方 面 , 选 择 主 营 业 务 鲜 明 、 行 业 地 位 突 出 、 产 品 与 服 务 符 合 行业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


83 ? 产 品 研 发 能 力 方 面 , 选 择 具 有 较 强 的 自 主 创 新 和 市 场 拓 展 能 力 的 上 市 公司股票; ? 公 司 治 理 方 面 , 选 择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规 范 , 管 理 水 平 较 高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B.财务状况分析 本基金 将重 点关注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能力、 成长 和股本 扩张 能力以 及现 金流 管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 盈利能力方面,主要考察销售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 ? 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方面, 主要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速、 净资产增速、 净利润增速、每股收益(EPS)增速、每股现金流净额增速等指标; ? 现金流管理能力方面,主要考察每股现金流净额等指标。 2)股票估值分析 本基金 通过 对上市 公司 内在价 值、 相对价 值、 收购价 值等 方面的 研 究 ,考 察市盈率 (P/E) 、 市净率 (P/B) 、 企业价值/ 息税前利润 (EV/EBIT) 、 自由现金 流贴现 (DCF) 等一系列估值指标, 给出股票综合评级, 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对 合理的公司。 本基金 将结 合公司 状况 以及股 票估 值分析 的基 本结论 ,选 择具有 竞争 优势 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电子信息产业优选股票库。 基金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 审慎 精选, 权衡风险收益特 征后, 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资 采取 稳健的 投资 管理方 式, 获得与 风险 相匹配 的投 资收 益, 以实现 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 通过 分析未 来市 场利率 趋势 及市场 信用 环境变 化方 向,综 合考 虑不 同券种 收益率 水平 、信 用风险 、流动 性等 因素 ,构造 债券投 资组 合。 在实际的 投资运 作中, 本基 金将 运用久 期控制 策略 、收 益率曲 线策略 、类 别选 择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资 是以 权证的 市场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配以 权证定 价模 型寻 84 求其合 理估值 水平 ,以 主动式 的科学 投资 管理 为手段 ,充分 考虑 权证 资产的收 益性、 流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通过资 产配 置、 品种与 类属选 择, 追求 基金资产 稳定的当期收益。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80%*中证信息技术指数收益率 + 20%*中证综合债指 数收益率 本基金 选择 以中证 信息 技术指 数作 为股票 投资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 信息 技术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为反映 A 股中信息技 术行业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将 中证 800 成分股中信息 技术行业中的全部股票作为样本所编制的行业指数。本 基金主 要投资 于电 子信 息产业 上市公 司股 票, 从而中 证信息 技术 指数 适合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本 基金业 绩比 较基准 所参 照的指 数在 未来 不再发 布,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的 业绩比 较基 准推 出,或者 是市场 上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的 业绩 基准 的股票 指数时 ,本 基金 经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较高风 险品 种,预 期风 险和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七) 投资管 理的 基本程序 为了保 证整 个基金 投资 管理计 划的 顺利贯 彻与 实 施, 本基 金遵循 以下 投资 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和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是 本基金 进行 投资的 前提 ;宏 观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科学合理配比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本基金 实行 以投资 决策 、研究 支持 、构建 组合 、归因 分析 、监察 稽核 为核 心的投 资程序 。坚 持贯 彻严谨 、科学 的投 资程 序是投 资取得 成功 的关 键,也是 85 稳定管理、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 (1)投资决策 本基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定期和 临时 召开会 议, 对阶段 性的 投资组 合整 体风 险水平和资产分配比例做出讨论和决议; (2)研究支持 金融工 程小 组利用 数量 模型和 风险 控制模 型对 市场、 行业 、个股 进行 分析 和预期 收益测 算。 研究 部门从 基本面 分析 对行 业、个 股和市 场走 势提 出研究报 告。 (3)构建组合 根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议、研 究部 门及金 融工 程小组 的研 究成果 ,以 及申 购、赎 回的动 态情 况, 基金经 理在综 合判 断的 基础上 ,在授 权范 围内 设计和调 整投资组合; (4)交易执行 基金经 理利 用投资 管理 系统及 电子 交易系 统和 银行间 债券 交易系 统向 独立 的交易部门下达 交易指令,交易部门执行指令; (5)归因分析 金融工 程小 组利用 归因 分析系 统对 投资组 合中 整体资 产配 置、股 票行 业配 置、债 券产品 和期 限配 置、个 股和个 券选 择、 买卖成 本等因 素对 整体 业绩的贡 献进行 分析。 该归 因分 析系统 将为基 金经 理进 行积极 投资风 险的 控制 和调整提 供依据; (6)监察稽核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稽查,对交易执行等监控及合规性分析。 3、决策机制和决策过程 (1)决策机制 本基金 实行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由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投 资协 调小组 和基 金经 理,共同决策管理的为原则,集体决策、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 (2)决策过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研究部和数量分析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86 行业分 析报告 、市 场分 析报告 和数量 分析 报告 ,研究 发展部 、基 金投 资部和固 定收益 部提交 投资 策略 分析报 告和资 产配 置建 议报告 ,基金 经理 提交 基金组合 分析报告和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讨论上述报告, 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议, 确 定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 3) 投资协调小组在投资 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框架下提出重点个股、 重点 券种、 配置计划。 4)根据基金合同、决策会议决议、投资协 调小组建议和本基金投资限制, 选择基金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实施实行全面监控。 6)数量分析小组和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归因分析和绩效评估。 ( 八)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略 上兼 顾投资 原则 以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过 分散 投资降 低基金 财产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保持 基金 组合良 好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证 的 10%。 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或 到 期日不 超过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7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 基金托 管人 在本 基金托 管协议 中明 确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根 据比例进行投资。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发生 修改或 变更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被修 改或取 消,基 金管 理人 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或取消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5) 、 (12) 、 (13 ) 项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 资 不符 合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88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 股东和 债权 人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和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一)基金 投资 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根 据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9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4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19,567,973.28 70.84 其中: 股票 719,567,973.28 70.8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95,411,189.17 29.08 8 其他各 项资 产 857,062.88 0.08 9 合计 1,015,836,225.3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85,292,541.55 48.6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3,306,398.00 0.33 E 建筑业 21,972,360.00 2.2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944,880.00 0.4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358,620.00 0.4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50,104,770.45 15.03 J 金融业 4,773,765.80 0.48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9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5,814,637.48 4.59 S 综合 - - 合计 719,567,973.28 72.06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002396 星网锐 捷 2,314,419 39,854,295.18 3.99 2 300059 东方财 富 3,160,850 38,246,285.00 3.83 3 000063 中兴通 讯 1,820,741 35,668,316.19 3.57 4 002384 东山精 密 2,947,949 33,282,344.21 3.33 5 600703 三安光 电 2,923,057 33,059,774.67 3.31 6 601231 环旭电 子 3,413,917 30,725,253.00 3.08 7 300628 亿联网 络 373,724 29,023,405.84 2.91 8 002475 立讯精 密 1,850,724 26,021,179.44 2.61 9 300136 信维通 信 1,155,200 24,963,872.00 2.50 10 300750 宁德时 代 315,647 23,294,748.60 2.3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 明细


9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根据 中兴 通讯 公告 , 美国商 务部 工业 与安 全局 (BIS )于 美国 时间6 月8 日通过 《关于 中兴 通讯 的替 代命 令》, 批准 《替 代的 和解 协议》 立即 生效 。根 据协 议,中 兴通 讯 将支付 合 计14 亿美 元民 事 罚款, 包括 在 6 月8 日后 60 日内 一次 性支 付 10 亿 美 元, 以 及在 6 月8 日后90 日内 支付 至 由中兴 通讯 选择 、 经 BIS 批准的 美国 银行 托管 账户 并在为 期十 年 的监察 期内 暂缓 执行 的额 外 4 亿 美元 罚款 。监 察期 内,若 中兴 通讯 遵守 协议 约定的 监察 条 件和2018 年 6 月 8 日命 令 , 监察 期届 满后4 亿 美元 罚款将 被豁 免支 付。 在中 兴通讯 支付 罚 款后, BIS 于 7 月 13 日终 止了其 于 4 月 15 日 激活 的 拒绝令 , 将 中兴 通讯 及中 兴康讯 从 《禁 止出口 人员 清单 》移 除。 中兴通 讯是 全球 四大 通信 设备商 之一 , 具备 全球 竞争 力, 未 来将 受益 于 5G 大规 模建设 。 基于相 关研 究, 本基 金判 断,公 司从 禁止 出口 名单 移除后 ,公 司经 营已 逐步 恢复正 常。 今 92 后,我 们将 继续 加强 与该 公司的 沟通 ,密 切关 注其 业务合 规性 以及 企业 的经 营状况 。 除上述 事项 外, 本报 告期 内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无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记录, 无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533,122.3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9,799.66 5 应收申 购款 264,140.8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57,062.8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93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2 年 3 月 27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 ) 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6.20% 1.10% -7.63% 1.17% 1.43% -0.07% 2013 年 1 月 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74.26% 1.63% 33.88% 1.47% 40.38% 0.16% 2014 年 1 月 1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 36.10% 1.15% 20.14% 1.17% 15.96% -0.0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88.27% 2.69% 52.21% 2.51% 36.06% 0.18% 2016 年 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24.93% 1.72% -18.16% 1.52% -6.77% 0.20% 2017 年 1 月 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0.18% 1.03% 10.07% 0.90% -10.25% 0.13% 2018 年 1 月 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 -33.09% 1.47% -28.39% 1.58% -4.70% -0.11% 2012 年 3 月 27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 ) 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 110.00% 1.65% 45.87% 1.56% 64.13% 0.09%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赢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未 来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之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94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产 总值 包括基 金所 持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范性 文件开 立基 金资金 账户 以及证 券账 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非 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95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是 为了 准确、 真实 地反映 基金 相关金 融资 产和金 融负 债的 公允价 值。开 放式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应 按基金 估值后 确定 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 四) 估值原 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活跃 市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应对市场 报价进 行调整 以确 定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五)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 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交 96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对 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 据。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7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估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同 基金 托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 估值结 果报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 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八)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分别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各类基金 份额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 98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 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 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 确性、 及时 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当计价错 误 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 十)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四) 款有关估值方 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9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至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1、 本基金A 类份额收 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自行选 择收 益分 配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默认的分 红方式 为现金 红利 ;选 择红利 再投资 的, 现金 红利则 按除权 日经 除权 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本基金 H 类份额收益分配方 式遵照招 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办理 ; 2、 不同类别的基金份 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 基金管 理人可 对各类 别基金 份额 分别 制定收 益分配 方案 ,同 一类别 内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3、 每类基金份额中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该 类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于 面值 ,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期 末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 每次 基金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的 20% 。 基 金的收益 分配比 例以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配 利润 为基 准计算 ,可供 分配 利润 以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 收益的 孰低 数为 准。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100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 公告 A 类基金份额与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拟定,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确定, 基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 五)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 果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获 现金红 利不足 支付 前述 银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 注册登记 机构自 动将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金份 额。


101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50% 年 费率 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25% 年 费率 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102 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 定以 外的其 他费 用,以 及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四) 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调低 基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依 照中 国内地 、香 港及投 资人 所在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03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等 对基 金年度 财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同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104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但 H 类 基金份 额的信 息披 露人 应予披 露的基 金信 息的 披露方 式详见 招募 说明 书补充文 件。 ( 一)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二)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三)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和 网站 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工 作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105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述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五) 定期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颁 布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的 相关文 件的 规定 单独编 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相 关内 容进行 复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 基金年 度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 内出 现 除 H 类 基金份 额名 义持 有人 外 的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 份额比 例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或 H 类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 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 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临时 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两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106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07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本 基金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 公开澄 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08 十 九、 风险揭 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 一) 市场风 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三)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基 金管 理人未 能以 合理价 格及 时变现 基金 资产以 支付 投资 者赎回 款项的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的目 标则 是确保 基金组 合资 产的 变现能力 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 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 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09 本基金 的投 资市场 主要 为证券 交易 所、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范 型交易 场所 ,主 要投资 对象 为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 在行业 和个券 方面 未有 高集 中 度的特 征, 综合 评估在 正常市 场环 境下 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或巨 额赎回 份额 占比 情况决 定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同时 ,如 本基金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单 个开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金 总份 额一 定比例以 上的 (H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除外 ) ,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流动 性枯竭 等极 端情况 下发 生无法 应对 投资者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保 障投资 者合 法权 益为前 提,严 格按 照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谨慎 选取延 期办理 巨 额 赎回 申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收 取短 期赎回 费等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作为 辅助 措施 。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 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 策的原则, 及时有 效地对 风险 进行 监测和 评估, 经过 内部 审批程 序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 认。在 实际运 用各 类流 动性风 险管理 工具 时,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 、赎 回款项支 付等可 能受到 相应 影响 ,基金 管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进 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四)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五) 本基金 特定 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主题投资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 其中投资 于电子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债券投资占基金 110 资产的0%-40%。 由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最低为60%, 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 场的下跌风险。 同时由于本基金持有一定比例的债券, 故而也需承担债券价格变 动导致的风险 。 投资人面临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还表现为本基金重点投资于电子信 息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风险: 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 行业周 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 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 低于其他基金。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 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 六 )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8、H类基金份额的特殊风险揭示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 文件。


111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 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 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12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 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113 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4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一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其权 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管理人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 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订、 修改并 公布 有关基 金认 购、申 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 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 基金 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 违反公 平、 合理原 则以 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 7)根 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选择 适当 的基金 代销 机构并 有权 依照代 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 行担 任注 册登记 机构或 选择 、 更换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15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 法申 请并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 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收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 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 116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17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118 3、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 投资 者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即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基 金、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及其 他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合法 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组成 ,基金 119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2、有 以下 情形 之一时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或持 有基金 份额 10%以 上(“以上 ” 含 本 数 , 下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终止基金合同; b、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c、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d、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变更基金类别; f、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g、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h、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i、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j、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b、在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c、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f、除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4、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120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自行召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b、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c、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d、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e、权益登记日;


121 f、如 采用 通讯 表决方 式,还 应载 明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和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权 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 集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知 后, 在两个 工作 日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122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非现场方式 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 事内 容限 为本条 前述第 2、 款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范 围内的事项。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的提 案,大 会召 集人应 当按 照以下 原则 对提案 进行审核: a、关 联性 。大 会召集 人对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 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以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23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 方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为召集 人授 权出席 大会 的代表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为 召集 人,则 监督员 由基 金托 管人担 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124 指定)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结果。 3)如 果大 会主 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对 所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 清点仅限一次。 4)在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担 任召集 人的 情形下 ,如 果在计 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按 照《 基金法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表 决通 过的事 项,召 集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应 当自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必 125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香港代 表或 香港 销售机 构作为 本基 金 H 类基 金份额 的名 义持有 人, 在符合 基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并充 分征求 香港 投资 者的意 见后, 为 H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 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为 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1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的 终止和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 ,在 六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按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管 理人组 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126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 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 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27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 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128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 为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二)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 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电子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基金 管理人于每月将本基金的股票库及电子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库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中投资于电子信息产业的 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 80%; 债券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40%; 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b)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c)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129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其托管的某资产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 (e)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f)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h)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i)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 限于监管其托管的某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 (j)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5%;


(l)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m)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n)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130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o)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或取消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b) 、 (m) 、 (n )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 (2) 款的监 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131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业 监管要 求的 基础 上,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托管 人履行 本协议 的情 况进 行必要 的核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 当理 由未 执行或 延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132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 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定期 限内聘 请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投 资、支 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账户 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 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以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业 网点 开立 存款账 户,并 负责 该账 户的日 常管理 以及 银行 预留印鉴 的保管 和使用 。基 金管 理人应 派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事 宜。在 上述 账户 开立和账 户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133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或转让 本基 金的 证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 用于 办理 基金托 管人所 托管 的 包 括本基 金在内 的 全 部基 金在证券 交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所 涉及的 资金结 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并 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和 资金 的清 算。在 上述手 续办 理完 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实 物证 券、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 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凭 证。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署有关 重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同 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以 上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与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 算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该类基 金份 额总 数后的价 134 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 金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估 值日结 束后分 别计 算得 出当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并在盖 章后 以双 方约定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净值 计算结 果进行 复核 , 并 以双方 约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 行。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135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 方式解 决的 ,则 任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 七)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更 。变 更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变更 后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36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主 要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代销 机构提 供。 基金 管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以下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服务项目。 以下部分服务内容暂只对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H 类基金份额开 通的相关 服务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 务,客 户可 以通 过电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864978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 线客服 。投 资者 可点击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进 行咨 询或留 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各项 服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 音留 言、 传真、Email 、 网站 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限 期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时 处理客 户的投 诉; 同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理建议 是基金 管理 人发 展的动力 与方向。


137 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 到任何处罚 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 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9-29 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国元证券销售代理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10-8 5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8-10-24 6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摘要 2018-11-9 7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11-9 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转换业务并推出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18 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交易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2 1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定投 申购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2 11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4 季度报告 2019-1-19


138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住 所,投 资者 可在 办公时 间免费 查阅 ;也 可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但应以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9 二 十六 、备查 文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长 盛 电 子 信 息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设 立 的 文 件 (二) 法律意见书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5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