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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富安纯债C(519944)

长信富安纯债: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长信富安纯债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长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九年五月




















长信富安纯债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长信 富安纯债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 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长信富安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 可【2015 】2310 号文注 册募 集。 《 长信富安 纯债 一年定 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于2015 年11 月23 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 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及其 变更为本基金 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利率 风险, 本基金 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 债券投资出现亏损的风险; 基 金运作风险, 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 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债券 ( 国 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 、 债券回购、 资产 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 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权证、 股票等资产投资, 可转 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 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长信富安纯债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46 七、基金的存续 ............................................................ 47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 期与 开放期............................................... 4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9 十、基金的投资 ............................................................ 6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8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9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 收 ...................................................... 7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7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0 十七、风险揭示 ............................................................ 8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9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121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13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4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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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长信 富安纯债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 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 险规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长信 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 投资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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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 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长 信 富安纯 债半年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长信 富 安纯债 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长信 富 安纯债半 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原《 长信 富 安纯债 一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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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流动性 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保险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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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的日期 , 原 《长信富安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封闭期:本基金在存续期内,除开放期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3、 开放期: 指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 的首日为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不存在 对应日 期的, 则顺延至 下一工 作日, 下同) , 第二个 开放期 的首日为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 日,第三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日的 18 个 月后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最长不 超过 15 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原定开放 期首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 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 算该开放期时间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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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场内: 指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 44、 场外: 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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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 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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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银 城中 路 68 号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68 号9 楼 邮政编 码 200120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63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陆 仟伍 佰万 元人 民币 设立日 期 2003 年5 月9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成善栋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 发 起设 立 基金 ,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 依法 须 经批准 的项 目, 经相 关部 门批准 后方 可开 展经 营活 动】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350 万元 44.55% 上海海 欣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5149.5 万元 31.21% 武汉钢 铁有 限公 司 2500.5 万元 15.15% 上海彤 胜投 资管 理中 心( 有限合 伙 ) 751 万元 4.55% 上海彤 骏投 资管 理中 心( 有限合 伙 ) 749 万元 4.54% 总计 16500 万元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成善栋 董事长 男 中共党 员 , 硕 士 ,IMBA , 曾任职 中国 人民 银行 上海 市分行 静安 区办 事处 办公 室科员 , 中国 人民 银行 上 海市分 行 、 工 商银 行上 海市 分行办 公室 科员 、 科长 , 上海巴 黎国 际银 行信 贷部 总经理 , 工商 银行 上海 市 分行办 公室 副主 任、 管理 信息部 总经 理、 办公 室主 任、 党委 委员 、 副行 长 , 并历任 上海 市金 融学 会副 秘书长,上 海城 市金 融学 会 副会长 、秘 书长 。 刘元瑞 非独立 董事 男 中共党 员 , 硕 士 , 现 任长 江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 历任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钢铁 行业 研究 分析 师 、 研究部 副主 管 , 长 江证 券 承销保 荐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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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总经 理、 副总 裁。 陈谋亮 非独立 董事 男 中共党 员, 法学 硕士 , 工 商 管理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高级商务谈判师。现任上海市湖北商会常务副会 长, 曾 任湖 北省 委组 织部 “ 第三梯 队干 部班 ” 干 部, 中国第 二汽 车制 造厂 干部 , 湖北 经济 学院 讲师、 特 聘教授 , 扬子 石化 化工 厂保 密办主 任 、 集 团总 裁办 、 股改办 、 宣 传部 、 企 管处 管 理干部 、 集 团法 律顾 问, 中石化/ 扬子 石 化与 德 国巴斯 夫 合 资特 大 型一 体 化 石化项 目中 方谈 判代 表 , 交大南 洋部 门经 理兼 董事 会证券 事务 代表 , 海 欣集 团董事 会秘 书处 主任 、 战 略投资 部总 监、 总裁 助理 、副总 裁、 总裁 。 何宇城 非独立 董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MBA 、EMPACC 。 现 任 武 汉 钢铁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宝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 师, 宝 钢资 金管 理处 费用 综合管 理, 宝钢 成本 管理 处冷轧 成本 管理 主办 、 主 管, 宝 钢股 份成 本管 理处 综合主 管, 宝钢 股份 财务 部预算 室综 合主 管, 宝钢 股份财 务部 副部 长, 宝钢 分公司 炼钢 厂副 厂长 , 不 锈钢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宝 钢股份 钢管 条钢 事业 部副 总经理 兼南 通宝 钢钢 铁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经 营财 务 部部长 。 覃波 非独立 董事 男 中共党 员, 硕士 ,上 海国 家会计 学院 EMBA 毕业 ,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 现 任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任 委员 。 曾 任职 于长 江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2002 年加 入长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 历 任市 场开 发部区 域经 理、 营销 策划 部副总 监 、 市 场开 发部 总 监、 专户 理财 部总 监 、 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徐志刚 独立董 事 男 中共党 员,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中 国人 民银 行上 海市 徐汇区 办事 处办 公室 副主 任、 信 贷科 副科 长、 党 委 副书记 ,中 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分 行办 公室 副主 任 、 主任 、 金 融调 研室 主任 、 浦东分 行副 行长 , 上海 实 业 (集 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总 裁, 上海 实业 金融 控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 上海 实业 财务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总 经理 , 德 勤企 业咨询 (上 海) 有限 公司 华东区 财务 咨询 主管 合伙 人、 全球 金融 服务 行业 合 伙人。 刘斐 独立董 事 女 中共党 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现任 国和 创新 教育 基金 (筹) 合伙 人。 曾 任上 海 国和现 代服 务业 股权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创始 合伙 人, 上 海国 际 集团旗 下私 募股 权投 资基 金管理 公司 , 浦银 安盛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 浦银 安盛 创始 人) , 上海东 新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 浦 发 银 行 与新 鸿 基合 资 养老金 投 资 管理 公 司 ) , 浦 发 银行办 公室 负责 人。 马晨光 独立董 事 女 致公党 党员 , 法 律硕 士。 现任 上 海市 协力 律师 事务 所律师 ,管 理合 伙人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人 大代 表 , 中国致 公党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副主 委 , 上 海市 法学 会 金融法 研究 会理 事, 上海 国际仲 裁中 心仲 裁员 , 上 海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复 旦大学 研究 生校 外导 师 , 华东政 法大 学校 外兼 职导 师, 上海 对外 经贸 大学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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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授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法律服 务业 协会 副会 长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吴伟 监事会 主席 男 中共党 员,研究生学 历。现任武 汉钢铁有限公 司经 营财务 部总经理。历 任武钢计划 财务部驻工业 港财 务科副 科长、科长、 资金管理处 主任科员、预 算统 计处处 长, 武汉 钢铁 有限 公司经 营财 务部 部长 。 陈水元 监事 男 硕士研 究生,会计师 、经济师。 现任长江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财务负责人 ,兼任武汉 股权托管交易 中心 监事长 ;曾任湖北证 券有限公司 营业部财务主 管、 经纪事 业部财务经理 ,长江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经纪 事业部 总经理助理、 经纪业务总 部总经理助理 、营 业部总 经理 , 长 江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营 业部 总经 理、 总裁特 别助理、执行 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合 规负 责人、 首席 风险 官。 杨爱民 监事 男 中共党 员,在职研究 生学历,会 计师。现任上 海海 欣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曾任甘肃铝厂 财务 科副科 长、科长,甘 肃省铝业公 司财务处副处 长、 处长, 上海 海欣 集团 审计 室主任 、财 务 副 总监 。 李毅 监事 女 中共党 员,硕士。现 任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曾任长 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 行政部 副总 监、 零售 服务 部总监 。 孙红辉 监事 男 中共党 员,硕士。现 任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运营总 监兼基金事 务部总监。曾 任职 于上海 机械研究所、 上海家宝燃 气具公司和长 江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魏明东 监事 男 中共党 员,硕士。现 任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综合行 政部总监兼人 力资源总监 。曾任职于上 海市 徐汇区 政府、华夏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和国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3、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覃波 总经理 男 简历同 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经济学 硕士 ,EMBA 。 现 任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司督 察长 。 曾任 湖北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武汉 自 治街营 业部 总经 理 , 长 江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北 方 总部总 经理 兼北 京展 览路 证券营 业部 总经 理 , 长 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代 表 处 主 任 、 上 海 汉 口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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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邵彦明 副总经 理 男 硕士 , 毕 业于 对外 经济 贸 易大学 ,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 现 任长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曾 任职于 北京 市审 计局 、 上海申 银证 券公 司 、 大 鹏 证券公 司 、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1 年作 为 筹备组 成员 加入 长信 基 金, 历任 公司 北京 代表 处 首席代 表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程燕春 副总经 理 男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技 术 经 济 学 士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现 任长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曾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江 西 省 分 行 南 昌 城 东 支 行 副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 行纪 检 监察部 案件 检查 处监 察 员, 中国 建设 银行 基金 托 管部市 场处 、 信息 披露 负责人 ,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筹备 组成 员 、 总 经理助 理兼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 上 海分 公司 总经 理、 执行 监事 , 金 元惠 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首 席 市场官 , 历任 长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销售助 理、 总经 理助 理。 安昀 副总经 理 男 经济学 硕士 ,复 旦大 学数 量经济 学研 究生 毕业 ,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 曾 任 职于申 银万 国证 券研 究 所,担 任策 略研 究工 作,2008 年 11 月 加入 长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 历任策 略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助 理 、 研 究发 展部 副 总监 、 研 究发 展部 总监 和基金 经理 。2015 年 5 月 6 日至 2016 年 9 月 6 日 在 敦 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投 资 部 担 任 基 金经理 。 2016 年 9 月 8 日 重新加 入长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 曾 任总 经 理助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执 行委员 、 长信 内需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利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 先机两 年定 期开 放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注: 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4、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胡琼予 基金经 理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经济学 硕士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格 。2013 年 加入 长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 曾任 高级 债券 交易 员、 投 资 经 理 助 理 和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职 于 固 定 收 益 部 并 担 任 长 信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金 葵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富 安 纯 债 一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 众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和 长 信 稳 裕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注: 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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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覃波 总经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任委 员 安昀 副 总 经 理 、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执 行 委 员 、长 信 内 需成长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长 信 双 利 优 选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和 长信先 机 两 年 定 期开 放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杨帆 国际业 务部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执 行委 员、 长信 美国标 准普 尔 100 等 权重 指 数 增 强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长 信 上 证 港股 通 指 数型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长 信 全 球 债 券 证券 投 资 基金 和 长 信 利 泰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基 金经 理 李家春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执 行委 员、 长信 利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 可 转 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长 信利 广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和 长信利 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高远 研 究 发 展 部 总监 、 长 信银利 精 选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和 长 信 金 利趋 势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易利红 股票交 易部 总监 张文琍 固 定 收 益 部 总监 、 长 信纯债 壹 号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长 信 利 鑫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 长 信 利息 收 益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 长 信 富 平 纯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长 信 稳 益纯 债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信 富民 纯 债 一 年 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信 富海纯 债 一 年 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信 稳势纯 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和 长 信 长 金 通货 币 市 场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陆莹 现 金 理 财 部 总监 、 长 信利息 收 益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 长 信 纯 债半 年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信 稳健纯 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长 信 长 金 通货 币 市 场基 金 、 长 信 稳 通三 个 月 定期开 放 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 金 、 长 信稳 鑫 三 个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型 发 起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和长 信 稳 裕三个 月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叶松 权 益 投 资 部 总监 、 长 信增利 动 态 策 略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长 信恒 利 优 势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长信多 利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长信 企 业 精选 两 年 定 期 开 放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长信价 值 蓝 筹 两 年定 期 开 放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和 长 信 睿 进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左金保 量 化 投 资 部 兼量 化 研 究部总 监 、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执行 委 员 、 长 信医 疗 保 健行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长 信量 化 先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 量 化 中 小盘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长 信 电 子信息 行 业 量 化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长 信先利 半 年 定 期 开放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长 信 低 碳环 保 行 业 量 化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长 信先 机 两 年定期 开 放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长 信 消 费精选 行 业 量 化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长 信量 化 价 值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长 信 量 化 价 值驱 动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和 长 信 量化 多策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经 理 张飒岚 固收专 户投 资部 总监 兼投 资经理 涂世涛 量化专 户投 资部 副总 监兼 投资经 理 秦娟 混 合 债 券 部 总监 、 长 信利保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长 信 利 富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长 信 先利 半 年 定期开 放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长 信 先 锐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和长 信利 尚一 年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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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 债券交 易部 副总 监 陈言午 专户投 资部 副总 监兼 投资 经理 卢靖 战略与 产品 研发 部总 监 宋海岸 长信中 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国防 军工量 化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长信 先优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 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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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应 当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和 各项规 定。 (2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应当 覆盖公 司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在精简 的基础 上设立 能够充分 满足公 司经营 运作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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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 机构、 部门和 岗位的设 置应当 权责分 明、相 互制衡。 (6 )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交易、 研究策划、 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 )审 慎性原 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 应当以 审慎经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为 出发点。 (8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 定应当 随着有关 法律法 规的调 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 )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 公司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包括督察长) 、 内部控制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 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 险控制责任。 (1 )董 事会: 全面负 责公司的 风险控 制工作 ,对建立 内部控 制系统 和维持 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 )经 营管理 层:负 责日常经 营管理 中的风 险控制工 作,对 内部控 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督察长: 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 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 内部各部门、 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并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 )内 部控制 委员会 :协助经 营管理 层负责 公司风险 控制工 作,主 要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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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 基金事务部总监、 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 业 务骨干组成; (4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检查评 价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合法性 、合规 性、完 备性、 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 对 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 并及时报告检 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 )业 务部门 和公司 各岗位: 公司业 务部门 根据公司 各项基 本管理 制度, 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 环节的风险控制; 公司各岗位: 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 按业务授权规范 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内 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 据,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 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等。 第四 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业务规章、 实施细则等。 部门业务规章、 实施细则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 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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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 (1 )投资风险管理; (2 )交易风险管理; (3 )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 )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 )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 )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 )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 )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内控 结构, 完善内控 制度: 建立、 健全了行 之有效 的内控 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 权威性;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建立了明 确的岗 位分离 制度, 做到研究、 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 建立防火墙, 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从制度上降低和 防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使 每位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 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建立了 内部控 制委员 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 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建 立自下而上的 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 )建 立有效 的内部 监控系统 :建立 了足够 、有效的 内部监 控系统 ,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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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制定了 完整的 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 提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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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金 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 ]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银 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 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生 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 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 业务不断 拓展, 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 并保持 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3 月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 民币次 级债 券,成为 中国第 一家在 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成 功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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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范行为,敬业守 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 技平台、 “两 率”考核 机制、 “三卡 ”工程、 独立评 审制度 、八大基 础管理 系统、 集中处理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3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 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 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 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 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 行荣获 “2013?亚洲最 佳投资 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 科院 发布的 《 中国企业 社会 责任蓝 皮 书(2013) 》中 ,民生 银行荣 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评 中国 银行 业协会 “ 最佳 民生金 融 奖 ”、“ 年度 公益慈 善 优秀项 目奖 ”。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大奖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 。 2014 年被英 国《 金融 时报》 、 《博鳌 观察 》联 合授予 “ 亚洲 贸易金 融 创新服 务 ”称号 。 2014 年还荣 获《 亚洲 银行家》 “中 国最佳 中 小企业贸 易金 融银行 奖 ”,获 得《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 “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奖, 获评 《 经济观察》 报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等。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金融理财》 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 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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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 《EUROMONEY》2015 年度 “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 银行”称号。 2015 年度, 民生 银行 连续第四 次获 评《企 业 社会责任 蓝皮 书(2015 ) 》 “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 融奖评选中荣获 “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 和 “年度卓越直销银行” 两项大 奖。 2016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 2016 胡润中国新金融 50 强和2016 中国最具创新 模式新金融企 业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 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博士研究生, 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曾先后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 具有 25 年金融从业经 历,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 历。 历任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经理, 富岛基金投资经理, 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 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书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 起点地 建立系 统、完善 制度、 组织人 员。资产 托管部 目前共 有员工 64 人, 平均年龄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秉承 “ 诚信、 严谨、 高效、 务 实” 的 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9 月30 日, 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78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 推出 “托付民生· 安享 财富” 托管业务品牌, 塑造产品创新、 服务专 业、 效益优 异、 流程先进、 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 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 泛好评,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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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 杂志颁发的 “最具潜力托管银行” 、 “最佳创新托 管银行” 、 “金牌创新力托 管银行” 奖和“ 年度金 牌托管银 行”奖 ,荣获 《21 世纪 经济报 道》 颁发的“最 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中心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 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 与计划, 组织、 指导、 协调、 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中心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资产托 管 部的所有 中心 和岗位 ,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 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 原则 :资产 托管部设 立独 立的风 险 监督中心 ,该 中心保 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 约原 则:各 中心在内 部组 织结构 的 设计上要 形成 一种相 互 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 定量 相结合 原则:建 立完 备的风 险 管理指标 体系 ,使风 险 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 原则 :托管 部自身财 务与 基金财 务 严格分开 ;托 管业务 日 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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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 别与 评估: 风险监督 中心 指导业 务 中心进行 风险 识别、 评 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 立的 业务操 作空间: 业务 操作区 相 对独立, 实施 门禁管 理 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 理: 进行定 期的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 训,使员 工树 立风险 防 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持风 险管 理与业 务发展同 等重 要的理 念 。托管业 务是 商业银 行 新兴的 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施全 员风 险管理 。完善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需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立分 工明 确、相 互牵制的 风险 控制组 织 结构。托 管部 通过建 立 纵向双 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中心、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 以制度 建设 作为风 险管理的 核心 。中国 民 生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 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 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度的 执行 和监督 是风险控 制的 关键。 制 度执行比 编写 制度更 重 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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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 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 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先进 的技 术手段 运用于风 险控 制中。 在 风险管理 中, 技术控 制 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违 反《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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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 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68 号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成 善栋 联系人 :陈 竹君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5566 公司网 站: 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李 鸿岩 电话:010-66105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759608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联系人 :王 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季 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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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唐 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 )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银行 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银行 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7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8 )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9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新华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0 )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58317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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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firstcapital. com.cn (11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60 1555 网址:www.dwzq.com.cn (12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龚 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14 )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李 弢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5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杜 晶、 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6 )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 跃进 联系人 :俞 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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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86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17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人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8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9 )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蜀 山区 南二 环 959 号 B1 座 华安 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20 )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财 富大 厦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牧原 联系人 :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21 )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何 之江 联系人 :王 阳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8 网址: www.stock.pingan. com (22 )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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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秦 雨晴 电话:021-20315197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3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 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4 )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5 )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湖北 省武 汉 市东湖 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湖北 省武 汉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 利广 场 A 座4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程 晓英 电话:18064091773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95391 或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26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谭 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7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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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或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29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 m.cn (30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张 颢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1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2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益 田 路6013 号 江 苏大 厦 B 座15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33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鹿 馨方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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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 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4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廖 庆轩 联系人 :周 青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7616310 客服热 线:95355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5 )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文一 西 路969 号3 幢5 层599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祖 国明 联系人 :韩 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4000-766-1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6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马 良婷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37 )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长阳 路 1687 号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38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徐 超逸 电话:021-20613988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9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陈 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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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 www.licaike.hexun .com (40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fund.eastmoney.co m (41 )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黄河 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056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2 期 C5 栋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甄 宝林 电话:021-34013996-3011 传真: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4013999 网址: www.hotjijin.com (42 )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 宁博 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3 )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44 ) 上海 联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长 宁区 福 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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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8 号 4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8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惠 晓川 联系人 :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 m (46 )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80365020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 com (47 )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网站: http://a.leadfund .com.cn/ (48 )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49 )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E 世界 财 富中 心 A 座11 层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E 世界 财 富中 心 A 座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jijin.com (50 ) 深圳 前海 微众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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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山区 田厦 金牛 广 场A 座36 楼、37 楼 法定代 表人 :顾 敏 联系人 :罗 曦 电话:0755-89462447 传真:0755-867006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9-8877 网站:www.webank.com (51 )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网站: www.amcfortune.co m (52 ) 和谐 保险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55 号楼20 层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6 号安 邦金 融中心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联系人 :张 楠 电话:010-8525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5569 网站: www.hx-sales.com (53 ) 一路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电话:010-88312877-8032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站: www.yilucaifu.com (54 )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53 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王 宫 电话:021-38789658 传真:021-688800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800 网站:www.jsfund.cn (55 )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侯 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99-288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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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anjuanapp.co m (56 )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潘园 公 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 经 济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张 巍婧 电话: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站: www.jiyufund.com. cn (57 )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88447611 传真:029-88447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5 或400-860-8866 网站:www.kysec.cn (58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3 网站:www.cfsc.com.cn 3、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 销机 构是 指有 基金 代销资 格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名 单详 见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网 站 : http://www.sse.com.cn


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 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68 号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成 善栋 联系人 :陈 竹君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5566 公司网 站: 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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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李 鸿岩 电话:010-66105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759608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联系人 :王 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季 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唐 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7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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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李 新华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8 )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58317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 com.cn (9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60 1555 网址:www.dwzq.com.cn (10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龚 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1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12 )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李 弢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3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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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杜 晶、 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4 )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 跃进 联系人 :俞 驰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86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15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人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6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7 )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蜀 山区 南二 环 959 号 B1 座 华安 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18 )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财 富大 厦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牧原 联系人 :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19 )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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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何 之江 联系人 :王 阳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8 网址: www.stock.pingan. com (20 )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秦 雨晴 电话:021-20315197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1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 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2 )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3 )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湖北 省武 汉 市东湖 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湖北 省武 汉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 利广 场 A 座4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程 晓英 电话:18064091773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95391 或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24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谭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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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5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6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或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27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 m.cn (28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张 颢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9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0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2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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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益 田 路6013 号 江 苏大 厦 B 座15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31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鹿 馨方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2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廖 庆轩 联系人 :周 青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7616310 客服热 线:95355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3 )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文一 西 路969 号3 幢5 层599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祖 国明 联系人 :韩 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4000-766-1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4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马 良婷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35 ) 诺亚 正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长阳 路 1687 号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36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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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徐 超逸 电话:021-20613988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7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陈 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 www.licaike.hexun .com (38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fund.eastmoney.co m (39 )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黄河 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056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2 期 C5 栋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甄 宝林 电话:021-34013996-3011 传真: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4013999 网址: www.hotjijin.com (40 )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 宁博 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1 )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226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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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42 ) 上海 联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长 宁区 福 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43 )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8 号 4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8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惠 晓川 联系人 :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 m (44 )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80365020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 com (45 )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网站: http://a.leadfund .com.cn/ (46 )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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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E 世界 财 富中 心 A 座11 层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E 世界 财 富中 心 A 座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jijin.com (48 ) 深圳 前海 微众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山区 田厦 金牛 广 场A 座36 楼、37 楼 法定代 表人 :顾 敏 联系人 :罗 曦 电话:0755-89462447 传真:0755-867006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9-8877 网站:www.webank.com (49 )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网站: www.amcfortune.co m (50 ) 和谐 保险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55 号楼20 层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6 号安 邦金 融中心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联系人 :张 楠 电话:010-8525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5569 网站: www.hx-sales.com (51 ) 一路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电话:010-88312877-8032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站: www.yilucaifu.com (52 )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53 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A 座 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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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王 宫 电话:021-38789658 传真:021-688800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800 网站:www.jsfund.cn (53 )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侯 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99-288 网站: www.danjuanapp.co m (54 )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潘园 公 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 经 济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张 巍婧 电话: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站: www.jiyufund.com. cn (55 )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88447611 传真:029-88447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5 或400-860-8866 网站:www.kysec.cn (56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3 网站:www.cfsc.com.cn 3、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 销机 构是 指有 基金 代销资 格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名 单详 见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网 站 : http://www.ss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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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其他相 关机 构 信息类型 注册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德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上海市 黄浦 区延 安东 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上海市 黄浦 区延 安东 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廖海( 负责 人) 曾顺福 联系电 话 010-59378856 021-51150298 021-61418888 传真 010-59378907 021-51150398 021-61411909 联系人 崔巍 廖海、 刘佳 曾浩( 曾浩 、吴 凌志 为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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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金 的 历史 沿 革 长 信 富 安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2310 号文 注 册公开发 行。 基金管 理 人为长信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 年11 月3 日至2015 年11 月18 日进行公开 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 1,482,871,919.06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 301,959.62 份) ,有效认购户数 为 9,322 户。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 正式成立, 《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生效。 2019 年 4 月 11 日 至 2019 年 5 月 7 日期间 长 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通讯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长 信富安纯 债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变更注册 的议案 》 ,内 容包括长信 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名称、 基金运作方式、 投资 比例 、 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费率等, 基金 名称由 “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 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 根据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变更注册后的 《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生效, 《 长信富安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同一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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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金 的 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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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金 份 额的 封 闭期 与 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 除开放期外, 均为封闭期。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第 一个 开放期 的 首日为本 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日的 6 个 月后的 月度对 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下同) , 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 日,第三个 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如原定开放期首日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 的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起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开 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 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 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即 2020 年5 月15 日, 假设 第一个开放期为 15 个 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20 年 5 月 15 日至 2020 年 6 月 4 日的 15 个工 作日;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 2019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0 年5 月 14 日;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即2020 年11 月16 日 ( 因2020 年11 月15 日 为非工作日,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则本基金第二个封闭期为 2020 年6 月5 日至2020 年11 月15 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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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 《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 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交易时间 结束后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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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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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 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 、 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 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 人通过 场外办 理本基金 申购时 ,首次 申购的单 笔最低 金额为 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下同)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超过最低申 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 基金遵循上述规则; 各代销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人在该代销机构办理申购业 务时,需同时遵循该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2、 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 元,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3、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 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 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笔/ 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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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种。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C 类基金 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及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之 外的 其他投资者申购 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场内外申购费率相同) :


基金份额类别 单笔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A 类基 金份 额 M<100 万元 0.6% 0.03%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3% 0.015%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 金份 额 0 注:M 为申购金额 投资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 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 即可享 受上述特定费率。 未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的养老金客户, 不享受 上述特定费率。 投资 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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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 两类基金的赎回费率 如 下(场内外赎回费率相同) :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 N<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5% N≥30 日 0 注:N 为持有期限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对于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基金份额 所收取 的赎回 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的基金份 额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5、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 售费率。 6、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场外 申购时 ,申购的 有效份 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 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 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 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 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资者。 2、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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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申购份额的计 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 某投资者 (非养 老金客户) 投资5 万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假设申 购当日A 类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0%)=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如果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是场外申购,可得到的 A 类份额为 47245.05 (=49701.79/1.0520) 份; 如果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是场内申购,可得到的 A 类份额为47245 份, 剩余0.05 份对应的申购资金零头返还给投资者。 即: 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0.6%,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 则其如果是场外申 购可得到47245.05 份 A 类份额,如果是场内申购可得到 47245 份A 类份额。 例 2: 某投资者 (非养 老金客户) 投资5 万元 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假设申 购当日C 类份额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000 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 元 如果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是场外申购,可得到的 C 类份额为 47528.52 (=50000/1.0520)份 ; 如果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是场内申购,可得到的 C 类份额为47528 份, 剩余0.52 份对应的申购资金零头返还给投资者。 即: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应 的申购费率为0%,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 则其如果是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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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申购可得到47528.52 份C 类份额, 如果是场内申购可得到 47528 份C 类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认/申购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A 类份额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A 类份额 30 天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A 类份额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2000=12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 ×0=0 元 赎回金额=120,000 -0=120,0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A 类份额30 天 后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A 类份额 份额净值是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000 元。 (2 )投资者认/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C 类份额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4: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C 类份额持有 30 日后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C 类份额 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0×1.2500=125,000 元 赎回费用= 125,000×0 =0 元 赎回金额=125,000-0=125,0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C 类份额30 日后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份额 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 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 元。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 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分为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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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 时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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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 时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 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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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 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最长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3 )部 分延期 赎回: 本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在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超过 前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在当日接受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 其 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如延期办 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则在开放期外继续办理, 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 交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 单 个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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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5、以上 暂停及 恢复基 金申购与 赎回的 公告规 定,不适 用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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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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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以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为目标。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债券 (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 融资券、 次级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 、 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 货币市场工 具 、 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权证、 股票等资产投资, 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 次开放期 开始前15 个工作日 、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 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开放期内,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本基 金不受 5% 的 比例限制 ,但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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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 积极把握宏观经 济发展趋势、 利率走势、 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 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 优 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配置。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适时调整组 合久期,以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2 )类属配置策略 对于债券资产而言, 是信用债、 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比例配置。 当宏观经济 转向衰退周期, 企业信用风险将普遍提高, 此时降低信用债投资比例, 降低幅度 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上升幅度 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 相反, 当宏观经 济转向复苏, 企业信用风险普遍下降, 此时应该提高信用债投资比例, 提高幅度 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 此外, 还将考察 一些特殊因素对于信用债配置产生影响, 其中包括供给的节奏, 主要投资主体的 投资习惯, 以及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均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 因此, 在中国市场分 析信用债投资机会, 不仅需要分析信用风险趋势, 还需要分析供需面和替代资产 的冲击等因素, 最后, 在预期的利差变动范围内, 进行持有期收益分析, 以确定 最佳的信用债投资比例和最佳的信用债持有结构。 (3 )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各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指标, 挑选被市场低 估的品种。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获取稳定的收益。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之后, 本基金将通过对不同信用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 结合税收差异、 信用风险 分析、期权定价分析、利差分析以及交易所流动性分析,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以挑选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4 )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 着持有期限的延 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 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 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 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 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 则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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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 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 利得。 (5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 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 金成本(即回购利 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6 )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 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 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 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 投资收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 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7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 现金流的资产, 通过一定的结 构性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 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 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 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 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8 )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 对国债市场走势 做出判断, 以作为确 定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 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 通货膨胀压力浮 现, 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 本基金建立国债期货空单进行套期保值, 以规避利率 风险, 减少利率上升带来的亏损; 反之, 在经 济增长趋于回落, 通货膨胀率下降, 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本基金通过建立国债期货多单,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2、开放期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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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 次开放 期 开始前 15 个工作日 、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 放期内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 5%的 比例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6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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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15%,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1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2)本 基金 在封闭 期内 ,基金 的总 资产不 得 超过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在 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5%; 封 闭期内不受此限。 因证 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8)、( 14)、( 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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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券 指数, 是目前市场上专业、 权威和稳定的, 且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状况 的债券指数。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 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 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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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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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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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相关的 证券/ 期货 交 易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国 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国债期货、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不含权固 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 唯一估 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选取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鉴于 目前尚 不存在 活跃市 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按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5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银行间 市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银 行间市 场上含 权的固定 收益品 种,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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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进行估值; (3 )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国债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 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两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 该类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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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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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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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不可 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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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基 金 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年费率 计提 。基金 管 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于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的年费 率计 提。基 金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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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于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 。本 基金销 售 服务费将 专门用 于本基 金的销售 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于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 基金销售服务费由登 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相 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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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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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 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内收益至少分 配1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原则上为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0%; 2、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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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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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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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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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 应按 规定及 时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 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 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 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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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值、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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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 )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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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项;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11、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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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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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 险 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 金为 纯债基 金 ,对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因 此, 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 公司 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本基 金以定 期开放 方式运作 , 本基 金在存 续期内, 除开放 期外, 均为封 闭期。 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在 封闭期内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 值进行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3、本基 金开放 期可能 出现巨 额 赎回, 导致基 金资产变 现困难 ,进而 出现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4、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 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 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 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 金要求, 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二)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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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 也呈现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 其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 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人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 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 赎回安排相匹配, 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 本基金主要的流 动性风险为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因巨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若是由于投资者大 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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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巨额赎回发生时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 )基金申购、赎回安 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可见本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章节。 (2 )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交易 机制的逐步完善、 投资者结构的优化、 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 我国的债 券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 同时, 基金管 理人在个券选择时将精选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优质标的。 因此, 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整体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水平, 可 以匹配本基金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 (3 )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 对基金巨额赎 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 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经理和风险管理 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 确认是否可以支付所有的赎回款项。 当发现 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 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 审慎接受、 确认赎回申 请。具体 措施详 见本招 募说明书 “九、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章节 中“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上 述具 体 措施详见 招募说 明书“ 九、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章节中“ (九)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2)延期 办理巨 额赎回 申请:上 述具体 措施可 见本招募 说明书 “九、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中“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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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 “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章节第 (六) 条的 相关约定, 若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实施暂停基金估值, 基金管理人相应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 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的 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 交易、 会计部门 欺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六)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 开放期 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 赎回的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 的机会成本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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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 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5、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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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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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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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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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相关权利, 为基金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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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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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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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 、为 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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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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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规 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或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外,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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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以及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调 低 赎回费率, 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不提高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 调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 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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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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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 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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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第 2 条第(3 )款规 定比例 的,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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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 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其时 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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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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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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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在每个 封闭期 内收益 至少分 配1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原则上为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0%;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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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年费率 计提 。 基金 管 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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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 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的年费 率计 提。基金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 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 。本 基金销 售 服务 费将 专门用 于本基 金的销售 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于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 基金销售服务费由登 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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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相 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债券 (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 融资券、 次级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 、 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 货币市场工 具 、 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权证、 股票等资产投资, 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 在每次开放期 开始前15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5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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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开放期内,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在封 闭期,本 基金不 受 5% 的比例限 制,但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 次开放 期 开始前 15 个工作日 、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开 放期内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封闭 期, 本基金不受 5% 的比例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6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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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1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2)本 基金 在封闭 期内 ,基金 的总 资产不 得 超过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在 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封 闭期内不受此限。 因证 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8)、( 14)、( 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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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相关的 证券/ 期货 交 易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国 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国债期货、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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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不含权固 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 种当日的 唯一估 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选取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鉴于 目前尚 不存在 活跃市 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按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5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银行间 市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银 行间市 场上含 权的固定 收益品 种,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3 )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国债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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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两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 该类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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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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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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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不可 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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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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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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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成善栋 成立日期: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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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结汇、 售汇 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 (有效期至2020 年2 月18 日) ;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债券 (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 融资券、 次级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 、 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 货币市场工 具 、 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权证、 股票等资产投资 , 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 但在每次开放期 开始 前15 个工作日 、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5 个 工作日 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 5%的比例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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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 金投 资于债 券 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的 80% ,但 在每次 开放期 开始 前 15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 5%的 比例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0% ; 9、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1、本基 金在 封闭期内,基金的 总资 产不得 超 过基金净 资产 的 200% ;在开 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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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开放期内,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封闭 期内不受此限。 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 2、7、13、14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国债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国债期货清算、 估 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 (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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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 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 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 “ 《制度》 ”), 以规范 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 基金管理人 《制度》 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 议。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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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期票据 属于固 定收益类 证券, 基金投 资中期票 据应符 合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公 募基金 投资于 一家企业 发行的 单期中 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 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六)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当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存款银行名单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 议前, 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首次投资银行 存款前, 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七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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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 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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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 财产应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固有 财产。 基金财 产的债 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基 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 5、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6、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 ,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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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8、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应以本 基金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3、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书 面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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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五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六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所股 份有限 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七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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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 两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 方式将 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 布。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国债期货、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2、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 益品种的估值 A. 对在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 易或挂牌 转让 的不含 权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 规 定 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B. 对在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 易或挂牌 转让 的含权 固 定收益品 种( 另有规 定 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唯 一估值 净价或 推荐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C.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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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在交易 所市 场挂牌 转 让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鉴 于目前尚 不存 在活跃 市 场 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按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E. 对在交易 所市 场发行 未 上市或未 挂牌 转让的 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A.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B.银行 间市场 上含权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C.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 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国债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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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 某 一类 基 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四 位以内(含第四 位)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当发生净值 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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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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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 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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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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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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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或“基金管理人” ,或 “公 司 ” )将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 的服务 ,并根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 客户服 务中心、 网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 全过程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内容 序号 类型 明细 内容详述 (一) 账户 服务 对账单 服 务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者 可在 T +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 确认 单; 每月结 束后 的5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投 资者 的对账 单定制 需求 以书 面或 电子 形式寄 送交 易对 账单 。 其他资 料 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不定期向其邮寄相 关公司 介绍 和产 品介 绍的 资料。 (二) 查询 服务 网络在 线 查询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码或开户证件号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 站“账户登 录”栏目,可享有账户查 询、短信/邮件信息 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多项 在线 服务。 交易信 息 查询 在一笔 交易 结束 后 , 投 资者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开 始通 过销售 机构的 网点 或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 账户 登录” 栏目 查询交 易情况 , 包 括客 户购 买总 金额、 基金 购买 份额、 基 金分红 份 额、历 史交 易信 息等 等。 客户账 户 信息的 修 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 非重要 信息 , 如联 系地 址 、 电 话 、 电 子邮 箱等 等。 也可以 亲 自到直 销网 点或 致电 客户 服务专 线 , 由 人工 坐席 提供 相关服 务。 为了维 护投 资者 的利 益 , 投 资者重 要信 息的 更改 手续 办理如 下: 1、 代销客户由代销渠道提交办理(具 体提供材料请咨询 代 销机构 ) 。以配号方式开立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资料中的投 资 者名称 、 证件 类型 、 证件 号 码的变 更业 务 , 在 一个 工 作日内 , 对单个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只 能够修 改其 中一 项关 键信 息。 2、 直销客户:非正常变更需要提供本 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 安机关 证明 原件 、 开 放式 基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 开 放式基 金 账户资 料变 更申 请表 ; 正 常变更 需要 提供 身份 证复 印件、 开 放式基 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资料 变更 申请表 以及银 行柜 台出 具的 新旧 银行卡 转换 证明 原件 , 邮寄 到本公 司。 (三) 基金 投资 网上交 易 投资者除可通过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办理申 购 、 赎 回 及 信 息 查 询 外 , 还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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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服 务 (www.cxfund.com.cn ) 享受 网上交 易服 务。具 体业务 规则 详见本 公司 网站 说明 。 红利再 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经投 资者选 择, 基金 管理 人将 为持有 人 提供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 其分 红资金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成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 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随时 ( 权益 登记日 申请 设置 的分 红方 式对当 次分红 无效 )选 择更 改基 金分红 方式 。 (四)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7×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息 、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每周 5 天的 坐席 服务,投 资者可 以通过 该专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信 息查 询、 服 务投 诉、 信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五)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客户投 诉 处理流 程 本公司 客户 投诉 受理 由客 户服务 中心 统一 管理 , 指定 专人负 责, 设 定专 门的 投诉 管理 工作流 程, 并由 监察 稽核 部负责 督 促投诉 的处 理情 况。 客户投 诉 方式 投资 者可通过 本公司的 客户服 务专线(400-700-5566 ) 、 代 销 机 构 、 公 司 网 站 (www.cxfund.com.cn )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cxfund.com.cn) 、 信 件 、 传 真(021-61009865) 、 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多种形式对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以 及公司 的政 策规 定进 行投 诉。 客户 投诉 都将 被定 期汇 总登记 并存档 , 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专线进 行的 投诉 将被 电话 录音存 档, 本 公司 将采 取适 当措 施, 及 时妥 善处 理客 户投 诉, 总 结 相关问 题, 完善 内控 制度 。 (六) 增值 服务 信息定 制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致电客户服务专 线定制 自己 所需 要的 信息 , 包括 产品 净值、 交易 确 认、 公 司 新闻、 基金 信息 等方 面的 内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要 求, 将 以 手机短 信或 者电 子邮 件的 方式定 期向 投资 者发 送信 息。 个性化 理 财服务 随着公 司的 发展 , 本公 司将 酌情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个性 化理财 服务 , 如配 备理 财顾 问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理财建 议以及 相关 的理 财计 划等 形式。 组织投 资 者交流 会 本公司 将不 定期 地举 行投 资者交 流会 ,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基金 、 投 资、 理 财等 方 面的讲 座, 使得 本公 司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能 得到 更多 的理 财信 息和其 他增 值服 务。 另外, 本公司 基金经理也将通过多种方式不定期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交 流,让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了 解更多 基金 运作 情况 。 (七) 投资 者教 育服 务 为了进 一步 做好 投资 者服 务, 让投 资者 了解 证券 市场 和各类 证券投 资品 种的 特点 和风 险, 熟 悉证 券市 场的 法律 法规, 树 立正确 的投 资理 念, 增强 风险防 范意 识, 依法 维护 自身合 法 权益, 本公 司将 开展 普及 证券知 识、 宣传 政策 法规 、 揭示 市 场风险 、引 导依 法维 权等 投资 者 教育 活动 。 (八) 公开 信息 披露 服务 披露公 司 信息 为方便 社会 公众 了解 公司 的信息 ,包 括本 公司 的发 展概况 、 组织结 构 、 公 司文 化 、 经 营理念 、 经营 管理 层 、 经 营情况 等 公 开 信 息 , 本 公 司 开 通 了 全 国 统 一 的 客 户 服 务 专 线 400-700-5566 ( 免 长 话 费 ) 和 公 司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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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xfund.com.cn ) , 以方便 投资 者查 询。 披露基 金 信息 本公司将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披露 法定的 文件 、公 告信 息。 本公司 将通 过客 户服 务中 心、 公 司网 站、 代 销机 构及 相关基 金宣传 资料 来披 露本 基金 相关信 息, 包括 本基 金的 概况、 投 资理念 、 投资 对象 、 风险 收益特 征 、 净 值及 其变 化 情况 、 基 金经理 介绍 等多 方面 的信 息。 本公司 将通 过客 户服 务中 心、 公 司网 站、 代 销机 构等 途径来 告知认 购 、 申 购、 赎回 的手 续、 流程 、 费 用和 其他 注意 事项, 基金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登陆 公司网 站下 载相 关表 格。 其他信 息 的披露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网站除为投资者提供上述信息咨询 外,还 提供 其他 信息 咨询 ,包括 托管 人的 情况 、基 金知识 、 市场新 闻和 行情 、产 品信 息等多 方面 内容 。 (九) 客户 服务 联络 方式 客户服 务 专线 4007005566 (免 长话 费) 、 工作时 间(8:30-12 :00 13 : 00-17:00 ) 内可 转人 工坐 席。 传真 021-61009865 公司网 址 http://www.cxfund.com.cn 电子信 箱 service@cx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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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 招 募说 明 书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机 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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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备 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 中国证监会注册长信 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文 件; (二) 《长信 富安纯债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长信 富安纯债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二 〇一 九年五 月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