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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宝怡债券(007435)

华宝宝怡债券: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华宝宝 怡 纯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 金 管理 人 : 华 宝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南 京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九 年 五月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记 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 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向
审计、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税 后) 在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后30日内 退 还基 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向审计 、法 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提 供的 情
况除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 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
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含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且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
在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变更 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增加 或调整 份额 类别 ,停 止现 有基 金份额 的销 售 , 或调 整基 金份额 分类 办
法及规 则; 
6 )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7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 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 法 律法 规 、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 
(1)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 若到 会 者在权 益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3个 月以 后 、6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 以 书面 形式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其 他方 式 在 表决截 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或系 统 。 通讯开 会应 以
书面方 式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 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 若本 人 直接出 具表 决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个 月以 后、
6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含 三分 之一 )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或 授权 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 
4 )上 述第3 )项 中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
书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4)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基金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 场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
式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会 议程 序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会 的程 序
进行。 表决 方式 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 以采 用网 络、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载明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7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含50% )选 举产 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2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认为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表面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 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依 据《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
内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收益分
配,具 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满3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 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依 据《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 定 金额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四)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 提取 、支 付方式 与比 例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30%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30% ÷ 当年 实际 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自 动在 月初5个 工作 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基 金 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核 对, 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10%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10% ÷ 当年 实际 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自 动在 月初5个 工作 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取,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核 对, 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3 -9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基 金
财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其 他扣 缴义 务人按 照国 家
有关税 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 保持资 产流 动性 以及 严格 控制风 险的 基础 上, 通过 积极主 动
的投资 管理 ,力 求获 得长 期稳定 的投 资收 益。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债 券( 包括 国债 、金 融债、 央
行票据 、公 司债 、企 业债 、地方 政府 债、 次级 债、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短期 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据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回 购、 同业 存单 、银 行存款 (包 括
协议存 款、 定期 存款 等)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股 票, 也不 投资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除 外)和 可
交换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奉行 “自 上而 下” 和“自 下而 上” 相结 合的 主动式 投资 管理 理念 ,采 用价值 分
析方法 ,在 分析 和判 断财 政、货 币、 利率 、通 货膨 胀等宏 观经 济运 行指 标的 基础上 ,自 上
而下确 定和 动态 调整 大类 资 产比 例和 债券 的组 合目 标久期 、期 限结 构配 置及 类属配 置; 同
时,采 用“ 自下 而上 ”的 投资理 念, 在研 究分 析信 用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供 求关系 、收 益
率水平 、税 收水 平等 因素 基础上 ,自 下而 上的 精选 个券, 把握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投资 机
会。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实施 稳健 的资 产配 置,通 过对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状况 、
市场利 率走 势、 市场 资金 供求情 况, 以及 证券 市场 走势、 信用 风险 情况 、风 险预算 和有 关
法律法 规等 因素 的综 合分 析,预 测各 类资 产在 长、 中、短 期收 益率 的变 化情 况,进 而在 在
最大限 度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风险 前提 下, 提高 投资 组合 的 收益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普 通债 券的 投资 中主要 基于 对国 家财 政政 策、货 币政 策的 深入 分析 以及对 宏
观经济 的动 态跟 踪, 采用 久期控 制下 的主 动性 投资 策略, 主要 包括 :久 期控 制、期 限结 构
配置、 信用 风险 控制 、跨 市场套 利和 相对 价值 判断 等管理 手段 ,对 债券 市场 、债券 收益 率
曲线以 及各 种债 券价 格的 变化进 行预 测, 相机 而动 、积极 调整 。 
①久期 控制 是根 据对 宏观 经济发 展状 况、 金融 市场 运行特 点等 因素 的分 析确 定组合 的
整体久 期, 有效 的控 制整 体资产 风险 。 ②期限 结构 配置 是在 确定 组合久 期后 ,针 对收 益率 曲线形 态特 征确 定合 理的 组合期 限
结构, 包括 采 用 集中 策略 、两端 策略 和梯 形策 略等 ,在长 期、 中期 和短 期债 券间进 行动 态
调整, 从长 、中 、短 期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变 化中 获利 。 
③信用 风险 控制 是基 金管 理人充 分利 用现 有行 业与 公司研 究力 量, 根据 发债 主体的 经
营状况 和现 金流 等情 况对 其信用 风险 进行 评估 ,以 此作为 品种 选择 的基 本依 据。 
④跨市 场套 利根 据不 同债 券市场 间的 运行 规律 和风 险特性 ,构 建和 调整 债券 债组合 ,
提高投 资收 益, 实现 跨市 场套利 。 
⑤相对 价值 判断 是根 据对 同类债 券的 相对 价值 判断 ,选择 合适 的交 易时 机, 增持相 对
低估、 价格 将上 升的 债券 ,减持 相对 高估 、价 格将 下降的 债券 。 
3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资产 池结 构以 及资 产池 资产所 在行 业景 气变 化等 因素的 研
究,综 合运 用久 期管 理、 收益率 曲线 、个 券选 择和 把握市 场交 易机 会等 积极 策略, 在严 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控制 信用 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的 前提 下, 选择 经风 险调整 后相 对
价值较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4 、动 态收 益增 强策 略 
在以上 债券 投资 策略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还 将根 据债 券市场 的动 态变 化, 采取 多种灵 活
的策略 ,获 取超 额收 益。 主要包 括骑 乘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息差 策略 等。 
(1) 骑乘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骑乘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是指 当收益 率曲 线相 对陡 峭时 ,买入 期限 位于 收益 率曲 线陡峭 处
的债券 ,也 即收 益率 水平 处于相 对高 位的 债券 ,随 着债券 期限 剩余 期限 缩短 ,债券 的收 益
率水平 将会 较投 资期 初有 所下降 ,通 过债 券收 益率 的下滑 ,获 得资 本利 得收 益。 
(2) 息差 策略 
息差策 略是 指通 过不 断正 回购融 资并 持续 买入 债券 的操作 ,只 要回 购资 金成 本低于 债
券收益 率, 就可 以达 到杠 杆放大 的套 利目 标。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市场 回购 利率走 势的 判断 ,适 当地 选择杠 杆比 率, 谨慎 地实 施息差 策
略,提 高投 资组 合的 收益 水平。 
四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2) 本基 金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完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 比例进 行证 券投 资的 基金 品种可 以不 受此 条款 规定 的比例 限制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最长期 限为1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11)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2)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3)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2) 、 (9) 、 (12)、( 13 )条 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 法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2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公告 方 式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 七)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对 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变 更并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议 生
效后 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 《基 金合 同 》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个月 , 但因 本基金 所 持 证券 的 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及
时变现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该等 证券 可流 通后 进行 二次或 多次 清算 。本 基金 的清算 期限 自
动顺延 至全 部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之日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应 经
友好协 商解 决。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则 任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经 济贸 易
仲裁委 员会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上 海市 ,按 照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