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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博盈纯债A(005890)

先锋博盈纯债: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先锋 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先锋博 盈 纯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先锋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目录 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 3 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 4 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 4 四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 务核 查 .................................................................................. 9 五 、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10 六 、 指 令的 发 送、 确 认和 执行 .................................................................................................... 12 七 、 交 易及 清 算交 收 安排 ............................................................................................................ 15 八 、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 17 九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21 十 、 基 金信 息 披露 ........................................................................................................................ 22 十 一 、 基金 费 用............................................................................................................................ 23 十 二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 管 ............................................................................................ 24 十 三 、 基金 有 关文 件 档案 的保 存 ................................................................................................ 25 十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更换 .................................................................................... 26 十 五 、 禁止 行 为............................................................................................................................ 28 十 六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 29 十 七 、 违约 责 任............................................................................................................................ 31 十 八 、 争议 解 决方 式 .................................................................................................................... 32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效 力 ........................................................................................................ 33 二 十 、 其他 事 项............................................................................................................................ 33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签订 .................................................................................................... 33 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2 鉴于先锋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责任公司, 拟募集 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先锋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先 锋 博 盈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管理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 为明确先 锋 博 盈 纯 债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 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 有抵触应以 《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3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70 楼 7001-7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A 座2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松孝 成立时间:2016 年5 月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59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4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基 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先锋博 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 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约定 , 对 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 可交换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 票据 等 债券资 产 、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 购、 逆回购 、同业 存单 、银 行存款 等,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一级、 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因所持可转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5 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 内卖出。 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 易日 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8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 资、融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 持有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低 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6 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除上述 第 (2) 、(9 )、(14 ) 、(15 )条外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 投资 禁止 行 为进 行监督 。基 金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7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 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 、行 政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 名单 。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确 认收到 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 人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选择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 基金托管人 依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8 存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与存 款银 行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相 关规 定,就 本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 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 强对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 的监督 与核 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在 开展基 金存 款业务 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其 他方 面进行 监督 。 ( 二)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各类 基 金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账 、 基金费 用开 支及收入 确认 、 基 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 印制 在宣传 推介 材料上 ,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 有权 在发 现后 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三)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并改 正,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 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9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视情况暂缓或 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10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 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 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 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11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 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 立债 券托 管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的 债券 及资 金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12 由基金管理人 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尽 可 能 保 证 持 有 二 份 以 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称 “授权通知” ) 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 签字样本、 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 注明相应的权限, 并规定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以下简称 “被授 权人” ) 身份的方法。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 基 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 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授权通知自其上面注 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 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13 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 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 应在收 到授权通知当日 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 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但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账户、 大 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规 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指令。 指令由 “授权通知” 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 或其他双方 认可 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 认指令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 确保基 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 金不足的, 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 的情况下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要 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必须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 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 未能留出 足够的执行时间, 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被授 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 规 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 方可执行 指令。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 应及 时 将执行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 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14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易未生效, 则 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交易已生效, 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 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应暂缓执行指令,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 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 应在 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对由此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员 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 作日, 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注明启用日期,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 效。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15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 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 不得延误。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 拨指令时, 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 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 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 安全、 可行的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 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办理。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通过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双方签 订的 《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 约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但本基金场 内证券投资涉及 t+0 日 非担保、RTGS 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 t+0 日 15: 00 前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办 理交 收,否 则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保证 相关 清算交 割成 功。 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16 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按照登记 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 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 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 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 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 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 将编制的基金资金、 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 四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 程 序及 托管 协 议当 事人的 责任 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 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 数据真实性 、 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 在 T+2 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户。 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方承担。 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17 失。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 基金托 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3 日(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 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 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 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 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 间。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 及其他法律、 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18 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按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固定 收益 品种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收盘 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净 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净价 ) , 确定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 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1)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2) 对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按成本估值 。 4、同 一证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证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持 有的 银行定 期存 款或通 知存 款以本 金列 示, 根 据存 款协议 列示 的利息 总额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 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 则按需进行账 务调整。 6、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19 7、当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 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 损失责任 。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 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 中估 值方法的第 1-5、7、8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 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 本协议第八章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20 的计算与复核 ” 的 第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 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证券经纪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 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三)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五)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每个工作 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 六)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21 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 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半年度报 告 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 经盖章后, 以约定 方式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 复核及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 务报 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或 年度 报告复 核完 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分配 应该 符合 基金合 同中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具 体规 定如 下: 1、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最 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任 意一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均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 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22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的指定账户, 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 的范围、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信息披 露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 基金信息、 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原因导 致保 密信息 被披 露、泄 露或 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 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 包括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基 金资产净值公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23 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 (六) 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 基金 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 管人报 告说 明该 半年度/年度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履 行《 基金合 同》 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2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 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三)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 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登记机构 ,由登记 机构 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四)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及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 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 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 付。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25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 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 金托管 人应 保存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 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给基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26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 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的 决议 须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5)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料, 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27 (7)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 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 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 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 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更换基 金托 管人的 决议 须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5)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换基 金托管 人的 基金份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28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 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 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上述程序职责终止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联合公告 。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 一) 《 基金 法》禁 止的 行为 。 ( 二) 除 非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不 得用基 金财 产从 事 《基 金法》 禁止 的投资 或活 动。 ( 三) 除《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基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29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身 和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 方 式公 开披露 的信 息,不 得对 他人泄 露。 ( 五)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资金 头寸不 足的 情况下 ,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 六) 在 资金 头寸充 足且 为基 金托管 人执 行指令 留出 足够时 间的 情况下 , 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的指 令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 七 ) 除根 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 或 《 基金 合同 》 另 有规 定的 , 基 金托管人 不得 动用 或 处分 基金财 产。 ( 八)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为同 一机构 , 不得 相互 出资或 者持 有股 份。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行政上 、 财 务上互 相独 立, 其高级 基金管 理人 员或 其 他从 业人员 不得 相互兼 职。 ( 九) 《 基金 合同》 投资 限制 中禁止 投资 的行为 。 ( 十)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法律法 规和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的, 则本基 金不 受上述 相关 限制。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30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 《基金法》 、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 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31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7、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 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 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十 七、 违约责 任 ( 一)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 应 当 承 担违 约责任 。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 基金 法》 规定 或 者本 托管协 议约定 , 给 基金 财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 应 当分 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 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带 赔偿 责任 , 对 损失的赔 偿 , 仅限 于直 接损失, 一 方承担 连 带责 任后有 权根 据另一 方过 错程度 向另 一方追 偿。 但 是发 生下列 情况 , 当事 人 可 以免 责: 1.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管 人按 照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或 届时 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规章、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 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 的损失等; 3.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证券 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 由于该机构欺诈、 疏忽、 过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32 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 任何不可抗力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 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 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 讯故障 、电力 故障 、计 算机病 毒攻击 及其 他非 基金托 管人故 意造 成的 意外事 故。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 ( “违约方” ) 的 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投 资者造成损失, 而另一方当事人 ( “守约方” ) 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的 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 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 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损 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 托管 协议当 事人违 反托 管协议 , 给 另一方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 四) 违约 行为虽 已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议 能够继 续履 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继续 履行本 协议 。 ( 五) 本协议 所指 损失均 为直 接损失 。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 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或者调解 未能 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根据该 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 上海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双方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33 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 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字 , 协议 当 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证监会 注册 的 文本为 正式 文本。 (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自 《基 金合 同》 成立 之日起 成立,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生效。基金托管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基金托 管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约 束力 。 ( 四 ) 基金 托管 协议 一式 6份 , 除上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各 1 份 外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分别持 有 2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二 十、 其他事 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34 (本页 无正 文 ,为 《先 锋博盈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签 字页 ) 基金管理人: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