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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联合泳辉纯债A(007327)

前海联合泳辉纯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前海 联合 泳辉 纯债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 人: 新疆前 海联合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新疆前海联合 泳辉 纯 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重要提 示 
1 、 新疆 前海联 合泳辉 纯债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 的募 集已于2019 年4 月9 日 获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 可 〔2019 〕 667
号 文准予 注册。 中 国证监会 对本基 金 的注册 , 并 不表明 其对本基 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 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 , 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 基 金没有风 险。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新 疆 前 海 联 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本公司”), 注册 登记机构 为本公 司 , 基金托管 人为 浙 商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 浙商银行 ”) 。 
3 、 本 基金类 型为 债 券型 基金 ,运作 方 式为契 约 型、开 放 式。 
4 、 本 基金 自 2019 年 5 月 13 日 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 ,通 过本公
司的 直销 柜台和 直销 网上交 易平台 ( 目前 仅对 个人投 资 者开通) 进行
公开发售。 目前本 基金仅可 在直销 机 构认购,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要 求 , 选择符 合要求 的 代销机构 销售本 基 金, 并及 时公
告。 
5 、 本基 金募集 对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 人。 
6 、 基金募 集份额 总 额不少于2 亿份, 基 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 亿元 ,
认购人数 不少于200 人 。 
7 、 本基 金按照 人民 币 1.00 元的 份额初 始面值发 售。 基金 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 元/ 份。 
8 、 投 资者认 购本基 金份额时,需按 直销 机构规定 的方式 全 额交付
认 购款项, 投资者 可以 多次认 购本基 金份 额。投 资者在 我公 司直销 柜
台 首次及 追加 认购本 基金的 最低 认购金 额为 5 万 元 人民币 (含认 购
费) ;投资 者通过 直销 网上交 易 (目 前仅对 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 认购 本
基金的单笔 及追 加 最低认购 金额 为 1 元人民币 (含认 购 费) 。 当日的
认购申请 在 直销 机 构规定的 时间之 后 不得撤销 。 
本基金募 集期间 对 单个投资 人的累 计 认购金额 不设限 制。 但如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采取比 例确 认等方 式对该 投资 人的认 购申请 进
行限制。 基金管 理人 接受某笔 或者某 些 认购申请 有可能 导 致投资者 变
相规避前述50% 比例 要求的, 基金管 理 人有权拒 绝该等 全 部或者部 分
认购申请 。 
9 、 投资 者可通 过本基 金的 直销机 构 认购 本基 金。 直 销机构 对申
请 的受理 并不表 示对 该申请 的成功 确认, 而仅代 表 直销 机构 确实接 收
了 认购申 请, 申请 的成 功确认 应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登记 为准 ,对于 认
购申请及 认购份 额 的确认情 况, 投 资人 应及时查 询并妥 善 行使合法 权
利 。 
10 、 投资 者欲购 买 本基金, 需开立 本 公司开放 式基金 账 户 (以下
简称 “基金 账户 ” ) 。 办理注册 基金账 户 业务的机 构为本 基 金的直销 机
构。 
11 、 每位投 资者只 能开立一 个基金 账 户, 不得非 法利用 他人的账
户 或资金 进行认 购 , 也不得违 规融资 或帮助他 人违规 进 行认购。 投 资
者可以凭 该基金 账 户在 直销 机构 办 理 认购。 投 资者在 开户 当天即可 进行认购, 但若开 户 无效,认 购申请 也 同时无效 。 
12 、 投资者 应保证 用于认购 的资金 来 源合法, 投 资者应 有权自行
支配,不 存在任 何 法律上、 合约上 或 其他障碍 。 
13 、 登记 机构将 于基 金账户开 户申请 日 次 1 个工 作日对 投 资人的
开户申请 进行确 认。 投资人的 开户申 请 成功与否 及账户 信 息以登记 机
构的确认 为准。 
14 、 本基 金认购 采 取金额认 购方式 , 投资者认 购本基 金 , 需按 直
销 机构规 定的方 式 全额交付 认购款 项。 当日的认 购申请 在 直销 机构 规
定的时间 之后不 得 撤销。 
15 、 投资 者有效 认购 款项在基 金募集 期 间产生的 利息将 折 算为基
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利息 折算为 基金份 额的 具体金 额,
以登记机 构的计 算 和确认为 准。 
16、 本公告 仅对本 基金募集 的有关 事 项和规定 予以说 明 。 投资者
欲 了解本 基金的 详细 情况, 请 详细阅 读 《 新疆前 海联合 泳辉 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以 下简 称 “招募说 明书”) 和 《新疆前
海 联合泳辉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
同”)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 及本公 告将在 本公 司网站 发
布。 投资 人亦可 通 过本公司 网站 (www.qhlhfund.com ) 了 解本基金 发
售的相关 事宜 , 下 载基金业 务申请 表 格 。 
17 、 在募 集期间 , 如本基金 增加其 他 销售 机构 , 本公 司 将及时公
告。 
18 、 投 资 者 如 有 任 何 问 题,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40-0099 咨询 。 
19 、本基 金管理 人 可综合各 种情况 对 募集安排 做适当 调 整。 20 、风险 提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 金”) 是一 种长期投 资工具 , 其主要
功能是分 散投资 , 降低投资 单一证 券 所带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金不同 于
银行储蓄 和债券 等 能够提供 固定收 益 预期的金 融工具 , 投 资人购买 基
金 , 既可能 按其持 有份额分 享基金 投 资所产生 的收益 , 也可能承 担基
金投资所 带来的 损 失。 基金在 投资运 作过程中 可能面 临 各种风险 , 既
包括市场 风险 , 也 包 括基金自 身的管 理 风险、 技术 风险和 合 规风险等 。
巨额赎回 风险是 开 放式基金 所特有 的 一种风险 , 即当 单个 交易日基 金
的净赎回 申请超 过 前一开放 日的 基 金 总份额的 百分之 十 时 , 投资 人将
可能无法 及时赎 回 持有的全 部基金 份 额。


基金分为 股票基 金 、 混合基 金、 债 券 基金、 货 币市场 基 金等不同 类型 , 投资 人投资 不同类型 的基金 将 获得不同 的收益 预 期 , 也将承 担 不同程度 的风险。 本基金属 于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通 常预期风 险与 预期收益 水平高 于 货币市场 基金, 低 于 混合型 基金和 股 票型基金。 投 资人应当 认真阅 读 《基金合同 》 、 《招 募说明书》 等基金 法律文件 , 了 解基金的 风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自 身 的投资目 的、 投 资 期限、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判 断基金是 否和投 资 人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相适应。 投 资 人应当充 分了解 基 金定期定 额投资 和 零存整取 等储蓄 方 式的区别 。 定 期定额投 资是引 导 投资人进 行长期 投 资、 平均 投资成 本的 一种简单 易 行的投资 方式。 但是 定期定额 投资并 不 能规避基 金投资 所 固有的风 险 , 不能保证 投资人 获 得收益 , 也不是 替 代储蓄的 等效理 财 方式。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以 诚实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 基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本 基 金一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基 金的业 绩 不构成对 本基金 业 绩 表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 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做出投 资决策 后 ,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 化引致的 投资风 险 , 由投资人 自行负 担 。 投资人 应 当通过基 金管理 人 购买和赎 回基金 , 基金 直销机构 信息 详 见本发售 公 告、本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以及相 关 公告。 21 、本公 司拥有 对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的 最终解 释 权。 一、本 次基金募集的基本 情况 1 、基 金名称: 新疆 前海联合 泳辉 纯 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简称: 前海 联 合 泳辉纯债 基金代码: A: 007327


C: 007338 2 、基 金类别:债券型 基金


3 、基 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4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5 、基 金初始 份额面 值:1.00 元人民 币


6 、 认 购的限 额 (1 )本 基金在 其他销 售机 构、基 金管理 人的 网上交 易系统 (目 前 仅对个 人投资 者开 通)认 购以金 额申 请,单 笔最低 认购 金额为1 元 人民币 (含认 购费) , 最低追加认 购金 额为1 元人民 币 (含 认购费) 。 在 直销机 构(柜 台方 式)首 次认购 的最 低金额 为5 万元 人民 币(含 认 购 费), 追加认 购的 最低金 额为5 万 元人 民币( 含认购 费) 。各销 售 机构对最 低认购 限 额及交易 级差有 其 他规定的 , 以各 销售 机构的业 务 规定为准 。 (2 )本 基金募 集期间 对单 个投资 人的累 计认 购金额 不设限 制。 但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的50% , 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采取比 例 确认等方 式对该 投 资人的认 购 申请进行 限制。 基金 管理人接 受某笔 或 者某些认 购申请 有 可能导致 投 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50% 比例要 求的,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拒 绝 该等全部 或 者部分认 购申请 。 投 资人认购 的基金 份 额数以基 金合同 生 效后登记 机 构的确认 为准 。 7 、 募集 方式: 本基 金通过 本 公司的 直 销机构进 行 公开 发 售。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情 况变更、 增减销 售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 外, 任 何与 基金份额 发售有 关 的当事人 不得预 留 和提前发 售 基金份额 。 8 、募集对象: 符 合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 和人民 币 合格境外 机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9 、募 集规模: 基 金 募集份额 总额不 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于2 亿 元。


10 、直销 机构 (1 ) 直销柜 台 直销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富路1018 号中航 中心26 楼 直销业务 电话:0755 -82785257 直销业务 传真:0755 -82788000 客户服务 电话:400-640-0099 发 售期 间, 客户 可以通 过本 公司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进 行募集 相关 事宜的问 询、开 放 式基金的 投资咨 询 及投诉等 。 (2 ) 直销网 上交易 平台(目 前 仅对 个人 投 资者 开通) 本基金管 理人网 上 交易 平台 网站: https://trade.qhlhfund.com/kfit/page/frame/Login.jsp , 目 前已开通 工商银 行 、 建设银行 、 农业 银行、 招商 银行、 中国银行、 平 安银行、 华 夏银行 等支付渠 道。 以上 支付渠道 支持的 银 行卡均指 银行 借记卡, 信用卡 等 贷记卡不 支持购 买 本基金。 11 、代销 机构 目前本基 金仅可 在 直销中心 或基金 管 理人网上 交易平 台 认购,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的要 求, 选择符 合要求 的代销机 构销 售本基金 ,并及 时 公告。 12 、募集 时间安 排 与基金合 同生效 本基金募 集期限 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 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 自 2019 年 5 月 13 日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进 行发售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售时间, 并 及时公 告。 基金 募集期 届满, 未达 到基金 合同的 生效条件, 或 基金募 集期内 发生 不可抗 力使基 金合 同无法 生效, 则基金 募集失败。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 人应以 其固有 财产 承担因 募集行 为而 产 生的债 务和 费用, 在 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投 资人已 缴 纳的款项, 并 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 存款 利 息。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 在 基金 募集份额 总额不 少 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 人民币, 并且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人数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件下, 基 金管理 人应当自 募 集 期限届 满之 日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资 机构验 资,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 之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 会提交 验 资报告, 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自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 认之日起 , 基金备 案 手续办理 完毕 , 基 金 合同生效 。


基金管理 人在收 到 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 件的次日 对基金 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13 、基金 认购方 式 与费率 (1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率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在认购时 收取认 购 费用, C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 认购费用 。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的认购费 率如下 :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 ≤M 按笔收取 ,每笔1000 元 备注:M 为基 金认购 金额( 含认购 费) 。 投资人重 复认购, 须按每次 认购所 对 应的费率 档次分 别 计费。 本 基金A 类基金 份额认 购费用不 列入基 金 财产,主 要用于 基 金的市场 推 广、销售 、登记 等 基金募集 期间发 生 的各项费 用 。 (2 ) 认购份 额的计 算:


认购采用 “ 金额 认 购,份额 确认 ” 方 法: 1 )对 于认购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的 投资 人,认购 份额的 计 算公 式如下: 认购费用 采用比 例 费率时:


净认购金 额= 认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用= 认 购金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 基金份额 初始面 值 认购费用 采用固 定 金额时:


认购费用= 固 定金额


净认购金 额= 认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 基金份额 初始面 值 例:某投 资者在 认 购期投资10 万元认 购本基金A 类基 金 份额, 其对应认 购费率为0.60% ,若 认购金 额 在认购期 间产生 的 利息为 50 元,则其 可得到 的 认购份额 计算如 下 :


净认购金 额=100,000.00/ (1 +0.60%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 =100,000.00 -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额 =(99,403.58 +50.00 )/1.00 =99,453.58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10 万 元认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认购 金 额在认 购期间产 生的利 息 为50 元,则 可得到99,453.58 份A 类基 金份额。 2 )对 于认购 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的 投资 人,认购 份额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认购份额=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初始面 值 例:某投 资者在 认 购期投资10 万元认 购本基金C 类基 金 份额, 若认购金 额在认 购 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50 元,则 其可得 到的 认购份额 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0.00 +50.00 )/1.00 =100,050.00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10 万 元认购本 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认购 金 额在认 购期间产 生的利 息 为50 元,则 可得 到100,050.00 份 C 类基 金 份 额。 (3 ) 认购份 额的计 算中,涉 及 认购 份 额的计算 结果保 留 到小数 点后两位 , 小数点 两位以后 的部分 四 舍五入, 涉 及金额 的计算结 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数点两 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14、 募集资 金利息 的处理方 式 : 有效 认购款项 在基金 募 集期间形成的利息 折算成 基 金份额计 入基金 投 资者的账 户。 具 体份 额以登记 机 构的记录 为准。


15 、募集 资金的 管 理


基金募集 期间募 集 的资金存 入专门 账 户, 在 基金募 集结束 前, 任 何人不得 动用。


基金募集 期间的 信 息披露费 、会计 师 费、律师 费以及 其 他费用, 不得从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二、直 销 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 网上 交 易平台 1 、 本 基金管 理人网 上交易平 台网址 : https://trade.qhlhfund.com/kfit/page/frame/Login.jsp,目 前已开通 工商银 行 、 建设银行 、 农业 银行、 招商 银行、 中国银行、 平 安银行、 华 夏银行 等支付渠 道。 以上 支付渠道 支持的 银 行卡均指 银行 借记卡, 信用卡 等 贷记卡不 支持购 买 本基金。 (1 ) 注意事 项 个人投资 者可以 通 过本公司 网上交 易 平台办理 本基金 的 开户和 认购业务 , 但认 购金 额会受相 关银行 卡 单笔认购 金额和 日 交易金额 限 制,具体 参照本 公 司网上交 易限额 提 示。 (2 ) 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份额 发售日7*24 小时受 理(17:00 以后的认 购申请 于 下一 工作日提 交; 周 六 、 周日及 法定节 假 日正常受 理客户 申 请, 期间 的认 购申请于 下一工 作 日提交 ) 。 (3 ) 开户及 认购程 序 持有上述 借记卡 的 个人投资 者可以 直 接通过本 公司网 站 办理开 户手续, 并 通过前 海联合基 金网上 交 易平台进 行本基 金 的认购。 具 体 交易细则 请参阅 本 公司网站 公告。 2 、 本 公司网 上交易 咨询 电话 :400-640-0099 (全国 统一客 户服 务电话 ) 。 (二)直 销柜台 1 、 个 人投资 者 ( 若已经在 本公司 开 立基金账 户, 则 不 需要再次 办理开户 手续。) (1 ) 开户及 认购的 时间: 基金发 售日的 周一至周 五 9:00-17:00( 周六、 日和法定 节假日 不 受理) 。


(2 ) 开户及 认购程 序:


1) 开户: 提供 下列资 料办理基 金的开 户 手续:


a 、填 妥并由 本人签 字的《直 销账户 业 务申请表 (个人 ) 》;


b 、出示 本人有 效身份证 件并留 存 复印件;


c 、投资 人如未 满十八周 岁,须 同 时出示未 成年人 本 人及其监 护 人的身份 证件以 及 能证明监 护与被 监 护关系的 有效证 件 原件;


d 、出示 预留银 行储蓄卡 并留存 复 印件;


e 、 签署一 式两 份的 《传真 委托书 ( 个人) 》 (如开通 传 真交易) ; f 、签 署《基 金投资 人风险承 受能力 调 查问卷》 ; g 、签署 《 个 人税收 居民身份 声明文 件 》; h 、签署 《 风 险提示 函 》。 2) 认购资 金的缴 付


以银行转 账方式 将 足额认购 资金汇 入 本公司指 定的直 销 资金专 户。本公 司指定 的 直销资金 专户如 下: a 、工 商银行 直销专 户 名称: 新疆前 海联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账号: 4000022119200888811 开户行: 工商银 行 深圳华强 支行 大额支付 号:102584002215 b 、招 商银行 直销专 户 名称: 新疆前 海联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账号: 755928845910708 开户行: 招商银 行 深圳分行 营业部 大额支付 号:308584001032 投资者若 未向上 述 指定账 户 足额划 付 认购资金, 造 成其认 购不成 功的, 本公司 将不承 担任何责 任。


3) 认购申 请: 投资者 开户的同 时可办 理 认购手续, 并 需提供 下列 资料:


a 、 由 本人签 字确认 的 《直销 交易业 务 申请表 》 一式两 份 ; b 、 加 盖银行 受理章 的银行付 款凭证/ 划 款回单联 原件及 复 印件 ( 投资 者划付 的认购 资金在办 理认购 手 续时未到 达本公 司 指定的直 销 资金专户 时) ; c 、 本 人有效 身份证 明原件及 复印件 ; d 、 经 公证的 《基金 授权委托 书》 、 代办 人有效证 件原件 及 复印件 ( 委托 他人代 办时) 。


(3 ) 注意事 项: 1) 投资者 应在 “汇 款人” 栏中 填写其 在基金直 销机构 开 户时登记 的名称。


2) 投资者 应在认 购 申请当日17 :00 之 前将足额 资金划 入 本公司 指定的基 金直销 资 金专户。 若认购 资金 在投资者 提出认 购 申请当日 未 到达本公 司指定 基 金直销资 金专户, 则 该笔交易 无效。


3) 在基金 募集期 内, 经基金登 记机构 确 认为失败 的认购 申 请, 投 资者可以 就已到 账 资金再次 提出认 购 申请, 未再次 提出认 购申请的 由 本公司将 认购款 划 往投资者 指定银 行 账户。 4) 基金募 集期结 束, 以下认购 申请将 被 认定为无 效认购:


a 、 投 资者已 划付认 购资金, 但逾 期未办 理开户手 续或开 户 不成功 的 ; b 、 投 资者已 划付认 购资金, 但逾 期未办 理认购手 续的 ; c 、 投 资者已 划付的 认购资金 少于其 申 请的认购 金额的 ; d 、 本 公司确 认的其 它无效资 金或认 购 失败资金 。


2 、机 构投资 者 (若 已经在 本 公司 开 立 基金账户 ,则不 需 要再次 办理开户 手续) (1 ) 开户及 认购的 时间: 基金发 售日的 周一至周 五 9:00-17:00( 周六、 日和法定 节假日 不 受理) 。


(2 ) 开户及 认购程 序:


1) 开户: 提供 下列资 料办理基 金的开 户 手续:


a 、 企 业法人 营业执 照、 组织 机构代 码 证、 税务 登记证 复 印件( 事 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组织 需提供 民 政部门或 主管部 门 颁发的注 册 登记书复 印件)( 相 关证件在 有效年 检 期内) ;资产 管理人 以管理的 投 资组合名 义自行 办 理账户类 业务的, 需 提供资产 管理人 营 业执照、 组 织机构代 码证、 税务 登记证复 印件( 相关 证件在有 效年检 期 内) 及 监管 部门下发 的关于 投 资 组 合的批 复文件 或其 他相 关证明 文 件复印件 ; b 、 填妥 的 《直销 账 户业务申 请表( 机构) 》 , 若是开 立产品 户, 则 需填妥的 《 直销 账 户业务申 请表( 产品) 》 ,并加 盖机构 公 章、法定 代 表人( 或授权 代表) 、授权经 办人签 章 ; c 、 填 写完整 并加盖 公章的 《 直销 业 务 授权委托 书》 一 式 两份( 原 件) ; d 、 填 妥并加 盖预留 印鉴的《 直销预 留 印鉴卡》 一式三 份 ; e 、 填妥 的 加盖 机构 公章 《 直销 传真委 托协议 》( 适用 于选 择 “传 真业务” 事项) 一 式两份 ; f 、 填写完 整 《 直销 交 易业务 申请 表》 一 式两份( 原件) ,并 加盖 机构公章 、法定 代 表人( 或授权 代表) 、授权经 办人签 章 ; g 、 预留 关联银 行账 户的证明 文件及 复 印件, 包括 《银 行开 户许可 证》 、 开 立银行 账户 申请表或 开户银 行 出具的开 户证明 。 《 银行开户 许 可证》或 指定银 行 出具的开 户证明 原 件及加盖 机构公 章 的复印件 ; h 、 法 人代表 的加盖 机构公章 的有效 身 份证件复 印件( 第二 代身份 证需提供 正、反 两 面复印件) ; i 、 填 妥的加 盖机构 公章 《风 险提示 函 》; j 、 填 妥的加 盖机构 公章 《机 构税收 居 民身份声 明文件 》 ; k 、 填 妥的加 盖机构 公章 《控 制人税 收 居民身份 声明文 件 》; l 、 填妥的 加盖机 构 公章 《基金投 资者风 险承受能 力调查 问 卷 (机 构) 》; m 、 填 妥的加 盖机构 公章 《非 自然人 客户 受益所有 人信息 登 记表 》 , 并提供相 关受益 人 身份证复 印件, 和 公 司的注册 证书、 存 续 证明文件 、 备忘录、 公司章 程 等受益人 证明文 件 ; n 、 填 妥的加 盖机构 公章 《机 构信息 采 集表 》; o 、 加 盖机构 公章 授 权经办人 身份证 复 印件; p 、若 是产品 户,还 需加盖机 构公章 的 产品备案 函 。 2) 认购资 金的缴 付 以银行转 账方式 将 足额认购 资金汇 入 本公司指 定银行 开 立的直 销资金专 户, 本公司 指定的直 销资金 专 户如下:


a 、工 商银行 直销专 户 名称: 新疆前 海联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账号: 4000022119200888811 开户行: 工商银 行 深圳华强 支行 大额支付 号:102584002215 b 、招 商银行 直销专 户 名称: 新疆前 海联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账号: 755928845910708 开户行: 招商银 行 深圳分行 营业部 大额支付 号:308584001032 投 资者 若因未 向上述 指定 账户足 额划付 认购 资金, 造 成其认 购不 成功的, 本公 司将不 承担任何 责任。


3) 认 购 申 请: 投 资 者 开 户 同 时 可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并 需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a 、 填写 完整并 加盖预 留印 鉴和授 权经办 人签 字的 《 直销交易 业 务申请表 》( 原件) ; b 、 认 购资金 已划出 的有效凭 证, 包括但 不限于加 盖银行 受 理章的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划 款 回 单 联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投 资 者 划 付 的 认 购 资 金 在 办理认购 手续时 未 到达本公 司指定 的 直销资金 专户时) ; (3 ) 注意事 项:


1) 投资者 应在 “汇 款人” 栏中 填写其 在基金直 销机构 开 户时登记 的名称 ; 2) 投资 者应 在认 购申 请当 日 17:00 之前 将足 额资 金划 入本 公 司 指定的基 金直销 资 金专户。 若认购 资金 在投资者 提出认 购 申请当日 未 到达本公 司指定 基 金直销资 金专户, 则 该笔交易 无效。


3) 在基 金登记 机构确 认为 无效认 购后, 投 资者 可以就 已到账 资金 再 次提出 认购申 请, 未 再次 提 出认购 申请 的由本 公司将 认购 款划往 投 资者指定 银行账 户 。 4 ) 基 金募集 期结束, 以下 将被认 定为无 效认购:


a 、 投 资者已 划付认 购资金, 但逾 期未办 理开户手 续或开 户 不成功 的 ; b 、 投 资者已 划付认 购资金, 但逾 期未办 理认购手 续的 ; c 、 投 资者已 划付的 认购资金 少于其 申 请的认购 金额的 ; d 、 本 公司确 认的其 它无效资 金或认 购 失败资金 。 三、基 金的验资与基金合 同生效 1 、 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 金 募集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 并且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人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募集期 限届 满之日 起 10 日 内聘请法 定验资 机 构验资 , 自收到 验 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中 国 证监会提 交验资 报 告 ,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自中 国证监 会书面确 认之 日起, 基金备 案手续 办理完毕, 基金 合 同生效。


2 、 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


3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 户, 任何人不 得动用 。 认 购资金在 募集期 形 成的利息 在本基 金 合同生效 后 折成投资 人认购 的 基金份额 , 归投资 人所有。 利 息转份 额的具体 数额 以登记机 构的记 录 为准。


4 、 如果 募集期 限届满 , 未 满足基 金备案 条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承担下列 责任: (1 ) 以其固 有财产 承担因募 集行为 而 产生的债 务和费 用 ; (2 ) 在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资者 已缴纳 的 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 期存款利 息; (3 )如 基金募 集失败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及 销售机 构不 得请求报 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销售 机构为 基 金募集支 付之 一切费用 应由各 方 各自承担 。


四、本 次份额发售当事人 和中介机构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新 疆前海 联 合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华 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晓 耕 联系人: 王玲 电话:0755-82786049 传真:0755 -82788000 网址:www.qhlhfund.com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浙 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沈仁康 联系人: 徐珣 电话:0571-88261570 传真:0571-88268688 网址:www.cebbank.com (三)直 销机构 名称:新 疆前海 联 合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华 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26 楼 联系人: 余伟维 电话:0755 -82785257 传真:0755 -82788000 网址:www.qhlhfund.com (四)代 销机构 目前本基 金仅可 在 直销中心 或基金 管 理人网上 交易平 台 认购,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的要 求, 选择符 合要求 的代销机 构销 售本基金 ,并及 时 公告。 (五) 基 金份额 登 记机构


名称:新 疆前海 联 合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齐 经济技术 开发区 维 泰南路1 号 维泰大 厦1506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华 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晓 耕 联系人: 陈艳 成立时间 :2015 年8 月7 日 电话:0755 -25129526 传真:0755 -82789277 客服电话 :400-640-0099 网址:www.qhlhfund.com (六) 出 具法律 意 见书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 师事务所


住所: 上 海市银 城 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 锋


联系人: 陈颖 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 、 陈颖华 (七) 审 计基金 财 产的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普 华永道 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 ( 特殊普通 合伙)


住所 : 中国 ( 上海) 自 有贸易 试 验区陆家 嘴环路1318 号星 展银行 大厦507 单元01 室





办公 地址: 上海 市黄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 地2 号普华 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 事务合 伙 人:李丹


联系 人:李隐煜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 会计师 : 薛竞、李 隐煜


新疆前海 联合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二〇一九 年五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