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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稳债A(261001)

景顺稳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年第 2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景顺长城 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月 21 日证监许可【 2011 】 126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3月 25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和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 赎回 或 暴跌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 程 中产生的 操 作风险,因 交 收 违 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 象与 投资策 略 引 致 的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 变化 引 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 负责 。 ( 八 )本招募说明书 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 9年 3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 据 和净值表现 截止 日为 201 8年 12 月 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 据 未经 审计 。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3 二、 释 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 托 管人 19 五、 相 关 服 务机 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5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56 九 、基金份额的非 交易 过 户 及 转托 管 74 十 、基金的投资 75 十 一、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83 十 二、基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84 十 三、 基金的业绩 87 十 四、 基金的财产 90 十 五、基金财产 估 值 92 十 六、基金的收益 与 分 配 95 十 七、基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 97 十八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103 十九 、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4 二 十 、风险 揭 示 107 二 十 一、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与清算 110 二 十 二、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113 二 十 三、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130 二 十 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 务 141 二 十 五、其 它 应披露事 项 143 二 十 六、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及其查阅 方 式 144 二 十 七、 备 查文件 145 2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 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 它 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依 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等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 、投资策 略 、风险、 费率 、管理等 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 关的全 部必要 事 项 ,投资者在 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当 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3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文义 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语具 有以下 含 义: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 更新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 第十届 全国人民 代 表大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通 过并于 2004年 6月 1日 起施 行,经 2012年 12月 28日 第十 一 届 全国人民 代 表大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三 十次 会 议修订 并 于 2013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4年 7月 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 布 并于 2014年 8月 8日 起 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 颁布 、同年 6月 1日 起施 行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 2004年 6月 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 布 并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施 行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元
































指 人民 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指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 托 管 协议





























指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 银 监会























指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管理人 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 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中国 银 行 ”) ; 注册登记 业务 指 本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 收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发放 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等 ; 4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 件,取得 基金 代 销业务资 格 并接受基金管理人 委托 , 代 为办理本基 金认购、申购、 赎回 及 转托 管等基金业务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代 销机 构; 基金销售 网点























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中 心 及基金 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登记 机 构























指 办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 构 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 为办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 束 , 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机 构 投资者、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 人 ; 机 构 投资者 指 在中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 或经有权 政府部门批 准 设 立和有 效 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 、 社 会 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














指符 合《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 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 的机 构 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 按照基金合同 第九部 分之规定 召 集、 召 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的 代 理人 进 行表决的会 议;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 合 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依 据 《基金法》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监会 的书面确认之日 ; 基金募集 期 指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募集 期 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 最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 基金合同 终止 之间,基金 存续 的不定 期 之 期 限 ; 5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日 /天



































指 公 历 日 ; 月
































指 公 历 月 ; 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 开放日
































指 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 等业务的 工 作日 ; T 日



































指 投资者 向 销售机 构提 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 T+N 日 指 T 日 后 (不包 含 T 日) 第 N 个 工 作日, N 指 自 然 数 ; 开放日 指 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 等业务的 工 作日 ; 认购
































指 在本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指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 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 条 件, 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 回 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条 件,申请 将 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 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基金 账户 内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售机 构托 管到 另 一销售机 构 的行为 ; 指令



































指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 进 行投资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 券 调拨 等 指令; 基金 账户 指注册登记 机 构 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 登记 机 构 办理 注册登记 的基金份额 余 额及其 变 动 情况 的 账户 ; 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 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 投资者 通 过 该 销售机 构 办理认 购、申购、 赎回 、 转换 及 转托 管等业务 而 引 起 的基金份额的 变 动 及 结余情况 的 账户; 巨 额 赎回 指 在 单 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 赎回 申请份额(本基金 赎回 申 请 总 份额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 总 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 总 份额及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之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本基金 总 份额的 10% 的 情形;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 6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基金 已 实现收益 指 基金利 润减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收益 后 的 余 额 ; 基金财产 总 值 指 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应收 款项 以及以 其他资产等 形 式 存 在的基金财产价值 总 和 ; 基金财产净值 指 基金财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算 日基金财产净值 除 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余 额 所 得的 单 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 ; 基金财产 估 值 指计算 、 评估 基金资产和 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法律法规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 法规、 司 法解 释 、 地方 法规、 地方 规 章 、 部门 规 章 及其他规 范 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 法律 法规的不时 修改 和 补 充 ; 不可 抗 力 指任何无 法预 见 、 无 法 避免 和 无 法 克服 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 地震 、 洪水 及其他自 然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疫情 、 火灾 、 政 府 征用、没收,法律 变化 、 突 发 停电 、 电脑 系统或数 据传输 系统 非正 常停止 以及其他 突 发事件、证券 交易 场 所 非正 常暂停 或 停 止交易 等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用以 进 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 和 互联网网站 或其 它媒 体。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 颁布 、同年 10月 1日实 施 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 作 障碍 等原因 无 法以合理价 格予 以 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 日在 10个 交易 日以 上 的 逆回 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 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 通 受限的新 股 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 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让 或 交易 的债券等 摆 动定价机 制























指 当开放式基金 遭 遇大额申购 赎回 时, 通 过 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 方 式, 将 基金 调 整投资 组 合的市场 冲击 成本分 配给 实 际 申购 、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 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 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 并得到公 平 对 待 7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座 21 层 设 立日 期 : 2003 年 6月 12 日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注册 资本: 1. 3亿 元 人民 币 批 准 设 立文号:证监基金 字[ 2003 ] 76号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座 21 层 电 话 : 07 55 -8 23 703 88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 8888 606 传 真: 07 55 -223 8133 9 联 系人: 杨皞阳 股 东 名 称及出资 比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资 比例 1 长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4 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4 9% 3 开 滦 (集 团 )有限 责任 公 司 1 % 4 大 连 实 德 集 团 有限公 司 1 % 合 计 100 % (二 ) 主 要 人 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成 员 丁 益 女士 , 董 事长,经 济学博士 。 曾 担 任 中国人民大 学 财 政 金 融 学院讲师 ; 华能国 际电 力 股 份有限公 司 证券 融 资 部 干 部 ,证券 融 资 部 投资关系 处副处 长、 处 长,证券 融 资 部 副 经理 兼 投 资关系 处处 长 ; 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 投资管理 部 副 总 经理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党 委委员 、 董 事、 总 裁助 理 ; 华能资本 常 务 副 总 经理( 主 持 工 作)、 党 组 副 书 记; 华能资本 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现 任 华能资本 服 务有限公 司 董 事长、 党 组 书 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董 事长。 康乐先 生, 董 事,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先 后 担 任 中国人 寿 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研究 部 研 究 员 、 组 合管理 部 投资经理、国 际 业务 部 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市场销售 部 经理、 北 京 代 表 处首席 代 表,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限公 司 销售 交易部 副 总 经理。 2011 年 7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8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任 公 司 董 事 兼 总 经理。 罗德 城 先 生, 董 事,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大 通银 行信用分 析师 、 花旗 银 行投资管理 部 副 总 裁 、 Capital House 亚洲 分公 司 的 董 事 总 经理。 199 2至 199 6年间出 任 香港 投资基金公会管理 委员 会 成 员 ,并于 199 6至 199 7年间担 任 公会 主席 。 199 7至 2000 年间,担 任 香港 联交所委员 会成 员 , 并在 199 7至 2001 年间担 任 香港 证监会 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现 任 景顺集 团 亚太区首席执 行 官 。 李翔先 生, 董 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长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人事 部 副 总 经 理、人事监 察 部总 经理、 营 业 部总 经理、公 司营 销 总 监、 营 销管理 部总 经理。现 任 长城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委员 。 伍 同明 先 生,独立 董 事,文 学学士 。 香港 会 计 师 公会会 员 ( HKICPA )、 英 国特许公认会 计 师 ( ACCA )、 香港执 业会 计 师 ( CPA )、 加 拿 大公认管理会 计 师 ( CMA )。 拥 有 超 过二 十 年以 上 的会 计 、 审 核、管 治 税 务的 专 业经 验 及 知 识, 19 72 -1 977 受 训 于国 际 知 名 会 计 师楼 “毕马威 会 计 师 行” [KPMG] 。现为“ 伍 同明会 计 师 行” 所 有者。 靳庆军先 生,独立 董 事,法 学硕士 。 曾 担 任 中信律 师 事务 所 涉 外 专 职律 师 ,在 香港马士打 律 师 行、 英 国律 师 行 C1 yde & Co. 从 事律 师 工 作, 199 3年发 起设 立信 达 律 师 事务 所 ,担 任 执 行 合 伙 人。现 任 金 杜 律 师 事务 所 合 伙 人。 闵路浩先 生,独立 董 事,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 中国人民 银 行金 融 管理公 司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中国人民 银 行非 银 行金 融 机 构 监管 司 副处 长、 处 长 ;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非 银 行金 融 机 构 监管 部 处 长、 副巡视 员 、 巡视 员; 中国 小 额 贷 款 公 司协 会会长 ;重 庆富 民 银 行行长。现担 任 北 京 中 泰创汇 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 裁 。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 员 阮惠仙女士 ,监事,会 计 学硕士 。现 任 长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郭慧娜女士 ,监事,管理理 学硕士 。 曾 任 伦敦安永 会 计 师 事务 所 核数 师 , 历任 景顺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项目 主 管、业务发 展 部 副 经理、 企 业发 展 部 经理、 亚太区 监 察 总 监。现 任 景顺投资管理 有限公 司 亚太区首席 行 政 官 。 邵媛媛女士 ,监事,管理 学硕士 。 曾 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 健 (信 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福建 兴 业 银 行 深圳 分行 计 财 部 。现 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事务 部总 监。 杨 波 先 生,监事,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职于长城证券经 纪 业务管理 部 。现 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交易 管理 部总 监。 3、 高级 管理人 员 丁 益 女士 , 董 事长,简 历 同 上 。 康乐先 生, 总 经理,简 历 同 上 。 9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CHEN WENYU ( 陈 文 宇 ), 副 总 经理,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担 任 中国 海 口 电 视台每 日新 闻 记 者 及 每周 金 融 新 闻节 目制 作人, 安盛罗森堡 投资管理公 司 ( 美 国 加 州 ) 美洲区副首席 投资 官 、以 及 研究 、投资 组 合管理和策 略 等其他 多 个职 位 , 安盛 投资管理 亚洲 有限公 司 (新 加 坡 ) 泛亚 地 区首席 投资 官 , 主 要负责 投资 组 合管理、 研究 、 交易 等 相 关业务。 201 8年 9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毛 从 容 女士 ,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 任 职于 交通银 行 深圳 市分行国 际 业务 部 ,担 任 长 城证券金 融 研究 所 高级 分 析师 、债券 小 组组 长。 2003 年 3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黎 海 威先 生,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 美 国 穆迪 KMV 公 司 研究 员 , 美 国 贝莱德 集 团 (原 巴 克 莱 国 际 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经理、 主 动 股票部 副 总 裁 , 香港 海通 国 际 资产管理有 限公 司 (海通 国 际 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 量 化总 监。 2012 年 8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赵 代 中 先 生, 副 总 经理,理 学硕士 。 曾 担 任深圳 发 展 银 行 北京 分行金 融 同业 部 投资经理、 宁 夏嘉川 集 团项目部项目负责 人、全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事会境 外 投资 部 全 球 股票 处处 长、 浙江 大 钧 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合 伙 人 兼副 总 经理。 2016 年 3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吴 建 军先 生,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海 南汇 通 国 际 信 托 投资公 司 证券 部 副 经理, 长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机 构 管理 部总 经理、公 司总 裁助 理。 2003 年 3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刘焕喜先 生, 副 总 经理,投资 与 金 融 系 博士 。 曾 担 任 武汉 大 学教师 工 作 处副科 长、 武汉 大 学 成人 教育学院讲师 ,《证券时 报 》 社编 辑 记 者,长城证券 研 发中 心 研究 员 、 总 裁 办 副主 任 、行 政部 副 总 经理。 2003 年 3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杨皞阳先 生, 督 察 长,法 学硕士 。 曾 担 任 黑龙江省 大 庆 市 红 岗区 人民法 院助 理 审 判 员 , 南 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监 察稽 核 部 监 察稽 核经理、监 察稽 核 高级 经理、 总 监 助 理。 200 8年 10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督 察 长。 4、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简 历 本公 司 采 用 团 队 投资 方 式,即 通 过整个投资 部门 全体人 员 的共同 努 力, 争 取 良好 投资业绩 。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如 下: 何 江 波 先 生,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总 行信用管理 部 行业 政 策一 处专 员 。 2016 年 4 月 加入 本公 司 ,担 任 专 户 投资 部 投资经理,自 201 9年 2 月 起 担 任 固 定收益 部 基 金经理。 具 有 9年证券、基金行业 从 业经 验 。 5、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曾 管理的基金 名 称及管理时间 无 。 6、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兼 任 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 情况 10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何 江 波 先 生 兼 任 景顺长城 优 信 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 兴 信用 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 瑞 收益定 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 盛双 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景 泰汇 利定 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 历任 基金经理 姓 名 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佘春宁 先 生 2011 年 3月 25 日 - 201 4 年 4月 16 日 RU PING ( 汝 平 ) 先 生 201 4 年 4月 1 7日 - 2015 年 4月 30 日 陈 文 鹏 先 生 201 4 年 10 月 28 日 -至 今 8、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委员名单 本公 司 的投资决策 委员 会由公 司总 经理、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 研究 总 监、基金 经理 代 表等 组 成。 公 司 的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姓 名 及职务 如 下: 康乐先 生, 总 经理 ; CHEN WENYU ( 陈 文 宇 ), 副 总 经理 ; 毛 从 容 女士 , 副 总 经理 ; 黎 海 威先 生, 副 总 经理 兼 量 化 及 指 数投资 部 投资 总 监 ; 余 广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股票 投资 部 投资 总 监 ; 刘彦春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兼研究 部总 监。 9、 上述 人 员 之间不 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 ( 3)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 修改 并公 布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 转托 管、基金 转换 、非 交易 过 户 、 冻 结 、收益分 配 等 方 面的业务规则 ; ( 4)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 相 关 费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获得基金 管理 费 ,收取认购 费 、申购 费 、 赎回费 及其他事 先 核准或公 告 的合理 费 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 费 用 ; ( 5)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 11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6)在本合同的有效 期 内,在不 违 反 公 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 妨 碍 基金 托 管人 遵 守 相 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 要求 的基 础 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本合同的 情况进 行 必要 的 监 督 。 如 认为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应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 监会,以及 采 取其他 必要 措 施 以保 护 本基 金及 相 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 7) 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 选择适 当的基金 代 销机 构 并有权依照 代 销 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 代 销机 构 行为 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 8)自行担 任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或 选择 、更 换 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机 构 ,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机 构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理申购和 赎回 的申请 ; ( 10)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前 提 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11)依 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 12)按照法律法规, 代 表基金对 被 投资 企 业行 使 股 东 权利, 代 表基金行 使 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 所 产生的权利 ; ( 13)在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止 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14)依 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5) 选择 、更 换 律 师 、 审计 师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 构 并确定有关 费率; (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 委托 经国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机 构 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 4)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 、决策,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投 资 ; (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 基金收益 ; 12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7) 除 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 8) 进 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制 基金的财务会 计报告; ( 9)依法接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10) 编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11)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和 注 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 12)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 13) 严 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 义务 ; ( 14)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 等。 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 赎回 申请,及时、 足 额 支 付 赎回款项; ( 16)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重 大合同及其他 相 关资 料; ( 17)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8)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 诉讼 权利或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19)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除; ( 21)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 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 诺建 立 健 全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 止违 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 2、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不 从 事以下 违 反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的行为,并承 诺建 立 健 全 的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的发生: ( 1) 将 其 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混 同于基金财产 从 事证券投资 ; ( 2)不公 平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13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 的 第 三人 牟 取利益 ; ( 4)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 失 ; ( 5) 将 基金用于下 列 投资或者 活 动: (i) 承销证券 ; (ii)向 他人 贷 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iii)从 事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iv)买 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 院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v)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者 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vi)买 卖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系的 股 东 或者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有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的公 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 内承销的证券 ; (vii)从 事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viii)依照法律、行 政 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机 构 规定 禁 止 的其他 活 动 ; (ix)证券法规规定 禁 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 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 操 守, 督 促 和约 束员工 遵 守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 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不 从 事以下 活 动: ( 1) 越 权或 违 规经 营; ( 2) 违 反 基金合同或 托 管 协议; ( 3) 故 意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 相 关机 构 的合法权益 ; ( 4)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拒绝 、 干 扰 、 阻挠 或 严 重影响 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权 ; ( 7) 泄 露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 8) 除 按本公 司制 度 进 行基金运作投资 外 , 直 接或间接 进 行其他 股票 投资 ; ( 9) 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 式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 行证券 交易; ( 10) 违 反 证券 交易 场 所 业务规则,利用对 敲 、 倒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 乱 市场 秩 序 ; ( 11) 贬 损 同行,以 提 高 自 己 ; (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分 ; ( 13)以不正当 手 段 谋 求 业务发 展 ; ( 14)有 悖 社 会公 德 , 损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形象; 14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15)其他法律、行 政 法规 禁 止 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 诺 :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 2)不利用职务之 便 为自 己 、受 雇 人或 任何第 三者 谋 取利益 ; ( 3)不 泄 露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 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 4)不以 任何形 式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 行证券 交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体系 1、风险管理理 念 与目标 ( 1)确保合法合规经 营; ( 2) 防 范 和 化 解风险 ; ( 3) 提 高 经 营 效 率; ( 4)保 护 投资者和 股 东 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 措 施 ( 1) 建 立 健 全公 司组织 架 构; ( 2) 树 立监 察稽 核 功 能的权 威 性和独立性 ; ( 3) 加 强 内 控 培 训 ,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 察 文 化; ( 4) 制 定 员工 行为规 范 和 纪 律 程 序 ; ( 5) 建 立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 6) 建 立 危 机 处 理和 灾 难恢 复计划 。 3、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公 司 风险管理 必 须覆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 业务环 节 ; ( 2)独立性原则:公 司 各机 构 、 部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当保持 相 对独立,公 司 基金财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 离 ; ( 3) 相互制 约原则:公 司 及各 部门 在内 部组织结构 的 设计上要形 成一 种 相互制 约机 制 , 建 立不同 岗 位 之间的 制 衡 体系 ; ( 4)定性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 备 的风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 风险管理更 具 客 观 性和 操 作性 ; 15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5) 防 火 墙 原则:基金财产、公 司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严 格 分开并独立核 算 。 4、内 部 控 制 体系 I、 内 部 控 制 的 组织 架 构 ( 1) 董 事会 审计与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 经 营 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 进 行合规性 控 制 ,并对公 司 内 部 稽 核 审计工 作 进 行 审 核监 督 。 该委员 会 主 要 职 责 是: 审议 并 批 准公 司 内 控 制 度 和 政 策并 检 查其实 施情况; 监 督 公 司 内 部审计制 度 的实 施;向 董 事会 提名外部审计 机 构;负 责 内 部审计 和 外部审计 之间的 协调;审议 公 司 的关 联交易; 对公 司 的风险及管理 状况 及风险管 理能力及 水平进 行 评 价, 提 出完 善 风险管理和内 部制 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 日 常 经 营 、 拟 募集基金 及运用基金资产 进 行投资的风险 控 制指标 和监 督制 度 ,并不定 期地 对风险 控 制情况进 行 检 查和 监 督 , 形 成风险 评估报告 和 建议 ,在 例 行 董 事会会 议上提 出公 司上 半 个年 度 风险 控 制工 作 总结 报告; 监 督 和 指导 经理 层 所设 立的风险管理 委员 会的 工 作及 董 事会 赋 予 的其他职 责 。 ( 2)风险管理 委员 会:是公 司 日 常 经 营 中整体风险 控 制 的决策机 构 , 该委员 会是对公 司 各 种 风险的识别、 防 范 和 控 制 的非 常设 机 构 , 负责 公 司 整体运作风险的 评估 和 控 制 ,由 总 经理、 副 总 经理、 督 察 长、以及其他 相 关 部门负责 人或 相 关人 员组 成,其 主 要 职 责 是: 评估 公 司 各机 构 、 部门制 度 本身 隐 含 的风险,以及 这些 制 度 在 执 行过 程 中 显 现的 问 题 ,并 负责审 定风险 控 制政 策 和策 略;审议 基金财产风险 状况 分 析 报告 ,基于风险 与回报 对业务策 略提 出质 疑 , 需 要 时 指导 业务 方向;审 定公 司 的业务 授 权 方案;负责协调 处 理 突 发性 重 大事件 ;负责 界 定业务风险 损 失 责任 人的 责任;审议 公 司 各 项 风险 与 内 控 状况 的 评 价 报告; 需 要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审议 、决策的 其他 重 大风险管理事 项 。 ( 3)投资决策 委员 会:是公 司 投资 领域 的最 高 决策机 构 ,以定 期 或不定 期 会 议 的 形 式 讨 论 和决定公 司 投资的 重 大 问 题 。投资决策 委员 会由公 司总 经理、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 研究 总 监、基金经理 代 表等 组 成,其 主 要 职 责 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确立各基金、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的投资 方 针 及投资 方向;审 定基金资产、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的 配 置 方案 ,包括基金资产、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在 股票 、债券、现金之间的 配 置 比例 ;制 定基金、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投资 授 权 方案; 对 超 出投资 负责 人权限的投资 项目做 出决定 ; 考核包括基金经理 、 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 团 队 的 工 作绩效 ; 需 要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的其 它重 大投资事 项 。 ( 4) 督 察 长: 督 察 长 制 度 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 制 度 。 督 察 长 负责组织指导 公 司 的监 察稽 核 工 作 ; 可 列 席 公 司任何 会 议 , 调 阅公 司任何 档 案 材 料 ,对基金运作、内 部 管理、 制 度执 行及 遵 规 守法 情况进 行内 部 监 察 、 稽 核 ; 每 月独立出 具 稽 核 报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和 董 事长。 ( 5)法律、监 察稽 核 部 :公 司设 立法律、监 察稽 核 部 ,开 展 公 司 的监 察稽 核 工 作,并保证 其 工 作的独立性和权 威 性,充分发 挥 其职能作用。法律、监 察稽 核 部 有权对公 司 各类规 章制 度 及 16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的完 备 性、合理性、有效性 进 行 检 查并 提 出 相 应意 见 和 建议 ,并 将 意 见 和 建议 上报 公 司总 经理、 督 察 长和风险管理 委员 会 进 行 讨论 。法律、监 察稽 核 部协 助 对全公 司员工进 行 相 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 度 培 训 , 回 答 公 司 各 部门提 出的法律 咨询 ,并对公 司 出现的法律 纠纷 提 出解决 方案 ,同时 组织 各 部门 对公 司 管理 上存 在的风险 隐患 或出现的风险 问 题 进 行 讨论 、 研究 , 提 出解决 方案 , 提交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或 总 经理办公会等 进 行 审 核、 讨论 ,并监 督 整 改 。 II 、内 部 控 制 的原则 公 司 的内 部 控 制 遵 循 以下原则 : (1) 健 全性原则:内 部 控 制 应当包括公 司 的各 项 业务、各个 部门 或机 构 和各 级 人 员 ,并 涵盖 到决策、 执 行、监 督 、 反 馈 等各个环 节 ; (2) 有效性原则: 通 过 科学 的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建 立合理的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有 效 执 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 司设 立独立的法律、监 察稽 核 部 ,法律、监 察稽 核 部 保持 高度 的独立性 和权 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 各 部门 风险 控 制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 司 内 部部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当权 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 管理 方 法 降 低运作成本, 提 高 经 济 效益,以合 理的 控 制 成本 达 到最 佳 的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公 司制订 内 部 控 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 司 内 控 制 度 应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法规、规 章 和各 项 规定 ; ( 2)全面性原则:内 部 控 制制 度 涵盖 公 司 管理的各个环 节 ,不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白 或 漏 洞 ; ( 3) 审 慎性原则: 制 定内 部 控 制制 度 应当以 审 慎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风险为出发 点; ( 4) 适 时性原则: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制 定应当 随着 有关法律法规的 调 整和公 司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内 外部 环境的 变化进 行及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 III 、内 部 风险 控 制 措 施 建 立 科学 合理、 控 制 严密 、运行 高 效的内 部 控 制 体系和完 善 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公 司 成立以来 , 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 , 借鉴 外方股 东 的经 验 , 建 立了 科学 合理的 层 次 分明的内 控 组织 架 构 、 控 制程 序 和 控 制 措 施 以及 控 制 职 责 在内的运行 高 效、 严密 的内 部 控 制 体系。 通 过不断 地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进 行 修改 ,公 司已 初步 形 成了 较 为完 善 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建 立 健 全了管理 制 度 和业务规 章 :公 司建 立了包括风险管理 制 度 、投资管理 制 度 、基金会 计 制 度 、信息披露 制 度 、监 察稽 核 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 度 、公 司 财务 制 度 等基本管理 制 度 以及包括 17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岗 位设 置 、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流 程手册 在内的业务流 程 、规 章 等, 从 基本管理 制 度 和业务流 程上进 行风险 控 制 。 建 立了 岗 位 分 离 、 相互制 衡 的内 控 机 制 :公 司 在 岗 位设 置 上 采 取了 严 格 的分 离 制 度 ,实现 了基金投资 与交易 , 交易与清算 ,公 司 会 计与 基金会 计 等业务 岗 位 的分 离 制 度 , 形 成了不同 岗 位 之间的 相互制 衡 机 制 , 从 岗 位设 置 上减少 和 防 范操 作及 操 守风险。 建 立 健 全了 岗 位责任制 :公 司通 过 建 立 健 全了 岗 位责任制 使每 位员工 都 能明确自 己 的 岗 位 职 责 和风险管理 责任 。 构建 风险管理系统:公 司通 过 建 立风险 评估 、预 警 、 报告 和 控 制 以及监 督程 序 ,并经过 适 当 的 控 制 流 程 ,定 期 或实时对风险 进 行 评估 、预 警 、监 督 , 从而 确认、 评估 和预 警 与 公 司 管理及基 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 过顺 畅 的 报告 渠道 ,对风险 问 题 进 行 层层 监 督 、管理、 控 制 , 使 部门 和管 理 层 及时 把握 风险 状况 并 快速 做 出风险 控 制 决策。 建 立自动 化 监 督 控 制 系统:公 司 启 用了 电 子 化 投资、 交易 系统,对投资 比例 进 行限 制 ,在 “股票 黑 名单 ”、 交 叉 交易 以及 防 范操 守风险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 化 自动 控 制 , 将 有效 地 防 止 合规性运作风险和 操 守风险。 使 用数量 化 的风险管理 手 段 : 采 用数量 化 、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 制手 段 ,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管 理 模 型,用以 提 示 指 数 趋势 、行业及个 股 的风险,以 便 公 司 及时 采 取有效的 措 施 ,对风险 进 行 分 散 、规 避 和 控 制 ,尽可能 减少损 失 。 提供 足够 的 培 训 : 制 定了完整的 培 训 计划 ,为 所 有 员工提供 足够 和 适 当的 培 训 , 使 员工具 有 较 高 的职业 水 准, 从 培养 职业 化 专 业理财 队伍 角 度控 制 职业 化 问 题带 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 部 合规 控 制 声 明书 本公 司 承 诺 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 的披露真实、准确 ; 本公 司 承 诺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 司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系和内 部 控 制制 度 。 18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 托 管人 (一)基本 情况 名 称: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简称“中国 银 行”) 住所 及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大 街 1号 首 次注册登记 日 期 : 198 3年 10 月 31 日 注册 资本:人民 币 贰仟玖佰肆拾叁 亿 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 元 整 法定 代 表人: 陈 四 清


基金 托 管业务 批 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 1998 】 24 号 托 管 部门 信息披露 联 系人: 王 永 民 传 真:( 010 ) 665 94 94 2 中国 银 行 客 服电 话 : 95566 (二)基金 托 管 部门 及 主 要 人 员情况 中国 银 行 托 管业务 部设 立于 1998 年,现有 员工 110 余 人,大 部 分 员工具 有 丰 富 的 银 行、证 券、基金、信 托从 业经 验 , 且 具 有 海外工 作、 学 习 或 培 训 经 历 , 60 % 以 上 的 员工具 有 硕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级 职称。为 给 客 户提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中国 银 行 已 在境内、 外 分行开 展 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 首 批 开 展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业务的 商 业 银 行,中国 银 行 拥 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一对 多 、一对一)、 社 保基金、保险资金、 QF II、 RQF II、 QD II、境 外 三类机 构 、券 商 资产管理 计划 、 信 托计划 、 企 业年金、 银 行理财产品、 股 权基金、 私 募基金、资金 托 管等 门 类 齐 全、产品 丰 富 的 托 管 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 银 行 首 家 开 展 绩效 评估 、风险分 析 等 增 值 服 务,为各类 客 户提供 个性 化 的 托 管 增 值 服 务,是国内 领 先 的大型中资 托 管 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情况 截至 201 8年 12 月 31 日,中国 银 行 已托 管 700 只 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62 只 , QD II基金 38只 , 覆盖 了 股票 型、债券型、 混 合型、 货 币 型、 指 数型、 FOF 等 多 种 类型的基金, 满 足 了不同 客 户 多 元化 的投资理财 需 求 ,基金 托 管规 模 位 居 同业前 列 。 (四) 托 管业务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中国 银 行 托 管业务 部 风险管理 与 控 制工 作是中国 银 行全面风险 控 制工 作的 组 成 部 分, 秉 承 中国 银 行风险 控 制 理 念 , 坚 持“规 范 运作、稳 健 经 营 ”的原则。中国 银 行 托 管业务 部 风险 控 制工 作 贯穿 业务各环 节 , 通 过风险识别 与评估 、风险 控 制 措 施设 定及 制 度 建设 、内 外部 检 查及 审计 等 措 施 强 化托 管业务全 员 、全面、全 程 的风险管 控 。 19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 7年 起 ,中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开 展 托 管业务内 部 控 制审 阅 工 作。 先 后 获得基于 “S AS 70”、“ AA F 01/06” “ISAE3 402” 和“ SS AE 16” 等国 际 主 流内 控 审 阅准则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告 。 201 7年,中国 银 行 继 续 获得了基于“ IS AE 34 02” 和“ SS AE 16” 双 准则 的内 部 控 制审计报告 。中国 银 行 托 管业务内 控 制 度 完 善 ,内 控措 施 严密 ,能 够 有效保证 托 管资 产的 安 全。 (五) 托 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 关规 定,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 反 法律、行 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 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 行,及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机 构报告 。 基金 托 管人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 已 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 反 法律、行 政 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 违 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报告 。 20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 相 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批 准 设 立文号:证监基金 字[ 2003] 76号 电


话 : 0755- 82370388-166 3 传


真: 0755- 22381325 联 系人: 周 婷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755-82370688 、 4008888606 网


址 : www.igwfmc.com 注 : 直 销机 构 包括本公 司深圳直 销中 心 及 直 销 网上交易 系统 /电 子 交易直 销前 置 式自 助 前 台 ( 具 体以本公 司 官 网列 示为准) 2、 代 销机 构 : 序 号 全称 销售机 构 信息 1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大 街 1号 法定 代 表人: 陈 四 清 联 系人: 宋 亚 平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66 (全国) 网 址 : www.boc.cn 2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 系人: 张伟 电 话 : 010-85109219 传 真: 010-85109219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99 网 址 : www.abchina.com 3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大 街 55号 法定 代 表人: 易 会 满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88(全国) 21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 址 : www.icbc.com.cn 4 交通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号 法定 代 表人: 彭 纯 联 系人: 王菁 电 话 : 021-58781234-1601 传 真: 021-5840848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59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5 招 商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 系人: 邓炯 鹏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6 广 发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广州 市 越秀 区东 风 东路 713号





法定 代 表人: 杨 明生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 830 8003





网 址 : www.cgbchina.com.cn 7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法定 代 表人: 吉晓辉 联 系人: 高 天 、于 慧 电 话 :( 021 ) 6161 8888 传 真:( 021 ) 6360 4199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2 8 公 司网站 : www .spd b.com.cn 8 中国民生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大 街 2号





法定 代 表人: 洪 崎 联 系人: 穆 婷 联 系 电 话 : 010-58560666 传 真: 010-57092611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9 北京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甲 17号 首层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丙 17号 法定 代 表人: 闫冰竹 传 真: 010-6622604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10-95526 22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中信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号文 化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李庆 萍 电 话 : 010-89937369 传 真: 010- 85230049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58 网 址 : www.bank.ecitic.com 11 平 安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孙 建 一 联 系人: 张莉 电 话 : 021-38637673 传 真: 021-50979507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11 - 3 网 址 : www.bank.pingan.com 12 渤 海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 津 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 205号 办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东区 海 河 东路 218 号 渤 海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李 伏 安 联 系人: 王宏 联 系 电 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022-58316259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41 网 址 : www.cbhb.com.cn 13 温 州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温 州 市 车 站 大 道 华 海 广 场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夏瑞洲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577-96699 网 址 : www.wzbank.cn 14 浙商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杭 州 市 庆春 路 288号 法定 代 表人: 张 达 洋 电 话 : 0571-87659546 传 真: 0571-87659188 联 系人: 毛 真 海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27 银 行 网 址 : www.czbank.com 15 华 夏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大 街 22号 法定 代 表人: 吴 建 23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 系人: 马 旭 联 系 电 话 : 010-8523842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77 公 司网 址 : www.hxb.com.cn 16 金华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浙江省 金华市 光 南路 668号( 邮 编 : 321015 ) 法定 代 表人: 徐雅 清 联 系人: 徐晓峰 电 话 : 0579-83207775 传 真: 0579-8217832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711-6668 银 行 网 址 : www.jhccb.com.cn 17 嘉兴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嘉兴 市 建 国 南路 409 号 法定 代 表人:许 洪 明 联 系人: 陈 兢 电 话 : 0573-82082676 传 真: 0573-8206216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57396528 银 行 网 址 : www.bojx.com 18 包 商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 蒙古 包 头 市 钢 铁 大 街 6号 办公 地 址 :内 蒙古 包 头 市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 系人: 张 建 鑫 电 话 : 010-64816038 传 真: 010-84596546 客 服电 话 : 95352 网站 : www.bsb.com.cn 19 苏 州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钟 园 路 728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兰凤 联 系人: 葛晓亮 传 真: 0512-6986837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512-96067 网 址 : www.suzhoubank.com 20 江 苏 江南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常 州 和 平 中 路 413 号 法定 代 表人: 陆 向 阳 联 系人: 蒋姣








电 话 : 0519-80585939 传 真: 0519-89995017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6005 24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 址 : www.jnbank.com.cn 21 四 川 天府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南 充市 涪 江路 1号 办公 地 址 :四 川省 成 都 市 锦 江区 下 东 大 街 258号 法定 代 表人: 邢敏 联 系人: 樊 海 波 电 话 : 028-6767603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1696869 网 址 : www.tf.cn 22 长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特 区 报 业大 厦 16-17 层 法定 代 表人: 曹宏 办公 地 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特 区 报 业大 厦 14、 16 、 17 层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666888 联 系人:金 夏 联 系 电 话 : 0755-83516289 邮箱 : jinxia@cgws.com 网 址 : www.cgws.com 23 广 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路 183- 187号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 4301-4316 房 ) 办公 地 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马 场 路 26号 广 发证券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孙树 明 联 系人: 黄岚 电 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020-8755530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24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共 炎 联 系人: 辛 国 政 联 系 电 话 : 010-83574507 传 真: 010-83574807 客 服电 话 : 4008-888-888 或 95551 公 司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邮 政编 码 : 100033 25 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商 城 路 618号 25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168号 上海银 行大 厦 29楼 法定 代 表人: 杨德 红 联 系人: 芮敏祺 电 话 : 021-38676666 传 真: 021- 3867016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21 网 址 : www.gtja.com 26 中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安 立 路 66 号 4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常 青 联 系人:许 梦园 电 话 :( 010 ) 85156398 传 真:( 010 ) 6518226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888108/95587 网 址 : www.csc108.com 27 申 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徐 汇区 长 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梅 联 系人: 曹 晔 电 话 : 021-33389888 传 真: 021-33388224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 址 : www.swhysc.com 28 申 万宏源西 部 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新 疆乌鲁木 齐 市 高 新 区 (新市 区 ) 北京南路 358号大 成国 际 大 厦 20楼 2005 室 法定 代 表人: 李季 联 系人: 王君 电 话 : 0991-7885083 传 真: 0991-2310927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29 招 商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益 田路江 苏 大 厦 38-45层 法定 代 表人: 宫 少 林 联 系人: 黄 婵 君 电 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0755-8373434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400-8888-111 , 95565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30 国 都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东 直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大 厦 9号 10 层 26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 系人: 黄 静 电 话 : 010-84183333 传 真: 010-84183311-3389 客 服电 话 : 400-818-8118 网 址 : www.guodu.com 31 兴 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路 268号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长 柳 路 36 号 法定 代 表人: 杨 华 辉 联 系人: 乔琳雪 联 系 电 话 : 021-38565547 传 真: 0591-38507538 客 户服 务 电 话 :95562 网 址 : www.xyzq.com.cn 32 光 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静 安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健 男 联 系人: 郁疆 电 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021-22169134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25、 4008888788 、 10108998 网 址 : www.ebscn.com 33 海通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广东路 689 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 杰 联 系人: 李 笑鸣 电 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021-23219100 客 服电 话 : 95553 网 址 : www.htsec.com 34 中 银 国 际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200号中 银 大 厦 31楼 法定 代 表人: 宁 敏 联 系人:许 慧 琳 电 话 : 021-2032853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208888 网 址 : www.bocichina.com 35 安 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金 田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牛冠 兴 联 系人: 郑 向 溢 电 话 : 0755- 82558038 27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755-8255835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36 平 安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 田路 5033号 平 安 金 融 中 心 61层 -64 层 法人 代 表: 何 之 江 联 系人: 王 阳 电 话 : 021-38632136 传 真: 021-3383039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11-8 网 址 : stock.pingan.com 37 中国国 际 金 融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8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学东 联 系人: 杨 涵 宇 电 话 : 010 - 65051166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 910 1166 网 址 : www.cicc.com.cn 38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8号 C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林 义 相 联 系人: 尹伶 电 话 : 010-66045529 传 真: 010-66045518 客 服 热线 : 010-66045678 网 址 : www.txsec.com 39 西 部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西 安 市新城 区东 新 街 319号 7幢 10000 室 法定 代 表人: 徐朝 晖 联 系人: 梁 承华


联 系 方 式: 029-87211526 客 服 热线 : 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cn 40 华 宝 证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林 联 系人: 刘闻川 电 话 : 021-68778808 传 真: 021-68778108 客 户服 务 电 话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28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爱 建 证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南京 西 路 758 号 24楼 法定 代 表人: 宫 龙 云 联 系人: 陈 敏 电 话 : 021-32229888 传 真: 021-68728703 客 服 热线 : 021-63340678 网 址 : www.ajzq.com 42 华 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福 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 7、 8层 法定 代 表人: 黄 金 琳 联 系人: 张 腾 电 话 : 0591-87383623 传 真: 0591-8738361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6326 ( 福建 省 外 请 加 拨 0591 ) 网 址 : www.hfzq.com.cn 43 信 达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 系人: 唐静 电 话 : 010-63081000 传 真: 010-63080978 客 服 热线 : 95321 网 址 : www.cindasc.com 44 英 大证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 南 中 路 华能大 厦 三 十 、三 十 一 层 法定 代 表人: 吴 骏 联 系人: 杨 洪 飞 电 话 : 0755-83007323 传 真: 0755-83007034 客 服 热线 : 4000 188 688 网 址 : www.ydsc.com.cn 45 华 龙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兰 州 市城关 区东 岗 西 路 638号 兰 州 财 富 中 心 法定 代 表人: 李 晓 安 联 系人: 李 昕 田 电 话 : 0931-4890208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931- 96668 , 4006898888 网 址 : www.hlzqgs.com 46 浙商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浙江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号 黄 龙 世 纪广 场 A-6/7楼 法定 代 表人: 吴 承 根 29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 系人:许 嘉 行 客 服电 话 : 0571-967777 网 址 : www.stocke.com.cn 47 中 航 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滩 新 区 红 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1楼 法定 代 表人: 杜 航 联 系人: 戴蕾 联 系 电 话 : 0791-8676868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866-567 公 司网 址 : www.avicsec.com 48 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 田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 期 ) 北座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亮 马 桥 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张 佑 君 联 系人: 王 一 通 电 话 : 010 - 60838888 传 真: 010 - 60833739 客 服电 话 : 95548 网 址 : www.cs.ecitic.com 49 长 江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 证券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 系人: 奚 博宇 电 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027-8548190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79 或 4008-888- 999 网 址 : www.95579.com 50 中 泰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济南 市市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玮 联 系人:许 曼 华 电 话 : 021-20315290 传 真: 021-2031512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38 网 址 : www.zts.com.cn 51 国 盛 证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滩 新 区 凤 凰 中大 道 1115号 北京 银 行大 楼 法定 代 表人: 徐 丽 峰 联 系人: 占 文 驰 电 话 : 0791-86283372 传 真: 0791-8628130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 8222 111 30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 址 : www.gszq.com 52 国 海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西 桂林 市 辅星 路 13号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竹子 林 四 路 光 大 银 行大 厦 3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雅 锋 联 系人: 牛孟 宇 联 系 电 话 : 0755-83709350 传 真: 0755-8370020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63 公 司网 址 : www.ghzq.com.cn 53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号 1号 楼 2001 法定 代 表人: 姜 晓 林 联 系人: 刘 晓 明 联 系 电 话 : 0531- 89606165 传 真: 0532-8502260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48 网 址 : www.zxwt.com.cn 54 西 南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北区 桥 北 苑 8号 法定 代 表人: 吴 坚 联 系人: 张 煜 电 话 : 023-63786141 传 真: 023-63786212 客 服电 话 : 400 809 6096 公 司网站 : www.swsc.com.cn 55 东 海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延陵 西 路 23号 投资 广 场 18层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东 方 路 1928号 东 海 证券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赵 俊 电 话 : 021-20333333 传 真: 021-50498825 联 系人: 王 一 彦 客 服电 话 : 95531 ; 400-8888-588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56 第 一 创 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 华一 路 115号投行大 厦 20楼 法定 代 表人: 刘学 民 联 系人: 毛 诗 莉 电 话 : 0755-23838750 传 真: 0755-23838750 客 服电 话 : 400-888-1888 网 址 : www.fcsc.com 31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川 财证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交 子 大 道 177号中 海 国 际 中 心 B 座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孟 建 军 联 系人: 匡 婷 电 话 : 028-86583053 传 真: 028-8658305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28-95105118 公 司网 址 : http://www.cczq.com 58 天 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湖 北省武汉 市 东 湖 新 技术 开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号 高科 大 厦 4楼 办公 地 址 : 湖 北省武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南 路 99 号保利 广 场 A 座 37楼 法定 代 表人: 余 磊 联 系人: 崔 成 电 话 : 027-87610052 传 真: 027-8761886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005000 网 址 : www.tfzq.com 59 中信 期 货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 期 ) 北 座 13层 1301-1305 室 、 14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 皓 联 系人: 洪 诚


电 话 : 0755-23953913


传 真: 0755-8321742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990-8826 网 址 : www.citicsf.com 60 上海 证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 号 7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 号 7楼 法定 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 系人: 邵 珍珍 电 话 : 021-53686888 传 真: 021-53686100-7008 , 021- 53686200-7008 客 户服 务 热线 : 4008918918 61 开 源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号 都 市之 门 B 座 5层 办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号 都 市之 门 B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刚 联 系人: 黄 芳 电 话 : 029-63387256


传 真: 029-81887256 32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60-8866 或 95325 网 址 : www.kysec.cn 62 上海 华信证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南京 西 路 399 号明 天 广 场 22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灿 辉 联 系人: 徐 璐 电 话 : 021-63898952 传 真: 021-68776977 转 8952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205999 网 址 : www.shhxzq.com 63 华 鑫 证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金 田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28层 A01 、 B01( b )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俞 洋 联 系人: 朱泽乾 电 话 : 021-54967367 传 真: 021-54967032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323 , 4001099918 (全国) 021 - 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 址 : www.cfsc.com.cn 64 广州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层 、 20 层 办公 地 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层 、 20 层 法定 代 表人: 胡 伏 云 联 系人: 梁微 电 话 : 020 -888 36 999 传 真: 020 -888 36 98 4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3 96 网 址 : www .gz s. com.cn 65 深圳 众禄 基金销售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楼 法定 代 表人: 薛 峰 联 系人: 童彩 平 电 话 : 0755-33227950 传 真: 0755-3322795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788-887 网 址 :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 买 卖 网 www.jjmmw.com 66 蚂蚁 ( 杭 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道 文 一 西 路 1218号 1栋 202室 33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 地 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万 塘 路 18号 黄 龙 时 代 广 场 B 座 6F 法定 代 表人: 陈 柏 青 联 系人: 韩爱彬 电 话 : 021-60897840 传 真: 0571-2669701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0-766-123 网 址 : www.fund123.cn 67 诺 亚 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号 3724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杨 浦 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东 码头园 区 C栋 法定 代 表人: 汪静 波 联 系人: 方 成 电 话 : 021 -386023 77 传 真: 021 -3850 9777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 - 821 - 53 99 网 址 : www .noah-fund. com 68 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幢 220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东 方 路 1267号 11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 跃 伟 联 系人: 单 丙 烨 电 话 : 021-20691832 传 真: 021-20691861 客 服电 话 : 400-820-2899 公 司网站 : www.erichfund.com 69 上海 好 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号 4号 楼 4494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南路 1118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楼 法定 代 表人: 杨 文 斌 联 系人: 张 茹 电 话 : 021-58870011 传 真: 021-68596916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 700 9665 网 址 : www.ehowbuy.com 70 北京展 恒 基金销售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 沙峪 镇 安 富 街 6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安 苑 路 15-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6层 法定 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 系人: 李 晓 芳


























34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 系 电 话 : 010-59601366 转 7167 客 服电 话 : 400-818-8000 公 司网站 : www.myfund.com 71 和 讯 信息 科 技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外 大 街 22号 泛 利大 厦 10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莉 联 系人: 习 甜 联 系 电 话 : 010-85650920 传 真号 码 : 010-85657357 全国统一 客 服 热线 : 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 司网 址 : licaike.hexun.com 72 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徐 汇区龙田路 190 号 东 方 财 富 大 厦 2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徐 汇区 宛 平 南路 88 号金 座 ( 北楼 ) 25层 法定 代 表人:其实 联 系人: 潘世友 电 话 : 021-54509977-8400 传 真: 021-54509953 客 服电 话 : 400-1818-188 网 址 : http://www.1234567.com.cn 73 浙江 同 花 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文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03室 办公 地 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 翠柏 路 7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产业 园 2楼 法定 代 表人: 凌 顺 平 联 系人: 杨 翼 联 系 电 话 : 0571-88911818-8565 传 真: 0571-86800423 客 服电 话 : 4008-773-772 网 址 : www.5ifund.com 74 众升 财 富 (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望 京东 园 四 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望 京 浦 项 中 心 A 座 9层 04-08 法定 代 表人: 李 招 弟 联 系人: 高 晓 芳 电 话 : 010-59393923 传 真: 010-6478810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059-8888 网 址 : www.zscffund.com 75 宜 信 普泽 (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建 国 路 88 号 9号 楼 15层 1809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建 国 路 88 号 35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SOHO 现 代 城 C 座 1809室 法定 代 表人: 沈 伟 桦 联 系人: 王 巨 明 电 话 : 010-52855713 传 真: 010-8589428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09-9200 网 址 : www.yixinfund.com 76 北京增 财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南 礼 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南 礼 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 代 表人: 罗 细 安 联 系人: 孙 晋 峰 电 话 : 010-67000988 传 真: 010-67000988-600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 001 - 8811 网 址 : www.zcvc.com.cn 77 厦 门 市 鑫 鼎 盛控 股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号 厦 门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 1504室 法定 代 表人: 陈洪 生 联 系人: 梁云 波


























联 系 电 话 : 0592-3122757 客 服电 话 : 400-9180808 公 司网站 : www.xds.com.cn 78 北京 晟 视 天 下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怀柔 区 九 渡 河镇黄 坎 村 735号 03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朝 外 大 街甲 6 号 万 通 中 心 D 座 28层 法定 代 表人: 蒋 煜 联 系人: 徐 长征、 林凌 电 话 : 010-58170943 , 010-58170918 传 真: 010-5817080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18-8866 网 址 : www.shengshiview.com 79 嘉 实财 富 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号国金中 心 二 期 4606-10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赵学军 联 系人:景 琪 电 话 : 021-20289890 传 真: 010-85097308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021-8850 网 址 : www.harvestwm.cn 36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深圳 市新 兰 德 证券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华 强 北路 赛 格 科 技园 4栋 10层 1006#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外 大 街 10号 庄胜 广 场中 央 办公 楼东 翼 7层 法定 代 表人: 马 勇 电 话 : 0755-88394666 传 真: 0755-88394677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166-1188 网 址 : http://8.jrj.com.cn/ 81 一 路 财 富 ( 北京 )信息 科 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 号五 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 大 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 代 表人: 吴 雪 秀 联 系人: 段 京 璐 电 话 : 010-88312877 传 真: 010-8831288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001-1566 网 址 : www.yilucaifu.com 82 北京 恒 天 明 泽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经 济 技术 开发 区 宏 达北路 10号五 层 5122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路 甲 19号 SOHO 嘉盛 中 心 30层 3001 室 法定 代 表人: 周 斌 电 话 : 010-59313555 传 真: 010-5350964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980-618 网 址 : www.chtwm.com 83 北京 钱 景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 代 表人: 赵 荣 春 联 系人: 陈 剑炜 电 话 : 010-57418813 传 真: 010-5756967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75-9885 网 址 : www.qianjing.com 84 深圳 腾 元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金 田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号 楼 1806单元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 南 中 路 4026 号 田 面城市大 厦 18A 法定 代 表人: 曾 革 联 系人: 叶 健 电 话 : 0755-33376853 传 真: 0755-33065516 37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990-8600 网 址 : www.tenyuanfund.com 85 北京创 金 启 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1 号 5号 楼 215A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民 白 纸坊 东 街 2号经 济 日 报社 综 合 楼 A 座 712室 法定 代 表人: 梁蓉 联 系人: 魏 素 清 电 话 : 010-66154828 传 真: 010-6358399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262-1818 网 址 : www.5irich.com 86 北京 唐鼎耀 华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延 庆 县延 庆 经 济 开 发 区 百泉 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建 国 门外 大 街 19号 A 座 1505室 法定 代 表人: 张 冠 宇 联 系人: 王 丽 敏 电 话 : 010-85932810 传 真: 010-8593288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19-9868 网 址 : www.tdyhfund.com 87 上海联 泰 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自由 贸 易 区富 特 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长 宁区 金 钟 路 658 号 2号 楼 B 座 6楼 法定 代 表人: 燕斌 联 系人: 凌秋艳 电 话 : 13636316950


传 真: 021-6299006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046-6788 网 址 : www.66zichan.com 88 上海 汇 付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36 号 1807- 5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 中 山 南路 100 号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皛 联 系人: 周 丹 电 话 : 021 -33323 999 传 真: 021 -33323 99 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 -820 -2819 手 机 客 户 端 : 天天 盈基金 89 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路 5475 号 1033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1弄 38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号 10号 楼 12楼 法定 代 表人: 李兴春 联 系人: 徐 鹏 电 话 : 021-50583533 传 真: 021-5058363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921-7755 公 司网 址 : www.leadfund.com.cn 90 北京 新 浪 仓 石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 58号 906 室 法定 代 表人: 张 欢 行 联 系人: 李 昭琛 电 话 : 010-8224418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10-62675369 网 址 : http://www.xincai.com/ 91 泰 诚财 富 基金销售(大 连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辽 宁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春 光 联 系人: 张晓辉 电 话 : 0411-88891212 传 真: 0411-84396536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0411001 网 址 : www.taichengcaifu.com 92 上海 陆 金 所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家 嘴 环 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家 嘴 环 路 1333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之 光 联 系人: 宁博宇 电 话 :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219031 网 址 : www.lufunds.com 93 深圳 富济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 田 街道 岗 厦 社 区 金 田路 30 88 号中 洲 大 厦 3203 A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刘鹏宇 联 系人: 刘 勇 电 话 : 0755 -839999 07- 88 14 传 真: 0755 -839999 26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755 -839999 07 网 址 : www .fujifund. cn 94 北京 虹 点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1号 楼 1603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西 大 望 路 1 39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号 温 特 莱 中 心 A 座 16层 法定 代 表人: 郑毓栋 联 系人: 姜颖 电 话 : 010-5640901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068-1176 网 址 : www.hongdianfund.com 95 珠 海 盈 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珠 海 市 横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05室 -3491 办公 地 址 : 广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保利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楼 B1201- 1203 法定 代 表人: 肖雯 联 系人: 黄敏 嫦 电 话 : 020-89629099 传 真: 020-8962901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20-89629066 网 址 : www.yingmi.cn 96 中证金 牛 ( 北京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丰 台区东 管 头 1号 2 号 楼 2-45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外 大 街甲 1号环 球 财 讯 中 心 A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钱昊旻 联 系人: 孙 雯 电 话 : 010-59336519 传 真: 010-5933650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909-998 网 址 : www.jnlc.com 97 奕 丰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 入住深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有限公 司 )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道 航 天 科 技 广 场 A 座 17楼 1704室 法定 代 表人: TEO WEE HOWE 联 系人: 叶 健 电 话 : 0755-89460500 传 真: 0755-2167445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84-0500 网 址 : www.ifastps.com.cn 98 和 耕 传 承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河 南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心 怡 路 西 广 场 路南 升 龙广 场 2号 楼 701 法定 代 表人: 李 淑 慧 联 系人: 裴 小龙 电 话 : 0371-55213196 传 真: 0371-85518397 40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0555-671 网 址 : www.hgccpb.com 99 上海 凯石 财 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 西 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 延 安东路 1 号 凯石 大 厦 4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继 武 联 系人: 李 晓 明 电 话 : 021-63333319 传 真: 021-6333252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433389 网 址 : www.vstonewealth.com 100 深圳 市金 斧 子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道 科 技园 中 区科 苑 路 15号 科兴科学 园 B 栋 3单元 11层 1108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道 科 技园 中 区科 苑 路 15号 科兴科学 园 B 栋 3单元 11层 1108


法人 代 表: 赖 任 军 联 系人: 刘 昕霞 电 话 : 0755-29330513 传 真: 0755-26920530 客 服电 话 : 400-930-0660 公 司网 址 : www.jfzinv.com 101 武汉 市 伯 嘉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武汉 市 江汉区 1 7- 19号环 亚 大 厦 B座 601 室 法定 代 表人: 陶捷 联 系人: 陆 锋 电 话 : 02 7- 83863 74 2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02 79899 网 址 : www .buyfunds. cn 102 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大 街 11号 E 世 界 财 富 中 心 A 座 11层 1108 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大 街 11号 E 世 界 财 富 中 心 A 座 11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伟 刚 客 服电 话 : 400-619-9059











公 司网 址 : www.hcjijin.com 103 南京 苏 宁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京 市 玄 武区 苏 宁 大 道 1-5 号 法定 代 表人: 钱燕飞 联 系人: 王 锋 电 话 : 025-66996699-887226 41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25-66996699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177 网 址 : www.snjijin.com 104 上海 大 智 慧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 楼 1102、 1103单元 法定 代 表人:申 健 联 系人: 印 强 明 电 话 : 021-20219988 传 真: 021-20219988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21-20292031 网 址 : https.//www.wg.com.cn 105 北京广 源 达 信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8号 C 座 六 层 605 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望 京东 园 四 区 13号 楼 浦 项 中 心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齐 剑 辉 联 系人: 王 英 俊 电 话 : 010-57298634 客 服电 话 : 4006236060 传 真: 010-82055860 网 址 : www.niuniufund.com 106 上海 中正 达广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徐 汇区龙 腾 大 道 2815号 302室 法定 代 表人: 黄 欣 联 系人: 戴珉微 电 话 : 021-33768132 传 真: 021-33768132-802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767-523 网 址 : www.zhongzhengfund.com 107 海银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银 城中 路 8号 402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8 号 4楼 法定 代 表人: 刘惠 联 系人: 毛 林 电 话 : 021-80133597 传 真: 021-8013341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08-1016 网 址 : www.fundhaiyin.com 108 上海 万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福 山 路 33号 11楼 B 座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福 山 路 33 号 8楼 42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 代 表人: 王 廷 富 联 系人: 姜 吉 灵 电 话 : 021-5132 7185 传 真: 021-5071 016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21-0203 109 深圳 前 海 凯恩斯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 入 驻 深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有限公 司 )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 南 大 道 6019 号金 润 大 厦 23A 法定 代 表人: 高 锋 联 系人: 廖苑 兰 电 话 : 0755-83655588 传 真: 0755-83655518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048688 网 址 : www.keynesasset.com 110 中民财 富 基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黄浦 区 中 山 南路 100 号 7层 05 单元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民生 路 11 99 弄 证大五 道 口广 场 1号 楼 27层 法定 代 表人: 弭 洪 军 联 系人: 郭 斯捷 电 话 : 021 -3335 7030 传 真: 021 -63353 736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 -876-5716 网 址 : www .cm iwm .com 111 天 津 国 美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 津 经 济 技术 开发 区南港 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公 楼 D 座 二 层 202-124 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霄云 路 26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东 华 联 系人: 郭 宝 亮 电 话 : 010-59287984 传 真: 010-5928782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1110889 网 址 : www.gomefund.com 112 北京 蛋卷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号 院 6号 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 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 系人: 翟 相 彬 电 话 : 010-61840688 43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10-61840699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 0618 518 网 址 : http://danjuanapp.com/ 113 上海 基 煜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号 2号 楼 6153室 ( 上海 泰 和经 济 发 展区 )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18 号 A1002室 法定 代 表人: 王 翔 联 系人: 蓝杰 电 话 : 021-65370077 传 真: 021-5508599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205369 网 址 : www.jiyufund.com.cn 114 南京 途牛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京 市 玄 武区 玄 武 大 道 699-1 号 办公 地 址 : 南京 市 玄 武区 玄 武 大 道 699-1 号 法定 代 表人: 宋 时 琳 联 系人: 王 旋 电 话 : 025—86853969 传 真: 025—86853960 客 服电 话 : 4007-999-999 网 址 : http://jr.tuniu.com 115 上海 钜派钰茂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泥 城 镇 新 城 路 2号 24幢 N3187 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路 379号金 穗 大 厦 14楼 C 座 法定 代 表人: 胡 天 翔 联 系人: 卢奕 电 话 : 021-50793059 传 真: 021-6841316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889967 网 址 : http://www.jp-fund.com/ 116 凤 凰 金信( 银 川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宁夏 回 族 自 治区 银 川 市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路 142号 14层 1402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紫 月 路 18号 院 朝 来 高科 技 产业 园 18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旭 联 系人: 陈 旭 电 话 : 010-58160168 传 真: 010-5816017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10-5919 44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 址 : www.fengfd.com 117 北京 微 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13号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2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13号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2室 法定 代 表人: 季 长 军 联 系人: 何 鹏 电 话 : 010-52609656 传 真: 010-5195743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188-5678 网 址 : www.buyforyou.com.cn 118 河 南 和信证券投资 顾问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金 水 东路 南 、 农 业 东路 西 1号 楼美盛 中 心 2405 办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金 水 东路 南 、 农 业 东路 西 1号 楼美盛 中 心 2405 法定 代 表人: 石磊 联 系人: 付 俊 峰 电 话 : 0371-61777528 传 真: 0371-6177756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371-61777552 网 址 : http://www.hexinsec.com/ 119 北京 格上 富 信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路 19号 楼 701内 09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路 19号 楼 701内 09室 法定 代 表人: 李 悦 章 联 系人: 曹 庆展 电 话 : 010-65983311 传 真: 010-6598333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066-8586 网 址 : www.igesafe.com 120 北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东路 66 号 1号 楼 22层 2603-06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亦 庄 经 济 开发 区科 创 十 一 街 18号 院 A 座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超 联 系人: 江 卉 电 话 :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118 网 址 : www.fund.jd.com 121 上海 朝 阳永 续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上 封 路 977 号 1幢 B 座 812室 法定 代 表人: 廖 冰 45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 系人: 陆 纪 青 电 话 : 15902135304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9987172 网 址 : www.998fund.com 122 泛 华 普 益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成 都 市成华 区 建设 路 9号 高 地 中 心 1101 室 办公 地 址 :四 川省 成 都 市 锦 江区东 大 街 99 号 平 安 金 融 中 心 1501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于 海 锋 联 系人: 王峰 电 话 : 028-84252474 传 真: 028-84252474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588-588 网 址 : https://www.puyifund.com/ 123 上海 华 夏 财 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虹 口区东 大 名 路 687 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3 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8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一 梅 联 系人: 仲秋玥 电 话 : 010-88066632 传 真: 010-88066214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17-5666 网 址 : www.amcfortune.com 124 上海 云湾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号 13 号 楼 2层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锦 康路 30 8号 陆家 嘴世 纪 金 融 广 场 6号 楼 6层 法定 代 表人: 戴 新 装 联 系人: 朱 学 勇 电 话 : 021 -2053 8888 传 真: 021 -2053 8999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 -820 -1515 网 址 : www .zh engtongf unds. com 125 上海 挖 财金 融 信息 服 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楼 01、 02、 03室 办公 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楼 01、 02、 03室 法定 代 表人: 胡燕 亮 联 系人: 义 雪 辉 电 话 : 021 - 50810687 传 真: 021-58300279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21-50810673 网 址 : http://www.wacaijijin.com/ 46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深圳 秋 实 惠 智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路 2号 南 银 大 厦 2309 法定 代 表人: 张 秋林 联 系人: 张 秋林 电 话 : 010-64108876 传 真: 010-6410887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10-64108876 网 址 : http://fund.qiushicaifu.com 127 大 河 财 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贵 州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 中国 际 广 场 1栋 20层 1.2号 办公 地 址 : 贵 州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 中国 际 广 场 1栋 20层 1.2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荻 联 系人: 方 凯 鑫 电 话 : 0851-88405606 传 真: 0851-88405599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851-88235678 网 址 : www.urainf.com 128 天 津万家 财 富 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 津 自 贸 区 (中 心 商 务 区 ) 迎宾 大 道 1988号 滨 海 浙商 大 厦 公 寓 2-2413 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8 号 太 平 洋 保险大 厦 5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修 辞 联 系人: 王 芳芳 电 话 : 010-59013842 传 真: 021- 3890963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10--59013825 网 址 : www.wanjiawealth.com 129 北京 电 盈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呼 家 楼 ( 京 广 中 心 ) 1号 楼 36层 3603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大 厦 F 座 12B 法定 代 表人: 程 刚 联 系人: 李 丹 电 话 : 010-56176115 传 真: 010-56176117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100-3391 网 址 : www.bjdyfund.com 130 通 华财 富 ( 上海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虹 口区 同 丰 路 667 弄 107号 201室 47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杨高南路 799号 陆家 嘴世 纪 金 融 广 场 3号 楼 9楼 法定 代 表人: 马 刚 联 系人: 杨 徐 霆 电 话 : 021-60818249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156 网 址 : www.tonghuafund.com 131 喜 鹊 财 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西 藏 拉萨 市 柳 梧 新 区 柳 梧 大 厦 1513室 办公 地 址 : 西 藏 拉萨 市 柳 梧 新 区 柳 梧 大 厦 1513室 法定 代 表人: 陈 皓 联 系人: 曹 砚 财 电 话 : 010-58349088 传 真: 010-8837118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891-6177483 网 址 : www.xiquefund.com 132 济安 财 富 (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中 路 7 号 4号 楼 40层 4601 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中 路 7 号 北京 财 富 中 心 A 座 46层 法定 代 表人: 杨健 联 系人: 李 海 燕 电 话 : 010-65309516 传 真: 010-65330699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73-7010 网 址 : www.jianfortune.com 133 洪 泰 财 富 ( 青 岛 )基金销售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山 东省 青 岛 市 香港东路 195 号 9号 楼 701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西 什库 大 街 31号 院 九 思 文 创 园 5号 楼 501室 法定 代 表人: 任 淑 桢 联 系人: 周 映筱 电 话 : 010-66162800 传 真: 0532-6672859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706863 网 址 : www.hongtaiwealth.com 134 上海 有 鱼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浦 东 大 道 2123号 3层 3E-2655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徐 汇区 桂 平 路 391号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林 琼 联 系人: 徐 海 峥 电 话 : 021-60907379 传 真: 021-60907397 48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21-60907378 网 址 : www.youyufund.com 135 深圳 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莲 花 街道 商 报 东路英龙商 务大 厦 8楼 A-1( 811- 812) 办公 地 址 :大 连 市中 山 区南 山 路 155 号 南 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 代 表人: 苗 宏 升 联 系人: 王 清 臣 电 话 : 0411-66889805 传 真: 0411-66889827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7-903-688 136 民 商 基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黄浦 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 ( 东座 ) 6楼 A31 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张 杨路 707号生 命 人 寿 大 厦 32楼 法定 代 表人: 贲 惠 琴 联 系人: 钟伟 电 话 : 138-2642-0174 传 真: 021-5020600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21-50206003 网 址 : http://www.msftec.com/ 137 腾 安 基金销售( 深圳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 入 驻 深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有限公 司 )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南 山 区 海天 二 路 33 号 腾讯 滨 海 大 厦 15楼 法定 代 表人: 刘 明 军 联 系人: 谭 广 锋 电 话 : 95017 转 1转 8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017 转 1转 8 网 址 : www.tenganxinxi.com 138 北京 百 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上地十 街 10 号 1幢 1层 101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上地 信息 路 甲 9号 奎 科科 技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张旭 阳





联 系人: 孙 博 超





电 话 : 010-61952703





传 真: 010-61951007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055





网 址 : www.baiyi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 其他 符 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 , 49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及时 履 行公 告 义务。 (二) 注册登记 机 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电


话 : 0755-82370388- 1646 传


真: 0755-22381325 联 系人: 邹昱 (三)律 师 事务 所 及经办律 师 名 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 事务 所 住所 :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68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68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负责 人: 俞 卫 锋 电 话 : 021-31358666 传 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 吕 红 、 黎 明 (四)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经办 注册 会 计 师 法定 名 称: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大 厦 6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湖 滨 路 20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执 行事务合 伙 人: 李 丹 经办 注册 会 计 师 :许 康 玮 、 朱 宏 宇 电 话 : 021-23238888 传 真: 021-23238800 50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 已 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月 21 日证监许可 [2011]126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 方 式 契 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五)基金份额 初 始 面值 本基金 每 份基金份额的 初 始 面值为人民 币 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 总 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 总 额应不 少 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民 币 (七)募集 方 式和场 所 本基金 通 过各销售机 构 的基金销售 网点向 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 构 的 具 体 名单见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情况变 更、 增 加 或 减少 其他 代 销机 构 ,并 另 行公 告 。 ( 八 )募集 期 限 本基金募集 期 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 不 超 过三个月。 具 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中披露。 ( 九 )募集对 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 象 为个人投资者、机 构 投资者、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十 )认购 安 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 向 个人投资者、机 构 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同时发售, 具 体发 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中确定并披露 。 2. 投资者认购应 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 手续 详 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 按销售机 构 规定的 51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方 式全额 交 付 认购 款项 ,投资者在募集 期 内可以 多 次 认购本基金份额。本基金 代 销 网点 或基金 管理人 网上交易 系统( 目 前 仅 对个人投资者开 通 ) 每 个 账户 首 次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 , 追 加 认购不受 首 次 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 具 体以各 家 代 销机 构 公 告 为准)。 直 销中 心 每 个 账户 首 次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万 元 , 追 加 认购不受 首 次 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 ( 十 一)基金份额类别 设 置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销售 服 务 费 收取 方 式的不同, 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 费 的,称为 A 类 ; 不收取认购 /申购 费 , 而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 计提 销售 服 务 费 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 置 代 码 , A 类为 261001、 C 类为 261101。 两 类 份额分别 计算 和公 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合 适 的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提供 本基金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 转换服 务。基金份额类别间 转换 的数量限 制 、 转换费率 等事 项 由基金管 理人依法决定并 另 行公 告 。 ( 十 二)认购 费 用 与 认购份额的 计算 1、认购 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 费 , 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 费 。 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 需 交 纳 的认购 费费率 按认购金额 递 减; 投资者 如 果 有 多 笔 认购, 适 用 费率 按 单 笔 分别 计算 。 具 体 如 下: 认购金额( M ) A 类份额认购 费率 M < 100万 0.60% 100 万 ≤ M < 500万 0.30% 500万 ≤ M < 1000 万 0.05% M ≥ 10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 费 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 基金财产, 主 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 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基金募集 期 间发生的各 项费 用。 2、认购份额的 计算 ① 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 费率 ) 认购 费 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 期 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初 始 面值 ② 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 期 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初 始 面值 基金认购 采 取金额认购的 方 式,认购份额 计算结 果 按 尾 数 舍 去 的 方 法,保 留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52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舍 去部 分 所代 表的资产 归 基金 所 有。有效认购 款项 在募集 期 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折 算 成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有。其中利息 转 份额以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 记录 为准。 例如 : 某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10 万 元 A 类基金份额, 所 对应的认购 费率 为 0.60% 。并 假 定 该 笔 认购在募集 期 间产生利息 100 元 。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 费率 ) = 100,000 / ( 1+0.6% ) =99403.58元 认购 费 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 100,000 - 99403.58 = 596.42 元 认购份额 =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 期 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初 始 面值 = ( 99403.58+100) / 1.00= 99503.5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 元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 定 该 笔 认购 款项 在募集 期 间产生利 息 100 元 ,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 账户登记 有本基金 99503.58 份。 例如 : 某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10 万 元 C 类基金份额, 假 定 该 笔 认购在募集 期 间产生利息 100 元 。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 期 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初 始 面值 = ( 100,000+100 ) /1.00=100,1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 元 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 定 该 笔 认购 款项 在募集 期 间产生利 息 100 元 ,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 账户登记 有本基金 100,100 份。 ( 十 三)认购的 方 法 与 确认 1、认购 方 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 安 排 、投资者认购应 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 手续 ,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 网点 (包括 直 销机 构 和 代 销 网点 )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 该 申请 已 经成 功 的确认, 而 仅 代 表销售 网点 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 否 有效应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确认 登记 为准。投资 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 到销售 网点 柜 台 或以销售机 构 规定的其他 方 式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认 情况 和 认购的份额。 ( 十 四)募集资金利息的 处 理 方 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 款项 在基金募集 期 间 形 成的利息 归 投资者 所 有, 如 基金合同生效,则 折 算 为基金份额 计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账户 ,利息和 具 体份额以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 记录 为准。 ( 十 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 期 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U得动用。 53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 期 间的信息披露 费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以及其他 费 用,不得 从 基金财产中 列支 。 54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备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 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 停止 基金发售, 具备 下 列条 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验 资和基金 备案手续 : 1、基金募集份额 总 额不 少 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 于 2亿 元 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 少 于 200人。 (二)基金的 备案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 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 停止 基金发售, 具备上述 基金 备案条 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 结束 之日 起 10日内 聘 请法定 验 资机 构 验 资,自收到 验 资 报告 之日 起 10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 提交 验 资 报告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 三 )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已 于 2011年 3月 25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募集 失 败 的 处 理 方 式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不能 满 足 基金 备案 的 条 件的,则基金募集 失 败 。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 固 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 产生的债务和 费 用 ; 2、在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日内 返还 投资者 已 缴纳 的认购 款项 ,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 如 果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不得请 求报 酬 。 (五)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本合同 存续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连 续 20个 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 中国 证监会说明原因和 报 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 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55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月 21 日证监许可 [ 2011 ]126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 契 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 存续期 限为不定 期 。 (一)基金投资者 范 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 投资者、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 赎回与转换 办理的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 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 委托 的 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销售 网点将 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或其他公 告 中 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 更或 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 予 以公 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 业场 所 或按销售机 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三)申购、 赎回与转换 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于 2011 年 3月 25 日 起 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根据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公 司已 于 2011 年 4 月 11 日开 始 办理本基金的日 常 申购、 赎回 业务,并 于 2011 年 4月 22 日开 通 了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 旗 下 部 分基金在 直 销机 构 和 部 分 代 销机 构 的基金 转换 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 的日 期 和时间 提 出申购、 赎回 、 转换 申请 且 注册登记 机 构 确认接收的, 视 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 转换 价 格 为下 次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 转 换 时间 所 在开放日的价 格 。 若 出现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他特 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 行 相 应的 调 整,但 此 项调 整应在实 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公 告 。 (四)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原则 56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未 知 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 赎回 、 转换 价 格 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2、基金 采 用金额申购和份额 赎回 的 方 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 、 转换 以份额申请 ; 3、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 适 用不同的申购 费率 或销售 服 务 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 转换 时可自行 选择 基金份额类别 ;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 、 转换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将 按 先 进 先 出的原则,即对 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 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 进 行 赎回 、 转换 处 理时,认 /申购确认日 期 在 先 的基 金份额 先 赎回 或 转换 ,认 /申购确认日 期 在 后 的基金份额 后赎回 或 转换 ,以确定 所 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5、当日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 撤 销 ;; 6、投资者可在同时 代 理 转 出基金及 转入目标 基金销售的销售机 构 处 办理基金 转换 业务。 转 换 的 两 只 基金 必 须都 是 该 销售机 构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 注册登记 人 处 注册登 记 的基金 ; 7、基金 转换转 出 后 剩 余 份额不产生 强 制赎回; 基金 转换转入 金额不受 转入 基金 首 次 申购及 追 加 数额限 制 ,基金 转换转 出 后 ,原持有时间 将 不 延 续计算 , 若 转换 申请当日同时有 赎回 申请 , 则 遵 循 先 赎回后转换 的 处 理原则 ; 8、基金管理人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述 原则,但最 迟 应在新的原 则实 施 前 3个 工 作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五)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 程 序 1、申购、 赎回与转换 申请的 提 出 基金投资者 须 按销售机 构 规定的 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 出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 按销售机 构 规定的 方 式全额 交 付 申购 款项 。投资者 提交赎回 、 转换 申 请时,其在销售机 构 ( 网点 ) 必 须 有 足够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否 则 所提交 的申购、 赎回 、 转换 申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2、申购、 赎回与转换 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 要求注册登记 机 构 在 T+1 日内(包括 该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 、 转换 申请的有效性 进 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 日)到销售 网点 柜 台 或以销售机 构 规定的其他 方 式及时查 询 申请的确认 情况 。基金销售机 构 对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 表 该 申请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销售机 构 确实收到 该 笔 申请。申请的确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确认 结 果 为准。 57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申购 与赎回 申请的 款项支 付 申购 采 用全额 交款方 式, 若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 则申购不成 功 ,申购 款项将 退 回 投资者 账户 ,由 此 产生的利息等 损 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日 赎回 申请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通 过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及其 相 关基金销售机 构 在 T+ 7 日(包括 该 日)内 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账户 。在发生 巨 额 赎回 时, 赎回款项 的 支 付 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处 理。 (六)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数额限 制 1、基金申购的申请金额 本基金 首 次 申购、定 期 定额申购最低限额 均 为 1 元 , 追 加 申购不受 首 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本公 司直 销系统及各销售机 构 可 根据 业务 情况设 置 高 于或等于前 述 的 交易 限额, 具 体以本公 司 及各 家 销售机 构 公 告 为准,投资者在 提交 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请时,应 遵 循 本公 司 及 各销售机 构 的 相 关业务规则)。 投资者可 多 次 申购,对 单 个投资者 累 计 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 设上 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2、基金 赎回 的申请份额 本基金不 设 最低 赎回 份额(其他销售机 构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但 某 笔 赎回导致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余 额不 足 1份时, 余 额 部 分基金份额 必 须 一同全 部赎回 。 3、本基金 单 笔 转换转 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 份,基金 转换转 出 后 剩 余 份额不产生 强 制赎回 。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 上述 规定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人 进 行前 述调 整前 必 须 提 前 3个 工 作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不利 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 限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 风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述 措 施 对基金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请 参 见相 关公 告 。 (七)申购、 赎回与转换费 用 本基金 将 基金份额分为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 两 种 。 A 类份额收取申购 费 、并对持有 期 限 少 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 赎回 收取 赎回费 , C 类份额 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 务 费 、不收 取申购 费 用,并对持有 期 限 少 于 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 赎回 收取 赎回费 。 1. 申购 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 采 用前 端 收 费 模 式收取基金申购 费 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 费 称为前 端 申 购 费 。 58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 需 交 纳 的申购 费 按申购金额 递 减 ,申购 费率具 体 如 下表 所 示 : 申购金额( M ) A 类份额申购 费率 M < 100万 0.80% 100 万 ≤ M < 500万 0.40% 500万 ≤ M < 1000 万 0.10% M ≥ 10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 如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 费 为 0。 自 2012年 7月 3日 起 , 养 老 金 客 户通 过本公 司直 销 柜 台 申购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基金 代 码 : 261001 )(前 端 收 费 模 式),按照特定申购 费率计算 申购 费 用, C 类基 金份额(基金 代 码 : 261101 )(销售 服 务 费 模 式) 维 持原有 费率 ,特定申购 费率具 体 如 下表 所 示: 申购金额( M ) A类份额特定申购 费率 M < 100 万 0 .32 % 100 万 ≤ M< 500 万 0 .16 % 500 万 ≤ M< 1000 万 0 .0 4% M ≥ 1000 万 每 笔 1000 元 养 老 金 客 户范 围 包括基本 养 老 基金 与 依法成立的 养 老 计划 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 收益 形 成的 补 充 养 老 基金,其中包括: 1 、全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 ; 2 、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 会保 障 基 金 ; 3 、 企 业年金 单 一 计划 以及集合 计划 。 如 将 来出现经 养 老 基金监管 部门 认可的新的 养 老 基金 类型,本公 司 也 拟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范 围 ,并按规定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对于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本基金 将 继 续 实 施 原有 费率 。 2. 赎回费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 均 收取 赎回费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具 体 如 下表 所 示: 持有 期 赎回费率 7 天 以内 1 .50 % 7天 以 上 ( 含 ) - 30 天 以内 0 .30 % 30 天 以 上 ( 含 ) 0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 续 持有 期少 于 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 将 收取不低于 1. 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 续 持有 期 不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其中不低 于 25%的 部 分 归 入 基金财产,其 余部 分用于 支 付 注册登记费 等 相 关 手续费 。 3. 转换费 本基金的 转换费 用由 赎回费 和申购 补 差 费组 成, 转 出时收取 赎回费 , 转入 时收取申购 补 差 费 。其中 赎回费 的收取 标 准 遵 循 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 补 差 费 的收取 标 准为:申购 补 差 费 = MA X【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 】。 59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申购 费率 和 赎回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费率 如 发生 变 更,基金管理人应在 调 整实 施 3个 工 作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 , 以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 性。 具 体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 遵 循 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 、自律 组织 的规定。 ( 八 )申购份额、 赎回 金额 与转换交易 的 计算方 式 1、申购份额的 计算方 式: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 申购 费 用 后 ,以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 , 计算结 果 按 尾 数 舍 去 的 方 法,保 留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舍 去部 分 所代 表的资产 归 基金 所 有。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 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 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 计算 , 计算结 果 按 尾 数 舍 去 的 方 法,保 留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舍 去部 分 所代 表的资产 归 基金 所 有。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 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 : 某 投资者 (代 销 渠道 客 户 或 直 销 中 心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申购本基金 10 万 元 A 类基金份 额, 所 对应的申购 费率 为 0.8%。并 假 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 元 。则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 费率 ) = 100,000 / ( 1+0.8%) =99,206.35元 申购 费 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 100,000 - 99,206.35 = 793.65 元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 单位 净值 = 99,206.35 / 1.062= 93,414.6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 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 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 元 , 则可得到 93,414.64 份。 例如 : 某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10 万 元 C 类基金份额, 假 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 则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 单位 净值 =100,000/1.016=98,425.19 份 60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 元 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 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 则可得到 98,425.19 份。 2、基金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 金额为按实 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金额,净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金额 扣除赎回费 用的金额,各 计算结 果 均 按照四 舍 五 入方 法,保 留 小 数 点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生的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 基金财产 所 有。 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的净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金额 扣减赎回费 用。其中, 赎回 金额 = 赎回 份数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率 净 赎回 金额 =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如 : 某 投资者 赎回 1 万 份 A ( C 类)类基金份额,持有 期 为 20天 ( C 类),对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3%,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2元 ,则可得到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金额 = 赎回 份数 × 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00×1.062=10,620 元 赎回费 用 =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率 =10,620×0.3%=31.86 元 净 赎回 金额 =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 用 =10,620-31.86=10,588.14 元 即:投资者 赎回 1 万 份 A (或 C 类)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2 元 , 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 金额为 10,588.14 元 。 3、基金 转换交易 的 计算 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的 转换交易 均 包括了基金 转 出和基金 转入 ,其中: ① 基金 转 出时 赎回费 的 计算 : 由 股票 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 货 币 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待结转 收益(全额 转 出时) 赎回费 用 =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基金 赎回费率 转 出净额 = 转 出 总 额 - 赎回费 用 ② 基金 转入 时申购 补 差 费 的 计算 : 净 转入 金额 = 转 出净额 - 申购 补 差 费 其中,申购 补 差 费 = MAX 【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 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 转入 份额 = 净 转入 金额 / 转入 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61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例 :投资者 (代 销 渠道 客 户 或 直 销 中 心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申请 将 持有的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 额 10,000份 转换 为景顺长城公 司 治 理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假设转换 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28元 ,投资者持有 该 基金 15天 ,对应 赎回费 A/C 类 均 为 0.3% ,申购 费 A 类为 0.8% , C 类 为 0,公 司 治 理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3元 ,申购 费 为 1.5% ,则投资者 转换后 可得到的公 司 治 理基金份额为: ( 1) 若 转 出基金系本基金 A 类份额,则: 转 出 总 额 = 10,000×1.028 = 10,280元 赎回费 用 = 10,280×0.3% = 30.84元 转 出净额 = 10,280- 30.84= 10,249.16 元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 =10,249.16/1.015=10,097.69元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10,249.16-10,097.69=151.47 元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 =10,249.16/1.008=10,167.82元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10,249.16-10,167.82=81.34 元 净 转入 金额 = 10,249.16 - MAX 【 151.47- 81.34 , 0】 =10,179.03元 转入 份额 = 10,179.03/ 1.063 = 9,575.7 5份 ( 2) 若 转 出基金系本基金 C 类份额,则: 转 出 总 额 = 10,000×1.028 = 10,280元 赎回费 用 = 10,280×0.3% = 30.84元 转 出净额 = 10,280- 30.84= 10,249.16 元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 =10,249.16/1.015=10,097.69元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10,249.16-10,097.69=151.47 元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 =10,249.16元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00 元 净 转入 金额 = 10,249.16 - MAX 【 151.47- 0.00, 0】 =10,097.69元 转入 份额 = 10,097.69/ 1.063 = 9,499.2 3份 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 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公 告 。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后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 差 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 。 6、申购 费 用由申购人承担,并应在申购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 基金财产, 主 要 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 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62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 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 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金 促 销 计划 , 针 对投资者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在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按 相 关监管 部门要求 , 履 行 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 当 调 低基金申购 费率 和 赎回费率 ,并在 调 整实 施 3个 工 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九 )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的 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 构 同意,基金投资者 提 出的申购和 赎回 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 前可以 撤 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在 T + 1日为投资者 增 加 权益并办理 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 2日 起 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在 T + 1日为投资者 扣除 权益并办理 相 应 的 注册登记手续 。 4、投资者 T日 转换 基金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在 T+ 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减转 出基金权益 的 注册登记手续 ,并同时为投资者办理 登记转入 基金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可在 T+ 2日 向 销售机 构 查 询 确认 结 果且 自 T+ 2日( 含该 日) 起转入 基金份额可用。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对 上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 行 调 整,并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的 3个 工 作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十 )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2、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 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性,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 接受申购 申请 ; 4、基金财产规 模 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合 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 负 面 影响 ,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5、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 或 注册登记 机 构 因 技术故 障 或 异 常情况导致 基 金销售系统、 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会 计 系统或证券 结算登记 系统 无 法正 常 运行 ;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 损 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某 笔 申购 ; 7、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 到 63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或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 的 情形 时 ;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或者 暂停 接受 某 些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被拒绝 的申购 款 项将 退 回 投资者 账户 。发生 上述 ( 1 )到( 5)及 第 ( 8 )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 ( 十 一) 暂停赎回 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 1、因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支 付 赎回款项; 2、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因市场 剧烈 波动或其他原因 而 出现 连 续 2个或 2个以 上 开放日 巨 额 赎回 , 导致 本基金的现 金 支 付 出现 困 难 ;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 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性,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定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 或 注册登记 机 构 因 技术故 障 或 异 常情况导致 基金 销售系统、 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会 计 系统或证券 结算登记 系统 无 法正 常 运行 ;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述情形 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及时公 告 。 已 接受的 赎 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不能 足 额 支 付 的,可 延 期支 付 部 分 赎回款项 ,按 每 个 赎回 申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量 占 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 金额。 若 连 续 两 个或 两 个以 上 开放日发生 巨 额 赎回 , 已 接收的 赎回 申请可 延 期支 付 ,但 延 期支 付 最长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 并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投资人在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择 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在 暂 停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 予 以公 告 。 ( 十 二)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回 的认定 单 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总 份额 后 的 余 额) 与 净 转 出申请( 转 出申请 总 份额 扣除转入 申请 总 份额 后 的 余 额)之和 超 过 上 一日基金 总 份 64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额的 10% ,为 巨 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 额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 合 状况 决定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赎回 。 ( 1)接受全额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 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 2) 部 分 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 难 或认为因 支 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产 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财产净值 造 成 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 一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 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 期 办理。对于当日 的 赎回 申请,应当按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 份额 占 当日申请 赎回总 份额的 比例 ,确定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未能 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 延 期赎回 或 撤 销 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选择 撤 销 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 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 期赎回 处 理。 ( 3) 如 果 基金发生 巨 额 赎回 ,在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 过 上 一日基金 总 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回 申请的 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 过 20% 以 上 的 部 分 延 期 办理 赎回 申 请。对于当日非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应当按 单 个 账户 非 延 期赎回 申请量 占 非 延 期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未能 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 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 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 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 4) 暂停赎回 : 连 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 (含 本数 ) 发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但 延 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并应当在 指 定 媒 体 上进 行公 告 。 3、 巨 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 期赎回 并 延 期 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 方 式在 3 个 工 作日内 通 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 理 方 法,同时按照《信息披露办 65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十 三 )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 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暂停 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日立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规定 期 限内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 新开放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公 告 ,并公 布 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 于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 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应 提 前一个 工 作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公 告 ,并在 重 新开放申购 或 赎回 日公 告 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 过 两 周 , 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 每 两 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 告 一 次; 当 连 续暂停 时间 超 过 两 个月时,可对 重复刊登暂停 公 告 的 频 率进 行 调 整。 暂停结束 ,基 金 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 前三个 工 作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 最 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四 )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已 推 出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是申购业务的一 种 方 式,投 资者可 通 过 向代 销机 构提交 申请,约定 每 期扣款 时间、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由 代 销机 构 于约 定 扣款 日在投资者 指 定资金 账户 内自动完成 扣款 及基金申购。投资者在办理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的同时, 仍 然 可以 进 行本基金的日 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1) 适 用投资者 范 围 : 本基金的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适 用于 符 合《景顺长城稳定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 定的 所 有投资者。 ( 2)办理场 所 : 自 2011 年 6月 1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本公 司直 销、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 交通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中国民生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中信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 北京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 温 州 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 渤 海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 海通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招 商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 光 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中信 建 投证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 广 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信 达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 爱 建 证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 兴 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 安 信证券 股 份 66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有限公 司 、长 江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和 平 安 证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本公 司直 销及以 上代 销机 构 的 相 关规定。 自 2011 年 6月 2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夏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华 夏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1 年 8月 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长城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长城证券 的规定。 自 2011 年 8月 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国 盛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国 盛 证券 的规定。 自 2011 年 8月 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信证券( 浙江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中信证券( 浙江 )的规定。 自 2011 年 9月 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宝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华 宝 证券 的规定。 自 2011 年 9月 2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浙商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浙商 证 券的规定。自 2011 年 11 月 4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直 销 网上交易天天 盈 支 付 方 式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我 公 司 及 天天 盈的规定。 自 2011 年 12 月 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国 海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国 海 证 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12 月 1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信 万 通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中 信 万 通 证券的规定。 自 2012 年 6月 4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直 销 网上交易建设银 行及 通联支 付 交易方 式办理定 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景顺长城基金及 建设银 行、 通联支 付 的规定。 自 2012 年 6月 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众禄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众禄 基金 的规定。 自 2012 年 7月 1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金华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金华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2 年 7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招 商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招 商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2 年 7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浙商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浙商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2 年 7月 2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嘉兴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嘉兴 银 行的规定。 67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自 2012 年 12 月 2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数 米 基金 网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数 米 基金 网 的规定。 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诺 亚 正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诺 亚 正 行的规定。 自 2013 年 1月 1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长量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长量基 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1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西 南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西 南 证 券的规定。 自 2013 年 2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国 工 商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中 国 工 商 银 行规定。 自 2013 年 3月 1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展 恒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展 恒 基 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4月 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好 买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好 买 基金 的规定。 自 2013 年 4月 1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和 讯 科 技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和 讯 科 技 的规定。 自 2013 年 6月 2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天天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天天 基 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7月 9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同 花 顺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同 花 顺 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8月 2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万 银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万 银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3 年 11 月 1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宜 信 普泽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宜 信 普 泽 的规定。 自 2013 年 11 月 2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龙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华 龙 证 券的规定。 自 2013 年 12 月 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増 财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増 财基 金的规定。 自 201 4年 5月 2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新 兰 德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新 兰 德 的 规定。 自 201 4年 5月 2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晟 视 天 下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晟 视 天 68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下的规定。 自 201 4年 6月 1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一 路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一 路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4年 6月 2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恒 天 明 泽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恒 天 明 泽 的规定。 自 201 4年 6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钱 景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钱 景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4 年 7月 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腾 元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腾 元 基金 的规定。 自 201 4年 7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创 金 启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创 金 启 富 的规定。 自 201 4 年 9月 4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唐鼎耀 华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唐鼎耀 华 的规定。 自 201 4 年 11 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第 一 创 业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第 一 创 业 的规定。 自 201 5年 1月 1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苏 州 银 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苏 州 银 行 的规定。 自 2015 年 4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汇 付 金 融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汇 付 金 融 的规定。 自 2015 年 5月 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利得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利得基金 的规定。 自 2015 年 5月 2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川 财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川 财证 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6月 4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天 风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天 风证券 的规定。 自 2015 年 7月 2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信 期 货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中信 期 货 的规定。 自 2015 年 9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泰 诚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泰 诚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5 年 9月 2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富济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富济 财 富 的规定。 69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自 2015 年 10 月 14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积 木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积 木 基 金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上海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上海 证 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盈 米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盈 米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5 年 12 月 2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 泰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中 泰 证 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开 源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开 源 证 券的规定。 自 2016 年 1月 1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证金 牛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中证金 牛 的规定。 自 2016 年 1月 2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奕 丰 公 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奕 丰 公 司 的规定。 自 2016 年 2月 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和 耕 传 承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和 耕 传 承 的规定。 自 2016 年 2月 2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凯石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凯石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6 年 5月 1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金 斧 子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金 斧 子 的 规定。 自 2016 年 5月 1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伯 嘉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伯 嘉 基 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5月 2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金 观 诚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金 观 诚的 规定。 自 2016 年 5月 2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汇 成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汇 成基 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6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新 浪 仓 石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新 浪 仓 石 的规定。 自 2016 年 6月 2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陆 金 所 资管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陆 金 所 资管的规定。 自 2016 年 7月 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鑫 鼎 盛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鑫 鼎 盛 的规 70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定。 自 2016 年 7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牛 股 王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牛 股 王 的 规定。 自 2016 年 7月 2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中正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中正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6 年 7月 2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海银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海银 基 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8月 1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万 得投 顾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万 得投 顾 的规定。 自 2016 年 8月 2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前 海 凯恩斯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前 海 凯恩斯 的规定。 自 2016 年 8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中民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中民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6 年 9月 2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国 美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国 美 基 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10 月 1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蛋卷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蛋卷 基 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11 月 2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凤 凰 金信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凤 凰 金 信的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联 泰 资产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联 泰 资 产的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微 动利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微 动利的 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29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格上 富 信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格上 富 信的规定。 自 201 7年 1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肯 特 瑞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肯 特 瑞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7 年 3月 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信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华信证券 的规定。 自 201 7年 3月 1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好 买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好 买 基 金的规定。 71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自 201 7年 3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泛 华 普 益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泛 华 普 益的规定。 自 201 7年 4月 1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云湾 投资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云湾 投 资的规定。 自 201 7年 4月 2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挖 财金 融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挖 财金 融 的规定。 自 201 7年 4月 2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江南农商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江南 农商 行的规定。 自 201 7年 5月 1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秋 实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秋 实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7 年 6月 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大 河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大 河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7年 8月 1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夏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华 夏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7年 8月 2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大 智 慧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大 智 慧 的 规定。 自 201 7年 8月 2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广 发 银 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广 发 银 行 的规定。 自 201 7 年 10 月 1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电 盈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电 盈基 金的规定。 自 201 7年 11 月 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喜 鹊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喜 鹊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7 年 11 月 1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济安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济安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8年 1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洪 泰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洪 泰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8年 2月 2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有 鱼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有 鱼 基 金的规定。 自 201 8年 3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西 部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西 部 证 券的规定。 自 201 8年 4月 1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盈信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盈信基 72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的规定。 自 201 8年 4月 1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福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华 福 证 券的规定。 自 201 8年 4月 2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钜派钰茂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钜派钰 茂 的规定。 自 201 8年 4月 2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鑫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华 鑫 证 券的规定。 自 201 8年 5月 2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四 川 天府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四 川 天府银 行的规定。 自 201 8年 6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民 商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民 商 基 金的规定。 自 201 8年 7月 1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广州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广州 证 券的规定。 自 201 8 年 8月 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腾 安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腾 安 基金 的规定。 自 201 8年 8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金公 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中金公 司 的规定。 自 201 8年 9月 1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东 海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东 海 证 券的规定。 自 201 8 年 10 月 1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 银 国 际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中 银 国 际 的规定。 自 201 8 年 12 月 1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百 度 百 盈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百 度 百 盈的规定。 自 201 9 年 1月 2 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百 度 百 盈办理景顺长城稳定收益 C类基金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 循 百 度 百 盈的规定。 其他 代 销机 构根据 实 际 需 要 也 将 适 时开 通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将 及时 予 以公 告 。 ( 3)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适 用 费率 如 无另 行公 告 ,定 期 定额申购 费率 、 赎回费率 及 计费方 式等同于正 常 的申购 赎回 业务。 73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份额的非 交易 过 户 及 转托 管 (一)基金份额的非 交易 过 户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只 受理 继 承、 捐赠 、 司 法 执 行和经 注册登记 机 构 认可的其他 情况 下的非 交易 过 户 。其中, “继 承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 ; “捐赠 ”仅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 体的 情形; “司 法 执 行 ”是 指司 法机 构 依 据 生效 司 法文书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 人、法人、 社 会 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办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规定 的 相 关资 料 。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受理 上述情况 下的非 交易 过 户 ,其他销售机 构 不得办理 该项 业务。 符 合 条 件的非 交易 过 户 申请自申请受理日 起 二个月内办理 ; 申请人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 业务规则 提交相 应 材 料 并 缴纳 过 户费 用。 (二)基金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目 前实行份额 托 管的 交易制 度 。投资者可 将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从 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 另 一个 交易账户进 行 交易 。 具 体办理 方 法 参 照 注册登记 机 构 业务规则以及基金 代 销机 构 的业务 规则。 (三)基金的 冻 结 和解 冻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 以及 注册登记 机 构 认可的 符 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 结与 解 冻 。基金份额 被冻 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 我 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 章 以及国 家 有权机关的 要求 来决定是 否 冻 结 。在国 家 有权机关 做 出决定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 先 行一并 冻 结 。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 然 参 与 收益分 配与支 付 。 74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 念 宁 取细 水 长流,不 要 惊涛裂岸 。本基金 遵 循 价值投资的理 念 ,以 严 谨的 研究 分 析 为基 础 , 积极 把握 市场 失 衡 中 蕴藏 的投资机会,在 严 格 控 制 投资风险的基 础 上 , 追 求 基金资产的长 期 稳 定 增 值。 (二)投资 目标 在有效 控 制 风险的前 提 下,为投资者 提供 长 期 稳定的 回报 。 (三)投资 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 具 有 良好 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上 市 交易 的国债、金 融 债、 央 行 票据 、 企 业(公 司 )债、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 离 型可 转换 债券)、资产 支 持证券、债券 回 购、 A 股股票 (包括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其 它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 市的 股票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 需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规定。本基金不 主 动 从 二 级 市场 买 入 权益类资产, 仅 限于 参 与 和持有一 级 市场新 股 申购、 增 发、可 转 债 转股 、 所 持 股票配 售及 派 发、 权证行权 所形 成的 股票 ,以及 所 持 股票 派 发和可分 离 债券分 离 所形 成的权证等其 它所 有非 直 接 从 二 级 市场获得的权益资产。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以 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 比例 范 围 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 含 可 转换 债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 ,持有现金或者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四)投资策 略 1、资产 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依 据 宏观 经 济 数 据 和金 融 运行数 据 、 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以及债券市场和 股票 市场 风险收益特征,分 析 判断市场利 率水平变 动 趋势 和 股票 市场 走 势 。并 根据 宏观 经 济 、基准利 率水 平 、 股票 市场整体 估 值 水平 ,预 测 债券、可 转 债、新 股 申购等大类资产下一 阶 段 的预 期 收益 率水 平 , 结 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 状况 分 析 , 进 行大类资产 配 置 。 2、 固 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 略 ( 1)债券类 属 资产 配 置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国债、金 融 债、 企 业(公 司 )债、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债券 部 分等品 种 与 同 期 限 75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国债或 央 票 之间收益 率 利 差 的 扩 大和收 窄 的分 析 , 主 动 地 增 加 预 期 利 差 将 收 窄 的债券类 属 品 种 的投资 比例 , 降 低预 期 利 差 将 扩 大的债券类 属 品 种 的投资 比例 ,以获取不同债券类 属 之间利 差 变化所 带 来的投资收益。 ( 2)债券投资策 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 础 上 , 采 取利 率 预 期 策 略 、信用策 略 和时机策 略相结 合的 积极 性投资 方 法,力 求 在 控 制 各类风险的基 础 上 获取稳定的收益。 ①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基金管理人 密 切跟踪 最新发 布 的 宏观 经 济 数 据 和金 融 运行数 据 ,分 析 宏观 经 济 运行的可能 情 景,预 测 财 政政 策、 货 币政 策等 政府 宏观 经 济 政 策取 向 ,分 析 金 融 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变化 趋 势 ,在 此 基 础 上 预 测 市场利 率水平变 动 趋势 ,以及收益 率 曲 线 变化 趋势 。在预 期 市场利 率水平 将上 升 时, 降 低 组 合的 久 期; 预 期 市场利 率将 下 降 时, 提 高 组 合的 久 期 。并 根据 收益 率 曲 线 变 化情况制 定 相 应的债券 组 合 期 限 结构 策 略 如 子 弹 型 组 合、 哑铃 型 组 合或者 阶梯 型 组 合等。 ② 信用策 略 基金管理人 密 切跟踪 国债、金 融 债、 企 业(公 司 )债等不同债券 种 类的利 差 水平 , 结 合各类 券 种 税 收 状况 、流动性 状况 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 状况 的分 析 , 评 定不同债券类 属 的 相 对投资价 值,确定 组 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 属 之间的 配 置 比例 。 个券 选择层 面,基金管理人自 建 债券 研究 资 料 库 ,并对 所 有投资的信用品 种 进 行详细的财 务分 析 和非财务分 析 后 , 进 行个券 选择 。财务分 析 方 面,以 企 业财务 报 表为依 据 ,对 企 业规 模 、 资产 负 债 结构 、 偿 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 方 面 进 行 评 分,非财务分 析 方 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 地 位 和发 展 前景等 指标 )则 主 要 采 取实 地调 研 和 电 话 会 议 等 形 式实 施 。 ③ 时机策 略 ⅰ 骑乘 策 略 。当收益 率 曲 线 比 较 陡峭 时,也即 相 邻 期 限利 差 较 大时,可以 买入期 限 位 于收 益 率 曲 线 陡峭 处 的债券,也即收益 率水平 处 于 相 对 高 位 的债券, 随着 持有 期 限的 延 长,债券的 剩 余期 限 将 会 缩短 , 从而 此 时债券的收益 率水平将 会 较 投资 期 初 有 所 下 降 , 通 过债券的收益 率 的下 滑 , 进而 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ⅱ 息 差 策 略 。利用 回 购利 率 低于债券收益 率 的 情形 , 通 过正 回 购 将所 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 以获取 超 额收益。 ⅲ 利 差 策 略 。对 两 个 期 限 相 近 的债券的利 差 进 行分 析 , 从而 对利 差 水平 的未来 走 势 做 出判 断, 从而进 行 相 应的债券 置 换 。当预 期 利 差 水平 缩 小 时,可以 买入 收益 率 高 的债券同时 卖 出收 益 率 低的债券, 通 过 两 债券利 差 的 缩 小 获得投资收益 ; 当预 期 利 差 水平 扩 大时,可以 买入 收益 率 低的债券同时 卖 出收益 率 高 的债券, 通 过 两 债券利 差 的 扩 大获得投资收益。 76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3)资产 支 持证券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 济 、 提 前 偿 还 率 、资产 池 结构 以及资产 池 资产 所 在行业景 气 变化 等因 素的 研究 ,预 测 资产 池 未来现金流 变化 ,并 通 过 研究 标 的证券发行 条款 ,预 测 提 前 偿 还 率变化 对 标 的证券的 久 期与 收益 率 的 影响 。同时,管理人 将 密 切 关 注 流动性对 标 的证券收益 率 的 影响 , 综 合运用 久 期 管理、收益 率 曲 线 、个券 选择 以及 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等 积极 策 略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 的 情况 下, 结 合信用 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 风险 调 整 后 收益 高 的品 种 进 行投资,以 期 获得长 期 稳定收益。 ( 4)可 转 债投资策 略 ① 相 对价值分 析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定 期 公 布 的 宏观 和金 融 数 据 以及对 宏观 经 济 、 股 市 政 策、市场 趋势 的 综 合分 析 ,判断下一 阶 段 的市场 走 势 ,分 析 可 转 债 股 性和债性的 相 对价值。 通 过对可 转 债 转股 溢 价 率 和 Delta 系数的 度 量, 筛 选 出 股 性或债性 较强 的品 种 作为下一 阶 段 的投资 重点 。 ② 基本面 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 据 内、 外部 研究 成 果 ,运用景顺长城 股票 研究 数 据 库 ( SRD )对可 转 债 标 的 公 司进 行 多 方位 、 多 角 度 的分 析 , 重点 选择 行业景 气 度 较 高 、公 司 基本面素质 优良 的 标 的公 司 。 ③ 估 值分 析 在基本面分 析 的基 础 上 ,运用 PE 、 PB 、 PCF 、 EV/EBITDA 、 PEG 等 相 对 估 值 指标 以及 DCF 、 DDM 等 绝 对 估 值 方 法对 标 的公 司 的 股票 价值 进 行 评估 。并 根据标 的 股票 的当前价 格 和 目 标 价 格 ,运用 期 权定价 模 型分别 计算 可 转 债当前的理 论 价 格 和未来 目标 价 格 , 进 行投资决策。 3、权益资产投资策 略 ( 1)新 股 申购策 略 ① 基本面 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 据 招 股 信息、 外部 研究 报告 、公 司调 研 等信息,运用景顺长城 股票 研究 数 据 库 ( SRD )对 上 市公 司进 行 多 方位 、 多 角 度 的分 析 ,其中 重点 关 注 公 司 的业务价值、公 司 治 理 情况 及管理能力以及自由现金流量 状况 。 ② 估 值分 析 在基本面分 析 的基 础 上 ,运用 PE 、 PB 、 PCF 、 EV/EBITDA 、 PEG 等 相 对 估 值 指标 以及 DCF 、 DDM 等 绝 对 估 值 方 法对投资 标 的的 股票 价值 进 行 评估 。 ③ 申购决策 发行人和承销 商 最 终 确定发行价 格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参 考对投资 标 的合理价值的分 析 、 近 期 新 股 /转 债 上 市 涨幅 及其他因素,判断投资 标 的 上 市 后 的可能市场价 格 。在 此 基 础 上 , 结 合发 77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行市场资金 状况 ,大 致 测 算 申购中 签 率 及收益 率 等数 据 , 通 过对收益 率与 申购资金成本的 比 较 , 从而 决定是 否 参 与 发行申购。 ④ 变 现决策 基金管理人对投资 标 的实行 择 机 变 现策 略 ,即 根据 对新 股 流 通 价 格 的分 析 和预 测 , 结 合 股 票 市场发 展 态 势 , 适 时 选择 获 配 新 股变 现时机,以获取 较 好 的 股票变 现收益。 ( 2)权证投资策 略 本基金不 直 接购 买 权证等 衍 生品资产,但有可能持有 所 持 股票所 派 发的权证或因投资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而 产生的权证等。本基金管理人 将 以价值分 析 为基 础 ,在 采 用权证定价 模 型分 析 其 合理定价的基 础 上 , 结 合权证的 溢 价 率 、 隐 含 波动 率 等 指标 选择 权证的 卖 出时机。 (五)投资决策流 程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是公 司 投资的最 高 决策机 构 ,以定 期 或不定 期 会 议 的 形 式 讨论 和决定公 司 投资的 重 大 问 题 ,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 方 针 及投资 方向 , 审 定基金财产的 配 置 方案 。投资决 策 委员 会 召 开前,由基金经理依 据 对 宏观 经 济 走 势 的分 析 , 提 出基金的资产 配 置 建议 , 交 由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讨论 。一 旦 做 出决 议 ,即成为 指导 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 部据 此 拟 订具 体的 投资 计划 。 投资 研究 部 是 负责 管理基金日 常 投资 活 动的 具 体 部门 ,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理 除 履 行投资决 策 委员 会 执 行 委员 的职 责外 , 还 负责 管理和 协调 投资 研究 部 的日 常 运作。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是 投资 研究 部常设议 事机 构 , 负责 讨论 行业信息、个 股 信息、 回 顾 行业表现、行业 配 置 、 模拟 组 合表 现、 近 期 研究 计划 及成 果 、市场 热 点 、当日投资决策、 代 行表决权、投资 备 选 库 调 整等 问 题 。投资 研 究 部 主 要负责 宏观 经 济研究 、行业 研究 和投资品 种 研究 , 负责编制 、 维 护 投资 备 选 库 , 建 立、完 善 、管理并 维 护 股票 研究 数 据 库 与 债券 研究 资 料 库 ,并为投资决策 委员 会、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 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和基金经理 提供 基金投资决策依 据 。投资 研究 部负责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议 , 负责 基金投资 组 合的 构 造 、 优 化 、风险管理及 头 寸 管理等日 常工 作 ; 拟 订 基金 的 总 体投资策 略 、资产 配 置 方案 、 重 大投资 项目提案 和投资 组 合 方案 等并 上报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讨 论 决定 ;组织 实 施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及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决定的投资 方案 并在 授 权 范 围 内作出投 资决定 ; 依 据 自 主 的 研究 积极 把握 市场动 态 , 积极 提 出基金投资 组 合 优 化方案 ,并对管理基金 的投资业绩 负责 。其中基金经理 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及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决 议具 体承担本基金 的日 常 管理 工 作。风险管理 委员 会是公 司 日 常 经 营 中整体风险 控 制 的决策机 构 , 该委员 会是对 公 司 各 种 风险的识别、 防 范 和 控 制 的非 常设 机 构 ,由 总 经理、 副 总 经理、 督 察 长、以及其他 相 关 部 门负责 人或 相 关人 员组 成,其 主 要 职 责 是: 评估 公 司 各机 构 、 部门制 度 本身 隐 含 的风险,以及 这些 制 度 在 执 行过 程 中 显 现的 问 题 ,并 负责审 定风险 控 制政 策和策 略;审议 基金财产风险 状况 78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分 析 报告 ,基于风险 与回报 对业务策 略提 出质 疑 , 需 要 时 指导 业务 方向;审 定公 司 的业务 授 权 方案;负责协调 处 理 突 发性 重 大事件 ;负责 界 定业务风险 损 失 责任 人的 责任;审议 公 司 各 项 风 险 与 内 控 状况 的 评 价 报告; 需 要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审议 、决策的其他 重 大风险管理事 项 。绩效 评估 与 风险 控 制 人 员负责建 立和完 善 投资风险管理系统,并 负责 对基金 历 史 业绩 进 行分解和分 析 。 法律、监 察稽 核 部部负责 基金日 常 运作的合规 控 制 。 本基金的投资流 程 如 图 1所 示 图 1


基金投资流 程 示意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 程 为: 1、投资 研究 部制 定下一 阶 段 投资策 略 。 2、由基金经理依 据 对 宏观 经 济 、 股 市 政 策、市场 趋势 分 析 以及公 司 既 定的下一 阶 段 投资策 略 , 结 合基金合同、投资 制 度 的 要求提 出大类资产 配 置 、债券类 属 资产 配 置 建议 。 3、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审 核基金经理 提交 的大类资产 配 置 、债券类 属 资产 配 置 建议 ,并最 终 决 定资产 配 置 方案 。 4、投资 部 按流 程 筛 选 出可投资品 种 ,由基金经理依 据 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 、投资限 制 以及资 产 配 置 方案 , 制订具 体的投资 组 合 方案 。 5、持 续 在投资、 交易 、风 控 等环 节 进 行投资 组 合的持 续 风险管理。 (六)业绩 比 较 基准 中证 综 合债 指 数 使 用 上述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主 要 理由为: 1、市场 代 表性 79 制 定投资策 略 制 定投资 组 合 确定资产 配 置 方案 投资 研究 部 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证 综 合债 指 数在市场 上具 有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 该指 数是 综 合 反 映 银 行间和 交易所 市场国债 、 金 融 债、 企 业债、 央 票 及 短 融 整体 走 势 的 跨 市场债券 指 数,其 选 样 包括 银 行间市场和 沪 深交易所 市场的国债、金 融 债券及 企 业债券, 央 行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以及一年 期 以下的国债、金 融 债和 企 业债。 2、 指 数 样 本 与 本基金投资 范 围 的一 致 性 该 业绩 比 较 基准 所 采 用 指 数的成分 与 本基金投资 范 围 具 有 较 高 一 致 性,能 够比 较 贴切 地 体 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 和风险收益特征。 3、公 允 性和不可 操 纵 性 本基金业绩 比 较 基准 所 采 用 指 数 具 有 较 高 的市场 代 表性, 遵 循 客 观 的 编制 规则, 具 有 较强 的 知 名 度 和权 威 性,保证了 该指 数的公 允 性和不可 操 纵 性。 4、 易 于 观 测 性 本基金的 比 较 基准 易 于 观 察 , 任何 投资人 都 可以获得和 使 用公开的 指 数数 据 ,保证了基金 业绩 评 价的 透 明性。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属 于风险 程 度 较 低的投资品 种 ,其预 期 风险 与 预 期 收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基金,低于 混 合型基金和 股票 型基金。 ( 八 )投资 禁 止 行为 与 限 制 1、 禁 止 用本基金资产 从 事以下行为 ( 1)承销证券 ; ( 2) 向 他人 贷 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 3) 从 事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 院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者 买 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 ( 6) 买 卖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系的 股 东 或者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的公 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 内承销的证券 ; ( 7) 从 事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 8)依照法律、行 政 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机 构 规定 禁 止 的其他 活 动。 80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基金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 1)本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的 股票 ,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 2)本基金 与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 3)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 0% ; ( 4)本基金 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不 超 过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量不 超 过 拟 发行 股票 公 司 本 次 发行 股票 的 总 量 ; ( 5)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 ( 6)基金持有的全 部 权证的市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 不 超 过 该 权证的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 比例 , 遵 从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的 相 关规定 ;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 超 过 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资产 支 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证券 期 间,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 以全 部 卖 出 ;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 于开放 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 部 投资 组 合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 10 )本基金 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不 符 合本 项所 规定的 比例 限 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 动新 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 11 )本基金 与 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可接受质 押 品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投资 范 围 保持一 致; ( 12 )本基金不得 违 反 基金合同中其他投资 比例 的规定 ; 81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13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对 上述 比例 限 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3、 若 将 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规定发生 修改 或 变 更, 致 使 本 款 前 述 约定的投资 禁 止 行为和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被 修改 或取 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后 ,本基金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为和投资限 制 规定。 ( 九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行 使 股 东 权利的原则及 方 法: ( 1)不 谋 求 对 上 市公 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 管理 ; ( 2)有利于本基金财产的 安 全和 增 值 ; ( 3)独立行 使 股 东 权利,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 代 表本基金行 使 股 东 权利。 82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一、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 家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83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二、基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会及 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 带 责任 。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根据 基金合同规定, 已 经 复 核了本投资 组 合 报告 ,保证 复 核 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财务数 据截至 201 8年 12月 31日,本 报告 中 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 定收益投资 822 , 112 , 56 4. 00 9 7. 12 其中:债券


822 , 112 , 56 4. 00 9 7. 12 资产 支 持证券 - - 4 贵 金 属 投资 - - 5 金 融 衍 生品投资 - - 6 买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 1, 000 , 000 . 00 0. 12 其中: 买 断式 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款 和 结算备 付 金合 计 898 , 266 . 20 0. 11 8 其他资产


22 , 450 , 61 9. 55 2. 65 9 合 计





8 46 ,4 61 ,44 9 .7 5


100 . 00 2. 报告期 末 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 投资 组 合 2.1 报告期 末 按行业分类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股票 投资。 2.2 报告期 末 按行业分类的 港 股 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 合 无 。 3.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股票 投资。 84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报告期 末 按债券品 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 ) 1 国 家 债券 - - 2 央 行 票据 - - 3 金 融 债券 8 22 ,110 ,000 .00 98 . 12 其中: 政 策性金 融 债 8 22 ,110 ,000 .00 98 . 12 4 企 业债券 2 ,56 4. 00 0. 00 5 企 业 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 期票据 - - 7 可 转 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 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 计 8 22 ,112 ,56 4. 00 98 . 12


5.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 代 码 债券 名 称 数量(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 ) 1 160 415 16 农 发 15 3, 000 , 000300 ,330 ,000 .00 35 . 84 2 1 80 40 7 1 8农 发 0 7 2, 800 , 0002 81 ,20 4 ,000 .00 33 . 56 3 1 8020 7 1 8国开 0 7 2, 400 , 0002 40 ,5 76 ,000 .00 2 8.7 1 4 13 8035 4 13 崇 明债 100 2 ,56 4. 00 0. 00 6.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 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7.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 属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贵 金 属 。 8.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权证。 85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 货 交易情况 说明 9.1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 政 策 根据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 范 围 不包括国债 期 货 。 9.2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国债 期 货 。 9.3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国债 期 货 。 10.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0.1 本 报告期 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 体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调 查或者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况 。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未 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 选 股票 库 。 10.3 其他资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额(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35 , 989 .7 0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3, 003 , 47 2. 60 3 应收 股 利 - 4 应收利息 1 9, 31 4, 08 3. 50 5 应收申购 款 9 7, 07 3.7 5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他 - 9 合 计 22 , 450 , 61 9. 55


10.4 报告期 末 持有的 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0.5 报告期 末 前 十名股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股票 投资。 10.6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的其他文 字 描 述部 分 无 。 86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 据截至 201 8年 12月 31日。 1、 基金份额净值 增 长 率 及其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的 比 较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 A 类 阶 段 份额净值 增 长 率 ① 份额净值 增 长 率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标 准 差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1年 3月 25日 至 2011年 12月 31日 -2.70% 0.20% 5.04% 0.10% -7.74% 0.10% 2012年 6.47% 0.23% 3.59% 0.06% 2.88% 0.17% 2013年 -1.67% 0.25% -0.43% 0.08% -1.24% 0.17% 2014年 3.67 % 0.20 % 9.75 % 0.0 8 % - 6.08 % 0.12% 2015年 11.78% 0.08% 7.95% 0.07% 3.83% 0.01% 2016年 2.30% 0.09% 2.12% 0.08% 0.18% 0.01% 2017年 1.35% 0.07% 0.28% 0.05% 1.07% 0.02% 2018年 4.54% 0.08% 8.12% 0.06% -3.58% 0.02% 2011年 3月 25日 至 2018年 12月 31日 27.94% 0.17% 42.12% 0.07% -14.18% 0.10%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 C 类 阶 段 份额净值 增 长 率 ① 份额净值 增 长 率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标 准 差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1年 3月 25日 至 2011年 12月 31日 -3.00% 0.21% 5.04% 0.10% -8.04% 0.11% 2012年 6.19% 0.24% 3.59% 0.06% 2.60% 0.18% 2013年 -2.17% 0.25% -0.43% 0.08% -1.74% 0.17% 2014年 3.21 % 0.20 % 9.75 % 0.0 8 % - 6.54 % 0.12% 2015年 11.19% 0.07% 7.95% 0.07% 3.24% 0.00% 2016年 1.91% 0.09% 2.12% 0.08% -0.21% 0.01% 2017年 0.96% 0.07% 0.28% 0.05% 0.68% 0.02% 2018年 3.75% 0.07% 8.12% 0.06% -4.37% 0.01% 2011年 3月 25日 至 2018年 12月 31日 23.43% 0.17% 42.12% 0.07% -18.69% 0.10%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增 长 率变 动及其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变 动 的 比 较 87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 :本基金的资产 配 置 比例 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 (含 可 转换 债券)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投资于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 ,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 金的 建 仓 期 为自 2011 年 3月 25 日合同生效日 起 6个月。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基金投资 组 合 均 达 到 上述 投资 组 合 比例 的 要求 。 89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 构 成 基金财产是由基金 所 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基金的应收 款项 和其 它 投资 构 成 。 (二)基金财产 总 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 总 值包括基金 所 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 其他投资 所形 成的价值 总 和。 其 构 成 主 要 有: 1、 银 行 存款 及其应 计 利息 ; 2、 清算备 付 金及其应 计 利息 ; 3、 根据 有关规定 缴纳 的保证金 ; 4、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 款; 6、 股票 投资及其 估 值 调 整 ; 7、债券投资及其 估 值 调 整和应 计 利息 ; 8、其他投资及其 估 值 调 整 ; 9、其他资产等。 (三)基金财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是 指 基金财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 开放日 闭 市之 后 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 而 得到的金额。 (四)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基金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 范 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 账户 以及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自有的财产 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 独立。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与 处 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 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依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产不 属 于其 清算范 围 。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财产的债务 相 抵 销 ; 不同基金财产 90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 抵 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 强 制 执 行。 91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五、基金财产 估 值 (一) 估 值 目 的 基金 估 值的 目 的是为了准确、真实 地 反 映 基金 相 关金 融 资产和金 融负 债的公 允 价值。开放式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应按基金 估 值 后 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为 相 关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正 常营 业日以及国 家 法律法规规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 营 业日。 (三)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持有的金 融 资产和金 融负 债。 (四) 估 值 方 法 1、 股票估 值 方 法 ( 1) 上 市流 通股票 的 估 值 上 市流 通股票 按 估 值日其 所 在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 重 大 变化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 允 价 值。 ( 2)未 上 市 股票 的 估 值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 发新 股 等发行未 上 市的 股票 ,按 估 值日在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 股 票 的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 重 大 变化 ,以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 允 价值。 首 次 发行未 上 市的 股票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 值。 ( 3)有明确 锁 定 期股票 的 估 值





首 次 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上 市 后 ,按 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票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非公开发行 且 处 于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票 ,按监管机 构 或行业 协 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2、 固 定收益证券的 估 值办法 (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实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按 估 值日收 盘 净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92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净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定公 允 价值。 (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未实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 自债券 计 息 起 始 日或 上 一 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净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 允 价值。 ( 3)未 上 市债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的 情况 下,按成 本 估 值。 ( 4)在全国 银 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资产 支 持证券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5) 交易所 以大 宗 交易方 式 转让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进 行 后续计 量。 ( 6)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 个或 两 个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按债券 所 处 的市场分别 估 值。 3、权证 估 值: ( 1) 配股 权证的 估 值: 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 权,以及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2)认 沽 / 认购权证的 估 值: 从 持有确认日 起 到 卖 出日或行权日 止 , 上 市 交易 的认 沽 /认购权证按 估 值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 允 价值 ; 未 上 市 交易 的认 沽 /认购权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4、本基金持有的 回 购以成本 列 示,按实 际 利 率 在 回 购 期 间内 逐 日 计提 应收或应 付 利息。合 同利 率与 实 际 利 率 差异 较 小 时,也可以 采 用合同利 率计算 应收或应 付 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 银 行 存款 和 备 付 金 余 额以本金 列 示,按 相 应利 率 逐 日 计提 利息。 6、在 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采 用 上述 1- 5项 规定的 方 法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但是,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充 足 的理由认为按 上述方 法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 综 合考虑市场成 交 价、市场 报 价、流动性、 93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素的基 础 上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按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 , 以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 性。 8、国 家 有最新规定的,按国 家 最新规定 进 行 估 值。 (五) 估 值 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 托 管人一同 进 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 值 后 , 将估 值 结 果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 值 方 法、时间、 程 序 进 行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误后 返 回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 进 行。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 节 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 2、因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财产价值时 ; 3、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 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应当 暂停估 值 ;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 复 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 个 工 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 复 核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予 以公 布 。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小 数 点后 3位 , 小 数 点后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八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1、当基金财产的 估 值 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 小 数 点后 3位 ( 含第 3 位 )内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净值 估 值 错 误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财产 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 以 纠 正,并 采 取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或 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 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或 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 .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并同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处 理。 94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九 )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 条第 (四) 款 有关 估 值 方 法规定的 第 6 项条款进 行 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 误 处 理。 2、由于不可 抗 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 登记结算 公 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但未能发现 错 误 的,由 此 造 成的基 金财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十 六、基金的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金 已 实现收益 指 基金利 润减去 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指截至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 部 分的 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 配 原则 1、基金收益分 配 采 用现金 方 式或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 收益分 配方 式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 先 未 做 出 选择 的,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现金 红 利 ; 选择 红 利 再 投资的,现 金 红 利则按 除 权日经 除 权 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 为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2、由于基金 费 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 配 数额 方 面可能有 所 不同,基金管 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 制 定收益分 配方案 ,同一类别内的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 权 ; 3、基金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 每 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 金额 后 不能低于面值 , 基金收益分 配 基准日即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计算截止 日 ; 4、在 符 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 下,基金收益分 配 每 年 至 多 6次; 每 次 基金收益分 配 比 例 不得低于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以 期 末 资产 负 债表中未分 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 孰 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三个月,收益可不分 配 ; 5、基金 红 利发放日 距 离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时间不 超 过 15 个 工 作日 ; 6、投资者 红 利 再 投资 所形 成的基金份额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第 2位 , 小 数 点后第 3 位 开 始舍 去 , 舍 去部 分 归 基金资产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95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基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益分 配 对 象 、分 配 原则、分 配 时 间、分 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关 手续费 等内容。 ( 五 )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的确定 与 公 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 定,并由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六)收益分 配 中发生的 费 用 1、收益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资的 费 用。





2、收益分 配 时发生的 银 行 转账 等 手续费 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 果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 获现金 红 利不 足 支 付 前 述银 行 转账 等 手续费 用, 注册登记 机 构 可 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 红 利按 除 权日 除 权 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 为基金份额。 96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七、基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 (一) 与 基金运作有关的 费 用 1、 与 基金运作有关的 费 用的 种 类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销售 服 务 费; ( 4)因基金的证券 交易 或 结算而 产生的 费 用 ; ( 5)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信息披露 费 用 ;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 用 ; ( 7)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会 计 师 费 和律 师 费; ( 8)基金资产的资金 汇 划费 用 ; ( 9)按照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列入 的其他 费 用。 2、 与 基金运作有关的 费 用的 费率 、 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收取 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 费 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年 费率计提 。 在 通常情况 下,基金管理 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年 费率计提 。 计算方 法 如 下: H= E× 0. 3% ÷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提 ,按月 支 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 托 管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资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2)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 1% 年 费率计提 。 在 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 管 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1% 年 费率计提 。 计算方 法 如 下: H= E× 0 .1 %÷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98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提 ,按月 支 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 托 管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资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 托 管人。 ( 3)基金销售 服 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 务 费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 务 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 产净值的 0.4 0 %年 费率计提 。 计算方 法 如 下: H= E× 年销售 服 务 费费率 ÷ 当年 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 每 日应 计提 的销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提 ,按月 支 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 托 管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资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销售 服 务 费将 专 门 用于本基金的销售 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基金管理人 将 在基金 年 度 报告 中对 该项费 用的 列支情况 作 专 项 说明。 (4 )


上述 (一)基金 费 用 第 ( 4) - ( 9) 项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 应 协议 规定, 列入 当 期 基金 费 用。 (5) 基金 首 次 募集中 所 发生的律 师 费 和会 计 师 费 以及 与 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 费 自基金发行 费 用中 列支 ,不 另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若 本基金募集 失 败 ,发行 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合同生效 后 的各 项费 用按有关规定 列支 。 (二) 与 基金销售有关的 费 用 1、认购 费 ( 1)认购 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 费 , 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 费 。 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 需 交 纳 的认购 费费率 按认购金额 递 减; 投资者 如 果 有 多 笔 认购, 适 用 费率 按 单 笔 分别 计算 。 具 体 如 下: 认购金额( M ) A 类份额认购 费率 M < 100万 0.60% 100 万 ≤ M < 500万 0.30% 500万 ≤ M < 1000 万 0.05% M ≥ 10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 费 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 基金财产, 主 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 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基金募集 期 间发生的各 项费 用。 ( 2)认购份额的 计算 ① 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99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 费率 ) 认购 费 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 期 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初 始 面值 ② 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 期 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初 始 面值 基金认购 采 取金额认购的 方 式,认购份额 计算结 果 按 尾 数 舍 去 的 方 法,保 留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舍 去部 分 所代 表的资产 归 基金 所 有。有效认购 款项 在募集 期 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折 算 成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有。 2、申购 费 ( 1)申购 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 采 用前 端 收 费 模 式收取基金申购 费 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 费 称为前 端 申 购 费 。 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 需 交 纳 的申购 费 按申购金额 递 减 ,申购 费率具 体 如 下表 所 示 : 申购金额( M ) A 类份额申购 费率 M < 100万 0.80% 100 万 ≤ M < 500万 0.40% 500万 ≤ M < 1000 万 0.10% M ≥ 10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 如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 费 为 0。 自 2012年 7月 3日 起 , 养 老 金 客 户通 过本公 司直 销 柜 台 申购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基金 代 码 : 261001 )(前 端 收 费 模 式),按照特定申购 费率计算 申购 费 用, C 类基 金份额(基金 代 码 : 261101 )(销售 服 务 费 模 式) 维 持原有 费率 ,特定申购 费率具 体 如 下表 所 示: 申购金额( M ) A类份额特定申购 费率 M < 100 万 0 .32 % 100 万 ≤ M< 500 万 0 .16 % 500 万 ≤ M< 1000 万 0 .0 4% M ≥ 1000 万 每 笔 1000 元 养 老 金 客 户范 围 包括基本 养 老 基金 与 依法成立的 养 老 计划 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 收益 形 成的 补 充 养 老 基金,其中包括: 1 、全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 ; 2 、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 会保 障 基 金 ; 3 、 企 业年金 单 一 计划 以及集合 计划 。 如 将 来出现经 养 老 基金监管 部门 认可的新的 养 老 基金 类型,本公 司 也 拟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范 围 ,并按规定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对于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本基金 将 继 续 实 施 原有 费率 。 ( 2) 计算 公式: 100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 申购 费 用 后 ,以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 , 计算结 果 按 尾 数 舍 去 的 方 法,保 留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舍 去部 分 所代 表的资产 归 基金 所 有。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 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 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 计算 , 计算结 果 按 尾 数 舍 去 的 方 法,保 留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舍 去部 分 所代 表的资产 归 基金 所 有。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 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3、 赎回费 ( 1) 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 赎回费率具 体 如 下表 所 示: 持有 期 赎回费率 7天 以内 1. 50 % 7天 以 上 ( 含 ) - 30 天 以内 0. 30 % 30 天 以 上 ( 含 ) 0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 续 持有 期少 于 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 将 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 续 持有 期 不 少 于 7日的投资者,其中不 低于 25%的 部 分 归 入 基金财产,其 余部 分用于 支 付 注册登记费 等 相 关 手续费 。 ( 2) 计算 公式: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 金额为按实 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金额,净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金额 扣除赎回费 用的金额,各 计算结 果 均 按照四 舍 五 入方 法,保 留 小 数 点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生的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 基金财产 所 有。 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的净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金额 扣减赎回费 用。其中, 赎回 金额 = 赎回 份数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率 净 赎回 金额 =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 用 4、 基金 转换费 101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1)本基金的 转换费 用由 赎回费 和申购 补 差 费组 成, 转 出时收取 赎回费 , 转入 时收取申 购 补 差 费 。其中 赎回费 的收取 标 准 遵 循 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 补 差 费 的收取 标 准为:申购 补 差 费 = MA X 【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0】。 ( 2) 计算 公式 ① 基金 转 出时 赎回费 的 计算 : 由 股票 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 货 币 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待结转 收益(全额 转 出时) 赎回费 用 =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基金 赎回费率 转 出净额 = 转 出 总 额 - 赎回费 用 ② 基金 转入 时申购 补 差 费 的 计算 : 净 转入 金额 = 转 出净额 - 申购 补 差 费 其中,申购 补 差 费 = MA X 【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 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 转入 份额 = 净 转入 金额 / 转入 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本 条第 (一) 款 约定以 外 的其他 费 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因未 履 行或未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资产的 损 失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四)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销售 服 务 费 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发 展 情况协 商 调 整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 费率 和销 售 服 务 费率 等 相 关 费率 或 改变 收 费 模 式。 降 低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 费率 和销售 服 务 费率 等 相 关 费率 或在不 提 高 整体 费率水平 的 情况 下 改变 收 费 模 式, 此 项调 整不 需 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通 过。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 模 式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五)基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 程 中 涉 及的各 纳 税 主 体,其 纳 税 义务按国 家 税 收法律、法规 履 行。 102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八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 算 以人民 币 为 记账 本 位币 ,以人民 币元 为 记账单位 。 3、会 计 核 算制 度 按国 家 有关的会 计 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基金独立 建账 、独立核 算 。 5、本基金会 计责任 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 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基金 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制 等 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独立的、 具 有 从 事证券业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 计 师 等对基金年 度 财务 报 表及其他规定事 项进 行 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 理由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的, 须 经基金 托 管人同意,同时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予 以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3、会 计 师 事务 所 更 换 经办 注册 会 计 师 ,应事 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104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 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 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 应 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 过 至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 式查阅或者 复 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 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同时 将 基金合同、 基金 托 管 协议登载 在各自公 司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四 十 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 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 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就 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 三 )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个开放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他 媒 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105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 前 述 信 息资 料 。 (六)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 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年 结束 之日 起 90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 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 报告摘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基金年 度 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日 起 60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 网站上 , 将 半 年 度 报告摘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个 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 报告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 当 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或者年 度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 报告 和 半 年 度 报告 中披露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 等。 报告期 内出现 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 持有份额及 占 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 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但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 。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七) 临 时 报告 基金发生 重 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 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事 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两 日内 编制 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 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重 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开 ;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106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法定 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长、 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发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一年内 变 更 超 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 业务人 员 在一年内 变 动 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 托 管业务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 事、 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受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及其基金 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关 联交易 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 配 事 项;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19、基金 变 更、 增 加 、 减少 基金 代 销机 构; 20、基金更 换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21、基金开 始 办理申购、 赎回; 22、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生 变 更 ; 23、基金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支 付 ; 24、基金 连 续 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基金 暂停 接受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基金份额 上 市 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8、本基金发生 涉 及基金申购、 赎回 事 项调 整或 潜 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的 重 大事 项 时 ; 29、基金管理人 采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进 行 估 值 ;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 (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107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并 予 以公 告 。 (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 )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 放 与 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年 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 季度 报 告 、 临 时公 告 等文本 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代 销机 构 的 住所 ,投资者可在 营 业时 间 免费 查阅。在 支 付 工 本 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 印 件。 投资人也可 直 接在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 ( 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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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 查阅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按 上述方 式 所 获得的文件及其 复 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 所 公 告 的内容完全一 致 。 二 十 、风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 受到经 济 因素、 政 治 因素、投资 心 理和 交易制 度 等各 种 因素的 影响 ,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险, 主 要 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 政 策( 如 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行业 政 策、 地 区 发 展 政 策等)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 场价 格 波动 而 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 风险 随 经 济 运行的 周 期 性 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 也 呈周 期 性 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 与上 市 公 司 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 之 变化 , 从而 产生风险。 3、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利 率 的波动会 导致 证券市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利 率直 接 影响 着 债券的价 格 和 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成本和利 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 股票 ,其收益 水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 的 影响 。 4、 再 投资风险 债券、 票据 等在 偿付 本息 后 或 回 购到 期后 获得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 率 的下 降 面 临再 投资 的收益 率 低于原来利 率 ,由 此 可能 使 本基金面 临 收益下 降 的 局 面,产生 再 投资风险。 5、信用风险 108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所 投资的债券 票据 的发行人出现 违 约、 拒绝 支 付 到 期 本息,以及由于债券 票据 发行 人信用质量 降 低会 导致 价 格 下 降 , 造 成基金资产 损 失 的可能性。 (二)流动性风险 指 基金资产不能 迅 速 、低成本 地转变 成现金,或者不能应 付 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 赎回 的 风险。前者是 指 资产不能及时 变 现或 无 法按照正 常 的市场价 格交易而 引 起损 失 的可能性。为应 付 投资者的 赎回 ,基金资产 需 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从而 在收益性 方 面可能会有 些 损 失 , 影响 基金 投资 目标 的实现。 后 者是 指 在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可能会发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 巨 额 赎回 可能会 产生基金 仓 位调 整的 困 难 , 导致 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经 验 、判断、决策、 技 能等,会 影响 其对信息的 占 有和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因 此 ,本基金的收益 水平与 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平 、管理 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 相 关性 较 大。因 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 素 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 属 于低风险、低收益的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 货 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可能 会由于利 率 长 周 期调 整等 方 面原因 造 成债券类资产的收益波动,由 此 给 投资 带 来一定的不确定 性, 从而形 成风险。本基金 采 用的 估 值 方 法有可能不能充分 地 反 映 和 揭 示利 率 风险,或经 济 环 境发生了 重 大 变化 时,在一定时 期 内可能 高 估 或低 估 基金资产的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将 共同 协 商 ,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 使 调 整 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 允地 反 映 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实质性的 损害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 等权益类证券的 比例 不 高 于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场 买入股票 或权证,但可以 通 过 参 与 一 级 市场新 股 申购、 增 发新 股 、可 转换 债券 转股 和因 所 持 股票所 派 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 离 债券 而 产生的权证等。 股票 市场价 格 的波动 给 投资 带 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从而形 成风险。本基金管理人 将 发 挥 专 业 研究优 势 , 加 强 对市场、 上 市公 司 基本面和 固 定收益类产品等的 深入 研究 ,持 续 优 化组 合 配 置 ,以 控 制 特定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 产生的风险, 如 电脑 系统出现 问 题 产生的风险 ; 2、因基金业务 快速 发 展 但在人 员配备 、内 控 等 方 面不完 善 而 产生的风险 ; 109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因人为因素 而 产生的风险, 如 内 幕 交易 、 欺诈 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4、对 主 要 业务人 员 如 基金经理的依 赖 而 可能产生的风险 ; 5、因业务 竞 争 压 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6、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财产 损 失 并 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110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 十 一、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 变 更基金合同 涉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的,应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 过。 2、 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 具无 异 议 意 见 之日 起 生效。 3、但 如 因 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 动并 属 于基金合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改 的 情形 ,以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 无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 修改后 公 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4、以下基金合同 变 更事 项 应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提 前 终止 基金合同 ; ( 2)基金 扩 募或者 延 长基金合同 期 限 ; ( 3)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 4)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根据 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外; ( 5)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 (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承接的 ;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情形 。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 使 请 求给 付 报 酬 、 从 基金财产中获得 补 偿 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 进 行 清算 。 111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 1)自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个 工 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 组织 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财产 清算组 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 规定 继 续 履 行保 护 基金财产 安 全的职 责 。 (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 ( 3)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 依法 进 行 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3、 清算程 序 (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 发生 后 ,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 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 2)基金财产 清算组根据 基金财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期 限 ; ( 3)基金财产 清算组 对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 4)对基金财产 进 行 评估 和 变 现 ; ( 5) 制 作 清算报告; ( 6)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 7) 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8)对基金财产 进 行分 配 。 4、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 进 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组 优先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5、基金 剩 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 ( 2) 交 纳 所 欠 税款; ( 3) 清 偿 基金债务 ; (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 款 ( 1)、( 2)、( 3) 项 规定 清 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 缴 存 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的最低 结算备 付 金和 交易 席 位 保证金等,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对其 进 行 调 整 后方 可收 回 。 6、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112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 清算组做 出的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113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 十 二、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 ( 3)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 修改 并公 布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 转托 管、基金 转换 、非 交易 过 户 、 冻 结 、收益分 配 等 方 面的业务规则 ; ( 4)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 相 关 费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获得基金 管理 费 ,收取认购 费 、申购 费 、 赎回费 及其他事 先 核准或公 告 的合理 费 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 费 用 ; ( 5)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 ( 6)在本合同的有效 期 内,在不 违 反 公 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 妨 碍 基金 托 管人 遵 守 相 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 要求 的基 础 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本合同的 情况进 行 必要 的 监 督 。 如 认为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应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 监会,以及 采 取其他 必要 措 施 以保 护 本基 金及 相 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 7) 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 选择适 当的基金 代 销机 构 并有权依照 代 销 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 代 销机 构 行为 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 8)自行担 任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或 选择 、更 换 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机 构 ,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机 构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理申购和 赎回 的申请 ; ( 10)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前 提 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11)依 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 12)按照法律法规, 代 表基金对 被 投资 企 业行 使 股 东 权利, 代 表基金行 使 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 所 产生的权利 ; ( 13)在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止 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14)依 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5) 选择 、更 换 律 师 、 审计 师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 构 并确定有关 114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费率; (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 委托 经国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机 构 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 4)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 、决策,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投 资 ; (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 基金收益 ; ( 7) 除 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 8) 进 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制 基金的财务会 计报告; ( 9)依法接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10) 编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11)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和 注 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 12)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 13) 严 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 义务 ; ( 14)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 等。 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 赎回 申请,及时、 足 额 支 付 赎回款项; ( 16)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重 大合同及其他 相 关资 料; ( 17)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8)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 诉讼 权利或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19)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15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除; ( 21)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 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托 管人 1、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 ( 1)依 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 (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 托 管 费; ( 3)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 4)在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 时, 提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 5)依 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 托 管人的义务 ( 1)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求 的 营 业场 所 ,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业务的 专 职人 员 , 负责 基金财产 托 管事 宜 ; ( 3)按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除 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非法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 管基金财产 ; ( 5)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 (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合同及有关 凭 证 ; ( 7)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 9)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 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10) 根据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 与 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 11)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的 相 关内容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 严 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的 措 施; 116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12)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13) 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 14)按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 15)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 或有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6)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 17)按照法律法规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18)因过 错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 19)因基金管理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 失 时,应为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除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连 带 责任; (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 书面 签 章 为 必要条 件。 每 份同类基金份额 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 2) 参 与 分 配清算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 3)依法 转让 或者申请 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按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权 ; ( 6)查阅或者 复制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 7)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 (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 1) 遵 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 2) 缴纳 基金认购、申购 款项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 用 ; 117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承担基金 亏 损 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 4)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 活 动 ; ( 5) 执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因 任何 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 7) 遵 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 构 和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交易 及业务规则 ; (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授 权 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 议 并表决。 (二)有以下 情形 之一时,应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3、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根据 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 变 更基金类别 ; 6、 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策 略; 7、 变 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 事 程 序 、表决 方 式和表决 程 序 ; 8、本基金 与 其他基金合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 重 大 影响 ,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变 更基金合 同等其他事 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 (三)有以下 情形 之一的,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 费率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 用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 围 内 变 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 赎回费率 或 调 整收 费 方 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 围 内,在不 提 高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 用的 费率 的前 提 下, 设 立新的基金份额 级 别, 增 加 新的收 费方 式 ; 3、因 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 动 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改; 4、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基金 推 出新业务或 服 务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 代 销机 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 118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申购、 赎回 、 转换 、非 交易 过 户 、 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 ; 6、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 不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 大 变化; 7、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8、 除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外 的其他 情形 。 (四)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 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基 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自行 召 集。 3、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 ,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 基金 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4、 代 表基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 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配 合,不得 阻 碍 、 干 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 方 式和权益 登记 日。 (五) 通 知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应当于会 议召 开前 30天 在 媒 体 上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就 未经公 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 知 将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 、 方 式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表决 方 式 ; 3、 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托 书 送 达 时间和 地点; 119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会务 常设联 系人 姓 名 、 电 话 ; 5、权益 登记 日 ; 6、 如采 用 通 讯 表决 方 式, 还 应 载 明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人、 表决意 见 的 寄 交 和收取 方 式、投 票 表决的 截止 日以及表决 票 的 送 达 地 址 等内容。 (六)开会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开 方 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 讯 方 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 许的其 他 方 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当出 席 ;通 讯 方 式开会 指 按照基金合同的 相 关规定以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由 召 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 或基金 托 管人的更 换 、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和 终止 基金合同事 宜 必 须 以现场开会 方 式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时,可以 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和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和 授 权 委托 书等文件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 2、经核对, 汇 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全 部 有效 凭 证 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 占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 以 上 。 在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通 讯 开会的 方 式 视 为有效: 1、 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 布 会 议通 知 后 ,在在表决 截止 日前公 布 2次相 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 集人按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3、本人 直 接出 具 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出 具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 占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 以 上; 4、 直 接出 具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 意 见 的其他 代 表,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 证和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和 授 权 委托 书等文件 符 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 公 布 前 已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如 果 开会 条 件 达 不到 上述 的 条 件,则 召 集人可 另 行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 应在 25 个 工 作日 后 ) , 且 确定有权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 的权益 登记 日应保持不 变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 许的 情况 下,本基金亦可 采 用其他非书面 方 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向 其 授 权 代 表 进 行 授 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 许的 情况 下,本基金亦可 采 用其他非现场 方 式或者以非现场 方 式 与 现场 方 式 结 合的 方 式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程 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程 序 进 行。 120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容及 提案 权 ( 1) 议 事内容限为本 条 前 述第 (二) 款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事由 范 围 内的事 项 。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 集 人发出会 议通 知 前 向 大会 召 集人 提交 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 的 提案 ,大会 召 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 行 审 核: a、关 联 性。大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 涉 及事 项与 基金有 直 接关系,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 范 围 的,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要求 的,不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决定不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 大 会表决,应当在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 和说明。 b 、 程 序 性。大会 召 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案 涉 及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决定。 如 将 其 提 案进 行分 拆 或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同意 变 更的,大会 主 持人可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 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 ( 4)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 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其时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月。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内容 进 行表决。 2、 议 事 程 序 在现场开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 召 集人 宣 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并 形 成大会决 议 , 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 生效。在 通 讯 表决开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 召 集人在会 议通 知 中公 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 的表决 截止 日 期第 二个 工 作日由大会 聘 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 员 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 成决 议 , 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八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 平 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分为一 般 决 议 和特别决 议 : ( 1)特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 议 应当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 ( 含 三分之 二) 通 过。 ( 2)一 般 决 议 121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对于一 般 决 议 应当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或 终止 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 过 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 取 记名方 式 进 行投 票 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充分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提交符 合会 议通 知 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 为有效出 席 的投资者,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 规定的表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效的表决 ; 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 表决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议 题 应当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九 ) 计票 1、现场开会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为 召 集人 授 权出 席 大会的 代 表, 如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 推举两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一 名 监 督员 (如 果 基金管理人为 召 集人,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 管人担 任; 如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 管人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 定 ) 共同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 票 人。 ( 2)监 票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点 并由大会 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 ( 3) 如 果 大会 主 持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以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点; 如 果 大会 主 持人未 进 行 重 新 清点 , 而 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理人对大会 主 持人 宣 布 的表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有权在 宣 布 表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求重 新 清点 ,大会 主 持人应当 立即 重 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 清点结 果 。 重 新 清点 仅 限一 次 。 (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 如 果 在 计票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配 合的,则 参 加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推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共 同担 任 监 票 人 进 行 计票 。 2、 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可 采 取 如 下 方 式: 由大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 两 名 监 督员 在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若 由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则为基金 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 122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对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决 结 果 。 ( 十 )生效 与 公 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 通 过的事 项 , 召 集人应当自 通 过之 日 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 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 议 意 见 之日 起 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法律约 束 力。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 异 议 意 见后 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 集人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4.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在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关、公证 员 姓 名 等一同公 告 。 ( 十 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 与 分 配 (一)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金 已 实现收益 指 基金利 润减去 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指截至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 部 分的 孰 低数。 (三)收益分 配 原则 1、基金收益分 配 采 用现金 方 式或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 收益分 配方 式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 先 未 做 出 选择 的,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现金 红 利 ; 选择 红 利 再 投资的,现 金 红 利则按 除 权日经 除 权 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 为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2、由于基金 费 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 配 数额 方 面可能有 所 不同,基金管 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 制 定收益分 配方案 ,同一类别内的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 权 ; 3、基金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 每 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 金额 后 不能低于面值 , 基金收益分 配 基准日即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计算截止 日 ; 4、在 符 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 下,基金收益分 配 每 年 至 多 6次; 每 次 基金收益分 配 比 例 不得低于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以 期 末 资产 负 债表中未分 配 利 润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 孰 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三个月,收益可不分 配; 123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基金 红 利发放日 距 离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时间不 超 过 15个 工 作日 ; 6、投资者 红 利 再 投资 所形 成的基金份额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第 2位 , 小 数 点后第 3位 开 始舍 去 , 舍 去部 分 归 基金资产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基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益分 配 对 象 、分 配 原则、分 配 时 间、分 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关 手续费 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方案 的确定 与 公 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 定,并由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六)收益分 配 中发生的 费 用 1、收益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资的 费 用。 2、收益分 配 时发生的 银 行 转账 等 手续费 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 果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 获现金 红 利不 足 支 付 前 述银 行 转账 等 手续费 用, 注册登记 机 构 可 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 红 利按 除 权日 除 权 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 为基金份额。 四、基金 费 用 与税 收 (一)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3、销售 服 务 费; 4、因基金的证券 交易 或 结算而 产生的 费 用 ; 5、基金合同生效以 后 的信息披露 费 用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 用 ; 7、基金合同生效以 后 的会 计 师 费 和律 师 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 汇 划费 用 ; 9、按照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列入 的其他 费 用。 (二)基金 费 用 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 费 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 费率计提 。 在 通常情况 下,基金管理 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 费率计提 。 计算方 法 如 下: 124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H = E×0. 3%÷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提 ,按月 支 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 托 管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资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2、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 费率计提 。 在 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 管 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 费率计提 。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0. 1%÷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提 ,按月 支 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 托 管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资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 托 管人。 3、基金销售 服 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 务 费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 务 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 产净值的 0.4%年 费率计提 。 计算方 法 如 下: H = E× 年销售 服 务 费费率 ÷ 当年 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 每 日应 计提 的销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提 ,按月 支 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 托 管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资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销售 服 务 费将 专 门 用于本基金的销售 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基金管理人 将 在基金 年 度 报告 中对 该项费 用的 列支情况 作 专 项 说明。 4、本 条第 (一) 款第 4 至第 9项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 应 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 期 基金 费 用。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本 条第 (一) 款 约定以 外 的其他 费 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因未 履 行或未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资产的 损 失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四)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销售 服 务 费 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发 展 情况协 商 调 整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 费率 和销 售 服 务 费率 等 相 关 费率 或 改变 收 费 模 式。 降 低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 费率 和销售 服 务 费率 等 相 125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关 费率 或在不 提 高 整体 费率水平 的 情况 下 改变 收 费 模 式, 此 项调 整不 需 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通 过。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 模 式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五)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 程 中 涉 及的各 纳 税 主 体,依照国 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 行 纳 税 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在有效 控 制 风险的前 提 下,为投资者 提供 长 期 稳定的 回报 。 (二)投资 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 具 有 良好 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上 市 交易 的国债、金 融 债、 央 行 票据 、 企 业(公 司 )债、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 离 型可 转换 债券)、资产 支 持证券、债券 回 购、 A 股股票 (包括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其 它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 市的 股票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 需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规定。本基金不 主 动 从 二 级 市场 买 入 权益类资产, 仅 限于 参 与 和持有一 级 市场新 股 申购、 增 发、可 转 债 转股 、 所 持 股票配 售及 派 发、 权证行权 所形 成的 股票 ,以及 所 持 股票 派 发和可分 离 债券分 离 所形 成的权证等其 它所 有非 直 接 从 二 级 市场获得的权益资产。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以 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 比例 范 围 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 含 可 转换 债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持有现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 (三)投资 禁 止 行为 与 限 制 1、 禁 止 用本基金资产 从 事以下行为 ( 1)承销证券 ; ( 2) 向 他人 贷 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 3) 从 事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 院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者 买 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 126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6) 买 卖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系的 股 东 或者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的公 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 内承销的证券 ; ( 7) 从 事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 8)依照法律、行 政 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机 构 规定 禁 止 的其他 活 动。 2、基金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 1)本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的 股票 ,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2)本基金 与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 3)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 4)本基金 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不 超 过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量不 超 过 拟 发行 股票 公 司 本 次 发行 股票 的 总 量 ; ( 5)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 ( 6)基金持有的全 部 权证的市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 不 超 过 该 权证的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 比例 , 遵 从 法律法规或 监管 部门 的 相 关规定 ;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 超 过 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资产 支 持证券,本基金持有 资产 支 持证券 期 间,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日 起 3个 月内 予 以全 部 卖 出 ;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 于开放 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投资 组 合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 10)本基金 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15%; 因证券市场 127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不 符 合 本 项所 规定的 比例 限 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 动新 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 11)本基金 与 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可接受质 押 品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投资 范 围 保持一 致; ( 12)本基金不得 违 反 基金合同中其他投资 比例 的规定 ; ( 13)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对 上述 比例 限 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3、 若 将 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规定发生 修改 或 变 更, 致 使 本 款 前 述 约定的投资 禁 止 行为和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被 修改 或取 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后 ,本基金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为和投资限 制 规定。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六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除上述 “2、基金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部 分 第 ( 5)、( 8)、( 10)、( 11)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基金规 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不 符 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比例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十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方 式 (一)基金财产 总 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 总 值包括基金 所 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基金的应收 款项 和 其他投资 所形 成的价值 总 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是 指 基金财产 总 值 减去负 债 后 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 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个开放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 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 以及其他 媒 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 述 最 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七、基金合同的 终止与 基金资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终止 128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承接的 ;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情形 。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 使 请 求给 付 报 酬 、 从 基金财产中获得 补 偿 的权利。 (二)基金资产的 清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 进 行 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 1)自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个 工 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 组织 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财产 清算组 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 规定 继 续 履 行保 护 基金财产 安 全的职 责 。 (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 ( 3)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 依法 进 行 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3、 清算程 序 (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 发生 后 ,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 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 2)基金财产 清算组根据 基金财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期 限 ; ( 3)基金财产 清算组 对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 4)对基金财产 进 行 评估 和 变 现 ; ( 5) 制 作 清算报告; ( 6)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 7) 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8)对基金财产 进 行分 配 。 4、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 进 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组 优先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5、基金 剩 余 财产的分 配 129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按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 ( 2) 交 纳 所 欠 税款; ( 3) 清 偿 基金债务 ; (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 款 ( 1)、( 2)、( 3) 项 规定 清 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 缴 存 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的最低 结算备 付 金和 交易 席 位 保证金等,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对其 进 行 调 整 后方 可收 回 。 6、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组做 出的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八 、 争议 的 处 理 (一)基金合同 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 从 其解 释 。 (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决 , 但 若 自一 方 书面 提 出 协 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日内 争议 未能以 协 商 方 式解决的,则 任何 一 方 有权 将争议提交位 于 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 仲 裁 各 方 当事人 均 具 有约 束 力。 (三) 除争议所 涉 内容之 外 ,基金合同的其他 部 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 续 履 行。 九 、基金合同 存 放及查阅 方 式 基金合同 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住所 ,投资者在 支 付 工 本 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 印 件,基金合同 条款 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30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 十 三、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管理人 ”) 名 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 福 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层 法定 代 表人 : 丁 益 成立时间:


2003年 6月 批 准 设 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设 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2003]7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资本: 1.3亿 元 人民 币 经 营范 围 : 发 起设 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 续 经 营 2、基金 托 管人(或简称 “托 管人 ”) 名 称: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大 街 1号 法定 代 表人 : 陈 四 清 成立时间:


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 托 管业务 批 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 1998】 24号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资本: 人民 币 贰仟柒佰玖拾壹 亿 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 伍 元 整 经 营范 围 : 吸 收人民 币存款; 发放 短 期 、中 期 和长 期 贷 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 现 ; 发行金 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 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 政府 债券 ;从 事同业 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 务及担保 ;代 理收 付 款项 及 代 理保险业务 ;提供 保险 箱 服 务 ;外 汇 存款;外 汇贷 款;外 汇 汇 款;外 汇 兑 换; 国 际结算; 同业 外 汇 拆 借 ;外 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 款;外 汇 担保 ; 结 汇 、售 汇 ; 发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价证券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 营外 汇 买 卖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外 汇 信用 卡 的发行和 代 理国 外 信用 卡 的发行及 付 款; 资 信 调 查、 咨询 、 见 证业务 ;组织 或 参 加银团 贷 款;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海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与 当 地 法 律许可的一 切 银 行业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分行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发行或 参 与代 理发行当 地 货 币; 经 131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国人民 银 行 批 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 续 经 营 (二)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 和核查 1、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 立 相 关的 技术 系统,对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进 行监 督 。 主 要 包括以下 方 面: ( 1)对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于 具 有 良好 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上 市 交易 的国债、金 融 债、 央 行 票据 、 企 业(公 司 )债、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 离 型可 转换 债券)、资产 支 持证券、债券 回 购、 A 股股票 (包括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其 它 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上 市的 股票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 需 符 合中国证监 会的 相 关规定。本基金不 主 动 从 二 级 市场 买入 权益类资产, 仅 限于 参 与 和持有一 级 市场新 股 申 购、 增 发、可 转 债 转股 、 所 持 股票配 售及 派 发、权证行权 所形 成的 股票 ,以及 所 持 股票 派 发和可分 离 债券分 离 所形 成的权证等其 它所 有非 直 接 从 二 级 市场获得的权益资产。基金管理人应 将 拟 投 资的 股票 库 、债券 库 等各投资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提供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实 际情况 的 变化 ,对各投资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 以更新和 调 整,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根据上述 投资 范 围 对基金的投资 进 行监 督; ( 2)对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 比例 范 围 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 资产( 含 可 转换 债券)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的 比 例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 ① 本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的 股票 ,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② 本基金 与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 过 该 证券 的 10% ; ③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④ 本基金 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不 超 过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量不 超 过 拟 发行 股票 公 司 本 次 发行 股票 的 总 量 ; ⑤ 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 ⑥ 基金持有的全 部 权证的市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 不 超 过 该 权证的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 比例 , 遵 从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的 相 关规定 ; 132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⑦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 模 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 过 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⑧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资产 支 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 间,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日 起 3个月内 予 以全 部 卖 出 ; ⑨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本 托 管人 托 管的全 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 于开 放 期 的定 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且 由本 托 管人 托 管的投资 组 合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的可流 通 股票 ,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⑩ 本基金 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不 符 合本 项所 规定的 比例 限 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 动新 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 本基金 与 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可接受质 押 品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投资 范 围 保持一 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 本基金 与 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可接受质 押 品的资质 要求与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 围 保持一 致 ,并承担由于不一 致所导致 的风险或 损 失 ; ? 本基金不得 违 反 基金合同中其他投资 比例 的规定 ; ?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对 上述 比例 限 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3)对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监 督 。为对基金 禁 止从 事的关 联交易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应 相互提供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 关系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的公 司名 单; ( 4)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其 银 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库 , 交易 对 手 库 由 银 行间 交易 会 员 中财务 状况 较 好 、实力 雄厚 、信用等 级高 的 交易 对 手组 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实 际情况 的 变化 ,及时对 交易 对 手 库 予 以更新和 调 整,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 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应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的 范 围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进 行监 督; ( 5)基金 托 管人对 银 行间市场 交易 的 交易方 式的 控 制 按 如 下约定 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审 慎的风险 控 制 原则,对 银 行间 交易 对 手 的资信 状况进 行 评估 , 控 制交 133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易 对 手 的资信风险,确定 与 各类 交易 对 手所 适 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在 具 体的 交易 中,应尽力 争 取对基金有利的 交易方 式。由于 交易 对 手 资信风险引 起 的 损 失 ,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 6)基金 如 投资 银 行 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 确定 符 合 条 件的 所 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据 以对基金投资 银 行 存款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上述名单进 行监 督; (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 方 面 进 行监 督 。 2、基金 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 及收 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 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 等 进 行 复 核。 3、基金 托 管人在 上述第 (一)、(二) 款 的监 督 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 反 法律法规的 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 的约定,应及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 知 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 式对基金 托 管人发出 回 函 并 改 正。在限 期 内,基金 托 管人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在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应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4、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 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 的规定,应 当 拒绝执 行,立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 托 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 已 经生效的 指令违 反 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 反 《基 金合同》、本 协议 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5、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并 改 正,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对基金 托 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 协议 的有效 期 内,在不 违 反 公 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 妨 碍 基金 托 管人 遵 守 相 关法律法 规及其行业监管 要求 的基 础 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本 协议 的 情况进 行 必要 的核 查,核查事 项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 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 管理、 无 正当理由 未 执 行或 延 迟 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 134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 协议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收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 函 。在限 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在限 期 内 纠 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 管人应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 指令 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 协议另 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金 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 4)基金 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 独立。 ( 5) 除 依 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 验 资和 入账 ( 1)基金募集 期 满 或基金管理人 宣 布停止 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 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 期 限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基金 进 行 验 资,并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应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以 上 ( 含 2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有效。 ( 2)基金管理人应 将 属 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 管人 处 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 银 行 账户 中,并确保 划入 的资金 与 验 资确认金额 相 一 致 。 3、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 1)基金 托 管人应 负责 本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 2)基金 托 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 义开 设 本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本基金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 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 使 用。本基金的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 付 赎回 金额、 支 付 基金收 益、收取申购 款 , 均 需 通 过本基金的 银 行 账户进 行。 ( 3)本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开立和 使 用,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开立其他 任何银 行 账户; 亦不得 使 用本基金的 银 行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135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4)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管理应 符 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 进 行定 期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 设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 以基金 名 义在基金 托 管人认可的 存款银 行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立 存款账户 ,并 负责该账户 的日 常 管理以及 银 行预 留 印 鉴 的保管和 使 用。基金管理人应 派 专 人 协 助 办理开 户 事 宜 。在 上述账户 开立和 账户相 关信息 变 更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 前 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供 开 户 或 账户变 更 所 需 的 相 关资 料 ,并对基金 托 管人 给予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 5、基金证券 账户 和资金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 1)基金 托 管人应当 代 表本基金,以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 的 方 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开 设 证券 账户 。 ( 2)本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和 使 用,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 借 或 转让 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 用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 托 管人以自身法人 名 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 账户 , 用于办理基金 托 管人 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 部 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 行证券投资 所 涉 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算备 付 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的规定 执 行。 ( 4)在本 托 管 协议 生效日之 后 ,本基金 被 允 许 从 事其他投资品 种 的投资业务的,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开 设 、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则基金 托 管人应当 比 照并 遵 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 设 、 使 用 的规定。 6、债券 托 管 专 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的 名 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 拆 借 市场 的 交易 资 格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以基金的 名 义在中 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托 管 账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手续 办理完 毕 之 后 ,由基金 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人民 银 行 报备 。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 凭 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 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款存单 等有价 凭 证由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妥 善 保管。基金 托 管人对其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 制 的有价 凭 证不承担 责任 。 8、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 大合同及有关 凭 证的保管 基金 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合同及有关 凭 证。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有关 重 大合同 后 应在收到合同正本 后 30日内 将 一份正本的原件 提交给 基金 托 管人。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在 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 持有 两 份以 上 的正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136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原件。 重 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 至少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 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和 复 核 ( 1)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负 债 后 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除 以 计算 日 该 基金份额 总 数 后 的价值。 ( 2)基金管理人应 每 开放日对基金财产 估 值。 估 值原则应 符 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 会 计 核 算 业务 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 个开放日 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 该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应在收 后 对净值 计算结 果 进 行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账 目 的核对同时 进 行。 ( 3)当 相 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 值 方 法不能 客 观 反 映 基金财产公 允 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 情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按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 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 估 值 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以及 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 应及时 进 行 协 商 和 纠 正。 ( 5)当基金资产的 估 值 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 小 数 点后 三 位 内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 以 纠 正,并 采 取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的同时 并及时 进 行公 告 。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 述 内容 另 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处 理 ( 6) 除 本 协议 和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的 任何 基金净值数 据 错 误 , 导致该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 际损 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 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 管 人 计算 的净值数 据 正确,则基金 托 管人对 该损 失 不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数 据 也 不正确,则基金 托 管人也应承担 部 分未正确 履 行 复 核义务的 责任 。 如 果 上述 错 误 造 成了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 已 各自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 主 体 主 张 返还 不当得利。 如 果 返还 金额不 足 以 弥 补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则 双 方 按照各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 返还 金额 进 行分 配 。 ( 7)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 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 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 137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 托 管人应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 8)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 存 在 差异 , 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能 达 成一 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 果 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 管人可以 将相 关 情况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2、基金会 计 核 算 ( 1)基金 账册 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 ,应按照 双 方 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 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 地设 置 、 登记 和保管基金的全 套 账册 ,对 双 方 各自的 账册 定 期进 行核对, 互 相 监 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 全。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分 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 理 方 法为准。 ( 2)会 计 数 据 和财务 指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定 期 就 会 计 数 据 和财务 指标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存 在不 符 , 双 方 应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 正。 ( 3)基金财务 报 表和定 期报告 的 编制 和 复 核 基金财务 报 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分别独立 编制 。月 度 报 表的 编制 ,应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个 工 作日内完成 ;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 六个月更新并公 告 一 次 ,于 该 等 期 间 届 满 后 45日内公 告 。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 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个 工 作日内 编制 完 毕 并于 每 个 季 度 结束 之日 起 15个 工 作日内 予 以公 告; 半 年 度 报告 在会 计 年 度半 年 终 了 后 40日内 编制 完 毕 并于 会 计 年 度半 年 终 了 后 60日内 予 以公 告; 年 度 报告 在会 计 年 度 结束后 60日内 编制 完 毕 并于会 计 年 度 终 了 后 90日内 予 以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 当 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或者年 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 度 报 表完成当日, 将报 表 提供给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收到 后 应 3个 工 作日内 进 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 果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供给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应在收到 后 5个 工 作日内完成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 果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半 年 度 报告 完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供给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应在收到 后 10个 工 作日内完成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 果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 度 报告 完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应在收到 后 15个 工 作日内完成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 果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之间的 上述 文件往来 均 以 双 方 商 定的 方 式 进 行。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 核过 程 中,发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不 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以 双 方 认可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为准 ; 若 双 方无 法 达 成一 致 以基金管理 138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的 账 务 处 理为准。核对 无误后 ,基金 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 报告上加 盖 托 管业务 部门 公 章 或者出 具加 盖 托 管业务 部门 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 书, 双 方 各自 留 存 一份。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 公 告 之日之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一 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基金 托 管人有权 就 相 关 情况报 证监会 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包括以下 几 类: ( 1)基金募集 期结束 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2)基金权益 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4) 每半 年 度 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2、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 每半 年 度 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半 年 度 结束后 5 个 工 作日内定 期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 期结束 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权益 登 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 人应在 相 关的 名册 生成 后 5个 工 作日内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 托 管人应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如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 代 为 履 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职 责 。基金 托 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由 此 产生的保管 费给予补 偿 。 (七) 适 用法律 与争议 解决 方 式 1、本 协议 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 从 其解 释 。 2、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之间因本 协议 产生的或 与 本 协议 有关的 争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决。 但 若 自一 方 书面 提 出 协 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日内 争议 未能以 协 商 方 式解决的,则 任何 一 方 有权 将争议提交位 于 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并按其时有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 仲 裁 各 方 当事人 均 具 有约 束 力。 3、 除争议所 涉 的内容之 外 ,本 协议 的当事人 仍 应 履 行本 协议 的其他规定。 (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39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本 协议 双 方 当事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以对 协议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得 与 《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 变 更 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2、 托 管 协议 的 终止 发生以下 情况 ,本 托 管 协议 应当 终止 : ( 1)《基金合同》 终止; ( 2)本基金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3)本基金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 事 项 。 3、基金财产的 清算 (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清算 。 (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① 自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个 工 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 组织 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 基金财产 清算组 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规 定 继 续 履 行保 护 基金财产 安 全的职 责 。 ② 基金财产 清算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 ③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 法 进 行 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 3) 清算程 序 ①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 发生 后 ,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 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② 基金财产 清算组根据 基金财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期 限 ; ③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对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④ 对基金财产 进 行 评估 和 变 现 ; ⑤ 制 作 清算报告; ⑥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 ⑦ 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⑧ 对基金财产 进 行分 配 。 ( 4) 清算费 用 140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 进 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组 优先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 5)基金 剩 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① 支 付 清算费 用 ; ② 交 纳 所 欠 税款; ③ 清 偿 基金债务 ; ④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 款 ① 、 ② 、 ③ 项 规定 清 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 缴 存 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的最低 结算备 付 金和 交易 席 位 保证金等,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对其 进 行 调 整 后方 可收 回 。 ( 6)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组做 出的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141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 十 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一系 列 的 服 务,以下是 主 要 的 服 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 要 和市场的 变化 ,有权 增 加 和 修改 以下 服 务 项目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1、 登记 机 构 保 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上列 明的 所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交易记录; 2、 我 公 司 于 2017年 12年 21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基金对 账单服 务 形 式的公 告 》,自 2018年 1月 1日 起 ,本公 司 按照投资者成 功 定 制 的 服 务 形 式 提供 基金对 账单 服 务,对于未定 制账单服 务的投资者不 再 主 动 提供 对 账单 。 ( 1)月 度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每 月 初 5个 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电 子邮 件 方 式 给截至上 月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或者 账户余 额为 0但当 期 有 交易 发生的定 制 投资者发 送 月 度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 2)月 度 短 信对 账单 : 每 月 初 5个 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短 信 方 式 给截至上 月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的定 制 投资者发 送 月 度 短 信对 账单 。 ( 3)月 度 微 信对 账单 : 每 月 初 5个 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微 信 方 式 给截至上 月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或者 账户余 额为 0但当 期 有 交易 发生、 且 已 在“景顺长城基金” 微 信公 众 号 上 成 功 绑 定 账户 的投资者发 送 月 度 微 信对 账单 。 ( 4) 季度 及年 度 纸 质对 账单 : 每 年一、二、三 季度 结束后 ,本公 司向 定 制 纸 质对 账单 且 在 当 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投资者 寄 送 季度 对 账单; 每 年 度 结束后 ,本公 司向 定 制 纸 质对 账单 且 在 第 四 季度 内有基金 交易 或者年 度 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寄 送 年 度 纸 质对 账 单 。 因 提供 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 名 、 电 子邮 件 地 址 、 邮 寄 地 址 、 邮 编 等)不详、 错 误 、 变 更或 邮 局 投 递差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原因有可能 造 成对 账单无 法按时或准确 送 达 。因 上述 原因 无 法正 常 收取对 账单 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 网点 或本公 司网站 办理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手续 。详 询 400-8888-606 ,或 通 过本公 司网站 ( www.igwfmc.com )“在 线 客 服 ”咨询 。 (二) 红 利 再 投资 服 务 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 将 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 形 式 进 行分 配 , 该 持有人当 期 分 配所 得的 红 利 将 按照 除 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 为本基金份额,并 免 收申购 费 用。投资者 红 利 再 投 所 得基金份额自基金 除 权日的下一 工 作日 起计入 投资者基金 账户 ,持有时间自 该 日 起计算 。 142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 提供 定 期 定额投资的 服 务。 通 过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投资者可以 通 过 固 定的 渠道 ,定 期 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的有关规则 另 行公 告 。 ( 四 ) 网 络 在 线 服 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 网站 ( www .i gwfmc .com ) 定 期 或不定 期 为投资者 提供 基金管理人信息、 基金产品信息、 账户 查 询 、投资策 略 分 析 报告 、 热 点 问 答 等 服 务。投资者可以 登 陆 该网站修改 基金 查 询 密 码 。 对于 直 销个人 客 户 ,基金管理人同时 提供网上交易服 务。 (五) 客 户服 务中 心 ( Call Cen te r) 电 话 服 务 投资者 想 要 了解 交易情况 、基金 账户余 额、基金产品 与服 务信息或 进 行投 诉 等,可 拨 打 基 金管理人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 8888 606 ( 免 长 途 费 )。 客 户服 务中 心 的人 工 坐 席 服 务时间为 每周 一 至 周 五(法定 节 假 日及因 此 导致 的证券 交易所 休 市日 除外 ) 9: 00 —17: 00 。 (六) 客 户 投 诉 受理 服 务 投资者可以 通 过各销售机 构网点 柜 台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留 言 栏 目 、自动 语 音 留 言 栏 目 、 客 户 服 务中 心 人 工 热线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六 种 不同的 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网点所提供 的 服 务以 及 基金管理人 的 政 策规定 进 行投 诉 。 基金管理人承 诺 在 工 作日收到的投 诉 , 将 在下一个 工 作日内作出 回 应,在非 工 作日收到的 投 诉 , 将 顺 延 至 下一个 工 作日当日或者 次 日 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就 投 诉 处 理 进 度 向 投 诉 人作出定 期 更新。 (七) 如 本招募说明书 存 在 任何 您 /贵 机 构无 法理解的内容,请 通 过 上述方 式 联 系本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 机 构已 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43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 十 五、其 它 应披露事 项 201 9 年 2月 2 7日发 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深圳 盈信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基金 转换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 201 9年 2月 21 日发 布 《 关于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限 制 伍 拾万 元 以 上 申购 ( 含 日 常 申购和定 期 定额申购)及 转换转入 业务的公 告 》 201 9 年 2月 1 4日发 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变 更公 告 》 201 9 年 1月 30 日发 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 暂停 大 泰 金 石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办理 旗 下基金 相 关销售业务的公 告 》 201 9 年 1月 2 4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新 增 腾 安 基金销售( 深 圳 )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 并开 通 基金“定 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 》 201 9 年 1月 21 日发 布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8年 第 4 季度 报告 》 201 9 年 1月 9 日发 布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201 9 年 1月 修订 )》 201 9 年 1月 9 日发 布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 9 年 1月 修订 )》 201 9 年 1月 9 日发 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结 果 暨 决 议 生效的公 告 》 201 9 年 1月 9 日发 布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 年 第 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及《 摘要 》 201 8 年 12 月 28 日发 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中国 工 商 银 行“ 2 01 9倾 心回 馈 ”基金定投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 201 8 年 12 月 28 日发 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苏 州 银 行基金申 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 201 8 年 12 月 18 日发 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新 增北京 百 度 百 盈基 金销售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 并开 通 基金“定 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 》 201 8 年 12 月 18 日发 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北京 百 度 百 盈基 金销售有限公 司 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 201 8 年 12 月 11 日发 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上海 基 煜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基金 转换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 201 8 年 12 月 7日发 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以 通 讯 开会 方 式 召 开景顺长城稳定收 144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 二 次提 示性公 告 》 201 8 年 12 月 6日发 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以 通 讯 开会 方 式 召 开景顺长城稳定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 一 次提 示性公 告 》 201 8 年 12 月 5日发 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以 通 讯 开会 方 式 召 开景顺长城稳定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 告 》 201 8 年 11 月 19 日发 布 《 关于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恢 复 接受 壹佰万 元 以 上 申购( 含 日 常 申购和定 期 定额申购)及 转换转入 业务的公 告 》 201 8 年 11 月 9日发 布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8年 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及《 摘要 》 201 8 年 10 月 29 日发 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北京 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基金 转换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 201 8 年 10 月 26 日发 布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8 年 第 3季度 报告 》 201 8 年 10 月 16 日发 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新 增 中 银 国 际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 并开 通 基金“定 期 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 转换 业务的公 告 》 201 8 年 9月 2 9日发 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交通银 行 手 机 银 行 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 二 十 六、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及其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 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 和 注册登记 人的办公场 所 ,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金招募说明书 复制 件或 复 印 件,但应以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全一 致 。 145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 十 七、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 批 准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开放式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 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和公 司章程 (六)基金 托 管人业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七)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 销 协议 ( 八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九 )中国证监会 要求 的其他文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 ○ 一 九 年五月 九 日 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