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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睿享文娱混合A(002450)

平安睿享文娱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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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期) 
 
 
 
 
 
 
 
 
 
 
基 金管 理人: 平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截 止日 期: 2019 年 3 月 28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 重 要提 示 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 监会 2016 年 1 月 25 日证监许可[2016]170 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 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 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由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 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 经济周 期、市场环境或管理人 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 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 等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 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 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 的绩效带来 风险。本基金在股票投 资中重点关注文体娱乐 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 这种评估具 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 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 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 风险。该类 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 行业周期和公司 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 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 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 价值和长期 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 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 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 基金无法完 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 市场的下跌风险。同时 ,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 模较小而被 合并导致基金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 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 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受市场规模及 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 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 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 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所载内容截止 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28 日, 其 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有关 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进 行了复核。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5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10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4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64 第二十三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6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68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及《平安睿 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平 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 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 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平 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平安大 华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2 、 基金管理人: 指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3 、基金托管人: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指 《平安 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平安睿享文娱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 14、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 35、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基金份额类别 : 本 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 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不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 票、流通 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小红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 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 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 国总工会 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 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 总经理、平 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 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 平安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 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 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 董事, 硕士,1971 年生。 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 养老 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 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 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精算师、 中国平安保险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 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 董事, 硕 士,1948 年生, 新加坡 。 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师;新鸿基证券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 董事长/副总经理; 平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 顾问, 现任 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生, 董事, 学 士,1970 年生。 曾任职 于中国证监会系统、 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 董事, 学士,1983 年生。 曾于平安数据科技 (深圳) 有限公司 从事运营规划,现任平 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 酬规划管理 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 董事, 硕士,1961 年生, 加拿大籍。 曾任职于澳新银行、 渣 打银行、 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 任大华银行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 裁兼大华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同时于香港 上市公司 “数码通电讯 集团有限公 司” 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 董事, 学 士,1964 年生, 新加坡 。 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 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 新加坡政府 投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 门 ”首席投资员,大华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 经理,国 际 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 管。 李兆良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1965 年生。 曾 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华南液化 气船务公司远洋三副、 二副、后加入中国平安 保险(集团)任总公司 办公室法律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 室主任、总公司办公室 主任助理、高级法律顾 问、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总公 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 委员、总公司投资审查 委员会委员、广东海信 现代律师事 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士, 独立董事, 学士, 1965 年生。 曾 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 会计专业主任、 深圳职业技术学 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1963 年生。 曾 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 团会计师、财务经理、 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 计师、深圳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 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 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 计师协会副 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1949 年生。 曾 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 理经理、新加坡花旗银 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 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 现任彩日本 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 行董事、一合环保控股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 美建筑集团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长, 硕士,1967年生。曾任 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 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 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 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 银行)营业 部柜员、副主任、支行 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 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 零售银行部 综合室经理、总行稽核 部零售稽核室主管、总 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广东南粤银 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惠州分行筹建 办主任、分行行长、总 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 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 ,1975年生,新加坡。 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 旗下的 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 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 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2013年加入 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 ,1979年生。曾任广东 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 、侨鑫 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 监事, 硕士, 1985 年生。 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岗。 (3)公司高管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 罗春风先生,博士, 高级经济师。 1966年生。 曾任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 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 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 人寿总公司 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 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现 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 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 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博士,高级 经济师,1969 年生。曾 任中国华润总公司进出 口副科 长、申银万国证券研究 所任高级研究员、申万 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级 研究经理、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 总监、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 ,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 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 位,新 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 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 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 负责人、个 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 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 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 公司大中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 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 金融硕士学位。曾任上 海赛宁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 经理、汇丰银行上海分 行市场代表、新加坡华 侨银行产品 经理、渣打银行产品主 管、宁波银行总行个人 银行部总经理助理、总 行审计部副 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永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 督察长, 学士,1969 年生。 曾任 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 理,龙华支行副行长、 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 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 贷风控部总 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 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 审批部高级 审批师、平安银行 沈阳 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 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 察长。 2 、基金经理 黄维先生, 北京大学微电子学硕士。 曾先后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 (广东) 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6 年 5 月加入平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性证券投资基金 (2016-08-24 至今) 、 平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 安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8-22 至今)基金经 理。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包括:总经理肖宇 鹏先生,权益投资中心 投资董 事总经理李化松先生 , 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 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张晓泉先生、基金经理黄维先生。 肖宇鹏先生, 学士,1970 年生。 曾任职于中国 证监会系统、 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化松先生,北京大学 硕士。先后担任国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研 究所分 析师、华宝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 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部 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加入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权益投资 中心投资董事总经理, 同时担任平安智慧中国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平 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 安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 北京大学硕士,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 约翰 霍普金斯大学博士后。 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 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 花旗集团投 资银行高级副总裁、瑞 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 化总监、德意志银行战 略科技部量 化服务负责人。2014 年 10 月加入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衍生品投资中心投 资执行总经理。 现任平安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沪深 300 指数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股息精 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泉先生,清华大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硕 士,曾先后担任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 究总监助理。2017 年 10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研究中心研究执行 总经理。 黄维先生, 北京大学微电子学硕士, 2010 年 7 月起先后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于 2016 年 5 月加 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平安睿享文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平 安优势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5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6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券 法》 ” )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 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7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 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 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 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8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 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 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9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内部 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 审慎性原则: 内部 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 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 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 有效性原则: 各种 内部管 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应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 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 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 适时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 成本效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 )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 金投资研究、决策、执 行、 清算、评估等部门 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 当隔离。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 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 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 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 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 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 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 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 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 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 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 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 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 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 细节、流程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0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 们的制订、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 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 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 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 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 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 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 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管 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 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 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 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 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 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 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 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 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 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 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 征,在充分研究的 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 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 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 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 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 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 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 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 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 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 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 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 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 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 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 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 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 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 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 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 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 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 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 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 资交易绩效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1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 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 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 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 措施真实、完整、及时 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 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 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 度,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 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 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 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 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 会相关机构认可。根据 公司监 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 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 案,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检查、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督察 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 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 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 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 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 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 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 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 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2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广发证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马场路 26 号广发 证券大厦 3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成立时间:1994 年 1 月 21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4】510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7,621,087,664 元 存续期间:长期 联系人:崔瑞娟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广发证券成立于 1991 年, 是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 先后于 2010 年和 2015 年 分 别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主 板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 000776.SZ ,1776.HK)。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共有证券营业部 264 家, 分布于中国大陆 31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 广发证券总资产、净资 产、净资本、营业收入 和净利润等多项主要经 营指标 从 1994 年起连续多年 位居十大券商行列。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集团总资产 3,891.06 亿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850.18 亿元,2018 年营业收 入为 152.70 亿元, 营业利润为 60.52 亿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3.00 亿元。资本实力及盈利 能力在国内 证券行业持 续领先,总市值居国内 上市证券公 司前列。 2、主要人员情况 刘洋先生现任广 发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曾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美国道富银行。 刘 洋先生于 2000 年 7 月获得北京大学理学学士,并于 2003 年 7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3 月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广发证券托管部员工均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主要人员均具备多年基金、 证券、 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经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从业经验丰富,熟悉基金托 管工作。 资产托管部员工学历均在本科以上, 专业背景涵盖了金融、 法律、 会计 、 统计、计算机等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的专业团队。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证券于 2014 年 5 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广发证 券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不断加强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确保基金资 产的完 整性和独立性, 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高 质量的基金 托管服务。 截至 2018 年 12 月底, 广发证券已托管 16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 包括 宝 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 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建信睿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东方睿鑫热点挖掘 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睿 景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 睿进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 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天弘中 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天弘中证 8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浦银安盛睿智 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 睿享文娱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鑫荣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风险 管理 原则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公司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遵循以下风险管理原则: 1、 合规性原则。 保持风险管理政策与监管部门要求相一致, 并把监管规定作 为业务开展和风险管理应遵从的最基本要求。 2、 全面性原则。 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应涵盖可能出现的所有风险类型, 应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风险控制应落实到业务 涉及的所有 岗位、所有环节,包含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报告和处理。 3、 制衡性原则。 资产托管业务各级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4 互制约,建立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独立性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相关部门, 包括合规与法律事务部、 风险管 理部、稽核部等,均应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各 自从独立的风险控制角 度出发,对 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进行管理。 5、 持续性原则。 公司对资产托管业务开展持续的风险管理工作, 根据实际情 况动态调整风控措施和 风控手段,并通过顺畅 的风险报告和传导机制 ,及时有效 地处理各种风险事项,确保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贯彻实施。 广发证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 要求,制定了完善的内 部控制 制度,具体包括《广发 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 办法》 、 《广发证券公募 基金投资监 督管理规定》 、 《 广发证 券资产托管业务信息披 露管理规定》 、 《广发证 券资产托管 业务资金清算管理规定 》 、 《广发证券托管金融 产品账户业务操作指引 》 、 《广发证 券资产托管业务基金估 值与会计核算管理规定 》 、 《广发证券资产托管 业务从业人 员管理规定》 、 《广发证 券资产托管业务应急管 理规定》 、 《广发证券资 产托管业务 信息保密与业务档案管 理规定》 、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 务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 管理规定》 、 《广发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维护 管理规定》 等,囊括了基金托管业 务的账户管理、估值核 算、资金清算、投资监 督、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业务系 统管理、保密和档案管 理、应急处理、从业人 员管理等全 部业务环节。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管协议 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 金投融资比 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信息 披露 等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等有关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相关 规定 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5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6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平安大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服电话:400-800-4800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洪源 联系电话:010-66592194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7 联系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www.bank.ecitic.com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218022 客服电话:95561 传真:021-62569070/62569187 网址:www.cib.com.cn (4)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8 (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任巧超 联系电话:0574-81850830 客服电话:95574 传真:0574-87050024 网址:www.nbcb.com.cn


(7)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828 号鑫远杰座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828 号鑫远杰座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 联系人: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客服电话: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9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场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 场 5 、7 、8 、17-19 、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传真:020-87557689 网址:www.gf.com.cn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传真:010-83574807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 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 场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 (1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1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95355 、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8)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1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2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网址:www.ewww.com.cn (2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 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www.htsc.com.cn (2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2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3 (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25)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n (26)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12 、13 层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4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27)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33 号平安 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33 号平安 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2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5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 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11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3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刘小莹


联系电话:0755-83689020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6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scstock.com (3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3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5) 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 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 金融中心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媛 电话:021-38784818-8502 传真:021-68774818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3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7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联系人:杨莉娟 业务联系电话:021-54967552 传真电话:021-54967293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3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8)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ydzq/ (3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 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8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40)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刑飞 电话:010-59366004 网址:www.sczq.com.cn (41)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4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9 (4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邮政编码:230081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4)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邮政编码:361002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45)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南 港 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 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电话:400-111-0889 (4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0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47) 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鸿隆世纪广场 B 座 211 室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联系人:盖润英 电话:0755-66607751 网址:http://a24111747.atobo.com.cn (48)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城大厦 1115、1116 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9)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1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0224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50)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 、 14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 、 14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1058785 传真:021-61098515 客服电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5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2)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5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英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5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9115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5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3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5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 伟













































































联系人:何昳



















































































电话:021-2069192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4 网址:www.erichfund.com

















(5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dmin.leadfund.com.














































































































(61)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 北京)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网址:www.qiandaojr.com




































































电话:400888080 (62)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5 联系人:曹庆展
















































































联系电话: 010-85932450




































































网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话:400-066-8586

















(6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13521165454 客服电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6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 上海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8845312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服电话:400-8980-618

























































































































































































(6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6 (66) 深圳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 苗宏升










































































网站: www.fundying.com




































































客服电话:4007-903-688





(67)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殷雯



















































































电话:010-58170844










































































传真:010-5817071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客服电话:400-818-8866 (68)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9)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7 电话:010-58160168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70) 扬州国信嘉利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南 港 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 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电话:400-111-0889
































(71)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客服电话:400-6411-999








(72)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刘昊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73)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8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9 网址: http://www.buyfunds.cn 客服电话:400-027-9899


















































































































































(7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6)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9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方良治
















































































电话:0371-55213196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77) 京东金融-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88881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78)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 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联系人:陈姿儒
















































































网址:www.jfzinv.com







































































电话:4009500888 (79)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 润大厦 23A



































法人代表: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联系电话:0755-836555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0 (8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3 号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81)北京蛋卷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2 )南京苏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赵耶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3 )上海万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21-0203 (84 )上海挖财金融信 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1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客服电话:021-50810687 (85 )华鑫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联系人:杨莉娟 业务联系电话:021-54967552 传真电话:021-54967293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86)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客服电话:400-66-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87)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黄鹏 电话:021-33355333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2 网址:www.cmiwm.com (88)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 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宋楠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89)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 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 大厦 20 层西





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联系人:郭东彤


电话:0755-82830333-115 网址:www.wanhesec.com (90)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3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93) 民商基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 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 人寿大厦 32 楼 联系人:杨一新


电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站 http://www.msftec.com (94)中证金牛(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9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4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高浩辉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客服电话:400 643 3389 网址:https://www.vstonewealth.com/ (96)弘业期货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郭晓蓉 电话:025-68509525 传真:025-52313068 客服电话:400 -828 -1288 网址:http://www.ftol.com.cn/etrading/ (97)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 金融中心 14、 15 、 16 、 41、 44 、 45 、4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 金融中心 14、 15 、 16 、 41、 44 、 45 、46 层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


联系人:张露


电话:021-38635631


传真:021-50475630


客服电话:95511 转 1


网址:http://life.pingan.com/ 二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5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23 楼 负责人:杨少南 电话:0755- 82960158 传真:0755-82960236 经办律师:段善武、陈福平 联系人:段善武 四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 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翠丽、陈怡 联系人:陈怡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6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6]17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自 2016 年 2 月 29 日至 2016 年 3 月 25 日, 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同时发售, 共募集 399,852,632.86 份 , 其中 A 类份额: 56,180,305.55 份, C 类份额:343,672,327.31 份;有效认购户数 为 4928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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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7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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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8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 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 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4 月 7 日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基金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 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或转换的价格。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原则上, 投资者通过 代销机构申购, 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 为 1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 各 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 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 况调高首次申购、追加 申购的最低 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 ( 含申购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9 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 受直销 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2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但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 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5 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5 份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 构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 赎回。 各销售机构在符 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情况 调高单笔赎回的最低金 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 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 循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 5 、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 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 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 出的基 金份额不得低于 5 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5 份 。留存 份额不足 5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 或转换。 6 、 投资者投资平安大华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 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 少于人民币 10 元。实 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7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调 整 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9 、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0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0、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11、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 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1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并提前公告。 ( 六)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 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 以下 1.5% 50 万元 (含 )以 上 200 万 元以下 1.0% 200 万元 (含 )以 上 500 万元以 下 0.3% 500 万元 (含 )以 上 1000 元/ 笔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直 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实行 优惠费 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公 告;部分代销机构如实 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 参见代销机 构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人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2 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见 下表,未计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 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 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 赎回费率 A 类份 额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75% 30 天 ≤N<365 天 0.50% 365≤N<730 天 0.25% N≥730 天 0% C 类份 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 赎回 费率 N <7 天 1.50% 7 天≤N <30 天 0.50% 30 天 ≤N<365 天 0.10% 365 天 ≤N <730 天 0.05% N≥73 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 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 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 于 0.5% 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 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C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 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 30 天(含 30 天) 收 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3 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或相关 公告中列示。费率或收 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 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七 )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407.11=738.92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16 =48,485.3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 ,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可得到 48,485.3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4 申购份额=50,000/1.016=49,212.60 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 应赎回 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对 应赎回费 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50% =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550.00 =109,45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对应 赎回费率 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109,450.00 元。 3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 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5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拒绝或 暂停 接受申 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时,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6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时,并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7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 (含 20% )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 根据前段 “ (1 ) 全部赎 回 ” 或“ (2 ) 部分延期 赎回 ”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 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 售机构通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8 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二 ) 其他 1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 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2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 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 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 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3 、基金的转托管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9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 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5 、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 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 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 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0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本基金通过股票与 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 ,重点 投资与文体娱乐主题相关的优质证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衍生工 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 、 债券资产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 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 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 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现金资产等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文体娱乐主题 相关行业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参与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取“灵活资产 配置、主动投资管理” 的投资策略,一方面通 过大类 资产配置,降低系统性 风险,把握市场波动中 的投资机会;另一方面 利用平安大 华研究平台优势,重点 研究、投资与文体娱乐 主题相关的证券资产, 构建在中长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1 期能够从经济转型、产业升级中受益的投资组合。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为有效实施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资产配置允 许的范围内,采取相对 灵活的 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本基金将使用定量与 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对宏观 经济、国家政策、资金 面和市场情绪等可能影 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 进行研究和 预测,通过多因子动态 资产配置模型和基于投 资时钟理论的资产配置 模型等经济 模型的决策支持,对股 票资产和固定收益资产 等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 收益特征进 行预测分析,确定合适的中长期的资产配置比例配置方案。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精选有良好增 值潜力的、与文体娱乐 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 票构建 股票投资组合。股票投 资策略将 从定性和定量 两方面入手,定性方面 主要考察上 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 景、行业地位、竞争优 势、管理团队、创新能 力等多种因 素;定量方面主要考察 公司估值、资产质量及 财务状况,比较分析各 优质上市公 司的估值、成长及财务 指标,优先选择具有相 对比较优势的公司作为 最终股票投 资对象。 (1 )文体娱乐主题相关股票的界定


文体娱乐包括文化传媒、体育和休闲娱乐这三大主题,主要包括: 1 ) 文化传媒主题对应的是提供文化知识、 大众信息的生产和传播, 以满足人 们精神和生活需要的行 业或公司,包含了教育 、培训、新闻出版发行 服务,文化 艺术服务,网络文化等领域。


2 ) 体育主题对应的是致力于提高居民身体素质、 振奋民族精神、 实现个人全 面发展的行业或公司,包含了健身休闲、赛事运营、其他体育服务等领域。 3 ) 休闲娱乐主题对应的是满足居民休闲生活需求, 促进和改善服务, 提升生 活质量的行业或公司,包含了广告、演艺、娱乐、动漫、游戏、旅游等领域。 根据本基金投资理念及 投资目标,本基金在申 银万国一级行业分类中 选取了 以下与 文体娱乐主题相 关的行业,分别是:传 媒、计算机、电子、休 闲服务、纺 织服装、轻工制造、商 业贸易、通信、交通运 输、汽车。对于以上行 业之外的其 他行业,如果其中某些 细分行业对满足居民文 体娱乐需求具有积极的 作用,符合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2 既定投资主题,本基金也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积极投资。 同时,本基金将对文体 娱乐主题相关产业的发 展进行密切跟踪,随着 产业的 不断发展,相关上市公 司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 况适时调整 文体娱乐主题相关产业 的行业范围。此外,本 基金将对申银万国行业 分类标准进 行密切跟踪,若日后该 标准有所调整或出现更 为 科学的行业分类标准 ,本基金将 在审慎研究的基础上, 采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 并重新界定健康文化娱 乐主题所覆 盖的行业范围。 (2 )行业配置策略


根据文体娱乐产业各子 行业的特征,本基金将 从行业发展生命周期、 行业景 气度、行业竞争格局、 技术水平及其发展趋势 等多角度,综合评估各 个行业的投 资价值。 1 )政策因素


在我国经济转型不同阶 段,经济政策和产业政 策的出台和执行对于相 关行业 而言影响巨大。本基金 管理人将密切跟踪政府 政策的出台及执行情况 ,前瞻性地 重点配置于那些受益于当时政策或者未来政策变化预期的相关行业。 2 )技术因素


技术的发展与变革可能 对文体娱乐主题相关行 业造成深远的影响,新 技术和 工艺的出现会很大程度 上影响文体娱乐相关行 业的发展。同时,科技 进步引发的 新商业模式可能会加速 文体娱乐相关行业发展 ,鉴于此,本基金管理 人将密切关 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 最新进展、商业模式的 创新,并重点配置于那 些有技术突 破的相关子行业。 3 )基于行业定位和定价能力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将通过毛利率的 变化情况深入分析各个 相关行业的定位与定价 能力, 重点关注那些可顺利将上游成本转化、 产品提价能力强, 保持较高毛利率的行业。 (2 )个股选择 上市公司股票选择因素主 要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人力 (战略管理、 人才 优势) 、 公司财力 (财务能力、 经营业绩) 、 公司物力 ( 技术优势、 产品优势、 创新能力) 、 公司相对优势 (相对于行业内其他公司的独特和领先之处) 、 公司销售与渠道能力。 通过精选以上综合评价较高的公司进行投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3 1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定性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 公司的竞争优势: 重点考察公司的市场优势、 资源优势、 产品优势、 政策 优势等; b 、 公 司 的 盈 利 模 式 : 对 企 业 盈 利 模 式 的 考 察 重 点 关 注 企 业 盈 利 模 式 的 属 性 以及成熟程度,是否具有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c 、 公司治理方面: 考察 上市公司是否有清晰、 合理、 可执行的发展战略; 是 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 ,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 效、经验丰富,是否具 有进取精神 等。 2 ) 本基金主要对反映 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 财务指标和估 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包括: a 、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 、 财 务 指 标 : 毛 利 率 、 营 业 利 润 率 、 净 利 率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经 营 活 动 净 收益/ 利润总额等; c 、 估值指标: 市盈率 (PE ) 、 市盈率相对盈利 增长比率 (PEG ) 、 市销 率 (PS ) 和总市值等。 3 、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 基金在综合研究的基础 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 管理, 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 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 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在宏观环 境分析方面,结合对宏 观经济、市场利率、债 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 析,根据交 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 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 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 属资产进行 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 面,本基金以中长期利 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 合经济 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 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 因素,重点 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 益率与信用质量 相对较 高的债券品 种。具体投资策略有收 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 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 资策略构建 债券投资组合。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 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 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 证对应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 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 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 理性定价;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4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 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 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 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5 、衍生品投资策略 1 )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投资原则为有于基金资产 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 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 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 情的判 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 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规 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 理人将结合 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 股指期货交 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 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 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 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 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 回等;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 期货 投资前将建立衍生 品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 ,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 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 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 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 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国 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 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 选择策略、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5 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 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 级控制,通过对投资单 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 制,严格控制风险,对 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而引起 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 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 进行风险评估,并充分 考虑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 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 性管理 后, 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 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以防范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 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 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 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 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 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 四)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95% ,其中 投资于文体娱乐主题相关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6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9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对 以 上比 例 进 行 调 整; (17)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7 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中国金融期货 交易所要 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 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本基金投资国债 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0)基金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8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 、 (13 ) 、 (21 ) 、 (22 ) 项 以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时,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在上 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 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 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9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50% 。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沪深 300 指数选 样科学客观,流动性高,是目前市 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 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 债综合指数具广泛市场 代表性,旨 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 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 况。基于本基金的特征 ,使用上述 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上述基准指数 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 称,或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中 出现更适用 于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指 数,本基金 可以在征得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3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八) 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0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0,823,789.46 58.22 其中: 股票


20,823,789.46 58.2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3,736,993.06 38.41 8 其他资 产


1,205,744.93 3.37 9 合计





35,766,527.45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963,125.00 2.73 B 采矿业 178,475.00 0.51 C 制造业 15,698,454.46 44.48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3,804,920.00 10.78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78,815.00 0.5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823,789.46 59.01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无 港股 通投资 股票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300271 华宇软 件 155,000 2,326,550.00 6.59 2 600529 山东药 玻 72,400 1,375,600.00 3.90 3 000661 长春高 新 6,000 1,050,000.00 2.98 4 600211 西藏药 业 34,000 1,003,340.00 2.84 5 002714 牧原股 份 33,500 963,125.00 2.73 6 600161 天坛生 物 44,000 935,000.00 2.65 7 002463 沪电股 份 127,000 910,590.00 2.58 8 600845 宝信软 件 42,800 892,380.00 2.53 9 002876 三利谱 27,800 888,488.00 2.52 10 002705 新宝股 份 91,035 835,701.30 2.37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债券 投资情 况。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债券 投资情 况。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2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情 况。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贵金 属投资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权证 投资情 况。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投 资。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编 制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3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1.11.2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 有投资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备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09,112.3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92,147.6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064.88 5 应收申 购款 1,420.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05,744.93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的情 况。 1.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4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以来 (2016 年 3 月 29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 份 额 净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 平安睿享文娱混合 A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3.29-2016.6.30 -2.60% 0.24% 0.06% 0.53% -2.66% -0.29% 2016.7.1-2016.12.31 -3.80% 0.45% 2.80% 0.39% -6.60% 0.06% 2017.1.1-2017.6.30 8.32% 0.69% 5.36% 0.29% 2.96% 0.40% 2017.7.1-2017.12.31 14.48% 0.86% 5.01% 0.35% 9.47% 0.51% 2018.1.1-2018.6.30 -0.17%


1.03% -4.61% 0.58% 4.44% 0.45% 2018.7.1-2018.12.31 -9.57% 0.78% -5.26% 0.74% -4.31% 0.0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4.90% 0.75% 2.87% 0.50% 2.03% 0.25% 注: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 深300 指 数收 益率*50%+ 中 证 综合债 指数 收益 率*50%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5 平安睿享文娱混合 C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3.29-2016.6.30 -2.90% 0.24% 0.06% 0.53% -2.96% -0.29% 2016.7.1-2016.12.31 -4.43% 0.45% 2.80% 0.39% -7.23% 0.06% 2017.1.1-2017.6.30 7.87% 0.70% 5.36% 0.29% 2.51% 0.41% 2017.7.1-2017.12.31 14.19% 0.87% 5.01% 0.35% 9.18% 0.52% 2018.1.1-2018.6.30 -0.44%


1.03% -4.61% 0.58% 4.17% 0.45% 2018.7.1-2018.12.31 -9.93% 0.79% -5.26% 0.74% -4.67% 0.05%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2.50% 0.75% 2.87% 0.50% -0.37% 0.25% 注: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 深300 指 数收 益率*50%+ 中 证 综合债 指数 收益 率*50%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6 二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以来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7 注:1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 已满三 年; 2 、 按照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 金已完成建 仓。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8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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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 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 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期 货、权证、债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 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对于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0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 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 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 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流通受限的股票, 包 括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 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 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股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1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 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2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 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 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3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 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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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 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 分配,收益 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 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 投资;


2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 所不同;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 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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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一) 基金运 作费 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 仲裁费。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7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上 述 “1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 - (10 )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4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 二)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及 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酌情降低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8 ( 三)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四)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酌情降低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 不需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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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9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 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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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0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1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金 份额、C 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2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 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3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期支付。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4 (24)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27)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予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5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 八) 暂停或 延迟 基金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 息: (1 )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 )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6 营业时; (3 )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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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7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揭 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 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 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 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 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 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 行投资的工具,科学严 谨的风险管 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 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 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1 、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 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 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 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 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 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 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 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 影响。 (3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 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 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 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 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 真实、不完整,都可能 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 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 影响。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 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 收入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 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 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 行,导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8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 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 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 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 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 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 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本基 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 好地应对流 动性风险。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 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章节。 (2 )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可以投资于股票、 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 权证、 股指 期 货、 国债期货、 现金类资产等标准化金融工具。 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 本基金将 综合考虑宏观环境、 市场估值水平、 风险水 平以及市场情绪, 并充分考虑股票的 流动性, 在基金资产0-95% 的范围内对股票 资产配置灵活调整, 同时依据股票仓 位调整其余资产仓位, 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 基金收益的影响。 其 次,本基金可 以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 权证 等资产, 均为标准化 金融工具。 综上所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流动性风 险相对可控。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同时,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 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十、 巨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9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 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 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 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 以保 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 措施。 对于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 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检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 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 赎回款项 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 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4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 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 数,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 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 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 需承受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 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 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 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 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 担更高的风 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 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 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 面临损失风 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 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 权益遭受较大损 失。股 指期货采用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 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 将被强制平 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 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 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受市场规模及 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 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 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6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 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 经济周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0 期、市场环境或管理人 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 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 等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 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 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 的绩效带来 风险。本基金在股票投 资中重点关注文体娱乐 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 这种评估具 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 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 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 风险。该类 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 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 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 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 价值和长期 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 资风 险的防范,但是基 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 基金无法完 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 市场的下跌风险。同时 ,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 模较小而被 合并导致基金终止的风险。 7 、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 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 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 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长 期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 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 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 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 评 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 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 不同,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 险之间的匹 配检验。 8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 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 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 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 托 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 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 本基金,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1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 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 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 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 者背书,代 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 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 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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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3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在特殊情况 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本 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 (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 未上市新股等) , 基金管 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 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 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 延至全部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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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4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 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 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费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5 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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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6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7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8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9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 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0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1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或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收费方 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 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 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 构的设立与 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2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3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2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6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3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 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 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4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 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 第(2 )款、第 2 条第 (3 )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 记 日基金份额 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5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总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 ) 计 票 过程 应 由 公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不 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7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若投 资者选择红 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 分配,收益 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 投资;


2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 所不同;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 对上述 基金收益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8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9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 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 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 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 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 -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0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酌情降低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本基金通过股票与 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 ,重点 投资与文体娱乐主题相关的优质证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衍生工 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 、 债券资产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 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 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 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现金资产等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1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文体娱乐主题 相关行业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保 持 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前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交易,应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95% ,其中 投资于文体娱乐主题相关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2 (9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对 以 上比 例 进 行 调 整; (17)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3 4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 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本基金投资国债 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0)基金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 、 (13 ) 、 (21 ) 、 (22 ) 项 以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时,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4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在上 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 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5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 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 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 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6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 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 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流通受限的股票, 包 括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 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 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7 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 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 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8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9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 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 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0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在特殊情况 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本 基金仍持有流通受 限证券的 (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 未上市新股等) , 基金管 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 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 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 延至全部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1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 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2 第 二十 部分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1994 年 1 月 2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广 东 省 分 行 粤 银 管 字 【1991 】 第 13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621,087,664 元 存续期间:长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 号 联系人:王霞 联系电话: (020 )87555888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 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 关的财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3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 荐;证券自营;融资融 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代销金融产品; 股票期权做市。 (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 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衍生工 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 、 债券资产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 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 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 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现金资产等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文体娱乐主题 相关行业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如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应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4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95% ,其中 投资于文体娱乐主题相关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5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履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对 以 上比 例 进 行 调 整; (16)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等; 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 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 同就股指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 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 管操作三方 备忘录》 。 (17)本基金投资国债 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6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9)基金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第(2)、( 12)、( 20)( 21)项以外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7 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 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 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 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 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通 受限 证 券 的 含 义 与 上文 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定 义有 所不 同 , 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8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 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 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 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 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 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 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 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 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2.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并 经其 董 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 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 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 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 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 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 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 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 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 金巨额 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 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 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 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 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 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 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 投 资 前 三 个工 作日 向 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 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 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 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9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本 基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在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总成本、账面 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 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 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 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 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 险、流动性 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 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50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 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51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别 设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 与独立 。 5.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的 约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如 有特 殊 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 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 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 户维护费等 费用) 。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资 产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关 当事 人 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 任。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托 第三 人 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集 的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业 机构 开 立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52 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基 金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 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届 满,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基 金管 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基 金的 名 义 在 具 备 基 金托 管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立 本基 金 的 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 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2.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开 立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人 专用 账 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管 由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账 户资 产 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 管 产 品 启 始 运 营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将 代 垫 开 户 费 从 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53 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 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 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将证券账 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 及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其 他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协 议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金 从事 其 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 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 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 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 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银行 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 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约定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54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 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 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 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加 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净 值是 按 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55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实行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 )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56 (7 )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的,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 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 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要 进行 赔 偿 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 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 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57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 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 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 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 登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数 据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度 变化 或 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系 统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法 规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果 行业 另 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的 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重 大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人 为保 障 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 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 故的任何情 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58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 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 因,进行调整,直至双 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 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59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重 大合 同 文 本 后 , 应 及时 将合 同 文 本 正 本 送 达基 金托 管 人 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将与 本 基 金 账 务 处 理、 资金 划 拨 等 有 关 的 合同 、协 议 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未变更 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 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 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 以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 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 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60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61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同时,基金 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 进行增加或 变更。 一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 户,通过平安基金官网 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 线开户 交易。 平安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 、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 、 基金管理人在未收 到客户关于需要寄送纸质对账单的明确表示下, 将发送 电子 对账单。客户可根 据个人需要,通过平安 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 平安 基金客 服邮箱定制纸质对账单 寄送服务。客户无需额 外承担纸质或电子对账 单的服务费 用 2 、 如果客户选择纸质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邮寄方式提供资料。 但由 于非基金管理人可控的 原因邮寄资料可能无法 送达,对此本基金管理 人不做任何 承诺和保证。基金管理 人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 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 直接或间接 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 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请 务必预留正 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 3 、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 互联网传送, 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 示原发送内容。由于互 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 络,基金管理人也无法 完全保证其 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 平安基金管理公司不对 电子邮件或短信息 电子 化账单的送 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 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 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 、泄露等而 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 、 根据客户的需求, 本 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 息资料。 三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 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 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 者提供 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 仅对个人投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62 资者开通) 。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 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四 、网 络在线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基 金账号/ 开户 证件号 码 及登录 密码登 录平 安基 金网站, 可享有账户查询、交易 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 查询密码等 多项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亦提供 基金公告、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 各种信 息供投资人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服邮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 、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电 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 ×24 小时交 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 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座席每 个 交易 日9 :00-17 :00 为 投 资人 提供 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通过该客服中心获 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信息定制 和资料修改 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 、投 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 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子邮 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承诺 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 延 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63 联 系本 基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 全面理 解了 本招 募 说明 书。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64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半年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 任何处 罚。 (三)2018 年 9 月 29 日至 2019 年 3 月 28 日 发布的公告: 1 、2018 年 10 月 16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平 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 2 、 2018 年 10 月 26 日, 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第 3 季度报告; 3 、2018 年 10 月 31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为销 售机构的公告 ; 4 、2018 年 11 月 2 日, 关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股权及法 定名称变更事宜的公告 ; 5 、2018 年 11 月 10 日, 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以及摘要; 6 、2018 年 11 月 28 日, 关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更名事宜的公 告; 7 、2018 年 11 月 29 日, 关于子公司深圳平安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增加注 册资本的公告 ; 8 、2018 年 12 月 6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银行费率调整的公告 ; 9 、 2019 年 1 月 3 日, 平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账户名称变更的公告 ; 10、2019 年 1 月 17 日, 关于不法分子冒用“花生宝”名义开展非法金融业 务的严正声明 ; 11、 2019 年 1 月 19 日, 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第 4 季度报告; 12、2019 年 1 月 29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大泰金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代销旗下部分基金业务的公告 ; 13、2019 年 2 月 12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账户名称变更的公 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65 14、2019 年 2 月 27 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 则说明的公告 ; 15、2019 年 2 月 27 日,关于旗下基金所持长春高新(000661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 16、 2019 年 3 月 9 日, 关于暂停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旗下部分基 金业务的公告 ; 17、2019 年 3 月 15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 告; 18、 2019 年 3 月 27 日, 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年度报告以及摘要 ; (四) 《招募说明书》 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 以本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 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 各方按有关 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66 第 二十 三部 分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部分 的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等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2018 年 11 月 10 日公布的《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期) 》进行了 更新,并根据 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 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 主要更新的 内容如下: 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 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一、绪言”部分。 3、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释义”部分。 4、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 。 5、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 。 6、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 。 7、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九、基金的投资” 。 8、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基金的业绩” 。 9、 根据最新资料, 更新了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 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 说明” 。 12、 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二十五、备查文件”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67 第 二十 四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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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68 第 二十 五部 分 备查 文件 除第 (六) 项外,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 可 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 平安大华睿享文娱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 的文件。 (二) 《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