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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中证100指数C(007405)

华宝中证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华宝 中证 1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 新)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 管理 人: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关 于核 准华 宝兴业 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 的批复 》( 证监 许可 [2009 ]754 号) 的核 准, 进行 募 集。基 金合 同 于2009 年9 月 29 日正 式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华 宝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 称 “招 募说 明 书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者 在投 资 本基金 前 ,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整 体 政治、 经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非 系 统性风 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 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等。 投资 者在进 行投 资决 策 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投 资于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9 年3 月29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为 2018 年12 月 31 日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 41 七、基 金合 同生 效 ............................................................... 4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3 九、 基金 的投 资 ................................................................ 56 十、基 金的 业绩 ................................................................. 66 十一、 基金 财产 ................................................................. 68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69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74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 ............................................................... 76 十五、 基金 税收 ................................................................. 78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9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0 十八、 风险 揭示 ................................................................. 8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86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9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9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1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2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3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以 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以 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规 定》 ”) 其他 有关 规定及 《华 宝中 证 1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 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解释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二、释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华宝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 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华 宝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签 订之 《华 宝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华宝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华宝 兴业 中 证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 现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行 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司 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 议 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6 月9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 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产 支持 证 券、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15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务 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 、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满 18 周 岁, 合法 持有 现 时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身 份证 、军 人证件 等有 效身 份证 件的 中国公 民, 以及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可 以投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19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 注 册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20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现 时有 效的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可 以投 资于中 国境 内证 券 市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1 、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25 、直 销机 构: 指华 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6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基金 代销 业务 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7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柜 台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28 、基 金网 上交 易系 统:指 直销 机构 的直 销e 网金及 代销 机构 的网 上交 易系统


29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30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华宝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31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32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构 买卖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3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2009 年9 月29 日


34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产 清算 完毕 , 清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 公 告的日 期


35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 月


36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7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38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工 作日


39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40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42 、《 业务 规 则 》: 指《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 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守


43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45 、前 端收 费: 指基 金投资 者在 申( 认) 购基 金的同 时交 纳申 (认 )购 费用


46 、后 端收 费: 指基 金投资 者在 申( 认) 购基 金时可 以先 不支 付申 (认 )购手 续费 用, 而 在赎回 时支 付





47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 换为现 金的 行为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48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9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持 基金 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50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指 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1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52 、元 :指 人民 币元


53 、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利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余 额


54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55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 益的孰 低数


56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 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5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所 得的基 金单 位份 额 的价值


59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60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他 媒体


61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基 金合 同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使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履 行本 基金 合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同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 灾、政 府征 用、 没 收、恐 怖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 停或停 止交 易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基金管 理人 :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总经 理: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 薏)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章 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 持有 49% 的 股份 。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信息


孔 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硕士 ,高 级会 计师 。曾 任宝钢 计财 部资 金处 主办 、主管 、副 处长 , 宝钢集 团财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中 国宝 武钢铁 集团 有限 公 司产业 金融 党工 委副 书记 、纪工 委书 记、 工会 工委 主席, 法兴 华宝 汽车 租赁 (上海 )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华 宝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华 宝都 鼎( 上海) 融资 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中 国太 平 洋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 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 分析师 ,Acthop 投 资公 司 财务总 监。2003 年5 月 加 入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先后 担任 公司 营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 副总经 理,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魏 臻先 生, 董事 ,硕 士。曾 任麦 肯锡 (上 海) 咨询公 司分 析师 ,摩 根斯 坦利亚 洲公 司分 析 师,香 港人 人媒 体总 监。 现任华 平投 资集 团董 事总 经理、 神州 租车 控股 公司 董事、 九月 教育 集 团董事 、中 通快 递董 事。


周 朗朗 先生 ,董 事, 本科。 曾任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士顿 (加 拿大 )分 析师 ;花旗 银行 (香 港)投 资银 行部 分析 师; 现任美 国华 平集 团中 国金 融行业 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华 融资 产管 理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上海 灿谷投 资管 理咨 询服 务有 限公 司 董事 。


胡 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硕士 。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士 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飞 利浦 电子 中 国集团 法律 顾问 、上 海市 邦信阳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现任 上海 胡光 律师 事务 所主任 、首 席合 伙 人。


尉 安宁 先生 ,独 立董 事,博 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大 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经济 研究 所 助理研 究员 ,世 界银 行农 业经济 学家 ,荷 兰合 作银 行东北 亚区 食品 农业 研究 主管, 新希 望集 团 常务副 总裁 ,比 利时 富通 银行中 国区 CEO 兼 上海 分 行行长 ,山 东亚 太中 慧集 团董事 长。 现任 上海谷 旺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兼总 经理 。


陈 志宏 先生 ,独 立董 事,硕 士。 曾任 毕 马 威会 计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会 计师 事务 所 合伙人,苏 黎世 金融 服务 集 团中国 区董 事长,华 彬国 际 投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高 级顾问 。


2 、监 事会 信息


朱 莉丽 女士 ,监 事, 硕士。 曾就 职于 美林 投资 银行部 、德 意志 银行 投资 银行部 ;现 任美 国 华平集 团执 行董 事。


杨 莹女 士, 监事 ,本 科。曾 在三 九集 团、 中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永 亨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中国 民生银 行 、 华宝 投资 有限 公司工 作, 现任 华宝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风 险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


贺 桂先 先生 ,监 事, 本科。 曾任 华宝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兼 北京分 公司 总经 理兼 综合 管理部 总经 理。


王 波先 生, 监事 ,硕 士。曾 任上 海证 券报 记者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互 金业 务总 监 兼互金 策划 部总 经理 。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孔 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简历 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 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历 同上 。


向 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计 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盛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市场 部任 职。2002 年加入 华宝 基金 公司 参与 公司的 筹建 工作 ,先 后担 任公司 清算 登记 部总经 理、 营运 副总 监 、 营运总 监,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欧 江洪 先生 ,副 总经 理,本 科。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部 主办 ,宝 钢集 团成 本管理 处主 管 , 宝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钢集团 办公 室(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管/高 级秘 书 , 宝 钢集团 办公 厅秘 书室 主任 ,华宝 投资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行 政人 事部总 经理 、 董 事会 秘书 ,宝钢 金融 系统 党委 组织 部部长 、 党 委办 公 室主任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李 慧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硕 士。 曾在 上海 申银 万国证 券研 究所 有限 公司 担任董 事总 经理/ 所长助 理/ 研究 执行 委员 会 副主任/首 席分 析师 的职 务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刘 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家 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业 协会 等单 位 工作。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 建华 ,硕 士。 曾在 南方证 券上 海分 公司 工作 。2007 年8 月 加入 华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先 后在 研究 部、 量化 投资部 任助 理分 析师 、数 量分析 师、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2 年 12 月起 任华宝 中 证100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4 月起 任华 宝事 件驱 动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5 月起 任华 宝智 慧产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华 宝第 三产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7 月至2019 年3 月 任华 宝 新优享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闫 旭女 士, 投资 总监 、国内 投资 部总 经理 、华 宝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宝收 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稳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胡 戈游 先生 ,助 理投 资总监 、华 宝宝 康消 费品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核 心优 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刘 自强 先生 ,投 资总 监、华 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国 策导 向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未来 主导 产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蔡 目荣 先生 ,国 内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华宝 多策 略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华 宝 资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价值 发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华宝 绿 色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曾 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华宝 先进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依法 履行下 列职 责: 1 、 依 法募集本 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 办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2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法 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并建 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法 违 规行为 的发 生。 2 、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 益;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目 标,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建 立清晰 的责 任线 路和 报告 渠道、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资 源、开 发适 用的 技术 支持 系统等 内容 。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并将 风险 归类。 (4) 度量 风险 。评 估风 险 水平的 高低 ,既 有定 性的 度量手 段, 也有 定量 的度 量手段 。定 性的度 量是 把风 险水 平划 分为若 干级 别, 每一 种风 险按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严 重程 度分 别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 的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理 风险 。将 风险 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 在公 司所定 标准 范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 对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 期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 标准; 而对 较为 严重的 风险 ,则 制定 适当 的控制 措施 ;对 于一 些后 果可能 极其 严重 的风 险, 则除了 严格 控制 以外, 还准 备了 相应 的应 急处理 措施 。 (6) 监视 与检 查。 对已 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进行 实时 监视, 并定 期评 价其 管理 绩效, 在必 要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 变。 (7) 报告 与咨 询。 建立 风 险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使公 司股东 、公 司董 事会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 效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 况,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环节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保 证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和 岗位, 各部 门和 岗位 在职 能上保 持相 对独 立性 ;公 司固有 财产 、各 项委 托基 金财产 、其 他资 产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衡 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的 盲点 。 防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管 理、交 易、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研 究、 市场 开发 等相关 部 门 ,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格 的批准 程序 和监 督防 范措 施 。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 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保证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度 和各 项规 定,并 在此 基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制 订 。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一 位员工 ,不 留有 制度 上的 空白或 漏洞 。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防 范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 适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建 立完整 的信 息资 料保 全系 统、建 立授 权控 制制 度、 建立有 效的 风险 防范 系统 和快速 反应 机 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息 技术系 统控 制、 会计 系统 控制、 档案 管理 控制 、建 立保密 制度 以及 内部 稽核 控制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 公司总 经理 提名 ,董 事会 聘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 董事同 意。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关 专门委 员会 定期 会议 上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督察 长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 存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 知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 负责人 ,提 出处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理意见 和整 改建 议, 并监 督整改 措施 的制 定和 落实 ;公司 总经 理对 存在 问题 不整改 或者 整改 未达到 要求 的, 督察 长应 当向公 司董 事会 、中 国证 监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 报告 。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按 照所规 定的 程序和 适当 的方 法, 进行 公正客 观的 检查 和评 价。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 责调查 、评 价公司 有关 部门 执行 公司 各项规 章制 度的 情况 ;评 价各项 内控 制度 执行 的有 效性, 对内 控制 度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 进行日 常风 险监 控工 作; 协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负 责包 括基 金经理 离任 审查 在内 的各 项内部 审计 事务 等。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本 情况


名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 建设银 行)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 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 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仟 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拾 陆元 整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 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 系人 :田 青


联 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 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先 、国 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制 商业 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939),于 2007 年9 月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8 年6 月末 ,本 集 团资产 总 额 228,051.82 亿 元,较 上年 末增 加 6,807.99 亿 元, 增幅 3.08% 。上 半年 ,本 集团 盈 利平稳 增长 ,利 润总 额较 上年同 期增 加 93.27 亿元 至1,814.20 亿 元,增 幅5.42% ;净 利润 较上年 同期 增 加 84.56 亿 元至 1,474.65 亿元 ,增 幅6.08% 。


2017 年, 本集 团先 后 荣获香 港《 亚洲 货币 》 “ 2 017 年 中国 最佳 银行 ”, 美国《 环球 金 融》 “ 201 7 最 佳转 型银 行 ”、新 加坡 《亚 洲银 行家 》 “20 17 年中 国最 佳数 字 银行 ” 、“ 2017 年中国 最佳 大型 零售 银行 奖 ”、 《银 行家 》 “ 201 7 最佳金 融创 新奖 ”及 中国 银行业 协会 “ 年 度最具 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等多 项重 要奖 项。 本集 团在英 国《 银行 家》 “2017 全球 银行1000 强 ”中列第 2 位 ;在 美国 《财富 》 “ 201 7 年 世界 500 强排 行榜 ”中 列第28 名。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与合 规管 理处 、基 金市 场处、 证券 保险 资 产市场 处、 理财 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 算处 、核 算处、 跨境 托管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运营处 、监 督稽 核处 等 10 个职能 处室 ,在 安徽 合肥 设有托 管运 营中 心, 在上 海设有 托管 运营 中心上 海分 中心 ,共 有员 工 315 余人 。 自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 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经 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银 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信 贷 经营部 任职 ,并 在总 行公 司业务 部、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授 信审 批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其拥 有八 年 托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 托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 毅,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资深 经理 (专 业技 术一 级),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北 京市 分行 国 际部、 营业 部并 担任 副行 长,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 集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 秀莲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资 深经 理( 专业 技术 一级)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会计 部,长 期从 事托 管 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 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托 代理 部、 战 略客户 部, 长期 从事 客户 服务、 信贷 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原 玎,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长 期从 事海 外 机构及 海外 业务 管理 、境 内外汇 业务 管理 、国 外金 融机构 客户 营销 拓展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 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持 “以 客户 为 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 加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 职责, 切实 维护 资 产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 资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 行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 增加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投 资基 金、社 保基 金、 保 险资金 、基 本养 老个 人账 户、(R)QFII 、(R)QD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是 目 前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 至2018 年二 季度 末,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857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国建设 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了 业内 的高度 认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先 后9 次获 得《 全球 托管 人》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4 次获 得《 财资 》 “ 中国 最佳 次托 管银 行 ” 、连 续5 年 获得 中债 登 “ 优秀资 产托 管机 构 ” 等奖 项,并 在 2016 年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被《环 球金 融》 评为 中国 市场唯 一一 家 “ 最佳 托管 银行 ” 、在 2017 年 荣获 《 亚洲银 行家 》 “ 最佳 托管 系统 实施 奖 ” 。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业 监管 规章 和 本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保 证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作 ,对 托管 业 务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内 控 合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内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施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度 、岗 位职 责、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业 务 管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保 管、 存放 、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 务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 控;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为 事故 的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利 用自 行 开发的 “新 一代 托管 应用 监督子 系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运 作 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范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 基金投 资运 作所 提 供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对各 基金 费用 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代 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对 各基 金投 资运 作比 例控制 等情 况进 行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监控, 如发 现投 资异 常情 况,向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风 险提示 ,与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情况 核实 ,督 促 其纠正 ,如 有重 大 异 常事 项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指 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容 进行 核查 。


3.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发 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电 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如有 必要 将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孔 祥清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等 业务 , 具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站 公告 。 网 上交 易网 址:www.fsfund.com 。 (二) 代销 机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邮 编:100140





法 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88 ;010-66106114





公 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邮 编:100005





法 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99





公 司网 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中 国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邮 编:100818





法 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联 系人 :陈 洪源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6





公 司网 址:www.boc.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邮 编:100033





法 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3





公 司网 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路 188 号





邮 编:200120





法 定代 表人 :彭 纯





联 系人 :曹 榕





传 真: (021 )58408483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9





公 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邮 编:518040





法 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 系人 :邓 炯鹏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5





公 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7)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中国 福州 市湖东 路 154 号





邮 编:350003





法 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1





公 司网 址:www.cib.com.cn





(8) 中国 民生 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西 绒线 胡 同28 号天 安 国际办 公楼





邮 编:100031





法 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 系人 :王 志刚





传 真:010-57092611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 司网 址:www.cmbc.com.cn





(9)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大 厦





邮 编:300012





法 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 系人 :王 星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41





公 司网 址:www.cbhb.com.cn





(10)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 夏银行 大厦





邮 编:100005





法 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 司网 址:www.hxb.com.cn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11)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路 26 号





邮 编:210001





法 定代 表人 :夏 平





客 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公 司网 址:www.jsbchina.cn





(12)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邮 编:518001





法 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 系人 :戴 青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公 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13)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邮 编:200002





法 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 系人 :胡 子豪





联 系电 话:95528





传 真:021-6116216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8





公 司网 址:www.spdb.com.cn





(14) 深圳 前海 微众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南 山区 沙河 西 路1819 号深圳 湾科 技生 态 园 7 栋A 座





法 定代 表人 :顾 敏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99-8800





公 司网 址:www.we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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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朝 阳门 北大 街9 号





邮 编:100010





法 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 系人 :王 晓琳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58





公 司网 址:www.citicbank.com





(16)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联 系电 话:400-821-0203





公 司网 址:www.520fund.com.cn





(17)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琶 洲大 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广 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客 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99





公 司网 址:www.yingmi.cn





(18) 北京 百度 百盈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上 地信 息路 甲9 号奎 科大厦





联 系电 话:95055





公 司网 址:www.baiyingfund.com





(19) 北京 汇成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联 系电 话:400-619-9059





公 司网 址:http://www.hcjijin.com/





(2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 凤凰大 厦 1 号楼 9 层





邮 编:518026





法 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 系人 :陈 剑虹





联 系电 话:4008-001-001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17





公 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21)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宾 水西 道 8 号( 奥体 中心北 侧)





法 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 系人 :王 星





联 系电 话:400-651-5988





传 真:022-28451958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 司网 址:www.ewww.com.cn





(22)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 报业大 厦 16-17 层





邮 编:518034





法 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 系人 :梁浩





联 系电 话:400-666-6888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公 司网 址:www.cgws.com





(2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江 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邮 编:430015





法 定代 表人 :李 新华





联 系人 :奚 博宇





联 系电 话:027-65799999





传 真:027-85481900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9





公 司网 址:www.95579.com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24)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民 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联 系人 :宋 春





联 系电 话:1860005652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公 司网 址:www.5irich.com





(25) 上海 大智 慧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0-11 层





联 系人 :裘 爱萍





联 系电 话:021-20219966





客 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公 司网 址: https://8.gw.com.cn/





(26)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阜 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 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 系电 话:15910450297





传 真:010-6184069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公 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27)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 楼





法 定代 表人 :武 晓春





联 系人 :刘 熠





联 系电 话:95353





传 真:862168767981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公 司网 址:www.tebon.com.cn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28)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邮 编:130118





法 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 系人 :安 岩岩





联 系电 话:400-600-0686





传 真:0431-8509679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60





公 司网 址:www.nesc.cn





(29)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东 方国 际金 融广 场 2 号楼 21-29 层





邮 编:200010





法 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 系人 :王 欣





联 系电 话:95503





传 真:021-63326729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03





公 司网 址:www.dfzq.com.cn





(30)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 证券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 系人 :王 一彦





联 系电 话:95531





传 真:021-5049882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 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31)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办 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星 阳 街 5 号





邮 编:215021





法 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 系人 :陆 晓





传 真:0512-62938527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30





公 司网 址:www.dwzq.com.cn





(32)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 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 系人 : 和 志鹏





联 系电 话:400-888-8993





传 真:010-66555246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95309





公 司网 址:www.dxzq.net.cn





(33)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盘 古 大观 A 座40F-43F





法 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 系人 :程 博怡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71





公 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3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新 闸 路 1508 号3 楼





法 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 系人 :李 晓皙





传 真:021-22169134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5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公 司网 址:www.ebscn.com





(35)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法 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 系人 :马 梦洁





联 系电 话:9557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5





公 司网 址:www.gf.com.cn





(36)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邮 编:100007





法 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 系人 :司琪





联 系电 话:400-818-8118





传 真:010-84183311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公 司网 址:www.guodu.com





(3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行 大 厦 29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 系人 : 朱 雅崴





传 真:021-38670666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1





公 司网 址:www.gtja.com





(3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联 系人 :周 杨





传 真:0755-82133952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 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9)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法 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77 或95578





公 司网 址:www.gyzq.com.cn





(40)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法 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 系人 :李 楠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 司网 址:www.htsec.com





(4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联 系电 话:400-700-9665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公 司网 址:www.ehowbuy.com





(42)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朝 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 厦 10 层





联 系电 话:400-920-0022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 司网 址:www.licaike.com





(43)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城 区海 拉尔 东街 满世 书香苑 办公 楼 7 楼





邮 编:010010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法 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 系人 :熊 丽





联 系电 话 :400-196-6188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196-6188





公 司网 址:www.cnht.com.cn





(44)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市 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邮 编:830002





法 定代 表人 :李 琦





联 系人 :陈 飙





传 真:0991-2301927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公 司网 址:www.hysec.com





(45)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邮 编:230081





法 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 系人 :范 超





传 真:0551-65161672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18





公 司网 址:www.hazq.com





(46)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球 金融 中 心 57 楼





邮 编:200120





法 定代 表人 :陈林





联 系电 话:400-820-9898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传 真:021-68777822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公 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47)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088 号 招商银 行上 海大 厦 18-19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 系人 :王 虹





传 真:021-20655196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47





公 司网 址:www.hfzq.com.cn





(48)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88 号





邮 编:210019





法 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 系人 : 庞 晓芸





联 系电 话:95597





传 真:021-83387254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97





公 司网 址:www.htsc.com.cn





(49)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50)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488 号太 平金融 大 厦 1503 室





法 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公 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51)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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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区 创新 三 路833 号





邮 编:150028





法 定代 表人 :赵 宏波





联 系人 :姜 志伟





传 真:0451-8233727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公 司网 址:www.jhzq.com.cn





(52)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宣 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 卓大 厦 A 座7 层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 司网 址:http://8.jrj.com.cn





(53)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海 淀东 三 街2 号 4 层401-15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988511





公 司网 址:http://kenterui.jd.com





(54)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福 泉北 路 518 号 8 座3 层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公 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55)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 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 司网 址:www.lufunds.com





(56) 蚂蚁 (杭 州)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 龙时代 广 场 B 座6F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776-123





公 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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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 生金融 中 心 A 座16-20 层





邮 编:100005





法 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联 系人 : 韩 秀萍





联 系电 话:400-619-8888





传 真:010-85127917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76





公 司网 址:www.mszq.com





(58)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盘 古 大观 A 座40F-43F





法 定代 表人 :姜 志军





联 系人 :程 博怡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公 司网 址:www.e5618.com





(59) 诺亚 正行 (上 海)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皇 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联 系电 话:400-820-0025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 -821-5399





公 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60)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心 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 定代 表人 :何 之江





联 系人 : 周 一涵





联 系电 话:95511





传 真:0755-82435367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11-8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公 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61)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山 西 省太 原市府 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 系人 :韩 笑





传 真:0351 -868661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 司网 址:www.i618.com.cn





(62)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大 厦 7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 系人 :邵 珍珍





传 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公 司网 址:www.shzq.com





(63)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0 楼





邮 编:200031





法 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 系人 :陈 飙





联 系电 话:95523





传 真:021-33388224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3





公 司网 址:www.swhysc.com





(64)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95177





公 司网 址:www.snjij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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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卓越 世 纪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 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 系人 :杨 苗苗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公 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6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联 系电 话:400-1818-188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公 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6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 系人 :张 丽琼





联 系电 话:4008-773-772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公 司网 址:www.5ifund.com





(68)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公 司网 址: www.wacaijijin.com





(69)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桥 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邮 编:400023





法 定代 表人 :廖 庆轩





联 系人 :周 青





联 系电 话:400-809-6096





传 真:023-6378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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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公 司网 址:www.swsc.com.cn





(70)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东 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二 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总 部科 研楼5 层518 室





客 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公 司网 址:www.xincai.com





(71)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宣 武门 西大 街 甲127 号大成 大 厦 6 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 系人 :张 晓辰





传 真:010-63081344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21





公 司网 址:www.cindasc.com





(7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长柳 路 36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 系人 :( 公邮 )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62





公 司网 址:www.xyzq.com.cn





(73) 宜信 普泽 (北 京)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公 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74)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圳 )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公 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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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区 金融 大 街35 号国 际 企业大 厦 C 座





邮 编:100033





法 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 系人 :辛 国政





联 系电 话:95551





传 真:010-83574807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公 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7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福 华一 路 111 号 招商 证券大 厦 23 楼





邮 编:518033





法 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 系人 :黄 婵君





传 真:0755-82943227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5





公 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77)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望 京东 园四 区2 号 中 航资本 大 厦 35 层





邮 编:100102





法 定代 表人 :王 晓峰





联 系人 :王 紫雯





传 真:010-59562637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公 司网 址:www.avicsec.com





(78)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外 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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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代 表人 :毕 明建





联 系人 :吕 卓





传 真:010-65058065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公 司网 址:www.cicc.com





(79) 中经 北证 (北 京)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车 公庄 大 街4 号 5 号楼 1 层





联 系电 话:400-600-003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公 司网 址:www.bzfunds.com





(80)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花园 石桥 路 66 号 东 亚银行 金融 大 厦 18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 系人 :秦 雨晴





传 真:021-2031512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8





公 司网 址:www.zts.com.cn





(81)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 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 系人 :胡 芷境





联 系电 话:95532





传 真:0755-82026539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2 或400-600-8008





公 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8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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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内 大 街 2 号 凯恒 中 心B 座 18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 系人 :许 梦园





联 系电 话:400-888-8108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87





公 司网 址:www.csc108.com





(83)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 系人 :刘 宏莹





传 真:0755-83217421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公 司网 址:www.citicsf.com





(8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邮 编:100026





法 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 系人 :王 一通





联 系电 话:400-889-5548





传 真:010-60833739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 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85) 中信 证券 (山 东)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东 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 场东 座 5 层





邮 编:266000





法 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联 系人 :刘 晓明








联 系电 话:95548





传 真:0532-8502260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 司网 址:http://sd.citics.com/





(86) 中银 国际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1 楼





邮 编:200120





法 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 系人 :许 慧琳





传 真:021-50372474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公 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87)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梨 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公 司网 址:www.zlfund.cn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


( 二)


注 册登 记机 构: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办 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电 话:021 -38505888


传 真:021 -38505777


联 系人 :章 希


( 三)


律 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 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住 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 责人 :韩 炯





联 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 系人 : 黎 明


经 办律 师: 吕 红、 黎 明


(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 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 伙)





注 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 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浦 区湖 滨 路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 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 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 真:(021) 23238800





联 系人 :张 勇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张 勇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六、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2009 】754 号 《关于 核准 华宝 兴业 中 证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募 集的 批复 》核 准,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募集 期 从2009 年8 月26 日起 ,至2009 年9 月 25 日止 ,共 募集 2,008,751,627.96 份基 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6509 户。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七、基金合同生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09 年9 月 29 日 正式 生效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与转换 (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销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09 年10 月 22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转 换。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先 进先 出的 原则 ,即 对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申购 确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回 ,申 购确 认 日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和 后端 申购 费率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日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 或网 上交 易系 统,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 成 功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 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机 构和 直 销 e 网 金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100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通 过 直销柜 台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已有 认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人 不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但受 追加 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代销机 构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柜 台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 回份额 精 确 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单笔 赎回 份额不 得低 于100 份 。基 金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保留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100 份 的,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单 个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上 限、 本基 金总 规模 限额和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上 限等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暂 停基 金申 购 等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 、本 基金 提供 两种 申购 费 用的支 付模 式。 本基 金在 申购时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称 为前端 申购 费用, 在赎 回时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称为 后端 申购 费用 。基金 投资 者可 以选 择支 付前端 申购 费用 或 后端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1.2% , 后端 申购 费 率最高 不高 于1.4% ,如 下 表所示 : 前端收 费: 申购金 额( 单位 :元 ) 申购费 率 50 万 以下 1.2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100 万 1.00%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0.80%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0%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500 万 (含 )以 上 1000 元/笔 后端收 费:


申购费 率 申购 金额 (单位 : 元) 1 年以 内 1 年 (含)- 2 年 2 年 (含)- 3 年 3 年 (含) -4 年 4 年 (含) -5 年 5 年 (含) -6 年 6 年 (含 ) -7 年 7 年 (含 )以 上 500 万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500 元/ 笔 0 0 0 0 0 0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500 万 0.80% 0.60% 0.40% 0.20% 0 0 0 0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200 万 1.00% 0.80% 0.60% 0.40% 0.20% 0 0 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100 万 1.20% 1.00% 0.80% 0.60% 0.40% 0.20% 0 0 50 万 以下 1.40% 1.20% 1.00% 0.80% 0.60% 0.40% 0.20% 0 注:后 端申 购费 在投 资者 赎回时 收取 ,投 资者 按照 赎回份 额所 对应 的持 有时 间和申 购该 份额 对 应的单 笔申 购总 金额 所对 应的费 率档 次缴 纳后 端申 购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2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 随申购 份额 持 有 时间 增加 而递减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7 日以 内 1.50% 7 日( 含7 日)-两 年( 含 两年) 0.50% 两年- 三年 (含 三年 ) 0.30% 三年以 上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对于 收取 的持 续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 投资 人的赎 回费 ,基 金管 理人 将其全 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对于 收取 的持 续持 有期大 于等 于7 日的 投资 人的赎 回费 ,基 金管 理人 将不低 于其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并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也 可针 对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 交易的 投资 人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前 端申购 费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则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4: 某投 资者 投资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选择 缴纳 前端申 购费 ,对 应费 率 为1.2%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 = 98,814.23/1.016 = 97,258.10 份 例 5: 某投 资者 投资50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选 择缴 纳前端 申购 费,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016 元 ,则 其所 对应 的申购 费 为 1000 元 ,其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5,000,000-1,000=4,999,000 元 申购份 额 = 4,999,000/1.016 = 4,920,275.59 份 (2)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后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投资 者提 出赎 回时 ,后 端申购 费用 的计 算公 式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 费率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例 6: 某投 资者 投资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选择 缴纳 后端申 购费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 =100,000/1.016 =98,425.19 份 申购费 用、 净申 购金 额的 计算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两 位以 后舍去 ,舍 去部 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2、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若投 资者 申(认)购 时 选择缴 纳前 端申(认) 购费 用,则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例 7: 某投 资者 选择 前端 方式申 购 了 10 万份 本基 金 ,持有 一年 后全 部赎 回。 假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16 元,持 有一 年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5% ,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 ×0.5% =508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 -508.00 =101,092 元 (2) 若投 资者 申(认)购 时 选择缴 纳后 端申(认) 购费 用,则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 端申( 认)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 8: 某投 资者 选择 后端 方式申 购本 基 金10 万元 , 持有五 年后 全部 赎回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016 元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申购份 额 =100,000/1.016 =98,425.19 份 金额 10 万 ,持 有5 年, 所 对应的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0.4 % 则 后端 申购 费 用 为, 后端申 购费 用=98,425.19 ×1.016 ×0.4%=400 元 赎回费 用=98,425.19 ×1.2 ×0=0 赎回金 额=98,425.19 ×1.2 -400 -0 =117,710.23 元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例 9: 某投 资者 选择 后端 方式分 别 于 2004 年1 月8 日、2005 年2 月17 日、2007 年3 月9 日申购 本基 金 10 万 元、50 万元 和200 万 元, 并于2009 年3 月3 日 决定 全部 赎回。 假设 以上 三个申 购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016 元,1.2 元,0.987 元,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2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申购份 额 = 100,000/1.016 + 500,000/1.2 + 2,000,000/0.987 = 98,425.19 + 416,666.66 + 2,026,342.45 = 2,541,434.30 份 其持有 第一 次申 购的 份额 超过 5 年、 不 满6 年 ,所 对应费 率 为 0.4 %, 持有 第二次 申购 的 份额超 过4 年、 不 满5 年 ,所对 应费 率应 为 0.4 % ,持有 第三 次申 购的 份额 超过1 年、 不 满2 年,所 对应 费率 为0.6 % 。因此 该投 资者 所持 有的 基金对 应的 后端 费用 为: 后端申 购费 用=98,425.19 ×1.016 ×0.4%+416,666.66 ×1.2 ×0.4%+2,026,342.45 ×0.987 ×0.6%=400+2,000+12,000 =14,400 元。 赎回费 用=98,425.19 ×2 ×0+416,666.66 ×2 ×0+2,026,342.45 ×2 ×0.5%=20,263.42 元 赎回金 额=(98,425.19 ×2-400-0)+(416,666.66 ×2-2,000-0)+(2,026,342.45 ×2- 12,000-20,263.42)=196,450.38+831,333.32+4,020,421.48=5,048,205.18 元 例 10 :某 投资 者选 择后 端 方式 于 2004 年3 月1 日 申 购了本 基 金 90 万元 ,并 于 2007 年2 月15 日、2008 年7 月8 日和2009 年 3 月 24 日分 三次平 均赎 回, 即每 次赎 回相同 数量 的基 金 份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5 元, 赎回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1.6 元、1.8 元和2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申购份 额= 900,000/1.5=600,000 份 由于该 投资 者决 定每 次赎 回 1/3 ,则 每次 赎回 份额 为 600,000/3=200,000 份 。当计 算其 后 端申购 费用 时, 第一 次赎 回份额 的持 有时 间超 过2 年、不 满 3 年, 第 二 次赎 回份额 的持 有时 间 超过4 年、 不 满5 年 ,第 三次赎 回份 额的 持有 时间 超过 5 年、 不 满6 年 ,对 应最初 申购 总金 额 90 万 元和 费率 设置 表可 得 出相应 费率 为0.8%, 0.4% 和 0.2% 。 因此 该投 资者 所持有 的基 金对 应的后 端费 用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200,000 ×1.5×0.8 %+200,000 ×1.5 ×0.4 %+200,000 ×1.5 ×0.2 %= 2400+1200+600 =4,200 元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对照赎 回费 率表,其 赎回 费 率分别 为 0.3%,0 和 0 赎回费 用= (200,000 ×1.6 ×0.3 %)+(200,000 ×1.8 ×0 )+(200,000 ×2×0 )=960 元 赎回金 额= (200,000 ×1.6-2,400-960 )+ (200,000 ×1.8-1,200 )+ (200,000 ×2-600 ) =316,640+358,800+399,400 =1,074,840 元 例 11 :某 投资 者选 择后 端 方式申 购本 基 金600 万元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 元, 该投资 者得 到500 万 份基 金份额 。其 在持 有一 个月 、六个 月和 九个 月时 分三 次以 100 万 份、 200 万 份和200 万份 赎回 所 持有 的所 有份 额。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1.5 元、1.6 元和2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申购份 额为 6,000,000/1.2=5,000,000 份 由于赎 回 的3 笔 对应 的最 初申购 总金 额 为 600 万元 ,持有 的时 间分 别为 一个 月、六 个月 和 九个月 ,从 费率 表可 查出 该投资 者三 次赎 回的 后端 申购费 均 为1000 元 。则 后 端申购 费用 = 3000 元 由于其 持有 所有 本基 金份 额均在 两年 内, 故赎 回费 率 为 0.5%


赎回费 用= 1,000,000 ×1.5 ×0.5% + 2,000,000 ×1.6 ×0.5% + 2,000,000 ×2 ×0.5% = 7,500 + 16,000 +20,000 =43,500 元 赎回金 额= (1,000,000 ×1.5 -1,000 -7,500 )+(2,000,000 ×1.6-1,000- 16,000 )+ (2,000,000 ×2 -1,000 - 20,000)=1,491,500 +3,183,000 +3,979,000 =8,653,5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 算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遇 特 殊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可 以撤 销。 2 、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 +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3 、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例 达 到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或 者变 相规 避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 7.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基 金总 规模 、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单一 投资 者单日 或单 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的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除第4 、6 、7 项 外, 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并 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 额。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支 付最 长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投 资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超 过前 一开 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 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2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情 形下 ,本 基金 将按照 以下 规 则实施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若发 生巨 额赎 回, 存在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以 上( “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 ” )的赎 回申 请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按照 保护 其他 赎回申 请人 ( “ 普 通赎回 申请 人 ” )利 益的 原则, 优先 确认 普通 赎回 申请人 的赎 回申 请, 在当 日可接 受赎 回的 范 围内对 普通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申 请予 以全 部确 认或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普通赎 回申 请人 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认; 在普通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全 部确 认且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在 仍可 接受 赎 回申请 的范 围内 对大 额赎 回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按 比例 确认 。;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 回。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 消赎 回 的,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部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暂 停赎 回: 连续2 日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公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基 金转 换 1 、办 理转 换业 务的 销售 机 构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销售 的本 公 司管理 的基 金。 2 、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与上 述基 金的 转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 组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和 转入 基金与 转出 基 金的申 购补 差费 。 赎回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申购补 差费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低 于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和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差额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补 差费 为零 。 计算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及 的赎回 费率 和申 购费 率均 按正常 费率 执行 。 在直销 柜台 、直 销e 网金 及各代 销机 构, 本基 金和 本公司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相互转 换费 率 详见公 司网 站登 载的 转换 费率表 。 3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基金 单位净 值* 赎回 费率 转出总 金额=转 出份 额*基 金单位 净值 净转出 金额=转 出总 金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净 转出 金额/ (1+补 差费 率)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 当转 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低 于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补差 费率= 转入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转出 基金 的 申购费 率; 当转 出基 金金 额所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高 于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补差 费率=0) 补差费=净 转出 金额- 净转 入金额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公 式, 但应 最迟在 新的 公 式适用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交 易 过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指 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 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 相 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本 基金 的"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是指 投资 人可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机 构提 交申 请,约 定每 月扣 款时 间、 扣款金 额,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于 每月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资金 账 户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投资 者在 办理 本业 务的同 时, 仍然 可 以进行 日常 申购 、赎 回业 务。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九、 基金的投资 ( 一)


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 、策 略、 业绩 比较 基准和 风险 收益 特征


1 、投 资目 标


本 基金 通过 指数 化投 资,力 争控 制本 基金 的净 值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的 日均 跟踪 偏 离度的 绝对 值不 超 过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4% ,实现 对中 证 100 指 数的 有效跟 踪, 谋求 基 金资产 的长 期增 值。


2 、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中 证100 指 数的 成 份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新股(首 次公 开发 行 或增发)、 债券 ,以 及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 本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品 种( 如股 票 指 数期 货等)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 -95% ,投 资于 中 证100 指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 90% 。 现金 、债 券资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证 券品种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 为5%-1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


3 、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进行 指数 化投 资, 按照 成份股 在中 证 100 指 数中 的基准 权重 构建 指 数化投 资组 合。 当预 期成 份股发 生调 整和 成份 股发 生配股 、增 发、 分红 等行 为时 , 以及 因基 金 的申购 和赎 回对 本基 金跟 踪标的 指数 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会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适 当调整 ,以 便实 现对 跟踪 误差的 有效 控制 。


(1) 标的 指数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跟踪 的标的 指数 为中 证100 指 数。中 证 1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开 发的中 国A 股市 场指 数, 它的样 本股 是由 沪 深 300 指数样 本股 中挑 选总 市值 最大 的 100 只股 票 组成,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和 可投 资性 ,综 合的 反映了 沪深 证券 市场 中最 具市场 影响 力的 一 批大市 值公 司的 整体 状况 。


(2) 股票 资产 指数 化 投资策 略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原则上 采用 完全 复制 标的 指数的 方法 跟踪 标的 指数 。通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在指 数中 的权 重确 定成 份股票 的买 卖数 量。 当遇 到成份 股停 牌、 流 动性不 足等 其他 市场 因素 而无法 依指 数权 重购 买某 成份股 时,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市场 情况 ,结 合 经验判 断, 综合 考虑 相关 性、估 值、 流动 性等 因素 挑选同 行业 的股 票进 行替 代,以 期在 规定 的 风险承 受限 度之 内, 尽量 缩小跟 踪误 差。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3) 股票 指数 化投 资 日常投 资组 合管 理


1 )标 的指 数定 期调 整


根 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及 调整 公告 ,本 基金 在指数 成份 股调 整生 效前 ,分析 并确 定组 合 调整策 略, 及时 进行 投资 组合的 优化 调整 ,减 少流 动性冲 击, 尽量 减少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变动 所 带来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2 )成 份股 公司 信息 的 日常跟 踪与 分析


跟 踪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公司信 息( 如: 股本 变化 、分红 、配 股、 增发 、停 牌、复 牌等 ), 以 及成份 股公 司其 他重 大信 息,分 析这 些信 息对 指数 的影响 ,并 根据 这些 信息 确定基 金投 资组 合 每日交 易策 略。


3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 临时调 整


在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调整周 期内 ,若 出现 成份 股票临 时调 整的 情形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密 切 关注样 本股 票的 调整 ,并 及时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组合 调整策 略。


4 )申 购赎 回情 况的 跟 踪与分 析


跟 踪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信息 ,结 合基 金的 现金 头寸管 理, 分析 其对 组合 的影响 ,制 定交 易 策略以 应对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


5 )跟 踪偏 离度 的监 控 与管理


每 日跟 踪基 金组 合与 标的指 数表 现的 偏离 度, 每月末 、季 度末 定期 分析 基金的 实际 组合 与 标的指 数表 现的 累计 偏离 度、跟 踪误 差变 化情 况及 其原因 ,并 优化 跟踪 偏离 度管理 方案 。


(4) 新股 申购 投资 策 略


本 基金 将依 靠公 司投 研系统 ,对 新股 进行 深入 分析, 确定 股票 内在 价值 ,结合 市场 估值 水 平,来 预测 上市 价格 ,同 时考虑 市场 利率 水平 及股 票中签 率, 综合 评估 新股 的投资 价值 ,把 握 获利机 会。


(5)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策 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将投资 于国 债、 金融 债等 剩余期 限在 一年 期 以下的 债券 ,债 券投 资的 目的是 保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有 效利 用基 金资 产, 提高基 金资 产的 投 资收益 。


(6)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具备 投资 权证 的条件 。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将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面 进行 研究 , 结合期 权定 价模 型和 我国 证券市 场的 交易 制度 估计 权证价 值,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策略 包括 :杠 杆 策略、 价值 挖掘 策略 、获 利保护 策略 、价 差策 略、 双向权 证策 略、 卖空 有保 护的认 购权 证策 略、买 入保 护性 的认 沽权 证策略 等。


在 法律 法 规 许可 时, 本基金 可基 于谨 慎原 则运 用股票 指数 期货 等相 关金 融衍生 工具 对基 金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投资组 合进 行管 理, 以提 高投资 效率 ,管 理基 金投 资组合 风险 水平 ,以 更好 地实现 本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本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上述 金融 衍生 工具 必须 是出于 追求 基金 充分 投资 、减少 交易 成本 、 降低跟 踪误 差的 目的 ,不 得应用 于投 机交 易目 的, 或用作 杠杆 工具 放大 基金 的投资 。





4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证 100 指 数收 益率 ×95% +银 行同 业存 款收 益 率 ×5%


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中证 100 指 数, 同时 考虑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90%-95%,现 金、债 券资 产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10%,因 此本基 金设 定上 述业 绩比 较基准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如果 上述 标的 指数 不适 用本基 金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进行 适当 的程 序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并 同时更 换本 基金 的 基金名 称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其中 ,若 标的 指数 变更 涉及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略 的实 质性 变 更,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就变 更标的 指数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若 标的 指数 变更 对基 金投资 无实 质性 影响(包 括 但不限 于编 制机 构变 更、 指数更 名等),则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取 得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应至 少提 前 30 个 工作 日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5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具有 较高 风险 、较 高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其风 险和预 期收 益均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 二) 投资 程序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 定整体 投资 战略 。


2 、量 化投 资部 依托 基 金管理 人整 体研 究平 台, 并借鉴 外部 研究 成果 的基 础上, 开展 指数 跟踪、 成份 股公 司行 为等 相关信 息的 搜集 与分 析、 流动性 分析 、误 差及 其归 因分析 等工 作, 撰 写研究 报告 ,作 为基 金投 资决策 的重 要依 据。


3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的投 资战 略, 在量化 投资 部研 究报 告的 指引下 ,结 合对 证券市 场、 上市 公司 、投 资时机 的分 析, 拟订 基金 的具体 投资 计划 。


4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对 基金经 理小 组提 交的 方案 进行论 证分 析, 并形 成决 策纪要 。


5 、根 据决 策纪 要, 基 金经理 构造 具体 的投 资组 合及操 作方 案, 交由 交易 部执行 。


6 、交 易部 按有 关交 易 规则执 行, 并将 有关 信息 反馈基 金经 理小 组。


7 、量 化投 资部 采用 量 化模型 进行 成份 股权 重的 测算和 跟踪 误差 的评 估, 并定期 进行 基金 绩效评 估,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提 交综 合评 估意 见和 改进方 案。


8 、内 控审 计风 险管 理 部对识 别、 防范 、控 制基 金运作 各个 环节 的风 险全 面负责 ,尤 其重 点关注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状况 ,包 括控 制基 金投 资组合 的市 场风 险和 流动 性风险 。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 三) 投资 限制 与禁 止行为


1 、组 合限 制


本 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投 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资 降低 基金 财 产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3) 本基 金股 票、 债 券的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90% -95%,现 金、债 券资 产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种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 为5%-10%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 证 10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


(5)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7)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8)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9)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0)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除 第(7) 、(8 )、 (9) 项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 制。 (四)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和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 (五)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六)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550,176,898.01 91.49 其中: 股票 550,176,898.01 91.4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0,472,141.50 8.39 8 其他资 产 735,742.25 0.12 9 合计 601,384,781.76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7,463,660.46 3.01 C 制造业 177,405,467.62 30.5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14,814,035.84 2.55 E 建筑业 21,270,339.97 3.6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762,072.65 0.9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4,114,515.09 2.4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1,605,602.46 2.00 J 金融业 245,965,077.53 42.41 K 房地产 业 29,864,003.83 5.1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9,883,847.84 1.7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688,712.00 0.12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48,837,335.29 94.63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289,416.92 0.2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 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50,145.80 0.01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 管理业 - -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39,562.72 0.23


(3)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 安 911,928 51,159,160.80 8.82 2 600519 贵州茅 台 43,832 25,861,318.32 4.46 3 600036 招商银 行 894,367 22,538,048.40 3.89 4 601166 兴业银 行 1,060,941 15,850,458.54 2.73 5 000651 格力电 器 406,278 14,500,061.82 2.50 6 000333 美的集 团 390,411 14,390,549.46 2.48 7 601328 交通银 行 2,345,140 13,578,360.60 2.34 8 600016 民生银 行 2,155,436 12,350,648.28 2.13 9 600030 中信证 券 761,452 12,190,846.52 2.10 10 600887 伊利股 份 513,468 11,748,147.84 2.03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485 信威集 团 113,587 1,139,277.61 0.20 2 603185 上机数 控 1,345 66,039.50 0.01 3 601860 紫金银 行 15,970 50,145.80 0.01 4 002943 宇晶股 份 1,244 43,415.60 0.01 5 603629 利通电 子 1,051 40,684.21 0.01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投 资。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 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 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中证100 指数 基金 截 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持 仓 前十名 证券 中的 招商 银行 (600036 ) 于2018 年5 月4 日 收到 银 保监会 处罚 通知 。由 于公 司存在 :( 一) 内控 管理 严重违 反审 慎经 营规则 ;( 二) 违规 批量 转让以 个人 为借 款主 体的 不良贷 款; (三 )同 业投 资业务 违规 接受 第 三方金 融机 构信 用担 保; (四) 销售 同业 非保 本理 财产品 时违 规承 诺保 本; (五) 违规 将票 据 贴现资 金直 接转 回出 票人 账户; (六 )为 同业 投资 业务违 规提 供第 三方 金融 机构信 用担 保; (七) 未将 房地 产企 业贷 款计入 房地 产开 发贷 款科 目;( 八) 高管 人员 在获 得任职 资格 核准 前 履职; (九 )未 严格 审查 贸易背 景真 实性 办理 银行 承兑业 务; (十 )未 严格 审查贸 易背 景真 实 性开立 信用 证; (十 一) 违规签 订保 本合 同销 售同 业非保 本理 财产 品; (十 二)非 真实 转让 信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贷资产 ;( 十三 )违 规向 典当行 发放 贷款 ;( 十四 )违规 向关 系人 发放 信用 贷款; 被处 以罚 款。 中证100 指数 基金 截 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持 仓 前十名 证券 中的 兴业 银行 (601166)于 2018 年5 月4 日收 到银 保 监会处 罚通 知。 由于 公司 存在: (一 )重 大关 联交 易未按 规定 审查 审批且 未向 监管 部门 报告 ;(二 )非 真实 转让 信贷 资产; (三 )无 授信 额度 或超授 信额 度办 理 同业业 务; (四 )内 控管 理严重 违反 审慎 经营 规则 ,多家 分支 机构 买入 返售 业务项 下基 础资 产 不合规 ;( 五) 同业 投资 接受隐 性的 第三 方金 融机 构信用 担保 ;( 六) 债券 卖出回 购业 务违 规 出表; (七 )个 人理 财资 金违规 投资 ;( 八) 提供 日期倒 签的 材料 ;( 九) 部分非 现场 监管 统 计数据 与事 实不 符; (十 )个别 董事 未经 任职 资格 核准即 履职 ;( 十一 )变 相批量 转让 个人 贷 款;( 十二 )向 四证 不全 的房地 产项 目提 供融 资; 被处以 罚款 。 本基 金管 理 人通过 对上 述上 市公司 进行 进一 步了 解和 分析, 认为 上述 处分 不会 对公司 的投 资价 值构 成实 质性影 响, 因此 本 基金管 理人 对上 述证 券的 投资判 断未 发生 改 变 。报 告期内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其余 八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本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 情况。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3,964.0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95,079.0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797.21 5 应收申 购款 184,901.9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35,742.25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1 )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0030 中信证 券 12,190,846.52 2.10 重大事 项停 牌 2 )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 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485 信威集 团 1,139,277.61 0.20 重大事 项停 牌 2 601860 紫金银 行 50,145.80 0.01 新股锁 定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8 年12 月31 日, 所列 数据 未经审 计。 1、 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09/29 - 2009/12/31 4.86% 1.39% 17.65% 1.63% -12.79% -0.24% 2010/01/01 - 2010/12/31 -19.00% 1.53% -18.26% 1.50% -0.74% 0.03% 2011/01/01 - 2011/12/31 -19.10% 1.21% -19.84% 1.20% 0.74% 0.01% 2012/01/01 - 2012/12/31 11.55% 1.16% 10.34% 1.16% 1.21% 0.00% 2013/01/01 - 2013/12/31 -10.70% 1.40% -12.37% 1.38% 1.67% 0.02% 2014/01/01 - 2014/12/31 59.10% 1.27% 56.17% 1.26% 2.93% 0.01% 2015/01/01 - 2015/12/31 -1.90% 2.38% -1.05% 2.34% -0.85% 0.04% 2016/01/01 - 2016/12/31 -4.59% 1.26% -7.01% 1.19% 2.42% 0.07% 2017/01/01 - 2017/12/31 33.33% 0.65% 28.58% 0.65% 4.75% 0.00% 2018/01/01 - 2018/12/31 -18.91% 1.31% -20.85% 1.30% 1.94% 0.01% 2009/09/29 - 2018/12/31 10.23% 1.42% 9.00% 1.40% 1.23% 0.02% 2、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走势 对比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累计 收益 率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09 年 09 月 29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注:基 金依 法应 自成 立日 期起 6 个 月内 达到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资 产组 合, 截 至2009 年 11 月6 日,本 基金 已完 成建 仓且 达到合 同规 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一、基金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以及 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立 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清算 资金 的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 银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注 册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构 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收 取管 理费 、托 管费 以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费用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 同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 有财 产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一)估 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 二)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 有价证 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交 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 有价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 上市的 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 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公允价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 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 三)估 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


( 四)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 照每个 开放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后,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将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系 统 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水 平不 能预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见、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定 执行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资 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抗 力 原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 正,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差 错的 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责 任方 仍应 对 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 差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关 费用 ,应 列 入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付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 其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直 接 损失。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 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差 错的 责任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错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损 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注 册 登 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 处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置 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处 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券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 情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资 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 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 以公布 。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按 估 值 方法 的 第5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 配


(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 低数。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列 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人 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投资 人的 现 金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6 次, 每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4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5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式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式分 为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 投资 人可 选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人不选 择,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 与变更


投 资人 可在 销售 机构 处对托 管在 该处 的基 金通 过基金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和 变更进 行分 红方 式 的选择 ,基 金分 红方 式变 更确认 后对 该销 售机 构账 户内托 管的 该基 金品 种全 部份额 有效 。


投 资人 未作 基金 分红 方式选 择的 情况 下, 分红 方式根 据本 条第 (1 )项 所 述的默 认分 红方 式确定 ,否 则不 再适 用本 条第(1) 项所 述的 默认 分 红方式 规则 。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 离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 超过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15 个 工作 日;


7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 一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 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明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 间、 可供分 配利 润、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由基金 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 布后,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具 体方案 的规 定就 支付 的现 金红利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四、基金的费用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费;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费;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4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 的银行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 基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费用 ;


7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诉讼 费;


8 、基 金的 证 券 交易 费 用;


9 、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内 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定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5 %÷ 当年 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15 %÷ 当年 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是指 数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指数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的计 费时 间从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开 始计 算; 基金 合同 生效当 年, 不 足3 个 月的 ,按 照 3 个 月收 费。 指数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的 收取标 准为 本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的 0.02%/ 年, 许可 使 用基点 费的 收取 下限 为每 季人民 币 5 万元 (即不 足5 万元 部分 按 照5 万元 收取 )。


在 通常 情况 下, 指数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按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2% 的年费 率计 提。 指 数许可 使用 基点 费每 日计 算,逐 日累 计。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 .02%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数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支付 方式 为每 季支 付一 次,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前 ,按照 双方 确认 的金 额向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 支付上 一季 度的 指数 许可 使用基 点费 。


4 、除 管理 费、 托管 费 和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所 发生 的信 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五)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经协 商一 致后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和基 金 托管费 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日2 日 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十五、基金税收


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 为公历 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以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 有关的 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 独立核 算;


6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 整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书 面确 认。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对本 基金 年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进 行审 计。 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得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可以 更换 。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 时间内 通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以 下简称 “指 定报 刊”) 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 露。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 行预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 承担损 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 其他行 为。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元 。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 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公 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行 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 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 每6 个 月的 最后1 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站 上。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 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 合 同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情 况。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理 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年结 束之 日 起9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需 经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披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并 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 按有关 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6.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者 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7.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产 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下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长、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所 ;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澄 清公 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信 息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季 度 报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基金 托管 人 所在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十八、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 场风 险


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主 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宏 观政 策( 如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利 率直 接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和股票 ,其 收益 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2 、


流 动性 风险


本 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和赎 回。 不断变 化的 申购 和赎回 ,尤 其是 发生 大额 申购和 赎回 时, 即使 市场 行情没 有发 生显 著变 化的 趋势, 本 基 金也 要 进行股 票买 卖。 然而 ,市 场的流 动性 是变 化的 ,不 同时间 段、 不同 的股 票, 其流动 性都 各不 相 同。如 果市 场流 动性 较差 ,导致 本基 金无 法顺 利买 进或卖 出股 票, 或者 必须 付出较 高成 本才 能 买进或 卖出 股票 ,这 样, 就在两 个方 面产 生了 风险 :


(1) 当发 生巨 额申 购 时,本 基金 由于 不能 顺利 买进股 票, 使得 本基 金的 持仓比 例被 动地 发生变 化, 可能 导致 行情 上涨时 不能 实现 预期 的投 资收益 目标 ,影 响本 基金 的最终 投资 业绩 ;


(2)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如 果市 场流 动性 较差 ,本基 金为 了兑 现持 有人 的赎回 ,必 须以 较高的 代价 卖出 股票 ,从 而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业绩 。


3 、


本 基金 的特 有 风险


本 基金 作为 股票 指数 基金, 原则 上采 用完 全复 制的方 法, 在投 资管 理中 会至少 维持90% 的 股票投 资比 例, 具有 对股 票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不 能规避 市场 下跌 的风 险和 个股风 险。 另外 ,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由于 法规及 其他 限制 ,可 能不 能投资 于部 分成 份股 ,组 合中又 会保 留部 分 现金或 其它 高流 动性 的债 券品种 ,运 作中 还会 产生 一些管 理成 本、 交易 成本 及其它 费用 ,这 些 都会导 致基 金净 值与 标的 指数的 表现 存在 跟踪 误差 。


在 中证100 指数 成份 股 中,本 基金 有两 只禁 止投 资的股 票: 宝钢 股份 (本 基金管 理人 的间 接股东 )和 建设 银 行 (本 基金的 托管 人) ,本 基金 将根据 市场 情况 ,结 合经 验判断 ,综 合考 虑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相关性 、估 值、 流动 性等 因素挑 选同 行业 的股 票进 行替代 ,但 是本 基金 依然 存在不 能完 全复 制 指数的 风险 。 4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 理水 平直接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投 资操 作出 现失 误,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和与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误差 。 5 、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险 ,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2)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 员配 备、内 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 生 的风险 ;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险 ,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为 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财 务状 况、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 投资风 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 的存款 或 负债,也没有经 代销机 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 构并不能保证其 收 益或本 金安 全。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 金合 同变 更内 容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程序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 的合并 ;


(8)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后 生效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并在 决议 生 效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合 同将 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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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定 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情 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基金 财产 清 算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 发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 理和确 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价和变 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的民 事诉 讼;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 结果;


(10) 对 剩余 基金 财产 进行分 配。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3 、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 序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为: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3 )销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基 金的 除调 高 托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根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8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获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对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对 其行 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的 义务 为: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 人的监 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赎 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收益 ;


16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应 当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资 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为: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收 入;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时,提 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对 基金 资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8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的 义务 为: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 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基 金签 订的 与 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 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权利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为: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 剩余基 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运 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 讼;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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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义务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 为: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 购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合 法的 代理 人共 同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2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 定下列 事由 之一 的,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提 议或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含10% , 下同)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提议 时, 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 一的,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同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基 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10%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 会时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 在指 定 媒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 出席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登 记日 ;


6)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 效期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 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 其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 会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管理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通 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委 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如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人 确定 ,但 决定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事宜 必需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现 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的基 金份 额应 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以上( 含50% ,下 同) ;


b.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身 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 记资料 相符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通 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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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b.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管 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 为 “ 监 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c.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d.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和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 上;


e.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注册 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登 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10%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 事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 审核 :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并 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 要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定 。如 将其 提 案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 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1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 隔不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案 进行 修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的 间 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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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程 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注 意事 项, 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经 合法 执业的 律师 见证 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多 数选 举产生 一名 代表 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位 名称)、身 份证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委托人 姓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 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 后第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监 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不 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内 容进 行表 决。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表 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 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上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 列2) 所规 定的 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 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 及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终 止基 金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表 面符 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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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采 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8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但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则 大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布 计票 结果 。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对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如 大会 主持 人 未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并 公布 重新 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监 督人 派出 的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 场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通 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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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合 同将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 散、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继 续 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 散、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情况 。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基金 财产 清 算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 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民 事诉 讼;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 对 剩余 基金 财产 进 行分配 。


(3) 清算 费用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 顺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 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 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应 尽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八 份, 除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各持 两份 外,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两 份。 每份均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办 公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 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 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办 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邮 政编 码:200120


法 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成 立日 期:2003 年3 月7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3]19 号


组 织形 式: 中外 合资 经营


注 册资 本:1.5 亿元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在中 国境 内从事 基金 管理 、发 起设 立基金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它 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名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 建设银 行)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邮 政编 码:100033


法 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 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仟 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拾 陆元 整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办 理票 据承 兑 与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金 融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代 理收 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管 人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交 易对 手库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实际 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核 查。


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中 证 100 指 数的 成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 股、新 股(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 增发) 、债 券, 以及 经 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允 许本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如 股票 指数 期货 等),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 -95% ,投 资于 中 证100 指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 90% 。 现金 、债 券资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证 券品种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 为5%-1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3) 本 基金 股票 、债 券 的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90%-95%,现 金、债 券资 产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种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 为5%-1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证 10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


(5)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7)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8)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9)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0)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除 第(7) 、(8 )、 (9) 项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托管 协议 第十五 条第 九款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和 关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及 有 关关联 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准 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 止基 金从 事 的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采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如 基 金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阻 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标 准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 基金适 用 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选 择交 易对 手。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 新,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 场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解 决。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并负 责 解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责 任 及损失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中 ,当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交易 的对 手未 履行 或未按 合同 约定 履 行合同 时,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的 时间前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担 , 然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 偿。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行 情况 进行 监 督。如 基金 托 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5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与 基金 托管 人就相 关事 项签 订补 充协 议,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 风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 进行监 督。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7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对 基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9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10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之前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 并改正 。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固 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规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 资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 集的资 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的 “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 基金停 止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基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 托 管 人专 用账户 办理 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为 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立和 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 其他监 管机 构在 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 规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 的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 而开立 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理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保 管库 ,也 可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 让,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共同 办理 。基 金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合 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保 管期 限为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指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按 规定 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 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应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半 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不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得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 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调 解不 能解 决 的,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按 照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协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不得 与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及内 容。主 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 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基金 账户 的销 售机 构更 改。


在 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客 户地 址、 邮编 和电 子邮箱 地址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将 负责 寄 送以下 资料 :


1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每月 度结束 后 的 3 个 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 制了 电子 对账 单服务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电子 对账 单。 如基金 持有 人因 特殊 原因 需要获 取指 定期 间的 纸质 对账单 ,可 拨打 我 公司客 服电 话400-700-5588 (免 长途 话费 )、021-38924558,按 “0 ” 转 人工 服务, 提供 姓 名、开 户证 件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邮寄 地址 、邮 政编 码、联 系电 话, 客服 人员 核对信 息无 误后 , 为基金 持有 人免 费邮 寄纸 质对账 单。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 料


基 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形 式向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他 信息 资料 。


( 二)红 利再 投资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将 所获红 利再 投资 于本 基 金, 登记注 册机 构将 其所获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用 。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 基金 的"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是指 投资 人可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机 构提 交申 请,约 定每 月扣 款时 间、 扣款金 额,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于 每月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资金 账 户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投资 者在 办理 本业 务的同 时, 仍然 可 以进行 日常 申购 、赎 回业 务。 2 、办 理时 间


本 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放 式基 金法 定开 放 日9:30 -15 :00 。





3 、办 理场 所 目前, 本公 司直 销e 网金 、 部分 代销 机构 已开 通本 基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具体 代销 机 构将另 行公 告 。 4 、扣 款金 额


投 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定 扣款 (申 购) 金额 ,具体 最低 扣款 金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额以各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 e 网 金办 理本 业务 时, 每期扣 款金 额最 低 不少于 人民 币1 元( 含申 购费) 。 (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 基金投 资人 提供 网上 查询 、网上 资讯 服 务。 ( 五) 资讯 服务 1 、投 资人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打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 电话 可 转人工 座席 。 直销中 心电 话: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六)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投资 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机 构的 服务 电 话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诉 。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在指 定媒体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2019/01/21 华宝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第 4 季度 报 告 2019/01/18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宜信 普泽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9/01/09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玄元 保险 代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9/01/01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2018/12/12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基煜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12/06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北京 百度 百盈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8/11/09 华宝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018/11/09 华宝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摘要 2018/10/26 华宝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2018 年第 3 季度 报 告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 复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 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 人查 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宝 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华 宝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华 宝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 业 务规则 》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章 程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其 他文 件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协 议及 基金 的 各种定 期和 临时 公告 。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9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