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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新添康定期混合A(005603)

嘉实新添康定期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重要提 示 
嘉实新 添康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经 中国证 监
会 2018 年1 月3 日 证监 许 可[2018] 22 号《 关于 准 予嘉实 新添 康定 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注册 募集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 正式生 效, 自
该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嘉 实新添 康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的定 期更
新 , 原 招 募 说明 书 与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一致 的 , 以 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为准 。 基 金 管理 人 保 证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 监 会注 册 , 但 中国 证 监 会 对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 基 金的 价 值 和 收益 作 出 实 质 性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 。 基金 不 同 于 银行 储 蓄 和 债 券等 能 够 提 供固 定 收 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者 购 买基 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 所 产 生 的收 益 , 也 可能
承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政 治 、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因 素 对 证 券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系 统性 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等等 。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风险与收益高 于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低于股
票 型 基 金 。 投资 者 在 投 资本 基 金 之 前 ,请 仔 细 阅 读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和 基金 合 同 , 全面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 
认 识 本 基 金的 风 险 收益 特征 和 产 品 特性 , 并 充分 考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 断 市场 ,
谨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和赎 回基金 。本 基金 在募 集期 内按 1.00 
元面值发 售并 不改变 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 征。投 资者 按 1.00 元 面值 购买基 金 份额以后 ,有
可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 1.00 元 、从 而遭 受损 失的风 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 基金 的 过 往业 绩及 其 净 值 高低 并 不 预示 其未 来 业 绩 表现 。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9 年3 月27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未 经 审计 ), 特 别事项 注明 除
外。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 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3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7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8 九、基 金的 投资 ............................................................................................................................. 47 十、基 金的 业绩 ............................................................................................................................. 58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0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1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5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6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8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9 十七、 风险 揭示 ............................................................................................................................. 74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8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0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4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5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7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8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9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 一、绪 言 《嘉实 新添 康定 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本招 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编 报规 则 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 的 内容与 格式>》 等有 关法律 法规以 及《嘉 实新添 康定 期开放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 基 本 权利 义 务 的 法 律文 件 , 其 他与 本 基 金 相 关的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 任 何 文件 或 表 述 , 均以 基 金 合 同为 准 。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投 资 者 自依 基 金 合 同 取得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面 签 章 为 必要 条件。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按 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本 基金 :指 嘉实 新添康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基金 合同 》 : 指 《 嘉实 新添 康定 期 开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嘉实 新添康 定期 开放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嘉实 新添康定 期开 放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嘉实新 添康 定期开 放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有约 束 力 的 决定 、 决 议 、 通知 等 以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9 、 《基 金法》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 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修 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 、投资 人/投 资者: 指个 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 传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份 额, 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协 议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 账 户 的 建立 和 管 理、 基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代 理 发 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 为 嘉 实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转 托 管 及 定 期定 额 投 资 等业 务 而 引 起 基金 份 额 变 动及 结 余 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 、定期开放:指本 基金 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 闭运 作,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 定期开放 的运作 模式 36 、开放期:本基金 自封 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 日起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 以办理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本 基 金 每个 开 放 期 不 少于 五 个 工 作日 并 且 最 长 不超 过 二 十 个工 作 日 , 开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以 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 公 告 为准 。 如 封 闭期 结 束 之 后 第一 个 工 作 日因 不 可 抗 力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 情 形致 使 基 金 无 法按 时 开 放 申购 与 赎 回 业 务的 , 开 放 期自 不 可 抗 力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 情 形的 影 响 因 素 消除 之 日 起 的下 一 个 工 作 日开 始 。 如 基金 管 理 人 公告 的 开 放 期 内 发生 不 可 抗 力或 其 他 情 形 致使 本 基 金 无法 按 时 开 放 申购 与 赎 回 业务 的 , 开 放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在 不 可 抗力 或 其 他 影 响因 素 消 除 之 日 的 次 一 个 工作 日 起 , 继续 计 算 该 开放 期时间 ,直 到满 足开 放期 的时间 要求 37 、封 闭期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或 每一 个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12 个 月的 期间内 , 本基金 采取 封闭 运作 模式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至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的首 个年 度对 日 ( 如该 日为非 工作 日或 无该 对应 日的, 则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 的前一 日止 。后续 每个 封闭 期为 自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日 ) ,至 该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的首 个年度 对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或 无该 对应 日的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 作日 ) 的 前一 日止。 本基 金在封 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 赎回 业务 ( 红利再 投资 除外 ) , 也不 上 市交易 。例 如, 若本 基金 某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为2017 年11 月8 日,2017 年11 月8 日的 次 日为2017 年11 月9 日,2017 年11 月9 日的 首个 年 度对日 为2018 年11 月9 日,则 本基 金 在该开 放期 结束 后的 下一 个封闭 期为 自2017 年11 月 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8 日 38 、年度对日:指某 一特 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 度中 的对应日期,若该日 历年 度中不存 在对应 日期 或年 度对 日为 非工作 日的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39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0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 、 《 业务 规则 》 : 指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由 基金管 理 人 制 定 并 不 时修 订 , 规 范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 理 的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登 记 方 面的 业 务 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守 42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及相 关公 告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及相 关公 告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及 相关公告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 45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条 件 , 申 请 将 其持 有 的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某 一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8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9 、元 :指 人民 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款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2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 针对 本基金各类份额,指 计算 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总数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期 存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 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程 56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的 方 式 , 将 基 金调 整 投 资 组合 的 市 场 冲 击成 本 分 配 给实 际 申 购 、 赎回 的 投 资 者, 从 而 减 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利 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57 、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体 58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9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 金根据认 购/申 购费用 、销 售服务费 收取 方式的 不同 ,将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类 别 。 各 类基 金 份 额 分 别设 置 基 金 代码 , 合 并 投 资运 作 , 分 别计 算 和 公 布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投 资 人认 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 取 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 从 本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 称 为 A 类 基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额 :从本 类基 金资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并不收 取认 购/申购 费用 的基金 份 额,称 为C 类基 金份 额 60 、 销 售 服 务 费 :指 从 相应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基 金 资产 中 计 提 的 , 用 于本 基 金市 场 推 广 、 销售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的 费用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40% ,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洲 ) 有限 公司30% , 立 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设在北 京并设 深 圳 、 成 都 、 杭 州 、 青 岛 、 南京 、 福 州、 广州 、 北京 怀柔 、 武 汉 分公 司 。 公 司 获得首批 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格和特 定资 产管 理业 务资格 。 2、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144 只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具 体 包 括嘉 实 元 和 、 嘉实 成 长 收 益混 合 、 嘉 实 增长 混 合 、 嘉实 稳 健 混 合、 嘉实债 券、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混 合、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嘉实 货币 、嘉 实沪 深 300ETF 联接 (LOF)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嘉实主 题混 合、嘉 实策 略混合、 嘉实 海外中 国股 票(QDII )混 合 、 嘉 实 研 究精 选 混 合 、嘉 实 多 元 债 券、 嘉 实 量 化阿 尔 法 混 合 、嘉 实 回 报 混合 、 嘉 实 基本 面50 指数 (LOF ) 、 嘉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嘉实 价值 优势混 合、 嘉 实 H 股 指数 (QDII ) 、 嘉实 主题新动 力混 合、 嘉 实多 利分级债 券、 嘉实领 先成 长混合、 嘉实 深证基 本面 120ETF 、嘉 实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 深证基 本 面120ETF 联接 、 嘉实黄 金 (QDII-FOF-LOF ) 、嘉实 信用 债券 、嘉 实周 期优选 混合 、 嘉实安 心货 币、 嘉实 中创 400ETF 、嘉 实中 创 400ETF 联接 、嘉 实沪 深 300ETF 、嘉实 优化 红 利混合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嘉 实理 财宝7 天 债券、 嘉实 增强 收益 定期 债券、 嘉实 纯 债债券 、嘉 实中 证中 期企 业债指 数 (LOF ) 、 嘉实 中 证 500ETF 、嘉 实增 强信 用 定期债 券、 嘉 实中证 500ETF 联 接、 嘉实 中证中 期国 债 ETF 、 嘉实 中证金 边中 期国 债 ETF 联 接、 嘉 实丰 益 纯债定 期债 券、 嘉实 研究 阿尔法 股票 、嘉 实如 意宝 定期债 券、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 (QDII)、 嘉 实 丰 益 策 略定 期 债 券 、嘉 实 丰 益 信 用定 期 债 券 、嘉 实 新 兴 市 场债 券 、 嘉 实绝 对 收 益 策略 定期混 合、 嘉实 宝A/B 、 嘉 实活期 宝货 币、 嘉实1 个 月理财 债券 、嘉 实活 钱包 货币、 嘉实 泰 和混合、嘉实薪金宝 货币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 混合 、嘉实中证主要消 费 ETF、嘉实中证医 药卫生 ETF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产 ETF 、嘉实 3 个月 理财债 券 A/E 、 嘉实 医疗 保健股 票、 嘉实 新兴产业 股票 、嘉实 新收 益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 数研究增 强、 嘉实逆 向策 略股票、 嘉实 企 业 变 革 股 票、 嘉 实 新 消费 股 票 、 嘉 实全 球 互 联 网股 票 、 嘉 实 先进 制 造 股 票、 嘉 实 事 件驱 动股票、 嘉实 快线货 币、 嘉实低价 策略 股票、 嘉实 中证金融 地 产 ETF 联接 、 嘉实新起 点混 合 、 嘉 实 腾 讯自 选 股 大 数据 策 略 股 票 、嘉 实 环 保 低碳 股 票 、 嘉 实创 新 成 长 混合 、 嘉 实 智能 汽 车 股 票 、 嘉实 新 起 航 混合 、 嘉 实 新 财富 混 合 、 嘉实 稳 祥 纯 债 债券 、 嘉 实 稳瑞 纯 债 债 券、 嘉 实 新 优 选 混合 、 嘉 实 新趋 势 混 合 、 嘉实 新 思 路 混合 、 嘉 实 沪 港深 精 选 股 票、 嘉 实 稳 盛债 券 、 嘉 实 稳 鑫纯 债 债 券 、嘉 实 安 益 混 合、 嘉 实 文 体娱 乐 股 票 、 嘉实 稳 泽 纯 债债 券 、 嘉 实惠 泽混合(LOF) 、嘉 实成长 增强混合 、嘉 实策略 优选 混合、嘉 实主 题增强 混合 、嘉实研 究增 强 混 合 、 嘉 实优 势 成 长 混合 、 嘉 实 稳 荣债 券 、 嘉 实农 业 产 业 股 票、 嘉 实 价 值增 强 混 合 、嘉 实新添瑞 混合 、嘉实 现金 宝货币、 嘉实 增益宝 货币 、嘉实物 流产 业股票 、嘉 实丰安 6 个月 定 期 债 券 、 嘉实 稳 元 纯 债债 券 、 嘉 实 新能 源 新 材 料股 票 、 嘉 实 稳熙 纯 债 债 券、 嘉 实 丰 和混 合、嘉实 新添 华定期 混合 、嘉实定 期 宝 6 个 月理 财 债券、嘉 实现 金添利 货币 、嘉实沪 港深 回报混 合、 嘉实 原油 (QDII-LOF) 、嘉 实前 沿科 技沪 港深股 票、 嘉实 稳宏 债券 、嘉实 中关 村 A 股ETF 、 嘉实 稳华 纯债 债 券、嘉 实6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实 稳怡 债券 、嘉 实富 时中国A50ETF 联接、嘉 实富时 中 国 A50ETF 、嘉实 中小企 业量 化活 力灵活配 置混合 、嘉 实创 业板 ETF、嘉 实 新 添 泽 定 期混 合 、 嘉 实合 润 双 债 两 年期 定 期 债 券、 嘉 实 新 添 丰定 期 混 合 、嘉 实 新 添 辉定 期混合、 嘉实 领航资 产配 置混合(FOF) 、嘉 实价值 精选股票 、嘉 实医药 健康 股票、嘉 实润 泽 量 化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核心 优 势 股 票 、嘉 实 润 和 量化 定 期 混 合 、嘉 实 金 融 精选 股 票 、 嘉实 新 添 荣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致兴 定 期 纯 债 债券 、 嘉 实 战略 配 售 混 合 、嘉 实 瑞 享 定期 混 合 、 嘉实 新 添 康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资源 精 选 股 票 、嘉 实 致 盈 债券 。 其 中 嘉 实增 长 混 合 、嘉 实 稳 健 混合 和 嘉 实 债 券 属于 嘉 实 理 财通 系 列 基 金 。同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还 管 理多 个 全 国 社保 基 金 、 企业 年金、 特定 客户 资产 投资 组合。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 事长 ,经济学硕士,中共 党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非银 行金融机 构监管 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银 行厦 门分 行党 委委 员、副 行长 (挂 职) ;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 下称 银监 会) 非 银行金 融机 构监 管部 处长 ;银监 会新 疆监 管局 党委 委员、 副局 长 ; 银 监 会 银 行 监管 四 部 副 主任 ; 银 监 会 黑龙 江 监 管 局党 委 书 记 、 局长 ; 银 监 会融 资 性 担 保业 务工作 部 ( 融资 性担 保业 务监管 部际 联席 会 议 办公 室) 主 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党 委委 员 、 总 裁 。 现任 中 诚 信 托有 限 责 任 公 司党 委 书 记 、董 事 长 , 兼 任中 国 信 托 业保 障 基 金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 ,党 委书记,经济学博士 。曾 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 公司 电视设计 所 、 外 经 贸 部中 国 仪 器 进出 口 总 公 司 、北 京 商 品 交易 所 、 天 津 纺织 原 材 料 交易 所 、 商 鼎期 货经纪 有限 公司 、北 京证 券有限 公司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2017 年12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 士研 究生,中共党员。曾 任保 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 处 主任 科 员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研究 部 高 级 经 理; 中 欧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秘 兼 发 展战 略 官 ; 现任 中 诚 信 托 有限 责 任 公司 总裁 助 理 兼 国际 业 务 部总 经理 ; 兼 任 中诚 国 际 资本 有限 公 司 总 经理 、 深圳前 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理 。 高峰先生,董事,美 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 石溪 分校博士。曾任所罗 门兄 弟公司利 息衍生 品副 总裁 ,美 国友 邦金融 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总 裁。 自 1996 年 加入 德意志 银行 以 来,曾 任德 意志 银行 (纽 约、香 港、 新加 坡) 董事 、全球 市场 部中 国区 主管 、上海 分行 行长 , 2008 年至 今任 德意 志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 志 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 生 , 董 事 , 英 国 籍 ,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 询顾 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 收益亚 太区 CFO 、COO ,德 意志银 行资 产与 财富 管理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2008 年 至今任 德意 志 银行资 产管 理全 球首 席运 营官。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 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经雷先生,董事、总 经理 ,金融学、会计学专 业本 科学历,工商管理学 学士 学位,特 许金融 分析 师 (CFA)。1998 年到 2008 年 在美 国国 际集团 (AIG ) 国 际投 资公 司美国 纽约 总 部担任 研究 投资 工作 。2008 年到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 险中国 区资 产管 理中 心副 总监, 首席 投 资总监 及资 产管 理中 心负 责人。2013 年10 月至 今就 职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历 任董 事 总经理 (MD )、 机构 投资 和固定 收益 业务 首席 投资 官;2018 年 3 月起 任公 司 总经理 。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 王巍先生,独立董 事, 美国 福 特 姆 大 学 文 理 学院 国际 金 融 专 业 博 士 。 曾任 职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辽 宁 分行 。 曾 任 中国 银 行 总 行 国际 金 融 研 究所 助 理 研 究 员, 美 国 化 学银 行 分 析 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 ,中国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 ,万盟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2004 至今任 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 ,中 共党员,法学博士, 清华 大学法学院教授、清 华大 学商法研 究中心 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副 主编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丛 书编 辑咨询 委员 会成 员 。 曾 兼 任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第一 、 二 届 并购 重 组 审 核 委员 会 委 员 ,现 兼 任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上市 公 司 协会 独立 董事委 员会 首任 主任 。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 事, 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教授 ,注册会计师,中共 党员 。曾任中 央财经 大学 财务 会计 教研 室主任 、研 究生 部副 主任 。2012 年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经大 学商 学 院院长 兼MBA 教 育中 心主 任。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 ,经 济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中共党员。曾任华夏 证券 公司投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研 究 发 展部 总 经 理 ; 光大 证 券 公 司总 裁 助 理 、 北方 总 部 总 经理 、 资 产 管理 总 监 ; 光 大 保德 信 基 金 管理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大 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大 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中国 人 保 资 产管 理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 首 席 投 资执 行 官 ; 中 诚 信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党 委 副 书记 。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兼 任中 诚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穆群先生,监事,经 济师 ,硕士研究生。曾任 西安 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 信息产业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11 月至 今任 立信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6 月 ,为 国浩律 师集 团 ( 北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7 月至今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 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副 处长 。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 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助 理。1999 年 3 月至 今任职 于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督 察员 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 松林先生, 副总经 理,工 商管理硕 士。历任 国元证 券深圳证 券部信息 总监, 南方证 券金通 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方 基金 运作 部副 总监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王炜女士,督察长, 中共 党员,法学硕士。曾 就职 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院、 北京市陆 通 联 合 律 师 事务 所 、 北 京市 智 浩 律 师 事务 所 、 新 华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曾 任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部 总监 。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4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刘宁女 士, 经济 学硕 士,14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2004 年 5 月加入 嘉 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在 公司多个 业务 部门工 作,2005 年 开始从 事投 资相关 工作,曾 任债 券专职 交易 员、 年金 组合 组合控 制员 、投 资经 理助 理、机 构投 资部 投资 经理 。2013 年 7 月 30 日至2014 年9 月 19 日 任嘉实 丰益 策略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6 日 任嘉 实新 起点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7 年3 月1 日至2018 年10 月8 日任 嘉实 新添 程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 3 月 8 日至 今任 嘉 实增强 信用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6 月 4 日 至今 任嘉 实如 意宝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 21 日 至今 任嘉 实丰益 信用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4 月 8 日至 今任 嘉实新 优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4 月 8 日至 今任 嘉实 新趋 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12 月2 日至 今任 嘉 实稳荣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7 年1 月7 日 至今 任嘉 实新添 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3 月17 日至今 任嘉 实新 添华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7 年7 月14 日至今 任嘉 实 新添泽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7 月20 日至今 任嘉 实 合润双 债两 年 期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8 月24 日至今 任嘉 实新 添 丰定期 开放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8 年1 月20 日 至今 任嘉实 润泽 量化 一年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3 月27 日至今 任嘉 实 润和量 化6 个月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4 月26 日至今 任嘉 实新 添 荣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8 年7 月5 日至今 任嘉 实 3 年 封闭 运作战 略配 售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LOF) 基金 经理 、2018 年9 月27 日至 今任 嘉 实新添 康 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8 年11 月2 日至 今任 嘉实 致 盈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9 年4 月 3 日 至今 任嘉 实新 添元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无历 任基 金经 理。 3、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股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括: 公司股 票投 资业 务联席 CIO 邵健先 生, 公 司总经 理 经 雷 先 生 , 各策 略 组 投 资总 监 邵 秋 涛 先生 、 张 金 涛先 生 、 胡 涛 先生 、 谭 丽 女士 , 研 究 部执 行总监 张丹 华先 生。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5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中 国 证 监 会有 关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6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 并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 重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 的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 基 金 投 资内 容 、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 范和 化解风险,促进公司 诚信 、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根 据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体情 况, 公司 已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 内部 控制大纲、基本管理 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 分组 成。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是 对 公 司 章程 规 定 的 内 控原 则 的 细 化和 展 开 , 是 各项 基 本 管 理制 度 的 纲 要和 总 揽 。 基 本管 理 制 度包 括投 资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信息 技 术 管 理、 公 司 财务 管理 、 基 金 会计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资 料 档 案管 理 、 业 绩 评估 考 核 、 监察 稽 核 、 风 险控 制 、 紧 急应 变 等 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明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7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 计 与 合 规 委员 会 , 负 责检 查 公 司 内 部管 理 制 度 的合 法 合 规 性 及内 控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 ,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股 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为公司投 资管 理的最 高决 策机构, 由首 席投资 官( 股票) 、 总 经 理 、 总 监及 资 深 基 金经 理 组 成 , 负责 指 导 基 金资 产 的 运 作 、确 定 基 本 的投 资 策 略 和投 资组合 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相 关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配备 了 充 足 合格 的 监 察 稽 核人 员 , 明 确 监 察 稽 核 部 门及 其 各 岗 位的 职 责 和 工作 流 程 、 组 织 纪律 。 监 察 稽核 部 具 体 负 责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的 合法 合 规 性 及公 司 内 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作 。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 , 营 造 一个 浓 厚 的内 控文 化 氛 围 ,保 证 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 解 国家 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规 章 制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穿 到 公 司 各个 部 门 、 各 个岗 位 和 各 个环 节 。 员 工 在其 岗 位 职 责范 围 内 承 担相 应的内 控责 任, 并负 有对 岗位 工 作中 发现 的风 险隐 患或风 险问 题及 时报 告、 反馈的 义务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 制风 险、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 的风 险控制技 术和手 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 (1)公 司逐步 健全法 人治 理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监事 会的 监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作 相 互 独 立。 公 司 逐 步 建立 决 策 科 学、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 的运 行 机 制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的 决 策 程 序和 管 理 议 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 执行 系 统 , 以及 健 全 、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8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 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 和人 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 反馈 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 应及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 有 资 产 、 其他 委 托 资 产以 及 不 同 基 金的 资 产 之 间实 行 独 立 运 作, 分 别 核 算, 及 时 、 准确 和完整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状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 积 极 维 护信 息 沟 通 渠道 的 畅 通 , 建立 清 晰 的 报告 系 统 , 各 级领 导 、 部 门及 员 工 均 有明 确的报 告途 径。 (10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 标准, 加强 基金 销售 管理 ,规范 基金 宣传 推介 ,不 得有不 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和 程序 ,对 发生 严重 影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 可 能 引起 系 统 性 风 险、 严 重 影 响社 会 稳 定 的 突发 事 件 , 按照 预 案 妥 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监 控制度 ,督 察长 、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 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 监察 稽核点明 细 , 按 照 查 核项 目 和 查 核程 序 进 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 确 保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符合 有关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行 业监 管规 则;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9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 持续监督。由监察稽 核部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 共同识别 风 险 点 , 界 定风 险 责 任 人, 设 计 内 部 风险 点 自 我 评估 表 , 对 风 险点 进 行 评 估和 分 析 , 并由 监察稽 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的 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 在重 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 规行 为,在告知总经理和 其他 有关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0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 证 券 、 基 金 、信 托 从 业 经验 , 且 具 有 海外 工 作 、 学习 或 培 训 经 历,60 % 以 上的 员 工 具 有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高 级 职 称 。为 给 客 户 提 供专 业 化 的 托管 服 务 , 中 国银 行 已 在 境内 、 外 分 行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一 对多 、一对 一) 、社 保基 金、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 三类机构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划 、 信 托 计划 、 企 业 年 金、 银 行 理 财产 品 、 股 权 基金 、 私 募 基金 、 资 金 托管 等 门 类 齐 全 、产 品 丰 富 的托 管 业 务 体 系。 在 国 内 ,中 国 银 行 首 家开 展 绩 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 务,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行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700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662 只, QDII 基金 38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 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 国银 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 成部分, 秉 承 中 国 银 行风 险 控 制 理念 , 坚 持 “ 规范 运 作 、 稳健 经 营 ” 的 原则 。 中 国 银行 托 管 业 务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贯 穿 业 务 各环 节 , 通 过 风险 识 别 与 评估 、 风 险 控 制措 施 设 定 及制 度 建 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起, 中国银 行连续 聘请外部 会计 会计师 事务 所开展托 管业 务内部 控制 审阅工作 。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 国际 主流内控 审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1 “SSAE16” 双 准 则 的 内部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国 银 行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完 善 ,内 控 措 施 严 密, 能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行 ,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告 。 基 金 托管 人 如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依据 交 易 程 序 已经 生 效 的 投资 指 令 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2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A 座 2 单元 21 层 04- 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6 号 华润大 厦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1366 号 万象 城2 幢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3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137 号信合 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50 层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 销机 构 序 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联系人: 杨菲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 ltd.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 清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国 富 联系人: 高天 、虞 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4 4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民生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 刚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5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 程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 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6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冀光 恒 联系人: 施传 荣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http://www.srcb.com 7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金 山 联系人: 王薇 娜 电话:(010)85605006 传真:(010)85605345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8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国 锋 联系人: 吴照 群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4001196228 网址:http://www.dongguanbank.cn/ 9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 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 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10 乌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任思 宇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5 联系人: 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0991)96518 网址:http://www.uccb.com.cn 11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 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 话:4006129999 网址:http://www.hebbank.com 12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包头市 青山 区钢 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 西 联系人: 张晶 电话:0472-5189165 传真:010-84596546 客服电 话:95352 网址:http://www.bsb.com.cn 13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 凤 联系人: 熊志 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 话:0512-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14 福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台江区 江滨 中大 道 358 号海峡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俞敏 联系人: 吴白 玫 电话:0591-87838759 传真:0591-87388016 客服电 话:4008939999 网址:http://www.fjhxbank.com 15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静 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16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 股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6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 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17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95021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18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文 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19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古荡 街道 法定代 表人: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海 明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20 众升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 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 弟 联系人: 高晓 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http://www.wy-fund.com 21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学 勤 联系人: 宁博 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22 珠海盈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7 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 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3 奕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蛇口街 道后 海滨 路与 海 德三道 交汇 处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24 中证金 牛(北京) 投 资咨 询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环 球财讯 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昊 旻 联系人: 仲甜 甜 电话:010-59336492 传真:010-59336510 客服电 话:010-59336512 网址:http://www.jnlc.com 25 大连网 金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 2F 法定代 表人: 樊怀 东 联系人: 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 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26 中民财 富基 金销 售(上海)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老太平 弄 88 号 A 、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弭洪 军 联系人: 茅旦 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 话:400-876-5716 网址:http://www.cmiwm.com/ 27 万家财 富基 金销 售(天津)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修 辞 联系人: 王芳 芳 电话:010-59013842/18519215322 传真:010-59013828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8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28 阳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楼 昆泰国 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客服电 话:95510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29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 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3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福 华一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 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31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中 信证 券 大厦; 北 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佑 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32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 志 联系人: 陈剑 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3 中信证 券(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 金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晓 林 联系人: 焦刚 电话: (0531 )89606166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9 传真: (0532 )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34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19 号东 方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潘鑫 军 联系人: 孔亚 楠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http://www.dfzq.com.cn 35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宏 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36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证 券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 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37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2 号 楼中航 资本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晓 峰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38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 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39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 路 55 号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0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40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 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41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钦 城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 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om.cn 42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水上公 园东 路东 侧宁 汇 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春 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43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 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44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 旬 联系人: 王万 君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客服电 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45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心 61 层-64 层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1 法定代 表人: 何之 江 联系人: 周一 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 话:95511 —8 网址:stock.pingan.com 46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 投资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 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47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 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48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作 义 联系人: 马贤 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49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新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 表人: 徐朝 晖 联系人: 梁承 华 电话:(029)8741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95582.com 50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青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成证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 漪、 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2 网址:http://www.gjzq.com.cn 51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门北 大街 18 号 中国 人保 寿险 大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献 忠 联系人: 李慧 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 话:400-898-4999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52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岑妹 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二) 登 记机 构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刘佳、 范佳 斐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3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路 1318 号 星 展银行 大 厦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 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4 六、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 监2018 年1 月3 日 证监 许可[2018]22 号文注 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以 定期 开放 的方 式运 作。 本基金的 第一 个封闭 期为 自基金合 同生 效日起 (包 括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至基 金合同 生 效日的 首个 年度 对日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或无 该对 应日的 , 则顺 延至下 一工 作日 ) 的 前一 日 止。后 续每个 封闭期 为自 开放期 结束之 日次日 起( 包括该 日) ,至 该开 放期结 束之日 次日的 首个 年 度对 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作 日或 无该 对应 日的 ,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的前一 日止 。 本 基金在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红利 再投 资除外 ) , 也不 上市 交易 。 本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期 , 期间 可以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 务。 本 基金 每个 开放 期不 少于五 个工 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过 二十 个工 作日 , 开 放期的 具体 时间 以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如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作 日因 不可 抗力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放期 自不 可抗 力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的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起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开始 。 如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 按时 开放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的次一 个 工 作日 起,继 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 间,直 到满 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求 。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基金份额的类 别 本基金根 据认 购/申购 费用 、销售服 务费 用收取 方式 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 别。 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 购基 金份额 时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 用, 并 不再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 售服务 费的基 金份额 ,称 为A 类基 金份额 ;从 本类基 金份额 基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并 不收取 认购/申 购费 用的 基 金份额 , 称 为C类 基金 份额 。 相关 费率 的设 置及 费率 水平在 本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列示。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代 码 , 分 别计 算和 公布 基金 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 。 投资人 在认 购/ 申购 基金 份 额时可 自行 选择 认购/申 购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基 金不 同基金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5 份额类 别之 间不 得相 互转 换。 本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具 体设 置、 费 率水 平等 由基 金管 理人确 定。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停 止现 有基 金份额 类别的 销售或 调整 基金份 额分类 办法及 规则 等,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四)基金份额的募 集期 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募 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 集期 限:2018 年7 月2 日 至2018 年9 月21日 。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基金 将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4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五)基金的认购 1 、认购 程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2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认购 费用 ,C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份 额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 基金认 购费 用。 投资 者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具 体认 购费 率如下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0 万元 0.8% M≥10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用 由投 资者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资 产, 认购 费用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为 0。 3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6 息转份 额 的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 金A 类、C 类基 金份 额的初 始面 值均 为人 民 币1.00 元。 (1) 当投 资者 选择 认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认购 份数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认 购份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 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 1.00 元 ②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 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 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其中 : 认 购份 额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如果 其认 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1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数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1+0.8% )= 9,920.63 元 认购费 用=10,000 – 9,920.63 = 79.37 元 认购份 额=(9,920.63 + 10)/1.00 = 9,930.63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可得到 9,930.63 份 A 类基 金份额 。 (2) 当投 资者 选择 认购C 类基金 份额 时, 认购 份数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资金 利息)/1.00 元 例二: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C 类 基 金份额 , 假 设这 10,000.00 元在 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为 5.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数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10,000.00+5.00)/1.00=10,005.0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加 上募 集期 间利 息后 一共可 以 得到10,005.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 5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7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 正式 生效 ,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对本 基金 进行清 算, 终止 本 《 基金 合同》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8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针 对 某 类 基金 份 额 变 更或 增 减 销 售机 构 , 并 予 以 公告 。 基 金 投资 者 应 当 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 务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1)本 基金的 第一个 封闭 期为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包括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至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的首 个年 度对 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或 无该对 应日 的, 则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 的 前一日 止。 后续 每个 封闭 期为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 包括 该日) ,至 该开 放期结 束之 日 次日的 首个 年度 对日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或无 该对 应日的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的前 一日 止 。 如 果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在 当 期 封 闭 期到 期 后 的 开放 期 未 申 请 赎回 , 则 自 开放 期 结 束 日的 次日起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进入 下一 个封闭 期, 以此 类推 。 (2)本 基金自 封闭期 结束 之后第一 个工 作日起 进入 开放期 , 每个 开放期 不少 于五个 工 作日并 且最 长不 超过 二十 个工作 日,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3)如 封闭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工作 日因 不可抗 力或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申 购 与 赎 回业 务 的 , 开 放期 自 不 可 抗力 或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其 他情 形 的 影 响因 素 消 除 之 日 起的 下 一 个 工作 日 开 始 。 如基 金 管 理 人公 告 的 开 放 期内 发 生 不 可抗 力 或 其 他情 形 致 使 本 基 金无 法 按 时 开放 申 购 与 赎 回业 务 的 , 开放 期 时 间 中 止计 算 , 在 不可 抗 力 或 其他 影 响 因 素 消 除之 日 的 次 一个 工 作 日 起 ,继 续 计 算 该开 放 期 时 间 ,直 到 满 足 开放 期 的 时 间要 求。 2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 期 货 交 易市 场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易 时 间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 进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3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 转 换 。 在 开 放期 内 , 投 资人 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 换 申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认 接 收 的 ,视 为 投 资 人 在下 一 开 放 日提 出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申 请 , 并 按照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9 下 一 开 放 日 的申 请 处 理 。但 若 投 资 人 在开 放 期 最 后一 日 业 务 办 理时 间 结 束 之后 , 下 一 开放 期 首 日 之 前 提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者 转 换 申请 的 , 视 为无 效 申 请 。 开放 期 以 及 开放 期 办 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具 体事 宜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相应类 别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 、“ 金 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 回等 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 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人交 付申购款 项,申 购成 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确认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 赎回款 项。遇 证券/ 期货交 易所或 交易市 场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系 统故障 、银 行数据 交换系 统 故 障 等 非 基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 管 人 所能 控 制 的 因素 影 响 业 务 处理 流 程 时 ,赎 回 款 项 的支 付 相 应 顺 延 。在 发 生 巨 额赎 回 或 基 金 合同 载 明 的 其他 暂 停 赎 回 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的 情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人 向 销 售 机 构 交付 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投 资 人 向 销售 机 构 递 交 赎回 申 请 , 赎回 成 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确认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购 或赎 回生 效。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在T+2 日 后( 包括该日)及 时 到 办理申 购 、 赎 回或 其 他 基金 业务 的 销 售 机构 营 业 网 点 柜台 或 以 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 ( 无利 息) 退 还给 投资 人。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0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接 收 到 申 请 。 申购 、 赎 回 的确 认 以 登 记 机构 的 确 认 结果 为 准 。 对 于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 投 资者 应及时 查询 。 4 、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对 上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从其 规定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 根据 相关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或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 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民 币1.00 元 (含申 购费 )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 含申 购费 ) ;投 资者 通 过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20,000 元 (含 申购 费)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1.00 元 ( 含申购 费) 。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 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 采用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 额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00 份(如 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 1.00 份 ,则 必须一 次性 赎回 基金 全部 份额 )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者 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余 额不 足 1.00 份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部 赎回 。 3.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的媒 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购、赎回的 费率 1、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申购 费用 ,C类 基金 份额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A类 基金 份额采 用 前端收 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用 。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体 如下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0 万元 0.8% M ≥1000 万元 按笔收 取, 单 笔 1000 元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1 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本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 率为0 。 2、本基金对A、C类基金 份 额收取赎回费,在 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基 金份额的 赎回费 率按 照持 有时 间递 减,即 相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越 长,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越 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30 日的投 资人 , 赎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大 于等 于30 天少 于90 天的投 资人 , 赎 回费总 额的75% 计入 基金 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90天 少于180 天的 投资 人 , 赎回 费总 额 的50% 计入 基金 财产。 本基 金C类 基金 份额,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30 天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具 体如 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80 天 0.5% N ≥180 天 0 本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具 体如 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30 天 0.5% N ≥30 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 方式。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5、当发生大额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 自律 规则 的规定 。 (七)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2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②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 资5万元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8%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00 =47,241.11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5万 元申 购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 申购当 日A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00 元,则 其可 得到47,241.11 份A类 基金 份额 。 (2)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 资5万元 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500 =47,619.04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本 基金C类 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本 基金C类 基 金份额47,619.04份。 (3)基金份数的计 算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 去部分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 额 赎回 ” 方 式 , 赎 回价格 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1) 当投 资者 赎回A 类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 额 ×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3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赎 回 费用 (2) 当投 资者 赎回C 类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3)赎回金额保留 至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 部 分所代表 的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三: 假定 三笔 赎回 申请 的赎回A类 基金 份额 均为10,000 份, 但 持有 时间 长短 不同, 其 中A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假设数 ,那么 各笔 赎回负 担的赎 回费用 和获 得的赎 回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00 1.2000 1.3000 持有时 间N N<7天 7天≤N<30 天 N ≥180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1.5% 0.7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 (e=c ×d ) 165 90 0 赎回金 额(f=d-e) 10,835 11,910 13,000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开放期 内发 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 登记 机构 的技术故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4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 有可能 导致 单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 到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3 、5 、6、8、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购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无利 息)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 形之 一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 请 的措施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第 4 、5 项 除外)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当 日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的 赎回 申 请 , 基金 管 理 人 应足 额 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 额支 付 , 应 将 可支 付 部 分 按单 个 账 户 申 请量 占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 金合同的 相关 条 款 处 理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申 请 赎 回时 可 事 先 选择 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 部分 予 以 撤 销。 在暂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对除 第 5 项情形 外 的恢复 赎回 业务 予以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5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一 工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的赎 回款 项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回 款 项 而 进行 的 财 产 变 现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 较 大 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接 受 并确 认 所 有 的赎 回 申 请 , 当日 按 比 例 办理 的 赎 回 份 额不 得 低 于 前一 工 作 日 基金 总份额的 20% , 其 余 赎 回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 缓 支 付 的 期限 不得 超 过 二 十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时 ,在单个赎回申请人 当日 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 前一 工作日基 金总份 额20%的( “ 大 额赎 回申请 人 ” ) 的 情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保护 其他赎 回申 请 人( “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 ”) 利益的 原则 ,优 先确 认 小 额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对小 额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申 请 在 当 日予 以 全 部 确 认, 且 在 当 日接 受 赎 回 比 例不 低 于 前 一工 作 日 基 金总 份额的 20% 的 前 提 下 , 在仍 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范 围内 对 该 等 大 额 赎 回 申请 人的 赎 回 申 请 按 比例( 单个大 额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申请 量/当 日大额 赎回申 请总量 )确认 。对 该等大 额赎回 申 请 人 当 日 未予 确 认 的 部分 ,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以 选 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 择 延期 赎 回 的 , 当 日未 获 处 理 的赎 回 申 请 将 自动 转 入 下 一开 放 日 继 续 赎回 , 直 至 本开 放 期 结 束为 止 , 若 在 本开 放 期 结束 时仍 有 未 获 处理 赎 回 申请 ,则 该 等 未 获处 理 的 赎回 申请 将 自 动 撤销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的 , 当 日 未获 受 理 的 赎 回申 请 将 被 撤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础 计 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至 本 开 放 期结 束 为 止 。如 大 额 赎 回 申请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未作 明 确 选 择, 大 额 赎 回申 请 人 未 能 赎 回部 分 作 自 动延 期 赎 回 处 理。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对 延 期办 理 事 宜 在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公告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受 基 金 的 赎回 申 请 ; 已 经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可 以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 但 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 公告 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同 时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6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 、若 暂停 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信 息披露 办法 》自 行确 定公 告的增 加 次数, 但基 金管 理人 须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最迟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重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 或根 据 实 际 情 况在 暂 停 公 告中 明 确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的 时 间 ,届 时可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公 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 申购 与赎回的公告 规 定 ,不 适用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封 闭期 与 开 放 期运作 方式 转换 引起 的暂 停或恢 复申 购与 赎回 的情 形。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 基 金转 换 可 以 收取 一 定 的 转 换费 , 相 关 规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 知 基 金 托管 人 与 相 关机 构。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以 及 登 记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 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 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 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公 益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和 协助 执 行 通 知书 要 求 登 记 机构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他 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 须提 供 基 金 登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件 的 非 交 易过 户 申 请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的 规 定 办 理, 并按基 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 费。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 其销 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 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托 管 , 基 金 销 售机 构 可 以 按照 规 定 的 标 准收 取 转 托 管费 。 尽 管 有 前述 约 定 , 基金 销 售 机 构仍 有权决 定是 否办 理基 金份 额转托 管。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扣 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7 (十六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登 记 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 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 参与收益 分配。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 前提下,通过优化大 类资 产配置,力争实现基 金资 产的长期 稳健增 值。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国 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券 ( 含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 、 可交 换公 司债券 、央 行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票 据等 ) 、 股 指 期 货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同 业 存 单 、银 行 存 款 等 ,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 开 放 期 内,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封闭 期 内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本 基 金 保 持 不低 于 交 易 保证 金 一 倍 的 现金 ; 进 入 开放 期 后 , 本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 合 约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 证 金 后 ,基 金 保 留 的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在 封闭期内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的 限制 。股指 期货及 其他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变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比 例限 制 , 以 变 更 后 的 比例 为准 , 本 基 金的投 资比 例将 做相 应调 整。 (三) 投 资策 略 1 、封 闭期 投资 策略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8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面、 政策 面、基本面和资金面 四个 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在控 制风险的 前 提 下 , 合 理确 定 本 基 金在 股 票 、 债 券、 现 金 等 各类 资 产 类 别 的投 资 比 例 ,并 根 据 宏 观经 济形势 和市 场时 机的 变化 适时进 行动 态调 整。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 下” 和“自下而上”相结 合, 精选行业和个股的策 略。 以公司行 业 研 究 员 的 基本 分 析 为 基础 , 同 时 结 合数 量 化 的 系统 选 股 方 法 ,精 选 价 值 被低 估 的 投 资品 种。 1 )行业 投资策 略:本 基金 将在考虑 行业 生命周 期、 景气程度 、估 值水平 以及 股票市 场 行 业 轮 动 规 律的 基 础 上 决定 行 业 的 配 置, 同 时 本 基金 将 根 据 宏 观经 济 和 证 券市 场 环 境 的变 化,及 时对 行业 配置 进行 动态调 整; 2 )个股 投资策 略:本 基金 主要采用 价值 型策略 ,将 采用“自 下而 上”的 方式 ,结合 定 量 、 定 性 分 析, 考 察 和 筛选 具 有 综 合 比较 优 势 的 个股 作 为 投 资 标的 。 对 价 值、 成 长 、 收益 三类股 票, 本基 金设 定不 同的估 值指 标。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 面,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 济数 据、货币政策和利率 变化 趋势以及 不 同 类 属 的 收益 率 水 平 、流 动 性 和 信 用风 险 等 因 素 , 以 久 期 控 制和 结 构 分 布策 略 为 主 ,以 收 益 率 曲 线 策略 、 利 差 策略 等 为 辅 , 力争 构 造 能 够提 供 稳 定 收 益的 债 券 和 货币 市 场 工 具组 合。 (4)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投资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本基金将 在 风 险 可 控 的前 提 下 , 本着 谨 慎 原 则 ,参 与 股 指 期货 的 投 资 , 以管 理 投 资 组合 的 系 统 性风 险 , 改 善 组 合的 风 险 收 益特 性 。 套 期 保值 将 主 要 采用 流 动 性 好 、交 易 活 跃 的期 货 合 约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股指 期 货 投 资时 , 将 通 过 对证 券 市 场 和期 货 市 场 运 行趋 势 的 研 究, 并 结 合 股指 期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估 值水 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 期货 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 管理 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 析、投 资决 策、 交易 执行 及风险 控制 各环 节的 独立 运作, 并明 确相 关岗 位职 责。 (5)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 济、 提前偿还率、资产池 结构 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 气变化等 因 素 的 研 究 ,预 测 资 产 池未 来 现 金 流 变化 ; 研 究 标的 证 券 发 行 条款 , 预 测 提前 偿 还 率 变化 对 标 的 证 券 的久 期 与 收 益率 的 影 响 , 同时 密 切 关 注流 动 性 对 标 的证 券 收 益 率的 影 响 。 综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收 益 率 曲线 、 个 券 选 择和 把 握 市 场交 易 机 会 等 积极 策 略 , 在严 格 控 制 风险 的 情 况 下 , 通过 信 用 研 究和 流 动 性 管 理, 选 择 风 险调 整 后 的 收 益高 的 品 种 进行 投 资 , 以期 获得长 期稳 定收 益。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9 (6) 风险 管理 策略 本基金将 借鉴国 外风险 管 理的成功 经验 如 Barra 多 因子模型 、风险 预算模 型 等,并 结 合 公 司 现 有 的风 险 管 理 流程 , 在 各 个 投资 环 节 中 来识 别 、 度 量 和控 制 投 资 风险 , 并 通 过调 整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结 构, 来优化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匹 配。 具体而言,在大类资 产配 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 ,由 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 观策 略研究小 组 进 行 监 控 ;在 个 股 投 资的 风 险 控 制 上, 本 基 金 将严 格 遵 守 公 司的 内 部 规 章制 度 , 控 制单 一个股 投资 风险 。 2 、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 保持 较高的 组 合 流 动 性 ,方 便投 资 人 安 排 投 资 , 在遵 守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限 制 与投 资 比 例 的前 提 下 , 将 通过 合 理 配 置组 合 期 限 结 构等 方 式 , 积极 防 范 流 动性 风险, 在满 足组 合流 动性 需求的 同时 ,尽 量减 小基 金净值 的波 动。 3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决策 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 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 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 金的有关 规定。 ·宏观 经济 和证 券发 行人 的基本 面数 据。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 益和 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 基金将在承受适度风 险的 范围内, 选择预 期收 益大 于预 期风 险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2) 投资 决策 程序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 部通 过内部独立研究,并 借鉴 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 成果 ,形成宏 观 、 政 策 、 投资 策 略 、 行业 和 证 券 发 行人 等 分 析 报告 , 为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和基 金 经 理 提供 决策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决策 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 召开 会议,根据本基金投 资目 标和对市 场 的 判 断 决 定本 计 划 的 总体 投 资 策 略 ,审 核 并 批 准基 金 经 理 提 出的 资 产 配 置方 案 或 重 大投 资决定 。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 与原 则下,根据分析师基 本面 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 资模 型,由基 金经理 选择 符合 投资 策略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 ·独立的交易执行: 本基 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 交易 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 控功 能,保 证 基金经 理的 投资 指令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地执 行。 ·动态的组合管理: 基金 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 和证 券发行人的发展变化 ,结 合本基金 的 现 金 流 量 情况 , 以 及 组合 风 险 和 流 动性 的 评 估 结果 , 对 投 资 组合 进 行 动 态的 调 整 , 使之 不断得 到优 化。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0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 理部 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 金投 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与监 控,并授 权 风 险 控 制 小组 进 行 日 常跟 踪 , 出 具 风险 分 析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的 监 察 稽 核部 对 本 基 金投 资过程 进行 日常 监督 。 (四)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封 闭期内 ,股票 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100% ;开 放期内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 (2)开 放期内 ,本基 金保 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中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 证金 、 应 收 申 购款 等 ; 封 闭期 内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封 闭期 内本基 金基 金总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的 200% ;开放 期内本 基金基 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3) 本基 金若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1 ②本基金在封闭期任 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 证券 市值 之 和 ,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0% ; 本基金 在开放 期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 所报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⑥封闭期内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倍 的 现 金 ;进 入 开 放 期 后, 本 基 金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1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5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6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为 被动 超 标 , 不 属于 基 金 管 理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所 涉证 券可 交易 之日 起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上述 第 (2)、 (9)、 (15) 、(16 )项 对调整 时间另 有约定 的除 外。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2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 予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 应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 通过 。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应至 少 每 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 审 查。 3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 基金合同 所述 投资比 例、 投资限制 、组 合限制 、禁 止行为 等 作 出 强 制 性 调整 的 , 本 基金 应 当 按 照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的 规 定执 行 ; 如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修 改 或 调整 涉 及 本 基金 的 投 资 比 例、 投 资 限 制、 组 合 限 制 、禁 止 行 为 等, 且 该 等 调整 或 修 改 属 于 非强 制 性 的 ,则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按 照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调 整 或 修改 后 的 规 定执 行 , 而 无 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决 定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在执 行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调整 或 修 改 后 的规 定 前 , 应向 投 资 者 履 行信 息 披 露 义务 并 向 监 管机 关报告 或备 案或 变更 注册 。 (五) 业绩 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50% + 中 债综 合财 富指 数收 益率×50% 。 沪深 300 指 数是中 证指 数 有限公司 编制的 包含 上海 、深圳两 个证券 交易 所流 动性好 、 规模最 大 的 300 只 A 股为 样本的 成分 股指 数, 是目 前中国 证券 市场 中市 值覆 盖率高 、代 表 性 强 、 流 动 性好 , 同 时 公信 力 较 好 的 股票 指 数 , 适合 作 为 本 基 金股 票 投 资 的比 较 基 准 。中 债 综 合 财 富 指数 为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编 制 并 发 布 。该 指 数 的 样本 券 包 括 了商 业 银 行 债 券 、央 行 票 据 、证 券 公 司 债 、证 券 公 司 短期 融 资 券 、 政策 性 银 行 债券 、 地 方 企业 债 、 中 期 票 据、 记 账 式 国债 、 国 际 机 构债 券 、 非 银行 金 融 机 构 债、 短 期 融 资券 、 中 央 企业 债 等 债 券 , 综合 反 映 了 债券 市 场 整 体 价格 和 回 报 情况 。 该 指 数 以债 券 托 管 量市 值 作 为 样本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3 券 的 权 重 因 子, 每 日 计 算债 券 市 场 整 体表 现 , 是 目前 市 场 上 较 为权 威 的 反 映债 券 市 场 整体 走势的 基准 指数 之一 ,适 合作为 本基 金债 券部 分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 基准涉 及的指数停止发布 或变更 名称,或者相关法 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 者 有 更 权 威的 、 更 能 为市 场 普 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基 准 推 出 , 经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 本基 金 可 以 在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 变 更业 绩 比 较 基 准并 及 时 公 告, 而 无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风险与收益高 于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低于股 票型基 金。 (七)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 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 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 现 和投 资 组 合报 告等 内 容 , 保证 复 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 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报告 期末 ”) ,本 报告 所列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435,384.00 1.86 其中: 股票


5,435,384.00 1.8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80,180,635.40 95.83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4 其中: 债券


280,180,635.40 95.83 资产支 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金 合计


2,618,047.04 0.90 8


其他资 产


4,144,188.56 1.42 9


合计


292,378,255.0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435,384.00 2.5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息 技术 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施 管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5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435,384.00 2.53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300357


我武生 物


60,400 2,234,196.00 1.04 2


300567


精测电 子


40,300 2,034,344.00 0.95 3


600566


济川药 业


34,800 1,166,844.00 0.54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3 只股 票。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156,539.80 1.0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4,865,000.00 6.9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105,000.00 2.37 4


企业债 券


65,596,793.70 30.5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81,103,000.00 37.72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24,301.90 0.10 8


同业存 单


116,235,000.00 54.06 9


其他


- - 10


合计


280,180,635.40 130.32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1814245


18 江 苏银 行CD245


300,000 29,244,000.00 13.60 2


111882133


18 南 京银 行CD100


300,000 29,013,000.00 13.49 3


111815391


18 民 生银 行CD391


300,000 29,004,000.00 13.49 4


111883113


18 宁 波银 行CD154


300,000 28,974,000.00 13.48 5


143764


18 电投 05


150,020 15,152,020.00 7.05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6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受到公 开谴 责 、 处罚 。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957.9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19,381.5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906,849.1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44,188.56 (4) 报告 期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7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8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表 现。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一)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嘉实新 添康 定期 混 合 A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 9 月 27 日(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0.85% 0.05% -4.63% 0.80% 5.48% -0.75% 嘉实新 添康 定期 混 合 C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 9 月 27 日(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0.70% 0.05% -4.63% 0.80% 5.33% -0.75% (二)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比较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9


图1: 嘉实 新 添 康定 期混 合A 基 金累 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2018 年9 月 27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图2: 嘉实 新 添 康定 期混 合C 基 金累 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2018 年9 月 27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注: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8 年9 月27 日 至报 告期末 未 满 1 年 。 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约 定,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6 个月 内为 建仓期 ,本 报告 期处 于建 仓期内 。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0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期货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 开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服务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服 务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1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 项、 股 指 期 货 、 其 它投 资等 资 产 及 负债。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等)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或证 券 发 行 机 构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基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 应 品 种对 应 的 估 值净 价 估 值 , 具体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2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估 值日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 ,并担任本基金的会 计责 任方。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该类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各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果 发 送 基 金托 管 人 , 经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无 误 后 , 由基 金 管 理 人按 基 金 合 同约 定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一 类别 基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该 类别基 金 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3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值 错 误 发 生 的费 用 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该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人 应 当 承 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4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该 类别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差达 到该 类别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公告 ,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 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的估 值方法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及其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的 数 据 错 误等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现 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积 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减轻 或 消 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在 本基 金开 放期 内,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金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各类 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 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进 行 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 个 开 放 日交 易 结 束 后计 算 当 日 的各 类 别 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并 发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5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可以 进行收益 分配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 额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相 应 类别 的 基 金 份 额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 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该类 别的 每单位 基 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 分配原则 和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以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相 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 业务 规 则》执 行。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6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或仲 裁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0.8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 无误 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 理 人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 可抗 力 致 使 无法 按 时 支 付 的, 顺 延 至 最近 可 支 付 日支 付。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 无误 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取。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基金托 管费 为包 含增 值税 的含税 价款 ,增 值税 税率 为 6% 。 3 、销 售服 务费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7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60% , 按前一 日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6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 无误 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划 出, 经注册登 记机 构 分 别 支 付 给各 个 基 金 销售 机 构 。 若 遇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可 抗 力 致 使无 法 按 时 支付 的,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 、托 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 含税 价格,具体税率适用 中国 税务主管 机关的 规定 。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 及的 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 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但本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应缴 纳的 增值税 等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缴纳 的税 费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8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9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 及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0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和 网站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和网 站上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和网 站上 登载 《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在封 闭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的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累 计 净值 , 并 在 开放 期 首 日 披 露 上一 封 闭 期 最后 一 个 工 作 日的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场 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1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 年 度 报 告中 披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 少 应当 在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 类 别、 报 告 期 末 持有 份 额 及 占比 、 报 告 期 内持 有 份 额 变化 情 况 及 产品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之 间的 运作 转换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2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达该 类别 基金 份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进 入开 放期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调整 本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9)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并予 以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 等 文件 中披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况 , 包 括 投资 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 指标 等 , 并 充分 揭 示 股 指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 定 的其他 情形 。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4 十七、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 种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 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 风险,主 要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 变化 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 响,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 的晴 雨表,而经济运行具 有周 期性的特点。宏观经 济运 行状况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 企 业 的 融 资成 本 和 利润 水平 。 基 金 投资 于 货 币市 场工 具 , 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 利率 变 化 的 影响 。 4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 使基 金资产保值增值,如 果发 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 证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影响,如市场 、技 术、竞争、管理、财 务等 都会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基 金投 资收 益变 化。 (二)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的债 券 违约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转变 成现金,或者不能应 付可 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回 可 能 会 产生 基 金 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本基金 采取 定期 开放 的方 式运作 ,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 , 至基 金合 同生 效日的 首个 年度 对日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或无 该对 应日的 ,则 顺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 的前 一日 止。后 续每 个封 闭期 为自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该 日 ) , 至 该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的 首个年 度对 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日 或无 该对 应日 的, 则顺延 至下 一 工作日 ) 的前 一日 止。 如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封 闭期到 期后 的开 放期 未申 请赎回 ,则 自 开放期 结束 日的 次日 起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进入 下一 个封 闭期 ,以此 类推 。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5 本基金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换 。 在 开 放期 内 , 投 资人 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 换 申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认 接 收 的 ,视 为 投 资 人 在下 一 开 放 日提 出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申 请 , 并 按照 下 一 开 放 日 的申 请 处 理 。但 若 投 资 人 在开 放 期 最 后一 日 业 务 办 理时 间 结 束 之后 , 下 一 开放 期 首 日 之 前 提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者 转 换 申请 的 , 视 为无 效 申 请 。 开放 期 以 及 开放 期 办 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具 体事 宜见 招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 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股指期货、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 回 购 、 同 业 存单 、 银 行 存款 等 。 上 述 资产 均 存 在 规范 的 交 易 场 所, 运 作 时 间长 , 市 场 透明 度 较 高 , 运 作方 式 规 范 ,历 史 流 动 性 状况 良 好 , 正常 情 况 下 能 够及 时 满 足 基金 变 现 需 求, 保 证 基 金 按 时应 对 赎 回 要求 。 极 端 市 场情 况 下 , 上述 资 产 可 能 出现 流 动 性 不足 , 导 致 基金 资 产 无 法 变 现, 从 而 影 响投 资 者 按 时 收到 赎 回 款 项。 根 据 过 往 经验 统 计 , 绝大 部 分 时 间上 述 资 产 流 动 性充 裕 , 流 动性 风 险 可 控 ,当 遇 到 极 端市 场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会 按 照 基 金合 同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及时启 动流 动性 风险 应对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股票投资 方 面 , 本 基金 将在 考 虑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景气 程 度 、 估 值 水 平 以及 股票 市 场 行 业 轮 动 规 律的 基 础 上决 定行 业 的 配 置, 同 时 本基 金将 根 据 宏 观经 济 和 证券 市场 环 境 的 变化 , 及时对 行业 配置 进行 动态 调整。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 金通 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 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 化趋 势以及不 同 类 属 的 收 益率 水 平 、 流动 性 和 信 用 风险 等 因 素 ,以 久 期 控 制 和结 构 分 布 策略 为 主 , 以收 益率曲 线策 略、 利差 策略 等为辅 ,构 造能 够提 供稳 定收益 的债 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组 合。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 作过 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 灵活 ,在综合考虑宏观因 素及 行业基本 面 的 前 提 下 进行 配 置 , 不以 投 资 于 某 单一 行 业 为 投资 目 标 , 行 业分 散 度 较 高, 受 到 单 一行 业流动 性风 险的 影响 较小 。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 低资 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 的限 制,以降低基金的流 动性 风险: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开放期内 ,本 基金绝 大部 分基金资 产投 资于 7 个工 作日可变 现资 产,包 括可 在交易所 、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 易的股 票、债券、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及同业 存单,7 个 工 作 日内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6 到期或可支取的逆 回购、 银行存款,7 个 工 作 日 内能 够 确 认 收 到 的 各类 应 收款 项 等 , 上 述 资产流 动性 情况 良好 。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形 式运 作,在遵守本基金有 关投 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 前提 下,可在 进 入 开 放 期 前对 资 产 进 行必 要 的 变 现 ,以 应 对 可 能发 生 的 巨 额 赎回 。 同 时 将通 过 合 理 配置 组 合 期 限 结 构等 方 式 , 积极 防 范 流 动 性风 险 , 在 满足 组 合 流 动 性需 求 的 同 时, 尽 量 减 小基 金净值 的波 动。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一 工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能采 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 施,以控 制因巨 额赎 回可 能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1)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并对当日 申请 赎回的 份额 超过前一 工作 日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单个赎 回申 请人 部分 延期 办理; (2)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 (1)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取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措 施。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存 在不 能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2) 本基 金 A 、C 类份 额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 投资人 ,收 取 1.5% 的 赎回 费,并 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赎回 费在 投资 者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3)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 时,本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的 公 平 性 。当 日 参 与 申 购和 赎 回 交 易的 投 资 者 存 在承 担 申 购 或者 赎 回 产 生的 交易及 其他 成本 的风 险。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 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 断有 误、获取 的信 息 不 全 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 。 基金 管 理 人 的管 理 水 平 、 管理 手 段 和 管理 技 术 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过程中,因内 部控 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 交 易 、 会 计部 门 欺 诈 、交 易 错 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7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 规及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基 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 票市 场与债券市场,因此 股市 、债市的 变 化 将 影 响 到基 金 业 绩 表现 。 本 基 金 虽然 按 照 风 险收 益 配 比 原 则, 实 行 动 态的 资 产 配 置, 但 并 不 能 完 全抵 御 市 场 整体 下 跌 风 险 ,基 金 净 值 表现 因 此 会 可 能受 到 影 响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发 挥 专 业 研究 优 势 , 加强 对 市 场 、 上市 公 司 基 本面 和 固 定 收 益类 产 品 的 深入 研 究 , 持续 优化组 合配 置, 以控 制特 定风险 。 1 、非 开放 期不 能赎 回的 风 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 的方 式运 作 , 在 本 基 金 的 封闭 运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面 临 不 能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2 、资 产支 持证 券风 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 ,可能面临利率风险 、流 动性风险、现金流预 测风 险。利率 风 险 是 指 市 场利 率 将 随 宏观 经 济 环 境 的变 化 而 波 动, 利 率 波 动 可能 会 影 响 资产 支 持 证 券收 益 。 流 动 性 风险 是 指 在 交易 对 手 有 限 的情 况 下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持有 人 将 面 临无 法 在 合 理的 时 间 内 以 公 允价 格 出 售 资产 支 持 证 券 而遭 受 损 失 的风 险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的 还款 来 源 为 基础 资 产 未 来 现 金流 , 现 金 流预 测 风 险 是 指由 于 对 基 础资 产 的 现 金 流预 测 发 生 偏差 导 致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本 息无 法按 期或 足 额偿 还的 风险 。 3 、其 他投 资风 险 本基金还投资于股指 期货 等金融工具,而股指 期货 属于高风险投资工具 ,相 应市场的 波动也 可能 给基 金财 产带 来较高 风险 。 (八) 其他 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竞争 、代理商违约、托管 行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 直接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8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 事 项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 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或 变 更注 册。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决议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并应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决议 生效 后按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下列任 一情 形均 应作 为《 基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托管人有权立即终 止提 供托管服务、冻结涉 恐资 金、要求 赔 偿 损 失 或 采取 其 他 反 洗钱 管 控 措 施 ,在 终 止 提 供托 管 服 务 前 ,基 金 托 管 人应 以 保 护 持有 人利益 为原 则对 终止 托管 服务事 宜与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协商 : 1 、基金 管理人 被列入 国际 组织、当 地监 管或有 关外 国政府的 制裁 名单, 且相 关名单 在 基金托 管人 或当 地监 管禁 止提供 账户 服务 、禁 止交 易之列 ; 2 、基 金管 理人 从事 洗钱 、 恐怖融 资或 其他 违法 犯罪 行为被 司法 机关 定罪 量刑 ; 3 、基金 管理人 涉嫌洗 钱、 恐怖融资 或其 他违法 犯罪 行为被诉 讼或 调查, 使基 金托管 人 遭受或 可能 遭受 巨大 声誉 、财务 等损 失; 4 、有合 理理由 怀疑基 金管 理人涉嫌 洗钱 、恐怖 融资 或其他违 法犯 罪行为 ,要 求基金 管 理人提 供证 明交 易合 法性 、真实 性等 相关 材料 ,基 金管理 人无 合理 理由 拒绝 配合; 5 、基金 管理人 未建立 合理 有效的客 户尽 职调查 等反 洗钱内部 控制 机制, 基金 托管人 评 估认为 基金 管理 人在 反洗 钱、恐 怖融 资及 制裁 合规 风险管 理方 面风 险等 级过 高。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 基 金 管 理人 组 织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 督 下进 行 基 金 清算 。 在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管 基 金 财 产之 前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 照基 金 合 同 和托 管 协 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9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清 算期限 可相 应延长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各 类 基金 份 额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 确定 剩 余 财 产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中 的 分 配 比例 , 并 在 各 类基 金 份 额 可分 配 的 剩 余 财产 范 围 内 按各 类 别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 该 类 基 金份 额 比 例 进 行分 配 。 同 一类 别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对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剩余 资产 具有 同等 的分 配权。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0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赎回 或转 让其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读 并遵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业 务规 则》以 及基 金管理 人 按照规 定就 本基 金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1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B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更 换为本 基金 提供销售 、销 售支付 、份 额登记、 估值 、投资 顾问 、法律 、 会 计 等 服 务的 基 金 服务 机构 并 确 定 相关 费 率 ,对 基金 服 务 机 构的 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 督 和 处 理;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所 产生 的权 利;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证券 经纪 商、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 定 有关的 费率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2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向他 人泄 露, 因向 审计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 供的情 况除 外;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3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募集 期满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 基 金管 理人 应确 保合 法募集 本基 金, 并在 其进 行基金 销售 的过 程中 完成 中国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的 反 洗 钱 义务 , 保 证 在 投资 地 的 基 金投 资 行 为 不 是以 洗 钱 为 目的 , 同 意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监 管 机 构 要求 的 且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掌 握的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履 行 反 洗钱 义 务 相 关的 信息, 相关 信息 由销 售机 构掌握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尽力要 求销 售机 构提 供相 关信息 ; (2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或 注销证 券账 户、期货 交易 账户、 资金 账户等 投 资所需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4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或注 销基 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及期 货交 易账户 等投 资所需 的 其他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或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求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予 以 保密 , 不 得 向 他人 泄 露 , 因向 审 计 、 法律 等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 的情 况除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同一 类 别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 拥有 平等的 权利 。 A. 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外,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 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代表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议 当 日 的 基金 份 额 计 算 ,下 同 ) 就 同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以 下 情 况可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后 修改 , 不 需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销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调整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类 别的 设置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B.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6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设 日常 机构。 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提 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至少 30 日,在 指定媒 介发布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7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D.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统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 人或 基 金 管 理人 经 通 知 不 参加 统 计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8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具 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 第2 款第 (3)项 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事 项 重 新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到 会 者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不 少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的 三 分 之一 ( 含 三 分之 一)。 E.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本部 分“A.召 开事由 ”中 所述 应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决定 的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 召 集 会 议 的通 知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改 应当 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计票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议 。 大 会 主持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议 的 代 表 主持 ;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 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该 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 机关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 决议。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9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 投资 者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 投 资者 , 表 面 符合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效 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G.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人 士共 同 担 任 计 票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集 或 大 会 虽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 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计 票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不 出 席大 会 的 ,不 影响 计 票 的 效力 。 (2)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计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0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 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拒 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H.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该表决 通 过 之 日 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计票 完成 且计 票结 果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决 议通 过条 件之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后 应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 证书 全 文 、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I.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规 则 的 部分 , 如 将 来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规 则 修 改导 致 相 关 内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的 , 基 金 管理 人 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报 监 管 机关 并 提 前 公告 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对于 可 不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 项 , 由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更 并公 告 ,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或 变 更 注册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决议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并应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决议 生效 后按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 B.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下列任 一情 形均 应作 为《 基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1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托管人有权立即终 止提 供托管服务、冻 结 涉恐 资金 、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或 采取 其 他 反 洗钱 管 控 措 施 ,在 终 止 提 供托 管 服 务 前 ,基 金 托 管 人应 以 保 护 持有 人利益 为原 则对 终止 托管 服务事 宜与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协商 : 1 、基金 管理人 被列入 国际 组织、当 地监 管或有 关外 国政府的 制裁 名单, 且相 关名单 在 基金托 管人 或当 地监 管禁 止提供 账户 服务 、禁 止交 易之列 ; 2 、基 金管 理人 从事 洗钱 、 恐怖融 资或 其他 违法 犯罪 行为被 司法 机关 定罪 量刑 ; 3 、基金 管理人 涉嫌洗 钱、 恐怖融资 或其 他违法 犯罪 行为被诉 讼或 调查, 使基 金托管 人 遭受或 可能 遭受 巨大 声誉 、财务 等损 失; 4 、有合 理理由 怀疑基 金管 理人涉嫌 洗钱 、恐怖 融资 或 其他违 法犯 罪行为 ,要 求基金 管 理人提 供证 明交 易合 法性 、真实 性等 相关 材料 ,基 金管理 人无 合理 理由 拒绝 配合; 5 、基金 管理人 未建立 合理 有效的客 户尽 职调查 等反 洗钱内部 控制 机制, 基金 托管人 评 估认为 基金 管理 人在 反洗 钱、恐 怖融 资及 制裁 合规 风险管 理方 面风 险等 级过 高。 C.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 基 金 管 理人 组 织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 督 下进 行 基 金 清算 。 在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管 基 金 财 产之 前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 照基 金 合 同 和托 管 协 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 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2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清 算期限 可相 应延长 。 D.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E.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各 类 基金 份 额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 确定 剩 余 财 产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中 的 分 配 比例 , 并 在 各 类基 金 份 额 可分 配 的 剩 余 财产 范 围 内 按各 类 别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 该 类 基 金份 额 比 例 进 行分 配 。 同 一类 别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对基 金 财 产 清算 后剩余 资产 具有 同等 的分 配权。 F.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G.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各 方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过 协 商 、 调解 解 决 。 协 商、 调 解 不 能解 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 会届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的 , 对仲 裁 各 方 当 事人 均 具 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 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 为本合 同之 目的 ,不 包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 和台湾 地区 法律 )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系 的 法律文 件。 1 、《基 金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字/签 章并在 募集 结束后 经基金 管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生 效。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3 2 、《基 金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3 、《基 金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基 金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除 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投 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4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A.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 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09-1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B.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 民币存 款;发放短期、中 期和长 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 府债 券 ; 从 事同 业 拆 借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及 担 保 ; 代理 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 险 业务 ; 提 供 保 险箱 服 务 ; 外汇 存 款 ; 外汇 贷 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汇 兑换 ; 国 际 结 算; 同 业 外 汇拆 借 ; 外 汇 票据 的 承 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结 汇 、 售汇 ; 发 行 和 代理 发 行 股 票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 券 ; 买卖 和 代 理 买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 券; 自 营 外 汇 买卖 ; 代 客 外汇 买 卖 ; 外 汇信 用 卡 的 发行 和 代 理 国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及 付 款 ; 资信 调 查 、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组 织 或 参 加银 团 贷 款 ;国 际 贵 金 属买 卖 ; 海 外 分 支机 构 经 营 与当 地 法 律 许 可的 一 切 银 行业 务 ; 在 港 澳地 区 的 分 行依 据 当 地 法令 可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5 A.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国 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券 ( 含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 、 可交 换公 司债券 、央 行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票 据等 ) 、 股 指 期 货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同 业 存 单 、银 行 存 款 等 ,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封 闭期内 ,股票 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100% ;开 放期内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 (2)开 放期内 ,本基 金保 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中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 证金 、 应 收 申 购款 等 ; 封 闭期 内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 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封 闭期 内本基 金基 金总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的 200% ;开放 期内本 基金基 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6 (13) 本基 金若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10% ; ②本基金在封闭期任 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0% ; 本基金 在开放 期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 所报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股 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即 封闭期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100% ,开 放期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95%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⑥封闭期内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倍 的 现 金 ;进 入 开 放 期 后, 本 基 金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1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5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6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为 被动 超 标 , 不 属于 基 金 管 理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所 涉证 券可 交易 之日 起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上述 第 (2)、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7 (9)、 (15) 、(16 )项 对调整 时间另 有约定 的除 外。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 适 用于 本 基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 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 并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 重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3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 基金合同 所述 投资比 例、 投资限制 、组 合限制 、禁 止行为 等 作 出 强 制 性 调整 的 , 本 基金 应 当 按 照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的 规 定执 行 ; 如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修 改 或 调整 涉 及 本 基金 的 投 资 比 例、 投 资 限 制、 组 合 限 制 、禁 止 行 为 等, 且 该 等 调整 或 修 改 属 于 非强 制 性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后 ,可 按 照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调 整 或 修 改后 的 规 定 执行 , 而 无 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决定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执行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调 整或 修 改 后 的 规定 前 , 应 向投 资 者 履 行 信息 披 露 义 务并 向 监 管 机关 报告或 备案 或变 更注 册。 B.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C.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本协 议 的 约 定, 应 及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并改 正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 项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D.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本协 议的 规定 ,应 当拒绝 执 行 , 及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依 照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及 时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告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依 据 交 易 程序 已 经 生 效 的指 令 违 反 法律 法 规 及 本 协议 约 定 的 ,应 当 及 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8 E.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改正 ,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送 基 金 监 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提 供 相关 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A.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业 监 管 要 求的 基 础 上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对 基 金 托 管人 履 行 本 协议 的 情 况 进行 必 要 的 核 查 ,核 查 事 项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安全 保 管 基 金 财产 、 开 设 或注 销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期 货 结 算 账 户及 投 资 所 需的 其 他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 指令 办 理 清 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B.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或 延 迟 执 行基 金 管 理 人 资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 金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C.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查 托 管 财 产的 完 整 性 和 真实 性 , 在 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基 金 管 理 人并 改 正 。 对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法 规 要 求 需向 中 国 证 监 会提 交 基 金 监督 报 告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积 极 配 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A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 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或注销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证 券账 户、期 货结 算账户 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B.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9 1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书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时,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在 法 定 期 限 内聘 请 具 有 从事 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进 行验 资,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募集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未 能生 效,由 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事宜。 C.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 币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投 资 、 支 付赎 回 金 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他 任 何 银 行账 户 ; 亦 不 得使 用 本 基 金的 银 行 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D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 义在 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 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 款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该 账 户 银行 预 留 印 鉴 的保 管 和 使 用。 在 上 述 账 户开 立 和 账 户相 关 信 息 变更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E.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转 让本 基 金 的 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本 基 金的 证 券 账 户进 行 本 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 名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 付金账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 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使 用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办 理 ; 若 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比 照 并遵 守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 定。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0 F.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以 基金 的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和 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 所股 份 有 限 公司 开 设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 进行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 券 和资 金 的 清 算。 在 上 述 手 续办 理 完 毕 之后 , 由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G.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妥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H.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给 基 金 托 管人 。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金 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本 ,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少 15 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 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公章 的合同复 印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 得转 移。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会 计核 算 A.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以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余额 所得 的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 个 工 作日 结 束 后 计算 得 出 当 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并 以 双方 约 定 的 方 式发 送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净值 计 算 结 果进 行 复 核 , 并以 双 方 约 定的 方 式 将 复 核结 果 传 送 给基 金 管 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或者 未 能 充 分 维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双 方 应 及时 进 行 协 商和 纠正。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1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任一类别 基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后四 位( 含第四 位) 内发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该类 别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估 值 错误 。 当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出 现错 误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 纠正 , 并 采 取 合理 的 措 施 防止 损 失 进 一 步扩 大 ; 当 计价 错 误 达 到该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 计价错误 达到 该类别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的 同时 , 及 时 进行 公 告 。 如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 对 前 述内 容 另 有 规定 的 ,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除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另 有约定外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 布的 任何基 金净 值数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金 财 产 或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直 接 损 失, 相 关 责 任 方应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本 协议 的 约 定 承 担责 任 。 若基 金托 管 人 计 算的 净 值 数据 正确 , 则 基 金托 管 人 对该 损失 不 承 担 责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计 算 的 净 值数 据 也 不 正 确, 则 基 金 托管 人 也 应 承 担部 分 未 正 确履 行 复 核 义务 的 责 任 。 如 果上 述 错 误 造成 了 基 金 财 产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不 当得 利 ,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自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 不 当 得利 之 主 体 主张 返 还 不 当得 利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提 供 必要 的 协 助 。 如果 返 还 金 额不 足 以 弥 补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于 不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期 货交 易所、第 三方 估值机 构及 登记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 但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积 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除 或 减 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按 照 其 对 各类 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结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 关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B.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 地设 置 、 登 记 和保 管 基 金 的全 套 账 册 , 对双 方 各 自 的账 册 定 期 进行 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 。 若 双 方对 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 财务 指标进行核对。如发 现存 在不符,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2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 报 表的 编制 , 应 于 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招 募说 明书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每六 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 次,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 度终 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 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后 提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 在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 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半 年 度 报 告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之 间 的 上述 文 件 往 来均 以 加 密 传 真的 方 式 或 双方 商 定 的 其他 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 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若 双 方 无法 达 成 一 致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账 务 处 理 为准 。 核 对 无 误后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报 告 上 加 盖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章 或 者 出 具加 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 留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于 应 当 发布 公 告 之 日之 前 就 相 关 报表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 和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 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半 年度结束 后 5 个工作 日内定 期向 基 金托管人 提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3 基 金 权 益 登 记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以 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C.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妥善 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告 ,并 代 为 履 行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的 职 责 。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A.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 (为 本协 议之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澳门 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B.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调 解 不 能解 决 的 任 何 一方 有 权 将 争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市 的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并 按 其 届 时有 效 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的 , 对仲 裁 各 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 C.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变 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本 协议约 定事 项 如与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相冲 突的 ,应 以法律 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为 准 。 B.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之 一的 ,本 托管协 议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生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或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或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事项 。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托管人有权立即终 止提 供托管服务、冻结涉 恐资 金、要求 赔 偿 损 失 或 采取 其 他 反 洗钱 管 控 措 施 ,在 终 止 提 供托 管 服 务 前 ,基 金 托 管 人应 以 保 护 持有 人利益 为原 则对 终止 托管 服务事 宜与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协商 : 1 、基金 管理人 被列入 国际 组织、当 地监 管或有 关外 国政府的 制裁 名单, 且相 关名单 在 基金托 管人 或当 地监 管禁 止提供 账户 服务 、禁 止交 易之列 ; 2 、基 金管 理人 从事 洗钱 、 恐怖融 资或 其他 违法 犯罪 行为被 司法 机关 定罪 量刑 ; 3 、基金 管理人 涉嫌洗 钱、 恐怖融资 或其 他违法 犯罪 行为被诉 讼或 调查, 使基 金托管 人 遭受或 可能 遭受 巨大 声誉 、财务 等损 失;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4 4 、有合 理理由 怀疑基 金管 理人涉嫌 洗钱 、恐怖 融资 或其他违 法犯 罪行为 ,要 求基金 管 理人提 供证 明交 易合 法性 、真实 性等 相关 材料 ,基 金管理 人无 合理 理由 拒绝 配合; 5 、基金 管理人 未建立 合理 有效的客 户尽 职调查 等反 洗钱内部 控制 机制, 基金 托管人 评 估认为 基金 管理 人在 反洗 钱、恐 怖融 资及 制裁 合规 风险管 理方 面风 险等 级过 高。 C.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5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并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每 年 第 1-3 季度结束 后向定 制纸 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内 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年第 4 季度 结束后 向定制 纸质 对账单且 季度 内有交 易或 最后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 有 份 额的 投 资 者 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 每 月 向 定制 电 子 对 帐 单服 务 的 份 额持 有 人 发 送电 子对帐 单。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讯 故 障 、 延误 等 原 因 有 可能 造 成 对 账单 无 法 按 时 或准 确 送 达 。因 上 述 原 因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账 单 的 投 资者 , 敬 请 及 时通 过 本 公 司网 站 , 或 拨 打本 公 司 客 服热 线 查 询 、核 对、变 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 销售机 构为投资者提供定 期定额 投资服务。通过定 期定额 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销 售渠 道定 期 定 额 申购 基 金 份额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的有 关规 则 另 行 公告 。 (三)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 值短 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基金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通 过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 站 www.jsfund.cn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 基金 交易查询、账户信息 查询 和基金信 息查询 。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 金管 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 金的法律 文件、 业绩 报告 及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等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6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 个人 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 直销 交易业务。个人和机 构投 资者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 办理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账户 资料 修改、 交易 密 码修改 、交 易申 请查 询和 账户资 料查 询等 各类 业务 。 (五) 咨询 服务 1 、投资 者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果想 了解 申购与 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400-600-8800 ( 免长途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7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9 月27 日至2019 年3 月 27 日,本 基金 的 临时报 告刊 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时 间 备注 1 嘉实新 添康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2018 年9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2 关于增 加万 家财 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转 换业 务及 参加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8 年11 月 30 日 含本基 金 3 关于增 加阳 光人 寿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12 月 10 日 含本基 金 4 关于增 加众 升财 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12 月 19 日 含本基 金 5 关于增 加大 连网 金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9 年1 月 4 日 含本基 金 6 关于增 加奕 丰基 金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9 年1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8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 机构的住 所,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9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国 证监会 准予嘉 实新 添康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注 册募 集的文 件 。 2 、《 嘉实 新添 康定 期开 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3 、《 嘉实 新添 康定 期开 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在支 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 取得备查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