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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双债(164814)

工银双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 :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重要提示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 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2013年3月7日《 关于核准工银 瑞信双债增强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批复》 (证 监许 可〔2013〕220号 文) 核准公开 募集。 本基 金基金合 同 于2013 年9月25 日正式 生效, 自该 日起 基金管理人 开始管理 本基金。 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以下 称“本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 ) 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但 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 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 金没有风险 。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认购 ( 或申购) 基金 份额时应 认 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 特征, 应充分 考虑投资 者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 力, 并对认购 ( 或申购) 基 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 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 策。 基 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投资 者作出 投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导 致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自行 负担。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 理 性判断 市场, 并承 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 险, 包括 : 市场 风险、 利率风险 、 信 用风险 、 再投资 风险、 流 动性风险 、 操作 风险、 本基金 产品特定风险及其他 风险等等(详 见本招募说明 书“ 风险揭示”章节) 。 本基金为债券 型基 金, 预期收益和 风险水平 低于混 合型基金, 高 于货币 市场基金。 另外, 本基金可 转债 (含分 离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 ) 和 信用债合 计投资比 例不低于 固定收益类 资 产的 80% , 可 转债 (含分 离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固定收益 类 资产的 30%, 所 以本基金 的预期收 益和 风险水平高 于普通债 券型基金 。 由于 本基金在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封闭运作 , 投资 者 在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 能按照基 金份额净 值赎回基 金, 只能够在交 易所交易 基金份额 。 而由 于 受二级市场 供求关系 的影响 , 基金份 额的交易 价格与 基金份额净 值存在差 异。 本 基金初始 募 集面值 1 元 。 在市场 波动因素 影响下 , 本基金 净值可 能低于初始 面值, 本 基金投资 者有可能 出现亏损。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三年 内 (含三 年) 为 基金封 闭期, 封闭 期间投资 者不能申 购赎 回本基金份 额, 但可 在本基 金上市交 易后通过 证券交 易所转让基 金份额。 本基金 在封闭期 届 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并 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 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申购 、 赎回业 务, 投 资者可 进行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旦本基 金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 后,本基 金将以 上市 开放式基金 的模式持 续运作。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本基金于2013 年9月25 日成立 , 本基 金的封闭 期自2013 年9月25日起 至2016年9月25 日 止, 自2016 年9月26 日起 转型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 , 基金名称变更为“ 工 银瑞信双债增 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本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 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的其 它基金的 业绩并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9年3月24日,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8年12 月31日 (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本招 募说 明书已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募集 ...........................................................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9 九、基金转型后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十、基金的投资 ........................................................... 5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八、风险揭示 ........................................................... 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 算 ................................ 78 二十、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8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81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 1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一、绪 言 《工银瑞信 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以下 简称 “ 本招募 说明 书 ” 或 “招 募说明书” ) 依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 法》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险规定》 ” ) 等 相关法 律法规和 《 工 银瑞信双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 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工银瑞信 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的投 资目标 、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 者投资 决策有关 的全部必 要事项 ,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 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 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 集 的。 本招募 说明书由 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解释 。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 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 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书根 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 , 并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工银瑞信 双债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基金合同:指《工 银瑞信双债增 强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 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 金 签订之《工银瑞信双 债增强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工银瑞信双 债 增强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 更新 7、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指 《工银瑞 信双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并于 2012 年 6 月19 日 修订的《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3、《流动 性风险规 定》: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 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及颁 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7、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19、 合格境外机 构 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20、 投资人 : 指个 人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工 银瑞信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以及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 ,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 代为 办 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24、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 构: 指 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26、 基金账户: 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 其 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 易账户 :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28、 深圳证 券账户 : 指投资 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 (即 A 股账户 ) 或证 券投资基金 账户。 基 金投资者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 交易、 场内认购 、 场内 申购和场内 赎回等业 务时需持 有深圳证 券账户。记 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机构 的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29、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0、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1、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3、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6、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37、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8、 《业务规则》 : 指深 圳证券 交易所发 布实施的 《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开放式 基金申购 赎回业 务实施细则 》 、 《深 圳证券 交易所证 券 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 及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发布实 施的 《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市开放 式基金登 记结 算业务实施 细则》 及销售机 构业务规 则 等相关业务 规则和实 施细则及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39、 认购 : 指在基 金募集期 内,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42、上市交 易所:深 圳证券交 易所 43、 场外 : 指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外 的销售机 构办理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的场所。 通过 该等场所 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 、 赎回也称为场 外认购、 场 外申购、 场 外赎回 44、 场内 : 指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内 具有相应 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 位利用交 易所开放 式基 金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上市交易 的场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回 也称为场 内认购、 场内 申购、场内 赎回 45、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6、 系统内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 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 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 行转 托管的行 为 47、 跨系统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跨 系统转托 管只限 于在证券账 户和以其 为基础注 册的开放 式基金账户 之间进行 48、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 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 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50、元:指 人民币元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 51、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52、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3、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4、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5、 基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 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6、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7、不可抗 力:指 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58、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10 个交 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 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59、摆动定 价机制: 指当本基 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 回时 ,通过 调整 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 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 申购 、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 权益 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 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5 号 601、甲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 5 号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9 层甲5 号 9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A 座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 银监复[2005]105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及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联系人:朱 碧艳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 公司注册 资 本的 80%; 瑞士 信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 注册资本 的 2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 员 尚军先生, 董事长, 中国工商 银行战略 管理与投 资者 关系部资深 专家、专 职派 出董 事。 复旦大学工 商管理( 国际)硕 士,高级 经济师。 历任 中国工商银 行河南郑 州分行团 委书记 、 国际部副总 经理, 河南分 行国际部 副总经理、 储蓄处 处长、 国际业务 处处长, 河 南分行副 行 长、党委委 员,陕西 分行党委 书记、行 长等职务 。 Michael Levin 先 生 ,董 事, 瑞 士信 贷董 事 总经 理、亚 太 地区 资 产管 理主 管。 Levin 先生负责制 定和指导 亚太区资 产管理战 略 , 包 括销售 、 产品和合 作伙伴关 系。 他 还与机构 和 私人银行密 切合作, 以 提供资 产管理投 资解决方 案。 在 2011 年 8 月加入瑞士 信贷之前 , Levin 先生 是 AsiaCrest Capital 的 首席执行 官,AsiaCrest Capital 是一 家位于 香港的对 冲基金 FoF 。 再之 前, 他曾在 Hite Capital 和英 仕曼 集团担任投 资组合经 理。Levin 先 生也 是 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 的联合 创始人。 他在流动和 非流动性 另类投资 行业拥 有超过 20 年的经 验。Levin 先生毕 业于美国 宾夕法 尼亚大学沃 顿商学院 ,并获得 经济学理 学士学位。 郭特华女士 , 董事 , 博士 , 现任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总经 理, 兼任工银 瑞信资产 管理 (国际) 有限 公司董事 长。 历任中 国工商银 行总 行商业信贷 部、 资金计划 部副处 长, 中 国工商银行 总行资产 托管部处 长、副总 经理。 王一心女士 , 董事 , 高级经 济师 , 中国工 商银行战 略 管理与投资 者关系部 高级专家、 专 职董事。 历任中 国工商银 行专项 融资部 (公司 业务二 部、 营业部) 副总 经理 ; 中国 工商银行 营业部 历任 副处长、 处长;中 国工商银 行总行 技术 改造信贷部 经理。 王莹女士, 董事, 高 级会计 师, 中国工商 银行战略 管 理与投资者 关系部高 级专家、 专职 派出董事, 于2004 年11月获 得国际内 审协会注 册内部 审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 历任中国 工商银 行国际业 务部外 汇 清算处 负责人, 中 国工商银 行清算 中心外汇 清 算处负责人、 副 处长, 中国 工商银行 稽核监督 局外汇 业务稽核处 副处长、 处长, 中国工商 银 行内部审计 局境外机 构审计处 处长,工 行悉尼分 行内 部审计师、 风险专家 。 田国强先生 , 独 立董事 , 经 济学博士 , 上 海财经大 学 经济学院院 长, 上海财经 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 , 美国德 州 A&M 大 学经济 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授 。 首批中 组部 “千 人计划 ” 入选者及其 国家特聘 专家, 首批人文 社会科学 长江学 者讲座教授 , 曾任上 海市人 民政府特 聘 决策咨询专家,中国 留美经济学会会 长(1991-1992)。 2006 年被《华尔 街电讯》列为 中国 大陆十大最 具影响力 的经济学 家之一。 主要研 究领域 包括经济理 论、 激励 机制设计 、 中国 经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 济等。


葛蓉蓉女士, 独 立董事, 管 理学博士, 高 级经济师。2017 年12月起 担任北京 创新伙伴 教 育科技公司监事。2005 年3月至2017 年12月任职 于中 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曾任汇金公 司股 权监事、 银行一 部副主任 ( 董事总经 理) 。2001年9月至2005 年3月 任职于中 国证监会 发行监 管部。1998年8 月至2001年9月任大 鹏证券公司( 北京 )研究部副研究员。1994年7月至1998 年8月在北京 工业大学 经济管理 学院担任 讲 师。 Alan H Smith 先生, 独立董事, 法 学学士, 香港太平 绅士, 香港 律师公会 律师。 历 任云 顶香港有限 公司副董 事长, 怡 富控股有 限公司 董事长 , 香港大学 法律专业 讲师 , 恒生指数 顾 问委员会委 员 , 香港 医院管理 局公积金 计划受 托人 , 香港证监会 程序复检 委员会委 员 , 香港 政府经济顾 问委员会 发展局成 员 , 香港 联合交 易所新 市场发展工 作 小组主 席,曾 被 《亚洲 金 融》杂志评 为 “ 年度银行 家 ” 。 2、监事会成 员 郑剑锋先生 , 监事, 金 融学科学 双硕士。2005 年 12 月起, 郑剑锋 先生任职 于中国工 商 银行监事会 办公 室, 先后担任 综合管理 处处长 、 监督 专员和 监事 会办公室 副主任, 主要负责 风险、内控 及董事高 管履职的 监督检查 工作。2014 年 6 月起 ,郑剑锋 先生被任 命为中国 工 商银行战略 管理与投 资者关系 部集团派 驻子公司 董监 事办公室高 级专家、 专职派出 董事。 黄敏女士, 监事,金 融学学士 。黄敏女 士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 信贷集团),先后担 任全球投资银 行战略部助理 副总 裁、亚太区投资银行 战略部副总裁 、中 国区执行首 席运营官 ,资产管 理大中国 区首席运 营官,现任资产管 理中国区 负责人。 洪波女士, 监事,硕 士。ACCA 非执业会 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 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生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 部业务主管;2009 年 6 月加入 工银瑞信 法律合规 部,现任 内控稽核 部 总 监。 倪莹女士, 监事,硕 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 于中 国人民大学 ,历任副 科长、科 长, 校团委副书 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 于北京市 委教 工委, 任干 部处副调 研员。2011 年加 入 工银瑞信战 略发展部 ,现任 人 力资源部 总监。 章琼女士, 监事, 硕 士。2001年至2003 年 任职于富 友 证券财务部;2003 年至2005 年任职 于银河基金 ,担任注 册登记专 员。2005 年加入工 银 瑞 信运作部, 现任 中央 交易室 总 监。 3、高级管理 人员 郭特华女士 , 总经理 ,简历同 上。 朱碧艳女士, 硕 士, 国际注 册内部审 计师, 现任工 银 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兼 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1997-1999 年 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 司证券总部经 理, 2000 -2005 年中国华 融资产管 理公司投 资银行部 、证 券业务部高 级副经理 。 杜海涛先生 , 硕士 , 现任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理, 兼任工银 瑞信资产 管理 (国际) 有限 公司董事 ,1997 年7 月至 2002 年 9 月 , 任职于长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 历任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 职员、债券 (金融工 程)研究 员 ;2002 年 10 月至 2003 年 5 月,任 职于宝盈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研 究员、 基 金经理助 理;2003 年 6 月至2006 年3 月, 任 职于招商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历任 研究员、 基金经理 。2006 年 加入工银 瑞信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 , 博士 , 现任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理, 兼任工银 瑞信投资 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1989 年8 月至 1993 年 5 月, 任职于 中 国工商银行 海淀支行, 从事国际 业务; 1993 年6 月至 2002 年4 月, 任职 于中国工 商银行北 京市分行国 际业务部, 历 任综合科 科长、 国际业务部 副总经理 ;2002 年 5 月至 2005 年6 月 , 任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 牡丹卡中 心, 历任 市场营销部 副总经理 、清算部 副总经理 。2005 年 加入 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郝炜先生, 硕士, 现 任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任工银 瑞信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公司 董事, 工 银瑞信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2001 年 4 月至 2005 年6 月, 任 职于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2005 年加入 工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张洋先生 ,6 年证 券从业经 验; 宾夕法尼 亚大学 电子 工程专业博 士, 沃顿商学 院统计学 硕士;2012 年加 入工银瑞 信, 现任固 定收益部 基金经 理,2015 年 8 月 17 日至 今, 担任工银 瑞信双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自 2016 年 9 月 26 日起, 变更为工 银瑞信双 债增强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基金经 理;2015 年 8 月1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瑞信 保本 3 号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11 月 22 日 至今, 担任工银瑞 信新得益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12 月14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信 可转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12 月29 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新 增利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7 年1 月 25 日至2018 年 6 月 11 日 , 担任工 银瑞信瑞 盈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8 年 7 月 2 日至今, 担任工银 瑞信可转 债优选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 年 7 月 27 日至今 ,担任银 瑞信新增 益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7 月 27 日至 今, 担任工银瑞 信新得利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8 年8 月28 日至 今, 担任工银 瑞信 添福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2019 年 1 月 24 日至今, 担任工 银瑞信 聚盈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李昱先生,11 年证 券从业经验; 曾先后在中投证 券 担任研究员,在华安 基金担任高级 研究员、小组负责人 ,在中信产业 基金从事二级 市场 投研;2017 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 任固 定收益部基 金经理。2018 年1 月23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信添福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8 年1 月 23 日至今, 担任工银 瑞信新财 富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 2018 年1 月23 日至 今, 担任工银 瑞信新 焦点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8 年 2 月23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信 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基 金经理;2018 年 2 月 23 日至今, 担任工银 瑞信新增 益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2018 年2 月23 日 至今, 担任工银瑞 信新生利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8 年2 月23 日至 今, 担任工银 瑞信 新得润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 年 3 月 6 日至今, 担任工银 瑞信灵活 配置混合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2019 年1 月 24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 信聚盈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王佳女士,2013 年9 月 25 日至 2015 年6 月8 日 担任 本基金基金 经理。 李敏先生,2015 年5 月 26 日至 2017 年4 月26 日, 担任 本基金 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郭特华女士 ,简历同 上。 杜海涛先生 ,投资决 策委员会 主任,简 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 ,15 年 证券从业 经验;曾 任中信建 投 证券 有限公司研 究员;2007 年加 入工 银瑞信, 现任权 益投资总 监。2012 年2 月 14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瑞信 添颐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3 年1 月18 日至今 ,担任工 银双利 债券基金基 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8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担任 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 债券 型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2018 年8 月28 日,担任工 银瑞信红 利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2017 年5 月27 日, 担任 工银瑞信 核心价 值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今, 担 任工银瑞 信研究 精选股票 型基金 基 金经理 ;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8 月 28 日, 担任工银医 疗保健 行业股票 型基金基 金经理;2015 年 2 月16 日至 2017 年12 月22 日, 担任工银战 略转型主 题股票基 金基金经 理;2017 年 4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担 任 工银瑞信中 国制造 2025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欧阳凯先生 ,17 年 证券从业 经验;曾 任中海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2010 年 加入 工银瑞信 , 现任 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2010 年 8 月16 日至今, 担任工 银双利债 券型基金 基金 经理;2011 年 12 月27 日至2017 年4 月 21 日,担 任 工银保本 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至2017 年 2 月6 日 , 担任 工银保本2 号混合 型发起式基 金(自 2016 年2 月19 日起 变更为工银 瑞信优质 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至2018 年2 月 27 日,担 任工银瑞 信保本 3 号混 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 2013 年 7 月 4 日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 担任 工银信 用纯债两 年定期开 放基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19 日起至 今, 担任工银 新 财富灵活配 置混合型 基金基金 经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5 日,担 任工银丰 盈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 型基金基 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6 年 证券从业经验 ;先后在天相投 资 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 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 深分析师,国 信证券资产管 理总 部担任投资经理、研 究员;2010 年加 入工银瑞信 ,现任权 益投资总 监。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 信主题策 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2013 年9 月 23 日至今 , 担任 工银瑞信精 选平衡基 金基金经 理; 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7 年10 月9 日, 担任工银 高端制 造行业股票 型基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4 月 28 日至 2018 年 3 月 2 日,担任工银新 材料新能 源行业股票 型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1 月 29 日至2018 年 11 月30 日 , 担任 工银瑞信 国家战 略主题股票 型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4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 月 21 日至2019 年1 月 24 日,担任工银瑞信 互联网 加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8 年 3 月28 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中小 盘成长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8 年 6 月 5 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 信高端制 造行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李剑峰先生,16 年 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中央国债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 ,曾任固定收 益研 究员,现任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兼养 老金 投资中心总 经理。 郝康先生,21 年证 券从业经验; 先后在澳大利亚 首 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 基金经理,在 联和运通投 资顾问管 理公司担 任执行董 事, 在 工银瑞 信担任国际 业务总监 , 在工 银瑞信资 产 管理(国际)有限公 司担任副总经 理;2016 年 加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 权益 投资总监, 兼任工银 瑞信(国 际)投资 总监,2016 年 12 月 30 日至今 ,担任工 银瑞信 沪港 深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7 年11 月 9 日 至今, 担任工银 瑞信沪 港深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8 年5 月 10 日 至今, 担任工银 瑞信新 经济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QDII )基 金经理;2018 年 12 月 25 日至今, 担任工银 瑞信红 利优享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石正同先生, 硕士, 现 任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投资总监,1990 年至 1995 年, 任 职于荷兰银 行台北分 行,担任 协理;1995 年至 2002 年,任职于 日本大和 投资信托 (香港 ) 有限公司, 担 任资深投 资经理;2003 年至2004 年, 任职于台湾 英国保诚 投资信托 公司, 担 任投资总监 ;2004 年至2006 年 , 任职于 台湾汇 丰中 华投资信托 公司 , 担任投 资管理部 副总 裁;2006 年至 2008 年, 任职于国 联安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担任副 总经理兼 投资总监 ;2008 年至 2013 年,任职 于台湾 景顺投资 信托公司 ,担任 副总经理兼 投资总监 ;2014 年至 2016 年, 任职于台 湾中国人 寿保险有 限公司, 担 任全球权 益市场负责 人;2017 年至 2018 年 6 月, 任职于尤梅 投资公司 ,担任公 司董事总 经理。 朱碧艳女士 ,简历同 上。 章赟先生,12年证券 从业经验 ; 复旦 大学理论 物理学 专业博士, 英国剑桥 大学管理 学研 究生; 曾先 后在上海 天狮津 泉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担任 数量分析师 , 在平安 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 担任量化投资经理, 在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担 任指 数投资组长(量化执 行总监) ;2014 年 加入工银瑞 信,现任 指数投资 中心总经 理。 上述人员之 间均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资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资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 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资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招 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 限 制等全权处 理本基金 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证券 法》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 效 措施,防止 违反《证 券法》行 为的发生 。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基 金 法》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 效 措施,保证 基金财产 不用于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其它法 律法规以 及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 禁 止的行为。 4、为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财 产不 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 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5、 本基金 管理人将 加强 人员 管理, 强 化职业操 守, 督 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行为: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基 金管理人 制度进行 基金运作 投资外 ,直 接或间接进 行 其他股 票投资;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 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6、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本 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 自己、被代 理人、被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 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 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4)不以任 何形式为 除基金管 理人以外 的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 司规范运 作, 有效 地防范和 化解管 理风险 、 经营风险 以及操作 风险, 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 及其他信息真 实、准确、完 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本公司建 立了科学 合理、 控制 严密、 运行高 效 的内部控制 制度。 内 部控 制制度是 公司 为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 而建立的 一系列组 织机制 、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控 制措施的 总称。 它 由章程、内 部控制大 纲、基本 管理制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是 对公司章 程规定的 内控原则 的细 化和展开 , 是对各 项基本管 理制度 的纲要和总 揽, 内部控制 大纲明确 内控目标、 内控原 则、 控制环境和 内控措施 等内容。 公 司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3 基本管理制 度包括风 险管理制 度、 投资管理 制度、 基 金会计核算 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 档 案 管理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度、 财务 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危机 处 理制度等。 部门 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 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 , 对各部门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置、 岗 位责任、操 作守则等 进行了具 体规定。 (1)风险管 理制度 风险管理制 度由风险 管理的目 标和原则 、 风险 管理的 机构设置、 风险类型 的界定 、 风险 管理的措施 、 风险管 理的制度 、 风险 管理制度 的监督 与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管理 的具体制 度主要包括 投资风险 管理制度 、交易风 险管理制 度、 财务风险管 理制度以 及岗位分 离制度 、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 责、反馈 制度、保 密制度、 员工 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 险管理制 度。 (2)投资管 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 理制度包 括基金投 资管理的 原则、 投资研 究、 投资决 策与执行 、 投资 的风险 控制 与绩效 评估、 投资授 权制度、 股 票池管理、 投资 指令审核、 投资 指令实时 监控、 投资 限 制管理、投 资禁止行 为等方面 内容, 适用 于基金 投资 的全过程。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 察长, 组织、 指 导监察稽 核工作, 督 察长 由总经理提 名, 经董事会 聘任, 对 董事会负责 , 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 督 察长有权 参加或 者列席公司 董事会以 及公司业 务、 投资 决策、 风险管理 等相关会 议, 有权调 阅公司相 关文件 、 档案, 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况 独 立地履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能。 督察 长应当 定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 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 应当对督 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 议。 公司设立监 察稽核部 门, 具体 执行监察 稽核工作 。 公司 配备了充足 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 员, 明 确规 定了监 察稽 核部 门及内 部各 岗位的 职责 和工作流 程。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监察 稽核 体 系、 监察稽核工 作内容、 监 察稽核方 法和程序 等。 通 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 监督 公司各业 务部 门和人员遵 守法律、 法规和 规章的有 关情况; 评估公 司各业务部 门和人员 执行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各项 管理制度 和业务规 章的情况 。 2、内部控制 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 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基 金管理人各机 构、部门和岗 位 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基金管 理 人基金资产 、自有资 产、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当分 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基金管理 人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应当权 责分明、 相互制衡 。 (5)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 用科学化的经 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 济 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 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 部控制效 果。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4 3、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控制环 境 董事会下设 公司治理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负责 对 公司 治理结构进 行定期的 评估、 检 验, 提出对公司 治理结构 的修改和 完善方案 , 对公 司经营 管理和基金 投资业务 进行风险 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 对公司内 部稽核 审计工作 结果进行 审查和 监督并向董 事会报告 ; 董事 会下设资 格 审查与薪酬 委员会, 负责对股 东推荐的 董事人 选资格 、 高级管理 人员资格 、 独立 董事资格 进 行审查,拟 定董事、 监事、高 级管理人 员薪酬和 激励 政策,报股 东会或董 事会批准 。 公司管理层 在总经理 领导下 , 认真执 行董事会 确定的 内部控制战 略, 为了 有效贯 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 的经营方 针及发展 战略, 总经理下 设执行 委员会, 负责 公司 日 常经营 管理活动 中 的重要决策 , 执行委 员会下 设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和风险 管理委员会 , 就基金 投资和 风险控制 等 发表专业意 见及建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是基金的 最高 投资决策机 构 。 公司设立督 察长, 对 董事会负 责, 主 要负责对 公司内 部控制的合 法合规性 、 有效性 和合 理性进行审 查 ,发现 重大风险 事件时向 公司董事 会和 中国证监会 报告。 (2)风险评 估 a)董事会下 属的公司 治理与风 险控制委 员会和 督察 长对公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评估 ;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 风险管理委员 会负责对公司 经 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 性事件和重 大 危机情况进 行评估, 制定危 机处理方 案并监督 实施; 负责对基金 投资和运 作中的重 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 行风险 评 估; c)各级部门 负责对职 责范围内 的业务所 面临的 风险 进行识别和 评估。 (3)控制活 动 控制活动包 括自我控 制、 职责 分离、 监 察稽核 、 实物 控制、 业绩 评价、 严 格授权 、 资产 分离等政策 、程序或 措施。 控制活动体 现为:自 我控制以 各岗位的 目标责任 制为 基础,是内 部控制的 第一道防 线。 在公司内部 建立科学、 严 格的岗位 分离制度、 授权制 度、 资产分离制 度等, 在相 关部门和 相 关岗位之间 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 度, 后续 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 部门及岗 位 负有监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的机 制成为内 部控制 的第二道防 线。 充分 发挥督 察长和 内控 稽核 部对各 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 业务全面 监 察稽核作用, 建 立内部控 制的第三 道防 线。 (4)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双 向的信息 交流途径 , 形成 了自上而 下的信 息传播渠道 和自下而 上的信息 呈报 渠道。 通过 建立有效 的信息 交流渠道 , 保证了 公司员 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 以充分了 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适 当的人员 进行处 理。 公 司根据组织 架构和授 权制度, 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 告系统。 (5)内部监 控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5 内部监控由 公司治理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 督察 长、 风 险管理委员 会和 内控 稽核 部等 部门 在各自的职 权范围内 开展。 本公司设 立了独立 于各业 务部门的 内 控稽核部, 其中 监察稽核 人 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 检 查、 评价公 司内部控 制制度 合理性、 完备性 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 内 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 揭示 公司内部 管理及 基金运 作中的风险 , 及时提 出改进意 见, 促 进 公司内部管 理制度有 效地执行 。 4、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的 声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露 真实、准 确; (3)本公司 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 及公司 的发 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二)基金 托管部门 及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110 余 人, 大部分 员工具有 丰富的 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 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 外工作、 学 习 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 员工具 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 。 为给客 户提供专 业化的 托管服 务, 中国银 行已在境 内、 外 分行开展 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 批开展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银行 拥有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 (一对多 、 一对一 ) 、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金、QFII、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机构 、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行理财 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 内, 中国银 行 首家 开展绩 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 值服 务,为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 领先的大型 中资托管 银行 。 (三)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情况 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 中 国银行已 托管 700 只证券 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 662 只, QDII 基金 38 只, 覆盖了股 票型、债 券型、混 合型、 货币型、指 数型、FOF 等多种 类型的基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6 金,满足了 不同客户 多元化的 投资理财 需求,基 金托 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 (四)托管 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风险管理 与控制工 作是中国 银行 全面风险控 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 秉 承中国银行 风险控制 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 健经 营” 的原则。 中国 银行托管 业务部风 险 控制工作贯 穿业务各 环节, 通 过风险识 别与评 估、 风 险控制措 施 设定及制 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 措施强化 托管业务 全员、全 面、全程 的风 险管控。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连续 聘请外部 会计会计 师事务所 开展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 阅报告 。2017 年, 中国银行 继续 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 部控制审 计报告。 中国银行 托管业 务内控 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 严密, 能够有效 保 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 人对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 应当拒 绝执行 ,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 人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 甲5 号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5 号 701、 甲 5 号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9 层甲5 号 9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 户服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 、010-81042599 联系人:宋 倩芳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场内销售 机构 场内销售机 构为具有 基金 销售 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 场内会员单 位。 3、场外 销售 机构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7 (1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侯 燕鹏 传真:010 -66594431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彭纯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 )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5 )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8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6 )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7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路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新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务电 话:010 —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8 )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海通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9 网址:http://www.htsec.com/ (9 )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邮编 :200031)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长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李新华 联系人: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11)中信 证券(浙 江)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解放 东路 29 号迪 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务电 话:0571 —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12)渤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 -28451991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 传真:022 -28451892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ewww.com.cn (13)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14)中信 证券(山 东)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 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电话:0531 -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15)信达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西大街 甲 127 号 大成 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 静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010 -63080978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6)光大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1 联系人: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7)平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金 融中 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 何之江 联系人:周 驰 传真:021-58991896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8)中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86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9 )中航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 金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 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晓峰 联系人:王 紫雯 电话 :010-59562468 95335 客户服 务电话 :95335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20)中国 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 、03、05 、11、12 、13 、15 、16、18 、19 、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 高涛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2 联系人:万 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21)长城 国瑞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厦 门市思明 区莲前西 路 2 号莲 富大 厦 17 楼 办公地址: 福建省厦 门市思明 区深田路46 号深 田国 际大厦 20F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邱 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传真电话:0592-2079602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22)西藏 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 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 联系电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汪 尚斌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户咨询电 话:40088-11177 (23)国都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24)华融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8 号A 座 3、5 层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黄 恒 联系电话:010-58568235 联系传真:010-58568062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3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25 )汉口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江汉 区建设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江汉 区建设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李 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话:96558 (武 汉)4006096558 ( 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26 )华龙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城关 区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李 昕田 电话:0931 -8888088 传真:0931 -4890515 客户服务电 话:0931 —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27 )天风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江汉 区唐家墩 路 32 号 国资 大厦 B 座 4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电话: (027)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82 联系人:刘 鑫 客服电话: (027)87618889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28 )中国 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4 传真:010 -68858057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29 )兴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190.52 亿 元人民币 联系人:刘 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0 )中国 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 建国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2 座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 建国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罗 春蓉 武明 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务电 话:(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31 )太平 洋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青年 路 389 号 志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北展 北街 9 号 华远企业 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唐 昌田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32 )东莞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东城 区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 东省东 莞市东城 区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5 联系人:林 培珊 电话:0769-22866254 传真:067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3 )宁波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34 )江海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联系人: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5 )华西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金 达勇 电话:0755 -83025723 传真:0755 -8302599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36 )中信 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期 )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6 1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期 )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韩 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7)天相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 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谭 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38)深圳 众禄基金 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 8 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 3322795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9)北京 展恒基金 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邮 电新闻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李 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601366-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7 传真: 0351-4110714 网址: www.myfund.com (40)上海 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二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 东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潘 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1)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余杭 区五常街 道文一西 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18 号黄 龙时 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祖国明 联系人:韩 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42)上海 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王 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43)诺亚 正行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余 翼飞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8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4)上海 利得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1098 号浦江 金融 世纪广场 18F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郭 丹妮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传真:021-61101630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5)嘉实 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 世 纪大道 8 号上海国 金中 心办公楼二 期 53 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李 雯 联系电话:010- 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传真:010-8509730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46)众升 财富(北 京)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 聂婉君 联系人:李 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47)浙江 同花顺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路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9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8)上海 长量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常 艳琴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9)宜信 普泽(北 京)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魏 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50)通华 财富(上 海)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同丰 路 667 弄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金 沪路 55 号 通华科 技大 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杨 徐霆 联系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电话:95193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51) 一路 财富(北 京)信息 科技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外大街2 号 1 幢2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大街 2 号万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0 联系人:徐 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2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2)泛华 普益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成 华区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成都市锦 江区东大 街 99 号平 安金融 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陈 金红 电话:028-86758820-803 客服电话:400-020-0606 网址:www.puyifund.com.cn/ (53)上海 陆金所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之光 联系人: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4)北京 虹点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 裙房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 裙房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陈 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5)上海 联泰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518 号 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1 联系人: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6)上海 凯石财富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 1 号 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高 皓辉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7)深圳 富济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岗厦 社区金田 路 3088 号中洲大 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岗厦 社区金田 路 3088 号中洲大 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联系人:刘 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wealth.cn (58)北京 创金启富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白纸 坊东街 2 号经济日 报社 综合楼 A 座712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王 瑶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 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59)中证 金牛(北 京)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 台区东管 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 讯中心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 010-59336544 传真: 010-5933658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60)和耕 传承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东 风东路东 、康宁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 间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酒仙 桥路 6 号 院国际电 子城b 座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胡 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 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61)奕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入 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 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德 三道航天 科技广场A 座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62)珠海 盈米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3 网址:www.yingmi.cn (63)上海 基煜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488 号太平 金融 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吴 鸿飞 电话:021-65370077-268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64)北京 汇成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李 瑞真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65)北京 格上富信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悦章


联系人:张 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6-8586 网址: www.igesafe.com (66)北京 广源达信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宏泰 东街浦项 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姜 英华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4 电话:010-527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67)上海 万得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明路 1500 号万得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徐 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 021-5071 016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68)北京 恒天明泽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甲19 号 SOHO 嘉 盛中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 : 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69)泰诚 财富基金 销售(大 连)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春光 联系人:徐 江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 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70)金惠 家保险代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大街 2 号 19 层 A20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大街 2 号 19 层 A2017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5 法定代表人 :夏予柱


联系人:胡 明哲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客户服务电 话:400-106-0101 网址:www.jhjfund.com (71)北京 新浪仓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东北旺 西路中关 村软件园 二 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 科 研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件园 二 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 科 研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吴 翠 电话:010-62675657 传真: 86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 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72)北京 肯特瑞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显龙 山路 19 号 1 幢 4 层 1 座 4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 庄经济开 发区科创 十一街十 八号 院京东集团 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黄 立影 电话:010-89188345 传真:89189566 客户服务电 话: 个人 业务:95118


企 业业务 :400 088 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73)上海 华夏财富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毛 淮平 联系人:仲 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17-5666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74)北京 蛋卷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创远 路 34 号 院融新科 技中 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侯 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5)济安 财富(北 京)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太阳 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3 层 3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太阳 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6)上海 挖财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冷飞 联系人:李 娟 电话:021-50810683 传真: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77)南京 苏宁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锋 联系人:张 慧 电话:025-66996699-882796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7 传真:无 客户服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78)大连 网金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体坛 路 22 号 诺德 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体坛 路 22 号 诺德 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樊怀东


联系人:贾 伟刚


电话:0411-3902780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户服务电 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79)北京 百度百盈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信息 路甲 9 号 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旭阳 联系人:霍 博华 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61951007 客户服务电 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80)玄元 保险代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张杨路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张杨路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 :马 永谙 联系人:卢 亚博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 话:021-50701053 网址:http://www.xyinsure.com/kfit_xybx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和本 基金基 金合同等的 规定, 选 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 及时履行 公告义务 。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8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17 号 注册登记业 务办公地 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 巍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 海源泰律 师事务所





所:上 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南路 256 号华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 海





话: (021 )51150298





真: (021 )51150398


经 办律师: 刘佳、张 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 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合伙 )





所:北 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 方经 贸城,东三 办公楼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 东方 经贸城,东 三办公楼16 层


执行事务人 :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 计师:李 慧民,王 珊珊


联系电话: (010)58152145


传真:(010 )58114645


联系人:王 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业 务规则》 等 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募集,并经 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7 日证监许可 〔2013 〕220 号文 核准公开 募集。 (一) 基金类别 债券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 基金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三年内( 含三年)为本基金的 封闭期 , 封闭期 间投 资者不能申 购赎回本 基金份额 ,但可在 本基金上 市交 易后通过证 券交易所 转让基金 份额。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9 本基金于封 闭期届满 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 即 2016 年 9 月 26 日)转型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投 资者可通 过场内和 场外两种 方式进行 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三)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已于2013 年9 月25 日 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连 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2013 年 12 月23 日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照 《 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等有关规 定,包括 但不 限于: 1、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限 制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 行; 3、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基金适 用大宗交 易的有关 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 规定 办理。 (五)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易, 交易行情 通过行 情发布系统 揭示。 行 情发布 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 前一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 复牌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0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 后,发生 下列情况 之一时, 应暂停上 市交 易: 1、不再具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上 市规 则》 规定的 上市条件 ; 2、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决定 暂停 其上市; 3、严重违反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上 市规 则》 ;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 当暂 停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暂 停上市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在接到 深圳证 券交易所通 知后, 应 立即在 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 停上市公 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 形消除后 , 基金 管理人可 向深圳证 券交易 所提出恢复 上市申请 , 经深 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 后,可恢 复本基金 上市,并 在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体上 刊登恢复 上市公告 。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 应终止上 市交易: 1、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提 前终止上 市; 3、基金合同 约定的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形 ;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终 止上市情 形时, 由证券交 易所终止 其上市 交易, 基金 管理人报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 本基金的 上市,并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终止 上市公告。 (十)上市交易规则的调整 相关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对基金 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规 定内容进 行调 整且与基金 合同内容 存在冲突 的, 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 改, 且此 修改无 须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十一)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 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 程序后增加相 应功能。 九、基金转型后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三年 之内(含三 年)为本 基金的封 闭期 , 封闭期间 投资者不 能申购 、 赎回 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 基金上市 交易后通 过证券交 易所 转让基金份 额。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转型 为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 投资者可 按照以下 规则 进行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场外 申购和赎 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网点 及基金场外 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 点 , 场内申购和 赎回场所 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 应业 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 , 场内、 场外 销售 机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1 构名单见本 招募说明 书第五部 分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告 。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基 金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转 为上市交 易开放式 基金(LOF ) ,投资者 从 2016 年 10 月 10 日起可 进行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 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场外份额的 赎回遵 循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 照 投资人认购、申购的 先后次序进 行 顺序赎回 ; 5、投资人通过场外申 购、赎回应使 用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的深圳开 放 式基金账户 , 通过场 内申购 、 赎回应 使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 证券账户(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和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 ; 6、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等业务,按 照深圳证券交 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 司的相关业 务规则执 行。 若相 关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申 购、赎回 业务等规 则有新的 规定 ,按新规定 执行;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按照法 律 法规及监管要求,在 履行适当程 序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2 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 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 性, 具体 处理原则 与操作规 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自 律规则的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 , 投资者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 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 项, 若 申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不成 功 。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包 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 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本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 资人 可在T+2 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给 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申购 、 赎回申 请。 申购 、 赎回 的 确认以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 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 认情况, 投资人应 及时 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 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申购 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 , 投资 者通过代 销网点或 本基金管 理人电 子自助交易 系统申购 的单笔申 购本 基金的最低 金额 (含申购 费) 为 10 元; 追 加申购时 最 低申购限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含申购 费) ; 通过本公司 直销中心 申购,单 笔最低申 购金额 为 100 万元人民币 ,已在直 销中心有 认/申购 本公司旗下 基金记录 的投资人 不受申购 最低金 额 100 万元的限制 , 单笔申 购最低金 额为 10 人民币 。实 际操 作中 ,以各销 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 为准 。 场内申购时 ,单笔申 购金额最 低为 10 元。 2、基金赎回 的限制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3 每次赎回基 金份额不 得低于 10 份,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 回后在销 售机构网 点保 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 足 10 份的,在 赎回时需 一次全 部赎回。实 际操作中 ,以各代 销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 准。 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电 子自助交 易系统赎 回,每次 赎回 份额不得低 于 10 份。 如遇巨额赎 回等情况 发生而导 致延期赎 回时, 赎回办 理和款项支 付的办法 将参照基 金合 同有关巨额 赎回或连 续巨额赎 回的条款 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 上 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4、对于场内申购、赎 回及持有场内 份额的数量限 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则有规 定的,从 其最 新规定办理 。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 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 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 见相关公 告。 6、如果法律 法规对单 笔申购限 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 采用金额 申购方式 ,申购费 率如下表 。投 资者在一天 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 购, 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 申购金额M( 含申购 费) 场外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 100 万≤M<30 0 万 0.5% 300 万≤M<50 0 万 0.3% 500 万 ≤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 不列入基 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各项 费用。 本基金的场 内申购费 率由基金 代销机构 参照场外 申购 费率执行。 本基金在场 外实行专 门针对养 老金客户 的直销柜 台申 购。 实施 特定申购 费率的养 老金客 户包括: 全 国社会保 障基金 、 可以投 资基金的 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 、 企业年 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 合计划、 企 业年金理 事会委 托的特定 客户资产 管理计 划。 如将来 出现经养 老基金 监管部门 认 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 型, 本 公司将在 招募说明 书更新 时或发布临 时公告将 其纳入养 老金客户 范围,并按 规定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4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32% 100 万≤M<30 0 万 0.15% 300 万≤M<50 0 万 0.06% 500 万 ≤M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 外赎回费 率: 连续持有时 间(N) 场外赎回费 率 N<7 天




















1.50% 7 天 ≤N<1 年 0.1% 1 年 ≤N<2 年 0.05% N≥2 年 0%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费 率: 连续持有时 间(N) 场内赎回费 率 N<7 天




















1.50% N≥7 天 0.1% (注:1年指365 天,2 年为730 天,依此 类推)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其中对 持续持有 期少于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不 低于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对 持续持有期 为7 日以上 (含7 日 )的赎回 费,不低 于赎 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基 金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3、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范围 内调低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 率。费率如 发生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调整实施3个 工作日前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 式: 申购 的有效份 额为净 申购 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有 效份额单位 为份 。 场 外申购涉 及金额、 份额的计 算结 果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场内申 购涉及金额 的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 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场内申购 涉及份额的 计算结果 采用截位 法保留到 整数位 , 整数 位后小数部 分的份额 对应的资 金返还至 投资者资金 账户。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其中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 购费率)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5 (注: 对于 500 万 (含) 以上适 用固定金 额申购费 的 申购, 净申购金 额=申购 金额-固 定申购费金 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数=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例一: 某投资人 (非 养老金客 户) 投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金 , 申购费 率为 0.8% , 假 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 份 如果投资人 是场内申 购,申购 份额为 94,482 份 ,其 余 0.24 份对 应金额返 回给投资 人。 具体计算公 式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94,482 ×1.050=99,206.1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9,206.10 -793.65 =0.25 元 例二: 某投 资人 ( 养老金客 户) 通过 本管理人 的直销 中心申购投 资 100 万 元申购本 基金 基金份额 , 申购 费率为 0.15% , 假设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 , 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 (1+0.15%)=998,502.25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8,502.25=1497.75 元 申购份额=998,502.25/1.050=950,954.52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 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 赎回金 额单位为 元。 上 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赎回费 用 例三: 某投 资人在场 外赎回 1 万份基金 份额, 假设该 笔份额持有 时间为 200 天, 则 对应 的赎回费率 为 0.10%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1.050 元,则 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 : 赎回费用=10,000 ×1.050 ×0.10%=10.50 元 赎回金额=10,000 ×1.050-10.50 =10,489.50 元 即: 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份额 , 假设 该笔份 额持有时间 为 200 天 , 则对应 的赎 回 费 率 为 0.1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489.50 元。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6 例四: 某投 资人在场 外赎回 1 万份基金 份额, 假设该 笔份额持有 时间为 800 天, 则 对应 的赎回费率 为 0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1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10,000 ×1.150 ×0% =0 元 赎回金额=10,000 ×1.150-0=11,500.00 元 即: 投资人 在场外 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 假设 该笔份额持 有时间为800 天, 则对 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1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1,500.00 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 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 以撤销。 2、 投资者T 日申购基 金成功 后,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T +1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 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 自T+2 日 起有权赎 回该部分 基金 份额。 3、 投资者T 日赎回基 金成功 后,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T +1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 相 应的注册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最 迟于开始实 施前3个工 作日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 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10%,即 认为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 , 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理 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7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3)若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且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的10%, 基金管理 人有权先 行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超出10% 的赎回 申请实施 延期办 理, 而对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10% 以 内 (含10% ) 的 赎回申请与 其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 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 情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所 有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具 体见相关 公 告。 (4) 暂 停赎回 : 连续2 个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3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5)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 超过50% , 或者 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6)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7)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超过基 金管理人 设定的 单日 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 一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8)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 措施。 (9)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 、(3)、(6)、(8) 、(9)项 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8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 拒 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 的办理 。 2、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的措 施。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 3、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 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4、 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为1 日 ,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5、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一 天但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 《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 并在重 新开始 办理申购或 赎回的开 放日公告 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6、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 暂停 公告一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连 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 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 作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9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 金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 (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 于符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 实行份额 托管的交 易制度 。 投资者 可将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 户转 入另一个交 易账户进 行交易 。 具体办 理方法参 照业务 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 基金代销 机构的业 务规则。 1、基金份额 的登记 (1)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则 。场 外认购或申 购买入的 基金份额 登记 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 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 市交易 买入的基 金 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 持有人证 券账 户下。 (2)登记在 证券登 记 结算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既 可以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也可 以申请场内 赎回。 (3)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可申请 场外 赎回,不可 以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也 不可以直 接申请场 内赎回。 2、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 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 销售 机构(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 位(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办 理基金赎 回业务的 销售 机构(网点 )时,须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 托管。 (3)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上 市交易或 场内 赎回的会员 单位(席 位)时, 须办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系统内转 托管。 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相 关业务规 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 基金 代销机构的 业务规则 。 3、跨系统转 登记 (1)跨系统 转登记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 为。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0 (2)本基金 跨系统转 登记的具 体业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规定 办理。 (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 投 资人在办理 定 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 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 基金 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 律法规、 监管规 章以及国 家有权机 关的要 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 在国家 有权机关 作 出决定之前 , 被冻结 部分产 生的权益 先行一并 冻结。 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 付。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锁定投资 组合下方 风险的基 础上, 通 过积极 主动的 可转债、 信 用债投资 管理, 追求基 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包括 国内 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含中小 板、 创业板以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 包括 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 企业债、 公司债 、 短期 融资券、地 方政府债 、金融债 、次级债 、可转债 (含 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国 债 、 中央 银行票据 、 中期票 据、 银 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 资产, 股 票和权证 等权益类资 产, 并可 持有由 可转债转 股获得的 股票、 因所持股票 派发以及 因投资可 分离债券 而产生的权 证。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 组合资产 配置比例 :债券等 固定收益 类资 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80 %, 其中, 可转 债 (含 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 和 信用债 合计投资比 例不低于 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80% ,其中信 用债是指 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 资券 、商业银行 金融债、 次级债、 资产支持 证券、 中期票据 等企业机 构发行的 非国家信 用债券; 可转债 (含分离 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 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固定 收益类资 产的30%; 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 20 %。 本基金在3年封闭 期满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持有 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1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 资 产配置 策略的基 础上, 通过构建 债券组 合以获取相 对稳定的 基础收益 , 同 时, 通过 重点投资 可转债和 信用债以 及灵活把 握权益 类资产的投 资机会来 提高基金 资产的收 益水 平。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的方法进 行组合资 产配置 。 研究 与跟踪中国 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 和资 本市场变动 特征, 采取定 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 相结合的 方法, 考虑经济 环境、 政策 取向、 资金 供求、 信用 风险、 各类资产 相对估值 等因素, 研判各 类固定收益 类资产与 权益类资 产投资的 风险收益预 期,以确 定各类金 融资产的 配置比例 。 2、固定收益 类资产投 资策略 (1)债券组 合投资策 略 本基金通过 全面研究GDP 、物价 、就业以 及国际 收支 等主要经济 变量,分 析宏观经 济运 行的可能情 景, 并预 测财政政 策、 货 币政策等 宏观经 济政策取向 , 分析金 融市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变化趋势 及结构, 预测利 率水平变 动趋势以 及收益 率曲线形状 变化趋势 。 在定 性分析的 基 础上, 本产 品还应用 货币分析 模型、 长短债估 值模型 等定量分析 工具进行 辅助分析 , 以确定 组合的久期 及期限结 构管理策 略。 1)久期策略 基于利率预 期理论, 分析未来 较长一段 时间(比 如未 来1年)市场 利率的变 化趋势, 如果 预期市场利 率将上升 ,导致中 长期债券 持有期收 益低 于短期债券 或者货币 市场工具 收益时 , 则将债券组 合久期降 至较低水 平; 而 在预期利 率水平 稳定或者下 降, 导致 中长期 债券持有 收 益高于短期 债券和货 币市场工 具收益时 ,则将债 券组 合久期上调 至较高水 平。 2)期限结构 管理策略 在确定组合 久期的基 础上,本 基金针对 收益率曲 线形 态变化确定 合理的组 合期限结 构, 包括采用子 弹策略、 哑铃 策略和梯 形策略等, 在长期 、 中期和短期债 券间进行 动态调整。 一 般而言, 当预期 收益率曲 线变陡时, 本基金将 采用子 弹策略; 当预期 收益率曲 线变平时, 将 采用哑铃策 略;在预 期收益率 曲线不变 或平行移 动时 ,则采用梯 形策略。 (2)固定收 益类资产 投资策略 1)可转债投 资策略 可转债是指 , 发行公 司依法 发行、 在 一定期间 内依据 约定的条件 可以转换 成股份的 公司 债券。 债券 持有人对 转换股 票或不转 换股票有 选择权 。 可转债兼 具权益类 证券与 固定收益 类 证券的特性 , 具有抵 御下行风 险、 分 享股票价 格上涨 收益的特点 。 可转债 的理论价 值应该等 于其作为普 通公司债 的基础价 值加上所 附带的转 股期 权价值。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2 本基金将选 择公司基 本素质优 良、 其 对应的基 础证券 有着较高上 涨潜力的 可转债进 行投 资。 在深入 分析公司 基本面 、 发行条 款的基础 上, 选 择预期申购 收益较高 的可转债 积极参与 可转债的一 级市场申 购, 待可 转债上市 后, 根 据具体 品种做出继 续持有或 卖出的决 策; 在二 级市场上, 本基金将 充分挖 掘可转债 的投资价 值, 灵 活运用各种 可转债投 资策略进 行投资操 作,为基金 资产增加 收益。 ① 可转债选择 策略。本 基金将对 可转债相 应的基础 股票 进行深入研 究,采用 市盈率 、 市净率、 市现率、 市销率等 相对估值 指标, 结合 公司 治理结构、 竞争 优势、 行业 地位和财 务 状况等基本 面因素综 合评估股 票价值 , 同时考 虑当时 证券市场情 况, 选择 估值合 理的相应 可 转债进行投 资。 ② 可转债条款 投资策略 。 可转债 通常具有 提前回 售条款 、 提前赎回 条款、 修正转股 价 条款等。 提 前回售条 款是指 投资者可 以在可转 债未到 期前将可转 债回售给 发行人 , 回售价 格 则成为可转 债的价值 底线; 提前赎回 条款是指 发行人 可以在可转 债未到期 前将可转 债从投资 者手中提前 赎回, 如 果发行人 放弃提 前 赎回, 则相当 于可转债的 期权期限 延长, 从 而提升可 转债的期权 价值;修 正转股价 条款是指 在基础股 票的 价格持续低 于转股价 达到一定 水平时 , 发行人可以 发起向下 修正转股 价格, 也就是降 低了可 转债的期权 的执行价 格, 从 而提升可 转 债的期权价 值。 本基 金将根据 具体券种 的不同 条款, 分析不同条 款的可能 变化, 把 握相应的 投资机会。 ③ 可转债转股 投资策略 。可转债 在转股期 内,可以 按约 定条款转换 为相应基 础股票 。 本基金将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为前提 ,以是否 增加 基金资产的 收益来决 定是否进 行转股 。 通常包括以 下转股情 况:a. 当 可转债转 为基础股 票并 卖出后所得 收 益大于 直接卖出 可转债 时, 我们将 积极把握 转股卖出 的超额收 益机会 , 并根 据该可转债 的价值评 估, 重新 决定是否 买入该可转 债;b.当 可转债交 易不够活 跃, 流 动性无 法满足本基 金投资操 作, 则本 基金将通 过部分转股 来保持基 金资产的 流动性;c. 通过转 股能 够增加基金 资产收益 的其他情 况; 2)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投资 策略


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债 券是一种 附认股权 证的公司 债券 ,可分离为 认股权和 纯债两部 分, 并分开上市 交易, 赋 予了上 市公司一 次发行两 次融资 的机会。 分 离交易 的 可转 换 债券 是债 券 和股票的混 合融资品 种,它与 普通 可转 债 的本质 区别 在于债券与 期 权可分 离交易 。


分离交易的 可转债同 样可以运 用上述可 转债类似 的投 资策略。 另 外, 通 过调整纯 债和认 股权证或标 的股票之 间的比例 可以组合 构造成不 同风 险收益特征 的类可转 债产品 , 满足不 同 的市场环境 下的投资 需求。本 基金运用 量化模型 分析 纯债和认股 权证或标 的股票之 间的比 例,并不断 进行动态 优化。 3)企业(公 司)债投 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 研究市场 整体信用 风险趋势 , 结合 企业机 构类债券的 供需情况 以及替代 资产 相对吸引力 , 研判信 用利差趋 势, 并 结合利率 风险, 以确定组合 的企业机 构类债券 的投资比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3 例。 ① 企业(公司 )债投资 策略 在企业机构 类债投资 比 例确定 之后进行 个券选择 , 信 用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 是影响个 券相 对价值的主 要因素。 根据 国民经济 运行周期 阶段, 分 析企业 (公司) 债券 等发行 人所处行 业 发展前景、 发展 状况、 市场 地位、 财务 状况、 管理 水 平和债务水 平等因素, 评 价债券 发行人 的信用风险 , 并根据 特定债券 的发行契 约, 评 价债券 的信用级别 。 根据单 个债券到 期收益率 相对于市场 收益率曲 线的偏离 程度, 结 合其信用 等级 、 期限、 流 动性、 票 息率、 选 择权条 款、 税赋特点等 因素,确 定其相对 投资价值 ,选择具 有相 对价值且信 用风险较 低的企业 (公司 ) 债券进行投 资。 ② 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策 略 资产支持证 券是指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资 产支持证 券类 品种 。本基 金将重点 对市场利 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 的构成及 质量、 提前偿还 率、 风 险补偿收益 和市场流 动性等影 响资产支 持证券价值 的因素进 行分析 , 并辅助 采用蒙特 卡洛方 法等数量化 定价模型 , 评估 资产支持 证 券的相对投 资价值并 做出相应 的投资决 策。 (3) 封闭期内 固定收益 类资产投 资策略 本基金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三年内( 含 三年)为 本基 金的封闭期 , 本基 金在封闭 期的不 同阶段采取 不同的固 定收益投 资策略:1 )在封 闭期 前期,本基 金将适当 提高组合 资产的平 均久期, 重 点配置流 动性较 低但收益 水平较高 的可转 换债券和信 用类债券 , 并运 用多种积 极 的投资策略 以扩大收 益;2)在 封闭期后 期,本 基金 将逐步较少 长久期的 资产,增 配与剩余 期限相匹配 且流动性 更强的短 期债券和 货币市场 工具 等投资品种 ;3)在封 闭期届满 时,本 基金将持有 大量现金 及货币市 场工具等 高流动性 的资 产, 从而 降低本基 金转型为 上市开放 式 基金(LOF) 后的流动 性风险。 3、权益类资 产投资策 略 (1)股票投 资 在资产配置 策略的基 础上, 本基金可 直接进行 二级市 场股票投资 。 对于二 级市场 股票投 资将采取行 业配置与 个股精选 相结合的 投资策略 。 1)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密 切关注国 内外经济 运行情况 、 国内 财政政 策和产业政 策等政策 取向, 深入分 析国民经济 各行业的 发展现状 及政策影 响, 并 结合行 业景气分析 , 对具有 良好发 展前景特 别 是国家重点 扶植的行 业进行重 点配置。 2)个股精选 策略 上市公司持 续的现金 收益和盈 利的稳定 增长前景 是股 价上涨的长 期内在推 动力。 本基金 在个股选择 中将坚持 价值投资 理念, 理性地分 析中国 证券市场的 特点和运 行规律 , 用产业 投 资眼光, 采用长 期投资战 略, 辅以金 融工程技 术, 发 掘出价值被 市场低估 的, 具有长期 增长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4 能力的公司 的股票, 买入并 长期持有 , 将中国 经济长 期增长的潜 力最大程 度地转化 为投资者 的长期稳定 收益。 (2)权证投 资策略 为实现基金 投资目标 , 在有 效控制风 险的前提 下, 本 基金还将在 法规和基 金合同允 许的 范围内并基 于谨慎原 则适度进 行权证投 资。 本 基金进 行权证投资 时, 将在 对权证 标的证券 进 行基本面研 究及估值 的基础上 , 结合股 价波动 率等参 数, 运用数 量化期权 定价模型 , 确定 其 合理内在价 值,从而 构建套利 交易或避 险交易组 合。 (四)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管理 人实行 “投资 决策委员 会领导下 的团队制 ” 管理模式, 建立了 严谨、 科学 的 投资管理流 程, 具体包括 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 组 合 构建、 交易执行 和风险管 理及绩效 评估 等全过程, 如图1所示 。 图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 及投资策 略制定 本基金管理 人在固定 收益证券 投资与研 究方面 , 实行 投资策略研 究专业化 分工制度 , 由 基金经理与 研究员组 成专业小 组, 进行宏观 经济及政 策、 产业结构、 金融 市场、 单个 证券等 投资决策委 员会 投资小组 研究小组 久期配置/期 限结构配置 类属配置 个券选择 组合构建 绩效评估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中央交易室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委 员会 宏 观 策 略 研 究 信 用 、 转 债 个 券 研 究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5 领域的深入 研究, 分 别从利率 、 债券信 用风险 、 相对价 值等角度, 提出独立 的投资策 略建议, 经固定收益 投资团队 讨论,并 经投资决 策委员会 批准 后形成固定 收益证券 指导性投 资策略 。 该投资策略 是公司未 来一段时 间内对该 领域的风 险和 收益的判断 , 对公 司旗下管 理的所有 基 金或组合 的 固定收益 类证券投 资具有指 导作用。 各个专业领 域的投资 策略专业 小组每季 度定期举 行策 略分析研讨 会议, 提出下一 阶段投 资策略, 每 周定期举 行策略评 估会议 , 回顾本 周的各 项经济数据 和重大事 项, 分析 其对季度 投资策略的 影响,检 讨投资策 略的有效 性,必要 的时 候进行调整 。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 公司固定 收益证券 总体投资 策略的指 导下 , 根据基金 合同关于 投资目 标、 投 资范围及投 资限制等 规定,制 定相应的 投资计划 ,报 投资决策委 员会审批 。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基 金投资的 最高决策 机构,决 定基 金总体投资 策略及资 产配置方 案, 审核基金经 理提交的 投资计划 , 提供指 导性意见 , 并审 核其他涉及 基金投资 管理的重 大问题。 3、投资组合 构建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议, 在权限 范围内 , 评估债券 的投资价 值, 选 择证券 构建基金投 资组合, 并根据市 场变化调 整基金投 资组 合,进行投 资组合的 日常管理 。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 在合法合 规的前提 下,执行 基金经理 的投 资指令。 5、风险管理 及绩效评 估 风险管理部 对投资组 合的风险 水平及基 金的投资 绩效 进行评估, 报风险管 理委员 会, 抄 送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资总监 及基金经 理,并就 基金 的投资组合 提出风险 管理建议 。 法律合规部 对基金的 投资行为 进行合规 性监 控 , 并对 投资过程中 存在的风 险隐患向 基金 经理、投资 总监、投 资决策委 员会及风 险管理委 员会 进行风险提 示。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 天相可转 债指数收 益率×40%+ 中债企业 债总全价 指数收益 率 ×60% 本基金为债 券基金, 且以可转 债、 信 用债为主 要投资 方向。 为使 业绩比较 基准能够 与本 基金投资风 格匹配 , 本基金 选择具有 较高权威 性的天 相可转债指 数和中债 企业债总 全价指数 作为基础构 建业绩比 较基准。 其中, 天相可转 债指数 是国内较早 编制的可 转债指数 , 编制原 则具有严肃 性, 能够 较好的 反映可转 债市场变 化。 中 债企业债总 全价指数 是 由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编 制并发布 的分别反 映国内企 业债 市场总体走 势的指数 。 如果法律法 规发生变 化或者 今 后证券市 场中有其 他代 表性更强或 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 绩 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 金时,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 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 原则, 根 据实际情况 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 行相应调 整。 调整 业绩 比较基准应 经基金托 管人同意,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 管理人应 在调整前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予以公告 。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6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 预期收 益和风险 水平低 于混合 型基金、 股 票型基金 , 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另外, 由于 本基金 可转债 (含分 离交易的 可 转换债券) 和信 用债合计 投资比例 不低 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 ,可转 债(含分 离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30% 。而可转 债和信用 债的预期 收益和 风险 水平通常高 于普通债 券,所以 本基金的 预期收益和 风险水平 高于普通 债券型基 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持有的债 券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可 转 债 (含分 离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 ) 和信用 债合计投 资比 例不低于固 定收益类 资产的 80% , 可转 债(含分 离 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 )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固 定收益类资 产的 30% ; (2)本基金 投资于股 票、权证 等权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 ; (3) 本基金在3 年封闭 期满转型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 出保 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 (4)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3% ; (7)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9)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10)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1)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4)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7 (15) 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不 得 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7)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 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 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 可流通股票 的 30% ; 完全按 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 比 例进 行证券投资 的开放式 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 殊投资组 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 限制; (18) 本 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9)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投资限 制。 在本基金封 闭期最后30 日及3 年封闭期 满转型 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 (LOF ) 后的 前 30 日, 本基金投资 比例不受 上述第(1 )条的限 制。 除第 (3) 、 (13) 、 (16 ) 、 (18 ) 条外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 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但须提 前公告, 不需 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2、为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财 产不 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 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8 3、债券信用 级别确定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 信用级别不低于 投资级。投资 级 债券 信用级别为 BBB 级以上( 含 BBB 级) ,具有很高 的或者良好的 信用质量,债 券发 行人具有足够的履行 债券发行承诺 的能 力, 出现不 能支付债 券本金 及利息的 违约风险 很小。 本基金将债 券投资范 围限定于 投资级债 券,有利于 控制基金 资产的信 用风险。 因为不同信 用评级机 构评级体 系不一致 , 而导 致对债 券信用评级 结果不相 同时, 本基金 将考察信用 评级机构 的权威性 及其市场 认可程度 , 参 照评级机构 的实质评 级标准 , 遵循谨 慎 的原则进行 投资。 (八)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相关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 2018 年 10 月 1 日 起至 12 月 31 日止 (财 务数据未经 审计) 。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869,998.85 11.06 其中:股票


5,869,998.85 11.0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45,790,312.83 86.31 其中:债券


45,790,312.83 86.31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483,453.19 0.91 8 其他资产


911,911.05 1.72 9 合计





53,055,675.92





100.00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9 注:由于四 舍五入的 原因金额 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 例分 项之和与合 计可能有 尾差。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820,057.09 3.4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 业 538,932.00 1.03 E 建筑业 535,891.00 1.03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1,376,346.40 2.64 J 金融业 1,069,968.36 2.05 K 房地产业 528,804.00 1.01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869,998.85 11.26 注:由于四 舍五入的 原因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分项之 和与合计 可能有尾 差。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 组 合 无。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1 002142 宁波银行 36,504 592,094.88 1.14 2 000539 粤电力A 116,400 538,932.00 1.03 3 601186 中国铁建 49,300 535,891.00 1.03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0 4 000002 万科A 22,200 528,804.00 1.01 5 601766 中国中车 58,500 527,670.00 1.01 6 601222 林洋能源 108,400 524,656.00 1.01 7 002230 科大讯飞 21,000 517,440.00 0.99 8 000001 平安银行 50,946 477,873.48 0.92 9 002013 中航机电 64,259 418,326.09 0.80 10 600073 上海梅林 46,900 349,405.00 0.67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22,000.00 9.63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5,022,000.00 9.6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40,768,312.83 78.1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5,790,312.83 87.82 注:由于四 舍五入的 原因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分项之 和与合计 可能有尾 差。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1 113008 电气转债 49,000 5,146,960.00 9.87 2 018005 国开 1701 50,000 5,022,000.00 9.63 3 127006 敖东转债 44,261 4,245,957.73 8.14 4 113011 光大转债 32,000 3,363,840.00 6.45 5 110031 航信转债 29,910 3,160,888.80 6.06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1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 未运用国 债期货进 行投资。 1.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投资 ,也无期 间损 益。 1.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 未运用国 债期货进 行投资。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 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 期未出现 被监 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情形。 1.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 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未超 出基金合 同规定的 备选 股票库。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812.34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616,652.4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6,446.3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11,911.05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3008 电气转债 5,146,960.00 9.87 2 127006 敖东转债 4,245,957.73 8.14 3 113011 光大转债 3,363,840.00 6.45 4 110031 航信转债 3,160,888.80 6.06 5 132006 16 皖新 EB 3,072,300.00 5.89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2 6 110032 三一转债 2,600,188.20 4.99 7 132009 17 中油 EB 2,217,380.00 4.25 8 110040 生益转债 2,059,200.00 3.95 9 132012 17 巨化 EB 1,938,600.00 3.72 10 113014 林洋转债 1,898,600.00 3.64 11 113015 隆基转债 1,814,220.00 3.48 12 123006 东财转债 1,739,850.00 3.34 13 128032 双环转债 1,368,450.00 2.62 14 113508 新凤转债 770,720.00 1.48 15 123003 蓝思转债 748,930.60 1.44 16 113009 广汽转债 506,450.00 0.97 17 113018 常熟转债 347,160.60 0.67 18 110042 航电转债 213,860.00 0.41 注:上表包 含期末持 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和 可交换债券 明细。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无。 1.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 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 也 不向投资 者保证最 低收益 。 基金 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明 书。





1 、 本基 金转型后 基金同生 效日为2016年9月26 日 , 本基金转 型 以来 (截至2018年12 月31 日)的投资 业绩及同 期基准的 比较如下 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1) -(3) (2)-(4) 2016.9.26-2016.12.31 -1.93% 0.29% -4.53% 0.29% 2.60% 0.00% 2017 年 -1.23% 0.29% -6.49% 0.18% 5.26% 0.11% 2018 年 -3.95% 0.63% 1.60% 0.25% -5.55% 0.38%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3 自基金转型 至今 -6.97% 0.47% -9.12% 0.23% 2.15% 0.24% 2、自基金 转型以来基 金累计净值收 益率变动及其 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 比 较 : (2016 年9 月 26 日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 注:1、本基 金于 2016 年9 月26 日转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


2、按基金合 同规定, 本基金建 仓期 为 6 个月 。截至 报告期末, 本基金的 各项投资 比例 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投 资范围及 投资限制 的规定 : 债券 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其中, 可转债(含分 离交易的可转 换债 券)和信用债合计投 资比例不低于 固定 收益类资产 的 80% , 其中信 用债是 指公司债 、 企 业债 、 短期 融资券 、 商业 银行金融 债、 次级 债、 资产支持证 券、 中期票 据等企业 机构发行 的非国 家信用债券; 可 转债 (含分 离交易的 可 转换债券 ) 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固定 收益类资 产的 30% ; 股票 、 权证 等权益类 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超 过 20% 。 本基金 在 3 年 封闭期满 转换 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 后,基金 持有现 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不低于 5%,其 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4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本基金 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 。 开立 的基金专 用账户 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构 和 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 金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5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按照法 律 法规及监管要求,在 履行适当程 序 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 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 性, 具体 处理原则 与操作规 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自 律规则的 规定 。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6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 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 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 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 ( 五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 三 位以内(含第 三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7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 如果获 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估 值;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 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8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记 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 会 计政策变更、 市 场规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 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 在封 闭期间 , 基金收 益分配采 用现金方 式; 本 基金转 型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后,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 为现金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投资人可选 择获取现金红 利或 将现金红利 按再投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投 资, 若投 资人不 选择, 本 基 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红利 ;登记 在深 圳证券账 户的 基金份 额只 能采 取现金 红利 方 式,不能选 择红利再 投资; 2、 本基金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3、 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 条件的前提下, 每季 度 末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收 益超 过 0.01 元时 , 至少 分配 1 次 , 每年收 益分配次 数最多 为 12 次, 每次收益 分配的 比 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 分配利润 的 60% 。 并 且, 在封闭 期间本基金 每年度的 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 低于基金该 年度可供 分配利润 的 90% 。 期末可 供分配 利润是指期 末资产负 债表中未 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 孰低数; 4、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 5、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 , 即指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9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 基 金收益分 配 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本基金转 型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用时 , 基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红利再投 资 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75%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7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 核 对 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 首 日起三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0 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0%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三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 节 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 上述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 中第3-8 项费 用, 根 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 可根据 基金发 展情况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内调 整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 相关费 率。 调低基 金管理费 率、 基 金托管费 率 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1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2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 四 )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 明基金产 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 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 摘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 生效 公告。 4、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 3 个 工作 日前,将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 5、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3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 6、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 募 说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7、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基金运作期 间, 如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 益, 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 “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 报 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 品的特有 风险,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召 开;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4 (2)终止《 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 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 、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基金 份额暂停 上市、恢 复上市或 终止上市 ; (27)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28)当基 金管理人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 (29)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5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10、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 11、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 过程中面 临的主要 风险有: 市场风险 、利 率风险 、信 用风险、 再投资风 险、 流动性风险 、 操作风 险 、 本 基金产品 特定风险 及其他 风险。 与投 资组合管 理直接相 关 的市场 风险 、 利率 风险 、 信用风险 及流动性 风险 等 可 以使用 数量化指标 加 以度量 及控制, 而操作风 险可以建立 有效的内 控体系加 以管理。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因受各 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 起的波动 , 将 使本基金资 产面临潜 在的风险 , 本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6 基金的市场 风险来源 于基金持 有的资产 市场价格 的波 动。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股 票市场及 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益率 的变动 , 利率波 动也可 能导致债券 基金跌破 面值。 基 金投资于 股票和 债券, 其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 影响, 从 而产生风险 。在利率 波动时, 本基金的 净值波动 一般 会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 出现违约 、 拒绝 支付到期 本息, 或 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的风 险。 另外 ,由于交 易对手违 约造成的 损失 也属于信用 风险。 4、再投资风 险 债 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回 购到 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利 率的下 降面 临资 金再 投资的 收益 率 低 于原来利率 的风险。 5、流动性风 险 因市场交易 量不足, 导致证券 不能迅速 、 低成 本地转 变为现金的 风险。 流 动性风险 还包 括由于本基 金出现投 资者大额 赎回, 致使本基 金没有 足够的现金 应付基金 赎回支付 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 因内部控 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 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 等引 致的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交 易、会计 部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7、本基金产 品特定风 险 信用债违约 风险: 本 基金无 法完全规 避发债主 体特别 是公司债、 企业债的 发债主 体的信 用质量变化 造成的信 用风险; 另外, 如果持有 的信用 债出现信用 违约风险 , 将给基 金净值带 来较大的负 面影响和 波动。 股价波动性 风险 :可 转债 基础 股票价格 的波动会 影响 可转债 认股 权价值、 赎回权价 值、 回售权价值 、转股价 格重置权 价值等 可 转债 内含 期权 的价值,进 而影响 可 转债 的市 场价格 , 导致投资收 益的不确 定性;转 股风险 : 指在转股 期内 , 可转债 的 基础股票 价格低于 转股价 , 导致不能获 得转股收 益,从而 无法弥补 当初付 出 的转 股期权价值 所带来的 风险。 交易价格波 动风险: 投资者 在本基金 封闭期内 不能按 照基金份额 净值赎回 基金, 只能够 在交易所交 易基金份 额。 而 由于受二 级市场供 求关系 的影响, 基 金份额的 交易价 格与基金 份 额净值存在 差异。 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 险:本基金转 型为上市开放式 基 金(LOF)后,当出 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 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将 于出现该 情形之日 的下一 个工作日提 前终止, 且不需 要召开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并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 行清算: (1)连续 10 个工作 日,基金 资产规模 低于 5000 万 元; (2)连续 10 个工作 日,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少 于 200 人。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7 8、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 将会 严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机 、 代理商 违约、 托 管行违 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 致基金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受损。 9、本基金主 要的流动 性风险及 风险管理 方法说 明 (1 )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 的管理,合理控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 确 认大 额申购 申请 ,在 当接受 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将采 取设定 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 等措施对 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 , 切 实 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内容详 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 九 章。 (2 )流动性 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 和其他短期投 资品种等。 一般情况 下, 这 些资产市 场流动性 较好, 可以支持本 基金的投 资和应对 日常申赎 的需要, 但不排除 在特定阶 段、 特定市场 环境下特 定投 资标的出现 流动性较 差的情况 。 因 此, 本基金投资 于上述资 产时, 可能存在 以下流动 性风险 : 一是基金 管理人建 仓或进 行组合调 整 时, 可能由 于特定投 资标的 流动性相 对不足而 无法按 预期的价格 买进或卖 出; 二 是为应付 投 资者的赎回 , 基金被 迫以不适 当的价格 卖出股 票、 债 券或其他资 产。 两者 均可能使 基金净值 受到不利影 响。 根据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的 相关要求, 本 基金会审慎 评估所投 资资产的 流动性 , 并针对 性制定 流动性风险 管理措施 , 有效 控制本基 金 流动性风险 ,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 。 (3 )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 赎回份额占 比情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 同 时, 如本基 金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在 单 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 份额一定 比例 以上的, 基金管理 人 有权对 其采取延 期 办理赎回申 请的措施 。具体内 容详见本 招募说明 书第 九 章。 (4 )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以更好 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 在确 保投资者 得到公平 对待的 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综合 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 具, 对 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 度调整, 作为特定 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流 动性风险 管理的辅 助措施, 包 括但不限 于 :1) 延期办理巨 额 赎回申 请;2 ) 暂停 接 受赎 回申请 ;3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4) 收取短 期赎 回费 ,本基 金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费 ;5)暂 停基金 估值,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8 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本基 金应当暂 停基 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可能对投 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 但 不限 于不能 申购 本产 品、赎 回申 请不能 确认 或者赎回 款项 延迟到 账、 如持 有期限 少于 7 日会产生较 高的赎回 费造成收 益损失等 。 提示 投 资者 了解自身的 流动性偏 好、 合 理做好投 资 安排。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出具无 异 议意见之日 起 生效, 自决议生 效 之日起 两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本基金转型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当出 现 以下情形之 一的, 本基金 的基金 合 同将于出现 该情形之 日的下一 个工作日 提前终止 ,并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进行清算 : (1)连续 10 个工作 日,基金 资产规模 低于 5000 万 元; (2)连续 10 个工作 日,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少 于 200 人。 4、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5、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9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二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是主 要的服务 内容 (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 有 关情况 , 增加 或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 : (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1、自助服务 : 客户服务中 心提供每 天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务。 投资 人可自助进 行账户信 息、 基金 份额、 基金净值、 最新公告 的查询等 操作。 2、人工服务 :


我公司为客 户提供每 周7 天的人工 服务,其 中周一至 周五的人工 服务时间 为8 :30--21 : 00 ,周 六至周日的 人工服务 时间为8 :30--17 :00 , 法定节假日除 外。 全国 统一客户 服务电 话 为400-811-9999 ( 免长途费) 。 客户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二)资讯服务 公司为定制 资讯服务 的投资人 ,提供电 子邮件、 手机 短信形式的 资讯服务 。 投资人可通 过拨打公 司客户服 务电话或 登录公司 网站 在服务定制 栏目中定 制此项服 务。 (三)在线客户服务 本公司网站 、手机APP 客户 端和微信 设置了 “在线 客 服”等栏 目,投 资人可以 通过在 线 服务渠道开展相关 咨询, 在线客 服的人工服务 时间为 每周7 天的人工服务,其 中 周一至周 五 工作时间为8 :30--21 :00 ,周六至周日工作时间8 :30--17 :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客户服 务电子邮箱 地址为: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四)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 客户提供 账户查询、 公 告信息查 询、 基金 资讯、 投资策略 报告、 交易 状态查 询、微博/微信/网站 活动参与 和交流等 内容的服 务。 (五)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 通过本公 司热线电 话、 电子 邮箱、 传真 、 在线客服等 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 售机构提出 意见、建 议或投诉 。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请确保 投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全面 理解了本 招募 说明书。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次招募说 明书更新 期间,本 基金及本 基金管理 人的 相关公告如 下: 1. 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众 升财富 (北京 )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为旗下 部 分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 告,2018-09-26; 2.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手机 银行 渠道 基金 申购 及 定期定额投 资手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10-09 ; 3.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直 销电 子自 助交 易系统 开通 兴业 银行 支付 渠道 并 进行费率优 惠的公告 ,2018-12-17 ;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参加中国工 商银行“2019 倾心 回馈 ”基 金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2018-12-24 ; 5. 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参加邮 储银 行网上银行 、 手机 银行基金 申 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2018-12-28; 6. 关 于增 加北 京百 度百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销 售机 构并 进行 费率 调整 的 公告,2019-01-14; 7.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暂 停北 京钱 景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理 旗下 基金 相 关销售业务 的公告,2019-01-25 ; 8.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暂 停大 泰金 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理 旗下 基金 相 关销售业务 的公告,2019-01-29 ; 9. 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参加国 信证 券基金申购 、 定投 手续费率 优 惠活动的公 告,2019-03-05; 10. 关于工银双债增强债 券(LOF)暂停 机构投资者大额 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 告,2019-03-1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 场所 ,并刊登在 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 上。 投 资人 可免费 查阅 ,也 可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在合 理时间内 获得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复印件 或复 制 件,基金管 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 批准工银 瑞信双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的文 件 2、《工银瑞信 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3、《工银瑞信 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 4、法律意见书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2 5、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6、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以上第1 至5 项备查 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办公 场所 、 营业场所 , 第 6 项文件存 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 办公场所 。 基金投 资者 在营 业时间 可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 可 在合理时 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 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二〇一 九年 五月 九 日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附件 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4)销售 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 定,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 照法律法 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


(14) 以 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选 择、更换 律师事务 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以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随 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21) 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 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 户,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 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 法》、《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 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 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 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但依据本 基金合同第二 十 部分约定的《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 终止的情形 除外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但依 据本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直接转换运 作方式的 除外 ;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 法律法 规和 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终 止基金上 市,但因 本基金不 再具备上 市条件 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 的除 外; (11)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2)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下同 )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4)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 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 情 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行 召集。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 4、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 开 前 40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 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 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 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 表 决意见的 计票 效力。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讯 开会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 会 议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 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 如果基金 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人经 通知 不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 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 录相符;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 况下,本基金 亦 可采用网络、电话等 其他非现场 方 式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对 其代表 进行 授权或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会 议程 序比照 现场 开 会或通讯开 会。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 的重 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通 知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在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 管 人授 权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10% 以 上( 含 10% )选 举 产 生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 过方为有 效;除 下 列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可 做出。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 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 项 表决。 (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 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金托 管人召 集,则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进行 计票, 并由公证 机 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 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召集 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力。 三、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出具无 异 议意见之日 起 生效, 自决议生 效 之日起 两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本基金转型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当出 现 以下情形之 一的 , 本基金 的基金 合 同将于出现 该情形之 日的下一 个工作日 提前终止 ,并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进行清算 : (1)连续 10 个工作 日,基金 资产规模 低于 5000 万 元; (2)连续 10 个工作 日,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少 于 200 人。 4、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5、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 履行 和解释或 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 不 愿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仲裁 费 用、律师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住所 , 投资 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3 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 件,基金 合同条款 及内容应 以基 金合同正本 为准。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附件 二:托管协议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 甲5 号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5 号 701、 甲 5 号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9 层甲5 号 9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A 座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 贰佰 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 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 结算;办 理票据贴 现; 发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 承销政 府债券 ; 买卖政府 债券; 从 事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险 箱 服务;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 国际结 算; 同 业外汇拆 借; 外 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 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 币 有价证券; 买卖 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 外的 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 外汇买卖 ; 代客 外汇买卖 ; 外汇 信用卡的发 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 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 组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金属 买卖; 海 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 银行业务 ; 在港 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 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建立 相关的 技术系 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包括 国内 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含中小 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 持证 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 包括 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 企业债、 公司债 、 短期 融资券、地方政府债 、 金融债、次 级债、可转债 (含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据 、 中期票 据、 银 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 资产, 股 票和权证 等权益类资 产, 并可 持有由 可转债转 股获得的 股票、 因所持股票 派发以及 因投资可 分离债券 而产生的权 证。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债 券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可 转 债 (含分 离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 ) 和信用 债合计投 资比 例不低于固 定收益类 资产 的80% , 可转 债(含分离 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 )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固 定收益类资 产的 30% ; (2)本基金 投资于股 票、权证 等权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 ; (3) 本基金在3 年封闭 期满转型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 ; (4)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 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7)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10)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1)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12)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4)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5) 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不 得 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7)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本 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 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完全按 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 比例 进行证券投 资的开放 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特 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 制; (18) 本 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本基金管 理 人 承诺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并承担 由于不一 致 所导致的风 险或损失 ; (19)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投资限 制。 在本基金封 闭期最后30 日及3 年封闭期 满转型 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 (LOF ) 后的 前 30 日, 本基金投资 比例不受 上述第(1 )条的限 制。 除第 (3) 、 (13) 、 (16 ) 、 (18 ) 条外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但须提 前公告, 不需 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 的关联交易进 行监督,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相互提供与 本 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其 银行间债券市 场 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 由 银行间交易 会员中财 务状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信用等 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 及时对 交易对手 库予以 更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 对手 库的范围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交易 对手 库进行监督 ;


5、基金托管 人对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方式的 控制 按如下约定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 对银 行间交 易对手的资 信状况进 行评估 , 控制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 确定与 各类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在具 体的交易 中, 应 尽 力争取对基 金有利的 交易方式 。 由于 交易对手 资信风 险引起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赔 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 款,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 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 单, 并 及时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据以对 基金投资 银 行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 否符合上 述名单进 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复 核。 (三) 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 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 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 的约定,应及 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并 改正。 在 限期内 , 基金托 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 规定, 应 当拒绝执 行,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 的,应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五)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 在本 协议的有 效期内 ,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 基础上 ,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本协议的 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 , 核查事 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 户和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人指 令 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 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 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 及本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 基金 管理人有 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依 照法律法 规的 规定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 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 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 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 金的验资 和入账 1、 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管理 人宣布停 止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 有关规定 的, 由 基金管理 人在法定 期限 内聘请具有 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 资报告 , 出具的 验 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 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 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 基 金银行账户 中,并确 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 资确认金 额相 一致。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银行 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赎 回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本 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 行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 以基金名 义在基金 托管人认 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业 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 基 金托管人负 责该账户 银行预留 印鉴的保 管和使用 。 在 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 变 更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 账户 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 。 (五)基金 证券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户 及其他投 资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以 基金托管人和 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 管人以 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金 托管 人所 托 管的 包括 本基金 在内 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交 易所 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 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规定 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 相 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 的,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 使用的规定 。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据 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商议 后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 规则使用并 管理。 6、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 理。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交易 ; 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账户 , 并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 之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向中国人 民银行报 备。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 后 30 日 内将一份 正 本的原件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 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按规定 各自保管 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 价 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 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该基金份 额总数后 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估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 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法规 的规定 。 用于基 金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结束 后计算得 出当日的 该基金份 额净值, 以 双方约定 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应对 净值计算 结果进行 复核,并 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 复核结果 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月末 、 年中和 年 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3、 当相关 法律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 以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 双方 应及时进 行协商和 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 三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 基金份额 净 值估值错误 。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 错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的同时并 及时进行 公告。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 对 前述内容另 有规定的 ,按其规 定处理 。 6、除本协议和《基金 合同》另有约 定外,由于基 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值 数 据错误, 导 致该基金 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实际损 失, 基金管 理人应对 此承担责 任。 若 基 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 , 则基 金托管人 对该损 失不承担责 任; 若基 金托管 人计算的 净 值数据也不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 未正确 履行复核义 务的责任 。 如果 上述错误 造 成了基金财 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 得利, 且基金 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 担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不当得 利之主体 主张返 还不当得利 。 如果返 还金额 不足以弥 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 金额, 则双方 按照各自赔 偿金额的 比例对返 还金额进 行分配。 7、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计 算 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 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按照其对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基 金托管人 可 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 分别独 立地设置 、 登记 和保管基 金的全 套账册, 对 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 全。 若双方对 会 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应 以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方法 为准。 2、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 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 如发现 存在不 符, 双 方应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3、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 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说明 书在《基 金合 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次 , 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 季 度 报告应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予以公 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 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 报表盖章 后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季度 报 告完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半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 15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 均以加密 传真 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 整以双方 认可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 准。 核 对无误后 , 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 自留存一 份。 如 果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 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证监会 备案。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4、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每半年度 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对 于基金募 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 应在相关 的名册生 成后 5 个 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 并代为 履行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 给予补偿 。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之间 因本协议 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 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 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并按其时 有效的仲 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 束力, 仲 裁费及律 师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行 本协议 规定的 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变更 。 变更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工银 瑞信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 2、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 管人; 3、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行清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