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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资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 资源 优选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2019 年 第1 号 ) 基 金 管理 人: 摩根 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光 大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重 要 提示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 2005 年5月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79 号文《关于同意巨田 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核准公开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5 年9月27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上市契约 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 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当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 份额,也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大幅波动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获得 基金 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本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 基金分为 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 基金、债券 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 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 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同时,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 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 基 金 合 同的 有 关规 定,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相 关派 出 机 构 备 案,本基金对基金合同中的释义、申购赎回、基金的投资、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有关 条款进行了修订。 上述修订于2018 年3月24日起 生效, 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 进行,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 且已履行适当程序。 有关详 细信息参见本公司于2018 年3月24日发 布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条 款的公告》及本公司网站最新披露的本基金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 年3月27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金管 理人 ..................................................................................................................................... 5 四、基金托 管人 ................................................................................................................................... 12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15 六、基金的 募集 ................................................................................................................................... 37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 37 八、基金份 额 的上市 交易 ................................................................................................................... 37 九、基金份 额的申购 和赎回 ............................................................................................................... 38 十、基金份 额的登记 、非交易 过户、系 统内转托 管和 跨系统转登 记 ........................................... 45 十一、基金 转换 ................................................................................................................................... 46 十二、基金 的投资 ............................................................................................................................... 46 十三、基金 的业绩 ............................................................................................................................... 55 十四、基金 的财产 ............................................................................................................................... 56 十五、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57 十六、基金 的收益分 配 ....................................................................................................................... 62 十七、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63 十八、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66 十九、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66 二十、风险 揭示 ................................................................................................................................... 69 二十一、基 金合同的 终止与基 金财产清 算 ....................................................................................... 74 二十二、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75 二十三、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84 二十四、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89 二十五、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91 二十六、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 92 二十七、备 查文件 ............................................................................................................................... 92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开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 (以 下 简称 《业务规 则》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及相关 法律法规 和 《 摩根士丹 利华鑫 资 源优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 费率等与投资 人投资决 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 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 投资人欲 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除 非文义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具有 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摩根士丹 利华鑫 资 源优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 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 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 月结束之 日起45日内 进行的对 招募说明 书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摩根士 丹利华鑫 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 协议当事 人对其不时 做出的补 充及修订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2 《证券法》 :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法》 《基金法》 :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运作办法 》: 指《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销 售办法 》: 指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指《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业务规则 》:


指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规 定》: 指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 机构: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中 国人民银 行或其他 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 承担义 务的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 指摩根士丹 利华鑫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 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条件 并与基金管理 人 签订了销 售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 服务业务 的机构 , 简称代 销人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销售代理 人 注册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清算和结 算业务 ,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 基金份 额注册登 记、 基 金交易确 认、 清 算和结算 、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 册登记人 : 指办理本基 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 机构 。 本基金 的注册登 记人是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关法律法 规及其他有关 规 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自然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关法律法 规及其他有关 规 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法人、社 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暂行 办法》 规 定的条件 , 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投资于 中国证券 市场, 并取得国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 家外汇管理 局额度批 准的中国 境外基金 管理机构 、保 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 及其他资 产 管理机 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法或依 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取得 基金份额 的投 资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本基金募 集符合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 并 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 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同 规 定的程序 并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终止基金 合同的日 期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 作日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 间, 最长不超 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基 金合同终 止,基金 存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认购、申 购、赎回 或其他交 易的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购 买本基金 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人申 请购买本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 金 管理人购 回基金份额 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日 基 金总份额 10%时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按基 金 管 理 人 规定 的 条 件 申 请将其 持 有 的 某一基金( 包括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 为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 登记人办 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 基金 ( 包括本 基金) 的 基金份额的 行为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 场所和场 内交易场 所,分别 简称场外 和场 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外的销 售机构进 行基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回的场 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内的会员单 位进行基金份 额 认购、申 购、赎回和 上市交易 的场所 注册登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 式基金登 记结 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深 圳 分 公 司 证券登 记 结 算 系统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4 发售: 指场外认购 和场内认 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人通过场外销 售机构申请购 买 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人通过场内会 员单位申请购 买 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 回和上市 交易 场内申购、 赎回 指场内会员单位接受 投资人委托向 深圳证券交易 所 交易系统 申报的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回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 人通过场内会 员单位以集中 竞 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 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内不 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 席位) 之 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 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和证 券 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 转登记的 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 股息 、 债券利 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息及 其他合法 收入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所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 ,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基金 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 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份额及 其变更情况 的 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其 通过该销售机 构 买卖基金 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 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 互联 网网站或 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 预见、不 能避免、 无法克服 的事件或 因素 ,包括: 相关法律 、 法规 或规章的 变更 ; 国际 、 国内 金融市场 风险事故 的发生; 自然或 无人为破 坏造成的 交易系统 或交易场 所无法正 常工作、战 争、动乱 或瘟疫等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 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 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摩根 士丹利华 鑫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 嘉里建设 广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 嘉里建设 广场 第二座第17 层 法定代表人 :YU HUA (于华) 成立时间:2003 年 3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2003]33 号 注册资本:22 ,750 万元人民 币 联系人:赵婧 电话: (0755 )88318883 股权结构应为 : 华鑫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39.560%) 、 摩 根士丹利国 际控股公 司 (37.363%)、 深圳市招融 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10.989%)、 深圳 市基 石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 (6.593%)、 深圳 市中技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 (5.49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 员 于华先生, 北 京大学经 济学学士 , 鲁汶大 学工商管 理 硕士、 金融博 士, 美国 注册金融 分 析师(CFA) 。曾任深 圳证券交 易所综合 研究所 所长 ,加拿大鲍 尔集团亚 太分公司 基金与保 险业务副总 裁, 加拿大 伦敦人寿 保险公司 北京代表 处 首席代表, 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总经理, 摩根士 丹利亚洲 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 理、 中国 投资管理业 务主管, 摩根 士丹利华 鑫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现任 本公司董 事长兼任 代理 总经理。 俞 洋先 生,澳 门科 技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上海 财经 大学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常州市 证 券 公司 延陵东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巨田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无锡 营业部 总经理 、东 海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常州 地区中 心营 业部总 经理兼 延陵 中路营 业部 总 经 理、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裁 助 理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党 委 副 书 记 、 董 事 、华 鑫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现 任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法定代 表人 ,上海 华鑫 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 ,本公司 副董事长 。 田明先生, 上海交通 大学学士 、香港中 文大学专 业会 计学硕士。 曾任上海 广电(集 团) 有限公司财 务经济部 主管、 上海 广电电子 股份有限 公 司财务会计 部经理、 上 海广电信 息产业 股份有限公 司总会计 师、 上海华 鑫股份有 限公司总 会 计师、 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财 务副总 监、总监、 财务负责 人。2017 年5月至今 任上海 华鑫 股份有 限公 司总会计 师。现任 本公司董 事。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6 孙辰健先生, 西安交通 大学工业 自动化专 业学士、 西 安交通大学 经济金融 学院产业 经济 学博士研究 生。 曾先后 担任兰州 炼油化工 总厂自动 化 研究所职员、 深圳证券 交易所电 脑工程 部业务主任、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运行部副 经理、 深 圳证券交易 所西北中 心主任、 深圳 证券 通信公司董 事、 总经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信息管 理部 总监、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北京数据技 术分公司 副总经理 和中证信 息技术服 务有 限责任公司 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华鑫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 总经理, 华鑫 证券投资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 事长。 现任华 鑫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监事会主 席,华鑫 宽众投资 有限公司 法定 代表人、董 事长,本 公司董事 。 高杰文 (Todd Coltman ) 先 生, 加 利福尼亚 州立大学 通讯专业学 士和硕士 , 乔治敦 大学 法学博士。 曾 在年利达 律师事务 所 (Linklaters ) 伦 敦、 香港和东 京办公室 以及众达 律师事 务所(Jones Day )的东 京办公室 担任律师 。2004 年 加入摩根士 丹利,负 责亚洲地 区不动产 投资 (REI ) 业 务的不动 产收购融 资。2007 年至2009 年担任日本 REI 业务 运营总监 , 自 2016 年 起至 今担任 摩根士 丹利 亚洲所 有投资 管理 业务运 营总 监。 目前担 任摩根 士丹 利商 务 咨询 (上海) 有限 公司董事、 摩根士丹 利资产服 务咨询 ( 中国) 有限公 司董事、Morgan Stanley Investment Management Private Limited (成立于 印 度) 董事、Morgan Stanley Properties Advisory Corp. Limited (成立 于开曼群 岛)董事 、MSP China Holdings Limited (成 立于 开曼群岛) 董事。现 任本公司 董事。 侯杰明(Jeremy Alton Huff ) 先生,杜 克大学 文学 学士,哈佛 大学法学 博士。曾 任美 国世达律师 事务所律 师、NBA 中 国法律副 总监、NBA 中 国品牌娱乐 副总裁。2017 年3月 至今任 摩根士丹利 董事总经 理并担任 中国首席 运营官。 现任 本公司董事 。 彭磊女士, 西南 财经大学 经济学学 士, 北京大学 经济 学硕士。 曾任中 国南山开 发集团金 融投资部主 管, 深圳经济 特区证券 公司资产 管理部, 友联资产管 理公司执 行董事, 招商 局金 融集团有限 公司综合 管理部副 总经理、 审计 稽核部总 经理、 中国业务 部总经理、 证 券部总经 理,招商局 金融集团 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 理。2016 年4 月至今任招 商局金融 集团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 本公司董 事。 贾丽娜女士, 东 北财经大 学商业 经 济系学士、 东 北财 经大学商业 经济系硕 士。 曾于金陵 科技学院任 教,1994 年8月至今2017年11 月任天 衡会 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 师、高级 合伙人, 2017 年11 月 起至今任 中天运会 计师事务 所 (特殊普通 合伙) 担任合伙 人, 兼任俊知 集团有限 公司独立董 事、 倍加洁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和 江苏林洋 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 和 厦门特宝 生物工程 股份有限公 司 独立董 事。现任 本公司独 立董事。 彭章键先生, 中 国人民大 学法学硕 士。 曾任职于 海南 省高级人民 法院、 广东信 达律师事 务所。2008年 至今担任 北京市中 银 (深圳 ) 律师事 务 所合伙人, 兼 任华南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和 深圳仲 裁委员会 仲裁员, 广东省知 识产权局 入库 专家。现任 本公司独 立董事。 苗复春先生, 中国人民 大学经济 学硕士。2007 年5月 至 今任中国人 寿养老保 险公司顾 问。 曾任内蒙古 商业局计 委科长, 中 国社科院 技术经济 研 究所助理研 究员, 国务 院技术经 济研究 中心研究员 ,国务院 办公厅副 局长,外 经贸部办 公厅 主任,中央 财经领导 小组办公 室局长, 中国人寿保 险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 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 执行副总 裁, 中国人寿 保险集团公 司党委副 书记、 副总裁, 退 休后 曾任 中国 人寿养老保 险公司顾 问, 兼任中国 生产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 力学会副会 长。现任 本公司独 立董事。 Paul M. Theil 先生 , 耶鲁大 学东亚 研究学士 、 硕士 , 哈 佛大学商学 院工商管 理硕士 (MBA)、 法学院法律 博士 (JD) 。 曾任摩 根士丹利 亚洲私募 股 权部门主管、 美国驻华 大使馆 一秘。 目 前担任中安 信业董事 长,深圳 市中安信 业创业投 资有 限公司董事 长,Moshi Industrial Development (Shenzhen) Co., Ltd 法定 代表人 ,亚 太健康集团 董事长, 深圳市中 银富登村 镇银行董事, 润晖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董 事, 兴业银 行 独立董事, 亲 亲食品集 团董事, 深圳市 小额贷款行 业协会会 长、中国 小额贷款 公司协会 副会 长、深 圳市 创业投资 同业公会 副会长、 深圳市商业 联合会常 务副会长 。 现任本 公司独立 董事 。 2、监事会成 员 赵恒先生, 西安 大学计划 统计学学 士, 上海财经 大学 工商管理硕 士。 曾任中国 人民银行 西安分行干 部、 西安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 理、 华鑫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 监、 摩根士丹 利华 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现任上海华鑫 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任华鑫 期货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华 鑫 思佰益融资租赁 (上海)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本公司监事 长。 莫壮伟 (Tuangwei Mok ) 先 生, 加 州大学伯 克利分校 学士 , 加州 大学伯克 利分校哈 斯商 学院 硕士。 曾 经在瓦乔 维亚证券 负责发行 结构化和 证 券化产品, 并 在安永会 计师事务 所提供 企业融资咨询服 务。2010 年 9 月加入 摩根士丹利亚 太区 的市场风险 团队。2014 年加入摩 根士丹利风 险投资管 理团队, 目 前担任 摩 根士丹利 投 资风险管理 的执行董 事。 现任本 公司监 事。 王章为先生, 东北财经 大学学士 , 南澳大 学工商管 理 硕士, 中国注 册会计师 、 国际注 册 内部审计师。 曾 任深圳三 九集团会 计、 深圳中华 会计 师事务所项 目经理、 招商 局蛇口控 股股 份有限公司 审计部经 理、 招商局 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 财 务部经理、 招 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 审计部 高级经理、 招商局金 融集团有 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 理。2016 年5月至 今任招商 局金融集 团有限 公司总经理 助理。现 任本公司 监事。 赵婧女士, 英 国雷丁大 学国际证 券投资及 银行学理 学 学士、 英国诺 丁汉大学 风险管理 硕 士。 曾任信诚 人寿保险 公司管理 培训生、 广州英国 文化 教育处财务 官员。 2007 年加入本 公司, 现任本公司 助理总经 理兼任综 合管理部 总监、 规划发 展部总监、 上海 分公司总 经理、 职工监 事。 周苑洁女士, 华 东政法大 学国际经 济法法学 学士, 复 旦大学管理 学院工商 管理硕士。 曾 任大鹏资产 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客户关系 管理经理。2004 年加入本公 司, 历任客 户服务 中心负 责人 、 上海理 财中心负 责人、 营 销策划经 理、 市场 发 展部总监助 理、 销售服 务部副 总监, 现 任本公司销 售服务部 总监、渠 道业务二 部总监、 职工 监事。 周源女士, 湘潭 大学计算 机应用专 业学士、 湖南 大学 金融学院国 际金融硕 士。 曾任招商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会计( 高级经理 )。2010 年起 加入本公司 ,曾任基 金运营部 副总监 , 现任本公司 专户理财 部总监、 职工监事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 许菲菲女士, 中南财经 大学国际 会计专业 学士。 曾任 职于深圳市 华新股份 有限公司 财务 部、 宝盈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运营部。2005 年加 入 本公司, 历任 基金运营 部基金会 计、 监 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稽 核员、 总 监助理、 副总监, 现任 本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 监、职工 监事。 谢先斌先生, 浙江大学 计算科学 与工程学 专业 学士学位 , 上海交通 大学安泰 经济与管 理 工商管理专 业硕士学 位 。 曾任中 国移动 ( 深圳) 有 限 公司软件工 程师, 及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业务 经理,基 金事务部 业务经理 、高 级经理、首 席注册登 记师。2011 年5月 加入本公司 ,曾任基 金运营部 副总监, 现任 本公 司 基 金运营部总 监 、职工 监事 。 3、高级管理 人员 于华先生, 董事长兼 代理总经 理,简历 同上。 孙要国先生,英 国格林威治 大学项目管理 专业硕士。22 年证券基金行 业从业经历 。曾 任职于西 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总经理办 公室, 华鑫 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总裁 办公室, 曾 任华鑫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深 圳营业部 总经理,2009 年 4 月加入本公司 ,现任本 公司副总 经理兼董 事会秘书。 李锦女士, 哥伦 比亚大学、 伦 敦商学院 和香港大 学联 合授予工商 管理学硕 士、 吉林大学 经济管理学 院国际金 融 专业硕 士,22年证 券基金行 业 工作经历。 曾 就职于巨 田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历任交易 管理总部 综合管理 部经理助 理, 总经 理办公室主 任助理, 资产 管理部理 财部 副经理、 经理, 研究所研 究员;2003年起 就职于本 公 司, 曾任 基金运营 部副总监 、 总监 , 总 经理助理兼 基金运营 部总监 , 督察长 , 现 任本公司 副 总经理、 代理督察 长、 风险管理 部总监 。 期后事项: 孙要国先生 自 2019 年3 月 28 日起不再 担任本公 司副 总经理, 上述事 项已通报 本公司第 六 届董 事会第 九次会 议, 并按有 关规定 履行 备案手 续; 同时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公 司于 2019 年 3 月30 日公 告该事项 。 4、本基金基 金经理简 介 徐达女士, 美国 弗吉尼亚 大学经济 学和商业 学学士,7 年证券从业 经历,2012年7 月加入 本公司, 历任研 究管理部 研究员、 基 金经理助 理 , 现任 权益投资部 总监助理、 基 金经理 。 2016 年6月起担任 本 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1月起 担任摩根 士丹 利华鑫 领先优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2017 年12月 起担任摩 根士丹利 华鑫科技 领先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冀洪涛先 生, 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2008 年4月 管理本基 金; 徐强先生,2011 年6月至2012 年4月 管理本基 金 ; 何滨 女士,2008年4月至2013 年8月管理 本基 金 ;卞亚军 先生,2013年6月至2015年1 月管理本 基金 ;孙海波先生 ,2015 年1月至2016 年6 月管理本基 金 ;王大 鹏 先生,2015年1月 至2017 年6月 管理本基金 。





5、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9 主任委员: 何晓春, 助理总经 理、权益 投资部总 监、 基金经理 副主任委员: 李轶, 助 理总经理 、 北京分 公司总经 理 、 固定收益投 资部总监 、 基金经 理 委员: 王 大鹏, 研究管理 部总监 、 基金经 理; 夏 青, 数量化投资 部总监 、 组合投 资部总 监、 基金经 理;李功 舜,交易 管理部 总 监;张雪 ,固 定收益投资 部副总监 、基金经 理 秘书:王大 鹏,研究 管理部总 监、基金 经理 6、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 、赎 回 、转换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 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 账册 、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 有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和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按照招募说明书 列明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制 全权处理 本基金的 投资 。 2、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反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 3、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禁 止基金财 产用于下 列投资或 活动: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0 (7)法律法 规 和中国 证监会 及 基金合同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上述禁止行 为为引用 当时有效 的相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 部门的有关 禁止性规 定,如法 律、 行政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 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 4、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 ,禁止 发生下列行 为 :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5、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行为: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 基金合同 》或《托 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故意 弄虚作 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划等信 息;


(8)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 规则,利用 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 市场秩 序;


(9)贬损同 行,以抬 高自己;


(10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2 )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金合 同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6、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他第 三人 牟取 不当利益 ; (3)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1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目标 (1)保证基 金管理人 的经营运 作严格遵 守法 律 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自 觉形成守 法经 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理念; (2)防范和 化解经营 风险,提 高经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运 行和受托 资产 的安全完整 ,实现基 金管理人 的持续、 稳定、健 康发 展; (3)确保基 金、基金 管理人应 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 确、完整、 及时; (4)确保基 金管理人 成为一个 决策科学 、经营 规范 、管理高效 、运作安 全的持续 、稳 定、健康发 展的基金 管理公司 。 2、内部控制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内 部控制机 制覆盖基 金管理 人的 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 和各级岗 位, 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 原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 部控制程 序,维护 内控 制度的有效 执行。 (3)独立性 原则。基 金管理人 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保持相 对独立, 基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固 有财产、 其他财产 的运作必 须相互分 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基金管理 人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须权责 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基金管理 人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降 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 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 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 部控制效 果。 3、内部控制 体系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体系结 构是一个 分工明确 、相 互制约的组 织结构, 具体包括 : (1) 董事会 负责决定 基金管理 人内部管 理机构的 设 置、 制定基金 管理人基 本管理制 度, 对确保基金 管理人建 立及维持 适当而有 效的内部 控制 负有最终责 任。 董事会下 设的风险 控制 和审计委员 会负责审 核基金管 理人内部 控制制度、 检 查公司和基 金运作的 合法合规 情况等事 项,并向董 事会汇报 。 (2)经营管 理层负责 组织设计 公司的内 部控制 制度 ,拟订公司 的基本管 理制度和 制定 公司的部门 业务规章 ,并确保 公司的日 常经营运 作活 动合法合规 。 (3)督察长 负责监督 检查基金 管理人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情况及公 司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并依据相关 规定可独 立向董事 会和中国 证监会报 告 。 (4)经营管 理层下设 的风险管 理委员会 协助经 营管 理层实施对 各类业务 和风险的 总体 控制以及解 决公司内 部控制中 出现的问 题。 (5)风险管 理 部负责 跟踪和报 告投资管 理中的 市场 风险,评价 基金投资 业绩,并 根据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2 风险收益情 况及时提 出改进意 见,为投 资业务的 稳健 发展提供支 持。 (6) 监察稽核 部独立于 基金管 理人其他 部门和业 务活 动, 对基金管 理人内部 控制制度 、 风险管理政 策和措施 的执行情 况实行严 格检查和 及时 反馈, 并向督 察长、 风险 管理委员 会和 经营管理层 定期或不 定期报告 。 (7)各业务 部门及员 工对风险 管理负有 直接责 任。 各业务部门 负责人在 权 限范围 内, 执行公司的 各项风险 管理程序, 负 责本部门 业务风险 的识别、 监控, 对本 部门的风 险管理负 全部责任。 每 一位员工 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 制职责, 负 责把公司的 风险管理 理念和控 制措施落 实到每一个 业务环节 当中,并 在发现风 险隐患和 问题 时负有报告 、反馈和 改进的义 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建立合 理、完备 、有效并 易于执行 的内部 控制 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 人内部控 制制 度体系由不 同层面的 制度构成, 按照其所 管理的层 次 可以分为四 个级别: 第 一级别是 公司章 程; 第二级别是 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 第 三级别是 公司 基本管理制 度; 第四级别 是公司各 委员 会、 各部门 根 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 及实施细 则 等。 基金管理 人根据业 务需要持 续修订 和更新各项 制度,使 其内部控 制制度体 系日趋完 善。 (2)建立浓 厚的风险 管理文化 。经营管 理层牢 固树 立内控优先 的风险管 理理念, 注重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 通过制度 约束、 学习 培训使全体 员工及时 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 制度,使 风险管理 意识深入 人心,并 贯穿 到各个业务 环节。 (3)建立严 密有效的 内控防线 。依据自 身经营 特点 ,基金管理 人建立起 各岗位的 自控 与互控、相 关部门之 间的监督 制衡、监 察稽核部 和督 察长的独立 监督等内 控防线。 (4)建立并 持续完善 风险 管理 体系。基 金管理 人通 过建立风险 分类、识 别、评估 、报 告及监督等 程序, 定期 或不定期 地对风 险进行评 估、 预警, 并通过 清晰的汇 报路径, 使相关 部门及经营 管理层即 时把握风 险状况, 及时、快 速地 采取风险控 制措施。 (5)强化风 险管理措 施。随着 业务发展 及技术 进步 ,基金管理 人开始更 多地采取 系统 化监控措施, 增强风险 管理的 全面性、 实 时性和有 效 性。 同时, 采 用数量化 分析方法 , 提高 风险管理的 科学性。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的声明 (1)本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实施、维 持和完 善内 部控制制度 是本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 及管理层的 责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制度 的披 露真实、准 确;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将根据 市场环境 的变化 和业 务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3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 光大中 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国务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 民币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2002 】75 号 投资与托管 业务部总 经理:张 博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 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 鹏先生, 曾任 中国工商银 行河南省分 行党组成员、副 行长,中国 工商银 行总行营业 部总经理, 中 国工商银 行四川省 分行党委 书记、 行长, 中国华 融资产管 理公司党 委委员、 副总 裁, 中国 工商银行 党委委员 、 行长助 理 兼北京市分 行行长, 中 国工商银 行党委 委员、 副行长 ,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党委委 员 、 副行长、 执 行董事; 中国投资 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 副书记、 监 事 长; 招 商局集团 副董事长 、 总经理、 党委 副书记。 曾兼任工 银国际 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长、 工 银金融租 赁有限公 司董事长 、 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公司 董事长, 招商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 董事长、 招 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 有 限公司董事 长、 招商局 港口控股 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 席、 招商局 华建公路 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 长、 招商局资本 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 董事长、 招商局联合 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 长、 招商局 投资发展 有 限公司董事 长等职务。 现任中国 光大集 团股份公司 党委书记、 董事长, 兼任中国 光大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 董事长, 中国光 大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 长, 中国旅游 协会副会 长、 中国 城市金 融学 会副会长、 中 国农村金 融学 会副会长。 武汉大学 金融学博 士研究生 ,经济学 博士 ,高级经济 师。 行长葛海蛟 先生, 曾任中 国农业银 行辽宁省 分行国际 业务部总经 理助理、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中国农 业银行辽 宁省辽阳 市分行党 委书记、 行长 , 中国农业银 行大连市 分行党委 委员、 副行长,中国农 业银行新加 坡分行总经 理,中国农 业 银行国际业务部 副总经理(部 门总经理 级),中国农业银 行黑龙江省 分行党委副 书记、党委 书记、行长兼任 悉尼分行海 外高管,黑 龙江省第十 二届人大 代表。 曾兼 任中国 光大实业 ( 集 团)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长, 光大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 中国 光大 集团 股份公司 上海总部 主 任, 中国光大 集团股份 公司文旅 健康事 业部总经理。 现 任中国光 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党委副 书记、 行长, 中国光 大集团股 份公司党 委委员。南 京农业大 学农业经 济管理专 业博士研 究生 ,管理学博 士,高级 经济师。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4 张博先生, 曾任 中国光大 银行厦门 分行副行 长, 西安 分行行长, 乌鲁 木齐分行 筹备组组 长、 分行行长 , 青岛分 行行长, 光大消费 金融公司 筹 备组组长。 曾 兼任中国 光大银行 电子银 行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级) , 负责普惠贷 款团队业务 。现任中国光大 银行投资与 托管业务部 总经理 。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9 年3 月31 日, 中 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托管华夏睿 磐泰利六 个月定期 开 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天弘尊 享定期开 放债券型 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汇 安多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等共 138 只证券 投资基金 ,托 管基金资产 规模 3324.34 亿元 。同时, 开展了证券 公司资产 管理计划 、 专户理 财、 企业年 金 基金、QDII、 银行理财 、 保险债 权投资 计划等资产 的托管及 信托公司 资金信托 计划、产 业投 资基金、股 权基金等 产品的保 管业务 。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目标 确保有关法 律法规在 基金托管 业务中得 到全面严 格的 贯彻执行; 确保 基金托管 人有关基 金托 管的各 项管理制 度和业务 操作规程 在基金托 管业 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 确 保基 金财产安全; 保 证基金托 管业务稳 健运行;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公 司及基金 托管 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 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必须渗透到 基金托管业 务的各个操作环 节,覆盖所 有的岗 位,不留任 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 。树立“预 防为主”的 管理理念, 从风险发生的源 头加强内部 控制, 防患于未然 ,尽量避 免业务操 作中各种 问题的产 生。 (3)及时性原则 。建立健全 各项规章制 度,采取有 效措施加强内部 控制。发现 问题, 及时处理, 堵塞漏洞 。 (4)独立性原则 。基金托管 业务内部控 制机构独立 于基金托管业务 执行机构, 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 控人员分 开,以保 证内控机 构的工作 不受 干扰。 3、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会下设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审计委员 会, 委员会 委员由相 关部门的负 责人担任, 工 作重点是 对总行各 部门、 各 类业务的风 险和内控 进行监督、 管 理和 协调, 建立横向 的内控管 理制约体 制。 各部门负 责分 管系统内的 内部控制 的组织实 施, 建立 纵向的内控 管理制约 体制。 投资 与托管业 务部建立 了 严密的内控 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 险管理 处,负责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风险 管理。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5 4、 内部控制 制度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与托管 业务部自 成立 以来严格遵 照 《基金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等法 律、法规 的要求, 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制订、 完善了 《中 国光大 银行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内部控 制规定 》 、 《中国光大 银行投资 与托管业 务部保密 规定》 等十 余 项规章制度 和实施细 则, 将风险 控制落 实到每一个 工作环节。 中 国光大银 行投资与 托管业务 部以控制和 防范基金 托管业务 风险为主 线, 在重 要岗位 (基金清 算、 基 金核算 、 监督稽 核) 还建立了安 全保密区 , 安装 了录像监 视 系统和录音 监听 系统 ,以保障 基金信息 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等的要 求, 基金托管 人主 要通过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 事前监 督和事后控 制相结合、 技 术与人工 监督相结 合等方式 方法, 对基金投 资品种、 投资 组合比例 每日进行监 督; 同时, 对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报酬 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 收益分配 、基金费 用支付等 行为 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等规定 的行为, 及 时以书面 或 电话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 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摩根士 丹利华鑫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直销中 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 嘉里建设 广场 第二座第17 层01-04 室 联系人:时 亚蒙 电话: (0755 )88318898 传真: (0755 )82990631 全国统一客 服电话:400 -8888 -668 (2)摩根士 丹利华鑫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分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8 号丰融 国际 大厦 1005 室 联系人:张 宏伟 电话: (010 )66155568-6100 传真: (010 )66158135 (3)摩根士 丹利华鑫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厦 45 楼 011-111 单元 联系人: 朱 冰楚 电话: (021 )63343311-2100 传真: (021 )50429808


(4)摩根士 丹利华鑫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网上直 销系 统 交易系统网 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已开通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招商银 行、银联通、 快付通等支付渠道 以及基金汇款交易业务 。 支持 银联通渠道、 快 付通渠 道 支付的银行卡详见本公司官方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 以上支 付渠 道支持的银 行卡均指 银行借记 卡, 信用卡等贷 记卡不支 持购买基 金。 全国统一客 服电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北京 或上海的 投资人单 笔认(申 )购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含 100 万 元)人民 币 以上的,可 拨打直销 中心的上 述电话进 行预约, 本公 司将提供上 门服务。


2、 销售机构 (1)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 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95 (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2)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北京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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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17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全国)


网址:www.boc.cn


(6)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王 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文化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9)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热 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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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18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施 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1)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2)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202 客户服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3)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侯 艳红 联系电话:010 -6083899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4)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魏 明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19 (15)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邓 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西大街 甲 127 号 大成 大厦 6 层法 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7) 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 中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赵 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18)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海通证 券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李 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9)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朱 雅崴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20 联系电话: (021)38676161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0)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曹 晔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1)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 晨、李芳 芳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2)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乔 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3)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 宇 联系电话: (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4) 中银国际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21 联系人:李 丹 联系电话: (021)203282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5)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 13 层、 21 层-23 层、 25-29 层、32 层、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孔 亚楠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6)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城商 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李 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务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7)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8)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济南市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王 霖 联系电话: (0531)68889157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22 (29) 中信证券( 山东)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孙 秋月 联系电话: (0532)85022026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0)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 际贸 易中心东塔 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联系电话: (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1)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东岗 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李 昕田 联系电话:0931-878465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32)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 国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李 飞 联系电话:0551-62246298 客户服务电 话:全国 统一热线95578,4008888777 , 安徽省内热 线 96888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23 网址:www.gyzq.com.cn (34)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2 段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其聪


联系人:高 利 联系电话:0731-85832507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5) 宏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人民 南路 二段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刘 进海


联系电话:028-8619927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36)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金 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史 江蕊 联系电话:010-6481830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37)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人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郑 向溢 联系电话: (0755)8255803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8)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01 、02 、03、05 、11、12 、13、15 、16、18 、19 、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刘毅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24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9)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0)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 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 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1)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周 一涵 联系电话: (0755)38637436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2)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46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 18 号 光大银行大厦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牛 孟宇 联系电话: (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3)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25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热 线: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44) 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 厦 41/42 层 法人代表: 卢长才 联系人:张 婷 联系电话: (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45)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 特区报业大 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刘 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6) 万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 口市南沙 路 49 号通 讯广场 二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28 号时代 科技 大厦 20 楼西 法定代表人 :朱治理 联系人:周 小钰 联系电话:0755-88694888-85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2-882 网址:www.wanhesec.com (47)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 口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联系人:马 贤清 联系电话:(0755) 8302502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48) 德邦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沈阳市沈 河区小西 路 49 号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2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军 联系人:罗 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49)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东省 广州天河 北路大都 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联系电话: (020)87555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50)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张 腾 联系电话: (0591)87383623 客户服务电 话:96326 (福建省 外请加 拨 0591) 网站:www.hfzq.com.cn (51)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苏 卓仁 联系电话: (0769)22112062 客服电话: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2)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华 侨城深南 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李 珍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27 客户服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53) 万联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F 栋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王 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 -133 网址:www.wlzq.com.cn (54)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新 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王 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热 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5)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杜 晶、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热 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6)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盘 古大观 40 层-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齐 冬妮 联系电话:010-5935580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7)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 6 层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28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任 敏、陈曦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热 线: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 (58)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59)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0)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尹 伶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客户服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61)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梁 檐 联系电话:021-208357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2)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29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 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63) 蚂蚁(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4)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 1 号 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余杭 区五常街 道同顺街18 号 同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联系电话:0571 -88911818 客 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65)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 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6)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3C 座7 楼宛 平南路 88 号 东方财富 大厦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0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黄 妮娟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7)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沈 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8) 诺亚正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 山区廊下 镇漕廊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银城 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方 成 联系电话:021-3860237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9) 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张 燕 联系电话:400-166-11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70) 宜信普泽( 北京)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王 巨明


联系电话:010-52855650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99-200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1 网址:www.yixinfund.com (71) 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华严 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马 林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7024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2) 北京创金启 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白纸 坊东街 2 号经济日 报社A 座综合楼 712 号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张 旭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73) 上海汇付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宜 山路 700 号普天信 息产业园2 期C5 栋汇付天 下总部大 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陈 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2819 网址:fund.bundtrade.com (74)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宁 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5) 上海联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2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陈 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热 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76) 上海凯石财 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 1 号 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李 晓明 联系电话:021-63333319


客户服务热 线:4000 178 00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7) 深圳富济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岗厦 社区 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 厦 3203A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联系人:刘 勇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务热 线: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78) 北京钱景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丹 棱 SOHO 大厦 1008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陈 剑炜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客户服务热 线: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79) 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1098 号浦江 金融 世纪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陈 洁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3 联系电话:021-60195121 客户服务热 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0) 珠海盈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 州市海珠 区琶洲大 道东 1 号 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 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81) 中证金牛( 北京)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 台区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 武门外大 街甲一号 新华社第 三工 作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孙 雯


联系电话:010-59336519 客户服务热 线: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82)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E 世 界财 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E 世 界财 富中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丁 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客户服务热 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83) 大泰金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102 号7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峨 山路 505 号东方纯 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杨 联系人:孟 召社 联系电话:021-20324176 客户服务热 线: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4 (84) 上海万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33 号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明路 1500 号万得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徐 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客户服务热 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85) 北京新浪仓 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东北 旺西路中 关村 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付 文红 联系电话:010-62676405 客户服务热 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6) 北京恒天明 泽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甲19 号SOHO 嘉 盛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张 晔 联系电话:010-59313591 客户服务热 线: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87) 北京晟视天 下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 柔区九渡 河镇黄坎 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甲六 号万通中 心 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杨 雪 联系电话:010-58170963 客户服务热 线: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88) 北京肯特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海淀 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 庄经济开 发区科创 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5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徐 伯宇 联系电话:010-89189285 客户服务热 线:95118/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89)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南京玄武 区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赵 耶








联系电话:18551602256 客户服务热 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0) 济安财富( 北京)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务热 线: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1) 上海云湾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 金桥路 27 号13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人:朱 学勇 联系电话:021-20530012 客户服务热 线: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92) 上海挖财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 层01 、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 :冷飞 联系人: 孙琦 联系电话: 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热 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3) 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 济发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6 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488 号太平 金融 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李 关洲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客户服务热 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4)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创远 路 34 号 院融新科 技中 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袁 永姣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热 线: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 减少销售 机构 , 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 情 况变化增 加或者减 少其销售 城市、网 点,并另 行公 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明 电话: (010 )50938856


传真: (010 )50938991 联系人:崔巍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 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U A 座3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U A 座31 层 负责人:王 玲 电话: (010 )58785588、( 0755 )22163333 联系人:冯 艾 经办律师: 宋萍萍、 靳庆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 (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中国( 上海)自 由贸易试 验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6 楼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7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湖滨 路 202 号 企业天地2 号 楼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俞 伟敏 经办注册会 计师:许 康玮、俞 伟敏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募 集, 基金 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 监会于 2005 年 5 月 9 日核准, 核准文 件名称为 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 金字【2005 】79 号 文《关 于同意巨田 资源优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 复》 。 本基金募集期为2005 年8 月8 日至2005 年9 月20日。业 经德勤华永会计 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 德师报(验)字 (05)第SZ001 号验证, 按照每份基 金份额面值人民 币1.00 元计 算,本基金 募集期共募 集309,568,999.66 份基金份 额,有效 认购 户数为1,644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 摩根士丹利 华鑫 资源 优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及其它相 关规定,本 基金募集符合有 关规定和条 件,已向中 国证监会办 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 续, 并于 2005 年 9 月 27 日获书面确 认, 基金 合同自该 日起正 式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7 年7 月 5 日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投资 者可在交 易日的交 易时 间使用深圳 证券账户 通过各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 的营业网点 报盘买入 和卖出本 基金。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 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 规则 》及《业务 规则》的 相关规定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8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 《业 务规则》 有关规定 办理 。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易, 交 易 行情通过 行 情发布系统 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 同 时揭示基金 前一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 日买 入成功后, 注册登 记人在T 日 自动为投 资 人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 续, 投资人自 T+1 日(含 该日)后 有权卖出 该部分基 金;


投资人T 日卖 出成功后, 注册登 记人在T 日 自动为投 资 人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 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 复牌按照 《业务规 则》的相 关规定执 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 后,发生 下列情况 之一时, 应暂停上 市交 易: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连续 20 个工作日 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 额连续 20 个工作 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 被中国证 监会决 定暂 停上市;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须暂停 上市的其 他情况 。


发生上述暂 停上市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在 接到深圳 证 券交易所通 知后, 应立 即在至少 一 种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刊登暂停 上市公告 。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 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 人可向深 圳证券交 易 所提出恢复 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 券 交易所核准 后,可恢 复本基金 上市,并 在至少一 种指 定报刊和网 站上刊登 恢复上市 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 应终止上 市交易:


1、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2、基金合同 终止;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须终止 上市的其 他情况 。


发生上述终 止上市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在 报经中国 证 监会批准后 终止本基 金的上市, 并 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刊登终止 上市公告 。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 回办理的 场所 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 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 可的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39 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 员 单位,具 体名单详 见深圳证 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2、申购、赎 回 账户 投资者通过 场内申购、 赎 回应使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 的人 民币普通股 票 账户 或 证券投资 基金 账户 。 3、申购与赎 回办理的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1)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工 作日为本 基金的场 内申购赎 回开 放日。 业务办理 时间为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 间。 (2 ) 申购、 赎回开始 日:2005 年 10 月26 日。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 易 市场或交 易所交易 时间改变, 基 金管理人可 视情况对 营业时间 进行 相应的调整 并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4、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价格以受 理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基金采用金 额申购和份 额赎回的方 式,即申购 以金额申请,赎 回以份额申 请。申 购申报单位 为 1 元人 民币,赎 回申报单 位为 1 份 基金 份额。 (3)当日的申购 与赎回申请 可以在当日 交易结束时 间前撤销,在当 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 5、申购份额 、赎回金 额的计算 方式 本基金根据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申购份额 和 赎回金 额。 (1)申购份 额的计算 方法 (外 扣法):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 额保留到 整数位, 不足 1 份 额对应的 资金 返还至投资 者资金账户 。 例:某非养 老金 投资 者通过场 内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假设 申购费率为 1.5% ,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250 元, 则其 申购费用、 可 得到的申购 份额及返 还的资金 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 (1 +1.5% )=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0 =9611.92 份 因场内份额 保留至整 数份,故 该投资者 申购所得 份额 为 9611 份, 不足 1 份部 分对应的 申购资金返 还给 该投 资者。 实际净申购 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51.28 -147.78 =0.94 元 (2)赎回金 额的计算 方法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40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用 赎回金总额 、净赎回 金额按四 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 。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持 有时 间为 10 个月 ,赎回费 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250 元 ,则其 可得 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0250 =10250 元 赎回费用=10250 ×0.005=51.25 元 净赎回金额 =10250 -51.25 =10198.75 元 即:投资者 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 额,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0250 元,则可 得 到 10198.75 元净赎回 金额。 6、申购与赎 回的登记 结算 基金申购、 赎回的登 记结算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 定办理。 (二)场外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 回场所 (1)本公司 直销网点 (见“五 、相关服 务机构 ”部 分相关内容 ); (2) 经本公 司委托, 具 有代销 本基金资 格的商业 银行 或其他机构 的营业网 点 (见 “五 、 相关服务机 构”部分 相关内容 ); (3)本基金管理 人同时考虑 在适当的时 候,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或指定基 金代销 机构进行电 话、传真 或网上等 形式的申 购、赎回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确定 并公告。 2、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及其他证 券 交易场 所交 易日的交易 时间。 申购、赎回 开始日:2005 年 10 月 26 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 易所交易时间改变,基 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营业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 整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申请的, 其 基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为下 次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时间所在 开放 日的价格。 3、申购和赎 回数额限 制 (1)申购数 额的限制 每 个账 户每笔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10 元, 其中 个人 投资 者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首 次申购公司 旗下基金 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100 万元 ( 含) , 已有认购本 基金 记录 的个人投 资人不 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100 万元 (含)的限 制,但受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 。当 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购 基金份额 时, 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 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 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人 累计 持有份额不 设上限限 制,但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41 (2)赎回数 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 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 将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但 某笔赎回导 致单个发 生交易账户 的基金 份额余额 少于10份时, 余额部 分基金份 额必须一 同赎 回。 (3)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 净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4)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申购 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或者 新增基金规 模控制措施 ,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3个 工作日至 少在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4、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2)“金额 申购、 份 额赎回” 原则,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 申购、赎 回申请可 以在当日15 :00 以前 撤销; (4)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 情况更改上 述原则。基金管 理人必须于 新规则 开始实施日 前3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刊登公告 。 5、申购、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与 赎回的申 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手续, 在开 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申购 、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申购、 赎回申请 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 请, 正常 情况下, 基 金注册登 记 人在T+1 日内 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 的 有效性进行 确认, 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 投资人可 向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它方 式查询申购 、赎回的 成交情况 。 (3)申购与 赎回的款 项支付的 方式与时 间


基金申购采 用全额缴 款方式。 投 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会同基 金托管人 按 有关规定在T +7日 (包 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 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 合同的有 关条款处 理。 6、申购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方式 (1)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 ( 外扣法) 申购份额以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 算, 计算结果 以四舍五入 的方式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 申购费率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42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净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 资10000 元申 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 为1.0500 元 ,则: 净申购金额 =10000/ (1 +1.5% )=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 =9383.07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 本基金,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 则可得 到9383.07份 基金份额 。 (2)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


赎回金额以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 算, 计算结果 以四舍五入 的方式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数×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赎 回10000份 基金份 额, 对应的赎 回费率 为0.5%,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是1.0500 元,则 : 赎回总金额 =10000 ×1.0500 =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 ×0.5 %=52.5 元 净赎回金额 =10500 -52.5 =10447.5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 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05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 额为10447.5 元。 (3)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T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收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T日 基金 份额余额。 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采 用四舍五 入方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4位, 在当天 收市后计 算, 并于 次 日公告。遇 特殊情况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三)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 式


1、除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拒 绝或暂 停基 金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 致无 法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 售代理人或 基金注册登记人 的技术保障 和人员 支持等不充 分; (5)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43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 (6)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 的50%, 或者 有可能导 致 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50% 比例要 求的情 形; (7)当一笔新的 申购申请被 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总 规模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 时; 或使本基 金单日申 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 例超过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单日 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 例上限时 ;或该投 资人累计 持有的份 额超 过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 有的份额 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 单日或单 笔申 购金 额超过单 个投资人 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时; (8)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9)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它 可暂 停申购的情 形 。 2、 发生上述 除第 (6) 、 (7) 、 (8) 项 外的暂停 申 购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 第(6)项情 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进 行限制,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 部分申购 申请。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1、除下列情 形外,基 金管理人 不得拒绝 接受或 暂停 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赎 回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 款项 ; (2)证券交 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因市场剧烈 波动或其它 原因而出现 连续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 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 难; (4)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5)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特殊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向中 国 证 监会报告备 案。 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将 足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额支 付的, 可支付 的部分按 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 回申请量 占已接受 赎回 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 人按照发 生的情况 制定相应 的处 理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 时,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 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 日, 并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投资 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2、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 (五)其它暂停申购、赎回及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 同或招募 说明书中 未予载明 的事项, 但基 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 暂停 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应 当报经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经备案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在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44 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 申购、 赎回 公告。 在 暂停申购 、 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赎回业务 的办理。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暂停申购 和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 日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 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 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日, 第2个工作 日基金管 理人应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 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赎回公 告并公布 最近 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3、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一 日但少于2周, 暂停 结 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 提前一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 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 赎回 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 申购、赎 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 工作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2周至少 重复刊登提 示性 公告一次;当连 续暂停时间 超过2个月时 ,可将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 率调整为 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提前3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 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赎回公告 并 在重新开放 申购、 赎回 日公告最 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 日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请 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份 额的 10% 时,即认 为基金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本基金出 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根据本基 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兑付基金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兑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可能 导致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受损或无 法实现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本基 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 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未 受理部分可 延迟至下 一个工作 日办理。 转入第2个工作日 的赎回申请 不享有优先 权并 以该开 放日的本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 金额, 依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选 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 销。 场内的 赎回申请 在遇到巨 额赎回时 不 予办理延期 赎回, 当日 未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 (3)若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 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20% 的, 基 金管理人 有权对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 期办理,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45 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剩余 赎回申请 与其他账 户赎 回申请按前 述条款处 理。 场内赎回 申请 遵循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则 处理。 (4)巨额赎回的 公告:当本 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部 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3个工作 日内公告 ,并说 明有 关处理方法 。


本基金连续2个工 作日以上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 时间20个 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 体上 进行公告。


(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基金销 售机构办 理基 金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约 定每期扣 款日和扣款 金额,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者指定资 金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和基 金申购申请。 本基金定 期定额申 购的每期 最低扣款 金 额为10元。 投 资者办理 基金定期 定额投 资业务的具 体实施方 法,请参 见基金管 理人的相 关公 告。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非交易过户、 系 统内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 份额采用 分系统登 记的原则 。 场外认 购 或申购买入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持 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 下;场 内认购、 申购 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持有 人证券账户 下。 2、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 额既可 上市 交易,也可 直接申请 赎回。 (二)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 记人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 制执行等 情 况下的非交 易过户。 继 承是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 承 人继承。 捐赠 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制 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 依据 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 划转给其它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它组织。 具体 条件、 程序以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 记结算业 务指南》为 准。 (三)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 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 构 (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席位)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2、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在变更办理 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 售机 构(网点) 时,销售 机构(网 点)之间 不能通存 通兑 的,可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内 转托管。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46 3、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在变更 办理上市 交易的会 员单 位(席位) 时,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 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 登记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 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之间 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


2、本基金跨 系统转登 记的具体 业务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转 换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申 请将 其持有 的某 一基 金的基 金 份额转为同 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由同 一注册登 记人 办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于 2006 年10 月26 日开通本基 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摩根士 丹利华鑫 货币 市场基金间的 转换 业 务。 因摩 根士丹利 华鑫货币 市场 基金基金合 同终止, 本基金 于 2015 年 1 月 22 日起暂停基金转 换业务。 本基金恢 复基金转 换业务时, 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 相关规则 并公告, 并提 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 十二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所指的资源是指能够被企业占有和利用,为 企 业创造经济价值,提升企业核心 竞争力, 具有战略 发展意义 的自然资 源, 具 体包括土 地资源、 水资源 、 生物资 源、 矿 产资源、 旅游资源等 。 资源类上市公司为拥有自然资源、开采自然资源或 直 接对自然资源进行加工、开发的 上市公司。 具 体包括: 拥有土地 资源、 水 资源或者 生 物资源的农 林牧渔业 上市公司; 拥有或 开采矿产资 源的采掘 业上市公 司; 拥有基 础原材料 基 地的制造业 上市公司; 对水资源 进行开 发的水电、 自 来水类上 市公司; 对土地资 源、 水 资 源 进行开发的 交通设施 类上市公 司; 对土 地资源进行 开发的房 地产上市 公司;对 旅游资源 进行 经营、开发 的旅游业 上市公司 。 本基金管理 人认为: 在 我国及世 界范围内, 自然资源 具有绝对稀 缺和相对 稀缺的总 体特 征。 有限的资 源储量与 持续增长 的需求, 以 及资源定 价的市场化 决定了自 然资源价 值将长期 持续提升。 本基金管理 人研究表 明, 目前我 国资源类 上市公司 的 盈利能力高 于市场平 均水平, 充 分 体现了资源 类公司的 价值性 ; 同时 , 资源 类上市公 司 的市盈率 、 市净率 、 企 业总价值 与息税、 折旧及摊销 前盈利之 比(EV/EBITDA) 均低 于市场 平均 水平,其相 对投资 价 值比较明 显。 本基金立足 于充分把 握自然资 源价值性、 稀缺性和 独 占性的特点, 通过投资 于拥有优 质 土地资源、 水 资源、 生 物资源、 矿产资源 、 旅游资 源的 上市公司, 为 投资者获 取长期、 稳定、 丰厚的投资 回报。 (一)投资目标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47 将中国资源 的经济价 值转换为 持续的投 资收益, 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求长 期、 稳定的 投 资回报。 本基金将把 握资源的 价值变化 规律, 对各 类资源的 现 状和发展进 行分析判 断, 及时适 当 调整各类资 源行业的 配置比例, 重点投资 于各类资 源 行业中的优 势企业, 分 享资源长 期价值 提升所带来 的投资收 益。 (二)投资方向 在国内证券 市场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A 股、 债券 及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 的允许本 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 ,其中投 资于资源 类上市公 司股票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 股票资产 的 8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中 长期持有 以资源类 股票为主 的股票投 资组 合, 并注重资产 在资源类 各相关行 业的配置 , 适当 进行时机 选择。 采用 “自上而 下” 为 主、 结合 “自 下而上 ” 的投 资方法 , 将 资产管理策 略体现在 资产配置 、行业配 置、股票 及债 券选择的过 程中。 (1)一级资 产配置 1)本基金通过资 产配置来确 定投资组合 中股票、债 券和现金的比例 。资产配置 主要根 据以下内容 进行: a、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契约 的有 关规定 ; b、国内外宏 观经济环 境及相关 指标,包 括 GDP 增长 率、消费需 求变化趋 势、进出 口增 长变化趋势 、总投资 变化趋势 ; c、国家财政政策 包括国债发 行趋势、政 府财政收支 状况、税收政策 及政府转移 支付政 策等; d、国家货币 政策、利 率走势及 通货膨胀 预期、 物价 变化趋势; e、国家产业 政策、产 业投资增 长变化、 投入产 出状 况; f、各地区、 各行业发 展状况; g、证券市场 政策环境 、市场资 金供求状 况、投 资者 状况及市场 发展趋势 。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资产中股票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30%-95%; 债 券投资比 例的变动 范围为: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65%; 现 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 规和监管 部门对上 述比例另 有规 定时从其规 定。 2)根据本基 金管理人 关于旗下 基金权证 投资方 案: a、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千分 之五; b、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百 分之三; c、公司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的百分 之十。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 不受 前 款第 a 、b、c 项规 定 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 金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 合上述投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48 资比例的, 本公司将 在十个交 易日之内 调整完毕 。 (2)二级资 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 下”为主 、结合“ 自下而上 ”的 投资方法, 主要配置 方法如下 : A、根据上市公司 资源的类别 、数量、与 主营业务的 密切程度判断公 司是否属于 资源类 公司,所有 资源类公 司形成资 源类股票 库; B、在资源类 股票库的 基础上剔 除 ST 等 财务异常 公司 股票形成投 资的基准 库; C、运用资源评价 体系对基准 库公司所拥 有的资源进 行评级 并作三级 分类,由一 级资源 类公司形成 备选库; D、运用投资价值 综合评价系 统对备选库 公司的财务 状况、内在价值 、相对价值 进行综 合评级,依 据系统评 价的结果 ,并结合 公司实地 调研 的结论建立 起基金的 投资组合 ; E、对投资组合内 股票的收益 、风险特征 、流动性指 标、预期收益率 进行量化分 析,在 分析结果基 础上构造 有效投资 组合,以 实现组合 整体 的风险收益 最优化。 (3)股票投 资策略 A、根据资源的经 济发展价值 ,注重对资 源类上市公 司所拥有的资源 价值评估和 公司证 券价值的估 值分析; 对于精选 个股将坚 持中长期 持有 为主的策略 。 B、我国证券市场 处 于新兴加 转轨的阶段 ,市场的波 动性较强,所以 本基金将依 据市场 判断和政策 分析, 同时根 据类别行 业的周期 性特点, 采取适当的 时机选择 策略, 以优化 组合 表现。 (4)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 上而下”为 主, “自下而 上”为辅的 投资策略,以长 期利率趋势 分析为 基础, 兼顾 中短期经 济周期 、 政策方 向等因素 在类别 资产配置、 市场资产 配置、 券种选择3 个层面进行主动 性投资管理 。积极运用 “久期管理” ,动态调整组合 的投资品种 ,以达到预 期投资目标 。 (5 )权证投 资策略 对权证的投 资建立在 对标的证 券和组合 收益风险 进行 分析的基础 之上, 权证在 基金的投 资中将主要 起到锁定 收益和控 制风险的 作用。 以 BS 模型和二 叉树模型 为基础来 对权证进 行定价, 并根据市场 情况对定 价模型和 参数 进行适当修 正。 在组合构建 和操作中 运用的投 资策略主 要包括但 不限 于保护性看 跌策略、 抛补 的认购权 证、双限策 略等。 (四)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 2)国内外宏 观经济发 展状况 、 微观经济 运行环 境和 证券市场发 展趋势 ; 3) 投资品种 的预期收 益率和风 险水平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49 2、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研 究 本基金管理 人研究团 队充分利 用外部和 内部的研 究资 源提供研究 成果, 挖 掘投资机 会, 为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 基金经理 提供决策 支持。 (2)投资决 策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基 金投资的 最高决策 机构, 负责 制 定基金的投 资原则、 投 资目标及 整 体资产配置 策略和风 险控制策 略, 并对基金 经理进行 授权, 对基金的 投资进行 总体监控。 如 遇重大事项 ,投资决 策委员会 及时召开 临时会议 做出 决议。 (3)组合构 建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委 员会确定 的总体投 资策略和 原则 以及研究团 队提供的 分析和建 议 等信息,在 遵守基金 合同的前 提下,在 投资决策 委员 会的授权范 围内构建 具体的投 资组合, 进行组合的 日常管理 。 (4)交易执 行 本基金实行 集中交易 制度 。 交易 团队负责 执行基金 经 理投资指令, 同时承担 一线风险 监 控职责。 (5)风险与 绩效评估 投资风险管 理团队由 风险管理 团队和监 察稽核团 队组 成。 风险管理团 队定期或 不定期对 基金投资风 险与绩效 进行评估 ;监察稽 核团队对 基金 投资的合规 性进行日 常监控及 事后检 查; 风险管理 委员会定 期召开会 议, 结合 市场、 法 律 等环境的变 化, 对基金 投资组合 进行风 险评估,并 提出风险 防范措施 及意见。 (6)组合调 整 基金经理将 跟踪行业 状况、 证券 市场和上 市公司的 发 展变化、 基金 申购和赎 回的现金 流 量情况以及 组合风险 与绩效评 估的结果 ,对投资 组合 进行动态调 整。 本 基金管理 人在确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有权根据市 场环境变 化和实际 需要 调整上述投 资程序, 并在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公 告。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依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经与 相关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自 2015 年 9 月29 日起 ,本基金 的业绩比 较基准变 更为 : 沪深300 指 数收益率 ×70%+ 标 普中国债 券指数收 益率 ×30% 本基金股票 投资部分 的业绩比 较基准是 沪深 300 指数 , 债券投资部 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 是 标普中国债 券指数。 沪深300 指 数是沪深 证券交易 所第一次 联合发布 的反 映 A 股市场 整体走势 的指数, 由中 证 指数公司 编制和维 护, 是在上 海和深圳 证券市场 中 选取 300 只A 股作为 样本编制 而成。 该 指数样本对 沪深市场 的覆盖度 高, 具有良好 的市场代 表性, 投资人可 以方便地 从报纸、 互联 网等财经媒 体中获取 。同时, 该指数编 制方法清 晰透 明,具有独 立性和良 好的市场 流动性; 与市场整体 表现具有 较高的相 关度, 且指 数历史表 现 强于市场平 均收益水 平, 适合作 为本基 金的权益投 资部分业 绩基准。 标普中国债 券指数是 中信标普 指数信息 服务有限 公司 所开发的债 券系列指 数之一, 该系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0 列指数包括 6 只 固定收益指 数,分别跟 踪中国政府 债、企业债、金 融债、服务 债、工业债 和公用事 业 债的业绩 表现以及 具有综合 意义的全 债指 数。 标普中国债 券指数旨 在追踪中 国的 政府债、 企业 债、 金融 债、 服务 债、 公用 事业债和 工 业债券市场, 它涵盖了 在上海 证券交易 所 和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债券 。纳入 标普 中国债 券指 数的 债券的 信用评 级都 在投资 级以 上。适合作 为本基金 的固定收 益投资部 分业绩基 准。 如果上述基 准指数停 止计算编 制或更改 名称, 或者 今 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 场 推出更具权 威、 且更能 够表征本 基金风险 收益特征 的 指数, 则基金 管理人将 视情况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同意并按 照监管部 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后调整本基 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而 无 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并应及时 公告并报 证 监会备案, 同 时在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上述事项已 于 2015 年9 月 29 日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风 险介于股 票型和债 券型基金 之间, 适于能承 担一定风 险、 追求 较高收益和 长期资本 增值的投 资人投资 。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以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等相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为基础, 通 过构造 投资 组合降低基 金财产的 非系统性 风险, 保持 基金组合 良 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2)本基金与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3)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30% ; (4)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 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6)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7)本《基 金合同》 关于投资 范围、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例的约 定;


(8)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比例限 制。


除上述 “三、 投资范围 ” 中的 “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1 产净值的 5%”及 第(4)、( 5 )项外,因 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 合第 (1) 和第 (2 ) 项规定的 比例或者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调 整完毕。


2、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 时间为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3 个月。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 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 发生变更 ,上述禁 止行为应 相应 变更。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 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2、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和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于 2019 年4 月 18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 标、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 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 资组合报 告 所载数 据 截至 2019 年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列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34,791,291.81 87.13 其中:股票


634,791,291.81 87.13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91,822,897.07 12.60 8 其他资产


1,917,579.33 0.26 9 合计





728,531,768.21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90,550.74 0.01 B 采矿业 15,960,111.70 2.38 C 制造业 456,848,913.35 68.16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 应业 23,467,619.20 3.5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24,820,669.62 3.70 H 住宿和餐饮 业 18,395,083.98 2.74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 业 13,605,433.94 2.03 J 金融业 2,630.81 0.00 K 房地产业 41,624,975.16 6.21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17,054,976.02 2.54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 设 施管理业 18,760.00 0.00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3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22,901,567.29 3.42 S 综合 - - 合计 634,791,291.81 94.71 3、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600887 伊利股份 1,036,700 30,178,337.00 4.50 2 600004 白云机场 1,679,285 24,819,832.30 3.70 3 600886 国投电力 2,827,424 23,467,619.20 3.50 4 600977 中国电影 1,288,777 22,901,567.29 3.42 5 002422 科伦药业 752,900 21,796,455.00 3.25 6 002271 东方雨虹 1,032,372 21,752,078.04 3.25 7 000661 长春高新 68,100 21,587,019.00 3.22 8 600305 恒顺醋业 1,533,800 21,028,398.00 3.14 9 600419 天润乳业 1,208,793 19,485,743.16 2.91 10 600258 首旅酒店 836,901 18,395,083.98 2.74 4、报告期末 按券种分 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 资明细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规定,本 基金不参 与贵金属 投资 。 8、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4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 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 仓和损益 明细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规定,本 基金不参 与股指期 货交 易。 (2) 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 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规定,本 基金不参 与股指期 货交 易。 10 、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1)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规定,本 基金不参 与国债期 货交 易。 (2)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规定,本 基金不参 与国债期 货交 易。


(3)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 评价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规定,本 基金不参 与国债期 货交 易。 11 、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未出 现本 报告期内被 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2)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股 票没有超 出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 票库。 (3 )其他资 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59,756.03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964.98 5 应收申购款 340,858.3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17,579.33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 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不 存在流通 受限 情况。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5 十三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1、 自基金合 同生效以 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本基 金 份额净值 增长率与 同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表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标准 差④ ①-③


②-④


2005 年 9 月27 日至 2005 年 12 月31 日 1.95% 0.12% 0.52% 0.61% 1.43% -0.49% 2006 年 1 月1 日至 2006 年 12 月31 日 115.15% 1.27% 76.97% 0.98% 38.18% 0.29% 2007 年 1 月1 日至 2007 年 12 月31 日 159.00% 2.21% 98.12% 1.61% 60.88% 0.60% 2008 年 1 月1 日至 2008 年 12 月31 日 -47.62% 1.84% -49.18% 2.10% 1.56% -0.26% 2009 年 1 月1 日至 2009 年 12 月31 日 76.75% 1.67% 61.47% 1.43% 15.28% 0.24% 2010 年 1 月1 日至 2010 年 12 月31 日 18.51% 1.30% -6.77% 1.09% 25.28% 0.21% 2011 年 1 月1 日至 2011 年 12 月31 日 -18.09% 0.95% -17.46% 0.93% -0.63% 0.02% 2012 年 1 月1 日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0.97% 0.82% 6.71% 0.88% -7.68% -0.06%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11.93% 1.33% -2.90% 0.96% 14.83% 0.37%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 4.97% 1.54% -3.11% 0.72% -1.70% 0.82% 1.46% 36.26% 0.84% -31.29% 0.62% 2015 年 1 月1 日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 42.45% 2.56% 8.56% 1.71% 33.89% 0.85% 2016 年 1 月1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10.04% 1.49% -7.00% 0.98% -3.04% 0.51% 2017 年 1 月1 日至 18.40% 0.81% 14.81% 0.45% 3.59% 0.36%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6 2017 年 12 月31 日 2018 年 1 月1 日至 2018 年 12 月31 日 -25.16% 1.35% -16.28% 0.94% -8.88% 0.41%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2019 年 3 月31 日 689.26% 1.53% 265.43% 1.22% 423.83% 0.31% 2、自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基金 累计 份额净 值增长率变 动及其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摩根士丹利 华鑫资源 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累计净值增 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 势对 比图 (2005 年 9 月 27 日至 2019 年3 月31 日) 十四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 他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7 资产的价值 总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银行存 款及其应 计利息; (2)清算备 付金及其 应计利息 ; (3)根据 有 关规定缴 纳的保证 金; (4)应收证 券交易清 算款; (5)应收申 购款; (6)股票投 资及其估 值调整; (7)债券投 资及其估 值调整和 应计利息 ; (8)权证投 资及其估 值调整; (9)其他投 资及其估 值调整; (10 )其他 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二)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托 管人名义 开立基金 托管专户、 以 基金的名义 在基金托 管人营业 机构 开设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 和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 , 以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 基金证券 账户 , 以基金的 名义开立 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户,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及银行业 监管机构 备案。 开 立的基金各 类专用账户 ,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销售代理人 、 注册登 记人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 账户相 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固 有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 财产归入 其固有财 产。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4、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 承担的债 务,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基 金资 产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 露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8 (1)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将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 价,确定 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对旗下基金 持有的长 期停 牌股 票参照 “指数 收益法” 进行估值, 其中 行业指数 参照交易 所行业分类 指数。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①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价估值 。 ②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 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 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 进行估值 。 ③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股 等方式发 行的 未上市股票, 按 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 进行估值 。 ④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流 通受限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2)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 -(2)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1)在证券交易 所市场挂牌 交易的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的, 按最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 的, 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行估值 。 (2)在证券交易 所市场挂牌 交易的未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 ,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后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无交 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的, 将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 ,确 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3)首次发行未 上市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5)交易所以大 宗交易方式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59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 后续计量。 (6)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6)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 -(6)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 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 线 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 成的债券 估值,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值。 (8)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为确保证券 投资基金 估值的合 理性和公 允性, 根据 《 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 协会估值 核算 工作小组关 于 2015 年 1 季度固定 收益品种 的估值处 理标准》 (以 下简称“ 估值处理 标准” ) 的有关规定, 经与相关 基金托管 人、 会计 师事务所 协 商一致, 自 2015 年 3 月25 日起 , 对本 基金持有的 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 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固 定收益品 种 (估值 处理标准另 有规定的 除外) 的估 值方法进 行调整, 采 用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价格 数据进行 估值。上述 调整事项 已于 2015 年3 月 26 日在 指 定媒 体上公告 。 3、权证估值 方法 (1)基金持有的 权证,从持 有确认日起 到卖出日或 行权日止,上市 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配 股权,以及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4)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3)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3)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5)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4、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 产按国家 有关规定 进行估 值。 5、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 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基金 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对 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和其 他投资等 资产。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60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值 结果以书 面形式并 加 盖业务公章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加盖 业务公章 返回给基金 管理人; 月末、 年 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五)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确认与 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采 用四舍五 入方法保 留 到小数点后4 位。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 或登记结 算机构、 或 代销机构 、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受损 方”)按 下述“差 错处 理原则”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 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赔偿 责 任;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 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 更正 ,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差 错已得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 , 则差 错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 得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 分支 付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61 (5)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赔 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 差错方追偿; 追 偿过程中 产生的有 关费 用,应列入 基金费用 ,从基金 资产中支 付。 (6)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结算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因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 误,给基金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 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 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如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属 于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 的;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62 5、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基 金管 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的; 6、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按股票估值 方法中的第 (3)项、债券估 值方法的第 (7) 项、权证估 值方法的 第(4)项 进行估值 时,所 造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 所或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或战争、火灾 、地震、洪 水等不 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 未能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价错 误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3、如遇国家颁布 的有关基金 会计制度的 变化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处理。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 差价; 2、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3、存款利息 ; 4、其他收入 。 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 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 约应计入 收益 。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 以在 基金收益中 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 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基金收 益每 年至少分 配 1 次,最 多 6 次,基 金 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最 低不低于 已实现收 益的 60%, 但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 则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 2、场外投资人可 以选择现金 分红或红利 再投资(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所获分配 的现金 收益按照本 基金合同 有关基金 份额申购 的约定转 为基 金份额) ; 场内 投资人只 能选择现 金分 红;本基金 分红的默 认方式为 现金分红 ; 3、基金当期 收益应先 弥补前期 亏损后, 才可进 行当 期收益分配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63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方 案中应载 明基金收 益的范围 、基金净 收益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原 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 式等 内容。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 管 人复核,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公 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红利分 配采用红 利再投资 方式的, 免收申购 费用 。 2、 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帐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承担。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基金费用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基金的 证券交易 费用; (4)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7)在中国证监 会有明确规 定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按照有关规定 收取的基金 持续销 售和服务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销 售服务费 ; (8)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可以列 入的 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 1.5% 的年费 率计算,计算 方法 如下: H=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 ,于次月 的前 2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 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在通常情况 下, 本 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0.25%的年 费率计 算, 计 算方法 如下: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64 H=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 ,于次月 的前 2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 产中 一次性支取 。 (3) 上述第一条 中 3-8 项基金费 用 根据有 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 相应协议 的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期基 金费用。 3、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磋 商酌情降 低基金管 理费 、 基金托管费, 下调前述 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 日前 3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 刊登公告 。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 购包括柜 台(场外 )申购和 深圳证券 交易 所(场内) 申购两种 方式。 本基金申购 费用在申 购时收取 并由申购 人承担, 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项费 用。 (1)申购费 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为最高不超 过 1.5% , 投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 按单 笔分别计算 。 本基金自2013 年11 月1 日起, 对 于通过 本 公司 直销 中心申购 本 基金的 养 老金客户 实施 特定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 户指基本 养老基金 与依法成 立的养老计 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 补充养老 基金等, 包 括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 、 可以投资基 金的地 方 和行业社 会保障 基金、 企业年 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 合计划。 如 将来出现 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 金类型, 基金 管理人可 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 时或发布 临 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 金客户范 围, 并按 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申 购费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除 养老 金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者 申购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按申 购金 额分 段设定 如 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 <500 万元 1.0%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65 M≥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2)申购费 用计算方 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2、赎回费用 (1)赎回费 率 赎回费率为最高 不超过 1.5% 。赎回费 在 投资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所收取的赎 回 费 25% 归基金资产, 其余的用于 支付注册登 记费及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投资人 在 场 内外赎回 的赎回费 率按持有 时间分段 设定如下 :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场外赎回费率 场内赎回 费率 小于 7 天 1.5% 1.5% 7 天(含) 至 1 年以 内 0.5% 0.5% 1 年( 含)至 2 年 0.25% 0.5% 持有期 2 年( 含)以上 0% 0.5% 注:1 年指 365 天 (2)赎回费 用计算方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3、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 换费用的 费率水平 、计算公 式、收取 方式 等详见“基 金转换” 一章。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 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与 基金 销售有关的 费用标准, 调 整后的费 用标准在最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列示。 上述 费用标准 如 发生变更, 基 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 新的费 用标准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 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 5、其他费用 其他基金费 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关协议 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 额, 列入当期 费用, 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验 资费、 律师 费 、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等 信 息披露费 用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66 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等不 得列入基金 费用。 其他不得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依据有关 规定执行 。 (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的 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帐本 位币 ,以 人民币 元为 记帐单位; 4、会计核算 制度依据 国家相关 规定执行 ; 5、本基金独 立建帐、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帐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应 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 独立的、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 其注册会 计师对基 金年度财 务报 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 行审计 ;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须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 经 基金托管 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 更换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应在 2 日 内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 露编报规则》 、 《 业务规则》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进行。 应 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将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至少 一种全国 性报刊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http://www.msfunds.com.cn)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http://www.cebbank.com) 等 媒介披露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基金募集 信息 (1)基金募 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67 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 站上。 (2)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3)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 日 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 (4)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2、基金运作 信息 (1)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上市 交易的 3 个工作日前 ,将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 在指 定报刊和网 站上。 (2)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 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 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4)基金管理人 将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 将基 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5)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 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 资料。 (6) 基金管理人 在每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 审计。 (7) 基金管理人 在上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8) 基金管理人 在每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 度报告。 (9)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10 ) 基金运 作期间, 如 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 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 风险,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特殊情形 除外。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68 3、基金临时 信息 基金发生以 下重大事 件时,有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基 金合同;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 50%; (10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 0.5% ;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变更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 (20 )基金 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 ; (21 )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 本基 金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 (27 )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 开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召 集人 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69 在基金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将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上 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 。 (三)基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 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 披露事务。 2、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 则的规定 。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行 政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编 制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 和定 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 书面 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3、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在指定 报刊中 选择 披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 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 不得早于 指 定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 息, 并且在 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4、招募说明书( 包括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 明书)公布 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制。 上市交易公 告书公布 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的住所和基 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 交易 所,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及基金上 市 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 供公众查 阅、复制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文本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二十、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 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 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都是基金 风险的来源。 基金的风 险按来 源可以分 为市场风 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 、 操作 风 险、 合 规性风险、 政策变更 风险、本 基金特有 的风险、 法律 风险和其他 风险等。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 响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 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 市场变 动、 行业 与个股业 绩 的变化、 投资 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 市场流 动程度等影 响证券市 场的各种 因素将影 响到本基 金业 绩, 从而产生 市场风险, 这种风险 主要 包括:


(1 )经济周 期风险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0 随着宏观、微观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上市公司的 收益水平及证券市场也将呈现周 期性变化。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 、债券等 金融工具 的收 益水平也会 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2 )政策风 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波 动而产生 风险。 (3 ) 上市公 司经营风 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可能 会因为经营不善,基本 面状况恶化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 跌, 使得基金 投资收益 下降。 此 外, 股票 价格也会 受 到市场整体 估值水平 的影响, 并 可能会 低于上市公 司的合理 价值。 虽然 本基金可 通过分散 化 投资减少非 系统性风 险, 但并不 能完全 消除该种风 险。 (4 )利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 格和收益率, 影 响着企业 的融资 成 本和利润。 本 基金 直接投资于 股票和债 券, 其收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而产生波 动。 (5 )信用风 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 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 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 或 者 债券发 行人信用 质量降 低, 或者上 市 公司信息披 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 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 收益变化 。 (6 ) 购买力 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取得的收益 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 率,从而导致委托人持有本基金 的购买力下 降。 (7 )再投资 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券收回 本息 后以及回购到期后 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 当利率下 降时, 基金收回 固定收 益证券 本 息以 及回购到期 后 进行再 投资时, 将获 得比 之前较少的 收益率。 (8 )市场供 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 政策、市场监管政策、 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 化,证券市 场参与主 体可用资 金数量和 证券市场 可供 投资的证券 数量可能 发生相应 的变化, 最终影响证 券市场的 供需关系 ,造成基 金投资收 益的 变化。 (9 )债券收 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 曲线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 行移 动有关的风 险 。 (10 )利差 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 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 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 的风险。


(11 )债券 回购风险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1 债 券 回 购 为 提 升 基金整体投资收 益 提 供 了 可 能 , 但 也 存 在 一 定 的 风 险 。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可能存在 回 购 利 率 大 于 债 券 投 资 收 益 而 导 致 的 风 险 以 及 由 于 回 购 操 作 导 致 投 资 总 量 放 大 , 同 时 对 投资 组 合 的 波 动 性 进 行 了 放 大 , 致 使 整 个 组 合 风 险 放 大 的 风 险 。 回 购 比 例 越 高 , 风 险 暴 露 程 度 也 就 越 高 , 对 基金净 值 造 成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也 就 越 大 。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识、经验、判 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 和对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判断, 从 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因此, 本 基金可 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管理手 段和管 理 技术 等因素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3、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 本基金无法及 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 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或是为 应对投资者 赎回, 变现冲 击成本较 高, 给基金资 产造 成损失的风 险。 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 险一 方面来自于 投资人的 集中巨额 赎回, 另一方 面来自于 其投资组合 或其中的 部分资产 变现能力 变弱所产生 的风险。 主要包括 : 1) 巨额赎 回风险 : 本基金 属于开放 式基金 , 在本基 金 存续期间, 可能会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当本 基金发生 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占 比 较大的情形 时, 若上述 投资者集 中大额 赎回本基金 ,亦可能 引发巨额 赎回的情 形。投资 者 可 能面临以下 风险: A. 由于我国 证券市场 的波动性 较大, 在市 场价格下 跌 时会出现交 易量急剧 减少的情 形, 此时出现巨 额赎回可 能会导致 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 从 而产生流动 性风险, 甚 至影响基 金份额 净值。 此外, 当出现巨 额赎回时 , 因基金 运作特点 导 致的费用计 提、 计入基 金资产的 赎回费 以及基金持 仓证券价 格波动等 因素, 也可 能会影响 基 金份额净值, 极端情况 下可能会 造成基 金份额净值 的大幅波 动。 B.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 决定部分 延期办理 赎回或暂 停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投 资 者将 面临无法及 时赎回所 持有基金 份额的风 险。 若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 回且发生 单一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20%以 上的, 基金管 理人有权采 取具体措 施对其进 行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 ,该投资 者可能面 临当日的 部分赎回 申请 被延期办理 的风险。 2) 变现风险 : 投资组 合的变现 能力较弱 所导致基 金收 益变动的风 险。 当 本基 金 持有 的 部分证券品 种交投不 活跃、 成交量 不足或是 处于跌停 板时, 资产变现 的难度可 能会加大, 若 存在证券停 牌的情形, 资 产可能难 以在短时 间内迅速 变现。 或者, 由于基 金持有的 某种资产 集中度过高, 导 致难以在 短时间内 迅速变现, 有 可能 导致基金的 净值出现 损失。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其中股票 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30%-95% , 债券投 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的比例为 0%-65%, 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5% 。 股 票流动性 较好, 存 在部分股 票 品种停牌或 交投不活 跃的情况; 大部分 债券品种流 动性较好, 存 在部分债 券品种停 牌或是企 业债、 资产证券 化、 回购等品 种流动性 相对较差的 情况。 综上 所述, 本 基金拟投 资市场、 行 业及资产的 流动性良 好, 流动性 风险相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2 对可控。 但如 果市场短 时间内发 生较大变 化或基金 赎 回量较大, 可 能会 影响 到基金的 流动性 和投资收益 。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作为交易 参与人通 过交易单 元在 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 交易。根 据《证券交 易资金前 端风险控 制业务规 则》等有 关规 定,证券交 易所、证 券登记机 构对 交易参与人 相关交易 单元的全 天净买入 申报金额 总量 实施额度管 理,并通 过交易所 对交 易参与人实 施前端控 制。因不 可抗力、 意外事件 、技 术故障、重 大差错等 原因导致 资金 前端控制出 现异常的 ,交易所 、证券登 记机构可 以采 取限制交易 单元交易 权限等处 理措 施,本基金 可能因上 述业务规 则而无法 完成某笔 或某 些交易,进 而可能会 影响到基 金的 流动性,亦 有可能导 致基金的 净 值出现 损失。 为了控制流动性风险,本基金 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 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 系列风险控 制措施加 强对流动 性风险的 跟踪、 防范 和 控制。 基金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 平对待的 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 法 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 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 对 赎回申请 等进行适 度调整, 作 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 理人流动 性风险管 理的辅助措 施,包括 但不限于 : 1)延期办理 巨额赎回 申请 具体措施 , 详见 招募说明 书 “ 九 、 基 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中 “ ( 七 ) 巨额赎回 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的相关 内容。 2)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或 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具体措施 , 详见 招募说明 书 “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中 “ ( 四) 暂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的相关 内容。 3)收取短期 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费 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 当投 资者持有 基金的期 限少于一 定 天数时, 将需 承担较高 的基金赎 回成本。 4)暂停基金 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等 暂停基金估 值的情形 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 估值, 并采 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投资 者将面 临无法 及时 赎回所 持有 基金 份额或 如期进 行基 金投资 的风 险。 当本基金出 现上述 1)、 2)、 4) 情形时,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及时满足 所有投资 者的赎回 申 请,投资者 收到赎回 款项的时 间也可能 晚于预期 或可 能增加投资 者赎回的 成本。 4、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 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 误、IT 系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3 统故障等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运 作中,可能 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 或者导致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受到影响。 这种 技术风险 可能来自 基金 管理人、登 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 易所、证 券登 记结算机构 等等。 5、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 规定的风 险。 6、政策变更 风险 因相关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政 策修改等 资产管理 人无 法控制的因 素的变化, 使 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 到影响的 风险, 例如, 监管机构 基金估值 政策的修改 导致基金 估值方法 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 值波动的 风险、 相关法 规的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围变 化基金管 理人为调 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 金净值波 动的风险 等。 7、本基金特 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 混 合型基金, 存在大类资 产配置风险 ,有可能受到经 济周期、市 场环境 或管理人对 市场所处 的经济周 期和产业 周期的判 断不 足等因素的 影响, 导致基 金的大类 资产 配置比例偏 离最优化 水平, 给基 金投资组 合的绩效 带 来风险。 本基 金在股票 投资中 重 点投资 资源类 上市 公司股票, 这种评估 具有一定 的主观性, 将在个股投 资决策中 给基金带 来一定的 不确定性的 风险。 该类 型股票的 波动会受 到宏观经 济 环境、 行业周 期和公司 自身经营 状况等 因素的影响。 因此, 本 基金 整体 表现可能 在特定时 期 内低于其他 基金。 此外 , 本基金 以对资 源类行业作 为重点配 置对象, 也 面临行业 投资过于 集 中而带来的 投资风险。 本基金坚 持价值 和长期投资 理念, 重视股 票投资风 险的防范, 但 是基 于投资范围 的规定, 本基 金无法完 全规 避股票市场 和债券市 场的下跌 风险。 (2)上市交 易的风险 本基金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 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 牌期间不 能买卖基 金份额, 产生 风险; 同 时, 可能因上市 后交易对 手不足导 致基 金流动性风 险; 另外, 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份额转向 场外交易后 导致场内 的基金份 额或持有 人数不 满足 上市条件 时,本基 金存在暂 停上市或 终止 上市的可能 。 (3 ) 基金份 额二级市 场交易价 格折溢价 的风险 本 基 金 在 证券 交 易所 的 交 易价 格 可能 不 同 于基 金 份额 净 值, 从而 产 生 折价 或 者溢 价 的 情况,虽然基金份 额净值反映 基金投资组 合的资产状 况,但是交易价格 受到很多因 素的影响, 比如中国的 经济情况 、投资人 的信心以 及本基金 的供 需情况等。 (4)本基金可能 因持续规模 较小 或基金 持有人人数 不足等原因, 导 致基金 转型 、合并 或 终止的风 险。 8、法律风险 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 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 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4 的改变等法 律上的原 因 , 给交易 者带来损 失的可能 性 。 例如, 在OTC (也 称为柜台 市场) 的 交易中 , 主要 来自两个 方面: 一 是合约的 不可实施 性 , 包括合约潜 在的非法 性, 对手 缺乏进 行该项交易 的合法资 格, 以及现 行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 更而使该合 约失去法 律效力等; 二是交 易对手因经 营不善等 原因失去 清偿能力 或不能依 照法 律规定对其 为清偿合 约进行平 仓交易。 9、其他风险 (1 )因技术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电脑 系统不 可靠 产生的风险 ; (2 ) 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设 、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建 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 产 生的风险;


(3 )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 诈 等行为产生 的风险; (4 )对主要 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 理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 的风险; (5 )因业务 竞争压力 可能产生 的风险; (6 )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资产遭 受损 失产生的风 险, 以及由 此致使 基 金的申购和 赎回不能 按正常时 限完成而 产生的风 险; (7 )其他风 险。 二、声明 1、 本基金 未经任何 一级政府 、 机构 及部门担 保。 投 资 人投资于本 基金, 须 自行承 担投 资风险; 2、 除基金管 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基金销 售机构销 售, 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 都不能保 证其收益 或本金安 全。 3、 本基金法 律文件投 资章节有 关风险 收 益特征的 表 述是基于投 资范围、 投 资比例、 证 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 出的概述 性描述, 代表了一 般市 场情况下本 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 益特征。 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 管理人 直销 机构和 其他销 售机构)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对 本基金 进行风 险 评价, 不同的 销售机构 采用的评 价方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机构的 风险等级 评价与基 金法律文 件中风险收 益特征的 表述可能 存在不同, 投 资人在购 买本基金时 需按照销 售机构的 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 力与产品 风险之间 的匹配检 验。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 和 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 一 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本基金的 过往业绩 及其 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 表现。 基 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 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 。 二十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的 ,基金合 同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5 2、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承接其 原有职责 的; 3、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托 管人承接其 原有职责 的; 4、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 金合同终 止时,基 金管理人 应予公告 并组织清 算小 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合同终 止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 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清算小组 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后 ,由清算 小组统 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2)清算小 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变现; (5)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6)公布基 金清算公 告; (7)进行基 金剩余财 产的分配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清算 剩余财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财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后,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 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小组作 出的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 师 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6、基金财产 清算帐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帐册及 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以 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6 (1)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 1)依法并依 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 并管理 基金 资产; 2)依照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获 得基金管 理费及 其它 约定和法定 的收入; 3)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利; 4)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 理人的义 务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帐, 进 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 法》、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编 制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10 ) 采取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并按有关 规定计算 和公 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履行与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3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帐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6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7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 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18 )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7 管人追偿; 19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其它法 律行 为; 20 )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 1)获得基金 托管费;


2)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3)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托 管人的义 务 1)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3)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4)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的 记录、帐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保 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签订 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5)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 账户 ; 6)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 8)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0 )参加基 金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资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1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12 )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3 )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中 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 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14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5 )按规定 制作相关 帐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6 )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7 ) 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8 )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8 除; 19 )基金管 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 人追偿 ; 20 )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利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享有下列权 利: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转让 或者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 讼; 9)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义务 1)遵守基金 合同;


2)交纳基金 认购、申 购款项及 规定的费 用;


3)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 权益的活动 ; 5)返还持有 基金份额 过程中获 得的不当 得利; 6)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法的 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 1、召开事由 (1)需要决 定下列事 项之一时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 类别; 2)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3)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4)终止基金 合同, 但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的 除外 ; 5)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6)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外;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79 7)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8)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 (2)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2) 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 金的 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应当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按照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它情 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十日 内 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六十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十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 (5)如在上 述第 4 条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的,单 独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 前三十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 有人会议 的召集 人负责 选 择确定开 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3、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在 会议召开 前 30 天,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公告 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至少应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方式;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 (3)会议的 议事程序 以及表决 方式;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0 (4)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 益登记 日; (5)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6)会务 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7)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8)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的寄 交的截止 时间 和收取方式 。 4、会议召开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但更换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若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理 人经通 知但 拒绝到 场参加 会议 ,不影 响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的 有效 性。现场开 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 件时,可 以进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利登 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权 利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在 两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书面表决 意见。 若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 管理人经通 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则召集人 可仅在公 证 机关的监督 下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 而不 影响通讯开 会方式的 有效性; 3)本人直接 出具 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 利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4) 上述第(3) 项 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同时 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合 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1 5)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 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 议通 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 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总 数 。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变 更、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 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利 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需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现场会议 的通 知后,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否则,会 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 至少有 30 天的间隔期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以通 讯方式开 会的 通知后, 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增加、 减少或修 改需由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决的 提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 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 召集人对于 提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 权范围的 , 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 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 释和 说明。 2)程序性。大会 召集人可以 对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问 题做出决定。如 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决, 需征 得原提案 人同意; 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 题提 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利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或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通过, 就 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 间间隔不 少于六个 月。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2 人授权 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 通知时应 当同时公 布 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两个工作日 内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 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 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 上(含 50%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 含 三分之二) 以 上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 终止 基金合同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提交符 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 为 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 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 见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担任监 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 清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 结果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3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若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 表经通知 但拒绝到 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 人可自行 授权 3 名 监督员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 当由会议召集 人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 者备案,并 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 议意 见之日起生 效。 除非 《基金合同》 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 有法律约 束力 。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下列基 金合同的内 容,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应先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后方 可变更。 1)变更基金 类别; 2)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3)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4)终止基金 合同,但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的 除外; 5)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6)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8)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 (2)出现下列情 况时,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变更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公布。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2)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并且本基 金合同 必须 遵照进行变 更; 3)基金合同 的变更不 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发生变 化; 4)基金合同 的变更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2、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的 ,基金合 同终止: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4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承接其 原有职责 的; (3)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托 管人承接其 原有职责 的; (4)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四)争议的处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发生 纠纷的, 可 以通过协 商或者调 解 解决。 基金合 同当事人 不愿通过 协 商、 调解解决 或者协商 、 调解不 成的, 可 以依据事 后 达成的书面 仲裁协议, 向仲裁机 构申请 仲裁。基金 合同当事 人之间没 有达成书 面仲裁协 议的 ,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 起诉。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 日对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具有 同等 的法律约束 力。 本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8 份, 除上 报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 业监管机构 各 2 份外,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2 份。每 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 效力 。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并对外公 开散发或 供投资人 在有 关场所查阅, 但 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 为准。 二十三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 士丹利华 鑫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 嘉里建设 广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四路 1 号 嘉里建设 广场 第二座第1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YU HUA (于华) 成立时间:2003 年 3 月 14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2,750 万元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3]3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营业期限:50 年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和发起设 立基金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 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5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 年 6 月 18 日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 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制商 业银行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长期 贷 款; 办理国内 外结算; 办理票据 贴 现;发行金 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承销 政府 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 卖外汇;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 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经中 国人民银 行和国家 外汇管理 局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根据《基金 法》、基金 合同、本协 议和有关基 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 合比例、 基金资产 的 核算、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 基 金管理 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 基 金费用的 支付、 基金申 购资 金的到帐和 赎回资金 的划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的融 资条件等 行为的合 法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和核查, 其 中对基金 的投资比 例的 监督和检查 自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之 后6 个月 开始 。 (2)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 金法规 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 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确 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 义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 过失致使 投资者遭受 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 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根据《基金 法》、基金 合同、本协 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托管人 是否及时执 行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是 否擅自动 用 基金资产、 是 否按时将 分配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收 益划入分 红派息账户 等事项 ,对基金 托管 人进行监督 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 定期对基金 托管人保管 的基金资产 进行核查。基金 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未对基 金资产实 行分帐管 理、 擅自挪 用基金资 产 、 因基金托管 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 资产灭 失、 减损或处 于危险状 态的, 基金 管理人应 立即以书 面的方式要 求基金托 管人予以 纠正并采 取必要的补 救措施。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 托管 人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 受的损失 。 (3)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 管人的行为 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 有关基 金法规的规 定,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6 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4)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 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3、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 、核查中的 配合、协助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对 方依 照本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监督、 核 查。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监 督方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 依法持有基 金财产,应 安全保管所 收到的基金的全 部财产。基 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必须为基金 设立独立的 账户,与基 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 托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帐管理 。 (3)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完 整地保管基 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的任 何财产。 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 由基 金托管人承 担。 (4)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 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 定到帐 日期并通知 托管人, 到 帐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托管 人 处的, 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 催收。 (5)对于基金申 (认)购过 程中产生的 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帐日 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到帐日 基金财产 没 有到达托管 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 。 (6)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 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将 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认 购专户。 基 金 设立募集期 满, 由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 务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 加验资 的2 名以 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 效。 验 资完成,基 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 到的全部 资金存入 基金 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 基金托管 专户中。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 ,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 事 宜。 3、 基金的银行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集中账户 托管模式 下,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设基金托 管专 户, 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 该 基金托管 专户是指 基金 托管人在集 中托管模 式下, 代表所 托管 的基金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进行一 级结 算的专用 账户。该 账户 的 开设和管 理由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7 基金托管人 承担。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 均需 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托管专 户进行。 在分散 账户 托管模式 下,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机构 开设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 。 基金托管专 户和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 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银 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 进 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基金托管专 户和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理应 符合 《 银行账户 管理办法 》 、 《现金 管理条例 》 、 《中国人民 银行利率 管理的有 关规定 》 、 《关于大 额 现金支付管 理的通知 》 、 《支付 结算办 法》以及中 国人民银 行的其他 规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 的 开设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 券 账户 。 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 ,用于 证券清算 。 5、 债券托管乙类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 管理人负责 向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 构申请 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 市场进行 交易。 由基金 管理人在中 国外汇交 易中心开 设同业拆 借市场交易 账户 ,由 基金托管 人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债 券托管乙 类 账户, 并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 金的 清算。 (2)同业拆借市 场交易 账户 和债券托管 账户根据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中 国外汇 交易中心和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 定,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签 订补 充协议, 进行 使用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一起负责 为基金对 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 购主协议 ,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保存 副本。 6、 基金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 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持有。 实物 证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理。 托管人对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的 证券不承担 责任。 7、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签署。 签署 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 持 有 2 份以上 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 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如上述 合同只 有一份正本 先由基金 管理人取 得,则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将正本送 达基金托 管人处保 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8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 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 总份额后 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在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 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并以加密 传真方式 或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双 方确认的 其他 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 复核后, 盖章 并以加密 传真方式 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双 方确认的 其他方式 传送给基 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发布 基金净 值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 人, 如经 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 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2、基金帐册的建立与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应按照 相关各方约 定的同一 记帐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登录和 保管本基 金的 全套帐册, 对相 关各方各 自的帐册 定期 进行核对, 互 相监督, 以保证基 金资产的 安全。 若 双 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经对帐发现 相关各方 的帐目存 在不符的,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 各方平行 登录的帐 册记录完 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 错帐 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人的 帐册为准 。 3、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5 个 工作日内 完成。 在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后 每6个月结束 之日起45日 内,基金管理人 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 一次。 基金管 理人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 个工作 日 内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 并公告; 在 会计年 度 半年终了 后60 日内 完成半年 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 会计年度结 束后90 日 内完成年 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公章 后 , 以加密传真 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 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2个工作 日内立即进 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5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半年度 报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10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后15 个工作日 内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 关各方的 报表 存在不符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 行调整, 调整以相 关各方认 可的 帐务处理方 式为准。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89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报告 上 加盖公章, 相 关各方各 自留存一 份。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季 度报告、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半年度 报告或年 度报告复 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 核确认书 ,以 备有权机构 对相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 管 根据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人委 托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 担任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编制 及 持续保管义 务由注册 登记人承 担, 但基 金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基金 权益登记 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权利登记 日、 每 月最 后一个 交易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人编 制, 由基金管 理人审核 并交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 理人提供 任意一个 交易日或全 部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 管 理人应及时 提供, 不得 拖延或拒 绝提供, 但 基金 托管人 应保证 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 务。 涉及到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所有费用, 应从注册 登 记费用中支 取, 不得从 基金财产 中 列支,也不 得向基金 托管人另 外收取。 基金托管人 和注册登 记人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保 管, 按国家法律 法规及证 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要 求执行。 (六)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 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 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 可 以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 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 各方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相关各 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 方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 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修改 后的新协 议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完必要的 核准或备 案手续后生 效。 2、 发生以下 情况,本 托管协议 终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因基金 托管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其他 事由造成本 基金更换 基金托管 人; (3)因基金 管理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其他 事由造成本 基金更换 基金管理 人; (4)发生《 基金法》 或其他法 律法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二十四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90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 一 )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除通 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网点和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办理 申 购、 赎回、 信息查询 等业务外, 还 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 网站 (www.msfunds.com.cn ) 享受 网上交易 服务。 具 体业务 规则详见本 公司网站 。 ( 二 )网上查询服务 投资人除通 过基金管 理人的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基金持有情 况之外, 还可 通过基金 账号或者身份证号 码和查询密 码登陆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msfunds.com.cn ) “账户查询 ” 栏目,可享 有账户查 询、信息 定制、资 料修改等 多项 在线服务。 ( 三 ) 服务产品的定制及发送 投资人可根 据个人需 要, 通过基 金管理 人客服电 话、 网站、 电子邮 件、 短信 等方式订 阅 或取消对账 单服务及 免费定制 信息。投 资人还可 通过 发送邮件、 短信进行 业务咨询 。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投资 人需求,提 供电子邮件账单 及短信账单 。对于 未选择账单 寄送方式 的投资人, 基金管理 人将默认 提 供电子邮件 账单。 投资 人可通过 拨打基 金管理人客 服电话、 登 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 发送电子 邮件或短信 等方式向 基金管理 人主动定 制短信账单 。 若 投 资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获 取 指 定 期 间 的 纸 质 对 账 单 ,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400-8888-668 (免长途话 费)按"9"转 人工服务, 提 供姓名、开户证 件号码或基金 账号、持 有基金名称、 购买销售 机构、 邮 寄地址、 联系电 话 , 客服人员核 对信息无 误后, 将 为投资人 免费邮寄纸 质对账单 。 对账单服务 发送规则: 如投资人 成功定制 电子邮件 账 单或短信账 单, 基金管 理人将在 每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发 送。 2、免费定制信息 :投资人可 定制的信息 包括: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 视窗等信息 。基金 管理人可通 过邮件或 短信方式 向投资人 发送所定 制的 信息。 ( 四 )在线客服服务 投资人可登 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msfunds.com.cn ) 通过“ 在线 客服 ”进 行业务咨 询 或留言。在 线客服提 供基金产 品信息查 询、基金 业务 咨询、服务 投诉和建 议等服务 。 在线客服服 务时间为 周一至周 五上午9 :00-11:00, 下 午13:00-17 :00 ( 节假日除 外) 。 (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 心自动语 音系统提 供 7×24 小时基金 净值 信息、 账户交 易情况、 基 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 查询。 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座 席提供 周 一至周五 ( 节假日除 外) , 每天不少于8 小时的 座席服务 , 投资 人 可通 过该 电话 查询认购、 申购和 赎回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户 余额 、 信 息定制、 资料修 改、服务投 诉 及获得 其他 业务 咨询等专 项服务。 ( 六 )客户投诉处理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91 投资人 可以 通过拨打 基金管理 人 客户服 务中心电 话或 以书信、传 真、电子 邮件等方 式, 对 基金管理 人 所提供 的服务 提 出建议或 投诉(具 体渠 道见以下服 务联系方 式) 。 对于工作日 受理的投 诉, 原则上 当日回 复, 不能当 日 回复的, 在 3 个工作日 内回复。 对 于非工作日 受理的投 诉, 原则上在 顺延的第 一个工作 日回复, 不能及 时回复的, 在3 个工作 日内回复。 ( 七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 网址:http:// 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子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668 (免长途 费) 传真: (0755 )82990631 信件邮寄地 址: 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二座 第 17 楼摩 根士丹利 华 鑫基金客户 服务中心 邮编:51804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招募 说明书更 新截止日 以来涉及 本基金的 公告 :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 式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参与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手机银 行申购及 定期定额 投资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 报》 2018 年 9 月 29 日 2 本基金 2018 年 3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8 年 10 月 26 日 3 本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参与创金 启富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8 年 11 月 5 日 4 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8 年 11 月 8 日 5 本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增加中信 期货有限 公司为销售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8 年 11 月 8 日 6 本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8 年 12 月 8 日 7 本公司关于 直销网上 交易停止 受理汇付 天下天天盈 渠道认申 购、 定投业 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8 年 12 月 25 日 8 本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参与 中投证券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8 年 12 月 27 日 9 本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继续 参与中国 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 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8 年 12 月 28 日 10 本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参与 中国农业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2018 年 12 月 28 日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92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申 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11 本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8 年 12 月 29 日 12 本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参与 国信证券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2019 年 1 月 15 日 13 本基金 2018 年 4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1 月 21 日 14 本公司关于 暂停大泰 金石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办理旗 下基金相 关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1 月 30 日 15 本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停牌股票 估值调整 情况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 1 日 16 本公司关于 网上 交易 停止受理 银联通建 行渠道认申 购、定投 业务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 2 日 17 本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停牌股票 估值调整 情况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 22 日 18 本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停牌股票 估值调整 情况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6 日 上述公告同 时在公司 网站 www.msfunds.com.cn 上披 露。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本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销 售代理人的 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 在 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 投 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 理 时间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 说明书正 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接 登 录 基 金管 理 人 的网 站((http://www.msfunds.com.cn)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 二十七 、备查文件 (一)中国 证监会核 准 本 基金 募集的文 件; (二) 本基金基金 合同 ; (三) 本基金登记 结算服务 协议 ; (四) 本基金托管 协议 ; (五)法律 意见书; (六)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七)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八)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93 摩根士丹利华鑫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九年五 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