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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双鑫债券A(003680)

华润元大双鑫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华润 元大 润泰双 鑫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2019 年 第1 号) 
 
 
 
 
 
基金管理人: 华润元大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 一九年 五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 起, 每 6 个月更 新一次, 并于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后的45 日
内公告,更新内容截 至每6 个月的 最后1 日。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 【重要提 示】 华润元大 润泰双 鑫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经2016 年9 月30 日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 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证监 许 可 【2016 】 2253 号准予 募集注册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于2017 年3 月24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 书 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 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 金 的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有 风险。 中国证 监 会不对基 金的 投资价值 及市场 前景等 作出实 质性判 断或者 保证。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人 认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 时应 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 明 书 和基 金合 同 等 信息 披 露文 件 , 全面 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 特性 ,并 充分 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 断市 场, 自主 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谨慎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 本基 金面 临的 主 要风 险是 市场 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信 用风 险、 政 策风险、 管理风 险、操 作风险 、技术 风险、 合规性 风险及 本基 金 的特 有风险等。


本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金 , 属 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 的中 低 风险 品种 , 预 期 风 险和 预 期收益 高 于货币 市场基 金,低 于股票 型基金 和混合 型基金 。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本基金管 理人不 保证 投 资于 本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的 业绩 并 不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 投资 决 策后,基 金运营 状况与 基金净 值变化 导致的 投资风 险,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本基 金投 资 范围 主要 为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债、 央 行 票据 、 地方 政府 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 公开 发行 公司 债 券、 次级 债、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 换债 券、 分离 交 易可 转债 、中 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存 款、 通 知存款 和其他 银行存款 ) 、 货币 市场 工具 、 国债 期货 、国 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票 (包 括主 板 、中 小板 、创 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 的 股 票) 、权 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在 正 常市 场环 境下 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 险适 中。 在特 殊 市场 条件 下, 如 证券 市场 的成 交 量发 生急 剧萎 缩 、基 金发 生巨 额 赎回 以及 其他 未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 能预 见的 特殊 情 形下 ,可 能导 致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 难或 变现 对证 券 资产 价格 造成 较 大冲 击, 发生 基 金份 额净 值波 动 幅度 较大 、无 法 进行 正常 赎回 业 务、 基金 不能 实 现既定的 投资决 策等风 险。 除特别说 明外, 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 2019 年 3 月 24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2018 年12 月31 日。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 管理人 ..................................................... 10 四、基金 托管人 ..................................................... 19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2 六、基金 的募集 ..................................................... 47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8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49 九、基金 的投资 ..................................................... 60 十、基金 的业绩 ..................................................... 70 十一、基 金的财 产 ................................................... 73 十二、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74 十三、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79 十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81 十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84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85 十七、风 险揭示 ..................................................... 91 十八、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95 十九、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97 二十、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12 二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25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27 二十三、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129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 130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 一、绪言 《华润 元大润泰 双鑫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招募 说 明书 ”或 “ 本 招 募说 明书 ” )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销 售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 ”) 和其 他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以及《 华润 元大 润 泰双鑫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编 写。 本招 募说 明 书阐 述了 华润 元 大 润 泰双 鑫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 目 标、 策 略、 风险 、费 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 本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 书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的 。本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 明的信 息,或 对本招 募说明 书作任 何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编 写, 并经 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基 金合 同 是约 定基 金合同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 认和 接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意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 下含 义: 1 、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华润 元大 润 泰双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 人 或本 基金管 理人:指 华润 元大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3 、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指 《华润 元大 润泰双 鑫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 本 基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 充 5 、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 华润 元大 润泰双 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及 对该托 管协议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指 《 华润 元大 润 泰双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 的更新 7 、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 华润元大 润泰 双鑫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 8 、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行 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有 约束力 的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 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 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 于修 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1、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年8 月8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机 关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 : 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16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 承担 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18 、机构 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 以投 资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境 内 合法 登记 并存 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社 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19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 资管 理 办法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20、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 资人 的合 称 ( 以 下或 称“ 基金 投 资者” 、 “ 投资者 ” ) 21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 额 的投 资 人 22 、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宣 传推介 基金 , 发售 基 金份额 ,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及定期 定额投 资等业 务 23 、销售 机 构: 指 华 润元 大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以 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 代理 服务 协议,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机 构 24 、登记 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 内 容包 括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 算、代理 发放红 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登记 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 登记 机构 为 华 润 元 大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 托代为 办理登 记业 务的机构 26 、基金 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 为投 资人 开 立的 、记 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 管 理人 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况的 账户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 27 、基金 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 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 转 托管 及定 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而引 起 的 基金 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 况的账 户 28 、 基金合同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到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 日期 29 、基金 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予以公 告的日 期 30、基金 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 发售 之 日起 至发 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1 、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2 、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3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 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 、 赎回 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开 放日 34 、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日( 不 包含T 日) 35 、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6 、开放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7 、 《业务规 则》 : 指 《 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 则》 ,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8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9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40、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 明书 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份 额兑换 为现金 的行为 41 、基金 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 效公 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 42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同 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的 操作 43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 人通 过 有关 销售 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 每期 申 购 日 、扣 款金 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 资人 指定 银行 账 户内自动 完成扣 款及受理 基金 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4 、 巨额赎回 : 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10% 的情形 45 、销售 服 务费 :指 从基 金 资产 中计 提 的, 用于 本 基金 市场 推广 、 销 售以 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的 费用 46 、基金 份 额类 别: 指根 据 认购 费、 申 购费 、赎 回 费、 销售 服务 费 收 取方 式 的不同将 基金份 额分为 不同的 类别, 即 A 类 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 。两类基 金 份额类别 分别设 置代码 ,分别 计算和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 47 、元:指人民 币元 48 、基金 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 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 价 差、 银 行存款利 息、已 实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的节 约 49 、基金 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52 、基金 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 基金 资 产和 负债 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过 程 53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用 以进 行信 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 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 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 预见 、不 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的 客观 事 件 55、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 因无 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股 票、 流通受限 的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 的债券等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 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四路 1-1 号嘉 里建设 广场第 三 座7 层 邮政编码 :518048 法定代表 人:邹新 成立时间 :2013 年1 月17 日 注册资本 :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限 : 永续 经营 联系人: 林婷婷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 权结构 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 投信托 有限公 司 51% 元大证券 投资信 托股份 有限公 司 49% 本基金管 理人公 司治理 结构完 善,经营 运作规 范,能 够切实 维护基 金 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 。公司 董事会 下设薪 酬与提名 委员会 、合规 审核委 员会、 风 险控制委 员会 三个专业 委员会, 有针对 性地研 究公司 在经营 管理和 基金运 作中的 相 关情况, 制定 相应的政 策,并 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的 职能, 切实加 强对公 司运作 的监 督。 公司监事 会由四 位监事 组成,主 要负责 检查公 司的财 务以及 对公司 董 事、高级 管理人员 的行为 进行监 督。 公司实行 董事会 领导下 的总经 理负责 制,总 经理根 据公司 章程及 董事 会授权, 全面主持 公司日 常经营 管理。督 察长负 责公司 及基金 运作的 监察稽 核 工作,由 公司 董 事会聘 任,对 董事会 负责。 公司经 营层设 总经理 业务办 公会、 产品 审议委员 会、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 风险管理 委员会 、金融 科技委 员会、公 募基金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专 户 产品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固有资 金投资 运用管 理委员 会 作为 总经理 行使职 权的议 事决 策机构。 公司按照 不同业 务职能 ,分为 十 五个部 门。其 中投研 条线包 括 投资 管 理部、量 化指数部 、 专户 投资部、 研究部 和交易部 五 个 部门; 市场条 线包括 市 场部、华 南营 销中心、 华东营 销中心 和华北 营销中心 四个部 门;运 营条线 包括信 息 技术部、 运营 管理部、 综合管 理部和 财务部 四个部 门;同 时公司 还设立 了产品 部和 监察合规 部, 产品部具 有战略 引领地 位,负责 公司产 品的全 流程管 理,监 察合规 部 独立于各 业务 部门,对 公司及 基金投 资运作 、内部 管理等 事项进 行事前 、事中 、事 后独立监 察。 截至到2019 年3 月24 日,公 司有员 工80 人, 其中56.2% 的员工具有 硕士及 以上学历 ,89% 的员工具有 基金从 业资格 。 公司已经 建立健 全投资 管理制 度、风险 控制制 度、监 察稽核 制度、 基 金会计制 度、财务 管理制 度、信 息技术 管理制 度、信 息披露 制度等 公司管 理制 度。 (二)主 要成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成员 邹新先生 ,董事 长,博士 学历。 曾任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总 行 城市金融 研究所副 所长、 战略管 理与投 资者关系 部副总 经理、 投资银 行部副 总 经理。现 任华 润金融控 股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 厉放女士 , 副 董事长 , 博 士学历 。 历 任中国 人民银 行金融 研究所 高级研 究助理 , 香港岭南 大学社 会科学 院讲师, 美国安 泰国际 保险公 司亚太 总部研 究 员,荷兰 集团 亚太区研 究中心 主管,荷 兰国际 集团全 球养老 金服务 企业资 深顾问 。 现任元大 证券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总经理 ,招商 局中国 基金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 郭庆 卫先 生 ,董 事, 硕士 学 位。 历任 中 国人 民银 行 总行 货币 发行 司 干 部; 中 国光 大银 行总 行 业务 经理 、副 处 长、 处长 、第 三 届监 事会 职工 监 事, 总行 资产 保 全部 总经 理助 理 ,深 圳分 行风 险 总监 (副 行长 ) ,总 行资 产保 全 部副 总经 理, 总 行法 律合 规部 副 总经 理; 中国 民 生信 托有 限公 司 副总 裁; 四川 省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 司重组工 作组组 长。现 任华润 深国投 信托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刘宗圣先 生,董 事,博 士学历 。历任 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策略分 析师、 宝来 证券 研发 部 总经 研究 组组 长 、宝 来证 券集 团 总裁 特别 助理 、 总经 理室 主任 、 国际 金融 部副 总 经理 ,宝 来证 券 (香 港) 有限 公 司总 经理 ,宝 来 证券 投资 信托 股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2 份有限公 司总经 理,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 公司(简称 AMII 资产 管理 公 司) 董 事(Commissioner )。现 任元 大 证券 投 资信 托股 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元大资 产管理 公司( 印度尼 西亚) 监事。 刘民先生 ,独立 董事,博 士学历 。历任 香港中 文大学 系统工 程和工 程 管理系助 理教授、 金融系 助理教 授、副教 授,美 国密苏 里大学 经济学 系副教 授 ,香港中 文大 学金融理 学硕士 项目主 任,香 港中文 大学- 清华 大学 MBA 项目主任, 现任深圳 高等 金融研究 院执行 副院长 、教 授, 四川金 顶股份 有限公 司独立 董事、 湖 北省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 柏霖控 股有限 公司董 事、 深圳 美丽生 态股份 有限公 司独立董 事。 汪习根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学历。 历任武 汉大学 法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现任华中 科技大 学法学 院院长 、教授 。 张天鷞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历 任化学银行(Chemical Bank )经理, 菲利普? 莫里 斯公司 (Philip Morris Inc )经理,中华开发 公司经 理 ,蓝筹管 理顾 问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人 , 所 罗 门 兄 弟 (Salomon Brothers ) 副 总 裁 , 华 盛 顿 资 本 集 团 (Washington Capital Group )执行董事,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BS )执行董事, 阿凡提公司(Avant! Corporation )首席财务官,Union Nature Inc. 负责人,瑞 士信贷第 一波士 顿银行 (CSFB )董事总经理, 瀚宇彩 晶股份 有限公 司 独立董事 。现 任利统股 份有限 公司监 察人,富 晶通股 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富堡 工 业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和鑫 光电股 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 微端科 技股份 有限公 司监察 人法人代 表。 李仆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硕士 学历。 历任宝 钢集团 及其下 属各金 融 机构投资 部门投资 经理 、 副总 经理 、 固收 总监 , 信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投 资研究 部基金经 理,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公 司固收 总监、投 资总监 、总经 理助理 , 华润元大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现任 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 深 圳华润元 大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执行董 事。 林育如女 士,董 事,本科 学历。 历任元 大证券 投资信 托股份 有限公 司 总经理室 ( 历 经企 划 部/ 管 理 部主 管) 协 理 及华 润 元 大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总 经理 特 别助 理 。现 任元大证 券投资 信托股 份有限 公司综 合企划 部副总 经理。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 会成员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3 卢伦女士 , 监 事, 硕士学历 。 历 任华为 技术有 限公司 人力资 源部经 理, 晨星 ( 深 圳)资讯 有限公 司股票 研 究部 研究员 ,华润 (集团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资本副总 监。 现任华润 深国投 信托有 限公司 财务总 监。 黄昭棠先 生, 监 事,硕士 学历。 历任宝 来证券 有限公 司总经 理室特 别 助理,宝 来证券有 限公司 国际金 融部经 理、宝来 证券( 香港) 有 限公司 营销总 监 、宝来证 券投 资信托股 份有限 公司指 数投资 中心执 行长、元 大证券 投资信 托股份 有 限公司指 数暨 量化投资 事业群 量化策 略投资 部资深 副总经 理、指数 投研团 队执行 副 总经理、 投资 长。现任 元大证 券投资 信托股 份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廖洁 女士 , 监事 ,硕 士学 历 。历 任中 国 银行 深圳 市 分行 金融 机构 部 证 券岗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监 察合 规 部法 律顾 问。 现 任华 润元 大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 察合规部 合规法 务副总 监 。 罗黎 军先 生 ,监 事, 硕士 学 历。 历任 安 信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国际 业 务 部港 股 研究 员、 上海 五 牛股 权投 资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 券投 资部 行业 研 究员 、香 江金 融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港 股研 究员 ,现 任 华润 元大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 部高级研 究员。 3 、基金管理 人高级 管理人 员 邹新先生 ,董事 长。简 历见董 事会成 员介绍 。 李仆先生 ,总经 理。简 历见董 事会成 员介绍 。 刘豫皓先 生,督 察长,硕士 学位 。历任 湖北省 交通运 输厅汉 十高速 公 路管理处 职员,审 计署西 安特派 员办事 处主任 科员,华 润(集 团)有 限公司 审 计部高级 审计 师,华润 金融控股 有限公 司风险 管理及 审计部 助理总 经理。 现任 华 润 元大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督察长 、 深圳 华润元 大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执行监 事。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李仆先生, 基金经 理, 硕 士学位。19 年 金融行 业从业 经验。 历任宝 钢 集团及其 下属各金 融机构 投资部 门投资 经理,副 总经理 ,固收 总监, 信诚基 金 有限公司 投资 研究部基 金经理 ,东方 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 司固收 总监, 投资总 监、 总经理助 理。 2017 年7 月加入公司, 现任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 现 任 华润元大 稳健 收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华润 元大信 息传媒 科技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华润 元大 现金收益 货币市 场基金、 华润元 大现金 通货币 市场基 金、华 润元大 润 鑫债券型 证券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4 投资基金 、华润元 大润泰 双鑫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华润元 大润泽 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 理。 刘宏毅先 生, 基金 经理, 硕士学 位 ,10 年金融 行业从 业经验 。 历任 湘 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研究 员、信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宏 观分析 师,现 任华润 元 大安鑫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华润元 大润泰 双鑫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 润元大信 息传 媒科技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王致远先 生,基 金经理 , 硕士 学位 ,CFA 、FRM 。7 年金融行 业从业 经 验。 历任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交 易 员 、 万 和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交 易 负 责 人。现 任 华润元 大现金 通货币 市场基金 、华润 元大润 泽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华润 元大润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华润元 大稳健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华润 元大 现金收益 货币市 场基金 、华润 元大润 泰双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李仆(总 经理、 投研条 线分管 领导 、 基金经 理 ) 金兴健( 专户投 资部负 责人、 产品部 负责人 ) 刘宏毅( 研究部 负责人 、基金 经理) 李武群( 基金经 理) 陈剑波( 量化指 数部负 责人、 基金经 理 ) 上述人员 之间无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 依 法募 集 资 金 , 办理 或 者 委 托 经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分 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5 9 、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12、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 金管理 人的承 诺 1 、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 不从 事 违 反 《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 法 》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 反《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法》行 为的 发生; 2 、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 不从 事 违 反 《 基金 法 》 的 行为 , 并 承 诺 建立 健 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下列 行为的 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 对待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产 或职务 之便 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外 的第三 人牟取 利 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 金财产 ; (6 ) 泄露 因 职 务 便 利获 取 的 未 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 从 事 或者 明 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 易活动 ; (7 )玩忽职 守,不 按照规 定履行 职责; (8 )法律 、 行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基 金 合同 , 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 内 部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基 金合同 行为的 发生; 4 、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 加强 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 操守 , 督 促 和 约束 员 工 遵 守国 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规 范,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 ; 5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行 为。 (五)基 金经理 承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 的 原 则 为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者 牟取 利益;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6 3 、 不 泄露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 证券 、 基 金 的商 业 秘 密 , 尚未 依 法 公 开的 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该 信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 示他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 其他组 织或 个 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基 金管理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则,在充 分考虑 内外部 环境的 基础上, 通过建 立组织 机制, 运用管 理 方法,控 制严 密,实施 操作程 序与控 制措施 而形成 的系统 。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 体系 由公司章 程、 内部控制 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 、专项 制度和 操作规 范四个 层次的 制度 系列构成 。 公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立 内部控 制制度 和维持 其有效 性承担 最终责 任, 公司管理 层对内部 控制制 度的有 效执行 承担责 任。 1 、内部控制 目标 公司内部 控制的 总体目 标是: (1 ) 保证 公 司 经 营 运作 严 格 遵 守 国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行 业 监管 规 则 , 自觉 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作 的经营 思想和 经营理 念。 (2 ) 防范 和 化 解 经 营风 险 , 提 高 经营 管 理 效 益, 确 保 经 营 业务 的 稳 健 运行 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现公 司的持 续、稳 定、健 康发展 。 (3 )确保基 金、公 司财务 和其它 信息真 实、准 确、完 整、及 时。 2 、内部控制 原则 公司内部 控制遵 循以下 原则: (1 ) 健全 性 原 则 。 内部 控 制 包 括 公司 的 各 项 业务 、 各 个 部 门或 机 构 和 各级 人 员,并涵 盖到决 策、执 行、监 督、反 馈等各 个环节 。 (2 ) 有效 性 原 则 。 通过 科 学 的 内 控手 段 和 方 法, 建 立 合 理 的内 控 程 序 ,维 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3 ) 独立 性 原 则 。 公司 各 机 构 、 部门 和 岗 位 职责 保 持 相 对 独立 , 公 司 基金 等 受托资产 、自有 资产、 其它资 产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 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设 臵权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 (5 ) 成本 效 益 原 则 。公 司 运 用 科 学化 的 经 营 管理 方 法 降 低 运作 成 本 , 提高 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制 成本达 到最佳 的内部 控制效 果。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7 3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内 部控制 组织体 系是一 个权责 分明、分 工明确 的组织 结构, 以 实现对公 司从决策 层到管 理层和 操作层 的全面 监督和 控制。 具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 责 公 司整 体 风 险 的 预防 和 控 制 ,审 核 、 监 督 公司 风 险 控 制制 度 的有效执 行。 (2 ) 监事 会 依 照 公 司法 和 公 司 章 程对 公 司 经 营管 理 活 动 、 董事 和 公 司 管理 层 的行为行 使监督 权。 (3 ) 董事 会 下 设 薪 酬与 提 名 委 员 会、 风 险 控 制委 员 会 及 合 规审 核 委 员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及 合 规 审 核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的 风 险 控 制 及 合 法合规性 进行审 议、监 督和检 查。 (4 )公司设 督察长, 负责公 司及其 基金运 作的监 察稽核 工作, 对董事 会负责 , 就内部控 制制度 和执行 情况独 立地履 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 能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向董 事会报 告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 情况。 (5 ) 风险 管 理 委 员 会是 负 责 协 助 总经 理 统 揽 公司 风 险 管 理 全局 的 议 事 机构 , 负责审议 风控制 度、流 程,评价 风险管 理状况 ,为公 司各环 节风险 的 监测、评 估与 防范提供 意见及 建议。 (6 ) 公司 设 独 立 的 监察 合 规 部 , 负责 对 公 司 的基 金 运 作 、 内部 管 理 、 系统 实 施和合法 合规情 况进行 内部监 督及风 险控制 ,在职 权范围 内独立 履行 检查、评 价、 报告、建 议职能 ,对总 经理和 督察长 负责并 报告工 作。 (7 ) 公司 各 业 务 部 门根 据 具 体 情 况制 定 本 部 门的 作 业 流 程 及风 险 控 制 制度 , 加强对风 险的控 制,将 风险控 制在最 小范围 内。 4 、内部控制 的要素 内部控制 的基本 要素包 括控制 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 活动、 信息沟 通 (报告制 度)、内 部监控 和法律 法规指 引。 (1 )控制环 境 公司致力 于贯彻 内控优 先和风 险管理 理念,培 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 意识,营 造浓厚的 内控文 化氛围, 确保全 体员工 及时了 解国家 法律法 规和公 司 规章制度 ,使 风险意识 贯穿到 公司各 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环 节。 (2 )风险评 估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8 公司建立 了科学 严密的 风险评 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 行识别 、 评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风 险。 (3 )控制活 动 公司控制 活动包 括自我 控制、 职责分 离、监察 稽核、 实物控 制、业 绩 评价、严 格授权、 资产 分 离、危 机处理 等政策 、程序 或措施 。 (4 )信息沟 通(报 告制度 ) 公司建立 了内部 办公自 动化系 统及清 晰的报 告系统, 通过建 立有效 的 信息沟通 渠道, 公司全 体人员 可以充 分了解 与其职 责相关 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 送达并处 理。 公司的报 告系统 包括定 期报告 和临时 报告。定 期报告 按照不 同的时 间 、频次进 行报告。 临时报 告是指 一旦出 现报告 事由后 的及时 报告。 公司的执 行体系 报告路 线是各 业务人 员向部 门主管 报告、部 门主管 向 总经理报 告、总经 理向董 事会报 告。 公司的监 督体系 报告路 径是公 司员工、 各部门 主管向 监察合 规部报 告 ,监察合 规部向总 经理、 督察长 报 告。 督察长向 董事会 报告, 董事会 、监事 会向股 东会报 告。 (5 )内部监 控 公司设置 督察长 和独立 的监察 合规部, 对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 况进行持 续的监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度 落实。另 外公司 还定期 评价内 部控制 的 有效性, 根据 市场环境 、新的 金融工 具、新 的技术 应用和 新的法 律法规 等情况 ,适 时改进。 (6 )法律法 规指引 公司将严 格贯彻 基金管 理相关 的法律 法规,严 格依法 经营。 督察长 和 监察合规 部负责确 保公司 运作和 各项业 务符合 法律法 规的要 求。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 内部控 制制度 的声明 (1 ) 基金 管 理 人 确 知建 立 、 实 施 和维 持 内 部 控制 制 度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 及 管理层的 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 控制制 度的披 露真实 、准确 ; (3 )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将 根 据 市 场 环境 的 变 化 及基 金 管 理 人 的发 展 不 断 完善 内 部控制制 度。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简称中 国农业 银行)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心东 座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成立日期 :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和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银监会 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倩 中 国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是 中国 金 融 体 系的 重 要 组 成 部分, 总 行 设 在 北京 。 经国务院 批准 , 中国 农业银 行整体 改制为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承继 原中国 农业银 行 全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工 。 中国 农业银 行网点 遍布中国 城乡, 成为国 内网点最 多、 业务辐射 范围最 广,服 务领域 最广,服 务对象 最多, 业务功 能齐全 的 大型国有 商业 银行之一 。在海 外,中国 农业银 行同样 通过自 己的努 力赢得 了良好 的 信誉,每 年位 居《财富 》世 界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 能齐备的 大型 国有商业 银行,中 国农业 银行一 贯秉承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 理念, 坚 持审慎稳 健经 营、可持 续发展 ,立足县 域和城 市两大 市场, 实施差 异化竞 争策略 , 着力打造 “伴 你成长” 服务品 牌,依托 覆盖全 国的分 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 化网络 和 多元化的 金融 产品,致 力为广 大客户 提供优 质的金 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 共创价 值、 共同成长 。 中国农业 银行是 中国第 一批开 展托管 业务的 国内商 业银行, 经验丰 富 ,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 英 国 《 全 球托 管 人 》 评 为中 国 “ 最 佳 托 管银 行 ” 。2007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0 年中国农 业银行 通过了 美国SAS70 内部控制 审计,并 获得无 保留意 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 行连续 通过托 管业务 国际内 控标准 (ISAE3402 )认 证,表明 了独立公 正第三 方对中 国农业 银行托 管服务 运作流 程的风 险 管理、内 部控 制的健全 有效性 的全面 认可。中 国农业 银行着 力加强 能力建 设,品 牌 声誉进一 步提 升, 在2010 年首届 “ ‘ 金牌理 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 银 行”奖。2010 年 再 次 荣获 《 首 席 财 务官 》 杂 志 颁 发的 “ 最 佳 资 产 托管 奖 ” 。2012 年荣获第 十届中 国财经 风云榜 “最佳 资产托 管银行 ”称号 ;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 荣获上海 清算所 授予的“ 托管银 行优秀 奖”和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授予 的“优秀 托管机 构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 行业协 会 授予的“ 养老 金业务最 佳发展 奖”称 号;2018 年荣获中国 基金报 授予的 公募基 金 20 年“最佳基 金托管银 行”奖 。 中国农业 银行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和 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 立,2014 年更名为 托管业 务部/ 养老 金管理 中心, 内设综 合 管理部、 业 务 管理部、 客户一 部、客 户二部、 客户三 部、客 户四部 、风险 合规部 、 产品研发 与信 息技术部 、营运 一部、 营运二 部、市场 营销部 、内控 监管部 、账户 管 理部,拥 有先 进的安全 防范设 施和基 金托管 业务系 统。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 银行托 管业务 部现有 员工 近 240 名,其中 具有高 级职称 的专 家 30 余 名,服务 团队成 员专业 水平高 、业务 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 管理 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 从业经 验和高 级技术 职称, 精通国 内外证 券市场 的运作 。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 银行托 管的封 闭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共422 只。 (二)基 金托管 人的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说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 格遵 守 国 家 有 关托 管 业 务 的 法律 法 规 、 行业 监 管 规 章 和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定, 守 法经 营 、 规范 运 作 、 严格 监 察, 确 保业 务 的 稳 健运 行, 保 证 基金 财 产 的 安全 完 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 构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1 风 险管 理 委 员 会 总体 负 责 中 国 农业 银 行 的 风险 管 理 与 内 部控 制 工 作, 对 托管 业 务 风险 管 理 和 内部 控 制 工 作进 行 监 督 和评 价 。 托 管业 务 部 专 门设 置 了 风 险管 理 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 员负责 托管业 务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立 行使监 督 稽核职权 。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 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 系,建立 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 度、岗 位 职责、业 务操作流 程,可 以保证 托管业 务的规 范操作 和顺利 进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 实行严 格的复 核、审 核、检查 制度, 授权工 作实行 集中控 制 ,业务印 章按 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 务操作区 专门 设置,封 闭管理, 实 施音像 监控;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负 责, 防 止泄密; 业务 实现自动 化操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 生,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立。 (三)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进 行监督 的方法 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 资比例 和禁止 投资品 种输入 监控系 统,每日 登录监 控系统 监 督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运 作,并通 过基金 资金账 户、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等监督 基 金管理人 的其 他行为。 当基金出 现异常 交易行 为时,基 金托管 人应当 针对不 同情况 进行以 下 方式的处 理: 1 、电话提示 。对媒 体和舆 论反映 集中的 问题, 电话提 示基金 管理人 ; 2 、 书 面警 示 。 对 本 基金 投 资 比 例 接近 超 标 、 资金 头 寸 不 足 等问 题 , 以 书面 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进行提 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 标、清 算资金 透支以 及其他 涉嫌违 规交易 等行为 , 书面提示 有关基 金管理 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 (1 )直销中 心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四路 1-1 号嘉 里建设 广场第 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 人:邹新 成立时间 :2013 年1 月17 日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 高晓芳 客户服务 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2 )网上 直 销交易 平台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申购 、赎回等 业务, 具体交 易细则 请参阅 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 址:www.cryuantafund.com 。 2 、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联系人: 韩涛 公司电话 :010-66060069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3 客服电话 :955998 官方网站 :www.abchina.com (2 )珠海华 润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吉 大九洲 大道 东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吉大 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晓勇 联系人: 李阳 公司电话 :0756-96588 客服电话 :0756-96588 官方网站 :www.crbank.com.cn (3 )平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广 东省深 圳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赵杨 公司电话 :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 :95511-3 官方网站 :bank.pingan.com (4 )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益 田路江 苏大 厦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霍 达 联系人: 黄婵君 公司电话 :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 :95565 官方网站 :www.newone.com.cn (5 )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4 法定代表 人:陈 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公司电话 :010-835745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95551 官方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6 )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罗 湖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公司电话 :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 :95536 官方网站 :www.guosen.com.cn (7 )东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苏 州市工 业园区 星阳 街 5 号东 吴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苏州 市工业 园区星 阳街 5 号东吴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郭晶晶 公司电话 :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 :95330 官方网站 :www.dwzq.com.cn (8 )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168 号上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钟伟镇 公司电话 :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官方网站 :www.gtja.com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5 (9 )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安 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内 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刘畅 公司电话 :010-8515639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95587 官方网站 :www.csc108.com (10)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广 东省深 圳市福 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朝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券 大厦18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王一通 公司电话 :010-60838888 客服电话 :95548 官方网站 :www.cs.ecitic.com (11)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青 岛市崂 山区深 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市南 区东海 西路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晓林 联系人: 刘晓明 公司电话 :0531 -89606165 客服电话 :95548 官方网站 :www.zxwt.com.cn (12)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山 东济南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济南市 中区经 七路86 号 证券大 厦2001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许曼华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6 公司电话 :021-20315290 客服电话 :95538 官方网站 :www.zts.com.cn (13)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静 安区新 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健男 联系人: 戴巧燕 公司电话 :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官方网站 :www.ebscn.com (14)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深 圳市南 山区科 技中一 路西华 强高新 发展大 楼 7 、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科技 中一路 西华强 高新发 展大 楼 7 、8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炳城 联系人: 罗艺琳 公司电话 :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 :95329 官方网站 :www.zszq.com (15)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建 国门外 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毕 明建( 代) 联系人: 杨涵宇 公司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官方网站 :www.cicc.com.cn (16)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 室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7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期 ) 北座13 层1301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刘宏莹 公司电话 :0755-23953913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官方网站 :www.citicsf.com (17)西藏东方 财富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拉 萨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宛平 南路88 号 东方财 富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宏 联系人: 高莉莉 公司电话 :95357 客服电话 :95357 官方网站 :www.18.cn 18)上海华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上 海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100 号环球金 融中 心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南京 西路399 号明 天广 场20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灿辉 联系人: 徐璐 公司电话 :021-63898427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官方网站 :www.shhxzq.com (19)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徐 汇区长 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乐 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余敏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8 公司电话 :021-33388229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官方网站 :www.swhysc.com (20)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琦 联系人: 王怀春 公司电话 :0991-2307105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官方网站 :www.hysec.com (21)蚂蚁(杭 州)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杭 州市余 杭区仓 前街道 文一西 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西湖 区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代 广场B 座6F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公司电话 :0571-26888888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官方网站 :www.fund123.cn (22)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常艳琴 公司电话 :021-20691869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官方网站 :www.erichfund.com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9 (23)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徐 汇区龙 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宛平 南路88 号 东方财 富大厦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公司电话 :021-5450999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官方网站 :www.1234567.com.cn (24)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罗 湖区梨 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梨园 路 8 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公司电话 :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官方网站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5)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欧 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王诗玙 公司电话 :021-20613999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官方网站 :www.ehowbuy.com (26)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浙 江省杭 州市文 二西路 一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余杭 区五常 街道同 顺街 18 号 同花顺 大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刘宁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0 公司电话 :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官方网站 :www.5ifund.com 、www.10jqka.com.cn (27)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南 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闫丽敏 公司电话 :010-67000988 、010-68086927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官方网站 :www.zcvc.com.cn (28)诺亚正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飞 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秦皇 岛路32 号 东码头 园区C 栋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余翼飞 公司电话 :021-80358749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官方网站 :www.noah-fund.com (29)北京微动 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石 景山区 古城西 路113 号景山 财富中 心34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342 法定代表 人:季 长军 联系人: 何鹏 公司电话 :010-52609656 客服电话 :400-188-5687 官方网站 :www.buyforyou.com.cn (30)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南 京市建 邺区江 东中 路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 现代五 项馆2105 室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1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峨 山路505 号东 方纯一 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杨 联系人: 孟召社 公司电话 :021-20324091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官方网站 :www.dtfunds.com (31)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海 淀区丹 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李超 公司电话 :010-56200948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官方网站 :www.qianjing.com (32)深圳富济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福 田街道 岗厦社 区金田 路 3088 号中洲大 厦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田街 道岗厦 社区金 田路 3088 号中洲 大厦3203A 单 元 法定代表 人:刘 鹏宇 联系人: 刘勇 公司电话 :0755-83999907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官方网站 :www.fujifund.cn (33)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宝 山区蕴 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东大 名路1098 号浦江 国际金 融广 场53 层18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陈洁 公司电话 :021-50583533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2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官方网站 :www.leadfund.com.cn (34)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朝 外大 街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陈慧慧 公司电话 :010-85657353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官方网站 :licaike.hexun.com (35)上海陆金 所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之光 联系人: 宁博宇 公司电话 :021-20665952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官方网站 :www.lufunds.com (36)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福 田街道 民田 路178 号华融大 厦27 层2704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宣武 门外大 街 28 号富 卓大 厦16 层 法定代表 人:马 勇 联系人: 文雯 公司电话 :010-83363101 客服电话 :400-116-1188 官方网站 :8.jrj.com.cn (37)北京肯特 瑞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海 淀区海 淀东三 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亦庄 经济开 发区科 创十一 街 18 号院A 座15 层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3 法定代表 人:江 卉 联系人: 娄云 公司电话 :95118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官方网站 :fund.jd.com (38)北京汇成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海 淀区中 关村大 街11 号E 世界财 富中 心A 座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11 号E 世 界财富 中心A 座11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王骁骁 公司电话 :010-56251471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官方网站 :www.hcjijin.com (39)奕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海德 三道航 天科技 广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 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公司电话 :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官方网站 :www.ifastps.com.cn (40)珠海盈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邱湘湘 公司电话 :020-89629099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4 官方网站 :www.yingmi.cn (41)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经 济技术 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 环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周 斌 联系人: 陈霞 公司电话 :010-59313555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官方网站 :www.chtwm.com (42)深圳市金 斧子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海 街道科 技园中 区科苑 路 15 号科 兴科学 园B 栋 3 单元 11 层1108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海 街道科 技园中 区科苑 路 15 号科 兴科学 园B 栋3 单元11 层1108


法定代表 人:赖 任军 联系人: 刘昕霞 公司电话 :0755-29330513 客服电话 :400-930-0660 官方网站 :www.jfzinv.com (43)上海万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明路1500 号万得 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陆佳慧 公司电话 :021-50712782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官方网站 :www.520fund.com.cn (44)上海基煜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崇 明县长 兴镇路 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5 济发展区 )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488 号太平金 融大 厦1503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联系人: 吴鸿飞 公司电话 :021-65370077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官方网站 :www.jiyufund.com.cn (45)南京苏宁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南 京市玄 武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汉青 联系人: 赵耶 公司电话 :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 :95177 官方网站 :www.snjijin.com (46)泰诚财富 基金销 售(大 连)有 限公司 住所:辽 宁省大 连市沙 河口区 星海中 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沙河 口区星 海中龙 园 3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卓 联系人: 徐江 公司电话 :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 :400-0411-001 官方网站 :www.taichengcaifu.com 、www.haojiyoujijin.com (47)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同 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金 沪路55 号7 楼 法定代表 人:马 刚 联系人: 杨徐霆 公司电话 :021-60818249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6 客服电话 :95156-5 官方网站 :www.tonghuafund.com (48)上海华夏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东 大名 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33 号 通泰大 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 人:毛 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公司电话 :010-88066632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官方网站 :www.amcfortune.com (49)万家财富 基金销 售(天 津)有 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 贸区 (中 心商务区 ) 迎宾大 道 1988 号滨海浙 商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丰盛 胡同28 号 太平 洋 保险大 厦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修辞 联系人: 李明然 公司电话 :010-59013842 客服电话 :010-59013842 官方网站 :www.wanjiawealth.com (50)喜鹊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西 藏拉萨 市柳梧 新区柳 梧大 厦1513 室 办公地址 :西藏 拉萨市 柳梧新 区柳梧 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皓 联系人: 张萌 公司电话 :010-58349088 客服电话 :400-699-7719 官方网站 :www.xiquefund.com (51)天津市凤 凰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天 津生态 城动漫 中路126 号动 漫大 厦C 区209 (TG 第123 号)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7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和平 区南京 路181 号世纪 都会1606-1607 法定代表 人:谭 智勇 联系人: 杨雪研 公司电话 :022-23297867 客服电话 :022-23297867 官方网站 :www.phoenix-capital.com.cn (52)上海云湾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新金桥 路 27 号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新金 桥路 27 号1 号楼 证通股 份 法定代表 人:桂 水发 联系人: 范泽杰 公司电话 :021-20530186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官方网站 :www.zhengtongfunds.com (53)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丰 台区东 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宣武 门外大 街甲 1 号环球 财讯中 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钱 昊旻 联系人: 沈晨 公司电话 :010-59336544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官方网站 :www.jnlc.com (54)贵州省贵 文文化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贵州 省贵阳 市南明 区龙洞 堡电子 商务港 太升国 际 A 栋2 单元5 层17 号 办公地址 :贵州 省贵阳 市南明 区兴业 西路 CCDI 大楼一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挺 联系人: 黄笛 公司电话 :0851-85407888 客服电话 :0851-85407888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8 官方网站 :www.gwcaifu.com (55)国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内 蒙古自 治区呼 和浩特 市武川 县腾飞 大道 1 号4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融 中心西 楼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叶密林 公司电话 :010-83991719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官方网站 :www.grzq.com (56)武汉市伯 嘉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湖 北省武 汉市江 汉区台 北一 路17-19 号环亚大厦B 座601 室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汉 区台北 一路 17-19 号环亚大 厦B 座601 室 法定代表 人:陶 捷 联系人: 陈玲 公司电话 :027-83867253 客服电话 :400-027-9899 官方网站 :www.buyfunds.cn (57)金惠家保 险代理 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东 直门南 大街 3 号7 层71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神华国 华投资 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柏均 联系人: 胡明哲 公司电话 :010-64068617 客服电话 :400-106-0101 官方网站 :www.jhjfund.com (58)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王 连志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9 联系人: 陈剑虹 公司电话 :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官方网站 :www.essence.com.cn (59)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广 州市黄 埔区中 新广州 知识城 腾飞一 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北 路183 号大 都会广 场5 、7 、8 、17、18、19、38-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公司电话 :020-87555888 客服电话 :95575 官方网站 :www.gf.com.cn (60)一路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西城 区阜成 门大 街 2 号万 通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奥北 科技园- 国 泰大 厦9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联系人: 董宣 公司电话 :010-88312877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官方网站 :www.yilucaifu.com (61)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太 阳宫中 路16 号院1 号楼3 层3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太阳 宫中 路16 号院1 号楼冠 捷大 厦3 层307 单元 法定代表 人:杨 健 联系人: 李海燕 公司电话 :010-65309516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官方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0 (62)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世纪大 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心 办公楼 二期53 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91 号金 地中 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李雯 公司电话 :010-65215588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官方网站 :www.harvestwm.cn (63)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阜 通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侯芳芳 公司电话 :010-61840688 客服电话 :400-159-9288 官方网站 :www.danjuanapp.com (64)天津国美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天 津经济 技术开 发 区第 一大 街79 号MSDC1-28 层2801 办公地址 :天津 经济技 术开发 区第一 大街 79 号MSDC1-28 层2801 法定代表 人:丁 东华 联系人: 许艳 公司电话 :010-59287105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官方网站 :www.gomefund.com (65)宜信普泽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建 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SOHO 现代 城C1809 法定代表 人:戎 兵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1 联系人: 张得仙 公司电话 :010-52858244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官方网站 :www.yixinfund.com (66)北京唐鼎 耀华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延 庆县延 庆经济 开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大 街 19 号A 座1505 室 法定代表 人:张 冠宇 联系人: 王丽敏 公司电话 :010-8593281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官方网站 :www.tdyhfund.com (67)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江 苏省常 州延陵 西路23 号 投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赵 俊 联系人: 王一彦 公司电话 :021-20333333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官方网站 :www.longone.com.cn (68)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6008 号特区 报业大 厦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益 联系人: 金夏 公司电话 :0755-83516222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官方网站 :www.cgws.com (69)上海联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2 住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富特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福泉 北路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 人:尹 彬彬 联系人: 尹宁宁 公司电话 :021-52822063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官方网站 :www.66liantai.com (70)北京虹点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工 人体育 场北路 甲 2 号 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工人 体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郑 毓栋 联系人: 陈铭洲 公司电话 :010-65951887 客服电话 :400-618-0707 官方网站 :www.hongdianfund.com (71)扬州国信 嘉利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江 苏省扬 州市广 陵新城 信息产 业基 地 3 期20B 栋 办公地址 :江苏 省扬州 市邗江 区文昌 西路 56 号 公元国 际大 厦320 法定代表 人:刘 晓光 联系人: 苏曦 公司电话 :0514-82099618 客服电话 :400-021-6088 官方网站 :www.gxjlcn.com (72)深圳市锦 安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6009 号新世界 中心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学东 联系人: 夏用功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3 公司电话 :0755-84669000 客服电话 :400-0719-888 官方网站 :www.annfund.com (73)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公司电话 :010-63081000 客服电话 :95321 官方网站 :www.cindasc.com (74)泰信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石 景山区 实兴大 街30 号院3 号楼8 层8995 房间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甲92 号 世贸大 厦c-12 法定代表 人:张 虎 联系人: 李丹 公司电话 :010-53579751 客服电话 :400-004-8821 官方网站 :www.hxlc.com (75)上海凯石 财富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市黄 浦区西 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延安 东路 1 号凯石 大厦4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继武 联系人: 冯强 公司电话 :021-63333389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官方网站 :www.vstonewealth.com (76)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自 由贸易 试验区 银城中 路 8 号402 室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4 办公地址 :上海 市自由 贸易试 验区银 城中 路 8 号402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秦琼 公司电话 :021-80133597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官方网站 :www.fundhaiyin.com (77)深圳盈信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莲 花街道 商报东 路英龙 商务大 厦 8 楼A-1(811-812) 办公地址 :辽宁 大连市 中山区 海军广 场街道 人民东路 52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22 楼 法定代表 人:苗 宏升 联系人: 王清臣 公司电话 :0755-83205171 客服电话 :4007-903-688 官方网站 :www.fundying.com (78)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金 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中 心4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28 号荣超经 贸中 心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黄 海洲 联系人: 濮耘瑶 公司电话 :0755-82545555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官方网站 :www.wkzq.com.cn (79)民商基金 销售( 上海) 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黄浦 区北京 东路666 号H 区(东 座)6 楼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张 杨路707 号生 命人寿 大厦32 楼 法定代表 人:贲 惠琴 联系人: 杨一新 公司电话 :021-50206003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5 客服电话 :021-50206002 官方网站 :www.msftec.com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 销 售本 基 金或变更 上述销 售机构 ,并及 时公告 。 (二)登 记机构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四路 1-1 号嘉 里建设 广场第 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 人:邹新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 黄晓芳 (三)出 具法律 意见书 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 海市通 力律师 事务所 住所:上 海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 陆奇 、安冬 (四)审 计基金 财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 永华明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场 安永大 楼17 层 负责人: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吴翠 蓉、高 鹤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6 联系人: 吴翠蓉 电话:(0755)25028090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7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 金由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并 经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 可 【2016 】2253 号准予募集注册 。 本基金为 契约型 开放式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存续期 限为不 定期 。 本基金自 2017 年 2 月 13 日 起公开募 集,并 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结束募集。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 他投资人 。 本基金份 额发售 面值 为1.00 元/ 份。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8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本 基金管理 人正式 开始管 理本基 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 个 工作日 出现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 予以披 露;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 合同 等, 并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进行 表决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9 八 、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 购和赎 回 场所 本基 金的 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 销售 机构 进 行。 投资 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办 理基 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申 购或 赎回 。本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 基金 销售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若基 金管 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 售 机 构开 通 电话 、传 真 或网 上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 过上述 方式进 行申购 与赎回 。 (二)申 购和赎 回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 人在 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具 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 、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 更或 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 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在 申购开 始公 告 中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 理赎回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在 赎回开 始公告 中规定 。 在确 定申 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 时间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 购、 赎回 开 放 日前 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申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者 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 开放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0 (三)申 购和赎 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 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计 算 的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 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 以内撤 销 , 但 申请一 经 登记机 构 受理 不得撤 销; 4 、 赎回遵 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 ,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 申 购的先 后次序 进行顺 序赎回 ; 5 、 本基金份额 分为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额 两个类 别, 适 用不同 的申购 费率、赎 回费率 或销售 服务费 率,投 资人在 申购时 可自行 选择基 金份 额类别。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 (四)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额限定 1 、申购金额 的限制 基金份额 的首次 申购最 低金额 为单 笔 10 元人民 币, 追加 申购 的 最低金 额为单 笔10 元人民 币 。 本基 金直销 中心单 笔申购 最低金 额可由 基金管 理人酌 情调整。 各 销 售 机构 接受申 购申请 的最低 金额为 单笔 10 元 人民币 , 如果销 售机构 业务规则 规 定的最低 单笔申 购金额 高于 10 元 人民币 ,以销 售机构 的规定 为准。 2 、赎回份额 的限制 单笔赎回 的最低 份额 为10 份基金 份额。 3 、最低保留 余额的 限制 每个工作 日投资 人在单 个交易 账户保 留的本 基金份 额余额 少于 10 份 时 , 若 届 时 该 账户 同时 有 份额 减少 类业 务 (如 赎回 、转 换 转 出 等) 被确 认 ,则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将投 资人在 该账户 保留的 本基金 份额一 次性全 部赎回 。 4 、 单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不设 上限。 5 、 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 利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请参 见相关 公告。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1 6 、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申购 的金额 和赎 回的 份额 以 及最 低保 留余 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五)申 购和赎 回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 内提 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投资 人在 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 资金,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须持有 足够的 基金份 额余额 , 否则 所 提交的申 购、 赎回申请 不成立 。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 人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 付 申购 款 项, 申 购成 立; 基金 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 购生 效。 若申 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 内未全额 到账则 申购不 成立。 若 申购不 成立或 无效, 申购款 项将退 回 投资者账 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回 成立 ;基 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确 认赎 回时 ,赎 回 生效。 投资 人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 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参 照基金 合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 为 申购 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 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围 内 ,依 法对 上 述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确 认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必 须在 调整 实 施日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销售 机构 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 的受 理并 不 代表 该申 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 代 表销 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 购、 赎回 申 请的 确认 以登 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 为准。对 于申请 的确认 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 查询。 (六)基 金的 申 购费和 赎回费 1 、申购费用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2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费用由 基金份 额申购 人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各 项费用 。C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申购 费 用。 投资 人可 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申购 费 率按 每笔 申购 申 请 单独 计 算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如 下 : A 类基 金份额 申 购金 额( 含 申 购费 ) 申 购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0.80% 100 万元(含) 至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含) 至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以上( 含500 万) 收取固定 费用 每笔交 易1,000 元 C 类基 金份额 申购费率 为0 2 、赎回费用 本基 金 基 金 份额 的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 本 基金 赎 回费率 如下: A 类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限 (N ) 赎 回费 率 计 入基 金资 产比 例 N<7 天 1.5% 100% 7 天 ≤N ≤183 天 0.10% 25% 183 天




C 类基 金份 额 持 有期 限 (N ) 赎 回费 率 计 入基 金资 产比 例 N<7 天 1.5% 100% 7 天 ≤N ≤30 天 0.10% 25% 30 天

赎回费用 应按照 上述比 例计入 基金财 产,未 计入基 金资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市 场推广、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手 续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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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3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 并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划, 定 期和不 定期地 开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动期 间,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按中国 证监会 要求履 行必要 手续后, 对投资 人适当 调 低基金申 购费 率、赎回 费率 , 并进行 公告 。 (七)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额和价 格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 总 金额/ (1+ 申购 费 率) (注 :对 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 购费 用的 申 购, 净申 购 金额 =申 购总 金 额 -固 定 申购费用 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 总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注:对 于适用 固定金 额申购 费用的 申购, 申购费 用=固 定申购 费用 金额) 申购份额= ( 申购 总 金额- 申购 费用)/T 日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上述计算 结果均 保留至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2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舍 五 入, 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如:假 定T 日 本基 金A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00 元,某投资者当 日 申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100,000 元, 对应的本次申 购费率 为0.8% , 该投资 者的申购 费用 及可获得 的基金 份额为 : 净申购金 额=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0 =94,482.24 份 即:该投 资人投 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 ,假 定申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份额净 值为1.0500 元,申购费用 为793.65 元,可得到94,482.24 份A 类基 金份 额 。 例如:假 定T 日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400 元,某投资者当 日 申购本 基金C 类 基金份 额100,000 元,该投资者可 获得的 基金份 额为:


净申购金 额=100,000/ (1 +0 )=1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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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申购份额 =100,000/1.0400 =96,153.85 份


即:该投 资人投 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 基金份 额,假 定申购 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为1.0400 元,可得 到96,153.85 份C 类基金份额 。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 赎回金 额为赎 回总额 减去赎 回费用 。计算 公式如 下: 赎回总额 =赎回 份数×T 日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 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上述计算 结果均 以人民 币元为 单位,保 留至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2 位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如:假 定某投资 人在 T 日赎 回10,000 份A 类 基金份额 ,持有 时间 为 3 个月 , 对应的赎 回费率 为0.10% , 该日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2800 元, 则其 获得的赎 回金 额计算如 下: 赎回总额=10,000 ×1.2800 =12,800.00 元 赎回费用 =12,800 ×0.10% =12.80 元 赎回金额 =12,800.00-12.80 =12,787.20 元 即: 该投 资人 在T 日赎 回10,000 份A 类基金份 额, 持 有时间 为 3 个 月 , 该日A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为1.2800 元,可得到12,787.20 元。 例如:假 定某投 资人 在 T 日赎 回10,000 份C 类基金份 额, 持 有时间 为20 天, 对应的赎 回费率 为0.10% , 该日C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1100 元, 则其 获得的赎 回金 额计算如 下: 赎回总额 = 1 0 , 0 0 0 ×1 . 1 1 0 =11,100.00 元 赎回费用 =11,100 ×0.10% =11.10 元 赎回金额 =11,100.00-11.10 =11,088.90 元 即:该投 资人 在T 日赎 回10,000 份C 类基金份 额, 持 有时间 为20 天, 该日C 类 基金份 额净值 为1.1100 元 ,可得到1,088.90 元 。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本基金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 算,并 在 T +1 日 公告。 遇 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算 或公告 。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 算,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5 保留到小 数点 后4 位,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由 此误差 产生的 收 益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 担 。 各类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公式 为: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T 日该类 基金 资产净 值总额/T 日 该类 基 金份额 总 份数。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3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非 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计 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 、 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或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5 、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影 响, 或 其他 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接受某一 投资者 申购申 请后导 致其份 额超过 基金总 份额 50% 以上的 。 7 、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 单 一投资 者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8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基金 管理人 暂停基 金估值 并采取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 请的措 施。 9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8 、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全 部或 部分 被拒 绝 的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九)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 下列 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6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3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非 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计 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 、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 继续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时 ,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 6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暂停 基金 估值 并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的措施。 7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 回 申请,基 金管 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账 户 申请量占 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 付。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按基 金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申请赎 回时可 事 先选择将 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在 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 公告。 (十)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的余 额) 超过前 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份 额的10%,即认 为是发 生了巨 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基 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 况决 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7 因支 付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 的 财 产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 一开 放日 的 该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处 理。 (3 ) 如果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 在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超 过前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赎 回申请 的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超过 20% 以上 的部 分延 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于 当日 非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非 延期 赎回 申请 量 占非 延期 赎回 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未 作明确选 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4 ) 暂停 赎回: 连续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 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上 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 的 公告 当发 生上 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 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 真 或者 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 方 法,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和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 基金 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8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在 指定媒介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2 、 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 告,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 1 日, 基 金管理 人应最 迟于重 新开放 日在指 定 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 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十二) 基金转 换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 基 金与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务 ,基 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 前告知基 金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 登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 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 非交 易 过 户 以及 登记 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继承 是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 人 继承 ;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 的规定办 理,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四)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销 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定 的标准 收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 理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 管 理人 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 金额 ,每 期扣 款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9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 投资计划 最低申 购金额 。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 登记 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 权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0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 金在 合 理控 制风 险的 基 础上 ,力 求 超越 业绩 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 报 ,力 争 实现基金 资产的 长期稳 健增值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债 、央 行 票 据 、地 方政 府债 、金 融 债、 企业 债、 公 开发 行公 司债 券 、次 级债 、可 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资 券、 资 产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 存款 (包 括协 议 存款 、定 期存 款 、通 知存 款和 其 他银 行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 国债 期货 、 国 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票 (包 括主板、 中 小板 、创 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 的股 票 ) 、权 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投资 于债券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股 票等权益 类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债 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 国债 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 行。 如果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变更 投资 品 种的 投资 比 例限 制, 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调 整上述 投资品 种的投 资比例 。 (三)投 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 金以 宏 观经 济及 货币 政 策研 究为 导 向, 分析 不 同类 别资 产的 市 场 变化 , 进而 采取 积极 的 主动 投资 管理 策 略, 自上 而下 确 定大 类资 产配 置 和信 用债 券类 金 融工 具的 类属 配 置比 例, 动态 调 整固 定收 益类 证 券组 合久 期和 信 用债 券的 结构 , 并根 据股 票市 场 的趋 势研 判及 新 股申 购收 益率 预 测, 适度 参与 一 级市 场新 股与 增 发新股 的 申购, 力求提 高基金 收益率 。 2 、债券投资 策略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1 (1 )久期策 略 在分 析宏 观 经济 指标 和财 政 、货 币政 策 等的 基础 上 ,对 未来 较长 的 一 段时 间 内的 市场 利率 变 化趋 势进 行预 测 ,决 定组 合的 久 期, 并通 过不 同 债券 剩余 期限 的 合理 分布 ,有 效 地控 制利 率波 动 对基 金净 值波 动 的影 响, 并尽 可 能提 高基 金收 益 率。 (2 )收益率 曲线策 略 收益 率曲 线 策略 是基 于对 收 益率 曲线 变 化特 征的 分 析, 预测 收益 率 曲 线的 变 化趋 势, 并据 此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 构建 。收 益率 曲 线策 略有 两方 面 的内 容, 一是 收 益率 曲线 本身 的 变化 ,根 据收 益 率曲 线可 能向 上 移动 或向 下移 动 ,降 低或 加长 整 个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二 是根据 收益率 曲线上 不同年 限收益 率 的息差特 征, 通过骑乘 策略, 投资于 最有投 资价值 的债券 。 (3 )可转换 公司债 投资策 略 由于 可转 债 兼具 债性 和股 性 ,其 投资 风 险和 收益 介 于股 票和 债券 之 间 ,可 转 债相 对价 值分 析 策略 通过 分析 不 同市 场环 境下 其 股性 和债 性的 相 对价 值, 把握 可 转债 的价 值走 向 ,选 择相 应券 种 ,从 而获 取较 高 投资 收益 。可 转 债相 对价 值分 析 策略 首先 从可 转 债的 债性 和股 性 分析 两方 面入 手 。本 基金 用可 转 债的 底价 溢价 率 和可 转债 的到 期 收益 率来 衡量 可 转债 的债 性特 征 。本 基金 用可 转 债的 平价 溢价 率 和可转债 的Delta 系数来衡量可转 债的股 性特征 。 此外 ,在 进 行可 转债 筛选 时 ,本 基金 还 对可 转债 自 身的 基本 面要 素 进 行综 合 分析 。这 些基 本 面要 素包 括股 性 特征 、债 性特 征 、摊 薄率 、流 动 性等 。本 基金 还 会充 分借 鉴基 金 管理 人股 票分 析 团队 的研 究成 果 ,对 可转 债的 基 础股 票的 基本 面 进行 分析 ,形 成 对基 础股 票的 价 值评 估。 将可 转 债自 身的 基本 面 评分 和其 基础 股 票 的基本 面评分 结合在 一起, 最终确 定投资 的品种 。 (4 )个券选 择策略 在个 券选 择 层面 ,首 先将 考 虑安 全性 , 优先 选择 高 信用 等级 的债 券 品 种以 规 避违 约风 险。 除 考虑 安全 性因 素 外, 在具 体的 券 种选 择上 ,基 金 管理 人将 在正 确 拟合 收益 率曲 线 的基 础上 ,找 出 收益 率明 显偏 高 的券 种, 并客 观 分析 收益 率出 现 偏离 的原 因。 若 出现 因市 场原 因 所导 致的 收益 率 高于 公允 水平 , 则该 券种 价格 出 现低 估, 本基 金 将对 此类 低估 值 品种 进行 重点 关 注。 此外 ,鉴 于 收益 率曲 线可 以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2 判断 出定 价偏 高 或偏 低的 期限 段 ,从 而指 导相 对 价值 投资 ,这 也 可以 帮助 基金 管 理人选择 投资于 定价低 估的短 期债 券 品种。 (5 )资产支 持证券 投资策 略 当前 国内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场 以信 贷资 产 证券 化产 品 为主 (包 括以 银 行 贷款 资 产、 住 房抵押 贷款等 作为基础 资产 ) , 仍处于 创新试 点阶段 。 产 品投资 关键在于 对 基础 资产 质量 及 未来 现金 流的 分 析, 本基 金将 在 国内 资产 证券 化 产品 具体 政策 框 架下 ,采 用基 本 面分 析和 数量 化 模型 相结 合, 对 个券 进行 风险 分 析和 价值 评估 后 进行 投资 。本 基 金将 严格 控制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总 体投 资规 模并 进 行分 散投 资, 以 降低流动 性风险 。 (6 )流动性 管理策 略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流 动性 优 先的 前提 下 ,综 合平 衡 基金 资产 在流 动 性 资产 和 收益 性资 产之 间 的配 置比 例, 通 过现 金留 存、 持 有高 流动 性债 券 种、 正回 购、 降 低组 合久 期等 方 式提 高基 金资 产 整体 的流 动性 。 同时 ,基 金管 理 人将 密切 关注 投 资者大额 申购和 赎回的 需求变 化规律 ,提前 做好资 金准备 。 (7 )国债期 货投资 策略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 运用 国债 期 货, 以提 高 投资 效率 , 更好 地达 到本 基 金 的投 资 目的 。本 基金 在 国债 期货 投资 中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 原则 ,以 套期 保 值为 目的 ,在 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本 着谨 慎原 则 ,参 与国 债期 货 的投 资, 以管 理 投资 组合 的利 率 风险,改 善组合 的风险 收 益特 性。 3 、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 取 “自 上而下 ”和 “ 自下而 上 ”相 结合的 策略, 适 当参与 股 票投资 , 以增强组 合的获 利能力 ,提高 预期收 益率。


本基 金将 根 据对 宏观 经济 、 行业 特性 、 行业 竞争 结 构、 行业 商业 模 式 等方 面 的分 析, 综合 判 断行 业景 气度 和 行业 估值 水平 , 自上 而下 确定 本 基金 行业 投资 比 例,避免 行业集 中度过 高的风 险。 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 金不 直接 购 买权 证等 衍生 品 资产 ,但 有可 能 持有 所持 股票 所 派发 的权 证或 因 投资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而产 生的 权 证等 。本 基金 管 理人 将以 价值 分 析为 基础 ,在 采 用权 证定 价模 型 分析 其合 理定 价 的基 础上 ,结 合 权证 的溢 价率 、 隐含 波动 率等 指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3 标选择权 证的卖 出时机 。 (四)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 债券资 产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基金 投资于 股票等 权益类 资产的 投资比 例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3 ) 本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4 )本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 (6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7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权证 , 不 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8 )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 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9 )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1)本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 )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 (12)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3)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 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4 )基 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 额 不 超过 该 基 金的 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4 (15 )本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40%。 在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中的 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6 )本基金投 资国债 期货后 ,需遵 循下列 限制: 1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5% ; 2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出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债 券总市值 的30%; 3 )本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市值 和 买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 的有关约 定 ; 4 )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 的 国债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30%; (17 ) 本基金的 基金资 产 总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140% ; (18)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放 式 基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资组 合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9)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15% ;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 合前 款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投 资; (20)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 保持一致 ; (21)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除上 述第 (3)、( 13)、( 19)、( 20) 项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5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六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 例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 间内 ,本 基金 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 策 略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如果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 合同 约 定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 (5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6 )法律、 行政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禁止 的其他 活 动。 基金 管理 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 卖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 披露 。重 大关 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如法 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 管 部 门取 消上 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的, 本 基金不受 上述规 定的限 制。 (五)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为 : 中债 综合财 富指数 收益率 中债 综合 财 富指 数由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编 制, 该指 数 旨 在综 合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6 反映 债券 全市 场 整体 价格 和投 资 回报 情况 。该 指 数涵 盖了 银行 间 市场 和交 易所 市 场, 成分 券种 包 括除 资产 支持 证 券和 部分 在交 易 所发 行上 市的 债 券以 外的 其他 所 有债 券, 具有 广 泛的 代表 性, 能 够反 映债 券市 场 总体 走势 ,适 合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 绩比较基 准。 如果 今后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 权威 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 受 的业 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 现更 加适 合用 于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 基准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本基 金可 以 在 按 照监 管部 门 要求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调整 业绩 比 较基 准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规 定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 告 , 而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六)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 金为 债 券型 基金 ,属 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 的中 低 风险 品种 ,预 期 风 险和 预 期收益高 于货币 市场基 金,低 于股票 型基金 和混合 型基金 。 (七)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报 告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2018 年12 月31 日。 1.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 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 投资 16,152,353.00 95.66 其中:债 券 16,152,353.00 95.66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 资 - - 5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 的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 金合计 584,213.42 3.46 8 其他资产 148,858.76 0.88 9 合计 16,885,425.18 100.00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7 1.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1.2.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内 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股票 。 1.2.2 报告期 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港股 通投 资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港股 通投资 股票。 1.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股票 。


1.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8,303,585.00 51.4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73,828.00 5.41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873,828.00 5.4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 债) 6,974,940.00 43.1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152,353.00 99.99 1.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 1 019547 16 国债19 90,700 8,303,585.00 51.40 2 132011 17 浙报EB 17,500 1,615,250.00 10.00 3 113013 国君转债 15,000 1,576,200.00 9.76 4 128024 宁行转债 14,000 1,483,720.00 9.18 5 113011 光大转债 14,000 1,471,680.00 9.11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8 1.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贵金 属。 1.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权证 。 1.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在 在国债 期货投 资中根 据风险 管理的 原则, 以套期 保值为 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 前提下 ,本着 谨慎原 则,参 与国债 期货的 投资, 以管理 投资 组合的利 率 风险,改 善组合 的风险 收益特 性。 1.9.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投 资国债 期货。 1.9.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投 资国债 期货。 1.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0.1


本报告期 内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中没有 出现发 行主体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或在 报告编 制日前 一年内 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 的情形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9 1.10.2


本报告期 内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股票 没有超 出基金 合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1.10.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2,381.24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1,742.4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4,735.05 5 应收申购 款 -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8,858.76 1.10.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32011 17 浙报EB 1,615,250.00 10.00 2 113013 国君转债 1,576,200.00 9.76 3 128024 宁行转债 1,483,720.00 9.18 4 113011 光大转债 1,471,680.00 9.11 5 113017 吉视转债 828,090.00 5.13 1.10.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票 中不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 1.10.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 五入的 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 中数字 分项之 和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在 尾差。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0 十、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 金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资 决策前 应仔细 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 (一)基 金净值 表现 基金份额 净值收 益率及 其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的比 较 华润元大 双鑫债 券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3.24-2017.12.31 -1.83% 0.13% 0.85% 0.06% -2.68% 0.07% 2018.1.1-2018.12.31 -5.81% 0.38% 8.22% 0.07% -14.03% 0.31% 2017.3.24-2018.12.31 -7.52% 0.30% 9.14% 0.07% -16.66% 0.23% 华润元大 双鑫债 券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3.24-2017.12.31 -1.74% 0.13% 0.85% 0.06% -2.59% 0.07% 2018.1.1-2018.12.31 -6.18% 0.38% 8.22% 0.07% -14.40% 0.31% 2017.3.24-2018.12.31 -7.80% 0.30% 9.14% 0.07% -16.94% 0.23% (二)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以来基 金累计 净值收 益率变 动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率 变动的 比 较(2017 年3 月24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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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 资产 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 类证 券及 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 金 应收 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投 资所形 成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 规范 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 立资 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 及投 资所 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户。开 立的 基金 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销 售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 及其他 基金财 产 账户相独 立。 (四)基 金财产 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 并由 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分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 产等 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不 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 金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 销。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4 十 二、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 金的 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 关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的 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 律 法规 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净 值的非 交易日 。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 票、 权 证、 债券 、 国债 期货合 约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 其它投资 等资产 及负债 。 (三)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 交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 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价格估 值; (3 ) 交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价 格 进 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 且 本基 金 采用 的是 按收 盘 价估 值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4 )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1 ) 送股 、 转增 股、 配 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 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5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该 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盘 价)估值 。 (2 )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3 )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 允价值 。 3 、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4 、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 别估值 。 5 、 国债期 货以估 值日的结 算价估 值, 若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 结算 价估 值。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6 、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 7 、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基 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 方 法、 程 序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 对方,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 任,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四)估 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 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 基金 资产 净 值及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 并按规定 公告。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6 2 、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基金管 理人 按 约定 对 外公布 。 (五)估 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 资 产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 性。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值错 误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应按 照以下 约定处 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估 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承 担赔偿 责任。 上述 估值 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起 的估 值 错误 ,若 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平 无法 预 见 、无 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 不可抗 力,按 照下述 规定执 行。 由于 不可 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 人的 交易 资 料灭 失或 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 其 他 错误 等, 因不 可抗 力 原因 出现 估值 错 误的 当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 该估值错 误取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仍 应负有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 进行 更正 ,因 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 到更正。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7 (2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有 关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3 ) 因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 但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 负责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 误的正 确情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 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2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对因估 值错误 造成的 损失进 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并 就估值 错误的 更正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认 。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 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因基 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 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 差错情 形,有 权向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8 差,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结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基 金管 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一 致的; 4 、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基 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 布。 (八)特 殊 情况 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 原因 ,或 由于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及 登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9 十 三、基金收益与 分配 (一)基 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指 基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余额 。 (二)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 准日基 金未分 配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 1 、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 : 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 是现金 分红; 2 、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金 额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3 、 由于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额 收取 销售服 务费 ,各 基金 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将 有 所不 同, 基金 管 理人 可对 各类 别 基金份额 分别制 定收益 分配方 案, 同 一类别 内的 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4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按 照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应于 变更实 施日前 在指定 媒介公 告 。 (四)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截 止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 例、分 配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红利 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在分配 方案公 布后(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 , 基金管理 人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0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 利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及时进 行分红 资金的 划付。 法律法规 或监 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 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红利 再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照《 业务规 则》执 行。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1 十 四、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基金C 类 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 、 仲裁费 和诉讼 费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 券 、期 货 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9 、 基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 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的 其 他费用 。 (二)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 管 理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 =E×0.7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管理 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 与基金管 理人核 对一致 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 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 划拨 指令 。费 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解 决。 若遇 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0.20 %÷ 当年天数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2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 与基金管 理人核 对一致 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 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 取,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 划拨 指令 。费 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解 决 。 若遇 法 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 3 、基金的销 售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销 售服务 费, C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年 费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将 专门用 于本基 金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与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服务。 销售服务 费按前 一日C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资 产净值 的0.40% 年费率计 提。 计 算 方法如下 :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 金份额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销售 服务 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 与基金管 理人核 对一致 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 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 划拨 指令 。费 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解 决。 销售 服 务费由登 记机构 代收, 登记机 构收到 后按相 关合同 规定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构 等。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上述“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 中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按 费用实 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3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 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 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 按国 家税 收法 律 、 法规 执 行。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4 十 五、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基金 首次募 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 则:如 果基金 合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可 以并入 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 露 ;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 编制基 金会计 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 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年 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独立 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 基金的 年度财 务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2 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5 十 六、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二)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等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 和其他组 织。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 信 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时 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通 过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 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承诺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 本 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用 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 本 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 本为准。 本基 金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外 ,货 币单 位 为 人民 币 元。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1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6 利益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 (2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 策的全 部 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 容。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 构报送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 基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 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载 在网站 上。 2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具 体 事宜 编制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登 载于指 定 媒介 上。 3 、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 会确 认 文件 的次 日 在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 基金 合 同生效公 告。 4 、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个开放 日 的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 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场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5 、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7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 者复制 前述信 息资料 。 6 、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半 年度报 告, 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 文 登载 在网站 上,将 半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季度报 告,并将 季度报 告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 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达 到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的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7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 所称 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 的 价格 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8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法定名 称、住 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 东及其 出资比 例发生 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在 一年内 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十 ; (10)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部 门的 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 年 内变 动 超过百分 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业务 、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的诉 讼 或仲 裁 ; (1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受到 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3) 基 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 受到 严 重行政处 罚,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 项; (15 ) 基金收益 分配事 项; (16 ) 管 理 费、 托管 费 、 销 售服 务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 费 率发 生 变更; (17 ) 基金份额 净值计 价错误 达基金 份额净 值百分 之零点 五 ; (18 ) 基金改聘 会计师 事务所 ; (19 ) 变更基金 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 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 申购、 赎回; (22) 本基金申 购、赎 回费率 及其收 费方式 发生变 更; (23) 调整本基 金份额 类别设 置; (24) 本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5) 本基金连 续发生 巨额赎 回并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26) 本基金暂 停接受 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回;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9 (27) 发 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 重 大事 项 时; (28)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事项。 8 、 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介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 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9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 予 以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 行相关信 息披露 义务。 10、投资国债期 货信息 在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中披露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 持仓情 况、 损 益情况 、 风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 投资目标 。 11、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 信息 在基 金季 度 报告 中披 露持 有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 占基 金 净资产的 比例和 报告期 末按市 值占基 金净资 产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10 名 资产支持 证 券明细。 在基 金年 报 及半 年报 中披 露 持有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 市值 占 基金净资 产的比 例和报 告期内 所有的 资产支 持证券 明细。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露 事务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建 立健 全 信息 披露 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 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 露基 金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 基 金信 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的 规定。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0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 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 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面 文件或 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 依法 在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 根 据需 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 其他 公共 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 媒介披露 信息 ,并 且 在不同媒 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 内容应 当一致 。 为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的基 金 信息 出具 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 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案 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 文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住所 ,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基金 定期 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住 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1 十七 、风险揭示 本基 金面 临 的主 要风 险是 市 场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 信用 风险 、政 策 风 险、 管 理风 险、 操作 风 险、 技术 风险 、 合规 性风 险 、 投 资国 债期 货的 特 定风 险 、 本基 金 的 特有风 险 、其 他风险 等。 (一)市 场风险 1 、利率风险 由于 中央 银 行的 利率 的调 整 和短 期利 率 的波 动产 生 本基 金的 利率 风 险 。由 于 利率的波 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面临 投资收 益率低 于或高 于业绩 基准 的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 经济 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 家经 济和 各 个行 业也 呈 周期 性变 化, 从 而 影响 到 证券市场 和短期 资金市 场的走 势,给 本基金 的投资 收益带 来风险 。 3 、再投资风 险 债券 偿付 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 期后 的再 投 资获 得的 收 益取 决于 再投 资 时 的利 率 水平 和再 投资 的 策略 。因 未来 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而 引起 再投 资收 益 率的 不确 定性 为 再投资风 险。 (二)流 动性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因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的 难 易 程 度 所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变 动 的 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 对象 的流 动性 相 对较 好, 但是 在 特殊 市场 情况 下 (加 息或 是市 场 资金 紧张 的情 况 下) 也会 出现 部 分品 种的 交易 不 活跃 、成 交量 不 足的 情形 ,此 时 如果基金 赎回金 额较大 ,可能 因流动 性风险 的存在 导致基 金收益 出现 波动。 1 、拟投资市 场、行 业及资 产的流 动性风 险评估 本基 金的 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 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等流 动 性 较好 的 规范型交 易场所 , 本基 金投资 范围主要 为 国债 、 央行 票据、 地方政 府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开 发 行公 司债 券、 次 级债 、可 转换 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 定期 存款 、 通知 存款和 其他银 行存款 ) 、 货币 市场 工具、 国债 期货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 括主 板、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 等 , 同时 本基金 基于分 散投资 的原则 在行业 和个券方 面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2 未有高集 中度的 特征, 综合评 估在正 常市场 环境下 本基金 的流动 性风 险适中。 2 、巨额赎回 情形下 的流动 性风险 管理措 施


基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 合 状况 或 巨额 赎回 份额 占 比情 况决 定全 额 赎回 或部 分延 期 赎回 。同 时, 如 本基 金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单 个开 放日 申请 赎 回基 金份 额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一 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 其采取 延期办 理赎回 申请的 措施。 3 、实施备用 的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 具的情 形、程 序及对 投资者 的潜在 影 响 在市 场大 幅 波动 、流 动性 枯 竭等 极端 情 况下 发生 无 法应 对投 资者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 将以 保障 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为 前提 ,严 格按 照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谨 慎选 取延 期办 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 期赎 回费 等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作为 辅助 措施 。 对于 各类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的 使用 ,基 金管 理 人将 依照 严格 审 批、 审慎 决策 的 原则 ,及 时有 效 地对 风险 进行 监 测和 评估 ,使 用 前经 过内 部审 批 程序 并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实 际运 用各 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工具 时,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 赎 回款 项支 付等 可 能受 到相 应影 响 ,基 金管 理人 将 严格 依照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进行 操作 , 全面保障 投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三)信 用风险 当基 金持 有 的债 券、 票据 的 发行 人违 约 ,不 按时 偿 付本 金或 利息 时 , 将直 接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 产生信 用风险 。 (四)政 策风险 政策 风险 主 要指 由于 国家 财 政政 策或 货 币政 策的 变 动导 致货 币市 场 波 动所 引 发本基金 收益产 生损失 的风险 。 (五)管 理风险 基金 管理 人 的专 业技 能、 研 究能 力及 投 资管 理水 平 直接 影响 到其 对 信 息的 占 有、 分析 和对 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进而 影响 基金 的 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管理 制 度、 风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 否健 全, 能否 有 效防 范道 德风 险 和其 他合 规性 风 险,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 水平 等, 也会 对 基金的风 险收益 水平造 成影响 。 (六)操 作风险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3 基金 的相 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 环节 的操 作 过程 中, 可 能因 内部 控制 不 到 位或 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 作规 程而 引致 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 、内 幕交 易、 交 易错误和 欺诈等 。 (七)技 术风险 在开 放式 基 金的 后台 运 作 中 ,可 能因 为 技术 系统 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 影 响交 易 的正 常进 行甚 至 导致 基金 持有 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 人、登记 机构、 销售机 构、证 券交易 所和证 券登记 结算机 构等。 (八)合 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 理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法 律、 法 规或基 金合同 有关规 定 的风险 。 (九)投 资国债 期货的 特定风 险 本基 金可 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国债 期货 作 为一 种金 融 衍生 品, 其价 值 取 决于 一 种或 多种 基础 资 产或 指数 ,其 评 价主 要源 自于 对 挂钩 资产 的价 格 与价 格波 动的 预 期。 投资 国债 期 货所 面临 的风 险 主要 是市 场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 基差 风险 、保 证 金风 险、 信用风 险和操 作风险 。具体 为: (1 ) 市场风险 是指由 于国债 期货价 格变动 而给投 资者带 来的风 险。 市 场风险 是国债期 货投资 中最主 要的风 险。 (2 )流动性 风险是 指由于 国债期 货合约 无法及 时变现 所带来 的风险 。 (3 ) 基差风险 是指国 债期货 合约价 格和现 货价格 之间的 价格差 的波动 所造成 的风险, 以及不 同国债 期货合 约价格 之间价 格差的 波动所 造成的 风险 。 (4 ) 保证金风 险是指 由于无 法及时 筹措资 金满足 建立或 者维持 国债期 货合约 头寸所要 求的保 证金而 带来的 风险。 (5 )信用风 险是指 期货经 纪公司 违约而 产生损 失的风 险。 (6 ) 操作 风险是 指由于内 部 流程 的不完 善, 业务人 员出现 差错或 者疏 漏, 或 者系统出 现故障 等原因 造成损 失的风 险。 此外 ,由 于 衍生 品通 常具 有 杠杆 效应 , 价格 波动 比 标的 工具 更为 剧 烈 ,并 且 其定价相 当复杂 ,不适 当的估 值也有 可能使 基金资 产面临 损失风 险。 (十)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的特 定风险 本基 金可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 具有 一 定的 价格 波动 风 险 、 流动 性风 险、 信用 风 险等 风险 ,本 公 司将 本着 谨慎 和 控制 风险 的原 则 进行 资产 支持 证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4 券投 资, 请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关 注 包括 投资 资产 支 持证 券可 能导 致 的基 金净 值波 动 在内的各 项风险 。 (十一) 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因此, 本基 金除承 担由于 市场 利率 波动 造 成的 利率 风险 外 , 还 要承 担如 企 业债 、公 司债 等 信用 品种 的发 债 主体信用 恶化造 成的信 用风险 。 虽然 本基 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但仍 可以 参 与股 票等 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 ; 尽管 权 益类资产 投资的 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但权益 类资产 的市场 价 格波动极 大, 有可能对 本基金 份额净 值的变 动产生 极大的 影响。 (十二) 其他风 险 战争 、自 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 会严 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 运 行,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 受损 。金 融市 场 危机 、行 业竞 争 、代 理商 违约 、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 身直 接控 制能 力 之外 因素 的出 现 ,可 能导 致基 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 受损。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5 十 八 、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2 、 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并自决 议生效后 两日内 在指定 媒介公 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 小组 ,基 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 清算。 2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聘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6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 产进行 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 除基 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7 十 九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 、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2 )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 基金财 产; 3 ) 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管人 ; 8 )选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 和 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申 购与赎 回申请 ; 12)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 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 金 的利 益 行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 金的利 益依法 为基金 进行融 资 ; 14)以基 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5)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 金提 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8 16)在符 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转换 和非交 易过户 的业务 规则; 17)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4 )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 决 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金 财产; 5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 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 等。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 人泄露; 13)按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分 配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9 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 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及 时、足 额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6)按规 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活 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确保 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且 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 料,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 下得到 有关资 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 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 19)面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 产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时 ,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21)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 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 关基 金 事务的行 为承担 责任; 23)以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实 施其 他 法律行为 ; 24)基金 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 金的 备案 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 金募集期 结束 后30 日内退 还基金 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义务。 2 、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0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 基 金财产 ; 2 )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 4 )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 资 金账户 和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 、期 货 交易 资金清 算 ;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人 ; 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 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人 员,负 责基金 财产托 管事宜 ; 3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金划 拨、账 册记录 等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 券账户 和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 需 账户 ,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以保 密,不 得向他 人泄露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1 8 )复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 项; 10)对基 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托 管人是 否采取 了 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 册并与 基金管 理人核 对; 14)依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 收 益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17)参加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18)面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和 银行监管 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19)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按规 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 22)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义务。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 投资 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并不以 在基金 合同上 书面签 章或签 字为必 要条件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2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合法 权益。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 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或者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5 )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8 ) 对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露 文件 ; 2 ) 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 资价值 , 自主做出 投资决 策, 自 行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披 露,及 时行使 权利和 履行义 务; 4 )缴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 项及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 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获 得的不 当得利 ; 9 ) 提供基金管理 人和监 管机构 依法要 求提供 的信息, 以及不 时地更 新 和补充 , 并保证其 真实性 ; 10)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义务。 (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集、议 事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 则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3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组成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 授权 代 表有 权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 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设日 常机构 。 1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5 ) 调整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或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调整 该等报 酬标准 或提高 销售服 务费 的 除外 ;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 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 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本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 算, 下同 )就 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和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其他事 项; 13)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事 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 调低除基金 管理费 、 基金 托管费 以外的 其他应 由本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的费 用;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基 金费用 的收取 ; 3 ) 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在对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前 提下 调整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类别 的设 置,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4 费率、调 低赎回 费率、 调低销 售服务 费率或 变更收 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5 )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重 大变化 ; 6 ) 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形。 2 、 会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 不能召 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 托管人自 行召集 , 并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配合 。 (5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 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 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5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议 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3 、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 和会议 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 项、议 事程序 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益登 记日; 4 )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要 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地 点 ;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 姓名及 联系电 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 准备的 文件和 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 的其他 事项。 (2 ) 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 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 的截止 时间和 收取方 式。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 的计票效 力。 4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 现场 开会 方 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或 法律 法 规 、监 管 机构允许 的其他 方式召 开,会 议的召 开方式 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1 ) 现场开会 。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 席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6 会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持 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 经核对 ,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 有效 的基金份 额不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 的 三个月以 后、 六 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三 分之一 (含三 分之一 ) 。 (2 ) 通讯开会 。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 日以 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约 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告; 2 )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知 不参加 收取书 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一 ) ;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 以后 、六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 三分 之一 (含 三 分之一) 以 上基金 份额的 持有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 具书面意 见;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7 4 )上述第3)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机构记 录相符 。 (3 )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 的情况 下, 经会议 通知载 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 网 络、 电话 等其 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 以非 现场 方式 与 现场 方式 结合 的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 行; 或者 采用 网 络、电话 等其他 非书面 方式授 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 并表决 。 5 、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 内容 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 重大 事项 , 如基 金合 同的 重 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 人发 出召 集 会议 的通 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 的 修改 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 由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下 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 确 定和 公 布监 票人 ,然 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 一 )选 举产 生一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 召集 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 议人 员的 签 名册 。签 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 人 员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 身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8 名(或单 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 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提 前 30 日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 议。 6 、 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 一般决议 , 一般 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 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 特别决议 ,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二 )通 过方 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 运作 方式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 提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 当 分开 审 议、逐项 表决。 7 、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 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9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 人。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 2 ) 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 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 清点 ,重 新清 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 果。 4 )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 (2 )通讯开 会 在通 讯开 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 员 在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则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 表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8 、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表决通 过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上公 告。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应当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9 、 本部分关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事 由 、 召 开条件 、 议事 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将来 法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内容 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 前公告 后,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调整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0 无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三)基 金合同 解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序以 及基金 财产清 算方式 1 、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 止的; (2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况。 2 、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 金清算。 (2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 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 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 月。 3 、 清算费用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1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4 、 基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 除基 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5 、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6 、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 当事 人 同意 ,因 基金 合 同而 产生 的 或与 基金 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 具有 约束 力,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 规定 , 仲 裁费 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尽 责地 履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 辖。 (五)基 金合同 存放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阅 ,但应 以基金 合同的 正本为 准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2 二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 深港 合作区 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法定代表 人:邹新 成立时间 :二〇 一三年 一月十 七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 可[2012]1746 号 注册资本 :人民 币3 亿元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 外合资 ) 经营 范围 : 基金 募集 、基 金 销售 、特 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 中 国证 监 会许可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永续 经营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心东 座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 人: 周 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 范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长 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 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3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从事 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结汇 、售 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 服务 ;代 理 资金 清算 ;各 类 汇兑 业务 ;代 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 款;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 汇 汇款 ;外 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 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外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现 ;自 营、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币兑 换; 外汇 担 保;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 务 ;企 业、 个人 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 券公 司客 户交 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业 务;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 业投 资基 金 托管 业务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托 管业 务; 代理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电话 银行 、手 机 银行 、网 上银 行 业务 ;金 融衍 生 产品 交易 业务 ;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 监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 便基 金托 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 系统 ,对 基金 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 定进行监 督,对 存在疑 义的事 项进行 核查。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债 、央 行 票 据、 地 方政 府债 、金 融 债、 企业 债、 公 开发 行公 司债 券 、次 级债 、可 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资 券、 资 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 银 行存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 定期 存款 、 通知 存款和 其他银 行存款 ) 、 货 币市 场工 具、 国 债期 货、 国内 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主板 、 中小 板、 创业 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 权 证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 配置比 例为: 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股票等 权益类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超过 基金资 产的 20%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 款 等 ;国债 期货及 其他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依 照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的 规定执行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4 如果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变更 投资 品 种的 投资 比 例限 制, 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调 整上述 投资品 种的投 资比例 。 2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1 ) 本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其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基金与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其 市值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3 )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融 入的资 金余额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40% 。 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为 1年 , 债券 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 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 总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40% ; 4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5 )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等权 益类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超过 基金资 产的 20% ; 6 ) 本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 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7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过该 权证 的10%; 8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10%;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且 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 管的 全部 证券 投 资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 超过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9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 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10)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5 告发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 11)本基金投资 国债期 货后, 需遵循 下列限 制: (1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5% ; (2 )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的卖 出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持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30% ; (3 ) 本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 值 和买入 、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 的有关约 定; (4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2)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 本基 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 托管 的全 部投 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13)本基 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合 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 合前 款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投 资; 14)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 易对 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 持一致; 15 ) 本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同 中有关 投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比 例 的规定 ; 16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9 ) 、10 ) 、13) 、14 )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的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6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 间内 ,本 基金 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如果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 合同 约 定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当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金投 资可不 受上述 规定限 制。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的监督 和检查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开始 。 3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本协议 第十五 条第九项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 的关 联交 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并 以双方 约定的 方式提 交, 确 保所提 供的关 联交易 名 单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全 面的 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 该 名单 。名 单变 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确认 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 产损 失的 ,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责 任,基金 托管人 并有权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运用 基金 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 制 人或 者 与其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 先的 原则 ,防 范 利益冲突 ,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并履行 信息披 露义务 。 4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 结算 方式 。基 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对手名 单,应 向基金 托管人 说明理 由,在 与交易 对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 内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7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 确认 调整 的 名单开始 生效, 新 名单生 效前已 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 手所进 行但尚 未 结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 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 进行 交易 ,基 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 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 成的 损失 。如 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5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基金投资 银行存 款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审慎 选择 存款 银 行, 做好 风险 控 制; 并按 照基 金 托管 人的 要求 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完 成相关业 务办理 。 6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 核查。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 管人 的审 核 擅自 将不 实 的业 绩表 现数 据 印 制在 宣 传推 介材 料上 ,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并将 在发 现 后立 即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7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进行监 督。 (1 )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 应遵守 《关 于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2 )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 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发行 未 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3 ) 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 关投资 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 预案 等规 章制 度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8 性的需要 合理安 排流通 受限证 券 的投 资比例, 并在风 险控制 制度中 明 确具体比 例, 避免 基金 出现 流 动性 风险 。上 述 规章 制度 须经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批准 。上 述规 章 制度 经董 事会 通 过之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将上 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 事会 批准 上述 规 章制度的 决议提 交给基 金托管 人。 (4 ) 在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 前, 基 金管理 人应至 少提前 一个交 易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有关流 通受限 证券的 相关信 息, 具体应 当包括 但不限 于如下 文 件 (如有) : 拟发 行数 量 、定 价依 据、 监 管机 构的 批 准证 明文 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 人与 承 销商 签订 的销 售 协议 复印 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 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 成本 、 划款 账号 、划 款 金 额 、划 款时 间 文件 等。 基金 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 整。 (5 ) 基金托管 人在监 督基金 管理人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 过程中 , 如认 为因市 场出 现剧 烈变 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的具 体投 资行 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 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 否则 ,基 金托 管 人经 事先 书面 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 担任何责 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6 ) 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 投资的 受限证 券登记 存管在 本基金 名下, 并确保 证基 金托 管 人 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产 的责 任 与损 失, 由基 金 管理人承 担。 (7 )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未按照 本协议 的约定 向基金 托管人 报送相 关数据 或者报 送了 虚假 的数 据 ,导 致基 金托 管 人不 能履 行托 管 人职 责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依法 承 担相 应法 律后 果 。除 基金 托管 人 未能 依据 基金 合 同及 本协 议履 行 职责 外, 因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 生的 损失 ,基 金 托管 人按 照本 协 议履 行监 督职 责 后不 承担 上述 损 失。 8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项 及投资 指令或 实际投 资运作 中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9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 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9 、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 基金 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 改正 ,或 就基 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数 据资料 和制度 等。 10、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三)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查 1 、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 核查 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等 投 资所需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 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 为。 2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 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查 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20 金管理人 并改正 。 3 、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四)基 金财产 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未 经 基金 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 指令, 基金托 管人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 (3 )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4 ) 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 可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7 ) 除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 2 、 基金募集 期间及 募集资 金的验 资 (1 ) 基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具 有托管 资格的 商业银 行开设 的基金认 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 并管理 。 (2 )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 集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 的基 金托 管资 金 账户 ,同 时在 规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21 定时 间内 ,聘 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 报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方为 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 件, 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等 事宜, 基金托 管人应 提供充 分协助 。 3 、 基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 负责本 基金的 资金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 (2 ) 基金托管 人应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设本 基金的 资金账 户,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 额、支付 基金收 益、收 取申购 款,均 需通过 本基金 的资金 账户进 行。 (3 ) 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4 )基金托 管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的 有关规 定 。 (5 ) 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人 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 金资产 的支付 。 4 、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联名的 证券账 户。 (2 )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 成与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规定执 行。 (4 )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 户卡的 保管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22 (5 ) 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 资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 、使 用的 , 按有 关规 定开 设 、使 用并 管理 ;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金托 管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用的 规定。 5 、 债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中 国 人民 银行 、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 定,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同时代 表基金 签订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回购 主协议 。 6 、 其他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在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商议 后开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办 理。 (3 )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 户卡的 保管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4 )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完成 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管理 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 交收价差 资金等 的收取 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 ) 若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 在本托 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 投 资品 种的 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 托管人比 照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 、使用 的规定 执行。 7 、 其他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 因业务 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开 立。 新 账户按 有关规 定 使用并管 理。 (2 ) 法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办 理。 8 、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 等的保 管 基金 财产 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 券、 银行 定 期存 款存 单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 金 托管 人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23 负责 妥善 保管 ,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托 管 人对托管 人以外 机构实 际有效 控制的 证券不 承担保 管责任 。 9 、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 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 由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重大 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 止后15 年。








(五)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及 复核程 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以 基 金份 额总 数 后得 到的 基金 份 额 的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 基金财 产。国 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 基金 资产 净 值及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 并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 管理 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进行 估 值后 ,将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和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外公 布。 (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 金的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须 分 别妥 善保 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益登记 日、每 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的 内容至 少应包 括持有 人的名 称和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 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管 理 人审 核并 提交 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提 供任 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提供, 不得拖 延或拒 绝提供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24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基 金托管 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6 月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下 月前十 个工作 日内提 交;基 金合同生 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 日后十个 工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限 为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 密义 务。 若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 规定各 自承担 相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之相 关的争 议, 双 方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决 , 协商 、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 处理 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适 用中华 人民共 和国法 律并从 其解释 。 (八)托 管协议 的变更 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 议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商 一 致, 可以 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 协 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变 更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 止的情 形 发生以下 情况, 本托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 )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由 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 金资产 ; (3 )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 撤销 、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 (4 )发生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或基金 合同规 定的终 止事项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25 二十一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提 供 一系 列的 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 有权 增加或 变更服 务项目 。 主要 服 务内容如 下: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资 料的寄 送服务 1 、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 每次交 易结束 后, 投 资人 应 在T+2 个工作 日后及时 通过 销售机构 的网点 查询和 打印确 认单 , 具体操 作以销 售机构 规定为 准。 2 、 本基金管理 人将向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提供 电子或 纸质对 账单, 需要订 阅或取 消的客户 可 与本 基金管 理人客 户服务 中心(4000-1000-89 )联系。 (二)网 上交易 服务 本基 金管 理 人已 开通 基金 网 上直 销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可 以直 接通 过 本 基金 管 理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在 本基金 募集期 间通过 “华 润元 大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直 销交 易平 台” 办理 本 基金 的认 购 业务 ,在 本基 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和 赎回 等业 务后 通 过 本 基金 管理 人 网上 直销 交易 平 台 办理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等业 务 , 有 关详 情可 参见 相 关公 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网 上 直销业务 已开通 的银行 卡及各 银行卡 交易金 额限额 请参阅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在条 件成 熟 的时 候, 本基 金 管理 人将 根 据基 金网 上 交易 业务 的发 展 状 况, 适 时调整 可用 于 基 金网 上直 销交 易 平台 或用 于交 易 支付 的银 行卡 种 类, 敬请 投资 人 留意相关 公告。 (三)信 息咨询 、查询 服务 投资 人如 果 想查 询申 购和 赎 回等 交易 情 况、 分红 方 式状 态、 基金 账 户 余额 、 基金 产品 与 服务 等 信息 ,请 拨 打本 基金 管 理人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0-1000-89)或 登录本基 金管理 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进行咨询、查 询。 本基 金管 理 人为 投资 人预 设 基金 查询 密 码, 预设 的 基金 查询 密码 为 投 资人 开 户证件号 码的 后6 位数 字, 不足6 位数字 的, 前面加 “0 ” 补足 。 基金 查询密码 用 于投 资人 通过 客 户服 务电 话查 询 基金 账户 下的 账 户和 交易 信息 。 投资 人请 在知 晓 其 基 金账 号后 , 及时 拨打 本基 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 电话 进入 自助 语 音服 务 修 改基 金 查询密码 。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客 服 信 箱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26 (kf@cryuantafund.com )投诉直销机构 的人员 和服务 。 (四)基 金转换 业务 在条 件成 熟 时,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 通过 销 售机 构为 投 资人 提供 基金 转 换 业务 服 务,具体 实施方 法另行 公告。 (五)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待技 术条 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通 过 销售 机构 为 投 资 人提 供定 期 定 额投 资 的服 务。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 资计 划 ,投 资人 可以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 份额 ,具 体实 施 方法 另行 公告。 (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联 系方式 : 本基金管 理人的 互联网 地址及 电子信 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信箱 :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 可登录 本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直接提 出有关 本基金 的问题 和建 议。 (七) 如本 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 您/ 贵机构 无法理 解的内 容, 请 通过上 述方式 联系基金 管理人 。请确 保投资 前,您/ 贵 机构已 经全面 理解了 本招募 说 明书。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27 二十 二、其他应披 露事项 信 息披 露明 细: 公 告事项 披 露日期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公 司旗下部分基 金估值调整情 况的公告 2018 年10 月12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公 司旗下部分基 金估值调整情 况的公告 2018 年10 月16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公 司旗下部分基 金估值调整情 况的公告 2018 年10 月20 日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8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8 年10 月26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公 司旗下部分基 金估值调整情 况的公告 2018 年11 月1 日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2018 年11 月8 日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摘 要(2018 年第2 号) 2018 年11 月8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增 聘华润元大润 泰双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8 年11 月30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深圳 市锦安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 和转换业务并 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11 月30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 开放式 基金增加深圳 众禄基金 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开 通定期定额投 资和转换业务 并参加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11 月30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扬州 国信嘉利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开 通定期定额投 资和转换业务 并参加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12 月3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增 聘华润元大润 泰双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8 年12 月8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泰信 财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开通定 期定额投资和 转换业务并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12 月12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上海 凯石财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开 通定期定额投 资和转换业务 并参加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12 月17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网 上直销交易平 台停止受理汇 付天下天 天盈渠道认申购、定 投等业务的公 告 2018 年12 月22 日 2018 年12 月 31 日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开放 式基 金净值公告 2019 年1 月2 日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8 年第4 季度报告 2019 年1 月21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海银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 、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和转换 业务并参加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9 年1 月28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信达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 、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和转换 业务并参加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9 年1 月29 日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28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暂 停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办 理旗下基 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 告 2019 年2 月2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增 聘华润元大润 泰双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9 年3 月2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恢 复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办 理旗下基 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 告 2019 年3 月4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董 事变更的公告 2019 年3 月9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高 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2019 年3 月9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总 经理助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2019 年3 月9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深圳 盈信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开通定 期定额投资和 转换业务并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3 月15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五矿 证券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开 通定期定额投 资和转换业务 并参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9 年3 月15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平安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 、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和转换 业务并参加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9 年3 月18 日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29 二十 三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 投资 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 件或 复印 件。 对 投资 人按 此种 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保 证文本 的内容 与所公 告的内 容完全 一致。 投资 人 还 可以 直 接登 录 基金 管 理 人的 网 站(www.cryuantafund.com) 查 阅和 下 载招募说 明书。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30 二十 四、备查文件 以下 备查 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的 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 时 间可 供 免费查阅 。 (一 )中 国 证监 会准予 华润元大 润泰 双 鑫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募 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华润元大 润泰 双鑫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三)《 华润元大 润泰 双鑫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 (四)基 金管理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五)基 金托管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六)关 于申请 募集注册 华润 元大 润 泰双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的法 律意见 (七)中 国证监 会要求 的其他 文件 华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九 年 五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