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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祥瑞A(002381)

东海祥瑞: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 祥瑞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 管理人: 东海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 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零 一 九 年 五 月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重要提示 】 本基金于2016年1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中 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 购或申购本 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 产 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充 分考虑投资 者 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 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 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做 出独 立决策,并 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基 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 基 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 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 本息的信 用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 健投资的原则, 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 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预期风险/ 收益的产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 年3 月24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12 月31 日。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 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 生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与转换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4 第 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99 第二十一部 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 务 ................................... 112 第二十二部 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第二十二部 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 115 第二十三部 分


备查文件 ................................................. 116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以及《东海祥瑞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 指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 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 性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 法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 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 登记 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 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 投资 试 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 修订)及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 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 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 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 构:指东海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 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 人基 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 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 构: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 为东海基金 管理有限责 任公 司 或接受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 户: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 金管 理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 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 规则》:指 《东海基金 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 规范 基 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 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 买基 金 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 买基 金 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 条件 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 金份 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 45 、巨额赎 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销售服 务费:指从 基金资产中 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 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47、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即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8、A 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C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在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 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债 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 现的 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 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 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 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 理价 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6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葛伟忠 成立时间:2013 年 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证 监会《关于 核准设立东 海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 司的批复》 (证 监 许可[2013]179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联系人:王兆 联系电话:(021)60586900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0%


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25%


二、主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葛伟忠先生 ,董事,工 商管理硕士 。现任东海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兼 任东 海 瑞京资产管 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 事。曾任东 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深 圳香梅路营 业部总经理 助理、综合 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上 海愚园路营 业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 邓升军先生 ,董事,经 济学硕士。 现任东海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总 经理,兼任 东海 瑞 京资产管理 (上海)有 限公司董事 长。历任东 海基金研究 开发部总监 、专户理财 部总监、公 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资产管理部。 戴焜祖先生 ,董事,研 究生学历。 现任东海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 行部总经理 、企 业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 创新融资部 总经理。历 任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 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 分公司副总 经理等职。 杨学林先生 ,董事,工 学学士。现 任深圳鹏博 实业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电 子器 件 工业有限公 司董事长。 曾任深圳市 天潼微电子 技术公司工 程师、深圳 市垅运照明 电器有限公 司总工程师等。 顾志强先生 ,董事。现 任苏州市相 城区江南化 纤集团有限 公司销售经 理。曾任职 于吴 县 第二化纤厂、苏州市吴申化纤厂。 邱兆祥先生 ,独立董事 ,财政信贷 本科。现任 对外经济贸 易大学金融 研究所名誉 所长 、 教授、博士 生导师,兼 任西南财经 大学和暨南 大学等高校 教授、博士 生导师,中 国汽车金融 研究中心主 任。曾任中 央财经大学 (原中央财 政金融学院 )助教、北 京语言大学 (原北京语 言学院)讲师、中国金融学院教授。 张心泉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士 。现任华东 政法大学副 教授、硕士 研究生导师 、行 政 法教研室副主任。曾任华东政法大学讲师。 李清伟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上海 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 生导师,兼 任上 海 凯宝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澳门科技大 学兼职博导 、澳门城市 大学商学院 兼职教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曾任职于河南师范大学外语系、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2、监事会成员 宋宽仁先生 ,监事会主 席,工商管 理硕士,会 计师、经济 师、审计师 。现任东海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合规与风险 管理部总经 理、内部审 计部总经理 、监事,东 海期货有限 责任公司监 事。曾任湖 南杨法律师 事务所律师 助理,湖南 公信投资有 限公司副总 经理,东海 证券综合管 理部高级经理、上海水城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等职。 邓文胜先生 ,监事,经 济学硕士。 现任深圳鹏 博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曾 任深 圳 农业银行主 任、支行行 长,广东经 天律师事务 所执业律师 ,兰州普合 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 向方华先生 ,职工监事 ,法学硕士 。现任东海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监察稽核部 副总 经 理,曾任职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王宇先生, 职工监事, 理学硕士, 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任职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 葛伟忠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邓升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恒先生, 督察长,兼 任东海瑞京 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 公司董事。 管理学博士 ,曾任 中国银河证 券信息技术 部副主任、 主任,中国 银河证券党 委办公室、 总裁办公室 主任、纪委 委员,银河 创新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中国银河 证券资产管 理总部董事 总经理,东 海瑞京资产 (上海)管 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董 事长,东海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 等职。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祝鸿玲女士, 经济学硕士。2008 年进入金融行业, 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 行、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等。2013 年 2 月加入东海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历任东海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研究开发部 债券研究员 、专户理财 部投资经理等职。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邓升军先生,总经理。 成员: 胡德军先生,基金经理。 祝鸿玲女士,基金经理。 杨红女士,研究开发部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 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 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 基金 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 资者 能 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 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 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 ,应 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 的行 为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经理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1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 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 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2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涉及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以及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 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负责 控制公司整 体运营风险 。董事会通 过控制公司 治理结构风 险、制定基 本管 理 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公司管理层 在总经理领 导下,认真 执行董事会 确定的内部 控制战略, 为有效贯彻 公司 董 事会制定的 经营方针及 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 决策委员会 和风险控制 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和 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 察长,负责 对公司和基 金的内部控 制和管理情 况进行全面 监督,对公 司保 持 各项管理制 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和完 备程度进行 检查并督促 改进,发现 重大问题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监察稽核部 是公司对各 项经营管理 活动进行合 规管理和风 险控制的职 能部门。监 察稽 核 部对公司各 职能部门在 业务运作中 的遵规守法 情况进行监 督和检查, 保证公司为 控制风险所 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公司各职能 部门是公司 内部控制措 施的具体执 行单位,在 法律、法规 和公司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的基 础上,依据 具体情况制 定部门的管 理办法、操 作流程及风 险控制方法 ,并督导部 门员工严格执行。 (2)风险评估 公司监察稽 核人员定期 评估公司及 基金的风险 状况,包括 所有能对经 营目标、投 资目 标 产生负面影 响的内部和 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 经营目标产 生影响的可 能性及影响 程度,并将 评估报告报公司管理层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3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 织结构的设 计方面,体 现部门之间 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 作与 制 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 理、基金运 作、市场等 业务部门有 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 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 内部工作岗 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 监督、相互 制约的关系 ,以 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在明确的岗 位职责的基 础上,设置 科学、合理 、标准化的 业务操作流 程;同时, 规定 完 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 内部办公自 动化信息系 统与业务汇 报体系,通 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 渠道 , 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以 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 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 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 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监 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 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 司内 部 控制制度合 理性、完备 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 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 况,揭示公 司内部管理 及基金运作 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 进意见,促 进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有 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 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监管部门。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金托 管人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 主要人 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2 人, 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 基金托 管业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务 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托管 服 务 以 来,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依 靠严密科学 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 运系统和专 业的服务团 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 人职责,为 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 融资产管理 机构和企业 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 服务,展现 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 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 产品线。拥 有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 司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 计划、商业 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 体系,同时 在国内率先 开展绩效评 估、风险管 理等增值服 务,可以为 各类客户提 供个性化的 托管服务。 截至 2018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923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 五年获得香 港《亚洲货 币》、英国 《全球托管 人》、香港 《财资》、 美国《环球 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4 项最佳托管银 行大奖;是 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 管银行,优 良的服务品 质获得国内 外金融领域 的持续认可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5 和广泛好评。 四 、 基金托 管人的职责 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 、 基金托 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管 部自成立以 来,各项业 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管 行业 的 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 取得,是与 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 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 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 部非常重视 改进和加强 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 积极拓展各 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 加强风险防 范和控制的 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 化,完善风 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 及有效性报 告。充分表 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 管服务在风 险管理、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 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 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 立守法经营 、规 范 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营 风格,形成 一个运作规 范化、管理 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 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完 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 托管业务安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6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管 业务内部风 险控制组织 结构由中国 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 (内 控 合规部、内 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 部内设风险 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部各 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制 定全行风险 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 门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 门负责稽核 监察工作的 内部风险控 制处,配备 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 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 独立行使稽 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 流程、详细 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 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并 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 离制度,能 够确保资产 独立、环境 独立、人员 独立、业务 制度和管理 独立、网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 求下级部门 及时报告经 营管理情况 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 产托管部在 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7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 防线,健全 绩效考核和 激励机制, 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 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 任心和荣誉 感,培育团 队精神和核 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 定期、定向 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 期或不定期 地对业务运 作状况进行 检查、监控 ,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 险识别、评 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 不断提高演 练标准,从 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 练发展到现 在的“随机 演练”。从 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 规章,全面 贯彻落实全 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 托管业务健 康、稳定地 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 责任落实到 具体业务部 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 工对自己岗 位职责范围 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建 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 部门制的内 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 和方法融入 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 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 努力,资产 托管部已经 建立了一整 套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包括:岗位 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 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 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形 成各个业务 环节之间的 相互制约机 制。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8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 行新兴的中 间业务,资 产托管部从 成立之日起 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 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 防范和控制 体系作为工 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托 管业务的快 速发展,新 问题、新情 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 险管理放在 与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 法》、基金 合同、托管 协议和有关 基金法规的 规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 投 资范围和投 资对象、基 金投融资比 例、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 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 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 议或有关基 金法 律 法规规定的 行为,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 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正。 六 、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 程序 根据《基金 法》、基金 合同、托管 协议和有关 基金法规的 规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 投 资范围和投 资对象、基 金投融资比 例、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 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 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 议或有关基 金法 律 法规规定的 行为,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 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9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正。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1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 构 一 、 销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6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葛伟忠 电话:(021)60586973


传真:(021)60586926 联系人:王兆


客户服务电话:400-9595531(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donghai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蒋松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汪汇 电话:021-20333363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21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 华鑫证券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客服电话:400-8888-001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22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9995001


传真:0519-89995001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人代表:兰荣


联系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电话:0591-38281963


联系人员:柯延超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23 联系人:朱亚薇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i/ (10)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6991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11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880 客服电话:95353 网址:www.tebon.com.cn (1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做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24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3)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 办公楼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健 电话:400-021-8850 传真:010-65215433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唐诗洋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25 (1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高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1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9)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26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0)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一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一层 法人代表:徐福星 联系人员:徐娜 联系电话:010-68292940 传真电话:010-68292941 客服电话:400-600-0030 公司网站:www.bzfunds.com (2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 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 楼 14-18 楼 法人代表:庞介民 联系人员:罗俊峰 联系电话:18647100075 传真电话:0471-497954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站:www.cnht.com (2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27 联系人员: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2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人代表:闫振杰 联系人员:李露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电话: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2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表:郭坚 联系人员: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电话:021-206659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25)蚂蚁( 杭州)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法人代表:陈柏青 联系人员:周雁雯 联系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电话:0571-26698533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28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2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定支路 28 号 3027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人代表:王翔 联系人员:俞申莉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传真电话: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http://www.fofund.com.cn (2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26 楼 法人代表:詹露阳 联系人员:石静武 联系电话:4008866338 传真电话:021-58991896 客服电话:4008866338 公司网站:http://www.pingan.com (28)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曹欣 联系电弧:029-88365850 网站:http://www.kysec.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2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29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九号院一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九号院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83252183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二 、 登记机 构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6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5 楼 电话:(021)60586979 传真:(021)60586961 联系人:刘宇


三 、 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30 经办律师: 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 、 审计基 金财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 层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张楠 经办会计师:张楠 刘叶君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 1 3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 法》、《运 作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募集本基金,并于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18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 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 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 限及募集结 果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3月21日。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 基金募集期共募集665,153,730.71份基 金份额 (东海祥瑞A:84,925,370.98份, 东海祥瑞C:580,111,063.63份) , 其 中包括利息转 份额117,296.10份 (东海祥瑞A:13,620.89份, 东海祥瑞C:103,675.21份) , 有效认购户数 为3,192户。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3月24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 1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与 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将 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相 关公 告 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直销机构; 2、 其他销售机构: 经基金管理人委托, 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 网点。 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申购与 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 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4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 开始办理日常 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两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人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 或赎 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 请即 为 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 回成立;本 基金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 效。 投 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 它非 基 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 情形消除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5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 申请 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 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 实接 收 到申请。申 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 内,登记机 构可根据《 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 进行 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额 限制 投资者通过 销售机构网 点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额 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 购 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 申购费) , 追加购买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最低份额 5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 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5 份的,登记系统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 率、赎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6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 。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具体费率如 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2)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天数 < 7 日 1.5% 7 日≤份额持有天数 < 180 日 0.05% 份额持有天数 ≥ 180 日 0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天数 < 7 日 1.5% 7 日≤份额持有天数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 100% 计入基金财产。 其中, 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 式,基金管 理人依照有 关规定于新 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7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 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 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等。 七 、申购份 额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 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 假定 T 日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 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100,000.00 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0% ,该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 基 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80%)=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申购费用为 793.65 元,可得到 94,482.24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如:假定 T 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100,000.00 元,该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40.00=96,153.85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00 元,可得到 96,153.85 份 C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8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如: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90 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05%,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00×1.280=12,800.00 元 赎回费用=12,800.00×0.05%=6.40 元


赎回金额=12,800.00-6.40=12,793.60 元 例如: 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90 日, 该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00×1.110=11,100.00 元


赎回费用=0 元 赎回金额=11,100.00-0=11,10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 述计 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 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与 赎回的登记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39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 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0 十、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 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 赎回 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1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部分 自动进行延 期办理;对 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 日赎回申请 未超过上述 比例的部分 ,根据前述 “(1 )全 额赎回”或 “(2 )部 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 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 请 一并办理。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如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消 赎回,则该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的前 提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有权根 据当时市场 环境 调 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 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2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则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 三 、基金 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 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 的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指 基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 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 生的 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易 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 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 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 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 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 定。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3 十 七 、基金 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 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 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件 具备的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可受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 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 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根 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 业务 在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的 条件下,基 金登记机构 可依据其业 务规则,受 理基金份额 质押 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 1 4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在一定程度 上有效控制 组合净值波 动率的前提 下,力争长 期内实现超 越业绩比较 基准 的 投资回报。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主要 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固 定收益类品 种,包括国 债、金融债 、企 业 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等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 但可持有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包括因持 有该股票所 派发的权证 以及因投资 可分离债券 而产生的权 证。因上述 原因持有的 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持有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 、 投资策 略 (一)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 取久期偏离 、期限结构 配置、类属 配置、个券 选择等积极 的投资策略 ,构 建 债券投资组合。 (1)久期偏离 本基金通过 对宏观经济 走势、货币 政策和财政 政策、市场 结构变化等 方面的定性 分析 和 定量分析, 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 从而采取久期偏离策略, 根据对利 率水平的预期调整组合 久期。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5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根 据对利率走 势、收益率 曲线的变化 情况的判断 ,适时采用 哑铃型或梯 型或 子 弹型投资策略,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便最大限度 的避免投资组合收益受 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 债券组合中 各债券种类 间的配置, 包括债券在 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 债、 企 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 利率债券间的分布。 (4)个券选择 个券选择是 指通过比较 个券的流动 性、到期收 益率、信用 等级、税收 因素,确定 一定 期 限下的债券品种的过程。 (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 对资产支持 证券资产池 结构和质量 的跟踪考察 、分析资产 支持证券的 发行 条 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三)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 债券是一种 既具有债性 ,又具有股 性的混合债 券产品,具 有抵御价格 下行 风 险,分享股 票价格上涨 收益的特点 。其最大的 优点在于, 可以用较小 的本金损失 ,博取股票 上涨时的巨 大收益。可 以充分运用 可转换公司 债券在风险 和收益上的 非对称性分 布,买入低 转换溢价率 的债券,并 持有的投资 策略,只要 在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存 续期内,发 行转债的公 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基于以上理 论,本基金 在具体投资 过程中,将 综合考量并 评定其投资 价值,,选 择其 中 安全边际较 高、发行条 款相对优惠 、流动性良 好并具有投 资潜力的品 种,以合理 价格买入并 持有,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 用债券相比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由 于以非公开 方式发行和 转让,普遍 具有 高 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 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 信用风险进 行分析和度 量,选择风 险与收益相 匹配的更优 品种进行投 资。具体为 :①研究债 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 产业发展趋势、 行业政 策、 盈利状况、 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等基本 面 信息,分析 企业的长期 运作风险; ②运用财务 评价体系对 债券发行人 的资产流动 性、盈利能 力、 偿债能力、 成长能 力、 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评估发行人财务风险; ③利 用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6 历史数据、 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 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 ④ 考 察债券发行 人的增信措 施,如担保 、抵押、质 押、银行授 信、偿债基 金、有序偿 债安排等; ⑤综合上述 分析结果, 确定信用利 差的合理水 平,利用市 场的相对失 衡,选择具 有投资价值 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密切 关注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 信用风险变 化,力争在 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获 得较 高 收益。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和信用风 险、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并经董 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 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五)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流动性优先的前提下, 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 收益性资产 之间的配置 比例,通过 现金留存、 持有高流动 性债券种、 正回购、降 低组合久期 等方式提高 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 资者大额申购和赎回的需求变化规 律,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四 、 投资决 策依据和投 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流程 研究、投资 决策、组合 构建、交易 执行、组合 监控与调整 等流程的有 机配合共同 构成 了 本基金的投 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 资管理程序 可以保证投 资理念的正 确执行,避 免重大风险 的发生。 (1) 研究: 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 对不同类别的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出 判断。本公 司的研究员 提供宏观经 济分析和策 略建议。基 金经理结合 自己的分析 判断和研究 员的投资建 议,根据投 资目标、投 资理念和投 资范围拟定 资产的配置 方案,向投 资决策委员 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 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 并根据 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开发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 项时召开投 资决策会议 ,决策相关 事项。基金 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议, 进行基金投 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7 (3) 组合构建: 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投资品的备选库。 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 投资品种, 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 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 资决策 委员会的批准;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审核、 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 并听取风险分析意见,最终作出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组合 监控与调整 : 本基金 在秉持收益 性和流动性 的关系下进 行投资组合 调整, 并 每日监控投资组合是否合乎合规要求,及时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在确保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 下,有权根 据环境变化 和实际需要 对上述投资 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 、 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90%+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10% 。


本基金选择 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的原 因为:中债 综合指数由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 编 制,该指数 旨在综合反 映债券全市 场整体价格 和投资回报 情况。指数 涵盖了银行 间市场和交 易所市场, 具有广泛的 市场代表性 ,适合作为 市场债券投 资收益的衡 量标准;但 由于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采取相应的权重来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可以 较好地反应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适当调 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 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高 于货币市场 基金,但低 于混合型基 金、 股 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 七 、 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8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 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 定期 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 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49 除上述第(2 )、(9 )、 (14 ) 、(15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 并、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 、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防 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 政法规或监 管部门调整 或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 ,则履行适 当程 序 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 权利及债权 人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 法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0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基金投 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董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 重大 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 带的法律责 任。本年度 报告已经三 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 、利润分配 情况、财务 会计报告、 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 仔细 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 1. 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791,520.72 48.74 其中:债券 5,791,520.72 48.74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00,000.00 4.2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1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07,808.64 10.16 8 其他各项资产 4,382,749.71 36.89 9 合计 11,882,079.07 100.00 2. 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 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 股票投资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 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 的所有股票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内股 票投资组合 的重大变动 1.4.1


累计买 入 金额超出期 初基金资产 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2


累计卖 出 金额超出期 初基金资产 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3


买入股 票 的成本总额 及卖出股票 的收入总额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 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组 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1,940,023.52 16.3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35,407.20 17.1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35,407.20 17.19 4 企业债券 1,804,114.50 15.2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1,975.50 0.1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791,520.72 4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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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更新) 52 6. 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08604 国开 1805 9,220 928,454.00 7.84 2 018008 国开 1802 6,390 651,780.00 5.50 3 136335 16 北汽集 3,450 337,651.50 2.85 4 019303 13 国债 03 3,000 303,360.00 2.56 5 010504 05 国债⑷ 2,300 242,236.00 2.05


7. 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 所有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 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 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 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10.2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0.3 本期国债期 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 体本期受到 调查以及处 罚的情况的 说明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股票 超出基金合 同规定的备 选股票库情 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3 期末其他各 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3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939.1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01,388.8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7,703.07 5 应收申购款 3,682,718.6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82,749.71


1.11.4 期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期 的可转换债 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3018 常熟转债 10,917.00 0.09 2 110038 济川转债 1,058.50 0.01 1.11.5 期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4 第 十 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比 较 阶段 (东海祥瑞A)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03月24日至 2016年12月31日 -0.30% 0.06% -1.66% 0.09% 1.36% -0.03% 2017年1月1日至2017 年12月31日 -0.40% 0.06% -2.91% 0.06% 2.51% 0.00% 2018年1月1日至2018 年12月31日 4.13% 0.07% 4.41% 0.06% -0.28%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今(2016年03月24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12月31日) 3.40% 0.06% -0.30% 0.07% 3.70% -0.01% 阶段 (东海祥瑞C)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03月24日至 2016年12月31日 -0.80% 0.07% -1.66% 0.09% 0.86% -0.02% 2017年1月1日至2017 年12月31日 -0.81% 0.06% -2.91% 0.06% 2.10% 0.00% 2018年1月1日至2018 年12月31日 3.76% 0.07% 4.41% 0.06% -0.65%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2.10% 0.07% -0.30% 0.07% 2.40% 0.00%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5 至今(2016年03月24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12月31日)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90%+1 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税后)×10%





二、 自 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增长率变 动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6 注:(1 )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3 月24 日,图示日 期为 2016 年3 月24 日 至2018 年 12 月 31 日; (2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 可转债)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 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持有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 股所形成的股票包括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 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 易日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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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更新)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 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 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 保 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 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 行清 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金 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 1 58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 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 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 的非固定收 益品种(包 括股票、权 证等),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 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59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0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 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 值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 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1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 托管 人 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 况的处理 1、基 金 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 1 62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 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 供分配利润 将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 人可对各类 别基金份额 分别制定收 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3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 1 6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审计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5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 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费用调 整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6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后,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和 基金 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 1 6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 1 68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 露办法》、 《流动 性规定》、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 所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 过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69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 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0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 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 性风 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 大影 响 的下列事件: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1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2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 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两 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 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介 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 产支 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 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 内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 他公 共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3 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4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 本基金的主 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 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信用证 券发行主体 信用状况恶 化,导致信 用评 级 下降甚至到 期不能履行 合约进行兑 付的风险, 另外,信用 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 手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因证券 市场交易量 不足,导致 证券不能迅 速、低成本 地变现的风 险。 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和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 转换”,详 细了解本基 金的申购以 及赎回安排 。投资者应 当了解自身 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匹配。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主要 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固 定收益类品 种,包括国 债、金融债、 企 业 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等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管 理人将在流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5 动性优先的 前提下,综 合平衡基金 资产在流动 性资产和收 益性资产之 间的配置比 例,通过现 金留存、持 有高流动性 债券种、正 回购、降低 组合久期等 方式提高基 金资产整体 的流动性。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者大额申购和赎回的需求变化规律,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 赎回 、 部分延期赎 回或 或暂停 接受赎回申 请。 同时, 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一 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 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 请的措施。 具体可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中“ (十一)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 波动、流动 性枯竭等极 端情况下发 生无法应对 投资者巨额 赎回的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将 以保障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为前提,严 格按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 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 取短期赎回 费、暂停估 值等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 具作为辅助 措施。对于 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 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 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 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 行检测和评 估,使用前 经过内部审 批程序并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 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 具时,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赎回款 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应 影响,基金 管理人将严 格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 指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 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 或违 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 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 理人对经济 形势和证券 市场判断不 准确、获取 的信息不充 分、投资操 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该类债券的特定风险即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6 成为本基金 及投资者主 要面对的特 定投资风险 。债券的投 资收益会受 到宏观经济 、政府产业 政策、货币 政策、市场 需求变化、 行业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 ,可能存在 所选投资标 的的成长性 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中小 企业私募债 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 企业 采 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债 券。由于不 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 下,交易不 活跃,潜在 较大流动性 风险。当发 债主体信用 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 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 无法卖出所 持有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其他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 1 77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 生效 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8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79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 资者 自 依据《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1)分享基金剩余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0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 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 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 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 提供 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 、转 换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1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 据《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2 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随 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 管人 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3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 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 配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4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 行业 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 事及表决的 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 权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5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 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 回费率、增 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 或者调低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6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 人、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7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通 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 允许 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 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下同)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 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 时,通讯开 会的方式视 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 若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意见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8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接出具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意 见的代 理 人,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具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 可以采用纸 质、网络、 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 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 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 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 采用网络、 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 同》、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 ,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 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89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 单位 名 称)、身份 证明文件号 码、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 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 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 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0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 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 人授 权 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人 召集,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 力。 三、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 用后 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1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 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 或将 现 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 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对各 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 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 对象 、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 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 财产管理、 运用有关费 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 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2 3、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审计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 如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3 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后,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和 基金 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方 向和投资限 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一定程度 上有效控制 组合净值波 动率的前提 下,力争长 期内实现超 越业绩比较 基准 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主要 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固 定收益类品 种,包括国 债、金融债 、企 业 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4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等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 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但 可持有因投 资可转换债 券转股所形 成的 股 票包括因持 有该股票所 派发的权证 以及因投资 可分离债券 而产生的权 证。因上述 原因持有的 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将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持 有的 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 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5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9 )、 (14 ) 、(15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 并、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或调整上 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6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或调整上 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合 同解除和终 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 金财产清算 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 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7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七、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不 愿 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98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的 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 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并 在募集结束 后经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 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 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 1 99 第 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 号3 幢360 室 法定代表人:葛伟忠 成立时间:2013 年2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中 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 设立东海基 金管 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79 号)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资 产管理和中 国证监会许 可的 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0586900 传真:(021)60586908 联系人:王兆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0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 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 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 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 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 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 务;代理政 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机 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 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 基金、企业 年金托管业 务;企业年 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 账户管理服 务;开放式 基金的注册 登记、认购 、申购和赎 回业务;资 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 务;贷款承 诺;企业、 个人财务顾 问服务;组 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外 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 币兑换;出 口托收及进 口代收;外 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 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自营、代 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 业务;办理 结汇、售汇 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 技术 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主要 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固 定收益类品 种,包括国 债、金融债 、企 业 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等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 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但 可持有因投 资可转换债 券转股所形 成的 股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1 票包括因持 有该股票所 派发的权证 )以及因投 资可分离债 券而产生的 权证。因上 述原因持有 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 金 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化 等因素导致 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规 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 合理 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本 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b.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c.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f.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h.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本基金托管人托管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j.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2 k.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l.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m.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 本协议项下 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n.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o.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金 合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 。 但须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方可 纳入基金托 管人投资监 督范围。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项第 b、i 、n、o 目以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 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 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除投资资产 配置外,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资的 监督和检查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开 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3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 受上 述 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 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 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 名单 ,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制 原则在该名 单中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 名单进行更 新,名单中 增加或减少 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时 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 确认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 效,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与 不在名单内 的银行间市 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 应及 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交 易,经提醒 后基金管理 人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进行 交易。如果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 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 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 行和交通银 行,基金管 理人在通知 基金托管人 后,可以根 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整 核心交易对 手名单。基 金管理人有 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 信风险,在 与核心交易 对手以外的 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失 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4 其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 任仅限于根 据已提供的 名单,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 信用风险主 要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用 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 能力 等 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方 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 存款银行名 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和交通 银行,本基 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 以外的银行 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而 造成的损失 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赔偿,之 后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 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 况对于核心 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 任仅限于根 据已提供的 名单,审核 核心存款银 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 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 有关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 金管理人还 应提供基金 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上 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 限于拟发行 证券主体的 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 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 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 市值占资产 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 金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 息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5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律 法规进行监 督,并审核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 料可能导致 基金出现风 险的,有权 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 说明,并保 留查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出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 权利。否则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 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无法达 成一致,应 及时上报中 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如 果基 金 托管人切实 履行监督职 责,则不承 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 托管人没有 切实履行监 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 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有关规定 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 金管 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 易程序尚未 成交的且基 金托管人在 交易前能够 监控的投资 指令,基金 托管 人 发现该投资 指令违反关 法律法规规 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 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 成后方可获 知的监控指 标或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 成交的投资 指令,基 金 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 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6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 采取 拖 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基 金托管人进 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 金托 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 户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 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 故未 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基金 合同》、本 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 定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 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 督管 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 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 采取 拖 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基 金管理人进 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7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 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 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销 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的约 定,将认购 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 具有 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 的东海基金 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管 理人宣布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 金法》、《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 后,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 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 中,并确保 划入的资金 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 办理 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本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他 任何银行账 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 》、《利率 管理暂行规 定》、《支 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8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托 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从事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 务时,如果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和 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 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由基 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实 物证 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 库。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09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 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 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 金资 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证券 投资 基 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 法》,基金 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因此,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类: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1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 合同 》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基金 合同》生效 日、《基金 合同》终止 日等涉及到 基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的基金 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形 式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 按有 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适用法律与 争议解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 产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 商可以解决 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仲裁 的地点在北 京,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 束力,仲裁 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11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 以对协议进 行变更。变 更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 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本基金的 财产 进 行清算。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12 第二十一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 委托登记机 构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 人将敦促基 金登 记 机构配备安 全、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 准确、及时 地为基金投 资者办理基 金账户、基 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 料的寄送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 基金管理人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 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其成 功定制的对 账单形式, 定期或不定 期发送对账 单,但由于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详实 填写或更新 客户资料( 含姓名、地 址、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等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发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发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客户服 务中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 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 音查询服务 。持有人可 进行基金账 户余额、申 购 与 赎 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持有人可通过客 服热线电话: 400-9595531 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对账单寄送 地 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 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 已开通个人 投资者网上 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交 易平 台 可以办理基 金认购、申 购、赎回、 分红方式修 改、账户资 料修改、交 易密码修改 、交易申请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13 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业务。 五、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 www.donghaifunds.com 和销售 机构为投资 者提供定 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 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 可以登录拨 打客服热线 电话提交信 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 人通过手机 短信 、 电子邮件或 其他方式按 持有人的定 制提供信息 。可定制的 信息包括: 每周基金净 值、交易确 认信息、投 资者服务刊 物、分红公 告、公司公 告等。基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业 务需要,调 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 投诉受理服 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销售机 构网点或基 金管理人客 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 子邮件等形 式对 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 话投诉、电 子邮件投诉 、信函投诉 是主要投诉 受理渠道, 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 务部负责管 理投诉电话 、投诉邮箱 。现场投诉 和意见簿投 诉是补充投 诉渠道,由 各销售机构 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 期间受理的 投诉,原则 上是及时回 复;对于不 能及时回复 的投诉,基 金管 理 人承诺在投 诉送达基金 管理人的 24 小时之内 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 日提出的投 诉,顺延 至 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donghaifunds.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 管 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全面理 解了本招募 说明书。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14 第二十二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8年10月23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和公司网站对外披露 《 东 海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基 金参加开源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认购 费、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2018年10月24日, 公司在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对外披露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2018年第3季度报告》; 3 、2018 年11 月7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对外披露《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8年第2号) 》 及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摘要(2018年第2号)》; 4、2018年12月29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 深圳 证券交易所基金业 务 专区和公司 网站对外披 露《关于旗 下基金2018年年度最后 一个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 额净值的公告》。 5 、2019 年1月15 日,公 司在公司网 站对外披露 《关于东海 基金直销交 易系统暂停 通联 支 付业务的通知》。 6 、2019 年1月19 日,公 司在《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 证券报》、 《证 券 日报》、深 圳证券交易 所基金业务 专区和公司 网站对外披 露《东海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关 于调整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告》。 7 、2019 年1月19 日,公 司在《中国 证券报》和 公司网站对 外披露《东 海祥瑞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15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 费查阅。基 金投资者在 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 得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 按上述方式 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 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onghaifunds.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116 第二十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 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 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 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东海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 公司 二〇一九 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