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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丰利(620003)

金元丰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号)查看PDF公告

 
 
 
 
 
 
金元顺安丰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9 年 1 号) 
 
 
 
 
 
 
 
基金管理 人:金 元顺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二 〇一 九 年 五月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 重要 提示 金元顺安丰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原名:金元 惠理 丰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 经 中国证监 会 2009 年 2 月 5 日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下发的 《关于同 意金元比 联丰利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 批复》 ( 证监许 可 [2009 ]101 号 ) 的核准 , 进行 募集。 本基金基 金合同 于 2009 年 3 月 23 日生效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为 金元顺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 农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金元比联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于 经上海市 工商行政 管理 局名称变更 预核准, 于 2012 年 03 月 20 日更 名为金元惠 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本 基金基金 名称于 2012 年 03 月 20 日相 应变更为 “金 元惠理丰 利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 , 上述变更 事项依据 《证券投 资 基金管理公 司 管理办 法》 等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向 中国证监会 完成备案 手续。 金元惠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于 经上海市 工商行政 管理 局名称变更 预核准, 于 2015 年 3 月 6 日更 名 为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本基金 基金名称 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相应 变更为 “ 金元顺安 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 上 述变更事 项依据 《 证券投资 基 金管理公司 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向 中 国证监会完 成备案手 续。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 投资者 在投资本 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并 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 会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 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 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险等等 。 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认购 或申购本基 金时应认真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 金合同。基 金管理 人建议投资 者根据自 身的风险 收益偏好 ,选择适 合自 己的基金产 品,并且 中长期持 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2 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 书 (更新) 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 2019 年 03 月 22 日, 有 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3 目录 重要提示 ............................................................................................................................................................. 1 目录 ..................................................................................................................................................................... 3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 理人 ................................................................................................................................................. 9 四、基金托 管人 ............................................................................................................................................... 18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 存续 ............................................................................................................................................... 51 七、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52 八、基金的 投资 ............................................................................................................................................... 62 九、基金的 财产 ............................................................................................................................................... 76 十、基金资 产的估值 ....................................................................................................................................... 79 十一、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86 十二、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88 十三、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90 十四、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91 十五、风险 揭示 ............................................................................................................................................... 97 十五、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 算 ........................................................................................ 99 十七、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 102 十八、基金 托管协议 内容摘要 ..................................................................................................................... 133 十九、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150 二十、其它 应披露事 项 ................................................................................................................................. 153 二十一、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和 查阅方式...................................................................................................... 156 二十二、备 查文件 ......................................................................................................................................... 157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4 一、 绪言 《金元顺安丰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 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与格 式>》、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 及 《 金元顺安 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 称 《 基金合同 》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 述了金元 顺安丰利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 险、费率等 与投资 者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 项,投资 者在作出 投资 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招募 说明书 由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 者说明。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独 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不得达到 或者超过 50% (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超 标的除外) ,且不存 在通过 一致 行动人等方 式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 本招募说明书根 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 中国 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基 金投资者依 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 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 合同。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5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金元顺安 丰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或本基 金管理人 :指金元 顺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或本基 金托管人 : 指中国 农业银 行 4、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 《金元 顺安丰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 同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或本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 《 金元顺安 丰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 书:指《 金元顺安 丰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金 元顺安丰 利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司法 解释、 部门 规章、 地方 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 章及其他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 的规 范性文件及 对该等法 律法规不 时作出的 修订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 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 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 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及对其 不时作出 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对其不 时作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 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及对其 不时作出 的修订 13、中国:指中 华人民共 和国,就本 基金合同而 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 台湾地区 14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 会 15、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 事人:指 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7、个人投 资者:指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可 以投 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 然人 18、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 证券 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 人民共 和国注册登 记或经 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 立的机构 19、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及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的可 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 券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基金投 资者:指 个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合 称 2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基 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 务:指基 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 、转 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 业务 23、销售机 构: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4、直销机 构:指金 元顺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25、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代为 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基金销 售网点: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7、注册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存 管、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基金投资 者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 构:指办 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金元 顺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 金元顺 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 记机构为基 金投资者开 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 户:指销 售机构为基 金投资者开 立的 、记录基金投资 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 卖基金 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 效日:指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达到 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备案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完毕,并 收到 其书面确认 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 止日:指 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 程序 终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7 止基金合同 的日期 33、基金募 集期限: 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5、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6、日:指 公历日 37、月:指 公历月 38、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基金投资 者有 效申请工作 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 包含 T 日) 40、开放日 :指为基 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 日 41、交易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2、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间 ,基金投 资者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43、申购: 指在基金 存续期内 ,基金投 资者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44、赎回: 指在基金 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 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 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 为 45、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在 本基金份额 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份额间 的转换行 为 46、转托管: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变 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 操作 47、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48、元:指 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 费用 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 值:指基 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总和 51、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2、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的数 值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8 53、基金资产估 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 过程 54、指定媒 体: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5、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使 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 件, 包括但 不限于洪 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灾害 、 战争 、 骚乱、 火 灾、 政 府征用、 没收、 法 律法规变 化、 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 事件、证 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 停或 停止交易 56、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57、流动性受限 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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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9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 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花园石 桥路 33 号花旗集 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花园石 桥路 33 号花旗集 团大厦 3608 室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 :任开宇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经营范围: 募集基金 、管理基 金和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业务 (涉及行 政许可的 凭证经营 )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 筱君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股权结构: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占公 司总股本的 51% ,上海泉意金 融信息服务有限 公司占公司 总股本的 49% 。 本基金管理人公 司治理结 构完善,经 营运作规范 ,能 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股东 会为公 司的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 成,决定公 司的经营方 针以及选举和更 换董事、监事 等事宜。公 司章程 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股东会依 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 形式直接或者间 接干预公司的 经营管理和 基金资 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 司的执行 机构, 对股东 会负责 , 并向股 东 会汇报。 公司董事 会由 8 名 董事组 成, 其 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 事会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 有关重大事项 的决策权、 对公司 基本制度的 制定权和 对总经理 等经营管 理人员的 监督 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 会,由 4 名监 事组成, 其中包 括 2 名职 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 向股东会 负责,主 要负责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0 检查公司财 务并监督 公司董事 、高级管 理人员尽 职情 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由总经 理负责。公 司根据经营 运作 需要设置基金投 资部、专 户投资部、 固定收 益及量化部 、研究 部、 产品开发 部、市 场营销部 、专 户理财部 、北京分 公司 (筹) 、 华东营 销中心 、华 南营销中心、 华 北营销中 心、 信息技术 部、 基金事务 部、 交易部、 财务部、 人 事行政部、 监 察稽核部 、 风险管理部、 资 产管理部、 金 融同业部、 创新投资 部 、 金融工程部、 资本 市场部和 投资部 等 24 个职 能 部门。此外,公 司董事会下设 风险控制与 合规审核委 员会、资格审查 委员会和薪酬 管理委员会 ,公司 总经理下设 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 风险控制 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任开宇先生,董 事长,博 士学位。曾 任长春证券 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 新华证券 有限公司监 事长, 金元证券有 限公司投 行总监。2008 年任 金元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2017 年 9 月 至今 , 任金 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调研员;2010 年 7 月出任 金元顺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2010 年 9 月至今, 出 任金元 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史克新先生,董 事,学士 学位。曾任 珠海会计师 事务 事务所注册会计 师、君安 证券有限公 司审计 师、北大方正投 资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兴 安证券东莞 营业部总经理和 深圳丽晶生物 技术有限公 司董事 长。2007 年 至今,任 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 服务 总部总经理 、副监事 长。 冷天晴先生,董 事,副董 事长,学士 学位。曾长 期在 军区部队服役, 主要从事 军队内部的 管理工 作,后相继 于多家大 型企业担 任总经理 、执行董 事等 高级职务,于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5 月年任云 南工投集团动力 配煤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 ,现担任云 南九天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总经理,主 持公司 的全面工作 , 此外 兼任云南 滇中供应 链管理有 限公司 执行董事 、 深圳滇 中商业保 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 事。 具有丰富的 企业业务 开拓、经 营管理经 验。 李宪英先生,独 立董事, 硕士学位。 曾任大庆市 第一 医院医师、 大庆 市中胜律 师事务所律 师,现 任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 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 。 张屹山先生,独 立董事。 曾任吉林大 学数学系助 教, 吉林大学经济管 理学院任 副教授,日 本关西 学院大学客 座教授, 天治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 ,吉林大学 商学院院 长、博士 生导师。 邝晓星先生, 董 事, 副总经理 (代 总经理) , 学 士学 位。 曾任海南省 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上海宜山 路 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金元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宜山 路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金元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财 务总部经理 助理,历 任金元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基 金筹 备组成员。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1 潘书鸿先生 ,独立董 事,学士 学位。曾 于 1995 年至 1999 年任 上海功茂 律师事务 所行政主 管,于 1999 年至 2006 年任上海 崇林律师 事务所( 后更名为 上海海之纯 律师事务 所)行政 主管,此 后自 2006 年至今在上 海恒建律 师事务所 担任主任 律师、 首 席合 伙人。 另外, 潘书鸿先 生自 2013 年至今 在第十届 上海律师协 会担任副 会长,自 2016 年至 今在上 海仲 裁委员会担 任仲裁员 。 栗旻先生 , 董事 , 硕士 学位 。 曾长期 在中国农 业银行 多个岗位担 任管理职 位, 自 1996 年 始至 2012 年在农业银行先后担任了分行营业 部公司业务部/ 国际 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在 农行云南省分 行下属的支 行担任副 行长、 行长 等职务。 自 2012 年 始担任深圳 滇中商业 保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至今。 其 长期在银行 系统及非 银金融领 域工作, 并在多个 岗位 担任管理职 位。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郭长洲 先生,监 事 会主席 , 本科学位 , 金元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 、财务 部总经理 。 曾任 山 东济南乾聚 会计师事 务所经理 、 BDO 利安达 会计师事 务所业务经 理、 航 港金控投 资有限公 司业务经 理 , 历任 首都机场集 团公司业务经 理、首都机 场财务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首都机场地 产集团有限 公司财 务部总经理 、财务总 监。 李春光先生 ,监事, 硕士学位 ,具有上 海证交所 颁发 的董秘资格 证书。曾 于 2005 年至 2015 年在 云南凌云律 师事务所 担任律师 ,自 2015 年至今 在上 海泉意金融 信息服务 有限公司 担任副总 经理。 陈渝鹏先生,员 工监事, 兼任子公司 监事会主席 ,硕 士学位,金元顺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 术部总监。 曾任银通 证券信息 部主管, 金元证券 电脑 总部助理主 管工程师 。 洪婷女士,员工 监事,本 科学历,金 元顺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部 总监。曾 任职于昆山 组合服 饰有限公司 出纳及华 尔街英语 金茂培训 中心财务 会计 。 3、管理层人 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 上。 邝晓星先生 ,代理总 经理,简 历同上。 凌有法先生 , 副总 经理兼子 公司董事 长, 硕 士学位。 曾任华宝信 托有限公 司发展研 究中心研 究员、 债券业务部高级 经理,联合证 券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 业务董事,金元 证券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 首席研 究员,首都 机场集团 公司资本 运营部专 家,公司 督察 长。 符刃先生,副总 经理,硕 士学位。曾 任海南国信 资产 管理公司总经理 助理,香 港海信投资 有限公 司总经理, 历任金元 证券有限 公司基金 筹备组负 责人 ,公司督察 长。 封涌先生,督察 长兼子公 司董事,博 士学位,高 级经 济师。曾任职于 上海市公 安局经侦总 队副主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2 任科员,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监 管局主任科 员,曾任上 海金 元百利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李锐先生,副总 经理,硕 士学位。曾 任中国民生 银行 石家庄分行历任 金融市场 部总经理助 理(主 持全面工作) 、金融市 场部副总 经理(主 持全面 工作) , 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 理财部总 经理。 陈嘉楠女士 , 副总经 理, 硕 士学位 。 曾任职 于联想集 团有限公司 高级经理 , 新兴集 团总经 理助理,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投行部 董事,上 海金元百 利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创新 金融部副 总经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周博洋先生,金 元顺安丰 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金 元顺安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金元顺安丰 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沣 楹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金元 顺安沣顺定 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兰卡斯特大 学理学硕士。曾 任上海新世纪 资信评估投 资服务 有限公司助 理分析师 ,上海证 券有限责 任有限公 司项 目经理。2014 年 8 月加 入金元顺 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7 年证 券、基 金等金融 行业从业 经历,具 有基 金从业资格 。 (2 )历任基 金经理: 何旻先生:200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2 月; 李飞先生:2009 年 6 月至 2012 年 4 月; 谷伟先生:2012 年 3 月至 2013 年 4 月; 李杰先生:2012 年 6 月至 2018 年 2 月。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邝晓星先生 ,代总经 理,简历 同上。 周博洋先生 ,基金经 理,简历 同上。 闵杭先生,总经 理助理、 投资总监, 金元顺安消 费主 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 金元顺安宝 石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 理,上海交 通大学工学 学士。曾任湘财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自 营分公 司总经理,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 总部 投资总监。2015 年 8 月 加入金元 顺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金 元顺安成长动 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金元 顺安金通宝货 币市场基金 、金元 顺安桉盛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 桉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 金元顺安新经 济主题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5 年证 券、基金 等金融行 业从 业经历,具 有基金从 业资格。 侯斌女士, 基金经 理, 上海 财经大学 经济学 学士。 曾 任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行业研 究员。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3 2010 年 6 月加 入金元顺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高级行业研 究员,金 元顺安成 长动力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 ,金元顺安 核心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 理,金元顺 安价值 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金 元顺安成长 动力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金元 顺安宝石动 力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金 元顺安核 心动力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的基金 经理。 17 年 基金等金 融行业从 业经历, 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 缪玮彬先生,总 经理助理 ,金元顺安 桉盛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和金元 顺安元启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复旦 大学经济学 硕士。曾任 华泰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宝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金 元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 产管理部总经理 助理,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高 级投资经理, 华 宝信托投 资有限责 任公司投 资经理。2016 年 10 月 加入金元 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 任金元顺安 价值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 。21 年基金等 金融行业 从业经历 ,具有基 金从业 资格。 郭建新先生,金 元顺安金 通宝货币市 场基金和金 元顺 安桉盛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 理,西 南财经大学 经济学硕 士。曾任 河北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资金运营中 心债券交 易经理。2016 年 9 月 加入金 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金 元顺安桉 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9 年证 券、 基金等金 融 行业从业经 历,具有 基金从业 资格。 孔祥鹏先生,基 金经理, 北京大学理 学硕士。曾 任上 海市盟洋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投资部研 究员,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研究所 研究员 , 德邦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 员。2015 年 5 月加入 金元顺 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金 元顺安成长 动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金元 顺安新经济 主题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7 年证 券、基金 等金 融行业从业 经历,具 有基金从 业资格。 苏利华先生,金 元顺安金 元宝货币市 场基金和金 元顺 安沣泰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上 海交通大学 应用统计学 硕士。曾任 内 蒙古自治区农村 信用社联合 社债券交易 员。2016 年 8 月加入 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7 年证 券、 基金等金融 行业从业 经历,具 有基金从 业资格。 贾丽杰女士,金 元顺安价 值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和金元顺安成长 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清华大学 理学硕士。 曾任渤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中国 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 投资经理, 东兴证券 投资有限 公司投资 经理,渤 海人 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经理 。2018 年 2 月加入 金元顺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9 年证券 、基金等 金融 行业从业经 历,具有 基金从业 资格。 张博先生 , 金元顺 安优质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 北京邮 电大学工 学博士。 曾任普天信息技 术研究院有限 公司产业研 究员,渤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高级研究员 ,天安财产 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 投资经理 助理,中 信保诚人 寿保险有 限公 司投资经理 。2018 年 3 月加入金 元顺安基 金管理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4 有限公司。9 年证券 、基金等 金融行业 从业经历 ,具 有基金从业 资格。 孙权先生,金元 顺安丰祥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 金元 顺安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 经理。 上海理工大学经 济学硕士。曾 任德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债 券研究员,上 海国际货币 经纪有 限责任公司 固定收益 研究员, 贵阳银行 上海投行 同业 中心项目经 理、项目 经理助理 。2018 年 9 月加入 金元顺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9 年证券 、基金等 金融 行业从业经 历,具有 基金从业 资格。 6、上 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2、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 《 证券法 》 的行为 ,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5 (1 )管理人 固有财产 或者他人 财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证券投 资; (2 )不公平 对待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基金 合同, 并承 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反 基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及行业 规范,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5、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其他 法律法规 规定禁 止从 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受 雇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 健全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 并 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反 馈等各个 环节。 (2 ) 有效性原 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 段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内控 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 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 资产、 其他资产的 运作应当 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 ) 成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 以 合理的控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6 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 内 部控制效 果。 2、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 )控制环 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 法人治理 结构,充分 发挥独立董 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 能,严禁 不正当关联 交易、 利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 制现象的 发生,保 护投资者 利益 和公司合法 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 内控优先 的风险管理 理念,培养 全体 员工的风险防范 意识,建 立风险控制 优先、 风险控制人人有 责、一线人员 第一责任的 公司内控文 化,保证全体员 工及时了解国 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 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 识贯穿到 公司各个 部门、各 个岗 位和各个环 节。 公司建立决 策科学 、 运营规 范、 管 理高效的 运行机制 , 确保公司各 项决策 、 决议的 执行中, “四眼 ” 原则贯穿全程。 各部门及岗位 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工 作职责和业务流 程,通过重要 凭据传递及 信息沟 通制度,实 现相关部 门、相关 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 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 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 束机 制。通过法律法 规培训、 制度教育、 执业操 守教育和行为准 则教育等,确 保公司人员 了解与从业 有关的法规与监 管部门规定, 熟知公司相 关规章 制度、岗位 职责与操 作流程, 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 适应 的操守和专 业胜任能 力。 (2 )风险评 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 评估体系 , 对公司的业 务风 险、人员风险、 法律风险 和财务风险 等进行 识别、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 和化解风险 。通过科学 的风险量化技术 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 投资风 险实现定量分析 和管理。通过 收集与投资 组合相关的 会计和市场数据 ,建立一个投 资风险测评 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 技术平台 。由监察 稽核部定 期向投资 决策 委员会和风 险管理委 员会提交 风险测评 报告。 (3 )内控机 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 管理决策 ,均按照明 确成文的决 策程 序与规定进行, 防止超越 或违反决策 程序的 随意决策行 为的发生 。 操作层面上,公 司依据自 身经营特点 ,以各岗位 目标 责任制为基础形 成第一道 内控 防线, 以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形成第 二道内控防 线,以监察稽核 部、风险管理 委员会、督 察长对 公司各机构、各 部门、各岗位 、各项业务 全面实施监 督反馈形成第三 道内控防线, 并建立内部 违规违 章行为的处罚机 制。同时,按 照分级管理 、规范操作 、有限授权、业 务跟踪的原则 ,制定公司 授权管 理制度,并 严格区分 业务授权 与管理授 权。 (4 )信息与 沟通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7 公司建立了内部 办公自动 化信息系统 与业务汇报 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 证公司 员工及各级 管理人员 可以充分 了解与其 职责相关 的信 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 处理。 (5 )监督与 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 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监 察稽核部, 其中 监察稽核人员履 行内部稽 核职能,检 查、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 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 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 的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改 进意见,促 进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有效地执 行。监察稽 核人员 具有相对的 独立性, 定期不定 期出具监 察稽核报 告。 3、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的 声明 (1 )本公司 确知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 度是 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露 真实、准 确。 (3 )本公司 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 及公司 的发 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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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8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0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 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是中国金 融体系的重 要组 成部分 , 总行设 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 准,中 国农业银行 整体改制 为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 01 月 15 日 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承继 原中国农业银 行全部资产 、负债、业 务、机构网点和 员工。中国农 业银行网点 遍布中 国城乡,成为国 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 围最广,服 务领域最广,服 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 型国有商业银行 之一。在海外 ,中国农业 银行同样通 过自己的努力赢 得了良好的信 誉,每年位 居《财 富》世 界 500 强企业之 列。作为 一家城乡 并举、联 通国际、功 能齐备的 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 ,中国农 业 银行一贯秉 承以客户 为中心的 经营理念 , 坚持 审慎稳 健经营、 可 持续发 展, 立足 县域和城 市两大 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 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 长”服 务品 牌,依托覆盖全 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 子化网 络和多元化 的金融产 品,致力 为广大客 户提供优 质的 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 户共创价 值、共同 成长。 中国农业银 行是中国 第一批开 展托管业 务的国内 商业 银行, 经验 丰富, 服务优质 , 业绩 突出,2004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9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 人》评为 中国“最 佳托管银 行” 。2007 年中国 农业银行 通过了 美国 SAS70 内部控 制审计, 并获得 无保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国 农业银行 连续通过 托管业务 国际内控 标准(ISAE34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 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的健全 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 中国农 业银行着 力加 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 进一步提 升, 在 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 ” 中成 绩突出 , 获 “ 最佳托管银 行” 奖 。2010 年再次 荣获 《首席财 务 官》杂志颁 发的“最 佳资产托 管奖” 。2012 年荣获 第 十届中国财 经风云榜 “最佳资 产托管银 行”称号 ; 2013 年至 2017 年连 续荣获上 海清算所 授予的 “托 管 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授 予的 “优 秀托管机 构奖” 称号; 2015 年、 2016 年荣获 中国银行业 协会授予 的 “养 老金业务 最佳发展 奖” 称号;2018 年荣获中 国基金报 授予 的公 募基金 20 年 “最佳基金 托管银行 ”奖。 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部于 1998 年 05 月 经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 ,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内 设综合管理 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 二部、客户三 部、客户四部、 风险合规部、 产品研发与 信息技术部 、营运一部、营 运二部、市场 营销部、内 控监管 部、账户管 理部,拥 有先进的 安全防范 设施和基 金托 管业务系统 。 2、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工近 240 名, 其中具 有高级职称 的专家 30 余名 , 服务团 队成员专 业水平高、 业务 素质好、 服 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 层均 有 20 年以上 金融从业 经验和高 级技术职 称, 精通 国内外证券 市场的运 作。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农业银行 托管的封 闭 式证券投资 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共 42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托管业 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 管规 章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 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 , 保证基 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 , 确保有 关信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体负责 中国农业银 行的风险管 理与 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 和内部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20 控制工作进行监 督和评价。托 管业务部专 门设置了风 险管理处,配备 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 务的内控监 督工作, 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具备系统、完善 的制度控 制体系,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 ,可以 保证托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和顺 利进行;业 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 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 核、检 查制度,授权工 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 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 格保管,制 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 置,封闭管 理,实施音 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 ,防止 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 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故的发 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数 设置将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规定 的投资比 例和禁止 投资品种输入监 控系统,每日 登录监控系 统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并通过基 金资金账户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等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其他行为 。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 。对媒体 和舆论反 映集中的 问题, 电话 提示基金管 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 本基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标、 资 金头 寸不足等问 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 进行 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 投资比例 超标、 清算 资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违 规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示有关 基金 管理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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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21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花园石 桥路 33 号花旗集 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花园石 桥路 33 号花旗集 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 :任开宇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孙 筱君 客户服务专 线:400-666-0666 、021-68882850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张 伟 联系电话:010-85109230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22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杨 菲 联系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1115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张 静 联系电话:010-67596219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张 作伟 联系电话:021-58781234-1740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5、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23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于 菲 联系电话:0755-83161095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董 金 联系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419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7、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姚 磊 联系电话: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2540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24 8、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联系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9、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王 媛 联系电话:010-89937322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10、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王 笑 联系电话:021-68475732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95594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25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展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张 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82080400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12、金元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 口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时代金 融中心 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陆涛 联系人:马 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www.goldstate.com.cn 13、中国民 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 40-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李 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26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址:www.e5618.com 14、中信建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许 梦园 联系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5、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李 晓皙 联系电话:021-2216911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6、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黄 莹 联系电话:021-33388211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27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www.sywg.com 17、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办公地 址: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李 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8、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民 生路 1199 弄 证大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乔 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话:95562 、0591-87580107 网址:www.xyzq.com.cn 19、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地 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黄 蝉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28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0、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江东 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江东 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1、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邓 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天河 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场 36、38、41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29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new.gf.com.cn 23、国元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陈 琳琳 联系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客服电话:95578 、0551-6220714 24、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亮 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 厦、 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中信 建投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秦 夏 联系电话:010-60838614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5、华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鼓楼 区温泉街 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福州行 政部) 、北 京朝阳区 朝阳门北 大街 20 号兴业银 行大厦 22 层 (北 京总部)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 行上海大 厦 18 至 19 层 ( 上 海总部)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30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王 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400-88-96326 、96326 (福建)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26、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7、长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人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8、中信证 券(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3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基金业务联 系人:孙 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9、申万宏 源西部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新 市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王 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30、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尹 伶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jjm.com.cn 31、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32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 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高 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2、诺亚正 行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张 裕 联系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3、蚂蚁( 杭州)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37494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33 34、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街道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 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5、和讯信 息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刘 洋 联系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85650806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785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36、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苗 明 联系电话:021-20691926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34 网址:www.erichfund.com 37、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徐汇区宛 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朱 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fund.eastmoney.com 38、上海利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江 国际金融 广场 53 楼 (上海 虹口 区大名路 10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陈 孜明 联系电话:18516109631 客服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bank.com.cn 39、北京钱 景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高 静 联系电话:010-5915828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fund.qianjing.com 40、北京恒 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35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甲 19 号嘉 盛 soho25 层 2507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陈 霞 联系电话:15249236571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41、海银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陆家 嘴金 融服务广场 16F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何 春燕 联系电话:021-80133528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42、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彦 联系人:张 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fund.jrj.com.cn 43、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大厦 29 楼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36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朱 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44、兴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曾 鸣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06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45、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 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 湖区文二 西路 1 号 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杰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6、上海汇 付金融服 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100 号金外 滩国际广 场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金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37 联系人:陈 云卉 联系电话:021-3323999-5611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www.chinapnr.com 47、上海陆 金所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联系人:宁 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8、中国国 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 门外大街 国贸写字 楼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杨 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6493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 、jw.cicc.com.cn 49、大泰金 石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 心现代五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峨山路 505 号东方 纯一大 厦 15 楼 、 南京市 建邺区江 东中路 222 号奥体 中心(西便 门)文体 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孟 召社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38 联系电话:021-20324176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50、上海联 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兰 敏 联系电话:021-52822063-8102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51、北京晟 视天下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 柔区九渡 河镇黄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甲六 号万通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徐 晓荣 联系电话:010-58170876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52、中信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韩 钰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39 传真:010-5776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53、上海万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孙 骏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54、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于 波涛 联系电话:0574-87050038 客服电话:965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55、方正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 40F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高 洋 联系电话:010-59355546 传真:010-56437013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40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56、北京汇 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丁 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57、天津国 美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 技术开发 区第一大 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联系人:许 艳 联系电话:010-59287105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58、泰诚财 富基金销 售(大连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姜 焕洋 联系电话:0411-88891212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41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59、北京肯 特瑞财富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 18 号院京东 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韩 锦星 联系电话:13810801527 客服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60、深圳市 金斧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粤海 街道科苑 路 16 号 东方 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粤海 街道科苑 路 16 号 东方 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张 烨 联系电话:15813808579 客服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com 61、珠海盈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42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62、武汉市 伯嘉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江汉 区武汉 中央商务 区泛海 国际 SOHO 城 (一 期) 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江汉 区武汉中 央商务区 泛海 国际 SOHO 城 7 栋 2301 法定代表人 :陶捷 联系人:陆 锋 联系电话:027-87006009-8003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63、上海中 正达广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戴 珉薇 联系电话:13774232592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64、北京植 信基金销 售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 云区兴盛 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惠和 南路盛世 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 :于龙 联系人:吴 鹏 电话:010-56075718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65、一路财 富(北京 )信息科 技股份有 限公司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43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吕 晓歌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66、上海大 智慧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施 艳华 电话:021-20219988-30861 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务电 话:021-20219988 公司网址:www.wg.com.cn 67、世纪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招商 银行大厦 40 -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招商 银行大厦 40 -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王 雯 电话:0755-8319951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68、北京唐 鼎耀华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 庆县延庆 经济开发 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 康金融中心 38 层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44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联系人:刘 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9-9858 公司网址:www.datangwealth.com 69、上海基 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昆 明路 518 号北美广 场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李 鑫 电话:021-65370077 客户服务电 话: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fofund.com.cn 70、奕丰金 融服务( 深圳)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德 三道航天 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nstps.com.cn 71、深圳前 海凯恩斯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路 355 号 岗厦皇庭 中心 8 楼 DE ( 凯恩斯) 法定代表人 :高锋 联系人:付 燚杰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45 电话:136859645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4-8688 公司网址:www.foreseakeynes.com 72、济安财 富(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太阳 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转 814 客户服务电 话:010-65309516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3、南京苏 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徐庄 软件园苏 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施 超超 电话:025-66996699-883328 客户服务电 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74、天津市 凤凰财富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生态 城动漫中 路 126 号 动漫大厦 C 区 209 (TG 第 123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和 平区南京 路 181 号 世纪都会 1606 室 法定代表人 :谭智勇 联系人:杨 雪研 电话:022-23297867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66-880 、022-23297867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46 公司网址:www.phoenix-capital.com.cn 75、天津万 家财富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 区(中心 商务区) 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 大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天津自贸 区(中心 商务区) 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 大厦公 寓 2-241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杨 雪 电话:010-59013825 客户服务电 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76、喜鹊财 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藏拉萨 市柳梧新 区柳梧大 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西直 门外大街 甲 143 号 中国 印钞造币总 公司(凯 旋大厦)A 座 4016 法定代表人 :陈皓 联系人:张 萌 电话:010-583490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97-719 公司网址:www.xiquefund.com 77、金惠家 保险代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外大街 2 号 19 层 A20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外大街 2 号 A2106/2107 法定代表人 :夏予柱 联系人:王 雅莹 电话:18980531311 客户服务电 话:4001060101 公司网址:www.jhjfund.com 78、深圳前 海财厚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47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深圳 湾科技生 态园三区 11 栋 A 座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 :杨艳平 联系人:胡 馨宁 电话:0755-8657-5665 客户服务电 话:4001286800 公司网址:www.caiho.cn 79、北京加 和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11 号 7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11 号 703 室 法定代表人 :曲阳 联系人:王 晨 电话:1381168598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3-1188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80、扬州国 信嘉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扬州广陵 新城信息 产业基地 3 期 20B 栋 办公地址: 江苏省扬 州市邗江 区文昌西 路 56 号 公元 国际大厦 320 法定代表人 :刘晓光 联系人:苏 曦 电话:0514-82099618-805 客户服务电 话:400-021-6088 公司网址:www.gxjlcn.com 81、华瑞保 险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 定区南翔 镇众仁路 399 号运 通星 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 、14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向 城路 288 号国华金 融大 厦 8 楼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48 法定代表人 :路昊 联系人:张 爽爽 电话:021-68595975 客户服务电 话:400-111-5818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82、阳光人 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 亚市迎宾 路 360-1 号三亚 阳光金 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外大街 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 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王 超 电话:010-59053660 客户服务电 话:95510 公司网址:fund.sinosig.com 83、上海凯 石财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 1 号 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高 皓辉 电话:021-63333389-230 客户服务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4、贵州省 贵文文化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 阳市南明 区龙洞堡 电子商务 港太 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 阳市南明 区兴业西 路 CCDI 大楼 一楼 法定代表人 :杨挺 联系人:刘 骏黄迪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49 电话:085185407888 客户服务电 话:085185407888 公司网址:www.gecaifu.com 85、北京蛋 卷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望京 SOHO 塔 3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侯 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86、天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 2 号科技大厦 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4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程 晓英 电话:18064091773 客户服务电 话:95391 、400-800-5000 公司网址:www.tfzq.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 选择 其它符 合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 , 并及 时公告 。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 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花园石 桥路 33 号花旗集 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花园石 桥路 33 号花旗集 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 :任开宇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50 联系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通力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 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陈 颖华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 东方 经贸城安永 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 东方 经贸城安永 大楼 16 层 法人代表: 吴港平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 骏 经办注册会 计师:汤 骏、印艳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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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51 六、 基金的 存续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 作日达不 到 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说 明出现上 述情 况的原因并 提出解决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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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52 七、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 心及 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进行。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 营业 场所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销 售机构名 单和联系 方式见上 述“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中第(一 )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 予以 公告。销售机构 可以酌情 增加或减少 其销售 网点、变更 营业场所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 放日申请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 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在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 体 公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 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 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由 基金管理 人最 迟于开始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和 基 金管理人的 公 司网站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金管理人不得 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 。基金 投资者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 为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 的价 格。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53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赎回遵循 “ 先 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基 金投资者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在 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 但最迟 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 前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予以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 序,在开 放日 的交易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投 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 予成交。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收到申 购和赎回 申请 的当日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请,基 金投资者 可在 T+2 日后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 。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 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间 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 效,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 销机构将 基金 投资者已缴 付的申购 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 资者。 基金投资者 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巨额 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合 同 》 有关 条款 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网点 每个基金 账户单笔 申购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代 销机构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 定;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54 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直 销柜台申 购,个人 投资者首 次最 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 币 1 万元,追 加申购的 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机构 投资者首 次最低申 购 金额为人民 币 50 万元 ,追加申 购的单笔 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000 元。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的网 上交易 系统申购, 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赎回 申 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 金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 回后在销 售机构( 网点)单 个交易账 户保 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 足 100 份的 ,余额部 分基金 份额在赎回 时需同时 全部赎回 。 3、 当接 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 ,切实 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参 见相 关公告。 4、 当接 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 ,切实 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参 见相 关公告。 5、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的 数量或比例 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 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申购金额(M ) (单位:元) 申购费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500 万 0.4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注: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 书中列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55 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如 下: 持有期限(D ) 申购费费率 0 天<D <7 天 1.50% 7 天≤D ≤365 天 0.30% 365 天<D ≤730 天 0.20% D >730 天 0.00% 注: 本基金的申购费 用由申购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其中对 持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 续持有期 不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 取的赎回费 ,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 金 财产,赎回 费未归入 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 于支付注 册登 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 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 的 5% 。 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赎回费率 和收费 方式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 , 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履行 相关手续 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 照有关规定 应最迟 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 媒 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方式如 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 举例说明: 假定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0 元,申 购金额 10 万 元,计算 如下: 适用申购费 率为 0.60%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0% )=99,403.58 元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56 申购费用=100,000 –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数=99,403.58/1.2000=82,836.31 份 2、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 采用“份额 赎回”方 式,赎回 价格以 T 日的本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用 举例说明: 假 定 T 日的本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200 元, 赎回份数为 10,000 份, 各时期赎 回金额如 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0 天<D <7 天 1.50% 12,000 180 11,820 7 天≤D ≤365 天 0.30% 12,000 36 11,964 365 天<D ≤730 天 0.20% 12,000 24 11,976 D >730 天 0.00% 12,000 0 12,000 注: 赎回费用以人民 币元为单 位,计算结 果按照四舍 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3、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 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本 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4、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 算, 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5、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计 算结果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57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 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 购基金成 功后,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 益并办 理注册登 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 回该部分 基金份 额。 2、投资者赎 回基金成 功后,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 除 权 益 的注 册 登 记手 续 。 3、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 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但 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证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4、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 注册 登记机构的 技术保障 或人员支 持等不充 分;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 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损害 已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申购; 6、 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7、申请超过 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8、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申 购申请; 9、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除 第 6、7 项以外 的暂停申 购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 资者。在 暂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58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基金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4、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5、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 请。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 日向中国证 监会 报告,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按 时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可支 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 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 。投 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 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 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 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 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 基金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赎 回 程 序执 行 。 (2 ) 部 分顺延赎 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基金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59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50% 以 上的部分,将自 动进行延期办 理。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 分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 额的限制。对于 当日非自动延 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非 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 量占非 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基 金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 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日 未获 赎回的部分 申请将被 撤销。 3、巨额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顺 延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基金管 理人的 公司网站或代销 机构的网点刊 登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 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并通过邮 寄、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式 在 3 个工作日 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并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额赎 回,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 人网站上进 行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 金管理人 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依照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 停公告。 2、 如发 生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 第 2 个工作 日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4、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2 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 告 1 次。 暂 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应 提 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连续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60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十三)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 并公告, 并及时告 知基 金 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受理 继承、捐赠 、司法强制 执行 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 其它情况而 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 的主 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 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 组织。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 申请自申请 受理日 起 2 个月内 办理,并 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 收费。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受 理上述情 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 ,其 他销售机构 不得办理 该项业务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 额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具体 办理方法参 照《金元顺 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 金注册登记 业务规 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 基金代销 机构的业 务规则。 如果出现基金管 理人、注 册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 管的 销售机构因技术 系统性能 限制或其它 合理原 因,可以暂 停该业务 或者拒绝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转托 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 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 为基金投资 者提 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 方法以 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 的公告为 准。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61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 基金份额 冻结、解 冻的业务 ,由注册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关机 关依法要求 的基 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的基金 账户或基金 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基金账 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 基金份额所 产生的权 益一并冻 结,法律 法规、中 国证 监会或法院 判决、裁 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当基金份额处于 冻结状态 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或其 他相关机构应拒 绝该部分 基金份额的 赎回申 请、非交易 过户以及 基金的转 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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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62 八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注重资产 安全性和 流动性的 前提下, 追求超越 业绩 比较基准的 稳健收益 和总回报 。 (二)投资理念 秉承价值投资理 念,宏观 与微观、定 性与定量相 结合 ,进行主动式投 资管理, 从市场失衡 中把握 投资机会, 实现组合 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 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信用等 级为 BBB+ 及以上的 企业(公 司)债、 可 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和 债券回购等,以 及股票等权益 类品种和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 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 益类品种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 ) 的投资 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 产的 40% , 对 固定收益类 以外的其 他资产 (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 ,持有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 ,前述 现金资产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此外,本基金在 对新股的 定价因素和 预期因素进 行综 合考察的前提下 ,积极参 与一级市场 申购, 获得较为安全的 新股申购收益 ;本基金保 留在股票市 场系统性风险较 低而且整体动 态估值水平 合理的 前提下进行 股票二级 市场投资 的选择权 。 (四)投资策略 基于 “自上 而下” 的原则 , 本基金 采用久期 控制下的 主动性投资 策略, 并 本着风险 收益配 比最优、 兼顾流动性的原 则确定债券各 类属资产的 配置比例。 经过对历史数据 的统计分析发 现,债券市 场收益 率受到宏观经济 形势和债券市 场供需两方 面 不同程度 的影响,因此本 基金在债券投 资过程中, 将采用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63 若干定量模 型来对宏 观和市场 两方面数 据进行分 析, 并运用适当 的策略来 构建债券 组合。 1、债券投资 主要定量 模型 (1 )宏观经 济多因素回 归模型,通 过回归分析 建立 宏观经济指标与 债券收益率 之间的数量 关系。 宏观经济指标主 要包括消费物 价指数、固 定资产投资 、工业品价格指 数、工业增加 值、货币供 应量、 本外币信贷 、进出口 额和汇率 等; (2 )利率期 限结构模 型; (3 )组合构 建模型; (4 )利差模 型;以及 (5 )信用风 险评估体 系。 2、债券投资 主要策略 在债券资产配置 方面,本 基金采用类 属配置、久 期管 理、收益率曲线 配置、相 对价值配置 等方法 决定不同券 种之间和 不同期限 券种之间 的配置比 例, 制定债券资 产配置方 案。 (1 ) 类属配置 就是通过 对债券基 准收益率 的研究以 及各类属债 券之间利 差的历史 变化特征 进行分 析, 寻找当前 的市场投 资机会。 具体来说 , 在中国 债 券市场, 根据 发行人的 不同, 一 般可以分 为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 据和企业债。 当金融债和 国债之间的 信用利差扩大到 历史水平上限 时,买入金 融债, 卖出国债;当金 融债和国债之 间的信用利 差缩小到历 史水平下限时, 买入国债,卖 出金融债。 对于央 票和企 业债的策 略也采取相同 策略。本基 金通过对上 述两个变量的分 析,来确定这 四类券种在 债券组 合中最优的 配置比例 。 (2 )久期管 理就是债 券分析员 通过 对 GDP 增长速 度、财政政 策和货币 政策的变 化、通货 膨胀的 变动趋势分析, 运用数量模型 判断未来利 率走势,提 出债券投资组合 的久期的建议 。当预测未 来市场 利率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久期 ;当预测未 来利率下降 时,增加组合久 期。久期管理 的主要目的 是通过 久期的主动 管理来增 加债券部 分的投资 收益率。 (3 ) 收益率 曲线配置 是指通过 对央行政 策、 经济 增 长率、 通货膨 胀率和货 币供应量 等多种 因素的 分析来预测收益 率 曲线形状的 可能变化, 从而通过子 弹形、哑铃形和 梯形等配置方 法,在短、 中、长 期债券间确定比 例。收益率曲 线反映了债 券的期限与 收益率之间的关 系,它随着时 间的变化而 改变。 本基金通过 预测收益 率曲线形 状的变化, 调整整个 债 券投资组合 中长短期 品种的比 例以获得 投资收益 。 当收益率曲线发 生陡峭化变形 的时候,减 少长期债券 比重,增加短期 债券比重;当 收益率曲线 发生平 坦化变形的 时候,则 增加短期 债券,减 少长期债 券。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64 (4 )相对价 值配置是指 在市场中寻 找其他各个 指标 相同而某一指标 相对更具有 投资价值的 债券, 并进行投资。在 此策略中,本 基金主要衡 量这 样几方 面的指标:流动 性、信用度、 收益率等。 举例来 说,当某一组债 券具有相同流 动性和收益 率时,则选 取其中信用度更 高的债券;当 某一组债券 具有相 同信用度和 收益率时 , 则选 取其中流 动性更好 的债券 。 或者, 衡量债券 与市场公 允收益率 之间的 差距。 当某组债券 偏离市场 公允价值 时,则抛 出其中高 估的 ,买入其中 低估的债 券; (5 ) 在企业 债券投资 方面, 本 基金注重 单个债券 品 种信用风险 的控制, 并 且结合流 动性选 择优质 债券。鉴于公司 基本面分析是 企业债(包 括可转债) 的投资决策的重 要决定因素, 本基金将对 发行债 券公司的财务经 营状况、运营 能力、管理 层信用 度、 所处行业竞争状 况等因素进行 综合分析, 准确评 价债券的信 用程度。 3、债券选择 本基金的债 券选择通 过如下三 个环节: 数量小组 初步 筛选、债券 分析员研 究和集体 讨论。 本基金在选择单 个企业债 券时,将注 重信用风险 的分 析。信用风险是 发行人对 其发行的债 券到期 时不予兑付的风 险。债券都存 在一定的信 用风险。根 据不同的信用风 险,债券有不 同的风险溢 价。一 般来看,国债的 信用风险最低 ,金融债和 市政债券的 信用风险略高。 企业债的信用 风险由债券 信用评 级机构评定 ,而国内 目前的债 券信用评 级体系尚 待完 善。目前, 在 AA 级以上的企业 债券中, 信用风 险也参差不齐。 因此在个券选 择时,仍需 要对发行人 的基本面进行系 统的调研与分 析,重点是 企业现 金流与资产负债 比率等指标。 即使是今后 有了完善的 信用评级体系, 采取独立的内 部信用分析 ,仍能 更准确地对 相同信用 等级的债 券加以细 分。 4、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上, 本基金通 过对未来现 金流的预测 进行 现金预算管理, 及时满足 本基金运作 中的流 动性需求。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为中债综 合指数。 本基金选择 中债综合 指数的原 因如下: 中债综合指数由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公 司编制,该 指数 涵盖了在沪深证 券交易 所 及银行间市 场上市 的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 央行票 据及企业 短期融资 券。 基于本 基金的债 券投资比 例和债 券投资市 场, 选用该业绩 比较基准 能够真实 、客观地 反映本基 金的 风险收益特 征。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65 本基金业绩评价 基准自基 金成立后由 基金管理人 每半 年审核一次,如 所用基准 不再符合本 基金的 投资策略和 投资目标 ,将对其 进行调整 ,新基准 将在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列示。 在更具代表性的 新债券市 场指数推出 、债券市场 发生 重大变动等情况 下,本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 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业绩比 较基准的变更 需经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基金管 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 业绩 比较基准实 施前 2 日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系债券型 基金,其 风险收益低 于股票型基 金和 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属 于中低 风险中低收 益的证券 投资基金 品种。 (七)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投资 决策主要 依据如下 : 1、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 2、 国际国内的宏 观经济形 势, 主要指 标有消费 物价 指数、 固定资产 投资、 工业品 价格指数、 进出 口额和汇率 等; 3、债券市场 各主要收 益率曲线 到期收益 率数据 ; 4、国内外权 威专业机 构的企业 信用评级 ; 5、国家财政 和货币政 策; 6、国内金融 机构信贷 投放数据 。 (八)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投资 决策流程 如下所述 : 1、债券分析 员每月撰 写债券市 场研究报 告,对 上月 央行资金回 笼情况、 债 券票据发行情况 、债券市 场走势等做 出分析,对 今后 半年内收益率曲 线的变化 做出预测, 对当月 的债券组合 久期提出 建议,供 投资决策 委员会作 为决 策依据; 投资决策委 员会每月 对债券组 合的久期 做出决策 ;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66 2、 基金 经理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 定的久期 来构建 债券组合 , 根据市 场利差情 况决定债 券组合中 的类属配置 ; 3、债券分析 员通过对 流动性和 信用的分 析向债 券池 中加入企业 债券; 4、基金经理 从债券池 中挑选合 适的债券 品种构 建组 合; 5、交易室执 行基金经 理发出的 交易指令 ; 6、 稽核 部负责每 日对债券 组合的久 期进行监 控, 允 许组合久期 在投资决 策委员会 规定久期 的一定 范围内有所 偏离。 为了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本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 据债券投资业务 的发展情 况,对此流 程做出 相应的修改 。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 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3 )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回 购融入 的资 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4 ) 本基金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 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述现金资产 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6 )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的总金额 , 不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 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 的比 例不超过该 权证的 10% 。投 资于其他 权证的 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 。 (7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67 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8 ) 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 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 本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9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 合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保持 一致; (10 )本基 金不得违 反基金合 同中有关 投资范围 、投 资策略、投 资比例的 规定; (11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 比例限 制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六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在 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前提 下,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非本基金 管理人 的因素致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 除 (5) 、 (8) 、 (9) 项外规定的投 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对于因基金 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 红等集中 持续营销 活 动引起的基 金净资产 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以 上的情形 ,而导致 证券投资 比例低于 《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基金管理 人履行相 关程序后 , 可将调整时 限从 10 个 交易日延 长到 3 个 月。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履行适当 程序 后,本基金 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 定限制。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 7、从事 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68 8、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他活动 。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本基金 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 定限制 。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 在 利 害关 系 的 第三 人 牟 取任 何 不 当利 益 。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 规定进行 融资 、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基 金合同规定, 于 2019 年 03 月 21 日复核了 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 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24,359,658.14 14.12 其中:股票 424,359,658.14 14.1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2,464,626,294.20 82.01 其中:债券 2,464,626,294.20 82.01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69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40,850,181.28 1.36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1,383,870.41 0.71 8 其他资产 54,026,567.24 1.80 9 合计 3,005,246,571.27 100.00 2、 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期 末按行业 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0,648,940.00 0.89 F 批发和零售 业 37,705,437.16 1.62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49,843,975.52 2.14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316,161,305.46 13.5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70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24,359,658.14 18.24 (2 )报告期 末按行业 分类的港 股通投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港股 通投资的 股票。 3、 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1688 华泰证券 3,208,000 51,969,600.00 2.23 2 600030 中信证券 2,948,900 47,211,889.00 2.03 3 601555 东吴证券 5,945,400 39,834,180.00 1.71 4 601398 工商银行 6,464,408 34,196,718.32 1.47 5 000905 厦门港务 5,061,792 30,674,459.52 1.32 6 600999 招商证券 1,923,481 25,774,645.40 1.11 7 600036 招商银行 1,022,300 25,761,960.00 1.11 8 601066 中信建投 2,785,800 24,264,318.00 1.04 9 600755 厦门国贸 3,389,342 23,657,607.16 1.02 10 601318 中国平安 369,900 20,751,390.00 0.89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71 (4 )期末按 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752,912.50 0.0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32,842,000.00 10.01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130,452,000.00 5.61 4 企业债券 662,402,000.00 28.47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291,906,000.00 12.55 6 中期票据 1,032,372,000.00 44.37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144,631,381.70 6.22 8 同业存单 99,720,000.00 4.29 9 其他 - - 10 合计 2,464,626,294.20 105.93 (5 )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1523003 15 华夏人寿 1,000,000 102,390,000.00 4.40 2 136236 16 复药 01 1,000,000 99,790,000.00 4.29 3 111872573 18 绵阳商行 CD064 1,000,000 99,720,000.00 4.29 4 113013 国君转债 552,250 58,030,430.00 2.49 5 101800349 18 张家公资 MTN001 500,000 52,920,000.00 2.27 (6 )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 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 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72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贵金 属。 (8 )报告期 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 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权证 。 (9 )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股指 期货。 2)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股指 期货。 (10 )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国债 期货。 2) 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 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国债 期货。 3)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国债 期货。 (11 )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本期 未出现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情形 。 招商银行(600036 ) 2018 年 02 月 12 日,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 会对招商银 行下发行 政处罚决 定书银监 罚决字 [2018]1 号,主 要违法事 实包括: 1、内控管理 严重违反 审慎经营 规则; 2、违规批量 转让以个 人为借款 主体的不 良贷款 ; 3、同业投资 业务违规 接受第三 方金融机 构信用 担保 ; 4、销售同业 非保本理 财产品时 违规承诺 保本; 5、违规将票 据贴现资 金直接转 回出票人 账户;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73 6、为同业投 资业务违 规提供第 三方金融 机构信 用担 保; 7、未将房地 产企业贷 款计入房 地产开发 贷款科 目; 8、高管人员 在获得任 职资格核 准前履职 ; 9、未严格审 查贸易背 景真实性 办理银行 承兑业 务; 10、未严格 审查贸易 背景真实 性开立信 用证; 11 、违规签订保 本合同销 售同业非 保本理 财产品; 12、非真实 转让信贷 资产; 13、违规向 典当行发 放贷款; 14、违规向 关系人发 放信用贷 款。 行政处罚决 定:罚款 6,570 万 元,没收 违法所得 3.02 万元,罚没 合计 6,573.02 万元 。 本基金管理 人作出说 明如下: (1 ) 投资决策 程序: 基金 经理通过 对公司的 基本面 进行分析, 认为 基本面 发展势头 良好, 业绩表 现符合预期 ,后续业 务持续发 展尚有一 定的潜力 ; (2 )经过分 析,我们 认为该事 项对公司 影响可 控, 因此继续持 有该公司 股票。 2)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票库 。 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19,984.76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2,515.2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3,704,047.30 5 应收申购款 19.9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4,026,567.24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74 4)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 的可转换 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3013 国君转债 58,030,430.00 2.49 2 113011 光大转债 36,827,740.80 1.58 3 128024 宁行转债 24,443,227.20 1.05 4 132013 17 宝武 EB 15,188,014.40 0.65 5 128017 金禾转债 5,330,887.20 0.23 6 113017 吉视转债 964,264.80 0.04 7 128021 兄弟转债 717,107.60 0.03 8 132007 16 凤凰 EB 471,870.00 0.02 9 132012 17 巨化 EB 366,395.40 0.02 10 128013 洪涛转债 155,102.50 0.01 5)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 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030 中信证券 47,211,889.00 2.03 重大事项 6)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 字描述部 分 因四舍五入 原因,投 资组合报 告中分项 之和与合 计可 能存在尾差 。 (十四)基金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基金业 绩数 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本报告期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及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75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03-23 至 2009-12-31 0.97% 0.25% 0.20% 0.05% 0.77% 0.20% 2010-01-01 至 2010-12-31 3.19% 0.29% 2.00% 0.07% 1.19% 0.22% 2011-01-01 至 2011-12-31 -11.57% 0.32% 3.79% 0.06% -15.36% 0.26% 2012-01-01 至 2012-12-31 3.55% 0.21% 4.03% 0.04% -0.48% 0.17% 2013-01-01 至 2013-12-31 -0.54% 0.28% 1.78% 0.05% -2.32% 0.23% 2014-01-01 至 2014-12-31 19.81% 0.38% 9.41% 0.16% 10.40% 0.22% 2015-01-01 至 2015-12-31 11.68% 0.14% 5.36% 0.07% 6.32% 0.07% 2016-01-01 至 2016-12-31 -0.93% 0.26% -1.63% 0.09% 0.70% 0.17% 2017-01-01 至 2017-12-31 5.41% 0.22% -3.38% 0.06% 8.79% 0.16% 2018-01-01 至 2018-12-31 -1.97% 0.51% 4.79% 0.07% -6.76% 0.44% 自基金合同 生 效日至今 29.99% 0.31% 28.95% 0.08% 1.04% 0.23%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基金累计 份额净值 增长率变 动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 的比 较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76 注: (1 ) 本基金 合同生效 日为 2009 年 03 月 23 日, 业 绩 基准累计增 长率以 2009 年 03 月 22 日指 数为 基准; (2 ) 本基 金对债券 等固定收 益类品种 的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对可转 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 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 40% ,对固定收益类以外的 其他资产(包 括股票、权 证等)的投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 20% ,持 有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前述 现金资产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此外,本基金在 对 新股的 定价因素和预期 因素进行综 合考察的前提下, 积极参 与一级市场申购 , 获得较为安全的 新股 申购收益 ;本基金保 留在股票市 场系统性风险较 低而且整体动 态估值水平 合理的 前提下进行 股票二级 市场投资 的选择权 ; (3 )本基金 在 2015 年 11 月 27 日将基 金业绩比 较基 准由“中信 标普全债 指数”更 改为“中 债综 合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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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77 九 、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 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金 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 金名义开 立银行存款 账户,以基 金托 管人的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 结算备 付金账户,以基 金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 管账户。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代销 机构 的固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 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 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费 用。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以其自 有财产承担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和 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 财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固 有财产的债务相 抵销;不 同基金财产 的债权 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 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非 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78 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 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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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79 十 、 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 目的是客 观、准确地 反映基金相 关金 融资产的公允价 值,并为 基金份额提 供计价 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 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营 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及其 他基金资 产。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股 票的估值 : 1)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投 资品种,如 估值日有市 价的 ,应采用市价确 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 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应采用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值; 2) 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 投资品种 , 如估值 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 了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 估值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 影响在 0.25% 以 上的, 应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等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3) 当投资品种不 再存在 活跃市场, 且 其潜在估 值调整 对前一估值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采用 市场参与者普 遍认同,且 被以往市场 实际交易价格验 证具有可靠性 的估值技术 ,确定 投资品种的 公允价值 。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80 1)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按成 本价估值 ; 2)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 (收 盘 价)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4) 非公 开发行的 且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 允价值。 (3 ) 在正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 (1) - (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 ,有充足理 由表明按以上估 值原则仍不能 客观反映相 关投资 品种的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 公司应根据 具体情况与 托管银行进行商 定,按最能恰 当反 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值。 (4 )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1 )在证券 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将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 允价值进 行估值。 (2 ) 在证券交 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估值; 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3 ) 首 次发行未 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 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4 ) 交易所 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 ,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进 行后续计 量 。 (5 ) 在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 资产支 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81 价值。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7 ) 在正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 (1) - (6)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 ,有充足理 由表明按以上估 值原则仍不能 客观反映相 关投资 品种的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 人在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 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 率曲线等多 种因素 基础上形成的债 券估值,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 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8 )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3、权证估值 办法: (1 ) 基金持 有的权证 , 从持有 确认日起 到卖出日 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 证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 价格。 (2 ) 首次发 行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 )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 权日起 到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 按 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或低 于配 股价,则估 值为零。 (4 )在正常情 况下,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第(1) -(3)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 ,有充足理 由表明按以上估 值原则仍不能 客观反映相 关投资 品种的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5 )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4、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 产按国家 有关规定 进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 基金管理 人进行。基 金份额净值 由基 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 估值结果以 书面形 式报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签章 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人 依据本 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予以公 布。 月 末、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82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及时 性。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销 机构或投资 者自身 的过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 的, 差错的 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 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按下 述“差错 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 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 错等;对于因 技术原因引 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造成投 资者的交易 资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 不对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偿 责任,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 费用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 造成损 失的,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若 差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 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 认,确 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 ) 差错的 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 且仅对差 错的 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 因 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 差错责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83 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 差错责 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 因基金管 理 人的行为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 偿,如果因 基金托管人 的行为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 失,并拒绝 进行赔 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 ; (6 ) 如果出 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 行 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其 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据法 院判决、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 向有责 任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 由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 根据差 错处理的 方法, 需 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 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进行更 正,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4、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1 ) 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 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当 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公司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当 发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 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 付,基金 管理人按 差错 情形,有权 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 。 (2 ) 当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 ,经 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 行赔偿: 1)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 致时,按基 金会计责任 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84 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2) 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 而且基 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疑义或 要求基金管理 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 担 50% , 基金托管 人承担 50% ; 3)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 免不能按时公 布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4)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或赎回 金额等) ,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的 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3 )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4 )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如果 行业有通 行做法, 双 方当事 人应 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 进行 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已决定延迟 估值; 4、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 值; 5、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 束后将当日 的净值计算结果 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封闭 式基金 为每周五) 。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 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依 据本基金 合同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85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计入 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九)特殊情形 的处理 1、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方法 的第 (3 )项 、债券估 值方法的 第(7 )项 、权证 估值 方法的第(4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 理。 2、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 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 成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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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86 十一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 差价; 2、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3、银行存款 利息; 4、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 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 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 约应计入 收益 。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 国家有关 规定可以 在基 金收益中扣 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3、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 用由 基金投资者 自行承担 ; 4、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 净亏损, 则不进行 收益分 配; 5、基金当期 收益应先 弥补上期 累计亏损 后,才 可进 行收益分配 ; 6、本基金收 益分配每 年最多 12 次 ,每次 分配比例 不 低于当次基 金可分配 收益的 80% ,若 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 7、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为两 种: 现金 分红与红 利 再投资, 基金 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按除息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8、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酌情调整 以上基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87 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 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中应载 明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 式、支付方 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 定、 由基 金 托管人核实 后确定, 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公告并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就支付的 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及 时进 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 再投资方 式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发 生的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 如果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不足支 付前述银行转 账等手续费 用,注册登 记机构自动将该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 利按除 权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转为基金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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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88 十二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5、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 师费 ;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8、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上述基金 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 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 内按照公允 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H=E× 0.7%/ 当年 天数,本基 金 年管理 费率为 0.7% , 其中,H 为每日 应 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E 为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按 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休息日,支 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H=E× 0.2%/ 当年 天数,本基 金年托管 费率为 0.2% , 其中,H 为每日 应 计提的基金 托管费,E 为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按 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89 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休息日,支 付日期顺 延。 3、 上述 (一) 中 4 到 7 项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 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募集期 间所发生的信 息披露费、 律师费 和会计师费 以及其他 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基金 收取认购费 的,可以 从认购费 中列支。 (五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 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 管费率。降 低基 金管 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最 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 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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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90 十三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 合同生效 所在的会 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 效少于 3 个月,可 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 年度 ; 3、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分 别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 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书面 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本基金年 度财务 报表及其他 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 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 经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 更换。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后的 2 日 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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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91 十四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法人 和其 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 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 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 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 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 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92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在 基 金份额发 售 3 日前,将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托管 协议登 载在网站上 。 (1 ) 招募说 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 资 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本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 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 更 新的招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2 ) 基金合 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 投资 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 (3 )托管协 议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 权利、 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本基金合 同生效的次 日在指定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开始 申购、赎 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申购 开始日、 赎回开始 日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 告。 5、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 回代理机构 以及其他 媒介,披 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93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 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 7、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 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并将 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和基 金管理人网 站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季度报 告登 载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子文 本和 书面报告两 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 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94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 )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务 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14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 0.5% ;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基金 变更、增 加或减少 销售代理 机构; (20 )基金 更换登记 结算机构 ; (21 )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 (24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申 请; (25 )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 (26 )发生 巨额赎回 并延期支 付; (27 )连续 发生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95 (28 )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29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 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现 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 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10、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应 当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 以公告。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应当 至少提 前 30 日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审议 事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召 集人 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 管理 制度,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 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 查,并向 基金 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指 定媒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 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 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 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 应 当一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96 招募说明书公布 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的住所 ,供公 众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复 制。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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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97 十 五 、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 的主要风 险是利率 风险、个 券选择风 险、 信用风险、 资产配置 风险、流 动性风险 等。 (一)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基 金收益水 平受市场利 率变化影响 的风 险。利率上涨, 基金持有 债券价格回 落,导 致基金净值变动 ;利率下降, 基金持有债 券及回购所 得的利息收入, 或债券到期的 本息收入, 进行再 投资的收益率会 受到不利影响 。同时,利 率波动也会 影响上市公司融 资成本、利息 收益及利润 水平, 导致股票价 格变动。 (二)个券选择风险 个券选择风险是 指当利率 的波动或是 债券信用级 别的 变化导致不同债 券品种利 差发生变化 时,基 金在配置不 同比例的 资金购买 不同债券 而隐含的 风险 。 (三)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 程发生交 收违约,或 者基金所投 资债 券之发行人出现 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 本息, 或者上市公 司信息披 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 导致 基金资产损 失和收益 变化。 (四)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 基金,但 除债券外也 可能投资股 票等 其他资产。该风 险是基金 在不同资产 ,如股 票、债券和 现金中配 置不同比 例的资产 的决策所 隐含 的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 基金资产 在市场变现 过程中遭受 损失 的风险。本基金 管理人在 面临持有人 赎回压 力时,如难 以在合理 的时间内 以合理价 格将其投 资组 合变现,将 引起资产 损失或交 易成本的 不确定。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98 (六)其他风险 本基金除债券外 还配置有 一定比率的 股票资产, 并参 与新股申购,存 在与股票 投资相关的 各层面 风险。金融市场 危机、代销机 构违约、托 管人违约等 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 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 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受 损。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的出 现,将会严 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 运行,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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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99 十六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涉及到 基金合同 内容变更 的事项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同意: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别; (4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投 资策略 ; (5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 ) 提 高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9 ) 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变更基金 合同等 其他事项; (10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 时,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 更后公 布经修订的 基金合同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 基金合 同必 须遵照进行 变更的情 形; (2 )基金合 同的变更 并不涉及 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的; (3 ) 因为当事人 名称、 住所、 法 定代表人 变更, 当 事人分立、 合并 等原因导 致基金合 同内容必 须 作出相应变 动的。 2、 关于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 并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管 理人应在 上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00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的基 金管理人承 接的; 3、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的基 金托管人承 接的; 4、基金合并 ; 5、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 ,成立基 金清算小 组,基 金清 算小 组 在 中国 证 监 会的 监 督 下进 行 基 金清 算 。 (2 )基金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清算 小组 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 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 ,由基金 清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审计; (7 )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 )公布基 金清算报 告; (9 )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清算费用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01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 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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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02 十七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的名 称 金元顺安丰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的类 别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 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 式 4、基金的投 资目标 在注重资产 安全性和 流动性的 前提下, 追求超越 业绩 比较基准的 稳健收益 和总回报 。 5、基金的最 低募集份 额总额和 金额 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基金 募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6、基金份额 面值和认 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 初始发售 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 取认购费 用。 7、基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 人 (1 )基金管 理人简况 名称:金元 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花园石 桥路 33 号花旗集 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花园石 桥路 33 号花旗集 团大厦 3608 室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03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任开宇 成立时间: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 1)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 金财产; 2)获得基金 管理人报 酬; 3)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利; 4)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 规则,决 定基金的 除调 高托管费和 管理费之 外的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式; 5) 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 对 于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 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及相 关基金当事 人的利益 ; 6)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 申购 、赎回和转 换申请; 7) 自行担任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选择、 更换注册 登 记机构, 并对 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 理行为 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 检查; 8)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 据销售代 理协议和 有关 法律法规, 对其 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9)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10)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1 )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 所、会计 师事务 所、证券 经 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 12)根据国 家有关规 定,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 以基金的名 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 、融券; 13)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权利 。 (3 )基金管 理人的义 务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04 1) 依法募集 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由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注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 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 产和 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 得委 托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 赎回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10)按规定 受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 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12)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3)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7)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9)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05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 22)按规定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23)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4)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26)不 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 利益 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 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控股 和直 接管理; 28)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以及中 国证监会 要求 的其他义务 。 2、基金托管 人 (1 )基金托 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九层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金:2600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2 )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 1)获得基金 托管费; 2)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3)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财 产; 4)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 5) 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 对 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 律法规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06 规定的行为 , 对基 金财产、 其他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 形, 应 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 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 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利 益; 6)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7)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8)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权利。 (3 )基金托 管人的义 务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 得委 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 7)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 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 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9)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项 ; 12)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07 14)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5)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7)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为 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 19)根据本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建 立并保存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20)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1)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或 者由接管人 接管 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中 国银监 会,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22)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23)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以及中 国证监会 要求 的其他义务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其持 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 认和接 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 在基 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转让 或者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代销 机构 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 讼;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08 9)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遵守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2)缴纳基金 认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 费用; 3)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的活动 ; 5)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6)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 代理人 处获 得 的不当得利 ; 7)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4、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各方的权 利义务以 本基金 合同 为依据,不 因基金账 户名称而 有所改变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 组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 合同;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变更基金 类别; 4)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5)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 事程序; 6)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7)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 律 法 规的 要 求 提高 该 等 报酬 标 准 的除 外 ; 8)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 更基金合 同等其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09 他事项; 10)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2 ) 出现以 下情形之 一的, 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以及其 他应由 基金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的费用 ; 2) 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 整基金 的申购费率 、 调低 基金的赎 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3、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 基金 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2 ) 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以 上含本数, 下 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 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10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4、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 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 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 日。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必 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 人 网站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知须 至少载明 以 下 内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出 席方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 3)会议形式 ; 4)议事程序 ; 5)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 登记日 ; 6)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 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 限等) 、送达时间 和地点; 7)表决方式 ; 8)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9)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10)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 ) 采用通 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情 况下, 由 召 集人决定通 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 方式, 并 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 体通 讯方式、 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 见的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 方式。 (3 ) 如 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 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托管 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方 式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11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 会和 通讯方式开 会。 2) 现场 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派 其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 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影响 表决效 力。 3)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 以通 讯的书面方 式进行表 决。 (2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条件 1)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A 、 经核对、 汇总 , 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 全部有 效凭证所 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以上; B 、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凭 证和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授权委托 等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会 议通知的规 定。 未能满足上 述条件的 情况下 , 则召集 人可另行 确定并 公告重新开 会的时间 (至少 应在 25 个工作日 后)和地点 ,但确定 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 变。 2)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A 、 召集人按本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B 、 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经 通知拒 不参加收取 和统计书 面表决意 见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 C 、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D 、 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表,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 件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登记 注册机构 记录 相符;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 件, 则 召集人可 另行确 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 ( 至少应 在 25 个工 作日后) ,且 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权益登 记日不变 。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12 6、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1) 议事内容为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事由 所涉及的 内容以及 会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 记日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就召 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也可以在 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 人提交 临时提案 , 临时提 案应当在 大会召开 日前 35 日提 交召集人。 召 集人对于 临时提案 应当在 大会召开 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并保 证至少与临 时提案公 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3)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 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 进行 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 集人对于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职 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 决,应当在 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 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提 案涉 及的程序性问题 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 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作出 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 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 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 通 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 修改, 应 当最 迟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 会议的 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 )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 定和公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13 布监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持 人宣读提 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决, 经 合法执 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 成大会决 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主持。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 数选举 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 力。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 证号 码、住所地 址、持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召 集人提 前 30 日 公布提案 ,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第 2 日在 公证机构监 督下由召 集人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 成决 议。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7、决议形成 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一 基金份额 享有平 等的 表决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 列(2)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 效;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 合同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 方为 有 效。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4 ) 采取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 , 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 则表面符 合法律 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 的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 决,但 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 决。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14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 的 各项 议 题 应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表 决 。 8、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推 举 3 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 任监票人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 会的,不 影响计票 的效 力及表决结 果。 2)监票人应 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会议主 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 以 对投票数进 行重新清 点; 如会议 主持人 未进行 重新清点,而出 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 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新清 点,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 点仅限 一次。 4)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由大会 召集 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人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监 督计票的,不影 响计票效力及 表决结果。 但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应当至少 提前两个工 作日通知召 集人,由召集人 邀请无直接利 害关系的第 三方担 任监督计票 人员。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公告 时间、方 式 (1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过的一 般决议和 特别决 议, 召集 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 起生效,并 在生效后 方可 执行 。 (2 )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 力。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当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 工作 日 内 在指 定 媒 体和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公 告 。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15 (4 )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关、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 的构成 (1 )买卖证 券差价; (2 )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息 、债券利 息; (3 )银行存 款利息; (4 )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 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 约应计入 收益 。 2、基金净收 益 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 国家有关 规定可以 在基 金收益中扣 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 3、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 的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2 )基金收 益分配后 每一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3 )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 由基金投资 者自行承 担; (4 )基金投 资当期出 现净亏损 ,则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5 )基金当 期收益应 先弥补上 期累计亏 损后, 才可 进行收益分 配; (6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每年最多 12 次,每 次分配比 例 不低于当次 基金可分 配收益的 80% ,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 则可不进 行收益分 配; (7 )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为 两种: 现 金分红与 红 利再投资, 基 金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息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 (8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在不影响投资者 利益的情 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此项调 整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16 站公告。 4、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中应载 明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 式、支付方 式等内容 。 5、收益分配 的时间和 程序 (1 )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由 基 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 人按法 律法规 的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在分配 方案公布 后(依据 具体方案 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就 支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 金 的划付 。 6、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1 )收益分 配采用红 利再投资 方式免收 再投资 的费 用。 (2 ) 收 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自行承担 ; 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利不足 支付前述银行 转账等手续 费用,注册 登记机构自动将 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 除权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转为基 金份额。 (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4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有 关的会计 师费和 律师 费; (6 )基金的 证券交易 费用; (7 )基金财 产拨划支 付的银行 费用; (8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可以在 基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用。 2、 上述 基金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法规规 定的范 围内按照公 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 ,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 规定。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17 3、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H=E× 0.7%/ 当年 天数,本基 金年管理 费率为 0.7% , 其中,H 为每日 应 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E 为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按 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休息日,支 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H=E× 0.2%/ 当年 天数,本基 金年托管 费率为 0.2% , 其中,H 为每日 应 计提的基金 托管费,E 为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按 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休息日,支 付日期顺 延。 (3 ) 上述 (一) 中 4 到 7 项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金额支 付,列入 或摊入当 期基金费 用。 4、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募集期 间所发生的信 息披露费 、 律师费 和会计师费 以及其他 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基金 收取认购费 的,可以 从认购费 中列支。 5、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 调 整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依照有关 规定最迟于 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6、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六)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18 在注重资产 安全性和 流动性的 前提下, 追求超越 业绩 比较基准的 稳健收益 和总回报 。 2、投资理念 秉承价值投资理 念,宏观 与微观、定 性与定量相 结合 ,进行主动式投 资管理, 从市场失衡 中把握 投资机会, 实现组合 增值。 3、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 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信用等 级为 BBB+ 及以上的 企业(公 司)债、 可 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和 债券回购等,以 及股票等权益 类品种和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 工具,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 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 益类品种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 ) 的投资 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 产的 40% , 对 固定收益类 以外的其 他资产 (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 ,持有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前述 现金资产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此外,本基金在 对新股的 定价因素和 预期因素进 行综 合考察的前提下 ,积极参 与一级市场 申购, 获得较为安全的 新股申购收益 ;本基金保 留在股票市 场系统性风险较 低而且整体动 态估值水平 合理的 前提下进行 股票二级 市场投资 的选择权 。 4、投资策略 基于 “自上 而下” 的原则 , 本基金 采用久期 控制下的 主动性投资 策略, 并 本着风险 收益配 比最优、 兼顾流动性的原 则确定债券各 类属资产的 配置比例。 经过对历史数据 的统计分析发 现,债券市 场收益 率受到宏观经济 形势和债券市 场供需两方 面不同程度 的影响,因此本 基金在债券投 资过程中, 将采用 若干定量模 型来对宏 观和市场 两方面数 据进行分 析, 并运用适当 的策略来 构建债券 组合。 (1 )债券投 资主要定 量模型 1) 宏观经济 多因素回 归模型, 通过回归 分析建立 宏 观经济指标 与债券收 益率之间 的数量关 系。 宏 观经济指标主要 包括消费物价 指数、固定 资产投资、 工业品价格指数 、工业增加值 、货币供应 量、本 外币信贷、 进出口额 和汇率等 ; 2)利率期限 结构模型 ; 3)组合构建 模型;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19 4)利差模型 ;以及 5)信用风险 评估体系 。 (2 )债券投 资主要策 略 在债券资产配置 方面,本 基金采用类 属配置、久 期管 理、收益率曲线 配置、相 对价值配置 等方法 决定不同券 种之间和 不同期限 券种之间 的配置比 例, 制定债券资 产配置方 案。 1) 类属配置就 是通过对 债券基准 收益率的 研究以 及 各类属债券 之间利差 的历史变 化特征进 行分析 , 寻找当前的市场 投资机会。具 体来说,在 中国债券市 场,根据发行人 的不同,一般 可以分为国 债、金 融债、央行票据 和企业债。当 金融债和国 债之间的信 用利差扩大到历 史水平上限时 ,买入金融 债,卖 出国债;当金融 债和国债之间 的信用利差 缩小到历史 水平下限时,买 入国债,卖出 金融债。对 于央票 和企业债的策略 也采取相同策 略。本基金 通过对上述 两个变量的分析 ,来确定这四 类券种在债 券组合 中最优的配 置比例。 2)久期管理 就是债券 分析员通 过对 GDP 增长速度 、财政政策 和货币政 策的变化 、通货膨 胀的变 动趋势分析 ,运 用数量模型判 断未来利率 走势,提出 债券投资组合的 久期的建议。 当预测未来 市场利 率将上升时,降 低组合久期; 当预测未来 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久期管理的 主要目的是 通过久 期的主动管 理来增加 债券部分 的投资收 益率。 3) 收益率曲 线配置是 指通过对 央行政策 、 经济增 长 率、 通货膨胀 率和货币 供应量等 多种因 素的分 析来预测收益率 曲线形状的可 能变化,从 而通过子弹 形、哑铃形和梯 形等配置方法 ,在短、中 、长期 债券间确定比例 。收益率曲线 反映了债券 的期限与收 益率之间的关系 ,它随着时间 的变化而改 变。本 基金通过预测收 益率曲线形状 的变化,调 整整个 债券 投资组合中长短 期品种的比例 以获得投资 收益。 当收益率曲线发 生陡峭化变形 的时候,减 少长期债券 比重,增加短期 债券比重;当 收益率曲线 发生平 坦化变形的 时候,则 增加短期 债券,减 少长期债 券。 4) 相对 价值配置 是指在市 场中寻找 其他各个 指标相 同而某一指 标相对更 具有投资 价值的债 券, 并 进行投资。 在此策略 中, 本 基金主要 衡量这样 几方面 的指标: 流 动性、 信用度、 收益率等 。 举例 来说, 当某一组债券具 有相同流动性 和收益率时 ,则选取其 中信用度更高的 债券;当某一 组债券具有 相同信 用度和收益率时 ,则选取其中 流动性更好 的债券。或 者,衡量债券与 市场公 允收益 率之间的差 距。当 某组债券偏 离市场公 允价值时 ,则抛出 其中高估 的, 买入其中低 估的债券 ; 5) 在企业债 券投资方 面, 本基 金注重单 个债券品 种 信用风险的 控制, 并且 结合流动 性选择 优质债 券。鉴于公司基 本面分析是企 业债(包括 可转债)的 投资决策的重要 决定因素,本 基金将对发 行债券 公司的财务经营 状况、运营能 力、管理层 信用度、所 处行业竞争状况 等因素进行综 合分析,准 确评价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20 债券的信用 程度。 (3 )债券选 择 本基金的债 券选择通 过如下三 个环节: 数量小组 初步 筛选、债券 分析员研 究和集体 讨论。 本基金在选择单 个企业债 券时,将注 重信用风险 的分 析。信用风险是 发行人对 其发行的债 券到期 时不予兑付的风 险。债券都存 在一定的信 用风险。根 据不同的信用风 险,债券有不 同的风险溢 价。一 般来看,国债的 信用风险最低 ,金融债和 市政债券的 信用风险略高。 企业债的信用 风险由债券 信用评 级机构评定 ,而国内 目前的债 券信用评 级体系尚 待完 善。目前, 在 AA 级以上的企业 债券中, 信用风 险也参差不齐。 因此在个券选 择时,仍需 要对发行人 的基本面进行系 统的调研与分 析,重点是 企业现 金流与资产负债 比率等指标。 即使是今后 有了完善的 信用评级体系, 采取独立的内 部信用分析 ,仍能 更准确地对 相同信用 等级的债 券加以细 分。 (4 )现金管 理 在现金管理上, 本基金通 过对未来现 金流的预测 进行 现金预算管理, 及时满足 本基金运作 中的流 动性需求。 5、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为中债综 合指数。 本基金选择 中债综合 指数的原 因如下: 中债综合指数由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公 司编制,该 指数 涵盖了在沪深证 券交易所 及银行间市 场上市 的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 央行票 据及企业 短期融资 券。 基于本 基金的债 券投资比 例和债 券投资市 场, 选用该业绩 比较基准 能够真实 、客观地 反映本基 金的 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业绩评价 基准自基 金成立后由 基金管理人 每半 年审核一次,如 所用基准 不再符合本 基金的 投资策略和 投资目标 ,将对其 进行调整 ,新基准 将在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列示。 在更具代表性的 新债券市 场指数推出 、债券市场 发生 重大变动等情况 下,本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 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业绩比 较基准的变更 需经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基金管 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 业绩 比较基准实 施前 2 日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6、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 债券型基 金,其风 险收益低 于股票型 基金 和混合 型基 金,高于 货币市场 基金。 7、投资决策 依据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21 本基金投资 决策主要 依据如下 : (1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2 ) 国际国内的 宏观经济 形势, 主要 指标有消 费物 价指数、 固定资 产投资、 工业 品价格指 数、 进 出口额和汇 率等; (3 )债券市 场各主要 收益率曲 线到期收 益率数 据; (4 )国内外 权威专业 机构的企 业信用评 级; (5 )国家财 政和货币 政策; (6 )国内金 融机构信 贷投放数 据。 8、投资决策 流程 本基金投资 决策流程 如下所述 : 投资决策委员会 根据债券 分析员的分 析报告和基 金经 理的投资计划, 对今后一 段时期债券 投资组 合的参数( 久期、收 益率曲线 配置、类 属配置等 )做 出决议。 基金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决议, 从债券池中 挑选 债券构建组合, 发出指令 由交易室执 行。稽 核部对此进 行监控。 详细步骤见 本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为了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本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 据债券投资业务 的发展情 况,对此流 程做出 相应的修改 。 9、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 本基 金与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且由 本基金托 管 人托管的其 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3 )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回 购融入 的资 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4 ) 本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股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22 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5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金 持有的全部 权证, 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本基 金与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 其他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6 )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的总金额 , 不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 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 的比 例不超过该 权证的 10% 。投 资于其他 权证的 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 ; (7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述现金资产 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8 ) 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 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本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9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持一 致; (10 )本基 金不得违 反基金合 同中有关 投资范围 、投 资策略、投 资比例的 规定; (11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 比例限 制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除(7)、( 8) 、 (9)项外 规定的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履行适当 程序 后,本基金 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 定限制。 10、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 券; (6 ) 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重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23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 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本基金 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 定限制 。 11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股东 权利的 处理原则 及 方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2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控股 ,不参与 所投资 上市 公司的经营 管理; (3 )有利于 基金财产 的安全与 增值; (4 ) 不 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 雇员 、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 利益 。 12、基金的 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 规定进行 融资 、融券。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 方式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 目的是客 观、准确地 反映基金相 关金 融资产的公允价 值,并为 基金份额提 供计价 依据。 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 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营 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的非营 业日。 3、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及其 他基金资 产。 4、估值方法 (1 )股票估 值方法: 1)上市股票 的估值: A 、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应采用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值。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24 B 、 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 投资品 种, 如 估值日无 市价,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 了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 估值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 影响在 0.25% 以 上的, 应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等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C 、 当投资品种不 再存在 活跃市场, 且其潜在 估 值调整 对前一估值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采用 市场参与者普 遍认同,且 被以往市场 实际交易价格验 证具有可靠性 的估值技术 ,确定 投资品种的 公允价值 。 2)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 A 、 首次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 本价估值 ; B 、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C 、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票 ,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 按 交易所上 市的同 一 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D 、 非公 开发行的 且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正常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 (2)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 ,有充足理 由表明按以上估 值原则仍不能 客观反映相 关投资 品种的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 公司应根据 具体情况与 托管银行进行商 定,按最能恰 当反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2 )债券估 值方法: 1) 在证券交 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 无交易,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 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2) 在证券交易 所市场挂 牌交易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如 果估值日无 交易,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25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3) 首次 发行未上 市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的 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 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进行 后续计量 。 5) 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6)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7)在正常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 (6)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 ,有充足理 由表明按以上估 值原则仍不能 客观反映相 关投资 品种的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 人在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 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 率曲线等多 种因素 基础上形成的债 券估值,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8)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3 )权证估 值办法: 1) 基金持有 的权 证, 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日或 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该权证 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从 配股除权 日起到 配股确认日 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 按收 盘价高于配 股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价等 于或低于 配股 价,则估值 为零。 4)在正 常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 项第(1)- (3) 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 法。但是, 有充足理由 表明按以上估值 原则仍不能客 观反映相关 投资品 种的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26 5)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4 )其他有 价证券等 资产按国 家有关规 定进行 估值 。 5、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 基金管理 人进行。基 金份额净值 由基 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 估值结果以 书面形 式报给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签章 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人 依据本 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予以公 布。 月 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 6、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及时 性。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销 机构或投资 者自身 的过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 的, 差错的 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 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按下 述“差错 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 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 错等;对于因 技术原因引 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造成投 资者的交易 资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 不对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偿 责任,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 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生的费 用由差错责任 方承担;由 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的,由差错责任 方承担;若差 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 差错已得到 更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 并且 仅对差错 的有 关直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第三 方负责;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27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 但差 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 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则 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 返 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 恢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 正确 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 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 的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 金托管人的 行为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基 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 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 方追偿; 6) 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赔 偿 , 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院判 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有 责任的 当事人进行 追索,并 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 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 7)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 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 责任方; 2)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 差错 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 错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 需要 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交易数据的 , 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 并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 (4 )基金份 额净值差 错处理的 原则和方 法 1) 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大; 当错 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 时通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 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差 错情 形,有权向 其他当事 人追偿。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28 2) 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差 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 赔偿时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 双方承担 的责任, 经确 认后按以下 条款进行 赔偿: A 、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 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双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 致时,按基 金会计责任 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 付; B 、 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基金 托管人未 对计算 过程提出疑义或 要求基金管理 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 担 50% , 基金托管 人承担 50% ; C 、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 和核对 , 尚不 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 免不能按时公 布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D 、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的 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3)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 差, 以 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 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 行业有 通行做法, 双 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 行协 商。 7、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所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 占 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 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 情形。 8、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 束后将当日 的净值计算结果 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封闭 式基金 为每周五) 。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 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依 据本基金 合同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29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9、特殊情形 的处理 (1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按股 票估值方 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 方法的第 (7 )项 、权证估 值方法的第 (4)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处理。 (2 ) 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 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 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 下列涉及 到基金合 同内容变 更的事项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同意: 1)终止基金 合同;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变更基金 类别; 4)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5)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 事程序; 6)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7)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 律 法 规的 要 求 提高 该 等 报酬 标 准 的除 外 ; 8)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 更基金合 同等其 他事项; 10)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 时,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 更后公 布经修订的 基金合同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30 1)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于基 金合同 必须 遵照进行变 更的情形 ; 2)基金合同 的变更并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的 ; 3) 因为当事人名 称、 住所、 法定 代表人变 更, 当事 人分立、 合并等 原因导致 基金合同 内容必须 作 出相应变动 的。 (2 ) 关 于变更基 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基金 管理人应 在上 述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 2、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而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的 基金管理人 承接的; (3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而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的 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 )基金合 并; (5 )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1)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金 清算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 律 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基 金清算小 组可 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 动 。 (2 )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4)制作清算 报告; 5)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31 6)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7)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8)公布基金 清算报告 ; 9)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 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 产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 费用; 2)交纳所欠 税款; 3)清偿基金 债务; 4)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 的订立、 内容、履行 和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 径解决。不愿 或者不能通 过协商、调 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 地点为 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当事人 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32 本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律并 从其解释 。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 间、基金 与基金当 事人 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 1、 本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加盖公章 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 表人授权 的代理 人签字,在基金 募集结束,基 金备案手续 办理完毕, 并获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 效。基金合 同的有 效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 至该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 国证 监会批准并 公告之日 止。 2、 本基 金合同自 生效之日 起对包括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内的基金 合同各 方当事人具 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 力。 3、 本基 金合同正 本一式六 份 , 除上报相 关监管部 门两 份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 持有两份 。 每份均具有 同等的法 律效力。 4、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基金 投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 办公场所查 阅。基金 合同条款 及内容应 以基金合 同正 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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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33 十八 、基金托管协 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金元 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花园石 桥路 33 号花旗集 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花园石 桥路 33 号花旗集 团大厦 3608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2006]22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及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九层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准文 号:中 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 办理 票据承兑 与贴现;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34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 汇;结汇、售 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 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 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政策 性银行、外国 政府和国际 金融机 构贷款业务;贷 款承诺;组织 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 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 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自营 、代客外汇 买卖; 外币兑换;外汇 担保;资信调 查、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证 券公司客户 交易结 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 托管业务;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 务;代理开 放式基金业 务;电话银行、 手机银行、网 上银行业务 ;金融 衍生产品交 易业务; 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等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 否 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 , 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 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 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信用等 级为 BBB+ 及以上的 企业(公 司)债、 可 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和 债券回购等,以 及股票等权益 类品种和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 围。 此外,本基金在 对新股的 定价因素和 预期因素进 行综 合考察的前提下 ,积极参 与一级市场 申购, 获得较为安全的 新股申购收益 ;本基金保 留在股票市 场系统性风险较 低而且整体动 态估值水平 合理的 前提下进行 股票二级 市场投资 的选择权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本基金的配 置比例为 :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 益类品种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 ) 的投资 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 产的 40% , 对 固定收益类 以外的其 他资产 (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 ,持有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35 5% 。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本基 金投资组 合不 符合上述规 定的, 基金 管理人将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做出调 整以符合 上述规定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2、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 进行监 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 本基 金与本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且由 本基金托 管 人托管的其 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3 ) 本基金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 司 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4 )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回 购融入 的资 金余额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5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金 持有的全部 权证, 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本基 金与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 其他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6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证券 投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7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述现金资产 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8 ) 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 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本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9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 易的,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36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持一 致; (10 )本基 金不得违 反基金合 同中有关 投资范围 、投 资策略、投 资比例的 规定; (11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 比例限 制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除(7 ) 、 (8) 、 (9)项外 规定的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上述 投资组合限制条 款中,若属法 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 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至少提 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 人 发函说明基 金可能变 动规模和 公司应对 措施,便 于托 管人实施交 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 第九项基 金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人通 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 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有 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 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 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 性、准确性 、完整性,并负 责及时将更新 后的名单发 送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 交易名单中 列示 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 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 基金管理人 已成交 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 无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 发生,只能进行 事后结算,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 失,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4、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 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经慎重 选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应 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 理由,在 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收到 基 金托管人书面确 认后,被确认 调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 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券市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37 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 托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但不承 担交易 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成的 损失。如基 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 何损失 和责任。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 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 核擅自将不 实的 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 ,则基 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并将 在 发现后立 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 6、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 进 行监 督 。 (1 )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 、 《关 于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 问题 的通知》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 (2 ) 流通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3 ) 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之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制 定相关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流动性 风险控制预案等 规章制度。基 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基金 的投资风格和流 动性的需要合 理安排流通 受限证 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 制度中明确 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上 述规章制度 须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经董 事会通过之 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将上述规 章制度以及 董事会 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 决议提交 给基金托 管人。 (4 ) 在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 提前两个交 易日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有关 流通受 限证券的相 关信息, 具体应当 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 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定 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 批准证明文 件复 印件、基金管理 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销 售协议 复印件、缴款通 知书、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 成本、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完 整。 (5 ) 基 金托管人 在监督基 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过程中 , 如认 为因市场 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 基金管理人的具 体投资行为可 能对基金财 产造成较大 风险,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 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和 整改, 并做出书 面说明 。 否则, 基金托管 人经事先 书面告知 基金管 理 人,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38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 任,并 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 (6 ) 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基 金投资的 受限证券 登记存 管在本基金 名下, 并确保证 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 常查询。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 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或 基金托管人 无法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的责 任与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7 )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未 按照本协 议的约定 向基金托 管人报送相 关数据或 者报送了 虚假的数 据或者 出现其他影响基 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人监督 职责的行为 ,导致基金托管 人不能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 ,基金 管理人应承担相 应法律后果, 包括但不限 于承担基金 托管人可能遭受 的监管部门罚 款以及基金 托管人 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的赔偿 。因投资流 动受限证券 产生的损失,除 依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应当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的之 外,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 担上述损失 。如因 基金管理人未遵 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方案以 及投资额度和比 例限制要求的 原因导 致本 基金出 现风险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 担连带赔偿 责任的,基 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损 失。法 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7、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 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 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 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 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 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并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8、 基金 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9、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39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相 关信息披 露和 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 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信 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 关 规定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说 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3、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 等 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计 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并 按规 定公告。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后,将 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2、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理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40 (1 )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及其 他基金资 产。 (2 )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A 、 上市股票的估值 : a 、 对 存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值 日有市价 的, 应采用市 价确定公 允价值; 估值日无 市价 , 但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应采用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值。 b、 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 投资品种 , 如估值 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 了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 估值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 影响在 0.25% 以 上的, 应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等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c 、 当投资品种 不再存在 活跃市 场, 且 其潜在估 值调整 对前一估值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采用 市场参与者普 遍认同,且 被以往市场 实际交易价格验 证具有可靠性 的估值技术 ,确定 投资品种的 公允价值 。 B 、 未上市股票 的估值: a 、 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按成 本价估值 ; b、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 (收 盘 价)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c 、 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 票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d 、 非公开发行的 且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 允价值。 C 、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 本项第 A -B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 但是,有充 足理由表明 按以上估值原则 仍不能客观反 映相关投资 品种的 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公司应 根据具体情 况与托管银 行进行商定,按 最能恰当反映 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 值。 D 、 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 行估值。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41 2)债券估值 方法: A 、 在证券交易所 市场挂牌 交易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 无交易,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 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B 、 在证券交易 所市场挂 牌交易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如 果估值日无 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C 、 首次发行未 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的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D 、 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进行 后续计量 。 E 、 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 值。 F 、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G 、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 ,有充足理 由表明按以上估 值原则仍不能 客观反映相 关 投资 品种的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 人在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 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 率曲线等多 种因素 基础上形成的债 券估值,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H 、 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 行估值。 3)权证估值 办法: A 、 基金持有的权 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 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该权证 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42 B 、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权证 ,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C 、 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 从配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确认日 止, 如果收盘 价高于配 股价, 按收 盘价高于配 股价的差 额估值。 收盘价等 于或低于 配股 价,则估值 为零。 D 、 在正常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项第 A -C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 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但 是,有充足 理由表明按 以上估值原则仍 不能客观反映 相关投资品 种的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 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值。 E 、 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3 )特殊情 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按 股票估值方 法的第(3 ) 项、债券估值方 法的第(7)项、权 证估值方 法的第(4) 项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 3、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的处理方 式 (1 ) 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 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错 误偏差达 到或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公司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由 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 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 赔付,基 金管理人 按差 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 偿。 (2 ) 当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差错 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 ,经 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 行赔偿: 1)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 致时,按基 金会计责任 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2) 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 而且基 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疑义或 要求基金管理 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 担 50% , 基金托管 人承担 50% 。 3)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 对, 尚不 能达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43 成一致时,为避 免不能按时公 布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赔付。 4)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或赎回 金额等) ,基金托管 人在采取 必要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 误,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 (3 ) 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 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 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 成的影 响。 (4 )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5 )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应本着 平等和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 则进 行协商。 4、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所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 占 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 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时; (4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 情形。 5、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6、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会 计报 告。基金管理人 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若当日核 对不符,暂时 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 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7、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 告的编制 和复核 (1 )财务报 表的编制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44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编制 并对外提供 真实、完整 的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 表的编制,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月终了 后 5 工 作日内完 成;招募 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 6 个月更 新并公 告一次, 于该 等期间届满 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 告应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0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内 予以公告 ;半年度 报告在 会计年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 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了 后 60 日内予 以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 60 日 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 告。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度 报 告、半年 度报告或 者 年度报告。 (2 )报表复 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 度报表完 成当日,将 报表盖章后 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 到后应 在 3 日内进行 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 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 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 收到后 30 日 内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 来 均以加密传 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在 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 账务处 理为准。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 章或者出具 加盖托 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之前 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8、基金管理 人应每周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业 绩比 较基准的基 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 (五)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 费的计提 比例和计 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 按基金资 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0.7%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 如下: H=E× 0.7%/ 当 年天数,H 为每 日应计提 的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45 2、基金托管 费的计提 比例和计 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 按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 0.2%/ 当 年天数,H 为每 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 3、 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 用、 会计师费、 律 师费等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 ,列入当 期基 金费用。 4、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 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 信息披露费 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 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 。 5、基金管理 费、基金 托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协商酌情 降低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 不需要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 公告。 6、基金管理 费、基金 托管费的 复核程序 、支付 方式 和时间 (1 )复核程 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基 金托 管费等,根据本 托管协议 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进行复 核。 (2 )支付方 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 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 付。 7、违规处理 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 基金财产 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 要求基金管 理人予以说 明解释,如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基金 托管人 可拒绝支付 。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46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1 )基金管 理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 人被依法 取消其基 金管理资 格的; 2)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撤销 或依法宣 告破产 ; 3)基金管理 人被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解 任; 4)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2 )基金管 理人的更 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 理人必须 依照如下 程序进行 : 1)提名:新 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托管人 提名; 2) 决议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 基金管理 人形成 决议,新任 基金管理 人应当符 合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资 格条件; 3) 核准: 新任基 金管理人 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 方可 执行; 4) 交接: 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的, 应 当妥善保 管基 金管理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 的移 交手续,新 任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接收 ,并与基 金托 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 值; 5) 审计 : 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 审计, 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 告,同时 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在基 金财产中 列支; 6)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 基金托管 人在获得 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依 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7) 基金名称变 更: 基金管 理人退任 后, 应原任 基金 管理人要求, 本 基金应 替换或删 除基金名 称中 与原任基金 管理人有 关的名称 字样。 2、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1 )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止: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47 1)基金托管 人被依法 取消其基 金托管资 格的;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撤销 或依法宣 布破产 ; 3)基金托管 人被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解 任; 4)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2 )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程序 1)提名:新 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 金管理人 提名; 2) 决议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 基金托管 人形成 决议; 3) 核准: 新任基 金托管人 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 方可 执行; 4) 交接: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应 当妥善保 管基 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 务资料, 及 时与新任 基金 托管人办理基金 财产和托管业 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并与基 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 资产总 值; 5) 审计: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应 当按照规 定聘 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 行审计, 并 予以 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审计费 用从基金 财产 中列支; 6)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在获得 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依 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3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 换, 由 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分别 按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 新任 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获 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依照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联合 公告。 3、 新基 金管理人 接受基金 管理或新 基金托管 人或接 受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 , 原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应继续 履行相关 职责,并 保证不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造 成损害。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48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 人经协商 一致,可以 对协议进行 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后生 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1 )本基金 合同终止 ;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1)基金合同 终止后, 成立基金 清算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 清 算。 2) 基金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 律 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基 金清算小 组可 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在基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4) 基金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基金财 产 进行清 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4)编制清算 报告; 5)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7)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8)公布基金 清算公告 ; 9)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49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 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 产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 费用; 2)交纳所欠 税款; 3)清偿基金 债务; 4)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 协议的效 力约定如 下: 1、 基金 管理人在 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 发售基金 份额时 提交的托管 协议草案 , 应经 托管协议 当事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 字,协议当 事人双方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意 见修改托管 协议草 案。托管协 议以中国 证监会核 准的文本 为正式文 本。 2、 托管协议 自基金合 同成立之 日起成立 ,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 托 管协议的 有效期 自其生 效之日起至 该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批 准并 公告之日止 。 3、托管协议 自生效之 日对托管 协议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律约束 力。 4、本协议一 式六份, 协议双方 各持二份 ,上报 有关 监管 部门两 份,每份 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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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50 十九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供一系列的 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 的变化, 有权增加 或修 改这些服务 项目。 (一)电子版资料发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 构获取准 确的电子 邮箱的前 提下,基 金管 理人将负责 发送以下 电子版资 料: 1、基金交易 对账单 根据投资人的定 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 向投资人发 送基 金交易电子对账 单。基金 交易电子对 账单包 括月度对账 单、季度 对账单与 年度对账 单。在每 月结 束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向 定制月度 对账单的 投资者 发送月度对 账单,在 每季度结 束后 的 5 个 工作日内 向定制季度 对账单的 投资者发 送季度对 账单,在 每 年度结束后 的 5 个工 作日内向 定制年度 对账单的 投资 者发送年度 对账单。 2、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 料 基金管理人将不 定期为投 资人发送其 他相关的信 息资 料,如基金新产 品或新服 务的相关材 料、基 金经理报告 、基金周 刊等。 (二)基金投资类服务 1、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 时,基金 管理人将利 用直销网点 或代 销网点为投资人 提供定期 定额投资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投资 人可以通过 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 基金份额,具 体业务规则 以基金 管理人的相 关公告为 准。 2、基金电子 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 本公司网 站为投资者 提供基金账 户开 立、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等各项业 务。有 关基金网上 交易的具 体业务规 则以基金 管理人的 相关 公告为准。 (三)查询及修改服务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51 1、信息查询 投资人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客 户服务中心 查询 基金管理人信息 、基金产 品信息、市 场资讯 信息、投资 人基金账 户信息等 ,并可以 索取各种 业务 表格。 2、信息修改 投资人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客 户服务中心 人工 坐席对其账户的 地址、邮 编、电话、 邮件地 址和寄送状 态信息进 行修改。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 中心 人工坐席提交信 息定制申 请并确定已 预留了 正确的电子邮件 地址和手机号 码,基金管 理人将通过 电子邮件、手机 短信的形式定 期或不定期 的为投 资人发送其所定 制的信息。信 息定制的内 容包括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 资讯信息、基 金分红提示 信息、 定期基金报 告和临时 公告等。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客 户服务中心 电话 、信函、电子邮 件、传真 等渠道对基 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进 行投诉。对于 投资人的投 诉处理,基 金管理人将秉承 及时处理,及 时回复的原 则,对 于无法及时 回复的投 诉,基金 管理人也 承诺将在 3 个 工作日内给 予信息反 馈。 (六)服务联络方式 1、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 1)自助服务 : 客户服务中 心电话提 供全天候 7× 24 小 时自助查 询服 务。 2)人工服务 : 客户服务中 心电话在 每个交易 日 9:00 -17:30 为投 资人提供人 工坐席服 务。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0666 客户服务传 真:021-68882865 2、网上客户 服务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52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客户服务邮 件地址:service@jysa99.com 投诉专用邮 件地址:tousu@jysa9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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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53 二十 、其它应披露 事项 1、2018 年 09 月 29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 基金关于 参加交通 银行手机 银行基金 申购 及定期定额 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2018 年 10 月 23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产品持有 的股 票估值调整 情况的公 告- 紫 光国微; 3、2018 年 10 月 26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 2018 年 三季 度报告; 4、2018 年 11 月 06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 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 明书[2018 年 2 号] ; 5、2018 年 11 月 06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 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 明书 摘要[2018 年 2 号] ; 6、2018 年 11 月 29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 增加前海 财厚 基金为销售 机构并参 与费率优 惠的公告 ; 7、2018 年 11 月 30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 增加天风 证券 为销售机构 的公告; 8、2018 年 12 月 05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 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暂停申 购( 含转换转入 、定期定 额投资) 公告; 9、2018 年 12 月 11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 基金关于 参加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10、2018 年 12 月 17 日 , 在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 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分 红公告; 11 、2018 年 12 月 18 日 , 在 《中 国证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增 加北京加和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基金为销售 机构并参与 费率优 惠的公告; 12、2018 年 12 月 20 日 , 在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增 加扬州国信 嘉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并参与 费率优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54 惠的公告; 13、2018 年 12 月 21 日 , 在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 增加华瑞 保险 销售为销售 机构并参 与费率优 惠的公告 ; 14、2018 年 12 月 21 日 , 在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 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恢 复申购、 转换 转入、定期 定额申购 的公告; 15、2018 年 12 月 29 日 , 在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手工 披露旗下 基金 12 月 28 日行 情的公 告; 16、2018 年 12 月 29 日 , 在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手工 披露旗下 基金 12 月 28 日行 情的公 告; 17、2019 年 01 月 01 日 , 在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 2018 年 年度资产净 值的公告 ; 18、2019 年 01 月 07 日 , 在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 增加凯石 财富 为销售机构 并参与费 率优惠的 公告; 19、2019 年 01 月 08 日 , 在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金元顺安 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变 更公 告 ; 20、2019 年 01 月 09 日 , 在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关于金元 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开展直销 柜台 基金认、申 购费 1 折 的公告 ; 21、2019 年 01 月 09 日 , 在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 布关于金元 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开展直销 柜台 基金转换费 率的公告 ; 22、2019 年 01 月 21 日 , 在 《中国 证券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调整信 息披露媒 体的 公告; 23、2019 年 01 月 21 日 , 在 《中国 证券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 2018 年四季 度报告; 24、2019 年 01 月 25 日 , 在 《中国 证券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增 加阳光人 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 司为销售 机构 并参与费率 优惠的公 告; 25、2019 年 01 月 30 日 , 在 《中国 证券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暂停大 泰金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办 理旗下基 金相 关业务的公 告; 26、2019 年 03 月 01 日 , 在 《中国 证券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55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持 有 的长春 高新股票 估值调整 情况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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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56 二十 一、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和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 基金 销售网点的营业 场所,投 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 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 复印件。


金元顺安 丰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57 二十 二、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 金募集的 文件 ; 2、 《金元顺 安 丰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3、 《金元顺 安 丰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 4、法律意见 书 ;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 阅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理 人处。 2、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金元顺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 五月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