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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金融A(001392)

国富金融: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富兰 克林 国海 金融 地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基金管理 人: 国海富兰 克林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 年五 月修订富 兰克 林国海金 融地 产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3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 情况........................................................................................8 
第四部分 基 金份额的 发售......................................................................................10 
第五部分 基 金备案..................................................................................................12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13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及权利义 务..................................................................22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29 
第九部分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更 换条件和 程序......................................37 
第十部分 基 金的托管..............................................................................................40 
第十一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登 记..................................................................................41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投 资..........................................................................................43 
第十三部 分 基金的财 产..........................................................................................52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53 
第十五部 分 基金费用 与税 收..................................................................................58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收 益与 分配..............................................................................61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会 计与 审计..............................................................................63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 露..................................................................................64 
第十九部 分 基金合同 的变 更、终止 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70 
第二十部 分 违约责任..............................................................................................72 
第二十一 部分 争议 的处理 和适用的 法律..............................................................73 
第二十二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效力..............................................................................74 
第二十三 部分 其他 事项..........................................................................................75 富兰克林国 海金
融地产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 本基 金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 立本基 金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 合法权益 ,明 确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 ,规 范基金运 作。 
2 、订 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 是《中华 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以下 简称“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 
3 、订 立本基 金合同的 原则 是平等自 愿、 诚实信用 、充 分保护投 资人 合法权 益。 
二、基金 合同 是规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之间 权利义务 关系 的基本法 律文 件,其 
他与基金 相关 的涉及基 金合 同当事人 之间 权利义务 关系 的任何文 件或 表述,如 与 
基金合同 有冲 突,均以 基金 合同为准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按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合同 的当 事人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 本基 金合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本 基金 合同的当 事 
人,其持 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 承认和接 受。 
三、富兰 克林 国海金融 地产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由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募 集,并经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以下 
简称“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 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 注册,并 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 的投资价 值、 市场前 
景和收益 做出 实质性判 断或 保证,也 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 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职 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 于本基金 一定 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 当认 真阅读基 金合 同、基金 招募 说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自 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资决策 , 自 行承担投 资风 险。 富兰 克林 国海金融 地产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四、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在本基 金合 同之外披 露涉 及本基金 的信 息,其 
内容涉及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之间权 利义 务关系的 ,如 与基金合 同有 冲突,以 基 
金合同为 准。 
五、本基 金按 照中国法 律法 规成立并 运作 ,若基金 合同 的内容与 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的强 制性规定 不一 致, 应 当以届 时有效的 法律 法规的规 定为 准。 富 兰克林 国海金融 地产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 合同 中,除非 文意 另有所指 ,下 列词语或 简称 具有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本 基金:指 富兰 克林国海 金融 地产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 金管理 人:指国 海富 兰克林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 、基 金托管 人:指中 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 
4 、基 金合同 或本基金 合同 :指《富 兰克 林国海金 融地 产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 同的 任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 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 订之《富 兰克 林国海 
金融地产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 任何有效 修 
订和补充 
6 、招 募说明 书:指《 富兰 克林国海 金融 地产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及其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富兰克 林国 海金融地 产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 、法 律法规 :指中国 (为 本合同之 目的 ,不包括 香港 特别行政 区、 澳门特 
别行政区 和台 湾地区)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及 其他 对基金合 同当 事人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 法》 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法 》 :指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 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公 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及颁 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富 兰克林国 海金 融地产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4、 中国证 监 会:指中 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行业 监 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国 银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基 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 资 者:指依 据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18、 机构投 资 者:指依 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 资基金的 、在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 续或经有 关政 府部门批 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 会 
团体或其 他组 织 
19、 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现 行法 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场的 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 人民币 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指 符合 现行法律 法规 规定运用 来自 境外的 
人民币资 金进 行境内证 券投 资的境外 法人 
21、 投资人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者 和人 民币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2、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指依 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 售 业务:指 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 机构宣传 推介 基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定期 定额 投资等业 务 
24、 销售机 构 :指国海 富兰 克林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以及 符合《销 售办 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资 格并 与基金管 理人 签订了基 金 
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 
25、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 金账 户的建立 和管 理、基金 份额 登记、基 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 结 
算、代理 发放 红利、建 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 办理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的登 记机 构为国海 富兰 克林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受 国海 富兰克林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构富 兰克 林国海金 融地 产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27、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 的、记录 其持 有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 额余额及 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28、 基金交 易 账户:指 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办理认 购、 申购、赎 回、 转换、转 托管 及定期定 额投 资等业务 而引 起基金份 额 
变动及结 余情 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监 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 的 日期 
30、 基金合 同 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 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 毕, 清算结果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金募 集 期:指自 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 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 月 
32、 存续期 : 指基金合 同生 效至终止 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33、 工作日 : 指上海证 券交 易所、深 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日 
34、T 日 :指 销售机构 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 资人申购 、赎 回或其他 业务 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 含 T 日) 
36、 开放日 : 指为投资 人办 理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或其 他业务的 工作 日 
37 、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受申 购、 赎回或其 他交 易的时间 段 
38 、 《业 务规 则》 : 指《国 海富兰克 林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 业务规则 》 , 
是规范基 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登 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 管 
理人和投 资人 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 在基金募 集期 内,投资 人根 据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 基金合同 生效 后,投资 人根 据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份 额兑 换为现金 的行 为 
42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 基金合同 和基 金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富 兰克 林国海金 融地
产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告规定的 条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43、 转托管 :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的 操作 
44、 定期定 额 投资计划 :指 投资人通 过有 关销售机 构提 出申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申 购金 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 于每期约 定申 购日在投 资人 指定银行 账 
户内自动 完成 扣款及受 理基 金申购申 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45、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放日 ,基 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申 请份 额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46、 元:指 人 民币元 
47、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红利 、股 息、债券 利息 、买卖证 券价 差、银 
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 其他 合法收入 及因 运用基金 财产 带来的成 本和 费用的节 约 
48、 基金资 产 总值:指 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 其他 资产的价 值总 和 
49、 基金资 产 净值: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 价值 
50、 基金份 额 净值:指 计算 日各类基 金份 额的各自 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各自 
类别的基 金份 额总数 
51、 基金资 产 估值:指 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的过 程 
52、A 类基 金 份额:指 在投 资者认购/ 申 购时收取 前端 认购/ 申购费 ,但不从 本类别基 金资 产中计提 销售 服务费的 基金 份额 
53、C 类基金 份额:指 在投 资者认购/ 申 购时不收 取前 后端认购/ 申 购费,而 
从本类别 基金 资产中计 提销 售服务费 的基 金份额 
54、 流动性 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价 格予 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逆回 购 
与银行定 期存 款(含协 议约 定有条件 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 受 
限的新股 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支 持证 券、因发 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让 或 
交易的债 券等 富兰克林 国海 金融地产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55、 指定媒 介 :指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6、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 同当事人 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件富兰 克林 国海金融 地产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 情况 
一、基金 名称 
富兰克林 国海 金融地产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二、基金 的类 别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三、基金 的运 作方式 
契约型开 放式 
四、基金 的投 资目标 
通过分析 金融 地产行业 的商 业模式与 利润 区,深入 挖掘 金融地产 行业 内具有 
核心竞争 优势 和持续成 长潜 力的优质 上市 公司,力 争通 过积极的 主动 管理实现 稳 
健的投资 回报 。 
五、基金 的最 低募集份 额总 额 
本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额 总额 为 2 亿份。 
六、基金 份额 发售面值 和认 购费用 
本基金基 金份 额发售面 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的 认购 费率最高 不超 过 5% , 具体 费率按招 募说 明书的规 
定执行。 本基 金C 类基金 份 额不收取 认购 费。 
七、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 份额 的类别 
本基金根 据认 购费用、 申购 费用、 销 售服 务费用收 取方 式的不同 , 将 基金份富 兰克 林国海金 融地
产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额分为不 同的 类别。在 投资 者认购/ 申购 时收取前 端认 购/ 申 购费用 ,但不从 本类 
别基金资 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 费的,称 为 A 类基 金份额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不 
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 而从 本类别基 金资 产中计提 销售 服务费的 ,称 为 C 类基 金 
份额。 
有关基金 份额 类别的具 体设 置、费率 水平 等由基金 管理 人确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公 告。 根据基金 销售 情况,基 金管 理人可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的 情况下, 增 
加新的基 金份 额类别、 或者 调整现有 基金 份额类别 的分 类方法或 费率 水平、或 者 
停止现有 基金 份额类别 的销 售等,调 整实 施前基金 管理 人需及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富 兰克林国 海金 融地产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 金份额的 发售 一、基金 份额 的发售时 间、 发售方式 、发 售对象 
1 、发 售时间 
自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起 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 月,具体 发售 时间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2 、发 售方式 
通过各销 售机 构的基金 销售 网点公开 发售 ,各销售 机构 的具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以 及基金管 理人 届时发布 的调 整销售机 构的 相关公告 。 
3 、发 售对象 
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可 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 金的个人 投资 者、机构 投资 者、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和人 民币 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以 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人。 
二、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认 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在认 购时收取 认购 费用;C 类 基 金份额不 收取 认购费 
用,但从 本类 别基金资 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 费。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认购费 率 
由基金管 理人 决定,并 在招 募说明书 中列 示。基金 认购 费用不列 入基 金财产, 认 
购费率不 得超 过认购金 额的 5% 。 
2 、募 集期利 息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 款项 在募集期 间产 生的利息 将折 算为基金 份额 归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其 中利 息转份额 的具 体数额以 登记 机构的记 录为 准。 
3 、基 金认购 份额的计 算 
基金认购 份额 具体的计 算方 法在招募 说明 书中列示 。 
4 、认 购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 式 
认购份额 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 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5 、认 购申请 的确认 
基金销售 机构 对认购申 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表 销售机富 兰克 林国海金 融地
产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构确实接 收到 认购申请 。认 购的确认 以登 记机构或 基金 管理人的 确认 结果为准 。 
对于认购 申请 及认购份 额的 确认情况 ,投 资人应及 时查 询并妥善 行使 合法权利 。 
三、基金 份额 认购金额 的限 制 
1 、投 资人认 购时,需 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 方式全额 缴款 。 
2 、基 金管理 人可以对 每个 基金交易 账户 的单笔最 低认 购金额进 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 参看 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对 募集 期间的单 个投 资人的累 计认 购金额进 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 处理 方法请参 看招 募说明书 或相 关公告。 
4 、投 资人在 基金募集 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 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 额的 认购费 
用按照单 笔认 购金额分 别计 算。 认 购申请 一经受理 不得 撤销。 富兰克 林国海金 融地 产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第五部分 基 金备案 
一、基金 备案 的条件 
本基金自 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三个月 内, 在基金募 集份 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基金 募集 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币 且基金认 购人 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 
基金管理 人依 据法律法 规及 招募说明 书可 以决定停 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 资机 构验资, 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基 金 
备案手续 。 
基金募集 达到 基金备案 条件 的,自基 金管 理人办理 完毕 基金备案 手续 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 面确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 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效 事宜 予以公告 。 
基金管理 人应 将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门 账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束 
前,任何 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 合同 不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 期限 届满,未 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承担 下列 责任: 
1 、以 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 集行为而 产生 的债务和 费用 ; 
2 、在 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 还 投资者已 缴纳 的款项, 并加 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 款利 息; 
3 、如 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销售机构 为基 金募集支 付之 一切费用 应由 各方各自 承 
担。 
三、基金 存续 期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 出现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 形 的,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定期 报告中予 以 
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 监会报告 并 
提出解决 方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与 其他 基金合并 或者 终止基金 合同 等,并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富 兰克林 国海金融 地产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 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 与赎回将 通过 销售机构 进行 。具体的 销售 机构及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人在 招募 说明书或 其他 相关公告 中列 明。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增 减 
销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者 应当 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业 场 
所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二、申购 和赎 回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 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 日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购 和赎 回,具体 办理 时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 交易日的 交易 时间,但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要 求或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公告 暂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若出 现新 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 、证 券/ 期 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 其他 特殊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前 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 间进行相 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施日 前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告 。 
2 、申 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 务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不 超过 3 个 月开始 办理申购 ,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申购 开始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不 超过 3 个 月开始 办理赎回 ,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赎回 开始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申 购开 始与赎回 开始 时间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在申 购、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告 申购 与赎回的 开始 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 期或者时 间办 理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 换 
申请且登 记机 构确认接 受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或 转换价格 为下 一开放日 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或转 换的 价格。 
三、申购 与赎 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富 兰克林国 海金 融地产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原则,即 申购 以金额申 请, 赎回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 间以内撤 销; 
4 、赎 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即 按照 投资人认 购、 申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况 下, 对上述原 则进 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 开始实施 前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告 。 
四、申购 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 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 须根 据销售机 构规 定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 申请。 
2 、申 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时 ,必 须在规定 时间 内全额交 付申 购款项, 投资 人交付 
款项,申 购成 立;登记 机构 确认基金 份额 时,申购 生效 。若申购 资金 在规定时 间 
内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不 成立 ,申购款 项将 退回投资 人账 户,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和销 售机 构等不承 担由 此产生的 利息 等任何损 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递交赎 回申 请,赎回 成立 ;登记机 构确 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 请成功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将 赎回款项 划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账户。 遇证 券交易所 或交 易市场数 据传 输延迟、 通讯 系统故障 、 
银行数据 交换 系统故障 或其 它非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 人所能控 制的 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 流程 时,赎回 款项 顺延至下 一个 工作日划 出。 
在发生巨 额赎 回或本基 金合 同载明的 其他 暂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 照本基金 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以交易时 间结 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在 正 常情况下 ,本 基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 (包括该 日) 
对该交易 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请 ,投 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 销售网点 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 式查询申 请的 确认情况 。 
销售机构 对申 购、赎回 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 表申请一 定成 功,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 确 
实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回 的确认以 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于 申请的确 认富 兰克林国 海金
融地产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情况,投 资者 应及时查 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 权利。如 因投 资者未及 时查 询造成损 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及 销售机构 不承 担责任。 若申 购不成功 或无 效,则申 购 
款项本金 退还 给投资人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范围 内, 依法对上 述 
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确认 时间 进行调整 ,并 必须在调 整实 施日前按 照《 信息披露 办 
法》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五、申购 和赎 回的数量 限制 
1 、基 金管理 人可以规 定投 资人首次 申购 和每次申 购的 最低金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 份额 ,具体规 定请 参见招募 说明 书或相关 公告 。 
2 、基 金管理 人可以规 定投 资人每个 基金 交易账户 的最 低基金份 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 参见 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 。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规 定单 个投资人 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 说明 书或相关 公告 。 
4 、当 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设 定单 一投资者 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限 、 
拒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 购等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具体请参 见相 关公告。 
5 、基 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整 上述 规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 制。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 实施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六、申购 和赎 回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1 、本 基金各 个基金份 额类 别单独设 置代 码,各类 份额 分别计算 和公 告基金 
份额净值 。本 基金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 算,均保 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告 。 
2 、申 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 的处理方 式: 本基金申 购份 额的计算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费率由基 金管 理人决定 ,并 在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 申购 的有效份 额为 净申购金 额除 以当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 ,有效份 额 
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富兰克林国 海
金融地产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收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3 、赎 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 方式:本 基金 赎回金额 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率由基 金管 理人决定 ,并 在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 赎回 金额为按 实 
际确认的 有效 赎回份额 乘以 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扣 除相 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 位 
为元。上 述计 算结果均 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担 。 
4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在 申购时收 取申 购费用,C 类 基金份额 不收 取申购 
费用。A 类基 金份额申 购费 用由投资 人承 担,不列 入基 金财产。 
5 、赎 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 收取。赎 回费 用归入基 金财 产的比例 详见 招募说明 书, 未归入基 金 
财产的部 分用 于支付登 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 手续费。 其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收 取不 少于 1.5% 的 赎回费并 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 
6 、本 基金的 申购费率 、申 购份额具 体的 计算方法 、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 方法 和收费方 式由 基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合 同的 规定确定 ,并 在招募说 明 
书中列示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在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围 内调 整费率或 收费 方式,并 最 
迟应于新 的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 
介上公告 。 
7 、基 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 金促销计 划。 在基金促 销活 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 求履行必 要 
手续后,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 当调低基 金的 各项销售 费率 。 
七、拒绝 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 时,基金 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 停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申 请: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 
3、证 券/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 、基 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 会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 规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富兰克 林国海金融 地
产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能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或发生 其他 损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 
6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登 记机 构的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 基金登记 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 统无法正 常运 行。 
7 、基 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 单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 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 时。 
8 、前 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 认 
后,基金 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 请。 
9 、法 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 一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暂停 申购 公告。当 发 
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采取比例 确认 等方式对 该投 资人的申 购申 
请进行限 制,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拒绝该 等全 部或者部 分申 购申请。 如果 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本 金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 除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 理。 
八、暂停 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 时,基金 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 赎回款项 。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 
3、证 券/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 、连 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 放日发生 巨额 赎回。 
5 、发 生继续 接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 
6 、当 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富兰克林 国海 金融地产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7 、法 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当 日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部 分按 单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 的比例分 配 
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支 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 形,按基 金合 同的相关 条款 处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 可能未获 受 
理部分予 以撤 销。在暂 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 赎回业务 的 
办理并公 告。 
九、巨额 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内 的基 金份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开 放日的基 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 生了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根据基金 当时 的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 分延期赎 回。 
(1 ) 全额赎 回: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 序执 行。 
(2 )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单 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 占赎回申 请总 量的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 赎回 部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取 消 
赎回。选 择延 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 赎回,直 到全 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 赎回 的,当日 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 的赎 回申请与 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础 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未作明 确选 择,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未 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 部分 顺延富 兰克林国 海金
融地产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赎回不受 单笔 赎回最低 份额 的限制。 
(3 ) 当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 时,在单 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赎回申请 超过 前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情 形下,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 该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 困难 或者因支 付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 资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对该单 个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超过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赎回 申请 实施延期 办理 ,其余赎 回申 请可以根 据前 
述“ ( 1)全 额 赎回”或 “ (2 )部分延 期赎 回”的约 定方 式与其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赎回申 请一 并办理。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 理,无优 先 
权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 延期 部分如选 择取 消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 
如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 回 
处理。 
(4 )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含本数) 发 生 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应当在指 定媒 介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巨 额赎回并 延期 办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 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 内通知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说 明有关处 理方 
法,同时 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 公告。 十、暂停 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人 当日 应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在规 定期限内 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 暂停公告 。 
2 、如 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公告,并 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3 、如 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时 
间,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 最迟于重 新开 放日在指 定媒 介上刊登 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 告; 也可以根 据实 际情况在 暂停 公告中明 确重 新开放申 购 
或赎回的 时间 ,届时不 再另 行发布重 新开 放的公告 。 
十一、基 金转 换富兰克 林国 海金融地 产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以 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决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之间的 转换 业务,基 金转 换可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 
费,相关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 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 公 
告,并提 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 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 金份 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 规允 许且条件 具备 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可受 理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交 易场 所或者交 易方 式进行份 额转 让的申请 并由 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 份额 的过户登 记。 基金管理 人拟 受理基金 份额 转让业务 的, 将提前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应根据 基金 管理人公 告的 业务规则 办理 基金份额 转让 业务。 
十三、基 金的 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 交易 过户是指 基金 登记机构 受理 继承、捐 赠和 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 非交 易过户以 及登 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 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 过户。无 论 
在上述何 种情 况下,接 受划 转的主体 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 有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投 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死 亡,其持 有的 基金份额 由其 合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 合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执行 是指 司法机构 依据 生效司法 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 强制 划转给其 他自 然人、法 人或 其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 过户 必须提供 基 
金登记机 构要 求提供的 相关 资料,对 于符 合条件的 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 基金登记 机 
构的规定 办理 ,并按基 金登 记机构规 定的 标准收费 。 
十四、基 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办理 已持 有基金份 额在 不同销售 机构 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按照规定 的标 准收取转 托管 费。 
如果出现 基金 管理人、 登记 机构、办 理转 托管的销 售机 构因技术 系统 性能限 
制或其它 合理 原因,可 以暂 停该业务 或者 拒绝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转托 管申请。 
十五、定 期定 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为投资 人办 理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具体 规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 人在办理 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 每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富兰克林国海金
融地产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额投资计 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六、基 金份 额的冻结 、解 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 机构 只受理国 家有 权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金 份额 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他 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 冻。基金 份额 被冻结的 , 被冻结部 分产 生的权益 一并 冻结,被 冻结 部分份额 仍然 参与收益 分配 与支付。 法 
律法规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如相关法 律法 规允许基 金管 理人办理 基金 份额的质 押业 务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 人将 制定和实 施相 应的业务 规则 。 富兰 克林国 海金融地 产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人简 况 
名称:国 海富 兰克林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广 西南 宁市西乡 塘区 总部路 1 号中国—东 盟科 技企业孵 化基 地一期 
C-6 栋二层 
法定代表 人: 吴显玲 
设立日期 :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及批准设 立文 号:中国 证监 会证监基 金字[2004]145 号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2.2 亿元人 民币 
资产管理 规模 :115.81 亿 元(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管理 规模/ 注册 资本比 例:52.64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存续期限 :50 年 
联系电话 :021-38555555 
(二) 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 集资金; 
(2 )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 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 费用 ; 
(4 ) 销售基 金份额; 
(5 ) 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关法 律规 定,应呈 报中 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 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管人 ; 
(8 )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 机构,对 基金 销售机构 的相 关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 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 规定 决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内 ,拒 绝或暂停 受理 申购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 律法规为 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 资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资 于证 券所产生 的权 利; 
(13 )在符 合 法律法规 规定 的前提下 ,为 基金的利 益依 法为基金 进行 融资; (14 )以基 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师 事务 所、会计 师事 务所、证 券经 纪商、期 货经 纪机构 
或其他为 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 有关法律 、法 规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 换和 非交易过 户等 业务规则 ; 
(17 )法律 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 回和登记 事宜 ; 
(2 ) 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 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 基金 财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 和基 金管理人 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 
管理,分 别记 账,进行 证券 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 基金财产 ; 富 兰克林国 海金 融地产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7 ) 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的 价格; 
(9 ) 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报告 ; 
(10 )编制 季 度、半年 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 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 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 益; 
(14 )按规 定 受理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 保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法 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17 )确保 需 要向基金 投资 人提供的 各项 文件或资 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 的 
公开资料 ,并 在支付合 理成 本的条件 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 复印件; 
(18 )组织 并 参加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 散、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 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1 )监督 基 金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富 兰克林国 海金
融地产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人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 管理人将 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 处理时, 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任 ; 
(23 )以基 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 理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 金管 理人承担 全部 募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 在 
基金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 退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 效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 
(26 )建立 并 保存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7 )法律 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人简 况 
名称:中 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 西城区复 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和批准设 立文 号:国务 院批 转中国人 民银 行《关于 改革 中国银 
行体制的 请示 报告》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 民币贰仟 玖佰 肆拾叁亿 捌仟 柒佰柒拾 玖万 壹仟贰佰 肆拾 壹元整 
存续期间 :持 续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 批文及文 号: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二) 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 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富兰克 林国海金融 地
产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准的其他 费用 ; 
(3 )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 规行 为,对基 金财 产、其他 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 
情形,应 呈报 中国证监 会, 并采取必 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 资者的利 益; 
(4 ) 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期 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 为基金办 理证 券、期货 交易 资金清算 ; (5 ) 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6 ) 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管理人 ; 
(7 )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 持有 并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 务的 专职人员 ,负 责基金财 产托 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管的 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 
基金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托 管的不同 的基 金分别设 置账 户,独立 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 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 置、资金 划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 利益,不 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 基金财产 ; 
(5 ) 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 与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 及有 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期 货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 与 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 富兰克林国海 金融地产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0 )对基 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方 面的 运作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 基 
金管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还应 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 是否采取 了 
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 金托管业 务活 动的记录 、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 保存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 定 制作相关 账册 并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 
(14 )依据 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或有关 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管理人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参与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 散、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 构,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 
(19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承 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除 ; 
(20 )按规 定 监督基金 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基金 管理 人因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 金管 理人追偿 ; 
(21 )执行 生 效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 
(22 )法律 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义务 。 
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投资 人持 有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行 为即 视为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 人自 依据《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即 成为 本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直 至其 不再持有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并不以 在 《 基金合同》 上 书面签章 或签 字为必要 条件 。 富兰克林 国 海金融地 产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每份基金 份额 具有同等 的合 法权益。 
1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 
(1 ) 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 ) 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 余基金财 产; 
(3 ) 依法申 请赎回或 转让 其持有的 基金 份额; 
(4 ) 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者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 ) 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资料; 
(7 ) 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或 仲裁; 
(9 )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 
(1 ) 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 件; 
(2 ) 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 主做 出投资决 策, 自行承担 投资 风险; 
(3 ) 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 及时行使 权利 和履行义 务; 
(4 )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 项及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 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 )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 
(8 ) 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获得的不 当得 利; 
(9 )法律 法 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 。富兰克林国 海金融地产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组 成,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权代 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出席会议 并表 决。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每一基金 份 
额拥有平 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不设 日常机构 。 一、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 无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除外 :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 
(2 ) 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 ) 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 )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 )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或 销售 服务费,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 准的除外 ; 
(6 ) 变更基 金类别; 
(7 )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 合并; 
(8 )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9 )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 
(10 )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1 )单独 或 合计持有 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 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 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 
面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 金 当事人权 利和 义务产生 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 项; 
(13 )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 、在 不违背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的情况下 ,以 下情况可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 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销 售服务费和其 他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富兰克 林国海金融 地
产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用; 
(2 ) 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 基金费用 的收 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调 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 率、 变更收费 方式 、调整本 基金 的基金份 额类 别的设置 ; 
(4 )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 生变动而 应当 对《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 系发生重 大变 化; 
(6 )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 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 集或不能 召集 时,由基 金托 管人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 知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 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 开的,应 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并 自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 知基金管 理 
人,基金 管理 人应当配 合。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 事项书面 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 召集,并 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 人决 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 管 
人应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 知提 出提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 的,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 告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配合。 
5、 代表基金 份 额 10%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 项要求召 富兰 克林国海 金融 地
产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都 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 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 召集人负 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 间、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 、通知内 容、 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召 开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介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 知应至少 载明 以下内容 : 
(1 ) 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 点和会议 形式 ; 
(2 ) 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 议事程序 和表 决方式; 
(3 ) 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 记日 ; 
(4 ) 授权委 托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 身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间 和地点; 
(5 ) 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 及联系电 话; 
(6 ) 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 履行的手续; 
(7 ) 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 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会 议召 集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所采 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 
系方式和 联系 人、表决 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 间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到指定地 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人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 行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表决意 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 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 现场开会 方式 、通讯开 会方 式或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 他方式召 开, 会议的召 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 人确定 。 富兰 克林国海 金融 地产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1 、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代 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不派 代表列席 的, 不影响表 决效 力。现场 开 会同时符 合以 下条件时 ,可 以进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议程: 
(1 ) 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 
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 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2 (含 1/2)。 
参加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基金 份额 低于上述 规定 比例 
的,召集 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时 间的三个 月以 后、六个 月 
以内,就 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 
参加,方 可召 开。 
2 、通 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其 对表 决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 决截 至日以前 送达 至召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讯 开会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表 
决。 
在同时符 合以 下条件时 ,通 讯开会的 方式 视为有效 :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约 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 示性公告 ; 
(2 ) 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会议 召集 人在基金 托 
管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则 为基 金管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照 会 
议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表决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经 
通知不参 加收 取表决意 见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3 )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2 (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富兰克林国海金融地
产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的,召集 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时 间的三个 月以 后、六个 月 
以内,就 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 
参加,方 可召 开。 
(4)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 意见 的代理人 ,同 时提交的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托 出具 书面意见 的 
代理人出 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并 与基 金登记机 构记 录相符; 
3 、在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议 通知 载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 采用 网络、电 话或 其他方式 进行 表决,或 者采 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 式 
授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议 并表 决。 
4 、在 会议召 开方式上 ,本 基金亦可 采用 其他非现 场方 式或者以 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 式相 结合的方 式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会 议程序比 照现 场开会和 通 
讯方式开 会的 程序进行 。 
五、议事 内容 与程序 
1 、议 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 系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的重 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 理人、更 换基 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 合 
并、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以及 会议 召集人认 为需 提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 人发出召 集会 议的通知 后, 对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开前及时 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不 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 议事内容 进行 表决。 
2 、议 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 按照下列 第七 条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 后由大会 主持 人宣读提 案, 经讨论后 进行 表决,并 形成 大会决议 。 
大会主持 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 权出席会 议的 代表,在 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 表未能主 持 
大会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其 出席 会议的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富 兰克林国 海金
融地产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 会,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 生 一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作 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 或主持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不影 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 人应 当制作出 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 册。签名 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 有或代表 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 额、委托 人 
姓名(或 单位 名称)和 联系 方式等事 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 情况下,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 案,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 督下由召 集人 统计全部 有效 表决,在 公证 
机关监督 下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每 份基 金份额有 一票 表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 特别决议 : 
1 、一 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 为 有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事 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 的方式通 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通 过方可 做出。除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转换 基金 
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 人、终止 《基 金合同 》 、本 基金与其 他 
基金合并 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采 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 票表决。 
采取通讯 方式 进行表决 时, 除非在计 票时 监督员及 公证 机关均认 为有 充分的 
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提 交符 合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确 认投 资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视 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表 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 定的表决 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 见 
模糊不清 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 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 项表 决。富兰 克林 国海金融 地产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七、计票 
1 、现 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代表与大 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 名监督员 共同 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自行召集 或大 会虽然由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未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 担任监票 
人。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不出席 大会 的,不影 响计 票的效力 。 
(2 ) 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 果。 
(3 ) 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 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 立即对所 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 
重新清点 ,重 新清点以 一次 为限。重 新清 点后,大 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 公布重新 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 情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 授权 的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 表(若由 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 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派 代 
表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的,不 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 果。 
八、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自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 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媒 介上 公告。如 
果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 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员 姓名 等一同公 告。 富兰克林 国海 金融地产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应当执 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均有约 束力 。 
九、本部 分关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 事由、召 开条 件、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 引用 法律法规 的部 分,如将 来法 律法规修 改导 致相关内 容 
被取消或 变更 的,或法 律法 规增加新 的持 有人大会 机制 的,基金 管理 人提前公 告 
后,可直 接对 本部分内 容进 行修改、 调整 或补充,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审议。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富兰 克林 国海金融 地产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第九部分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更 换条件和 程序 
一、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情形 
(一) 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 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基 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取 消基金管 理资 格; 
2 、被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解任; 3 、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被依法 宣告 破产; 
4 、法 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情 形。 
(二)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 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取 消基金托 管资 格; 
2、被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解任; 
3 、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被依法 宣告 破产; 
4 、法 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情 形。 
二、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换 程序 
(一) 基金 管理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 名:新 任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托 管人 或由单独 或合 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 名; 
2 、决 议: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在基 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 理人 形成决议 ,该 决议需经 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表决 通 过,自表 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 ;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 基金管理 人产 生之前, 由中 国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 
4 、备 案: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选任 基金 管理人的 决议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5 、公 告:基 金管理人 更换 后,由基 金托 管人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 ; 
6 、交 接:基 金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妥善 保管基金 管理 业务资 
料, 及 时向临 时基金管 理人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办理 基金 管理业务 的移 交手续 , 临富 兰克林国 海金
融地产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时基金管 理人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应及 时接 收。临时 基金 管理人或 新任 基金管理 人 
应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基 金资 产总值; 
7 、审 计:基 金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 财产 进行审计 ,并 将审计结 果予 以公告,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审 计 
费用在基 金财 产中列支 ; 
8 、基 金名称 变更:基 金管 理人更换 后, 如果原任 或新 任基金管 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 求替 换或删除 基金 名称中与 原基 金管理人 有关 的名称字 样。 
(二) 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 名:新 任基金托 管人 由基金管 理人 或由单独 或合 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 金份 额的基金 持有 人提名; 
2 、决 议: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在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后六个月 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 管人 形成决议 ,该 决议需经 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表决 通 过,自表 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 ; 
3 、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 基金托管 人产 生之前, 由中 国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 
4 、备 案: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更换 基金 托管人的 决议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5 、公 告:基 金托管人 更换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 ; 
6 、交 接:基 金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料,及 时办 理基金财 产和 基金托管 业务 的移交手 续, 新任基金 托管 人或者临 时 
基金托管 人应 当及时接 收。 新任基金 托管 人或临时 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核 对 基金资产 总值 ; 
7 、审 计:基 金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 财产 进行审计 ,并 将审计结 果予 以公告,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审 计 
费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三)基 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同时 更换 的条件和 程序 。 
1 、提 名:如 果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时更换 ,由 单独或合 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富兰 克林 国海金融 地产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换 分别 按上述程 序进 行; 
3 、公 告:新 任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在 更换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媒 介上 联合公告 。 
三、本部 分关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更换条件 和程 序的约定 ,凡 是直接 
引用法律 法规 或监管规 则的 部分,如 将来 法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修 改导 致相关内 容 
被取消或 变更 的,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并 提前公告 后, 可直接对 相 
应内容进 行修 改和调整 , 无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富兰克 林国海金 融地 产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第十部分 基 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理 人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订立 
托管协议 。 
订立托管 协议 的目的是 明确 基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理 人之 间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投资 运作 、净值计 算、 收益分配 、信 息披露及 相互 监督等相 关事 宜中的权 利 
义务及职 责,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富兰克 林国 海金融地 产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第十一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登 记 
一、基金 的份 额登记业 务 
本基金的 登记 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 、过 户、清算 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建 立和 管理、基 金份 额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 
结算、代 理发 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 过户等。 
二、基金 登记 业务办理 机构 
本基金的 登记 业务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管 理人委托 的其 他符合条 件的 机构 
办理。基 金管 理人委托 其他 机构办理 本基 金登记业 务的 ,应与代 理人 签订委托 代 
理协议, 以明 确基金管 理人 和代理机 构在 投资者基 金账 户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 
清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放 红利、建 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事宜中的 权 
利和义务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三、基金 登记 机构的权 利 
基金登记 机构 享有以下 权利 : 
1 、取 得登记 费; 
2 、建 立和管 理投资者 基金 账户; 
3 、保 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开 户资料、 交易 资料、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等; 
4 、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登 记业 务的办理 时间 进行调整 ,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 开始 实施前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5 、法 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权 利。 
四、基金 登记 机构的义 务 
基金登记 机构 承担以下 义务 : 1 、配 备足够 的专业人 员办 理本基金 份额 的登记业 务; 
2 、严 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条件 办理 本基金份 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 善保存 登记数据 ,并 将保持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称 、身份信 息及 基金份 
额明细等 数据 备份至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机 构。其保 存期 限自基金 账户 销户之日 起 
不得少于 20 年; 
4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基 金账户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 义务对富兰克 林国海金融 地
产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投资者或 基金 带来的损 失, 须承担相 应的 赔偿责任 ,但 司法强制 检查 情形及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 他情 形除外; 
5 、按 《基金 合同》及 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 投资者办 理非 交易过户 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 的服 务; 
6 、接 受基金 管理人的 监督 ; 
7 、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富兰克林国海 金融地产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 目标 
通过分析 金融 地产行业 的商 业模式与 利润 区,深入 挖掘 金融地产 行业 内具有 
核心竞争 优势 和持续成 长潜 力的优质 上市 公司,力 争通 过积极的 主动 管理实现 稳 
健的投资 回报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 小板、创 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票 ) 、 债券(包 括 
国债、央 行票 据、金融 债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 券、 次级债券 、政 府支持机 构债 、政府支 持债 券、地方 政府 债、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 可转换债 券( 含可分离 交易 可转换债 券) 及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允 许 
投资的债 券或 票据) 、债券 回购、银 行存 款(包括 协议 存款、定 期存 款及其他 银 
行存款 ) 、货 币市场工 具、 权证、资 产支 持证券、 股指 期货、国 债期 货以及法 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 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 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 范围。如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比 例 
限制,基 金管 理人可依 据相 关规定履 行适 当程序后 相应 调整本基 金的 投资比例 限 
制规定。 
未来,基 金管 理人具备 参与 港股通交 易条 件后,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并不 实质 性改变本 基 
金的投资 目标 、投资策 略和 风险收益 的前 提下,经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 
一致,本 基金 可通过港 股通 机制投资 规定 范围内的 香港 联合交易 所上 市的股票 , 
无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为 :股 票投资比 例为 基金资产 的 0%-95% ;投 资 于金融、 
房地产行 业内 的证券和 与互 联网金融 主题 相关的证 券资 产的比例 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 ;每个 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和 国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 现 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富 兰克林国 海金
融地产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三、投资 策略 
(一)资 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贯 彻“ 自上而下 ”的 资产配置 策略 ,通过对 宏观 经济、国 家政 策、证 
券市场流 动性 、大类资 产相 对收益特 征等 因素的综 合分 析,在遵 守大 类资产投 资 
比例限制 的前 提下进行 积极 的资产配 置, 对基金组 合中 股票、债 券、 短期金融 工 
具的配置 比例 进行调整 和优 化,平衡 投资 组合的风 险与 收益。 
(二)股 票投 资策略 
本基金采 取“ 核心- 卫星 ” 策略,即 将基 金股票资 产分 成核心部 分和 卫星部 
分。核心 组合 主要投资 于金 融和房地 产行 业的股票 ,卫 星组合主 要投 资于与互 联 
网金融主 题相 关的股票 。 
1 、投 资主题 的界定 
(1 ) 金融和 房地产行 业界 定 
金融行业 指经 营金融商 品的 特殊行业 ,包 括银行以 及非 银行金融 机构 ,如保 
险、证券 、信 托及其他 ;房 地产行业 指以 土地和建 筑物 为经营对 象, 从事房地 产 
开发、建 设、 经营、管 理以 及维修、 装饰 和服务的 集多 种经济活 动为 一体的综 合 
性产业, 是具 有先导性 、基 础性、带 动性 和风险性 的产 业,主要 包括 土地开发 、 
房屋建设 、维 修、管理 ,土 地使用权 的有 偿划拨、 转让 、房屋所 有权 的买卖、 租 
赁、房地 产的 抵押贷款 ,以 及由此形 成的 房地产市 场。 
本基金界 定的 金融和房 地产 行业包括 以下 两类公司 :1 )申银万 国行 业分类 
标准一级 行业 界定的银 行、 非银金融 、房 地产、建 筑材 料和建筑 装饰 ;2)当前 
非主营业 务提 供的产品 或服 务隶属于 申银 万国行业 分类 标准一级 行业 界定的银 
行、非银 金融 、房地产 、建 筑材料和 建筑 装饰,且 未来 这些产品 或服 务有望成 为 
主要收入 或利 润来源的 公司 。 
如果申银 万国 行业分类 标准 有所调整 ,或 者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更 适当 的金 
融、房地 产行 业划分标 准, 基金管理 人有 权对金融 和房 地产行业 的界 定方法进 行 
变更并及 时公 告。 
(2 ) 互联网 金融主题 界定 
与互联网金融主题有关的公司是指主营业务或非主营业务涉及 P2P 、第三方富 兰克林国海金融
地产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支付、金 融信 息服务、 金融 系统设备 提供 商、农村 金融 等上市公 司。 
如因基金 管理 人界定金 融、 房地产行 业以 及互联网 金融 主题的方 法调 整或者 
上市公司 经营 发生变化 不再 属于金融 、房 地产行业 以及 互联网金 融主 题等,本 基 
金持有的 金融 、房地产 行业 内的证券 和与 互联网金 融主 题相关的 证券 资产的比 例 
低于非现 金基 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 将 在三十个 工作 日之内进 行调 整。 
2 、个 股精选 策略 
本基金将 采用 “自下而 上” 精选个股 策略 ,紧密围 绕前 述界定的 投资 主题, 
深入挖掘 具有 行业领先 优势 、盈利能 力强 、公司治 理结 构良好、 估值 合理的上 市 
公司构建 投资 组合。 
(1 ) 行业地 位和核心 竞争 力评估 
公司在所 属行 业中处于 领先 地位,并 在短 期内难以 被行 业内其他 竞争 对手超 
越;公司 在未 来的发展 中, 在行业或 者细 分行业中 的地 位预期会 有较 大的上升 。 
考察一个 公司 是否具有 核心 竞争力, 主要 分析公司 是否 具有核心 技术 和创新 
能力(如 专利 、商标等 知识 产权) ,提供 的产品( 或服 务)是否 具有 较高的技 术 壁垒,是 否具 有良好的 销售 网络、市 场品 牌或垄断 资源 等,是否 具有 领先的经 营 
模式等。 
(2 ) 盈利能 力分析 
结合公司 所处 行业的特 点和 发展趋势 、公 司背景, 从财 务结构、 资产 质量、 
业务增长 、利 润水平、 现金 流特征等 方面 考察公司 的盈 利能力, 专注 于具有行 业 
领先优势 、资 产质量良 好、 盈利能力 较强 、盈利增 长具 有可持续 性的 上市公司 。 
(3 ) 公司治 理结构 
良好的公 司治 理是公司 健康 发展的基 础。 从股权结 构的 合理性、 信息 披露的 
质量、激 励机 制的有效 性、 关联交易 的公 允性、公 司的 管理层和 股东 的利益是 否 
协调和平 衡、 公司是否 具有 清晰的发 展战 略等方面 ,对 公司治理 水平 进行综合 评 
估。 
(4 ) 估值水 平评估 
本基金管 理人 将对股票 进行 估值水平 的考 察,通过 评估 公司相对 市场 和行业 
的相对投 资价 值,选择 估值 水平相对 低估 或估值合 理的 上市公司 。 
(三)债 券投 资策略富 兰克 林国海金 融地 产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本基金通 过对 宏观经济 、货 币政策、 财政 政策、资 金流 动性等影 响市 场利率 
的主要因 素进 行深入研 究, 结合新券 发行 情况,综 合分 析市场利 率和 信用利差 的 
变动趋势 ,采 取久期调 整、 收益率曲 线配 置和券种 配置 等积极投 资策 略,把握 债 
券市场投 资机 会,以获 取稳 健的投资 收益 。 
1 、久 期策略 
本基金根 据对 市场利率 的趋 势预期调 整债 券组合的 久期 ,即预期 利率 将下降 
时,增加 组合 久期,以 更多 获取债券 价格 上升带来 的组 合收益; 在预 期利率将 上 
升时,相 应降 低组合久 期, 以控制债 券价 格下降的 风险 。 
2 、收 益率曲 线策略 
由于债券 供求 、投资者 偏好 和市场情 绪等 因素,不 同期 限债券的 市场 利率变 
动幅度往 往不 一致,收 益率 曲线表现 出非 平行移动 的特 点。通过 对不 同期限债 券 
的利率变 动趋 势的比较 分析 ,本基金 将在 确定组合 久期 的前提下 ,采 取相应的 债 
券期限配 置, 以从长期 、中 期和短期 债券 的利率变 化差 异中获取 超额 收益。 
3 、债 券类属 策略 
由于信用 水平 、债券供 求和 市场情绪 等因 素,不同 市场 和类型债 券品 种的利 
率与基准 利率 的利差不 断变 动。通过 对影 响各项利 差的 因素进行 深入 分析,评 估 
各券种的 相对 投资价值 ,调 高投资价 值较 高的券种 的比 重以获取 超额 收益。 
4 、信 用利差 策略 
本基金将 通过 对经济周 期和 相关市场 变化 对信用利 差曲 线的影响 ,以 及信用 
债市场容 量、 信用债券 结构 、流动性 等变 化趋势对 信用 利差曲线 的影 响对企业 (公 
司)债或 短期 融资券等 信用 类品种进 行综 合评估, 判断 投资主体 对信 用债的需 求 
变化,并 结合 不同信用 等级 债券在不 同市 场时期的 利差 变化及收 益率 曲线变化 , 
分析信用 利差 曲线整体 及分 行业走势 ,确 定信用债 券总 的投资比 例及 分行业的 投 
资比例。 
(四)股 票申 购策略 
本基金将 深入 研究首次 发行(IPO) 股票 及增 发新股的 上市 公司基本 面, 挖掘 
公司的内 在价 值,根据 当时 股票市场 整体 投资环境 及定 价水平, 一、 二级市场 间 
资金供求 关系 ,在有效 控制 风险的前 提下 制定相应 的股 票申购策 略。 对通过股 票 
申购获得 的股 票, 将 根据其 实际的投 资价 值确定持 有或 卖出。 富兰克 林国海金 融地 产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五)中 小企 业私募债 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对 中小 企业私募 债的 投资综合 考虑 安全性、 收益 性和流动 性等 方面特 
征进行全 方位 的研究和 比较 ,对个券 发行 主体的性 质、 行业、经 营情 况、以及 债 
券的增信 措施 等进行全 面分 析,选择 具有 优势的品 种进 行投资, 并通 过久期控 制 
和调整、 适度 分散投资 来管 理组合的 风险 。 
(六)资 产支 持证券投 资策 略 
对于资产 支持 证券,本 基金 将综合考 虑市 场利率、 发行 条款、支 持资 产的构 
成和质量 等因 素,研究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收 益和风险 匹配 情况,在 严格 控制投资 风 
险的基础 上选 择合适的 投资 对象以获 得稳 定收益。 
(七)股 指期 货投资策 略 
本基金在 进行 股指期货 投资 时,将根 据风 险管理原 则, 以套期保 值为 主要目 
的,采用 流动 性好、交 易活 跃的期货 合约 ,通过对 证券 市场和期 货市 场运行趋 势 
的研究, 结合 股指期货 的定 价模型寻 求其 合理的估 值水 平,与现 货资 产进行匹 配, 
通过多头 或空 头套期保 值等 策略进行 套期 保值操作 。 
基金管理 人将 充分考虑 股指 期货的收 益性 、流动性 及风 险性特征 ,运 用股指 
期货对冲 系统 性风险、 对冲 特殊情况 下的 流动性风 险, 如大额申 购赎 回等;利 用 
金融衍生 品的 杠杆作用 ,以 达到降低 投资 组合的整 体风 险的目的 。 
(八)国 债期 货投资策 略 
本基金投 资国 债期货, 将根 据风险管 理的 原则,充 分考 虑国债期 货的 流动性 
和风险收 益特 征,在风 险可 控的前提 下, 适度参与 国债 期货投资 。 
未来,根 据市 场情况, 本基 金可在遵 守投 资目标的 前提 下,相应 调整 和更新 
相关投资 策略 ,并在招 募说 明书更新 中公 告。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 合应遵循 以下 限制: 
(1 ) 本基金 股票投资 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95% ; 
(2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和 国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富兰 克林国海 金融
地产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券,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4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 证,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的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9 )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10 )本基 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 应投资于 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 
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 产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 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4 )本基 金 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 基 金在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 期; (15 )本基 金 持有的单 只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16 )本基 金 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富 兰克林国海 金融地产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 ;本 基 金所持有 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轧 差计 算)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 股票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 定; 在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 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7 )本基 金 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国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市 值的 30% ;本 基 金所持有 的债 券(不含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买 入、 卖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 基金合同 关于 债券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 定; 在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 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18 )在任 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买 入国 债期货和 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债 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买入 返售 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19 )本基 金 总资产不 得超 过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20 )本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包括 开放 式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 基金)持 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 票,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本 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21 )本基 金 主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不符合 该比 例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 产 的投资; (22 )本基 金 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 保持一致 ; (23 )法律 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投资比例 限制 。 除第(2)、( 12)、( 21)、( 22 )项 外,因 证券、期 货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 投富 兰克林国 海金 融地产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六 个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定 。期 间,本基 金的 投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符 合本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 法规 对本基金 合同 约定投资 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如 适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 关限 制,但须 提前 公告,不 需要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得 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 (3 )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 投资; (4 )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 (5 )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 易活 动; (6 ) 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 定,由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 的其他活 动。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基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财 产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 其有重大 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基 金的投资 目标 和投资策 略, 遵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 优先原则 ,防 范利益冲 突, 建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 平合 理价格执 行。 相关交易 必须 事先得到 基金 托管人的 同意 ,并按法 律 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 审议,并 经过 三分之二 以 上的独立 董事 通过。基 金管 理人董事 会应 至少每半 年对 关联交易 事项 进行审查 。 五、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 比较基准 为: 65% ×沪 深 300 金融地 产 指数收益 率+ 35% ×富 兰 克林国海 金融 地 产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中债国债 总指 数收益率 (全 价) 。 本基金的 资产 主要投资 于金 融、房地 产行 业内的证 券和 与互联网 金融 主题相 关的证券 ,故 以沪深 300 金融地产 指数 作为股票 投资 部分业绩 比较 基准,能 够准 确地反映 本基 金股票投 资部 分的投资 绩效 。 中债国债 总指 数由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编制 。该指数 同时 覆盖了 上海证券 交易 所、银行 间以 及银行柜 台债 券市场上 的主 要固定收 益类 证券,具 有 广泛的市 场代 表性,能 够反 映债券市 场总 体走势, 适合 作为本基 金的 债券投资 部 分业绩比 较基 准。 如果指数 编制 单位停止 计算 编制该指 数或 更改指数 名称 、或有更 权威 的、更 能为市场 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 较基准推 出, 本基金管 理人 有权对此 基准 进行调整 。 业绩比较 基准 的变更须 经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 案后公告 ,而 无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六、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 混合 型基金, 其预 期收益及 预期 风险水平 低于 股票型基 金, 高于债 券型基金 及货 币市场基 金, 属于中高 风险 收益特征 的基 金品种。 七、基金 管理 人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则 及方 法 1 、基 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行 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 股,不参 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经营管 理; 3 、有 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 与增值; 4 、不 通过关 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或 任何 存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富兰 克林国海 金融 地产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第十三部 分 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 是指基金 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基 金应 收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 价值 。 三、基金 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 据相关法 律法 规、规范 性文 件为本基 金开 立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期货 账户 以及投资 所需 的其他专 用账 户。开立 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 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 基金财产 账 户相独立 。 四、基金 财产 的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 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 机构以其 自 有的财产 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 责任,其 债权 人不得对 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处 分外,基 金财 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因 依法解散 、被 依法撤销 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 产。基金 管理 人管理运 作基 金财产所 产 生的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 产产生的 债务 相互抵销 ;基 金管理人 管理 运作不同 基 金的基金 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 相互 抵销。 富兰克 林国海金 融地 产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值 日为本基 金相 关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交 易日 以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 对外 披露基金 净值 的非交易 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权 证、 债券、股 指期 货合约、 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三、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 证券的估 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 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 未发生影 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 事件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 市价(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 券发行机 构 发生影响 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 件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 因 素,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 格; (2 ) 交易所 上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的 固定 收益品种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选 取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 值净价进 行估 值; (3 ) 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按 估值日收 盘价 减去可转 换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 债券 应收利息 后得 到的净价 进行 估值; (4 ) 交易所 市场挂牌 转让 的资产支 持证 券和中小 企业 私募债,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2 、处 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 证券应区 分如 下情况处 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以最 近一 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 方法估值 ; 非 公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 票, 按 监管富 兰克林国 海金 融地产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机构或行 业协 会有关规 定确 定公允价 值。 (4 ) 对在交 易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的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 值净价进 行估 值。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 两个以上 市场 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 、股 票指数 期货、国 债期 货合约估 值方 法 (1 )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估 值。 (2 )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1 )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果 基金 管理人认 为 按本项第 (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 ,并与基 金托 管人商定 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 价 格估值。 (3 ) 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 按其规定 进行 估值。 6 、相 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从 其规 定。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7 、如 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 定后,按 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如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 违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时, 应立即通 知 对方,共 同查 明原因, 双方 协商解决 。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本 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就与 本基 金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 意见,按 照 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 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 程序 1 、各类基 金 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富兰克 林国海金融 地 产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日基金份 额的 余额数量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 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 值及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 ,并 按规定公 告。 2 、基 金管理 人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但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 停估 值时除外 。基 金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 后,将各 类基 金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 管人,经 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 误后,由 基 金管理人 对外 公布。 五、估值 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将 采取必要 、适 当、合理 的措 施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 时性。当 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 时,视为 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 以下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如 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 资人自身 的过 错造成估 值错 误,导致 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过 错 的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该 估值 错误遭受 损失 当事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承 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 的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限 于: 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 错、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2 、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 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 错误 责任方未 及时 更正已产 生的 估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的,由 估 值错误责 任方 对直接损 失承 担赔偿责 任; 若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经 积极 协调,并 且 有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 正而未更 正, 则其应当 承担 相应赔偿 责 任。估值 错误 责任方应 对更 正的情况 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确 保估 值错误已 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 错误的有 关直 接当事人 负责 ,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富兰克 林国海金 融地 产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3 ) 因估值 错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 还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应 对估 值错误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 或不全部 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 误责 任 方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 的赔 偿金额的 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 事 人享有要 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 权利;如 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 此部分不 当 得利返还 给受 损方,则 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 得的不当 得 利返还的 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 支付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 未发生估 值错 误的正确 情形 的方式。 3 、估 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 现后,有 关的 当事人应 当及 时进行处 理, 处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估 值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 定估 值错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法 对因 估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法 由估 值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 失; (4 )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就 估值错误 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 认。 4 、基 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处理的方 法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 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 进一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 (3 ) 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 估值 的情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 抗 力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富兰 克林国海金 融 地产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3 、当 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 认后,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 4 、中 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 认定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 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基 金托 管人负责 进行 复核。基 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 开放日交 易结 束后计算 当 日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各 类基 金份额净 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人对净 值 计算结果 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净 值予 以公布。 八、特殊 情况 的处理 1 、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处理。 2 、由 于证券 交易场所 、期 货交易场 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 要、适当 、 合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 误的,由 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 任。但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当 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消除 或减 轻由此造 成的 影响。 富兰克 林国海金 融地 产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第十五部 分 基金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 费用 的种类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 金销售 服务费;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 金相关的 信息 披露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 师费、律 师费 、仲裁费 和诉 讼费;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 用; 7 、基 金的证 券/ 期 货交易 费用; 8 、基 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证 券/ 期货 账户开户 费用 、银行账 户维 护费用; 10、 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可以 在基 金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 费用 计提方法 、计 提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80% 年 费率 计提。管 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0.80%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应 计 提的基金 管理 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提, 逐日 累计至每 个月 月末,按 月支 付。经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 次月首日 起 2-5 个工作 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费 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25%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应 计 提的基金 托管 费富兰克 林国 海金融地 产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提, 逐日 累计至每 个月 月末,按 月支 付。经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 次月首日 起 2-5 个工作 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 3 、基 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 ,C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售 服务 费年费率 为 0.50% 。 本基金销 售服 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 份 额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 提。 销售服务 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 H=E×0.5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额每 日应 计提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C 类 基 金份额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 费每 日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 末,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 销售服务 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经基金 管理 人代付给 各个 基金销售 机 构。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休 假等,支 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 、基 金费用的 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 用实 际支出金 额列 入当期费 用, 由基金托 管人 从基金财 产中 支付。 三、不列 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 入基金费 用: 1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 的损 失;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处理与 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 项发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 关费用; 4 、其 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 得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 的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 协商酌情 降低 基金管理 费和 基金托管 费, 此项调富 兰克 林国海金 融地 产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整不需要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于 新的 费率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介上刊 登公 告。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涉及 的各 纳税主体 ,其 纳税义务 按国 家税收法 律、 法规执 行。富兰 克林 国海金融 地产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 、公 允价值变 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 金已 实现收益 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 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 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基金未分 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 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 分配原则 1 、在 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实 际情 况进行 收益分配 ,具 体分配方 案以 公告为准 ,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 收益分配 ; 2 、本 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 资,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自 动转 为相应类 别的 基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本基 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 红; 3 、基 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单 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 低于面值 ; 4 、由 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销 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 份 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 基金份额 类别 对应的可 供分 配利润将 有所 不同,基 金管 理人可对 各 类别基金 份额 分别制定 收益 分配方案 ,本 基金同一 类别 的每一基 金份 额享有同 等 分配权; 5 、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四、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应 载明 截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的 可供 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 配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五、收益 分配 方案的确 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 并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富 兰克林 国海金融 地产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基金红利 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 配基准日 (即 可供分配 利润 计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 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若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 行承 担 的,当投 资者 的现金红 利小 于一定金 额, 不足于支 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用 时, 基金登记 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 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 的 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 》执行。富兰 克林国海金融 地产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 方; 2 、基 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 首次募集 的 会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 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 以并 入下一个 会计 年度披露 ; 3 、基 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 账本位币 ,以 人民币元 为记 账单位; 4 、会 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 会计制度 ; 5 、本 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 定编 制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 金托管 人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 方式 确认。 二、基金 的年 度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相 互独 立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其 注册 会计师对 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 报表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 应事先征 得基 金管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所 ,须 通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富兰克林国海 金融地产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 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 合《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相关 法律 法规关于 信息 披露的规 定发 生变化时 , 本基金从 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 包括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等法 律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 按照 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所披 露信 息的真实 性、 准确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 在中国证 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 介披露, 并保 证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 和方 式查阅或 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 信息资料 。 三、本基 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不得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 2 、对 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 测; 3 、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 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或 者基金销 售机 构; 5 、登 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他 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 荐性 的文字; 6 、中 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 行为。 四、本基 金公 开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中 文文 本。如同 时采 用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 人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 致。两种 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 本 为准。 本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息 采用 阿拉伯数 字; 除特别说 明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币 元。 五、公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包 括: (一) 基 金招 募说明书 、 《 基金合同 》 、 基金托管 协议 富兰克林 国海 金融地产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项 权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开 的规 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特性 等涉 及基金投 资 者重大利 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募 说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金 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基 金投 资、基金 产品 特性、风 险揭 示、信息 披 露及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说明 书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 金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 向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的 中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报 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 书,并就 有关 更新内容 提供 书面说明 。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 中的权利 、义 务关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将《 基金合同 》 、 基金托管 协议 登载在网 站上 。 (二)基 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就基金 份额 发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基 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 的当日登 载于 指定媒介 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到 中国 证监会确 认文 件的次日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指定报 刊休刊, 则顺 延至法定 节假 日后首个 出报 日。下同 )在 指定媒介 上登 载《基金 合 同》生效 公告 。 (四)基 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过 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半 年度 和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 日的次日 , 富 兰克林国 海金 融地产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将基金资 产净 值、各类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 (五)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披 露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计 算方 式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 份额发售 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 (六)基 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 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 金年度报 告 的财务会 计报 告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上半 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 成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 网站上, 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并 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 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 备案。报 备应 当采用电 子文 本或书面 报 告方式。 基金运作 期间 ,如报告 期内 出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 额达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为 保障 其他投资 者的 权益,基 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 告“影响 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 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 情况 及基金的 特有 风险,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本基金持 续运 作过程中 ,应 当在基金 年度 报告和半 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 析等。 (七)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 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富 兰克林国 海金 融地产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的中国证 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 重大 事件,是 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权 益或 者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 下列事件 :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同 》 ; 3 、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5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的法定 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6 、基 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 资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 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发 生变动; 9 、基 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 年内变更 超过 百分之五 十; 10、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 11、 涉及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财产、基 金托 管业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 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 理 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 金托管人 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 重行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 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 益 分配事项 ; 16、 基金管 理 费、基金 托管 费、销售 服务 费等费用 计提 标准、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 净值计价 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 值百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改 聘 会计师事 务所 ; 19、 变更基 金 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 金 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 开 始办理申 购、 赎回; 22、 本基金 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 发生变更 ; 富 兰克林国 海金 融地产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23、 本基金 发 生巨额赎 回并 延期办理 ; 24、 本基金 连 续发生巨 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 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 暂 停接受申 购、 赎回申请 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 调整本 基 金份额类 别设 置; 27、 发生涉 及 基金申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 潜在影响 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 事项; 28、 中国证 监 会或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 项。 (八)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 共媒 介中出现 的或 者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 产生 误导性影 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 动的,相 关信 息披露义 务 人知悉后 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 进行公开 澄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会 。 (九)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 事项,应 当依 法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十)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基金在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 告、年度 报告 等定期报 告和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 的股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应当 包括投资 政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况 、 风险指标 等, 并充分揭 示股 指期货交 易对 本基金总 体风 险的影响 以及 是否符合 既 定的投资 政策 和投资目 标等 。 基金在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 告、年度 报告 等定期报 告和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 的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应当 包括投资 政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况 、 风险指标 等, 并充分揭 示国 债期货交 易对 基金总体 风险 的影响以 及是 否符合既 定 的投资政 策和 投资目标 等。 基金在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 告、年度 报告 等定期报 告和 招募说明 书更 新等文 件中披露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的投资情 况。 本基金投 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年 报及 半年报中 披露 其持有 的资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 市值 占基金净 资产 的比例和 报告 期内所有 的 资产支持 证券 明细。基 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 季度报告 中披 露其持有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总额、资 产支 持证券市 值占 基金净资 产的 比例和报 告期 末按市值 占基 金净资产 比 例大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 支持证券 明细 。 六、信息 披露 事务管理 富兰 克林国海 金融 地产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 息披露管 理制 度,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 务。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公 开披 露基金信 息, 应当符合 中国 证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 式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相 关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基金 份 额申购赎 回价 格、基金 定期 报告和定 期更 新的招募 说明 书等公开 披露 的相关基 金 信息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 人出 具书面文 件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 露信 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 介上披露 信息 外,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媒 介披露信 息, 但是其他 公共 媒介不得 早于 指定媒介 披露 信息,并 且 在不同媒 介上 披露同一 信息 的内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出具审 计报 告、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 披露 文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应 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 公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的住 所,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八、当出 现下 述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可暂 停或延迟 披露 基金相 关信息: (1 ) 不可抗 力; (2 ) 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 (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情 况。 富兰 克林 国海金融 地产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第十九部 分 基金合同 的变 更、终止 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并 本基金与 其他 基金合并 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 规定的程 序执 行。 二、 《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 定和基金 合同 约定可不 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应当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且自 决议 生效后两 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三、 《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定终止的 ; 2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新 基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4 、相 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情况。 四、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 行 基金清算 。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 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可以聘用 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 以依法进 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 《基金 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 管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金融 地产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2 ) 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 务进行清 理和 确认; (3 )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 和变现; (4 )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 ) 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 (7 ) 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 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在进 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优 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 付。 六、基金 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分 配方 案,将基 金财 产清算后 的全 部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 份额比例 进行 分配。 七、基金 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 律意见书 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报 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进行公 告。 八、基金 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有 关文 件由基金 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富兰 克 林国海金 融地 产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第二十部 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在履行 各自 职责的过 程中 ,违反《 基金 法》等 法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 基金 合同》约 定, 给基金财 产或 者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 害的,应 当分 别对各自 的行 为依法承 担赔 偿责任; 因共 同行为给 基金 财产或者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害 的, 应当承担 连带 赔偿责任 ,对 损失的赔 偿, 仅限于直 接 损失。但 是如 发生下列 情况 ,相应的 当事 人可以免 责: 1 、不 可抗力 ; 2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 作为 而造成的 损失 等; 3 、基 金管理 人由于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投资 原则 投资或不 投资 造成的 直接损失 等。 二、在发 生一 方或多方 违约 的情况下 ,在 最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基金合 同》 能够继续 履行 的应当继 续履 行。非违 约方 当事人在 职 责范围内 有义 务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施 ,防 止损失的 扩大 。没有采 取适 当措施致 使 损失进一 步扩 大的,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 求赔偿。 非违 约方因防 止损 失扩大而 支 出的合理 费用 由违约方 承担 。 三、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 可控 制的因素 导致 业务出现 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 发现错误 的, 由此造成 基金 财产或投 资人 损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除 赔 偿责任。 但是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 的措施消 除或 减轻由此 造 成的影响 。富 兰克林国 海金 融地产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第二十一 部分 争议 的处理 和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 人同 意,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与《 基金 合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如经 友好 协商未能 解决 的,任何 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 按照 其届时有 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 仲裁,仲 裁地 点为上海 。仲 裁裁决是 终 局性的并 对各 方当事人 具有 约束力, 除非 仲裁裁决 另有 规定,仲 裁费 用由败诉 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各方当 事人 应恪守各 自的 职责,继 续忠 实、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合 同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 同》 受中国法 律( 为本基金 合同 之目的, 不包 括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澳门特别 行政 区和台湾 地区 法律) 管 辖。 富 兰克林国 海金 融地产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第二十二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效力 《基金合 同》 是约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之间 权利义务 关系 的法律文 件。 1 、 《基金 合同 》经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双方盖 章以 及双方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签署 人签 署并在募 集结 束后经基 金管 理人向中 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 备案手续 , 并经中国 证监 会书面确 认后 生效。 2 、 《基金 合同 》的有效 期自 其生效之 日起 至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之 日止。 3 、 《基金 合同 》自生效 之日 起对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内 的《 基金合同 》各 方当事人 具有 同等的法 律约 束力。 4 、 《基金 合同 》正本一 式六 份,除上 报有 关监管机 构一 式二份外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各持有 二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法律 效力 。 5 、 《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场 所查 阅。富兰 克林 国海金融 地产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第二十三 部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 同》 如有未尽 事宜 ,由《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各 方按有关 法律 法规协 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