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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沣楹债券(003135)

金元顺安沣楹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号)查看PDF公告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9 年 1 号) 
 
 
 
 
 
 
 
基金管理 人:金 元顺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二 〇一 九 年 五月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 重要 提示 金元顺安沣 楹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 金” ) 经中国 证监会 2016 年 7 月 20 日证 监许 可[2016]1650 号 文注册募 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 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中国证监 会不对基 金的投资 价值 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者保证 。 投资有风险 ,基金投 资者 认购 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也不 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 、 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 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 其预 期风险和 收益低于 股票型 基金和混合 型基金 , 高于货 币市场基 金, 属 于 证券投资基 金产品中 风险收益 程度中等 偏低的投 资品 种。 本基 金投资于 证券市场 , 基金 净值会因 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 波动。 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 到的风 险包括: 证 券市场 整体环境 引发的系 统系风险 ; 个 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 系风险 ; 大量赎 回或暴跌 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 ; 基金 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 操作风险 ; 因 交收违约和 投资债券 引发的信 用风险; 债券市场 系统 性风险;股 票市场风 险等。 本基金可能 投资于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 面临信 用 风险 及流动性风 险。 信 用风险主 要是由目 前国内中 小企业的发 展状况所 导致的发 行人违约 、 不按 时偿付 本金或利息 的风险 ; 流动性 风险主要 是由债券 非公 开发行和转 让所导致 的无法按 照合理的 价格及时 变现 的风险。 由于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特 殊性, 本基金 的总体风险 将有所提 高。 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 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 披露稳 健, 全面认 识本基 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 品特征 , 充分考虑 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自助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 对 认购 ( 或申购) 基金的 意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 立决策, 承担 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 类风险。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 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2 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 身 即表明其对 《基 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 同。 本招募说明 书 (更新) 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 2019 年 03 月 21 日, 有 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3 目录 重要提示 ............................................................................................................................................................. 1 目录 ..................................................................................................................................................................... 3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 理人 ................................................................................................................................................. 9 四、基金托 管人 ............................................................................................................................................... 19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 存续 ............................................................................................................................................... 44 七、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45 八、基金的 投资 ............................................................................................................................................... 55 九、基金的 财产 ............................................................................................................................................... 69 十、基金资 产的估值 ....................................................................................................................................... 70 十一、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75 十二、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77 十三、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79 十四、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80 十五、基金 的风险揭 示 ................................................................................................................................... 86 十六、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89 十七、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 91 十八、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106 十九、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126 二十、其它 应披露事 项 ................................................................................................................................. 129 二十一、招 募说明书 的 存放和 查阅方式...................................................................................................... 131 二十二、备 查文件 ......................................................................................................................................... 132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4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 式 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的内 容与格式>》、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以 下 简称“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 《金元顺安沣楹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及其它 有关 的规 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金元顺安 沣楹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或 “基金” ) 的投 资 目标、 策略 、 风险 、 费率 等与基金 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 关的必要事 项, 基金 投资者在 做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 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并根据 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 谨慎 选择基金产 品。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任 。 本基金 是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 请募集的 。 本基 金管理人 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基金 单一投资者单独 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不得达到 或者超过 50% (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超 标的除外) ,且不存 在通过 一致 行动人等方 式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者 依据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 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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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5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金元顺安 沣楹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金 元顺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 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金 元顺安沣 楹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 金 签订之 《 金元 顺安沣楹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指《 金元顺安 沣楹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金 元顺安沣 楹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决 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 《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 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6 13、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体 , 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 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19、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 指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 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20、 投资人 、 投资 者 : 指 个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转换 、转托管 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 业务 23、 销售机 构: 指 金 元顺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 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 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 务: 指 基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 基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 清 算 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交易 过户 等 25、 登记机 构: 指 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 金的登记 机构为 金元 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金元 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委托代 为办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 26、 基金账 户: 指 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其 持有的、 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份 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 办理 认购、 申 购、 赎 回、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等业务引 起的 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 户 28、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 金 管理人 向中国证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7 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完毕, 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 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 同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0、 基金募 集期: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 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 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6、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7、 《业务 规则》 : 指 金元顺 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相关 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和 投资人共同 遵守 38、 认购 : 指在基 金募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40、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 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 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 条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 换为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42、 转托 管: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 机构的 操作 43、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 日 、 扣款金 额及扣款 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 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 回: 指 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 基金 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 人民币元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8 46、 基金收益: 指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 其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 基金资 产总值 :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 银 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 收款 项及 其他资 产的价值 总和 48、 基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9、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0、 基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 程 51、 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指由 于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 券等 52、 指定媒 介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 介 53、 不可抗 力:指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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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9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 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花园石 桥路 33 号花旗集 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花园石 桥路 33 号花旗集 团大厦 3608 室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 :任开宇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经营范围: 募集基金 、管理基 金和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业务 (涉及行 政许可的 凭证经营 )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 筱君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股权结构:金元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为金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 有 51% 股权,上海泉 意金融信息 服务有限 公司持有 49% 股 权。 本基金管理 人公司治 理结构完 善, 经 营运作规 范, 能 够切实维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股东 会为公司 的权力机构 , 由全体 股东组成 , 决定 公司的经 营方针 以及选举和 更换董事 、 监事 等 事宜。 公司章程 中明 确公司股东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 以任何形式 直接或者间接干 预公司的经营 管理和基金 资产的 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 司的执行 机构, 对股东 会负责 , 并向股 东 会汇报。 公司董事 会由 8 名 董事组 成, 其 中 3 名为独立董 事。 根据公 司章程 的规定, 董 事会履行 《 公司法》 规定 的有关重 大事项 的决策权、 对公司基 本制度的制 定权和对 总经理等 经营管理 人员的监 督和 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 会, 由 4 名监事组 成, 其 中包括 2 名职工 代表监事。 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 责, 主 要负责检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0 查公司财务 并监督公 司董事、 高级管理 人员尽职 情况 。 公司日常经 营管理由 总经理 负 责。 公 司根据经 营运作 需要设置基 金投资部 、 专户 投资部、 固定收 益 及量化部 、研究部 、产 品开发部 、市场 营销部 、专户 理财部、 北京分公 司( 筹) 、华 东营销 中心、 华南 营销中心、 华北营销 中心、 信 息技术 部、 基金 事务部 、 交易部、 财务部 、 人事行 政部、 监 察稽核部 、 风 险管理部、 资产 管理部、 金融 同业部、 创 新投资部、 金融工程部、 资 本市场部 和投资部 等 24 个 职能部 门。 此外 , 公司董 事会下设 风险控制 与合规审 核委员 会、 资格审 查委员会 和薪酬管 理委员 会, 公司 总经 理下设投资 决策委员 会和风险 控制委员 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任开宇先生, 董事长, 博士学位 。 曾任长 春证券有 限 公司总裁助 理, 新华证 券有限 公司监事 长, 金 元证券有限 公司投行 总监。2008 年任金 元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副总 裁,2017 年 9 月至 今 , 任金元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调研员;2010 年 7 月出任金 元顺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2010 年 9 月 至今, 出任 金元顺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史克新先生 , 董事, 学士学位 。 曾任 珠海会计 师事务事 务所注册会 计师、 君 安证券有 限公司审 计师、 北大方正投资有 限公司副总经 理、兴安证 券东莞营业 部总经理和深圳 丽晶生物技术 有限公司董 事长。 2007 年至今 ,任金元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经纪服务 总部 总经理、副 监事长。 冷天晴先生, 董 事, 副董事 长, 学士学 位。 曾长期 在军 区部队服役, 主 要从事军 队内部 的管理工 作, 后相继于多 家大型企 业担任总 经理、执 行董事等 高级 职务,于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5 月年任 云南工 投集团动力 配煤股份 有限公司 总经理 , 现担任 云南九 天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 公司总经 理, 主 持公司的 全面 工作, 此外 兼任云 南滇中供 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 执行董 事、 深圳滇 中商业 保理有限 公司执行 董事。 具有丰 富的企业业 务开拓、 经营管理 经验,为 中国经济 一位 成功的企业 家、经营 管理者。 李宪英先生, 独立董事 , 硕士学 位。 曾任 大庆市第 一 医院医师、 大 庆市中胜 律师事 务所律师, 现任 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 务所高级 合伙人。 张屹山先生 , 独立董 事。 曾 任吉林大 学数学系 助教, 吉林大学经 济管理学 院任副教 授, 日 本关西学 院大学客座 教授,天 治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 事, 吉林大学商 学院院长 、博士生 导师 、资 深教授 。 潘书鸿先生 ,独立董 事,学士 学位。曾 于 1995 年至 1999 年任 上海功茂 律师事务 所行政主 管,于 1999 年至 2006 年任上海 崇林律师 事务所( 后更名为 上海海之纯 律师事务 所)行政 主管,此 后自 2006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1 年至今在上 海恒建律 师事务所 担任主任 律师、 首 席合 伙人。 另外, 潘书 鸿先 生自 2013 年至今 在第十届 上海律师协 会担任副 会长,自 2016 年至 今在上 海仲 裁委员会担 任仲裁员 。 栗旻先生 , 董事 , 硕士 学位 。 曾长期 在中国农 业银行 多个岗位担 任管理职 位, 自 1996 年 始至 2012 年在农业银行先后担任了分行营业 部公司业务部/ 国际 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在 农行云南省分 行下属的支 行担任副 行长、 行长 等职务。 自 2012 年 始担任深圳 滇中商业 保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至今。 其 长期在银行 系统及非 银金融领 域工作, 并在多个 岗位 担任管理职 位,是金 融领域的 资深专业 人才。 邝晓星先生 , 董事 , 学士学 位。 曾 任海南省 国际信托 投资 公司上 海宜山路 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 , 金元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宜山路 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 , 金 元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财务总部 经理助理 , 历任 金元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基 金筹备组 成员。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郭长洲先生, 监事会主 席, 本科 学位, 金 元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 财 务部总 经理。 曾任 山东 济南乾聚会 计师事务 所经理、BDO 利安达 会计师事 务所业务经 理、航港 金控投资 有限公司 业务经理 , 历任首都机 场集团公 司业务经 理、 首 都机场财 务有限 公司总经理 助理、 首都机场 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 财务 部总经理、 财务总监 。 李春光先生 , 监事 , 硕士学 位, 具 有上海证 交所颁发 的董秘资格 证书。 曾 于 2005 年至 2015 年在云 南凌云律师 事务所担 任律师, 自 2015 年 至今在 上海 泉意金融信 息服务有 限公司担 任副总经 理。 陈渝鹏先生 , 员工监 事, 兼任 子公司 监事, 硕 士学位, 金元顺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 总监。 曾任银通证 券信息部 主管,金 元证券电 脑总部助 理主 管工程师。 洪婷女士, 员工监事 , 本科 学历, 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监 。 曾任职 于昆山 组合服饰 有限公司出 纳及华尔 街英语金 茂培训中 心财务会 计。 3、管理层人 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 上。 邝晓星先生 , 代理总 经理,简 历同上。 凌有法先生 , 副总 经理兼子 公司董事 长 , 硕 士学位。 曾任华宝信 托有限公 司发展研 究中心研 究员、 债券业务部 高级经理 , 联合 证券有限 公司固定 收益部 业务董事 , 金元证 券有限公 司资产管 理部首席 研究 员,首都机 场集团公 司资本运 营部专家 ,公司 督 察长 。 符刃先生, 副总经理 , 硕士 学位。 曾任海南 国信资产 管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 , 香港海 信投资 有限公司 总经理,历 任金元证 券有限公 司基金筹 备组负责 人, 公司督察长 。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2 封涌先生, 督察长兼 子公司董 事, 博 士学位 , 高级经 济师。 曾任 职于上海 市公安局 经侦总 队 副主任 科员 , 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 监管局 主 任科员 , 曾任上 海金元百 利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李锐先生, 副总经理 , 硕士 学位。 曾任中国 民生银行 石家庄分行 历任金融 市场部总 经理助理 (主持 全面工作) 、 金融市场 部副总经 理(主持 全面工 作),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金融理 财部总经 理。 陈嘉楠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联想集 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新兴集团总经理助理,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投行部 董事, 上 海金元百 利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创新 金融部副 总经理。4 、 本基金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周博洋先生,金 元顺安丰 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金 元顺安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金元 顺安丰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金 元顺安沣 楹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和金元 顺安沣顺 定期开放 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 , 兰卡斯 特大学 理学硕士 。 曾任上 海新世纪 资信评估 投资服务 有限 公司助理分 析师, 上海 证券有限 责任有限 公司项目 经 理。 2014 年 8 月加入金 元顺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7 年证券、基 金等金 融行业从 业经历, 具有基金 从业 资格。 (2 )历任基 金经理 李杰先生: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2 月。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的姓名 和职务 邝晓星 先生 , 代理总 经理,简 历同上。 闵杭先生, 总经理 助理、 投 资总监 , 金元顺 安消费主 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和金元 顺安宝石 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 上海 交通大学 工学学 士。 曾任 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 自营分公 司总 经理,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 投资总部 投资 总监。2015 年 8 月加入 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金 元顺安 成长动力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金元 顺安金 通宝货币 市场基金 、 金元 顺安桉 盛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金元 顺安桉泰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金元顺 安新经济主题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 理。25 年 证券、基 金 等金融 行业从业 经历 ,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 侯斌女士, 基金经 理, 上海 财经大学 经济学 学士。 曾 任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行业研 究员。 2010 年 6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高级行业研 究员,金 元顺安成 长动力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 , 金元 顺安核心 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 理, 金 元顺安价 值增 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金 元顺安成 长动力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金元 顺安宝石 动力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和金元顺 安核心动 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经理 。17 年基金 等金融行 业从业经 历,具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3 有基金从业 资格。 缪玮彬先生 , 总经 理助理 , 金元顺 安桉盛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 金元顺安 元启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 复旦 大学经济 学硕士 。 曾任华 泰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 宝盈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 , 金元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 助理, 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高级 投资 经理, 华宝 信托投资 有限责任 公司投 资经理。2016 年 10 月加入金元顺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 金元 顺安价值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21 年 基金等金融 行业从业 经历,具 有基金从 业资格。 郭建新先生 , 金元 顺安金通 宝货币市 场基金 、 金元顺 安桉盛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和 金元顺安 桉泰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 西南 财经大学 经济学 硕士。 曾 任河北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资 金运营中 心债 券交易经理 。 2016 年 9 月加 入金元顺 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9 年 证券、 基金等金 融行业从 业经历 , 具有 基金从业资 格。 孔祥鹏先生 , 基金经 理, 北 京大学理 学硕士 。 曾任上 海市盟洋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投 资部研究 员, 中 山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所研 究员,德 邦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研究 所研究员 。2015 年 5 月加入金 元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 金元 顺安成长动 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和 金元顺 安新经济主 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 的 基金经理 。7 年证 券、 基金等金融 行业从业 经历,具 有基金从 业资格。 苏利华先生, 金 元顺安金 元宝货币市 场基金和金 元顺 安沣泰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上海交通 大学应用 统计学硕 士。 曾任 内 蒙古自治区 农村信用 社联合社 债券交易 员。 2016 年 8 月加入金元 顺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7 年证 券 、基 金等金融行 业从业经 历,具有 基金从业 资格。 贾丽杰女士, 金 元顺安价 值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和金元顺安成长 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 清华大 学理学硕 士。 曾 任渤海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 员, 中 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投 资经理,东 兴证券投 资有限公 司投资经 理,渤海 人寿 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经理。2018 年 2 月 加入金 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9 年证券、 基金等金 融行 业从业经历 ,具有基 金从业资 格。 张博先生 , 金元顺 安优质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 北京邮 电大学工 学博士。 曾任普天信 息技术研 究院有限 公司产业 研究员 , 渤海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高 级研究员 , 天安 财产保险 股份 有限公司投 资经理助 理,中信 保诚人寿 保险有限 公司 投资经理。2018 年 3 月 加入金元 顺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9 年 证券、 基金等金 融行业从 业经历, 具有 基金从业资 格。 孙权先生 , 金元顺 安丰祥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和金元 顺安丰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 上 海理工大学 经济学硕 士。 曾 任德邦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经理、 债券研 究员, 上 海国际货 币经纪 有限责 任公司固定 收益研究 员,贵阳 银行上海 投行同业 中心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助理。2018 年 9 月加入金元 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9 年证券 、基 金 等金融行 业 从业经历, 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4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 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 产和 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 别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 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 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 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泄 露, 因 审计、 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 务而向其 提供的情 况除外; 13、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5 17、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 出, 并 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 , 并在 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 资料的复印 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 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 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 导致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 金管理人首先 承 担了责任 的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有权 向第三方 追偿;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按规定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料; 2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 《证券 法》 、 《基金法 》 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 者职务之 便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 益;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6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 ) 泄露因 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息 、 利用该 信 息从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 相关的 交易活 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 )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及行业 规范,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不从事以 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 )拒绝 、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 ) 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 息; (8 )违反证 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 ,扰乱市 场秩序 ; (9 )在公开 信息披露 和广告中 故意含有 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0 )其他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 益; (2 )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 )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 (无)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7 (1 ) 健全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 并 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反 馈等各个 环节。 (2 ) 有效性原 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 段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内控 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 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 资产、 其他资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 ) 成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 以 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 部控制效 果。 2、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 )控制环 境 公司建立健 全的法人 治理结构 , 充分 发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 严禁不 正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送和内 部人控制 现象的发 生,保护 投资者利 益和 公司合法权 益。 公司管理层 树立内控 优先的风 险管理理 念, 培 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 , 建立 风险控制 优先、 风 险控制人人 有责、 一线人员 第一责任 的公司 内 控文化 , 保证全 体员工及 时了解国 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 规章 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岗 位和 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 策科学 、 运营规 范、 管 理高效的 运行机制 , 确保公司各 项决策 、 决议的 执行中, “四眼 ” 原则贯穿全 程。 各 部门及岗 位有明确 的授权分 工、 工 作职责和业 务流程 , 通过重 要凭据传 递及信息 沟通 制度,实现 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的 监督制衡 。 公司建立有 效的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激励 约束机 制。 通过法 律法规培 训、 制 度教育 、 执业操 守 教育和行为准则 教育等,确保 公司人员了 解与从业有 关的法规与监管 部门规定,熟 知公司相关 规章制 度、 岗位职 责与操作 流程,具 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 应的 操守和专业 胜任能力 。 (2 )风险评 估 公司建立科 学严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司的 业务风 险、 人员风 险、 法 律风险和 财务风险 等进行 识 别、 评估和 分析, 及时防范 和化解风 险。 通 过科学的 风险量化技 术和严格 的风险限 额控制对 投资风险 实 现定量分析 和管理 。 通过收 集与投资 组合相关 的会计 和市场数据 , 建立 一个投资 风险测评 与绩效评 估的 信息技术平 台。由监 察稽核部 定期向投 资决策委 员会 和风险管理 委员会提 交风险测 评报告。 (3 )内控机 制 公司全部的 经营管理 决策, 均按照明 确成文的 决策程 序与规定进 行, 防 止超越 或 违反决策 程序的随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8 意决策行为 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 ,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 以各 岗位目标 责任制为基 础形成第 一道内控 防线, 以相关部 门、 相关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形成 第二道内 控防线 , 以监察稽 核部、 风险管理 委员会 、 督察长 对公司 各机构、 各 部门、 各岗位 、 各项业 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 馈形成第三 道内控防 线, 并建 立内部 违规违章 行为 的处罚机制 。 同时 , 按照分 级管理、 规范操作 、 有限 授权、 业务 跟踪的原 则, 制 定公司授 权管理制 度, 并严格区分 业务授权 与管理授 权。 (4 )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了 内部办公 自动化信 息系统与 业务汇报 体系 , 通过建 立有效的 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 员 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 以充分了 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 信息 ,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 适当的人 员进行处 理。 (5 )监督与 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 了独立于 各业务部 门的监察 稽核部 , 其中 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 能, 检 查、 评 价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 理性、 完备性和 有效性 , 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 揭示公 司内部管 理及 基金运作中 的相关风 险, 及 时提出改 进意见 ,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 制度有效 地执行 。 监察稽 核人员具 有相 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 定期出具 监察稽核 报告。 3、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的 声明 (1 )本公司 确知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 度是 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露 真实、准 确。 (3 )本公司 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 及公司 的发 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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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9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中国 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4 ]101 号 组织形式: 其他股份 有限公司 (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 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 我国首家 主要由非公 有制企业入 股的 全国性股份制商 业银行, 同时又是严 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 业银行法 》 建立 的规范的 股份制金 融企业。 多 种经济成 份在中国 金融业 的涉足和 实现 规范的现代 企业制度 , 使中 国民生银 行有别于 国有银 行和其他商 业银行 , 而为国 内外经济 界、 金 融界所 关注。 中国民 生银行成 立二十 年来, 业务 不断拓展 , 规模不断扩 大, 效益逐 年递增, 并保持了 快速健康 的发展势头 。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国民 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 ) 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 国民生银 行 40 亿 可转换公 司债券在 上 交所 正式挂牌交 易。2004 年 11 月 8 日, 中国民生 银行 通过银行间 债券市场 成功发行 了 58 亿元 人民币 次级 债券, 成为中 国第一家 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成功 私募发行次 级债券的 商业银行 。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银行 成功完成 股权分置 改革,成 为国内首 家 完成股权分 置改革的 商业银行 ,为中国 资本市场 股权 分置改革提 供了成功 范例。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民生银 行在香港 交易所挂 牌上市。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20 中国民生银 行自上市 以来, 按照 “团结 奋进, 开拓创 新, 培育人才; 严格 管理, 规范行 为, 敬业守 法; 讲究质 量, 提 高效益, 健康发展 ” 的经 营发展方 针, 在改革 发展 与管 理等方面 进行了有 益探索 , 先 后推出了 “ 大集中” 科技平台 、 “两率 ” 考核 机制、 “ 三卡” 工程 、 独立评 审制度 、 八大基 础管理系 统、 集中处理商 业模式及 事业部改 革等制度 创新, 实现了 低风险、 快 增长、 高效益的 战略目标 , 树立 了充满 生机与活力 的崭新的 商业银行 形象。 2013 年度,民 生银行荣 获中国投 资协会股 权和创业 投资专业委 员会年度 中国优秀 股权和创 业投资 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 托管银行 ”及由 21 世纪传 媒颁 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 融服务托 管银行奖 。 2013 年荣获 中国内部 审计协会 民营企业 内部审计 优秀 企业。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 金 融年会 ”上,民 生银行荣 获“2013?亚 洲最佳投 资金融服 务银行” 大奖 。 在“2013 第五届 卓越竞争 力金融机 构评选” 中,民 生银行荣获 “2013 卓越竞 争力品牌 建设银行” 奖。 在中国社科 院发布的 《中 国企业社 会责任蓝 皮书 (2013 ) 》 中, 民生银行 荣获 “中国企 业上市公 司 社会责任指 数第一名” 、 “中国 民营企业 社会责任 指数 第一名” 、 “ 中国银行 业社会责 任指数第 一名” 。 在 2013 年第 十届中国 最佳企业 公民评选 中,民 生银 行荣获“2013 年度中 国最佳企 业公民大 奖” 。 2013 年还获 得年度品 牌金博奖 “品牌贡 献奖” 。 2014 年获评 中国 银行 业协会“ 最佳民生 金融奖” 、 “年 度公益慈善 优秀项目 奖” 。 2014 年荣获 《亚 洲企业 管治》 “第四 届最佳投 资者关系 公司” 大奖和 “2014 亚洲企 业管治典 范奖” 。 2014 年被英 国《金融 时报》 、 《 博鳌观察 》联合授 予“ 亚洲贸易金 融创新服 务”称号 。 2014 年还荣 获 《亚洲银行 家》 “中国最 佳中小企 业贸 易金融银行 奖” , 获得 《21 世 纪经济报 道》 颁 发的“最佳 资产管理 私人银行 ”奖,获 评《经济 观察 》报“年度 卓越私人 银行”等 。 2015 年度 , 民生 银行在 《金融理 财》 举办的 2015 年 度金融理财 金貔貅奖 评选中荣 获 “ 金牌创新 力 托管银行奖” 。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 荣获《EUROMONEY 》2015 年 度“中国最 佳实物黄 金投资银 行”称号 。 2015 年度,民 生银行连 续第四次 获评《企 业社会责 任蓝皮书(2015 ) 》 “ 中国银行 业社会责 任发展 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 在 《经 济观察报 》 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 卓越金融 奖评选中 荣获 “年 度卓 越创新战略 创新银行 ”和“年 度卓越直 销银行” 两项 大奖。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21 2016 年度, 民生银行 荣获 2016 胡润中 国新金融 50 强和 2016 中国 最具创新 模式新金 融企业奖 。 2、主要人员 情况 张庆先生 , 中国 民生银行 资产托管 部总经 理 , 博 士研究 生, 具 有基金托 管人高级 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 从事过金融 租赁、 证券投 资、 银行管 理等工作, 具 有 25 年金融从业 经历, 不仅 有丰富的 一线实战 经验, 还有扎实的 总部管理 经历。 历任中国 民生银行 西安分 行副行长, 中国民 生银行沈 阳分行筹 备组组长 、 行 长、党委书 记。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 获得 基金托管资 格, 成 为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颁布后 首家获批 从事 基金 托管业务 的银行 。 为了更好 地发挥 后发优势 , 大力发 展托管 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部从 成立伊始就 本着充分保护基 金持有人的利 益、为客户 提供高 品质托管服 务的原则, 高 起点地建 立系统、 完善 制度 、 组织人员。 资产托 管部目前 共有员 工 68 人, 平 均年龄 36 岁, 100% 员工拥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 历, 80% 以上员工具 有硕士以 上文凭。 基 金业务人 员 100% 都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 中国民生银 行坚持以 客户需求 为导向, 秉承 “诚 信、 严谨、 高效、 务实” 的经 营理念, 依托 丰富的 资产托管经 验、 专业的 托管业 务服务和 先进的托 管业 务平台, 为境 内外客 户 提供安 全、 准确、 及时、 高 效的专业托 管服务。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中国 民 生银行已托管 181 只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民生 银 行于 2007 年 推出 “ 托付民生? 安享财富 ” 托管 业务品 牌, 塑造产 品创新 、 服务专 业、 效益 优异、 流程先 进、 践 行社会责 任的托管 行形象 , 赢得 了业界的 高度认 可和客户的 广泛好评 , 深 化了与客 户的战略 合作。 自 2010 年至 今, 中国民生 银行荣 获 《金融理财》 杂 志颁发的 “最具 潜力托管 银行” 、 “最佳 创新托管 银 行” 、 “金 牌创新力 托管银 行” 奖 和 “ 年度金牌 托管银 行” 奖 , 荣获 《21 世纪经济 报道 》 颁发的 “最 佳金 融服务托管 银行”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 理, 保 障国家的 金融方针 政策及相 关法律 法规贯彻执 行, 保 证自觉合 规依法经 营, 形 成 一个运作规 范化、 管 理科学化 、 监控 制度化的 内控体 系, 保障业 务正常运 行,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及基 金托管人的 合法权益 。 2、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22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 业务内部风 险控 制组织结构由中 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审 计部、 资 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 监督中心 及资产托 管部各 业务中心共 同组成 。 总行审 计部对各 业务部门 风险 控制工作进 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设独 立、 专 职的风险 监 督中心, 负责拟定 托管业 务风险控 制工 作总体思路 与计划, 组 织、 指导 、 协调、 监督各业 务 中心风险控 制工作的 实施。 各 业务中心 在各自职 责 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 险控制措 施。 3、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 全面性 原则: 风 险控制必 须覆盖资 产托管部 的 所有中心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 过程和 业务环 节;风险控 制责任应 落实到每 一业务部 门和业务 岗位 ,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 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 险负责。 (2 ) 独立性原 则: 资产托 管部设立 独立的风 险监督 中心, 该中心保 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 负 责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指导和 监督。 (3 ) 相互制 约原则: 各中心在 内部组织 结构的设 计 上要形成一 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 建立不 同岗位 之间的制衡 体系。 (4 )定性和 定量相结合 原则:建立 完备的风险 管理 指标体系,使风 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 作性。 (5 ) 防火墙原 则: 托管部 自身财务 与基金财 务严格 分开; 托管业务 日常操 作部门与 行政、 研发和 营销等部门 严格分离 。 4、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和措施 (1 ) 制度建设: 建 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 责、 科学的业 务流程、 详细的 操作手册、 严 格的人员 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 。 (2 )建立健 全的组织 管理结构 :前后台 分离, 不同 部门、岗位 相互牵制 。 (3 ) 风险识别 与评估: 风 险监督中 心指导业 务中心 进行风险识 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 施。 (4 )相对独 立的业务 操作空间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 立,实施门 禁管理和 音像监控 。 (5 ) 人员管理: 进行定期 的业务与 职业道德 培训, 使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 念, 并签订 承诺 书。 (6 ) 应急 预案: 制 定完备的 《应急 预案》 , 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练 ; 建立异 地灾备中 心, 保 证业务不 中断。 5、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从 控制环境 、 风险 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 监控 等五个方 面构建了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23 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体 系。 (1 ) 坚持风 险管理与 业 务发展 同等重要 的理念。 托 管业务是商 业银行新 兴的中间 业务, 中 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资 产托管部 从成立之 日起就特 别强 调规范运作 , 一直 将建立一 个系统 、 高效的 风险防 范和控制体 系作为工 作重点 。 随着市 场环境的 变化和 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 , 新问 题新情况 不断出现 , 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始终 将风险管理 放在与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的位 置,视风险 防范和 控制为托管 业务生存 和发展的 生命线。 (2 ) 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 险控制制度 和措施才 会全面 、 有效。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资 产托管 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责任落 实到具体 业务中心 和业务岗 位,每位 员工 对自己岗位 职责范围 内的风险 负责。 (3 ) 建立分工 明确、 相互 牵制的风 险控制组 织结构 。 托管部通过建 立纵向 双人制, 横向 多中心制 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 成不同中 心、不同 岗位相互 制衡 的组织结构 。 (4 ) 以 制度建设 作为风险 管理的核 心。 中 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 托管部十 分重视内 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 , 已经建 立了一整 套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包 括业务管理 办法、 内 部控制制 度、 员 工行为规 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 所有后台运作 环节的操作 手册。以上 制度随着外部环 境和业务的发 展还会不断 增加和 完善。 (5 ) 制度的 执行和监 督是风险 控制的关 键。 制度 执 行比编写制 度更重要, 制度落实 检查是 风险控 制管理的有 力保证 。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资产 托管部内部 设置专职 风险监督 中心, 依照有关 法律 规章,定期 对业务的 运行进行 稽核检查 。总行审 计部 也不定期对 资产托管 部 进行稽 核检查。 (6 ) 将先进 的技术手 段运用于 风险控制 中。 在风 险 管理中, 技术 控制风险 比制度控 制风险 更加可 靠, 可将 人为不确 定因素降 至最低 。 托管业 务系统需 求不仅从业 务方面而 且从风险 控制方面 都要经过 多 方论证,托 管业务技 术系统具 有较强的 自动风险 控制 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 基金的投 资对象、 基金 资产的 投资组合比 例、 基金 资产的核 算、 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 算、 基金管 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 支付、 基金托管 人报 酬的计提和 支付、 基金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赎回 资金的 划付、 基金 收益分 配等行为 的合法性 、 合规 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为,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24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 在限期 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正 。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 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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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25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花园石 桥路 33 号花旗集 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花园石 桥路 33 号花旗集 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 :任开宇 电话: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孙 筱君 客户服务专 线:400-666-0666 、021-68882815 网址:www.jysa99.com (二)代销机构 1、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 口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时代金 融中心 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 洪章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 贤清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www.goldstate.com.cn 2、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2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民 生路 1199 弄 证大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乔 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0591-87580107 网址:www.xyzq.com.cn 3、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人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 朱 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5、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27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黄 莹 联系电话:021-33388211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6、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李 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7、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 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8、蚂蚁(杭 州)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28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 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 万塘路 18 号黄龙 时 代广场 B 座 6F 、 上海 市浦东新 区峨山 路 91 弄 陆家嘴软件 园 10 号楼 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37494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街道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 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 彩平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0、 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法 定 代表人:张 跃伟 联系人:何 昳 联系电话:021-20691922 客服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www.erichfund.com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29 11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二 层 办公地址: 徐汇区宛 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朱 玉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2、北京钱 景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陈 剑炜 电话:010-57418813 客服热线: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fund.qianjing.com 13、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彦 联系人:张 燕 电话:010-58325388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 :www.jrj.com.cn 14、兴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30 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曾 鸣 电话:021-52629999-218906 客服热线: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15、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 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 湖区文二 西路 1 号 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杰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6、 上海陆 金所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联系人: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热线:4008-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7、申万宏 源西部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新 市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 人 :韩志谦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31 联系人:唐 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热线: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18、上海利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江 国际金融 广场 53 楼 (上海 虹口 区大名路 10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陈 孜明 电话:18516109631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bank.com.cn 、a.leadfund.com.cn 19、 大泰金 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 心现代五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峨山路 505 号东方 纯一大 厦 15 楼 、 南京市 建邺区江 东中路 222 号奥体 中心(西便 门)文体 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孟 召社 电话:021-20324176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20、上海联 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32 联系人: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8102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91fund.com.cn 21、 北京晟 视天下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 柔区九渡 河镇黄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甲六 号万通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徐 晓荣 电话:010-58170876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2、华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鼓楼 区温泉街 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福州行 政部) 、北 京朝阳区 朝阳门北 大街 20 号兴业银行 大厦 22 层(北京 总部)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招 行上海大厦 18 至 19 层 (上海总部 )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王 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326 、96326 (福 建)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23、天津国 美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一大 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33 联系人:许 艳 联系电话:010-59287105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 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24、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中国浙江 宁波市宁 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于 波涛 电话:0574-87050038 客户服务电 话:96528 、086-574-89068221 (值班电 话 ) 、086-574-87050028 ( 投资者关 系)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25、北京汇 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丁 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26、泰诚财 富基金销 售(大连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姜 焕洋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34 联系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27、上海万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孙 骏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0203 28、北京肯 特瑞财富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 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 18 号院京东 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赵 德赛 联系电话:18600280556 客服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公司网址:fund.jd.com 29、 珠海盈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35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30、武汉市 伯嘉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江汉 区武汉 中央商务 区泛海 国际 SOHO 城 (一 期) 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江汉 区武汉中 央商务区 泛海 国际 SOHO 城 7 栋 2301 法定代表人 :陶捷 联系人:陆锋 联系电话:027-87006009-8003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31、上海中 正达广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戴 珉薇 联系电话:13774232592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32、北京植 信基金销 售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 云区兴盛 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惠和 南路盛世 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 :于龙 联系人:吴 鹏 电话:010-56075718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33、一路财 富(北京 )信息科 技股份有 限公司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36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吕 晓歌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34、上海大 智慧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施 艳华 电话:021-20219988-30861 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务电 话:021-20219988 公司网址:www.wg.com.cn 35、世纪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招商 银行大厦 40 -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招商 银行大厦 40 -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王 雯 电话:0755-8319951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36、北京唐 鼎耀华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 庆县延庆 经济开发 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 康金融中心 38 层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37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联系人:刘 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9-9858 公司网址:www.datangwealth.com 37、上海基 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昆 明路 518 号北美广 场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李 鑫 电话:021-65370077 客户服务电 话: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fofund.com.cn 38、奕丰金 融服务( 深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德 三道航天 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nstps.com.cn 39、深圳前 海凯恩斯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路 355 号 岗厦皇庭 中心 8 楼 DE ( 凯恩斯) 法定代表人 :高锋 联系人:廖 嘉琪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38 电话:0755-8288015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4-8688 公司网址:www.foreseakeynes.com 40、济安财 富(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太阳 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转 814 客户服务电 话:010-65309516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1、南京苏 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徐庄 软件园苏 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施 超超 电话:025-66996699-883328 客户服务电 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42、天津市 凤凰财富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生态 城动漫中 路 126 号 动漫大厦 C 区 209 (TG 第 123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和 平区南京 路 181 号 世纪都会 1606 室 法定代表人 :谭智勇 联系人:杨 雪研 电话:022-23297867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66-880 、022-23297867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39 公司网址:www.phoenix-capital.com.cn 43、北京恒 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甲 19 号嘉 盛 SOHO25 层 2507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陈 霞 电话:1524923657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44、金惠家 保险代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外大街 2 号 19 层 A20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外大街 2 号 A2106/2107 法定代表人 :夏予柱 联系人:王 雅莹 电话:18980531311








客户服务电 话:4001060101 公司网址:www.jhjfund.com 45、北京加 和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11 号 7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11 号 703 室 法定代表人 :曲阳 联系人:王 晨 电话:1381168598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3-1188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46、扬州国 信嘉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40 注册地址: 扬州广陵 新城信息 产业基地 3 期 20B 栋 办公地址: 江苏省扬 州市邗江 区文昌西 路 56 号 公元 国际大厦 320 法定代表人 :刘晓光 联系人:苏 曦 电话:0514-82099618-805 客户服务电 话:400-021-6088 公司网址:www.gxjlcn.com 47、华瑞保 险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 定区南翔 镇众仁路 399 号运 通星 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 、14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向 城路 288 号国华金 融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路昊 联系人:张 爽爽 电话:021-68595975 客户服务电 话:400-111-5818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48、阳光人 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 亚市迎宾 路 360-1 号三亚 阳光金 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外大街 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 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王 超 电话:010-59053660 客户服务电 话:95510 公司网址:fund.sinosig.com 49、上海凯 石财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 1 号 凯石大厦 4 楼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41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高 皓辉 电话:021-63333389-230


客户服务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0、贵州省 贵文文化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 阳市南明 区龙洞堡 电子商务 港太 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 阳市南明 区兴业西 路 CCDI 大楼 一楼 法定代表人 :杨挺 联系人:刘 骏黄迪 电话:085185407888 客户服务电 话:085185407888 公司网址:www.gecaifu.com 51、北京蛋 卷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望京 SOHO 塔 3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侯 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52、 天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 2 号科技大厦 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4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程 晓英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42 电话:18064091773 客户服务电 话:95391 / 400-800-5000 公司网址:www.tfzq.com 53、深圳前 海财厚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深圳 湾科技生 态园三区 11 栋 A 座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 :杨艳平 联系人:胡 馨宁 电话:0755-8657-5665


客户服务电 话:4001286800 公司网址:www.caiho.cn 54、喜鹊财 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藏拉萨 市柳梧新 区柳梧大 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西直 门外大街 甲 143 号 中国 印钞造币总 公司(凯 旋大厦)A 座 4016 法定代表人 :陈皓 联系人:张 萌 电话:010-583490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97-719 公司网址:www.xiquefund.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 选择 其它符 合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 , 并及 时公告 。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 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花园石 桥路 33 号花旗集 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花园石 桥路 33 号花旗集 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 :任开宇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43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 黎明、 丁 媛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 东方 经贸城安永 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 东方 经贸城安永 大楼 16 层 法人代表: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 计师: 徐 艳,张亚 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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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44 六、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情 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数量达不到 200 人,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合同应 当终止并 按照约定 进入清算 程 序,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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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45 七、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将通 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 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 基 金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 间, 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 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 调整 ,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 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 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日前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转换 。 投资 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或 转换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或转换的 价格。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46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5、办理申购 、赎回业 务时,应 当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优先 原则。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 资人在申购 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 必须有 足够的 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赎 回的申请 无效 。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 全额交 付申购款 项, 投 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 申购成立 ; 登记 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登记 机构 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额 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 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 延迟、 通讯系统 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 流程,则赎 回款顺延至上述 情形消除后的 下一个工作 日划往 投资人银行 账户。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受理有 效申购 和 赎回 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 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47 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 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 ,则申购 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 资人 。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 ,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 购、 赎回申 请。 申 购、 赎 回的确认 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申请及申 购份额 的确认情 况,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 因投 资人怠 于履行该项 查 询等各 项义务 , 致使其 相关权益 受损 的,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不承担 由此 造成的损失 或不利后 果。 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 、 拒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具体 请参见相 关公 告。 4、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允许 的范围内 , 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或 登记机构 可根据相 关业务规 则, 对 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本基金管 理人将于 开始 实施前按照 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制 1、投资者在 其他销售 机构单笔 申购的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 10 元, 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 为 1.00 元 ;通 过直销机构 申购,个 人投资者 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 为人 民币 1 万元, 追加申购 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机构投资 者首次最 低申购 金额为人 民币 50 万元, 追 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 1 万 元。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网 上交易系 统申购 , 首次最 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 币 10 元 , 追加 申购的单 笔最低限 额为 人民币 1.00 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销售机 构赎回时 , 每次 赎回申请 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 额; 每 个交易账 户的最 低基金份额 余额不得 低于 10 份, 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 后将导致 在销售机 构保留的 基金份额 余 额不足 10 份的, 需一次全 部赎回。 如因红利 再投资 、非交易过 户等原因 导致的账 户余额少 于 10 份的 情况,不受 此限,但 再次赎回 时必须一 次性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可 以规定单 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 的基金 份额上限 , 具体规 定请参见 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 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的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 及最低持有 份额的数 量限制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48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 购设置级 差费率 , 申购费 率随申购 金额的 增加而递减 , 如下 表所示, 最高申购 费率不 超 过 0.6%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500 万 0.4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注: 申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不列 入基金资 产,申购 费用 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登记 和销售。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如 下: 持有期限(D ) 赎回费费率 D <7 天 1.50% 7 天≤D <366 天 0.30% 366 天≤D <731 天 0.20% D ≥731 天 0.00% 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中 25% 归入基 金资产 ,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 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 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其中对 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 《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 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 新的 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 告。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49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 申购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采用前 端收费模 式 (即 申购基 金时缴纳申 购费) , 投资者 的申购金 额包括申 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的计算 方式如下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举例说明: 假定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0 元,申 购金额 10 万 元,计算 如下: 适用申购费 率为 0.6%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数=99,403.58/1.2000=82,836.33 份 2、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 采用“份额 赎回”方 式,赎回 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用 举例说明: 假定 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2000 元, 赎 回份数分别 为 10,000 份, 各时期赎 回金额如 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D <7 天 1.50% 12,000 180 11,820 7 天≤D <366 天 0.30% 12,000 36 11,964 366 天≤D <731 天 0.20% 12,000 24 11,976 D ≥731 天 0.00% 12,000 0 12,000 3、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50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 金资产净 值/T 日发行在外 的基金份额 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 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本基 金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4、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 算, 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5、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计 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 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投资 者申购基 金成功后 , 基 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 办理登记 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 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 2、投资者赎 回基金成 功后,基 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 3、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 述 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影 响投资 者的合法权 益,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依 照有关规 定予 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或发 生其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 形。 6、 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51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7、申请超过 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8、 当前一 估 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申 购申请。 9、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或拒绝 基金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全 部或部分拒 绝的,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时 。 6、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 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已确认 的赎回申 请, 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付 。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在暂 停赎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公 告。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52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 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 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 部 分延期赎 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其 余 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 若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 对于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50% 以上的部分,将 自动进行延期办 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对于当 日非自 动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 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 量占非自动延 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 如投 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 投资人 未能 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 部分 延期赎回 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3 ) 暂停赎 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管理 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 的赎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寄 、 传真或 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二)暂 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53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 金管理人 应 按规定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 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 最 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 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 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 届 时不再另 行发 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 的规 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 , 基金 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 告知基金 托管 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 额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 投资 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 定每期扣款 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 低申 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 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 、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 易过户 。 无论在上 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 的主体 必须是 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或者按照 相 关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 权机关要 求的方式 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 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自然 人、 法 人或其他 组织。 办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 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54 办理,并按 基金登记 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 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 符合 法 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账户 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 的, 被 冻结基金 份 额所产 生的权益 一并 冻结,被冻 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 配,法律 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 允许基金 管理人办理 基金份额的 质押 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 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 且条件具 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 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通 过其他方式进 行份额转让 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 管理人 拟受理基金 份额转让 业务的 , 将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根 据基金管 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 金 份额转让业 务。 (十 九) 在不违 反相关法律 法规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 对上述申购 和赎回以及 相关业务的安排 进行补充和调 整并提前公 告,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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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55 八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债 券资产 , 在控制 基金资产 净值波 动的基础上 , 严格 管理股票 资产的投 资比例, 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 长期稳健 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债 、 金融债 、 次 级债、 企业债、 短期 融资券、 超级 短期融资 券 、 中期 票据、 公司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可 分离型可 转换债 券) 、 可交换债 券、 证券公司 短期公 司债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 (含 协议存款、 定期 存款以及 其他银行 存款) 、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资 工具、 同业存 单、 货币市场 工具、 股票 (含中小板 、 创业 板及其他 依法上市 的股票) 、 权证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本基金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为: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 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 资于股票资产 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 ;现 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前述现金资 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三 )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 切关注债 券、 股 票市场的 运行状况 与风险 收益特征 , 通过自 上而下的 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 析, 综合分 析宏观经 济形势 、 国家政 策、 市 场流动性 和估值水平 等因素, 判断金融 市场运 行趋势和 不同 资产类别在 经济周期 的不同阶 段的相对 投资价值 , 对 各大类资产 的风险收 益特征进 行评估 , 从而确 定固 定收益类资 产和权益 类资产的 配置比例 ,并依据 各因 素的动态变 化进行及 时调整。 2、债券资产 投资策略 (1 )债券投 资策略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56 本基金在债 券投资上 主要通过 久期配置 、 类属 配置、 期限结构配 置和个券 选择四个 层次进行 投资管 理。 1) 在久期配 置方面, 本基金将 对宏观经 济 走势、 经 济周期所处 阶段和宏 观经济政 策动向等 进行研 究, 预 测未来收 益率曲线 变动趋势 , 并 据此积极 调整债 券组合的平 均久期 , 提高 债券组合 的总投资 收益。 2) 在类属配置方 面, 本基金 将对宏观 经济周期、 市 场利率走势、 资 金供求变 化, 以及信用 债券的 信用风险等因素 进行分析,根 据各债券类 属的风险收 益特征,定期对 债券类属资产 进行优化配 置和调 整,确定债 券类属资 产的最优 权重。 3) 在期限结构 配置方面, 本基金将 对市场收 益率曲 线变动情况 进行研判, 在长期、 中期 和短期债 券之间进行 配置, 适时采用 子弹型、 哑铃型 或梯型策 略构建投资 组合, 以期在收 益率曲 线 调整的过 程中 获得较好收 益。 4) 在个券选择 方面, 对于 国债、 央行 票据等非 信用 类债券, 本基金 将根据 宏观经济 变量和宏 观经 济政策的分 析, 预测未来 收益率曲 线的变动 趋势 , 综合 考虑组合流 动性决定 投资品种 ; 对 于信用类 债券, 本基金将根 据发行人 的公司背 景、 行业 特性、 盈利 能 力、 偿债能力 、 流动性 等因素, 对信用债 进行信用 风险评估, 积极发 掘信用利 差具有相 对投资机 会的个 券进行投资 , 并采 取分散化 投资策略 , 严格 控制组 合整体的违 约风险水 平。 5)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 部的信用 分析方法对 可选的证券 公司 短期公司债券品 种进行 筛 选,并严格 控制单 只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 债券的投 资比例 。 此外 , 由于证 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 整体流动 性相对较 差, 本 基金 将对拟投资或已 投资的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 债券进行流 动性分析和监测 ,尽量选择流 动性相对较 好的品 种进行投资 ,保证本 基金的流 动性。 (2 )可转换 债券及可 交换债券 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 和可交换 债券的价 值主要取 决于其股 权价 值、 债券 价值和内 嵌期权价 值, 本 基金管理 人 将对可转换 债券和可 交换债券 的价值进 行评估 , 选择 具有较高投 资价值的 可转换债 券、 可 交换债券 进行 投资。 此外 , 本基 金还将根 据新发可 转债和可 交换债 券的预计中 签率、 模 型定 价结 果, 积 极参与可 转债 和可交换债 券新券的 申购。 (3 )杠杆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 资金面进 行综合分 析的基础 上, 比较债券 收益率 、 存款利 率和融资 成本 , 判断利 差空间, 力争通过杠 杆操作放 大组合收 益。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57 (4 )银行存 款投资策 略 本基金根据 宏观经济 指标分析 各类资产 的预期收 益率 水平, 并 据此制定 和调整资 产配置策 略。 当 银 行存款投资 具有较高 投资价值 时,本基 金将提高 银行 存款投资比 例。 3、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适 度参与股 票资产投 资。 本 基金股票 投资部 分主要采取 “自下而 上” 的 投资策略 , 精选 优 质企业进行 投资。 本 基金将结 合对宏 观经济状 况、 行 业成长空间 、 行业集 中度、 公司竞争 优势等因 素的 判断, 对公司的 盈利能力、 偿 债能力、 营运 能力、 成 长性、 估值水平、 公 司战略、 治理 结构和商 业模式 等方面进行 定量和定 性的分析 ,追求股 票投资组 合的 长期稳健增 值。 4、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对权证 标的证券 基本面的 研究, 并结合 权证定价模 型计算权 证价值 。 本基金 权证操作 将根据权证 的高杠杆 性、 有 限损失性 、 灵活 性等特性 结合本基金 的需要进 行该产品 的投资 。 主要考 虑运 用的策略包 括:限量 投资、趋 势投资、 优化组合 策略 、价差策略 、双向权 证策略等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 券资产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 票资产不 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 ; (2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前述现金资产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本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 3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58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 类 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12 )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3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 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得展 期; (15 )本基 金基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 金投资于 单只 中小 企业私募 债的市值 ,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本基金不 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 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8 )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 合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保持 一致; (19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除第 (2) 、 (12) 、 (17) 、 (18 ) 项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 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期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 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59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6 )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 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 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优先 的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 相 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 并履 行信息披 露义 务。 重大关 联交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并 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 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至少每 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或以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中债综 合指数收 益率。 该指数由在 沪深证券 交易所及 银行间市 场上市的 国债 、 金融债 、 企业债 、 央行 票据、 及 企业短期 融 资券所构成 ,能够客 观准确反 映基金投 资组合的 状况 。 如果上述基 准指数停 止计算编 制或更改 名称, 或者今 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 , 或者 有更权威 的、 更 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出 ,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 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时, 本基 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并履行适 当程序 后调整或变 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 而无 须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60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系债 券型基金 , 其预 期风险和 收益低于 股票型 基金和混合 型基金 , 高于货 币市场基 金, 属 于 证券投资基 金产品中 风险收益 程度中等 偏低的投 资品 种。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 误导 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 并对 其 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基 金合同规定 , 于 2019 年 04 月 11 日复核了 本 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 、 净值表 现和投资 组合报告 等内容 , 保证复核 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24,194,743.72 13.58 其中:股票 224,194,743.72 13.5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1,372,284,729.74 83.12 其中:债券 1,372,284,729.74 83.12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10,000,135.00 0.61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6,410,445.75 0.99 8 其他资产 28,175,122.08 1.71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61 合计 1,651,065,176.29 100.00 2、期末 按行 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 组合 (1 )按行业 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1,262,331.00 0.88 F 批发和零售 业 19,473,665.16 1.52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23,618,756.96 1.85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169,839,990.60 13.28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62 合计 224,194,743.72 17.53 (2 )报告期 末按行业 分类的港 股通投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港股 通投资的 股票。 3、 期末按 公 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600030 中信证券 1,901,100 30,436,611.00 2.38 2 601688 华泰证券 1,432,396 23,204,815.20 1.81 3 601066 中信建投 2,508,200 21,846,422.00 1.71 4 601398 工商银行 3,458,200 18,293,878.00 1.43 5 000905 厦门港务 2,503,882 15,173,524.92 1.19 6 601555 东吴证券 2,141,300 14,346,710.00 1.12 7 600036 招商银行 569,000 14,338,800.00 1.12 8 600755 厦门国贸 1,628,952 11,370,084.96 0.89 9 601318 中国平安 193,000 10,827,300.00 0.85 10 601990 南京证券 1,185,500 10,313,850.00 0.81 4、 期末按券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18,616,481.20 9.28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118,616,481.20 9.28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63 4 企业债券 262,791,624.00 20.55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110,562,000.00 8.65 6 中期票据 806,286,000.00 63.05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74,028,624.54 5.7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72,284,729.74 107.31 5、 期末按 公 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债券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180205 18 国开 05 500,000 54,480,000.00 4.26 2 101754117 17 扬子国资 MTN002 500,000 50,970,000.00 3.99 3 101800349 18 张家公资 MTN001 400,000 42,336,000.00 3.31 4 101800607 18 阜阳投资 MTN001 400,000 42,148,000.00 3.30 5 101800605 18 芜湖建设 MTN001 400,000 42,048,000.00 3.29 6、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 名的 所有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 。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贵金 属。 8、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权证 投资。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64 9、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 )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股指 期货。 (2 )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股指 期货。 10、 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1 )本基金 投资国债 期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国债 期货。 (2 )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国债 期货。 (3 )本基金 投资国债 期货的投 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国债 期货。 11 、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 )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本期出 现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 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情形 。 招商银行(600036 ) 2018 年 02 月 12 日,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 会 对招商银 行下发行 政处罚决 定书 银监 罚决字 [2018]1 号,主 要违法事 实包括: 1、 内控管理 严重违反 审慎经营 规则; 2、 违规批量 转让以个 人为借款 主体的不 良贷款 ; 3、 同业投资 业务违规 接受第三 方金融机 构信用 担保 ;


4、 销售同业 非保本理 财产品时 违规承诺 保本; 5、 违规将票 据贴现资 金直接转 回出票人 账户; 6、 为同业投 资业务违 规提供第 三方金融 机构信 用担 保; 7、 未将房地 产企业贷 款计入房 地产开发 贷款科 目; 8、 高管人员 在获得任 职资格核 准前履职 ;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65 9、 未严格审 查贸易背 景真实性 办理银行 承兑业 务; 10、 未严格 审查贸易 背景真实 性开立信 用证; 11 、 违规签订保 本合同销 售同业非 保本理 财产品; 12、 非真实 转让信贷 资产; 13、 违规向 典当行发 放贷款; 14、 违规向 关系人发 放信用贷 款。 行政处罚决 定:罚款 6,570 万 元,没收 违法所得 3.02 万元,罚没 合计 6,573.02 万元 。 本基金管理人作出说明如下: (1 ) 投 资决策程 序: 基金经理 通过对公 司的基本 面 进行分析 , 认为 基本面发 展势头良 好, 业绩表 现符合预期 ,后续业 务持续发 展尚有一 定的潜力 ; (2 )经过分 析,我们 认为该事 项对公司 影响可 控, 因此继续持 有该公司 股票。 (2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没 有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 库。 (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9,186.02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4,414.4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7,951,521.6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8,175,122.08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66 1 113013 国君转债 30,081,251.60 2.35 2 128024 宁行转债 13,263,185.04 1.04 3 113011 光大转债 11,529,561.60 0.90 4 128028 赣锋转债 9,829,950.50 0.77 5 113017 吉视转债 6,327,527.70 0.49 6 128021 兄弟转债 394,984.40 0.03 7 132013 17 宝武 EB 340,667.60 0.03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0030 中信证券 30,436,611.00 2.38 重大事项 (6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因四舍五入 原因,投 资组合报 告中分项 之和与合 计可 能存在尾差 。 (八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 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基 金业绩数 据截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 本报告期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及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01-01 至 2016-12-31 -2.33% 0.13% -2.21% 0.14% -0.12% -0.01% 2017-01-01 至 2017-12-31 6.06% 0.21% -3.39% 0.06% 9.45% 0.15%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67 2018-01-01 至 2018-12-31 -0.93% 0.27% 4.79% 0.07% -5.72% 0.2% 基金合同生 效 起至今 2.63% 0.23% -0.99% 0.08% 3.62% 0.15% 重要提示: (1 ) 本基金 合同生效 日为 2016 年 9 月 22 日, 业 绩基 准累计增长 率以 2016 年 9 月 21 日指数 为基 准; (2 ) 本 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投资于股票 资产不高 于基金资 产的 20%;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3 )本基金 业绩比较 基准为“ 中债综合 指数” 。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基金累计 份额净值 增长率变 动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 的比 较 : 重要提示: (1 ) 本基金 合同生效 日为 2016 年 9 月 22 日, 业 绩基 准累计增长 率以 2016 年 9 月 21 日指数 为基 准; (2 ) 本 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投资于股票 资产不高 于基金资 产的 20%;现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68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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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69 九 、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范 性文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 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 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 由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托管账 户中的资金 进行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 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 自身的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 基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 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 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 相互 抵销;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 基金财产 所产 生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 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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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70 十 、 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 估值目的 是客观 、 准确地 反映基金 相关金 融资产的公 允价值 , 并为基 金份额提 供计价依 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 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 交易 日以及国家法 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 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 的重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或 证券 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 ) 在交 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 价估值。 (3 )对在交 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 按照 每日收盘价 作为估值 全价。 (4 ) 对 在交易所 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和私 募证券, 估值日不 存在活跃 市场时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进 行估值 。 如成本 能够近似 体现公 允价值, 应 持续评 估上述做 法的适当 性, 并 在情况 发生改变时 做出适当 调整。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71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市 价(收盘 价) 估值; (2 )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 ) 对在交 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 债 券, 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 市场 上未经调整的报 价作为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 量日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 本应对 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 , 确认 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 存在市场 活 动或市 场活动很 少的 情况下,则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4 )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 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 值;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 价值。 3、 对全 国银行间 市场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 种, 按 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估值 。 对银行 间市场上 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 种, 按 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 值 净价或推荐 估值净价 估值。 对 于含投 资人回售 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 , 回售登 记截止日 (含当 日) 后 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 照待偿 期 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 估值。 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 市, 且 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 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 利率与二级市 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4、存款的估 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 定期存款 或通知存 款以本金 列示,按 协议 或合同利率 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 5、投资证券 衍生品的 估值方法 (1 ) 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 上市交 易的权证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该权证 的收盘价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将参考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定 , 或者类 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值。 (2 ) 首次发 行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 以及 停止交易 但 未行权的权 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进 行估值。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72 6、本基金可 以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照 上述公 允价 值确定原则 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 据。 7、 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 后, 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 算, 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对外公 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 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 身 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 失的, 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 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 下述“估 值错误处 理原 则”给予赔 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73 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 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承 担赔偿责 任; 若 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 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 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 。 估值 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 确保估值错 误已得到 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 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 并且仅 对估值错 误的 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 因 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但估 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 ) 估值错 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基金 管 理人委托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 并拒 绝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 ,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 定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 并就估值错 误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74 (1 )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不能出 售基金资 产或无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 值;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工 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 人, 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 对基金净 值予 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 理; 2、 由于证券 交易所、 证券经纪 公司及其 登记结算 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等原 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或 即使发现错 误但因前 述原因无 法及时更 正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 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75 十一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 基金 已实现收益 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 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每 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次 分配比例不得低 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基 金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 )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 分红; 3、 基金 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 值;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 基金 收益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 、 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76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 一定金额 , 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 动 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 规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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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77 十二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仲裁费 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银行账 户维护费 用;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7% 年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7%/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 支付的, 顺延至法 定节 假日、休息 日结束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或 不可抗 力情形消除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支付。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 的年费 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 0.1%/ 当 年天数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78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或不可 抗 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 的,顺延 至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 结束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 消除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支 付。 上述 “ (一) 、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 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 支 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整 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费 率,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基金管理人 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 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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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79 十三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 如果《基金 合同》生 效少于 2 个月,可 以并入下 一个 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 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 计 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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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80 十四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 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 监会的 指定媒介披 露, 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 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 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81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 当事 人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 及基 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购 和赎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 并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 金管理人 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 的 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 容提供书面 说明。 (3 )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 中的权 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协议 登 载在网站上 。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介上 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 额 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 的次日 ,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82 5、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 够在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6、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 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金 年度 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并将 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季度报 告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 基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 “影响 投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 及本 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子文 本或 书面报告方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 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83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 )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业务 、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业 务 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 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 )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 )本基 金推出新 业务或服 务; (27 )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84 (28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 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 相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 开澄清 , 并 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 当依法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 会议形 式、 审 议事项、 议 事 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的,召集 人应 当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 10、基金投 资资产支 持证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有 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明细 。 11 、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后 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名称、 数量、期 限、收益 率等 信息。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 况。 12、基金投 资证券公 司短期公 司债券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 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 债券后 , 基金管 理人应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及其 他相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的临 时公告和 定期报告 中及时披 露投资证 券公 司短期公司 债券的情 况。 13、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后两个 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 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 票的名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 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 锁 定 期等信息。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85 14、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 管理 制度,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 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编 制 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 核、审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 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 信息, 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 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 作 底稿,并将 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 到《基金 合同》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 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暂停 基金估值 的; 4、法律法规 规定、中 国证监会 或《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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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86 十五 、基金的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 其预 期风险和 收益低于 股票型 基金和混合 型基金 , 高于货 币市场基 金, 属 于 证券投资基 金产品中 风险收益 程度中等 偏低的投 资品 种。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债 券资产 , 在控制 基金资产 净值波 动的基础上 , 严格 管理股票 资产的投 资比例, 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 长期稳健 增值。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 政治因 素、 投 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 导致基 金收益水 平变化,产 生风险, 主要包括 : (一)系统性风险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 (如 货币政策 、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策 、 地区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生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行 的周期性 变化, 证券市场 的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 。 基金 投资于债 券与上市 公司的股 票,收益水 平也会随 之变化, 从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 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 率, 影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 。基金投 资于债券 ,其 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 响。 4、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险 , 若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 不抵债, 债 权人可 能会损失 掉大部分 的投资, 这主要体现 在企业债 中。 5、购买力风 险 基金的利润 将主要通 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 而现 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 买力下降 , 从而 使基金的实 际收益下 降。 6、债券收益 率曲线风 险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87 债券收益率曲线 风险是指 与收益率曲 线非平行移 动有 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 标并不能充 分反映 这一风险的 存在。 7、再投资风 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 了利率下 降对固定收 益证券利息 收入 再投资 收益的影 响,这与 利率上升所 带来的 价格风险 ( 即前面所 提到的利 率风险 ) 互为消 长。 具 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 基金从投 资的固 定收益证 券所 得的利息收 入进行再 投资时, 将获得比 之前较少 的收 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 有和 对经济形势 、 证券价 格走势的 判断, 从而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因 此, 本 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 本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水平 、 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 大。 因 此本基金可 能因为基 金管理人 的因素而 影响基金 收 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 为契约型 开放式 , 基金规 模将随着 基金投 资人对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而不断波 动, 基 金投资人的连续 大量赎回申请 产生的仓位 调整可能使 资产难以按照预 先期望的成交 价格变现而 导致基 金的投资组合流 动性不足;或 者投资组合 持有的证券 由于外部环境影 响或基本面发 生重大变化 而导致 流动性降低 ,造成基 金资产变 现的损失 ,从而产 生流 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对债券资产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需承 担债券市场的 系统性风险 ,以及因 个别债券 违约所形 成的信用 风险 。 本基金可能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 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 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 券。 由于 不能公开 交易, 一般 情 况下, 交易不 活跃, 潜 在较大流 动性风险 。 外部评 级机构一般 不对这类 债券进行 外部评级 , 可能 也会降 低市场对该 类债券的 认可度 , 从而影 响该类债 券的 市场流动性 。 同时由 于债券发 行主体 的资产规 模较小 、 经营的波 动性较大 , 且各 类材料不 公开发布 , 也 大大提高了 分析并跟 踪发债主 体信用基 本面的难 度。 当发债主体 信用质量 恶化时 , 受市场 流动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 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由此 可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和 损失。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88 本基金可能 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 , 资产 支持证券 是一种 债券性质的 金融工具 。 资产 支持证券 的风险主 要包括资产 风险及证 券化风险 。 资产 风险源于 资产本 身, 包括价 格波动风 险、 流 动性风险 等。 证 券化风 险主要表现 为信用评 级风险、 法律风险 等。 此外,本基金对权益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 20% , 鉴于中国股市目前 仍处于发展阶 段,具有波 动性较大 的特征, 因而本基 金管理人 在必 要时将通过 资产配置 ,力求降 低系统性 风险。 (五)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 统、 交易 网络等技 术保障 系统或信 息网络支持 出现异常 情况, 可能导致 基金日 常 的申购赎回 无法按正 常时限完 成、 登 记系统瘫 痪、 核 算系统无法 按正常时 限产生净 值、 基 金的投资 交易 指令无法及 时传输等 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建 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 险; 2、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行 为等产生的 风险; 3、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4、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5、战争、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从 而带来风 险; 6、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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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89 十六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对 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 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自表决 通过之日 起生 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 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90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 见书; (6 )将 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金所 持 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 的, 清 算期限相应 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剩余财 产中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 务后,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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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91 十七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转让 或者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者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 务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 9)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书 》等 信息披露文 件; 2) 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 力, 自 行承担投资 风险, 自主判 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 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 3)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和 履行义 务; 4)缴纳基金 认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权益的 活动; 7)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92 2、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 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6)依据 《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 同》及 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 管部 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8)选择、更 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 基金登记 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费用,若 委托其他 机构办理 登记业务 的,应对 委托 的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的行为进 行监督;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受 理 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13)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 14)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15)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证 券经 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定期 定额投 资和非交易 过户等的 业务规则 ; 1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93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 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 产和 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 别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 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 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 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泄 露, 因 审计、 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 务而向其 提供的情 况除外; 13)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 出, 并 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 , 并在 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 资料的复印 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偿责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94 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 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 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 导致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 金管理人首先 承担了责任 的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有权 向第三方 追偿;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按规定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料; 2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3、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及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 金 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法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监会,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 场规则, 为 基金开设 证券账户、 资金 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 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95 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金 之 间在账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 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或要 求外, 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因审 计、 法 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 提供服务 而向 其提供的情 况除外; 8)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进行 ; 如果 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行为 , 还 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 否采取 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 理人、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构 , 并通知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96 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 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 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立 日常机构 。 1、召开事由 (1 ) 除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或基 金合同另 有规定 外,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终止《基 金合同》 ; 2)更换基金 管理人; 3)更换基金 托管人; 4)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5)调整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6)变更基金 类别;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8)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下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 项;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97 13)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 (2 )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内, 且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或按 规定 调低其他应 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 2)调低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 率,或 调整 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 的设置;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 化; 5)基金管 理人 、登记机 构、基 金销售 机构调整 有关 认购、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 则; 6)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 服务; 7)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开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 ) 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 开的, 应当由 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 人决 定不召集 ,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应 当配合。 (5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98 会,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单 独或 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 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间、地 点、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 3、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会 议形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 ) 采 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 由会 议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 和收取方式 。 (3 ) 如 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 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人 ,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 计票 效力。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 方式、通讯 开会 方式或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 )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以 代 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 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99 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 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 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50% (含 50%)。 (2 ) 通 讯开会 。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 或大会公 告载明 的其他方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 明的其 他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会 议召集 人 在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表决意见 ;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 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 收取表决 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 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 相符。 (3 )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条 件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所持有 的有效基 金份额低 于第 1 条第(2 )款、 第 2 条 第(3)款 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到会 者所持有 的有效基 金份额应 不小 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 (含三分 之一 ) 。 (4 ) 在不与 法律法规 冲突的前 提下,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可通 过网络 、 录 音电话或 其他可 记录的 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 络、 录 音电话或其 他可记录 方式进行 表决, 具体方式 由会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00 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 列明。 (5 )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的, 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录 音电话 或其他可记 录方式, 具体方式 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 5、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 事项 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讨论 的其他事项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 日本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通 知前就召开 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 提案; 也可以在 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 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 , 临时提 案应当在 大会召开 日前 35 日提交 召 集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 提案应当 在大会 召 开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 顺 延并保证至 少与临时 提案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 集会议的通 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最迟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日前 30 日公 告。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 下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 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 提案 , 经讨论 后进行 表 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 。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 代表, 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下 , 由基 金托管人授 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件号 码、持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和联 系方式等 事项。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01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 ,在 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 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 (含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做出 。 除基金 合同另有 约 定外,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 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 者, 表面符合会 议通知规 定的表决 意见视为 有效表 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召 集或大会 虽 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不出 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 可 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02 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 新清点 。 监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 , 重新 清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主持人 应 当当场 公布重新 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效 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人 召集 ,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 的 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8、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通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必须 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 力。 9、 本部分关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 规则的部 分, 如 将来法律 法规 或 监管规则修 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提前 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和 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以及基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1、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自表 决通过之 日起 生效,自决 议生效后 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2、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03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 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 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但 因本基金 所 持证券的流 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 现的, 清算期限相 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剩余财 产中支付 。 5、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04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 务后,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 合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 裁的地点 在北 京,仲裁裁 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 束力 ,仲裁费、 律师费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恪 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 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基金合同》 受 中国 (为本 基金合同 之目的, 不 包括香 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 湾地区) 法 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 务关 系的法律文 件。 1、 《基金合同 》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双方加 盖 公章 (或合同 专用章) 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 章后成立 , 并在 募集结束 后经基 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并 经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 生效。 2、 《基金合 同》的有 效期自其 生效之日 起至基金 财产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 止。 3、 《基金合 同》 自生 效之日起 对包括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 的 《基金 合同》 各方当事人 具有同等 的法律约 束力。 4、 《基金合同 》 正本一 式六份, 除上报有 关监管机 构 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各 持有 二份,每份 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 力。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05 5、 《基金合同 》 可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 业场 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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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06 十八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金元 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花 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 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 :任开宇 成立时间: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2006]222 号 注册资本:340,000,000 元人民 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募集基金 、 管理 基金和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 经批准的 项目, 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 营活动)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联系人:修 美华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4]101 号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07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长期 贷 款; 办理国内 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 现、 发行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 代理买卖外 汇; 从事 结汇、 售汇业务 ; 从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服务 及担保 ; 代理收 付款项; 保险 兼业代理业 务(有效 期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提 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 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 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债 、 金融债 、 次 级债、 企业债、 短期 融资券、 超级 短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公司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可 分离型可 转换债 券) 、 可交换债 券、 证券公司 短期公 司债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 (含 协议存款、 定期 存款以及 其他银行 存款) 、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资 工具、 同业存 单、 货币市场 工具、 股票 (含中小板 、 创业 板及其他 依法上市 的股票) 、 权证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本基金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2 )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1) 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资资 产配置比 例为: 债券资 产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投 资于股票 资产不 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 ;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 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2)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A 、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 资产不高 于基金资 产的 20% ; B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前述现金 资产不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08 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C 、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D 、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 的定 期开 放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E 、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 F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G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H 、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I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J 、 本 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K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 L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M 、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 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N 、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进 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O 、 本基金 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的 140% ; P 、 本基金投资于 单只中小 企业私 募债的市 值,不得 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Q 、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本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 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 R 、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09 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 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持一 致; S 、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除 B 、L 、Q 、R 项外,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期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 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6 )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 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 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优先 的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 相 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 并履 行信息披 露义 务。 重大关 联交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并 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 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至少每 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或以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 3)法规允许 的基金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10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除第 (l ) 项外,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至少提 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 人 发函说明基 金可能变 动规模和 公司应对 措施,便 于基 金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 督。 (3 )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5)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6)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 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 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优先 的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 相 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 并履 行信息披 露义 务。 重大关 联交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并 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 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至少每 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或以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 (4 ) 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 督。 1) 基金托管人 按以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 控制措施 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 的名单,并 按照审 慎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 适用 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11 工作日内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或 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 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 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 加或减少 银行间市 场交易对 手时 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日内回 函确 认收 到后, 对名单进 行更新 。 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 后, 被 确认调整 的名 单开始生效,新 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不 在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撤销 交易, 经提醒后 基金管理 人仍执行 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 发 生此种情形 时,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 2)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 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 卖和回购交 易时 ,需按交易对 手 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 易对手 重新确定交 易方式 , 经提醒 后仍未改 正时造成 基金 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责任。 3)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 的核心交易 对手 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 银行、 中国农业银 行和交通 银行, 基金管理 人在通知 基金托 管人后, 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 整核心交 易对 手名单。 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 信风险 , 在与核 心交易对 手以外的 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 时, 由于交 易对 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 损失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 其后 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 偿。 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 任仅限于 根据已提 供的名单 , 审核 交易对 手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 如果 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 中严 格遵循了上 述监督流 程,则对 于由于交 易对手资 信风 险引起的损 失,不承 担赔偿责 任。 (5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如投资 银行存款 ,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对手范 围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进行 监督;基金 管理人在签署银 行存款协议前 ,应提前就 账户开 立、 资金 划付和存 单交接等 需要基金 托管人配 合操作 事宜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 首次投 资银行存 款之 前,基金管 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就银行 存款的投 资签 署风险控制 补充协议 。 (6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督。 1)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 题的通 知》等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2) 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12 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 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 券。 3)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批准的 有关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 理人还 应提供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 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 资 比例控制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 令之前两个 工作 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 核。 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 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 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 可的方式确 认收到上 述资料。 4) 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 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 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 信息, 包括但不限 于拟发行 证券主体 的中国证 监会批准 文件 、 发行证券 数量、 发行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购 的数量、 价 格、 总 成本、 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已持有 流通受限 证券市值 占资产 净值的比 例、 资金划付时 间等。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 投资指令 前两个 工作日 将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保证 基金托管 人有 足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 《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 通知》 规定, 对 基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 法律法规 进行监督 , 并审 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 面信息 。 基金托 管人认为 上述 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 施进行补充书面 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 理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 报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 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人 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 令。 因 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损 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并 有权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 及时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 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 履行监督职 责, 则 不 承担任何 责任。 如果基金 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 行监督职 责, 导致 基金出 现风险, 基金 托管人应承 担连带责 任。 (7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对投资中 期票据业 务进行研 究 , 认真评估中 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 风险, 本 着审 慎、 勤勉尽责 的原则进 行中期 票据的投 资业务。 基 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监管部 门的规定 , 制定了 经公司董事 会批准的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相关制度 (以 下简称 “ 《 制度》 ” ) , 以规范 对中期票 据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基金管理 人 《制度 》 的内 容与本协 议不一致的 , 以本协 议的约定 为准。 首次投资 中期 票据前,基 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 托管人就 中期票据 投资 签订风险 控 制补充协 议。 1)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应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13 A 、 中期票据属 于固定收 益类证券 , 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应符合法 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 中关于 该 基金投资固 定收益类 证券的相 关比例及 期限限制 ; B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公募 基金 投 资于 一家 企业发 行 的单 期中 期 票据 合计 不超 过该 期 证券 的 10% 。 2)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流 动性风险 处置的 监督 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中期票 据是否符 合比例限 制进 行事后监督 , 如发 现异常情 况, 应 及时以书 面 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 人接到 通 知后 应及时核对 并向基金 托管人说 明原因和 解决措施 。 基 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所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 管理人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3) 如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基金管理 人投 资的中期票 据超过投 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 求 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交 易日内将 中期票据 调整至 规 定的比例要 求,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8 ) 本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应符合 中国证 监会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首次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前 ,基 金管 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就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投 资签订风 险控制补 充协议。 1)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首 次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前,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投资决策 流程 、 风险控制 制度、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 信 用风险 处置预案等 。 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于首次 执行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相关 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料 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 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 工作日 内,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 资料 。 2) 基金 管理人应 防范本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的流动性风 险, 确 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 的措施, 在合理的 时间内有 效解决基 金运作的 流动性 问题。 如 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 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 等原 因而导致基金现 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的 支付结 算。 3) 基金托管人 有权根据 基金管理 人制定的 风险控制 制度对基金 管理人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额 度和比例进 行监督 。 如果基 金管理人 对相应风 险控制 制度进行修 改的, 应及时修 订后通知 基金托管 人。 4)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是 否符 合比例限制进行 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 情况,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 基金 管理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14 人接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向 基金托管人 说明原因和 解决措施。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 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如基 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 因基金管 理人未就相 应风险控 制制度的 修订及时 通知基金 托 管人的除外) ,导致基 金出现风 险,基金 托管人 须承 担连带责任 。 如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 或基金规模 变化 等不可归责于基 金管理人 的因素导致 基金投 资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超过投 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 人 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 在 10 个交 易日内将 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调 整至规定 的比例要 求,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2、 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3、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管协议 有关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 在下一个 工作 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管 人的合理 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书 面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正 。 基金管 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 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 要求 基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 违反《基 金合同》 而致使投 资者 遭受的损失 。 对于依据交易程 序尚未成 交的且基金 托管人在交 易前 能够监控的投资 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 现该投 资指令违反 关法律法 规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当 拒绝执行 , 立即 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对于必须于估值 完成后方 可获知的监 控指标或依 据交 易程序已经成交 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 管人发 现该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和核 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 人并改 正, 就基 金托管人 的合理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对基 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 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 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等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15 手段妨碍基 金托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警 告仍不改 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 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其 他账户 、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根据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 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无 故未执行 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信 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托 管协议及 其 他有关规定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 基金托 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 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 并予 协助配合 。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 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要 求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 遭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 同时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 管理人并改 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等 手段妨碍基 金管理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的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 需的账户 。 (4 ) 基 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 账户, 与 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16 托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 与独立。 (5 )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程中 产生 的应收财产, 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 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账日 基 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 由此 给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 的损 失,基金托 管人予以 必要的协 助配合, 但对此不 承担 相应责任。 2、募集资金 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 构按销售 与服务代理 协议的约定 ,将 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 资格的 商业银行开 设的金元 顺安沣楹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认 购专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 管理。 基金募 集期满, 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额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 由基金 管理人聘 请 具有从 事证券业 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 验资完成 ,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募 集的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 管专户中,基 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 金当日出具 确认文件 。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 宜。 3、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的 名义开设 资产托管 专户, 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 款。 该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本基金 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 动, 均 需通过基 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 专户进行 。 资产 托管专户 的开 立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 任何银行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人民币 银行结算 账户管 理办法》 、 《 现金管 理暂行条 例》 、 《人 民币利 率 管理规定》 、 《利率管 理暂行规 定》 、 《支 付结算办 法》 以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 他规定。 4、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 基 金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 ,用于证 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方书面 同意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17 的活动。 5、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并 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 , 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 基金托 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和 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 金的清算 。 (2 )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 基金对 外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回 购主协议 , 正本 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6、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资业 务时, 如果涉及 相关账户 的开设和 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 账户 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 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 证券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 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 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 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 库。 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 让, 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 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 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 任。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外 , 基金管 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 两 份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 各 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 人在合同 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 送达、 挂号邮寄 等安全 方 式将合 同原件送达 基金托管 人处。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 的合同传 真件, 未经双方协 商或未在 合同约定 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 转移。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18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 该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 份额后的 数值。基 金份额净 值的 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 应符合 《 基金合同 》 、 《证券 投 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 指引》 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并 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后以双 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净 值予以公布 。 2、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2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A 、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票、 权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 的重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或 证券 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B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 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 价估值。 C 、 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 ,按照每 日收盘价作 为估值全 价。 D 、 对在 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 让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证券, 估值 日不存 在活跃市 场时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如成本能 够近似体 现公允 价值, 应持 续评估 上述做法 的适当性 , 并在 情况发 生改变时做 出适当调 整。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19 A 、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 方法估 值;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B 、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债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C 、 对在交易 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的 债券 , 对存在 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 , 应 以活跃市 场上 未经调整的报价 作为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本 应对市 场报价进 行调整, 确认计 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 于不存 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 的情 况下,则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D 、 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 对全 国银行间 市场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 种, 按 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估值 。 对银行 间市场上 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 种, 按 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 值 净价或推荐 估值净价 估值。 对 于含投 资人回售 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 , 回售登 记截止日 (含当 日) 后 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 照待偿期 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 估值。 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 市, 且 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 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 利率与二级市 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4)存款的估 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 定 期存款 或通知存 款以本金 列示,按 协议 或合同利率 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 5)投资证券 衍生品的 估值方法 A 、 从持有确认日 起到卖出 日或行权 日止, 上市交易 的权证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该 权证的 收盘价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将 参考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 或者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值。 B 、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权证 ,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C 、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 以 及停止交 易但未 行权的权证 ,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 按成本进行 估值。 D 、 本基金 可以采用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按照上述 公允价 值确定原则 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 据。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20 E 、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 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 估值。 F 、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 , 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3、估值差错 处理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 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估值错 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 身 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 失的, 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 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 下述“估 值错误处 理原 则”给予赔 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 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1) 估值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 费用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的 ,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 ,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 保估值错误 已得到更 正。 2)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 责 ,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 的有 关直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第三 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 但估值 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21 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 调整采用 尽量恢复 至假设未 发生估 值错 误的正确情 形的方式 。 5) 估值错误 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 偿时, 如 果基金管 理 人委托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 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 方追偿。 (3 )估值错 误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2)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 对因 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 由估 值错误的 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金 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 就估值错误 的更正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 额净值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如下: 1)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处理 。 4、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地设 置、 登 录和保管 本基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关 各方各自 的账册定 期进行 核对, 互 相监 督,以保证 基金资产 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 方法 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 为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 , 保证 相关各方平 行登录的 账册记录 完全相符 。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 产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 的,以基 金管理人 的账册 为 准。 5、基金定期 报告的编 制和复核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22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在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每六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 基金管理人 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 一次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并将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人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 编制并公 告; 在 会计年度 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 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 ; 在 会计 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 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 告, 在 月度报 告完成当日 , 对 报 告加盖公 章后, 以 加密传 真 方式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 在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季 度报告, 在 季度报 告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 半年度报 告, 在半 年度报告 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 后 30 日内进行 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在 45 日内完成 年度 报告, 在年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 核, 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关 各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相 关各方认 可的账务 处理方 式为准。 核 对无误后 , 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 人提 供的报告上 加盖业务 印鉴或者 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核 意见书 , 相关各 方各自留 存一份 。 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 定期 报告复核 完毕后 , 需盖章确 认或出 具相应的 复核确认 书, 以 备 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 审核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6、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市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它 情形。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23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终 止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 金的基金登 记机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按照目前 相关规则 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 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 保 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或有 权机关 另有 要求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向基金 托 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 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 持有的基金 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 于下月前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基金合 同》 终止日 等涉及到 基金重要 事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 个 工作日内提 交。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刻 成光盘备 份,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 保密义 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 规规定 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 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 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 时有 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 裁的地点 在北京 , 仲裁 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 束力, 仲裁费 、 律师费由 败诉方承 担。 争 议处理期 间, 相 关各方 当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为 本协议之 目的,不 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 政区和台湾 地区)受 中国法律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24 1、托管协议 的变更与 终止 (1 )托管协 议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 人经协商 一致,可以 对协议的内 容进 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 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基金托 管协议终 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在履 行相关程 序后,本 托管协议 终止 : 1) 《基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有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有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终止事 项。 2、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 责。 (3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 工作人员。 (4 )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5 )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现 后,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 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 告报告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25 7)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 券的流动性 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 ,清算 期限相应顺 延。 (6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剩余财 产中支付 。 (7 )基金财 产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 费用; 2)交纳所欠 税款; 3)清偿基金 债务; 4)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3、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4、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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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26 十九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持有人 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 以 下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 ,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 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 的变化, 有权增加 或修改这 些服 务项目 (一)电子版资料寄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 构获取准 确的邮政 地址和邮 政编码的 前提 下,基金管 理人将负 责寄送以 下资料: 1、基金交易 对账单 根据投资人 的定制内 容, 基 金管理人 向投资人 寄送基 金交易对账 单。 基 金交易对 账单包括 月度对账 单、季度对 账单与年 度对账单 。月度对 账单在每 月结 束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向 当月有交 易的投资 者发送 月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 单在每季 度结束后 的 5 个工作 日内向定制 季度对账 单的投资 者寄出季 度对账单 , 年度对账单 在每年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 日内向 定制 年度对账单 的投资者 寄出年度 对账单。 2、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 料 基金管理人 将不定期 为投资人 寄送其他 相关的信 息资 料, 如基 金新产品 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 料、 基 金 经理报告、 、 基金周刊 等。 (二)基金投资类服务 1、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 成熟时 , 基金管 理人将利 用直销网 点或代 销网点为投 资人提供 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 务。 通 过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投资 人可以通 过固定的 渠道, 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 额, 具 体业务规 则以基金 管理 人的相关公 告为准。 2、基金电子 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 通过本公 司网站为 投资者提 供基金账 户开 立、 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等各项 业务。 有 关 基金网上交 易的具体 业务规则 以基金管 理人的相 关公 告为准。 (三)查询及修改服务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27 1、信息查询 投资人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 客 户服务中 心查询 基金管理人 信息、 基金产品 信息、 市 场资讯 信 息、投资人 基金账户 信息等, 并可以索 取各种业 务表 格。 2、信息修改 投资人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 客 户服务中 心人工 坐席对其帐 户的地址 、 邮编 、 电话 、 邮件地 址 和寄送状态 信息进行 修改。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 中心 人工坐席提交信 息定制申 请并确定已 预留了 正确的电子 邮件地址 和手机号 码, 基 金管理人 将通过 电子邮件 、 手机短 信的形式 定期或不 定期的为 投资 人发送其所 定制的信 息。 信息 定制的 内容包括 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交易确 认、 帐 户交易确 认、 基 金资讯 信息、基金 分红提示 信息、定 期基金报 告和临时 公告 等。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 客 户服务中 心电话 、 信函、 电子邮件 、 传真 等渠道对 基金管理 人 和销售机构 进行投诉 。 对于投 资人的 投诉处理 , 基金 管理人将秉 承及时处 理, 及时 回复的 原则, 对 于 无 法及时回复 的投诉, 基金管理 人也承诺 将在 3 个 工作 日内给予信 息反馈。 (六)服务联络方式 1、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 (1 )自助服 务: 客户服务中 心电话提 供全天候 7× 24 小 时自助查 询服 务。 (2 )人工服 务: 客户服务中 心电话在 每个交易 日 9:00 -17:30 为投 资人提供人 工坐席服 务。 客户服务热 线:400-666-0666 、021-61601898 客户服务传 真:021-68882865 2、网上客户 服务 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28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客户服务邮 件地址:service@jysa99.com 客户投诉专 用邮件地 址:tousu@jysa99.com ( 七) 如本 招募说 明书 存在任 何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 通过上 述方 式联系 本基 金管 理人 。 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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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29 二十 、其它应披露 事项 1、2018 年 09 月 22 日,在 《中国证 券报》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产 品持有的 股票估值 调整情况 的公告- 美的集 团。 2、2018 年 10 月 23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产 品持有的 股票估值 调整情况 的公告- 紫光国 微; 3、2018 年 10 月 26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 2018 年三季 度报告; 4、2018 年 11 月 06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 书[2018 年 2 号] ; 5、2018 年 11 月 06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 书摘要[2018 年 2 号] ; 6、2018 年 11 月 29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旗下基金增 加前海财 厚基金为 销售机构 并参与费 率优 惠的公告; 7、2018 年 11 月 30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旗下基金增 加天风证 券为销售 机构的公 告; 8、2018 年 11 月 30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旗下基金增 加天风证 券为销售 机构的公 告; 9、2018 年 12 月 11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关于参 加上海 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10、2018 年 12 月 18 日 , 在 《中国 证券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增 加北京加 和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基金为 销售 机构并参与 费率优惠 的公告; 11 、2018 年 12 月 20 日 , 在 《中 国证券 报》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增 加扬州国 信嘉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 销售 机构并参与 费率优惠 的公告; 12、2018 年 12 月 21 日 , 在 《中国 证券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 基金增加华 瑞保险销 售为销售 机构并参 与费率优 惠的 公告; 13、2018 年 12 月 29 日 , 在 《中国 证券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金元顺安 沣 楹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30 关于手工披 露旗下基 金 12 月 28 日行情 的公告。 14、2019 年 01 月 01 日 , 在 《中国 证券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金元顺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 2018 年年 度资产净值 的公告 。 15、2019 年 01 月 07 日 , 在 《中国 证券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增 加凯石财 富为销售 机构并参 与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16、2019 年 01 月 09 日 , 在 《中国 证券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直 销柜台基 金认、申 购费 1 折 的公告 。 17、2019 年 01 月 09 日 , 在 《中国 证券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直 销柜台基 金转换费 率的公告 。 18、2019 年 01 月 21 日 , 在 《证券 时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调整信息 披露媒体 的公 告 。 19、2019 年 01 月 21 日 , 在 《证券 时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旗 下基金 2018 年四季度 报告 。 20、2019 年 01 月 25 日 , 在 《证券 时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旗 下基金增加 阳光人寿 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 构并 参与费率优 惠的公告 。 21、2019 年 01 月 30 日 , 在 《证券 时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暂停大泰 金石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办理 旗下基金 相关 业务的公告 。 22、2019 年 03 月 01 日 , 在 《证券 时报 》 和 www.jysa99.com 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部分 基金持有 的长春高 新股票估 值调整情 况的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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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31 二十 一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和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及基金 销售网点的 营业场所 , 投资 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 费查阅,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 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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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9 年1 号) 132 二十 二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 金募集的 文件 ; 2、 《金元顺 安 沣楹债 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3、 《金元顺 安 沣楹债 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 4、法律意见 书 ;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 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 存放在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 其余 备查文件 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 处。 2、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金元顺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 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