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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大中华(262001)

景顺大中华: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 来。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年 5
月 13日证监许可 [2011]709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年 9月 22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投资于除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交易市场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除了证 券投资基金的各种类似风险因素外,由于香港、台湾等证券市场及其他海外证券市场的特点 和市场规则并不同于内地市场,投资人还可能面临境外投资的特定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境 外市场投资风险、成熟市场投资风险、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 、 衍生品投资风险、投资顾问风险和金融模型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六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 基金 财 产,但不保 证投资本基金一定 盈 利,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七 )本招募说明书 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9 年 3月 22日,有关 财 务数 据 和净值表现 截止 日为 201 8年 12月 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 财 务数 据 未经 审计 。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风险揭示 ........................................................................................................................................... 9 四、基金的投资 ..................................................................................................................................... 14 五、基金的业绩 ..................................................................................................................................... 33 六、基金管理人 ..................................................................................................................................... 35 七、境外投资顾问 ................................................................................................................................. 47 八、基金的募集 ..................................................................................................................................... 48 九、基金合同生效 ................................................................................................................................. 51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52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 7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十八、基金托管人 ................................................................................................................................. 94 十九、境外托管人 ............................................................................................................................... 101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10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3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5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72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事项 ................................................................................................................... 17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7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77 2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 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合 格 境内机 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 行 办 法》(以下简称《 试 行 办 法》)、 《关于实 施 < 合 格 境内机 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 行 办 法 >有关问 题 的 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以及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景顺长城大中华基金的投资 目标 、投资策 略 、风险、 费 率、管理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 事 项 ,投资者在 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当 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本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请募集的 。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他人提 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息 ,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3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 非 文意 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语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基金合同》 指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该 合 同的 任何 有效的 修订 和 补 充 中国 指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仅 为《基金合同》 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 行政 区、 澳门 特 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时有效并 公布 实 施 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 规 章 及规 范 性文件 《基金法》 指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销售办 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运作 办 法》 指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试 行 办 法》 指 《合 格 境内机 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 行 办 法》 《 通知 》 指 《 关于实 施 < 合 格 境内机 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 行 办 法 >有关问 题 的 通知 》 元 指 中国法定 货币 人 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依 据 《基金合同》 所 募集的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 来 《招募说明书》











指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 供 基 金投资者 选择 并决定是 否 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 要 约 邀 请文件,及其定 期 的更新 托 管 协议 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 签订 的《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 发售公告 》 指 本基金 根据 《运作 办 法》变更为混合基金前的《景顺长城大中 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业务规则》 指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4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 行监管机 构 指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 院授 权的机 构 外管 局 指 国 家 外汇管理 局 或其 授 权的 代 表机 构 基金管理人 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境外 托 管人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 件, 根据 基金 托 管人与其 签订 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 供 境外资产 托 管 服 务的境外金融机 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 件, 根据 基金管理人与其 签订 的合 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 供 证券买 卖建议 或投资 组 合管 理等 服 务的境外金融机 构 。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 基金运作 情 况 选择 、 更 换 或 撤销 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 相 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 代销 机 构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 件,取得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 基金 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本基金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 销售 业务的 代 理机 构 销售 机 构 指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代销 机 构 基金 销售网 点 指 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 点及基金 代销 机 构 的 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 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等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其 委托 的其他 符 合 条 件的 办 理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 束 , 根据 《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 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 人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 件可以投资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机 构 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 注册登记 并 存续 或经政府有关 部门批 准 设 立并 存续 的 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 会 团体 和其他 组织 5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 指个 人投资者、机 构 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买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总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 人 聘 请法定机 构验 资并 办 理完 毕 基金 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 期 指 自基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的 期限 基金 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 存续 的不定 期 之 期 间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 作日 指上 海证券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正 常 交易日,但 中国 外汇市场 暂停 交易日除外 开放 日 指销售 机 构办 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等业务的 工 作日( 若该 交易日香港交易 所 和台湾证券交易 所 中 任 一交易日为 节假 日 则本基金不 开放 ) T日 指 申购、 赎回 或 办 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 n日 指 自 T日 起第 n个工 作日(不包 含 T日) 认购 指 在本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 在本基金募集 期 内, 销售 机 构向 投资者 销售 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网 点规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 常 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 过 3个 月的时间 开始办 理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 销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管理人 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 常 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 过 3个 月的时间 开始办 理 巨 额 赎回 指 在 单个开放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申请 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本基金 总 份额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 账户 指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为投资者 开 立的 用 于 记录 投资者持有基 6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管理的 开放 式基金份额 情 况的 账户 交易 账户 指 各 销售 机 构 为投资者 开 立的 记录 投资者 通 过 该销售 机 构办 理认购、申购、 赎回 、 转换 及 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 起 的基金份额的 变 动 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 管 指 投资者 将 其持有的同一基金 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 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 一交易 账户 的业务 基金 转换 指 投资者 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将 其 所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任 一 开放 式基金( 转 出基金)的全 部 或 部 分基金份额 转 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金( 转入 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指 投资者 通 过有关 销售 机 构 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资者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自 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 式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的股票 红 利、股 息 、 债 券利 息 、票 据 投资收益、 买 卖 证券 差 价、 银 行 存款 利 息 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 用 基金 财 产 带 来的成本或 费用 的 节 约 基金资产 总 值 指 基金 所拥 有的各类证券及票 据 价值、 银 行 存款 本 息 和本基金 应收的 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 成的价值 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扣 除负 债 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和负 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 程 货币 市场 工具 指银 行 存款 、可 转让存单 、 银 行承 兑 汇票、 银 行票 据 、 商 业票 据 、 回 购 协 议 、 短期 政府 债 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 行认可的 具 有 良好流动 性 的金融 工具 公司 行为 信息 指 证券 发 行人 所公告 的会或 将 会 影响到 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 任何 未完成或 已 完成的行 动 ,及其他与本基金持 仓 证券 所 投资的 发 行 公司 有关的 重 大 信息 ,包括但不 限 于权益 派发 、 配 股、提前 赎回 等 信息 指 定 媒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用 以 进 行 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 报刊 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7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不可 抗 力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并不能 克服 的 客观情 况或因素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 作 障碍 等原因 无 法以合理价 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 于 到期 日在 10个 交易日以 上 的 逆回 购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提前 支 取的 银 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 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 支 持证券、因 发 行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 券等 摆动 定价机制














指 当 开放 式基金 遭 遇 大额申购 赎回 时, 通 过 调 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 方 式, 将 基金 调 整投资 组 合的市场 冲击 成本分 配 给 实 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 而 减少 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 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 对 待 8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 波 动 等因素产生变化。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以下三大类 : 合 格 境内机 构 投资者产品及本基金特有风险、一 般 风险 和其他风险。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大中华市场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 将主要通 过投资境外“大中华” 概念 的股票,分享大中华区 域 经 济增 长的成 果 。 由于大中华区 域 的 企 业大 多 具 有 较高 的成长性,其 高 成长可能 带 来 较高 预 期 收益。但 该 区 域 的对外 贸 易和产业 结构 中,出 口占比较高 ,因而 较 容易受 到 外 围 经 济波 动 的 影响 。同时, 叠 加 自身经 济周 期 、产业 结构 的 调 整和市场 发 展 的成熟 度 等问 题 ,“大中华 概念 ”的股票可能 具 有 相 对于境外成熟市场的其他类型股票 波 动 性 偏高 的特点。 2、当地投资 限 制的风险 本基金的 主要目标 市场之一的台湾市场, 目 前对于内地 QDII 资金 进入 台湾股市投资在 市场 进入 、投资额 度 、可投资对 象 、 托 管 结算 、税务政策等 方 面 都 有一定的 限 制,而 且此 类 限 制可能会不断 调 整, 这些 限 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 进入 或 退 出当地市场 造 成 障碍 , 从 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 常 的申购 赎回 产生 直 接或间接的 影响 。 本基金 将 密切 关 注 各 主要 投资 目 的地的政治、经 济 和产业政策的变化, 适 时 调 整投资策 略 ,以应对 此 类风险的变化。 此 外,本基金 将 在募集申请获得证监会 批 准后 向 台湾的 相 关 部 门 申请 直 接投资台湾市场的额 度 。由于 该 申请是由台湾的监管机 构批 准,可能和 届 时 两岸 的 政治经 济 合作关 系 以及台湾 岛 内的金融市场 环 境等因素 相 关,因 此 申请的获 批 时间 存 在一 定的不确定性。在申请获 批 之前, 我们 将通 过投资台湾股票 ADR 和其他市场 上 市的台湾 E TF 等 方 式来实现台湾市场的间接 覆盖 。 (二)合 格 境内机 构 投资者 (QDII )基金产品的风险 1. 汇率风险 QDII 基金产品 每 日的净资产价值以人 民币计 价,因 此 当汇率 发 生变 动 时, 将 会 影响到 人 民币计 价的净资产价值。 QDII 基金产品的资产可能投资于以 非 美 元报 价的各类资产,因 此 非 美 元 资产的表现 将 受资产 所 持 货币兑 美 元 的汇率变 动影响 。 9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境外市场投资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 此 基金的投资绩效 将 受 到 不同国 家 或地区的金融 市场和 总体 经 济趋势 的 影响 。 此 外, 相 对于内地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 家 或地区对 每 日证券交易价 格 并 无 涨跌幅 上 下 限 的规定,因 此这些 国 家 或地区证券的 每 日 涨跌幅空 间 相 对 较 大。以 上所述 因素可能会 带 来市场的 急剧 下 跌 , 从 而 带 来投资风险的 增 加 。 3. 成熟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 部 分资产在全 球 成熟市场 进 行投资。成熟市场 虽 然 制 度较 为 健 全, 流动 性 较 好 , 但 近 期 由于受 到 次贷 余 波 及全 球 金融 危 机的 影响 ,其 波 动 性风险有 放 大 趋势 , 加 大了成熟 市场的投资风险。 4. 新兴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 部 分资产在全 球 新兴市场 进 行投资。与成熟市场 相 比 ,新兴市场往往 具 有市场规 模 较小 、 发 展 不完 善 、制 度 不 健 全、 流动 性 较 差 、 波 动 性 较高 等特点,投资于新兴市场的风险 可能 高 于成熟市场, 使 得基金资产面临更大的 波 动 性和 潜 在风险。 此 外,新兴市场的经 济环 境、政治 环 境往往更不 稳 定, 进 一 步 加 大了新兴市场的 潜 在投资风险。 5. 政府管制风险 所 谓 政府管制 ,是 指 政府 部门 通 过制定规 章 、 设 定许可、监 督 检 查、行政 处罚 和行政 裁 决 等行政 处 理行为 , 对 社 会经 济 行为实 施直 接 控 制。 在境外证券投资过 程 中,投资地 所 在国 家 或地区政府 部门 可能 针 对本基金实 施 投资运作、交易 结算 以及资金汇出 入 等 方 面的 限 制,或 者 采 取资产 冻 结 或 扣 押 等行政 措 施 , 从 而对投资收益产生 直 接或间接的 影响 。 6. 政治风险 所 投资国 家 或地区的 财 政政策、 货币 政策、产业政策、地区 发 展 政策等 宏 观 政策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波 动 进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 QDII 基金产品以全 球 市场为 主要 的投资地区,因 此 全 球 的政治、 社 会或经 济 情 势 的变 动 , 都 可能对基金 所 参 与的投资市场或投资产品 造 成 直 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 冲击 。 7. 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 就 股 息 、利 息 、资 本利得等收益 向 各国、地区税务机 构 缴纳 税金,包括预 扣 税, 该 行为可能会 使 得资产 回报 受 到 一定 影响 。 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 加 以 具 有 追溯 力的 修订 , 所 以可能 须 向该 等国 家 或地区 缴纳 基金 销售 、 估 值或者出 售 投资当日并未预 计 的额外税 项 。 10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衍生品投资风险 如 果 投资衍生交易品种, 进 行对 冲 风险和投机获利, 将 因为衍生 工具 的 杠杆 作 用 , 放 大了基金 组 合的投资风险。 9. 投资顾问风险 投资顾问风险是 指 基金管理人在 选择 投资顾问时 采 用 的 标 准及 掌握 的 信息 有一定的时 效性和 局限 性。在境外投资管理 活 动 中,投资顾问 所 提 供 的投资 建议 有可能不 适 合当前的市 场状况,而 导 致基金资产受 到 损失 。 10 .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 将 使 用 金融模型来 进 行资产定价、 趋势 判断、风险 评估 等 来 辅助 做 出投资决 策, 但因为模型 错 误 、模型 参 数的 估计 错 误 、数 据录入 错 误 等原因,产生了 错 误 的 结 论 , 从 而 给 投资 造 成 损失 。 ( 三 ) 一 般 投资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 因受各种因素的 影响 而引 起 的 波 动将 使 本基金资产面临 潜 在的风险 。 2. 流动 性风险 流动 性风险是 指 金融资产不能 迅速 变现,而可能 遭 受 折 价 损失 的风险。 基金 组 合资产中,境外的投资 标 的有不同的投资 限 制和 清算流程 ,由于变现时间 较 长 , 因 此 市场出现 巨 幅波 动 时,可能 将 有 短期 的 流动 性风险。 基金资产 的 部 分品种因 客观 原因 流动 性下 降 导 致不能变现或变现成本 很高 。 潜 在的 流动 性风险可能引 发 变现资金 不能应 付 可能出现的投资 人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3. 管理人风险 指 基金经理对基金的 主动 性 操 作 导 致的风险。在 精 选 投资品种 操 作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 可能 限 于 知 识、 技术 、经 验 等因素而 影响 其对 相 关 信息 、经 济 形 势 和证券价 格 走势 的判断,其 精 选 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 续 优 于其他投资品种。 4. 基金 托 管人 /境外 托 管人风险 基金 托 管人 / 境外 托 管人风险是 指 基金 托 管人或境外 托 管人在 托 管基金资产的过 程 中, 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资金 调拨 、证券交 割 和 报 表 编 制等 环 节 出现 差 错 , 导 致基金资 产受 到 损失 。 5. 证券经 纪 商 风险 证券经 纪 商 风险是 指 证券经 纪 商 的 财 务状况与经营 水平 不断变化,当 它们 由于证券经 纪 商 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 薄弱环 节 时,会 影响到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 活 动 , 11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可能 导 致基金资产受 到 损失 。 6. 法律风险 指 由于 基金合同 部 分 条款 在法律 上 引 起 争 议 和 诉讼 ,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 、 税制、 估 值等 制 度 的 改 变, 给 基金 带 来 损失 的可能性。 7. 操 作风险 操 作风险是 指 那些 由于不合理的内 部程 序 或人为 操 作 造 成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 发 操 作风险 : (1)内 部程 序 出 错造 成的资产 计 量 错 误 ; (2)员工 的 操 作 造 成的 错 误 ; (3)违 规 操 作 造 成的 损害 , 如 市场 操 纵 、内 幕 交易、利益 输送 等。





8. 正 回 购 /逆回 购风险 在 回 购交易中,交易对 手方 可能因 财 务状况或其 它 原因不能 履 行 付 款 或 结算 的义务, 从 而 造 成基金资产的 损失 。 9. 证券 借贷 风险 证券 借贷 风险是 指 作为证券 借 出 方 , 如 果 交易对 手方违 约,则基金可能面临 到期无 法 获得证券 借贷 收 入 甚至借 出证券 无 法 归 还的风险, 从 而 导 致基金资产 发 生 损失 。 10 .会 计 核 算 风险 会 计 核 算 风险 主要 是 指 由于会 计 核 算 及会 计 管理 上违 规 操 作 或 工 作 疏忽 形 成的风险 , 如 经 常 性的 串 户 , 帐 务 记重 , 透 支 、过 失付 款 ,资金汇 划 系统 款项 错 划 ,日 终轧帐 假 平 ,会 计备 份数 据 丢失 ,利 息计算 错 误 等。 11.交易 清算 风险 清算 风险 主要 因为国 际 结算 的 支 付 方 式和时间的 差 异 , 造 成 划 付 款项 的 延 误 和 错 划 , 进 而 影响到 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 及基金资产的 安 全。 12.技术系统 运行 在 开放 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 的 故 障 或者 差 错 而 影响 交易的正 常进 行或者 导 致投资者的利益受 到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顾问、基金 托 管人、境外资产 托 管人、 登记结算 机 构 、 销售 机 构 、证券交易 所 、证券 登 记结算 机 构 等等。 13.通 讯 风险 通 讯 风险是 指 境外投资管理 活 动 对 远距离 、 跨 时区的 通 讯系统 要 求较高 , 技术失 误 或自 然 灾害 等因素 造 成的 通 讯故 障 可能会 影响到 本基金投资管理 活 动 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从 而 12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导 致基金资产受 到 损失 。 14. 大额 赎回 风险 如 果 投资人的 连 续 大量 赎回导 致基金管理人 被迫 以 较 低 的价 格 抛 售 证券以应 付 基金 赎 回 的现金 需 要 , 从 而 导 致基金资产净值受 到 不利 影响 。 15 .顺 延 或 暂停赎回 风险 因为市场 剧烈波 动 或其他原因而 连 续 出现 巨 额 赎回 ,并 导 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 付 出 现 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时,可能会 遇 到部 分顺 延 赎回 或 暂停赎回 等风险。 16. 不可 抗 力风险 战争 、自 然 灾害 等不可 抗 力因素的出现, 将 会 严 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 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 。金融市场 危 机、境外 代 理机 构 破 产等 超 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 接 控 制能力之外的 风险,可能 导 致基金及投资人的利益受 损 。 13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 过投资于 除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以及海外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 企 业, 追求 长 期 资本 增 值。 二、投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包括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现金、 债 券、股 指期货 及中国证监会 允 许 投资的其 它 金融 工具 。其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 普 通 股、 优 先 股、 公 募股票型基金、 存托 凭 证等。现金、 债 券及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其 它 金融 工具 包括 银 行 存款 、可 转让存单 、 回 购 协议 、 短期 政府 债 券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 政府 债 券、 公司债 券、可 转 换债 券、 债 券基金、 货币 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 际 金融 组织发 行的证券等。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除中国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 “大中华 企 业”。“除中国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为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香港 和台湾证券市场等。 所 谓 “大中华 企 业”是 指 满足 以下三 个条 件之一的 上 市 公司: 1) 上 市 公司注册 在大中华地区(中国内地、香港、台湾、 澳门 ) ; 2) 上 市 公司 中 最 少百 分之五 十 之 营业额、 盈 利、资产、或制 造活 动 来自大中华地区 ; 3) 控 股 公司 ,其 子 公司 的 注册办公 室 在 大中华地区, 且 主要 业务 活 动 亦在大中华地区。 本基金对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的投资不 少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60 %,其中 投资于 除 中国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 企 业 的资产不 低 于 基金 股票及其他权益类 资产的 80 %; 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 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 签订 双边 监管合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国 家 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 挂 牌 交易的证券资产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 任 一国 家 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 与中国证监会 签订 双边 监管合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国 家 增 加 、 减少 或变更,本基金投资的 主要 证券市场 将相 应 调 整。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以后 允 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三、 投资理 念 14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股票市场并 非 完全效率,因 此 带 来股票 被错 误 定价的投资机会。本基金 严 格 遵循 以 公司 盈 利和 估 值为 主要 关 注 点的 纪 律化的 流程 , 发 现基本面的变化, 从 而 寻求 利 用 市场 上 的 低 效率。在基于 多 因素分 析 的投资决策过 程 中保持 高度 的 透 明 度 和 严 谨 性是本基金投资理 念 的 重要 特点。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采 取“自 上 而下”的资产 配 置 与“自下而 上 ”的 选 股 相结 合的投资策 略 ( 参 见 图 1),在实 际 投资 组 合的 构建上 更 偏 重 “自下而 上 ”的 部 分, 重 点投资于 处 于合理价 位 的成长型股票( Growth at Reaso nable Price , GARP )以及受 惠 于 盈 利 周 期加 速且 估 值 便 宜 的品质型股票( value + catalyst )。 图 1基金投资 流程 自 上 而下的 展望 基金 选 股 纪 律性的 多 因素分 析 组 合 构建 风险监 控 GARP/ 价值 + 催 化 剂 风 格 严 谨 的 多 因素股票 回 顾 自 上 而下的 展望 基金 选 股 纪 律性的 多 因素分 析 组 合 构建 风险监 控 GARP/ 价值 + 催 化 剂 风 格 严 谨 的 多 因素股票 回 顾 (一)地区 配 置 策 略 投资 团 队 定 期深入 讨论 影响 大中华地区证 劵 市场的 Alpha 因素,会 议 之前,资产 配 置 专 家 会按 要 求执 行“自 上 而下”的 多 因素分 析 ,并为基本面因素(包括 GDP 增 长、 通 胀 、经 常 帐 、利率)、 增 长因素( EPS 增 长率)、 估 值因素( PE 、 PEG 、 盈 利预 测 上 调 /下 调 )和品质因 素( 穆迪 和 标 普 信用评 级 ) 进 行 评 分。 上述 因素 均 取预 估 值。 通 过 每个 季度 对 这些 因素 进 行 评 分, 形 成对各国 家 (地区)的 排 名 , 从 而 进 一 步 确定在 该 国 家 (地区)是 增 加配 置 、 减少 配 置 或保持中性。 (二)股票投资策 略 1、股票 选择流程 本基金 采 用 一 个 透 明的和 严 格 的 选 股 程 序 ,其简 要 特点可 归纳 为以下 流程 图 : 图 2


股票 选择流程 15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物色 股份 首次筛 选 分 析 公司 拜访 详 尽 分 析 编 制 报告 同业 检讨 投资 组 合 Portfolio放 弃 股份 物色 股份 首次筛 选 分 析 公司 拜访 详 尽 分 析 编 制 报告 同业 检讨 投资 组 合 Portfolio放 弃 股份 股票 选择 的 起 点是 系统 地 扫描 投资 领域 ,以 便 发 现值得 深入 研究 的 公司 。本基金 采 用 一 个 使 用 定量 扫描 的 折衷 方 法( 例 如 I /B /E /S每 股 盈 利 修订 和市值),以 将名单 缩 窄 至 约 500 家 积极 监 察 的 公司 。市场 专 家将深入 研究 并 密切 监 控 选入 「 监 察 名单 」 的股票。 如 果 股票 被纳 入 基金, 将 为监 察 名单上 的股票 设 定 目标 价 格 。本基金 根据估 值 方 法和 深入 研究 的 多 项 标 准 设 定 目标 价 格 。 这些 目标 价 格 提 供 有关 进入 /撤 出 水平 的 指 引。 图 3


股票 筛 选流程 本基金的基 础 股票 池 范 围 为大中华地区股票市场 上 市的 公司 及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大 中华 企 业。 首先 会 通 过量化 筛 选将 待研究 证券数量 缩减至 有 限范 围 , 形 成监 控 名单 , 具体指 标 包括 : ? 在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 上 市或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 企 业 ? 市值 超 过 3亿 美 元 ? 股票日 均 成交额 超 过人 民币 7百 万 ? 财 务 稳健 ? 具备 竞 争 力的 商 业模式以及市场 领 导 地 位 ( 具 吸 引力的 RO E以及可持 续 的 盈 利成长 率和 息 税前利 润 率) 满足 上述标 准的股票 将进入 监 控 名单 ,其中 计划 被纳 入 基金的股票 将 被 设 定 目标 价 位 , 目标 价 位 的 设 定是基于 多 种 估 值 方 法和 深入 研究 包括 公司 拜访 、 财 务 比 率分 析 和 多 因素 评 价 , 其中 重 点关 注: ? 估 值。 采 用 多 种 估 值 方 法,包括 P /E (预 期 )、 P /B 、 P CF 、 PF C F、 相 对于 NA V的 溢 / 折 价 、 DD M 、 RO E,与 历 史 、行业和市场的 比较 。 ? 品质。资产负 债 表质量、管理质量、产品质量。 ? 成长性。特 别 是 EPS 增 长率、 R OE趋势 、行业 增 长率、市场份额 增 长率以及 增 长来 源 。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各种 估 值 参 数、 增 长 参 数、资产负 债 表 参 数、管理、产品质量和 流通 性对 每家公司进 行 系统 性分 析 。 研究 的 焦 点是 根据每家公司 的 盈 利和 估 值 周 期 ,发 现 那些 股价 尚 未充分 反映 基本面 改 变 的股票。本基金的 目标 是购买和持有 良好 价值和 良好 增 长 象 限 ( 如 图 4所 示)中的股票。 16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图 4


股票买 /卖 原则 “价值 ” 以合理价格增长的 准 则 价值 + 动力准 则 增长优秀 – 企业的盈利动力 利好 和 盈利预测向上 调整。估 值 合理 价值 吸引 – 企业的估值便宜,且受惠于盈利周期上升 增长逊色 – 企业的盈利动力 利淡 和盈利预测向下 调整。估值偏高 价值 欠吸引 – 估值并不便宜,且盈利持续令人失望 “ 增长 ” 可予不理 “弃之可惜 ” 盈利低于市场预期 盈利预测向下调整 盈利预测稳定 逆市投资者 盈利预测调整 盈利 高于市场预期 盈利预测向上调整 核心持股 动力买盘 每股盈利动力 高 低 增长优秀 增长逊色 价值吸引 价值欠吸引 “价值 ” 以合理价格增长的 准 则 价值 + 动力准 则 增长优秀 – 企业的盈利动力 利好 和 盈利预测向上 调整。估 值 合理 价值 吸引 – 企业的估值便宜,且受惠于盈利周期上升 增长逊色 – 企业的盈利动力 利淡 和盈利预测向下 调整。估值偏高 价值 欠吸引 – 估值并不便宜,且盈利持续令人失望 “ 增长 ” 可予不理 “弃之可惜 ” 盈利低于市场预期 盈利预测向下调整 盈利预测稳定 逆市投资者 盈利预测调整 盈利 高于市场预期 盈利预测向上调整 核心持股 动力买盘 每股盈利动力 高 低 增长优秀 增长逊色 价值吸引 价值欠吸引 (三) 债 券投资策 略 本基金的 债 券及其他 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 主要 是以现金管理和 流动 性管理为 主要目 的,并 追求 基金收益的 最 大化。其投资 范 围 是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及其他证券市场 ( 如 美 国、 欧洲 和日本等成熟市场 )。 债 券投资在保证资产 流动 性的基 础 上 , 采 取利率预 期 策 略 、 信用 策 略 和时机策 略相结 合 的 积极 性投资 方 法,力 求 在 控 制各类风险的基 础 上 获取 稳 定的收益。 1、自 上 而下确定 组 合 久 期 及类 属 资产 配 置 通 过对 宏 观 经 济 、 货币 和 财 政政策、市场 结构 变化、资金 流动情 况的 研究 , 结 合 宏 观 经 济 模型( ME M)判断收益率 曲线 变 动 的 趋势 及 幅度 ,确定 组 合 久 期 。 进 而 根据 各类 属 资产的预 期 收益率, 结 合类 属 配 置 模型确定类 别 资产 配 置 。 2、自下而 上个 券 选择 通 过预 测 收益率 曲线 变 动 的 幅度 和 形 状,对 比 不同 信用 等 级 、在不同市场交易 债 券的 到 期 收益率, 结 合考虑 流动 性、票 息 、税收、可 否回 购等其 它 决定 债 券价值的因素, 发 现市场中 个 券的 相 对 失 衡 状况。 重 点 选择 的 债 券品种包括 : a、在类似 信用 质量和 期限 的 债 券中 到期 收益率 较高 的 债 券 ; b、有 较 好流动 性的 债 券 ; c 、 存 在 信用 溢 价的 债 券 ; d、 较高 债 性或 期 权价值的可 转债 ; e 、收 益率 水平 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场 尚 未正确定价的 创 新品种。 ( 1)利率预 期 策 略 基金管理人 密切 跟踪 最 新 发布 的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和金融运行数 据 ,分 析宏 观 经 济 运行的 可能 情 景,预 测 财 政政策、 货币 政策等政府 宏 观 经 济 政策取 向 ,分 析 金融市场资金 供 求 状况 17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变化 趋势 ,在 此 基 础 上 预 测 市场利率 水平 变 动 趋势 ,以及收益率 曲线 变化 趋势 。在预 期 市场 利率 水平 将上 升 时, 降 低组 合的 久 期 ; 预 期 市场利率 将 下 降 时,提 高 组 合的 久 期 。并 根据 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情 况制定 相 应的 债 券 组 合 期限结构 策 略如 子 弹 型 组 合、 哑铃 型 组 合或者 阶梯 型 组 合等。 ( 2) 信用 策 略 基金管理人 密切 跟踪 国 债 、金融 债 、 企 业( 公司 ) 债 等不同 债 券种类的利 差 水平 , 结 合 各类券种税收状况、 流动 性状况以及 发 行人 信用 质量状况的分 析 , 评 定不同 债 券类 属 的 相 对 投资价值,确定 组 合资产在不同 债 券类 属 之间的 配 置比例 。 个 券 选择 层 面,基金管理人对 所 有投资的 信用 品种 进 行详细的 财 务分 析 和 非财 务分 析 。 财 务分 析 方 面,以 企 业 财 务 报 表为依 据 ,对 企 业规模、资产负 债结构 、 偿 债 能力和 盈 利能力 四 方 面 进 行 评 分, 非财 务分 析 方 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地 位 和 发 展 前景等 指标 )则 主要 采 取实地 调研 和 电话 会 议 的 形 式实 施 。 通 过 打 分来 评 判 该企 业是 低 风险、 高 风险还是 绝 对风险 的 企 业, 重 点投资于 低 风险的 企 业 债 券 ; 对于 高 风险 企 业,有 相 应的投资 限 制 ; 不投资于 绝 对风险的 债 券。 ( 3)时机策 略 ①


骑乘 策 略 。当收益率 曲线 比较 陡峭 时,也即 相 邻 期限 利 差 较 大时,可以买 入期限 位 于收益率 曲线陡峭 处 的 债 券,也即收益率 水平处 于 相 对 高位 的 债 券, 随着 持有 期限 的 延 长 债 券的 剩 余期限将 会 缩 短 , 从 而 此 时 债 券的收益率 水平 将 会 较 投资 期 初 有 所 下 降 , 通 过 债 券的收益率的下 滑 , 进 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②


息差 策 略 。利 用回 购利率 低 于 债 券收益率的 情形 , 通 过正 回 购 将所 获得资金投资于 债 券以获取 超 额收益。 ③


利 差 策 略 。对 两 个期限相 近 的 债 券的利 差进 行分 析 , 从 而对利 差 水平 的未来 走势 做 出判断, 从 而 进 行 相 应的 债 券 置 换 。当预 期 利 差 水平缩小 时,可以买 入 收益率 高 的 债 券同时 卖 出收益率 低 的 债 券, 通 过 两 债 券利 差 的 缩小 获得投资收益 ; 当预 期 利 差 水平 扩 大时,可 以买 入 收益率 低 的 债 券同时 卖 出收益率 高 的 债 券, 通 过 两 债 券利 差 的 扩 大获得投资收益。” 五、投资决策依 据 和决策 程 序 (一)决策依 据 本基金依 据 自 建 资产 配 置 ( AA )模型同时 参 考投资顾问 建议进 行基金的区 域 配 置 ,运 用 景顺长城“股票 研究 数 据 库 ( SRD )”等分 析系统 作为 个 股 选择 的依 据 ,同时依 据 景顺长 18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城风险管理和绩效 评估 系统 进 行投资 组 合的 调 整。 (二)决策 程 序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是 公司 投资的 最 高 决策机 构 ,以定 期 或不定 期 会 议 的 形 式 讨论 和决定 基金投资的 重 大问 题 , 其 主要职 责包括 : 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 、 特定 客户 资产管理的投资 方 针 及投资 方向 ; 审 定基金资产、特定 客户 资产管理的 配 置 方案 , 包括基金资产、特定 客户 资产管理在股票、 债 券、现金之间的 配 置比例; 制定基金、特定 客户 资产管理投资 授 权 方案 ; 对 超 出投资负责人权 限 的投资 项目做 出决定 ; 考核包括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 团 队 的 工 作绩效 ;需 要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的其 它 重 大投资事 项 。 国 际 投资 部 是负责管理 QDII 基金日 常 投资 活 动 的 具体部门 ,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是投资 研究 部常设议 事机 构 ,负责 讨论 行业 信息 、 个 股 信息 、 回 顾行业表现、行业 配 置 、模 拟 组 合表 现、 近 期 研究 计划 及成 果 、市场 热 点、当日投资决策、 代 行表决权、投资 备选 库 调 整等问 题 。国 际 投资 部主要 负责全 球 和地区 宏 观 经 济研究 、全 球 和地区行业景 气 研究 、投资品种 研究; 负 责 建 立与 维护 境外投资 研究 管理 平 台, 编 制、 维护 股票 库 、 观 察 名单 和买 进名单 等投资证券 备选 库 ,并为投资决策 委员 会、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各投资 总 监和基金经理提 供 投资决策依 据 。 国 际 投资 部 负责 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 议 ,负责境外基金投资 组 合的 构 造 、 优 化、风险管 理及 头寸 管理等日 常工 作 ; 拟 订 境外基金的 总体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 置 方案 、 重 大投资 项目 提 案 和投资 组 合 方案 等并 上报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讨论 决定 ; 组织 实 施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及投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决定的投资 方案 并在 授 权 范 围 内作出投资决定 ; 依 据 自 主 的 研究 或投资顾问 建 议 积极把 握 市场 动 态 , 积极 提出境外基金投资 组 合 优 化 方案 ,并对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负 责 ; 与 研究 员 保持 良好 沟 通 ,以 促 进 研究 成 果 与基金业绩的 良好互动 。其中基金经理 根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及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决 议具体 承担本基金的日 常 管理 工 作。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是 公司 日 常 经营中整 体 风险 控 制的决策机 构 , 该委员 会是对 公司 各种 风险的识 别 、 防 范 和 控 制的 非常设 机 构 ,负责 公司 整 体 运作风险的 评估 和 控 制,由 总 经理、 副 总 经理、 督 察 长、以及其他 相 关 部门 负责人或 相 关人 员组 成,其 主要职 责是 :评估公司 各 机 构 、 部门 制 度 本身 隐 含 的风险,以及 这些 制 度 在 执 行过 程 中 显 现的问 题 ,并负责 审 定风险 控 制政策和策 略 ; 审议 基金 财 产风险状况分 析 报告 ,基于风险与 回报 对业务策 略 提出质 疑 需 要 时 指导 业务 方向 ; 审 定 公司 的业务 授 权 方案 ; 负责 协 调处 理 突 发 性 重 大事件 ; 负责 界 定业务风险 损失 责 任 人的责 任 ; 审议公司 各 项 风险与内 控 状况的 评 价 报告 ;需 要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审议 、决策的其他 重 大风险管理事 项 。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 程 为 : 19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资产 配 置 该 阶段 主要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在 符 合基金合同投资 限 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每 季度 对资产 配 置比例 进 行 调 整, 具体 步 骤 如 下 : ( 1)基金管理人与投资顾问 每 季度 召 开 资产 配 置讨论 会 议 , 重 点 讨论 各国经 济周 期 定 位 及其对 公司盈 利的 影响 ; ( 2)投资顾问 向 基金管理人提 供 国 家 / 资产 配 置 建议 ; ( 3)基金管理人在 参 考投资顾问 建议 的基 础 上进 行国 家 / 资产 配 置 决策。 2、 组 合 构建 该 阶段 主要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在 参 考投资顾问投资 建议 的基 础 上 , 综 合内 、 外 部 研究 咨 讯 完成基金 组 合的 构建 ,其 具体 步 骤 如 下 : ( 1)投资顾问 向 基金管理人提 供 模型投资 组 合 ; ( 2)基金经理 参 考模型投资 组 合, 结 合内、外 部 研究 成 果 ,在投资 授 权额 度 范 围 内提 出基金投资 组 合 构建 /调 整 方案 ; ( 3)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审 查 重 大基金投资 组 合 构建 /调 整 方案 , 如无 异 议 ,由基金经理 负责 具体 执 行。 3、交易 执 行 该 阶段 主要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交易 指 令 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全 球 交易 平 台 执 行。 4、绩效 评估 与风险管理 该 阶段 主要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具体 内容包括 : ( 1)投资顾问 每 月定 期 与基金管理人 召 开联 席 会 议 ,对 组 合表现 进 行 回 顾与 检讨 。 ( 2)法律、监 察稽 核 部 负责基金日 常 运作的合规 控 制。对于基金出现的 超 比例 投资问 题 , 及时 通知 基金经理 调 整投资 组 合。 六 、投资 限 制 (一) 禁 止 行为 为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外,本基金 禁 止从 事下 列 行为 : 1、承 销 证券 ; 2、 向 他人 贷 款 或提 供 担保 ; 3、 从 事承担 无限 责 任 的投资 ; 4、 购买不 动 产 ; 20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购买 房 地产 抵 押 按 揭 ; 6、 购买 贵 重 金 属 或 代 表 贵 重 金 属 的 凭 证 ; 7、 购买实 物 商 品 ; 8、 除应 付 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 用 途 以外, 借 入 现金 ; 9、 利 用 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10 、 参 与未持有基 础 资产的 卖 空 交易 ; 11、购买证券 用 于 控 制或 影响发 行 该 证券的机 构 或其管理 层 ; 12、 直 接投资与实 物 商 品 相 关的衍生品 ; 13、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的股票或 债 券 ; 14 、买 卖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券 ; 15 、 从 事内 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 动 ; 16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 禁 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禁 止 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二)投资 组 合 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循 以下 限 制 : 1、 基金持有同一 家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 过基金净值的 20% 。在基金 托 管 账户 的 存款 可以不 受 上述限 制。 2、 基金持有同一机 构 (政府、国 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发 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净值的 10 %。 3、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 签 署 双边 监管合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 或 地区证券市场 挂 牌 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 任 一国 家 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 用 于 控 制或 影响发 行 该 证券的机 构 或其管理 层 。 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 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 构 10 %以 上具 有投票权的证券 发 行 总 量。 前 项 投资 比例 限 制应当合并 计算 同一机 构 境内外 上 市的 总 股本,同时应当一并 计算 全 球 存托 凭 证和 美 国 存托 凭 证 所代 表的基 础 证券,并 假设 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 使 转换 。 5、 基金持有 非流动 性资产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净值的 10% 。 前 项非流动 性资产是 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 限 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21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他资产。 6、 同一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 任何 一 只 境外基金,不得 超 过 该 境外基金 总 份 额的 20 % 。 7 、 为应 付 赎 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 用 途 借 入 现金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 计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 货币 市场基 金不受 此 限 制。 若 基金 超 过 上述 1-8项 投资 比例 限 制,应当在 超 过 比例 后 30个工 作日内 采 用 合理的 商 业 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投资 比例 限 制 要 求 。 (三 ) 本基金可以 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并 且 应当 遵 守 下 列 规定 : 1、 所 有 参 与交易的对 手方 (中资 商 业 银 行除外)应当 具 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 级 机 构评 级 。 2、 应当 采 取市值 计 价制 度 进 行 调 整以确保担保 物 市值不 低 于 已 借 出证券市值的 102 % 。 3、 借 方 应当在交易 期 内及时 向 本 基金 支 付 已 借 出证券产生的 所 有股 息 、利 息 和分 红 。一 旦 借 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律有权保 留 和 处置 担保 物 以 满足 索赔 需 要 。 4、 除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外,担保 物 可以是以下金融 工具 或品种 : ( 1)现金 ; ( 2) 存款 证明 ; ( 3) 商 业票 据 ; ( 4)政府 债 券 ; ( 5)中资 商 业 银 行或由不 低 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 级 机 构评 级 的境外金融机 构 (作为交易对 手方 或其关 联方 的除外)出 具 的不可 撤销信用 证。 5、本 基金有权在 任何 时 候 终 止 证券 借贷 交易并在正 常 市场 惯 例 的合理 期限 内 要 求归 还 任 一或 所 有 已 借 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 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中 发 生的 任何 损失 负 相 应责 任 。 ( 四 )基金可以 根据 正 常 市场 惯 例参 与正 回 购交易、 逆回 购交易,并 且 应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所 有 参 与正 回 购交易的对 手方 (中资 商 业 银 行除外)应当 具 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 用评 级 机 构信用评 级 。 2、 参 与正 回 购交易,应当 采 取市值 计 价制 度 对 卖 出收益 进 行 调 整以确保现金不 低 于 已 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 旦 买 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律有权保 留 或 处置 卖 出收 22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益以 满足 索赔 需 要 。 3、 买 方 应当在正 回 购交易 期 内及时 向 本 基金 支 付 售 出证券产生的 所 有股 息 、利 息 和分 红 。 4、 参 与 逆回 购交易,应当对购 入 证券 采 取市值 计 价制 度 进 行 调 整以确保 已 购 入 证券市 值不 低 于 支 付 现金的 102% 。一 旦 卖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律有权保 留 或 处置 已 购 入 证券以 满足 索赔 需 要 。 5、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 参 与证券正 回 购交易、 逆回 购交易中 发 生的 任何 损失 负 相 应责 任 。 (五) 基金 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正 回 购交易, 所 有 已 借 出而未 归 还证券 总 市值或 所 有 已 售 出而未 回 购证券 总 市值 均 不得 超 过基金、集合 计划总 资产的 50 % 。 本 项 比例 限 制 计算 ,基 金因 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正 回 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 物 、现金不得 计入 基金、集合 计划总 资产。 若相 关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投资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基金不受 上述限 制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 基准为 摩 根 斯坦 利金 龙 净 总 收益 指 数( M SC I Gol de n Dra go n N et Total Retur n I nd ex)。 它 是由 MS CI Barra 推 出的一 支 自由 流通 市值 加 权 指 数, 用 以 衡 量 大中华地区的股票业绩表现。 此 摩 根 斯坦 利金 龙 指 数包括 M SC I 旗 下 著 名 的三大市场 指 数 : MS CI 中国 指 数、 M SC I 香港 指 数、与 MS CI台湾 指 数。成分股的 选择范 围 则来自于境内 B股、 H 股、 红 筹 股、 P股、港股、和台股。 如 果 今 后法律法规 发 生变化,或者本基金业绩 比较 基准中 所 使 用 的 指 数 暂停 、 终 止发布 或更 改 指 数 名 称、或者有更权 威 的、更能为市场 普 遍 接受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 出,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报备 中国证监会后, 使 用 其他可以合理的 测度 基 金业绩的 指 数 代 替 原有 指 数并及时 公告 。 虽 然 本基金可能的投资市场除香港、台湾外,还包括 例 如 美 国和新 加 坡 等境外市场,而 业绩 比较 基准并未 涵 盖这些 市场,但 目 前 尚 未有能 够涵 盖 所 有境外市场大中华 概念 股票的 公开知名指 数。而境外基金管理 公司所发 行的大中华基金 已 广泛 使 用 摩 根 斯坦 利金 龙 指 数当 作业绩 指标 , 显 示海外投资者 已 认同 此 指 数作为业绩 衡 量的 标 准。 另 外本业绩 比较 基准易于 观 察 , 任何 投资人 都 可以 通 过 公开 数 据 了解基准 指 数的变 动情 况,可保证基金业绩 评 价的 透 明性。 最 后,基金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指 数 编 制 商必 须 独立及 公 正。 MS CI Barra 的 指 数不 仅 独 立运作,并于 2, 5 , 8,和 11月定 期 检 视 与更新 指 数。 23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因 此 , 综 合考虑 MS CI 金 龙 净 总 收益 指 数与本基金投资 范 围 的 匹 配 性、 知名 度 、独立和 公 正性等因素, 我们 选用 其作为业绩 比较 基准。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属 于 高 预 期 风险、 高 预 期 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 期 风险和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币 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低 于股票型基金。同时,本基金投资的 目标 市场是海外市 场,除了 需 要 承担市场 波 动 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不同地区以及国 别 风险等海 外市场投资 所 面临的特 别 投资风险。 九 、投资风险的管理 工具 及 防 范 措 施 (一)投资风险分类 我们 将 本基金投资过 程 中的风险分为投资 组 合风险、 个 股风险及作业 执 行风险三大 层 次 , 共七 大 项目 。 表 1


股票投资风险分类 投资 组 合风险 个 股风险 作业 执 行风险 ? 跟踪 误差 ★ 国 家 风险 ★ 货币 风险 ★ 行业风险 ★ 风 格 风险 ★ 证券 选择 风险 ? 财 务风险 ? 价 格 风险 ? 流动 性风险 ? 违 规风险 ? 作业风险 ? 信息 系统 风险 (二)投资风险的 衡 量与 防 范 1、投资 组 合风险 本 公司 引 进 了景顺集 团 全 球 良好 运作的 摩 根 斯坦 利 Barra 风险管理 系统 ,对基金投资 组 合风险 进 行分 析 。 投资 组 合风险 控 制 遵循 以风险预 算 为核 心 的投资 授 权制 度 , 具体 包括 跟踪 误差 控 制 ( Tracking Error Control )和 偏离度控 制( Deviation Control ) 两 个方 面。 1) 跟踪 误差 ( Tracking Error ) 控 制 跟踪 误差 是 基金净值收益率与基准 指 数收益率之间 差 值的 标 准 差 ,定义 公 式 如 下 : 24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其中 Di 表示 i 日基金净值收益率与其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率之 差 , i=1, 2, …, N 。 当 跟踪 误差 控 制( TE ) >100%跟踪 误差 控 制 目标 , 警 示, 须 于 每 月绩效及风险管理会 议上 说明,并由投资 总 监同意 ; TE>115~130% 跟踪 误差 控 制 目标 ,则同时 须 经投资决策 委 员 会 讨论 并同意。 2) 偏离度控 制 ( 1) 总 偏离度控 制。在 兼 顾基金风险与投资收益的基 础 上 , 设 定 总 偏离度控 制 目标范 围 , 即 设 定投资 组 合中有 多少 的 比 重 来 源 于业绩基准,有 多少 来 源 于证券 选择 。 ( 2) 个 股 偏离度控 制。 个 股的 偏离度控 制可确保不因为 偏离度 集中于 某 些 个 股 造 成的 极端 风险,即确保基金经理在 授 权下的投资 具 有分 散 性。 ( 3)其 它偏离度控 制 (资产类 别 、国 家配 置 、产业 配 置 )建议 采 取 计算 出来后, 若 有 极端 集中 状况, 须 基金经理说明,并经投资 总 监同意后 送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审批 。 每 月投资决策 委员 会 上将 对 跟踪 误差 控 制 目标 和 偏离度控 制 目标进 行 回 顾和 讨论 ,并 决定是 否 需 要 调 整风险预 算 值。 2、 个 股风险 ( 1) 财 务风险 本基金投资以基本面为基 础 , 个 股的 挑 选 不 仅注重盈 利的成长 动 能以及价值 评估 ,还 重 视 个 股的 财 务风险。 通 过 系统 的 财 务分 析 ,详 尽评估公司 的 财 务状况,对 公司 业绩的合理 性 做 出判断,有效规 避 可能的 财 务风险。 ( 2)价 格 风险 通 过 Bloomberg 等 信息 系统 实时监 视 股价, 建 立并 执 行实时价 格 异 常 监 控 机制。 ( 3) 流动 性风险 开放 式基金由于 存 在投资者 随 时 赎回 或申购的可能性,资产的 流动 性风险管理 尤 其 重 要 。 流动 性风险 衡 量的 具体指标 是行业集中 度 、 个 股集中 度 和 流动 性 比 率。 3、作业 执 行风险 严 格 遵 守 境外投资管理制 度 中投资 限 制与投资 禁 止 的有关规定。由法律和监 察稽 核 部 负 责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 进 行事前 控 制和事后 检 查。 另 外,本 公司信息 系统 除定 期进 行数 据备 份之外,并定有 灾难 回复计划 ( Business 25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Recovery Plan ),确保 公司操 作 系统 可以在 重 大 灾难 发 生后, 迅速 回复 运作,以确保 客户 权益。 十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行 使 股 东 权利的 处 理原则及 方 法 1、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不 参 与 所 投资 上 市 公司 的经营管理 ;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 安 全与 增 值 ;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 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股 东 权利,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 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债 权人权利,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 一、 代 理投票 1、 公司代 表基金行 使 投票权力 遵循 以下原则 : ( 1)基金投资人利益 最 大 ; ( 2)集 体 决策 ; ( 3)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制。 2、 代 理投票的 处 理 方 法、 程 序 、文 档 保管 (1)代 理投票权的决定 将 由基金管理人 做 出。基金管理人 将 保 留 代 理投票文件 至少 三年 以 上 。 (2)代 理投票前,基金经理 将 充分 研究 提 案 的合理性,并 综 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 第 三 方 研究 机 构 和 反 对者的意 见 后, 勤勉尽职 地 代 理基金行 使 投票权。 (3)在 履 行 代 理投票 职 责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操 作 需 要 , 委托 投资顾问、境外 托 管人或其他 专 业机 构 提 供代 理投票的 建议 、 协 助 完成 代 理投票的 程 序 等,基金管理人应对 代 理机 构 的行为 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 ,并承担 相 应责 任 。 (4 )一 般 情 况下,对于接 纳 财 务 报告 、 派息 、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 等有关 公司 日 常 运作事 项 的决 议案 , 只 要无 损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 上 市 公司 治理,基金管理人可能会 选择 投 弃 权 票。 (5 )对于其他 建议如 收购合并,关 联 交易等 重 大事 项 ,在投票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针 对 上 市 公司 股 东 会 议案 的表决 方案形 成 初 步 意 见 ,并经 公司 内 部审 核 程 序 后, 最 终 形 成 针 对 上 市 公司 股 东 大会 议案 的投票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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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对于 所 投资基金合并、 转 型、 清算 、更 换 管理人等 重 大事 项 ,在投票日之前,基金管 理人应 针 对 所 投资基金的持有人大会表决 方案形 成 初 步 意 见 ,并经 公司 内 部审 核 程 序 后, 最 终 形 成 针 对持有人大会表决 方案 的投票意 见 。 (7 )代 理投票过 程 中, 相 关 讨论 及决策意 见 等文 档 文件按照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 予 以 存 档 。 (8) 基金管理人和 指派 的 参 会人 员 不得 擅 自投票, 必 须严 格 按照本基金管理人 最 后 审批 形 成的投票意 见进 行投票。 (9 )基金管理人 相 关人 员 在与 上 市 公司 的接 触 过 程 中,不得 私 自以 公司名 义对 上 市 公司 股 东 大会 议案发 表承 诺 性意 见 和其他 误导 性 言 论 。 (10)基金管理人 相 关人 员 在 代 理投票中 禁 止 参 与 任何形 式的 商 业 贿赂 行为以及其他 任 何违 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 从 业人 员 道德 规 范 的行为。 ] 3、 公司授 权 代 表出 席 股 东 大会及行 使 代 理投票权力, 须 持 公司 出 具 的 委托 书。 4、 公司授 权 代 表 须 按集 体 讨论 决 议 的投票内容行 使 投票权力。 5、与行 使 代 理投票权力有关的文书 档 案 包括股 东 大会 通知 、决策 记录 、 委托 书等应当作 为 历 史 记录 保 存 不 少 于 5年。 十 二、证券交易 1、交易券 商 的 选择 交易券 商 的 选择 基于 最 佳 执 行、 研究 报告 质量、 财 务 健 全 度 、交易 执 行 速度 、 费用 、 信 赖 度 及负责 任 的 回报 等因素。 选择标 准包括但不 限 于 : ( 1)不 少 于 8% 的 巴赛尔 协 定准则中 所 规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 比例 。 ( 2) 如 果 交易券 商 有 评 级 机 构 给 予评 级 ,其 评 级 应在 穆迪 ( Moo d y’s) A1或其他 评 级 机 构 同等 评 级 以 上 。 ( 3)交易券 商必 需 是 主要 海外证券交易 所 的成 员 。 ( 4) 具 有 优 越 的 研究 能力和 执 行能力, 且 其作业 程 序需 尽 责完 善 。 国 际 投资 部 有责 任 维 持一定数量的交易券 商 以确保基金投资 研究 和交易的有效运作。 2、券 商评 价及交易量分 配 公司每 季度 组织 对券 商 资 格 及能力 进 行 评 价。 参 评部门 包括国 际 投资 部 和中 央 交易 室 , 法律监 察稽 核 部进 行合规性 审 查。 基金会 计每 季 向 国 际 投资 部 提 供 基金的券 商 交易量汇 总 表。投资交易人 员根据 季度 评 价 结 果 , 结 合基金投资 计划 和当年 累 计 交易量及 佣 金 情 况提出后三 个 月的交易量 计划 表。 27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 央 交易 室 在分 发 、 执 行投资 指 令 时,以 最 佳 交易 执 行为前提, 根据该 交易量 计划 表 选 择 交易券 商进 行交易 操 作。 对于 选 定的交易券 商 , 若 券 商 的 评 级被 下 调至穆迪 ( Moo d y’s) A 1或其他 评 级 机 构 同 等 评 级 以下, 公司将暂停 在 该 券 商进 行交易。 3、 潜 在利益 冲 突 对可能 发 生的 潜 在利益 冲 突 , 公司 制定了详细的制 度 ,考虑了 从 证券经 纪 商 挑 选到 交 易 执 行等各 个 环 节 可能产生的 潜 在利益 冲 突 ,对基本原则、 禁 止 事 项 、 相 关 信息披露 、 罚 则、 相 关文件 存 档 等 进 行了详细规定。 十 三、基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会及 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 行 根据 基金合同规定, 已 经 复 核了本投资 组 合 报告 ,保证 复 核 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财 务数 据截 至 2018年 12月 31日,本 报告 中 所列财 务数 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人 民币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03 ,550 ,4 82.4 2 6 0. 14 其中 : 普 通 股 83,4 24 ,152 .88 4 8.4 5 优先 股 - - 存托 凭 证 20 ,126 ,329 .5 4 11.6 9 房 地产 信托 凭 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 定收益投资 - - 其中 :债 券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 : 远 期 - - 期货 - - 期 权 - - 权证 - - 5 买 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 - 28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其中 : 买断式 回 购的买 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 - 6 货币 市场 工具 - - 7 银 行 存款 和 结算备 付 金 合 计 68 ,512 ,7 41.37 39. 79 8 其他资产 114 ,246. 53 0. 07 9 合 计 172 ,177 ,4 70 .32 100 . 00 注: 权益投资中 通 过港股 通 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公允 价值为 4, 899 , 053 . 25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为 2. 86 %。


2. 报告期 末 在各 个 国 家 (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 存托 凭 证投资分 布 国 家 (地区) 公允 价值(人 民币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 ) 香港 66 , 491, 444.64 38. 80 美 国 20, 126, 329. 54 11. 74 中国台湾 16, 932, 70 8. 24 9. 88 合 计 103, 550 , 48 2.4 2 6 0.4 2


3. 报告期 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 存托 凭 证投资 组 合 行业类 别 公允 价值(人 民币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 ) 原 材 料 - - 周 期 性 消 费 品 10 ,181,95 4. 00 5. 94 非 周 期 性 消 费 品 6 ,371 ,288 .30 3. 72 综 合经营 - - 能 源 - - 金融 13,8 42,44 8 .5 6 8. 08 医疗 - - 工 业 6 ,8 98 ,112.31 4. 03 信息 科 技 21,299 ,128 .75 12.4 3 电 信服 务 - - 公用 事业 15 ,7 67 ,5 60 .72 9. 20 通 讯 29 ,189 ,9 89 .7 8 17. 03 合 计 103 ,550 ,4 82.4 2 6 0.4 2


4.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排序 的前 十 名 股票及 存托 凭 证投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 英 文 ) 公司名 称 ( 中文 ) 证券 代 码 所 在证券 市场 所 属 国 家 (地区 ) 数量 (股) 公允 价值 (人 民币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 ) 1 TAI W AN SE M ICON DUC T OR MA NU FA C 台 积电 2330 TT 台湾证券 交易 所 中国台湾 230, 00011, 64 9, 807 .4 9 6. 8 0 29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AL IBABA GR OU P HOL DI N G- SP ADR 阿里巴 巴 集 团 控 股有 限公司 BABA U S 纽 约证券 交易 所 美 国 11, 137 10, 477 , 00 8. 28 6. 11 3 TE NC EN T HOL DI N GS L TD 腾 讯控 股 700 HK香港 联 合 交易 所 香港 36, 70010, 097 , 153. 56 5 .8 9 4 POW ER ASSE TS HOL DI N GS L TD 电 能实 业 6 HK 香港 联 合 交易 所 香港 207 , 500 9, 90 8, 72 6. 75 5 .7 8 5 BI LIBI LI INC- SP ON SO RED ADR 哔哩哔 哩 BI L I U S 纳 斯 达克 证券交易 所 美 国 9 6, 364 9, 64 9, 321. 26 5 .6 3 6 CH IN A MO BI LE L TD 中国 移 动 9 41 HK香港 联 合 交易 所 香港 130, 500 8, 615, 827. 94 5 .03 7 PI CC PR O PER T Y & CAS U AL TY-H 中国 财 险 2328 HK 香港 联 合 交易 所 香港 990 , 000 6, 94 8, 17 8. 38 4. 05 8 ZHUZHOU C SR T I MES EL EC TRI C-H 中 车 时 代 电气 389 8 HK 香港 联 合 交易 所 香港 18 1, 400 6, 89 8, 112. 31 4. 03 9 CH IN A RES OU RC ES POW ER HOL DI N 华 润电 力 8 36 HK香港 联 合 交易 所 香港 444 , 000 5, 85 8, 833. 97 3.4 2 10 SH ENZHOU IN TER N AT ION A L GR OU P 申 洲 国 际    2313 HK 香港 联 合 交易 所 香港 6 3, 000 4, 899 , 053 . 25 2.8 6 注: 本基金对以 上 证券 代 码 采 用 彭博 代 码 即 BB T ic ker 。 5. 报告期 末 按 债 券 信用 等 级 分类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债 券。 6.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债 券。 7.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排序 的前 十 名 资产 支 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8.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 金融衍生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排序 的前 十 名 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基金投资。 30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0.1 本 报告期 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体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或者在 报告 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 谴 责、 处罚 的 情 况。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 名 股票未 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 10.3 其他资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额(人 民币元 ) 1 存 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37, 159 . 27 4 应收利 息 5, 573 . 96 5 应收申购 款 71, 513. 30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用 - 8 其他 - 9 合 计 114, 246. 53 10.4 报告期 末 持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债 券。 10.5 报告期 末 前 十 名 股票中 存 在 流通 受 限情 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前 十 名 股票中不 存 在 流通 受 限 的 情 况。 10.6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的其他文 字 描 述部 分 无 。 31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 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 据截 至 201 8年 12月 31日 。 1、 本 报告期 基金份额净值 增 长率及其与同 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 增 长 率 ① 净值 增 长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较 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 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年 9月 22日 至 2011年 12月 31 日 - 4.6 0 % 0 .99 % -2.5 4% 2. 06 % -2.0 6% -1.07 % 2012年 18. 87 % 0 .8 7% 22.19% 1. 02 % -3.32% -0 .15% 2013年 16. 53 % 0 .7 8% 6. 8 9% 0. 96 % 9 .64 % -0 .18% 2014年 0. 08% 0 .6 5% 7 .72% 0. 79 % -7 .64 % -0 .14% 2015 年 - 10 .8 3% 1.11% -7 .4 3% 1. 33% -3.4 0% -0 .22% 2016年 7. 01 % 0 .8 5% 5 .4 0% 1. 08% 1.6 1% -0 .23% 2017 年 30. 14 % 0 .8 0% 43.79 % 0.6 9 % -13.6 5 % 0 .11% 2018年 - 8. 14 % 1.34% -15. 29 % 1. 32% 7 .15% 0 .02% 2011年 9月 22日 至 2018年 12月 31 日 50 . 85 % 0 .9 4% 62.95 % 1. 11% -12. 10 % -0 .17%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 累 计 净值 增 长率变 动 及其与同 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 动 的 比较 32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 本基金的资产 配 置比例 为 : 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的投资不 少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60 %,其中投资于除中国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 企 业的资产不 低 于基金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资产的 80 %; 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的 建仓期 为自 2011年 9月 22日基金合同 生效日 起 6个 月。 建仓期结束 时,本基金投资 组 合 达到上述 投资 组 合 比例 的 要 求 。 33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六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 况 名


称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深圳 市 福田 区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座 21层 设 立日 期: 2003 年 6月 12日 法定 代 表人 : 丁 益 注册 资本 : 1. 3亿 元 人 民币 批 准 设 立文号 : 证监基金 字[ 2003 ] 76号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座 21层 电


话 : 0755 -8 23703 88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888 6 06 传


真 : 0755 -22381339 联 系 人 : 杨皞阳 股 东 名 称及出资 比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资 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4 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4 9% 3 开 滦 (集 团 )有 限 责 任公司 1% 4 大 连 实 德 集 团 有 限公司 1% 合 计 100 % 二、 主要 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成 员 丁 益 女士 , 董 事长,经 济 学博士 。 曾 担 任 中国人 民 大 学 财 政金融 学 院 讲师 ; 华能国 际 电 力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融资 部 干 部 ,证券融资 部 投资关 系处 副 处 长、 处 长,证券融资 部 副 经 理 兼 投资关 系处处 长 ; 中国人 民 保险 公司 投资管理 部 副 总 经理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 限公 司 党 委委员 、 董 事、 总 裁助 理 ; 华能资本 常 务 副 总 经理( 主 持 工 作)、 党 组 副 书 记 ; 华能资本 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现 任 华能资本 服 务有 限公司 董 事长、 党 组 书 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董 事长。 康乐 先 生, 董 事, 总 经理,经 济 学硕士 。 曾 先 后担 任 中国人 寿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研究 部 研究 员 、 组 合管理 部 投资经理、国 际 业务 部 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市场 销售部 34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经理、 北京 代 表 处首 席 代 表,中国国 际 金融有 限公司销售 交易 部 副 总 经理。 2011年 7 月 加入 本 公司 ,现 任公司 董 事 兼 总 经理。 罗德 城 先 生, 董 事,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大 通银 行 信用 分 析 师 、 花旗 银 行投资管理 部 副 总 裁 、 Capital House 亚洲 分 公司 的 董 事 总 经理。 1992 至 199 6年间出 任 香港投资基金 公 会管理 委员 会成 员 ,并于 199 6 至 1997 年间担 任公 会 主 席 。 1997 至 2000 年间,担 任 香港 联 交 所委员 会 成 员 ,并在 1997 至 2001 年间担 任 香港证监会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现 任 景顺集 团 亚太 区 首 席 执 行 官 。 李翔 先 生, 董 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人事 部 副 总 经理、人事监 察 部总 经理、营业 部总 经理、 公司 营 销总 监、营 销 管理 部总 经理。现 任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副 总 裁 、 党 委委员 。 伍 同明 先 生,独立 董 事,文 学学士 。香港会 计 师 公 会会 员 ( HK I CPA )、 英 国特许 公 认会 计 师 ( ACC A )、香港 执 业会 计 师 ( CPA )、 加 拿 大 公 认管理会 计 师 ( CM A )。 拥 有 超 过二 十 年以 上 的会 计 、 审 核、管治税务的 专 业经 验 及 知 识, 1972 - 1977 受 训 于国 际 知名 会 计 师楼 “毕 马威 会 计 师 行” [K PM G] 。现为“ 伍 同明会 计 师 行” 所 有者。 靳庆军 先 生,独立 董 事,法 学硕士 。 曾 担 任 中 信 律 师 事务 所 涉 外 专 职 律 师 ,在香港 马 士打 律 师 行、 英 国律 师 行 C1yd e& C o. 从 事律 师 工 作, 1993 年 发起设 立 信达 律 师 事务 所 ,担 任 执 行合 伙 人。现 任 金 杜 律 师 事务 所 合 伙 人。 闵路浩 先 生,独立 董 事,经 济 学硕士 。 曾 担 任 中国人 民银 行金融管理 公司 科 员 、 主任 科 员 ; 中国人 民银 行 非银 行金融机 构 监管 司 副 处 长、 处 长 ;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非银 行 金融机 构 监管 部 处 长、 副巡视 员 、 巡视 员 ; 中国 小 额 贷 款公司协 会会长 ; 重 庆富 民银 行行长。 现担 任 北京 中 泰创 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 。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 员 阮 惠 仙女士 ,监事,会 计 学硕士 。现 任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财 务 部总 经理。 郭慧娜女士 ,监事,管理理 学硕士 。 曾 任 伦 敦 安 永 会 计 师 事务 所 核数 师 , 历任 景顺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项目主 管、业务 发 展 部 副 经理、 企 业 发 展 部 经理、 亚太 区监 察 总 监。现 任 景顺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亚太 区 首 席 行政 官 。 邵媛媛 女士 ,监事,管理 学硕士 。 曾 任职 于 深圳 市 天 健 ( 信 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福 建 兴 业 银 行 深圳 分行 计财部 。现 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事务 部总 监。 杨 波先 生,监事,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职 于长城证券经 纪 业务管理 部 。现 任 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交易管理 部总 监。 35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高级 管理人 员 丁 益 女士 , 董 事长,简 历 同 上 。 康乐 先 生, 总 经理,简 历 同 上 。 CH EN WE NYU ( 陈 文 宇 ), 副 总 经理,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担 任 中国海 口 电视 台 每 日新 闻 记 者及 每 周 金融新 闻 节目 制作人, 安 盛 罗 森堡 投资管理 公司 ( 美 国 加 州 ) 美 洲 区 副 首 席 投 资 官 、以及 研究 、投资 组 合管理和策 略 等其他 多 个职 位 , 安 盛 投资管理 亚洲 有 限公司 (新 加 坡 ) 泛亚 地区 首 席 投资 官 , 主要 负责投资 组 合管理、 研究 、交易等 相 关业务。 201 8年 9月 加 入 本 公司 ,现 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毛 从 容 女士 , 副 总 经理,经 济 学硕士 。 曾 任职 于交 通银 行 深圳 市分行国 际 业务 部 ,担 任 长城证券金融 研究 所 高级 分 析 师 、 债 券 小 组组 长。 2003 年 3月 加入 本 公司 ,现 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黎 海 威 先 生, 副 总 经理,经 济 学硕士 。 曾 担 任 美 国 穆迪 KMV 公司 研究 员 , 美 国 贝莱 德 集 团 (原 巴 克 莱 国 际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经理、 主动 股票 部 副 总 裁 ,香港海 通 国 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海 通 国 际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量化 总 监。 2012年 8月 加入 本 公司 ,现 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赵 代 中 先 生, 副 总 经理,理 学硕士 。 曾 担 任深圳发 展 银 行 北京 分行金融同业 部 投资经 理、 宁夏 嘉 川 集 团项目部项目 负责人、全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 部 全 球 股票 处处 长、 浙江 大 钧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合 伙 人 兼副 总 经理。 2016年 3月 加入 本 公司 ,现 任公司 副 总 经 理。 吴 建 军 先 生, 副 总 经理,经 济 学硕士 。 曾 担 任 海 南 汇 通 国 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 副 经 理,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机 构 管理 部总 经理、 公司总 裁助 理。 2003 年 3月 加入 本 公司 ,现 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刘焕喜 先 生, 副 总 经理,投资与金融 系 博士 。 曾 担 任 武汉 大 学 教 师 工 作 处 副科 长、 武汉 大 学 成人 教育 学 院 讲师 ,《证券时 报 》 社编 辑 记 者,长城证券 研 发 中 心 研究 员 、 总 裁 办 副 主任 、 行政 部 副 总 经理。 2003 年 3月 加入 本 公司 ,现 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杨皞阳 先 生, 督 察 长,法 学硕士 。 曾 担 任 黑 龙 江省 大 庆 市 红 岗 区人 民 法 院 助 理 审 判 员 ,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监 察稽 核 部 监 察稽 核经理、监 察稽 核 高级 经理、 总 监 助 理。 200 8年 10 月 加入 本 公司 ,现 任公司督 察 长。 4、本基金 现 任 基金经理简 历 本 公司 采 用团 队 投资 方 式,即 通 过整 个 投资 部门 全 体 人 员 的 共 同 努 力, 争 取 良好 投资 36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业绩。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如 下 : 周 寒颖 女士 ,管理 学硕士 。 曾 担 任 招 商 基金 研究 部 研究 员 和 高级研究 员 、国 际 业务 部 高 级研究 员 等 职 务。 2015 年 7月 加入 本 公司 ,担 任 研究 部 高级研究 员 ,自 201 6年 6月 起 担 任 国 际 投资 部 基金经理。 具 有 13年证券、基金行业 从 业经 验 。 5、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曾 管理的基金 名 称及管理时间 无 。 6、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兼 任 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 情 况 无 。 7、本基金 历任 基金经理 姓 名 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谢 天 翎 女士 2011年 9月 22日 - 201 6年 6月 22日 黎 海 威 先 生 201 6年 6月 3日 - 2017 年 7月 6日 周 寒颖 女士 2016年 6月 3日 -至 今 8、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委员名单 本 公司 的投资决策 委员 会由 公司总 经理、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 研究 总 监、 基金经理 代 表等 组 成。 公司 的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姓 名 及 职 务 如 下 : 康乐 先 生, 总 经理 ; CH EN W ENYU ( 陈 文 宇 ), 副 总 经理 ; 毛 从 容 女士 , 副 总 经理 ; 黎 海 威 先 生, 副 总 经理 兼 量化及 指 数投资 部 投资 总 监 ; 余 广 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股票投资 部 投资 总 监 ; 刘彦春 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兼 研究 部总 监。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 (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 报 酬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他 费用 ; ( 3)依照有关规定行 使 因基金 财 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利 ; ( 4)在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 订 和 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 回 、 转换 、 非 交易过 户 、 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 调高 托 管 费 和管理 费 之外的 费 率 37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 ( 5) 根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 财 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形 ,应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财 产及 相 关基金当事人 的利益 ; (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理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申请 ; ( 7)自行担 任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或 选择 、更 换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并对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 代 理行为 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 8) 选择 、更 换代销 机 构 ,并依 据销售代 理 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 9)在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10 )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1) 选择 、更 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 构 ; ( 12) 选择 、 增 补 、 更 换 或 撤销 境外投资顾问 ; ( 13) 根据 国 家 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 名 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 ( 14 ) 销售 基金份额 ; ( 15 )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 ( 16)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为 ; (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 注册登记 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 基金 财 产 ; ( 4) 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 、决策,以 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 产 ;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 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 产 相互 独立,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 产分 别 管理,分 别记账 , 38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进 行证券投资 ; ( 6)除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 财 产 ; ( 7)依法接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 8)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 ( 9)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 (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申请,及时、 足 额 支 付 赎回款项 ; ( 11) 进 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基金 财 务会 计报告 ; ( 12) 编 制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3) 严 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 信息披露 及 报告 义务 ; ( 14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 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 收益 ; ( 16 )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7 )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理业务 活 动 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 ( 18)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 其他法律 行为 ; ( 19 )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现和分 配 ; ( 20)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 22)按规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资 料 ; ( 23)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 24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5 )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 26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 活 动 ; (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 因 39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 财 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利,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和 直 接管理 ; (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行有效的 相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 止违 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发 生。 2、本基金管理人的 禁 止 行为 : ( 1) 将 其 固 有 财 产或者他人 财 产混同于基金 财 产 从 事证券投资 ; ( 2)不 公 平 地对 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 产 ; ( 3)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 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 ( 4)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 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 业 操守 , 督 促 和约 束员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不 从 事以下 活 动: ( 1) 越 权或 违 规经营 ; ( 2) 违 反 基金合同或 托 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 相 关机 构 的合法利益 ; ( 4)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 绝 、 干 扰 、 阻挠 或 严 重影响 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 6) 玩 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 ( 7) 违 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 任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 ; ( 8) 违 反 证券交易场 所 业务规则,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 序; ( 9) 贬 损 同行,以 抬 高 自 己 ; ( 10 )以不正当 手 段谋 求 业务 发 展; ( 11)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形 象; ( 12)在 公开信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分 ; (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行为。 40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基金经理承 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 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 取 最 大利益 ; (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 为自 己 及其 代 理人、受 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 ( 3)不 违 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 ; ( 4)不 从 事 损害 基金 财 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 活 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体 系 1、风险管理理 念 与 目标 (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 ( 2) 防 范 和化解风险 ; ( 3)提 高 经营效率 ; ( 4)保 护 投资者和股 东 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 措 施 ( 1) 建 立 健 全 公司组织 架 构 ; ( 2) 树 立监 察稽 核 功 能的权 威 性和独立性 ; ( 3) 加 强 内 控 培 训 , 培养 全 体员工 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 察 文化 ; ( 4)制定 员工 行为规 范 和 纪 律 程 序; ( 5) 建 立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6) 建 立 危 机 处 理和 灾难 恢 复计划 。 3、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 :公司 风险管理 必 须覆盖 公司 的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 节 ; ( 2)独立性原则 :公司 各机 构 、 部门 和 岗 位 职 责应当保持 相 对独立, 公司 基金 财 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 离; ( 3) 相互 制约原则 :公司 及各 部门 在内 部组织结构 的 设计上要形 成一种 相互 制约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 位 之间的制 衡 体 系; ( 4)定性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 备 的风险管理 指标体 系 , 使 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 性 和 操 作性 ; 41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5) 防 火墙 原则 : 基金 财 产、 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严 格 分 开 并独立核 算 。 4、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1)内 部 控 制的 组织 架 构 ( i) 董 事会 审计 与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 负责对 公司 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 进 行合规性 控 制,并对 公司 内 部 稽 核 审计工 作 进 行 审 核监 督 。 该委员 会 主要职 责是 :审议 并 批 准 公司 内 控 制 度 和政策并 检 查其实 施情 况 ; 监 督公司 内 部审计 制 度 的实 施 ; 向 董 事会提 名 外 部审计 机 构 ; 负责内 部审计 和外 部审计 之间的 协 调; 审议公司 的关 联 交易 ; 对 公司 的风险及管理 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 水平 进 行 评 价,提出完 善 风险管理和内 部 制 度 的意 见 、制定 公司 日 常 经营、 拟 募集基金及运 用 基金资产 进 行投资的风险 控 制 指标 和监 督 制 度 ,并不定 期 地对风险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检 查和监 督 , 形 成风险 评估报告 和 建议 ,在 例 行 董 事会会 议上 提出 公司上 半 个 年 度 风险 控 制 工 作 总结报告 ; 监 督 和 指导 经理 层 所设 立的风险管理 委员 会的 工 作及 董 事 会 赋 予 的其他 职 责。 ( ii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 是 公司 日 常 经营中整 体 风险 控 制的决策机 构 , 该委员 会是对 公司 各种风险的识 别 、 防 范 和 控 制的 非常设 机 构 ,负责 公司 整 体 运作风险的 评估 和 控 制,由 总 经理、 副 总 经理、 督 察 长、以及其他 相 关 部门 负责人或 相 关人 员组 成,其 主要职 责是 :评估 公司 各机 构 、 部门 制 度 本身 隐 含 的风险,以及 这些 制 度 在 执 行过 程 中 显 现的问 题 ,并负责 审 定风险 控 制政策和策 略 ; 审议 基金 财 产风险状况分 析 报告 ,基于风险与 回报 对业务策 略 提 出质 疑 , 需 要 时 指导 业务 方向 ; 审 定 公司 的业务 授 权 方案 ; 负责 协 调处 理 突 发 性 重 大事件 负责 界 定业务风险 损失 责 任 人的责 任 ; 审议公司 各 项 风险与内 控 状况的 评 价 报告 ;需 要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审议 、决策的其他 重 大风险管理事 项 。 ( iii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 是 公司 投资的 最 高 决策机 构 ,以定 期 或不定 期 会 议 的 形 式 讨 论 和决定基金投资的 重 大问 题 ,由 公司总 经理、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 研究 总 监 、 基金经理 代 表等 组 成。 其 主要职 责包括 : 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 特定 客户 资产管理的投资 方 针 及投资 方向 ; 审 定基金资产、特定 客户 资产管理的 配 置 方案 , 包括基金资产、特定 客户 资产管理在股票、 债 券、现金之间的 配 置比例; 制定基金、特定 客户 资产管理投资 授 权 方案 ; 对 超 出投资负责人权 限 的投资 项目做 出决定 ; 考核包括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 团 队 的 工 作绩效 ;需 要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的其 它 重 大投资事 项 。 ( iv ) 督 察 长 :督 察 长制 度 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 度 。 督 察 长负责 组织指导公司 的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可 列 席 公司任何 会 议 , 调 阅 公司任何 档 案 材 料 ,对基金运作、内 部 管理、制 度执 行及 遵 规 守 法 情 况 进 行内 部 监 察 、 稽 核 ; 每 月独立出 具 稽 核 报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和 董 事长 。 42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v)法律、监 察稽 核 部:公司设 立法律、监 察稽 核 部 , 开 展 公司 的监 察稽 核 工 作,并保 证其 工 作的独立性和权 威 性,充分 发 挥 其 职 能作 用 。法律、监 察稽 核 部 有权对 公司 各类规 章 制 度 及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的完 备 性、合理性、有效性 进 行 检 查并提出 相 应意 见 和 建议 ,并 将 意 见 和 建议上报 公司总 经理、 督 察 长和风险管理 委员 会 进 行 讨论 。法律、监 察稽 核 部协 助 组织 对全 公司员工进 行 相 关法律、法规、规 章 制 度 培 训 , 回 答 公司 各 部门 提出的法律 咨 询 ,并对 公司 出现的法律 纠纷 提出解决 方案 ,同时 组织 各 部门 对 公司 管理 上存 在的风险 隐 患 或出现 的风险问 题进 行 讨论 、 研究 ,提出解决 方案 ,提交风险管理 委员 会、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或 总 经 理 办公 会等 进 行 审 核、 讨论 ,并监 督 整 改 。 ( 2)内 部 控 制的原则 公司 的内 部 控 制 遵循 以下原则 : ( i) 健 全性原则 : 内 部 控 制应当包括 公司 的各 项 业务、各 个部门 或机 构 和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策、 执 行、监 督 、 反 馈 等各 个 环 节 ; ( ii )有效性原则 :通 过 科学 的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建 立合理的内 控 程 序 , 维护 内 控 制 度 的有效 执 行 ; ( iii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 立独立的法律、监 察稽 核 部 ,法律、监 察稽 核 部 保持 高度 的 独立性和权 威 性,负责对 公司 各 部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 iv ) 相互 制约原则 :公司 内 部部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 衡 ; ( v)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 运 用 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 降 低 运作成本,提 高 经 济 效益, 以合理的 控 制成本 达到最 佳 的内 部 控 制效 果 。 公司 制 订 内 部 控 制制 度遵循 以下原则 : ( i)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 内 控 制 度 应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法规、规 章 和各 项 规定 ; ( ii )全面性原则 :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涵 盖 公司 管理的各 个 环 节 ,不得 留 有制 度 上 的 空 白 或 漏 洞 ; ( iii ) 审慎 性原则 : 制定内 部 控 制制 度 应当以 审慎 经营、 防 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 点 ; ( iv ) 适 时性原则 :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制定应当 随着 有关法律法规的 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 略 、经营 方 针 、经营理 念 等内外 部 环 境的变化 进 行及时的 修 改 或完 善 。 ( 3)内 部 风险 控 制 措 施 建 立 科学 合理、 控 制 严密 、运行 高 效的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完 善 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公司 成立以 来, 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 要 求 , 借 鉴 外 方 股 东 的经 验 , 建 立了 科学 合理的 层 次 分明的内 控 组 织 架 构 、 控 制 程 序 和 控 制 措 施 以及 控 制 职 责在内的运行 高 效、 严密 的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通 过不断 43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地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进 行 修 改 , 公司已 初 步 形 成了 较 为完 善 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建 立 健 全了管理制 度 和业务规 章 。 公司建 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 度 、投资管理制 度 、基金会 计 制 度 、 信息披露 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等基本管理制 度 以 及包括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职 责、 操 作 流程手册 在内的业务 流程 、规 章 等, 从 基本管理制 度 和业务 流程上进 行风险 控 制。 建 立了 岗 位 分 离 、 相互 制 衡 的内 控 机制。 公司 在 岗 位 设 置 上 采 取了 严 格 的分 离 制 度 ,实 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 清算 , 公司 会 计 与基金会 计 等业务 岗 位 的分 离 制 度 , 形 成了 不同 岗 位 之间的 相互 制 衡 机制, 从 岗 位 设 置 上 减少 和 防 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建 立 健 全了 岗 位 责 任 制。 公司通 过 建 立 健 全了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位 员工 都 能明确自 己 的 岗 位 职 责和风险管理责 任 。 构建 了风险管理 系统 。 公司通 过 建 立风险 评估 、预 警 、 报告 和 控 制以及监 督程 序 ,并经过 适 当的 控 制 流程 ,定 期 或实时对风险 进 行 评估 、预 警 、监 督 , 从 而确认、 评估 和预 警 与 公司 管 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 过顺 畅 的 报告 渠 道 ,对风险问 题进 行 层层 监 督 、管理、 控 制, 使 部门 和管理 层 及时 把 握 风险状况并 快 速 做 出风险 控 制决策。 建 立自 动 化监 督 控 制 系统 :公 司 启 用 了 电 子 化投资、交易 系统 ,对投资 比例 进 行 限 制,在“股票 黑 名单 ”、交 叉 交易以及 防 范操守 风险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 化自 动 控 制, 将 有效地 防 止 合规性运作风险和 操守 风险。 使 用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 手 段 。 采 用 数量化、 技术 化的风险 控 制 手 段 , 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 管理模型, 用 以提示 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 股的风险,以 便 公司 及时 采 取有效的 措 施 ,对风险 进 行分 散 、规 避 和 控 制, 尽 可能 减少损失 。 提 供 足 够 的 培 训 。制定了完整的 培 训 计划 ,为 所 有 员工 提 供 足 够 和 适 当的 培 训 , 使 员工 具 有 较高 的 职 业 水 准, 从 培养 职 业化 专 业理 财 队 伍 角 度控 制 职 业化问 题带 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 部 合规 控 制 声 明书 本 公司 承 诺 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本 公司 承 诺根据 市场变化和 公司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内 部 控 制制 度 。 44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境外投资顾问 一、境外投资顾问基本 情 况 名 称 : 景顺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 In vesco Ho ng K on g Li mite d) 注册 地 址 : 香港中 环 花 园 道 三号 花旗 银 行大 厦 四 十 一 楼 成立时间 : 1972 年 10月 17日 境外监管机关 批 准 /注册 号 : 香港证券及 期货 事务监 察 委员 会 / 注册 号 AA J770 最 近 会 计 年 度 资产管理规模 : 10 6亿 美 元 联 系 人 : 罗德 城 电话 : (8 52 ) 3128 -66 77 传 真 : (8 52 ) 3128 -66 38 电 子 邮 件 : An drew _L o@ hkg.i n vesco.co m 公司网 址 : www.i n vesco.co m, hk 二、 境外投资顾问的 职 责 1、提 供 资产 配 置 建议 ; 2、提 供 模 拟 投资 组 合 ; 3、 提 供 绩效与风险分 析 方 面的 必要协 助 ; 4、 向 基金管理人提 供 投资管理、交易、绩效与风险分 析 方 面的 必要 培 训 。 45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 办 法》、 《 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年 5月 13日证监许可 [20 11 ] 709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基金。基金 存续期 为不定 期 。 一、 发售 时间 自基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 具体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 销售代 理人约定( 具体 时间 见发售公告 及 代销 机 构相 关 公告 )。 二、 发售 对 象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个 人投资者、机 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买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 目标 本基金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 家 外汇 局 核准的额 度 8亿 美 元 ( 美 元 额 度需折 算 为人 民 币 ) 设 定为基金募集 上限 ,募集 期 内 超 过募集 目标上限 时 采 取 比例 配售 的 方 式 进 行确认, 具体办 法 参 见 《 发售公告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 上述限 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 基金的外 汇额 度控 制基金申购规模并 暂停 基金的申购。 四、 发售方 式和 销售 渠 道 本基金 将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 点及基金 代销 机 构 的 代销网 点( 具体名单见发售公 告 ) 公开发售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 民币 1.00元 ,按面值 发售 , 采 取全额 缴 款 认购的 方 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 期 内可 多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 五、认购 费用 投资者认购 需缴纳 认购 费用 。认购 费用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登记 等募集 期 间 发 生的各 项费用 。认购 费 率按认购金额 采 用 比例 费 率,投资人在一 天 之内 如 果 有 多 笔 认购 , 46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适 用费 率按 单 笔 分 别计算 。当 需 要 采 取 比例 配售方 式对有效认购金额 进 行 部 分确认时,投资 者认购 费 率按照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 所 对应的 费 率 计算 。 费 率表 如 下 : 认购金额( M) 认购 费 率 M < 100万 1.50% 100万 ≤ M < 500 万 1.00% M≥500 万 按 笔 收取, 1000 元 /笔 六 、认购的 具体 规定 1、认购的 程 序 ( 1)申请 方 式 : 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 公布 的其他 方 式。 ( 2)认购 款项支 付 : 基金投资人认购时, 采 用 全额 缴 款方 式, 若 资金未全额 到账 则认 购 无 效,基金管理人 将 认购 无 效的 款项 退 回 。 2、认购的确认 销售网 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 该 申请是 否 成 功 的确认,而 仅代 表 销售网 点确实收 到 了 认购申请。申请是 否 有效应以基金 注册登记 人的确认 登记 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正式 宣 告 成 立后 到 各 销售网 点查 询 最 终 成交确认 情 况和认购的份额。 3、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 代销网 点 每个账户 首次 认购的 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 , 追 加 认购不受 首次 认购 最 低 金额的 限 制( 具体 以各 家代销 机 构公告 为准)。 直销 中 心 每个账户 首次 认购的 最低 金额为 50 万 元 , 追 加 认购不受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的 限 制。 4、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如 下 :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 1+认购 费 率) ; 认购 费用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 息 ) /基金份额面值。 例 :某 投资人投资 10 ,000 元 认购本基金,对应 费 率为 1.5 %, 假设该 笔 认购产生利 息 10元 ,则其可得 到 的认购份额为 : 净认购金额 = 10, 000 / ( 1+1.5 %) = 9, 852. 22元 认购 费用 = 10, 000 - 9, 852. 22 = 147 .7 8元 认购份额 = ( 9, 852. 22 + 10) / 1.00 = 9, 86 2. 22份 认购份额的 计算 中, 涉 及基金份额的 计算结 果 按四 舍 五 入 法,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两 47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位 ,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 涉 及金额的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 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5、募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 款项 只 能 存入 募集 账户 ,不得 动用 。认购 款项 在募集 期 间产生的利 息将 折 算 为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有,其中利 息 及利 息 折 算 的基金份 额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 记录 为准。 48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 备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3个 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 总 额不 少 于 2亿 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 少 于 2亿 元 人 民币 且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 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日内 聘 请法定 验 资机 构验 资,自收 到验 资 报告 之日 起 10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基金募集 达到 基金 备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 理完 毕 基金 备案手续 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 , 《基金合同》生效 ; 否 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 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 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 予 以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基金募集 期 间募集的资 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 列 责 任: 1、以其 固 有 财 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 务和 费用 ; 2、在基金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日内 返 还投资者 已 缴纳 的 款项 ,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 息 。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已 于 2011年 9月 22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 于 5 ,000 万 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连 续 20个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 报 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49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 赎回 场 所 本基金的 销售 机 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 委托 的基金 代销 机 构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 所 或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 的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 二、申购与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时间 本基金于 2011年 9月 22日 起 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根据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 公司已 于 2011年 10月 13日 开始办 理本基金的日 常 申购、 赎 回 业务。 本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的 开放 日为 上 海证券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以及香港、台湾证券 交易 所 同时正 常 交易的 工 作日,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 求 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 赎回 日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 开放 日的 开放 时间(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为 上 海证券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办 理申购和 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与 销售 机 构 约定,在 开 放 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 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 非开放 时间提出的申购、 赎回 申请 且 注册登记 机 构 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为下 次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 时间 所 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 若 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 情 况,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 行 相 应的 调 整,但应在实 施 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体上公 告 。 三、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未 知 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 价 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2、“金额申购、份额 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 办 理时间 结束 前 撤销 ,在当日的业务 办 理时 50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间 结束 后不得 撤销 ; 4、 先 进 先 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 该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份额 进 行 赎回 处 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 期 在 先 的基金份额 先 赎回 ,认购、申购确 认日 期 在后的基金份额后 赎回 ,以确定 所 适 用 的 赎回费 率 ; 5、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 际 情 况并在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 调 整 上述 原则。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新规则 开始 实 施 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体公告 。 四、申购与 赎回 的 程 序 1、申购和 赎回 的申请 方 式 基金投资者 必 须 根据销售 机 构 规定的 程 序 ,在 开放 日的业务 办 理时间 向销售 机 构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 须 按 销售 机 构 规定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必 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交的申购、 赎回 的申请 无 效而不 予 成交。 2、申购和 赎回 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 常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在 T+ 2日内为投资者对 该 交易的 有效性 进 行确认,在 T + 3日后(包括 该 日)投资者可 向销售 机 构 或以 销售 机 构 规定的其他 方 式查 询 申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 况。 销售 机 构 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 表 该 申请一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实接收 到 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 结 果 为准。 3、申购和 赎回 的 款项支 付 申购 采 用 全额 缴 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不成 功 , 若 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 效,申购 款项将 退 回 投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T日 赎回 申请成 功 后,基金管理人 将通 过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及其 相 关 销售 机 构 在 T+ 10日内 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账户 , 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除外。 当 遇 基金 投资 主要 市场 休 市或 暂停 交易时顺 延 ,或基金投资 主要 市场的交易 清算 规则 发 生变更,或 国 家 外汇管理 相 关规定 发 生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可 相 应 调 整 赎回款支 付 时间等 相 关规则并 依法在 指 定 媒体公告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 款 处 理。 51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 制 1、本基金 首次 申购、定 期 定额申购 最低限 额 均 为 1元 , 追 加 申购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 限 制(本 公司直销 系统 及各 销售 机 构 可 根据 业务 情 况 设 置高 于或等于前 述 的交易 限 额, 具体 以本 公司 及各 家销售 机 构公告 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请时, 应 遵循 本 公司 及各 销售 机 构 的 相 关业务规则)。本基金对 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 数量不 设上限 。 2、本基金不 设最低赎回 份额( 代销 机 构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但 某 笔 赎回导 致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余 额不 足 1份时, 余 额 部 分基金份额 必 须 一同全 部赎回 。 3、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 况,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 况下, 调 整 上述限 制,基金管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体公告 。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不利 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 制的 需 要 ,可 采 取 上述 措 施 对基金规模 予 以 控 制。 具体 请 参 见相 关 公告 。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不利 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 制的 需 要 ,可 采 取 上述 措 施 对基金规模 予 以 控 制。 具体 请 参 见相 关 公告 。 六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 费用 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 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本基金的申购 费 率不 高 于 5%, 随 申购金额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适 用 以下前 端 收 费费 率 标 准 : 申购金额( M ) 申购 费 率 M < 100万 1.60% 100万 ≤ M < 500 万 1.00% M≥500 万 按 笔 收取, 1000 元 /笔 2、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 在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 除 用 于市场 推广 、 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 手续费 后的 余 额 归 基金 财 产。 对于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 将 收取不 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对于其他 投资者, 本基金 赎回费 的 25%归 入 基金 财 产 所 有。 52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不 高 于 1. 5% , 随 持有 期限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持有 期 赎回费 率 7日以内 1. 5% 7日( 含 ) -1年以内 0. 5% 1年以 上 ( 含 ) - 2年 0 .25% 2年以 上 ( 含 ) 0 注: 就 赎回费 而 言 , 1年 指 365天 , 2年 指 730 天 。 ( 3)本基金的申购 费 率、 赎回费 率 最 高 不得 超 过法律法规规定的 限 额。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基金合同》的 相 关约定 调 整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应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 日前 2个工 作日在 指 定 媒体公告 。 ( 4)对特定交易 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用低 于 柜 台交 易 方 式的基金申购 费 率和基金 赎回费 率。 (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 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 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 制定基金 促 销计划 , 针 对特定地 域 范 围 、特定行业、特定 职 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 方 式 等 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 或不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基金 促 销 活 动期 间,按 相 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 相 关 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申购 费 率、 赎回费 率和 转换费 率。 ( 6)当 发 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用摆动 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 值的 公 平 性。 具体 处 理原则与 操 作规 范 遵循 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 门 、自律 组织 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以净申购金额为基数 采 用 比例 费 率 计算 申购 费用 。基金申购份额 具体 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 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申购 费 率) 申购 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 投资者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 率为 1.6%,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 ,则其可得 到 的申购份额为 : 53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净申购金额 =5,000/ ( 1+1.6%) =4,921.26元 ; 申购 费用 =5,000-4,921.26=78.74 元 ; 申购份额 =4,921.26/1.128=4,362.82份 即 : 投资者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金, 假设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可得 到 4,362.82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 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基金 赎回 金额 具体 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 基金的净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金额 扣 减 赎回费用 ,其中 : 赎回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 率 净 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18个 月, 赎回费 率为 0.25% , 假设赎回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元 ,则可得 到 的 净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 金额 = 10,000×1.148 = 11,480元 赎回费用 = 11,480×0.25% = 28.7元 净 赎回 金额 = 11,480- 28.7= 11,451.3 元 即 : 投资者 赎回 10, 000 份本基金, 假设赎回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 148元 ,可得 到 11,451.3 元 净 赎回 金额 。 3、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 估 值日后 2个工 作日内 披露 。 遇 特 殊 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3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4、申购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 方 式 : 申购份额 计算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2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 产。 5、 赎回 金额的 处 理 方 式 : 赎回 金额 计算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2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 产。 八 、申购、 赎回 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 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在 T+ 2日为投资者 登记 权益并 办 理 注册登 54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3日( 含该 日)后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成 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在 T+ 2日为投资者 办 理 扣 除权益的 注册登 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依法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 行 调 整, 并 最 迟 于 开始 实 施 前 2个工 作日在 指 定 媒体公告 。 九 、 拒 绝 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 式 除 非 出现 如 下 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 暂停 或 拒 绝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 1)不可 抗 力的原因 导 致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 ( 2) 本基金 进 行交易的 主要 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 非 正 常停 市, 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 3)本基金投资的 主要 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 逢 公 众 节假 日,并可能 影响 本基金正 常估 值时 ; ( 4) 本基金的资产 组 合中的 重要部 分 发 生 暂停 交易或其他 重 大事件, 继 续 接受申购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害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机 构 或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因 技术故 障 或人 员 伤亡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金 注册登记 系统 或基金会 计 系统 无 法正 常 运行 ; (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品种 (例 如 可能受 限 于台 湾的投资 限 额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 , 从 而 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 达到 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外 管 局 的 审批 及市场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 (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 损 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某 笔 申购 ; ( 9) 发 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 ; 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 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经与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 ; ( 10)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 致 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者变 相 规 避 50 % 集中 度 的 情形 时 ; (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 生 上述情形 之一的,申购 款项将 全 部 或 部 分 相 应 退 还投资者,由 此 产生的利 息 等 损 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发 生 上述 ( 1) 到 ( 7 ) 项 、 第 ( 9) 项 和 第 ( 11)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55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指 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 况 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 申购业务的 办 理,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体公告 。 十 、 暂停赎回 或者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 式 除 非 出现 如 下 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 拒 绝 接受或 暂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 申请或者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 1)不可 抗 力的原因 导 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 付 赎回款项 ; ( 2)本基金 进 行交易的 主要 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 非 正 常停 市或 遇 公 众 节 假 日,可能 影响 本基金投资,或 导 致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 3)因市场 剧烈波 动 或其他原因而出现 连 续 2个 或 2个 以 上开放 日 巨 额 赎回 , 导 致本 基金的现金 支 付 出现 困难; ( 4)本基金投资的 主要 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 公 众 节假 日、 休 市,并可能 影响 本 基金正 常估 值与投资时 ; ( 5)本基金的资产 组 合中的 重要部 分 发 生 暂停 交易或其他 重 大事件, 继 续 接受 赎回 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害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 6)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机 构 或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因 技术故 障 或人 员 伤亡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金 注册登记 系统 或基金会 计 系统 无 法正 常 运行时 ; ( 7) 发 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 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 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 (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述情形 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管理人 将 足 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 额 支 付 的,可 延 期支 付 部 分 赎回款项 ,按 每个赎回 申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量 占 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请人,未 支 付 部 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发 生的 情 况制定 相 应的 处 理 办 法在 20个工 作日内 予 以 支 付 。 同时,在出现 上述第 ( 3) 款 的 情形 时,对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延 期支 付 赎回款项 , 最 长不 超 过 支 付 时间 20个工 作日,并在 指 定 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 选择将 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 分 予 以 撤销 。 56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暂停 基金的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 指 定 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 在 暂停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赎回 业务的 办 理,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体公告 。 十 一、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 发 生了 巨 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出现 巨 额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本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 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顺 延 赎回 。 (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 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 行。 ( 2) 部 分顺 延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 付 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支 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 期予 以 办 理。对于 单个 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 赎回 申请,应当按 照其申请 赎回 份额 占 当日申请 赎回总 份额 的 比例 ,确定 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 办 理 的 赎回 份额 ; 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将 当日未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销 外, 延 迟 至 下一 个开放 日 办 理, 赎回 价 格 为下一 个开放 日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 止 。 部 分顺 延 赎回 不受 单 笔 赎回最低 份额的 限 制。 ( 3) 如 果 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在 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回 申请的 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 过 20%以 上 的 部 分 延 期 办 理 赎回 申请。对于当日 非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非 延 期赎回 申请量 占 非 延 期赎 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未能 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 申 请时可以 选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 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 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 撤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 计 算赎回 金额,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 57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资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 动 延 期赎回 处 理。 ( 4) 巨 额 赎回 的 公告: 当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顺 延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 通 过 指 定 媒体 或基金 代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登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 日 向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同时以 邮寄 、 传 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 式 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 处 理 方 法。 本基金 连 续 2个开放 日以 上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受 赎 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 过 支 付 时间 20个工 作日, 并应当在 指 定 媒体公告 。 十 二、其他 暂停 申购和 赎回 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 要暂停 基金申购、 赎回 的,可以在 履 行 届 时有效的合法 程 序 后, 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赎 回 申请并 公告 。 十 三、 重 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时间为一 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 新 开放 日在 指 定 媒体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一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时间 超 过一 天 但 少 于 两周 , 暂停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 作日在 指 定 媒体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 新 开 始办 理申购或 赎回 的 开放 日 公告最 近 一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时间 超 过 两周 ( 含 两周 ), 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 每 两周至少 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 一 次 。 暂停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 作日在 指 定 媒体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 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告最 近 一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四、基金的 转换 为 方 便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 项 技术 条 件和准 备 完 备 的 情 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 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 选择 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进 行基金 转换 。基金 转换 的数额 限 制、 转换费 率等 具体 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 时 另 行规定并 公告 。 58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 五、 转托 管 本基金 目 前实行份额 托 管的交易制 度 。投资者可 将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从 一 个 交易 账户转 入另 一 个 交易 账户进 行交易。 具体办 理 方 法 参 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 代销 机 构 的 业务规则。 十 六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已 推 出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是申购业务的一种 方 式, 投资者可 通 过 向代销 机 构 提交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 时间、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由 代销 机 构 于约定 扣款 日在投资者 指 定资金 账户 内自 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申购。投资者在 办 理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的同时, 仍 然 可以 进 行本基金的日 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1) 适 用 投资者 范 围 : 本基金的“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适 用 于 符 合《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所 有投资者。 ( 2) 办 理场 所: 自 2012年 2月 1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本 公司直销 、中国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交 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招 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 民 生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 平安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 华 夏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 渤 海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 温州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 广 发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 银 河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国 泰 君 安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 信建 投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申 银 万 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招 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光 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海 通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 信 证券( 浙江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安 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平安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国 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天相 投资顾问 有 限公司 、 爱 建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信达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华 泰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 信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长 江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 泰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国 盛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国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本 公司 及各 代销 机 构 的规定。 自 20 12年 6月 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直销网上 交易 建设银 行及 通联支 付 交易 方 式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景顺长城基金及 建设银 行、 通联支 付 的规定。 自 2012年 6月 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众禄 基金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众 禄 基金的规定。 59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自 2012年 7月 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投证券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中 投证券的规定。 自 2012年 7月 1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金华 银 行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金华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2年 7月 2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浙 商银 行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浙 商银 行的规定。 自 2012年 7月 25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嘉 兴 银 行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嘉 兴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2年 12月 2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数 米 基金 网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 循 数 米 基金 网 的规定。 自 2012年 12月 2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诺 亚 正行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诺 亚 正行的规定。 自 2013年 1月 1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长量基金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长量基金的规定。 自 2013年 1月 2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西南 证券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西南 证券的规定。 自 2013年 2月 2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国 工商银 行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中国 工商银 行的规定。 自 2013年 3月 15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展 恒 基金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展 恒 基金的规定。 自 2013年 4月 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好 买基金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好 买基金的规定。 自 2013年 4月 1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和 讯 科 技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和 讯 科 技 的规定。 自 2013年 6月 2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天天 基金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天天 基金的规定。 自 2013年 7月 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同 花 顺基金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同 花 顺基金的规定。 自 2013年 8月 2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万 银财 富 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万 银 财 富 的规定。 60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自 2013年 11月 1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宜 信 普 泽 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宜 信 普 泽 的规定。 自 2013年 11月 2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龙 证券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华 龙 证券的规定。 自 2013年 12月 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増 财 基金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増 财 基金的规定。 自 201 4年 5月 2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南 京 银 行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南 京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 4年 5月 2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晟 视 天 下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晟 视 天 下的规定。 自 201 4年 6月 1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一 路 财 富 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一 路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4年 6月 2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恒 天 明 泽 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恒 天 明 泽 的规定。 自 2014年 7月 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腾 元 基金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腾 元 基 金的规定。 自 201 4年 7月 3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创 金 启 富 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创 金 启 富 的规定。 自 2014年 9月 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唐鼎耀 华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唐鼎耀 华的规定。 自 2014年 11月 2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第 一 创 业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第 一 创 业的规定。 自 201 5年 1月 1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苏州 银 行 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苏州 银 行 的规定。 自 201 5年 4月 15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兴业 银 行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兴业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4月 3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汇 付 金融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汇 付 金融的规定。 自 2015 年 5月 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利得基金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利得基 金的规定。 61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自 2015 年 5月 2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川 财 证券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川 财 证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6月 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天 风证券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天 风证 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7月 2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 信期货 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中 信 期货 的规定。 自 2015 年 9月 2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泰 诚财 富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泰 诚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5 年 9月 25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富 济 财 富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富 济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月 1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积 木 基金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积 木 基金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月 2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上 海证券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上 海证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月 2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盈 米 财 富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盈 米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5 年 12月 3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开 源 证券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开 源 证券的规定。 自 201 6年 1月 2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奕丰 公司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奕丰 公司 的规定。 自 2016年 2月 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和 耕 传 承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和 耕 传 承的规定。 自 201 6年 2月 25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凯石 财 富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凯石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6年 5月 1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金 斧 子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金 斧 子 的规定。 自 201 6年 5月 1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伯 嘉 基金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伯 嘉 基金的规定。 自 201 6年 5月 2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金 观诚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金 观诚 的规定。 62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自 201 6年 5月 2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汇成基金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汇成基金的规定。 自 201 6年 6月 2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陆 金 所 资管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 循 陆 金 所 资管的规定。 自 2016年 7月 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鑫鼎盛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鑫鼎 盛 的规定。 自 201 6年 7月 2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牛 股 王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牛 股 王 的规定。 自 201 6年 7月 2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正 财 富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中正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6年 7月 2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海 银 基金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海 银 基金的规定。 自 201 6年 8月 1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万 得投顾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万 得投顾的规定。 自 201 6年 8月 2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前海 凯恩 斯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 循 前海 凯恩 斯 的规定。 自 201 6年 8月 3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 民财 富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前中 民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6年 9月 2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国 美 基金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国 美 基金的规定。 自 2016年 10月 1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蛋卷 基金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蛋卷 基金的规定。 自 2016年 11月 2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凤凰 金 信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凤凰 金 信 的规定。 自 201 6年 12月 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联 泰 资产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联 泰 资产的规定。 自 2016年 12月 2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微 动 利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微 动 利的规定。 自 2017 年 1月 2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肯 特 瑞 财 富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 循 肯 特 瑞 财 富 的规定。 63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自 2017 年 3月 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信 证券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华 信 证券的规定。 自 2017 年 3月 1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好 买基金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好 买基金的规定。 自 2017 年 3月 2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泛 华 普 益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泛 华 普 益的规定。 自 2017 年 4月 1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云 湾投资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云 湾投资的规定。 自 2017 年 4月 2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挖 财 金融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挖 财 金融的规定。 自 2017 年 4月 2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江南农 商 行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 循 江南农 商 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5月 1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秋 实 财 富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秋 实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6月 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大 河 财 富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大 河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8月 1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夏 财 富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华 夏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8月 25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大 智 慧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大 智 慧 的规定。 自 2017 年 8月 2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广 发银 行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广 发银 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9月 1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东 莞 证券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东 莞 证券的规定。 自 2017 年 10月 1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电 盈 基金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电 盈 基金的规定。 自 2017 年 11月 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证金 牛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中证金 牛 的规定。 自 2017 年 11月 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喜鹊 财 富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喜鹊 财 富 的规定。 64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自 2017 年 11月 1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济安 财 富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济安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8年 1月 2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洪 泰 财 富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洪 泰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8年 2月 2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有 鱼 基金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有 鱼 基金的规定。 自 201 8年 3月 3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西 部 证券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西 部 证券的规定。 自 201 8年 4月 1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盈信 基金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盈信 基金的规定。 自 201 8年 4月 1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福 证券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华 福 证券的规定。 自 201 8年 4月 2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钜 派 钰茂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钜 派 钰茂 的规定。 自 201 8年 4月 2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鑫 证券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华 鑫 证券的规定。 自 201 8年 5月 2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四 川 天 府 银 行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四 川 天 府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 8年 5月 3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国 信 嘉 利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国 信 嘉 利的规定。 自 201 8年 6月 2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民商 基金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民商 基金的规定。 自 201 8年 7月 1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广 州 证券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广 州 证券的规定。 自 201 8年 8月 15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国金证券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国金证券的规定。 自 201 8年 8月 1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财通 证券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财通 证券的规定。 自 201 8年 8月 3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金 公司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中金 公司 的规定。 65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自 201 8年 8月 3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江苏 银 行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江苏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 8年 9月 1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东 海证券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东 海证券的规定。 自 2018年 11月 2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腾 安 基金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腾 安 基金的规定。 自 2018年 12月 1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百度百 盈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百度百 盈 的规定。 十 七 、基金的 非 交易过 户 非 交易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购、 赎回 等基金交易 方 式, 将 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 从某 一投资者基金 账户转 移 到另 一投资者基金 账户 的行为。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只 受理 继 承、 捐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和经 注册登记 机 构 认可的其他 情 况 下的 非 交易过 户 。其中,“ 继 承”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 社 会 团体 的 情形 ; “司 法 执 行”是 指司 法机 构 依 据 生效 司 法文书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法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无 论 在 上述何 种 情 况下,接 受 划转 的 主体 应 符 合 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 条 件。 办 理 非 交易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资 料 。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受理 上述情 况下 的 非 交易过 户 ,其他 销售 机 构 不得 办 理 该项 业务。 对于 符 合 条 件的 非 交易过 户 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办 理。 十 八 、基金的 冻 结 与解 冻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权机关依法 要 求 的基金份额的 冻 结 与解 冻 以及 注册登 记 机 构 认可的其他 情 况下的 冻 结 与解 冻 。基金份额 被冻 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 冻 结 ,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 然 参 与收益分 配 。 66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 费用 (一)基金 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 费 , 含 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 费用 ; 2、基金的 托 管 费 , 含 境外 托 管人收取的 费用 ;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相 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 4、基金的证券交易 费用 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 清算 、 登记 等实 际 发 生的 费用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 ;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相 关的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和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 介 机 构费用 ; 7、基金的 银 行汇 划费用 ; 8、外汇 兑换 交易的 相 关 费用 ; 9、与基金 缴纳 税收有关的 手续费 、汇 款费 、税务 代 理 费 等 ; 10 、经生效的 司 法文书判决或 裁 定明确应由基金 财 产承担的与基金有关的 诉讼 、 追 索 费 用 ; 11、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允 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从 基金 财 产中 计 提 销售服 务 费 , 具体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在招募说明书或 相 关 公告 中 载 明 ; 12、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 财 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 止清算 时 所发 生 费用 ,按实 际 支 出额 从 基金 财 产 总 值中 扣 除。 (二)基金 费用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理 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1. 8%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 下 : H= E × 1. 8% ÷ 当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 提 的 基金 的管理 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月 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次 月前 5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 。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67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基金的 托 管 费 本 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 H= E × 0. 35 %÷ 当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划款指 令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次 月前 5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中 第 3-12项费用 , 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 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 际 支 出金额 列入 当 期费用 , 由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二、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认购 费 ( 1)认购 费 率 投资者认购 需缴纳 认购 费用 ,认购 费 率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为基数 采 用 比例 费 率。 费 率表 如 下 : 认购金额( M ) 认购 费 率 M < 100 万 1. 50 % 100 万 ≤ M< 500 万 1. 00 % M ≥ 500 万 按 笔 收取, 1000 元 /笔 ( 2) 计算公 式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如 下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 费 率) ; 认购 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 息 )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 计算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 基金 财 产 所 有。 2、申购 费 ( 1)申购 费 率 投资者申购 需缴纳 申购 费用 ,申购 费 率以申购金额为基数 采 用 比例 费 率。 费 率表 如 下 : 申购金额( M ) 申购 费 率 68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M < 100 万 1.6 0 % 100 万 ≤ M< 500 万 1. 00 % M ≥ 500 万 按 笔 收取, 1000 元 /笔 ( 2) 计算公 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如 下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 费 率) ; 申购 费用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申购份额 计算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 基金 财 产 所 有。 3、 赎回费 ( 1) 赎回费 率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 在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 除 用 于市场 推广 、 注册登记费 和 其他 手续费 后的 余 额 归 基金 财 产。 对于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 将 收取不 低 于 1. 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对 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 赎回费 的 25% 归 入 基金 财 产 所 有 。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 随 持有 期限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持有 期 赎回费 率 7日以内 1. 5% 7日( 含 ) -1年以内 0. 5% 1年以 上 ( 含 ) - 2年 0. 25 % 2年以 上 ( 含 ) 0 注: 就 赎回费 而 言 , 1年 指 365天 , 2年 指 730 天 。 ( 2) 计算公 式 本基金 采 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 价 格 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如 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回费 用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率 ; 净 赎回 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 赎回 金额为按实 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 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 除 相 应的 费用 , 赎回 金额 计算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2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 产 。 69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目 下 列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因未 履 行或未完全 履 行义务 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与基金运作 无 关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 关 费用 ,包括但不 限 于 验 资 费 、会 计 师 和律 师 费 、 信息披露费 用 等 费用 ;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目 。 四 、 费 用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可 根据 基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基金管理 费 率、基金 托 管 费 率等 相 关 费 率。 调高 基金管理 费 率和基金 托 管 费 率, 须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除 非 基金合同、 相 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和基金 托 管 费 率, 无 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 于新的 费 率实 施 日前 2日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 媒体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 程 中 涉 及的各 纳 税 主体 ,其 纳 税义务按各 个 国 家 税收法律、法规 执 行。 70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二 、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 总 值是 指 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 据 价值、 银 行 存款 本 息 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 以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价值 总 和。 其 构 成 主要 有 : 1、 银 行 存款 及其应 计 利 息 ; 2、 清算备 付 金及其应 计 利 息 ; 3、 根据 有关规定 缴纳 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 息 ; 4、应收证券交易 清算款 ; 5、应收申购 款 ;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 估 值 调 整 ; 7、股票投资及其 估 值 调 整 ; 8、 债 券投资及其 估 值 调 整和应 计 利 息 ; 9、其他投资及其 估 值 调 整 ; 10 、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 去 基金负 债 后的价值。 三、基金 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开 立基金资金 账户 以及证券 账户 。 开 立的基金 专 用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境外 托 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 代销 机 构 和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自有的 财 产 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 财 产 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 财 产的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 财 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财 产,并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将 基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基金 财 产的管理、 运 用 或其他 情形 而取得的 财 产和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和基金 代销 机 构 以其自有的 财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 ,其 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 71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产行 使 请 求冻 结 、 扣 押 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依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 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算财 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处 分外,基金 财 产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生的 债 权,不得与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 债 务 相互 抵消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 财 产 所 产生的 债 权 债 务不得 相互 抵 销 。 在 符 合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有关资产保管的 要 求 下,对境外 托 管人的 破 产而产生的 损 失 ,基金 托 管人应 采 取 措 施进 行 追 偿 ,基金管理人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 追 偿 。基金 托 管人 存 在 故 意或过 失 行为的,应承担 赔偿 责 任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 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 方 ,并对 该 受 托 的 第 三 方 处 理有关本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 除 非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及其境外 托 管人 存 在过 失 、 疏忽 、 欺诈 或 故 意不当行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将 不保证 托 管人或境外 托 管人 所 接收基金 财 产中的证券的 所 有权、合 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 以 良好形 式 转让 )。 基金 托 管人和境外 托 管人应 妥 善 保 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 产汇 入 、汇出、 兑换 、收汇、现金 往来及证券交易的 记录 、 凭 证等 相 关资 料 ,并按规定的 期限 保管 ,但境外 托 管人持有的与 境外 托 管人 账户相 关的资 料 的保管应按照境外 托 管人的业务 惯 例 保管。 72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 目 的 基金资产 估 值的 目 的是 客观 、准确地 反映 基金 相 关金融 资产 和金融负 债 的 公允 价值 ,依 据 经基金资产 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 计算 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开放 式基金申购与 赎回 价 格 的基 础 。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为本基金的 开放 日,以及国 家 法律法规规定 需 要 对外 披露 基金净值的 非开放 日。 三、 估 值 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 方 式 进 行 估 值 : 1、 已上 市 流通 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 1)交易 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存托 凭 证、 E TF基金等),以其 估 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化的,以 最 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化的,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 大变化因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 公 允 价 格 。 ( 2)交易 所上 市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 近 交易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交易 所上 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应收利 息 得 到 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化,按 最 近 交易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 债 券应收利 息 得 到 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化的,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 大变化因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 价 格 。 2、 处 于未 上 市 期 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首次 发 行未 上 市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按成本 计 量。 ( 2)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 发 新股等 发 行未 上 市股票,按交易 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 73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3) 流通 受 限 的股票,包括 非公开发 行股票、 首次 公开发 行股票时 公司 股 东 公开发售 股份、 通 过大 宗 交易取得的 带限售期 的股票等(不包括 停牌 、新 发 行未 上 市、 回 购交易中的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 限 股票),按监管机 构 或行业 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 价值。 3、对于 非上 市证券, 采 用公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具体 可 采 用 行业 通用 权 威 的 报 价 系统 提 供 的 报 价 进 行 估 值。 4、 开放 式基金的 估 值以其在 估 值日 公布 的净值 进 行 估 值, 开放 式基金未 公布估 值日的 净值的,以 估 值日前 最 新的净值 进 行 估 值。 5、外汇汇率 ( 1) 估 值 计算 中 涉 及 美 元 、港 币 、日 元 、 欧 元 、 英 镑 等五种 主要货币 对人 民币 汇率的, 将 依 据 下 列信息 提 供 机 构所 提 供 的汇率为基准 : 当日中国人 民银 行 公布 的人 民币 与 主要货币 的中间价。 ( 2)其他 货币 采 用 美 元 作为中间 货币进 行 换算 。 若无 法取得 上述 汇率价 格信息 时,以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 行或境外 托 管人 所 提 供 的 合理 公开 外汇市场交易价 格 为准。 6、当 发 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 估 值的 公 平 性。 7、在 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 如 果采 用 本 项 1- 6中规定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但是,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 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按 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8、 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 有 强 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 估 值。 根据 《基金法》,基金管理人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审 查基金管理 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因 此 ,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 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 四、 估 值对 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及本基金依 据相 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他资产 。 74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 估 值 程 序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日 常估 值由基金管理人 进 行。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估 值日的下一 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务 公章 以书面 形 式 传 真或以 双 方 确认的 传 输 方 式 传 送 至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 值 方 法、时间、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无误 后在基金管理人 传 真的书面 估 值 结 果 上加 盖 业务 公章 或以 双 方 确认的 传 输 方 式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 以 公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 进 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允 许的 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可以各自 委托第 三 方 机 构进 行基金资产 估 值,但不 改 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资产 估 值各自承担的 责 任 。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3位 , 小 数点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当基金 估 值出现 影响 基金份额净值的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纠 正,并 采 取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估 值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 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因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者 造 成 损失 的,应 先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 任 ,有权 向差 错 方 追 偿 。 关于 差 错处 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 处 理 : 1、 差 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 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或 代 理 销售 机 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 错造 成 差 错 , 导 致其他当事人 遭 受 损失 的,过 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 遭 受 损失 的当事人(“受 损 方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则”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 的 主要 类型包括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 系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并不能 克服 的 客观情 况,按下 列 有关不可 抗 力的约定 处 理。 由于不可 抗 力原因 造 成投资者的交易资 料 灭 失 或 被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他 差 错 ,因不可 抗 力原因出现 差 错 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 赔偿 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 仍 应负有 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75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差 错处 理原则 ( 1) 如 采 用 规定的 估 值 方 法 进 行 处 理, 若 基金管理人净值 计算 出 错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 核过 程 中没有 发 现, 且造 成投资人 损失 的,由 双 方根据 过 错 程 度 按 比例 承担 相 应的责 任 ; 如 基金管理人 采 用 规定 估 值 方 法外的 方 法确定一 个 价 格进 行 估 值的 情形 并 已告知 基金 托 管 人的 情形 下, 若 基金管理人净值 计算 出 错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 核过 程 中没有 发 现或未提出 异 议 , 且造 成投资人 损失 的, 双 方 按照管理 费 率和 托 管 费 率的 比例 各自承担 相 应的责 任 。 ( 2)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 果 不能 达 成一致时,为 避免 不能按时 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 对外 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在 单方 面对外 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结 果 时 注 明未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有权 将 有 关 情 况 向 监管机 构报告 ,由 此给 投资者和基金 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赔偿 责 任 ; ( 3) 如 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单方 面对外 公告 基金净值 计算结 果 应 该 在 公 告上标 明未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而 单方 面对外 公布 的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结 果 或 公告 的 计算结 果 与基金 托 管人( 最 终 ) 复 核 结 果 不一致而 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任何 责 任 。 ( 4)由于证券交易 所 ,交易市场及 登记结算公司 及数 据供 应 商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券 商 或交易对 家 的成交 回报 错 误 或 延 误 ,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但是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 5)法律法规或者监管 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果 行业有 通 行 做 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双 方 应本 着 平 等和保 护 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 行 协商 。 ( 6) 差 错 已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时, 差 错 责 任方 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时 进 行更正,因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用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 错 责 任方 未及时更正 已 产生的 差 错 ,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 责 任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 够 的时间 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当事人 进 行确认,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正。 ( 7) 差 错 的责 任方 对可能 导 致有关当事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 负责,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关 直 接当事人负责,不对 第 三 方 负责。 ( 8)因 差 错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 错 责 任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 还或不全 部 返 还不当得利 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 方 ”),则 差 错 责 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76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额的 范 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 求 交 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 果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当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 还的 总 和 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给 差 错 责 任方 。 ( 9) 差 错调 整 采 用尽 量 恢 复 至 假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形 的 方 式。 ( 10) 差 错 责 任方 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如 果 因基金管理人过 错造 成基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基金 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金资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之外的 第 三 方 造 成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向差 错 方 追 偿 ,但 该第 三 方 是由 托 管人 委托 的 情 况下,应由基金 托 管人负责 赔偿 并 向差 错 方 追 偿 。 ( 11) 如 果 出现 差 错 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 损 方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 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 据 法 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 出现过 错 的当事人 进 行 追 索 ,并有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用 和 遭 受的 损失 。 ( 12)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 错处 理 程 序 差 错被 发 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 1)查明 差 错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 所 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差 错 发 生的原因确定 差 错 的责 任方 ; (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 的 方 法对因 差 错造 成的 损失 进 行 评估 ;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 的 方 法由 差 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修 改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交易数 据 的,由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进 行更正,并 就 差 错 的更正 向 有关当事人 进 行确认 ; (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 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七 、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涉 及的一 个 或 多 个 市场因其他原因 暂停 交易时 ; 2、因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 估 值出现 重 大 转 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 投资者的利 益, 已 决定 延 迟 估 值 ; 77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何情 况,会 导 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 或 无 法 评估 基金资产的 情形 ; 5、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应当 暂停估 值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它 情形 。 八 、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 估 值 方 法的 第 7项进 行 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由于证券交易 所 或 登记结算公司 及数 据供 应 商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但是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由 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78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 构 成 基金本 期已 实现收益 指 基金本 期 利 息 收 入 、投资收益、其他收 入 (不 含公允 价值变 动 收 益) 扣 除 相 关 费用 后的 余 额,基金本 期 利 润 为本 期已 实现收益 加上 本 期公允 价值变 动 收益。 二、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期 末 资产负 债 表中未分 配 利 润 与未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 部 分的 孰 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 配 原则 1、在 符 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每 年收益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4次 , 每 次 收 益分 配 比例 不得 低 于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期 末 资产负 债 表中未 分 配 利 润 与未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 孰 低 数。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个 月可不 进 行收益 分 配 ;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 式分 两 种 : 现金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 现金 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 认的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 3、基金收益分 配 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 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减 去 每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 金额后不能 低 于面值 ; 4、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 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 截止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益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间、分 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 定,并由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在 2日内在 指 定 媒体 79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 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即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算截 至 日)的时间不得 超 过 15个工 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 配 中 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 利 小 于一定金额,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用 时,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可 将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份额。 红 利 再 投资的 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 行。 80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方 ; 2、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历 年 度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3、基金核 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账 本 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 制 度执 行国 家 有关会 计 制 度; 5、本基金独立 建账 、独立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各自保 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按 照有关规定 编 制基金会 计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与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等 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 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 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 有证券 从 业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金的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计 ; 2、会 计 师 事务 所 更 换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应事 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 理由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需 在 2日内在在 指 定 媒体上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81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 符 合《基金法》、 《运作 办 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 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 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保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 应 予披露 的基金 信息通 过中 国证监会 指 定的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 式查阅或者 复 制 公开披露 的 信息 资 料 。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 进 行预 测; 3、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者 销售 机 构 ; 5、 登载任何 自 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的 祝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 信息 应 采 用 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 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 种文本 发 生 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 信息 采 用 阿 拉伯 数 字 ; 除特 别 说明外, 货币单 位 为人 民币元 。 五、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包括 : 82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日前, 将 《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同》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体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将 《基金合同》、 《 托 管 协议 》 登载 在 网站上 。 1、 《招募说明书》应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 事 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 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 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 6个 月 结束 之日 起 4 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 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体上 ; 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 场 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关更 新内容提 供 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 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 项 权利、义务关 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召 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 及基金投资者 重 大利益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3、 《 托 管 协议 》是 界 定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 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 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就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发售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 指 定 媒体 。 (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在 指 定 媒体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每个估 值日后 2个工 作日内 通 过 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 媒 介 , 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1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个工 作日内, 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 定 媒体 。 (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 83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 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 复 制前 述信息 资 料 。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 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 度 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体上 。基金年 度 报告 的 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 计 年 度 结束 后 6 0个工 作日内 向 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 及风险 分 析 年 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日 起 60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 网站上 ,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体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 报告登载 在 指 定 媒体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 制当 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或者 年 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 报告 和 半 年 度 报告 中 披露 基金 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 流动 性 风险分 析 等。 报告期 内出现 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 达到 或 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20%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 文件中“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 重要信息 ”项 下 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 别 、 报告期 末 持有份额及 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 情形 除外。 基金定 期报告 在 公开披露 的 第 2个工 作日,分 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 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备 应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和书面 报告 两 种 方 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 生 重 大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 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 款所 称 重 大事件,是 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 产生 重 大 影 响 的下 列 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开 ; 2、 终 止 《基金合同》 ; 84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境外 托 管人,更 换 或 撤销 境外投资顾问 ; 5、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境外投资顾问 主要 负责人 员发 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境外 托 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 名 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7、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其出资 比例 发 生变更 ; 8、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长、 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人 发 生变 动 ; 10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 过 百 分之五 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务人 员 在一年内变 动超 过 百 分之三 十; 12、 涉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 产、基金 托 管业务的 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境外 托 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受 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4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 事、 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罚 ,基 金 托 管人及其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人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罚; 15 、 重 大关 联 交易事 项 ; 16 、基金收益分 配 事 项 ; 17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用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和 费 率 发 生变更 ; 18 、基金份额净值 计 价 错 误达 基金份额净值 百 分之 零 点五 ; 19 、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20 、变更 销售 机 构 ; 21、更 换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 22、本基金 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 23、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 式 发 生变更 ; 24 、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支 付; 25 、本基金 连 续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 、本基金 暂停 接受申购、 赎回 申请后 重 新接受申购、 赎回 ; 27 、本基金 发 生 涉 及基金申购、 赎回 事 项 调 整或 潜 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 重 大事 项 时 ; 28 、基金管理人 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 行 估 值 ;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 ( 八 ) 澄 清公告 85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 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 传 的 消 息 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 悉 后应当立即对 该 消 息进 行 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关 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法 报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机 构 核准或者 备案 , 并 予 以 公告 。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人应当 至少 提前 40日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时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表决 方 式等事 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 不依法 履 行 信息披露 义务的, 召 集人应当 履 行 相 关 信息披露 义务。 (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 。 六 、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建 立 健 全 信息披露 管理制 度 , 指 定 专 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 关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 管人应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 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 相 关基金 信息进 行 复 核、 审 查,并 向 基金管理人出 具 书面文件 或者 盖 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在 指 定 媒体 中 选择披露信息 的 报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除依法在 指 定 媒体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 根据 需 要 在其他 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 不得 早 于 指 定 媒体披露信息 ,并 且 在不同 媒 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 信息披露 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 后,应当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销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告公布 后,应当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以 供公 众 查 阅、 复 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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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 项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 过 : ( 1) 终 止 《基金合同》 ; ( 2)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3)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4)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 5)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根据 法律法规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除外 ; ( 6)变更基金类 别 ;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 8)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策 略 ;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 序; ( 10 )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 其他 事 项 。 但出现下 列情 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用 ; ( 2)法律法规 要 求增 加 的基金 费用 的收取 ; ( 3)在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 围 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 费 率、 赎回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 ; ( 4)因 相 应的法律法规 发 生变 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5)《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 发 生变化 ; (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 形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 可 执 行 , 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 起 在 指 定 媒体上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 终 止 88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终 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 止 ,在 6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人承 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 4、 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 况。 三、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 止 事由之日 起 30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在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接管基金 财 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规定 继 续 履 行保 护 基金 财 产 安 全的 职 责。 3、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用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 4、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负责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现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依法 进 行 必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5、基金 财 产 清算程 序 : ( 1)《基金合同》 终 止 后,由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接管基金 财 产 ; ( 2)对基金 财 产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 3)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和变现 ; ( 4)制作 清算报告 ; ( 5)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 出 具 法 律意 见 书 ; ( 6) 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 ( 7)对基金 剩 余财 产 进 行分 配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金 财 产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优先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89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 财 产 清算 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的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基金 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告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后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公告 于 《基金合同》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进 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 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 清算账册 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90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 管人基本 情 况 名 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 兴 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 : 19 84年 1月 1日 法定 代 表人 : 易会 满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 35 ,64 0 ,6 25 .71万 元 联 系 电话 : 010 - 66 105799 联 系 人 : 郭 明 二、 主要 人 员情 况 截 至 201 8年 6月,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共 有 员工 212人, 平均 年 龄 33岁 , 95 %以 上员工拥 有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人 员 均 拥 有 研究 生以 上 学 历 或 高级技术 职 称。 三、基金 托 管业务经营 情 况 作为中国大 陆 托 管 服 务的 先 行者,中国 工商银 行自 199 8年在国内 首 家 提 供托 管 服 务以 来, 秉 承“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的 宗旨 ,依 靠 严密 科学 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模式、 先 进 的营运 系统 和 专 业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资产 托 管人 职 责,为境内外 广 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 构 和 企 业 客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专 业的 托 管 服 务, 展 现 优异 的市场 形 象 和 影响 力。 建 立了国内 托 管 银 行中 最 丰 富 、 最 成熟的产品 线 。 拥 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 资产、保险资产、 社 会保 障 基金、基本 养老 保险、 企 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 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定 向 资产管理 计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产证券化 、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管理、 QDII 专 户 资产、 ES CR OW 等 门 类 齐 全的 托 管产品 体 系 ,同时在国 内率 先 开 展 绩效 评估 、风险管理等 增 值 服 务,可以为各类 客户 提 供个 性化的 托 管 服 务。 截 至 2017 年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 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815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 连 续 十 四年获 得香港《 亚洲 货币 》、 英 国《全 球 托 管人》、香港《 财 资》、 美 国《 环球 金融》、内地《证券时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等境内外权 威 财 经 媒体评选 的 5 4项最 佳 托 管 银 行大 奖 ; 是获得 奖 项最 多 的国内 托 管 银 行, 优 良 的 服 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 领域 的持 续 认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基金 托 管人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 自成立以来,各 项 业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持在资产 托 管行业 91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 优势 地 位 。 这些 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务 拓 展 ,一 手 抓 内 控 建设 ”的 做 法是分不 开 的。资产 托 管 部非常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险管理 工 作,在 积极 拓 展 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时,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的力 度 , 精 心 培育 内 控 文化,完 善 风险 控 制机制, 强 化 业务 项目 全过 程 风险管理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 2005 、 2007 、 2009 、 2010 、 2011、 2012、 2013、 201 4、 2015 、 201 6、 2017 共 十 一 次 顺利 通 过 评估组织 内 部 控 制和 安 全 措 施最 权 威 的 ISAE 34 02审 阅 , 获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及有效性 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在风险管理、内 部 控 制 方 面的 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 也证明中国 工商银 行 托 管 服 务的风险 控 制能力 已 经与国 际 大型 托 管 银 行接 轨 , 达到 国 际先 进 水平 。 目 前, ISAE 34 02审 阅 已 经成为年 度 化、 常 规化的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 化和 建 立 守 法经营、规 范 运作的经营 思想 和经营风 格 , 形 成一 个 运作规 范 化、管理 科学 化、监 控 制 度 化的内 控 体 系; 防 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 托 管资产的 安 全完整 ; 维护 持有人的权益 ; 保 障 资产 托 管业务 安 全、有效、 稳健 运行。 2、内 部 风险 控 制 组织结构 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 管业务内 部 风险 控 制 组织结构 由中国 工商银 行 稽 核监 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 部 、内 部审计局 )、资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险 控 制 处 及资产 托 管 部 各业务 处室 共 同 组 成。 总 行 稽 核监 察 部门 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导 、监 督 。 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设 置专 门 负责 稽 核监 察 工 作的内 部 风险 控 制 处 , 配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依照有关法律规 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 使 稽 核监 察 职 权。各业务 处室 在各自 职 责 范 围 内实 施具体 的风险 控 制 措 施 。 3、内 部 风险 控 制原则 ( 1)合法性原则。内 控 制 度 应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 的监管 要 求 ,并 贯穿 于 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 2)完整性原则。 托 管业务的各 项 经营管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的规 范程 序 和监 督 制约 ; 监 督 制约应 渗 透 到托 管业务的全过 程 和各 个操 作 环 节 , 覆盖 所 有的 部门 、 岗 位 和人 员 。 ( 3)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营 活 动必 须 在 发 生时能准确及时地 记录 ; 按照“内 控优 先 ”的原则,新 设 机 构 或新 增 业务品种时, 必 须 做到已建 立 相 关的规 章 制 度 。 ( 4) 审慎 性原则。各 项 业务经营 活 动必 须 防 范 风险, 审慎 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 资产的 安 全与完整。 92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5)有效性原则。内 控 制 度 应 根据 国 家 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并 保证得 到 全面 落 实 执 行,不得有 任何 空 间、时 限 及人 员 的 例 外。 ( 6)独立性原则。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人 职 责的管理 部门 ; 直 接 操 作人 员 和 控 制人 员必 须 相 对独立, 适 当分 离;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评 价 部门必 须 独立于内 控 制 度 的制定和 执 行 部门 。 4、内 部 风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 1)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资产 托 管业务与 传 统 业务实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了明确的 岗 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务 流程 、详细的 操 作 手册 、 严 格 的人 员 行为规 范 等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并 采 取了 良 好 的 防 火墙隔 离 制 度 ,能 够 确保资产独立、 环 境独立、人 员 独立、业务制 度 和管理独立、 网 络 独立。 ( 2) 高 层 检 查。 主 管行 领 导 与 部门 高级 管理 层 作为 工 行 托 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 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 要 求 下 级 部门 及时 报告 经营管理 情 况和特 别情 况,以 检 查资产 托 管 部 在实现内 部 控 制 目标方 面的 进 展 ,并 根据 检 查 情 况提出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管理 部门 改 进 。 ( 3)人事 控 制。资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建 立“自 控 防线 ”、“ 互 控 防线 ”、 “监 控 防线 ”三 道 控 制 防线 , 健 全绩效考核和 激励 机制, 树 立“以人为本”的内 控 文化, 增 强 员工 的责 任 心 和 荣誉感 , 培育 团 队精 神 和核 心竞 争 力。并 通 过 进 行定 期 、定 向 的业务与 职 业 道德 培 训 、 签订 承 诺 书, 使 员工 树 立风险 防 范 与 控 制理 念 。 ( 4)经营 控 制。资产 托 管 部通 过制定 计划 、 编 制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种业务营 销 活 动 、 处 理各 项 事务, 从 而有效地 控 制和 配 置 组织 资 源 , 达到 资 源 利 用 和效益 最 大化 目 的。 ( 5)内 部 风险管理。资产 托 管 部通 过 稽 核监 察 、风险 评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险管理,定 期 或不定 期 地对业务运作状况 进 行 检 查、监 控 , 指导 业务 部门进 行风险识 别 、 评估 ,制定并 实 施 风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风险 隐 患 。 ( 6)数 据 安 全 控 制。 我们 通 过业务 操 作区 相 对独立、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数 据 传 输 线路 的 冗 余备 份、监 控 设施 的运 用 和保 障 等 措 施 来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资产 托 管业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难 恢 复 中 心 ,制定了基于数 据 、应 用 、 操 作、 环 境四 个 层 面的完 备 的 灾难 恢 复方案 ,并 组织员工 定 期 演练 。为 使 演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产 托 管 部 不断提 高 演练 标 准, 从最 初 的按照预 订 时间 演练 发 展 到 现在的“ 随 机 演练 ”。 从 演练 结 果 看 ,资产 托 管 部 完全有能力在 发 生 灾难 的 情 况下 两 个 小 时内 恢 复 业务。 5、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情 况 ( 1)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设 置专 职 稽 核监 察 部门 , 配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依照有关法律规 章 ,全面 贯彻落 实全 程 监 控 思想 ,确保资产 托 管业务 健 康 、 稳 定 93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地 发 展 。 ( 2)完 善 组织结构 ,实 施 全 员 风险管理。完 善 的风险管理 体 系需 要从上 至 下 每个员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风险 控 制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 制责 任 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 位 , 每 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的 风险负责,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制、 横 向 多 部门 制的内 部组织结构 , 形 成不同 部门 、不同 岗 位 相互 制 衡 的 组织结构 。 ( 3) 建 立 健 全规 章 制 度 。资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 把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的理 念 和 方 法融 入 岗 位 职 责、制 度 建设 和 工 作 流程 中。经过 多 年 努 力,资产 托 管 部已 经 建 立了一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 职 责、业务 操 作 流程 、 稽 核监 察 制 度 、 信息披 露 制 度 等, 覆盖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务过 程 , 形 成各 个 业务 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 4)内 部 风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工 作 重 点之一,保持与业务 发 展 同等地 位 。资产 托 管 业务是 商 业 银 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 托 管 部从 成立之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作,一 直将 建 立一 个 系统 、 高 效的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为 工 作 重 点。 随着 市场 环 境的变化和 托 管业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问 题 、新 情 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 管 部始 终 将 风险管理 放 在与业务 发 展 同等 重 要 的 位置 , 视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为 托 管业务生 存 和 发 展 的生 命 线 。 五、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根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和投资对 象 、基金投融资 比例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基金 参 与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收 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露 、基金 宣 传推 介 材 料 中 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 等 进 行监 督 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 投资 比例 的监 督 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 六个 月 开始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人 违 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 式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确认。在 限期 内,基金 托 管人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六 、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94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根据 《基金法》、《运作 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 托 管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 入 ; ( 3)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 反 《基金合同》及国 家 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形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 ,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4) 选择 、更 换 或 撤销 境外 托 管人 ; ( 5)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 6)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7)在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运作 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 ( 1)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的原则持有并 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营业场 所 , 配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熟 悉 基金 托 管业务的 专 职 人 员 ,负责基金 财 产 托 管事 宜; ( 3)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 财 产与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 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 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 置 账户 ,独立核 算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记录 等 方 面 相互 独立 ; ( 4)除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 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 大合同及有关 凭 证 ; ( 6)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及时 办 理 清算 、交 割 事 宜; (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 前 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8)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方 法 进 行 计算 , 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 ( 9) 办 理与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 项 ; ( 10 )对基金 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 严 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 行《基金 95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的 措 施 ; ( 11)保管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 入 、 兑换 、收汇、 付 汇、资金往来、 委托 及成交 记录 等 相 关资 料 ,保 存 时间应当不 少 于 20年 ; 其 它 与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相 关的资 料 ,保 存 时间应不 少 于 15年 ; ( 12)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 13)按规定制作 相 关 账册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 14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 15)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17 )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现和分 配 ; (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监管 机 构 ,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 19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应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0 )按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应为基金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 21)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 22)对基金的境外 财 产,基金 托 管人可 授 权境外 托 管人 代 为 履 行其承担的 职 责。境外 托 管人在 履 行 职 责过 程 中,因本身过 错 、 疏忽 原因而 导 致的基金 财 产受 损 的,基金 托 管人承 担 相 应责 任 。在决定境外 托 管人是 否 有过 错 、 疏忽 等不当行为,应 根据 基金 托 管人与境外 托 管人之间的 协议 的 适 用 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 惯 例 决定。本 条 不受本 协议 终 止 的 影响 ; ( 23)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 常 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 况实 施 监 督 , 如发 现投资 指 令 或资金汇出 入违 法、 违 规,应当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外管 局报告 ; ( 24) 安 全保 护 基金 财 产,准时 将公司 行为 信息通知 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 所 有应得收 入 ; ( 25) 每 月 结束 后 7个工 作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和外管 局报告 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 情 况,并按 相 关规定 进 行国 际 收 支 申 报 ; ( 26 ) 办 理基金管理人 就 管理本基金的有关 结 汇、 售 汇、收汇、 付 汇和人 民币 资金 结算 业 务。 96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2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 托 人 名 义或其 指 定的 代 理人 名 义 登记 资产 ; ( 28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 局根据审慎 监管原 则规定的基金 托 管人的其他 职 责。 97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九、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 情 况 名 称 : 渣 打 银 行(香港)有 限公司 [Sta nd ar d Chartere d Ba nk ( Ho ng K on g) Li mite d] 法定 代 表人 :陈 秀梅 女士 ( Ms . May T an ) 组织形 式 : 有 限 责 任公司 成立时间 : 渣 打 银 行(香港) 有 限公司 于 200 4年 7月 1日完成在香港本地 注册 的 手 续 。 办公 地 址 : 香港 九龙官 塘 道 388 号 渣 打 中 心 十 五 楼 15/ F. , Sta n dard C hartere d Tower , 388 K wu n T o ng Roa d, K owloo n , Ho ng K on g 注册 地 址 : 香港中 环 德 辅 道 中四 至 四 A渣 打 银 行大 厦 三 十 二 楼 32/ F. , Sta nd ar d Chartere d Ba nk Buil d in g, 4 -4A Des Voeu x Roa d, Ce ntral , H on g Ko ng 已发 行及 缴足 股本 : HK D20, 25 6, 000 , 000 . 00 截 至 201 6年 6月 30日 存续期 间 : 持 续 经营 渣 打 银 行在 1853年获得 英 国 皇 家 特许状 注册 成立, 至 今 已 有 超 过 160年的 历 史 。 渣 打 集 团 的业务 遍 及全 球增 长 最 快 的市场, 拥 有 超 过 1, 100 个 经营 网 点(包括 子 公司 、关 联公司 和合资 公司 ), 涉 及 亚太 地区、 南 亚 、中 东 、 非 洲 、 英 国和 美 国等 66 个 国 家 。 渣 打 银 行现有 超 过 84 ,000 名 雇 员 ,来自 135个 国 家 。 渣 打 银 行(香港)有 限公司 的证券资产 托 管规模 截 至 201 6年 12月 31日 维 持在 3, 535 亿 美 元 以 上 。 附 件 :银 行营业 执 照, 公司注册 证书, 商 业 登记 证 二、 托 管业务及 主要 人 员情 况 渣 打 银 行证券 托 管业务是 渣 打 银 行的核 心 业务之一, 主要 提 供托 管和投资 组 合会 计服 务,机 构客户 群 广泛 分 布 在 北 美 , 欧洲 及 亚洲 。 渣 打 银 行在香港有 超 过五 十 年的证券 托 管经 验 ,是 亚洲 区 具备 较 强 实力的 托 管 银 行之一。证券 托 管 服 务业务不 仅 是 渣 打 银 行的核 心 业务 之一, 该部门 也是 债 打 银 行 主要 的利 润 来 源 部门 。 渣 打 银 行集 团 董 事会对证券 托 管业务提 供 了 巨 大 支 持,为证券 托 管业务 发 展 提 供相 应的 财 务 支 持。 98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渣 打 银 行(香港)有 限公司 作为 渣 打 银 行的地区 托 管运作中 心 , 支 持 该 行在 美 洲 、 欧洲 、 澳 洲 、 非 洲 、中 东 和 亚洲 的 托 管业务。 渣 打 银 行也在 亚洲 , 非 洲 和中 东 40个 国 家 和地区 通 过 本地分行提 供托 管 服 务。





基金 托 管人可以 委托 境外资产 托 管人 履 行以下 职 责 :





1. 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 2. 计算 境外基金资产的资产净值 ; 3. 按照 相 关合同的约定,及时 办 理基金资产的 清算 、交 割 事 宜; 4. 按照 相 关合同的约定和 所 适 用 国 家 、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 开设 基金资产的资金 账户 以及证券 账户 ; 5. 按照 相 关合同的约定,提 供 与基金资产业务 活 动 有关的会 计记录 、交易 信息 ; 6. 保 存 基金资产 托 管业务 活 动 的 记录 、 账册 以及其他 相 关资 料 ; 7. 其他由基金 托 管人 委托 其 履 行的 职 责。 三、实收资本证明文件或境外 注册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上 一年 度度 末 资产 托 管规模证明文件 ;





渣 打 银 行(香港)有 限公司 的实收资本为 : HK D 20 ,256 ,000 ,000 .00 截 至 2016年 6月 30日





https://www.sc.com/global/av/hk-e-scb-interim-report2016-with-signature.pdf 99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 机 构 1、 直销 机 构 名


称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深圳 市 福田 区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层 法定 代 表人 : 丁 益 批 准 设 立文号 : 证监基金 字[ 2003 ] 76号 电


话 : 0755 -8 23703 88 - 166 3 传


真 : 0755 -22381325 联 系 人 : 周 婷 客户服 务 电话 : 0755 -8 2370 688 、 4 00 8888 60 6 网


址 : www.i gwf mc.co m 注:直销 机 构 包括本 公司深圳直销 中 心 及 直销网上 交易 系统 /电 子 交易 直销 前 置 式自 助 前台( 具体 以本 公司 官 网列 示为准) 2、 代销 机 构 序 号 全称 销售 机 构信息 1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定 代 表人 : 易会 满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88(全国) 网 址 : 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定 代 表人 : 周 慕冰 联 系 人 : 张伟 电话 : 010-85109219 传 真 : 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99 网 址 : 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100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 代 表人 :陈 四 清 联 系 人 : 宋 亚 平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66 (全国) 网 址 : www.boc.cn 4 交 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 所 (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 彭 纯 联 系 人 : 王 菁 电话 : 021-58781234-1601 传 真 : 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59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5 招 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 系 人 : 邓炯鹏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6 广 发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风 东路 713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杨 明生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30 8003 网 址 : www.cgbchina.com.cn 7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 浦 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中 山 东 一 路 12号 法定 代 表人 : 吉晓辉 联 系 人 : 高 天 、于 慧 电话 : ( 021) 61618888 传 真 : ( 021) 63604199 客户服 务 热线 : 9552 8 公司网站: www.sp db.co m.c n 8 兴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路 154号中 山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高 建 平 联 系 人 :陈 丹 电话 : (0591 )8 7844 211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 61 网 址 : www.cib.co m.c n 9 中国 民 生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定 代 表人 : 洪 崎 联 系 人 : 穆 婷 联 系 电话 : 010-58560666 传 真 : 010-57092611 101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 热线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10 平安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发 展 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孙 建 一 联 系 人 : 张莉 电话 : 021-38637673 传 真 : 021-50979507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11 - 3 网 址 : www.bank.pingan.com 11 渤 海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天 津 市 河西 区 马 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 地 址 :天 津 市 河 东 区海 河 东路 218号 渤 海 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李 伏 安 联 系 人 : 王 宏 联 系 电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 022-58316259 客户服 务 热线 : 95541 网 址 : www.cbhb.com.cn 12 温州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温州 市 车 站 大 道 华海 广 场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夏瑞 洲 客户服 务 电话 : 0577-96699 网 址 : www.wzbank.cn 13 浙 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中国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 张 达 洋 电话 : 0571-87659546 传 真 : 0571-87659188 联 系 人 :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 热线 : 95527 银 行 网 址 : www.czbank.com 14 华 夏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定 代 表人 : 吴 建 联 系 人 : 马 旭 联 系 电话 : 010-85238425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77 公司网 址 : www.hxb.com.cn 15 金华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浙江省 金华市 光南 路 668号( 邮 编: 321015 ) 法定 代 表人 : 徐雅 清 联 系 人 : 徐晓峰 102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 : 0579-83207775 传 真 : 0579-8217832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711-6668 银 行 网 址 : www.jhccb.com.cn 16 嘉 兴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嘉 兴市 建 国 南 路 409号 法定 代 表人 : 许 洪 明 联 系 人 :陈 兢 电话 : 0573-82082676 传 真 : 0573-82062161 客户服 务 电话 : 057396528 银 行 网 址 : www.bojx.com 17 包 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内 蒙古 包 头 市 钢铁 大 街 6号 办公 地 址 : 内 蒙古 包 头 市 钢铁 大 街 6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李 镇 西 联 系 人 : 张 建 鑫 电话 : 010-64816038 传 真 : 010-84596546 客服 电话 : 95352 网站: www.bsb.com.cn 18 南 京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南 京 市中 山 路 2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 林 复 联 系 人 : 李 冰洁 电话 : 025-86775317 传 真 : 025-8677537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8-96400(全国) 、 96400( 江苏 ) 网 址 : www.njcb.com.cn 19 苏州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苏州 工 业 园 区 钟 园 路 728号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兰 凤 联 系 人 : 葛晓亮 传 真 : 0512-69868370 客户服 务 电话 : 0512-96067 网 址 : www.suzhoubank.com 20 江苏江南农 村 商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常 州 和 平 中 路 413号 法定 代 表人 : 陆 向 阳 联 系 人 : 蒋姣








电话 : 0519-80585939 传 真 : 0519-89995017 客户服 务 电话 : 96005 网 址 : www.jnbank.com.cn 21 四 川 天 府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四 川省南 充市 涪 江 路 1号 103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 地 址 : 四 川省 成 都 市 锦 江 区下 东 大 街 258号 法定 代 表人 : 邢敏 联 系 人 : 樊 海 波 电话 : 028-6767603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1696869 网 址 : www.tf.cn 22 江苏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南 京 市中华 路 26号 法定 代 表人 : 夏 平 联 系 人 : 张 洪 玮 电话 : 025-58587036 传 真 : 025-58587820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319 网 址 : www.jsbchina.cn 23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广东 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特区 报 业大 厦 16-17层 法定 代 表人 : 曹 宏 办公 地 址 : 广东 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特区 报 业大 厦 14、 16、 17层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666888 联 系 人 : 金 夏 联 系 电话 : 0755-83516289 邮 箱 : jinxia@cgws.com 网 址 : www.cgws.com 24 广 发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路 183-187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 4301-4316 房 ) 办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马 场 路 26号 广 发 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孙 树 明 联 系 人 : 黄岚 电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25 中国 银 河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金融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大 厦 C 座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金融大 街 35号 2-6 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共 炎 联 系 人 : 辛 国政 联 系 电话 : 010-83574507 传 真 : 010-83574807 客服 电话 : 4008-888-888 或 95551 104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邮 政 编 码 : 100033 26 国 泰 君 安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中国( 上 海)自由 贸 易 试验 区 商 城 路 618号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 银 城中 路 168号 上 海 银 行大 厦 29楼 法定 代 表人 : 杨德 红 联 系 人 : 芮敏祺 电话 : 021-38676666 传 真 : 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21 网 址 : www.gtja.com 27 中 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许 梦 园 电话 : ( 010) 85156398 传 真 : (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108/95587 网 址 : www.csc108.com 28 申 万 宏 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 代 表人 : 李 梅 联 系 人 : 曹晔 电话 : 021-33389888 传 真 : 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23或 4008895523 网 址 : www.swhysc.com 29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新 疆乌鲁 木齐 市 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 路 358号大成国 际 大 厦 20 楼 2005室 法定 代 表人 : 李 季 联 系 人 : 王君 电话 : 0991-7885083 传 真 : 0991-231092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30 招 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益 田路 江苏 大 厦 38-45层 法定 代 表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人 : 黄婵 君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3734343 105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 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31 国 都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区 东 直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大 厦 9号 10层 联 系 人 : 黄静 电话 : 010-84183333 传 真 : 010-84183311-3389 客服 电话 : 400-818-8118 网 址 : www.guodu.com 32 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路 268号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长 柳 路 36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杨 华 辉 联 系 人 : 乔琳雪 联 系 电话 : 021-38565547 传 真 : 0591-38507538 客户服 务 电话 :95562 网 址 : www.xyzq.com.cn 33 光 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静 安 区新 闸 路 1508号 法定 代 表人 : 周健 男 联 系 人 : 郁疆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25、 4008888788 、 10108998 网 址 : www.ebscn.com 34 海 通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路 689号 法定 代 表人 : 周 杰 联 系 人 :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服 电话 : 95553 网 址 : www.htsec.com 35 安 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35层 、 28层 A02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 牛 冠 兴 联 系 人 : 郑 向 溢 电话 : 0755- 82558038 传 真 : 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 电话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36 平安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5033号 平安 金融中 心 61层 -64层 106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人 代 表 :何 之 江 联 系 人 : 王 阳 电话 : 021-38632136 传 真 : 021-33830395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11-8 网 址 : stock.pingan.com 37 国 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定 代 表人 :何如 联 系 人 : 李 颖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 电话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38 中国国 际 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8层 法定 代 表人 : 丁学东 联 系 人 : 杨涵 宇 电话 : 010- 6505116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910 1166 网 址 : www.cicc.com.cn 39 方 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 24层 办公 地 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江 中 路 二 段 36号华 远 华中 心 4、 5号 楼 2701-3717 法定 代 表人 : 高 利 联 系 人 : 胡 创 电话 : 010-59355941 传 真 : 010- 56437013 客服 热线 : 95571 网 址 : www.foundersc.com 40 天相 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金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新 街 口 外大 街 28号 C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 林 义 相 联 系 人 : 尹伶 电话 : 010-66045529 传 真 : 010-66045518 客服 热线 : 010-66045678 网 址 : www.txsec.com 41 西 部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陕 西 信托 大 厦 16- 17层 107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 代 表人 : 刘 建 武 联 系 人 : 梁 承华 电话 : 029-87406168 传 真 : 029-87406710 客服 热线 : 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cn 42 华 宝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57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林 联 系 人 : 刘闻川 电话 : 021-68778808 传 真 : 021-68778108 客户服 务 电话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43 爱 建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南 京 西 路 758号 24楼 法定 代 表人 : 宫 龙 云 联 系 人 :陈 敏 电话 : 021-32229888 传 真 : 021-68728703 客服 热线 : 021-63340678 网 址 : www.ajzq.com 44 华 福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福 州 市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大 厦 7、 8层 法定 代 表人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 张 腾 电话 : 0591-87383623 传 真 : 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 电话 : 96326 ( 福 建 省 外请 加 拨 0591) 网 址 : www.hfzq.com.cn 45 信达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张志刚 联 系 人 : 唐 静 电话 : 010-63081000 传 真 : 010-63080978 客服 热线 : 95321 网 址 : www.cindasc.com 46 华 泰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江苏省南 京 市 江 东 中 路 228号 法定 代 表人 : 周 易 联 系 人 : 庞晓芸 108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 : 0755-82492193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97 网 址 : www.htsc.com.cn 47 华 龙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兰 州 市城关区 东 岗西 路 638号 兰 州 财 富 中 心 法定 代 表人 : 李 晓 安 联 系 人 : 李 昕 田 电话 : 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 电话 : 0931-96668 , 4006898888 网 址 : www.hlzqgs.com 48 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上 街 95号 办公 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上 街 95号 法定 代 表人 : 冉 云 联 系 人 : 刘 婧漪 、 贾鹏 电话 :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 真 : 028-86690126 客服 电话 : 95310 公司网站: www.gjzq.com.cn 49 中 航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滩 新区 红 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 A 座 41楼 法定 代 表人 : 杜 航 联 系 人 : 戴蕾 联 系 电话 : 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866-567 公司网 址 : www.avicsec.com 50 中 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广东 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 期 ) 北座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8号中 信 证券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张佑 君 联 系 人 : 王 一 通 电话 : 010- 60838888 传 真 : 010- 60833739 客服 电话 : 95548 网 址 : www.cs.ecitic.com 51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 第 18层 -21 层 及 第 04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单元 联 系 人 : 刘 毅 联 系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 真 : 0755-82026539 109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服 电话 : 400 600 8008 网 址 : www.china-invs.cn 52 长 江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号长 江 证券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杨 泽 柱 联 系 人 : 奚 博 宇 电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 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79或 4008-888-999 网 址 : www.95579.com 53 东 莞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区可 园南 路 一号 法定 代 表人 : 张 运 勇 联 系 人 : 张巧玲 电话 : 0769-22116572 传 真 : 0769-22119426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328 网 址 : www.dgzq.com.cn 54 东 方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 潘 鑫 军 注册 地 址 :上 海市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 层 、 23层 、 25层 -29层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1 层 -23层 、 25层 -29层 联 系 人 : 胡 月 茹 电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 021-63326729 客户服 务 热线 : 95503 公司网站: http://www.dfzq.com.cn 55 中 泰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济 南 市市中区经 七 路 86 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许 曼 华 电话 : 021-20315290 传 真 : 021-20315125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zts.com.cn 56 国 盛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滩 新区 凤凰 中大 道 1115 号 北京 银 行大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徐丽峰 联 系 人 : 占 文 驰 电话 : 0791-86283372 传 真 : 0791-86281305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222 111 110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 址 : www.gszq.com 57 国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广 西 桂林 市 辅 星 路 13号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 竹 子 林 四 路 光 大 银 行大 厦 3楼 法定 代 表人 : 张雅锋 联 系 人 : 牛 孟 宇 联 系 电话 : 0755-83709350 传 真 : 0755-83700205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63 公司网 址 : www.ghzq.com.cn 58 中 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山 区 深圳 路 222号 1号 楼 2001 法定 代 表人 : 姜晓林 联 系 人 : 刘 晓 明 联 系 电话 : 0531 - 89606165 传 真 : 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48 网 址 : www.zxwt.com.cn 59 西南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法定 代 表人 : 吴坚 联 系 人 : 张煜 电话 : 023-63786141 传 真 : 023-63786212 客服 电话 : 400 809 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60 东 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江苏省 常 州 延 陵 西 路 23号投资 广 场 18层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 东 方 路 1928号 东 海证券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赵 俊 电话 : 021-20333333 传 真 : 021-50498825 联 系 人 : 王 一 彦 客服 电话 : 95531 ; 400-8888-588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61 第 一 创 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 福 华一 路 115号投行大 厦 20楼 法定 代 表人 : 刘 学 民 联 系 人 : 毛 诗莉 电话 : 0755-23838750 传 真 : 0755-23838750 客服 电话 : 400-888-1888 111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 址 : www.fcsc.com 62 川 财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成 都 市 高 新区交 子 大 道 177号中海国 际 中 心 B 座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 孟 建 军 联 系 人 : 匡 婷 电话 : 028-86583053 传 真 : 028-86583053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8-95105118 公司网 址 : http://www.cczq.com 63 天 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湖 北 省武汉 市 东 湖 新 技术 开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号 高 科 大 厦 4楼 办公 地 址 : 湖 北 省武汉 市 武 昌 区中 南 路 99号 保利 广 场 A 座 37楼 法定 代 表人 :余 磊 联 系 人 : 崔 成 电话 : 027-87610052 传 真 : 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005000 网 址 : www.tfzq.com 64 中 信期货 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中 心 三 路 8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 期 ) 北座 13层 1301- 1305室 、 14层


法定 代 表人 : 张皓 联 系 人 : 洪 诚


电话 : 0755-23953913


传 真 : 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990-8826 网 址 : www.citicsf.com 65 上 海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 海市 黄 浦 区四 川 中 路 213号 7 楼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黄 浦 区四 川 中 路 213号 7 楼 法定 代 表人 : 李 俊杰 联 系 人 : 邵 珍珍 电话 : 021-53686888 传 真 : 021-53686100-7008 , 021- 53686200-7008 客户服 务 热线 : 4008918918 66 开 源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区 锦 业 路 1号 都 市之 门 B 座 5层 办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区 锦 业 路 1号 都 市之 门 B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 李 刚 112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 系 人 : 黄芳 电话 : 029-63387256


传 真 : 029-8188725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60-8866或 95325 网 址 : www.kysec.cn 67 中国 民 族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7号 院 5号 楼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五 北 四 环 中 路 盘 古 大 观 A 座 40- 43F 法定 代 表人 :何 亚 刚 联 系 人 : 齐 冬妮 电话 : 010-59355807/13811475559 传 真 : 010-5643701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895618 网 址 : http://www.e5618.com 68 上 海华 信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 海 浦 东 新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环 球 金融中 心 9楼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黄 浦 区 南 京 西 路 399号明 天 广 场 22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灿辉 联 系 人 : 徐璐 电话 : 021-63898952 传 真 : 021-68776977 转 8952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205999 网 址 : www.shhxzq.com 69 华 鑫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28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 俞洋 联 系 人 : 朱 泽 乾 电话 : 021-54967367 传 真 : 021-54967032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323 , 4001099918 (全 国) 021- 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 址 : www.cfsc.com.cn 70 财通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中 心 201、 501、 502、 1103 、 1601- 1615 、 1701-1716 法定 代 表人 : 陆 建 强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336 、 4008696336 网 址 : www.ctsec.com 71 广 州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西 路 5号 广 州 国 际 金融中 心 主 塔 19层 、 20层 113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西 路 5号 广 州 国 际 金融中 心 主 塔 19层 、 20层 法定 代 表人 : 胡伏 云 联 系 人 : 梁 微 电话 : 020 -888 36999 传 真 : 020 -888 36984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39 6 网 址 : www. gzs.co m.c n 72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大 厦 8楼 法定 代 表人 : 薛峰 联 系 人 : 童彩 平 电话 : 0755-33227950 传 真 : 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788-887 网 址 :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73 蚂蚁 ( 杭 州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文一 西 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 地 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万 塘 路 18号 黄 龙 时 代 广 场 B 座 6F 法定 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 系 人 : 韩 爱 彬 电话 : 021-60897840 传 真 : 0571-2669701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766-123 网 址 : www.fund123.cn 74 诺 亚 正行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 海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杨 浦 区 秦 皇 岛 路 32号 东码 头 园 区 C栋 法定 代 表人 : 汪静 波 联 系 人 :方 成 电话 : 021-38602377 传 真 : 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 821- 5399 网 址 : www. noah -fund.co m 75 上 海长量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 高 翔路 526号 2 幢 220室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 东 方 路 1267号 11层 法定 代 表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单 丙烨 114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 : 021-20691832 传 真 : 021-20691861 客服 电话 :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76 上 海 好 买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 海市 虹 口 区场中 路 685弄 37号 4号 楼 4494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 南 路 1118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楼 法定 代 表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张茹 电话 : 021-58870011 传 真 : 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700 9665 网 址 : www.ehowbuy.com 77 北京 展 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顺义区后 沙峪镇 安 富 街 6 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安 苑 路 15-1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6层 法定 代 表人 : 闫振杰 联 系 人 : 李 晓芳



































联 系 电话 : 010-59601366 转 7167 客服 电话 : 400-818-8000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78 和 讯 信息 科 技 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外大 街 22号 泛 利大 厦 10层 法定 代 表人 : 王 莉 联 系 人 : 习甜 联 系 电话 : 010-85650920 传 真号 码 : 010-85657357 全国 统 一 客服 热线 : 400-920-0022/ 021- 20835588 公司网 址 : licaike.hexun.com 79 上 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 龙田路 190号 东 方 财 富 大 厦 2楼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 宛 平 南 路 88 号金 座 ( 北楼 ) 25层 法定 代 表人 : 其实 联 系 人 : 潘世友 电话 : 021-54509977-8400 传 真 : 021-54509953 客服 电话 : 400-1818-188 网 址 : http://www.1234567.com.cn 80 浙江 同 花 顺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文二 西 路 一号 元 茂 115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 厦 903室 办公 地 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 翠柏 路 7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产业 园 2楼 法定 代 表人 : 凌 顺 平 联 系 人 : 杨 翼 联 系 电话 : 0571-88911818-8565 传 真 : 0571-86800423 客服 电话 : 4008-773-772 网 址 : www.5ifund.com 81 众 升 财 富 ( 北京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东 园 四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浦 项 中 心 A 座 9层 04-08 法定 代 表人 : 李 招 弟 联 系 人 : 高 晓芳 电话 : 010-59393923 传 真 : 010-64788105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59-8888 网 址 : www.zscffund.com 82 宜 信 普 泽 ( 北京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8 号 9号 楼 15层 1809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8 号 SOHO 现 代 城 C 座 1809室 法定 代 表人 : 沈伟桦 联 系 人 : 王 巨 明 电话 : 010-52855713 传 真 : 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09-9200 网 址 : www.yixinfund.com 83 北京 增 财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南 礼 士路 66号 建 威 大 厦 1208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南 礼 士路 66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 代 表人 : 罗 细 安 联 系 人 : 孙晋峰 电话 : 010-67000988 传 真 :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001- 8811 网 址 : www.zcvc.com.cn 84 厦 门 市 鑫鼎盛 控 股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区 鹭 江 道 2 号 厦 门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 室 法定 代 表人 :陈 洪 生 联 系 人 : 梁 云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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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 系 电话 : 0592-3122757 客服 电话 : 400-9180808 公司网站: www.xds.com.cn 85 北京 晟 视 天 下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怀柔 区 九 渡 河 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大 街 甲 6号 万 通 中 心 D 座 28层 法定 代 表人 : 蒋煜 联 系 人 : 徐 长征、 林凌 电话 : 010-58170943 , 010-58170918 传 真 : 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18-8866 网 址 : www.shengshiview.com 86 嘉 实 财 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 世 纪 大 道 8号国金中 心 二 期 4606-10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 赵 学军 联 系 人 : 景 琪 电话 : 021-20289890 传 真 : 010-85097308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21-8850 网 址 : www.harvestwm.cn 87 深圳 市新 兰 德 证券投资 咨 询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华 强 北路赛 格 科 技 园 4栋 10层 1006#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宣武 门 外大 街 10号 庄胜 广 场中 央 办公 楼东 翼 7层 法定 代 表人 : 马 勇 电话 : 0755-88394666 传 真 : 0755-8839467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166-1188 网 址 : http://8.jrj.com.cn/ 88 一 路 财 富 ( 北京 ) 信息 科 技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号五 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阜 成 门 大 街 2号 万 通 新 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 代 表人 : 吴 雪 秀 联 系 人 : 段京 璐 电话 : 010-88312877 传 真 : 010-88312885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01-1566 网 址 : www.yilucaifu.com 89 北京 恒 天 明 泽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经 济技术 开发 区 宏 达 北路 10号五 层 5122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路 甲 19号 117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SOHO 嘉 盛 中 心 30层 3001室 法定 代 表人 : 周 斌 电话 : 010-59313555 传 真 : 010-5350964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980-618 网 址 : www.chtwm.com 90 深圳 腾 元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2028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号 楼 1806单元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中 路 4026号 田 面城市大 厦 18A 法定 代 表人 : 曾 革 联 系 人 : 叶 健 电话 : 0755-33376853 传 真 : 0755-3306551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990-8600 网 址 : www.tenyuanfund.com 91 北京创 金 启 富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民 丰 胡 同 31号 5号 楼 215A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民 白 纸坊 东 街 2号 经 济 日 报社 综 合 楼 A 座 712室 法定 代 表人 : 梁蓉 联 系 人 : 魏 素 清 电话 : 010-66154828 传 真 : 010-6358399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262-1818 网 址 : www.5irich.com 92 北京 唐鼎耀 华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延 庆 县 延 庆 经 济 开发 区 百 泉 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大 街 19号 A 座 1505室 法定 代 表人 : 张冠 宇 联 系 人 : 王 丽敏 电话 : 010-85932810 传 真 : 010-8593288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19-9868 网 址 : www.tdyhfund.com 93 上 海 联 泰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 海自由 贸 易区 富 特 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长 宁 区金 钟 路 658号 2号 楼 B 座 6楼 法定 代 表人 : 燕斌 联 系 人 : 凌 秋 艳 电话 : 13636316950


传 真 : 021-62990063 118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46-6788 网 址 : www.66zichan.com 94 上 海汇 付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 海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36号 1807 -5室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黄 浦 区中 山 南 路 100 号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楼 法定 代 表人 : 张皛 联 系 人 : 周 丹 电话 : 021-33323999 传 真 : 021-3332399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20-2819 手 机 客户 端 :天天盈 基金 95 上 海利得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 川 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 地 址 :上 海 浦 东 新区 峨山 路 91弄 61号 10号 楼 12楼 法定 代 表人 : 李 兴 春 联 系 人 : 徐鹏 电话 : 021-50583533 传 真 : 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921-7755 公司网 址 : www.leadfund.com.cn 96 泰 诚财 富 基金 销售 (大 连 )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辽 宁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中 龙 园 3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李 春光 联 系 人 : 张晓辉 电话 : 0411-88891212 传 真 : 0411-8439653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411001 网 址 : www.taichengcaifu.com 97 上 海 陆 金 所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法定 代 表人 : 王 之 光 联 系 人 : 宁 博 宇 电话 : 021-20665952 传 真 : 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219031 网 址 : www.lufunds.com 98 深圳 富 济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 福田 街 道 岗厦 社 区金 田路 3088 号中 洲 大 厦 3203A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 刘 鹏 宇 119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 系 人 : 刘 勇 电话 : 0755 -83999907 -88 14 传 真 : 0755 -8399992 6 客户服 务 电话 : 0755 -83999907 网 址 : www. fujifund.c n 99 北京 虹 点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号 1号 楼 1603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号 温 特 莱 中 心 A 座 16层 法定 代 表人 : 郑毓栋 联 系 人 : 姜 颖 电话 : 010-5640901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68-1176 网 址 : www.hongdianfund.com 100 珠 海 盈 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珠 海市 横 琴 新区 宝 华 路 6号 105 室 -3491 办公 地 址 : 广 州 市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东 1号保 利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 代 表人 : 肖雯 联 系 人 : 黄敏嫦 电话 : 020-89629099 传 真 : 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0-89629066 网 址 : www.yingmi.cn 101 中证金 牛 ( 北京 )投资 咨 询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丰 台区 东 管 头 1号 2号 楼 2-45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宣武 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环球 财 讯 中 心 A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 钱昊旻 联 系 人 : 孙雯 电话 : 010-59336519 传 真 : 010-5933650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909-998 网 址 : www.jnlc.com 102 奕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前海 深 港合作区前湾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 入 住 深圳 市前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南 山 区海 德 三 道 航 天 科 技 广 场 A 座 17楼 1704室 法定 代 表人 : TAN YIK KUAN 联 系 人 : 叶 健 电话 : 0755-89460500 传 真 : 0755-21674453 120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84-0500 网 址 : www.ifastps.com.cn 103 和 耕 传 承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河南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区 心 怡 路 西 广 场 路 南 升龙广 场 2号 楼 701 法定 代 表人 : 李 淑 慧 联 系 人 : 裴 小 龙 电话 : 0371-55213196 传 真 : 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555-671 网 址 : www.hgccpb.com 104 上 海 凯石 财 富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 海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 路 765号 602-115 室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黄 浦 区 延安 东路 1号 凯石 大 厦 4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 系 人 : 李 晓 明 电话 : 021-63333319 传 真 : 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433389 网 址 : www.vstonewealth.com 105 深圳 市金 斧 子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科 技 园 中 区 科 苑 路 15号 科 兴 科学 园 B 栋 3单元 11层 1108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科 技 园 中 区 科 苑 路 15号 科 兴 科学 园 B 栋 3单元 11层 1108


法人 代 表 : 赖 任 军 联 系 人 : 刘 昕霞 电话 : 0755-29330513 传 真 : 0755-26920530 客服 电话 : 400-930-0660 公司网 址 : www.jfzinv.com 106 武汉 市 伯 嘉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武汉 市 江汉 区 17-19号 环 亚 大 厦 B座 601室 法定 代 表人 : 陶捷 联 系 人 : 陆 锋 电话 : 027 -83863742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279 899 网 址 : www.buy funds.c n 107 北京 汇成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海 淀 区中关 村 大 街 11号 E 世 界 财 富 中 心 A 座 11层 1108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海 淀 区中关 村 大 街 11号 E 世 界 财 富 中 心 A 座 11层 121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 代 表人 : 王 伟刚 客服 电话 : 400-619-9059 公司网 址 : www.hcjijin.com 108 南 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宁 大 道 1-5号 法定 代 表人 : 钱燕 飞 联 系 人 : 王 锋 电话 : 025-66996699-887226 传 真 : 025-66996699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177 网 址 : www.snjijin.com 109 上 海大 智 慧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中国( 上 海)自由 贸 易 试验 区 杨 高 南 路 428号 1号 楼 1102 、 1103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 申 健 联 系 人 : 印 强 明 电话 : 021-20219988 传 真 : 021-20219988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1-20292031 网 址 : https.//www.wg.com.cn 110 北京广源 达信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新 街 口 外大 街 28号 C 座 六 层 605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东 园 四区 13号 楼 浦 项 中 心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 齐 剑辉 联 系 人 : 王 英 俊 电话 : 010-57298634 客服 电话 : 4006236060 传 真 : 010-82055860 网 址 : www.niuniufund.com 111 上 海中正 达 广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 龙腾 大 道 2815号 302室 法定 代 表人 : 黄欣 联 系 人 : 戴珉 微 电话 : 021-33768132 传 真 : 021-33768132-802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767-523 网 址 : www.zhongzhengfund.com 112 海 银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中国( 上 海)自由 贸 易 试验 区 银 城中 路 8号 402室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 银 城中 路 8号 4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刘 惠 联 系 人 : 毛 林 电话 : 021-80133597 122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传 真 : 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08-1016 网 址 : www.fundhaiyin.com 113 上 海 万 得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中国( 上 海)自由 贸 易 试验 区 福 山 路 33号 11楼 B 座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 福 山 路 33号 8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廷 富 联 系 人 : 姜吉灵 电话 : 021-5132 7185 传 真 : 021-5071 016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21-0203 114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前海 深 港合作区前湾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 入 驻 深圳 市前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19号金 润 大 厦 23A 法定 代 表人 : 高 锋 联 系 人 : 廖苑兰 电话 : 0755-83655588 传 真 : 0755-83655518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048688 网 址 : www.keynesasset.com 115 中 民财 富 基金 销售 ( 上 海)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 海市 黄 浦 区中 山 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 民 生 路 1199 弄 证 大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楼 27层 法定 代 表人 : 弭 洪 军 联 系 人 : 郭斯 捷 电话 : 021-33357030 传 真 : 021-6335373 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76-571 6 网 址 : www.c miw m.co m 116 天 津 国 美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天 津 经 济技术 开发 区 南 港 工 业区 综 合 服 务区 办公 楼 D 座 二 层 202-124 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霄 云 路 26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 丁东 华 联 系 人 : 郭 宝亮 电话 : 010-59287984 传 真 : 010-59287825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1110889 网 址 : www.gomefund.com 117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123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街 1号 院 6号 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 代 表人 : 钟斐斐 联 系 人 : 翟 相 彬 电话 : 010-61840688 传 真 : 010-61840699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0618 518 网 址 : http://danjuanapp.com/ 118 上 海基 煜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 海市 崇 明 县 长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号 2号 楼 6153室 ( 上 海 泰 和经 济 发 展 区)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18号 A1002室 法定 代 表人 : 王 翔 联 系 人 : 蓝杰 电话 : 021-65370077 传 真 : 021-5508599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205369 网 址 : www.jiyufund.com.cn 119 南 京途 牛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玄 武 大 道 699-1号 办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玄 武 大 道 699-1号 法定 代 表人 : 宋 时 琳 联 系 人 : 王 旋 电话 : 025—86853969 传 真 : 025—86853960 客服 电话 : 4007-999-999 网 址 : http://jr.tuniu.com 120 上 海 钜 派 钰茂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 泥 城 镇 新城 路 2 号 24幢 N3187 室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 浦 东 南 路 379号 金 穗 大 厦 14楼 C 座 法定 代 表人 : 胡 天 翔 联 系 人 : 卢 奕 电话 : 021-50793059 传 真 : 021-6841316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889967 网 址 : http://www.jp-fund.com/ 121 凤凰 金 信 ( 银 川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宁夏 回 族 自治区 银 川 市金 凤 区阅 海湾中 央 商 务区 万寿路 142号 14层 1402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紫 月 路 18号 院 朝 来 高 科 技 产业 园 18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张旭 联 系 人 :陈 旭 电话 : 010-58160168 124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传 真 : 010-5816017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10-5919 网 址 : www.fengfd.com 122 北京 微 动 利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13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2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13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2室 法定 代 表人 : 季 长 军 联 系 人 :何 鹏 电话 : 010-52609656 传 真 : 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188-5678 网 址 : www.buyforyou.com.cn 123 河南 和 信 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区金 水 东路 南 、 农 业 东路 西 1号 楼 美 盛 中 心 2405 办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区金 水 东路 南 、 农 业 东路 西 1号 楼 美 盛 中 心 2405 法定 代 表人 : 石 磊 联 系 人 : 付 俊峰 电话 : 0371-61777528 传 真 : 0371-61777560 客户服 务 电话 : 0371-61777552 网 址 : http://www.hexinsec.com/ 124 北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海 淀 区中关 村 东路 66号 1 号 楼 22层 2603-06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亦 庄 经 济 开发 区 科创 十 一 街 18号 院 A 座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 陈超 联 系 人 : 江 卉 电话 :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 010-89188000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118 网 址 : www.fund.jd.com 125 上 海 朝 阳 永 续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 上 封 路 977号 1 幢 B 座 812室 法定 代 表人 : 廖冰 联 系 人 : 陆 纪 青 电话 : 15902135304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9987172 网 址 : www.998fund.com 126 泛 华 普 益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成 都 市成华区 建设 路 9号 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 地 址 : 四 川省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东 大 街 99号 125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平安 金融中 心 1501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 于海 锋 联 系 人 : 王 峰 电话 : 028-84252474 传 真 : 028-84252474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588-588 网 址 : https://www.puyifund.com/ 127 上 海华 夏 财 富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 海市 虹 口 区 东 大 名 路 687号 1 幢 2楼 268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金融大 街 33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8层 法定 代 表人 : 李 一 梅 联 系 人 : 仲秋 玥 电话 : 010-88066632 传 真 : 010-88066214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17-5666 网 址 : www.amcfortune.com 128 上 海 云 湾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中国( 上 海)自由 贸 易 试验 区新 金 桥 路 27号 13号 楼 2层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 锦 康路 308号 陆 家 嘴世 纪 金融 广 场 6号 楼 6层 法定 代 表人 : 戴 新 装 联 系 人 : 朱 学 勇 电话 : 021-2053 8888 传 真 : 021-2053 8999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20-1515 网 址 : www. zhe ngto ngfunds.co m 129 上 海 挖 财 金融 信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中国( 上 海)自由 贸 易 试验 区 杨 高 南 路 799号 5楼 01、 02、 03室 办公 地 址 : 中国( 上 海)自由 贸 易 试验 区 杨 高 南 路 799号 5楼 01、 02、 03室 法定 代 表人 : 胡燕亮 联 系 人 : 义 雪辉 电话 : 021 - 50810687 传 真 : 021-58300279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1-50810673 网 址 : http://www.wacaijijin.com/ 130 深圳 秋 实 惠 智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前海 深 港合作区前湾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路 2号 南 银 大 厦 2309 法定 代 表人 : 张 秋 林 联 系 人 : 张 秋 林 126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 : 010-64108876 传 真 : 010-64108875 客户服 务 电话 : 010-64108876 网 址 : http://fund.qiushicaifu.com 131 大 河 财 富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贵 州省 贵阳 市 南 明区新华 路 110- 134号 富 中国 际 广 场 1栋 20层 1.2号 办公 地 址 : 贵 州省 贵阳 市 南 明区新华 路 110- 134号 富 中国 际 广 场 1栋 20层 1.2号 法定 代 表人 : 王 荻 联 系 人 :方 凯鑫 电话 : 0851-88405606 传 真 : 0851-88405599 客户服 务 电话 : 0851-88235678 网 址 : www.urainf.com 132 天 津 万 家财 富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天 津 自 贸 区(中 心 商 务区) 迎宾 大 道 1988号 滨 海 浙 商 大 厦 公 寓 2-2413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丰盛 胡 同 28号 太 平 洋 保险大 厦 5层 法定 代 表人 : 李 修 辞 联 系 人 : 王 芳芳 电话 : 010-59013842 传 真 : 021- 38909635 客户服 务 电话 : 010--59013825 网 址 : www.wanjiawealth.com 133 北京电 盈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呼 家 楼 ( 京广 中 心 ) 1号 楼 36层 3603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大 厦 F 座 12B 法定 代 表人 :程 刚 联 系 人 : 李 丹 电话 : 010-56176115 传 真 : 010-5617611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100-3391 网 址 : www.bjdyfund.com 134 通 华 财 富 ( 上 海)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 海市 虹 口 区同 丰 路 667弄 107 号 201室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 杨 高 南 路 799号 陆 家 嘴世 纪 金融 广 场 3号 楼 9楼 法定 代 表人 : 马 刚 联 系 人 : 杨 徐 霆 电话 : 021-60818249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156 网 址 : www.tonghuafund.com 127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喜鹊 财 富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西 藏 拉 萨 市 柳 梧 新区 柳 梧 大 厦 1513室 办公 地 址 : 西 藏 拉 萨 市 柳 梧 新区 柳 梧 大 厦 1513室 法定 代 表人 :陈 皓 联 系 人 : 曹 砚 财 电话 : 010-58349088 传 真 : 010-88371180 客户服 务 电话 : 0891-6177483 网 址 : www.xiquefund.com 136 济安 财 富 ( 北京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7号 4 号 楼 40层 4601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7号 北 京 财 富 中 心 A 座 46层 法定 代 表人 : 杨 健 联 系 人 : 李 海 燕 电话 : 010-65309516 传 真 : 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73-7010 网 址 : www.jianfortune.com 137 洪 泰 财 富 ( 青 岛 )基金 销售 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香港 东路 195号 9 号 楼 701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西 什 库 大 街 31号 院 九 思 文 创 园 5号 楼 501室 法定 代 表人 :任 淑 桢 联 系 人 : 周 映 筱 电话 : 010-66162800 传 真 : 0532-6672859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706863 网 址 : www.hongtaiwealth.com 138 上 海有 鱼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 海自由 贸 易 试验 区 浦 东 大 道 2123 号 3层 3E-2655室 办公 地 址 :上 海 徐 汇区 桂 平 路 391号 B 座 19 层 法定 代 表人 : 林 琼 联 系 人 : 徐 海 峥 电话 : 021-60907379 传 真 : 021-60907397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1-60907378 网 址 : www.youyufund.com 139 深圳盈信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 莲 花 街 道 商报 东路 英龙 商 务大 厦 8楼 A-1 ( 811-812) 办公 地 址 : 大 连 市中 山 区 南 山 路 155号 南 山 128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10小 区 A3-1 法定 代 表人 : 苗 宏 升 联 系 人 : 王 清 臣 电话 : 0411-66889805 传 真 : 0411-6688982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7-903-688 140 扬 州 国 信 嘉 利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江苏省 扬 州 市 广 陵 新城 信息 产业 基地 3期 20B 栋 办公 地 址 : 江苏省 扬 州 市 邗 江 区文 昌 西 路 56 号 公元 国 际 大 厦 320 法定 代 表人 : 刘 晓 光 联 系 人 : 苏 曦 电话 : 0514-82099618-805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21-6088 网 址 : https://www.gxjlcn.com/ 141 民商 基金 销售 ( 上 海)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 海 黄 浦 区 北京东路 666号 H 区 ( 东座 ) 6楼 A31室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 张 杨路 707号生 命 人 寿 大 厦 32楼 法定 代 表人 : 贲 惠 琴 联 系 人 : 钟伟 电话 : 138-2642-0174 传 真 : 021-50206001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1-50206003 网 址 : http://www.msftec.com/ 142 腾 安 基金 销售 (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前海 深 港合作区前湾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 入 驻 深圳 市前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 南 山 区海 天 二 路 33号 腾 讯 滨 海大 厦 15楼 法定 代 表人 : 刘 明 军 联 系 人 : 谭 广 锋 电话 : 95017转 1转 8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017转 1转 8 网 址 : www.tenganxinxi.com 143 北京 百度百 盈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海 淀 区 上 地 十 街 10号 1幢 1层 101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海 淀 区 上 地 信息 路 甲 9号 奎 科科 技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张旭 阳 联 系 人 : 孙 博 超 电话 : 010-61952703 传 真 : 010-61951007 129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055 网 址 : www.baiyi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 销售办 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 其他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代 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 履 行 公告 义务。 二、 注册登记 人 名 称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深圳 市 福田 区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层 法定 代 表人 : 丁 益 电话 : 0755 -8 23703 88 - 1902 传 真 : 0755 -22381325 联 系 人 : 曹 竞 三、律 师 事务 所 及经 办 律 师 名


称 :上 海 源泰 律 师 事务 所 住


所: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 浦 东 南 路 256号华 夏 银 行大 厦 14楼 负责人 : 廖 海 电


话 : 021-51150298 传


真 : 021-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 廖 海、 梁丽 金 四、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法定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注册 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大 厦 6楼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湖 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执 行事务合 伙 人 : 李 丹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 许 康 玮 、 朱 宏 宇 电话 : 021-23238888 传 真 : 021-23238800 130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运作 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 (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 (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 报 酬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他 费用 ; ( 3)依照有关规定行 使 因基金 财 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利 ; ( 4)在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 订 和 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 回 、 转换 、 非 交易过 户 、 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 调高 托 管 费 和管理 费 之外的 费 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 ( 5) 根据 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 财 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形 ,应 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财 产及 相 关基金当 事人的利益 ; (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理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申请 ; ( 7)自行担 任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或 选择 、更 换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并对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 代 理行为 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 8) 选择 、更 换代销 机 构 ,并依 据销售代 理 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 9)在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10 )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1) 选择 、更 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 构 ; ( 12) 选择 、 增 补 、 更 换 或 撤销 境外投资顾问 ; ( 13) 根据 国 家 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 名 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 ( 14 ) 销售 基金份额 ; 131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15 )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 ( 16)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为 ; (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运作 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 ( 1)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 注册登记 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 基金 财 产 ; ( 4) 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 、决策,以 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 产 ;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 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 产 相互 独立,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 产分 别 管理,分 别记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 ( 6)除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 财 产 ; ( 7)依法接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 8)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 ( 9)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 (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申请,及时、 足 额 支 付 赎回款项 ; ( 11) 进 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基金 财 务会 计报告 ; ( 12) 编 制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3) 严 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 信息披露 及 报告 义务 ; ( 14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 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 收益 ; ( 16 )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7 )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理业务 活 动 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 ( 18)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 其他法律 132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行为 ; ( 19 )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现和分 配 ; ( 20)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 22)按规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资 料 ; ( 23)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 24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5 )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 26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 活 动 ; (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利,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和 直 接管理 ; (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运作 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 托 管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 入 ; ( 3)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 反 《基金合同》及国 家 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形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 ,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4) 选择 、更 换 或 撤销 境外 托 管人 ; ( 5)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 6)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7)在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运作 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 ( 1)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的原则持有并 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营业场 所 , 配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熟 悉 133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 托 管业务的 专 职 人 员 ,负责基金 财 产 托 管事 宜; ( 3)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 财 产与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 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 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 置 账户 ,独立核 算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记录 等 方 面 相互 独立 ; ( 4)除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 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 大合同及有关 凭 证 ; ( 6)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及时 办 理 清算 、交 割 事 宜; (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 前 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8) 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方 法 进 行 计算 , 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 ( 9) 办 理与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 项 ; ( 10 )对基金 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 严 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的 措 施 ; ( 11)保管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 入 、 兑换 、收汇、 付 汇、资金往来、 委托 及成交 记录 等 相 关资 料 ,保 存 时间应当不 少 于 20年 ; 其 它 与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相 关的资 料 ,保 存 时间应不 少 于 15年 ; ( 12)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 13)按规定制作 相 关 账册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 14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 15)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17 )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现和分 配 ; (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监管 机 构 ,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134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19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应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0 )按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应为基金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 21)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 ( 22)对基金的境外 财 产,基金 托 管人可 授 权境外 托 管人 代 为 履 行其承担的 职 责。境外 托 管人在 履 行 职 责过 程 中,因本身过 错 、 疏忽 原因而 导 致的基金 财 产受 损 的,基金 托 管人承 担 相 应责 任 。在决定境外 托 管人是 否 有过 错 、 疏忽 等不当行为,应 根据 基金 托 管人与境外 托 管人之间的 协议 的 适 用 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 惯 例 决定。本 条 不受本 协议 终 止 的 影响 ; ( 23)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 常 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 况实 施 监 督 , 如发 现投资 指 令 或资金汇出 入违 法、 违 规,应当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外管 局报告 ; ( 24) 安 全保 护 基金 财 产,准时 将公司 行为 信息通知 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 所 有应得收 入 ; ( 25) 每 月 结束 后 7个工 作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和外管 局报告 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 情 况,并按 相 关规定 进 行国 际 收 支 申 报 ; ( 26 ) 办 理基金管理人 就 管理本基金的有关 结 汇 、 售 汇、收汇、 付 汇和人 民币 资金 结算 业 务。 ( 2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 托 人 名 义或其 指 定的 代 理人 名 义 登记 资产 ; ( 28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 中国证监会和外管 局根据审慎 监管原 则规定的基金 托 管人的其他 职 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 据 《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直 至 其不 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 签 字 为 必要条 件。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 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 ( 1)分享基金 财 产收益 ; ( 2) 参 与分 配清算 后的 剩 余 基金 财 产 ; 135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3)依法申请 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 按照规定 要 求 或依法自行 召 集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出 席 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权 ; ( 6) 查阅或者 复 制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 料 ; ( 7)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 构 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 诉讼; (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 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 (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 2)交 纳 基金认购、申购 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 (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承担基金 亏 损 或者《基金合同》 终 止 的有 限 责 任 ; ( 4)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 活 动 ; ( 5) 返 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 中因 任何 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及基金 代销 机 构 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 ( 6)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 议 事及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基金份额 拥 有 平 等的投票权。 (一) 召 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 要 决定下 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 终 止 《基金合同》 ; ( 2)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3)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4)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 5)提 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根据 法律法规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除外 ; ( 6) 变更基金类 别 ;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136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8)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策 略 ;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 序 ;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1) 单 独或合 计 持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 % 以 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其他事 项 ; (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 项 。 2、以下 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 ( 2)法律法规 要 求增 加 的基金 费用 的收取 ; (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 围 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 费 率、 降 低赎回费 率 ; ( 4)因 相 应的法律法规 发 生变 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5)《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 发 生变化 ; (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 形 。 (二)会 议 召 集人及 召 集 方 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 集或不能 召 集时,由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3、 基金 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 书面提 议 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 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 ,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当 由基金 托 管人 自行 召 集。 4、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 书面提 议 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 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137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应当自收 到 书面提 议 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5、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 集,并 至少 提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配 合,不得 阻 碍 、 干 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负责 选择 确定 开 会时间、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 日。 (三)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应于会 议 召 开 前 40天 ,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 媒体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 应 至少 载 明以下内容 : ( 1)会 议 召 开 的时间、地点、 方 式和会 议形 式 ;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表决 形 式 ; ( 3)有权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 日 ; ( 4) 授 权 委托 书的内容 要 求 (包括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身份, 代 理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 时间和地点 ; ( 5)会务 常设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话 。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并 进 行表决的 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 集人决定 通 讯 方 式和书面表决 方 式,并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 采 取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托 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书面表决意 见 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收取 方 式。 3、 如 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基金 托 管人,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结 果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 通 过现场 开 会 方 式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会 议 的 召 开方 式由 会 议 召 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 书 委派代 表出 席 ,现场 138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当 列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托 管人不 派代 表 列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时,可以 进 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 书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 资 料相符 ; ( 2) 经核对,汇 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利 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本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 含 50 % ) 。 2、 通 讯 开 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对表决事 项 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在表决 截 至 日以前 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的地 址 。 通 讯 开 会应以书面 方 式 进 行表决。 在 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通 讯 开 会的 方 式 视 为有效 : ( 1)会 议 召 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 公布 会 议通知 后,在 2个工 作日内 连 续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 ( 2)会 议 召 集人 在基金 托 管人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 证 机关的监 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 基金 托 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 不 参 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 ; ( 3) 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 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 %( 含 50 % ) ; ( 4) 上述第 ( 3) 项 中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受 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 书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 机 构记录相符 ,并 且 委托 人出 具 的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 书 符 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 5) 会 议通知公布 前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五) 议 事内容与 程 序 1、 议 事内容及提 案 权 议 事内容为关 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重 大事 项 , 如 《基金合同》的 重 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 项 以及 会 议 召 集人认为 需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 的其他事 项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 含 10% ) 以 上 的 139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通知 前 向 大会 召 集人提交 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提 案 ; 也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 出后 向 大会 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 ,临时提 案 应 当在大会 召 开 日 至少 35天 前 提交 召 集人 并由 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 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 日 30天 前 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 先 公告 的 议 事内容 进 行表决。 召 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 案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条 件的 应当在大会 召 开 日 30天 前 公告 。大会 召 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 行 审 核 : ( 1) 关 联 性。大会 召 集人对于提 案 涉 及事 项 与基金有 直 接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职 权 范 围 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述 要 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决定不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 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 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 和说明。 ( 2) 程 序 性。大会 召 集人可以对提 案 涉 及的 程 序 性问 题 做 出决定。 如将 提 案进 行分 拆 或 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 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主 持人可以 就 程 序 性问 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 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 单 独或合并持有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 含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 过, 就 同一提 案 再 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 对原有提 案进 行 修 改 , 应当 最 迟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 前 30日 公告 。 否 则,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 公告 日 期 有 30日的间 隔 期 。 2、 议 事 程 序 ( 1) 现场 开 会 在现场 开 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大会 主 持人按照下 列第七 条 规定 程 序 确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 后由大会 主 持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 行表决,并 形 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 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未能 主 持大会的 情 况下,由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 持大 会,则由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 % 以 上 ( 含 50 % ) 选 举 产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 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不出 席 或 主 持基 140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 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册 。 签名册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身份证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事 项 。 (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下, 首先 由 召 集人提前 30日 公布 提 案 ,在 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 期 后 2个工 作日内在 公 证机关监 督 下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决 ,在 公 证 机关 监 督 下 形 成决 议 。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分为一 般 决 议 和特 别 决 议: 1、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 % 以 上 ( 含 50 %) 通 过 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 第 2项 所 规定的 须 以特 别 决 议通 过事 项 以外的其他 事 项 均 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应当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 上 ( 含 三分之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 终 止 《 基金合同 》 以特 别 决 议通 过 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 取 记名方 式 进 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时, 除 非 在 计 票时有充分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提交 符 合会 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 为有效出 席 的投资者, 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 见 视 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 提 案 或同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七 ) 计 票 1、 现场 开 会 ( 1) 如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与大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 集 或大会 虽 然 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未出 席 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 141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不出 席 大会的,不 影响计 票的效力。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进 行 清 点并由大会 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 。 ( 3) 如 果 会 议主 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 表决 结 果 后立即对 所 投票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 新 清 点以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后,大会 主 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计 票过 程 应由 公 证机关 予 以 公 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 影响计 票的效力。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下, 计 票 方 式为 : 由大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 两 名 监 督员 在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 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并由 公 证 机关对其 计 票过 程予 以 公 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 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 果 。 ( 八 )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召 集人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 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 异 议 意 见 之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个工 作日内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时, 必 须 将公 证书全文、 公 证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对全 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约 束 力。 三、基金收益分 配 原则、 执 行 方 式 (一)基金收益分 配 原则 1、在 符 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每 年收益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4次 , 每 次 收 益分 配 比例 不得 低 于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期 末 资产负 债 表中未 分 配 利 润 与未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 孰 低 数。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个 月可不 进 行收益 分 配 ; 142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 式分 两 种 : 现金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 现金 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 认的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 3、基金收益分 配 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 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减 去 每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 金额后不能 低 于面值。 4、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 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二)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 截止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益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间、分 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 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 定,并由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在 2日内在 指 定 媒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 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即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算截 至 日)的时间不得 超 过 15个工 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 配 中 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 利 小 于一定金额,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用 时,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可 将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份额。 红 利 再 投资的 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 行。 四、与基金 财 产管理、运作有关 费用 的提取、 支 付 方 式与 比例 (一)基金的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理 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1. 8%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 下 : H= E × 1. 8% ÷ 当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 提 的 基金 的管理 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月 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次 月前 5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 。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基金境外投资顾问的 咨 询 费 由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支 付 , 具体支 付 程 序 在《顾问 协议 》中 列 示。 (二)基金的 托 管 费 143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 H= E × 0. 35 %÷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应 计 提的基金 托 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划款指 令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 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限 制 (一)投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包括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现金、 债 券、股 指期货 及中国证监会 允 许 投资的其 它 金融 工具 。其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 普 通 股、 优 先 股、 公 募股票型基金、 存托 凭 证等。现金、 债 券及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其 它 金融 工具 包括 银 行 存款 、可 转让存单 、 回 购 协议 、 短期 政府 债 券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 政府 债 券、 公司债 券、可 转 换债 券、 债 券基金、 货币 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 际 金融 组织发 行的证券等。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除中国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 “大中华 企 业”。“除中国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为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香港 和台湾证券市场等。 所 谓 “大中华 企 业”是 指 满足 以下三 个条 件之一的 上 市 公司: 1) 上 市 公司注册 在大中华地区(中国内地、香港、台湾、 澳门 ) ; 2) 上 市 公司 中 最 少百 分之五 十 之 营业额、 盈 利、资产、或制 造活 动 来自大中华地区 ; 3) 控 股 公司 ,其 子 公司 的 注册办公 室 在 大中华地区, 且 主要 业务 活 动 亦在大中华地区。 本基金对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的投资不 少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60 %,其中 投资于 除 中国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 企 业 的资产不 低 于 基金 股票及其他权益类 资产的 80 %; 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 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 签订 双边 监管合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国 家 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 挂 牌 交易的证券资产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 任 一国 家 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 与中国证监会 签订 双边 监管合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国 家 或地区 增 加 、 减少 或变更,本基金 投资的 主要 证券市场 将相 应 调 整。 144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以后 允 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二)投资 限 制 1、 禁 止 行为 为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外,本基金 禁 止从 事下 列 行为 : ( 1)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人 贷 款 或提 供 担保 ; ( 3) 从 事承担 无限 责 任 的投资 ; ( 4) 购买不 动 产 ; ( 5) 购买 房 地产 抵 押 按 揭 ; ( 6) 购买 贵 重 金 属 或 代 表 贵 重 金 属 的 凭 证 ; ( 7) 购买实 物 商 品 ; ( 8) 除应 付 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 用 途 以外, 借 入 现金 ; ( 9) 利 用 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 10 ) 参 与未持有基 础 资产的 卖 空 交易 ; ( 11)购买证券 用 于 控 制或 影响发 行 该 证券的机 构 或其管理 层 ; ( 12) 直 接投资与实 物 商 品 相 关的衍生品 ; ( 13)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的股票 或 债 券 ; ( 14 )买 卖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券 ; ( 15 ) 从 事内 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 动 ; ( 16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 禁 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禁 止 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2、投资 组 合 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循 以下 限 制 : ( 1) 基金持有同一 家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 过基金净值的 20 %。在基金 托 管 账户 的 存款 可 以不受 上述限 制。 ( 2) 基金持有同一机 构 (政府、国 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发 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净 145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值的 10 %。 ( 3)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 签 署 双边 监管合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 挂 牌 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 任 一国 家 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4)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 用 于 控 制或 影响发 行 该 证券的机 构 或其管理 层 。 同一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 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 构 10 %以 上具 有投票权的证券 发 行 总 量。 前 项 投资 比例 限 制应当合并 计算 同一机 构 境内外 上 市的 总 股本,同时应当一并 计算 全 球 存托 凭 证和 美 国 存托 凭 证 所代 表的基 础 证券,并 假设 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 使 转换 。 ( 5) 基金持有 非流动 性资产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净值的 10% 。 前 项非流动 性资产是 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 限 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 6) 同一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 任何 一 只 境外基金,不得 超 过 该 境外基金 总 份额的 20 % 。 ( 7)为应 付 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 用 途 借 入 现金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8)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 计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 货币 市场 基金不受 此 限 制。 若 基金 超 过 上述 ( 1) -( 8) 项 投资 比例 限 制,应当在 超 过 比例 后 30个工 作日内 采 用 合理的 商 业 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投资 比例 限 制 要 求 。 3、 本基金可以 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并 且 应当 遵 守 下 列 规定 : ( 1) 所 有 参 与交易的对 手方 (中资 商 业 银 行除外)应当 具 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 级 机 构评 级 。 ( 2) 应当 采 取市值 计 价制 度 进 行 调 整以确保担保 物 市值不 低 于 已 借 出证券市值的 102% 。 ( 3) 借 方 应当在交易 期 内及时 向 本 基金 支 付 已 借 出证券产生的 所 有股 息 、利 息 和分 红 。 一 旦 借 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律有权保 留 和 处置 担保 物 以 满足 索赔 需 要 。 ( 4) 除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外,担保 物 可以是以下金融 工具 或品种 : ( i)现金 ; ( ii ) 存款 证明 ; ( iii ) 商 业票 据 ; ( iv )政府 债 券 ; 146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v)中资 商 业 银 行或由不 低 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 级 机 构评 级 的境外金融机 构 (作为交易对 手方 或其关 联方 的除外)出 具 的不可 撤销信用 证。 ( 5)本 基金有权在 任何 时 候 终 止 证券 借贷 交易并在正 常 市场 惯 例 的合理 期限 内 要 求归 还 任 一或 所 有 已 借 出的证券。 ( 6)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 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中 发 生的 任何 损失 负 相 应责 任 。 4、 基金可以 根据 正 常 市场 惯 例参 与正 回 购交易、 逆回 购交易,并 且 应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1) 所 有 参 与正 回 购交易的对 手方 (中资 商 业 银 行除外)应当 具 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 级 机 构信用评 级 。 ( 2) 参 与正 回 购交易,应当 采 取市值 计 价制 度 对 卖 出收益 进 行 调 整以确保现金不 低 于 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 旦 买 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律有权保 留 或 处置 卖 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 要 。 ( 3) 买 方 应当在正 回 购交易 期 内及时 向 本 基金 支 付 售 出证券产生的 所 有股 息 、利 息 和 分 红 。 ( 4) 参 与 逆回 购交易,应当对购 入 证券 采 取市值 计 价制 度 进 行 调 整以确保 已 购 入 证券 市值不 低 于 支 付 现金的 102% 。一 旦 卖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律有权保 留 或 处置 已 购 入 证券以 满足 索赔 需 要 。 ( 5)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 参 与证券正 回 购交易、 逆回 购交易中 发 生的 任何 损失 负 相 应责 任 。 5、 基金 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正 回 购交易, 所 有 已 借 出而未 归 还证券 总 市值或 所 有 已售 出 而未 回 购证券 总 市值 均 不得 超 过基金、集合 计划总 资产的 50 % 。前 项 比例 限 制 计算 ,基金因 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正 回 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 物 、现金不得 计入 基金、集合 计划总 资产。 相 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根据 证券市场 发 展 情 况或基金 具体个案 等 客观 原因 调 整 上 述 投资 比例 禁 止 、 限 制等事 项 的, 如 适 用 本基金,则本基金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不受 上述 比例 禁 止 、 限 制,并 适 时 调 整 相 关投资 比例 限 制和 禁 止 规定。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方 法和 公告方 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 去 基金负 债 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后 2个工 作日内 , 147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通 过 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 媒 介 , 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个工 作日内, 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登载 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 媒体 。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 止 的事由、 程 序 以及基金 财 产的 清算方 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 项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 过 : ( 1) 终 止 《基金合同》 ; ( 2)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3)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4)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 5)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根据 法律法规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除外 ; ( 6)变更基金类 别 ;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 8)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策 略 ;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 序; ( 10 )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 其他 事 项 。 但出现下 列情 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 2)法律法规 要 求增 加 的基金 费用 的收取 ; ( 3)在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 围 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 费 率、 降 低赎回费 率 ; ( 4)因 相 应的法律法规 发 生变 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5)《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 发 生变化 ; (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 形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 可 执 行 , 148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 起 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 媒体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 终 止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终 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 止 ,在 6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人承 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 4、 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 况。 (三)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 止 事由之日 起 30个工 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在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接管基金 财 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规定 继 续 履 行保 护 基金 财 产 安 全的 职 责。 3、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用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 4、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负责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现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依法 进 行 必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5、基金 财 产 清算程 序 : ( 1)《基金合同》 终 止 后,由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接管基金 财 产 ; ( 2)对基金 财 产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 3)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和变现 ; ( 4)制作 清算报告 ; ( 5)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 出 具 法 律意 见 书 ; ( 6) 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 ( 7)对基金 剩 余财 产 进 行分 配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金 财 产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优先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五)基金 财 产 清算 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149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依 据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的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基金 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 六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告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后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公告 于 《基金合同》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进 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 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 清算账册 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八 、 争 议 的 处 理 各 方 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性的并对各 方 当事人 具 有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 辖 。 九 、基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代销 机 构 的 办公 场 所 和营业场 所 查阅 ; 投资者也可按 工 本 费 购买《基金合同》 复 制件或 复 印 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150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二)基金 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 和核查 (一)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 监 督 权 1、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 基金投资 范 围 、投 资对 象 进 行监 督 。 本基金 将 投资于以下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包括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现金、 债 券及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其 它 金融 工具 。其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 普 通 股、 优先 股、 公 募 股票型基金、 存托 凭 证等。现金、 债 券及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其 它 金融 工具 包括 银 行 存款 、 可 转让存单 、 回 购 协议 、 短期 政府 债 券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 政府 债 券、 公司债 券、可 转换债 券、 债 券基金、 货币 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 际 金融 组织发 行的证券等。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除中国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 “大中华 企 业”。“除中国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为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香港 和台湾证券市场等。 所 谓 “大中华 企 业”是 指 满足 以下三 个条 件之一的 上 市 公司: 1) 上 市 公司注册 在大中华地区(中国内地、香港、台湾、 澳门 ) ; 2) 上 市 公司 中 最 少百 分之五 十 之 营业额、 盈 利、资产、或制 造活 动 来自大中华地区 ; 3) 控 股 公司 ,其 子 公司 的 注册办公 室 在 大中华地区, 且 主要 业务 活 动 亦在大中华地区。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禁 止 投资的投资 工具 。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以后 允 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 比例 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 在与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可 相 应 调 整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 上限 规定,不 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2、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 基金投资 比例 进 行 151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监 督: (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 配 置比例 为 : 本基金对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的投资不 少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60% ,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 2) 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 组 合 遵循 以下投资 限 制 : ( i)本 基金持有同一 家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 过基金净值的 20% ,其中 银 行应当是中资 商 业 银 行在境外 设 立的分行或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到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 级 机 构评 级 的境外 银 行,但 存放 于境内外 托 管行 的 存款 可以不受 上述限 制。 ( ii )本 基金持有同一机 构 (政府、国 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发 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iii )本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 签 署 双边 监管合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地区以外的其他 国 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 挂 牌 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 任 一国 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iv )本 基金持有 非流动 性资产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上述 非流动 性资产是 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 限 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 v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 计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 货币 市场 基金不受 此 限 制。 ( vi )本基金投资 组 合中,股票及其 它 权益类证券市值 占 基金资产的 60% - 95%,现 金、 债 券及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其 它 金融 工具 市值 占 基金资产的 5%- 40% 。 ( vii )为应 付 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 用 途 , 借 入 现金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viii ) 本基金可以 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并 且 应当 遵 守 下 列 规定 : A. 所 有 参 与交易的对 手方 (中资 商 业 银 行除外)应当 具 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 级 机 构评 级 。 B. 应当 采 取市值 计 价制 度 进 行 调 整以确保担保 物 市值不 低 于 已 借 出证券市值的 102% 。 C. 借 方 应当在交易 期 内及时 向 本 基金 支 付 已 借 出证券产生的 所 有股 息 、利 息 和分 红 。一 旦 借 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律有权保 留 和 处置 担保 物 以 满足 索赔 需 要 。 D. 除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外,担保 物 可以是以下金融 工具 或品种 : a. 现金 ; b. 存款 证明 ; 152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c. 商 业票 据 ; d. 政府 债 券 ; e. 中资 商 业 银 行或由不 低 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 级 机 构评 级 的境外金融机 构 (作 为交易对 手方 或其关 联方 的除外)出 具 的不可 撤销信用 证。 E. 本 基金有权在 任何 时 候 终 止 证券 借贷 交易并在正 常 市场 惯 例 的合理 期限 内 要 求归 还 任 一或 所 有 已 借 出的证券。 F.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 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中 发 生的 任何 损失 负 相 应责 任 。 上述 比例 限 制 计算 ,基金因 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而持有的担保 物 不得 计入 基金 总 资产。 ( ix ) 基金可以 根据 正 常 市场 惯 例参 与正 回 购交易、 逆回 购交易,并 且 应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A. 所 有 参 与正 回 购交易的对 手方 (中资 商 业 银 行除外)应当 具 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 用评 级 机 构信用评 级 。 B. 参 与正 回 购交易,应当 采 取市值 计 价制 度 对 卖 出收益 进 行 调 整以确保现金不 低 于 已 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 旦 买 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律有权保 留 或 处置 卖 出收 益以 满足 索赔 需 要 。 C. 买 方 应当在正 回 购交易 期 内及时 向 本 基金 支 付 售 出证券产生的 所 有股 息 、利 息 和分 红 。 D. 参 与 逆回 购交易,应当对购 入 证券 采 取市值 计 价制 度 进 行 调 整以确保 已 购 入 证券市 值不 低 于 支 付 现金的 102% 。一 旦 卖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律有权保 留 或 处置 已 购 入 证券以 满足 索赔 需 要 。 E.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 参 与证券正 回 购交易、 逆回 购交易中 发 生的 任何 损失 负 相 应责 任 。 (x ) 基金 参 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 回 购交易, 所 有 已 借 出而未 归 还证券 总 市值或 所 有 已售 出而未 回 购证券 总 市值 均 不得 超 过基金 总 资产的 50% 。 前 项 比例 限 制 计算 ,基金因 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正 回 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 物 、现金不得 计入 基金 总 资产。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基金不 受 上述限 制 。 除投资资产 配 置 外,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 和 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开始 。 3、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禁 止从 事下 列 行为 : ( 1)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人 贷 款 或提 供 担保 ; ( 3) 从 事承担 无限 责 任 的投资 ; ( 4) 购买不 动 产 ; ( 5) 购买 房 地产 抵 押 按 揭 ; 153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6) 购买 贵 重 金 属 或 代 表 贵 重 金 属 的 凭 证 ; ( 7) 购买实 物 商 品 ; ( 8) 除应 付 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 用 途 以外, 借 入 现金 ; ( 9) 利 用 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 10 ) 参 与未持有基 础 资产的 卖 空 交易 ; ( 11)购买证券 用 于 控 制或 影响发 行 该 证券的机 构 或其管理 层 ; ( 12) 直 接投资与实 物 商 品 相 关的衍生品 ; ( 13)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的股票 或 债 券 ; ( 14 )买 卖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券 ; ( 15 ) 从 事内 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 动 ; ( 16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 禁 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禁 止 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4、基金 托 管人依 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 投资 限 制 进 行监 督 。 根据 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 止从 事的关 联 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事 先 相互 提 供 与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与本机 构 有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 基金 托 管人 加 盖 基金 托 管人业务 章 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同时 加 盖 公章 与书面提交, 并 确保 所 提 供 的关 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 保管真实、完整、全 面的关 联 交易 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 。 名单 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于 2个工 作日内 进 行 回 函 确认 已知名单 的变更。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在运作中 严 格 遵 循 了前 述 监 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 仍 违 规 进 行关 联 交易,并 造 成基金资产 损失 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人与关 联 交易 名单 中 列 示的关 联方进 行法律法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的关 联 交易时,基金 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并 协 助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要 措 施 阻 止该 关 联 交 易的 发 生, 若 基金 托 管人 采 取 必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易 发 生时,基金 托 管人有权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对于交易 所 场内 已 成交的 违 规关 联 交易,基金 托 管人应按 相 关法律法规和 交易 所 规则的规定 进 行 结算 ,同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5、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 行 进 行监 督 。 本基金投资 银 行 存款 的 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银 行的 信用 等 级 、 存款银 行的 支 付 能力等 涉 及 到存款银 行 选择方 面的风险。 基金投资 银 行 存款 的,其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 154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 合 条 件的 所 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时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据 以对基金投资 银 行 存款 的交易对 手 是 否符 合有关规定 进 行监 督 。 本基金投资 除提 供 的 存款银 行 名单 以外的 银 行 存款 出现由于 存款银 行 信用 风险而 造 成的 损失 时, 先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偿 ,之后有权 要 求 相 关责 任 人 进 行 赔偿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在运作过 程 中 遵循 上述 监 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 存款银 行 信用 风险引 起 的 损失 ,不承担 赔偿 责 任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可以 根据 当时的市场 情 况对于 存款银 行 名单进 行 调 整。 6、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限 制 进 行更新,但 任何 更新 均 应 符 合 最 新 之法律法规 要 求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将 投资及其 调 整 情 况书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并 配 合 基金 托 管人以及其境外 托 管人 进 行投资合规性 检 查,核对资产状况,提 供相 关 信息 ,并确 保 信息 真实、准确。 (二)基金 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收 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 传推 介 材 料 中 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 等 进 行监 督 和核查。 (三)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人或其 授 权投资机 构 的投资运作和投资 指 令 违 反 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 电话 或 双 方 认可的其他 方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时 进 行核对确认并 回 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 管人有权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如 基金管理人未 予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监管 部 门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人或其 授 权投资机 构 有 重 大 违 法 违 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 有关 监管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有关机监管 机 构 。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和核查, 必 须 在规定时间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并 改 正,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对基金 托 管人按照法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 和制 度 等。 基金管理人 无 正当理由, 拒 绝 、 阻挠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有效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人提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投资的合规性,基金 托 管人及其境外 托 管 人的合规监管 系统 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 限 于基金管理人、经 纪 人及其他中 介 机 构 提 供用 于 该 系统 的数 据 和 信息 。基金 托 管人及其境外 托 管人对 这些 机 构 的 信息 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 任 155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何 担保、 暗 示或表示,并对 这些 机 构 的 信息 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所 引 起 的 损失 不负 任何 责 任 。 (五) 无 投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应 理解, 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 督服 务 是一种 加工 应 用 信息 的 服 务 ,而 非 投资 服 务。 除下 列第 ( 六 ) 项 外,基金 托 管人及其境外 托 管人 将 不会因为提 供 交易 监 督服 务 而承担 任何 因基金管理人 违 规投资 所 产生的 有关责 任 ,也没有义务 去 采 取 任何手 段 回 应 任何 与 合规分 析 服 务有关的 信息 和 报 道 ,除 非 接 到 基金管理人 或其 授 权机 构 要 求 基 金 托 管人或其境外 托 管人 针 对 某个信息 和 报 道 作 回 应的书面 指 示 。 ( 六 )基金 托 管人及其境外 托 管人应本 着 诚 实 尽 责的原则, 采 取合理的 手 段 、 方 法和实 施工具 ,来提 高 交易监 督服 务的质量,除 非 基金 托 管人或其境外 托 管人因 疏忽 、过 失 或 故 意 而未能 尽职尽 责, 造 成交易监 督结 果 不准确,并 进 而 给 基金管理人 造 成 损失 , 否 则基金 托 管人或其境外 托 管人不应 就 交易监 督服 务承担 任何 责 任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 协议 有效 期 内,在不 违 反 公 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 导 致基金 托 管人的接受基 金管理人监 督 与 检 查与 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 要 求 相 冲 突 的基 础 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本 协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 与 检 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核查,核查事 项 包括但不 限 于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 信息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 产、未对基金 财 产实行分 账 管理、未 执 行或 无 故延 迟 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基金合 同》、本 托 管 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 须 向 基金 托 管人作出书面提示 ; 基金 托 管 人在接 到 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 予 以确认, 如无 异 议 ,应在基金管理人 给 定的合理 期 限 内 改 进 , 如 有 异 议 ,应作出书面解 释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书面提示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赔偿 因 其 违 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致 使 基金 财 产 遭 受的 损失 。 (三)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 于 : 提交 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 管 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基 金 托 管人 无 正当理由, 拒 绝 、 阻挠 基金管理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金管理人 进 行有效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 156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 须 尽 其 最 大 努 力保证其对基金 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不 影响 基金 托 管人 的正 常 营业 活 动 。 四、基金 财 产保管 (一)基金 财 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 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 产。 2、 基金 托 管人应 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 基金 托 管人按照规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3、 基金 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 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 4、除依 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 协议 约定外,基金 托 管人及其境外 托 管人不得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 己 或 第 三 方 谋 取利益, 违 反 此 义务 所 得利益 归 于基金 财 产,由 此造 成的 直 接 损 失 由基金 托 管人承担, 该 等责 任 包括但不 限 于 恢 复 基金 财 产的原状、承担因 此 所 引 起 的 直 接 损失 的 赔偿 责 任 ; 5、基金 托 管人自身,并 尽商 业 上 的合理 努 力确保境外 托 管人不得自行运 用 、 处 分、分 配 托 管证券 ; 6、除 非根据 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 托 管人 自身,并应 尽商 业 上 的合理 努 力确保 境 外 托 管人不得在 任何 基金资产 上设 立 任何 担保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抵 押 、质 押 、 留 置 等,但 根据 有关 适 用 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 进 行本 协议项 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 因基金持有的资产 所 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 托 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 托 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 金管理人。 到账 日没有 到达托 管 账户 的,基金 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 并 配 合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 有关当事人 追 偿 基金的 损失 。 (二)基金募集 期 间及募集资金的 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 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 合《基金 法》、 《运作 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证券业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出 具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应由 参 加验 资的 2名 以 上 ( 含 2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效。 2、 验 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 将 募集的 属 于本基金 财 产的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为基 金 开 立的资产 托 管 专 户 中,基金 托 管人在收 到 资金当日出 具 确认文件。 157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若 基金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 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 账户 中的现金 将 由基金 托 管人或其境外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或 其境外 托 管人的 银 行身份持有。 除 非 被 授 权人按 指 令 程 序 发 送 的 指 令 另 有规定, 否 则,基金 托 管人和其境外 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被 授 权人的 指 令 后,按下 述方 式收 付 现金、或收 付 证券 : (a)按照交易 发 生的 司 法管 辖 区或市场的有关 惯 常 和 既 定 惯 例 和 程 序 作出 ; 或 (b)就 通 过证券 系统 进 行的买 卖 而 言 ,按 照管 辖 该 系统 运营的规则、 条 例 和 条 件作出。基金 托 管人和其境外 托 管人应不时 将该 等有关 惯 例 、 程 序 、规则、 条 例 和 条 件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在因依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清 盘 或 破 产等原因 进 行 终 止清算 时,不得 将 基金 财 产 归 入 其 清算财 产。基金 托 管人应自身,并 尽商 业 上 的合理 努 力确保其境 外 托 管人 建 立 安 全的数 据 管理机制, 安 全完整地保 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财 产 相 关的业务数 据 和 信息 。 (四)基金资金 账户 的 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可以基金或者 托 管人与基金 联名 的 形 式在其营业机 构 或其境外 托 管人 处 开 立基金的资金 帐 户 ,并 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收 付 。基金资金 账户 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 由基金 托 管人或其境外 托 管人的营业机 构 保管和 使 用 。 2、基金资金 账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 基金业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 人不得 假 借 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他 银 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 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 活 动 。 3、基金资金 账户 的 开 立和管理应 符 合 账户所 在国 家 或地区 相 关监管机 构 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 要 求 或行业 惯 例需 要 ,在基金 所 投资市场或证券交 易 所 适 用 的 登记结算 机 构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名 义或基金 托 管人 名 义或境外 托 管人 名 义或境外 托 管人的 代 理人 名 义,或以 上任何 一 方 与基金 联名名 义的证券 账户 。由基金 托 管人或其境外 托 管人负责 办 理与 开 立证券 账户 有关的 手续 ,基金管理人提 供所 有 必要协 助 。 2、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 仅限 于 满足 开 展 基金业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以及境外 托 管人 均 不得出 借 或未经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双 方 同意 擅 自 转让 基金的 任 何 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 行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 动 。 158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证券 账户相 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 托 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和运 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 符 合基金合同的其他 非 交易 所 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托 管人或其境外 托 管人 根据 投资 所 在市场以及国 家 或地区的 相 关规定 开 立 进 行基金的投资 活 动所 需 要 的各类证券和 结算账户 ,并 协 助 办 理与各类证券和 结算账 户相 关的投资资 格 。 5、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管理应 符 合 账户所 在国 家 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 六 )其他 账户 的 开 立和管理 1、因业务 发 展需 要 而 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投资市场 所 在国 家 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 管人或其境外 托 管人负责 开 立,基金管理人应提 供所 有 必要协 助 。 2、投资市场 所 在国 家 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和管理 另 有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办 理。 ( 七 )证券 登记 1、境外证券的 注册登记方 式应 符 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 惯 例 。 2、基金 托 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始 终 是以 所 有证券的 实益 所 有人 (beneficial owner )的 方 式持有基金 财 产中的 所 有证券。 3、 基金 托 管人应 该: ( a) 在其 账目 和 记录 中 单 独 列记 属 于本基金的证券,并 且 ( b) 要 求 和 尽商 业 上 的合理 努 力确保其境外 托 管人在其 账目 和 记录 中 单 独 清 楚 列记 证券不 属 于境外 托 管人,不 论 证券以 何 人的 名 义 登记 。而 且 , 若 证券由基金 托 管人、境外 托 管人以 无记名方 式实 际 持有, 要 求 和 尽商 业 上 的合理 努 力确保其境外 托 管人 将 这些 证券和基金 托 管人、其境 外 托 管人自有资产、 任何 其他人的资产分 别 独立 存放 。 4、除 非 基金 托 管人及其境外 托 管人 存 在过 失 、 疏忽 、 欺诈 或 故 意不当行为,基金 托 管人 将 不保证其或其境外 托 管人 所 接收基金 财 产中的证券的 所 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 以 良好形 式 转让 )。 5、 存放 在证券 系统 的证券应按照基金 托 管人及其境外 托 管人的 指 示为基金的实益 所 有 人持有,但 须遵 守 管 辖 该 系统 运营的规则、 条 例 和 条 件。 6、由基金 托 管人及其境外 托 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 (无记名 证券和在证券 系统 持有的证券除外 )应按本 协议 约定 登记 。 7、基金 托 管人及其境外 托 管人应 就 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 登记方 式 159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 重 大 改 变 通知 基金管理人。 若 基金管理人 要 求改 变本 协议 约定的证券 登记方 式,基金 托 管 人及其境外 托 管人应 就此 予 以充分 配 合。 ( 八 )基金 财 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款存单 等有价 凭 证的保管 基金 财 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 证券由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基金 托 管人或其境外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实 物 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 授 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 指 令 办 理。 属 于基金 托 管人及其境外 托 管人实 际 有效 控 制下的实 物 证券在基金 托 管人保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责 任 应由基金 托 管人承担。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托 管人及其境外 托 管人以外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 ( 九 )与基金 财 产有关的 重 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涉 及基金 财 产投资运作的书面 协议 的 副 本或 相 关 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 应由基金 托 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基金有关的 重 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 持有 两 份以 上 的正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合同原件应 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 部门 ,保 存 时间应 符 合 相 关 法律、法规 要 求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 估 值 方 法和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1、会 计 核 算 和 估 值的 处 理原则 ( 1) 托 管资产的会 计 责 任主体 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计算进 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本基金的净值 计算复 核和本基金 进 行 信息披露所 需 要 的 相 关 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依 据 与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定的会 计 原则和会 计 准则 进 行会 计 处 理。 ( 2) 基金 托 管人负责按照中国会 计 准则及 双 方 认可的会 计 处 理 方 法,为基金提 供 会 计 核 算服 务。 ( 3) 基金 托 管人应按国 家 规定和基金管理人 要 求 对 托 管资产中的证券 账户 和现金 账户 进 行 帐 实核对。 ( 4) 基金管理人有权 委托第 三 方 独立机 构进 行会 计 核 算 ,并认可其 委托 的 第 三 方 独立 机 构所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 第 三 方 独立机 构所计算 的资 160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产净值 进 行 复 核。 2、基金 托 管人的会 计 核 算 处 理 ( 1)在 遵 守相 关会 计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 托 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定的会 计 核 算方 法和 处 理原则 进 行会 计 核 算 ,并对基金 单 独 建账 、独立核 算 ,并应 指 定 专 门 人 员 负责会 计 核 算 与会 计 资 料 保管。 属 于基金 财 产的收益应全额 计入 会 计账 簿 ,不得与 其他 托 管资产的收益 相 混 淆 。 ( 2) 托 管资产核 算 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 于 : 证券买 卖 业务的核 算 、持有资产的 付 息 、 兑 付 、 分 红 等业务的核 算 、证券 发 行认购业务的核 算 、 货币 市场产品买 卖 业务的核 算 、 银 行 存款计息 、 存款账户 间的资金 划 付 业务的核 算 、 支 付 费用 的核 算 、汇 兑 损 益的核 算 等。 3、净值 计算 ( 1)资产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的金额。份额净值是 指 资产净值除以份额 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人 民币 , 小 数点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日为 每 一基金 开放 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在收集净值 计算 日 估 值价 格截止 时点 所估 值证券的 最 近 市场价 格 后,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双 方 协商 确定的 估 值 方 法和 处 理原则对各类 估 值资产 进 行 估 值, 如 监管有 相 关规定的,按 相 关 规定 进 行 估 值, 计算 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 (二)基金份额净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保 留 小 数点后 3位 。当基金份额净值 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 5%,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纠 正,并 采 取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 错小 于基金份额净值 0. 5%时,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应在 发 现日对 账 务 进 行更正 调 整,不 做 追溯处 理 ; 当基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 方 处 理时,应当对 第 三 方 处 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 任 。 关于 差 错处 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 处 理 : 1、 差 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 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注册登记 机 构 、或 代 理 销售 机 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 错造 成 差 错 , 导 致其他当事人 遭 受 损失 的,过 错 的责 任 人应当对由 于 该差 错 遭 受 损失 的当事人(“受 损 方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则”承担 赔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 的 主要 类型包括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 系统 161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故 障差 错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无 法预 见 、 无 法 避免 并不能 克服 的,则按照下 述 不可 抗 力 处 理。因不可 抗 力原因出现 差 错 的当事人 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 赔偿 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 应负有 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则 因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者 造 成 损失 ,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 范 围 内应 先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 ,有权 根据 过 错 原则,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本 协议 的 当事人应 将 按照以下约定 处 理。 ( 1) 如 采 用 规定的 估 值 方 法 进 行 处 理, 若 基金管理人净值 计算 出 错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 核过 程 中没有 发 现, 且造 成投资人 损失 的,由 双 方根据 过 错 程 度 按 比例 承担 相 应的责 任 ; 如 基金管理人 采 用 规定 估 值 方 法外的 方 法确定一 个 价 格进 行 估 值的 情形 并 已告知 基金 托 管 人的 情形 下, 若 基金管理人净值 计算 出 错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 核过 程 中没有 发 现或未提出 异 议 , 且造 成投资人 损失 的, 双 方 按照管理 费 率和 托 管 费 率的 比例 各自承担 相 应的责 任 。 ( 2)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 果 不能 达 成一致时,为 避免 不能按时 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 对外 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在 单方 面对外 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结 果 时 注 明未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有权 将 有 关 情 况 向 监管机 构报告 ,由 此给 投资者和基金 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赔偿 责 任 ; ( 3) 如 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单方 面对外 公告 基金净值 计算结 果 应 该 在 公 告上标 明未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而 单方 面对外 公布 的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结 果 或 公告 的 计算结 果 与基金 托 管人( 最 终 ) 复 核 结 果 不一致而 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任何 责 任 。 ( 4)由于证券交易 所 ,交易市场及 登记结算公司 及数 据供 应 商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券 商 或交易对 家 的成交 回报 错 误 或 延 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但是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由 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 5)法律法规或者监管 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果 行业有 通 行 做 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双 方 应本 着 平 等和保 护 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 行 协商 。 ( 6) 差 错 已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时, 差 错 责 任方 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时 进 行更正,因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用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 错 责 任方 未及时更正 已 产生的 162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差 错 ,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 责 任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 够 的时间 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当事人 进 行确认,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正。 ( 7) 差 错 的责 任方 对可能 导 致有关当事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 负责,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关 直 接当事人负责,不对 第 三 方 负责。 ( 8)因 差 错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 错 责 任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 还或不全 部 返 还不当得利 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 方 ”),则 差 错 责 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的 范 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 求 交 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 果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当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 还的 总 和 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给 差 错 责 任方 。 ( 9) 差 错调 整 采 用尽 量 恢 复 至 假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形 的 方 式。 ( 10) 差 错 责 任方 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如 果 因基金管理人过 错造 成基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基金 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金资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之外的 第 三 方 造 成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向差 错 方 追 偿 ,但 该第 三 方 是由 托 管人 委托 的 情 况下,应由基金 托 管人负责 赔偿 并 向差 错 方 追 偿 。 ( 11 ) 如 果 出现 差 错 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 损 方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 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 据 法 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 出现过 错 的当事人 进 行 追 索 ,并有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用 和 遭 受的 损失 。 ( 12)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 错处 理 程 序 差 错被 发 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 1)查明 差 错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 所 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差 错 发 生的原因确定 差 错 的责 任方 ; (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 的 方 法对因 差 错造 成的 损失 进 行 评估 ;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 的 方 法由 差 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修 改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交易数 据 的,由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进 行更正,基金管理人 就 差 错 的更正 向 有关当事人 进 行确认 ; 163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三)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 1)基金投资的一 个 或 多 个 市场 暂停 交易 ; ( 2)因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 时 ; ( 3) 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 估 值出现 重 大 转 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 投资者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 迟 估 值 ; (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何情 况,会 导 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 或 无 法 评估 基金资产的 情形 ; ( 5)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 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应当 暂停估 值 ;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 (四) 特 殊 情 况的 处 理 ( 1)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按 《基金合同》规定 估 值 方 法 进 行 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份额净值 错 误 处 理。 ( 2) 由于不可 抗 力原因,或由于 各 家 数 据服 务机 构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但未能 发 现 错 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五)基金 账册 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 进 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基金 托 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进 行 复 核。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 别 独立地 设 置 、 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 账册 。基金 托 管人应 向 基 金管理人提 供 基金管理人 进 行本基金的净值 计算复 核和本基金 进 行 信息披露所 需 要 的 相 关 信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 相 关各 方 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 计 处 理原则,分 别 独立地 设 置 、 登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 账册 ,对 相 关各 方 各自的 账册 定 期 进 行核对, 互相 监 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 全。 经对 账发 现 相 关各 方 的 账目存 在不 符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必 须 及时查明原因 并 纠 正。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的 编 制和 复 核 1、基金 托 管人法定 报告 164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 托 管人 需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 监管机 构报告相 关 信息 ,包括但不 限 于以下 内容 : ( 1)自 开设 境外 结算账户 之日 起 5日内, 将 有关 账户 的详 情报告 外管 局 ; ( 2) 每 月 结束 后 7个工 作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和外管 局报告 基金境外投资 情 况,并按 相 关监管规定 进 行国 际 收 支 申 报 ; ( 3) 发 现基金管理人投资 指 令 或资金汇出 违 法、 违 规的,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或外管 局 报告 ; ( 4)中国证监会和国 家 外管 局 规定的其他 报告 事 项 ; 上述报告 应同时 抄 送 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 托 管人提 供上述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 予 以 支 持和 配 合。 2、定 期信息 和 报告 ( 1)基金 托 管人应按照本 协议 及时 向 基金管理人提 供 与基金 财 产 托 管业务 相 关的 信息 报告 ,包括但不 限 于定 期报告 的基金 财 产 账户 的 相 关 评估报告 、会 计报 表、 估 值 报告 、监管 报 告 ; ( 2) 应基金管理人 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及境外 托 管人可以 就 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 惯 例 等 事 项向 咨 询 机 构进 行 咨 询 ,但应 谨慎 处 理 该 等 咨 询 事 项 并 向 基金管理人 报告 有关 结 果 。 ( 七 )基金会 计 制 度 按国 家 有关 部门 规定的会 计 制 度 和准则 执 行。 ( 八 )基金 财 务 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 制和 复 核 1、 财 务 报 表的 编 制 基金 财 务 报 表由基金管理人 编 制,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2、 报 表 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在收 到 基金管理人 编 制的基金 财 务 报 表后, 进 行独立的 复 核。核对不 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共 同查出原因, 进 行 调 整。 3、 财 务 报 表的 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 1) 报 表的 编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的 编 制 ; 在 每 年 结束 之日 起 90日内完成基金年 度 报告 的 编 制。基金年 度 报告 的 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 合同生效不 足两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 制当 期 半 年 度 报告 或者年 度 报告 。 ( 2) 报 表的 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 报 表 编 制, 将 有关 报 表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 165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核过 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不 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以国 家 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 留 足 充分的时间, 便 于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相 关 报 表及 报告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 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 终 止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 登记 日、 每 年 6月 30 日、 12月 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 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 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由基金的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和保管, 至少 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按照 目 前 相 关规则分 别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保管 方 式可以 采 用 电 子 或文 档 的 形 式。保管 期限 为法律法规规定的 期限 。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交下 列 日 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 止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 登记 日、 每 年 6月 30 日、 每 年 12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 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其中 每 年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应于下月前 十 个工 作日内提交 ;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 止 日等 涉 及 到 基金 重要 事 项 日 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应 于 发 生日后 十 个工 作日内提交。 基金 托 管人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并定 期 刻 成 光盘 备 份,保管 期限 为法律法规规定的 期限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负有保 密 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及其中的 任 何信息 以 任何方 式 向任何第 三 方披露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应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及其中的 信息限 制在为 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 之 目 的而 需 要 了解 该 等 信息 的人 员范 围 之 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未能 妥 善 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造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毁 损 、 灭 失 ,或 向第 三 方 泄 露 了基金份额持有人 信息 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应对 此 承 担法律责 任 , 赔偿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遭 受的全 部直 接 损失 。 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无 法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相 应的责 任 。 166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一)本 托 管 协议 适 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 释 。 相 关各 方 当事人同意,因本 协议 而产生的或与本 协议 有关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 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 均 应提交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在 北京 仲 裁 ,按照申请 仲 裁 时 该 会现行有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 双 方 均 有约 束 力。 (二)当 任何 争 议发 生或 任何 争 议 正在 进 行 仲 裁 时,除 争 议 事 项 外, 双 方 仍 有权行 使 本 协议项 下的其 它 权利并应 履 行本 协议项 下的其 它 义务。 八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变更与 终 止 (一) 托 管 协议 的变更 本 协议 双 方 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书面 形 式对本 协议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 任何 冲 突 。 《 托 管 协议 》的 修 改 和变更应 报 送 中国证监会核准 。 (二) 托 管 协议 的 终 止 发 生以下 任 一 情 况,本 协议 终 止: 1、《基金合同》 终 止 ;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 止 ; 3、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 终 止 情形 。 167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以下是 主要 的 服 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 要 和市场的变化,有权 增 加 和 修 改 以下 服 务 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1、 登记 机 构 保 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上列 明的 所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 记录 ; 2、 我 公司 于 2017年 12年 21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基金对 账单服 务 形 式的 公告 》,自 2018年 1月 1日 起 ,本 公司 按照投资者成 功 定制的 服 务 形 式提 供 基金对 账单服 务,对于未定制 账单服 务的投资者不 再 主动 提 供 对 账单 。 ( 1)月 度 电 子 邮 件对 账单:每 月 初 5个工 作日内,本 公司 以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给 截 至 上 月 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仍 持有本 公司 基金份额或者 账户余 额为 0但当 期 有交易 发 生的定制投资者 发 送 月 度 电 子 邮 件对 账单 。 ( 2)月 度 短信 对 账单:每 月 初 5个工 作日内,本 公司 以 短信方 式 给 截 至 上 月 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仍 持有本 公司 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 发 送 月 度 短信 对 账单 。 ( 3)月 度 微 信 对 账单:每 月 初 5个工 作日内,本 公司 以 微 信方 式 给 截 至 上 月 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仍 持有本 公司 基金份额或者 账户余 额为 0但当 期 有交易 发 生、 且 已 在“景顺长城基 金” 微 信公 众 号 上 成 功 绑 定 账户 的投资者 发 送 月 度 微 信 对 账单 。 ( 4) 季度 及年 度 纸 质对 账单:每 年一、二、三 季度 结束 后,本 公司向 定制 纸 质对 账单 且 在当 季度 内有交易的投资者 寄 送季度 对 账单 ; 每 年 度 结束 后,本 公司向 定制 纸 质对 账单 且 在 第 四 季度 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 度 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仍 持有本 公司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寄 送 年 度 纸 质对 账单 。 因提 供 的 个 人 信息 (包括但不 限 于 姓 名 、 电 子 邮 件地 址 、 邮寄 地 址 、 邮 编 等)不详、 错 误 、 变更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故 障 、 延 误 等原因有可能 造 成对 账单无 法按时或准确 送 达 。因 上述 原因 无 法正 常 收取对 账单 的,请及时 到 原基金 销售网 点或本 公司网站办 理 联 系 方 式变更 手 续 。详 询 400-8888-606 ,或 通 过本 公司网站 ( www.igwfmc.com )“在 线 客服 ”咨 询 。 二、 红 利 再 投资 服 务 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将 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 形 式 进 行分 配 , 该 持有人当 期 分 配所 得 的 红 利 将 按照除 息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 为本基金份额,并 免 收申购 费用 。 168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 供 定 期 定额投资的 服 务。 通 过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投资者可以 通 过 固 定的 渠 道 ,定 期 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的有关规则 另 行 公告 。 四、 网 络 在 线 服 务 基金管理人利 用 其 网站 ( www.igwfmc.com )定 期 或不定 期 为投资者提 供 基金管理人 信 息 、基金产品 信息 、 账户 查 询 、投资策 略 分 析 报告 、 热 点问 答 等 服 务。投资者可以 登 陆 该网站修 改 基金查 询 密 码 。 对于 直销个 人 客户 ,基金管理人同时提 供网上 交易 服 务。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 ( Call Ce nter ) 电话 服 务 投资者 想 要 了解交易 情 况、基金 账户余 额、基金产品与 服 务 信息 或 进 行投 诉 等,可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888 606 ( 免 长 途 费 )。 客户服 务中 心 的人 工 坐 席 服 务时间为 每 周 一 至周 五(法定 节假 日及因 此 导 致的证券交 易 所 休 市日除外) 9: 00—17 : 00 。 六 、 客户 投 诉 受理 服 务 投资者可以 通 过各 销售 机 构网 点 柜 台、基金管理人 网站 留言 栏 目 、自 动语 音 留言 栏 目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人 工 热线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等 六 种不同的 渠 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 进 行投 诉 。 基金管理人承 诺 在 工 作日收 到 的投 诉 , 将 在下一 个工 作日内作出 回 应,在 非工 作日收 到 的投 诉 , 将 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当日或者 次 日 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投 诉 ,基金管理 人 就 投 诉处 理 进 度 向 投 诉 人作出定 期 更新。 七 、 如 本招募说明书 存 在 任何 您 /贵 机 构无 法理解的内容,请 通 过 上述方 式 联 系 本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 机 构已 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69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事项 2019年 2月 26日 发布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境外 主要 市场 节假 日 暂停 申购( 含 日 常 申购和定 期 定额投资)、 赎回 业务的 公告 》 2019年 1月 30 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暂停 大 泰 金 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办 理 旗 下基金 相 关 销售 业务的 公告 》 2019年 1月 29日 发布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境外 主要 市场 节假 日 暂停 申购( 含 日 常 申购和定 期 定额投资)、 赎回 业务的 公告 》 2019年 1月 21日 发布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 第 4季度 报告 》 2018年 12月 28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中国 工商银 行“ 2019倾 心 回 馈 ”基金定投 优惠活 动 的 公告 》 2018年 12月 28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苏州 银 行基 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 率 优惠活 动 的 公告 》 2018年 12月 28日 发布 《关于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境外 主要 市 场 节假 日 暂停 申购 赎回 业务 安排 的 公告 》 2018年 12月 20日 发布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境外 主要 市场 节假 日 暂停 申购( 含 日 常 申购和定 期 定额投资)、 赎回 业务的 公告 》 2018年 12月 18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新 增 北京 百度百 盈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为 销售 机 构 并 开通 基金“定 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 2018年 12月 18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北京 百度百 盈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 率 优惠活 动 的 公告 》 2018年 12月 12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中国中投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 率 优惠活 动 的 公告 》 2018年 11 月 28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新 增 腾 安 基金 销 售 ( 深圳 )有 限公司 为 销售 机 构 并 开通 基金“定 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 2018年 11 月 28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腾 安 基金 销 售 ( 深圳 )有 限公司 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 率 优惠活 动 的 公告 》 2018年 11 月 6日 发布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 第 2号更新招募说 170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明书》及《 摘 要 》 2018年 10月 26日 发布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 第 3季度 报告 》 2018年 10月 15日 发布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境外 主要 市场 节假 日 暂停 申购( 含 定 期 定额申购)、 赎回 业务的 公告 》 2018年 10月 8日 发布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境外 主要 市场 节假 日 暂停 申购( 含 定 期 定额申购)、 赎回 业务的 公告 》 2018年 9月 29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交 通银 行 手 机 银 行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 率 优惠活 动 的 公告 》 2018年 9月 20日 发布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境外 主要 市场 节假 日 暂停 申购( 含 定 期 定额申购)、 赎回 业务的 公告 》 171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 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 构 和 注册登记 人的 办公 场 所 , 投资者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按 工 本 费 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 复 制件或 复 印 件,但应 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172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 予 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 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 格批 件、营业 执 照和 公司章程 ( 六 )基金 托 管人业务资 格批 件、营业 执 照 ( 七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协议 ( 八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九 )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其他文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二 〇 一 九 年五月 六 日 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