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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中小盘(260115)

景顺中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 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景顺长城中 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景顺长城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月 10 日证监许可【 2011 】 41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3月 22 日正式生 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 系统性风险, 大 量 赎回 或 暴跌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 程 中产生的 操 作 风险,因 交 收 违 约和投资 债 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 象与 投资策 略 引 致 的特有风险,等等。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 化 引 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责 。 ( 八 )本招募说明书 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 9年 3月 22 日,有关财 务数 据 和净值表现 截止 日为 201 8年 12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数 据 未经 审计 。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言 ........................................................................................................................................ 3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4 第 三 部 分、基金管理人 .......................................................................................................................... 10 第 四 部 分、基金 托 管人 .......................................................................................................................... 23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机 构 ...................................................................................................................... 30 第 六 部 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60 第 七 部 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63 第八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转换 及其他 登记 业务 ............................................................. 64 第九部 分、基金的投资 .......................................................................................................................... 84 第十部 分、基金的业绩 .......................................................................................................................... 99 第十 一 部 分、基金的财产 .................................................................................................................... 101 第十 二 部 分、基金资产 估 值 ................................................................................................................ 103 第十 三 部 分、基金 费 用 与税 收 ............................................................................................................ 108 第十 四 部 分、基金的收益 与 分 配 ........................................................................................................ 113 第十 五 部 分、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115 第十 六 部 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6 第十 七 部 分、风险 揭 示 ........................................................................................................................ 122 第十八部 分、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清算 ................................................................................... 125 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 128 第 二 十部 分、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44 第 二 十 一 部 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 务 ....................................................................................... 159 第 二 十 二 部 分、其 它 应披露事 项 ........................................................................................................ 162 第 二 十 三 部 分、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及其查阅 方 式 ........................................................................... 164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备 查文件 .................................................................................................................... 165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绪言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 参与 股 指期货交易指 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或“本基金合同”)及其 它 有关规定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参与 股 指期货交易 指 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以及《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等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 、投资 策 略 、风险、 费率 、管理等 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 事 项 ,投资者在 做 出 投资决策前应当 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义 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语具 有以下 含 义: 《基金合同》 指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的 修订 和 补 充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基金合同》 目 的不包括 香 港 特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及 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 布 实 施 的法律、行 政 法规、 部 门 规 章 及规 范 性文件及其 修订与 解 释 《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 中国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 据 《基金合同》 所 募集的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 景顺长城 中小盘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招募说明书














指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 相 关 服 务机 构 、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 效、基金份额的 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基金 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 估 值 、 基金收益 与 分 配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基金的信息 披露、风险 揭 示、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 容 摘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服 务、其他应披露事 项 、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 及查阅 方 式、 备 查文件等 涉 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 基 金投资者 选择 并决定是 否提 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 请的 要 约 邀 请文件,及其定 期 的更 新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托 管 协议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签订 的《景顺长城中小 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 订 和 补 充 发售公 告 指 本基金 根据 《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基金前的《景 顺长城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业务规则》 指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 行监管机 构 指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 院授 权的机 构 基金管理人 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 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基金合同》及 相 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 件 取得基金 代 销业务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 基 金销售 与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 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代 理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代 销机 构 基金销售 网点 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网点 及基金 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 收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发放 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或其 委托 的其他 符 合 条 件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 束 , 根据 《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个人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 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 然 人 机 构 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合法 注册登记 并 存续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 门批 准 设 立的并 存续 的 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 会 团 体和其他 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 指符 合《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 外 基金管理机 构 、保 险公 司 、证券公 司 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 构 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机 构 投资者、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 买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总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募集 达 到法律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条 件 , 基金管理人 聘 请法定机 构验 资并办理完 毕 基金 备 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 期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 不 超 过 3个月的 期限 基金 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合法 存续 的不定 期 之 期 间 日 /天 指 公 历 日 月 指 公 历 月 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 销售机 构 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等业务的 工 作日 T日 指 申购、 赎回 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 n日 指 自 T日 起第 n个 工 作日(不包 含 T日) 认购 指 在本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者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发售 指 在本基金募集 期 内,销售机 构向 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申购 指 基金投资者 根据 基金销售 网点 规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管理人购 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 常 申 购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不 超 过 3个月的时间开 始 办理 赎回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销售 网点 规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管理人 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 常 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不 超 过 3个月的时间开 始 办理 巨 额 赎回 指 在 单 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本基 金 总 份额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 账户 指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给 投资者开立的用于 记录 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 情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销售机 构 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 投资者 通 过 该 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 交易所 引 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 结余情况 的 账户 转托 管 指 投资者 将 其持有的同一基金 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 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 一 交易账户 的业务 基金 转换 指 投资者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申请 将 其 所 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任 一开放式基金( 转 出基金)的 全 部 或 部 分基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 由 同一 注册登记 机 构 办理 登记结算 的 任何 其他开放 式基金( 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指 投资者 通 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 出申请,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 构 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资者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自动完成 扣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 投资 方 式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的 红 利、股息、 债 券利息、证券投资 收益、证券持有 期 间的公 允 价值变动、 银 行 存款 利 息以及其他收 入 基金资产 总 值 指 基金 所拥 有的各类证券及票 据 价值、 银 行 存款 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 成的价值 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扣除负债后 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 数 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和 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 程 货币 市场 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 银 行定 期存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余期限 在三 百九十 七 天 以内 (含 三 百九十 七 天 )的 债 券; 期限 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限 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中国 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 行认可的其他 具 有 良好 流动性 的 金 融 工具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用以 进 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 (“ 指 定 报刊 ”)和 互联网网站 (“ 网站 ”) 不可 抗 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 服 的 客观 事件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流动性受 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 作 障碍 等原因 无 法 以合理价 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 于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 的 逆回 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及 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 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让 或 交易 的 债 券等 摆 动定价机 制

















指 当开放式基金 遭 遇 大 额申购 赎回 时, 通 过 调 整基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净值的 方 式, 将 基金 调 整投资 组 合的市场 冲 击 成本分 配给 实 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 并得到公 平 对 待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三 部 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 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深圳 市 福田 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座 21 层 设 立日 期 : 2003 年 6月 12 日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注册 资本: 1.3亿 元 人民 币 批 准 设 立文号:证监基金 字[ 2003 ] 76 号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座 21 层 电


话 : 0755- 823 703 88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888 606 传


真: 0755- 223 8133 9 联 系人: 杨皞阳 股 东 名 称及出资 比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资 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49% 3 开 滦 (集 团 )有 限责任 公 司 1% 4 大 连 实 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 合 计 100 % 二、 主要 人 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成 员 丁 益 女士 , 董 事长,经 济学博士 。 曾 担 任 中国人民 大 学 财 政 金 融 学 院 讲师 ; 华能国 际 电 力股份有 限 公 司 证券 融 资 部 干 部 ,证券 融 资 部 投资关系 处副处 长、 处 长,证券 融 资 部 副 经理 兼 投资关系 处处 长;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 投资管理 部 副 总 经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党 委委员 、 董 事、 总 裁助 理;华能资本 常 务 副 总 经理( 主 持 工 作)、 党 组 副 书 记 ;华能资本 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 任 华能资本 服 务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党 组 书 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康乐先 生, 董 事,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先 后 担 任 中国人 寿 资产管理有 限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公 司 研究 部 研究 员 、 组 合管理 部 投资经理、国 际 业务 部 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 有 限 公 司 市场销售 部 经理、 北京 代 表 处首席 代 表,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销售 交 易部 副 总 经理。 2011 年 7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兼 总 经理。 罗德 城 先 生, 董 事,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大通银 行信用分 析师 、 花旗 银 行投 资管理 部 副 总 裁 、 Capital House 亚洲 分公 司 的 董 事 总 经理。 199 2至 199 6年间出 任 香港 投资基金公会管理 委员 会成 员 ,并于 199 6至 199 7年间担 任 公会 主 席 。 199 7至 2000 年间,担 任香港联交所委员 会成 员 ,并在 199 7至 2001 年间担 任香港 证监会 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现 任 景顺集 团 亚太 区 首席执 行 官 。 李翔先 生, 董 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人事 部 副 总 经理、人事监 察 部总 经理、 营 业 部总 经理、公 司营 销 总 监、 营 销管理 部 总 经理。现 任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委员 。 伍 同明 先 生,独立 董 事,文 学学士 。 香港 会 计 师 公会会 员 ( HKICPA )、 英 国 特许公认会 计 师 ( ACCA )、 香港 执 业会 计 师 ( CPA )、 加 拿 大 公认管理会 计 师 ( CMA )。 拥 有 超 过二 十 年以 上 的会 计 、 审 核、管 治 税 务的 专 业经 验 及 知 识, 1972- 1977 受 训 于国 际 知 名 会 计 师楼 “毕 马威 会 计 师 行” [KPMG] 。现为“ 伍 同明会 计 师 行” 所 有者。 靳庆军先 生,独立 董 事,法 学硕士 。 曾 担 任 中信律 师 事务 所涉外 专 职律 师 , 在 香港 马士打 律 师 行、 英 国律 师 行 C1yde& Co. 从 事律 师 工 作, 199 3年发 起设 立 信 达 律 师 事务 所 ,担 任 执 行合 伙 人。现 任 金 杜 律 师 事务 所 合 伙 人。 闵路浩先 生,独立 董 事,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 中国人民 银 行金 融 管理公 司 科 员 、 主任 科 员 ;中国人民 银 行 非银 行金 融 机 构 监管 司 副处 长、 处 长;中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非银 行金 融 机 构 监管 部 处 长、 副巡视 员 、 巡视 员 ;中国小额 贷 款 公 司协 会会长; 重 庆富 民 银 行行长。现担 任 北京 中 泰创汇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总 裁 。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 员 阮惠仙女士 ,监事,会 计 学硕士 。现 任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郭慧娜女士 ,监事,管理理 学硕士 。 曾 任 伦敦安永 会 计 师 事务 所 核数 师 , 历 任 景顺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项目主 管、业务发 展 部 副 经理、 企 业发 展 部 经理、 亚太 区 监 察 总 监。现 任 景顺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亚太 区 首席 行 政 官 。 邵媛媛女士 ,监事,管理 学硕士 。 曾 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 健 (信 德 )会 计 师 事务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所 、 福 建 兴 业 银 行 深圳 分行 计 财 部 。现 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事务 部 总 监。 杨 波 先 生,监事,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职于长城证券经 纪 业务管理 部 。现 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交易 管理 部总 监。 3、 高级 管理人 员 丁 益 女士 , 董 事长,简 历 同 上 。 康乐先 生, 总 经理,简 历 同 上 。 CHEN WENYU ( 陈 文 宇 ), 副 总 经理,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担 任 中国 海 口电视 台 每 日 新 闻 记 者及 每 周 金 融新 闻节 目制 作人, 安盛罗森堡 投资管理公 司 ( 美 国 加 州 ) 美洲 区 副首席 投资 官 、以及 研究 、投资 组 合管理和策 略 等其他 多 个职 位 , 安 盛 投资管理 亚洲 有 限 公 司 ( 新加 坡 ) 泛亚 地区 首席 投资 官 , 主要负责 投资 组 合 管理、 研究 、 交易 等 相 关业务。 201 8年 9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毛 从 容 女士 ,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 任 职于 交通银 行 深圳 市分行国 际 业 务 部 ,担 任 长城证券金 融 研究 所 高级 分 析师 、 债 券小 组组 长。 2003 年 3月 加入 本 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黎 海 威先 生,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 美 国 穆迪 KMV公 司 研究 员 , 美 国 贝莱德 集 团 (原 巴 克 莱 国 际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经理、 主 动股票 部 副 总 裁 香港海通 国 际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海通 国 际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量 化总 监。 2012 年 8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赵 代 中 先 生, 副 总 经理,理 学硕士 。 曾 担 任深圳 发 展 银 行 北京 分行金 融 同业 部 投资经理、 宁夏嘉川 集 团项目部项目负责 人、全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事会境 外 投 资 部 全 球 股票 处处 长、 浙江 大 钧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合 伙 人 兼副 总 经理。 201 6年 3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吴 建 军先 生,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海 南汇 通 国 际 信 托 投资公 司 证 券 部 副 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机 构 管理 部总 经理、公 司总 裁助 理。 2003 年 3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刘焕喜先 生, 副 总 经理,投资 与 金 融 系 博士 。 曾 担 任 武汉 大 学教师 工 作 处副 科 长、 武汉 大 学 成人 教育学 院 讲师 ,《证券时 报 》 社编 辑 记 者,长城证券 研 发中 心 研究 员 、 总 裁 办 副 主任 、行 政部 副 总 经理。 2003 年 3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杨皞阳先 生, 督 察 长,法 学硕士 。 曾 担 任 黑龙江省 大 庆 市 红 岗 区 人民法 院 助 理 审 判 员 ,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监 察稽 核 部 监 察稽 核经理、监 察稽 核 高级 经理 总 监 助 理。 200 8年 10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督 察 长。 4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简 历 本公 司 采 用 团 队 投资 方 式,即 通 过整个投资 部门 全体人 员 的共同 努 力, 争 取 良好 投资业绩。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如 下: 李孟 海 先 生, 工 学硕士 。 曾 任 职于 天相 投资 顾问 公 司 投资分 析 部 ,担 任 小 组 主 管。 2010 年 8月 加入 本公 司 ,担 任 研究 部 研究 员 ,自 201 5年 3月 起 担 任 股票 投资 部 基金经理。 具 有 11 年证券、基金行业 从 业经 验 。 5、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曾 管理的基金 名 称及管理时间 无 。 6、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兼 任 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 情况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李孟 海 先 生 兼 任 景顺长城中小 板创 业 板精 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低 碳科技 主 题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 、本基金 历任 基金经理 姓 名 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王鹏辉 2011 年 3月 22 日 -2013 年 9月 16日 杨鹏 2011 年 3月 22 日 -201 8年 1月 29日 李孟 海 201 8年 1月 30 日 -至今 8、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委员名单 本公 司 的投资决策 委员 会由公 司总 经理、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 研究 总 监、基金经理 代 表等 组 成。 公 司 的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姓 名 及职务 如 下: 康乐先 生, 总 经理; CHEN WENYU ( 陈 文 宇 ), 副 总 经理; 毛 从 容 女士 , 副 总 经理; 黎 海 威先 生, 副 总 经理 兼 量 化 及 指 数投资 部 投资 总 监; 余 广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股票投资 部 投资 总 监; 刘彦春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兼研究 部总 监。 9 、 上述 人 员 之间不 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 1)依法募集基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6)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8) 选择 、 委托 、更 换 基金 代 销机 构 ,对基金 代 销机 构 的 相 关行为 进 行监 督 和 处 理; ( 9)担 任 或 委托 其他 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办理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 用; ( 10 )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 停 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 12 )在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 调 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 调 整 除调 高 管理 费率 和 托 管 费率 之 外 的基金 相 关 费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 投资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利; ( 14 )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前 提 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15)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6) 选择 、更 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服 务的 外部 机 构 ; (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如 认为基金 代 销机 构违 反 《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 与服 务 代 理 协议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 部门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 、决策,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 6) 除 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 8)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和 注 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 9) 进 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制 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 ( 10 ) 编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1 ) 严 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 12 )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 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人 泄 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人分 配 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及时、 足 额 支 付 赎回款项 ;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6)按规定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的会 计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年以 上 ; ( 17)确保 需 要向 基金投资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在 支 付 合理成本的 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 组织 并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和分 配 ; ( 19)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20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除 ; ( 21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 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 22 )当基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 方 处 理时,应当对 第 三 方 处 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但因 第 三 方责任导致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到 损 失 ,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 承担了 责任 的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第 三 方 追偿 ; ( 23 )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 间未能 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而产生的 债 务和 费 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 同 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认购人; ( 25)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定 ; ( 26)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定 期 或不定 期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严 格 遵 守现行有效的 相 关法律、法规、规 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 止违 反 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严 格 遵 守《证券法》、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 立 健 全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发生: ( 1) 将 其 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 的 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 4)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 失 ; (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 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 操 守, 督 促 和约 束员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 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不 从 事以下 活 动: ( 1) 越 权或 违 规经 营 ; ( 2) 违 反 基金合同或 托 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 相 关机 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绝 、 干 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权; ( 7) 违 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8) 违 反 证券 交易 场 所 业务规则,利用对 敲 、 倒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 序 ; ( 9) 贬 损 同行,以 抬 高 自 己 ; ( 10)以不正当 手 段 谋 求 业务发 展 ; ( 11)有 悖 社 会公 德 , 损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形象 ;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分;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 13)其他法律、行 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 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 大 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 便 为自 己 及其 代 理人、受 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 3)不 违 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4)不 从 事 损害 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 交易 及其他 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体系 1、风险管理理 念 与目标 ( 1)确保合法合规经 营 ; ( 2) 防 范 和 化 解风险; ( 3) 提 高 经 营 效 率 ; ( 4)保 护 投资者和股 东 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 措 施 ( 1) 建 立 健 全公 司组织 架 构 ; ( 2) 树 立监 察稽 核 功 能的权 威 性和独立性; ( 3) 加 强 内 控 培 训 ,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 察 文 化 ; ( 4) 制 定 员工 行为规 范 和 纪 律 程 序 ; ( 5) 建 立 岗位 分 离 制 度 ; ( 6) 建 立 危 机 处 理和 灾难恢 复计划 。 3、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公 司 风险管理 必 须覆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门 和 岗位 , 渗透 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环 节 ; ( 2)独立性原则:公 司 各机 构 、 部门 和 岗位 职 责 应当保持 相 对独立,公 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 离 ; ( 3) 相互制 约原则:公 司 及各 部门 在内 部组织结构 的 设计上要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机 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的 制 衡 体系;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 4)定性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 备 的风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 风险管理 更 具客观 性和 操 作性; ( 5) 防火墙 原则:基金财产、公 司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严 格 分开 并独立核 算 。 4、内 部 控 制 体系 ( 1)内 部 控 制 的 组织 架 构 ( i) 董 事会 审计与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 经 营 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 进 行合规性 控 制 ,并对公 司 内 部 稽 核 审计工 作 进 行 审 核监 督 。 该委员 会 主要 职 责 是: 审议 并 批 准公 司 内 控 制 度 和 政 策并 检 查其实 施情况 ;监 督 公 司 内 部审计制 度 的实 施 ; 向 董 事会 提名外部审计 机 构 ; 负责 内 部审计 和 外部审计 之间的 协调 审议 公 司 的关 联交易 ;对公 司 的风险及管理 状况 及风险管理能力及 水 平 进 行 评 价, 提 出完 善 风险管理和内 部制 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 日 常 经 营 、 拟 募集基金及运 用基金资产 进 行投资的风险 控 制指标 和监 督制 度 ,并不定 期地 对风险 控 制情况 进 行 检 查和监 督 , 形 成风险 评估报告 和 建议 ,在 例 行 董 事会会 议上提 出公 司上 半 个年 度 风险 控 制工 作 总结报告 ;监 督 和 指导 经理 层 所设 立的风险管理 委员 会 的 工 作及 董 事会 赋 予 的其他职 责 。 ( ii)风险管理 委员 会:是公 司 日 常 经 营 中整体风险 控 制 的决策机 构 , 该 委员 会是对公 司 各 种 风险的识别、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非常设 机 构 , 负责 公 司 整体运作 风险的 评估 和 控 制 ,由 总 经理、 副 总 经理、 督 察 长、以及其他 相 关 部门负责 人或 相 关人 员组 成,其 主要 职 责 是: 评估 公 司 各机 构 、 部门制 度 本身 隐 含 的风险,以及 这些 制 度 在 执 行过 程 中 显 现的 问题 ,并 负责审 定风险 控 制政 策和策 略 ; 审议 基 金财产风险 状况 分 析 报告 ,基于风险 与回报 对业务策 略提 出质 疑 , 需 要 时 指导 业务 方向 ; 审 定公 司 的业务 授 权 方案 ; 负责协调 处 理 突 发性 重大 事件; 负责 界 定业务风险 损 失 责任 人的 责任 ; 审议 公 司 各 项 风险 与 内 控 状况 的 评 价 报告 ; 需 要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审议 、决策的其他 重大 风险管理事 项 。 ( iii)投资决策 委员 会:是公 司 投资 领域 的最 高 决策机 构 ,以定 期 或不定 期 会 议 的 形 式 讨论 和决定公 司 投资的 重大 问题 。投资决策 委员 会由公 司总 经理、 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 研究 总 监、基金经理 代 表等 组 成,其 主要 职 责 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 客户 资产管理的 投资 方 针 及投资 方向 ; 审 定基金资产、特定 客户 资产管理的 配 置 方案 ,包括基金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资产、特定 客户 资产管理在股票、 债 券、现金之间的 配 置比例 ; 制 定基金、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投资 授 权 方案 ;对 超 出投资 负责 人权 限 的投资 项目做 出决定;考核 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 团 队 的 工 作绩效; 需 要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 的其 它重大 投资事 项 。 ( iv) 督 察 长: 督 察 长 制 度 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 制 度 。 督 察 长 负责组织指导 公 司 的监 察稽 核 工 作;可 列 席 公 司任何 会 议 , 调 阅公 司任何 档 案 材 料 ,对基金 运作、内 部 管理、 制 度执 行及 遵 规守法 情况进 行内 部 监 察 、 稽 核; 每 月独立出 具 稽 核 报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和 董 事长。 ( v)法律、监 察稽 核 部 :公 司设 立法律、监 察稽 核 部 ,开 展 公 司 的监 察稽 核 工 作,并保证其 工 作的独立性和权 威 性,充分发 挥 其职能作用。法律、监 察稽 核 部 有权对公 司 各类规 章制 度 及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的完 备 性、合理性、有效性 进 行 检 查并 提 出 相 应意 见 和 建议 ,并 将 意 见 和 建议上报 公 司总 经理、 督 察 长和风险管 理 委员 会 进 行 讨论 。法律、监 察稽 核 部协 助 对全公 司员工进 行 相 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 度 培 训 , 回 答 公 司 各 部门提 出的法律 咨询 ,并对公 司 出现的法律 纠纷 提 出 解决 方案 ,同时 组织 各 部门 对公 司 管理 上存 在的风险 隐患 或出现的风险 问题 进 行 讨论 、 研究 , 提 出解决 方案 , 提交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或 总 经理 办公会等 进 行 审 核、 讨论 ,并监 督 整 改 。 ( 2)内 部 控 制 的原则 公 司 的内 部 控 制 遵循 以下原则: ( i) 健 全性原则:内 部 控 制 应当包括公 司 的各 项 业务、各个 部门 或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并 涵盖 到决策、 执 行、监 督 、 反 馈 等各个环 节 ; ( ii)有效性原则: 通 过 科学 的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建 立合理的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有效 执 行; ( iii)独立性原则:公 司设 立独立的法律、监 察稽 核 部 ,法律、监 察稽 核 部 保持 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 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 各 部门 风险 控 制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 iv) 相互制 约原则:公 司 内 部部门 和 岗位 的 设 置 应当权 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 v)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 管理 方 法 降 低运作成本, 提 高 经 济 效益,以合理的 控 制 成本 达 到最 佳 的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公 司制订 内 部 控 制制 度 遵循 以下原则: ( i)合法合规性原则:公 司 内 控 制 度 应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法规、规 章 和各 项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规定; ( ii)全面性原则:内 部 控 制制 度 涵盖 公 司 管理的各个环 节 ,不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白 或 漏 洞 ; ( iii) 审 慎性原则: 制 定内 部 控 制制 度 应当以 审 慎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风险 为出发 点 ; ( iv) 适 时性原则: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制 定应当 随着 有关法律法规的 调 整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内 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 修 改 或完 善 。 ( 3)内 部 风险 控 制 措 施 建 立 科学 合理、 控 制 严密 、运行 高 效的内 部 控 制 体系和完 善 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公 司 成立以来, 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 要 求 , 借鉴 外方 股 东 的经 验 ,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的 层 次 分明的内 控 组织 架 构 、 控 制程 序 和 控 制 措 施 以及 控 制 职 责 在内的运行 高 效、 严密 的内 部 控 制 体系。 通 过不断 地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进 行 修 改 ,公 司已 初步 形 成了 较 为完 善 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建 立 健 全了管理 制 度 和业务规 章 。公 司建 立了包括风险管理 制 度 、投资管理 制 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露 制 度 、监 察稽 核 制 度 、信息 技 术 管理 制 度 、公 司 财务 制 度 等基本管理 制 度 以及包括 岗位 设 置 、 岗位 职 责 、 操 作流 程手册 在内的业务流 程 、规 章 等, 从 基本管理 制 度 和业务流 程上进 行风险 控 制 。 建 立了 岗位 分 离 、 相互制 衡 的内 控 机 制 。公 司 在 岗位 设 置 上 采 取了 严 格 的分 离 制 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 与交易 , 交易与清算 ,公 司 会 计与 基金会 计 等业务 岗 位 的分 离 制 度 , 形 成了不同 岗位 之间的 相互制 衡 机 制 , 从 岗位 设 置 上减 少 和 防 范操 作及 操 守风险。 建 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制 。公 司通 过 建 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制 使 每 位 员工 都 能明 确自 己 的 岗位 职 责 和风险管理 责任 。 构建 了风险管理系统。公 司通 过 建 立风险 评估 、预 警 、 报告 和 控 制 以及监 督程 序 ,并经过 适 当的 控 制 流 程 ,定 期 或实时对风险 进 行 评估 、预 警 、监 督 , 从 而确 认、 评估 和预 警 与 公 司 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 过顺 畅 的 报告 渠道 ,对风 险 问题 进 行 层层 监 督 、管理、 控 制 , 使 部门 和管理 层 及时 把握 风险 状况 并 快速 做 出风险 控 制 决策。 建 立自动 化 监 督 控 制 系统:公 司 启 用了 电 子 化 投资、 交易 系统 对投资 比例 进 行 限制 ,在“股票 黑 名单 ”、 交 叉 交易 以及 防 范操 守风险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 化 自动 控 制 , 将 有效 地 防 止 合规性运作风险和 操 守风险。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使 用数量 化 的风险管理 手 段 。 采 用数量 化 、 技 术 化 的风险 控 制手 段 , 建 立数 量 化 的风险管理 模 型,用以 提 示 指 数 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 便 公 司 及时 采 取有效的 措 施 ,对风险 进 行分 散 、规 避 和 控 制 ,尽可能 减 少损 失 。 提供 足够 的 培 训 。 制 定了完整的 培 训 计划 ,为 所 有 员工提供 足够 和 适 当的 培 训 , 使 员工具 有 较 高 的职业 水 准, 从 培养 职业 化 专 业理财 队伍 角 度控 制 职业 化 问题 带 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 部 合规 控 制 声 明书 本公 司 承 诺 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 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 司 承 诺根据 市场变 化 和公 司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系和内 部 控 制制 度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第 四 部 分、基金 托 管人 一、基金 托 管人基本 情况 名 称: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 4年 1月 1日 法定 代 表人: 易 会 满 注册 资本:人民 币 35,6 40 ,6 25.7 1万 元 联 系 电话 : 010 -66 10 57 99 联 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 员情况 截 至 201 8年 6月,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 共有 员工 212 人, 平 均 年 龄 33 岁 , 95 %以 上员工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人 员 均 拥 有 研究 生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技 术 职称。 三、基金 托 管业务经 营情况 作为中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的 先 行者,中国 工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 服 务以来, 秉 承“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 宗旨 ,依 靠 严密科学 的风险管理 和内 部 控 制 体系、规 范 的管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 运系统和 专 业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资产 托 管人职 责 ,为境内 外 广 大 投资者、金 融 资产管理机 构 和 企 业 客户提供 安 全、 高 效、 专 业的 托 管 服 务, 展 现 优异 的市场 形象 和 影响 力。 建 立了国内 托 管 银 行 中最 丰 富 、最成 熟 的产品 线 。 拥 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 托 资产、保险资产、 社 会保 障 基金、基本 养老 保险、 企 业年金基金、 QF II 资产、 QD 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 公 司 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证券公 司 定 向 资产管理 计划 、 商 业 银 行信 贷 资产证券 化 、 基金公 司 特定 客户 资产管理、 QD II 专 户 资产、 ESCRO W等 门 类 齐 全的 托 管产品体系 , 同时在国内 率 先 开 展 绩效 评估 、风险管理等 增 值 服 务,可以为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截 至 201 7年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共 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815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 连 续十 四年获得 香港 《 亚洲 货币 》、 英 国《全 球 托 管人》、 香港 《财资》、 美 国《环 球 金 融 》、内 地 《证券时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等境内 外 权 威 财经 媒 体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评选 的 54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是获得 奖 项 最 多 的国内 托 管 银 行, 优 良 的 服 务 品质获得国内 外 金 融 领域 的持 续 认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基金 托 管人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 自成立以来,各 项 业务 飞速 发 展 , 始终 保持在资 产 托 管行业的 优势 地 位 。 这些 成绩的取得,是 与 资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设 ”的 做 法是分不开的。资产 托 管 部非常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险 管理 工 作,在 积极拓 展 各 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力 度 , 精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务 项目 全过 程 风险管理作为 重 要工 作来 做 。 200 5、 200 7、 200 9、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 5、 201 6、 201 7共 十 一 次 顺利 通 过 评估组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最权 威 的 ISAE 3402 审 阅,获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有效性 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在风险管理 内 部 控 制方 面的 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 工商银 行 托 管 服 务的风 险 控 制 能力 已 经 与 国 际大 型 托 管 银 行接 轨 , 达 到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 3402 审 阅 已 经成为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内 部 风险 控 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 严 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 化 和 建 立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的经 营 思想 和经 营 风 格 , 形 成一个运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 制 度 化 的内 控 体系; 防 范 和 化 解经 营 风险,保证 托 管资产的 安 全完整; 维 护 持有人的权益;保 障 资产 托 管业务 安 全、有效、 稳 健 运行。 2、内 部 风险 控 制组织结构 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 管业务内 部 风险 控 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 工商银 行 稽 核监 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 部 、内 部审计 局 )、资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险 控 制 处 及资产 托 管 部 各业务 处 室 共同 组 成。 总 行 稽 核监 察 部门负责制 定全行风险管理 政 策,对各业务 部门 风险 控 制工 作 进 行 指导 、监 督 。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设 置专 门负责 稽 核监 察 工 作 的内 部 风险 控 制 处 , 配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依照有 关法律规 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 使稽 核监 察 职权。各业务 处 室 在各自职 责范 围 内实 施具 体的风险 控 制 措 施 。 3、内 部 风险 控 制 原则 ( 1)合法性原则。内 控 制 度 应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 的监管 要 求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并 贯穿 于 托 管业务经 营 管理 活 动的 始终 。 ( 2)完整性原则。 托 管业务的各 项 经 营 管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的规 范程 序 和监 督制 约;监 督制 约应 渗透 到 托 管业务的全过 程 和各个 操 作环 节 , 覆盖 所 有 的 部门 、 岗位 和人 员 。 ( 3)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 地记录 ;按 照“内 控 优 先 ”的原则, 新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务品 种 时, 必 须 做 到 已建 立 相 关的 规 章制 度 。 ( 4) 审 慎性原则。各 项 业务经 营 活 动 必 须防 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 委托 资产的 安 全 与 完整。 ( 5)有效性原则。内 控 制 度 应 根据 国 家 政 策、法律及经 营 管理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 落 实 执 行,不得有 任何 空 间、时 限 及人 员 的 例 外 。 ( 6)独立性原则。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人职 责 的管理 部门 ; 直 接 操 作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必 须 相 对独立, 适 当分 离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评 价 部门必 须 独立于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和 执 行 部门 。 4、内 部 风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 1) 严 格 的 隔离 制 度 。资产 托 管业务 与 传 统业务实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了明 确的 岗位 职 责 、 科学 的业务流 程 、详细的 操 作 手册 、 严 格 的人 员 行为规 范 等一系 列 规 章制 度 ,并 采 取了 良好 的 防火墙隔离 制 度 ,能 够 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 员 独立、业务 制 度 和管理独立、 网 络 独立。 ( 2) 高层 检 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 层 作为 工 行 托 管业务 政 策和策 略 的 制 定者和管理者, 要 求 下 级 部门 及时 报告 经 营 管理 情况 和特别 情况 ,以 检 查资产 托 管 部 在实现内 部 控 制目标方 面的 进 展 ,并 根据 检 查 情况提 出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能管理 部门 改 进 。 ( 3)人事 控 制 。资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位 责任制 , 建 立“自 控 防线 ”、“ 互 控 防线 ”、“监 控 防线 ”三 道 控 制 防线 , 健 全绩效考核和 激励 机 制 , 树 立“以人 为本”的内 控 文 化 , 增强 员工 的 责任 心 和 荣誉感 , 培 育 团 队精 神 和核 心 竞 争 力。 并 通 过 进 行定 期 、定 向 的业务 与 职业 道 德 培 训 、 签订 承 诺 书, 使 员工 树 立风险 防 范与 控 制 理 念 。 ( 4)经 营 控 制 。资产 托 管 部通 过 制 定 计划 、 编制 预 算 等 方 法开 展 各 种 业务 营 销 活 动、 处 理各 项 事务, 从 而有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织 资 源 , 达 到资 源 利用和效益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最 大化目 的。 ( 5)内 部 风险管理。资产 托 管 部通 过 稽 核监 察 、风险 评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管理,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对业务运作 状况进 行 检 查、监 控 , 指导 业务 部门进 行风 险识别、 评估 , 制 定并实 施 风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风险 隐患 。 ( 6)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们 通 过业务 操 作 区相 对独立、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数 据 传 输线 路 的 冗 余备 份、监 控 设施 的运用和保 障 等 措 施 来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应 急 准 备与 响 应。资产 托 管业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难恢 复 中 心 , 制 定了基 于数 据 、应用、 操 作、环境四个 层 面的完 备 的 灾难恢 复方案 ,并 组织员工 定 期 演练 。 为 使 演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资产 托 管 部 不断 提 高 演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按照预 订 时 间 演练 发 展 到现在的“ 随 机 演练 ”。 从 演练 结 果看 ,资产 托 管 部 完全有能力在发 生 灾难 的 情况 下 两 个小时内 恢 复 业务。 5、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 1)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设 置专 职 稽 核监 察 部门 , 配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依照有关法律规 章 ,全面 贯彻落 实全 程 监 控 思想 ,确保 资产 托 管业务 健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 2)完 善 组织结构 ,实 施 全 员 风险管理。完 善 的风险管理体系 需 要从上 至 下 每 个 员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 这样 ,风险 控 制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险管理, 将 风险 控 制责任 落 实到 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 员工 对自 己岗位 职 责范 围 内的风险 负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门 制 的内 部组织结构 , 形 成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相互制 衡 的 组织结构 。 ( 3) 建 立 健 全规 章制 度 。资产 托 管 部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 把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理 念 和 方 法 融入 岗位 职 责 、 制 度 建设 和 工 作流 程 中。经过 多 年 努 力,资产 托 管 部已 经 建 立了一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包括: 岗位 职 责 、业 务 操 作流 程 、 稽 核监 察 制 度 、信息披露 制 度 等, 覆盖 所 有 部门 和 岗位 , 渗透 各 项 业务过 程 , 形 成各个业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制 约机 制 。 ( 4)内 部 风险 控 制始终 是 托 管 部工 作 重点 之一,保持 与 业务发 展 同等 地 位 资产 托 管业务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中间业务,资产 托 管 部从 成立之日 起 就 特别 强 调 规 范 运作,一 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 效的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系作为 工 作 重点 。 随着 市场环境的变 化 和 托 管业务的 快速 发 展 , 新 问题 、 新情况 不断出现,资产 托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管 部始终将 风险管理放在 与 业务发 展 同等 重要 的 位置 , 视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业务生 存 和发 展 的生 命线 。 五、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根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和投资对 象 、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基金 参与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 传 推介材 料 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 等 进 行监 督 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 比例 的监 督 和核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后 六个月开 始 。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 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或有关 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 通 知 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 式对基金 托 管人发出 回 函 确认。在 限 期 内,基金 托 管人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会。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六、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 托 管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收 入 ; ( 3)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 反 《基 金合同》及国 家 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情形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以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联名 的 方 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和 深圳 分公 司 开 设 证券 账户 ; ( 5) 以基金 托 管人 名 义开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 6) 以基金的 名 义在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负责 基金 投资 债 券 的 后台 匹 配 及资金的 清算 ; ( 7) 提议 召 开或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8)在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提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 (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持有并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场 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 熟悉 基金 托 管业务的 专 职人 员 , 负责 基金财产 托 管事 宜 ; ( 3)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安 全,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财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 置 账户 ,独立核 算 ,分 账 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记录 等 方 面 相互 独 立; ( 4) 除 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 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有关 凭 证 ; ( 6)按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及时办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 7)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 露; ( 8) 复 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 9)办理 与 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 ( 10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 严 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 行; 如 果 基 金管理人有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的 措 施 ; ( 11 )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年以 上 ( 12 )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 13 )按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 和 赎回款项 ; ( 15)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现和分 配 ; ( 18)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 银 行监管机 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19)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 失 时,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除 ; ( 20 )按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 失 时,应为基金利益 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 21 )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定 ; ( 22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杨 光裕 批 准 设 立文号:证监基金 字[ 2003 ] 76 号 电


话 : 0755- 823 703 88 -166 3 传


真: 0755- 223 8132 5 联 系人: 周 婷 客户服 务 电话 : 0755- 823 70688 、 400 8888 606 网


址 : www .igwfmc .com 注 : 直 销机 构 包括本公 司深圳直 销中 心 及 直 销 网上交易 系统 /电 子 交易直 销 前 置 式自 助 前 台 ( 具 体以本公 司 官 网列 示为准) 2、 代 销机 构 序 号 全称 销售机 构 信息 1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定 代 表人: 易 会 满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88(全国) 网 址 : 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 系人: 张伟 电话 : 010-85109219 传 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99 网 址 : 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定 代 表人: 陈 四 清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联 系人: 宋 亚平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66 (全国) 网 址 : www.boc.cn 4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彭纯 联 系人: 王 菁 电话 : 021-58781234-1601 传 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59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5 招 商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 系人: 邓炯 鹏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6 广 发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广州 市 越秀 区 东 风 东 路 713号





法定 代 表人: 杨 明生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30 8003





网 址 : www.cgbchina.com.cn 7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法定 代 表人: 吉晓 辉 联 系人: 高 天 、于 慧 电话 :( 021 ) 61618888 传 真:( 021 ) 636041 99 客户服 务 热线 : 955 28 公 司网站 : www .spd b.com.cn 8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定 代 表人: 洪崎 联 系人: 穆 婷 联 系 电话 : 010-58560666 传 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 热线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9 北京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大 街甲 17号 首 层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大 街丙 17号 法定 代 表人: 闫冰竹 传 真: 010-66226045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 电话 : 010-95526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中信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号文 化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李庆 萍 电话 : 010-89937369 传 真: 010- 85230049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58 网 址 : www.bank.ecitic.com 11 平安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孙 建 一 联 系人: 张莉 电话 : 021-38637673 传 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11 - 3 网 址 : www.bank.pingan.com 12 渤 海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 津 市 河西 区 马 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东 区海 河 东路 218号 渤 海 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李 伏 安 联 系人: 王 宏 联 系 电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022-58316259 客户服 务 热线 : 95541 网 址 : www.cbhb.com.cn 13 温 州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温 州 市 车 站大 道 华 海 广 场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夏 瑞 洲 客户服 务 电话 : 0577-96699 网 址 : www.wzbank.cn 14 浙 商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杭 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张 达 洋 电话 : 0571-87659546 传 真: 0571-87659188 联 系人: 毛 真 海 客户服 务 热线 : 95527 银 行 网 址 : www.czbank.com 15 华 夏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定 代 表人: 吴 建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联 系人: 马 旭 联 系 电话 : 010-85238425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77 公 司网 址 : www.hxb.com.cn 16 金华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浙江省 金华市 光 南路 668 号( 邮 编 : 321015 ) 法定 代 表人: 徐雅 清 联 系人: 徐 晓 峰 电话 : 0579-83207775 传 真: 0579-8217832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711-6668 银 行 网 址 : www.jhccb.com.cn 17 嘉兴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嘉兴 市 建 国 南路 409号 法定 代 表人:许 洪 明 联 系人: 陈 兢 电话 : 0573-82082676 传 真: 0573-82062161 客户服 务 电话 : 057396528 银 行 网 址 : www.bojx.com 18 包 商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 蒙古 包 头 市 钢铁 大 街 6 号 办公 地 址 :内 蒙古 包 头 市 钢铁 大 街 6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镇 西 联 系人: 张 建 鑫 电话 : 010-64816038 传 真: 010-84596546 客服 电话 : 95352 网站 : www.bsb.com.cn 19 苏 州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 系人: 葛 晓 亮 传 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 务 电话 : 0512-96067 网 址 : www.suzhoubank.com 20 江 苏 江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常 州 和 平 中 路 413号 法定 代 表人: 陆 向 阳 联 系人: 蒋姣








电话 : 0519-80585939 传 真: 0519-89995017 客户服 务 电话 : 96005 网 址 : www.jnbank.com.cn 21 四 川 天府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南 充市 涪 江路 1号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办公 地 址 :四 川省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下 东 大 街 258 号 法定 代 表人: 邢敏 联 系人: 樊 海 波 电话 : 028-6767603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1696869 网 址 : www.tf.cn 22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 道 6008号特 区报 业 大 厦 16-17层 法定 代 表人: 曹宏 办公 地 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 道 6008号特 区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666888 联 系人:金 夏 联 系 电话 : 0755-83516289 邮箱 : jinxia@cgws.com 网 址 : www.cgws.com 23 广 发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州 天 河 区天 河 北路 183-187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 4301-4316 房 ) 办公 地 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 马 场 路 26号 广 发证 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孙树 明 联 系人: 黄岚 电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24 中国 银 河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大 街 35号 2-6 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共 炎 联 系人: 辛 国 政 联 系 电话 : 010-83574507 传 真: 010-83574807 客服 电话 : 4008-888-888 或 95551 公 司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邮 政编 码 : 100033 25 国 泰 君 安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商 城 路 618号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68号 上 海银 行 大 厦 29楼 法定 代 表人: 杨德 红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联 系人: 芮敏祺 电话 : 021-38676666 传 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21 网 址 : www.gtja.com 26 中信 建 投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常 青 联 系人:许 梦园 电话 :( 010) 85156398 传 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108/95587 网 址 : www.csc108.com 27 申 万 宏 源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路 989 号 45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梅 联 系人: 曹晔 电话 : 021-33389888 传 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23或 4008895523 网 址 : www.swhysc.com 28 申 万 宏 源西 部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新 疆乌鲁木 齐 市 高 新区 ( 新 市 区 ) 北京南路 358号 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室 法定 代 表人: 李季 联 系人: 王 君 电话 : 0991-7885083 传 真: 0991-231092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29 招 商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益 田路江 苏 大 厦 38-45层 法定 代 表人: 宫 少 林 联 系人: 黄婵君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 务 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30 国 都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号 10层 联 系人: 黄静 电话 : 010-84183333 传 真: 010-84183311-3389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客服 电话 : 400-818-8118 网 址 : www.guodu.com 31 兴 业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福州 市 湖 东路 268号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长 柳 路 36号 法定 代 表人: 杨 华 辉 联 系人: 乔琳雪 联 系 电话 : 021-38565547 传 真: 0591-38507538 客户服 务 电话 :95562 网 址 : www.xyzq.com.cn 32 光 大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新 闸 路 1508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健 男 联 系人: 郁疆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25、 4008888788 、 10108998 网 址 : www.ebscn.com 33 海通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广东路 689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 杰 联 系人: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021-23219100 客服 电话 : 95553 网 址 : www.htsec.com 34 中 银 国 际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200号中 银大 厦 31楼 法定 代 表人: 宁 敏 联 系人:许 慧 琳 电话 : 021-2032853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208888 网 址 : www.bocichina.com 35 安 信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4018号 安 联大 厦 35层 、 28层 A02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牛冠 兴 联 系人: 郑 向 溢 电话 : 0755- 82558038 传 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 电话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36 国 元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春路 179 号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法定 代 表人: 蔡咏 联 系人: 李 飞 电话 : 0551-62246298 传 真: 0551—62272108 客服 电话 :全国统一 热线 95578, 4008888777 , 安 徽 省 内 热线 96888 网 址 : www.gyzq.com.cn 37 平安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 5033号 平安 金 融 中 心 61层 -64层 法人 代 表: 何 之 江 联 系人: 王阳 电话 : 021-38632136 传 真: 021-33830395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11-8 网 址 : stock.pingan.com 38 中国国 际 金 融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外大 街 1号 国 贸 大 厦 2座 28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学东 联 系人: 杨 涵 宇 电话 : 010- 6505116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910 1166 网 址 : www.cicc.com.cn 39 方 正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大 厦 22- 24层 办公 地 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江 中 路 二 段 36号华 远 华中 心 4、 5号 楼 2701-3717 法定 代 表人: 高 利 联 系人: 胡 创 电话 : 010-59355941 传 真: 010- 56437013 客服 热线 : 95571 网 址 : www.foundersc.com 40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新 街 口 外大 街 28号 C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林 义 相 联 系人: 尹伶 电话 : 010-66045529 传 真: 010-66045518 客服 热线 : 010-66045678 网 址 : www.txsec.com 41 西 部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陕 西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信 托大 厦 16-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刘 建 武 联 系人: 梁 承华 电话 : 029-87406168 传 真: 029-87406710 客服 热线 : 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cn 42 华 宝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林 联 系人: 刘闻川 电话 : 021-68778808 传 真: 021-68778108 客户服 务 电话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43 爱 建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南京 西 路 758号 24楼 法定 代 表人: 宫 龙 云 联 系人: 陈 敏 电话 : 021-32229888 传 真: 021-68728703 客服 热线 : 021-63340678 网 址 : www.ajzq.com 44 华 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层 法定 代 表人: 黄 金 琳 联 系人: 张 腾 电话 : 0591-87383623 传 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 电话 : 96326 ( 福 建 省 外 请 加 拨 0591) 网 址 : www.hfzq.com.cn 45 信 达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 系人: 唐静 电话 : 010-63081000 传 真: 010-63080978 客服 热线 : 95321 网 址 : www.cindasc.com 46 英 大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 十 、三 十 一 层 法定 代 表人: 吴 骏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联 系人: 杨 洪飞 电话 : 0755-83007323 传 真: 0755-83007034 客服 热线 : 4000 188 688 网 址 : www.ydsc.com.cn 47 华 泰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江 苏 省南京 市 江东 中 路 228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 易 联 系人: 庞 晓 芸 电话 : 0755-82492193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97 网 址 : www.htsc.com.cn 48 华 龙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兰 州 市城关 区 东岗 西 路 638号 兰 州 财 富 中 心 法定 代 表人: 李 晓 安 联 系人: 李 昕 田 电话 : 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 电话 : 0931-96668 , 4006898888 网 址 : www.hlzqgs.com 49 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 都 市 东 城 根上 街 95号 办公 地 址 :成 都 市 东 城 根上 街 95号 法定 代 表人: 冉云 联 系人: 刘 婧漪 、 贾 鹏 电话 :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 真: 028-86690126 客服 电话 : 95310 公 司网站 : www.gjzq.com.cn 50 浙 商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浙江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号 黄 龙 世 纪广 场 A-6/7楼 法定 代 表人: 吴 承 根 联 系人:许 嘉 行 客服 电话 : 0571-967777 网 址 : www.stocke.com.cn 51 中 航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滩 新区红 谷 中 大 道 1619 号国 际 金 融大 厦 A 座 41楼 法定 代 表人: 杜 航 联 系人: 戴蕾 联 系 电话 : 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866-567 公 司网 址 : www.avicsec.com 52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 期 ) 北座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8号中信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 系人: 王 一 通 电话 : 010- 60838888 传 真: 010- 60833739 客服 电话 : 95548 网 址 : www.cs.ecitic.com 53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 第 18层 -21层 及 第 04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 1、 22、 23单元 联 系人: 刘 毅 联 系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 真: 0755-82026539 客服 电话 : 400 600 8008 网 址 : www.china-invs.cn 54 长 江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武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号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 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79或 4008-888-999 网 址 : www.95579.com 55 中 泰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济南 市市中 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玮 联 系人:许 曼 华 电话 : 021-20315290 传 真: 021-20315125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zts.com.cn 56 国 盛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滩 新区 凤凰 中 大 道 1115 号 北京 银 行 大 楼 法定 代 表人: 徐丽峰 联 系人: 占 文 驰 电话 : 0791-86283372 传 真: 0791-86281305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222 111 网 址 : www.gszq.com 57 国 海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西 桂林 市 辅星 路 13号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竹子 林 四 路 光 大银 行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大 厦 3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 系人: 牛 孟宇 联 系 电话 : 0755-83709350 传 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63 公 司网 址 : www.ghzq.com.cn 58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号 楼 2001 法定 代 表人: 姜 晓 林 联 系人: 刘 晓 明 联 系 电话 : 0531 - 89606165 传 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548 网 址 : www.zxwt.com.cn 59 西 南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北 区 桥 北 苑 8号 法定 代 表人: 吴 坚 联 系人: 张 煜 电话 : 023-63786141 传 真: 023-63786212 客服 电话 : 400 809 6096 公 司网站 : www.swsc.com.cn 60 东 海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延陵 西 路 23号投资 广 场 18层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东 方 路 1928号 东 海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 : 021-20333333 传 真: 021-50498825 联 系人: 王 一 彦 客服 电话 : 95531 ; 400-8888-588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61 第 一 创 业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福 华一 路 115号投行 大 厦 20楼 法定 代 表人: 刘学 民 联 系人: 毛 诗 莉 电话 : 0755-23838750 传 真: 0755-23838750 客服 电话 : 400-888-1888 网 址 : www.fcsc.com 62 川 财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成 都 市 高 新区交 子 大 道 177号中 海 国 际 中 心 B 座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孟 建 军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联 系人: 匡 婷 电话 : 028-86583053 传 真: 028-86583053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8-95105118 公 司网 址 : http://www.cczq.com 63 天 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湖 北省武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号 高科 大 厦 4楼 办公 地 址 : 湖 北省武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南路 99号 保利 广 场 A 座 37楼 法定 代 表人: 余 磊 联 系人: 崔 成 电话 : 027-87610052 传 真: 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005000 网 址 : www.tfzq.com 64 中信 期货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 期 ) 北座 13层 1301- 1305室 、 14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 皓 联 系人: 洪 诚


电话 : 0755-23953913


传 真: 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990-8826 网 址 : www.citicsf.com 65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号 7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号 7楼 法定 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 系人: 邵 珍珍 电话 : 021-53686888 传 真: 021-53686100-7008 , 021-53686200- 7008 客户服 务 热线 : 4008918918 66 开 源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区 锦 业 路 1号 都 市之 门 B 座 5层 办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区 锦 业 路 1号 都 市之 门 B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刚 联 系人: 黄芳 电话 : 029-63387256


传 真: 029-8188725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60-8866或 95325 网 址 : www.kysec.cn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67 中国民 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环中 路 27号 院 5 号 楼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五 北 四环中 路 盘 古 大观 A 座 40- 43F 法定 代 表人: 何 亚 刚 联 系人: 齐 冬妮 电话 : 010-59355807/13811475559 传 真: 010-5643701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895618 网 址 : http://www.e5618.com 68 上海 华信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浦 东 新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南京 西 路 399号明 天 广 场 22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灿 辉 联 系人: 徐璐 电话 : 021-63898952 传 真: 021-68776977 转 8952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205999 网 址 : www.shhxzq.com 69 华 鑫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4018号 安 联大 厦 28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俞洋 联 系人: 朱泽乾 电话 : 021-54967367 传 真: 021-54967032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323 , 4001099918 (全 国) 021- 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 址 : www.cfsc.com.cn 70 广州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号 广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层 、 20 层 办公 地 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号 广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层 、 20 层 法定 代 表人: 胡伏云 联 系人: 梁微 电话 : 020 -888 36999 传 真: 020 -888 3698 4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396 网 址 : www .gzs.com.cn 71 深圳 众禄 基金销售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梨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大 厦 8楼 法定 代 表人: 薛峰 联 系人: 童彩 平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电话 : 0755-33227950 传 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788-887 网 址 :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 买卖网 www.jjmmw.com 72 蚂蚁 ( 杭 州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道 文一 西 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 地 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万 塘 路 18号 黄 龙 时 代 广 场 B 座 6F 法定 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 系人: 韩爱彬 电话 : 021-60897840 传 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766-123 网 址 : www.fund123.cn 73 诺 亚 正行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60弄 9号 3724 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杨 浦 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东 码 头园 区 C栋 法定 代 表人: 汪静 波 联 系人: 方 成 电话 : 021 -386023 77 传 真: 021 -3850977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 821 - 5399 网 址 : www .noa h-fund.com 74 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东 方 路 1267号 11 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 跃 伟 联 系人: 单 丙 烨 电话 : 021-20691832 传 真: 021-20691861 客服 电话 : 400-820-2899 公 司网站 : www.erichfund.com 75 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虹 口 区 场中 路 685弄 37号 4号 楼 4494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南路 1118号 鄂尔 多 斯 国 际大 厦 9楼 法定 代 表人: 杨 文 斌 联 系人: 张 茹 电话 : 021-58870011 传 真: 021-68596916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700 9665 网 址 : www.ehowbuy.com 76 北京展 恒 基金销售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顺义 区后 沙峪镇 安富 街 6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安 苑 路 15-1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6层 法定 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 系人: 李 晓 芳



































联 系 电话 : 010-59601366 转 7167 客服 电话 : 400-818-8000 公 司网站 : www.myfund.com 77 和 讯 信息 科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外大 街 22号 泛 利 大 厦 10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 莉 联 系人: 习甜 联 系 电话 : 010-85650920 传 真号 码 : 010-85657357 全国统一 客服 热线 : 400-920-0022/ 021- 20835588 公 司网 址 : licaike.hexun.com 78 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徐 汇 区 龙田路 190号 东 方 财 富 大 厦 2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徐 汇 区 宛 平南路 88 号金 座 ( 北楼 ) 25层 法定 代 表人:其实 联 系人: 潘世友 电话 : 021-54509977-8400 传 真: 021-54509953 客服 电话 : 400-1818-188 网 址 : http://www.1234567.com.cn 79 浙江 同 花 顺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文二 西 路 一号 元 茂 大 厦 903室 办公 地 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 翠柏 路 7号 杭 州电 子 商 务产业 园 2楼 法定 代 表人: 凌 顺 平 联 系人: 杨 翼 联 系 电话 : 0571-88911818-8565 传 真: 0571-86800423 客服 电话 : 4008-773-772 网 址 : www.5ifund.com 80 众升 财 富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东 园 四 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浦 项 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法定 代 表人: 李 招 弟 联 系人: 高 晓 芳 电话 : 010-59393923 传 真: 010-64788105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59-8888 网 址 : www.zscffund.com 81 宜 信 普泽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 9号 楼 15层 1809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 SOHO 现 代 城 C 座 1809室 法定 代 表人: 沈 伟 桦 联 系人: 王 巨 明 电话 : 010-52855713 传 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09-9200 网 址 : www.yixinfund.com 82 北京 增 财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路 66号 建 威 大 厦 1208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路 66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 代 表人: 罗 细 安 联 系人: 孙 晋峰 电话 : 010-67000988 传 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001- 8811 网 址 : www.zcvc.com.cn 83 厦 门 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号 厦 门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 室 法定 代 表人: 陈 洪 生 联 系人: 梁云 波



































联 系 电话 : 0592-3122757 客服 电话 : 400-9180808 公 司网站 : www.xds.com.cn 84 北京 晟 视 天 下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怀柔 区九 渡 河 镇黄坎村 735 号 03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大 街甲 6号 万 通 中 心 D 座 28层 法定 代 表人: 蒋煜 联 系人: 徐 长征、 林凌 电话 : 010-58170943 , 010-58170918 传 真: 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18-8866 网 址 : www.shengshiview.com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85 嘉 实财 富 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世 纪 大 道 8号国金中 心 二 期 4606-10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赵学军 联 系人:景 琪 电话 : 021-20289890 传 真: 010-85097308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21-8850 网 址 : www.harvestwm.cn 86 深圳 市 新 兰 德 证券投资 咨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华 强 北路 赛 格 科技 园 4栋 10层 1006#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外大 街 10号 庄胜 广 场中 央 办公 楼东 翼 7层 法定 代 表人: 马 勇 电话 : 0755-88394666 传 真: 0755-8839467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166-1188 网 址 : http://8.jrj.com.cn/ 87 一 路 财 富 ( 北京 )信息 科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号五 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大 街 2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 代 表人: 吴 雪 秀 联 系人: 段 京 璐 电话 : 010-88312877 传 真: 010-88312885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01-1566 网 址 : www.yilucaifu.com 88 北京 恒 天 明 泽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 开发 区 宏 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环 北路 甲 19号 SOHO 嘉盛 中 心 30层 3001室 法定 代 表人: 周 斌 电话 : 010-59313555 传 真: 010-5350964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980-618 网 址 : www.chtwm.com 89 北京 钱 景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丹棱 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 代 表人: 赵 荣 春 联 系人: 陈 剑炜 电话 : 010-57418813 传 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75-9885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网 址 : www.qianjing.com 90 深圳 腾 元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2028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号 楼 1806单元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中 路 4026号 田 面城市 大 厦 18A 法定 代 表人: 曾 革 联 系人: 叶 健 电话 : 0755-33376853 传 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990-8600 网 址 : www.tenyuanfund.com 91 北京创 金 启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1号 5号 楼 215A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民 白 纸坊 东 街 2号经 济 日 报社 综 合 楼 A 座 712室 法定 代 表人: 梁蓉 联 系人: 魏 素 清 电话 : 010-66154828 传 真: 010-6358399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262-1818 网 址 : www.5irich.com 92 北京 唐鼎耀 华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延 庆 县延 庆 经 济 开发 区百 泉 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建 国 门外大 街 19号 A 座 1505室 法定 代 表人: 张 冠 宇 联 系人: 王 丽敏 电话 : 010-85932810 传 真: 010-8593288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19-9868 网 址 : www.tdyhfund.com 93 上海联 泰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自由 贸 易区 富 特 北路 277号 3 层 310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长 宁 区 金 钟 路 658号 2号 楼 B 座 6楼 法定 代 表人: 燕斌 联 系人: 凌秋艳 电话 : 13636316950


传 真: 021-6299006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46-6788 网 址 : www.66zichan.com 94 上海 汇 付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3 6号 1807-5 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路 100 号金 外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滩 国 际 广 场 19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皛 联 系人: 周 丹 电话 : 021 -33323 999 传 真: 021 -33323 99 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20 -2819 手 机 客户 端 : 天天 盈基金 95 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路 5475号 1033 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浦 东 新区 峨 山 路 91弄 61号 10号 楼 12楼 法定 代 表人: 李兴春 联 系人: 徐 鹏 电话 : 021-50583533 传 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921-7755 公 司网 址 : www.leadfund.com.cn 96 北京 新 浪 仓 石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北 四环 西 路 58号 906室 法定 代 表人: 张 欢 行 联 系人: 李 昭琛 电话 : 010-82244185 客户服 务 电话 : 010-62675369 网 址 : http://www.xincai.com/ 97 泰 诚财 富 基金销售( 大 连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辽 宁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春 光 联 系人: 张晓 辉 电话 : 0411-88891212 传 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411001 网 址 : www.taichengcaifu.com 98 上海 陆 金 所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之 光 联 系人: 宁博宇 电话 :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219031 网 址 : www.lufunds.com 99 深圳 富济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福田 街道 岗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厦 社区 金 田路 30 88 号中 洲 大 厦 3203 A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刘鹏宇 联 系人: 刘 勇 电话 : 0755- 839999 07- 88 14 传 真: 0755- 839999 26 客户服 务 电话 : 0755- 839999 07 网 址 : www .fujifund.cn 100 北京 虹 点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号 1号 楼 1603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号 温 特 莱 中 心 A 座 16层 法定 代 表人: 郑毓栋 联 系人: 姜颖 电话 : 010-5640901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68-1176 网 址 : www.hongdianfund.com 101 珠 海 盈 米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区 宝 华 路 6号 105 室 -3491 办公 地 址 : 广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号保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 代 表人: 肖雯 联 系人: 黄敏 嫦 电话 : 020-89629099 传 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0-89629066 网 址 : www.yingmi.cn 102 中证金 牛 ( 北京 )投资 咨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丰 台区 东 管 头 1号 2号 楼 2- 45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外大 街甲 1号 环 球 财 讯 中 心 A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 系人: 孙 雯 电话 : 010-59336519 传 真: 010-5933650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909-998 网 址 : www.jnlc.com 103 奕 丰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室 ( 入 住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 秘 书有 限 公 司 )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南 山 区海 德 三 道 航 天 科技广 场 A 座 17楼 1704室 法定 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 系人: 叶 健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电话 : 0755-89460500 传 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84-0500 网 址 : www.ifastps.com.cn 104 和 耕 传 承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河 南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区 心 怡 路 西 广 场 路南 升 龙广 场 2号 楼 701 法定 代 表人: 李 淑 慧 联 系人: 裴 小 龙 电话 : 0371-55213196 传 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555-671 网 址 : www.hgccpb.com 105 上海 凯石 财 富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路 765号 602- 115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延 安东路 1号 凯石 大 厦 4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继 武 联 系人: 李 晓 明 电话 : 021-63333319 传 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433389 网 址 : www.vstonewealth.com 106 深圳 市金 斧 子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道 科技 园 中 区 科 苑 路 15号 科兴科学 园 B 栋 3单元 11层 1108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道 科技 园 中 区 科 苑 路 15号 科兴科学 园 B 栋 3单元 11层 1108 法人 代 表: 赖 任 军 联 系人: 刘 昕 霞 电话 : 0755-29330513 传 真: 0755-26920530 客服 电话 : 400-930-0660 公 司网 址 : www.jfzinv.com 107 武汉 市 伯 嘉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武汉 市 江汉 区 17- 19号环 亚 大 厦 B座 601 室 法定 代 表人: 陶捷 联 系人: 陆 锋 电话 : 02 7- 83863742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2 79899 网 址 : www .buyfunds.cn 108 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大 街 11号 E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世 界 财 富 中 心 A 座 11层 1108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大 街 11号 E 世 界 财 富 中 心 A 座 11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 伟 刚 客服 电话 : 400-619-9059











公 司网 址 : www.hcjijin.com 109 南京 苏 宁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5号 法定 代 表人: 钱燕 飞 联 系人: 王 锋 电话 : 025-66996699-887226 传 真: 025-66996699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177 网 址 : www.snjijin.com 110 上海大 智 慧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杨高 南路 428号 1号 楼 1102 、 1103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申 健 联 系人: 印强 明 电话 : 021-20219988 传 真: 021-20219988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1-20292031 网 址 : https.//www.wg.com.cn 111 北京广 源 达 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新 街 口 外大 街 28号 C 座 六 层 605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东 园 四 区 13号 楼 浦 项 中 心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齐 剑 辉 联 系人: 王英 俊 电话 : 010-57298634 客服 电话 : 4006236060 传 真: 010-82055860 网 址 : www.niuniufund.com 112 上海 中正 达 广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徐 汇 区 龙 腾 大 道 2815号 302室 法定 代 表人: 黄 欣 联 系人: 戴 珉 微 电话 : 021-33768132 传 真: 021-33768132-802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767-523 网 址 : www.zhongzhengfund.com 113 海银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银 城 中 路 8号 402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8号 4楼 法定 代 表人: 刘惠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联 系人: 毛 林 电话 : 021-80133597 传 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08-1016 网 址 : www.fundhaiyin.com 114 上海 万 得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福 山 路 33号 11楼 B 座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福 山 路 33号 8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廷 富 联 系人: 姜 吉 灵 电话 : 021-5132 7185 传 真: 021-5071 016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21-0203 115 深圳 前 海 凯 恩 斯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室 ( 入 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 秘 书有 限 公 司 )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 道 6019号金 润 大 厦 23A 法定 代 表人: 高 锋 联 系人: 廖 苑兰 电话 : 0755-83655588 传 真: 0755-83655518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048688 网 址 : www.keynesasset.com 116 中民财 富 基金销售( 上海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路 100 号 7层 05单元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民生 路 11 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广 场 1号 楼 27层 法定 代 表人: 弭 洪 军 联 系人: 郭 斯 捷 电话 : 021 -333 57 030 传 真: 021 -6 33 53736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76-57 16 网 址 : www .cm iwm .com 117 天 津 国 美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 津 经 济技 术 开发 区 南 港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公 楼 D 座 二 层 202-124 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霄 云 路 26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东 华 联 系人: 郭 宝亮 电话 : 010-59287984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1110889 网 址 : www.gomefund.com 118 北京 蛋卷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号 院 6号 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 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 系人: 翟 相 彬 电话 : 010-61840688 传 真: 010-61840699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0618 518 网 址 : http://danjuanapp.com/ 119 上海 基 煜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园 公 路 1800号 2号 楼 6153室 ( 上海 泰 和经 济 发 展 区 )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18号 A1002 室 法定 代 表人: 王翔 联 系人: 蓝 杰 电话 : 021-65370077 传 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205369 网 址 : www.jiyufund.com.cn 120 南京 途 牛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京 市 玄 武 区 玄 武 大 道 699-1号 办公 地 址 : 南京 市 玄 武 区 玄 武 大 道 699-1号 法定 代 表人: 宋 时 琳 联 系人: 王 旋 电话 : 025—86853969 传 真: 025—86853960 客服 电话 : 4007-999-999 网 址 : http://jr.tuniu.com 121 上海 钜派钰 茂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泥 城 镇 新 城 路 2号 24幢 N3187 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浦 东南路 379号金 穗 大 厦 14楼 C 座 法定 代 表人: 胡 天 翔 联 系人: 卢奕 电话 : 021-50793059 传 真: 021-6841316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889967 网 址 : http://www.jp-fund.com/ 122 凤凰 金信( 银 川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宁夏 回 族 自 治 区银 川 市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商 务 区 万 寿路 142号 14层 1402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紫 月 路 18号 院 朝 来 高科技 产业 园 18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旭 联 系人: 陈 旭 电话 : 010-58160168 传 真: 010-5816017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10-5919 网 址 : www.fengfd.com 123 北京 微 动利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13号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2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13号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2室 法定 代 表人: 季 长 军 联 系人: 何 鹏 电话 : 010-52609656 传 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188-5678 网 址 : www.buyforyou.com.cn 124 北京 格上 富 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环 北路 19号 楼 701内 09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环 北路 19号 楼 701内 09室 法定 代 表人: 李 悦 章 联 系人: 曹 庆展 电话 : 010-65983311 传 真: 010-65983333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066-8586 网 址 : www.igesafe.com 125 北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东路 66号 1 号 楼 22层 2603-06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亦 庄 经 济 开发 区 科创 十 一 街 18号 院 A 座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超 联 系人: 江 卉 电话 :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118 网 址 : www.fund.jd.com 126 上海 朝 阳永 续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上 封 路 977号 1幢 B 座 812室 法定 代 表人: 廖 冰 联 系人: 陆 纪 青 电话 : 15902135304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9987172 网 址 : www.998fund.com 127 泛 华 普 益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成 都 市成华 区建设 路 9号 高 地 中 心 1101 室 办公 地 址 :四 川省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东 大 街 99号 平安 金 融 中 心 1501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于 海 锋 联 系人: 王 峰 电话 : 028-84252474 传 真: 028-84252474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588-588 网 址 : https://www.puyifund.com/ 128 上海 华 夏 财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虹 口 区 东 大名 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大 街 33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8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一 梅 联 系人: 仲 秋 玥 电话 : 010-88066632 传 真: 010-88066214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17-5666 网 址 : www.amcfortune.com 129 上海 云 湾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新 金 桥 路 27号 13 号 楼 2层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锦 康路 30 8号 陆 家 嘴世 纪 金 融 广 场 6号 楼 6层 法定 代 表人: 戴 新 装 联 系人: 朱 学 勇 电话 : 021 -20 538888 传 真: 021 -20 538999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20 -1515 网 址 : www .zh engto ngf unds.com 130 上海 挖 财金 融 信息 服 务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杨 高南路 799号 5楼 01、 02、 03室 办公 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杨高 南路 799号 5楼 01、 02、 03室 法定 代 表人: 胡燕亮 联 系人: 义 雪 辉 电话 : 021 - 50810687 传 真: 021-58300279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1-50810673 网 址 : http://www.wacaijijin.com/ 131 深圳 秋 实 惠 智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号 A 栋 201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环 北路 2号 南 银大 厦 2309 法定 代 表人: 张 秋林 联 系人: 张 秋林 电话 : 010-64108876 传 真: 010-64108875 客户服 务 电话 : 010-64108876 网 址 : http://fund.qiushicaifu.com 132 大 河 财 富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贵 州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新 华 路 110- 134号 富 中国 际 广 场 1栋 20层 1.2号 办公 地 址 : 贵 州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新 华 路 110- 134号 富 中国 际 广 场 1栋 20层 1.2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荻 联 系人: 方 凯鑫 电话 : 0851-88405606 传 真: 0851-88405599 客户服 务 电话 : 0851-88235678 网 址 : www.urainf.com 133 天 津万 家 财 富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 津 自 贸 区 (中 心 商 务 区 ) 迎宾 大 道 1988号 滨 海 浙 商大 厦 公 寓 2-2413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8号 太平 洋 保险 大 厦 5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修 辞 联 系人: 王 芳芳 电话 : 010-59013842 传 真: 021- 38909635 客户服 务 电话 : 010--59013825 网 址 : www.wanjiawealth.com 134 北京电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呼 家楼 ( 京广 中 心 ) 1号 楼 36层 3603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F 座 12B 法定 代 表人: 程 刚 联 系人: 李 丹 电话 : 010-56176115 传 真: 010-5617611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100-3391 网 址 : www.bjdyfund.com 135 通 华财 富 ( 上海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虹 口 区 同 丰 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杨高南路 799号 陆 家 嘴世 纪 金 融 广 场 3号 楼 9楼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法定 代 表人: 马 刚 联 系人: 杨 徐 霆 电话 : 021-60818249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156 网 址 : www.tonghuafund.com 136 喜 鹊 财 富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西 藏 拉萨 市 柳 梧 新区 柳 梧 大 厦 1513室 办公 地 址 : 西 藏 拉萨 市 柳 梧 新区 柳 梧 大 厦 1513室 法定 代 表人: 陈 皓 联 系人: 曹 砚 财 电话 : 010-58349088 传 真: 010-88371180 客户服 务 电话 : 0891-6177483 网 址 : www.xiquefund.com 137 济安 财 富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环中 路 7号 4号 楼 40层 4601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环中 路 7号 北京 财 富 中 心 A 座 46层 法定 代 表人: 杨健 联 系人: 李 海 燕 电话 : 010-65309516 传 真: 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73-7010 网 址 : www.jianfortune.com 138 洪 泰 财 富 ( 青岛 )基金销售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山 东省 青岛 市 香港 东路 195号 9号 楼 701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西 什库 大 街 31号 院 九 思 文 创 园 5号 楼 501室 法定 代 表人: 任 淑桢 联 系人: 周 映筱 电话 : 010-66162800 传 真: 0532-66728591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6706863 网 址 : www.hongtaiwealth.com 139 上海 有 鱼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区 浦 东 大 道 2123 号 3层 3E-2655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徐 汇 区 桂 平路 391号 B 座 19 层 法定 代 表人: 林 琼 联 系人: 徐 海 峥 电话 : 021-60907379 传 真: 021-60907397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1-60907378 网 址 : www.youyufund.com 140 深圳 盈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莲 花 街道 商报 东路英 龙 商 务 大 厦 8楼 A-1 ( 811-812) 办公 地 址 : 大 连 市中 山 区 南 山 路 155号 南 山 1910小 区 A3-1 法定 代 表人: 苗 宏升 联 系人: 王 清 臣 电话 : 0411-66889805 传 真: 0411-66889827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7-903-688 141 民 商 基金销售( 上海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黄 浦 区 北京东路 666号 H 区 ( 东座 ) 6楼 A31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张 杨路 707号生 命 人 寿 大 厦 32楼 法定 代 表人: 贲 惠 琴 联 系人: 钟 伟 电话 : 138-2642-0174 传 真: 021-50206001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1-50206003 网 址 : http://www.msftec.com/ 142 北京 百 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上地十 街 10号 1幢 1 层 101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上地 信息 路 甲 9号 奎 科科技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张 旭 阳





联 系人: 孙 博 超





电话 : 010-61952703





传 真: 010-61951007





客户服 务 电话 : 95055





网 址 : www.baiyi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 其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履 行公 告 义务。 二、 注册登记 机 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杨 光裕 电


话 : 0755- 823 703 88 -1902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755- 223 8132 5 联 系人: 曹 竞 三、律 师 事务 所 及经办律 师 名 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 事务 所 住 所 :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68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68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负责 人: 俞 卫 锋 电话 : 021 -313 58666 传 真 : 021 -313 58600 经办律 师 : 吕 红 、 黎 明 四、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经办 注册 会 计 师 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 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注册 及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安永 大 楼 17层 01 - 12 室 执 行事务合 伙 人: 毛 鞍 宁 电话 : 010 -5 8153000 传 真: 010 -85188 298 经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吴 翠蓉 、 高 鹤 联 系人: 吴 翠蓉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第 六 部 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 月 10 日证监许可 [20 11 ] 41 号文核准募集 。 本基金为 契 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 存续期限 为不定 期 。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 不 超 过 3个月。 具 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与代 销机 构 约 定( 具 体时间 见 发售公 告 及 代 销机 构相 关公 告 )。 二、发售对 象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 投资者及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发售 方 式和销售 渠道 本基金同时 通 过 直 销和 代 销 两 种方 式公开募集。 ( 1) 直 销: 通 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设 在 深圳 的 直 销中 心 。 ( 2) 代 销: 通 过基金管理人 指 定的 代 销机 构 的 网点 ( 具 体 名单见 发售公 告 )。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发售面值发售, 采 用全额 缴 款 的 认购 方 式。 投资者在募集 期 内可以 多 次 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 旦 交 付 , 撤 销申 请不 予 接受。 四、认购 费 用 投资者认购 需 缴纳 认购 费 用。认购 费 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 广 、销售、 注册登 记 等募集 期 间发生的各 项费 用。认购 费率 按认购金额 采 用 比例 费率 ,投资人在一 天 之内 如 果 有 多 笔 认购, 适 用 费率 按 单 笔 分别 计算 。当 需 要 采 取 比例 配 售 方 式对 有效认购金额 进 行 部 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 费率 按照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 所 对应的 费率计算 。 费率 表 如 下: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认购金额( M) 认购 费率 M< 10 0万 1.2% 100 万 ≤ M< 500 万 0.8% M≥ 500 万 按 笔 收取, 1000 元 /笔 五、认购的 具 体规定 1、 认购的 程 序 ( 1)申请 方 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 布 的其他 方 式。 ( 2)认购 款项支 付 :基金投资人认购时, 采 用全额 缴 款方 式, 若 资金未全 额到 账 则认购 无 效,基金管理人 将 认购 无 效的 款项 退 回 。 2、认购的确认 销售 网点 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 该 申请是 否 成 功 的确认,而 仅代 表销售 网点 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 否 有效应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或基金管理公 司 的确 认 登记 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 到各销售 网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认 情况 和认购的份额。 3、 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 代 销 网点 或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 系统( 目 前 仅 对个人投资者开 通 ) 每 个 账户 首 次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 追 加 认购 不受 首 次 认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 具 体以各 家 代 销机 构 公 告 为准)。 直 销中 心 每 个 账户 首 次 认购的最低金额 为 50 万 元 , 追 加 认购 不受 首 次 认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 4、 认购 期 利息的 处 理 方 式 认购 款 项 在募集 期 间产生的利息 将 折 算 为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有 , 该部 分份额享受 免除 认购 费 的 优 惠 ,其中利息 转 份额以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 记录 为 准。 5、认购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 如 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1+认购 费率 ); 认购 费 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 某 投资人投资 10 ,000 元 认购本基金,对应 费率 为 1.2%, 假设该 笔 认购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产生利息 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 ,000 / ( 1+1.2%) = 9 ,88 1.42 元 认购 费 用 = 10 ,000 - 9 ,88 1.42 = 11 8.5 8元 认购份额 =( 9,88 1.42 + 10 ) / 1.00 = 9 ,89 1.42 份 认购 费 用以人民 币元 为 单 位 , 计算结 果 按照四 舍 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 两 位 ;认购份额 计算结 果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生的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 基金财产 所 有。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七 部 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备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 总 额不 少 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 于 2亿 元 人民 币且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 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 聘 请法定 验 资机 构验 资,自收到 验 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 备案手续 。 基金募集 达 到基金 备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 毕 基金 备案手续 并取 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 , 《基金合同》生效; 否 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 予 以公 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将 基金募集 期 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 款项 在募集 期 内产生的利息 将 折 合成基金份额 归 投资者 所 有。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已 于 201 1年 3月 22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 000 万 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出现 前 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 报 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转换 及其他 登记 业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月 10 日证监许可 [20 11 ]41 号文核准募 集。 本基金为 契 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 存续期限 为不定 期 。 一、基金投资者 范 围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 投资者及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 赎回与转换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 构 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 委托 的 代 销机 构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 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 业场 所 或按销售机 构 约定的 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 变更或 增 减 基金 代 销 机 构 ,并 予 以公 告 。 三、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于 2011 年 3 月 22 日 起 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根据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公 司已 于 2011 年 5 月 26 日 开 始 办理 本基金的日 常 申购、 赎回 业务,并于 2011 年 6 月 10 日 开 通 了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 人 旗 下 部 分基金在 直 销机 构 和 部 分 代 销机 构 的基金 转换 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 开放日 申请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 具 体办理时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 的日 期 和时间 提 出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申请 且注册登记 机 构 确认接收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 转换 价 格 为下 次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 转换 时间 所 在 开放日的价 格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 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可 视 情况 对前 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 行 相 应的 调 整 并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在实 施 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的公 司网站上 公 告 。 四、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原则 1、“未 知 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 、 转换 价 格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 进 行 计算 ; 2、“金额申购、份额 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 、 转换 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申请 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 前 撤 销,在当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 销 ; 4、投资者 提交赎回 、 转换 申请时,由系统自动识别 先 前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 的时间,按 每 笔 交易 的 具 体时间来 计算 持有 期限 ,系统会 采 取 先 进 先 出法,即 先 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会 先 赎回 或 转换 ,按不同的持有 期限 分别 计算 收取 赎回 费 ; 5、投资者可在同时 代 理 转 出基金及 转入目标 基金销售的销售机 构 处 办理基 金 转换 业务。 转换 的 两只 基金 必 须都 是 该 销售机 构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 注册登记 人 处 注册登记 的基金; 6、基金 转换转 出 后剩余 份额不产生 强 制赎回 ;基金 转换转入 金额不受 转入 基金 首 次 申购及 追 加 数额 限制 ,基金 转换转 出 后 ,原持有时间 将 不 延 续计算 , 若 转换 申请当日同时有 赎回 申请,则 遵循 先 赎回后转换 的 处 理原则; 7、基金管理人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 上述 原则,但 应在 新 的原则实 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 一 种指 定 报刊 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予 以公 告 。 五、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 程 序 1、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申请 方 式 基金投资者 必 须 根据 基金销售机 构 规定的 程 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 基金销售机 构提 出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 须 按销售机 构 规定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 转换 申请时, 必 须 有 足够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否 则 所提交 的申购、 赎回 、 转换 的申请 无 效而不 予 成 交 。 2、申购、 赎回与转换 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 常情况 下,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在 T+ 1日内为投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资者对 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 行确认,在 T+ 2日 后 (包括 该 日)投资者可 向 销售机 构 或以销售机 构 规定的其他 方 式查 询 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成 交情况 。 基金销售机 构 对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 表 该 申请一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售机 构 确实收到 该 笔 申请。申请的确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确认 结 果 为准。 3、申购和 赎回 的 款项支 付 申购 采 用全额 缴 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 则申购不成 功 , 若 申购不成 功 或 无 效,申购 款项将 退 回 投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T日 赎回 申请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通 过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及其 相 关基金销售机 构 在 T+ 7日(包括 该 日)内 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账户 。 在发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 支 付 办法 参 照《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款 处 理。 六、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数额 限制 1、本基金 首 次 申购、定 期 定额申购最低 限 额 均 为 1元 , 追 加 申购不受 首 次 申 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本公 司直 销系统及各销售机 构 可 根据 业务 情况设 置高 于或 等于前 述 的 交易限 额, 具 体以本公 司 及各 家 销售机 构 公 告 为准,投资者在 提交 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请时,应 遵循 本公 司 及各销售机 构 的 相 关业务规 则)。本基金对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数量不 设上限 。 2、本基金不 设 最低 赎回 份额( 代 销机 构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但 某 笔 赎回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余 额不 足 1份时, 余 额 部 分基金 份额 必 须 一同全 部赎回 。 3、本基金 单 笔 转换转 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份,基金 转换转 出 后剩余 份额 不产生 强 制赎回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 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 比例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报刊 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 公 告 。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暂 停 基金申购等 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 风险 控 制 的 需 要 ,可 采 取 上述 措 施 对基金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 七、申购、 赎回与转换费 用 1、本基金的申购 费 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 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不 高 于 1.5 %, 随 申购金额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适 用以下前 端 收 费费率标 准: 申购金额( M) 申购 费率 M< 10 0万 1.5 % 100 万 ≤ M< 500 万 1.0% M≥ 500 万 按 笔 收取, 1000 元 /笔 2、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在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 用于市场 推 广 、 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 手续费后 的 余 额 归 基金财产。 本基金 赎回费 的 25%归 入 基金财 产 所 有。 对于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 将 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随 持有 期限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持有 期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 7日( 含 ) -1年 0.5 % 1年以 上 ( 含 ) - 2年 0.25% 2年以 上 ( 含 ) 0 注 : 就 赎回费 而 言 , 1年 指 365 天 , 2年 指 730 天 。 3、本基金的 转换费 用由 赎回费 和申购 补 差 费组 成, 转 出时收取 赎回费 , 转 入 时收取申购 补 差 费 。其中 赎回费 的收取 标 准 遵循 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 补 差 费 的收取 标 准为:申购 补 差 费 = MAX【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 4、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 赎回费率 最 高 不得 超 过法律法规规定的 限 额。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 履 行 相 关 手续后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申购、 赎回 费率 或 调 整 收 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规定 应于 新 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 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 一 种 指 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 上 公 告 。 5、对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用低于 柜 台交易方 式的基金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费率 。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 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况 下 根据 市 场 情况制 定基金 促 销 计划 , 针 对基金投资者定 期 和不定 期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 要 求 履 行 必要手续后 ,对 基金投资者 适 当 调 低基金申购 费率 、 赎回费率 和 转换费率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7、当发生 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 性。 具 体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 遵循 相 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 、自律 组织 的规定。 八 、申购份额、 赎回 金额 与转换交易 的 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 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 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 投资者投资 5, 000 元 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 8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 000 /( 1+1.5 %) =4,926. 11 元 ; 申购 费 用 =5, 000 -4,926. 11 =73.89 元 ; 申购份额 =4,926. 11 /1.12 8=4,367. 1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000 元 申购本基金, 假设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 8元 ,可得到 4,367. 12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 采 用“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 价 格 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率 净 赎回 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 : 某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000 份基金份额 18个月, 赎回费率 为 0.25%,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 8元 ,则可得到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 额 = 10 ,000 × 1.14 8 = 11 ,480元 赎回费 用 = 11 ,480× 0.25% = 28.7 元 赎回 金额 = 11 ,480- 28.7 = 11 ,451.3元 即:投资者 赎回 10 ,000 份本基金, 假设赎回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 8 元 ,可得到 11 ,451.3元 净 赎回 金额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 转换交易 的 计算 本基金的 转换交易 包括了基金 转 出和基金 转入 ,其中: ① 基金 转 出时 赎回费 的 计算 : 由股票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 货币 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待 结转 收益(全额 转 出 时) 赎回费 用 =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基金 赎回费率 转 出净额 = 转 出 总 额 - 赎回费 用 ② 基金 转入 时申购 补 差 费 的 计算 : 净 转入 金额 = 转 出净额 - 申购 补 差 费 其中,申购 补 差 费 = MAX【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净 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 转入 份额 = 净 转入 金额 / 转入 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投资者申请 将 持有的本基金 10 ,000 份 转换 为景顺长城内 需增 长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假设转换 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 8元 ,投资者持有 该 基金 18个月,对应 赎回费 为 0.25% ,申购 费 为 1.5 % ,内 需增 长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63元 ,申购 费 为 1.5 % ,则投资者 转换后 可得到的内 需增 长基金 份额为: 转 出 总 额 = 10 ,000 × 1.14 8= 11 ,480元 赎回费 用 = 11 ,480× 0.25%= 28.7 0元 转 出净额 = 11 ,480- 28.7 = 11 ,451.3元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 =11 ,451.3/1.01 5=11 ,282.07元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11 ,451.3-11 ,282.07=169.23 元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 =11 ,451.3/1.01 5=11 ,282.07元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11 ,451.3-11 ,282.07=169.23 元 净 转入 金额 = 11 ,451.3- MAX【 169.23 - 169.23 , 0】 =11 ,451.3元 转入 份额 = 11 ,451.3 / 1.163= 9,846. 35份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 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 1日内公 告 。遇特 殊 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3位 ,小数 点后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 差 计入 基金财产。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5、申购、 转入 份额的 处 理 方 式 本基金申购、 转入 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 确认的申购、 转入 金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 用 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 , 计算结 果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2位 , 小 数 点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 差 计入 基金财产 。 6、 赎回 、 转 出金额的 处 理 方 式 本基金的 赎回 、 转 出金额为按实 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 、 转 出份额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 并 扣除相 应的 费 用, 计算结 果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2位 , 小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 差 计入 基金财产 。 九 、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在 T+ 1日为投资者 登记 权益并 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2日( 含该 日) 后 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在 T+ 1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 权 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 投资者 转换 基金成 功 后 , 注册登记 人在 T+ 1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减转 出基金 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并同时为投资者办理 登记转入 基金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可在 T+ 2日 向 销售机 构 查 询 确认 结 果 且 自 T+ 2日( 含该 日) 起转入 基金 份额可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对 上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 行 调 整,并于开 始 实 施 前按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公 告 。 十 、 拒绝 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 列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 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 的申购申请: ( 1)不可 抗 力的原因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场 所 在 交易 时间 非 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无 法 计 算 ; ( 3)基金资产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合 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 面 影响 , 从 而 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4) 本基金的资产 组 合中的 重要部 分发生 暂 停交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继 续 接受申购可能会 影响 或 损害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 或 注册登记 机 构 因 技 术故 障 或 异 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 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会 计 系统或证券 结算登记 系统 无 法正 常 运行; ( 6)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性,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 停 接受申购申请; ( 7)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比例 达 到或者 超 过 50%,或者变 相 规 避 50%集中 度 的 情形 时; (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 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生 上述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 申购的,申购 款项将 全 部 或 部 分 相 应 退还 投资者。发生 上述 ( 1 )到( 6)、 ( 8) 项 暂 停 申购 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 暂 停 申购公 告 。 十 一、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 列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 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 ( 1)不可 抗 力的原因 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 付 赎回款项 ; ( 2)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性,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 ( 3)证券 交易 场 所 依法决定 临 时 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因市场 剧烈 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 连 续 2个或 2个以 上 开放日 巨 额 赎 回 , 导致 本基金的现金 支 付 出现 困 难 ;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 或 注册登记 机 构 因 技 术故 障 或 异 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 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会 计 系统或证券 结算登记 系统 无 法正 常 运行;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述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 接受或 暂 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 回 申请或者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暂 时不能 足 额 支 付 的,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回款项 ,按 每 个 赎回 申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量 占 已 接受 赎回 申 请 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 支 付 部 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 情况制 定 相 应的 处 理办法在 后续 开放日 予 以 支 付 。 同时,在出现 上述第 ( 4) 款 的 情形 时,对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延 期支 付 赎 回款项 ,最长不 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并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公 告 。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 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暂 停 基金的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 站上刊登 暂 停赎回 公 告 。 在 暂 停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公 告 。 十 二、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 单 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 总 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 巨 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出现 巨 额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本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 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顺 延 赎回 。 (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 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 序执 行。 ( 2) 部 分顺 延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 付 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有 困 难 或认 为 支 付 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 一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 下,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 期予 以办理。对于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赎回 申请,应当按 照其申请 赎回 份额 占 当日申请 赎回总 份额 的 比例 ,确定 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 办理 的 赎 回 份额; 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 分, 除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选择将 当日未获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 价 格 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的 赎回 不享有 赎回 优 先 权,并以 此 类 推 , 直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 部 分顺 延 赎回 不受 单 笔 赎回 最低份额的 限制 。 ( 3) 如 果 基金发生 巨 额 赎回 ,在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 过 上 一日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回 申请的 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 过 20 % 以 上 的 部 分 延 期 办理 赎回 申请。对于当日 非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应当按 单 个 账户非 延 期赎回 申请量 占 非 延 期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 份额;对 于未能 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开放 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 回 金额,以 此 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 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 期赎回 处 理。 ( 4) 巨 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顺 延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 通 过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的公 司网站 或 代 销机 构 的 网点刊登 公 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 向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同时以 邮 寄 、 传 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 式 通 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并说明有关 处 理 方 法。 本基金 连 续 2个开放日以 上 发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并应当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公 告 。 十 三、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如 果 发生 暂 停 的时间为一 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 开放日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布 最 近 一个开 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 果 发生 暂 停 的时间 超 过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 前 2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 始 办理申购或 赎回 的开放日 公 告 最 近 一个 工 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 果 发生 暂 停 的时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 每 两 周至少 重复 刊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 前 2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 最 近 一个 工 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十 四、 转托 管 本基金 目 前实行份额 托 管的 交易制 度 。投资者可 将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从 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 一个 交易账户进 行 交易 。 具 体办理 方 法 参 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 定以及基金 代 销机 构 的业务规则。 十 五、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已 推 出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是申购业务的 一 种方 式,投资者可 通 过 向代 销机 构提交 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 时间、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由 代 销机 构 于约定 扣款 日在投资者 指 定资金 账户 内自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购。投资者在办理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的同时, 仍 然 可以 进 行本基金的 日 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1) 适 用投资者 范 围 : 本基金的“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适 用于 符 合《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规定的 所 有投资者。 ( 2)办理场 所 : 自 2011 年 6月 1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本公 司直 销、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信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平安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北京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温 州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渤 海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浙 商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海通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国 泰 君 安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招 商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兴 业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光 大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信 建 投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广 发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 安 信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信 达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爱 建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中国 银 河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华 泰 联 合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长 江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和 平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 本公 司直 销及以 上代 销机 构 的 相 关 规定。 自 2011 年 6月 10 日 起 开 通 景顺长城 直 销 网上交易 “精 明 i定投”业务。 自 2011 年 6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办理定 期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的规定。 自 2011 年 6月 2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夏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华 夏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1 年 8月 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长城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 长城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8月 5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信 证券 ( 浙江 )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 中信 证券 ( 浙江 ) 的规定。 自 2011 年 9月 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宝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 华 宝 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11 月 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泰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华 泰 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11 月 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网上交易直 销 天天 盈 支 付 方 式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我 公 司 及 汇 付 天 下的规定。 自 2011 年 12 月 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国 海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国 海 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12 月 15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信 万 通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 中信 万 通 证券的规定。 自 20 12 年 6月 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直 销 网上交易建设银 行及 通联支 付 交易 方 式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 景顺长城基金及 建设银 行、 通联支 付 的规定。 自 2012 年 6月 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众禄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 众禄 基金的规定。 自 2012 年 7月 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投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 中投证券的规定。 自 2012 年 7月 1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金华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金华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2 年 7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招 商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招 商银 行的规定。 自 2012 年 7月 25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嘉兴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嘉兴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2 年 12 月 2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数 米 基金 网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循 数 米 基金 网 的规定。 自 2012 年 12 月 2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诺 亚 正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理 程 序 遵循 诺 亚 正行的规定。 自 2013 年 1月 1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长量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长量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1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西 南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西 南 证券的规定。 自 2013 年 3月 15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展 恒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展 恒 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4月 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好买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 好买 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4月 1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和 讯 科技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和 讯 科技 的规定。 自 2013 年 6月 2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天天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天天 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7月 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同 花 顺基金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 同 花 顺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8月 1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包 商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包 商银 行的规定。 自 2013 年 8月 2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万 银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万 银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3 年 11 月 1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宜 信 普泽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宜 信 普泽 的规定。 自 2013 年 11 月 2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龙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华 龙 证券的规定。 自 2013 年 12 月 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増 财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増 财基金的规定。 自 2014 年 5月 2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新 兰 德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 新 兰 德 的规定。 自 2014 年 5月 2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晟 视 天 下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晟 视 天 下的规定。 自 2014 年 6月 1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一 路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一 路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4 年 6月 2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恒 天 明 泽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恒 天 明 泽 的规定。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自 2014 年 6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钱 景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钱 景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4 年 7月 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腾 元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 腾 元 基金的规定。 自 2014 年 7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创 金 启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创 金 启 富 的规定。 自 2014 年 9月 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唐鼎耀 华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 唐鼎耀 华的规定。 自 2014 年 11 月 2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第 一 创 业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第 一 创 业 的规定。 自 201 5年 1月 1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苏 州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苏 州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 5年 4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汇 付 金 融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汇 付 金 融 的规定。 自 201 5年 5月 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利得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 利得基金的规定。 自 201 5年 5月 2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川 财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川 财证券的规定。 自 201 5年 6月 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天 风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 天 风证券的规定。 自 201 5年 7月 2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信 期货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中信 期货 的规定。 自 201 5年 9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泰 诚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泰 诚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5年 9月 25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富济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富济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5年 10 月 14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积 木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积 木 基金的规定。 自 201 5年 10 月 2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上海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上海 证券的规定。 自 201 5年 10 月 2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盈 米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盈 米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5年 12 月 2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 泰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理 程 序 遵循 中 泰 证券的规定。 自 201 5年 12 月 3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开 源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开 源 证券的规定。 自 201 6年 1月 1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证金 牛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中证金 牛 的规定。 自 201 6年 1月 2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奕 丰 公 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奕 丰 公 司 的规定。 自 201 6年 2月 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和 耕 传 承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 和 耕 传 承的规定。 自 201 6年 2月 25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凯石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凯石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6年 5月 1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金 斧 子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 金 斧 子 的规定。 自 201 6年 5月 1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伯 嘉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伯 嘉 基金的规定。 自 201 6年 5月 2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金 观 诚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 金 观 诚的规定。 自 201 6年 5月 2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汇 成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汇 成基金的规定。 自 201 6年 6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新 浪 仓 石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新 浪 仓 石 的规定。 自 201 6年 6月 24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陆 金 所 资管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循陆 金 所 资管的规定。 自 201 6年 7月 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鑫鼎 盛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 鑫鼎 盛 的规定。 自 201 6年 7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牛 股 王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 牛 股 王 的规定。 自 201 6年 7月 2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正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中正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6年 7月 2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海银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海银 基金的规定。 自 201 6年 8月 1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万 得投 顾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万 得投 顾 的规定。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自 201 6年 8月 2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前 海 凯 恩 斯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循 前 海 凯 恩 斯 的规定。 自 201 6年 8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民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前中民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6年 9月 2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国 美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国 美 基金的规定。 自 201 6年 10 月 1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蛋卷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蛋卷 基金的规定。 自 201 6年 11 月 2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凤凰 金信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凤凰 金信的规定。 自 201 6年 12 月 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联 泰 资产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联 泰 资产的规定。 自 201 6年 12 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微 动利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 微 动利的规定。 自 201 6年 12 月 2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格上 富 信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格上 富 信的规定。 自 201 7年 1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肯 特 瑞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循 肯 特 瑞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7年 3月 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信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 华信证券的规定。 自 201 7年 3月 1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好买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好买 基金的规定。 自 201 7年 3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泛 华 普 益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泛 华 普 益的规定。 自 201 7年 4月 1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云 湾 投资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云 湾 投资的规定。 自 201 7年 4月 1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 银 国 际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中 银 国 际 的规定。 自 201 7年 4月 2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挖 财金 融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挖 财金 融 的规定。 自 201 7年 4月 2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江南 农 商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循 江南 农 商 行的规定。 自 201 7年 5月 1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秋 实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理 程 序 遵循 秋 实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7年 6月 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大 河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 大 河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7年 8月 1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夏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华 夏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7年 8月 25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大 智 慧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 大 智 慧 的规定。 自 201 7年 10 月 1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电 盈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电 盈基金的规定。 自 201 7年 11 月 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喜 鹊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喜 鹊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7年 11 月 1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济安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济安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8年 1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洪 泰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洪 泰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8年 2月 2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有 鱼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有 鱼 基金的规定。 自 201 8年 3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西 部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西 部 证券的规定。 自 201 8年 4月 1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盈信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盈信基金的规定。 自 201 8年 4月 1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福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华 福 证券的规定。 自 201 8年 4月 2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鑫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华 鑫 证券的规定。 自 201 8年 5月 2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四 川 天府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 四 川 天府银 行的规定。 自 201 8年 6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民 商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民 商 基金的规定。 自 201 8年 7月 1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广州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广州 证券的规定。 自 201 8年 8月 15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国金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国金证券的规定。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自 201 8年 8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金公 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中金公 司 的规定。 自 201 8年 9月 1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东 海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东 海 证券的规定。 自 201 8年 12 月 1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百 度 百 盈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循 百 度 百 盈的规定。 其他 代 销机 构根据 实 际 需 要 也 将 适 时开 通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将 及时 予 以公 告 。 ( 3)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适 用 费率 如 无另 行公 告 ,定 期 定额申购 费率 、 赎回费率 及 计费方 式等同于正 常 的申购 赎回 业务。 十 六、 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非交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申购、 赎回 等基金 交易方 式, 将 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 从某 一投资者基金 账户转 移 到 另 一投资者基金 账户 的行为。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只 受理 继 承、 捐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和经 注册登记 机 构 认可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易 过 户 。其中,“ 继 承”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 捐赠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 体的 情形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 据 生效 司 法文书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 制划转给 其他 自 然 人、法人、 社 会 团 体或其他 组织 。 无 论 在 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 划转 的 主 体应 符 合 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 条 件。办理 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要 求 提供 的 相 关资 料 。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受理 上述情况 下 的 非交易 过 户 ,其他销售机 构 不得办理 该项 业务。 对于 符 合 条 件的 非交易 过 户 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七、 基金的 冻 结与 解 冻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权机关依法 要 求 的基金份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及 注册登记 机 构 认可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 结与 解 冻 。基金份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 我 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 以及国 家 有权机关的 要 求 来决定是 否 冻 结 。在国 家 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 冻 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 先 行一并 冻 结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被 冻 结部 分份额 仍 然参与 收益分 配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 分、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 过投资于 具 有 高 成长 潜 力的中小型 优势 企 业,充分 把握 其 高 成长 特性和市值 高 速 扩 张 所 带 来的投资机会, 追求 基金资产的长 期 资本 增 值,以 超 过业绩 比 较 基准的投资 回报 。 二、投资 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范 围 限 于 具 有 良好 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 市的股票(包括在中小 板 、 创 业 板 上 市的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资 产 支 持证券 、股 指期货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以 后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 品 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 将 基金资产的 60% -95%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其中,权证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将 基金资产的 5% -40 % 投资于 债 券和现金等 固 定收益类品 种 (其中,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本基金 参与 股 指期货交易 ,应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限 制 并 遵 守 相 关 期货交易所 的业务规则。 三、 投资理 念 宁 取细 水 长流,不 要 惊涛裂岸 。 无 论 是股票 还 是 债 券投资,本基金的 每 个投 资决策 都 是基于公 司 的基本面和 估 值 情况 的判断,并 通 过系统 化 的风险管理机 制 ,力 求 给 投资人 带 来长 期 较 高 的资本 回报 。 四、 投资策 略 (一)资产 配 置 基金经理依 据 定 期 公 布 的 宏 观 和金 融 数 据 以及投资 部门 对于 宏 观 经 济 、股市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政 策、市场 趋势 的 综 合分 析 ,运用 宏 观 经 济 模 型( MEM) 做 出对于 宏 观 经 济 的 评 价, 结 合基金合同、投资 制 度 的 要 求 提 出资产 配 置 建议 ,经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审 核 后形 成资产 配 置 方案 。 (二)股票投资策 略 1、中小股票 主 题 库 构建 在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环境中,本基金对中小股票 主 题 库 的 界 定 方 式为:基 金管理人 每 季度 末 将 对 A股市场中的股票按市值 从 小到 大 排 序 并 相加 , 累 计 市 值 达 到 总 市值 2/3的股票 归 入 中小股票 主 题 库 ; 期 间对于未 纳 入 最 近 一 次排 序 范 围 内的股票( 如 新 股、 恢 复上 市股票等), 若 其市值按最 近 一 次排 序 的 标 准 符 合中小盘股 标 准,则可决定是 否将 其 纳 入 中小股票 主 题 库 ;本基金对于中小盘 股的 界 定 方 式 将 随 中国证券市场未来的发 展 与 变 革 情况 作出 相 应的 调 整。中小盘 股投资 将 占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 80%以 上 。 2、中小盘股票投资策 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 遵循 “自下而 上 ”的个股 选择 策 略 , 制 定 相 应的投资策 略 。 本基金在对投资 标 的 进 行 研究 筛 选 时, 将从 定性及定量 两 个 方 面 加 以考 察 分 析 ,在定性分 析 方 面 重点 关 注 : ( 1)成长性( growth)。 重点 关 注企 业生 存 和发 展 的 外部 环境, 企 业享有 国 家 相 关的 优 惠 政 策的变 化 , 企 业关 键 技 术模 仿 难 易程 度 、和产品定 位 等。 ( 2)业务价值( Franchise Value ) 重点 关 注拥 有 高 进入 壁垒 的 上 市公 司 ,其一 般 具 有以下一 种 或 多 种 特征: 产品定价能力、 创 新 技 术 、资金 密 集、 优势 品 牌 、 健 全的销售 网 络 及售 后服 务、规 模 经 济 等。在经 济 增 长时 它 们 能 创 造 持 续 性的成长,经 济 衰 退 时亦能 度 过 难 关,享 有 高 于市场 平 均水 平 的盈利能力, 进 而 创 造 高 业务价值, 达致 长 期 资本 增 值。 ( 3) 竞 争 优势 ( competiti ve advanta ge)。 重点 关 注企 业的市 占 率 概 况 、 技 术优势 、 创 新 体 制 和开发能力、 专 利权和法规 限制 、和 渠道 关系等 ( 4) 管理能力( Management) 重点 关 注 公 司 治 理、 企 业的质量管理、公 司 的销售 网 络 、管理 层 的 稳 定性以及 管理 班 子 的 构 成、 学 历 、经 验 等, 通 过实 地 考 察 了解其管理能力以及是 否 诚信。以 及 企 业的 战 略 实 施 等。 ( 5)自由现金流量 与 分 红政 策( Cas h Generatio n Capa bility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重点 关 注企 业 创 造 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 稳 定 透 明的分 红 派 息 政 策。 衡 量 企 业 绩效的最 终标 准在于投资人的长 期 现金 报 酬 , 企 业 除 了 需 要拥 有 良好 的利 润 增 长以 外 ,也 需 要 能 创 造 足够 现金流以 供 派 息和 再 投资之用。在会 计 准则 弹 性 太 大 盈利容 易 被 操 纵 的时 候 , 此 标 准 尤 显 重要 ,因为 创 造 现金 与 分 红 能力 永 远 是一 家 企 业素质的最 好 体现。 在定量分 析 方 面 重点 关 注 : ( 1)盈利能力。 主要指标 有 资产收益 率 ( RO A)、 净资产收益 率 ( RO E)等。 ( 2)成长 潜 力。 主要指标 有销售收 入 增 长 率 、净利 润 增 长 率 等。 ( 3) 偿 债 能力。关 注目标 公 司 的资产 负债结构 以及资产流动性 状况 , 重点 分 析 的 指标 有资产 负债率 、流动 比 率 、 货币 资金 /总 资产、利息保 障 倍 数等。 ( 4) 估 值。 主要指标 有 市盈 率 ( PE)、 市盈 增 长 比 率 ( PEG )、 市净 率 ( PB)、 市现 率 ( PCF)、 市销 率 ( PS)、 企 业价值 倍 数 ( EV /EBITDA)等。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股票 设 定不同的 估 值 指标 。 成长型股票( G):用来 衡 量成长型 上 市公 司估 值 水 平 的 主要指标 为 PEG , 即市盈 率除 以盈利 增 长 率 。为了 使 投资人能 够 达 到长 期 获利 目标 , 我们 在 选 股时 将 会谨慎 地买进 价 格与 其预 期 增 长 速 度 相 匹 配 的股票。 价值型股票( V):分 析 股票内在价值的基 础 是 将 公 司 的净资产收益 率与 其 资本成本 进 行 比 较 。 我们 在 挑 选 价值型股票时,会 根据 公 司 的净资产收益 率与 资 本成本的 相 对 水 平 判断公 司 的合理价值, 然后选 出股价 相 对于合理价值 存 在 折 扣 的股票。 收益型股票( I):是依 靠 分 红 取得 较 好 收益的股票。 我们 挑 选 收益型股票 要 求 其保持持 续 派 息的 政 策,以及 较 高 的股息 率 水 平 。 ( 5)流动性分 析 。 主要指标 有市场流 通 量、股 东 分 散 性等。 以 上 个股考 察 中不可或 缺 的 部 分是合理性分 析 。因 此 在 研究 公 司 业绩及对公 司 前景 做 出预 测 时, 都 会对有关公 司 的业绩和盈利能力 做 出详细的合理性 研究 。 其中包括 把 公 司 的盈利能力 与 国内同行业的公 司 作 比 较 、 追 踪 公 司 的 主要 生意对 手 , 如 供 应 商 、 客户 、 竞 争 对 手 等的表现、 参 考国 外 同业公 司 的表现 与 赢 利能力等 , 务 求 从 多 方 位 评估 公 司 本身的业绩合理性 与 业务价值。 3、 买入名单 确定 我们 运用景顺长城“股票 研究 数 据 库 ( SRD )”当中的 标 准分 析 模 板 对 上 市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公 司 的品质和 估 值 水 平 进 行 鉴 别, 再 综 合当前的市场 状况 等 多 种 市场因素, 择 机 将相 应的股票 纳 入 股票 买入 名单 。 (三) 债 券投资策 略 债 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 础 上 , 采 取利 率 预 期 策 略 、信用策 略 和时机 策 略相结 合的 积极 性投资 方 法,力 求 在 控 制 各类风险的基 础 上 获取 稳 定的收益。 1、自 上 而下确定 组 合 久 期 及类 属 资产 配 置 通 过对 宏 观 经 济 、 货币 和财 政政 策、市场 结构 变 化 、资金流动 情况 的 研究 , 结 合 宏 观 经 济 模 型( MEM)判断收益 率 曲 线 变动的 趋势 及 幅 度 ,确定 组 合 久 期 。 进 而 根据 各类 属 资产的预 期 收益 率 , 结 合类 属 配 置 模 型确定类别资产 配 置 。 2、自下而 上 个券 选择 通 过预 测 收益 率 曲 线 变动的 幅 度 和 形状 ,对 比 不同信用等 级 、在不同市场 交 易债 券的到 期 收益 率 , 结 合考虑流动性、票息、 税 收、可 否回 购等其 它 决定 债 券价 值的因素,发现市场中个券的 相 对 失衡 状况 。 重点选择 的 债 券品 种 包括: a、在类 似 信用质量和 期限 的 债 券中到 期 收益 率 较 高 的 债 券; b、有 较 好 流动性的 债 券; c、 存 在信用 溢 价的 债 券; d、 较 高 债 性或 期 权价值的可 转债 ; e、收益 率 水 平 合理的 新 券或者市场 尚 未正确定价的 创 新 品 种 。 ( 1)利 率 预 期 策 略 基金管理人 密 切跟踪 最 新 发 布 的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和金 融 运行数 据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运行的可能 情 景,预 测 财 政政 策、 货币政 策等 政府 宏 观 经 济 政 策取 向 ,分 析 金 融 市场资金 供 求 状况 变 化 趋势 ,在 此 基 础 上 预 测 市场利 率 水 平 变动 趋势 ,以 及收益 率 曲 线 变 化 趋势 。在预 期 市场利 率 水 平 将上 升 时, 降 低 组 合的 久 期 ;预 期 市场利 率将 下 降 时, 提 高 组 合的 久 期 。并 根据 收益 率 曲 线 变 化情况制 定 相 应的 债 券 组 合 期限结构 策 略 如 子 弹 型 组 合、 哑铃 型 组 合或者 阶梯 型 组 合等。 ( 2)信用策 略 基金管理人 密 切跟踪 国 债 、金 融债 、 企 业(公 司 ) 债 等不同 债 券 种 类的利 差 水 平 , 结 合各类券 种税 收 状况 、流动性 状况 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 状况 的分 析 , 评 定不同 债 券类 属 的 相 对投资价值,确定 组 合资产在不同 债 券类 属 之间的 配 置比 例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个券 选择 层 面,基金管理人自 建 “企 业信用资 料 库 ( CBD)”,对 所 有投资 的信用品 种进 行详细的财务分 析 和 非 财务分 析 。财务分 析 方 面,以 企 业财务 报 表 为依 据 ,对 企 业规 模 、资产 负债结构 、 偿 债 能力和盈利能力四 方 面 进 行 评 分, 非 财务分 析 方 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 地 位 和发 展 前景等 指标 )则 主要 采 取实 地调 研 和 电话 会 议 的 形 式实 施 。 通 过 打 分来 评 判 该企 业是低风险、 高 风险 还 是 绝 对风 险的 企 业, 重点 投资于低风险的 企 业 债 券;对于 高 风险 企 业,有 相 应的投资 限 制 ;不投资于 绝 对风险的 债 券。 ( 3)时机策 略 ① 骑乘 策 略 。当收益 率 曲 线 比 较 陡峭 时,也即 相 邻 期限 利 差 较 大 时,可以 买入期限 位 于收益 率 曲 线 陡峭 处 的 债 券,也即收益 率 水 平处 于 相 对 高位 的 债 券 随着 持有 期限 的 延 长, 债 券的 剩余期限将 会 缩短 , 从 而 此 时 债 券的收益 率 水 平 将 会 较 投资 期 初 有 所 下 降 , 通 过 债 券的收益 率 的下 滑 , 进 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② 息 差 策 略 。利用 回 购利 率 低于 债 券收益 率 的 情形 , 通 过正 回 购 将所 获得 资金投资于 债 券以获取 超 额收益。 ③ 利 差 策 略 。对 两 个 期限相 近 的 债 券的利 差 进 行分 析 , 从 而对利 差 水 平 的 未来 走 势 做 出判断, 从 而 进 行 相 应的 债 券 置 换 。当预 期 利 差 水 平 缩 小时,可以 买 入 收益 率 高 的 债 券同时 卖 出收益 率 低的 债 券, 通 过 两 债 券利 差 的 缩 小获得投资 收益;当预 期 利 差 水 平 扩 大 时,可以 买入 收益 率 低的 债 券同时 卖 出收益 率 高 的 债 券, 通 过 两 债 券利 差 的 扩 大 获得投资收益。 (四)股 指期货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参与 股 指期货交易 ,以 套 期 保值为 目 的, 制 定 相 应的投资策 略 。 1、时 点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 交易 股 指期货 时, 重点 关 注 当前经 济 状况 、 政 策 倾 向 、资金流 向 和 技 术 指标 等因素。 2、 套 保 比例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对 指 数 点 位 区 间判断,在 符 合法律法规的前 提 下,决定 套 保 比例 。 再 根据 基金股票投资 组 合的 贝 塔 值, 具 体得出 参与 股 指期货 交易 的 买卖 张 数。 3、合约 选择 :基金管理人 根据 股 指期货 当时的成 交 金额、持 仓 量和基 差 等数 据 选择 和基金 组 合 相 关性 高 的股 指期货 合约为 交易标 的。 五、投资决策流 程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是公 司 投资的最 高 决策机 构 , 以定 期 或不定 期 会 议 的 形 式 讨论 和决定公 司 投资的 重大 问题 ,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 方 针 及投资 方向 , 审 定基金财产的 配 置 方案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召 开前,由基金经理依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的分 析 , 提 出基金的资产 配 置 建议 , 交 由投资决策 委员 会 讨论 。一 旦 做 出决 议 即成为 指导 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 部据 此 拟 订具 体的投资 计划 。 投资 研究 部 是 负责 管理基金日 常 投资 活 动的 具 体 部门 ,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 理 除 履 行投资决策 委员 会 执 行 委员 的职 责外 , 还 负责 管理和 协调 投资 研究 部 的 日 常 运作。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是投资 研究 部常设议 事机 构 , 负责 讨论 行业信息、 个股信息、 回 顾 行业表现、行业 配 置 、 模拟 组 合表现、 近 期 研究 计划 及成 果 、市场 热 点 、当日投资决策、 代 行表决权、投资 备选 库 调 整等 问题 。投资 研究 部主要负责 宏 观 经 济研究 、行业 研究 和投资品 种 研究 , 负责编制 、 维 护 投资 备选 库 , 建 立、完 善 、 管理并 维 护 股票 研究 数 据 库 与债 券 研究 资 料 库 ,并为投资决策 委员 会、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和基金经理 提供 基金投资决策依 据 。 投资 研究 部负责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 议 , 负责 基金投资 组 合的 构 造 、 优 化 、风 险管理及 头 寸 管理等日 常工 作; 拟 订 基金的 总 体投资策 略 、资产 配 置 方案 、 重大 投资 项目提案 和投资 组 合 方案 等并 上报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讨论 决定; 组织 实 施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及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决定的投资 方案 并在 授 权 范 围 内作出投资决 定;依 据 自 主 的 研究 积极把握 市场动 态 , 积极 提 出基金投资 组 合 优 化方案 ,并 对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 负责 。其中基金经理 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及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决 议具 体承担本基金的日 常 管理 工 作。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是公 司 日 常 经 营 中整体风险 控 制 的决策机 构 , 该委员 会是 对公 司 各 种 风险的识别、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非常设 机 构 ,由 总 经理、 副 总 经理、 督 察 长 、 以及其他 相 关 部门负责 人或 相 关人 员组 成,其 主要 职 责 是: 评估 公 司 各机 构 、 部 门制 度 本身 隐 含 的风险,以及 这些 制 度 在 执 行过 程 中 显 现的 问题 ,并 负责审 定 风险 控 制政 策和策 略 ; 审议 基金财产风险 状况 分 析 报告 ,基于风险 与回报 对业 务策 略提 出质 疑 , 需 要 时 指导 业务 方向 ; 审 定公 司 的业务 授 权 方案 ; 负责协调 处 理 突 发性 重大 事件; 负责 界 定业务风险 损 失 责任 人的 责任 ; 审议 公 司 各 项 风 险 与 内 控 状况 的 评 价 报告 ; 需 要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审议 、决策的其他 重大 风险管理 事 项 。绩效 评估与 风险 控 制 人 员负责建 立和完 善 投资风险管理系统,并 负责 对基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金 历 史 业绩 进 行分解和分 析 。法律、监 察稽 核 部负责 基金日 常 运作的合规 控 制 。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 程 为: 1 、由基金经理依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股市 政 策、市场 趋势 分 析 , 结 合基金合同、投 资 制 度 的 要 求 提 出资产 配 置 建议 ; 2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审 核基金经理 提交 的资产 配 置 建议 ,并最 终 决定资产 配 置 方案 ; 3 、投资 研究 部 按流 程 筛 选 出可投资品 种 ,由基金经理依 据 本基金的投资 目 标 、投资 限制 以及资产 配 置 方案 , 制订具 体的投资 组 合 方案 ; 4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审 核 重大 基金投资 组 合 方案 , 如 无 异 议 ,由基金经理 具 体 执 行投资 计划 。 六、投资 限制 (一) 禁 止 行为 为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禁 止从 事下 列 行为: 1 、承销证券; 2 、 向 他人 贷 款 或 提供 担保; 3 、 从 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 、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 债 券; 6 、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关系的股 东 或者 与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 利 害 关系的公 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 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价 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 禁 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禁 止 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二)投资 组 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1、 持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 与 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特 殊 基金 品 种除外 )持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证券 总 和,不得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3、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4、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买入 权证的 总 金额,不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 部 权证的市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 与 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特 殊 基金品 种除外 ) 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 超 过 该 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遵 从 其规 定; 5、 现金和到 期 日不 超 过 1 年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 5% ;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 的 ,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6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 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 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9、本基金财产 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 所 申 报 的金额不得 超 过本基金的 总 资产 所 申 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 超 过 拟 发行股票公 司 本 次 发行股票的 总 量; 10 、本基金 参与 股 指期货交易 依 据 下 列标 准 建构组 合: (1)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 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 指 股票、 债 券(不 含 到 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 支 持证券、 买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等 ; (3) 本 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 出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 本 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 市值的 20%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4) 本 基金 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定 ,即 占 基金资产的 60%- 95 % ; (5)本 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 金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 限制 。 11 、本基金不得 违 反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比例 的约定;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 于开放 期 的定 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的可流 通 股票,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 流 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投资 组 合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 股票,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13 、本基金 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不 符 合本 项所 规定的 比例 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 与 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可接受质 押 品的资质 要 求 应当 与 投资 范 围 保持一 致 ; 15 、 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 规定的其 它 投资 限制 。 如 《基金法》 或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限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 除上述第 5、 13 、 14 项外 ,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 基金规 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以 达 到 标 准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七、业绩 比 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 较 基准: 中证 700 指 数 × 80%+ 中证全 债指 数 × 20 % 使 用 上述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主要 理由为: (一)市场 代 表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中证 700 指 数是由中证 指 数有 限 公 司 推 出的中小盘股票 指 数,中证 700 指 数的成份股由中证 200 指 数(中证中盘 指 数)和中证 500 指 数(中证小盘 指 数)成份股一 起构 成;中证全 债指 数是中证 指 数公 司编制 的 综 合 反 映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和 沪 深交易所债 券市场的 跨 市场 债 券 指 数, 两 者 均 具 有 良好 的市场 代 表 性。 (二)风 格 的一 致 性 中证 700 指 数是由中证 指 数公 司 推 出的表征 A股市场中、小市值股票的风 格 指 数, 与 本基金的投资风 格 定 位 具 有一 致 性。 (三) 复 合基准 构建 的公 允 性 本基金是一 只 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 比例 范 围 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 市场中性时的股票 仓 位 为 80%。本基金股票和 债 券投资的 比 较 基准分别 使 用 具 有 充分市场认同 度 的中证 700 指 数和中证全 债指 数,股票和 债 券投资的 比 较 基准 在基金整体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占 比 按照市场中性时 两 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 确定,可 以 比 较 公 允地 反 映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四) 易 于 观 测 性 本基金的 比 较 基准 易 于 观 察 , 任何 投资人 都 可以 使 用公开的数 据 经过简 单 的 算 术 运 算 获得 比 较 基准,保证了基金业绩 评 价的 透 明性。 如 果 今 后 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 ,或者有更权 威 的、更能为市场 普 遍 接受的业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或者是市场 上 出现更 加 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 指 数 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与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变 更业绩 比 较 基准并及时公 告 。 八 、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属 于风险 程 度 较 高 的投资品 种 ,其预 期 风险收益 水 平高 于 货币 市场基金 与债 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中小盘 股票,在混合型基金中 属 于风险 水 平 相 对 较 高 的投资产品。 九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行 使 股 东 权利的 处 理原则及 方 法 1、不 谋 求 对 上 市公 司 的 控 股,不 参与所 投资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 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 安 全 与 增 值;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 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股 东 权利,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 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债 权人权利,保 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 届 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 策的规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十 一、基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会及 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 带 责任 。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 行 根据 基金合同规定, 已 经 复 核了本投资 组 合 报告 , 保证 复 核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财务数 据截 至 201 8 年 12 月 31 日,本 报告 中 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04 ,4 87, 3 71 .02 9 0. 21 其中:股票 104 ,4 87, 3 71 .02 9 0. 21 2 基金投资 - - 3 固 定收益投资 - - 其中: 债 券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 4 贵 金 属 投资 - - 5 金 融 衍 生品投资 - - 6 买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款 和 结算备 付 金合 计 11 ,20 6, 004 .3 5 9.67 8 其他资产


130 ,98 4 .00 0. 11 9 合 计





11 5, 824 , 35 9. 37


100 . 00


2. 报告期 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 合 2.1 报告期 末 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334 . 00 0. 00 C 制 造 业 66, 457, 122 .5 2 57.77 D 电 力、 热 力、 燃气 及 水 生产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 - F 批 发和 零 售业 11 , 04 9,5 00 . 00 9.6 0 G 交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 传 输 、 软 件和信息 技 术 服 务业 20 , 95 9,75 8.5 0 1 8. 22 J 金 融 业 - - K 房 地 产业 - - L 租赁 和 商 务 服 务业 - - M 科学研究 和 技 术 服 务业 - - N 水 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 管理业 - - O 居 民 服 务、 修 理和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 生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6, 020 ,656. 00 5. 23 S 综 合 - - 合 计 104 , 48 7, 37 1. 02 9 0. 83 2.2 报告期 末 按行业分类的 港 股 通 投资股票投资 组 合 无 。


3.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量(股)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 值 比例 ( % ) 1 603 7 08 家家 悦 55 0, 00011 , 04 9,5 00 . 00 9 .6 0 2 002 89 1 中 宠 股份 26 0, 4328,6 1 7,6 9 4. 88 7. 4 9 3 002 8 21 凯 莱英 11 8, 4008, 033 , 440 . 00 6. 98 4 002 9 01 大 博 医疗 255, 0007,5 4 5, 45 0. 00 6.56 5 300 5 23 辰 安科技 12 5,5 43 7, 46 9, 80 8.5 0 6. 4 9 6 300 67 3 佩蒂 股份 16 4, 99 5 6, 97 9, 288 .5 0 6. 0 7 7 300114 中 航 电 测 92 6, 44 7 6,5 9 6, 302 .6 4 5.7 3 8 0021 74 游 族 网 络 25 0, 0004,6 4 7,5 00 . 00 4 .04 9 002 7 34 利民股份 44 9, 89 0 4,6 0 6, 87 3.6 0 4 .00 10 300 6 09 汇 纳 科技 165, 0004, 476, 45 0. 00 3 .89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4. 报告期 末 按 债 券品 种 分类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债 券。 5.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债 券。


6.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 持证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7.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 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贵 金 属 。 8.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9.1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 持 仓 和 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股 指期货 。 9.2 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 的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参与 股 指期货交易 ,以 套 期 保值为 目 的, 制 定 相 应的投资策 略 : 时 点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 交易 股 指期货 时, 重点 关 注 当前经 济 状况 、 政 策 倾 向 、资金流 向 和 技 术 指标 等因素。 套 保 比例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对 指 数 点 位 区 间判断,在 符 合法律法规的前 提 下,决定 套 保 比例 。 再 根据 基金股票投资 组 合的 贝 塔 值, 具 体得出 参与 股 指期货交易 的 买卖 张 数。 合约 选择 :基金管理人 根据 股 指期货 当时的成 交 金额、持 仓 量和基 差 等数 据 , 选择 和基 金 组 合 相 关性 高 的股 指期货 合约为 交易标 的。 10.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政 策 根据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 范 围 不包括国 债期货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10.2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 持 仓 和 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国 债期货 。 10.3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国 债期货 。 11.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1.1 本 报告期 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 体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调 查或者在 报告 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况 。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 11.3 其他资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额(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86,6 82 .41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 ,57 1 .6 1 5 应收申购 款 39 ,7 29 .98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他 - 9 合 计 130 ,98 4 .00 11.4 报告期 末 持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债 券。 11.5 报告期 末 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前 十名 股票中不 存 在流 通 受 限 的 情况 。 11.6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的其他文 字 描 述部 分 无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 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 据截 至 201 8 年 12 月 31 日。 1、本 报告期 基金份额净值 增 长 率 及其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的 比 较 阶 段 净值 增 长 率 ① 净值 增 长 率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标 准 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1 年 3 月 22 日 -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40% 1.03% -27.69% 1.15% 7.29% -0.12% 2012 年 0.75% 1.17% 1.86% 1.19% -1.11% -0.02% 201 3 年 39.40% 1.30% 8.17% 1.13% 31.23% 0.17% 201 4 年 1.34% 1.15% 32.79% 0.95% -31.45% 0.20% 201 5 年 60.37% 2.82% 28.69% 2.23% 31.68% 0.59% 201 6 年 -13.35% 1.77% -13.43% 1.45% 0.08% 0.32% 2017 年 18.91% 0.92% 2.60% 0.67% 16.31% 0.25% 2018 年 -21.07% 1.54% -25.51% 1.17% 4.44% 0.37% 2011 年 3 月 22 日 - 201 8 年 12 月 31 日 47.78% 1.58% -9.91% 1.32% 57.69% 0.26%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 累 计 份额净值 增 长 率 变动及其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变动的 比 较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注 :本基金的资产 配 置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6 0%-9 5%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其中,权 证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资产的 5 %- 40 %投资于 债 券和现金等 固 定收益 类品 种 (其中,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 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本基金的 建 仓 期 为自 2011 年 3月 22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6个月。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基金投资 组 合 达 到 上述 投资 组 合 比例 的 要 求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一 部 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 总 值是 指 购 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 据 价值、 银 行 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 项 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 成的价值 总 和。 其 构 成 主要 有: 1、 银 行 存款 及其应 计 利息; 2、 结算备 付 金及其应 计 利息; 3、 根据 有关规定 缴纳 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 款项 ; 5、股票投资及其 估 值 调 整; 6、 债 券投资及其 估 值 调 整和应 计 利息; 7、权证投资及其 估 值 调 整; 8、其他投资及其 估 值 调 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 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开立资金 结算账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 业务,并以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 的 方 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 义开立 银 行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报 中国人民 银 行 备案 。开立的基金 专 用 账户与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代 销机 构 和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自有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代 销机 构 的财产,并由基 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将 基金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 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和基金 代 销机 构 以其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 ,其 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他权利。 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 分 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 产生的 债 权,不得 与 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所 产生的 债 权 债 务不得 相互 抵 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依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 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 强 制 执 行。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二 部 分、基金资产 估 值 一、 估 值 目 的 基金 估 值的 目 的是为了准确、真实 地 反 映 基金 相 关金 融 资产和金 融负债 的公 允 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按基金 估 值 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为 相 关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正 常营 业日以及国 家 法律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 非营 业日。 三、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拥 有的股票、 债 券、权证和 银 行 存款 本息等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 值 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基金管理人 进 行。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 值 后 , 将估 值 结 果 以 双 方 认可的 方 式 传 递 至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 值 方 法、时间、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无误后 以 双 方 认可的 方 式 返 回给 基金管理人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 进 行。 五、 估 值 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 方 式 进 行 估 值: 1、证券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 估 值日在证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市价(收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 变 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 允 价值。 ( 2) 交易所上 市 交易 或 挂 牌转让 的 固 定收益品 种 (本基金合同 另 有规定的 除 外 ), 选 取 估 值日 第 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 相 应品 种 对应的 估 值净价 估 值, 具 体 估 值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机 构 由基金管理人 与托 管人 另 行 协商 约定 ; ( 3) 交易所上 市 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按 估 值日收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 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 变 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 允 价 格 ; ( 4) 交易所上 市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 支 持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 2、 处 于未 上 市 期 间的有价证券应 区 分 如 下 情况 处 理: (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公开 增 发的 新 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 估 值; 该 日 无交易 的,以最 近 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 估 值; ( 2) 首 次 公开发行未 上 市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 3)流 通 受 限 的股票,包括 非 公开发行股票、 首 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司 股 东 公开发售股份、 通 过 大 宗 交易 取得的 带 限 售 期 的股票等(不包括 停牌 、 新 发行 未 上 市、 回 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 通 受 限 股票),按监管机 构 或行业 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 允 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 配 股权,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4、全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产 支 持证券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5、同一 债 券同时在 两 个或 两 个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按 债 券 所 处 的市场分别 估 值。 6、当发生 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 性。 7、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 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 情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按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8、 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 有 强 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国 家 最 新 规定 估 值。 根据 《基金法》,基金管理人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 果 对 外予 以公 布 。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3位 ,小数 点后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当 估 值或份额净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纠 正,并 采 取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当 错 误达 到或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 估 值 错 误 偏差 达 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因基金 估 值 错 误给 投资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 责任 ,有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关于 差错 处 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 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 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注册登记 机 构 、 或 代 理销售机 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 造 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当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 该 差错 遭 受 损 失 的当事人(“受 损 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 差错 的 主要 类型包括但不 限 于:资 料 申 报 差错 、数 据 传 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 差错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 差错 等;对于因 技 术 原因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现有 技 术水 平 无 法预 见 、 无 法 避免 、 无 法 抗 拒 ,则 属 不可 抗 力,按照下 述 规 定 执 行。 由于不可 抗 力原因 造 成投资者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他 差 错 ,因不可 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 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 差错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 处 理原则 ( 1) 差错 已 发生,但 尚 未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 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 各 方 ,及时 进 行更正,因更正 差错 发生的 费 用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由于 差错 责任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方 未及时更正 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 失 的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若差错 责任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 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 差错 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 进 行 确认,确保 差错 已 得到更正。 ( 2) 差错 的 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 有关当事人的 直 接 损 失 负责 ,不对间接 损 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 差错 的有关 直 接当事人 负责 ,不对 第 三 方负责 。 ( 3)因 差错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负 有及时 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 果 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当得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 失 (“受 损 方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的 范 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 求 交 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 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当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其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错 责任方 。 ( 4) 差错 调 整 采 用尽量 恢 复 至 假设 未发生 差错 的正确 情形 的 方 式。 (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如 果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造 成基金资产 损 失 时,基金 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 因基金 托 管人原因 造 成基金资产 损 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管 理人和 托 管人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基金资产的 损 失 ,并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向 差错 责任方 追偿 。 ( 6) 如 果 出现 差错 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 损 方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 法律、 行 政 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 据 法 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 对受 损 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 出现过 错 的当事人 进 行 追 索 , 并有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生的 费 用和 遭 受的 损 失 。 (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 处 理 差错 。 3、 差错 处 理 程 序 差错 被 发现 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如 下: ( 1)查明 差错 发生的原因, 列 明 所 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 差错 发生的原因确 定 差错 的 责任方 ; ( 2) 根据 差错 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 的 方 法对因 差错 造 成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 ( 3) 根据 差错 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 的 方 法由 差错 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偿 损 失 ; ( 4) 根据 差错 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修 改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 交易 数 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进 行更正,并 就 差错 的更正 向 有关当事人 进 行确认; (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错 误 偏差 达 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 0 .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 错 误 偏差 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七、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与 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遇法定 节 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 停营 业 时; 2、因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时,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 后 ,应当 暂 停估 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 八 、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 估 值 方 法的 第 7项进 行 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 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 错 误 的,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三 部 分、基金 费 用 与税 收 一、 与 基金运作有关的 费 用 (一)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信息披露 费 用; 4、《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和 诉讼 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费 用; 6、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 用; 7、基金的 银 行 汇 划费 用; 8、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 用。 本基金 终止清算 时 所 发生 费 用,按实 际支 出额 从 基金财产 总 值中 扣除 。 (二)基金 费 用 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理 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 费率计提 。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1.5 %÷ 当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月 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 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前 2个 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本 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 费率计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方 法 如 下: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H= E× 0.25%÷ 当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划款指 令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前 2个 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法定 节 假 日、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述 一 、 基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7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 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 际支 出金额 列入 当 期费 用 , 由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二、 与 基金销售有关的 费 用 1 、认购 费 ( 1 )认购 费率 投资者认购 需 缴纳 认购 费 用,认购 费率 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为基数 采 用 比例 费率 。 费率 表 如 下: 认购金额( M) 认购 费率 M< 10 0万 1.2% 100 万 ≤ M< 500 万 0.8% M≥ 500 万 按 笔 收取, 1000 元 /笔 ( 2 ) 计算 公式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 如 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 费率 ); 认购 费 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 金认购份额 计算结 果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生的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 基金财产 所 有。 2 、申购 费 ( 1 )申购 费率 投资者申购 需 缴纳 申购 费 用,申购 费率 以申购金额为基数 采 用 比例 费率 。 费 率 表 如 下: 申购金额( M) 申购 费率 M< 10 0万 1.5 % 100 万 ≤ M< 500 万 1.0%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M≥ 500 万 按 笔 收取, 1000 元 /笔 ( 2 ) 计算 公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 如 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 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申购份额 计算结 果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生的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 基金财产 所 有。 3 、 赎回费 ( 1 )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在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 用于市场 推 广 、 注 册登记费 和其他 手续费后 的 余 额 归 基金财产。 对于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日的投资者 本基金 将 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财产。 对于持 续 持有 期 长于 7 日的投资者,本基金 赎回费 的 25% 归 入 基金财产 所 有。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随 持有 期限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持有 期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 7日( 含 ) -1年 0.5 % 1年以 上 ( 含 ) - 2 年 0.25% 2年以 上 ( 含 ) 0 注 : 就 赎回费 而 言 , 1年 指 365 天 , 2年 指 730 天 。 ( 2 )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采 用“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 价 格 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本基金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率 净 赎回 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为按实 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 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 相 应的 费 用, 赎回 金额 计算结 果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2位 , 小数 点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 差 计入 基金财产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转换费 用 ( 1)本基金的 转换费 用由 赎回费 和申购 补 差 费组 成, 转 出时收取 赎回费 , 转入 时收取申购 补 差 费 。其中 赎回费 的收取 标 准 遵循 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 补 差 费 的收取 标 准为:申购 补 差 费 = MAX【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 ( 2) 计算 公式 ① 基金 转 出时 赎回费 的 计算 : 由股票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 货币 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待 结转 收益(全额 转 出 时) 赎回费 用 =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基金 赎回费率 转 出净额 = 转 出 总 额 - 赎回费 用 ② 基金 转入 时申购 补 差 费 的 计算 : 净 转入 金额 = 转 出净额 - 申购 补 差 费 其中,申购 补 差 费 = MAX【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净 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 转入 份额 = 净 转入 金额 / 转入 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因未 履 行或未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 与 基金运作 无 关的事 项 发生的 费 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 关 费 用,包括但不 限 于 验 资 费 、会 计 师 和律 师 费 、 信息披露 费 用等 费 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 四 、 费 用 调 整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后 ,可 根据 基金发 展 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 费率 、基金销售 费率 等 相 关 费率 。 调 高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 费率 或基金销售 费率 等 费率 , 须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 调 低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 费率 或基金销售 费率 等 费率 , 无 须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于 新 的 费率 实 施 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至 少 一 种指 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公 告 。 五、基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 程 中 涉 及的各 纳 税主 体,其 纳 税 义务按国 家 税 收法律、法规 执 行。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四 部 分、基金的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公 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基金 已 实现收益 指 基金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值变动收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截 至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 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 配 原则 1、基金收益分 配 采 用现金 方 式或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 收益分 配方 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 先 未 做 出 选择 的,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现 金 红 利; 2、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 权; 3、基金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减 去 每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 金额 后 不能低于面值; 4、在 符 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 下,本基金 每 年收益分 配 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 每 次 收益分 配 比例 不得低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个月,可不 进 行收益分 配 ; 5、基金 红 利发放日 距 离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即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算截止 日)的 时间不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 截止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益 分 配 对 象 、分 配 时间、分 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 的确定、公 告与 实 施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 定,并由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在 2日内 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六、基金收益分 配 中发生的 费 用 1、收益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资的 费 用。 2、收益分 配 时发生的 银 行 转账 等 手续费 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 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获现金 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 足 支 付 前 述银 行 转账 等 手续费 用, 注册登记 机 构 可 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 利 转 为基金份额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五 部 分、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基金 首 次 募集的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合同》生效 少 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 下一个会 计 年 度 ; 3、基金核 算 以人民 币 为 记账 本 位 币 ,以人民 币元 为 记账单 位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 有关会 计制 度 ; 5、本基金独立 建账 、独立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各自保 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制 等 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 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 有证券 从 业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金的年 度 财务 报 表 进 行 审计 。 2、会 计 师 事务 所 更 换 经办 注册 会 计 师 ,应事 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 理由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需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六 部 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 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 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 应 予 披露的基金 信息 通 过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 式查阅或者 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 进 行预 测 ; 3、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 失 ; 4、 诋毁 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 构 ; 5、 登载任何 自 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的 祝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 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容一 致 。 两 种 文本发生 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 除 特别说明 外 , 货币单 位 为人民 币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将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登载 在 网站上 。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 大限 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 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 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在 每 6个月 结束 之 日 起 45日内,更 新 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 在 网站上 , 将 更 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 的 15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报 送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关更 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 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 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的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 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 利益的事 项 的法律文件。 3、基金 托 管 协议 是 界 定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 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就 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 于 指 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在 指 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至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个开放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他 媒 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 规定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 (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 在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 前 述 信息资 料 。 (六)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 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年 结束 之日 起 90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 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 报告摘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年 度 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日 起 60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 网站上 , 将 半 年 度 报告摘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个 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 报告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 当 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或者年 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 报告 和 半 年 度 报告 中披露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 等。 报告期 内出现 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 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 文件中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 持有份 额及 占 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 殊 情形除外 。 基金定 期报告 在公开披露的 第 2个 工 作日,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备 应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和书面 报告 两 种方 式。 本基金 参与 股 指期货交易 的,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年 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 策、 持 仓 情况 、 损 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并充分 揭 示股 指期货交易 对基金 总 体风险的 影响 以及是 否符 合 既 定的投资 政 策和投资 目标 。 (七) 临 时 报告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生 重大 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 临 时 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 款所 称 重大 事件,是 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3、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法定 名 称、 住 所 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其出资 比例 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长、 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 过 百 分之五 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务人 员 在一年内变动 超 过 百 分之三 十 ; 11 、 涉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 托 管业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 事、 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受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及其基金 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 重大 关 联交易 事 项 ; 15、基金收益分 配 事 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计 价 错 误达 基金份额净值 百 分之 零 点 五;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19、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 20 、更 换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 21 、本基金开 始 办理申购、 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生变更;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23 、本基金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支 付 ; 24 、本基金 连 续 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本基金 暂 停 接受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购、 赎回 ; 26、发生 涉 及基金申购、 赎回 事 项调 整或 潜 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 重大 事 项 时 27、基金管理人 采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进 行 估 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 ( 八 ) 澄 清 公 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 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引 起 较 大 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 知 悉 后 应当立即对 该 消 息 进 行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 并 予 以公 告 。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应当 至少 提 前 40日公 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时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表决 方 式等事 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事 项 不依法 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 集人应当 履 行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建 立 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 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 管人应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 关基金信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金管理人出 具 书面文件或者 盖 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在 指 定 报刊 中 选择 披露信息的 报刊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法在 指 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披露信息 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 体不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 披露信息,并 且 在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 书的 专 业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 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 档 案 至少 保 存 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告 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全一 致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 七 部 分、风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 受到经 济 因素、 政 治 因素、投资 心 理和 交易制 度 等各 种 因素的 影响 , 导致 基金收益 水 平 变 化 ,产生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 宏 观政 策( 如 货币政 策、财 政政 策、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 展 政 策等)发生 变 化 , 导致 市场价 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 风险 随 经 济 运行的 周 期 性变 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 平 也 呈周 期 性变 化 。基金投资 于 债 券 与上 市公 司 的股票,收益 水 平 也会 随 之变 化 , 从 而产生风险。 3、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利 率 的波动会 导致 证券市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变动。利 率直 接 影响 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成本和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 券和股票, 其收益 水 平 会受到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 4、 上 市公 司 经 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能力、财务 状况 、市场前景、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质等, 这些都 会 导致企 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 市公 司 经 营 不 善 ,其股票价 格 可能下 跌 ,或者能 够 用于分 配 的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投资收益下 降 。 虽 然 基金可以 通 过投资 多 样 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 避 。 5、购 买 力风险 基金的利 润 将主要通 过现金 形 式来分 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 影响 而 导致 购 买 力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下 降 。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 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 所 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 都 有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和 赎回 。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 较 大 ,在市场下 跌 时经 常 出现 交易 量 急 剧 减 少 的 情况 , 如 果 在 这 时出现 较 大 数额的基金 赎回 申请,则 使 基金财产变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现 困 难 ,基金面 临 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经 验 、判断、决策、 技 能等,会 影 响 其对信息的 占 有和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因 此 ,本基金的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 段 和管理 技 术 等 相 关 性 较 大 。因 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 程 中可能发生 交 收 违 约或者 所 投资 债 券的发行人 违 约、 拒绝 支 付 到 期 本息等 情况 , 从 而 导致 基金资产 损 失 。 五、 操 作和 技 术 风险 基金的 相 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 节 的 操 作过 程 中,可能因内 部 控 制 不到 位 或 者人为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规 程 而引 致 风险, 如 越 权 交易 、内 幕 交易 、 交易 错 误 和 欺诈 等。 此 外 ,在基金的 后台 运作中,可能因为 技 术 系统的 故 障 或者 差错 而 影响 交易 的 正 常进 行 甚 至 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 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注册登记 机 构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和证券 登记结算 机 构 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 中, 违 反 国 家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因 重点 投资于中小市值 上 市公 司 的股票,并 采 用“自下而 上 ”进 行 个股 选择 的投资策 略 , 存 在由于投资对 象 和投资策 略 而产生的特有风险,包括 : 1.风 格 风险。风 格 风险 指 由于基金在投资风 格上与 市场整体产生 偏差 , 偏 重 于 某种 风 格 而产生的风险。本基金 重点 投资于中小市值 上 市公 司 的股票,由于中 小市值股票价 格具 有 高 波动性的特 点 ,因 此 可能会 导致 本基金净值的波动 率 高 于其他类型的混合型基金或市场 平 均水 平 。 此 外 ,由于中小市值 上 市公 司 处 于发 展 初 期 ,其市场 地 位 并不 稳固 ,财务能力和 抗 风险能力也不 强 ,经 营 业绩可能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会出现 较 大 幅 度 的波动,并可能 导致 其股票价 格 在一 段 时间内不及其他类型的 股票或市场 平 均水 平 , 从 而 导致 基金的收益 水 平 偏 低。 2.模 型风险。本基金 采 用“自下而 上 ”的投资策 略 ,运用景顺长城“股票 研 究 数 据 库 (SRD ) ”等分 析 系统及 FVMC 等 选 股 模 型作为股票 选择 的依 据 ,可能因 为 模 型 计算 的 误 差 或 模 型中变量因 子 不完 善 而 导致 判断 结 论 的 失 误 , 从 而 导致 投资 损 失 。 3、股 指期货 投资风险 ( 1)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投资 标 的 物 价 格 变动而产生的 衍 生品的价 格 波 动 (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基金 交易 量 大 于市场可 报 价的 交易 量产生的风险 ( 3) 结算 流动性风险:定义为 档 基金之保证金 部 位 不 足 而 无 法 交易 衍 生品 , 或因 指 数波动 导致 保证金低于 维 持保证金而 必 须追 缴 保证金的风险 ( 4)基 差 风险:定义为 期货 市场价 格与 连 动之 标 的价 格 不一 致所 产生的风 险 ( 5)信用风险:定义为 交易 对 手 不愿或 无 法 履 行 契 约之风险 ( 6)作业风险:定义为因 交易 过 程 、 交易 系统、人 员 疏 失 、或其他不可预 期 时间 所导致 的 损 失 。 八 、其他风险 1、因 技 术 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电 脑 系统出现 问题 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 快速 发 展 但在人 员配备 、内 控 等 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 内 幕 交易 、 欺诈 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 主要 业务人 员 如 基金经理的依 赖 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 竞 争 压 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财产 损 失 并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风险; 7、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 分、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 项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 1)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2)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3)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4)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5)变更基金类别; ( 6)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策 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 ( 7) 本基金 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 程 序 ; ( 9) 终止 《基金合同》; ( 10 )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项 。 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同意 后 变更并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1) 调 低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 2)法律法规 要 求增 加 的基金 费 用的收取; ( 3) 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 ( 4)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 推 出 新 业务或 服 务;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 代 销机 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 、 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 ( 6)因 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 7)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 ; ( 8) 除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其他 情形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后方 可 执 行,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个月内没有 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 金 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 4、 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 工 作日内成 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 员 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 责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依法 进 行 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 ( 1)《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值和变现; ( 4) 制 作 清算报告 ; ( 5)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 7)对基金财产 进 行分 配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五、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 基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 部剩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产按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2) 交 纳 所 欠 税款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 款 (1) - (3)项 规定 清 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大 事 项 须 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金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 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进 行公 告 。 七、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他 费 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6) 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8) 选择 、 委托 、更 换 基金 代 销机 构 ,对基金 代 销机 构 的 相 关行为 进 行监 督 和 处 理; ( 9) 担 任 或 委托 其他 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办理基金 注 册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 用; ( 10 )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 (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 停 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 12 )在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 调 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 调 整 除调 高 管理 费率 和 托 管 费率 之 外 的基金 相 关 费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 投资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利; ( 14 ) 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前 提 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 15)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6) 选择 、更 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部 机 构 ; (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如 认为基金 代 销机 构违 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 与服 务 代 理 协议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 部门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 、决策,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 6) 除 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 8)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和 注 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 9) 进 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制 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 ( 10 ) 编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1 ) 严 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 义务;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 12 ) 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 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人 泄 露; (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 配 基金收益; (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及时、 足 额 支 付 赎回款项 ; ( 15) 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6) 按规定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的会 计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年以 上 ; ( 17) 确保 需 要向 基金投资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在 支 付 合理成本的 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 组织 并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和分 配 ; ( 19)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20 )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除 ; ( 21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 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 22 ) 当基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 方 处 理时,应当对 第 三 方 处 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但因 第 三 方责任导致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到 损 失 ,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 承担了 责任 的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第 三 方 追偿 ; ( 23 )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 间未能 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而产生的 债 务和 费 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同 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认购人; ( 25)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定 ; ( 26)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定 期 或不定 期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 托 管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 入 ; ( 3)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 反 《基金合同》及国 家 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情形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以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联名 的 方 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和 深圳 分公 司 开 设 证券 账户 ; ( 5) 以基金 托 管人 名 义开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 6) 以基金的 名 义在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负责 基金 投资 债 券 的 后台 匹 配 及资金的 清算 ; ( 7) 提议 召 开或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8) 在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提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 (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持有并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场 所 , 配备 足够 的 、 合 格 的 熟悉 基金 托 管业务的 专 职人 员 , 负责 基金财产 托 管事 宜 ; ( 3)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 全,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财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 置 账户 ,独立核 算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记录 等 方 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 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有关 凭 证; ( 6) 按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及时办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 露; ( 8) 复 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 ( 9) 办理 与 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 ( 10 )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 严 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 行; 如 果 基 金管理人有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的 措 施 ; ( 11 ) 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年以 上 ; ( 12 )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 13 ) 按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 和 赎回款项 ; ( 15) 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现和 分 配 ; ( 18)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会和 银 行监管机 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19)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 失 时,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除 ; ( 20 ) 按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 失 时,应为基金利益 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 21 )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定 ; ( 22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 分 配清算后 的 剩余 基金财产 ; ( 3) 依法申请 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 按照规定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5)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权 ; ( 6) 查阅或者 复制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 ( 7)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 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 提起 诉讼 ; (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遵 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 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 用; (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承担基金 亏 损 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 的 有 限责任 ; ( 4)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 活 动;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 5) 返 还 在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因 任何 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及 代 销机 构 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 6)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定; (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集、 议 事及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 权 代 表 共同 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基金份额 拥 有 平 等的投票权。 (一) 召 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 要 决定下 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3)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4)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5)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 ( 7) 本基金 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策 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程 序 ;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1 ) 单 独或合 计 持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 % 以 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事 项 ; (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事 项 。 2、以下 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商后修 改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 2)法律法规 要 求增 加 的基金 费 用的收取; ( 3) 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 ( 4)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 推 出 新 业务或 服 务;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 代 销机 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 、 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 ( 6)因 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 7)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 ; ( 8) 除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其他 情形 。 (二)会 议 召 集人及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 集或不能 召 集时,由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3、 基金 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 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 托 管人 自行 召 集。 4、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 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应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5、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要 求 召 开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 集,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配 合,不得 阻 碍 、 干 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 方 式和权益 登记 日。 (三)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通 知 时间、 通 知 内容、 通 知 方 式 1、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应于会 议 召 开前 40天 ,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少 载 明以下内容: ( 1)会 议 召 开的时间、 地点 、 方 式;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表决 形 式; ( 3)有权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 日; ( 4) 授 权 委托 书的内容 要 求 (包括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身份, 代 理权 限 和 代 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 时间和 地点 ; ( 5)会务 常设联 系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话 ; ( 6)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文件和 必 须 履 行的 手续 ; ( 7) 召 集人 需 要通 知 的其他事 项 。 2、 采 取 通 讯 开会 方 式并 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 召 集人决定 通 讯 方 式和 表决 方 式,并在会 议通 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人、表决意 见提交 的 截止 时间和收取 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 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 集人为基金 托 管人,则应 另 行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到 指 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 行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到 指 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可 通 过现场开会 方 式或 通 讯 开会 方 式 召 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由 会 议 召 集人确定,但更 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必 须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以现场开会 方 式 召 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当 列 席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基金管理人或 托 管人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时,可以 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议程 : ( 1)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 书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 资 料相 符 ; ( 2) 经核对, 汇 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 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 少 于本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2、 通 讯 开会。 通 讯 开会系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对表决事 项 的投票以 召 集人 通 知 的 非 现场 方 式在表决 截 至 日以前 提交 至召 集人 指 定的 地 址 或系统。 通 讯 开会 应以 召 集人 通 知 的 非 现场 方 式 进 行表决。 在 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通 讯 开会的 方 式 视 为有效: ( 1)会 议 召 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 布 会 议通 知 后 ,在 表决 截止 日前 公 布 2次 相 关 提 示性公 告 ; ( 2) 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 指 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会 议 召 集人 在基金 托 管人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 下按照 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 见 ; 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 通 知 不 参加 收取表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 ; ( 3) 本人 直 接出 具 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出 具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 4) 上述第 ( 3) 项 中 直 接出 具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 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时 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受 托 出 具 意 见 的 代 理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 书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 基金 登记注册 机 构记录相符 ,并 且委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 书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 ( 5) 会 议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重大 事 项 , 如 《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 基金 合同》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 以及 会 议 召 集人认为 需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讨论 的其他事 项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 含 10 %)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 会 召 集人发出会 议通 知 前 向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也可以在会 议通 知 发出 后向大 会 召 集人 提交 临 时 提案 , 临 时 提案 应当在 大 会 召 开日 至少 35天 前 提交 召 集人 并由 召 集人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对原有 提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日 30 天 前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得对未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内容 进 行表决。 召 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 的 临 时 提案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条 件的 应当在 大 会 召 开日 30 天 前公 告 。 大 会 召 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 审 核: ( 1)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有 直 接关系,并 且 不 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职权 范 围 的,应 提交大 会 审议 ;对于不 符 合 上述要 求 的,不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决 定不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 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上 进 行解 释 和说明。 ( 2)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可以对 提案涉 及的 程 序 性 问题 做 出决定。 如 将提案 进 行分 拆 或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原 提案 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 会 主 持人可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做 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 单 独或合并持有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 含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通 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其时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月。法律法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规 另 有规定 除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 开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需 要 对原有 提 案进 行 修 改 ,应当最 迟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前 30 日公 告 。 否 则,会 议 的 召 开日 期 应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0 日的间 隔 期 。 2、 议 事 程 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按照下 列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 确定和 公 布 监票人, 然后 由 大 会 主 持人 宣 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并 形 成 大 会决 议 。 大 会 主 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未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况 下,由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 持 大 会,则由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 代 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 ( 含 50%) 选 举 产生一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 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不出 席 或 主 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作出的决 议 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人应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册 。 签名册载 明 参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身份证号 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等事 项 。 ( 2) 通 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首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 的表决 截止 日 期 后 2个 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 督 下由 召 集人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决 ,在公 证 机关 监 督 下 形 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分为一 般 决 议 和特别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50%以 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有效; 除 下 列 第 2项 所 规定的 须 以特别决 议 通 过事 项 以 外 的其他事 项 均 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 上 ( 含 三分之二 ) 通 过 方 为有效 。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 基金合同 》 以特别决 议通 过 方 为有效。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名方 式 进 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时, 除非 在 计 票时有充分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提交符 合会 议通 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 为有效出 席 的投资者, 符 合 会 议通 知 规定的表决意 见 视 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议 题 应当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七) 计 票 1、 现场开会 ( 1) 如 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一 名 监 督员 共同担 任 监票人; 如 大 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未出 席 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不出 席 大 会的,不 影响 计 票的效力。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点 并由 大 会 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 票 结 果 。 ( 3) 如 果 会 议主 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代 理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 表决 结 果 后 立即对 所 投票数 要 求 进 行 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 进 行 重新清点 , 重新清点 以一 次 为 限 。 重新清点后 , 大 会 主 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 点结 果 。 ( 4) 计 票过 程 应由公证机关 予 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的,不 影响 计 票的效力。 2、 通 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为: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 两 名 监 督员 在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 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对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 票和表决 结 果 。 ( 八 ) 生效 与 公 告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召 集人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个 工 作日内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在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 、公证 员 姓 名 等一同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约 束 力。 三、基金合同解 除 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个月内没有 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 金 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 4、 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 工 作日内成 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 员 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 责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依法 进 行 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 1)《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值和变现; ( 4) 制 作 清算报告 ; ( 5)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 7)对基金财产 进 行分 配 ; (三)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四)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 基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 部剩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产按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2) 交 纳 所 欠 税款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 款 (1) - (3)项 规定 清 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 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大 事 项 须 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金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 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进 行公 告 。 (六)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四、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各 方 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 提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根据该 会当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性的并对各 方 当 事人 具 有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 辖 。 五、基金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 的 办公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 查阅;投资者也可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金合同》 复制 件或 复 印 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部 分、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时间: 2003 年 6 月 批 准 设 立机关及 批 准 设 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2003 ]76 号 注册 资本: 1.3亿 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 有 限责任 公 司 经 营范 围 : 基金管理业务、发 起设 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 续 经 营 电话 : 0755-82370388 传 真: 0755-22381339 联 系人: 杨皞阳 (二)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100032 ) 成立时间: 198 4年 1月 1日 法定 代 表人: 易 会 满 注册 资本:人民 币 34 9,01 8,5 45, 827元 联 系 电话 : 010 -66 10 57 99 传 真:( 010 ) 66 10 57 98 联 系人: 郭 明 组织形 式:股份有 限 公 司 批 准 设 立机关和 设 立文号:国务 院 《关于中国人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 [198 3]14 6号) 存续期 间:持 续 经 营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经 营范 围 :办理人民 币存款 、 贷 款 、同业 拆 借 业务;国内 外结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转 贴 现、各类 汇 兑 业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证 服 务及担保; 代 理销售业务; 代 理发行、 代 理承销、 代 理 兑 付 政府债 券; 代 收 代 付 业务; 代 理证 券投资基金 清算 业务( 银 证 转账 );保险 代 理业务; 代 理 政 策性 银 行、 外 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务;保管 箱 服 务;发行金 融债 券; 买卖政府债 券、金 融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 企 业年金 托 管业务; 企 业年金受 托 管理 服 务;年金 账户 管理 服 务;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申购和 赎回 业务;资信 调 查、 咨询 、 见 证业 务;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个人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 参加银团 贷 款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贷 款 ; 外币 兑 换 ;出 口 托 收及 进 口 代 收;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保;发行、 代 理发行、 买卖 或 代 理 买卖 股票以 外 的 外币 有价证券;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业务; 银 行 卡 业务; 电话 银 行、 网上银 行、 手 机 银 行 业务;办理 结 汇 、售 汇 业务;经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 和核查 (一)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 监 督 权 1、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 基金 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本基金 将 投资于以下金 融工具 : 具 有 良好 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 市的股票(包括在中小 板 、 创 业 板 上 市的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资产 支 持证券、股 指期货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以 后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 品 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 关法律、法规、 部门 规 章 及《基金合同》 禁 止 投资的投资 工具 。 2、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 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 (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 配 置比例 为: 本基金 将 基金资产的 60% -95%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其中,权证投资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比例 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将 基金资产的 5% -40 % 投资于 债 券和现金等 固 定收益类品 种 (其中,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本基金 参与 股 指期货交易 ,应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限 制 并 遵 守 相 关 期货交易所 的业务规则。 因基金规 模 或市场变 化 等因素 导致 投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 内 调 整基金的投资 组 合,以 符 合 上述 比例 限 定。法律法规 另 有 规定时, 从 其规定。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以 后允 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并可依 据 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适 时合理 地调 整投资 范 围 。 ( 2) 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 组 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a、 持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c、现金和到 期 日不 超 过 1年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 5%;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 的 ,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d、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e、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 的 10 %;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全 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 处 于开放 期 的定 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的可流 通 股票 不得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全 部 投资 组 合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的可流 通 股票,不得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g 、本基金 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15% 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不 符 合本 项所 规定的 比例 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性受 限 资 产的投资; h、本基金财产 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 所 申 报 的金额不得 超 过本基金的 总 资产 所 申 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 超 过 拟 发行股票公 司 本 次 发行股票的 总 量; i、一 只 基金持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流 通 受 限 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百 分之 二 ; 一 只 基金持有的 所 有流 通 受 限 证券,其市值 不得 超 过 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百 分之 十 ;经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协商 ,可对以 上 比例 进 行 调 整; j、本基金 参与 股 指期货交易 依 据 下 列标 准 建构组 合: a)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 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 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 指 股票、 债 券(不 含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 支 持证券、 买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等 ; c) 本 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 出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 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 市值的 20% ; d) 本 基金 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定 ,即 占 基金资产 的 60 %-95 % ; e) 本 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 交 金额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f)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 限制 。 k、本基金不得 违 反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比例 的约定; l、 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 规定的其 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限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 除 投资资产 配 置 外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 和 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开 始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 3)法规 允 许的基金投资 比例 调 整 期限 除上述 c、 g 项外 ,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以 达 到 规定的投资 比例 限制要 求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 见 资产规 模 大 幅 变动的 情况 下, 至少 提 前 2个 工 作日正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函 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 模 和公 司 应对 措 施 , 便 于 托 管 人实 施交易 监 督 。 (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 家 的有关规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5) 相 关法律、法规或 部门 规 章 规定的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 督 和 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开 始 。 3、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 基金投 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监 督 : 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禁 止从 事下 列 行为: ( 1)承销证券; ( 2) 向 他人 贷 款 或 提供 担保; ( 3) 从 事 可能 使 基金 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 4)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 债 券; (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关系的股 东 或者 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 利 害 关系的公 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 内承销的证券; ( 7) 从 事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价 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 禁 止从 事的其他 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禁 止 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金 托 管人依 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 投资 限制进 行监 督 。 根据 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 止从 事的关 联交易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管人应事 先 相互提供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系的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其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公 司名单 及其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书面 提交 ,并确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 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 联交易名 单 ,并 负责 及时更 新该名单 。 名单 变更 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 管人于 2个 工 作日内 进 行 回 函 确认 已 知 名单 的变更。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在运作 中 严 格 遵循 了监 督 流 程 ,基金管理人 仍 违 规 进 行关 联交易 ,并 造 成基金资产 损 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与 关 联交易名单 中 列 示的关 联方进 行法律法 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的关 联交易 时,基金 托 管人应及时 提醒 并 协 助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要 措 施 阻 止该 关 联交易 的发生, 若 基金 托 管人 采 取 必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 托 管人有权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对于 交易所 场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关 联交易 ,基金 托 管人应按 相 关法律法规和 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 进 行 结算 ,同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5、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进 行监 督 。 ( 1)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 时面 临 的 交易 对 手 资信风险 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 准的 银 行间市场 交易 对 手 的 名单 ,并按照 审 慎的风险 控 制 原则在 该名单 中约定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 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 托 管人在收到 名单后 2个 工 作日内 回 函 确认收到 该名单 。基 金管理人应定 期 或不定 期 对 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 回 购 交易 对 手 的 名单进 行更 新 , 名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间市场 交易 对 手 时 须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面申请,基金 托 管人于 2个 工 作日内 回 函 确认收到 后 ,对 名单进 行更 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 管人书面确认 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 名单 开 始 生效, 新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所进 行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进 行 结算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与 不在 名单 内的 银 行间市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撤 销 交易 ,经 提醒后 基金管理人 仍 执 行 交易 并 造 成基金资产 损 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 ,发生 此 种情形 时, 托 管人有权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 2)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 的 交易方 式的 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 银 行间市场 进 行现券 买卖 和 回 购 交易 时, 需 按 交易 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 该交易 对 手所 适 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进 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 控 制 的 交易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基金 托 管人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与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方 式,经 提醒后 仍 未 改 正时 造 成基金资产 损 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 。 ( 3)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 交易 对 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中国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和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后 , 可以 根据 当时的市场 情况调 整核 心 交易 对 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 控 制交易 对 手 的资信风险,在 与 核 心 交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易 时,由于 交易 对 手 资信风险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 后 有权 要 求 相 关 责任 人 进 行 赔偿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在运作中 严 格 遵循 了 上述 监 督 流 程 ,则对于由于 交易 对 手 资信 风险引 起 的 损 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6、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 行 进 行监 督 。 本基金投资 银 行 存款 的信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银 行的信用等 级 、 存款银 行 的 支 付 能力等 涉 及到 存款银 行 选择方 面的风险。本基金核 心 存款银 行 名单 为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和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本基金投资 除 核 心 存款银 行以 外 的 银 行 存款 出现由于 存款银 行信用风险而 造 成的 损 失 时, 先 由基金管理 人 负责 赔偿 ,之 后 有权 要 求 相 关 责任 人 进 行 赔偿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在运作过 程 中 遵循 上述 监 督 流 程 ,则对于由于 存款银 行信用风险引 起 的 损 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时的市场 情况 对于核 心 存款银 行 名单进 行 调 整。 7、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监 督 ( 1)基金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应 遵 守《关于规 范 基金投资 非 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 紧 急 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 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 受 限 证券有关 问题 的 通 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2)流 通 受 限 证券 与上 文流动性受 限 资产不同,包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发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行管理办法》规 范 的 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 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 上 市证券、 回 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 通 受 限 证券。 (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首 次 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经 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 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投资决策流 程 、风险 控 制 制 度 。基金投资 非 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 还 应 提供 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 批 准的 流动性风险 处置 预 案 。 上述 资 料 应包括但不 限 于基金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投资额 度 和投资 比例控 制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 于 首 次 执 行投资 指 令 之前 两 个 工 作日 将上述 资 料 书面发 至 基金 托 管人,保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 行 审 核。基金 托 管人应在收到 上 述 资 料后 两 个 工 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 双 方 认可的 方 式确认收到 上述 资 料 。 ( 4)基金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 要 求 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 限 于 拟 发行证券 主 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 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 、 锁 定 期 ,基金 拟 认购的数量、价 格 、 总 成本、 总 成本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 已 持有流 通 受 限 证券市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资金 划 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 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少 于 拟 执 行投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日 将上述 信息书面发 至 基金 托 管人,保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 行 审 核。 ( 5)基金 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 否 遵 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 程 、风险 控 制制 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 预 案情况进 行监 督 ,并 审 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 托 管人认为 上述 资 料 可能 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前 就 该 风险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进 行 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 留 查 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出 具 的风险 评估报告 等 备 查资 料 的权利。 否 则,基金 托 管人有权 拒绝执 行有关 指 令 。因 拒绝执 行 该指 令 造 成基金财产 损 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并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达 成一 致 ,应及时 上报 中国证监会请 求 解 决。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切 实 履 行监 督 职 责 ,则不承担 任何责任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监 督 职 责 , 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基金 托 管 人 应承担 连 带 责任 。 (二)基金 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 及收 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 传 推介材 料 中 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 等 进 行监 督 和核查。 (三)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 违 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限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 知 后 应在下一个 工 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 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出 回 函 ,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在 限期 内,基金 托 管人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有义务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赔偿 因其 违 反 《基金合同》 而 致 使 投资者 遭 受的 损 失 。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 反 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违 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 行,立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 已 经生效的投资 指 令 违 反 法律、行 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 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 知 基金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和核查, 必 须 在规定时间 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并 改 正,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对基金 托 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要 求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 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 项 包括但不 限 于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理 清算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交 收、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基 金法》、 《基金合同》、本 托 管 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收到 通 知 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 式 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 函 。在 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并 予协 助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 所遭 受的 损 失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同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 于: 提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 复 基金 管理人并 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管理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金管理人 进 行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财产。 2、基金 托 管人应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 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3、基金 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 托 管业务实行 严 格 的分 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 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 程 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 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金 托 管人应及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由 此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给 基金 造 成 损 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 失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承担 责任 。 (二)募集资金的 验 证 募集 期 内销售机 构 按销售 与服 务 代 理 协议 的约定, 将 认购资金 划入 基金管 理人在 具 有 托 管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开 设 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认购 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 期 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 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 ,由基 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证券业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 资,出 具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的 2名 以 上 ( 含 2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效。 验 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 将 募集的 属 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资产 托 管 专 户 中,基金 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具 确认文件。 若 基金募集 期限 届 满 ,未能 达 到《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 款 事 宜 。 (三)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在其 营 业机 构 开 设 资产 托 管 专 户 ,保管基 金的 银 行 存款 。 该 资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金 托 管人在集中 托 管 模 式下, 代 表 所托 管 的基金 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进 行一 级 结算 的 专 用 账户 。 该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由基金 托 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均需 通 过基金 托 管人 的资产 托 管 专 户进 行。 资产 托 管 专 户 的开立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开立其他 任何银 行 账户 ;亦不得 使 用基金 的 任何银 行 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资产 托 管 专 户 的管理应 符 合 《人民 币银 行 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 暂 行 条 例 》、 《人民 币 利 率 管理规定》、 《利 率 管理 暂 行规定》、 《 支 付 结算 办法》以及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 账户与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 的 方 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开 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开立基金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证券 清算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 和未经对 方 书面同意 擅 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五) 债 券 托 管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的 名 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 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 格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开 设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 券 托 管自 营 账户 ,并由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 券的 后台 匹 配 及资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 为基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 行间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 存 副 本。 (六)其他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在本 托 管 协议订 立日之 后 ,本基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 种 的投资业务时,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开 设 和 使 用,由基 金管理人 协 助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 。 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 使 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款存单 等有价 凭 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 证券由基金 托 管人 存 放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 其中实 物 证券也可 存入 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实 物 证券的购 买 和 转让 ,由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理。 属 于基金 托 管人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的实 物 证券在基金 托 管人保管 期 间的 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基 金 托 管人承担。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托 管人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 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 责任 。 ( 八 )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在 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 持有 两 份以 上 的正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 签 署 后 5个 工 作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同原件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合同原件 应 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 部门 15年以 上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 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后 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 该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 份额 后 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3位 ,小数 点后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 差 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 每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估 值原则应 符 合《基金合同》、 《证券 投资基金会 计 核 算 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 个 工 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 双 方 认可的 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可的 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 以公 布 。 根据 《基金法》,基金管理人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因 此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 是基金管理人,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 果 对 外予 以公 布 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 有 强 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国 家 最 新 规定 估 值。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 此 , 就 与 本 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题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 是基金管理人,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对 外予 以公 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别 妥 善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权利 登记 日、 每 年 6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 须 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按照 目 前 相 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 式可以 采 用 电 子 或文 档 的 形 式。保管 期限 为 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交 下 列 日 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权利 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 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应于下月前 十 个 工 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 止 日等 涉 及到基金 重要 事 项 日 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应于发生日 后十 个 工 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 托 管人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并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保 存期限 为 15年。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 管业务以 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 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无 法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 相 应的 责任 。 七、 争 议 解决 方 式 相 关各 方 当事人同意,因本 协议 而产生的或 与 本 协议 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 提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点 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性的并对 相 关各 方 均 有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由 败 诉 方 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各 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 继 续 忠 实、勤勉、尽 责地 履 行《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 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 协议 受中国法律管 辖 。 八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变更 与终止 1、 托 管 协议 的变更 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事人经 协商 一 致 ,可以对 协议 的内容 进 行变更。变更 后 的 托 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变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生效。 2、基金 托 管 协议终止 的 情形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发生以下 情况 ,本 托 管 协议终止 : ( 1)《基金合同》 终止 ; ( 2)基金 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 破 产或有其他基金 托 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 3)基金管理人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 破 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终止 事 项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一 部 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一系 列 的 服 务,以下是 主要 的 服 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 要 和市场的变 化 ,有权 增 加 和 修 改 以下 服 务 项目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1、 登记 机 构 保 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上列 明的 所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交易记录 ; 2、 我 公 司 于 201 7年 12 年 21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基金对 账单服 务 形 式的公 告 》,自 201 8年 1月 1日 起 ,本公 司 按照投资者 成 功 定 制 的 服 务 形 式 提供 基金对 账单服 务,对于未定 制账单服 务的投资者不 再 主 动 提供 对 账单 。 ( 1)月 度电 子 邮 件对 账单 : 每 月 初 5个 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给截 至 上 月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或者 账户余 额为 0但当 期 有 交易 发生的定 制 投资者发 送 月 度电 子 邮 件对 账单 。 ( 2)月 度 短 信对 账单 : 每 月 初 5个 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短 信 方 式 给截 至 上 月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的定 制 投资者发 送 月 度 短 信对 账单 。 ( 3)月 度 微 信对 账单 : 每 月 初 5个 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微 信 方 式 给截 至 上 月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或者 账户余 额为 0但当 期 有 交易 发生、 且已 在“景顺长城基金” 微 信公 众 号 上 成 功 绑 定 账户 的投资者发 送 月 度 微 信对 账单 。 ( 4) 季度 及年 度 纸 质对 账单 : 每 年一、二、三 季度 结束后 ,本公 司向 定 制 纸 质对 账单且 在当 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投资者 寄 送 季度 对 账单 ; 每 年 度 结束后 ,本公 司向 定 制 纸 质对 账单且 在 第 四 季度 内有基金 交易 或者年 度 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 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寄 送 年 度 纸 质对 账单 。 因 提供 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 限 于 姓 名 、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 邮 寄 地 址 、 邮 编 等) 不详、 错 误 、变更或 邮 局 投 递差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原因有可能 造 成对 账单无 法 按时或准确 送 达 。因 上述 原因 无 法正 常 收取对 账单 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 网点 或本公 司网站 办理 联 系 方 式变更 手续 。详 询 400 -8888 -6 06,或 通 过本公 司网站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 www .igwfmc .com)“在 线 客服 ”咨询 。 二、 红 利 再 投资 服 务 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将 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 形 式 进 行分 配 , 该 持有人当 期 分 配所 得的 红 利 将 按照 除 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 为本基金份额,并 免 收 申购 费 用。投资者 红 利 再 投 所 得基金份额自基金 除 权日的下一 工 作日 起计入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持有时间自 该 日 起计算 。 三、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 提供 定 期 定额投资的 服 务。 通 过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投 资者可以 通 过 固 定的 渠道 ,定 期 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 的有关规则 另 行公 告 。 四、 网 络 在 线 服 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 网站 ( www .igwfmc .com)定 期 或不定 期 为投资者 提供 基 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 账户 查 询 、投资策 略 分 析 报告 、 热 点 问 答 等 服 务。投 资者可以 登 陆 该网站修 改 基金查 询 密 码 。 对于 直 销个人 客户 ,基金管理人同时 提供网上交易服 务。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 ( Call Center) 电话 服 务 投资者 想 要 了解 交易情况 、基金 账户余 额、基金产品 与服 务信息或 进 行投 诉 等,可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 8888 606( 免 长 途 费 )。 客户服 务中 心 的人 工 坐 席 服 务时间为 每 周 一 至周 五(法定 节 假 日及因 此 导 致 的证券 交易所 休 市日 除外 ) 9: 00 — 17: 00 。 六、 客户 投 诉 受理 服 务 投资者可以 通 过各销售机 构网点 柜 台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留 言 栏 目 、自动 语 音 留 言 栏 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 人 工 热线 、书信、 电 子 邮 件等六 种 不同的 渠道 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 网点所提供 的 服 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政 策规定 进 行投 诉 。 基金管理人承 诺 在 工 作日收到的投 诉 , 将 在下一个 工 作日内作出 回 应,在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非工 作日收到的投 诉 , 将 顺 延 至 下一个 工 作日当日或者 次 日 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 解决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就 投 诉处 理 进 度 向 投 诉 人作出定 期 更 新 。 七、 如 本招募说明书 存 在 任何 您 /贵 机 构无 法理解的内容,请 通 过 上述方 式 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 机 构已 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二 部 分、其 它 应披露事 项 201 9年 2月 27日发 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加 深圳 盈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 转换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 9年 1月 30 日发 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暂 停大 泰 金 石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 司 办理 旗 下基金 相 关销售业务的公 告 》 201 9年 1月 21 日发 布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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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 度 报告 》 201 8年 12 月 28日发 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加 中国 工商银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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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 心 回 馈 ”基金定投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28日发 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加 苏 州 银 行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18日发 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新 增 北京 百 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为销售机 构 并开 通 基金“定 期 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18日发 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加 北京 百 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12 日发 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加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11 日发 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加 上海 基 煜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 转换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 8年 11 月 6日发 布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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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及《 摘要 》 201 8年 10 月 29日发 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加 北京 蛋卷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 转换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 8年 10 月 26日发 布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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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季度 报告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201 8年 9月 29日发 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加 交通银 行 手 机 银 行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三 部 分、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及其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 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 和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办公场 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 查阅;也可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金招募说明 书 复制 件或 复 印 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全一 致 。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 予 景顺长城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开放式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 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和公 司章程 (六)基金 托 管人业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七)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 销 协议 ( 八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九 )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其他文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二 ○ 一 九 年五月六日 - 1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