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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A(005713)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 页 共 143 页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中 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交 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2 页 共 143 页 
重要提示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募集 的准予
注册文件 名称为 : 《关 于准予中 融季季 红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
复》 (证监许可〔2018〕316号) ,注册日期为:2018年2月9日。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
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募集,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治、 经 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 合型基 金,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 ,属于 中低预期 风险和 预期收 益的产品 。
投资人在 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
额零散, 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
行转让, 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 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
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同时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 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由流动性
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3 页 共 143 页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 年3月22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 (未经审计) 。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4 页 共 143 页 目录 第 一部 分


前言 .................................................................................................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9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3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46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51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封 闭期 与开放 期 ....................................................... 52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53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65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 75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7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78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84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86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和审 计 ................................................................... 89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90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 96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101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03 第 二十 一部分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9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39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41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 式 ......................................... 142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 143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5 页 共 143 页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以下 简 称 “ 《流 动 性风 险规 定 》 ” )和 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以及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6 页 共 143 页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中 融季季红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融 季 季红 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或本 招 募说明书 :指 《中融 季 季红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指《中 融季 季红定 期 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7 页 共 143 页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中融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8 页 共 143 页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 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 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6、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 3 个月后的对应 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 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3 个月 后的对应日 的前一日止。 若该对应日在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的, 则该对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红 利再投资除外) ,也不上市交 易 37、 开放期: 本基金自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 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并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 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 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9 页 共 143 页 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 务规则 》 :指 《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销售服务费: 指从 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5、 基金份额类别: 指 根据认/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 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6、A 类基金份额或 A 类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 申购时收取认/ 申购费用、 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C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8、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 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0 页 共 143 页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 收益 :指基 金 投资所得 债券 利息、 票 据投资收 益、 买卖证 券 价差 、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1、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1 页 共 143 页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2、 3203B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 区 C 座 4 层、 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裁 王瑶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1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 占注册资 本的 51% , 上海融晟 投资 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56517000 传真 (010 )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 裁、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 董事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 7 月至 2013 年 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 作期间, 先后在培训中心、 机构监管部、 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 2013 年 5 月加 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 2015 年 2 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刘洋先生, 董事, 毕业 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 工商管理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中植金智科 技投资有 限公司 、中植 企业集团 有限公 司。现 任中融国 际信托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2 页 共 143 页 李骥先生, 独立董事, 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 获学士学位。 曾任职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任、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 独立董事, 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 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董志勇先生, 独立董事, 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获经济学博士 学 位, 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 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经济学院教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卓越女士, 监事,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 取得经济学硕士学 位。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2017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职于法律合规部。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瑶女士,代任总裁,简历同上。 向祖荣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 上市公司 协会。2014 年8月加入 中融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自2014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曹健先生, 副总裁, 工 商管理硕士, 注册税务师。 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 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2013 年5 月加入 中融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公 司首 席财务 官 ,自2014年 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易海波先生, 副总裁, 企业管理硕士。 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 中心金融工程研究员、 理财投资部量化投资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6 年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1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王启道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学 士。 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培训师、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 投资三处经理助理。2016 年4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3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黄震先生, 副总裁, 金融学硕士。 曾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3 页 共 143 页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部高级投资经理、 办公室主任、 资产管 理总部总经 理。2015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 2019 年 1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 裁。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倩女士, 中国国籍,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 学士学历, 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 从业年限11 年。 2007年7 月至2014年7月曾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交易管 理部交 易员,固 定收益 部基金 经理助理 。2014年7月 加入中融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 现任本基金 (2018年3月起至今) 、 中 融货币市 场基 金(2014 年10月起 至今 ) 、中 融 日日盈交 易型 货币市 场 基金(2015 年11 月至2017年6月) (2018年6月起至今) 、 中 融融安二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5年10月起至今) 、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8月起 至2019年3 月) 、 中融恒 泰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6 年12月 起至 今) 、中融 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2月起至今) 、 中融盈润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7年7 月至2017年10月) 、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7月起至2018年6月) 、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7月起 至今) 、 中融恒 信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7 年8月 起至今 ) 、中 融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 (2017年8月起至今) 、 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8月起至今) 、 中融聚商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3月起 至今) 、中融 鑫 起点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8 年9 月起至今 ) 、 中融聚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9月起至今) 的基金 经理 。 王玥女士, 中国国籍, 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香港大学金融学硕士。 具备基 金从业资 格,证 券从业 年限8年。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 曾就职 于中 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任高级经理。 2013年8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 现任本基金 (2018年6 月起至今) 、 中融增鑫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12 月至2017年2 月) 、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5 年2 月至2017年2月) (2017 年9月起 至今) 、中融 新 机遇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015年7 月至2017 年2 月) (2017 年9月 起至今 ) 、中融新 动力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5 年7 月至2017年2月) 、中融 鑫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 、 中融鑫思路灵活配置混合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4 页 共 143 页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1月至2017 年2 月) 、 中融融裕 双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017年9 月起至 今) 、 中融稳健 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7 年9 月起至今 ) 、 中融强国 制造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7年9月 起至2019 年1 月) 、中融 融信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9月起至今) 、 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9月起至今) 、 中融恒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 6月起至今) 、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6月起至今) 、 中融睿祥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6月起至今) 、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6月至2018 年6月) 、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0-1年中高等 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7月起至今) 、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 年高等级信用债指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7 月 起 至 今 ) 、中 融 上 海 清 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7月起至今) 、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3-5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7 月起至今) 、 中融聚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10月起 至今) 、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10月起至今) 、 中融恒惠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12月起至今) 、 中融聚明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12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主席副总裁黄震先生; 常设委员研究部寇文红 先生、 风险管理部周妹云女士和交易部张开阳女士; 一般委员副总裁易海波先生、 权益投资部田刚先生、 固收投资部罗杰先生、 指数投资部赵菲先生、 策略投资部 哈图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5 页 共 143 页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销 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 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便 利 获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 操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 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 露在 任职期 间 知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 公开 的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6 页 共 143 页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 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 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本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制涵 盖公 司的各 项 业务、各 个部 门或机 构 和各 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 法,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 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职责的设 置保 持相对 独 立, 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 益原则 。 公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7 页 共 143 页 2.内部控制 组织 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体系 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 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法 律合规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 包括如 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 监 督检查公 司的 合法合 规 运营、内 部控 制、风 险 管理 ,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 负责制 定公 司的重 大 投资决策 ,确 立公司 投 资总 体 方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4 ) 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2个专业小组, 其中, 内 控小组主要负 责研究审议公司 合规管理、 内控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 业 务流程) 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 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业务 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 )法 律合 规部: 负 责公司的 法律 事务和 监 察工作, 定期 或不定 期 对公 司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风 险管 理部: 通 过投资交 易系 统的风 控 参数设置 ,保 证各投 资 组合 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 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 务部 门:风 险 管理是每 一个 业务部 门 最首要的 责任 。各部 门 的部 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对本部门业 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 )岗 位员 工:公 司 努力树立 内控 优先和 风 险管理理 念, 培养全 体 员工 的 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 司规章 制度, 使风险意 识贯穿 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 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 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8 页 共 143 页 为加强内部控制,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 效经营, 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 程》 , 并结合 公司实际 情况, 建立了 科学合理 、控制 严密、 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 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组 成。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 档案管理制度、 人事 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 位职责以及工作报告序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业务操作规定是根据具体业务的需 要制定的各类业务指引、细则、规范、流程等。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 健全内 控 体系,完 善内 控制度 。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内 控 结构 ,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 )建 立相 互分离 、 相互制衡 的内 控机制 。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各 项 制度 ,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 立、 健全岗 位 责任制。 公司 建立、 健 全了岗位 责任 制,使 每 个员 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 立风 险分类 、 识别、评 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公司 建立了 内 控及 风 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9 页 共 143 页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 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 份制商 业银行 ,总部设 在上海 。2005 年6月交 通银行 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7 年5月 在上海证 券交 易所挂 牌 上市。根 据2018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 交通银行一 级资本位列第11 位, 连 续五年跻身 全球银行20 强 ;根据2018 年美国 《财 富》杂 志 发布的世 界500 强公司 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68位,较上年提升3位。 截至2018年12月31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5,311.71 亿元。2018 年1- 12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736.30亿元。 交 通 银 行总 行 设 资产 托管 业 务 中心 ( 下 文简 称 “ 托管中心” ) 。 现 有员工 具 有 多年基金 、证券 和银行 的从业经 验,具 备基金 从业资格 ,以及 经济师 、会计师 、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 创新、 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20 页 共 143 页 彭先 生2018 年2 月起 任 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11 月起 任本 行 执行 董 事。2013年11 月至2018 年2月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年10 月至2018 年1 月任本行行长; 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 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 经理; 2005 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 副行长; 2004年9 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年6月至2004年9 月任本 行董事、 行长助理; 2001 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年至2001 年历 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分行 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 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 2014年7月至2016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 其中: 2015年10月至2018 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 (控股)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6 年9 月至2018 年6 月 兼 任 中 国 银 行 上 海 人 民 币 交 易 业 务 总 部 总 裁 ;2003 年8 月至 2014 年5 月 历任中 国建 设银行信 贷审批 部副总 经理、风 险监控 部总经 理、授信管 理部总经理、 湖北省分行行长、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年7月至2003年8 月先后 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 岳阳市中心支行、 岳阳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 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 学 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年12月至2015 年8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年12月至2007年12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 处长助 理、 副处长, 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 袁女士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 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 年12月31 日, 交通银 行共托 管证券 投 资基金400 只。 此外, 交通银 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 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 老保障管理 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 资产、RQDII 证券投资 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 品。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21 页 共 143 页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识别、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 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 性原 则:托 管 中心制定 的各 项制度 符 合国家法 律法 规及监 管 机构 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 性原 则:托 管 中心建立 各二 级部自 我 监控和风 险合 规部风 险 管控 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 性原 则:托 管 中心独立 负责 受托基 金 资产的保 管, 保证基 金 资产 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 性原 则:托 管 中心贯彻 适当 授权、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从组 织 架构 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 性原 则:托 管 中心在岗 位、 业务二 级 部和风险 合规 部三级 内 控管 理 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益 性原 则:托 管 中心内部 控制 与基金 托 管规模、 业务 范围和 业 务运 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 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22 页 共 143 页 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商 业 秘 密 管 理 规 定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从 业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 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 技术系统管理规范, 业务管理 制度健全,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 相关信息披露由 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 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 托管人 报酬的 计提和支 付、基 金的申 购资金的 到账与 赎回资 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及 时通知基 金 管理 人予以 纠正,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及 时核对 确认并 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23 页 共 143 页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2、3203B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 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6 电话:010-56517002 、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 、010-84568832 直销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 赵琦、 巩京博 网址:www.zrfunds.com.cn (2 )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方式包括网上交易、 移动客户端交易等。 投资者可 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 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2) 嘉兴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客服电话:0573-96528 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24 页 共 143 页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25 页 共 143 页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 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8 联系人: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1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1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电话:023-63786633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95355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26 页 共 143 页 1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钱达琛 客服电话:021-33389888 1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95390 1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21-38637436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511 1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1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27 页 共 143 页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1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1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2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65051166-1753 联系人:任敏 客服电话:010- 65051166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28 页 共 143 页 2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2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23)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2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2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29 页 共 143 页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


2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电话:010-8418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2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28)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29)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 座12层


法定代表人: 罗钦城 电话:020-38286026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30 页 共 143 页 联系人:甘蕾


客服电话:95322 3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 疆乌 鲁木齐 市 高新区( 新市 区)北 京 南路358号 大成 国际大 厦20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 北京南路358 号 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3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电话:95391 / 400-800-5000 3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3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服电话:400-6666-888 3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 501, 502, 1103 , 1601-1615, 1701-1716 室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客服电话:95336 35)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31 页 共 143 页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电话:010-56075718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4006-802-123 36)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A 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37)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 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联系人:殷雯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3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 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39)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 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 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876-9988 4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32 页 共 143 页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4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 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4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 座6层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4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 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44)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4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33 页 共 143 页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46)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 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47)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4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 路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4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服电话:400-618-0707 50)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34 页 共 143 页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服电话:400-928-2266 5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5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23 联系人:苗明 客服电话:400-820-2899 53)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联系人:陈广浩 客服电话:400-684-0500 5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 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块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35 页 共 143 页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联系人:吴翠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5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李露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56)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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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69) 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4层办公楼二座41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 座12层B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010-51455516 联系人:周雯 客服电话:400-829-1218 70)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 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4 联系人:王芳芳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71)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188 联系人:印强明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39 页 共 143 页 7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7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崇明县 长 兴镇路 潘园公 路1800 号2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服电话:400-820-5369 74)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7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76)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811-812 )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1910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电话:0411-66661322 联系人:王清臣 客服电话:4007-903-688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40 页 共 143 页 77)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办公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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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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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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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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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 内09室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41 页 共 143 页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叶精一 电话:010-85594745 联系人:张林 客服电话:400-066-8586 8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8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84)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876-5716 85)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 95193 86) 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 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 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服电话:400-003-5811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42 页 共 143 页 87)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88)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89)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 栋2单元5层17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CCDI 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90)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9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世纪大 道8号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 楼二 期 53 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 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10-85097570 联系人:余永键 客服电话:400-021-8850 92)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43 页 共 143 页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电话:010-52858244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93)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郑东) 东风东路东、 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 603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国际电子城360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客服电话:4000-555-671 94)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95)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 号 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96)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97) 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号1号楼32 楼2号 法定代表人:赵壁 客服电话:400-8010-009 98)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44 页 共 143 页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56663409 9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 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13718246886/010-60834022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100)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 、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101)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2、3203B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 座4层/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 黎峰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45 页 共 143 页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 座15层 负责人:张诚 电话: 021-58773177 传真: 021-58773268 经办律师:张兰、梁丽金 联系人:张兰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大愚、江嘉炜 联系人:杨伟平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46 页 共 143 页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已于2018年2月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 316 号文, 完成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 定期 开放方 式 运作,即 采用 封闭运 作 和开放运 作交 替循环 的 方式 。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期 结束之 日次日 起(包括 该日)3个月 的期间。 本基金 的首个 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包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3个月 的期间 后的对 应日的前一 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 个封闭期 为首个 开放期 结束之日 次日起 (包括 该日)3 个月后 的对应 日的前一日 止。 若该对应日在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 则该 对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红利再投 资除外) ,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 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47 页 共 143 页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18 年3月21日。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分为 A 、C 两类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而不收 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相 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开放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限制及规则,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开始 调整之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基金 合同的约定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或者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48 页 共 143 页 九、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十、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 投资人 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 基金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 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 元人民 币。其他 销售机 构每个 基金账户 每次认 购金额 不得低于1元人 民币, 其他销售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认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变 相 规 避 前 述50% 比例 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投资人认购A 类基 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 投资者认购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认购除外) ,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 A 类 基金 份额 单笔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50% 100万元≤M<200 万元 0.30% 200万元≤M<500 万元 0.10%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C 类 基金 份额 0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募 集期间 发生的 各项费用。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49 页 共 143 页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 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 :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则其所对应的认购 费率为0.50%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元,则其可得到的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50% )=9,950.25 元 认购费用=10,000-9,950.25=49.75 元 认购份额= (9,950.25+5 )/1.00=9,955.25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的A 类 基金份 额, 假定 该笔 认 购金额 产生利息5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A 类基金份额为9,955.25份。 例2 :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5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 +5)/1.00=10,005 份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50 页 共 143 页 即 : 该 投资 人 投资10,000 元 认 购本 基 金的C 类基 金 份 额, 加 上认 购 资金 在 募 集期内获得的利息5元,可得到10,005份C 类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51 页 共 143 页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基 金合 同已于2018 年3月23 日 生效, 自 该日起本 基金 管理人 正 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连 续20个工作 日出 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并终止: 1、基金 资产 净值加 上 当日有效 申购 申请金 额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 金额 扣 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52 页 共 143 页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封 闭 期 与开 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3 个月 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包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3 个月后 的对应 日的 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 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3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若 该对应日在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 则该对应日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红利再投资除外) , 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 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 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 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 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首个封 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3 个月的期间, 即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中确定本基金的首个开放期为 5 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8 年 3 月 1 日 ,则第一个 开放 期为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7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 即 2018 年 3 月 8 日至 2018 年 6 月 7 日。以此类推。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53 页 共 143 页 第九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 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亦不可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 日) , 本基金 进入首个 开放期 ,开始 办理申购 和赎回 等业务 。本基金每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54 页 共 143 页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 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 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照 投 资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 后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 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 回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额登 记机 构确认 赎 回时 , 赎 回 生 效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 回 申 请 生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55 页 共 143 页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 基金 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 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 单笔 追加申购 最低金 额为1 元人民币 ;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上 交易平 台申购 本基金时, 每次最低 申购金 额为1 元人民币 。其他 销售机 构每个基 金账户 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 为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网点)保 留的基 金份额 余额不足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规 定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 的基金份 额上 限,具 体 规定 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 受申 购申请 对 存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 回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56 页 共 143 页 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时, 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申购C 类基金份额 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万元≤M<200 万元 0.40% 200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C 类 基金 份额 0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越低,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在 同 一 开 放 期 内 申 购 后 又 赎 回 的 (Y <7 日) 1.50% 在 同 一 开 放 期 内 申 购 后 又 赎 回 的 ( Y ≥ 7 日) 0.10% 持 有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封 闭 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 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 。对于 在同一 开放期内 申购后 又赎回 的、持有 期少于7日的 基金份额所 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的、持有 期不少 于7日 的基金份 额所收 取的赎 回费,赎 回费归 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57 页 共 143 页 3.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 照基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 调整费率 或调 整收费 方 式, 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发 生大 额申购 或 赎回情形 时, 基金管 理 人可以采 用摆 动定价 机 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不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 根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 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 申购费) ,投资 人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 费用和 净申购金 额。申 购份额 的计算方式 如下: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 : 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58 页 共 143 页 净申购金额=50,000/ (1+0.60% )=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1500=43,218.95份 即:投 资者 投资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的A 类 基 金份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3,218.95A 类份基金份额。 例2 :某投资人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的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1500=43,478.26 份 即 投 资 人投 资50,000 元申 购 本 基金 的C 类 基金份 额 , 假设 申 购当 日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1.1500 元,则可得到43,478.26份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采用 “ 份额赎回” 方式 , 赎回 价格以T 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金额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10,000份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满 一个 封 闭期, 赎回适用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0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 =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0=11,48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0,000份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满一 个封 闭 期,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 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一开 放期内又赎回,且持有期不少于7日,赎回适用费率为0.10%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59 页 共 143 页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0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11.48 =11,468.52 元 即 : 投 资者 赎 回本 基 金10,000 份C 类 基 金份 额, 该 笔 份额 申 购后 在 同一 开 放 期内又赎回, 且持有期不少于7日,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 则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 第5位 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T 日 申 购 基 金 生 效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 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 日 赎 回 基 金 生 效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 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人 的合法权 益,并 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3个 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2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60 页 共 143 页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全 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有能 力支付 投 资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按 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全额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 款项 有 困难或认 为全额 支付投 资人的赎 回款项 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日按 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 ,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 ,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延缓 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若 本基 金发生 巨 额赎回, 在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超过 前一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额 4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 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 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日 的该类别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延 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 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 (含 40%)的 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全部予以确认, 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 对当日已 确认未 支付部 分可以延 缓支付 ,延缓 支付期限 不得超 过二十 个工作日。 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 赎回或者取消赎回,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他方 式在3 个交易 日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61 页 共 143 页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 内, 基金管 理 人不接受 个人 投资者 的 申购申请 ,发 生下列 情 况时 , 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期 货交易 所 或银行间 债券 交易市 场 交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 某笔 或某些 申 购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或 发生其 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 售机 构 或登记机 构的 技术保 障 等异 常 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 管理 人接受 某 笔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 可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8、申购 申请 超过基 金 管理人设 定的 基金总 规 模、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 限、 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 、3、5 、6、9、10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 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62 页 共 143 页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期 货交易 所 或银行间 债券 交易市 场 交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 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 理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在开放期内开 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63 页 共 143 页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 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64 页 共 143 页 前公告。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65 页 共 143 页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的基础上, 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 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 债、 同业存单、 次级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换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 、短 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中期票 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 行存款、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 的权证,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 前10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现 金。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66 页 共 143 页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金融货币政策、 供求因素、 估值因素、 市场行 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 踪, 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中,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管理、 收益率 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不同券种之间进行配置。 (2 )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 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策 略、类属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 管理 策略是 根 据对宏观 经济 环境、 利 率水平预 期等 因素, 确 定组 合 的整体久期, 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当预测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 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收益 率曲 线策略 是 指在确定 组合 久期以 后 ,根据收 益率 曲线的 形 态特 征 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 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 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 的配置比例。 通过合理期限安排, 在长期、 中 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在 保持组合 一定 流 动性的 同时,可 以从长 期、中 期、短期 债券的 价格变 化中获利。 3)类属 配置 包括现 金 、不同类 型固 定收益 品 种之间的 配置 。在确 定 组合 久 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 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 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 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 即确定债券、 存款、 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类属 配置主要 根据各 部分的 相对投资 价值确 定,增 持相对低 估、价 格将上 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 )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收益率可以分解为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基准收益率加上反 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之和。 信用 利差收益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 一是该债券对 应的信用利差曲线; 二是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 因此本基金分别采 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 因此本 基金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 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 另 一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 市场形势预期、 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利差曲 线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67 页 共 143 页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 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 违约风险及 理论信用利差等。 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着力分析信用 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 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 另外, 评级体现将从动态的角度, 分析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 盈利能力、 现金 流、 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 进而 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变化。 (4 )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 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 债券 市场的参与者众多, 投资行为、 风险偏好、 财 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 发掘存 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 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 机会的重要方面。 本基 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 制度的变动, 通过深 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 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 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 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5 )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 结合其信用等 级、 流动性、 选择权条 款、 税赋特点等因素, 确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那些定价合 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 款支持 证券(ABS ) 、住房抵 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等在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 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 行业、 经营情 况、 以及债 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 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通过久期控制 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8 )期限管理策略 由于本基 金封 闭期为3 个月,基 金规 模相对 稳 定,但在 开放 期内本 基 金规 模 的不确定性增强。 本基金将采用期限管理策略, 分散化投资于不同剩余期限标的, 临近开放期时, 在最大限度保证收益的同时将组合剩余期限降低, 保证开放期内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68 页 共 143 页 具备足够流动性应对可能发生的组合规模变化。 (9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认真研究国债期货市场运行特征,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时, 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 券的关系, 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 其次, 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 性 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 本基金有 关投资 限制与 投资比例 的前提 下,将 主要投资 于高流 动性的 投资品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2 )开 放期 内,本 基 金每个交 易日 日终扣 除 国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69 页 共 143 页 2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15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国 债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 关约定; 4)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的 成 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 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70 页 共 143 页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1 ) 、 (16) 、 (17) 项以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债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起 6 个 月 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财 产 不得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71 页 共 143 页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和维护。 该指数的 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 央行票据、 证券 公司债、 证券公司银行债券、 地方 企业债、 中期票据、 记 账式国债、 国际机构债券、 非银行金融机构债、 短期融资 券、 中央企业债等债券, 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 是目前市场 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 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 家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 立行使债 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 自身、雇 员、 授权代 理 人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 性承担 个别及 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 于2019年 4月16日 复核了 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 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72 页 共 143 页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065,082,000.00 83.13 其中:债券 2,065,082,000.00 83.1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383,504,583.23 15.44 8 其他资产 35,507,186.55 1.43 9 合计 2,484,093,769.7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886,486,000.00 111.4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15,960,000.00 12.76 4 企业债券 178,596,000.00 10.5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65,082,000.00 122.01 5、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五名债 券 投资 明 细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73 页 共 143 页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820041 18 盛京银行 01 1,400,000 141,610,000.00 8.37 2 1820058 18 长沙银行 01 1,350,000 135,837,000.00 8.03 3 1820072 18 贵州银行绿色 金融 01 1,100,000 109,736,000.00 6.48 4 1820029 18 天津银行 02 1,000,000 102,790,000.00 6.07 5 1820025 18 稠州商行绿色 金融 01 1,000,000 102,600,000.00 6.06 6、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十名资 产 支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五名贵 金 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五名权 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 18 稠州商行绿色金融 01 外其他证 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中国银监会金华监管分局 2018 年 11 月 29 日 对浙江稠州 商业银行(金银监罚决字〔2018〕4 号)实施行政处罚。 前述发行主体受到处罚未影响其正常业务运作,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74 页 共 143 页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83,204.2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5,423,982.3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5,507,186.5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75 页 共 143 页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业绩数据截至2018 年12月31日。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 A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 (2018 年 3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53% 0.02% 2.29% 0.10% -0.76% -0.08%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4.03% 0.06% 4.19% 0.06% -0.16% 0.00%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 (2018 年 3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44% 0.02% 2.29% 0.10% -0.85% -0.08%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86% 0.06% 4.19% 0.06% -0.33% 0.00% 二、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以来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增长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 业绩 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76 页 共 143 页 注: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 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77 页 共 143 页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非因基 金财产 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78 页 共 143 页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 价证券, 以其 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 规 定的 除 外) ,选 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估值 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 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有充足证 据表明估 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 允价格; (3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 可转 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4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 挂牌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 价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79 页 共 143 页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转增股 、 配股,按 估值 日在证 券 交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 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债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 发行未上 市或 未挂牌 转 让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值。 3、银 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 市场交 易 的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 相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银行 间市场 未 上市,且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未提供 估值 价格的 固 定收 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3 )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交易的资 产支 持证券 等 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 估 值。 5、本基 金投 资国债 期 货合约, 以估 值日的 结 算价估值 。估 值当日 无 结算 价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持有 的银 行定期 存 款或通知 存款 以本金 列 示,根据 存款 协议列 示 的利 息 总额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 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 则按需进行账 务调整。 8、同业 存单 按估值 日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 估值净价 估值 ;选定 的 第三 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当发 生大 额申购 或 赎回情形 时, 可以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 保 基金 估 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80 页 共 143 页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由于 基金 费用收 取 方式的不 同, 本基金 各 类基金份 额将 分别计 算 基金 份 额净值。 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81 页 共 143 页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82 页 共 143 页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值 估 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及 的 证券、期 货交 易市场 遇 法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 因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按 估值 方法的 第10项进行 估值 时,所 造 成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登 记结 算公司 等 机构 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83 页 共 143 页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84 页 共 143 页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允 价值变 动损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 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 值,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 准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85 页 共 143 页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86 页 共 143 页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运作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 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87 页 共 143 页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 年费率 0.30%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经登记机构 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88 页 共 143 页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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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 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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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的各项 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91 页 共 143 页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应 当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 基金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 事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 金管理 人在每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 定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 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 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 人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前 ,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在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中 披露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管理人股 东持 有基金 的 份额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 网 点 以及 其 他媒 介 ,披 露 开 放日 的A 类基 金份 额 和C 类 基金 份 额所对 应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92 页 共 143 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不编制当 期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 露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 有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 当在2日 内编 制临时 报 告书 ,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93 页 共 143 页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 长、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94 页 共 143 页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 资 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2、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基金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 报告 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95 页 共 143 页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96 页 共 143 页 第十八 部分


风险 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 巨额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投 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 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 证 。 基金 管 理人 提 醒投 资 人 基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 决 策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申购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 按1.00元面 值购 买基金 份额以后 ,有 可能面 临 基金份额 净值 跌破1.00 元、从而遭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97 页 共 143 页 受损失的风险。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 策风 险。因 国 家宏观政 策( 如货 币 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 政 策、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险 。 随着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 变化,证 券市 场的收 益 水平 也 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 )通 货膨 胀风险 。 如果发生 通货 膨胀, 基 金投资于 证券 所获得 的 收益 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 投资 风险。 再 投资风险 反映 了利率 下 降对固定 收益 证券利 息 收入 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 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 险。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98 页 共 143 页 (1 )本 基金 为债券 型 基金,除 每个 开放期 的 前10个工 作日 和开放 期 结束 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外,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80% , 因此无法完全规避市场利率风险, 以及发债主体特别是企业债、 公司 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 水平。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额零散, 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 平台、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 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 因 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 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 因此可 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 风险。 (2 )本 基金 可投资 于 国债期货 ,国 债期货 的 投资可能 面临 市场风 险 、基 差 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 场风险是 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 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 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 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 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 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 风险。 (3 )本 基金 投资 资产支 持 证券 ,主 要包 括资产 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A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证券品种, 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 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 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 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4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以 3 个月 为一个封闭期,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在封闭期 内,本 基 金不办 理申购 与赎回业 务(红 利再投 资除外) ,也不 上市交 易。因此, 在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99 页 共 143 页 约束。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的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者分散度较高, 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存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 机构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并且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运作。 基金管理人将切实做好变现工 作以应对开放期的集中赎回。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 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 债、 同业存单、 次级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换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短 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中期票 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 行存款、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 融工具而产生 的权证,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卖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 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 本基金有 关投资 限制与 投资比例 的前提 下,将 主要投资 于高流 动性的 投资品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的相关要求 ,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流动性风险 管理, 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尽量避免或减小因发生流动性风险而 导致的投 资者损 失,最 大程度的 降低巨 额赎回 情形下的 可能出 现的流 动性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当难以应对巨额赎回时, 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具体包括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00 页 共 143 页 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收取短期赎回费; (5 )暂停基金估值; (6 )摆动定价。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序, 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 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 尽 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 将对投资者可 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01 页 共 143 页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 生效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之日 起30 个工作 日 内成 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02 页 共 143 页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 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03 页 共 143 页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 管理 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批准 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 ,对 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 关行 为进行 监 督和 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 金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 记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 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04 页 共 143 页 (16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制 订 和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整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之 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05 页 共 143 页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06 页 共 143 页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 金 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约 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 反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 关市场 规 则,为基 金开 设证券 账 户、为基 金办 理证券 交 易资 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 开设基 金 财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07 页 共 143 页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 议 》的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 管理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08 页 共 143 页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 据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在 开放 期内依 法 申请赎回 或转 让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 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 投资基 金 产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 受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 的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 的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 供基 金管理 人 和监管机 构依 法要求 提 供的信息 ,以 及不时 的 更新 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09 页 共 143 页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 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 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 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另 有规 定或基 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当 出 现或 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 略;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的 约定以 及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10 页 共 143 页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 整本 基金的 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在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 )因 相应 的法律 法 规或行业 自律 规则发 生 变动而应 当对 基金合 同 进行 修 改; (4 )对 基金 合同的 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 修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机构、 登记 机构调 整 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其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 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11 页 共 143 页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负 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 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 定 媒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12 页 共 143 页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个 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 以书 面 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 同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具 书 面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 出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13 页 共 143 页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 机关允许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亦可 采用 网络、 电 话等 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会 议程序可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 系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重大 事 项,如基 金合 同的重 大 修改 、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14 页 共 143 页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 一)通 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 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 持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15 页 共 143 页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 果有 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 程应由 公 证机关予 以公 证,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5日 内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2日 内 在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16 页 共 143 页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本基 金 合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 生效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17 页 共 143 页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 人同 意,因 本 基金合同 而产 生的或 与 本基金合 同有 关的一 切 争议 ,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上 海国际 仲裁中 心) ,按 照上海 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上 海国际仲裁 中心)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上海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18 页 共 143 页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19 页 共 143 页 第二十 一 部分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2、3203B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C 座5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 2013 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万元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办公 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 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 长期贷款 ;办 理国内 外 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20 页 共 143 页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和 本协议 的 约定 ,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 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 债、 同业存单、 次级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换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短 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中期票 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 行存款、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 的权证,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 前10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现 金。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同 》和 本协议 的 约定 ,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21 页 共 143 页 (1 )本基金对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 ; 但 应 开 放 期流 动 性 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开 放期 内,本 基 金每个交 易日 日终扣 除 国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在封闭期 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现 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10%; (5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200% 。 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14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到 期日 不 得 超 过 当 期 封 闭 期结 束 之 日;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22 页 共 143 页 (15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国 债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4)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的 成 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6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 )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8 )法 律法 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投 资 限制 。 除上述第 (2) 、 (11 ) 、 (16) 、 (17) 项以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债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日起6个月 内 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 符合 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 对基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23 页 共 143 页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和 托管 协议的 约 定, 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 管人依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于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定 期和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 场现券 及回购交 易 对手 的名单 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名单 后2个工 作日内 电话或 书面回函 确认, 新名单 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24 页 共 143 页 5、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 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 与存款 银 行建立定 期对 账机制 , 确保 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应根 据相关 规 定,就本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 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 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托 管人应 加 强对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 审 查、 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在开 展基金 存 款业务时 ,应 严格遵 守 《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应遵 守《关 于 基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等 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受 限证券 ,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 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25 页 共 143 页 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 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 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 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5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 基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 书面信息 进行 审核, 基 金托 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 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和 本协议 的 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 的原则,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 以规范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决策流程、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26 页 共 143 页 8、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和 本协议 的 约定 , 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 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10、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 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27 页 共 143 页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规 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 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 金法 》及其 他 有关法规 、 《 基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28 页 共 143 页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的,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不 得 自行 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规 定开立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证 券账 户、期 货 账户 和 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 管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 设置账户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 完 整和独立。 5、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 产生的应 收资 产和基 金 申购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 资产 , 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募集到 的全部 资金存入 基金托 管人为 基金开立 的基金 银行存 款账户中,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29 页 共 143 页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 托管 人以本 基 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 开立基金 的银 行存款 账 户, 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和 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 金银 行存款 账 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 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 需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 过申请开 通本 基金银 行 账户的企 业网 上银行 业 务进 行 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 交通银行网银” ) 办 理托管资产 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 银行存 款账户 的管理应 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国 票据法 》 、 《 人 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 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 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 债券托 管账户, 并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基 金的债 券及资 金的清算。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30 页 共 143 页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 金签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 市场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协议 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中 国证监会关于证券 投资 基金估值业务的指 导意 见》(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公 告〔 2017〕 13号)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31 页 共 143 页 个工作日 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以约定 方式发 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 价证券, 以其 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 规 定的 除 外) ,选 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估值 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 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 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 允价格; (3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 可转 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4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 挂牌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 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转增股 、 配股,按 估值 日在证 券 交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 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债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32 页 共 143 页 (3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 发行未上 市或 未挂牌 转 让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 市场交 易 的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 的 相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银行 间市场 未 上市,且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未提供 估值 价格的 固 定收 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3 )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交易的资 产支 持证券 等 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 估 值。 5、本基 金投 资国债 期 货合约, 以估 值日的 结 算价估值 。估 值当日 无 结算 价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持有 的银 行定期 存 款或通知 存款 以本金 列 示,根据 存款 协议列 示 的利 息 总额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 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 则按需进行账 务调整。 8、同业 存单 按估值 日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 估值净价 估值 ;选定 的 第三 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当发 生大 额申购 或 赎回情形 时, 可以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 保 基金 估 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33 页 共 143 页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34 页 共 143 页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 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 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值 估 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35 页 共 143 页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 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 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 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 对报表盖章后, 以传真 或其它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反馈基金管理人。 对于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 复核及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36 页 共 143 页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 人在 对财务 报 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告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 毕后 ,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10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 金管 理人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 登记日后5个 工作日 内 向基 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 解决, 应提交 上海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上海国 际仲裁 中心) ,根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37 页 共 143 页 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协议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散 、 依法被撤 销、 破产, 被 依法取消 基金 托管资 格 或因 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散 、 依法被撤 销、 破产, 被 依法取消 基金 管理资 格 或因 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 《基金 法》 、 《 销售办法 》 、 《 运作办 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定 的终止 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自出 现基 金合同 终 止事由之 日起30 个工 作 日内 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38 页 共 143 页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39 页 共 143 页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 、 电子邮件、 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 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 交易确认通知、 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客服专员在工作 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 最新公告、 各基金产品介绍、 基 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 业务表单下载。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 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 基金管理人推出 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邮箱定制 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 短信等方式提供交 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 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40 页 共 143 页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 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 可通过语音留言、 发送电子邮件、 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 以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5651 7299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41 页 共 143 页 第二十三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18 年09 月23 日至2019 年3 月22日 ,本基 金 的临时 报告刊 登于《 中 国证券 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8-9-29 含本基金 2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 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8-10-12


3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 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8-10-13


4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 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8-10-19


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1-19 含本基金 6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 三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8-12-19


7 关于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提前结束开放期的公告 2019-1-9


8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9-1-10


9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 公告 2019-1-26


10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9-2-13


11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一次分红公告 2019-3-15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42 页 共 143 页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1 号) 第 143 页 共 143 页 第二十五 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文件 (二)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基 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