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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永安定期开放债券(004438)

鹏华永安定期开放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4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永安 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 2016 年 9 月 5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下 发的《关于 准予鹏华 永安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注 册的 批复》 (证 监许可[2016]2034 号 )注 册,进 行募 集。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 本基金基 金 合同已 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正式 生效,基 金管理人 于该日 起正式开始 对基金财 产进行运 作管理。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 基金 属于债 券型 基金 ,其预 期的 收益与 风险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混 合型 基金 ,高于 货 币 市场 基金, 为证券 投资 基金中 具有较 低风 险收益 特征 的品 种。本 基金投 资于 证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因 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人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应全 面了解 本基 金 的产 品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理 性判 断市 场,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风 险,包 括但不 限于 :系统 性风险 、非 系统性 风险 、管 理风险 、流动 性风 险、本 基金 特定风险及 其他风险 等。 本 基金 投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流动性 风险 在于 该类债 券 采 取非 公开方 式发行 和交 易,由 于不公 开资 料,外 部评 级机 构一般 不对这 类债 券进行 外部 评 级, 可能会 降低市 场对 该类债 券的认 可度 ,从而 影响 该类 债券的 市场流 动性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的信 用风险 在于 该类债 券发行 主体 的资产 规模 较小 、经营 的波动 性较 大,同 时, 各 类材 料(包 括招募 说 明 书、审 计报告 )不 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高 了分析 并跟 踪发债 主体 信用基本面 的难度。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人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 资人 自 行承 担。投 资有风 险, 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 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第一 部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 下简 称《流动性 规定》) 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以 及《 鹏华永安 18 个 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 同)的约 定编 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永安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或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资 决策有 关的 必要事 项, 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 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永 安 18 个 月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永安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鹏华永安 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永安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永安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 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 性 文件、司 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 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 部 法律 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3 、《流动 性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6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指 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9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3 、销 售机构 :指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销 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 件,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24 、登 记业务 :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25 、登 记机构 :指 办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 构为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 理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 金账户 :指 登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7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 购、申购、 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 而引起的 基金 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指 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 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指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0 、基 金募集 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 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封 闭期: 本基 金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含) 起或 自每一 开放 期结束 之 日次日(含 )起 18 个月的期 间。本基 金封闭期 内不 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 ,也不上 市交易 36 、开 放期: 本基 金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日( 含) 起进 入开放 期, 开放期 原 则上不少于 五个工作 日、不超 过二十个 工作日, 期间 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 等业务 37 、开放日 :指开放 期内,为 投资人办 理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9 、《 业务规 则》 :指《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申 购:指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2 、赎 回:指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3 、基 金转换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5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 请, 约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46 、巨 额赎回 :指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超过上 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 额的 20% 47 、元:指 人民币元 48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 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债 券等 49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当 开放 式基 金遭遇 大额 申购赎回 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 者, 从而减 少对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 对待 50 、基 金收益 :指 基金投 资所 得债 券 利息 、买 卖证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 其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1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3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4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5 、指 定媒介 :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 刊、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6 、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第三 部分 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 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 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 司副总会计 师兼财务 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 总经 理、总经理 、党委书 记,深圳 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 员、副董 事长、行 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 ,党委书 记、董事 、总裁, 经济学博 士, 讲师,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 理 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中 国证监会 处长、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中国 证监会第 六、七届 发审 委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 主任科员、 中共深圳 市委政策 研究室副 处长、深 圳证 券结算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深 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 行政总监 、香港深 业(集团 )有限公 司助 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 控股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中 国高新技 术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行政总裁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裁,国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顾 问。 Massimo Mazzini 先 生,董事 ,经济和 商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 风险管理 和资产 管理 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 总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 官和投资 总监 、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 总监、农 业信贷另 类投资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 委员会委 员、意 大利 欧利盛资本 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 方案部投 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psilon SGR )首席 执行官 , 欧利盛资 本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现任意 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 场及业务 发展总监 。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籍 :意大利。 曾在意大 利多家律 师 事务所担任 律师,先 后在法国 农业信贷 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 方汇理资 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CAAM SGR )法 务部、产 品开发部 ,欧 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 股权部工 作,现在 担任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 秘书兼 任企 业事务部总 经理,欧 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企业服务 部总 经理。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学硕 士,高级 会计师, 注册 会计师,国 籍:中国 。历任深 圳 华为技术有 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 理助理、 国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深 圳金地证券 服务部财 务经理、 资金财务 总部高级 经理 、总经理助 理、副总 经理、人 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 理等职务 。现任国 信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财 务负责人、 资金财务 总部总经 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 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 事,法学 博士,国 籍:中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中 国人民大 学 副教授,现 任中国人 民大学法 学院教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 殊津贴专 家,兼任 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 学研究会 副会长、 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 和法 制委员会委 员。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 科,国籍 :中国。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秘书 、编辑, 甘 肃省委研究 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副 主任,中 央金 融工作委员 会研究室 主任,中 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 局)主任 (局长) 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 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监事长兼 党委副书 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 理硕士, 国籍:中 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 责贷款管理 和运营, 项目涉及 制造业、 能源、电 信、 跨国并购;2007 年加 入曼达林 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现任曼 达林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执行 合伙 人。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研究 生学历, 国籍:中 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正 大财务公 司 工作,曾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监事, 现任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 发 展有限公 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 监事,本 科学历, 国籍:中 国。曾任 国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 金财务部 会 计、上海营 业部财务 科副科长 、资金财 务部财务 科副 经理、资金 财务部资 金科经理 、资金 财务部主任 会计师兼 科经理、 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 助理 、资金财务 总部副总 经理等, 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 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兼资金运 营部总经 理、 融资融券部 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 生,监事 ,工商管 理学士, 国籍 :意大利。 先后在米 兰军医院 出 纳部、税务 师事务所 、菲亚特 汽车发动 机和变速 器平 台管控管理 团队工作 、圣保罗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 部、圣 保 罗财富管 理企业管 控部 工作、曾任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财务管理 和投 资经理,现 任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 责人 。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律 师事务所 律 师;2011 年7 月加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监 察稽核部法 务主管, 现任监察 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 郝文高先生 ,职工监 事,大专 学历,国 籍:中国 。历 任深圳奥尊 电脑有限 公司证券 基 金事业部副 经理、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基金事 务部 总监;2011 年 7 月加 盟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登记 结算部总 经理。 刘嵚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 硕士,国 籍:中国 。历 任毕马威( 中国)管 理顾问公 司 咨询顾问,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副 总经 理;2014 年10 月加 入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首 席市场官兼 市场发展 部、北京 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 司副总会计 师兼财务 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 总经 理、总经理 、党委书 记,深圳 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 员、副董 事长、行 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 ,党委书 记、董事 、总裁, 经济学博 士, 讲师,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 理 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中 国证监会 处长、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中国 证监会第 六、七届 发审 委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高阳先生, 党委副书 记、副总 裁,特许 金融分析 师(CFA),经济 学硕士, 国籍:中 国。历任中 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 司经理,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博 时价值增 长基金基 金经 理、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基金 裕泽基金 经理、基 金裕 隆基金经理 、股票投 资部总经 理,现 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 副书记、 副总裁。 邢彪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 硕士、法 学硕士, 国籍 :中国。历 任中国人 民大学校 办 科员,中国 证监会办 公厅副处 级秘书, 全国社保 基金 理事会证券 投资部处 长、股权 资产部 (实业投资 部)副主 任,并于2014 年至 2015 年 期间 担任中国证 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 审委专 职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 部监察稽核 经理,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 核部 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职工 监事、督察 长,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苏波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博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深圳经济特 区证券公 司研究所 副 所长、投资 部经理,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渠道 服务 二部总监助 理,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助理,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总裁助理、 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职工 监事,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永杰先生 ,纪委书 记,督察 长,法学 硕士,国 籍: 中国。历任 中共中央 办公厅秘 书 局干部,中 国证监会 办公厅新 闻处干部 、秘书处 副处 级秘书、发 行监管部 副处长、 人事教 育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纪委 书记、督察 长。 韩亚庆先生 ,副总经 理,经济 学硕士。 国籍:中 国。 历任国家开 发银行资 金局主任 科 员,全国社 保基金理 事会投资 部副调研 员,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 益部基金 经理、固定收益部 总监,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祝松先生, 国籍中国 ,经济学 硕士,13 年证券基 金从 业经验。曾 任职于中 国工商银 行 深圳市分行 资金营运 部,从事 债券投资 及理财产 品组 合投资管理 ;招商银 行总行金 融市场 部,担任代 客理财投 资经理, 从事人民 币理财产 品组 合的投资管 理工作。2014 年 1 月加盟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从事 债券投资 管理工作 ;现 任固定收益 部副总经 理、基金 经理。 2014 年 02 月 担任鹏 华丰润债 券(LOF) 基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02 月至 2018 年04 月担任 鹏华普天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2014 年 03 月担任 鹏华 产业债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03 月至 2018 年 03 月 担任鹏 华双债加 利债 券基 金基金经 理,2015 年12 月至 2018 年04 月担 任鹏华 丰华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02 月至 2018 年04 月担任鹏华 弘泰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06 月至 2018 年04 月 担任鹏华 金城保本 混合 基金基金经 理,2016 年06 月 担任鹏华 丰茂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12 月 担任鹏华 丰惠 债券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07 月 担任鹏 华丰盈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12 月担任 鹏华永盛 定期开放 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 ,2017 年03 月担 任鹏华永 安定期开 放债 券基金基金 经理,2017 年05 月担任鹏 华永泰定期 开放 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2018 年01 月担 任鹏华永泽 定期开放 债券基金 基金经 理,2018 年02 月担 任鹏华丰 达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 祝松先生具 备基金从 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4 年 02 月 担任鹏 华丰润债 券(LOF ) 基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02 月至 2018 年 04 月 担任鹏华 普天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4 年 03 月 担任鹏 华产业债 基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03 月至 2018 年 03 月 担任鹏华 双债加利 债券 基金基金经 理 2015 年 12 月至 2018 年 04 月 担任鹏华 丰华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02 月至 2018 年 04 月 担任鹏华 弘泰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4 月 担任鹏华 金城保本 混合 基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 06 月 担任鹏 华丰茂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担任鹏 华丰惠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07 月 担任鹏华 丰盈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担任鹏 华永盛定 期开放债 券基金基 金经 理 2017 年 05 月 担任鹏 华永泰定 期开放债 券基金基 金经 理 2018 年 01 月 担任鹏 华永泽定 期开放债 券基金基 金经 理 2018 年 02 月 担任鹏 华丰达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2018 年 03 月至 2019 年 01 月














孙柠先生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总裁。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 副书记、 副总 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韩亚庆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梁浩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 ,鹏 华新兴产业 混合、鹏 华研究精 选 混合、鹏华 创新驱动 混合基金 经理。 赵强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 配置与基 金投 资部 FOF 投 资副总监 。


6、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 理人的职 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和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 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 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 券交 易所业 务规 则, 利用对 敲、 倒仓等非 法手 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 市 场秩序; (11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份 ; (13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 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 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 人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 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 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 原则:基金 管理人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法 规、规章和 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涵 盖基金管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 个环节,不 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的制定 应当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和基金管 理人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 合规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 ,主要负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 风险控制战 略和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 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业 务环节合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 督检查,组 织、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 理层、督察 长、监察稽 核部、公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 期召开会议 对各类 风 险予 以充分 的评估 和防 范,对 业务过 程中 潜在和 存在 的风 险进行 通报、 讨论 ,并及 时采 取防范和控 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部 门的风险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 ,定期不定 期对业 务 部门 内部控 制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其他 规定的 执行情 况进 行 检查 ,并 适时提出整 改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 全面风险管理、全 员风险控制 ”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 线 风险 控制职 责,负 责把 公司的 风险控 制理 念和措 施落 实到 每一个 业务环 节当 中,并 负有 把业务过程 中发现的 风险隐患 或风险问 题及时进 行报 告、反馈的 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过不 断健全法人 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 ,力争 从 源头 上杜绝 不正当 关联 交易、 利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护 投资 人利益 和公 司合法权益 ; (2)管理层牢固 树立了内控 优先的风险 管理理念, 并着力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 识 ,营造 浓厚 的风险 管理文 化氛围 ,保 证全体 员工及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规 和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公司依据自 身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括 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体系及内 部控制制度 :自成立来,公 司不断完善 内控组 织 架构 、控制 程序、 控制 措施以 及控制 职责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体 系。通 过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制度进 行修订和 更新,公 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不断 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 项管理制度 和业务规章 :公司建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 会计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等 基本 管理制 度以 及 包括 岗位设 置、岗 位职 责、操 作流程 手册 在内的 业务 流程 、规章 等,从 基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流程上 进行风险 控制; (6)建立了岗位 分离、相互 制衡的内控 机制:公司 在岗位设置上采 取了严格的 分离制 度 ,实 现了基 金投资 与交 易、交 易与清 算、 公司会 计与 基金 会计等 业务岗 位的 分离制 度, 形成了不同 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 衡机制, 从岗位设 置上 减少和防范 操作及操 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位责 任制使每位员工 都能明确自 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险管 理系统:公 司通过建立 风险评估、 预警、报告、控 制以及监督 程序, 并 经过 适当的 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评 估、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金 运作 有关的 风险, 通过 明晰的 报告 渠道 ,对风 险问题 进行 层层监 督 、 管理、控制 ,使部门 和管理层 即时把握 风险状况 并及 时、快速作 出风险控 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 监督控制系 统:公司启 用了恒生交 易系统以及自行 开发的投资 指标监 控 系统 等计 算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对 投资 比例 限制 、 “ 禁 止买 入股 票名 单 ” 、 交叉 交易 等方 面 进行电子化 控制,有 效地防止 了运作风 险和操守 风险 ; (10) 不断强 化投 资纪律 ,严 格实 施股票 库制 度:公司 不断 强化 投资纪 律, 加强集 体 决 策机 制,各 基金的 行业 配置比 例、基 金经 理个股 授权 、基 准仓位 等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定 。同 时,公 司建立 了严 格的股 票库制 度、 禁止和 限制 投资 股票制 度,并 由研 究小组 负 责维 护, 所有股 票投资 必须 完全从 股票库 中选 择。公 司还 建立 了契约 风险评 估制 度,定 期对 各基金遵守 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 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的责 任 ;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和 公司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 体系和内部 控制制 度。 第四 部分 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招商 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行长:田惠 宇


资产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 信息披露 负责人: 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8 日,是我国 第一家完 全由企业法 人持股的 股份制商 业银 行,总行设 在深圳。 自成立以 来,招商 银行先后 进行 了三次增资 扩股,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交所 挂牌(股 票代码:600036 ), 是国内第 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 公司。2006 年 9 月又 成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 :3968),10 月5 日行使H 股超 额配售,共 发行了24.2 亿H 股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 集团总资 产 65,086.81 亿元 人 民币,高级 法下资本 充足率 15.46% , 权重法下资 本充足率12.80%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 成立基 金托管部 ;2005 年 8 月,经报中 国证监会 同意,更 名为 资 产托 管部, 下设业 务管 理室、 产品管 理室 、业务 营运 室、 稽核监 察室、 基金 外包业 务室 5 个职能处室 ,现有员 工 80 人。2002 年 11 月,经 中国人民银 行和中国 证监会批 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资格,成 为国内第 一家获得 该项 业务资格上 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 式 办理 基金托 管业务 。招 商银行 作为托 管业 务资质 最全 的商 业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 托 投 资 管 理 托 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QFII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QDII)、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托管、保 险资金托 管、 企业年金基 金托管等 业务资格 。


招 商银 行确立 “因 势而 变、先 您所 想”的 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信守 承诺 ”的托 管 核心价值,独创 “6S 托管 银行”品牌 体系,以“保 护您的业务、保 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 命 ,不 断创新 托管系 统、 服务和 产品: 在业 内率先 推出 “网 上托管 银行系 统” 、托管 业务 综 合系 统和“6 心”托 管服务 标准 ,首家 发布 私募基金 绩效 分析报 告, 开办国 内首 个托 管 银 行网 站,成 功托 管国 内第一 只券 商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第 一只 FOF 、第 一只 信托资 金 计 划、第一只股权 私募基金、第 一家 实现货 币市场基金 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 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 一只红利ETF 基金 、第一只 “1+N”基 金专户理财 、第一家 大小非解 禁资产、 第一单 TOT 保 管,实现从 单一托管服 务商向全面 投 资者服务机构的 转变,得到 了同业认可 。


招商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 社会影响力不 断提升, 四度蝉联 获《财资》 “中 国最佳托管 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商 银行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 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 “ 十佳 金融 产品 创新 奖” ;7 月荣 膺 2016 年中 国资产 管理 【金 贝奖 】“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 行”;2017 年 6 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 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 托管银行 2.0 ”荣获《 银行家》2017 中国 金融创新 “十佳金 融 产品创新奖 ”;8 月荣 膺国际财 经权威 媒体《亚洲 银行家》 “中国年 度托管银 行奖”,2018 年 1 月获得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 ”奖项,同 月 招商银行“托管 大数据平台 风险管理系 统”荣获 2016-2017 年 度银监会系 统“金点子” 方 案一等奖,以及中 央金融团工 委、全国 金融青联第 五届“双 提升”金 点子方案 二等奖;3 月 招商银行荣 获公募基 金 20 年 “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 ”奖,5 月荣膺国 际财经权 威媒体《 亚洲 银行家》“ 中国年度 托管银行 奖”。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 事长、非 执行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 行董事、 董事长。 英国 东 伦敦 大学工 商管理 硕士 、吉林 大学经 济管 理专业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招 商局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兼 任招商 局国 际有限 公司董 事会 主席、 招商 局能 源运输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中 国国 际海运 集装箱 (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招 商局 华建公 路投资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国 远洋 运输 (集团 )总公 司总 裁助理 、总 经 济师、副 总裁,招 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总 裁。


田惠宇先生 ,本行行 长、执行 董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行行 长、本行 执行董事 。美 国哥伦比亚 大学公共 管理硕士 学位,高 级经济师 。曾 于 2003 年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 银行 副行长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分 行副 行长、 深圳 市分 行行长 、中国 建设 银行零 售业 务总监兼北 京市分行 行长。


王良先生, 本行副行 长,货币 银行学硕 士,高级 经济 师。1991 年至1995 年, 在中国科 技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 招商银行 北京分行 展览路支 行、东三环支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行长 、北京分行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 分行行长 助理、副 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 党委书记、 副行长( 主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 任北京分 行行长、 党委书 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 银行总行 行长助理兼 北京分行 行长、党 委书记; 2013 年11 月至2014 年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行行 长 助理;2015 年1 月起 担任本行 副行长; 2016 年 11 月 起兼任 本行董事 会秘书。


姜 然女 士,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大学 本科 毕业 ,具 有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 资格。 先后供 职于 中国农 业银行 黑龙 江省分 行, 华商 银行, 中国农 业银 行深圳 市分 行,从事信 贷管理、 托管工作 。2002 年 9 月加盟招 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 商银行总 行资产托 管 部经 理、高 级经理 、总 经理助 理等职 。是 国内首 家推 出的 网上托 管银行 的主 要设计 、开 发者之一, 具有 20 余年 银行信贷 及托管专 业从业经 验。在托管 产品创新 、服务流 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 客户关系 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 入的研究 和丰 富的实务经 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累计 托管 401 只 开放式基 金。


(四) 托管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目标


招 商银 行确保 托管 业务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制度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 、规 范运作 的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形成 科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机 制和 监督机 制, 防 范和化 解经 营风险 ,确保 托管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托管 资产的 安全 ;建立 有利于 查错防 弊 、 堵 塞漏洞 、消 除隐患 ,保证 业务稳 健运 行的风 险控制制 度,确 保托 管业务 信息真 实、准 确 、 完整、及时 ;确保内 控机制、 体制的不 断改进和 各项 业务制度、 流程的不 断完善。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三 级内控风 险防范体 系:


一级风险 防 范是在招 商银行总 行风险管 控层面对 风险 进行预防和 控制;


二 级风 险防范 是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设立 稽核监 察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防 和控 制;


三 级风 险防范 是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在设 置专 业岗 位时 ,遵 循内控 制衡 原则 ,视业 务 的风险程度 制定相应 监督制衡 机制。


3、内部控制 原则


(1)全面性 原则。内 部控制覆 盖各项业 务过程 和操 作环节、覆 盖所有室 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 。托管组织 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 制度的建立均以 防范风险、 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 ,以有效 防范各种 风险作为 内部控制 的核 心,体现“ 内控优先 ”的要求 。


(3)独立性原 则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 各室、各岗 位职责保持相对 独立,不同 托管资 产 之间 、托管 资产和 自有 资产之 间相互 分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评 价部门 独立 于内部 控制 的建立和执 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 具有高度的 权威性,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 受内部控制 约束的 权利,内部 控制存在 的问题能 够得到及 时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 适应招商银 行托管业务 风险管理的需要 ,并能够随 着托管 业 务经 营战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律 、法规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 行修订和 完善。


(6)防火墙原则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 配备独立的 托管业务技术系 统,包括网 络系统 、 应用系统、 安全防护 系统、数 据备份系 统。


(7)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 在实现全面 控制的基础 上,关注重要托 管业务事项 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 能够实现在 托管组织体 系、机构设置及 权责分配、 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 成相互制 约、相互 监督,同 时兼顾运 营效 率。


4、内部控制 措施


(1)完善的制度 建设。招商 银行资产托 管部从资产 托管业务内控管 理、产品受 理、会 计 核算 、资金 清算、 岗位 管理、 档案管 理和 信息管 理等 方面 制定一 系列规 章制 度,保 证资 产托管业务 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 作。


(2)经营风险控 制。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 部制定托管 项目审批、资金 清算与会计 核算双 人 双岗 、大额 资金专 人跟 踪、凭 证管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有效地 控制 业务运 作过 程中的风险 。


(3)业务信息风 险控制。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在数 据传输和保存方 面有严格的 加密和 备 份措 施,采 用加密 、直 连方式 传输数 据, 数据执 行异 地实 时备份 ,所有 的业 务信息 须经 过严格的授 权方能进 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 险控制。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对业 务办理过程中形 成的客户资 料,视 同 会计 资料保 管。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有关 人 员如 需调 用, 须经总 经理室 成员 审批, 并做 好调用登记 。


(5)信息技术系 统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 对信息技术 系统管理实行双 人双岗双责 、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 设置门禁管 理、电脑密 码设置及权限 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托 管业务网与 全 行业 务网双 分离制 度, 与外部 业务机 构实 行防火 墙保 护, 对信息 技术系 统采 取两地 三中 心的应急备 份管理措 施等,保 证信息技 术系统的 安全 。


(6)人力资源控 制。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 部通过建立 良好的企业文化 和员工培训 、激励 机 制、加 强人 力资源 管理及 建立人 才梯 级队伍 及人才储 备机制 ,有 效的进 行人力 资源管 理。


(五)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托 管协 议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投资 组合等情况 的合法性 、合规性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在 为基 金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基 金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发 送 的投 资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与 支付 情况 进行检 查监督 ,对 违反法 律法 规、基金合 同的指令 拒绝执行 ,并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 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 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整改 ,整 改 的时 限应符 合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允 许的 调整期 限。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 街中心 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 圆圆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 33 号花 旗集 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 界国贸 大厦 I 座 3305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其他销售 机构 (1)第三方 销售机构 1)南京苏宁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王 锋 客户服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诺亚正行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朱 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王 诗玙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路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要 求,根 据实 情,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本 基 金或变更上 述销售机 构,并及 时公告。 二、登记机 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室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877 传真:(0755 )82021165 负责人:范 伟强


三、出具法 律意见书 的律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 通力律师 事务所 住所: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 :俞卫锋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 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丁 媛 四、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毕马 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合伙 )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 2 座办 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俊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东 长安街 1 号东方 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联系电话:(755)2547 1000 传真:(755)8266 8930 联系人:蔡 正轩 经办会计师 :吴钟鸣 、胡悦 第六 部分 基 金的募集与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的 募集与基 金合同的 生效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经 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5 日证监 许可[2016]2034 号 文准予募集 注册。募 集期间有 效认购份 额 300,017,454.88 份 ,利息结 转份额 75,000.87 份 ,合计 300,092,455.75 份,募 集户数 为 351 户。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7 年3 月 16 日正式生 效。


二、基金运 作方式和 类型 契约型开放 式,债券 型基金 本 基金 以定期 开放 方式 运作, 即采 用封闭 运作 和开 放运 作交 替循环 的方 式。 本基金 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含)起或 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 之日 次日(含)起 18 个月的 期间封闭 运作, 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 务,也不 上市交易 。 本 基金 自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含) 起进 入开 放期 ,每个 开放 期原 则上不 少 于 五个 工作日 、不超 过二 十个工 作日, 开放 期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准 。如 发 生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或需依 据基金 合同 暂停申 购与赎 回业务 的 , 基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 调整申购 或赎回业 务的办理 期间 并予以公告 。 三、基金的 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 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 述 情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如 转换运 作方 式、与 其他 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进行 表决。 本 基金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在 任一开 放期 最后 一日 日终 (登记 机构 完成 最后一 日 申 购、 赎回业 务申请 的确 认以后 ),如 发生 以下情 形之 一, 则本基 金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进入基 金财 产的清算 程序并终 止,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的 ; 2、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元 的。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第七 部分 基 金的封闭期 与开放期 一、基金的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 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含)起 或自 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 次日(含 ) 起 18 个月的 期间。本 基金的第 一个封闭 期为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18 个 月。下一 个封闭 期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 起 18 个月 ,以此 类推 。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 务,也不上 市交易。 二、基金的 开放期


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 的开放期 为自封闭 期结束之 日后 第一个工作 日(含) 起原则上 不 少于五个工 作日、不 超过二十 个工作日 的期间, 具体 期间由基金 管理人在 封闭期结 束前公 告说明。开 放期内, 本基金采 取开放运 作方式, 投资 人可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或其 他业务,开 放期未赎 回的份额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封闭 期。


如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 放或 需依据基金 合同暂停 申购与赎 回 业务的,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 调整申购 或赎回业 务的 办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 。


三、封闭期 与开放期 示例


比如,若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 2016 年 9 月 1 日生效 ,则本基金 的第一个 封闭期为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18 个月 ,即 2016 年 9 月 1 日 生效 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假 设第一个 开放 期为十个工 作日,则 第一个开 放期为 2018 年3 月1 日至 2018 年 3 月 14 日 的十个工 作日; 第二个封闭 期为第一 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 次日起的18 个月,即2018 年3 月15 日至2019 年9 月 14 日。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 书或 其他相 关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开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 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 与赎回, 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 另行公告 。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赎回 时除外。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 金合同生 效后,每 18 个月开放 一次申购 和赎回。一 般情况下 ,本基金 办理 申 购与 赎回业 务的开 放期 为本基 金每个 封闭 期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作 日 (含 )起 原则上 不少 于 五个 工作日 、不超 过二 十个工 作日的 期间 ,具体 期间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每 个封 闭期结 束前 公 告说 明。如 发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无 法按 时开 放或需 依据基 金合 同暂停 申购 与赎回业务 的,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合理调 整申购或 赎回 业务的办理 期间并予 以公告。 在 确定 申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 间。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 转换 。在开 放期内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转 换 申 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 价格 。但若 投资者 在开 放期最 后一日 业务 办理时 间结 束之 后提出 交易申 请的 ,其交 易申 请将被拒绝 。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申 购生 效。若 资金 在规 定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申 购不 成立,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人 账户,基 金管理人 不承 担由此产生 的利息 损 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递 交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金 份额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 +7 日(包括 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巨 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 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到 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 五、申购和 赎回的限 制 1、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 购金 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 元,各销 售机构对本基 金 最低 申购金 额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为准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 金,首次 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0 万 元,追 加申 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 1 万元 ( 通过 本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网上交 易系统 等特 定交易 方式 申购 本基金 暂不受 此限 制)。 本基 金直销中心 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 与申购级 差限制可 由基 金管理人酌 情调整。 3、投资人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 ,可申请将 其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 额赎回;账 户最低 余额为 5 份基金份 额,若某 笔赎回将 导致投资 人在销 售机构托管 的单只基 金份额余 额不足 5 份 时, 该笔赎 回业务 应包 括账户 内全部 基金 份额, 否则 ,剩 余部分 的基金 份额 将被强 制赎 回。 4、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 情况,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 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费率 本 基金 对通过 直销 柜台 申购的 养老 金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他 投资人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 的 补充 养老基 金等, 包括 全国社 会保障 基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保 障基 金、企 业年 金 单一 计划以 及集合 计划 。如将 来出现 经养 老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的 新的养 老基 金类型 ,基 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说 明书 更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将 其纳 入养 老金客 户范围 ,并 按规定 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非养 老金客户 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 的其 他投资人。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柜 台申 购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养老 金客 户适用 下表 特定申 购费 率, 其他投资人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适用 下表一般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0% 0.24% 100 万≤M <500 万 0.30% 0.09%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应在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投 资人 在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 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 申 购费 用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 等各项费用 。 3、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例如:某投 资人(非 养老金客 户)投资 5 万 元申购 本 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6%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 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0.6% )=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701.79 =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00 =47,335.04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5 万元申购本 基金基金 份额,假 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 47,335.04 份基金 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 7 日≤Y <1 个封 闭期 0.5% Y ≥ 1 个封 闭期 0 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赎回 费总额的 100% 计入基金 财产。 5、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赎 回金 额单位 为元 ,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如:某投 资人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基金 份额,持 有时 间为 1 个封闭 期,对应 的赎回 费 率为 0%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68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680=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10,68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基金份额 ,持有期 限 为 1 个封闭期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 额为 10,680 元。 6、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 律规则的 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 销计划 ,针对 特定 交易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开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 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按 中国 证监会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对基 金投资 者适 当调低基金 销售 费用 。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 时。 7、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8、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 、3、5、7、8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 全部 或 部分 拒绝的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形 时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 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工作日 的基金总 份 额的 20% ,即 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1) 本基金 开放 期内单 个开 放日出 现巨 额赎回 的,除 下文 第(2 )项 的特别 约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对 符合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赎回 申请 应于 当日全 部予以 办理 和确认 。但 对 于已 接受的 赎回申 请,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全额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款项有 困难 或认为 全额 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款 项可 能会对 基金的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的, 基金管 理人 可对赎 回款 项进行延缓 支付,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 付的赎回申 请以赎回 申请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额。 (2)若 开放期 内出现 巨额赎 回,且 存在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过基 金总份 额 20% 以 上的赎回申 请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该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进 行延期办 理: 1) 对于 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当日 赎回申 请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20% 以上 的部分 , 进 行延 期办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当 日未 获受理 的赎 回 申请 将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 计算 赎回金 额,以 此类 推。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延期办理的 期限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如 延期办理 期限超过开 放期的, 开放期相 应延 长,延长的 开放期内 不办理申 购,亦不 接受新的 赎回 申请。 2 )对 于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当 日赎回 申请 未超过 上述比 例的 部分, 根据 上文第 (1 )项 的约定方式 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 并办 理。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 上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含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工 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4、如发生 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 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 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一、基金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构。 十二、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十三、基金 的转托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 管费。 十四、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 在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 定的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五、基金 份额的冻 结和解冻 基 金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 分配。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十六、基金 份额的转 让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受 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 监 会认 可的交 易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的 申请 并由 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过户 登 记。 基金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让 业务 的,将 提前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七、其他 业务 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情 形下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可制 定相应的业 务规则, 并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进行公 告。 第九 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在 有效 控制风 险的 基础 上,通 过定 期开放 的形 式保 持适 度流 动性, 力求 取得 超越基 金 业绩比较基 准的收益 。 二、投资范 围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主要 为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府债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券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 债的 纯债部 分、资 产支 持证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次 级债 、同业 存单、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 款等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 定) 。本基 金不投 资于 股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债 券( 可分离 交易 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 外)、可 交换债券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本基 金对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但在 每次 开 放期前 两个 月、开 放期内 及开放 期结 束后两 个月的期 间内, 基金 投资不 受上述 比例限 制 ; 开 放期 内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 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三、投资策 略 本 基金 债券投 资将 主要 采取久 期策 略,同 时辅 之以 信用 利差 策略、 收益 率曲 线策略 、 收 益率 利差策 略、 息 差策 略、债 券选择 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在有 效控制 风险 的基础 上, 通过定期开 放的形式 保持适度 流动性, 力求取得 超越 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的 收益。 1、资产配置 策略 在 资产 配置方 面, 本基 金通过 对宏 观经济 形势 、经 济周 期所 处阶段 、利 率曲 线变化 趋 势 和信 用利差 变化趋 势的 重点分 析,比 较未 来一定 时间 内不 同债券 品种和 债券 市场的 相对 预 期收 益率, 在基金 规定 的投资 比例范 围内 对不同 久期 、信 用特征 的券种 ,及 债券与 现金 类资产之间 进行动态 调整。 2、久期策略 本 基金 将主要 采取 久期 策略, 通过 自上而 下的 组合 久期 管理 策略, 以实 现对 组合利 率 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为 控制 风险, 本基金 采用 以“目 标久 期” 为中心 的资产 配置 方式。 目标 久 期的 设定划 分为两 个层 次:战 略性配 置和 战术性 配置 。“ 目标久 期”的 战略 性配置 由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 主 要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资 本 市 场 的 预 测 分 析 决 定 组 合 的 目 标 久 期 。 “ 目标 久期” 的战术 性配 置由基 金经理 根据 市场短 期因 素的 影响在 战略性 配置 预先设 定的 范 围内进 行调 整。如 果预期 利率下 降, 本基金 将增加组 合的久 期, 直至接 近目标 久期上 限 , 以 较多 地获得 债券价 格上 升带来 的收益 ;反 之,如 果预 期利 率上升 ,本基 金将 缩短组 合的 久期,直至 目标久期 下限,以 减小债券 价格下降 带来 的风险。 3、 收益率曲 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 的形状变 化是判断 市场整体 走向的依 据之 一, 本基金将 据此调整 组合长、 中 、短 期债券 的搭配 。本 基金将 通过对 收益 率曲线 变化 的预 测,适 时采用 子弹 式、杠 铃或 梯形策略构 造组合, 并进行动 态调整。 4、骑乘策略 本 基金 将采用 骑乘 策略增 强组 合的持 有期 收益。 这一策 略即 通过对 收益 率曲线 的分 析, 在 可选 的目标 久期区 间买 入期限 位于收 益率 曲线较 陡峭 处右 侧的债 券。在 收益 率曲线 不变 动 的情 况下, 随着其 剩余 期限的 衰减, 债券 收益率 将沿 着陡 峭的收 益率曲 线有 较大幅 的下 滑 ,从 而获得 较高的 资本 收益; 即使收 益率 曲线上 升或 进一 步变陡 , 这一 策略 也能够 提供 更多的安全 边际。 5、息差策略 本 基金 将利用 回购 利率 低于债 券收 益率的 情形 ,通 过正 回购 将所获 得的 资金 投资于 债 券,利用杠 杆放大债 券投资的 收益。 6、债券选择 策略 根 据单 个债券 到期 收益率 相对 于市场 收益 率曲线 的偏离 程度 ,结合 信用 等级、 流动 性、 选 择权 条款、 税赋特 点等 因素, 确定其 投资 价值, 选择 定价 合理或 价值被 低估 的债券 进行 投资。 7、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将深入 研究 发行 人资信 及公 司运营 情况 ,与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承 销券 商紧密 合 作 ,合 理合规 合格地 进行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投资。 本基 金在 投资过 程中密 切监 控债券 信用 等级或发行 人信用等 级变化情 况,力求 规避可能 存在 的债券违约 ,并获取 超额收益 。 8、资产支持 证券的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将综合 运用 战略 资产配 置和 战术资 产配 置进 行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投 资组 合管理 , 并 根据 信用风 险、利 率风 险和流 动性风 险变 化积极 调整 投资 策略, 严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约 定,在保 证本金安 全和基金 资产流动 性的 基础上获得 稳定收益 。 四、投资决 策依据及 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


(2)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场 走势。


(3)投资对 象的风险 收益配比 。 2、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委 员会:确定 本基金总体 资产分配和 投资策略。投资 决策委员会 定期召 开会议,如 需做出及 时重大决 策或基金 经理小组 提议 ,可临时召 开投资决 策委员会 会议。


(2)基金经理( 或管理小组 ):设计和 调整投资组 合。设计和调整 投资组合需 要考虑 的 基本 因素包 括:每 日基 金申购 和赎回 净现 金流量 ;基 金合 同的投 资限制 和比 例限制 ;研 究员的投资 建议;基 金经理的 独立判断 ;绩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的 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 :基金经理 向集中交易 室下达投资 指令,集中交易 室经理收到 投资指 令后分发予 交易员, 交易员收 到基金投 资指令后 准确 执行。


(4)绩效与风险 评估小组: 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评 估,向基金经理 (或管理小 组)提 出调整建议 。


(5)监察稽 核部:对 投资流程 等进行合 法合规 审核 、监督和检 查。


(6)本基金管理 人在确保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 提下有权根据市 场环境变化 和实际 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决 策程序, 并予以公 告。 五、业绩比 较基准 中债总指数 收益率 中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www.chinabond.com.cn ) 公 开发 布,具 有较强 的权 威性和 市场影 响力 ;该指 数样 本券 涵盖央 票、国 债和 政策性 金融 债 ,能 较好地 反映债 券市 场的整 体收益 。本 基金是 债券 型基 金,主 要投资 于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具,为 此,本基 金选取中 债总指数 作为本基 金的 业绩比较基 准。 如 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指 数时, 本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可 以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以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但不 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金 属于债 券型 基金 ,其预 期的 收益与 风险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混 合型 基金 ,高于 货 币市场基金 ,为证券 投资基金 中具有较 低风险收 益特 征的品种。 七、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对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但在 每次开放 期前两个 月、开 放期内及开 放期结束 后两个月 的期间内 ,基金投 资不 受上述比例 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 款等;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 除外; (7)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8)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9)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出; (10) 本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的 债券回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 期 ; (11 )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12 )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在 开放期内 ,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 140% ; (13) 开放期 内,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 上述 第(2 )、 (9 )、(13)、 (14 )条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开始。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 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相 关交 易必须 事先 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七、基金的 投资组合 报告(未 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金合 同规 定,于 2019 年01 月18 日复核 了 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资 组合报告 等内 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报告中财 务资料未 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8 年 10 月01 日 起至 12 月 31 日。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537,780,000.00 94.53


其中:债券


507,780,000.00 89.26


资产支持证 券


30,000,000.00 5.27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19,090,865.46 3.36 8


其他资产


12,024,596.19 2.11 9


合计


568,895,461.6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 资组合


注:无。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 股票投资组 合


注: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无。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2,930,000.00 22.00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32,688,000.00 9.86 4


企业债券


199,701,000.00 60.24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30,379,000.00 9.16 6


中期票据


204,770,000.00 61.77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07,780,000.00 153.1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80205 18 国开05 300,000 32,688,000.00 9.86 2 136607 16 宁安01 300,000 29,841,000.00 9.00 3 101800053 18 晋焦煤 MTN001 200,000 20,894,000.00 6.30 4 101800586 18 宝城投 MTN001 200,000 20,870,000.00 6.30 5 101801021 18 十堰城投 MTN002 200,000 20,566,000.00 6.2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 (份)


公允价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39124 联易融 06 200,000 20,000,000.00 6.03 2 139112 集顺优 04 100,000 10,000,000.00 3.02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股指期 货投 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股指期 货投 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中本 期没 有发行 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的、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证券 。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证 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18,369.06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2,025,255.1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980,971.9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024,596.1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 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的 投资业绩 及其与同 期基准的 比较 如下表所示 : 净 值 增长 率 1 净 值 增长 率 标准差 2 业 绩 比较 基 准收益率 3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率 标 准差 4 1-3 2-4 2017 年 03 月 16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78% 0.04% -0.31% 0.08% 2.09% -0.04%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8.47% 0.07% 9.63% 0.11% -1.16% -0.04%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0.40% 0.06% 9.29% 0.10% 1.11% -0.04%


第十 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第十 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 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 法 1、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估 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 价格。 2、交易所市 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的估 值 (1)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 让的不含权 固定 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 除外) , 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 净价 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 让的含权固 定收益品种(本 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 外),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唯 一估值净价 或推荐估 值净价; (3)对在交易所 市场挂牌转 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和私 募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 市场发行未 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固 定收益品种,对 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 况 下, 应以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整 的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 允价 值;对 于活跃 市 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 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应 对市场 报价 进行调 整以 确认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不存 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 动很少的 情况下, 则应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 3、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的估 值 (1)银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 ; (2)对银行间市 场上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 唯一 估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价 。对于 含投 资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回售 登记期 截止 日(含当日 )后未行 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 对应 的价格进行 估值; (3)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在发行 利率与 二 级市 场利率 不存在 明显 差异、 未上市 期间 市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的 变动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 6、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 任。 上 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 赔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当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差 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偿 时,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按 基金 管理 人的建 议执行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公 告, 由此 给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的 ,应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金 ,就 实际向 投 资 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按照过错程 度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③ 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 果, 虽然多 次重 新计算 和核 对, 尚 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公 布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④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申购 或赎回 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4)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或 者监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如 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 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估值 ;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 而造 成的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 或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第十 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 , 具体分配方 案以公告 为准,若 《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与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可调整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和支 付方式, 不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载 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 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 金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务规 则》执 行。 第十 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仲裁 费和诉讼 费;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4% 年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0.4%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 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 日、公休假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H =E ×0.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 一 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 用”,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其 他扣 缴义务 人 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 收的规定 代扣代缴 。 第十 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第十 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媒 介 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1、《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 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介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半年 度 报告 和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险 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金 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 的特有风险 。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 业务、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或者仲 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本基金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 27 、基金管 理人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 估值; 28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本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 露所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 等信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 期 报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所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明 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季度 报 告中 披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净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证券明 细。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指 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 信息的报 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 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第十 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 基金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系统 性风 险、非 系统 性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本 基 金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 险等。 一、系统性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是指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 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成 的风 险,主 要包括 政策 风险、 经济 周期 风险、 利率风 险和 购买力 风险 等。


1、政策风险


政 策风 险是指 政府 有关 证券市 场的 政策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是有 重要的 举措 、法 规出台 , 引起债券价 格的波动 ,从而给 投资带来 的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经 济运 行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经济 运行周 期性 的变 化会 对基 金所投 资的 证券 的基本 面 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 证券的价 格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债 券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并在 一定 程度 上影响 上市公 司的 盈利水 平。 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股 票,其收 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 的影响。 4、购买力风 险


基 金收 益的一 部分 将通 过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 现金 的购 买力 可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影 响 而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投 资收益下 降。


5、再投资风 险


市 场利 率下降 将影 响固 定收益 类证 券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 收益 率,这 与利 率上 升带来 的 价 格风 险互为 消长。 在利 率走低 时,再 投资 收益率 就会 降低 ,再投 资的风 险加 大。当 利率 上升时,债 券价格会 下降,但 是利息的 再投资收 益会 上升。


二、非系统 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 险是指个 别证券特 有的风险 ,包括公 司经 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


1、公司经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的经 营好 坏受多 种因 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财 务状 况、市 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 质等, 这些都 会导 致企业 的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 股票 价格可 能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资 收益下 降。 基金可 通过 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 风险,但 不能完全 规避 。 2、信用风险


债 券发 行人无 法按 时还 本付息 ,而 使投资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为 信用风 险。 这种 风险主 要 表 现在 公司债 券中, 公司 如果因 为某种 原因 不能完 全履 约支 付本金 和利息 ,则 债券投 资就 会 承受 较大的 亏损。 广义 的信用 风险不 仅指 企业的 违约 风险 ,还包 括市场 信用 利差扩 大及 企业信用评 级下降的 风险。


三、管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 占有和 对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因 此,基 金的 收 益水 平与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相关性 较大。 因此 基金可 能因 为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四、流动性 风险


基 金可 能面临 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 低成本 地转 变成 现金 ,或 者不能 应付 可能 出现的 投 资 人大 额赎回 的风险 。前 者是指 金融资 产不 能及时 变现 或无 法按照 正常的 市场 价格交 易而 引 起损 失的可 能性。 为应 付投资 人的赎 回, 基金资 产需 保持 一定的 流动性 ,从 而在收 益性 方 面可 能会有 些损失 ,影 响基金 投资目 标的 实现。 后者 是指 在开放 式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可 能 会发 生巨额 赎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困 难,导 致流 动性风 险, 甚至影响基 金单位净 值。 1、拟投资市 场、行业 及资产的 流动性风 险评估 本 基金 的投资 市场 主要 为证券 交易 所、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等 流动 性较 好的 规范型 交 易 场所 ,主要 投资对 象为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央 行票据 、地方 政府 债、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 券、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 纯债 部分、 资产支 持证 券、中 小企业 私募 债、次 级债 、同 业存单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 ), 同时本 基金基 于分 散投资 的原则 在行 业和个 券方 面未 有高集 中度的 特征 ,综合 评估 在正常市场 环境下本 基金拟投 资市场、 行业及资 产的 流动性良好 ,流动性 风险相对 可控。 2、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1)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暂停 估值、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存在 不能及时 赎回基金 份额的风 险。 (2)若本基金在 开放期发生 了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 人有可能采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 措 施以 应对巨 额赎回 ;若 开放期 内出现 巨额 赎回, 且存 在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该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具 体措 施请见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 明书中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部分“ 巨额 赎回的 处理 方 式” 。因此 在巨额 赎回 情形发 生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存在 不能及 时赎回 基金 份额或 不能 及时收到赎 回款项的 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人,收 取 1.5% 的 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赎回费在 投资者赎 回基金份 额时 收取。 (4)当本基金发 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 时,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 制,以 确 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当日参 与申购 和赎 回交易 的投 资者 存在承 担申购 或者 赎回产 生的 交易及其他 成本的风 险。 五、本基金 特定风险


1、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因此,如 果债券市 场出现整 体下 跌,本基金 将无法完 全避免债 券市场系 统性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流动性 风险 在于 该类债 券 采 取非 公开方 式发行 和交 易,由 于不公 开资 料,外 部评 级机 构一般 不对这 类债 券进行 外部 评 级, 可能会 降低市 场对 该类债 券的认 可度 ,从而 影响 该类 债券的 市场流 动性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的信 用风险 在于 该类债 券发行 主体 的资产 规模 较小 、经营 的波动 性较 大,同 时, 各 类材 料(包 括招募 说明 书、审 计报告 )不 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高 了分析 并跟 踪发债 主体 信用 基本面 的难度。 2、在本基金的封 闭运作期间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 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若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错过某 一开放 期而 未能赎 回,其 份额 将转入 下一 封闭 期,至 少至下 一开 放期方 可赎 回。 3、本基金开放期 内单个开放 日出现巨额 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赎回申 请应 于当日 全部予 以办 理和确 认。 基金 经理会 对可能 出现 的巨额 赎回 情 况进行 充分 准备并 做好流 动性管 理, 但当基 金在单个 开放日 出现 巨额赎 回被全 部确认 时 , 赎 回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 有可能 存在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风 险,未 赎回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有可能承 担短期内 变现而 带 来的冲击 成本对基 金净 资产产生的 负面影响 。 六、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 故障 产生的风险 ;


2、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 损失,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第十 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 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在任一开放 期最后一日 日终(登记机构 完成最后一 日申购 、 赎 回业务申 请的确认 以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 元的; 4、《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5、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 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 规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 利, 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 人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非交易 过户等业 务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诚 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投 资者 提供 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担责 任;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义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 用,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 于 :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 于 : (1)以诚 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2 )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 金暂 不设置 日常机 构,日 常机 构的 设 置和相关 规则按 照法 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进 行。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的除外: (1)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调整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 (1)调低除 基金管理 费、基金 托管费外 其他应 由基 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 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4)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 置; (5)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机 构调 整有 关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规 则; (6)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7)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8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 (9)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开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应 当配合 。 4、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配合。 5、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 计票 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表 决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 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三分 之一(含 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会议通知 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 。会 议召 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应 当有代 表三 分之一 (含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 代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与基金登 记机构记 录相符。 3、在 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 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 面 方式 授权其 代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在 会议 召开 方式上 ,本基 金亦 可采用 其他 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 场方 式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会 议程 序 比照 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 式开会 的程序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具体方 式由会议 召集 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 事内 容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下 列第七 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 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 上(含 二分之 一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召 集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 、委 托 人姓 名(或 单位名 称 ) 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除 本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 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 九)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 定,凡 是直 接引用 法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法规 修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更 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 整,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 同变更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 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在任一开放 期最后一日 日终(登记机构 完成最后一 日申购 、 赎回业务申 请的确认 以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 元的; 4、《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5、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 决方式


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按 照华 南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深 圳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 诉方承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人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第二 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也可称资 产管理人 )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 深圳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1998 ]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经 营范 围:基 金管 理业务 、发 起设立 基金 及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批 准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 也可称资 产托管人 )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招商银 行)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2]83 号 经 营范 围:吸 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同 业拆 借;提 供信 用 证服务 及担 保;代 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提供 保管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 外 汇汇 款;外 币兑换 ;国 际结算 ;结汇 、售 汇;同 业外 汇拆 借;外 汇票据 的承 兑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外 汇担保 ;发 行和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卖和 代理 买卖股 票以 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和代客 外汇买 卖;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离岸 金融业 务。 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 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 围 、投 资比例 、投资 限制 、关联 方交易 等进 行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资 证券 选 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或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投 资品种 池,以 便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行监 督。 1.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为: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主要 为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府债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券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 债的 纯债部 分、资 产支 持证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次 级债 、同业 存单、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 款等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 定) 。本基 金不投 资于 股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债 券( 可分离 交易 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 外)、可 交换债券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2.本基金各类 品种的 投资比例 、投资限 制为: (1)投资比 例 本基金对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 前两个月、开 放期 内 及开 放期结 束后两 个月 的期间 内,基 金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开放期 内现 金或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2)投资限 制 1)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但在每次 开放期前 两个月、 开放 期内及开放 期结束后 两个月的 期间内, 基金投资 不受 上述比例限 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4)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6)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特 殊品种除 外; 7)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9)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 出; 10 )本 基金进 入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 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11 )本基金 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2 )在封闭 期内,本 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净 资产 的 200% ;在开 放期内, 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 13 )开 放期内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 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 投资; 14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5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3.本基金财产 不得用 于以下投 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动。 4. 基 金 管 理人 运 用基 金 财 产买 卖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及 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制 人 或 者与 其有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行 审查。 5.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除上 述投资 限 制中第 2 )、9 )、13)、14 )条外,因 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 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 导致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 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及监 管 政 策等 对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投 资禁 止 行 为 和投 资 组合 比 例 限制 进 行 变更 的,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禁 止行为 和投 资比例 限制 规定 ,不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的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基 金不受上述 限制。 ( 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行 监督 。对于 不符 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 基金托管 人可以拒 绝执行, 并通 知基金管理 人。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 于有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的比 例,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但投 资 于 有存 款期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不 受上 述比 例限制 ;投资 于具 有基金 托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 存款、同 业存单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20% , 投 资于 不具有 基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 同业存 单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不得 超过 5% 。 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部 门制定 或修 改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 政策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相 应调整投 资组合限 制的规定 。 3.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本 基 金存 款 银行 的 评 估与 研 究 ,建 立 健 全 银行 存 款的 业 务 流程 、 岗 位职 责、风 险控制 措施 和监察 稽核制 度, 切实防 范有 关风 险。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对本 基金 银 行定 期存款 业务的 监督 与核查 ,审查 、复 核相关 协议 、账 户资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 履行托管 职责。 (1)基金管理人 负责控制信 用风险。信 用风险主要 包括存款银行的 信用等级、 存款银 行 的支 付能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行 选择方 面的 风险。 因选 择存 款银行 不当造 成基 金财产 损 失 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 负责控制流 动性风险, 并承担因控 制不力而造成的 损失。流动 性风险 主 要包 括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取 、部 分提前 支取 或到 期支取 而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 付 的风 险、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不 能满足 基金 正常结 算业 务的 风险、 因全部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支取而 涉及的利 息损失影 响估值等 涉及到基 金流 动性方面的 风险。 (3)基金管理人 须加强内部 风险控制制 度的建设。 如因基金管理人 员工职务行 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 到损失的 ,需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由此 造成 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基 金存款业务 时,应严 格遵守 《基金法》 、《运 作办法》等 有关法律 法规,以 及国家有 关账户管 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 规定。 ( 三)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协议 的签 订、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 资指令 与资 金划 付、账 目 核对、到期 兑付、提 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 协议的签 订 (1)基金管理人 应与符合资 格的存款银 行总行或其 授权分行签订《 基金存款业 务总体 合 作协 议》( 以下简 称《 总体合 作协议 》) ,确定 《存 款协 议书》 的格式 范本 。《总 体合 作协议》和 《存款协 议书》的 格式范本 由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管理 人共同商 定。 (2)基金托管人 依据相关法 规对《总体 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 》的内容进 行复核 , 审查存款银 行资格等 。 (3)基金管理人 应在《存款 协议书》中 明确存款证 实书或其他有效 存款凭证的 办理方 式 、邮寄 地址 、联系 人和联 系电话 ,以 及存款 证实书或 其他有 效凭 证在邮 寄过程 中遗失 后 , 存款余额的 确认及兑 付办法等 。 (4)由存款银行 指定的存放 存款的分支 机构(以下 简称“存款分支 机构”)寄 送或上 门 交付 存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证 的, 基金托 管人 可向 存款分 支机构 的上 级行发 出存 款余额询证 函,存款 分支机构 及其上级 行应予配 合。 (5)基金管理人 应在《存款 协议书》中 规定,基金 存放到期或提前 兑付的资金 应全部 划 转到 指定的 基金托 管账 户,并 在《存 款协 议书》 写明 账户 名称和 账号, 未划 入指定 账户 的,由存款 银行承担 一切责任 。 (6)基金管理人 应在《存款 协议书》中 规定,在存 期内,如本基金 银行账户、 预留印 鉴 发生 变更, 管理人 应及 时书面 通知存 款行 ,书面 通知 应加 盖基金 托管人 预留 印鉴。 存款 分 支机 构应及 时就变 更事 项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具 正式书 面确认 书。 变更通 知的 送 达方 式同开 户手续 。在 存期内 ,存款 分支 机构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指 定联系 人变 更,应 及时 加盖公章书 面通知对 方。 (7)基金管理人 应在《存款 协议书》中 规定,因定 期存款产生的存 单不得被质 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 抵押,不 得用于转 让和背书 。 2.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 时的账户 开设与管 理 (1)基金投资于 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依据 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签订 的《总 体 合作 协议》 、《存 款协 议书》 等,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存 款银 行总行 或授权 分行 指定的 分支 机构开立银 行账户。 (2)基金投 资于银行 存款时的 预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和使 用。 3.存款凭证传 递、账 目核对及 到期兑付 (1)存款证 实书等存 款凭证传 递 存 款资 金只能 存放 于存 款银行 总行 或者其 授权 分行 指定 的 分 支机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 存款 协议书 》中规 定, 存款银 行分支 机构 应为基 金开 具存 款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 下称 “存款 凭证” ), 该存款 凭证为 基金 存款确 认或 到期 提款的 有效凭 证, 且对应 每笔 存 款仅 能开具 唯一存 款凭 证。资 金到账 当日 ,由存 款银 行分 支机构 指定的 会计 主管传 真一 份 存款 凭证复 印件并 与基 金托管 人电话 确认 收妥后 ,将 存款 凭证原 件通过 快递 寄送或 上门 交 付至 基金托 管人指 定联 系人; 若存款 银行 分支机 构代 为保 管存款 凭证的 ,由 存款银 行分 支机构指定 会计主管 传真一份 存款凭证 复印件并 与基 金托管人电 话确认收 妥。 (2)存款凭 证的遗失 补办 存 款凭 证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存 款银 行提 出补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 尽快补办存 款凭证,并 按以上(1) 的方式快递或上 门交付至托 管人,原存 款凭证自动 作废。 (3)账目核 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各 项银 行存款投资 余额及应 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 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 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 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 造成的资金 被挪用、 盗取的责 任由存款 银行承担 。 存 款银 行应配 合基 金托 管人对 存款 凭证的 询证 ,并 在询 证函 上 加盖 存款 银行 公章寄 送 至基金托管 人指定联 系人。 (4)到期兑 付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通 过快递 将存 款凭 证原 件寄 给存款 银行 分支 机构指 定 的 会计 主管。 存款银 行未 收到存 款凭证 原件 的,应 向基 金托 管人电 话询问 。存 款到期 前基 金管理人与 存款银行 确认存款 凭证收到 并于到期 日兑 付存款本息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在 存款 到期 日未收 到存 款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 额不 符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与 存 款银 行接洽 存款到 账时 间及利 息补付 事宜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接洽 结果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 收妥存款 本息的当 日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存款 协议书 》中 规定, 存款 凭证 在邮 寄过 程中遗 失的 ,存 款银行 应 立 即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原 存款凭 证复印件 上加盖 公章 并出具 相关证 明文件 后 , 与 存款 银行指 定会计 主管 电话确 认后, 存款 银行应 在到 期日 将存款 本息划 至指 定的基 金资 金 账户 。如果 存款到 期日 为法定 节假日 ,存 款银行 顺延 至到 期后第 一个工 作日 支付, 存款 银行需按原 协议约定 利率和实 际延期天 数支付延 期利 息。 4.提前支取 如 果在 存款期 限内 ,由于 基金 规模发 生缩 减的原 因或者 出于 流动性 管理 的需要 等原 因, 基金管理人 可以提前 支取全部 或部分资 金。 提前支取的 具体事项 按照基金 管理人与 存款银行 签订 的《存款协 议书》执 行。 5.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 的监督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在 进行 存款投 资时 有违 反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定 的行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日内 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 算,若因 基金管理 人拒不执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的,相关 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 ( 四)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行业 标准的 、经 慎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并 约定 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确保 及时将 更新后 的交 易对手 名单 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否则 由此造 成的损 失应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交 易 对手 名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选 择交 易对手 。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进行 交易。 在基 金存 续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调 整交 易 对手 名单, 但应将 调整 结果至 少提前 一个 工作日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新名 单确定 时已 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算 ,但 不得再 发生新 的交 易。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交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 决因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损 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管 理人 确 定的 时间内 仍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他 相关 法律责 任的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对相 应损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然 后再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偿 。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对手 进行 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 五)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应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 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等有关 监管规定 。 1. 此 处的流 通受限证 券与上 文所述的 流动性受 限资产并 不完全一 致,包括 由《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本 基金 可以投 资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负责 登记 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 券交易所 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证券 。 本基金不得 投资未 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开发 行证 券。 本基金不得 投资有锁 定期但锁 定期不明 确的证券 。 2. 基 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首次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 会批 准的有 关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 险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 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资额 度和 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上述资 料后 两个工 作日 内,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积 极 有 效的 措施, 在合理 的时 间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的 流动 性问 题。如 因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 生剧 烈变动 等原因 而导 致基金 现金周 转困 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提供 足额 现金确 保基 金 的支 付结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对本 基金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 3.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 基 金管 理 人 应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 符合 法 律法 规 要 求的 有 关 书面 信息,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 主体 的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发行 价 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价 格、 总成本 、应 划付 的认购 款、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完 整, 并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资 指令前 两个 工作日 将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 的时间进行 审核。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未 及时 提供有 关证 券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 息, 致使托 管人 无法 审核认 购 指令而影响 认购款项 划拨的, 基金托管 人免于承 担责 任。 4. 基 金 托 管人 依 照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 《 托 管协 议 》 审 核基 金 管理 人 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的行 为。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以及 其他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采 取合 理措施 保护 基 金投 资人的 利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对 基金 管理人 的违 法、 违规以 及违反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的投资 指令 不予执 行,并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不予纠 正或 已代表基金 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 行时,基 金托管人 应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 、总成本、账 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锁 定 期等信 息。 ( 六)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投资 中期 票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 评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务 的 风 险, 本着审 慎、勤 勉尽 责的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的 投资 业务 ,并应 符合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机 构的相关规 定。 ( 七)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八)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规定 ,应 及时以 电话 提 醒 或书面 提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 回复 基金托 管人, 对于 收到的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书面形 式给 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九)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执 行核 查。包 括但不 限于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提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 十)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及时 纠正, 由此 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托管人 在履行其 通知 义务后,予 以免责。 ( 十一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 托管人 收到 书面通 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 正。 ( 三)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 对基 金业务 执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于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的书面 提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基 金管理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 和真实性。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投 资所需的 相关 账户。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 按 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 协 议 的约 定 保 管基 金 财 产。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资产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 际有效 控制下 的资 产及实 物证券 等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由 此产生的 责任。 6. 对 于 因 为基 金 投 资产 生 的应 收 资 产, 应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 与 有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 账日 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 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 失。 7.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因 为基 金 管理 人 投 资产 生 的 存放 或 存管 在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外机 构 的 基金 资 产, 或交由 期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责 清算 交收的 基金 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期 货保证 金账 户 内的 资金、 期货合 约等 )及其 收益, 由于 该等机 构或 该机 构会员 单位等 本协 议当事 人外 第三方的欺 诈、疏忽 、过失或 破产等原 因给基金 资产 造成的损失 等不承担 责任。 8.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期 间 募 集的 资 金应 开 立 “基 金 募 集专 户 ”。 该 账 户 由基 金 管 理人 开 立 并管 理。 2. 基 金 募 集期 满 或 基金 停 止募 集 时 ,募 集 的 基金 份 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 金 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人数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立 的基 金资金 账户 ,同 时在规 定时间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 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 3. 若 基 金 募集 期 限 届满 , 未能 达 到 基金 合 同 生效 的 条件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按规 定 办 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 金 托 管人 以 本 基金 的 名义 在 其 营业 机 构 开立 基 金的 资 金 账 户( 也 可 称为 “ 托 管账 户 ”) ,保管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托管 账户名 称应 为“鹏华永 安 18 个 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预留印 鉴为基金 托管人印 章。 2. 基 金 资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 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 金 托 管人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 司 、 深圳 分 公 司为 基 金 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 金 证 券账 户 的 开立 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 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 基 金 证 券账 户 的 开立 和 证券 账 户 卡的 保 管 由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账 户 资 产的 管 理 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 义 在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 立结 算 备 付金 账 户, 并代表 所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付 金、 结算保 证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 行。 5. 若 中 国 证监 会 或 其他 监 管机 构 在 本托 管 协 议订 立 日之 后 允 许 基金 从 事 其他 投 资 品种 的 投资 业务, 涉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使 用的 ,按有 关规 定开 立、使 用并管 理; 若无相 关规 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 照上述关 于账户开 立、使用 的规 定执行。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关 规定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 开 立债券托管 账户,并 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 券的 结算。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投资 需 要按 照 规 定开 立 期 货保 证 金账 户 及 期 货交 易 编 码等 ,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规定 开立期 货结 算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完成 上述 账户开 立后,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书 面形 式将期 货公司 提供 的期货 保证金 账户 的初始 资金 密码 和保证 金监控 中心 的登录 用户 名 及密 码告知 基金托 管人 。资金 密码和 保证 金监控 中心 登录 密码重 置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重置后务必 及时通知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开 户过 程中 相互配 合, 并提 供所 需资料 。基 金管 理人 保 证所 提供的 账户 开 户材 料的真 实性和 有效 性,且 在相 关资 料变更 后及时 将变 更的资 料提 供给基金托 管人。 2. 因 业 务 发展 需 要 而开 立 的其 他 账 户, 可 以 根据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协助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协议 的约 定协 商后开 立。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并管理 。 3.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 券等有 价凭 证按 约定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 库, 或存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实物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由上述 存放机构 及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 控制的有价 凭证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应保证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将重 大合 同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并 在三 十个 工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金 托管 人 处。 因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达 的合 同原 件不一 致所造 成的 后果, 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重大 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 后不少于 15 年。 对 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 本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加盖 公章 的合 同传 真 件, 未经双 方协商 一致 ,合同 原件不 得转 移。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的合同 传真 件与基金管 理人留存 原件不一 致的,以 传真件为 准。


五、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估 值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 入,国 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管 理人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发送 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至少 应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 、证 件号码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 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 保管,则 按相 关法律法规 承担责任 。 在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或编制 半年 报和年 报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有关资 料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基金管 理人 和托管 人不 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守 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 决方式 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 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华 南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按照 华南 国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深 圳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 议处 理期间 ,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 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不含港 澳台立法 )管 辖。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 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 2、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3、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4、发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终 止事 项。 第二 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内 容,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 正常 情况下 向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实 际业 务情 况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 化,不断 完善并增 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 。


一、营销创 新及网上 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 服务。


在 营销 渠道创 新方 面, 本基金 管理 人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 商务 ,并已 开通 基金 网上交 易 系统,投资者可 登陆本基金 管理人的网 站(www.phfund.com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 理基 金 交易 及信息 查询等 已开 通的各 项基金 网上 交易业 务。 同时 ,投资 者可关 注鹏 华基金 官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 账 户查 询功能 和交易 功能 。基金 管理人 也将 不断努 力完 善现 有技术 系统和 销售 渠道, 为投 资者提供更 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信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6788-999;0755-82353668 )等渠道 提交信息定 制申 请,在申请获基金 管理人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 件、手机短信 、E-MAIL 等方式为 客 户发送所定制的 信息。信件定 制的内容 为 季度 纸质对 账单, 手机 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 包括: 月度 短信 账单、 公司最 新公 告、持 有基 金 周末 净值等 ;邮件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鹏友 会周刊 、电 子对 账单等 信息 。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业务发展 需要和实 际情况, 适时调整 发送的定 制信 息内容。


三、在线咨 询服务


投 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短信 接收 平台 、鹏 华基 金官方 微信 (微 信号 :penghuajijin ) 等网络通讯 工具进行 业务咨询 ,基金管 理人 7*24 小 时提供智能 机器人咨 询服务, 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 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


四、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 周 7× 24 小时 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 -21:00 的坐 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该热 线获 得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 诉受理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直 销和 销售机 构网 点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设置 的投诉 专线 、呼 叫中心 人 工热线、书 信、电子 邮件等渠 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 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电 话、 电子邮 件、 书信 、网络 在线 是主要 投诉 受理 渠道 ,基 金管理 人设 专人 负责管 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 各销售机 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 基金管理 人跟进处 理。


第二 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 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等 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的 内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 并至少 在一 种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2018 年第三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0 月 26 日 鹏华永安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0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个人投 资者 开立基金账 户的证件 类型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1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设客服热 线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8 年 12 月 29 日 鹏华永安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经 理变更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2019 年 1 月4 日 2018 年第四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1 月2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在 浙江 金观诚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暂停 办理相关 销售 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证 券日报》 2019 年 1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浙江同 花顺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 机构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认\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认\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浙江同 花顺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 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浙江同 花顺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 机构 的公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认\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浙江同 花顺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 机构 的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认\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13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8 年 9 月 16 日至2019 年3 月15 日止。 第二 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等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免 费查 阅;也 可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在合 理时 间内获 取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正 本为准 。投 资人也 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第二 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 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注册鹏 华永安 18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 文件 2、《鹏华永 安 18 个 月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3、《鹏华永 安 18 个 月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 件的存放 地点和投 资人查阅 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存 放在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处; 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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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