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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尊惠定期开放混合A(005416)

鹏华尊惠定期开放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4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尊惠 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 2017 年7 月 21 日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下发的《关 于准予鹏 华尊惠 18 个 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批复 》注册, 进行 募集。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 基金 属于混 合型 基金 ,其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低 于 股票 型基金 。本基 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基 金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波 动, 投 资人 在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充 分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并承 担基 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险 ,包 括但 不限于 :系统 性风 险、非 系统 性风险、管 理风险、 流动性风 险、本基 金特定风 险及 其他风险等 。 本 基金 投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流动性 风险 在于 该类债 券 采 取非 公开方 式发行 和交 易,由 于不公 开资 料,外 部评 级机 构一般 不对这 类债 券 进行 外部 评 级, 可能会 降低市 场对 该类债 券的认 可度 ,从而 影响 该类 债券的 市场流 动性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的信 用风险 在于 该类债 券发行 主体 的资产 规模 较小 、经营 的波动 性较 大,同 时, 各 类材 料(包 括招募 说明 书、审 计报告 )不 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高 了分析 并跟 踪发债 主体 信用基本面 的难度。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人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 资人 自 行承 担。投 资有风 险, 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本 基金 的目标 客户 包括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人,不 包括特定 的机构投 资者。 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但 在基金 运 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 形导致被 动达到或 超过50% 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9 年 3 月 20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 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第一 部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 下简 称“《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等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以及 《鹏华尊惠 18 个月定 期开 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以 下简称基 金合 同)的约定 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尊惠 18 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或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 与 投资 人投资 决策有 关的 必要事 项, 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 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尊 惠 18 个月 定期开放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基金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 指《鹏华尊 惠 18 个月 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鹏华尊 惠 18 个月 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鹏华尊 惠 18 个月 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鹏华尊惠 18 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 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 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 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 十四次 会议修 改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8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3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9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3 、销 售机构 :指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 件,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24 、登 记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或 接受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构 26 、基 金账户 :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7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 购、申购、 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 而引起的 基金 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0 、基 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5 、封 闭期: 本基 金的 封闭期 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含) 起或自 每一 开放 期结束 之 日次日(含 )起 18 个 月的期间 。本基金 封闭期 内不 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 ,也不上 市交易 36 、开 放期 : 本基 金自 封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 含) 起进入 开放 期, 开放期 原 则上不少于 五个工作 日、不超 过二十个 工作日, 期间 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 等业务 37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8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9 、《 业务规 则》 :指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申 购: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2 、赎 回: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3 、销 售服务 费: 指本 基金用 于持 续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费用 ,该 笔费用 从 基金财产中 计提,属 于基金的 营运费用 44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 额 45 、C 类基金 份额:指 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 服务费,并 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 用 的基金份额 46 、基 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47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8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49 、巨 额赎回 :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超过上 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 额的 20% 50 、元:指 人民币元 51 、基 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2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4 、基金 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5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 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券等 56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7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 当开放 式基 金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 者, 从而减 少对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 对待 58 、指 定媒介 :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9 、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第三 部分 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 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 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 司副总会计 师兼财务 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 总经 理、总经理 、党委书 记,深圳 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 员、副董 事长、行 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 ,党委书 记、董事 、总裁, 经济学博 士, 讲师,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 理 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中 国证监会 处长、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中国 证监会第 六、七届 发审 委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 主任科员、 中共深圳 市委政策 研究室副 处长、深 圳证 券结算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深 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 行政总监 、香港深 业(集团 )有限公 司助 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 控股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中 国高新技 术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行政总裁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裁,国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顾 问。 Massimo Mazzini 先 生,董事 ,经济和 商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 风险管理 和资产 管理 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 总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 官和投资 总监 、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 总监、农 业信贷另 类投资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 委员会委 员、意 大利 欧利盛资本 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 方案部投 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 理 股份公 司 (Epsilon SGR )首席 执行官, 欧利盛资 本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现任意 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 场及业务 发展总监 。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籍 :意大利。 曾在意大 利多家律 师 事务所担任 律师,先 后在法国 农业信贷 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 方汇理资 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CAAM SGR )法 务部、产 品开发部 ,欧 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 股权部工 作,现在 担任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 秘书兼 任企 业事务部总 经理,欧 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企业服务 部总 经理。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学硕 士,高级 会计师, 注册 会计师,国 籍:中国 。历任深 圳 华为技术有 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 理助理、 国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深 圳金地证券 服务部财 务经理、 资金财务 总部高级 经理 、总经理助 理、副 总 经理、人 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 理等职务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财 务负责人、 资金财务 总部总经 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 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 事,法学 博士,国 籍:中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中 国人民大 学 副教授,现 任中国人 民大学法 学院教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 殊津贴专 家,兼任 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 学研究会 副会长、 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 和法 制委员会委 员。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 科,国籍 :中国。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秘书 、编辑, 甘 肃省委研究 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副 主任,中 央金 融工作委员 会研究室 主任,中 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 局)主任 (局 长) 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 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监事长兼 党委副书 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 理硕士, 国籍:中 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 责贷款管理 和运营, 项目涉及 制造业、 能源、电 信、 跨国并购;2007 年加 入曼达林 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现任曼 达林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执行 合伙 人。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研究 生学历, 国籍:中 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正 大财务公 司 工作,曾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监事, 现任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 监事,本 科学历, 国籍:中 国。曾任 国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 金财务部 会 计、上海营 业部财务 科副科长 、资金财 务部财务 科副 经理、资金 财务部资 金科经理 、资金 财务部主任 会计师兼 科经理、 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 助理 、资金财务 总部副总 经理等, 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 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兼资金运 营部总经 理、 融资融券部 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 生,监事 ,工商管 理学士, 国籍 :意大利。 先后在米 兰军医院 出 纳部、税务 师事务所 、菲亚特 汽车发动 机和变速 器平 台管控管理 团队工 作 、圣保罗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 部、圣保 罗财富管 理企业管 控部 工作、曾任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财务管理 和投 资经理,现 任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 责人 。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律 师事务所 律 师;2011 年7 月加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监 察稽核部法 务主管, 现任监察 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 郝文高先生 ,职工监 事,大专 学历,国 籍:中国 。历 任深圳奥尊 电脑有 限 公司证券 基 金事业部副 经理、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 务部 总监;2011 年 7 月加 盟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登记 结算部总 经理。 刘嵚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 硕士,国 籍:中国 。历 任毕马威( 中国)管 理顾问公 司 咨询顾问,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副 总经 理;2014 年10 月加 入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首 席市场官兼 市场发展 部、北京 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 司副总会计 师兼财务 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 总经 理、总经理 、党委书 记,深圳 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 员、副董 事长、行 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 ,党委书 记、董事 、总裁, 经济学博 士, 讲师,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 理 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中 国证监会 处长、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中国 证监会第 六、七届 发审 委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高阳先生, 党委副书 记、副总 裁,特许 金融分析 师(CFA),经济 学硕士, 国籍:中 国。历任中 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 司经理,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博 时价值增 长基金基 金经 理、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基金 裕泽基金 经理、基 金裕 隆基金经理 、股票投 资部总经 理,现 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 副书记、 副总裁。 邢彪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 硕士、法 学硕士, 国籍 :中国。历 任中国人 民大学校 办 科员,中国 证监会办 公厅副处 级秘书, 全国社保 基金 理事会证券 投资部处 长、股权 资产部 (实业投资 部)副主 任,并于2014 年至 2015 年 期间 担任中国证 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 审委专 职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 部监察稽核 经理,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 核部 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职工 监事、督察 长,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苏波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博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深圳经济特 区证券公 司研究所 副 所长、投资 部经理,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渠道 服务 二部总监助 理,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助理,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总裁助理、 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职工 监事,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永杰先生 ,纪委书 记,督察 长,法学 硕士,国 籍: 中国。历任 中共中央 办公厅秘 书 局干部,中 国证监会 办公厅新 闻处干部 、秘书处 副处 级秘书、发 行监管部 副处长、 人事教 育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纪委 书记、督察 长。 韩亚庆先生 ,副总经 理,经济 学硕士。 国籍:中 国。 历任国家开 发银行资 金局主任 科 员,全国社 保基金理 事会投资 部副调研 员,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 益部基金 经理、 固定收益部 总监,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李君女士, 国籍中国 ,经济学 硕士,10 年证券基 金从 业经验。历 任平安银 行资金交 易 部银行账户 管理岗, 从事银行 间市场资 金交易工 作;2010 年 8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担任集 中交易室 债券交易 员,从事 债券研究 、交 易工作。2013 年 01 月至 2014 年 05 月担任鹏华 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 ,2014 年02 月至2015 年 05 月担任 鹏华增值 宝货币基 金基 金经理,2015 年05 月担任鹏 华弘润混 合基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05 月至2017 年 02 月担任 鹏华弘盛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2015 年 05 月至2017 年 02 月担任 鹏华品牌 传承混合 基金基 金经理,2015 年05 月担任鹏 华弘利混 合基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05 月至2017 年 02 月担任 鹏华弘泽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2015 年 11 月担任 鹏华 弘安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05 月 担任鹏华兴 利定期开 放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8 月 担任鹏华 兴华定 期开放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06 月至 2018 年 08 月担任鹏华 兴益定 期开放混 合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08 月至 2018 年05 月担任鹏 华兴 盛定期开放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09 月至 2017 年11 月担任鹏 华兴锐定 期开放 混合 基金基金经 理,2017 年 02 月至 2018 年 06 月担任 鹏华兴康 定期开放 混合基金 基金经 理,2017 年 05 月 担任鹏华 聚财通货 币基金 基金经理,2017 年 09 月至 2018 年05 月担任鹏 华弘 锐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03 月担 任鹏华尊惠 定期开放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05 月至 2018 年10 月担 任鹏华兴 盛混合 基金基金经 理,2018 年06 月至 2018 年08 月担 任鹏 华兴康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李 君女士 具备基金从 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3 年 01 月至 2014 年 05 月 担任鹏华 货币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02 月至 2015 年 05 月 担任鹏华 增值宝货 币基 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5 月 担任鹏 华弘润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05 月至 2017 年 02 月 担任鹏华 弘盛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05 月至 2017 年 02 月 担任鹏华 品牌传承 混合 基金基金经 理 2015 年 05 月 担任鹏 华弘利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05 月至 2017 年 02 月 担任鹏华 弘泽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 担任鹏 华弘安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05 月 担任鹏 华兴利定 期开放混 合基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8 月 担任鹏华 兴华定期 开放 混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8 月担 任鹏华 兴益定期 开放 混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08 月至 2018 年 05 月 担任鹏华 兴盛定期 开放 混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09 月至 2017 年 11 月 担任鹏华 兴锐定期 开放 混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 02 月至 2018 年 06 月 担任鹏华 兴康定期 开放 混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 05 月 担任鹏 华聚财通 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9 月至 2018 年 05 月 担任鹏华 弘锐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05 月至 2018 年 10 月 担任鹏华 兴盛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8 月 担任鹏华 兴康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 汤志彦先生 ,国籍中 国,理学 硕士,9 年证券基 金从 业经验。历 任 SAP 中 国研究院 项 目经理,伊 藤忠 IT 咨 询顾问, 国泰君安 证券研 究所 研究员,上 海彤源投 资有限公 司高级研 究员;2017 年 2 月加 盟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 绝对收益投 资部基金 经理助理/ 资深 研究员,从 事投资、 研究工作 ,现任绝 对收益投 资部 基金经理。2017 年 07 月担任 鹏华弘 益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11 月至2018 年 05 月 担任鹏华兴 锐定期开 放混合基 金基金 经理,2017 年 12 月 担任鹏华 弘嘉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 ,2018 年10 月担任 鹏华尊惠 定期开放 混合基金基 金经理。 汤志彦先 生具备基 金从业资 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7 年 07 月 担任鹏 华弘益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05 月 担任鹏华 兴锐定期 开放 混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 担任鹏 华弘嘉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无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总裁。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 副书记、 副总 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韩亚庆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梁浩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 ,鹏 华新兴产业 混合、鹏 华研究精 选 混合、鹏华 创新驱动 混合基金 经理。 赵强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 配置与基 金投 资部 FOF 投 资副总监 。


6、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 理人的职 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和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 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 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 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规 则, 利用对 敲、 倒仓 等非 法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 市 场秩序; (11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份 ; (13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 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 人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 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 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 原则:基金 管理人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法 规、规章和 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涵 盖基金管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 个环节,不 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的制定 应当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和基金管 理人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 合规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 ,主要负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 风险控制战 略和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 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业 务环节合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 督检查,组 织、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 理层、督察 长、监察稽 核部、公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 期召开会议 对各类 风 险予 以充分 的评估 和防 范,对 业务过 程中 潜在和 存在 的风 险进行 通报、 讨论 ,并及 时采 取防范和控 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部 门的风险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 ,定期不定 期对业 务 部门 内部控 制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其他 规定的 执行情 况进 行检查 ,并 适时提出整 改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 公司“全面 风险管理、 全员风险控 制”的理念,公 司每个员工 均负有 一 线风 险控制 职责, 负 责 把公司 的风险 控制 理念和 措施 落实 到每一 个业务 环节 当中, 并负 有把业务过 程中发现 的风险隐 患或风险 问题及时 进行 报告、反馈 的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过不 断健全法人 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 ,力争 从 源头 上杜绝 不正当 关联 交易、 利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护 投资 人利益 和公 司合法权益 ; (2)管理层牢固 树立了内控 优先的风险 管理理念, 并着力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 识 ,营造 浓厚 的风险 管理文 化氛围 ,保 证全体 员工及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规 和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公司依据自 身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括 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体系及内 部控制制度 :自成立来,公 司不断完善 内控组 织 架构 、控制 程序、 控制 措施以 及控制 职责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体 系。通 过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制度进 行修订和 更新,公 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不断 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 项管理制度 和业务规章 :公司建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 会计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等 基本 管理制 度以 及 包括 岗位设 置、岗 位职 责、操 作流程 手册 在内的 业务 流程 、规章 等,从 基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流程上 进行风险 控制; (6)建立了岗位 分离、相互 制衡的内控 机制:公司 在岗位设置上采 取了严格的 分离制 度 ,实 现了基 金投资 与交 易、交 易与清 算、 公司会 计与 基金 会计等 业务岗 位的 分离制 度, 形成了不同 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 衡机制, 从岗位设 置上 减少和防范 操作及操 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位责 任制使每位员工 都能明确自 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险管 理系统:公 司通过建立 风险评估、 预警、报告、控 制以及监督 程序, 并经 过 适当的 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评 估、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金 运作 有关的 风险, 通过 明晰的 报告 渠道 ,对风 险问题 进行 层层监 督、 管理、控制 ,使部门 和管理层 即时把握 风险状况 并及 时、快速作 出风险控 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 监督控制系 统:公司启 用了恒生交 易系统以及自行 开发的投资 指标监 控 系统 等计算 机辅助 控制 系统, 对投资 比例 限制、 “禁 止买 入股票 名单” 、交 叉交易 等方 面进行电子 化控制, 有效地防 止了运作 风险和操 守风 险; (10) 不断强 化投 资纪 律,严 格实 施股票 库制 度: 公司 不断 强化投 资纪 律, 加强集 体 决策 机 制,各 基金的 行业 配置比 例、基 金经 理个股 授权 、基 准仓位 等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定 。同 时,公 司建立 了严 格的股 票库制 度、 禁止和 限制 投资 股票制 度,并 由研 究小组 负责 维 护, 所有股 票投资 必须 完全从 股票库 中选 择。公 司还 建立 了契约 风险评 估制 度,定 期对 各基金遵守 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 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的责 任 ;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和 公司发展不 断完善内 部控制 体系和内部 控制制 度。 第四 部分 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招商 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行长:田惠 宇


资产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 信息披露 负责人: 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8 日,是我国 第一家完 全由企业法 人持股的 股份制商 业银 行,总行设 在深圳。 自成立以 来,招商 银行先后 进行 了三次增资 扩股,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交所 挂牌(股 票代码:600036 ), 是国内第 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 公司。2006 年 9 月又 成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 :3968),10 月5 日行使H 股超 额配售,共 发行了24.2 亿H 股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 集团总资 产 65,086.81 亿元 人 民币,高级 法下资本 充足 率 15.46% , 权重法下资 本充足率12.80%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 成立基 金托管部 ;2005 年 8 月,经报中 国证监会 同意,更 名为 资 产托 管部, 下设业 务管 理室、 产品管 理室 、业务 营运 室、 稽核监 察室、 基金 外包业 务室 5 个职能处室 ,现有员 工 80 人。2002 年 11 月,经 中国人民银 行和中国 证监会批 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资格,成 为国内第 一家获得 该项 业务资格上 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 式 办理 基金托 管业务 。招 商银行 作为托 管业 务资质 最全 的商 业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 托 投 资 管 理 托 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QFII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QDII)、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托管、保 险资金托 管、 企业年金基 金托管等 业务资格 。


招 商银 行确立 “因 势而 变、先 您所 想”的 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信守 承诺 ”的托 管 核心价值,独创 “6S 托管 银行”品牌 体系,以“保 护您的业务、保 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 命 ,不 断创新 托管系 统、 服务和 产品: 在业 内率先 推出 “网 上托管 银行系 统” 、托管 业务 综 合系 统和“6 心”托 管服务 标准 ,首家 发布 私募基金 绩效 分析报 告, 开办国 内首 个托 管 银 行网 站,成 功托 管国 内第一 只券 商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第 一只 FOF 、第 一只 信托资 金 计 划、第一只股权 私 募基金、第 一家实现货 币市场基金 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 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 一只红利ETF 基金 、第一只 “1+N”基 金专户理财 、第一家 大小非解 禁资产、 第一单 TOT 保 管,实现从 单一托管服 务商向全面 投 资者服务机构的 转变,得到 了同业认可 。


招商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 社会影响力不 断提升, 四度蝉联 获《财资》 “中 国最佳托管 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商 银行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 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 “ 十佳 金融 产品 创新 奖” ;7 月荣 膺 2016 年中 国资产 管理 【金 贝奖 】“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 行”;2017 年 6 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 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 托管银行 2.0 ”荣获《 银行家》2017 中国 金融创新 “十佳金 融 产品创新奖 ”;8 月荣 膺国际财 经权威 媒体《亚洲 银行家》 “中国年 度托管银 行奖”,2018 年 1 月获得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 ”奖项,同 月 招商银行“托管 大数据平台 风险管理系 统”荣获 2016-2017 年 度银监会系 统“金点子” 方 案一等奖,以及中 央金融团工 委、全国 金融青联第 五届“双 提升”金 点子方案 二等奖;3 月 招商 银行荣 获公募基金 20 年 “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 ”奖,5 月荣膺国 际财经权 威媒体《 亚洲 银行家》“ 中国年度 托管银行 奖”。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 事长、非 执行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 行董事、 董事长。 英国 东 伦敦 大学工 商管理 硕士 、吉林 大学经 济管 理专业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招 商局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兼 任招商 局国 际有限 公司董 事会 主席、 招商 局能 源运输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中 国国 际海运 集装箱 (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招 商局 华建公 路投资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国 远洋 运输 (集团 )总公 司 总 裁助理 、总 经济师、副 总裁,招 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总 裁。


田惠宇先生 ,本行行 长、执行 董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行行 长、本行 执行董事 。美 国哥伦比亚 大学公共 管理硕士 学位,高 级经济师 。曾 于 2003 年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 银行 副行长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分 行副 行长、 深圳 市分 行行长 、中国 建设 银行零 售业 务总监兼北 京市分行 行长。


王良先生, 本行副行 长,货币 银行学硕 士,高级 经济 师。1991 年至1995 年, 在中国科 技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 招商银行 北京分行 展览路支 行、东三环 支行行 长助理、副 行长、行长 、北京分行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 分行行长 助理、副 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 党委书记、 副行长( 主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 任北京分 行行长、 党委书 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 银行总行 行长助理兼 北京分行 行长、党 委书记; 2013 年11 月至2014 年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行行 长 助理;2015 年1 月起 担任本行 副行长; 2016 年 11 月 起兼任 本行董事 会秘书。


姜 然女 士,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大学 本科 毕业 ,具 有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 资格。 先后供 职于 中国农 业银行 黑龙 江省分 行, 华商 银行, 中国农 业银 行深圳 市分 行,从事信 贷管理、 托管工作 。2002 年 9 月加盟招 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 商银行总 行资产托 管 部经 理、高 级经理 、总 经理助 理等职 。是 国内首 家推 出的 网上托 管银行 的主 要设计 、开 发者之一, 具有 20 余年 银行信贷 及托管专 业从业经 验。在托管 产品创新 、服务流 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 客户关系 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 入的研究 和丰 富的实务经 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累计 托管 401 只 开放式基 金。


(四) 托管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目标


招 商银 行确保 托管 业务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制度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 、规 范运作 的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形成 科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机 制和 监督机 制, 防 范和化 解经 营风险 ,确保 托管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托管 资产的 安全 ;建立 有利于 查错防 弊 、 堵 塞漏洞 、消 除隐患 ,保证 业务稳 健运 行的风 险控制制 度,确 保托 管业务 信息真 实、准 确 、 完整、及时 ;确保内 控机制、 体制的不 断改进和 各项 业务制度、 流程的不 断完善。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三 级内控风 险防范体 系 :


一级风险防 范是在招 商银行总 行风险管 控层面对 风险 进行预防和 控制;


二 级风 险防范 是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设立 稽核监 察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防 和控 制;


三 级风 险防范 是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在设 置专 业岗 位时 ,遵 循内控 制衡 原则 ,视业 务 的风险程度 制定相应 监督制衡 机制。


3、内部控制 原则


(1)全面性 原则。内 部控制覆 盖各项业 务过程 和操 作环节、覆 盖所有室 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 。托管组织 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 制度的建立均以 防范风险、 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 ,以有效 防范各种 风险作为 内部控制 的核 心,体现“ 内控优先 ”的要求 。


(3)独立性原则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 各室、各岗 位职责保持相对 独立,不同 托管资 产 之间 、托管 资产和 自有 资产之 间相互 分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评 价部门 独立 于内部 控制 的建立和执 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 具有高度的 权威性,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 受内部控制 约束的 权利,内部 控制存在 的问题能 够得到及 时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 适应招商银 行托管业务 风险管理的需要 ,并能够随 着托管 业 务经 营战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律 、法规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 行修订和 完善。


(6)防火墙原则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 配备独立的 托管业务技术系 统,包括网 络系统 、 应用系统、 安全防护 系统、数 据备份系 统。


(7)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 在实现全面 控制的基础 上,关注重要托 管业务事项 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 能够实现在 托管组织体 系、机构设置及 权责分配、 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 成相互制 约、相互 监督,同 时兼顾运 营效 率。


4、内部控制 措施


(1)完善的制度 建设。招商 银行资产托 管部从资产 托管业务内控管 理、产品受 理、会 计 核算 、资金 清算、 岗位 管理、 档案管 理和 信息管 理等 方面 制定一 系列规 章制 度,保 证资 产托管业务 科学化 、 制度化、 规范化运 作。


(2)经营风险控 制。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 部制定托管 项目审批、资金 清算与会计 核算双 人 双岗 、大额 资金专 人跟 踪、凭 证管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有效地 控制 业务运 作过 程中的风险 。


(3)业务信息风 险控制。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在数 据传输和保存方 面有严格的 加密和 备 份措 施,采 用加密 、直 连方式 传输数 据, 数据执 行异 地实 时备份 ,所有 的业 务信息 须经 过严格的授 权方能进 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 险控制。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对业 务办理过程中形 成的客户资 料,视 同 会计 资料保 管。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有关 人员如 需调 用, 须经 总 经理室 成员 审批, 并做 好调用登记 。


(5)信息技术系 统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 对信息技术 系统管理实行双 人双岗双责 、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 设置门禁管 理、电脑密 码设置及权限 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托 管业务网与 全 行业 务网双 分离制 度, 与外部 业务机 构实 行防火 墙保 护, 对信息 技术系 统采 取两地 三中 心的应急备 份管理措 施等,保 证信息技 术系统的 安全 。


(6)人力资源控 制。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 部通过建立 良好的企业文化 和员工培训 、激励 机 制、加 强人 力资源 管理及 建立人 才梯 级队伍 及人才储 备机制 ,有 效的进 行人力 资源管 理。


(五)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 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托 管协 议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投资 组合等情况 的合法性 、合规性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在 为基 金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基 金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发 送 的投 资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与 支付 情况 进行检 查监督 ,对 违反法 律法 规、基金合 同的指令 拒绝执行 ,并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 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整改 ,整 改 的时 限应符 合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允 许的 调整期 限。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 圆圆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集 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 3305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其他销售 机构 (1)银行销 售机构 1)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 淮区中华 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 淮区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客户服务电 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王 菁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张 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4)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唐 苑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5)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6)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 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刘 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刘 秀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9)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邱 泽滨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10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陈 洪源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1 )珠海华 润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 珠海市吉 大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广东 珠海市吉 大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 :刘晓勇 联系人:李 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0-0338 或 96588 ( 广东省外 请 加拨 0756) 网址:www.crbank.com.cn (2)证券公 司销售机 构 1)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 夏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 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大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 同市城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 区长治路 世贸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6)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汤 漫川 客户服务电 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8)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何 耀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9)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梁 微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0 )国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贾 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1 )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2 )华龙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 财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范 坤 客户服务电 话:95368 网 址:www.hlzq.com 13 )华融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孙 燕波 客户服务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14 )华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5 )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客户服务电 话:95323/4001099918 (全国 )/029-68918888 (西安) 网址:www.cfsc.com.cn 16 )平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周 一涵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7 )山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客户服务电 话:95573/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8 )上海华 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埔区南京 西路 399 号明天 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灿辉 联系人:徐 璐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19 )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0 )天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 2 号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夏 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21 )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周 青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22 )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3 )浙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杭大路 1 号黄 龙世纪 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 干区五星 路 201 号浙商证 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陈 姗姗 客户服务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24 )中国国 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代) 联系人:杨 涵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5 )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 )中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花 园石桥路 66 号东 亚银行金 融大 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7 )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8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9 )中信证 券(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3)期货公 司销售机 构 1)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 销售机构 1)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戚 晓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2)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王 诗玙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3)上海基煜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 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488 号太 平金融 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吴 鸿飞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街道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 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邓 爱萍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5)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路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要 求,根 据实 情,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本 基 金或变更上 述销售机 构,并及 时公告。 二、登记机 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室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877 传真:(0755 )82021165 负责人:范 伟强 三、出具法 律意见书 的律师事 务所 名称:广东 嘉得信律 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 笋岗东路 中民时代 广场 A 座 201 法定代表人 :闵齐双 办公室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笋 岗东路中 民时代广 场 A 座 201 联系电话: (0755)33391280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闵 齐双 经办律师: 闵齐双、 唐伟城 四、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领 展企业广 场 2 座 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会计师 :许康玮 、陈熹


第六 部分 基 金的募集与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的 募集与基 金合同的 生效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经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7 月 21 日证 监许可[2017]1337 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 本基金募 集期共募 集 212,338,973.52 份 基金份额 ,其中认 购资金利 息 折合 208,000.15 份基 金份额。 有效认 购户数为 797 户。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8 年3 月 21 日正式生 效。 二、基金运 作方式和 类型 契约型开放 式,混合 型基金 三、基金的 存续期间 不定期 本 基金 以定期 开放 方式 运作, 即采 用封闭 运作 和开 放运 作交 替循环 的方 式。 本基金 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含)起或 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 之日 次日(含)起 18 个月的 期间封闭 运作, 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 务,也不 上市交易 。 本 基金 自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含) 起进 入开 放期 ,每个 开放 期原 则上不 少 于 五个 工作日 、不超 过二 十个工 作日, 开放 期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准 。如 发 生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或需依 据基金 合同 暂停申 购与赎 回业务 的 , 基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 调整申购 或赎回业 务的办理 期间 并予以公告 。 四、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 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 述 情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如 转换运 作方 式、与 其他 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进行 表决。 本 基金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在 任一开 放期 最后 一日 日终 (登记 机构 完成 最后一 日 申购、赎回业务 申请的确认 以后),如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 2 亿元, 则本基金根 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入 基金财产 的清算程 序并终止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第七 部分


基金的封 闭期与开放 期 一、基金的 封闭期


本 基金 的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含) 起或 自每 一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含 ) 起 18 个月的 期间。本 基金的第 一个封闭 期为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18 个 月后的对 应日的 期间。下一 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 起 18 个月后的对 应日的期 间,以此 类推。 如 该对应 日不 存在对 应日期 的,则 顺延 至下一 日。本基 金封闭 期内 不办理 申购与 赎回业 务 , 也不上市交 易。 二、基金的 开放期


一 般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开放期 为自 每个 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含 )起原 则 上 不少 于五个 工作日 、不 超过二 十个工 作日 的期间 ,具 体期 间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每个封 闭期 结 束前 公告说 明。开 放期 内,本 基金采 取开 放运作 方式 ,投 资人可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开 放期未赎 回的份额 将自动转 入下 一个封闭期 。 如 发生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 或需 依据 基金合 同暂 停申 购与赎 回 业务的,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 调整申购 或赎回业 务的 办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 。


三、封闭期 与开放期 示例


比如,若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生 效,则本基 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 为基 金合同生 效 之日起 18 个 月,即 2016 年 12 月 7 日至 2018 年 6 月 6 日。 假设第 一个开放 期 为十个工作 日,则第 一个开放 期为 2018 年6 月7 日至 2018 年 6 月 20 日的 十个工作 日;第 二个封闭期 为第一个 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 日起的 18 个 月,即 2018 年 6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0 日。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 书或 其他相 关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构 ,并 予以公 告。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开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 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 与赎回, 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 另行公告 。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赎回 时除外。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 金合同生 效后,每 18 个月开放 一次申购 和赎回。一 般情况下 ,本基金 办理 申 购与 赎回业 务的开 放期 为本基 金每个 封闭 期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作 日 (含 )起 原则上 不少 于 五个 工作日 、不超 过二 十个工 作日的 期间 ,具体 期间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每 个封 闭期结 束前 公 告说 明。如 发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无 法按 时开 放或需 依据基 金合 同暂停 申购 与赎回业务 的,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合理调 整申购或 赎回 业务的办理 期间并予 以公告。 在 确定 申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 间。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 构 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一 开放 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申 购生 效。若 资金 在规 定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申 购不 成立,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人 账户,基 金管理人 不承 担由此产生 的利息损 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递 交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金 份额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包括 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巨 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 在 T+2 日 后(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到 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 五、申购和 赎回的限 制 1、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 购金 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销 售机构申购 本基金,单笔 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 元 ,各销售机构 对本基 金 最低 申购金 额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为准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 金,首次 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0 万 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 1 万元 ( 通过 本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网上交 易系统 等特 定交易 方式 申购 本基金 暂不受 此限 制)。 本基 金直销中心 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 与申购级 差限制可 由基 金管理人酌 情调整。 3、投资人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 ,可申请将 其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 额赎回;账 户最低 余额为 5 份基 金份额,若 某笔赎回将 导致投资人 在 销售机构托管的 单只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5 份 时,该 笔赎 回业务 应包括 账户 内全部 基金 份额,否 则, 剩余部 分的 基金份 额将 被强 制 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 情况,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 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 2、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 收取申购 费用,C 类基 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 用。 对于 A 类基金 份额,本基 金对通过直销 中心申购的 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 人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 的 补充养 老基 金等, 包括但 不限于 全国 社会保 障基金、 可以投 资基 金的地 方社会 保险基 金 、 企 业年 金单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划 、商业 养老 保险组 合。 如将 来出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部 门认 可 的新 的养老 基金类 型,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公 告将 其 纳入 养老 金 客户范 围, 并按规 定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非 养老金客 户指除 养老 金客户 外的其 他投资 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养老金客户 适用下表特定 申购 费率,其他 投资人申 购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的适 用下 表一般申购 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0 万 0.80% 0.3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 用应在投资人 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时 收取。投资人在 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 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 计算。 申购费用由申 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销 售、登记 等各项费 用。 3、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1)若投资 者选择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则其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 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例如:某投 资人(非 养老金客 户)投资 5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对 应费率 为 0.80% ,假设 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368 元 ,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0.80%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368 =47,842.56 份 即:投资人 投资5 万元申 购本基金 份额,假 设申购当 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1.0368 元 ,则 其可得到 47,842.56 份基金份 额。 (2)若投资 者选择申 购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则申 购份额的计 算公式为 :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例如:某投 资人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 额,假设申 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15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份额=100,000/1.0150 =98,522.17 份 (3)申购的有效 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4、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 <1 个 封闭期 1.5% Y ≥1 个 封闭期 0 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赎回 费总额的100%计入 基金财产 。 5、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 ? ? ?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 ? ? ? ? ?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 回金 额单位 为元 ,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如:某投 资人赎回 本基 金 1 万 份基金份 额,持 有时 间为 18 个月 ,对应的 赎回费率 为 0%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685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 ×1.0685=10,685 元 赎回费用=10,685 ×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5-0=10,685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1 万份基金 份额,持 有期限 为18 个月,假 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 份 额净值是 1.0685 元, 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 回金额 为 10,685 元。 6、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 销计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 率和 基金赎回费 率。 8、当发生大额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 与操作规 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 则的规定 。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7、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的措施。 8、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5 、7、8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 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 请的 措施。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第 4 项除 外)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 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 条 款 处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回 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 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工作日 的基金总 份额的 2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2)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款项 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 投资 人的赎 回款项 而进 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接受并 确认所 有的 赎回申 请,当 日按 比例办 理的 赎回 份额不 得低于 前一 工作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百分 之二十 ,其 余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延 缓支付 的期 限不得 超过 二 十个 工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但 若赎 回申 请人中 存在当 日申 请赎回 的份 额 超过 前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 20%的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大 额赎回 申请 人” )的情 形下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照 保护 其他赎 回申请 人(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 利益的 原则 ,优先 确认 小 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申 请,对 小额赎 回申 请人的 赎回 申请 在当日 予以全 部确 认,且 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 申请的范 围 内对 该等大 额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申请 按比 例确认 。对 该等 大额赎 回申请 人当 日未予 确认 的 部分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处 理 的赎 回申请 将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至 本开 放期结 束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推 ,直 至本开 放期 结 束为 止。如 大额赎 回申 请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大 额赎回 申请 人未能 赎回 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基 金管理人 应当对延 期办 理事宜在 指 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 上述巨 额赎 回并 延缓支 付的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 份 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 十、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工作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1 个工作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 以调整刊登公告 的频率。暂 停结束,基 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工 作日 的基金份 额 净值。 十一、基金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构。 十二、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十三、基金 的转托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 管费。 十 四、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 在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 定的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五、基金 份额的冻 结和解冻 基 金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 分配。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十六、基金 份额的转 让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受 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 监 会认 可的交 易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的 申请 并由 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过户 登 记。 基金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让 业务 的,将 提前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七、其他 业务 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情 形下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可制 定相应的业 务规则, 并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进行公 告。 第九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 基础 上,通 过定 期开放 的形 式保 持适 度流 动性, 力求 取得 超越基 金 业绩比较基 准的收益 。 二、投资范 围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的 股票 (包含 中 小 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含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府债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券 、公 开发行 的次 级 债、可 转换 债券、 可交换 债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包含同 业存单 ) 、债 券回 购、权 证、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 ,债券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 期前 1 个月 、开放 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 1 个月的期间 内,基金 投资不受 该比例限 制);开放 期内,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在封闭期 内,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该 比例 要求有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比例 为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会 做 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跟踪考 量通常的 宏观经济 变量(包 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 水 平和 增长率 、利率 水平 与走势 等)以 及各 项国家 政策 (包 括财政 、税收 、货 币、汇 率政 策 等) ,并结 合美林 时钟 等科学 严谨的 资产 配置模 型, 动态 评估不 同资产 大类 在不同 时期 的投资价值 及其风险 收益特征 ,在股票 、债券和 货币 等资产间进 行大类资 产的灵活 配置。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通过自 上而 下及 自下而 上相 结合的 方法 挖掘 优质 的上 市公司 ,严 选其 中安全 边 际 较高 的个股 构建投 资组 合:自 上而下 地分 析行业 的增 长前 景、行 业结构 、商 业模式 、竞 争 要素 等 分析 把握其 投资 机会; 自下而 上地 评判企 业的 产品 、核心 竞争力 、管 理层、 治理 结构等;并 结合企业 基本面和 估值水平 进行综合 的研 判,严选安 全边际较 高的个股 。 除 传统 股票投 资策 略外 ,本基 金通 过对定 向增 发项 目的 研究 ,利用 增发 项目 的事件 性 特 征与 折价优 势,选 择能 够改善 企业经 营状 况的增 发项 目进 行投资 ,力争 获取 超越比 较基 准的收益。 (1)自上而 下的行业 遴选 本 基金 将自上 而下 地进 行行业 遴选 ,重点 关注 行业 增长 前景 、行业 利润 前景 和行业 成 功 要素 。对行 业增长 前景 ,主要 分析行 业的 外部发 展环 境、 行业的 生命周 期以 及行业 波动 与 经济 周期的 关系等 ;对 行 业利 润前景 ,主 要分析 行业 结构 ,特别 是业内 竞争 的方式 、业 内 竞争 的激烈 程度、 以及 业内厂 商的谈 判能 力等。 基于 对行 业结构 的分析 形成 对业内 竞争 的关键成功 要素的判 断,为预 测企业经 营环境的 变化 建立起扎实 的基础。 (2)自下而 上的个股 选择 本 基金 主要从 两方 面进 行自下 而上 的个股 选择 :一 方面 是竞 争力分 析, 通过 对公司 竞 争 策略 和核心 竞争力 的分 析,选 择具有 可持 续竞争 优势 的上 市公司 或未来 具有 广阔成 长空 间 的公 司。就 公司竞 争策 略,基 于行业 分析 的结果 判断 策略 的有效 性、策 略的 实施支 持和 策 略的 执行成 果;就 核心 竞争力 ,分析 公司 的现有 核心 竞争 力,并 判断公 司能 否利用 现有 的资源、能 力和定位 取得可持 续竞争优 势。 另 一方 面是管 理层 分析 ,在国 内监 管体系 落后 、公 司治 理结 构不完 善的 基础 上,上 市 公 司的命 运对 管理团 队的依 赖度大 大增 加。本 基金将着 重考察 公司 的管理 层以及 管理制 度。 (3)综合研 判 本 基金 在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的基 础上, 结合 估值 分析 ,严 选安全 边际 较高 的个股 。 通 过对 估值方 法的选 择和 估值倍 数的比 较, 选择股 价相 对低 估的股 票。就 估值 方法而 言, 基 于 行 业 的 特 点 确 定 对 股 价 最 有 影 响 力 的 关 键 估 值 方 法 ( 包 括 PE 、PEG 、PB 、PS 、 EV/EBITDA 等);就估值倍数而 言,通过 业内 比较 、历史比较 和增长性 分析,确 定具有上 升基础的股 价水平。 (4)定向增 发策略 定 向增 发是指 上市 公司 向特定 投资 者(包 括大 股东 、机 构投 资者、 自然 人等 )非公 开 发 行股 票的融 资方式 。通 过精选 项目、 组合 比例控 制、 决策 频率控 制和逆 向投 资理念 等手 段 ,在 有效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投资具 有合 理折价 的增 发能 够取得 明显的 超额 收益, 带来 稳 健的 投资回 报。本 基金 的定向 增发策 略将 投资于 定向 增发 项目, 并在锁 定期 结束后 择时 卖出,同时 投资于一 部分增发 驱动的二 级市场股 票增 强收益。 具体来说,增发 驱动的二级 市场股票包 括:1)已发 布定向增发预案 ,但尚未完 成的上 市 公司;2) 已经完 成定向 增发 ,但增 发股票 仍处于限 售期的 上市 公司;3)定 向增 发的 股 票限售期结 束,但限 售期结束 后不超过 6 个月 的上市 公司。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债券投 资将 采取 久期策 略、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骑 乘策 略、息 差策 略、 个券选 择 策 略、信 用策 略、中 小企业 私募债 投资 策略等 积极投资 策略, 灵活 地调整 组合的 券种搭 配 , 精选安全边 际较高的 个券。 (1)久期策 略 久 期管 理是债 券投 资的 重要考 量因 素,本 基金 将采 用以 “目 标久期 ”为 中心 、自上 而 下的组合久 期管理策 略。 (2)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 益率 曲线的 形状 变化 是判断 市场 整体走 向 的 一个 重要 依据 ,本基 金将 据此 调整组 合 长、中、短 期债券的 搭配,并 进行动态 调整。 (3)骑乘策 略 本 基金 将采用 基于 收益 率曲线 分析 对债券 组合 进行 适时 调整 的骑乘 策略 ,以 达到增 强 组合的持有 期收益的 目的。 (4)息差策 略 本基金将采 用息差策 略,以达 到更好地 利用杠杆 放大 债券投资的 收益的目 的。 (5)个券选 择策略 本 基金 将根据 单个 债券到 期收 益率相 对于 市场收 益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结合信 用等 级、 流 动性 、选择 权条款 、税 赋特点 等因素 ,确 定其投 资价 值, 选择定 价合理 或价 值被低 估的 债券进行投 资。 (6)信用策 略 本 基金 通过主 动承 担适 度的信 用风 险来获 取信 用溢 价, 根据 内、外 部信 用评 级结果 , 结 合对 类似债 券信用 利差 的分析 以及对 未来 信用利 差走 势的 判断, 选择信 用利 差被高 估、 未来信用利 差可能下 降的信用 债进行投 资。 (7)中小企 业私募债 投资策略 本 基金 将深入 研究 发行 人资信 及公 司运营 情况 ,与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承 销券 商紧密 合 作 ,合 理合规 合格地 进行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投资。 本基 金在 投资过 程中密 切监 控债券 信用 等级或发行 人信用等 级变化情 况,力求 规避可能 存在 的债券违约 ,并获取 超额收益 。 4、资产支持 证券的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将综合 运用 战略 资产配 置和 战术 资 产配 置进 行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投 资组 合管理 , 并 根据 信用风 险、利 率风 险和流 动性风 险变 化积极 调整 投资 策略, 严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约 定,在保 证本金安 全和基金 资产流动 性的 基础上获得 稳定收益 。 5、权证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通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基 本面 的研究 ,并 结合 权证 定价 模型及 价值 挖掘 策略、 价 差策略、双 向权证策 略等寻求 权证的合 理估值水 平, 追求稳定的 当期收益 。 四、投资决 策依据及 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


(2)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场 走势。


(3)投资对 象的风险 收益配比 。 2、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委 员会:确定 本基金总体 资产分配和 投资策略。投资 决策委员会 定期召 开会议,如 需做出及 时重大决 策或基金 经理小组 提议 ,可临时召 开投资决 策委员会 会议。


(2)基金经理( 或管理小组 ):设计和 调整投资组 合。设计和调整 投资组合需 要考虑 的 基本 因素包 括:每 日基 金申购 和赎回 净现 金流量 ;基 金合 同的投 资限制 和比 例限制 ;研 究员的投资 建议;基 金经理的 独立判断 ;绩效与 风险 评估小组的 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 :基金经理 向集中交易 室下达投资 指令,集中交易 室经理收到 投资指 令后分发予 交易员, 交易员收 到基金投 资 指令后 准确 执行。


(4)绩效与风险 评估小组: 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评 估,向基金经理 (或管理小 组)提 出调整建议 。


(5)监察稽 核部:对 投资流程 等进行合 法合规 审核 、监督和检 查。


(6)本基金管理 人在确保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 提下有权根据市 场环境变化 和实际 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决 策程序, 并予以公 告。 五、业绩比 较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 ×20%+ 中证 全债指数 收益率×80% 沪深 300 指数选 样科学客观,行业代表性好,流动 性高,抗操纵性强,是目前市场上 较 有影 响力的 股票投 资业 绩比较 基准。 而中 证全债 指数 能够 较好的 反映债 券市 场变动 的全 貌 ,适 合作为 本基金 债券 投资的 比较基 准。 基于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和投资 比例 限制, 选用 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能 够忠实反 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 征。 如 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时, 本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致 后可以 在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以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公 告, 但不需 要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六、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金 属于混 合型 基金 ,其预 期的 风险和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低 于 股票型基金 。 七、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封闭期 内,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不 超过 40% ,债券 类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低于 6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 个月、开放 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 1 个月 的期间内 ,基金 投资不受该 比例限制 );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封 闭期内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 除外;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出; (13)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 期; (15 )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16 )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在 开放期内 ,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 140% ; (17)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8) 开放期 内,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 使基 金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 投 资; (19)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20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所涉及证 券可交易 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上述第(2) 、(12)、 (18)、(19 )项对调整时间 另有约定除 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开始。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八、基金的 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金 合 同规 定,于 2019 年01 月18 日复核 了 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资 组合报告 等内 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报告中财 务资料未 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8 年 10 月01 日 起至 12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62,457,549.96 21.05


其中:股票


62,457,549.96 21.0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218,914,582.30 73.78


其中:债券


218,914,582.30 73.78


资产支 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 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 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 回购的买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 算备付金合 计


5,156,361.15 1.74 8


其他资产


10,166,068.73 3.43 9


合计


296,694,562.1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3,802,561.70 1.86 C


制造业


35,705,569.30 17.51 D


电力、热力 、燃 气及水生产 和供 应业


4,340,489.00 2.13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技术 服务 业


1,663,739.00 0.82 J


金融业


8,531,592.96 4.18 K


房地产业


3,822,093.00 1.87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 服务业


4,591,505.00 2.25 N


水利、环境 和公 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2,457,549.96 30.6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 股票投资组 合


注: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308 华泰股份 2,205,000 9,591,750.00 4.70 2 000910 大亚圣象 928,907 9,577,031.17 4.70 3 601336 新华保险 112,729 4,761,672.96 2.34 4 600583 海油工程 776,033 3,802,561.70 1.86 5 601318 中国平安 67,200 3,769,920.00 1.85 6 603018 中设集团 151,000 2,630,420.00 1.29 7 600900 长江电力 136,900 2,173,972.00 1.07 8 000543 皖能电力 452,300 2,166,517.00 1.06 9 000951 中国重汽 190,625 2,123,562.50 1.04 10 002449 国星光电 196,305 2,037,645.90 1.0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566,000.00 10.09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10,313,000.00 5.06 4


企业债券


168,359,500.00 82.57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0,063,000.00 9.84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9,926,082.30 4.8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18,914,582.30 107.3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36292 16 中星01 200,000 19,970,000.00 9.79 2 136463 16 香城建 200,000 19,944,000.00 9.78 3 122496 15 世茂02 190,000 18,751,100.00 9.20 4 180210 18 国开10 100,000 10,313,000.00 5.06 5 143512 18 中信G1 100,000 10,253,000.00 5.0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股指期 货投 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 金合同的 投资范围 尚未包含 股指期货 投资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中本 期没 有发行 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的、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证券 。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证 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73,188.45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6,986,182.7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106,697.5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166,068.7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3014 林洋转债 7,594,400.00 3.72 2 113510 再升转债 2,331,682.30 1.14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 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的 投资业绩 与同期基 准的比较 如下 表所示(未 经审计) : 尊惠A 净 值 增长 率 1 净 值 增长 率 标准差 2 业 绩 比较 基 准收益率 3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率 标 准差 4 1-3 2-4 2018 年 03 月 21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92% 0.49% -0.19% 0.27% -3.73% 0.2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92% 0.49% -0.19% 0.27% -3.73% 0.22%


尊惠C 净 值 增长 率 1 净 值 增长 率 标准差 2 业 绩 比较 基 准收益率 3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率 标 准差 4 1-3 2-4 2018 年 03 月 21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4.30% 0.49% -0.19% 0.27% -4.11% 0.2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4.30% 0.49% -0.19% 0.27% -4.11% 0.22%


第十 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第十 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权 证、债 券、 股指期 货合 约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 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 法 1、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市 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的估 值 (1)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 让的不含权 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 除外) , 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 净价 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 让的含权固 定收益品种(本 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 外),建议 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 的唯一估值 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 价; (3)对在交 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 按每 日收盘价作 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 市场挂牌转 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和私 募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 市场发行未 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固 定收益品种,对 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 况 下, 应以活 跃市场 上 未 经调整 的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 允价 值;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 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应 对市场 报价 进行调 整以 确认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不存 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 动很少的 情况下, 则应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 3、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的估 值 (1)银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 (2)对银行间市 场上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 唯一 估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价 。对于 含投 资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回售 登记期 截止 日(含当日 )后未 行 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 对应 的价格进行 估值。 (3)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在发行 利率与 二 级市 场利率 不存在 明显 差异、 未上市 期间 市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的 变动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4、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 7、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估 值。如使用 的估 值技术难以 确定和 计量其公允 价值的, 按成本估 值。 8、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 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 任。 上 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偿 受 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差 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偿 时,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按 基金 管理 人的建 议执行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公 告, 由此 给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的 ,应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金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按照过错程 度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③ 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 果, 虽然多 次重 新计算 和核 对, 尚 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公 布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④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申购 或赎回 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4)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 做法,双方 当事人应 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估值 ;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8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 而造 成的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 或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第十 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 , 具体分配方 案以公告 为准,若 《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采用现 金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由于本基 金A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而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 基 金份 额类别 对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将有所 不同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每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调整 基金 收益分 配 原则和支付 方式,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载 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 金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务规 则》执 行。


第十 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销售服务 费;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会 计师费、律 师费、仲裁费、 诉讼费、公 证费和 认证费;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期货 交易费用 ;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年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H=E ×1.0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 人按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商 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 日、公休日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0%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 人按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商 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3、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0.50% 。 本 基金 销售服 务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的 销售 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度报告中 对该项费 用的列支 情况作专 项说明。 销售 服务费计提 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 ×0.50%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 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C 类 基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按照与 基金管理人协 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代 付给销售 机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 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 费用的种类中 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其 他扣 缴义务 人 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 收的规定 代扣代缴 。





第十 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 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第十 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媒 介 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 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1、《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注 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介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 险分析等。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 他 投资 者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告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 要信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产 品的 特有风险。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 业务、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或者仲 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 金管理 人及 其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 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本基金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投资者 赎回的; 27 、基金管 理人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 估值; 28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 告 在 《基 金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本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 露所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 等信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所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明 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季度 报 告中 披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净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证券明 细。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 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 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第十 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 基金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系统 性风 险、非 系统 性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本 基 金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 险等。 一、系统性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是指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 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成 的风 险,主 要包括 政策 风险、 经济 周期 风险、 利率风 险和 购买力 风险 等。


1、政策风险


政 策风 险是指 政府 有关 证券市 场的 政策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是有 重要的 举措 、法 规出台 , 引起债券价 格的波动 ,从而给 投资带来 的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经 济运 行 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经济 运行周 期性 的变 化会 对基 金所投 资的 证券 的基本 面 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 证券的价 格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债 券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并在 一定 程度 上影响 上市公 司的 盈利水 平。 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股 票,其收 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 的影响。 4、购买力风 险


基 金收 益的一 部分 将通 过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 现金 的购 买力 可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影 响 而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投 资收益下 降。


5、再投资风 险


市 场利 率下降 将影 响固 定收益 类证 券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 收益 率,这 与利 率上 升带来 的 价 格风 险互为 消长。 在利 率走低 时,再 投资 收益率 就会 降低 ,再投 资的风 险加 大。当 利率 上升时,债 券价格会 下降,但 是利息的 再投资收 益会 上升。


二、非系统 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 险是指个 别证券特 有的风险 ,包括公 司经 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


1、公司经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的经 营好 坏受多 种因 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财 务状 况、市 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 质等, 这些都 会导 致企业 的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 股票 价格可 能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资 收益下 降。 基金可 通过 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 风险,但 不能完全 规避 。 2、信用风险


债 券发 行人无 法按 时还 本付息 ,而 使投资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为 信用风 险。 这种 风险主 要 表 现在 公司债 券中, 公司 如果因 为某种 原因 不能完 全履 约支 付本金 和利息 ,则 债券投 资就 会 承受 较大的 亏损。 广义 的信用 风险不 仅指 企业的 违约 风险 ,还包 括市场 信用 利差扩 大及 企业信用评 级下降的 风险。


三、管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 占有和 对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水平 。因 此,基 金的 收 益水 平与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相关性 较大。 因此 基金可 能因 为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四、流动性 风险


基 金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能 应付 可能 出现 的投 资者大 额赎 回的 风险。 在 开 放式 基金交 易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 赎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 的困难,导 致流动性 风险,甚 至影响基 金份额净 值。 1、拟投资市 场、行业 及资产的 流动性风 险评估 (1)投资市 场的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的 股票 (包含 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含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府债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券 、公 开发行 的次 级 债、可 转换 债券、 可交换 债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包含同 业存单 ) 、 债 券回 购、权 证、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上 述资 产均存 在规 范的 交易场 所,运 作时 间长, 市场 透 明度 较高, 运作方 式规 范,历 史流动 性状 况良好 ,正 常情 况下能 够及时 满足 基金变 现需 求 ,保 证基金 按时应 对赎 回要求 。极端 市场 情况下 ,上 述资 产可能 出现流 动性 不足, 导致 基 金资 产无法 变现, 从而 影响投 资者按 时收 到赎回 款项 。根 据过往 经验统 计, 绝大部 分时 间 上述 资产流 动性充 裕, 流动性 风险可 控, 当遇到 极端 市场 情况时 ,基金 管理 人会按 照基 金 合同及 相关 法律法 规要求 ,及时 启动 流动性 风险应对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 (2)投资行 业的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 股票投 资方 面, 本基金 将在 考虑行 业估 值水 平以 及股 票市场 行业 轮动 规律的 基 础 上决 定行业 的配置 ,同 时本基 金将根 据宏 观经济 和证 券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 时对行 业配 置进行动态 调整。 本 基金 债券投 资将 主要 采取久 期策 略,同 时辅 之以 信用 利 差 策略、 收益 率曲 线策略 、 收 益率 利差策 略、息 差策 略、债 券选择 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基础 上, 通过定期开 放的形式 保持适度 流动性, 力求取得 超越 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的 收益。 因 此本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中 的行 业配置 较为 灵活 ,在 综合 考虑宏 观因 素及 行业基 本 面 的前 提下进 行配置 ,不 以投资 于某单 一行 业为投 资目 标, 行业分 散度较 高, 受到单 一行 业流动性风 险的影响 较小。 (3)投资资 产的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 针对流 动性 较低 资产的 投资 进行了 严格 的限 制, 以降 低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本 基金开放期 内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开放期内,本基 金绝大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 于 7 个工 作日可变现资产 ,包括可在交 易所 、 银 行间 市场正 常交 易的股 票、 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及同 业存 单,7 个工 作日 内 到 期或 可支取 的逆 回购、 银行 存款,7 个 工作 日内能够 确认 收到的 各类 应收款 项等 ,上 述 资产流动性 情况良好 。 本 基金 以定期 开放 形式 运作, 在遵 守本基 金有 关投 资限 制与 投资比 例的 前提 下,可 在 进 入开 放期前 对资产 进行 必要的 变现, 以应 对可能 发生 的巨 额赎回 。同时 将通 过合理 配置 组 合期 限结构 等方式 ,积 极防范 流动性 风险 ,在满 足组 合流 动性需 求的同 时, 尽量减 小基 金净值的 波 动。 2、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存 在不 能及时赎回 基金份额 的风险。 (2)若本基金在 开放期发生 了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 人有可能采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 措 施以 应对巨 额赎回 ,具 体措施 请见基 金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 中“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部 分“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因此在 巨额 赎回情 形发 生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存在不 能及 时赎回基金 份额的风 险。 (3)本基金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投 资人,收取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费 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赎 回费在投 资者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4)当本基金发 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 时,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 制,以 确 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当日参 与申购 和赎 回交易 的投 资者 存在承 担申购 或者 赎回产 生的 交易及其他 成本的风 险。 五、本基金 特定风险


1、本基金属于混 合型基金, 股票、债券 和货币等大 类资产之间的配 置策略受宏 观经济 、 微 观经 济、市 场环境 、技 术周期 等各类 因素 的影响 ,配 置策 略的错 误将导 致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2、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风险


(1)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发行 人可能由于 规模小、经营历 史短、业绩 不稳定 、 内 部治 理规范 性不够 、信 息透明 度低等 因素 导致其 不能 履行 还本付 息的责 任而 使预期 收益 与 实际 收益发 生偏离 的可 能性, 从而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基金可 通过多 样化 投资来 分散 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 不能完全 规避。 (2)流动性风险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由 于其转让方 式及其投 资持有 人数的限制 ,存在 变现困难或 无法在适 当或期望 时变现引 起损失的 可能 性。 3、在本基金的封 闭运作期间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 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若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错过某 一开放 期而 未能赎 回,其 份额 将转入 下一 封闭 期,至 少至下 一开 放期方 可赎 回。 4、本基金开放期 内单个开放 日出现巨额 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赎回申 请根 据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和 赎回 状况决 定全额 赎回 、延缓 支付 或 延期 办理赎 回款项 。基 金经理 会对可 能出 现的巨 额赎 回情 况进行 充分准 备并 做好流 动性 管 理, 但当基 金在单 个开 放日出 现巨额 赎回 被全部 确 认 时, 赎回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仍 有可 能 存在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风险 ,未赎 回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有可 能承担 短期 内变现 而带 来的冲击成 本对基金 净资产产 生的负面 影响。 六、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 故障 产生的风险 ;


2、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 损失,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第十 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 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 人 承接的; 3、本基金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在任 一开放期最 后一日日终(登 记机构完成 最后一 日申购、赎回业 务申请的确 认以后),如 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2 亿元 ,则本基金 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 入基金财 产的清算 程序并终 止,无须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出 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第十 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基 金投 资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 者自 依据《 基金合 同》 取得的 基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基金 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同一类别每 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3)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益 依法为 基金 进行融 资、 融券及 转融通; (14)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非交易 过户等业 务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诚 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担责 任;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 用,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 于 :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 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 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 金暂 不设置 日常机 构,日 常机 构的设 置和相关 规则按 照法 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进 行。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的除外: (1)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调整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 (1)调低除 基金管理 费、基金 托管费外 其他应 由基 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 况下,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 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 (4)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 置; (5)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机 构调 整有 关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规 则; (6)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7)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8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 (9)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开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应当配 合。 5、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 计票 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表 决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 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3 个 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 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三分 之一(含 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会 议通知 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 。会 议召 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以 内,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应 当有代 表三 分之一 (含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 代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与基金登 记机构记 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 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 面 方式 授权其 代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在 会议 召开 方式上 ,本基 金亦 可采用 其他 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 场方 式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会 议程 序比 照 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 式开会 的程序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具体方 式由会议 召集 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 事内 容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下 列第七 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 上(含 二分之 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召 集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 称 ) 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 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 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除 本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授权 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 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 用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 九)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 定,凡 是直 接引用 法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法规 修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更 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 整,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 同变更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 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本基金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在任 一开放期最 后一日日终(登 记机构完成 最后一 日申购、赎回业 务申请的确 认以后),如 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2 亿元 ,则本基金 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 入基金财 产的清算 程序并终 止,无须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四、争议解 决方式


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按 照华 南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深 圳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 诉方承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 律管辖 。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人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第二 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也可称资 产管理人 )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1998 ]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经 营范 围:基 金管 理业务 、发 起设立 基金 及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批 准的其 他业务。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也可称资 产托管人 )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招 商银行)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2]83 号 经 营范 围:吸 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同 业拆 借;提 供信 用 证服务 及担 保;代 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提供 保管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 外 汇汇 款;外 币兑换 ;国 际结算 ;结汇 、售 汇;同 业外 汇拆 借;外 汇票据 的承 兑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外 汇担保 ;发 行和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卖和 代理 买卖股 票以 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自营 和代客 外汇买 卖;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离岸 金融业 务。 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 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 围 、投 资比例 、投资 限制 、关联 方交易 等进 行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资 证券 选 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或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投 资品种 池,以 便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行监 督 。 1.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为: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的 股票 (包含 中 小 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含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府债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券 、公 开发行 的次 级 债、可 转换 债券、 可交换 债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包含同 业存单 ) 、 债 券回 购、权 证、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封 闭期 内, 股票 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40% ,债券 类 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60%(但 应开 放期流 动性 需要 ,为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在每次开放 期前 1 个月 、开放 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 1 个月的期间 内,基金 投资不受 该比例限 制);开放期内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 上述 5%的 限制。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该 比例 要求有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比例 为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会做 相应调整。 2. 本基金各 类品种的 投资比例 、投资限 制为: (1)封闭期内,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 40%,债券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不低于60% (但应开 放期流动 性需要, 为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在 每次开放 期前1 个 月、开放期 及开放期 结束后 1 个月的期 间内,基 金投 资不受该比 例限制) ; (2) 开放 期内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封 闭期内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的限制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 除外;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3)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在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 期; (15 )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16 )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净资 产的 200% ;在 开放期内, 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140%; (17)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30%; (18)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9)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20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所涉及证 券可交易 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上述第(2) 、(12)、 (18)、(19 )项对调整时间 另有约定除 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开始。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3. 本基金财 产不得用 于以下投 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4. 基金 管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买 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 者与 其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 大关 联交易 的,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防范 利 益冲 突,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按 照市 场公 平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行 审查。 5.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发行人 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6. 如果 法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等 对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禁 止行 为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进 行 变更 的,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禁 止行为 和投 资比例 限制 规定 ,不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的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基 金不受上述 限制。 ( 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行 监督 。对于 不符 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 基金托管 人可以拒 绝执行, 并通 知基金管理 人。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 行存款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 据协议可提 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不受 上 述比例限制;本基 金投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 资于 不具有 基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 同业存 单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不得 超过 5%。 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制定 或修 改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 政策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相 应调整投 资组合限 制的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本 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估 与研 究, 建立 健全 银行存 款的 业务 流程、 岗 位 职责 、风险 控制措 施和 监察稽 核制度 ,切 实防范 有关 风险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对本基 金银 行 定期 存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 审查、 复核 相关协 议、 账户 资料、 投资指 令、 存款证 实书 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 行托管职 责。 (1)基金管理人 负责控制信 用风险。信 用风险主要 包括存款银行的 信用等级、 存款银 行 的支 付能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行 选择方 面的 风险。 因选 择存 款银行 不当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 负责控制流 动性风险, 并承担因控 制不力而造成的 损失。流动 性风险 主 要包 括基 金 管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取 、部 分提前 支取 或到 期支取 而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 付 的风 险、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不 能满足 基金 正常结 算业 务的 风险、 因全部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支取而 涉及的利 息损失影 响估值等 涉及到基 金流 动性方面的 风险。 (3)基金管理人 须加强内部 风险控制制 度的建设。 如因基金管理人 员工职务行 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 到损失的 ,需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由此 造成 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基 金存款业务 时,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运 作办法》等 有关法律 法规,以 及国家有 关账户管 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 规定。 ( 三) 基金投 资 银 行存 款协议 的签 订、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 资指令 与资 金划 付、账 目 核对、到期 兑付、提 前支取 1.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协议的签 订 (1)基金管理人 应与符合资 格的存款银 行总行或其 授权分行签订《 基金存款业 务总体 合 作协 议》( 以下简 称《 总体合 作协议 》) ,确定 《存 款协 议书》 的格式 范本 。《总 体合 作协议》和 《存款协 议书》的 格式范本 由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管理 人共同商 定。 (2)基金托管人 依据相关法 规对《总体 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 》的内容进 行复核 , 审查存款银 行资格等 。 (3)基金管理人 应在《存款 协议书》中 明确存款证 实书或其他有效 存款凭证的 办理方 式 、邮寄 地址 、联系 人和联 系电话 ,以 及存款 证实书或 其他有 效凭 证在邮 寄过程 中遗失 后 , 存款余额的 确认及兑 付办法等 。 (4)由存款银行 指定的存放 存款的分支 机构(以下 简称“存款分支 机构”)寄 送或上 门 交付 存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证 的, 基金托 管人 可向 存款分 支机构 的上 级行发 出存 款余额询证 函,存款 分支机构 及其上级 行应予配 合。 (5)基金管理人 应在《存款 协议书》中 规定,基金 存放到期或提前 兑付的资金 应全部 划 转到 指定的 基金托 管账 户,并 在《存 款协 议书》 写明 账户 名称和 账号, 未划 入指定 账户 的,由存款 银行承担 一切责任 。 (6)基金 管理人 应在《存款 协议书》中 规定,在存 期内,如本基金 银行账户、 预留印 鉴 发生 变更, 管理人 应及 时书面 通知存 款行 ,书面 通知 应加 盖基金 托管人 预留 印鉴。 存款 分 支机 构应及 时就变 更事 项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具 正式书 面确认 书。 变更通 知的 送 达方 式同开 户手续 。在 存期内 ,存款 分支 机构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指 定联系 人变 更,应 及时 加盖公章书 面通知对 方。 (7)基金管理人 应在《存款 协议书》中 规定,因定 期存款产生的存 单不得被质 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 抵押,不 得用于转 让和背书 。 2.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时的账户 开设与管 理 (1)基金投资于 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依据 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签订 的《总 体 合作 协议》 、《存 款协 议书》 等,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存 款银 行总行 或授权 分行 指定的 分支 机构开立银 行账户。 (2)基金投 资于银行 存款时的 预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和使 用。 3. 存款凭证 传递、账 目核对及 到期兑付 (1)存款证 实书等存 款凭证传 递 存 款资 金只能 存放 于存 款银行 总行 或者其 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 支机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 存款 协议书 》中规 定, 存款银 行分支 机构 应为基 金开 具存 款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 下称 “存款 凭证” ), 该存款 凭证为 基金 存款确 认或 到期 提款的 有效凭 证, 且对应 每笔 存 款仅 能开具 唯一存 款凭 证。资 金到账 当日 ,由存 款银 行分 支机构 指定的 会计 主管传 真一 份 存款 凭证复 印件并 与基 金托管 人电话 确认 收妥后 ,将 存款 凭证原 件通过 快递 寄送或 上门 交 付至 基金托 管人指 定联 系人; 若存款 银行 分支机 构代 为保 管存款 凭证的 ,由 存款银 行分 支机构指定 会计主管 传真一份 存款凭证 复印件并 与基 金托管人电 话确认收 妥。 (2)存款凭 证的遗失 补办 存 款凭 证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存 款银 行提 出补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 尽快补办存 款凭证,并 按以上(1) 的方式快递或上 门交付至托 管人,原存 款凭证自 动 作废。 (3)账目核 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各 项银 行存款投资 余额及应 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对于存期超 过 3 个月的定 期存款,存 款银行 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 管人指定人 员 寄送对账单。因 存款银行未 寄送对账单 造成的资金 被挪用、 盗取的责 任由存款 银行承担 。 存 款银 行应配 合基 金托 管人对 存款 凭证的 询证 ,并 在询 证函 上加盖 存款 银行 公章寄 送 至基金托管 人指定联 系人。 (4)到期兑 付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通 过快递 将存 款凭 证原 件寄 给存款 银行 分支 机构指 定 的 会计 主管。 存款银 行未 收 到存 款凭证 原件 的,应 与基 金托 管人电 话询问 。存 款到期 前基 金管理人与 存款银行 确认存款 凭证收到 并于到期 日兑 付存款本息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在 存款 到期 日未收 到存 款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 额不 符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与 存 款银 行接洽 存款到 账时 间及利 息补付 事宜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接洽 结果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 收妥存款 本息的当 日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存款 协议书 》中 规定, 存款 凭证 在邮 寄过 程中遗 失的 ,存 款银行 应 立 即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原 存款凭 证复印件 上加盖 公章 并出具 相关证 明文件 后 , 与 存款 银行指 定会计 主管 电话确 认后, 存款 银行 应 在到 期日 将存款 本息划 至指 定的基 金资 金 账户 。如果 存款到 期日 为法定 节假日 ,存 款银行 顺延 至到 期后第 一个工 作日 支付, 存款 银行需按原 协议约定 利率和实 际延期天 数支付延 期利 息。 4. 提前支取 如 果在 存款期 限内 ,由于 基金 规模发 生缩 减的原 因或者 出于 流动性 管理 的需要 等原 因, 基金管理人 可以提前 支取全部 或部分资 金。 提前支取的 具体事项 按照基金 管理人与 存款银行 签订 的《存款协 议书》执 行。 5.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监督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在 进行 存款投 资时 有违 反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 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 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的,相关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 ( 四)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行业 标准的 、经 慎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并 约定 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确保 及时将 更新后 的交 易对手 名单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否则 由此造 成的损 失应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交 易 对手 名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选 择交 易对手 。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进行 交易。 在基 金存 续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调 整交 易 对手 名单, 但应将 调整 结果至 少提前 一个 工作日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新名 单确定 时已 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算 ,但 不得 再 发生 新 的交 易。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交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交易日 内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 决。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 决因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损 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管 理人 确 定的 时间内 仍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他 相关 法律责 任的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对相 应损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然 后再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偿 。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管 人事后 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对手 进行 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五)本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应遵 守有关监 管规 定。 1. 流通 受限证 券与 上文 所述的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并不 完全 一致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 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通 受限证 券。 本 基金 可以投 资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负责 登记 和 存管 的,并 可在证 券交 易 所或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本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还 应遵守 《关于 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 通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规定 。 本基金不得 投资未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开发 行证 券。 本基金不得 投资有锁 定期但锁 定期不明 确的证券 。 2.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 人董 事 会批 准的有 关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 险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 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资额 度和 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上述资 料后 两个工 作日 内,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积 极 有 效的 措施, 在合理 的时 间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的 流动 性问 题。如 因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发 生剧 烈变动 等原因 而导 致基金 现金周 转困 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提供 足额 现金确 保基 金 的支 付结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对本 基金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 3.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 书面 信息,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券 主体 的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发行 价 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价 格、 总成 本 、应 划付 的认购 款、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完 整, 并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资 指令前 两个 工作日 将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 的时间进行 审核。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未 及时 提供有 关证 券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 息, 致使托 管人 无法 审核认 购 指令而影响 认购款项 划拨的, 基金托管 人免于承 担责 任。 4.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审核基 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的行 为。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以及 其他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采 取合 理措施 保护 基 金投 资人的 利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对 基金 管理人 的违 法、 违规以 及违反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的投资 指令 不予执 行,并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不予纠 正或 已代表基金 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 行时,基 金托管人 应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后两个 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的名称、数 量、总成本 、 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锁定期等 信息。 ( 六)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投资 中期 票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 评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务 的 风 险, 本着审 慎、勤 勉尽 责的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的 投资 业务 ,并应 符合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机 构的相关规 定。 ( 七)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八)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规定 ,应 及时以 电话 、邮 件或书 面提示 等方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基金 管理人收 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并回 复基金 托管人 ,对 于收到 的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面 形式 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说 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九)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 查。包 括但不 限于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提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 十)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及时 纠正, 由此 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托管人 在履行其 通知 义务后,予 以免责。 ( 十一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 托管人 收到 书面通 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 正。 ( 三)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 对基 金业务 执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于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的书面 提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基 金管理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 和真实性。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投 资所需的 相关 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资产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 际有效 控制下 的资 产及实 物证券 等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由 此产生的 责任。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 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 失。 7. 基金 托管人 对因 为基 金管理 人投 资产生 的存 放或 存管 在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的基 金 资 产, 或交由 期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责 清算 交收的 基金 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期 货保证 金账 户 内的 资金、 期货合 约等 )及其 收益, 由于 该等机 构或 该机 构会员 单位等 本协 议当事 人外 第三方的欺 诈、疏忽 、过失或 破产等原 因给基金 资产 造成的损失 等不承担 责任。 8.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开立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并 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 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人数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立 的基 金资金 账户 ,同 时在规 定时间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2 名 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 字方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也可 称为 “托管 账 户 ”) ,保管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托管 账户名 称应 为“鹏华尊 惠 18 个月 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预留印 鉴为基金 托管人印 章。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 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 户, 并代表 所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付 金、 客户结 算保 证金 、交收 价差保 证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 投资 业务, 涉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使 用的 ,按有 关规 定开 立、使 用并管 理; 若无相 关规 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 照上述关 于账户开 立、使用 的规 定执行。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和 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关 规定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银 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开 立债券托管 账户,并 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 券的 结算。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投资 需要按 照规 定开立 期货 保证 金账 户及 期货交 易编 码等 ,基金 托 管 人按 照规定 开立期 货结 算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完成 上述 账户开 立后,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书 面形 式将期 货公司 提供 的期货 保证金 账户 的初始 资金 密码 和保证 金监控 中心 的登录 用户 名 及密 码告知 基金托 管人 。资金 密码和 保证 金监控 中心 登录 密码重 置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重置后务必 及时通知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开 户过程 中相 互配 合, 并提 供所需 资料 。基 金管 理人 保 证所 提供的 账户开 户材 料的真 实性和 有效 性,且 在相 关资 料变更 后及时 将变 更的资 料提 供给基金托 管人。 2. 因业 务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管 理人 协助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协议 的约 定协 商后开 立。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并管理 。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按约 定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 管 库, 或存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实物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实 物证 券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由上述 存放机构 及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 控制的有价 凭证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应保证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 同签 署后及 时将重 大合 同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并 在三 十个 工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金 托管 人 处。 因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达 的合 同原 件不一 致所造 成的 后果, 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重大 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 后不少于 15 年。 对 于无 法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合同 传 真 件, 未经双 方协商 一致 ,合同 原件不 得转 移。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的合同 传真 件与基金管 理人留存 原件不一 致的,以 传真件为 准。 五、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估 值日 日基 金份 额总数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五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如 有),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按 规定公告 。 2. 复核程序 基 金管 理人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基 金 份 额参 考净值 (如有 )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 资产的估 值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应当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行估值 。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应当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处理份额 净值错误 。 (四)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五)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应按 照双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 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记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 基金资产 的安全。 (六)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 报表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基金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财务报 表后, 进行 独立的 复核 。核对 不符 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 在每月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 报表的编制及 复核 ; 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的编制 及复核; 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 复核;在 每 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基金 年度报 告 的编 制及复 核。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应 共同查 明原 因,进 行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 ( 七) 在有需 要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季度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基 础 数据和编制 结果。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至少 应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 、证 件号码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 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 保管,则 按相 关法律法规 承担责任 。 在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或编制 半年 报和年 报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有关资 料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基金管 理人 和托管 人不 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守 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 决方式


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 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华 南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按照 华南 国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深 圳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 议处 理期间 ,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不含港 澳台立法 )管 辖。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 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 2、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3、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4、发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终 止事 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处 理基金财产 的清算。


第二 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内 容,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 正常 情况下 向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实 际业 务情 况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 化,不断 完善并增 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 。


一、营销创 新及网上 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 营销 渠道创 新方 面, 本基金 管理 人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 商务 ,并已 开通 基金 网上交 易 系统,投资者可 登陆本基金 管理人的网 站(www.phfund.com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 理基 金 交易 及信息 查询等 已开 通的各 项基金 网上 交易业 务。 同时 ,投资 者可关 注鹏 华基金 官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 账 户查 询功能 和交易 功能 。基金 管理人 也将 不断努 力完 善现 有技术 系统和 销售 渠道, 为投 资者提供更 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信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6788-999;0755-82353668 )等渠道 提交信息定 制申 请,在申请获基金 管理人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信 件、手机短信 、E-MAIL 等方式为 客 户发送所定制的 信息。信件定 制的内容 为 季度 纸质对 账单, 手机 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 包括: 月度 短信 账单、 公司最 新公 告、持 有基 金 周末 净值等 ;邮件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鹏友 会周刊 、电 子对 账单等 信息。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业务发展 需要和实 际情况, 适时调整 发送的定 制信 息内容。


三、在线咨 询服务


投 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短信 接收 平台 、鹏 华基 金官方 微信 (微 信号 :penghuajijin ) 等网络通讯 工具进行 业务咨询 ,基金管 理人 7*24 小 时提供智能 机器人咨 询服务, 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 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


四、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 周 7× 24 小时 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 -21:00 的坐 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该热 线获 得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 诉受理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直 销和 销售机 构网 点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设置 的投诉 专线 、呼 叫中心 人 工热线、书 信、电子 邮件等渠 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 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电 话、 电子邮 件、 书信 、网络 在线 是主要 投诉 受理 渠道 ,基 金管理 人设 专人 负责管 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 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 基金管理 人跟进处 理。


第二 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 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等 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的 内容 与 格式 进行 披露, 并至少 在一 种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9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 基金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9 月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17 日 2018 年第三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26 日 鹏华尊惠 18 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经 理变更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27 日 鹏华尊惠 18 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深圳众 禄基 金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 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个人投 资者 开立基金账 户的证件 类型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中国农业 银行个人 网银和掌 上银行基 金申 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设客服热 线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29 日 2018 年第四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1 月2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在 浙江 金观诚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暂停 办理相关 销售 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日 报》 2019 年 1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好 买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日 报》 2019 年 2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变 更的提示 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日 报》 2019 年 2 月1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2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浙江同 花顺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 机构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认\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认\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浙江同 花顺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 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浙江同 花顺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 机构 的公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认\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浙江同 花顺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 机构 的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认\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基 煜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2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基 煜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2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基 煜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2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基 煜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20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8 年 9 月 21 日至2019 年3 月20 日止。 第二 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等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免 费查 阅;也 可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在合 理时 间内获 取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或 复印 件,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正 本为准 。投 资人也 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第二 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 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注册鹏 华尊惠 18 个月定 期开放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 文件 2、《鹏华尊 惠 18 个 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鹏华尊 惠 18 个 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 件的存放 地点和投 资人查阅 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处 ;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5 月